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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矛盾论文8篇

时间:2023-03-21 17: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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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矛盾论文

篇1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本质;本质;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0)06―0119―05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进程的推进,思想政治教育本质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一个元问题逐渐成为学界关注、研究的重要领域。据我们收集的资料,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研究的专著还很少,目前所见较为系统地探讨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的著作主要是李合亮所著的《思想政治教育探本――关于其源起及本质的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其他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研究的观点主要散见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版的各种专著中。通过中国知网(CNKI)搜索合乎条件11(以“思想政治教育本质”为题名,模糊搜索,时间自1980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20日,全选范围)共有纪录104条。搜索合乎条件2(以“思想政治教育本质”为主题,模糊搜索,时间自1980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20日,全选范围)共有纪录375l条。文章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世纪80年代共234篇,90年代共610篇,2000年至今共2846篇。在博士文库中,中国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共五篇,层次上以硕士学位论文居多,时间上集中于2001年以后,有邓晓霞《思想政治教育本质论》、潘传林《青年思想政治教育本质论》、唐桂娟《从日常生活理论看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功能》、袁晓东《思想政治教育本质探析》。李合亮的博士学位论文已以专著形式(见前文)正式出版。由此可见,思想政治教育本质问题的研究不仅关注度正日益上升,且研究层次也在不断深入。

一、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研究中的主要观点

思想政治教育本质规定是什么?学界对此争议颇多,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思想政治教育本质规定进行了阐述:

(1)政治性说。改革开放条件下,同志指出:“什么叫政治?从根本上说,政治问题主要是对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真正掌握和实践了群众观点、群众路线,也就能真正掌握和实践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彻底的唯物论,也就从根本上懂得了政治”。有学者从这一认识出发,得出:“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是政治性,它揭示了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的内容是什么。”也就是说,政治性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主要是就思想政治教育内容而言的。这一认识也得到了一些学者的认同。如有学者认为:政治性科学地揭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从“时间先在性”(对经验事实或科学事实的陈述,它所表达的是经验对象之间在时间排序上的先后顺序)而言,先有政治后才有或至少同时伴有思想政治教育;以“逻辑先在性”(事物之间在“逻辑”上的优先地位)来说,政治都较之思想政治教育现象具有逻辑上的优先性。

(2)意识形态性说。有学者认为:政治性不宜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规定,因为政治性主要体现了政治教育的本质,却难以体现意识形态中包含的受政治制约的思想、道德等内容的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因此意识形态性相比于政治性,比较全面地体现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规定。进一步言之,思想政治教育不同于单纯的思想教育和单纯的道德教育,是因为它们都不是把意识形态中的政治内容作为主要内容,而且都不能全面反映思想政治教育这一整体概念的要求;思想政治教育也不同于政治教育,因为政治教育只反映了意识形态中的政治内容,而不能体现思想政治教育所要求的意识形态中的思想、道德等内容。因此说意识形态性相对于政治性不仅更全面,而且揭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有属性。

(3)灌输论。有学者认为:对于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的研究,可以开辟一个新的角度,即“观察它的实践方式,由对它的理论本质的研究进入到对它的实践本质研究。回答这项实践活动是‘做什么’的,就是我们探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本质的出发点。‘做什么’是指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怎么做’是指它完成任务的方式。我们认为,二者结合起来,规定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这就是‘灌输’。”确切地说,“意识形态灌输就是思想政治教育本质。”

(4)人的工作论。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是人,也是由人来开展的工作。有学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本质不是永恒的,而是历史不断生成的,故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就是做人的工作。具体些说,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本质是对人的理解和尊重,是对人的价值和地位的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本质是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平等,思想政治教育本质是解放人的思想、启迪人的智慧。

(5)阶级利益论。有学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是阶级利益性。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运行的动因、目的性指向及其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三个方面都服从服务于阶级利益,另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现象的共性体现为阶级利益性。

(6)价值导引论。有学者认为:在阶级社会里,思想政治教育一直都有强烈的阶级性、政治性和意识形态性。而所有这些特性都可以归结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党性。党性是阶级性的集中体现,是阶级斗争发展的高层次产物。“自思想政治教育的诞生那一天起,它就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党的政治任务服务的,它自然具有很强的党性。从思想政治教育的党性来看,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带有强烈的价值导向色彩。”

(7)政治性与科学性有机统一论。有学者从事物本质属性应贯穿事物活动始终、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出发,指出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应为政治性与科学性的有机统一。因为政治性不仅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阶级属性,且是贯穿思想政治教育始终的一个特有属性,而科学性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的客观实践属性,是思想政治教育得以发展的内在规定性。

(8)工具性和目的性相统一论。有学者认为:“探讨思想政治教育本质,既需要考察其满足阶级与社会需求的一面,更需要回到思想政治教育本身去追寻它的属人性,既看到它的工具性本质,也要看到它的目的性本质。”并认为:“工具性与目的性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单纯强调任何一点,都是对思想政治教育的误解与对其运动规律的违背。”

(9)目的性、实践性、超越性论。有学者从思想政治作为一种有目的、具有超越性的实践活动出发,得出了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目的性、实践性和超越性,即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指向性或价值取向性(在阶级社会里,表现为阶级性或党性)、思想政治教育的现实性和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的有效性、思想政治教育面向未来的发展性及社会实践活动和 人的行为的先导性。

(10)阶级性、服务性、工具性、启蒙性多维度论。有学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单纯以意识形态性为本位难以获得人们的内心认同;即使以科学性为本位,也难以满足后工业社会来临给人们带来的多样化需求。因此,思想政治教育本质上应从多维度来解读。即政治维度的阶级性、伦理维度的服务性、社会维度的工具性、个体维度的启蒙性。

(11)个人与社会思想政治关系论。有学者认为:个人的思想品德与社会的意识形态之间的矛盾不仅存在于外部的矛盾关系之中,而且存在于内部联系中,成为沟通思想政治教育内外部联系的桥梁和统一的基础。也就是说,个人与社会的思想关系构成了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殊矛盾,而这种个人与社会的思想关系的核心是政治思想关系。因此说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是调节个人与社会的思想政治关系,促进个人与社会的思想政治关系,促进个人的思想品德和社会意识形态同质发展,以实现个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的实践活动。

以上思想政治教育本质阐述可分为几个类型:

(1)(2)(5)(6)是比较传统的说法,但是很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反映了早期对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的探索。

(3)是思想政治教育特有的方法论或原则,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人们的思想多样化,坚持灌输论原则是必需的,但并不能将这一方法论或原则直接等同于思想政治教育本质。

(4)主要是从人学的角度而言,但忽视了思想政治教育和人学的差异性。

(7)强调了政治性与科学性之间的有机统一性,却对两者之间有机统一的社会基础以及两者间存在的一定紧张关系关注不够。

(8)(9)(10)是多学科视角对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的阐释。

(11)对目前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殊矛盾的认识状况作了深刻的批判和反思,并由这一路径出发对思想政治教育本质作了新的探索,但对思想政治教育本质规定的表述则显得有些冗长。

二、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研究中的方法论

研究者对思想政治教育本质认识上的差异,主要是因其各自研究中使用的方法论不同所造成的。这些研究的方法论大致有以下四种类型:

(1)系统论。有学者认为:由于思想政治教育是一个系统,因此在讨论思想政治教育本质时,一方面要“根据它自身的结构、功能、过程来认识它”;另一方面,因思想政治教育系统又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系统有着广泛的联系,故还要“从历史发展的视角,从它与人和社会的关系层面,认识和理解它的特殊性质”具体些说,一方面从思想政治教育系统内部出发,考察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和功能。因为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揭示和反映了其本质,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是其本质的集中表现。另一方面从思想政治教育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的关系出发,从其本源上揭示出人和社会为什么需要思想政治教育。

(2)矛盾论。“凡一切实存的事物都存在于关系之中,而这种关系乃是每一实存的真实性质。――而关系就是自身联系与他物联系的统一。”泽东在《矛盾论》中也指出:每一物质的运动形式所具有的特殊的本质,为它自己的特殊矛盾所决定。故大多数学者认为:认识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需要从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殊矛盾出发。

(3)多学科论。有学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本质是什么,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即是说思想政治教育本质不是“一”,而是“多”。或者说,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属性是多重的,因此不能从单一的学科视角出发,应采取多学科视角加以剖析。

(4)多层次论。有学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属于思想政治教育哲学范畴,它是哲学原理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应用。因此认识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就是要将哲学本质及有关原理的哲学方法论与思想政治教育本质融为一体,揭示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关系,以建构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理论的逻辑基础。具体些说,就是“从思想政治教育与其他事物间的关系来考虑、从思想政治教育内部矛盾来考虑、从思想政治教育学体系的中心概念来考虑、从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运行来考虑”,即通过多层次的研究方法来揭示思想政治教育本质是什么。

