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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论文8篇

时间:2023-03-21 17:07:14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农村金融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农村金融论文

篇1

关键词信贷员;信息不对称;关系贷款

一、问题的提出

农村金融市场贷款难的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农村的发展,目前,虽然国家为了缓解农村贷款难题出台了许多措施,但收到的效果有限。无论金融制度如何创新,我们都无法忽视信贷员在农村信贷市场上的作用。2008年暑期,我们通过对湖北某传统农业县贷款农户作了调查,调查发现,长期扎根农村的信用社在这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而其信贷员凸显出了重要的作用。本文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从信贷员的角度出发,以关系借贷为突破点,为化解信贷难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二、信息不对称下农村借贷市场的经济学分析

信息不对称是不同行为人之间发生契约关系时信息占有的不同而表现出的不对称,就具体到农村金融市场的借贷双方来说表现为:

1.农村经济主体数量多,规模小,地域分散且运作不规范,按照标准风险控制程序运行的大银行分支机构很难在贷前通过严格的贷前调查判别贷款人的风险程度,而且贷后很难通过严格的监督保证贷款的收回,加上农民很难提供足额的抵押,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理性反映是减少或拒绝发放贷款。

2.按照商业运行的金融机构的标准来发放贷款要求农户提供一定数额的抵押物品,对于不能提供抵押的“信用低”的农户则收取较高的利息来弥补贷款发放的风险,对真正需要贷款的有能力偿还的农户可能因为利息高而放弃贷款,而那些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农户则可能获得贷款从而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考虑到这些因素,金融机构只能配额发放稀缺的金融资源。

三、破解农村贷款难的新视角--“关系贷款”

1.根据青木昌彦的定义,关系型融资是指银行为了能够在未来获得租金,而在一系列难以合约化的状态下提供额外融资的一种融资方式。关系型贷款所依据的信息主要是难以量化和传递的“软信息”,这类信息具有强烈的人格化特征,是银行通过与企业长期密切的业务合作所积累的关于借款企业及其业主的专有知识。青木昌彦将这类知识称为意会知识,即基于直觉和经验而难以数据化的知识,这一类知识对借贷双方来说可能很明确,但对外部人来说则难以表达清楚。基础借贷双方的了解对于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内生交易费用有着很大的作用,因此,关系型贷款有助于缓解农村融资中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市场失效问题。而信贷员正好在农户与信用社之间起到了信息桥梁作用。

2.信贷员在关系贷款中体现的优势

(1)软信息的获取

农户一般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靠亲情、道德、网络、文化和村庄信任来维系(蒋永穆等2006),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及生产特点,农村社会的封闭性特征较为明显,各种各样的社群,如家庭、氏族、邻里、村落构成了农民的“社会圈子”。在这些熟悉的社会圈子中,大家通过长期的共同生活和交往互动建立了较为密切的关系,每个人的私人信息都成了具有高度共享性和流通性的共同知识。目前在农村地区的信贷员大都是本地人,扎根农村几十年,只要接触到农户社会圈子里的任何一层都能间接获取农户的信息,如农户在当地的口碑,信用,经营能力,家庭收入情况等,这些软信息的获取正是信用社在农村开展业务的一个比较优势。

(2)贷款发放后的监督制约机制

信贷人员在贷款发放后由于地域上的便利性,能及时了解到贷款人的资金用途和经营情况,在贷款人出现违约风险时能够通过农户关系圈子的各层关系对其施加影响。金融机构对违约农户也可采取严厉措施如对其采取禁止性贷款,取消其信用资格评定,基于多次博弈考虑的农户会衡量成本和损益,最终影响到其还款决定。

(3)“面子成本”的约束

在中国传统小农金融需求及其信贷安排的过程中存在着轻不言债的思想(王芳,2005),欠钱不还更会遭到“圈内人”的非议。大多数农户由于现今的户籍管理制度,流动的可能性非常小,对违约后长期面临的信用以及面子成本是其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信贷人员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公布农户的还款信息,对其形成道德上的制约。

(4)低交易成本优势

信贷人员基于对农户多年的了解对农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逐渐培养一批信用等级好的优质客户,对贷款的利率可以采取灵活的定价方式,农户凭借贷款证可以随时提取一定额度内的贷款,手续方便快捷。克服了贷款中的“寻租”“人情费用”,农户和信用社的关系也进一步拉近。

四、实证调查说明

本文通过2008暑期对湖北省枣阳市平林镇进行了实地调查,该镇地处鄂西南,有人口8万,以农业为主,我们在当地一位信贷员的陪同下对其所管辖三个村贷过款的农户进行问卷访谈,共发放问卷100份,回收有效问卷100份,有效率91%。100份问卷中,有48%是农业贷款,20%的加工业贷款,17%为商业贷款,还有一小部分从事其他行业贷款,可见抽查的样本来源比较全面.农户的资金需求主要用于养殖业,且数额在五万到十万,信贷员出于风险考虑,并不是足额发放。加工业和商业贷款资金需求频繁,资金需求数量在一万到十万不等,通过与商户实地交谈发现商户获得贷款主要是看重自己的信誉和信用社的熟人关系,信贷员对其了解是发放贷款的主要方面。种植业农户认为信贷员把钱带给自己主要是凭借自己的信用和抵押,对大额度(2万以上)的农户发放贷款需要抵押控制风险,小额度农户反映主要是凭借信贷员对自己信誉的了解来发放。大部分农户反映自己还钱的主要原因是借债还钱,天经地义,同时也怕影响自己在本地方的声誉。商业户还钱的主要制约因素是信用社的监督(包括对其信用评价来决定是否下次发放贷款),同时他们之中大部分也都认为借债还钱,天经地义。

在调查的对象中约60%的人家里没有可以抵押的资产(除土地和生活住房外),有抵押资产的对象一般都是凭抵押品向银行贷款,而没有抵押品的对象一般都是凭借信贷员对借款用户的诚信声誉,以及以往还贷的情况的考察,决定是否贷款给农户;在对是否愿意将个人情况告之信用社的考察中,95%的调查对象都表示愿意,平均每贷1000元所付出的成本都在100元以下,每笔贷款只需向银行跑2-3次,体现了低交易成本与高效率贷款相结合的贷款行为。

该信贷员扎根在调查地将近30年,对贷款农户的基本信息非常了解,这样就降低了贷款农户的违约风险与交易成本,而且从调查的结果也显示,农户是愿意与银行进行沟通的,他们也有意愿还款,只是迫于资金周转有一小部分没有按时还款。在大多数农户没有抵押资产的情况下,信贷员通过对贷款户长时间的深入了解进行选择性的贷款业务,还款的情况还是比较乐观的,可见信贷员在资金融通的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很大的。

五、对策

1.大力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本土化的信贷员队伍

农村急需要一批高素质的懂金融的人才,他们能够掌握金融知识在农村传播,并且收集最新的农业信息,对农户的投资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从而保证信贷资金安全收回,这一点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具有切实的推广意义。

2.完善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是通过一套理性化的制度来反映激励主体与激励客体相互作用的方式。当前信贷员的考核主要是从贷款的安全程度和贷款额度完成的程度,很容易造成信贷员的“磊大户”及把钱贷给信誉好的企业,广大农户被排除在金融需求的门外。所以培养一批本土化的信贷员,对信贷员进行业务和职业操守教育对于其与农户建立深厚的感情有着很好的铺垫作用。

3.适当下放信贷员的信贷审批权

目前信用社实行严格的逐级信贷审批制度,贷款手续繁琐、复杂。信贷手续合法、合规本无可厚非,但一些信用社人为地把贷款手续复杂化,贷户跑三趟五趟也办不完,等贷款审批后,农民早已丧失了投资的最佳时效,从而造成人为的贷款难。信用社应适当下放信贷人员的权限,对由信贷人员评出的优质客户应建立“绿色通道”,同时信贷人员应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和贷款发放的奖励。这样既保证了资金的安全发放,又调动了信贷人员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陈燕玲、佘传奇.基于关系型融资的农村金融运行机制分析,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4).

[2]王芳:我国农村金融需求与农村金融制度:一个理论框架[J],2005.(4).

[3]钱水士李国文:社区银行及其在我国的发展[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2.