我们以为,认识思想政治教育本质不能仅仅从其自身出发,也不能停留在对相关学科概念的直接移用上。系统论这一方法看到了这一点,但对思想政治教育系统内部的各要素之间关系研究还缺乏深度,更多地停留在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功能层面来讨论其本质,但又因对思想政治教育系统各要素之间的内在的关系研究得不够细致,致使对其规律与功能的研究陷人了“原地踏步”的状态。矛盾论方法常用来揭示某一事物的本质,但问题在于什么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矛盾。目前大部分学者都将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矛盾作这样的界定:“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对人们思想品德的要求与人们实际的思想品德水准的矛盾。”这一界定很难将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矛盾同教育的基本矛盾加以有效区分。因为教育学中一般把教育定义为:“教育者按照一定的社会或阶级要求,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受教育者身心施加系统的影响,以使受教育者发生预期变化的活动。”这也正是长期以来我们对思想政治教育本质探讨局限在教育本质研究之中的重要原因。多学科论不满于对思想政治教育本质作单一性界定,尝试着用多学科方法来研究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值得肯定。但不足的是对相关学科的概念没能很好地甄别,即在缺少对相关学科概念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进行考察的情况下就匆匆地将其移入了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中,造成了许多概念的非法移用。如哲学中关于事物本质属性规定有三个属性,就将其直接移用到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研究中,即将哲学中事物本质规定和思想政治教育本质规定直接等同起来,而没能认识到哲学上关于事物本质规定和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属性之间是一定程度上的契合关系,而不是简单的等同关系。多层次论尝试着对思想政治教育的诸多关系加以分层次剖析,但因思想政治教育内部矛盾、中心概念的不明确等,致使这一研究方法所取得成效也实为有限。

三、我国思想政治教育本质问题研究的总体评析

纵观这些年来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研究成果,学界立足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所处的现实境遇,对思想政治教育本质问题进行了审思与探索,取得了比较丰硕的研究成果。但是,目前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缺乏系统性,暴露出显而易见的局限性,有待继续深化。

首先,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和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属性的概念相混淆。大多数研究成果中对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和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属性并没能加以严格区分,致使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研究中出现了用本质属性代替本质的现象。如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研究中经常将“某某性”直接等同于思想政治教育本质。事实上,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和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属性并不是一回事。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决定着思想政治教育的存在和发展,是思想政治教育现象存在的依据。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属性是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的性质、特点。当然,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同其 本质属性是密切联系的,但这种联系并不意味着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和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属性之间的等同。

其次,对思想政治教育本质规定的认识还不成熟。意识形态性作为思想政治教育本质规定,相比较于政治性虽更全面,但一方面因意识形态性在其内容上的极其广泛性,容易使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丧失学科边界;另一方面意识形态虽具有先导性,但同时又具有很强的滞后性,即“意识形态作为社会存在的反映总是落后于社会存在的,社会存在即人们的生活过程总是处于不断发展和变化中,而意识形态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稳定性,直到社会存在发生根本性变化时,意识形态才会或迟或早地发生剧烈的变化。”因此意识形态性作为思想政治教育本质规定性,将可能使思想政治教育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

工具性(政治性)和目的性(属人性)相统一这一说法看到了思想政治教育中政治和教育之间的矛盾,但工具性终因受目的性的制约,即是说政治性在其根本上受制于属人性,从而最终磨平了思想政治教育和教育之间的差别。因为教育终究在于实现人由“实然”向“应然”的转变。

有的研究者还没能区分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规定性与思想政治教育质的规定性,致使提出的观点欠成熟。一切事物的本质总是要表现在一定的现象之中,而任何事物的现象也总要反映相应事物的本质。思想政治教育和其他一切事物一样,也有现象和本质之分。对于前者,我们用感性认识反映;对于后者,则需要我们用理性认识加以把握。但对事物理性认识的把握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马克思曾在分析理性认识过程时指出:“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即是说理性认识分为初级与高级两个阶段。前者是对思想政治教育质的认识,后者才是对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的认识。确切地说,前者属于知性思维,后者才是理性思维。知性思维不同于理性思维,主要在于认识起点的不同,前者的认识起点只能从思想政治教育的现象开始,后者却以前者为认识的切入点,故把握的是思想政治教育各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由于思想政治教育质与思想政治教育本质都存在于思想政治教育内部,都以客观必然的形式起作用,这常常在形式上给人以误导,易将思想政治教育的质与本质相混淆,相等同。如目的性、实践性、超越性、启蒙性、服务性等,都是将思想政治教育质误认为其本质,因都缺乏对思想政治教育各要素之间内存联系的把握。具体些说,目的性,实践性,超越性关注了教育的特性,却忽视了思想和政治的本质属性。启蒙性、服务性过多地关注了思想的特性,却忽视了政治和教育的本质属性。

篇2

【关 键 词】系统辩证法/系统主义/本体论/认识论/伦理学

【 正 文 】

辩证法是近两个世纪以来的重要哲学思潮,它可以划分为经典辩证法和现代辩证法两种形态。前者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由黑格尔建立的,马克思将它倒立过来,它的核心是对立统一或辩证否定,所以称为矛盾辩证法。而后者产生于20世纪末,因系统科学的发展而发展起来,它的核心是系统或系统层次的自组织,所以叫做系统辩证法,它是辩证法的一种现代形态。

1 系统观是当代科学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的核心

系统或系统的观念怎样能够成为一种新世界观的核心呢?它怎能成为辩证法的核心?这不是与传统的观念大相径庭吗?这就是我国大多数辩证法学者不能接受系统辩证法而向我们提出的问题。其实系统观念成为当代科学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的核心是20世纪的和走向21世纪的科学思潮的必然结果和必然趋势。

1.1 从本体论思潮来看,在本世纪以前,尽管存在着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辩证法,但整个科学思潮从根本上说都是从属于机械论的。自然界被看作是一部大机器,它的最基本的单元是绝对不变的原子或其他基本粒子,它们的基本性质是彼此独立的,只有外部的相互作用和运动,宏观世界的一切变化都由这种不变粒子之间的量的关系来加以说明。恩格斯说的19世纪自然科学三大发现可以支持和确证(confirm)马克思的辩证法,却没有从根本上推翻机械论的自然观,只是使整个变化着的自然界负荷在绝对不变的原子实体之上变得十分不协调。只有本世纪初由于相对论和量子力学的冲击,原子机械观才彻底崩溃了。世界图景突然发生变化。于是科学家和哲学家们纷纷提出机体观点、整体观念和系统思想作为一个新的世界观的基础。哲学家怀特海提出了机体论代替原子论作为宇宙的基本实在。生物学家摩根提出了突现层次进化论来解释整个宇宙的演化。完形心理学家完全用一种整体观念来探讨心理过程。管理学家C·U·巴纳德更将企业看作是一种协作系统组织来研究管理。特别是物理学中的量子场论则通过“场”将所有物理实体联系成一个大系统。而在50年代和60年代,由于系统科学的兴起,进一步将各个领域的系统思想整合成一般系统论和系统哲学,认识到各门科学的异质同构性,于是构造出一般物质客体共同特征的系统模型。70年代80年代耗散结构理论、协同学、非线性物理和混沌理论则进一步推进了一般系统的自组织演化理论。于是系统、系统的层次结构、系统的自组织演化就成为20世纪和走向21世纪的新世界观的核心概念。

1.2 从方法论和认识论的思潮来看,古代的方法论是整体直观和整体思辨的,它不能深入了解世界,于是,近现代科学采取分析还原方法探索自然,取得伟大的成功。没有分析还原方法就没有现代科学,也没有现代工业社会。但是从本世纪下半叶起,科学越来越需要研究复杂事物。例如宇宙的演化、生态系统、全球性的问题等等,单凭分析还原方法不能完整地解决这些问题,于是方法论发展到第三阶段,在分析还原方法基础上建立系统方法,它虽然并不承认需要将整体分解为它的部分来了解事物,但它却着重注意研究事物所处的那个更大的整体,研究它在这个更大整体中的地位与功能,因为正是这个更大的整体改变了作为它的部分的事物的性质与行为,于是单从外面向里看(Outside-in thinking)的分析方法不能完全看清楚一个事物,必须还有一种从里面向外看(Inside-out thinking)的扩展方法与它相结合成为系统的方法、系统的思维和系统的认识论才能成为当代的新思维方式。于是系统不但是新世界观的核心,而且是新思维方式的关键概念。

1.3 从价值论和伦理思潮看,人类的伦理观念的发展也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古代,着重用“仁爱”的观念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欧洲的基督教伦理以及中国的儒家伦理就是这种伦理的代表。没有这种伦理,文明时代与礼义之邦不会到来。第二阶段即近现代,着重用民主、自由、人权与 集体主义理念来调整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否则专利时代不会过去。现在走向21世纪伦理观念发展到第三阶段,将仁爱观点和权利观念推广到自然界,有限度承认自然系统、生物系统和生态系统的内在价值,有限度承认动物的权利,以调整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解决生态伦理问题,并由此而反观人类,使系统价值论与系统伦理学也因此而成为当代价值哲学的核心。可见,当代科学的发展的确如恩格斯所预料的“复归到辩证法”,但并不是复归到以矛盾论为核心的辩证法,而是以系统论为核心的形式复归到辩证法。这就是说,出现了一种新的辩证法:系统辩证法。

2 系统辩证法是辩证法的一种新形态

列宁不是说过“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确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吗?怎么可能有不以对立统一、一分为二为核心的辩证法呢,这不是用系统论代替辩证法又是什么呢?这不是用一种新的形而上学来冒充辩证法又是什么呢?有时,人们这样来质问我们。其实,辩证法这个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列宁说的辩证法(或辩证法的实质)就是对立统一学说,这是狭义的辩证法的概念。广义的辩证法概念就是恩格斯所说的“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这就是说一个陈述,只要能阐明世界的普遍联系和运动发展的某种一般特征和一般规律性,那它就是辩证法的;一个理论体系只要能系统地、前后一贯地阐明这种联系和发展的普遍机制和一般形式,那它就是一种辩证法的理论体系。我们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系统辩证法哲学这个概念的,因为我们深信,系统的普遍规律就是存在的普遍规律。大约在80年代初,美国系统哲学家拉兹洛访问匈牙利,问了匈牙利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所长一个问题:“什么是辩证法?”结果得到的回答是:“我也搞不清,如果你搞清楚了,请你告诉我。”这个故事是1988年拉兹洛访问广州时说的。后来我区分了广义辩证法和狭义辩证法,在1997年深圳举行的国际系统科学会议上,我又遇到了拉兹洛教授,告诉他我的思考以及我们为什么称我们的系统哲学理论为系统辩证哲学。拉兹洛只给了我一个回答:“系统辩证法,很好!”最近傅德本先生和吴元梁先生主张普遍联系与发展本身是经典辩证法和系统辩证法之间的“联系环节和中介”是很有道理的,因为二者共同的研究对象都是世界的普遍联系和发展,它们是解释世界的联系与发展的两个不同的理论模型。同一研究对象有多种理论相互竞争着,这是人类认识的正常现象。只有一种唯一正确的东西存在才是十分出奇的事情。

系统辩证法怎样揭示出世界的普遍联系和运动发展的最一般特征和最普遍的规律?如果将世界的一切事物都看作是系统的组成部分,则关于系统的普遍规律,就是自然界、社会和人类思维的普遍规律。那么什么是系统?按照工程控制论和美国贝尔电话公司创始人S·贝尔的定义,“系统就是具有动态学联系的元素的内在统一体”(A system is any cohesive collcction of items that are dynamically related),这个定义比贝塔郎菲讲得更清楚更具体。然则系统有哪些最一般的性质和最普遍的规律?根据国内外大多数系统科学家和系统哲学家公认的,这一般特征(或规律)至少有下列五个。

2.1 系统的整体性和整体突现规律

所谓整体突现性质指的是整体出现了它的组成部分所不具有的或对于它的部分来说无意义的性质。其所以如此,是因为系统元素之间的内聚的关系如此紧密,以致于形成元素间的特定的型构(conformation)和结构(structure),它对组成元素施加一种约束,改变了这些组元的性质与功能,使它们整体地组织与协调起来,于是便突现出了组元集合所不具有的特殊性质,形成系统的个体性特征,需要用一种与描述组成部分不同的语言和概念来进行描述。例如生命有机体出现了其组元即化学大分子所不具有的新陈代谢、自我更新、自我复制的性质,需要用不同于物理化学语言的生物学或遗传学的语言(例如“遗传密码”、“突变”等)来加以描述。系统突现规律以及与此相关联的系统结构决定功能或结构质变的规律,对于宇宙何以有质的多样性以及一种质转变为另一种质的现象,其解释力决不亚于经典辩证法的从量变到质变的规律。

2.2 系统的等级层次性和层次关系与层次演化规律

系统既然由于其结构对元素的约束而产生突现性质,从而构成了这个系统的个体或实体。而这些系统个体之间,依同样的逻辑,相互联系,组成结构,出现高层次的突现性质,如此类推,系统形成了多层次的复杂系统。系统哲学家们证明,在宇宙的演化过程中形成多层次系统比形成单层次系统的概率大得多,自然选择、自然淘汰的机制使宇宙具有层次结构,发展就是由低层次向高层次、由简单层次向复杂层次的发展,不同层次有不同的实体、不同突现性质、不同支配规律和不同的语言描述,单层次的本体论和认识论 都是不可能的。还原论必须由突现论和扩展论来加以补充。系统的层次关系规律和层次演化规律,解释了宇宙为什么有以及怎样实现由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向复杂的前进上升运动,比起否定之否定规律的解释更有科学性和更有说服力。其实“肯定”、“否定”这些概念用来描述思维运动或精神运动是合适的。假设自然界任何一个事件都有“肯定”与“否定”,从现代逻辑观点看,就是犯了混淆范畴类型的错误,与说“曹操是个质数”所犯的逻辑语法错误相同。而经典辩证法哲学家们对黑格尔讨论绝对精神运动的“肯定”、“否定”或“否定之否定”等概念的重新定义,均不成功。

2.3 系统的适应性自稳定的性质与规律

一般说来,系统不是与环境无关的。如果它与周围环境不断发生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则它就是一个开放系统。开放系统具有这样的特征,它在与环境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中通过自我调节即自动控制、自我维持,能保持自己在环境中的稳定性和亚稳定性,这叫做系统的适应性自稳定。系统的适应性自稳定性规律指明,系统的基本的变量和状态有一个具有上限或下限的阈值,当外部环境的干扰和内部随机的变化不超过这个阈值时,系统整体总是能够组织自己的“流”来缓和和抵消这种干扰,使其恢复其恒稳状态而与环境相适应。这是任何事物、任何系统都具有的负反馈机制。系统的适应性自稳定规律,包含了并大大发展了经典辩证法中“度量关系的关节线”的概念。

2.4 系统的适应性自组织的性质与规律

当外部环境和内部因素的干扰和变化超过上述所说的稳定域时,系统会走向瓦解,但系统在一定条件下,特别是在远离平衡态和输入负熵的条件下,系统能够通过分叉和突变,通过系统元素之间的非线性相互作用,系统元素之间能自动、自发协同动作,重新组织自己的实体、过程和力,形成新的有序结构,形成描述新的整体特征的序参量,从旧的稳态进展到更能对抗环境的干扰和适应内部变化的新的稳态,由此而决定系统在自然选择下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向着更加有序和更多层次的方向演化发展。系统自组织的规律给出了这种演化发展的条件、特征与机制的分析,这是经典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的泛泛而论所不能加以说明的。于是系统的自组织规律便代替了对立统一规律而成为系统辩证法的核心。

2.5 差异协同律

乌杰教授在他1998年发表于《实践》杂志第20期、21期的论文《系统辩证论》中,将系统的自组织机制从自组织的条件与特征中抽离出来作为基本的系统思想和基本系统规律。它说明,系统的所有元素之间(不仅是对立的元素之间,不仅是“成双”、“成对”的元素之间)的非线性协同作用(不仅是一般的又统一又斗争的作用)是系统存在与发展的机制或“动力”。这里说的差异协同性包括了竞争协同与非竞争协同、对立协同与非对立协同、二元协同与非二元的多元协同。我猜测乌杰教授的这个概念还想要说明在系统的形成、存在和发展中,协同的作用比之竞争更有根本的和决定性的意义。可见差异协同和系统自组织规律包含了并大大发展了系统辩证法的一分为二的对立统一规律,把这个带有一阴一阳、一正一反的古代思维色彩的规律推向一个现代形态的表述,而“一分为二”或对立统一不过是差异协同或“合多为一”、“一分为多”的简化模式。

系统辩证法是关于实在与过程、存在与演化的普遍规律的现代学说。整体突现律和等级层次律说明存在与演化的形式与方向,差异协同与系统自组织规律说明存在与演化的机制与“动力”(如果可以用动力这个词的话)。而系统适应性自稳律说明从存在到演化的关节点。这样看来,它怎能不是辩证法的一种新的形态呢?