篇2

现阶段,构成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体制的主体是农村合作信用社。目前,全国的农信社普遍面临经营困境,除了宏观经济环境低迷、经营费用刚性上涨、非盈利性资产膨胀等所有金融机构共有的问题外,农村信用社自身存在的问题也很多,已经威胁到农村信用社的生存和发展。

首先,从体制政策方面看,农村信用社成立之初就一直向集体所有、向国有靠拢,为股东负责、为农民服务和合作金融宗旨和原则体现得很不充分。合作社社员不仅享受不到贷款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以及股金分红权,反而还要接受比基准利率高得多的贷款,失去了农民的信任和支持。

其次,从经营管理方面看,农村信用社把资金的投放重点放在工商企业,而本身又不具备健全的风险防范措施和手段,必然会产生大量的不良贷款。另外,筹资成本高,生息能力弱,受利率政策的影响大。

最后,在历史遗留问题上,农业银行通过各种方式直接占用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和财产,至今仍有大量资金没有划归信用社。同时将高风险贷款强制转给农村信用社,强迫农村信用社发

放高风险贷款。

二、农村民间金融借贷原因分析

农村民间金融市场趋于活跃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经过长年积累手中掌握了一定规模的资金,一时没有合适的生产项目投资,储蓄存款收入极低,而股票、期货等新型的投资形式又不能为大多数农民接受,只能选择比正式利率高一些的民间借贷市场;

(二)农村发展带来了更多样的开支活动,有些活动不在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安排内,只能到民间金融市场去寻求资金。

(三)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各种硬性任务,不得不借高息贷款是近几年民间金融交易量大量增加的重要原因;

(四)迅速膨胀的地下经济和其它的非法活动大量涌入农村民间金融市场,既增加了资金供给,也增加了资金需求。

三、农户借贷行为的研究

改革开放后,农户成为独立的财产所有者和生产经营者。多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为农户提供了生产和生活上的资金供给,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由于单位规模很小,信贷成本高,风险大;正规金融机构(除农村信用社外)与农户之间仅有储蓄业务,极少发生信贷往来。因此,当前农村中最大的资金使用者和受益者——农户的信贷行为还处于最原始的状态,现代的金融服务还没有惠及到农民。

(一)农户现金收支的现状和特点

农户的现金收支状况是决定农户借贷行为的基本因素。现阶段农户的现金收支是净流出的,主要表现在农户储蓄存款余额不仅大大高于借入款余额,而且其增长速度也快于借入款余额的增长速度。

(二)农户借贷的供给约束与需求约束

目前,农村中的民间借贷市场还处于半地下状态,特别是高息借贷是明令禁止的。另外,其它的金融工具受条件和农民自身素质的限制,在农村还很稀少。因此,虽然农民手中有一些现金结余,但绝大多数都以储蓄形态存在。而借出款的大部分也是亲友间互的调剂,没有利息。

对于缺少资金的农户来说,供给约束突出表现在得不到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近几年,农户信贷的需求约束主要体现在农产品市场低迷上。主要农产品的市场一直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价格持续走低。在这种市场环境中,农户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当然不愿意去借钱做不赢利甚至赔钱的经营。在非农生产领域,农户借贷的供给约束还体现在风险性上;需求约束主要体现在自身技能上。

(三)农户借贷资金的来源

农村借贷市场中的绝大部分资金来自民间,除一部分来自农民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城镇居民。正规的金融机构也占相当的份额,主要是农村合作信用社。非金融机构的贷款份额非常小。

(四)农户借贷资金的使用

农户借贷资金的使用可分为生产性借款、生活性借款和非正常借款非正常借款是指既不用于生产经营,又不直接用于生活消费的借款。改革以后,农户借贷资金中大部分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然而,自1996年后,由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并出现下降,贫困农户不得己,要靠借钱度日。1997年以来,占20%的低收入农户平均消费倾向都在1.3以上。表现在借贷资金使用构成上,即生活性借款比重超过了生产性借款比重。

生产性借款又可分为农业生产和非农生产二大块。目前,农业生产中种植业投入由耕地规模决定,绝大多数农户的自有资金就可以满足。缺口主要是畜牧水产业。非农生产贷款是近几年农户贷款的主要部分。生活性贷款主要用于建房、婚嫁和看病上。对生产性借款的使用效益,我们引入边际概念来分析。1999年,家庭经营收入的增加值和种植业收入的增加值与生产性借款的增加值的比值分别为4.83和1.05。或者可以说每增加1元生产性借款会带来4.83元的家庭经营收入和1.05元的种植业收入,效益还是很可观的。但到了2003年,由于家庭经营收入和种植业收入分别比上年减少64元和552元,生产性借款的效益出现了负值。

四、结论

正确认识和深入研究当前农村借贷问题,能够帮助各级领导农村工作决策部门和更好地利用资金要素,推动农业产业结构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使农村生产要素的配置更合理、更有效率,以期达到稳定农产品供给和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宫建强,张兵.影响农户借贷需求的因素分析——基于江苏农户调查的经验数据[J].中国农学通报,2008,(05).