3 系统主义的哲学理论体系

哲学有三个基本的领域,这就是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学说。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的统一,其实是本体论、认识论、逻辑三个独立哲学学科的统一,即学科之间的相互交叉和相互渗透。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学说都应作为三个不同的基础哲学学科来分别加以研究。这样上面所说的系统辩证法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当运用到这三个基础哲学学科时,就为我们开阔出新的视野和新的境界,由此可以建立起系统主义的哲学理论体系。

3.1 本体论哲学。任何本体论哲学基本上都应由两个部分所组成:一个部分叫存在论,讨论being;另一个部分叫生成论或过程论,讨论becoming或process。由于引进了系统思想和系统辩证观,在讨论存在或实在问题时,我们再也不能将“实体”范畴看作是绝对不变的质料或纯粹无差别的实体,实体不过指的是能独立存在、自我支持而不需要别的载体来支持的自立体,不过是个别特殊的具体系统。我们自然应看到实体是基础的东西,是完全意义的存在;属性、关系与过程则是刻划实体的第二位的、不完全意义的存在;在此建立我们的系统唯物论观点。不过用系统的视野去看存在,“实体是关系与过程的载体”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关系与过程又决定了实 体的本质结构,相互作用乃实体运行的机制,我们完全可以说,“实体是关系的纽结,是过程的一个结构和过程的持续性的表现”。这样,存在或终极实在就被看成是实体—关系—过程三位一体的东西,从而将实体实在论、过程实在论和关系实在论三个学派的学说统一整合起来。至于生成论或过程论,系统主义的本体论深入分析过程的机制,就将“相互作用”划分为四种相互作用:因果决定性的相互作用,随机性的非决定性的相互作用,体现在系统适应性自稳和适应性自组织的广义目的性相互作用,以及将这三者统一起来的协同性相互作用。于是普利高津的结构—功能—涨落机理图,就哲学地化为因果—随机—目的协同作用机理图。

3.2 在价值学说方面,本体论最后一个范畴“目的性”,就是价值论最初的一个范畴。由于自组织系统已经有了明显的目的性,于是就有了价值的萌芽。“目的状态”、“目的环”、“目的点”本身是系统内在价值之所在,而达到目的的手段(条件、事物、行为)就具有了系统的工具价值的意义。生命系统不但有目的,而且这目的发展为“自我”即“自己为了自己的存在”。生存与繁殖就是它的目的价值,而一切有助于维护自己物种的生存与繁殖的就具有工具的价值和效用。各种生命价值整合进生态系统中,就构成生态伦理的最高命令:“一切事物趋向于保护生物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优美的,它就是正当的、善的,反之就是不正当的和恶的”。在生态伦理基础上分析人类的价值和价值观问题,用系统辩证法分析人类各种价值差异、价值冲突和价值协调,可以建立一种系统主义的价值学说。在这基础上分析人类伦理价值,可以看到人类伦理怎样在社会系统自组织中形成,各种人类伦理系统的内部组成和结构是什么。现代的行为功利主义伦理学、准则功利主义伦理学、道义主义伦理学和境遇伦理学也就可以因此而在系统观念基础上整合起来,形成系统主义伦理学。

3.3 我们已经看到系统观念引进认识论,带来认识方法的革命,还原方法与扩展方法被统一起来了,认识的经验层次、经验规律层次和理论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用系统层次观点加以论述;而系统自组织的动力学理论可以用来分析认识发展的动力学机制,帮助我们理解认识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认识的规范的变革以及认识的进步问题和哲学中最难解决的真理问题。这里我只想说,我们不但已经有了系统辩证法的一般观点和方法,而且将它运用到本体论、价值论和认识论中去,可以建立一整套系统主义的哲学理论体系。这就是我对21世纪哲学发展的展望之一。

参考文献

1 乌杰.系统辩证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 乌杰,哈肯H,拉兹洛E.跨世纪洲际对话.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篇3

关键词:逻辑;普通逻辑;数理逻辑;非形式逻辑;辩证逻辑;辩证矛盾

中图分类号:B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01-0112-10

一问:您能给我们讲一讲人类思维发展的三个阶段问题吗?

答:人类思维发展的三个阶段问题是我整个逻辑理论问题的理论基础,我们是应该先谈谈这个问题。

在哲学史上,最早把思维分为不同类别的是康德,他把人的认识分为感性、知性和理性三个环节。他所说的“感性”,大体上相当于人们现在讲的感性认识,他所说的“知性”和“理性”,大体上相当于人们现在讲的思维发展的两个阶段。黑格尔批判性地汲取了康德关于知性和理性的概念,明确地把人的思维发展分为知性阶段和理性阶段。恩格斯又批判性地肯定了黑格尔看法的合理性,把人类思维的发展分为普通逻辑所适用的思维和辩证的思维,亦即人们现在所说的普通思维和辩证思维。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说:“悟性(知性的另一种译法——引者)和理性。黑格尔所规定的这个区别……只有辩证的思维才是合理的——是有一定的意思的。整个悟性活动……从而普通逻辑所承认的一切科学研究手段——对人和高等动物是完全一样的。它们只是在程度上……不同而已……相反地,辩证的思维……只对于人才是可能的,并且只对于较高发展阶段上的人(佛教徒和希腊人)才是可能的,而其充分的发展还晚得多,在现代哲学中才达到。”①根据恩格斯的说法,我又参考学习了一些关于古代人类思维的材料,提出了我的人类思维发展三阶段的理论:从有人类开始到原始社会末期为形象思维阶段,这是人类思维发展的第一阶段;从原始社会末期到唯物辩证法的产生为普通思维阶段,这是人类思维发展的第二阶段;从唯物辩证法的产生以后为辩证思维阶段,这是人类思维发展的第三阶段。

人类虽然一开始就已经有了语言,但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语言极其贫乏(主要限于一些独词句),人们进行思维主要运用形象(我把它称之为“意象”)而不是运用概念,人们进行思维交流只是通过形象的手势等形体动作而辅之以简单的语言,这就是形象思维阶段。

随着人类生产劳动的不断发展,人类的思维能力也在不断地提高,相应地人类的语言也在不断地丰富。这样,经过漫长的岁月之后(大概在原始社会末期),人类思维也就逐渐从以“意象”为主要思维材料转化为以概念为主要思维材料,相应地,人们之间进行思维交流也从主要依靠手势逐渐转化为主要依靠语言。于是,人类思维发展也就逐渐从形象思维阶段转化为普通思维阶段。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普通思维也得到了巨大发展,到了奴隶社会末期和封建社会初期,人类的普通思维已经发展到比较成熟的程度。这种成熟的标志,就是人们已经把普通思维本身作为研究的对象,已经能够系统地总结普通思维的基本规律以及各种普通思维形式的规律——这也就是普通逻辑科学的产生。在西方,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创立了亚里士多德逻辑。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创立了名学和墨经辩学。约在公元前6世纪以后,在印度创立和逐渐发展了“因明”。这些逻辑学说本质上都是关于普通思维的逻辑总结,我统称之为普通逻辑。

普通思维的本质就在于它是反映事物相对稳定性和质的规定性规律,反映事物的因果条件规律,不自觉或自觉地按照事物的这些规律认识世界的思维。同志说过:“无论什么事物的运动都采取两种状态,相对地静止的状态和显著地变动的状态。”②当事物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时,不发生根本性质的变化,因此具有相对稳定性和质的规定性,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事物,它是什么就是什么;它不可能既是什么,又不是(这个)什么;任何事物要么是什么,要么不是(这个)什么。我们可以把这种事物的规律概括为:A(事物)是A(事物);A(事物)不是非A(事物);A(事物)或非A(事物)。这些规律可以统称之为事物的相对稳定性和质的规定性规律。世界上各个事物之间都存在着一种最普通也是最重要的联系——因果条件联系:任何事物的存在,都一定存在着足以使这一事物存在的原因和条件。这种事物的因果、条件联系,也表现为如下规律:A(事物)存在,因为B(事物)存在,而且B足以引起A。可以把事物的这一规律称之为事物的因果条件规律。普通思维的本质就在于它是反映事物的相对稳定性、质的规定性规律和因果条件规律,不自觉(逻辑科学创立之前)或自觉地(逻辑科学创立之后)按照事物的这些规律认识世界的思维。这也就是说,经过人类长期的实践活动,客观事物的相对稳定性、质的规定性规律、因果条件规律反映到人们的普通思维中来,也就成了普通思维的基本规律。

辩证思维就是反映客观事物的辩证法,不完全自觉或完全自觉地按照客观世界辩证法规律进行的思维。辩证思维是在普通思维的基础上产生的,就人类社会的发展来说,大概在奴隶社会末期(我国的西周社会末期及春秋、战国时期,西方的希腊时期)就已经产生了辩证思维。但是,当时普通思维在人类思维中还占据着绝对的统治地位,辩证思维在人类思维中还是处于萌芽状态,也只是在少数杰出人物的思想中存在。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辩证思维出现了从康德(1724—1804)到黑格尔(1770—1831)的德国古典哲学这样的辩证思维形态。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唯心主义的、非科学的,它是人类辩证思维尚未成熟的表现。但是,黑格尔辩证法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也显示出人类的辩证思维距离成熟也只有一步之遥了。

唯物辩证法的诞生是人类辩证思维已经成熟的表现。在经典著作《反杜林论》《自然辩证法》《哲学笔记》等中,对辩证逻辑的有关问题也有过精辟的论述。因此,哲学的产生,同时也是辩证逻辑的产生。③而哲学和辩证逻辑的产生也正是人类开始进入辩证思维时代的标志。

我关于人类思维发展的三个阶段的理论,乃是我整个逻辑理论的基础。没有这一理论,就无法正确说明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和理论范围,也无法正确说明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关系,因而也无法建立真正科学的辩证逻辑体系。

二问:按照您的观点,究竟什么是逻辑?或者说,逻辑的根本性质是什么?