[2]霍学喜,屈小博.西部传统农业区域农户资金借贷需求与供给分析——对陕西渭北地区农户资金借贷的调查与思考[J].中国农村经济,2005,(08).

篇3

关键词:农村金融综合改革;人参产业;实践

省政府《关于振兴人参产业的意见》,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实施方案》,积极以农业供给侧改革为依托,充分发挥信贷拉动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人参产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助推人参产业发展。各金融机构牢牢把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立足县域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以提升金融支撑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相关产业转型升级能力为主线,创新金融产品,破解制约金融服务“三农”发展体制机制障碍,积极探索操作性强、复制性广的普惠型农村金融发展之路。截止到2017年5月末,集安市金融机构人参产业贷款余额达29.2亿元,占全市贷款余额的37.5%;2015年以来,全市人参产业新增产值43亿元,带动当地就业2万多人,实现利税3.2亿元,有力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人参总加工能力超万吨,主要产品有模压红参、丸都高句丽参、人参中药饮片、野山参和利用人参茎叶花果提取的皂苷等14大系列50多个品种,千余种规格。目前,集安市人参产业拥有中国驰名商标2件,国家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1件,国家级地理标志产品商标1件,获得“参类栽培复式棚”及“非林地人参专用肥及制备方法”2项国家专利,林下参获得国家商标局“林下山参”商标注册证书,吉林省著名商标3件,“新开河人参栽培及加工技

一、人参产业发展迎来了历史性机遇

自2015年底开始的吉林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为吉林省农村金融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吉林省农村金融开始进入战略性调整、创新、发展时期。吉林省农村金融的快速发展,不仅仅是激发农村金融市场活力,实现农业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城乡一体化的一个过程,更是一个新的区域性经济增长点,在推动东北全面振兴,“一带一路”战略中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动力输出中心。吉林省集安市金融机构,紧紧抓住吉林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的机遇,乘势而上、开拓创新,不断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努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大力支持人参、五味子、山葡萄特色产业发展。其中,人参是吉林省东部山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集安是吉林省人参主产区之一,是全国边条参唯一产区,素有“国参故里”之美誉,集安人参产量约占全国的1/8,全省的1/6。在吉林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春风的推动下,吉林集安的人参产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也取得了巨大的成效。

二、金融助推人参产业发展取得的成效

多年来,中国人民银行集安市支行按照吉林艺”被列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化市著名商标10件,级别之高、数量之多在全国人参主产县份中名列前茅。

三、金融助推人参产业发展的经验做法

篇4

当前围绕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所进行的争论,其焦点在于合作制在我国农村到底具备不具备生存条件?如果具备,那么农村信用合作社应该如何规范和发展?如果不具备,那么农村金融组织的主体形式应该是什么?实际上,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这个事实本身可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合作制这种金融组织形式在我国农村确实存在着客观需求。然而,围绕合作制问题长期争论不休,而且至今尚未得出明确结论,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合作制是否存在客观需求,不一定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最基本的问题。最基本的问题可能是需要进一步认清现阶段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主要特征,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作出新的选择。

一、合作制问题为什么会争论不休?

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的原则,所以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该是按照合作制原则改造现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龚方乐,2000)。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历史已经表明,这些原则在我国农村金融领域是行不通的,因此,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转向组建和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谢平,2001)。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放弃合作制的观点。