答: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因此,要了解逻辑的根本性质,必须了解什么是思维形式。

客观事物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性质和关系,有些是个别事物的个别性质和关系,如一张桌子的材料、大小、颜色、用途,一个国家的性质、民族、人口、土地等。客观事物又存在着诸种事物的一般性质和关系,如所有的金属都具有导电的性质,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具有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性质等。在客观事物的一般性质和关系中,有某些最一般的性质和关系,像事物之间的类的包含关系,事物之间的条件关系、选择关系、同时关系等等,正确地反映这些性质和关系,有助于人们正确地运用各种命题、推理形式。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我把这样的事物的一般性质和关系称之为事物的逻辑性质和关系。

思维是客观存在的反映,反映在思维中的客观存在(事物的性质和关系)就是思维内容。思维内容又可以分为思维的非逻辑内容和思维的逻辑内容。思维的非逻辑内容是客观事物的非逻辑的性质、关系的反映。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张明是者”,在这两个命题中,前者反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样的性质,后者反映了“张明”具有“者”这样的性质。这样的内容都不是事物逻辑性质、关系的反映,因此,这也就是这两个命题的非逻辑内容。但是,这两个命题却有一个共同的也就是一般的内容,即都反映两个事物(非指两个具体事物,而是泛指两个事物)之间的包含关系。包含关系乃是事物之间的逻辑性质和关系。因此,反映两个事物之间的包含关系乃是这两个命题的逻辑内容。再如,“如果天下雨,那么地下湿”,“如果得了盲肠炎,那么会肚子痛”,这两个命题中前者反映了“天下雨”和“地下湿”之间的具体关系,后者反映了“得了盲肠炎”和“会肚子痛”之间的具体关系,这些都是它们的非逻辑内容。而在这两个命题中却也有一个共同的一般的内容,即都反映了两个事物之间的充分条件关系(这也是事物的逻辑关系),因此,反映事物的充分条件关系乃是这两者的逻辑内容。

可以看出,思维中的非逻辑内容乃是各个具体思维中千差万别的具体内容,人们通常就把思维的具体内容称之为思维内容。而思维中的逻辑内容乃是不同思维中反映事物逻辑性质和关系的一般内容。人们根据它们所反映的事物的逻辑性质、关系的不同,区分之为一定的类型,并称之为思维形式。

凡思维内容与其所反映的事物的非逻辑性质、关系相一致者,就叫思维真实。思维内容包罗万象、无限复杂,因此,如何保证思维真实乃是所有的非逻辑科学共同要解决的问题。逻辑学不研究思维内容问题,因为逻辑学不可能包办代替一切科学。凡思维形式与其所反映的事物的逻辑性质、关系相一致者,就叫思维形式正确(就演绎推理来说,也叫推理形式有效)。本来,就其本质来说,思维形式正确也是一种真实性,但人们为了区别于思维内容的真实性,特称之为思维形式正确。

逻辑学研究思维形式就是要总结出思维形式正确性的规律,即总结出究竟运用怎样的思维形式才能正确反映该思维形式所反映的事物的逻辑性质和关系。

一定的思维形式通过语言表现时往往表现为一定的语言形式。例如,反映事物两个类之间包含于关系的命题形式在汉语中往往表现为“所有的(一切,凡)……是……”,反映事物充分条件关系的命题形式往往表现为“如果(只要)……,那么(就)……”。因此,逻辑学研究思维形式也总是通过一定的语言形式进行的。但是,决不可把思维形式和表达它的语言形式等同起来。前者是客观事物的反映,它的正确与否,归根结底以客观世界为标准,它不具有民族性,更无阶级性,而语言形式仅仅是表达这些思维形式的符号,它们都具有民族性。

逻辑学研究思维形式,往往用一定的符号公式去刻画它们,例如,用“所有的S是P”或“SAP”去刻画全称肯定命题,用“所有的M是P,所有的S是M,所以,所有的S是P”或“(MAP∧SAM)SAP”刻画三段论第一格的AAA式的推理形式。但是,决不要把思维形式和用来刻画思维形式的逻辑公式混淆起来。思维形式是具有该思维形式的各种具体思维中的一般的逻辑内容,它之所以如此而不是如彼,归根结底是由客观存在决定的。但用以刻画各种思维形式的符号公式,却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某一思维形式所以用这一符号公式表示而不用另一符号公式表示,并不决定于思维形式本身,而是决定于制定该符号公式的逻辑学者。而用以刻画某一思维形式的符号公式虽然可以有种种,其本质却只有一个。例如,用来刻画全称肯定命题的符号公式虽有种种,但所有这些公式都刻画这样一个共同的内容,即反映两个类之间的包含于关系。因而,反映两个类之间的包含于关系才是全称肯定命题形式的本质。

三问:逻辑学是研究思维形式的,那么,普通逻辑的研究对象又是什么?

答:普通逻辑是普通思维的逻辑总结,它的研究对象是普通思维的各种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普通思维的思维形式有普通思维的概念、命题、推理、假说、论证,这是大家熟知的,就不必细说了。

普通逻辑的思维规律有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人们也称这些规律为普通逻辑的基本规律。正是这些基本规律决定了普通逻辑的根本性质和对象范围。如上所说,普通思维是反映事物相对稳定性和质的规定性规律、事物因果条件规律,不自觉(逻辑学产生前)或自觉地(逻辑学产生后)按照事物的这些规律认识世界的思维。事物的相对稳定性和质的规定性以及事物的因果条件联系乃是事物的最经常、最普遍存在的性质和联系,认识事物的这种性质和联系,进而在实践中遵守它们的规律就成为人类正确认识世界的必要的、起码的条件。经过人类长期的实践活动,凡是人们(不自觉地)遵循事物的这些规律时,人们的实践就可能成功,凡是人们违背这些规律时,人们的实践就一定失败。久而久之,人们也就(不自觉地)愈来愈多地自然而然地按照客观事物的这些规律进行实践和思考了。这也就是说,这些客观事物的规律逐渐地反映到人们的思维中成为普通思维的基本规律了。这些规律后来经过逻辑学家的总结,也就是普通逻辑的基本规律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关系下,A(思想)是A(思想);A(思想)不是非A(思想);A(思想)或非A(思想);A(思想)真,因为B(思想)真,并且B足以推出A。

四问:您认为普通逻辑都包括哪些逻辑学科?

答:普通逻辑具有三种不同的形态:一是以亚里士多德的演绎逻辑和培根、穆勒的归纳逻辑为主要内容,主要以自然语言进行论述的非形式化逻辑系统,人们也称之为传统逻辑;二是数理逻辑(指非辩证思维的数理逻辑)④;三是非形式逻辑。

五问:数理逻辑运用人工语言和数学演算方法,构造成为严密的公理系统,较之传统逻辑已有许多根本性质的变化,怎么还能属于普通逻辑呢?

答:数理逻辑较之传统逻辑确实有着巨大的差异,但是它的研究对象仍然没有超出普通思维的范围,因此,它仍然属于普通逻辑。

首先,数理逻辑所运用的范畴仍然局限于固定的、静止的范畴。在数理逻辑中,概念都是静止的,人们看不到概念内涵、外延中所包含的矛盾,当然也看不到概念的发展和转化。在数理逻辑中,不存在辩证矛盾的命题,更不存在辩证矛盾转化的推理。是否反映客观事物中的辩证矛盾乃是辩证思维与普通思维的根本区别,数理逻辑的上述特征,显示出它的研究对象仍然局限于普通思维。

其次,数理逻辑仍然以同一律、不矛盾律和排中律作为基本规律。

六问:在数理逻辑中根本无所谓基本规律,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甚至不是数理逻辑的公理,它们不过是和该公理体系中其他的逻辑定理一样,是从公理中推出的逻辑定理。怎么能说它们是数理逻辑的基本规律呢?

答:不错,从表面上看起来,在数理逻辑中,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都只是从一定的公理中,遵照一定的规则直接或间接地推出来的,并且它们只有在被推出之后,才能进一步作为根据推出其他定理。而实际上,在它们未被公理推出之前,它们已经作为最基本的规律(元定理)而被加以运用了。例如,在数理逻辑中有两条进行演算的最基本的规律——代入规则和置换规则。代入规则规定:在某一特定公式里,假如一个变项出现不止一次,那么,在代入时必须到处都用同一个公式替代,不能用不同的公式替代,或者不进行替代。置换规则规定:只有在两个公式的真值相等时才能互相置换。试问,为什么当一个变项出现不止一次时,在代入时必须到处都用同一个公式替代?为什么当且仅当两个公式的真值相等时才能置换?答案只有一个,就是要保证思维的同一性,也就是要遵守同一律。

进一步说,数理逻辑的命题演算是以真值表为基础的。真值表规定每种复合命题的真值,也就是规定各种复合命题的根本性质。但是,命题演算的真值表却又是以不矛盾律和排中律为基础构造起来的。试看下面负命题的真值表:

p1┒pT1FF1T

试问:为什么当p真时,┒p一定是假呢?无非是根据不矛盾律,两个矛盾的思想中,总有一个是假的;为什么当p假时,┒p一定是真呢?也无非是根据排中律,两个相矛盾的思想中,总有一个是真的。

由上可知,在数理逻辑中,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并非只是从公理中推出的定理,而是建立整个公理系统的基础和指导思想,实际上起着基本规律的作用。

根据上述两方面的理由,我们完全可以断定:数理逻辑的研究对象仍然未超出普通思维的范围,数理逻辑仍然是普通逻辑。

七问:什么是非形式逻辑?您认为它和传统逻辑、数理逻辑是什么关系?

答:非形式逻辑是西方逻辑界在大约20世纪60年代新创立的以“批判性思维”(大体上与“论辩”相当)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新的逻辑学科。近些年来,这一新兴逻辑学科也成为我国逻辑界一部分人的重点研究课题。我对于非形式逻辑没有深刻研究,仅对您的问题简要回答如下:

非形式逻辑是有关当代普通思维中论辩思维(批判性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论辩思维有思维内容和思维形式两个方面,非形式逻辑也和其他逻辑科学一样,不研究其思维内容的真实性问题,只研究其思维形式的正确性问题。论辩思维的逻辑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怎样准确地运用有关的概念、命题、推理等有说服力地去论证自己的观点、论题;另一方面则是如何揭发、批判论敌在运用概念、命题、推理、论证方面的谬误,有说服力地确定论敌观点、论题的错误。非形式逻辑则是对论辩这两方面逻辑问题的总结。

在当代,论辩既可以是普通思维的,亦即运用普通思维的概念、命题、推理等进行的,也可以是辩证思维的,亦即运用或主要运用辩证思维的概念、命题、推理等进行的。当前人们所说的非形式逻辑其研究对象都仅限于普通思维,因此我认为,非形式逻辑属于普通思维逻辑。

数理逻辑是对传统逻辑的否定。传统逻辑是用自然语言论述的,它不可能完全割断与思维内容的联系。因此,它对思维形式研究的精度和深度是不够的,特别是对演绎推理必然性的研究是不够的。数理逻辑用人工语言代替了自然语言,构成了符号化的形式系统,使之成为纯思维形式的研究,把演绎推理必然性的研究推进到很高的程度,从而对许多科学的发展和人们的认识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数理逻辑对传统逻辑的这种否定是对逻辑科学的发展,是应该充分予以肯定的。

但是,数理逻辑的发展也有它的另一方面,就是它的发展愈来愈脱离人们论辩的思维实际:论辩要运用各种思维形式,数理逻辑却仅仅研究演绎;论辩是运用自然语言进行的,论辩形式的正误往往和论辩的场合、论辩者等有着密切的联系,而数理逻辑却是纯形式的符号系统。这种情况甚至会造成数理逻辑的理论和论辩的思维实际完全脱离甚至相对立的情况。如:在数理逻辑中“pp”是当之无愧的逻辑定理,因为,如果“p”是真的,自然可以推出“p”是真的,但在实际论辩中,用p作为论据去论证和它完全相同的论题p是绝对无说服力的。总之,数理逻辑虽然是很有用的,但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论辩却又是很无用的。于是就需要一门逻辑学科对人们生活、工作中经常要运用的论辩形式进行认真的研究,它是用自然语言进行论述的,非形式化的。这样,非形式逻辑就应运而生了。所以,非形式逻辑仍然是形式逻辑,其对象仍然是思维形式,而不是什么思维内容。它之所以叫非形式逻辑乃是相对于形式化的逻辑——数理逻辑而言的。非形式逻辑者,非形式化的逻辑,非数理逻辑之谓也。

数理逻辑是对传统逻辑的否定,非形式逻辑又是对数理逻辑的否定,这样非形式逻辑则又是对传统逻辑的否定的否定——在更高基础上的对传统逻辑螺旋形上升的复归:非形式逻辑和传统逻辑都是对普通思维的论辩(论辩也都可以说是论证,亚里士多德逻辑的对象是论证)形式的研究,都是以自然语言进行论述的非形式化的逻辑体系。传统逻辑的许多内容、它的精华部分非形式逻辑都可以加以包容和继承。但是,非形式逻辑又不能完全照搬传统逻辑的内容,非形式逻辑应该对当代人类复杂多样的普通思维的论辩形式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从中总结出一些新的逻辑方法和技巧,以及逻辑谬误等等,同时也应该吸纳近现代逻辑科学发展中的一些新的能为非形式逻辑所用的研究成果,例如预设、语境等。总之,非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是当代人类的普通思维中的论辩形式,它的科学系统是非形式化的,亦即它是当代的普通思维的以论辩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非形式化逻辑科学。

八问:普通逻辑研究普通思维形式,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又是什么呢?

答:辩证逻辑是研究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它的研究对象是辩证概念、辩证命题、辩证推理、辩证假说、辩证科学理论和对立统一思维律、质量互变思维律、否定之否定思维律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思维律等。辩证思维作为人类思维发展的一个崭新阶段,它所运用的概念、命题、推理等与普通思维的概念、命题、推理等有着许多根本不同的性质,两者还有不同的基本规律和思维方法。例如,普通概念的根本性质是确定性和抽象性,辩证概念的根本性质则是灵活性和具体性;在普通概念的内涵中是不允许有逻辑矛盾的,而辩证概念的根本特点之一则是在其内涵中包含有辩证矛盾;普通概念外延进行划分的规则之一是子项之间不得相容,辩证概念外延进行划分子项却是可以相容的;从一般的普通思维者看来,“光既是粒子又是波”“直线是曲线”乃是包含有逻辑矛盾的假命题,而从辩证思维看来,它们却是反映事物辩证矛盾的真命题;有些辩证命题形式、辩证推理形式和普通命题形式、普通推理形式表面上虽然很相似,实际上却也存在着根本的差异;还有一些辩证命题形式、辩证推理形式在普通思维中乃是根本不存在的。辩证逻辑就是要研究辩证思维形式所以不同于普通思维形式的基本特征和逻辑结构,研究不同于普通思维形式基本规律的辩证思维形式的基本规律,从而让人们自觉地遵守和运用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以帮助人们尽快地从普通思维水平提高到辩证思维水平,以便更好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

九问:在我国,有些辩证逻辑著作认为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您对此有何看法?

答:在我国逻辑界,关于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有两大派,一派认为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如概念的辩证法,判断的辩证法、推理的辩证法,等等。人们称之为辩证逻辑的哲学派。另一派认为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是辩证思维形式,也就是我前面说的辩证概念、辩证判断、辩证推理等等。人们称之为辩证逻辑的逻辑派。我是辩证逻辑逻辑派的主要代表之一。

我之所以不赞成把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规定为思维形式的辩证法,是因为:第一,只有辩证思维才具有辩证思维形式,普通思维决不可能有任何辩证思维形式。而思维形式辩证法则既存在于辩证思维形式中,也存在于普通思维形式中。任何一个普通命题,“如树叶是绿的,伊万是人,哈巴狗是狗等等。在这里……就已经有辩证法:个别就是一般……”⑤第二,思维形式辩证法对事物辩证法的反映通常都是不自觉的。凡是正常思维的人都会讲“张三是人”,“树叶是绿的”,但是,一般人谁也无意以此来反映事物个别与一般的矛盾。但是,对任何辩证思维形式的运用都具有自觉性,因为任何辩证思维都具有自觉性——人们只有认识到了事物的辩证法,并且有意运用辩证思维形式去反映事物的这种辩证法时,他才会运用辩证思维形式。第三,仅仅思维形式的辩证法无法具体揭示具体事物的辩证法。只有辩证思维(通过一定的辩证思维形式)才能揭示具体事物的具体的辩证法。例如,不管是概念的辩证法,还是命题的辩证法,都无法揭示“商品”内部的矛盾,只有具有辩证命题形式的辩证命题“商品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对立统一”才能具体揭示商品内部的矛盾。第四,思维形式辩证法的研究是对辩证法的研究(列宁就是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中讲到“伊凡是人”的辩证法问题的),属于哲学;而对辩证思维形式的研究才真正是思维形式的研究,属于逻辑学。

这里需要郑重指出,我决无意反对对思维形式辩证法的研究,问题在于把本该属于逻辑科学的研究辩证思维形式的辩证逻辑,曲解成为研究思维形式辩证法的哲学,辩证逻辑这门科学又何以存在和发展?不是也真的有一些逻辑界人士,以辩证逻辑研究思维形式辩证法为借口,认为辩证逻辑其实是哲学,并根本否定辩证逻辑的存在吗?!