根据合作金融理论,合作制原则包括以下一些要点:(1)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2)对所有人平等开放;(3)不以盈利为目的;(4)不负债经营以保护会员利益等(史纪良,2000)。如果用这些原则来衡量,那么,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确是非常不规范的。但是,在不同时期导致不规范的原因却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不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改革开放以前,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既不存在市场经济主体和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也不具备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环境,因而也就根本不可能存在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当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过是为打击农村高利贷而设立的、为农民发放口粮和基本生活(医病)贷款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的政府机构的附属物。事实上,当时不但缺乏实行合作制原则的主观意愿,也不具备实行合作制原则的客观条件。所以,对这个时期里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实际上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其次,从改革开放以来到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也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然而,居于垄断地位的国有银行基本上还是作为政府机构而不是市场经济主体来办,仍然相当缺乏经营自和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所以一直由(四大国有银行之一的)农业银行管理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也主要是表现为数量型的扩张,其性质和经营仍然主要受到行政体制的影响。但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形成和社会信用环境的初步改善,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问题越来越引起关注。在明确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大方向是必须办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商业银行的同时,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来办的观点也日益成为主流观点。并且,合作的某些原则,如合作社“由社员人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等,已经写入了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之中。但也不能不看到,一方面,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进程必然会受到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进程的制约,即在国有商业银行尚未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之前,很难想像合作社原则会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另一方面,社会信用环境还相当不尽如人意,按合作制原则经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客观条件还有一定差距。所以,在这个时期里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尽管已经越来越具有实际意义,却还难以有效实施。

再次,从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都进入了一个以注重规范为主要特征的阶段。这一特征在金融领域里表现得尤为明显。一系列整顿金融机构,规范金融秩序的措施陆续出台;无论在城市金融领域还是在农村金融领域都相继发生了一些前所未有的破产、关闭、兼并、重组等案例。这些案例,一方面暴露出一些原来早以潜伏着的金融风险并形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是早晚都必然会发生的事情)。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人们的风险意识,对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趋向规范和改善社会信用环境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促进作用(这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金融机构行为规范化营造了更加良好的外部条件。所以,从90年代后期以来,关于合作制问题的讨论越来越热烈,而且也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以至于可以说,它已经不是一个能不能实行的问题,而是变成一个如何实行的问题了。

如此看来,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和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各有短长。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始终看到合作制原则在我国农村存在着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这种客观需要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和体制条件的演变而变得越来越具有实际意义,这是正确的。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是否具有按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社的主观意愿也是实行条件之一,如果不同时具备这个实行条件,再强烈的客观需要也难以转变为现实。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则正确地指出,几十年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远离合作制原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缺少按照合作制原则去办农村信用社的主观意愿。而只要缺少这个主观意愿,不但在客观条件不具备时,就是在客观条件具备时,合作制原则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但是,正像客观条件是可以改变的一样,主观意愿也是可以发生变化的,尤其是当客观条件已经变化之后,主观意愿的变化就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而放弃合作制的观点正是忽略甚至否定了这一点。由于这两种观点各有短长,所以虽然争论不休,却很难有实际结果,而事物的实际发展很可能会是另外一种结果,这种结果正是我们下面所要讨论的。

二、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现阶段的主要特征

经过2O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都有了很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这些特征不仅在城市经济领域有明显体现,而且在农村经济领域也有明显体现。一是由于各地区经济的普遍发展,国民经济总量水平显著提高,综合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从而使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正在从数量型扩张向效益型提高转变。这种转变对经济体制也提出了相应的客观要求,促成其发生了相应的转变。二是伴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经济结构明显趋于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多元化是指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种经济发展水平的经济主体在市场中都已稳定地占有相当的比例,且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这一特点在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体现的尤为明显。多层次化是指在全国经济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这一特点在农村经济领域体现的尤为突出,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均GDP水平相差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对经济组织结构也提出了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客观要求,并促成了经济组织结构向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方向转变。三是与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所发生的变化相适应,经济体制进一步呈现市场化。现阶段经济发展对经济体制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放权让利,而是越来越强烈地要求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加以规范。削除不公平竞争,整顿不规范市场秩序,不仅成为经济较发达地区,而且也成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能否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这一特点集中表现为各经济主体的市场风险意识普遍得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普遍得到提高。而市场风险意识的增强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反过来又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进一步发育提供了更坚实的基础。