十问:有些辩证逻辑的学者认为,辩证逻辑就是研究辩证法,正是在此意义上,他们承认有一种哲学是辩证法,但反对有一种逻辑是辩证逻辑。您如何看待这一观点?您认为辩证逻辑和辩证法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答:“辩证法”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客观存在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领域的一种普遍规律,这就是人们说的客观辩证法。它是一种客观存在,当然也无所谓阶级性。另一则是指关于这种客观规律的研究、总结的科学,它又有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两种。唯心主义的如黑格尔的辩证法,唯物主义的则是的辩证法。前者是非科学的,后者是科学的。我们说的辩证法(包括您刚才说的辩证法)都是指的的辩证法。辩证法(即辩证法,以下同)属于哲学,是有阶级性的——它是无产阶级的哲学。

辩证逻辑和辩证法是两门根本不同的科学。两者的研究对象根本不同:辩证法研究自然、社会、思维的一般规律,辩证逻辑则仅仅研究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两者的科学性质也根本不同:辩证法是哲学,属世界观,具有阶级性;辩证逻辑是一般的工具性科学,可以为各个阶级服务。

当然,辩证逻辑和辩证法也具有统一性。辩证法是客观事物辩证法的科学总结,辩证思维基本规律是客观事物辩证法的反映,而辩证逻辑基本规律又是辩证思维基本规律的逻辑总结。因此,辩证法和辩证逻辑的基本规律必然具有一致性。两者在基本规律方面的一致性,也就决定了两者在作用方面的一致性:学习辩证法,让人们了解自然、社会、思维的一般规律,以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规律,以有助于人们从普通思维水平提高到辩证思维水平,从而更好地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学习辩证逻辑,让人们正确运用辩证思维形式,自觉遵守辩证思维规律,也同样在于让人们从普通思维水平提高到辩证思维水平,以便能够更好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

当然,我们决不应该因为辩证法和辩证逻辑具有一致性就将二者混而为一。因为,如果这样,势必会否定辩证逻辑的实际存在,而人们也就不可能对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进行具体的、深刻的研究。这对于人类从普通思维水平提高到辩证思维水平是不利的。

应该说,把辩证逻辑和辩证法相混同由来已久。黑格尔所讲辩证逻辑(他称之为“思辨逻辑”)的内容就主要是辩证法。苏联时期的辩证逻辑著作主要论述思维形式辩证法而不是辩证思维形式,而思维形式辩证法应属于辩证法而不属于辩证逻辑。在我国20世纪50、60年代的逻辑问题大论战中,虽然周谷城先生和包括我在内的9位逻辑学者论战双方,论点尖锐对立,但却在一个问题上是一致的,即都把辩证法和辩证逻辑相混同。另外,还有一件事也应该说一下,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关系,类似于初等数学与高等数学的关系。不赞成这一提法,他说:“形式逻辑好比低级数学,辩证逻辑好比高等数学,我看不对,形式逻辑是讲思维形式的,讲前后不矛盾的,它是一门专门科学,同辩证法不是什么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⑥如上所说,形式逻辑是逻辑学,辩证法是世界观、哲学,二者根本不属于同一门类,说两者不是什么初等数学与高等数学的关系,这当然是正确的。可是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同属于逻辑科学,并且分别是人类思维发展不同阶段——初级阶段、高级阶段的逻辑总结,为什么不可以比作初级数学和高级数学的关系呢?显然,这里是把辩证逻辑和辩证法混而为一了。是伟大的哲学家、辩证法家,仍然把辩证法和辩证逻辑混而为一,我国逻辑界有一些同志也持类似的观点,并以此否定辩证逻辑的存在,也就是可以理解的了。

十一问:在普通逻辑里,不矛盾律是一个基本规律:对于同一对象任何命题都不能作“既是又不是”的断定。而在辩证逻辑里,为了反映辩证矛盾,对于同一对象却可以作“既是又不是”的断定。辩证逻辑难道可以不遵守普通逻辑的基本规律吗?

答:这里首先要弄清楚普通逻辑不矛盾律所反对的“逻辑矛盾”与辩证逻辑所肯定的辩证矛盾的根本区别。不矛盾律所反映的是在相对稳定状态下的事物的质的确定性的规律,事物在相对稳定状态下具有质的确定性,一个事物是A就是A,不可能既是A又不是A。因此,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关系下,对于同一对象决不能既断定它是A,又断定它不是A,否则就是犯了“自相矛盾”的错误。辩证逻辑中一个命题对于同一对象所以可以作“既是又不是”的断定,则是反映事物在运动变化发展条件下的具体性和矛盾性,“运动是物体在同一瞬间在同一个地方,又不在同一个地方”,“人的思维是至上的,同样又是非至上的”,“帝国主义既是真老虎,又是纸老虎”,这些辩证判断中所显示的矛盾并不是“自相矛盾”,而是“辩证矛盾”,正是这些辩证矛盾最恰如其分地反映了判断对象的本质。

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联系,最根本的在于它们的客观基础之间的联系,事物的相对稳定状态只是事物辩证运动的一种状态。事物的相对稳定性、质的规定性规律只是事物辩证运动发展规律的局部,相应地,普通逻辑的基本规律也只能是辩证逻辑基本规律的局部或特例。严格来讲,普通逻辑系统应是辩证逻辑的子系统。例如,辩证逻辑反映事物的辩证矛盾,但从来也不允许自身有逻辑矛盾。辩证逻辑肯定“帝国主义既是真老虎,又是纸老虎”,但却不会肯定“帝国主义既是真老虎,又是纸老虎,并且,并非帝国主义既是真老虎,又是纸老虎”,并且同样认为这是犯了“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因此,普通逻辑与辩证逻辑之间虽有初等与高等之分,却是根本一致的。凡是根本违背普通逻辑基本规律的,都不会是正确的辩证思维;凡是正确的辩证思维,也都不会根本违背普通逻辑的基本规律。

十二问:究竟什么是辩证矛盾?您能比较详细地讲一讲这个问题吗?

答:“辩证矛盾”详细讲来可以有三种含义。一种指客观事物中所包含的辩证矛盾,这也就是唯物辩证法中所讲的辩证矛盾。在《矛盾论》中说:“统一物分成为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而两个对立又互相关联着。”⑦又说:“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任何事物内部都有这种矛盾性,因此引起了事物的运动和发展。事物内部的这种矛盾性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⑧这里所说的作为事物运动发展根本动力、事物内部两个既互相排斥、对立又互相关联的方面也就是事物所包含的辩证矛盾。

“辩证矛盾”的第二种含义是指辩证思维中的辩证矛盾。客观事物中的辩证矛盾,为辩证思维者所认识,反映在其辩证思维中,也就成为辩证思维中的辩证矛盾。例如:“光既是粒子又是波”,“帝国主义既是真老虎,又是纸老虎”,这是两个辩证命题,前一个命题断定“光”具有“粒子”的性质,又具有与“粒子”既对立又统一的“波”的性质;后一个命题断定“帝国主义”具有“真老虎”的性质,又具有与“真老虎”既对立又统一的“纸老虎”的性质,这也就是这两个辩证命题中所包含的辩证矛盾,当然也是辩证思维中的辩证矛盾。

就辩证逻辑来说,“辩证矛盾”还可以有第三种含义,就是指辩证逻辑中用来刻画辩证思维中的辩证矛盾的各种符号公式,例如:在拙著《辩证逻辑》中,像“人民民主”“民主集中制”这样的包含有显性辩证矛盾的辩证概念,用“A(A亠1A)”公式表示,其中“A”代表某辩证概念,“(A亠1A)”代表其内涵中所包含的辩证矛盾,“A”代表主要矛盾方面,“亠1A”代表次要矛盾方面,“”代表对立统一关系。再如,“帝国主义既是真老虎又是纸老虎”这一辩证命题的命题形式,在拙著《辩证逻辑》中被刻画为如下公式:S是()P·亠1P(读作:S是具有对立统一关系的P且亠1P),其中S所包含的辩证矛盾结构“()P·亠1P”已很显然,就不再多解释了。

我在前面已经讲过,逻辑学中用来刻画思维形式的符号公式既具有主观性,也具有客观性,同样的,辩证逻辑中用来刻画辩证矛盾的符号公式也是既具有主观性,又具有客观性。同一个辩证矛盾,不同的辩证逻辑学者可以用不同的符号、公式加以刻画,因此它具有主观性。但是,这种符号公式毕竟是对辩证思维中的辩证矛盾的刻画,辩证思维中的辩证矛盾又是对客观事物的辩证矛盾的反映,因此这种符号公式归根结底也是对客观事物的辩证矛盾的反映(只要这种刻画是具有科学性的),因而又是具有客观性的。

十三问:您认为辩证逻辑和普通逻辑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普通逻辑是人类思维发展较低阶段普通思维的逻辑总结,辩证逻辑是人类思维发展较高阶段辩证思维的逻辑总结。因此,相应地,普通逻辑是逻辑科学发展的初级阶段,辩证逻辑是逻辑科学发展的高级阶段。普通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关系类似于初等数学与高等数学的关系。恩格斯说过:“初等数学,即常数的数学,是在形式逻辑(即普通逻辑——引者)的范围内活动的,至少总的说来是这样;而变数的数学——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微积分——本质上不外是辩证法在数学方面的运用。”⑨说初等数学是在普通逻辑范围内活动的,也就是说它是普通思维的数学,说高等数学是辩证法在数学方面的运用,也就是说它是辩证思维的数学。因此,相应于初等数学与高等数学的关系,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也可以说是初等逻辑与高等逻辑的关系。

十四问:在现代的哲学逻辑领域,很多人在研究弗协调逻辑。有学者认为,弗协调逻辑就是以现代逻辑的方法(数理逻辑的方法)做辩证逻辑的工作,您是否同意这种看法?您对弗协调逻辑是如何进行评价的?