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现阶段的上述特征在金融领域也得到明显体现。一是伴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金融总量也迅速扩大;与此同时,金融业务的发展也呈现出从数量型增长向效益型增长的转变。二是金融机构也明显多元化,这不仅表现为金融组织体系的多元化,即非国有独资金融机构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而且表现为金融市场体系的多元化,即非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业务量在金融市场业务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不断上升。三是金融体制也进一步市场化。金融作为高风险行业,在过去一些年里吃了更多不公平竞争、不规范市场秩序的苦头,因而也形成了更强烈的风险意识和规范竞争要求,这为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竞争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经济金融发展现阶段特征对农村金融改革的要求可以概括为:通过多元化和规范竞争促进发展。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受单一化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总是想找到一种办法来解决所有问题。这种思维模式至今仍困扰着我们对农村金融改革思路的设计。如前所述,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尽管在主张按合作制原则来办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一点上是无可非议的,但似乎把合作制原则绝对化了,以为仅靠这一种办法便能解决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中的所有或主要问题。再如前所述,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尽管在分析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规范的历史原因方面是十分深刻的,但却因此否定合作制原则今后仍然可以得到贯彻执行,这就像因为国有商业银行过去不规范而得出今后必然不能规范的结论一样显得缺乏内在逻辑的~致性;而且用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单一化思路来取代农村信用合作社,实际上也流露出受传统思维模式影响的痕迹。说到底,像其它方面的改革一样,农村金融改革思路也不是一个单纯的主观设计问题,而是如何认识农村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从而按照或适应这种客观需要去设计。在农村经济金融已经并且还将更加明显地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特征的今天,我们需要对此有更加清醒的认识。

三、转换思路,推动农村金融组织向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为什么要提出农村金融改革转换思路,为什么要提出农村金融组织向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这要从目前正在试点的以县为单位的农村信用联社一级法人说起。去年曾经提出过两种农村金融改革方案,一种是把农村信用联社改造为由农业银行控股的农村合作银行;一种是取消各个独立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资格,以县为单位组建只有一级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联社。后来在江苏开展了以组建县农村信用联社一级法人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这项工作计划于今年内结束。届时有可能允许各地农村信用联社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或者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或者组建一级法人的县农村信用联社。如果从实际情况出发,由于中西部地区经济金融条件较差,距离组建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的差距较大,因此自愿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可能性不是很大,数量不会很多。即使在东南沿海经济金融条件较为发达的地区,也会因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要求高、经营约束严而缺乏自愿性。我们曾在宁波市9家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包括已于3年前完成了一级法人组建的鄞县联社)搞了一次十分深入的调查,结果表明,除了1家条件有一定差距的联社自愿改造为农村合作银行以外,其余8家(既有具备条件的,也有暂不具备条件的)都不愿意改造为农村合作银行,而只愿意改组为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其原因主要在于现有的县农信联社从主客观两方面都难以适应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改造要求。如果可以另作选择的话,不少县农信联社愿意选择股份合作制,实际上是指望利用这种变通体制,既可以享受到股份制扩充资本金等方面的好处,又可以免受股份制治理结构对经营者的约束。由此看来,在目前情况下实际选择的结果很可能会是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远远多于农村合作银行。

那么,对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改革方案到底应如何看待呢?第一,这种方案不失为从实际出发的一种现实选择。但是,也不能不同时看到,这种方案只能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而且过渡期越短越好),而不宜作为一种长期性制度安排。因为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不是一种规范的金融企业组织形式,与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相比,它既没有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制度基础,也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极易受到来自外部的行政干预而演变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第二,从宏观管理角度选择这种方案的一个主要考虑恐怕在于,通过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组织扩大,达到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性风险纳人到可控范围的目的。因为国有商业银行体系庞大,且有国家信用作担保,其系统性风险基本上处于可控范围。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各自为政,不成系统,其系统性风险没有国家担保,也超出地方政府财力的承受能力,所以需要采取某种方式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性风险纳入可控范围。但是,这可能是一种过高的期望值。以前通过扩大法人组织以降低金融风险的尝试(如海南发展银行兼并18家城市信用社)没有成功的先例;已有的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试点经验也表明,除非政府拿钱(如江苏),否则即使扩大了法人组织,县农信联社的风险也不会得到降低或有效控制(如三年前已实行了一级法人的宁波市勤县农信联社)。而如果政府有足够的钱的话,那么与其扶植过渡性制度安排,不如扶植长期性制度安排。第三,这种方案即使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在选择时也必须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这就是要同时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不但要明确长期性制度安排是过渡性制度安排的必然演变方向,而且要鼓励并创造条件让长期性制度安排能够同时生长。否则,过渡性制度安排将失去过渡的实际意义。

由此可见,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需要从以单一模式为主转变为以多元化模式为主,从以过渡性制度安排为主转变为以长期性制度安排为主。这里特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两个转变是相互联系的,不可分割的。既然在现阶段经济金融发展条件下,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或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都不宜作出单一性的制度安排,那么,就应该允许(可以是逐步允许)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同时生存和发展,以满足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目前,这些适宜在农村经营和发展的金融组织形式不仅包括原有的农村信用联社(独立法人的和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等;还应包括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制的农村合作银行(可以由农业银行控股,也可以不由农业银行控股)、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对原有的、以承担政策性业务为主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造)、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甚至外资和合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等;以及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租赁公司的分支机构或网点等。