答:弗协调逻辑(或叫次协调逻辑)是巴西逻辑学家达科斯塔1958年首创的一种数理逻辑系统。一个数理逻辑系统必须是协调的,即决不允许既可以推出A,又可以推出它的否定┒A。因为,既推出了A,又推出了┒A,也就是推出了“A∧┒A”,这与不矛盾律“┒(A∧┒A)”直接相反,在经典数理逻辑中是绝对不允许的。与此相联系,在经典数理逻辑中还有一条司脱克规则:(A∧┒A)B,即一个自相矛盾命题蕴含任意命题。试想,一个命题既可以是真的,又可以是假的,也就不存在什么真假是非了,也就可以推出一切命题了。弗协调逻辑与经典数理逻辑不同,它容忍矛盾存在,并且要求不从两个相互否定的公式推出一切公式,也就是说司脱克规则在其中失效。由于在弗协调逻辑中包含有矛盾,因此,可以说它是不协调的,但它又是把矛盾“圈禁”起来,使之不从矛盾推出一切,因此,它又不是无意义的(一个理论可以推证一切,也就是一个无意义的理论),因此,称之为弗(次)协调逻辑系统。

由于弗协调逻辑容纳矛盾,而辩证逻辑也容纳矛盾,因此许多人也就认为弗协调逻辑就是辩证逻辑。近些年来弗协调逻辑成为我国逻辑界特别是我国辩证逻辑学界研究的热门对象,桂起权教授等著的《次协调逻辑与人工智能》(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和张清宇研究员所著的《弗协调逻辑》(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等专著也相继出版。不过我个人认为,弗协调逻辑存在着一些糊涂观念,主要是把普通逻辑的逻辑矛盾“p∧┒p”和辩证逻辑的辩证矛盾(我用“A亠1A”表示,A、亠1A代表思想中辩证矛盾的两个矛盾方面,A代表矛盾的主要方面,亠1A代表矛盾的次要方面,“”代表对立统一关系)相混淆。上文说过,不矛盾律┒(p∧┒p)是客观事物相对稳定状态下质的规定性的正确反映,不仅在普通逻辑中不能违反,而且在辩证逻辑中也不能违反。说弗协调逻辑中允许“p”和“┒p”同时存在,并且因此而成为辩证逻辑,这是极其荒唐的。辩证逻辑是辩证思维的逻辑总结,辩证思维和普通思维的根本差别就在于它能反映事物的辩证矛盾,因此,辩证逻辑和普通逻辑的根本差别就在于它是有关辩证思维中的辩证矛盾的逻辑。弗协调逻辑只是强调同时容纳p和┒p,而不是着重研究辩证矛盾的逻辑系统,又怎能成为辩证逻辑呢?

十五问:关于逻辑的范围和性质,我国的学术界具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大逻辑观和小逻辑观。您所倡导的大逻辑观是否就是基于辩证逻辑所形成的逻辑的视角?

答:我国逻辑界确实存在着持大逻辑观和小逻辑观的两派人物。所谓大逻辑观,就是像我前面所说的,认为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具体到推理来说,不管是演绎推理还是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等都属于逻辑研究的范围。我个人就是大逻辑观的积极拥护者和倡导者。所谓小逻辑观则是认为逻辑就只是研究必然地推出的推理(也就是演绎推理)。我所以不赞成小逻辑观,并不仅仅是因为我认为辩证逻辑应该研究各种辩证思维形式(不是仅仅研究辩证演绎推理形式),而且因为,按照小逻辑观的观点,在世界逻辑史上,西方只有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理论是逻辑(他们还认为,亚氏逻辑理论已经过时,只能摆在历史博物馆里了),培根、穆勒的归纳逻辑根本不是逻辑;在东方,中国古代的名学、辩学、印度的因明当然也不是逻辑(它们研究的都不是必然性推理),这样中国古代也就真像有的中国逻辑学者所说的那样,是无逻辑了。不仅在古代,就是在现代,人们通常所讲的普通逻辑由于它包括了对各种思维形式的论述,自然也不能算是真正的逻辑。这样说来说去,也就只有他们向来推崇的数理逻辑算是逻辑了。

因此,我过去就说过,按照小逻辑观的观点,我国逻辑学的研究只能陷入“一马(数理逻辑)奔腾,万马(数理逻辑外的一切逻辑科学)齐喑”的境地。我至今仍然坚持这一说法。

十六问:您认为辩证逻辑今后应如何发展?未来前景如何?

答:限于水平和条件,我无法全面地、准确地说明我国辩证逻辑今后应该如何发展的问题,只能简要地谈一谈我个人的一些粗浅的看法:

1.非形式化辩证逻辑

(1)要坚持辩证逻辑的对象是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观点,清除其中有关思维形式辩证法的具体内容;(2)必须坚持以辩证法为指导,但又不要和辩证法相混淆;(3)必须进一步充实各个辩证思维形式中的具体内容,特别是辩证演绎推理形式的内容(要从人们的实际思维中和经典著作家著作中搜集实例,加以总结,用以充实演绎推理部分);(4)各个辩证思维形式的理论要相互衔接,特别是辩证命题种类和辩证演绎推理形式之间要衔接(如,各种辩证演绎推理应该是由相关的辩证命题构成的);(5)要有一套既和普通逻辑公式符号相衔接,又与之相区别的符号,其中要特别显示出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的区别。

2.辩证数理逻辑

(1)辩证逻辑的三个基本规律对立统一思维律、质量互变思维律和否定之否定思维律应是辩证数理逻辑的基本依据;(2)辩证数理逻辑中应明确区分辩证矛盾和逻辑矛盾,整个系统必须是协调的(不允许出现逻辑矛盾),但又能充分体现辩证逻辑重点研究辩证矛盾的科学本色;(3)辩证数理逻辑系统中应能推出所有非形式化辩证逻辑所揭示的正确的辩证推理形式,并尽可能地超出这些推理形式;(4)诸多辩证数理逻辑中的定理公式一旦置于相对静止状态,可以自动转换为普通逻辑的定理公式。

由于在我国对于辩证逻辑的看法还有种种分歧,我国辩证逻辑的发展必然会遇到种种困难,特别是数理辩证逻辑更是如此。但是我对我国辩证逻辑的发展前景还是充满信心的。据我所知,我国已经有一批对辩证逻辑形式化系统有兴趣的学者组织起来,为构造辩证数理逻辑系统而辛勤努力。我坚信,经过10年、20年的努力,我国的科学的比较全面的辩证数理逻辑系统必将呈现在中国人民面前。

附录:马佩教授主要著作一览表

独著、主编或参编著作,共28部,主要有:

1.《普通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

2.《辩证逻辑纲要》,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

3.《语言逻辑基础》,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

4.《辩证逻辑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

5.《的逻辑哲学探析》,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

6.《玄奘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

7.《辩证思维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

8.《马佩文集》,河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

9.《辩证逻辑》,河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

10.《逻辑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

论文,共89篇,主要有:

1.《与周谷城先生商榷形式逻辑与辩证法问题》,《新建设》1956年第9期。

2.《形式逻辑有阶级性吗?》,《光明日报》“哲学”副刊1956年10月3号。

3.《论形式逻辑的对象和客观基础——与王方名同志商榷》,《教学与研究》1958年第5期。

4.《充足理由律是形式逻辑的重要规律——与林铭钧同志并与李先焜同志商榷》,《哲学研究》1979年第10期。

5.《也谈“A是A又不是A”与辩证逻辑——与诸葛殷同同志商榷》,《哲学研究》1994年第9期。

6.《也谈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关系——与彭漪涟同志商榷》,《中州学刊》1995年第1期。

7.《关于悖论的几个问题》,《中州学刊》1997年第2期。

8.《“可知性悖论”、“突击考查悖论”试解——对向可知论挑战的挑战》,《河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9.《悖论的辩证逻辑公式及其它》,《河南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10.《也谈逻辑真理的可错性问题——与王路教授商榷》,《哲学研究》2009年2期。

11.《建构数理辩证逻辑系统必须澄清的一些问题》,《河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12.《对我国两个著名的数理逻辑系统的评析》,《中州学刊》2009年第4期。

13.《也谈逻辑与辩证法——与王路教授商榷》,《学术研究》2010年第10期。

14.《论辩证思维与普通思维、和谐思维与对抗思维的关系——兼与左亚文教授商榷》,《西南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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