然而,允许多种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金融领域共同生存、竞争和发展,并非单纯出于农村金融组织结构多元化的考虑,更重要、更长远的考虑在于把农村金融领域的过渡性制度安排和长期性制度安排结合起来,并且更突出地强调长期性制度安排。所以,除了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过渡性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之外,其它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包括政策性农村金融组织形式)都要在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格外强调规范化。只有农村金融组织(从治理结构到内控制度)按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组建或改组,其经营行为才能够规范,才能逐步形成规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农村金融风险。不同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其规范化的要求有所不同,但结合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强调以下几种形式的规范化。

合作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制原则前面已经列举过。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不规范.主要是没有按照这些原则来办,而是按照国有商业银行的模式在办农村信用合作社,再继续这样办下去是没有出路的。应该明确,按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目的是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社区化的、互(非盈利性)的、数额有限的金融服务。那些技术要求高、数额大、盈利性的金融服务应该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去承担。因此,目前多数农村信用合作社都应该按照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合作互助、非盈利性、社区化服务等原则逐步进行规范化改造。在欧、美那些经济金融条件高度发达的国家里,互的信用合作金融组织至今仍大量存在的事实表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无论在经济金融条件较不发达地区,还是较发达地区都有着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此,还需解决的另一个认识障碍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规模小并不是导致金融风险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力的原因,而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不规范才是真正的原因所在。所以,通过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才是解决当前农村信用社风险真正有效的途径。

篇5

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新农村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聚成合力。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金及其服务是经济发展的血液。而目前,由于农村金融的困境日益凸显,农村金融服务落后,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掣肘因素。因此,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强化“三农”金融服务,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破解的难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健康、完整的金融体系对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是不可缺少的。在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投入是资金投入的主渠道。而现有金融体系在为农村服务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农村金融机构退位,服务功能弱化。由于农村经济货币程度较低,农村金融赖以生存的微观经济基础脆弱,正规金融因农村的比较弱势而选择“自我纠正”,国有商业银行大量退出农村市场,导致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下降,农村金融出现“空洞化”和边缘化。首先是政策性金融缺位。对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与其承担的农村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存在一定的矛盾。农发行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农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太窄,主要负责粮棉油收购、储运等环节的资金提供,农业发展急需的其他贷款业务基本没有涉足,在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后又将面临业务严重萎缩的问题,没有真正起到支持农业开发的作用。其次,农业银行支农功能“边缘化”。随着农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入,其“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向背离,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使得贷款业务逐渐离“农”。再次,农村信用社支农有限。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占主导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农业、农民发展经济的资金需要,较好地支持了农村经济发展,但由于受自身经营规模和经营体制所限,其资金供给总量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存在“农信难为农”的严重问题。

2.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农民很难取得贷款。为防范贷款风险,面对农村贷款规定较为苛刻的条件。大部分农民贷款因提供不出相应的质押、抵押及不动产等担保而与农贷失之交臂;另外,由于农村贷款期限、结构、金额等方面设计与农村资金需求特点不相适应。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渐深入,农业走向产业化、现代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周期长,而现实的贷款产品金额偏小,期限一般为1年,与农村经济发展需求信息不对称;此外,浮动贷款利率制度使农民承受能力严重受挫。实行浮动利率制度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处于垄断地位,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对贷款一律实行上浮,在相当程度上加重了农户的利息负担。

3.农村金融服务环境较差,金融生态断裂。由于社会信用环境差,借款人信用观念淡薄,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农村信用体系尚不完善,金融机构考察其财务状况和信贷条件较为困难,同时贷款需求总体缺少有效的担保、抵押,使农业地区需求量大、亟须支持的大额农户、个体公商户贷款、民营企业贷款、小城镇建设贷款、水利建设贷款等难以形成需求。另外,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尚未建立,农户信用信息处于零散分布状况。

4.民间借贷缺乏规范,金融风险加大。民间借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但良莠不齐,同时,也加大了农民的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由于对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和正确引导,其风险、隐患日益凸现,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呈上升态势,间接殃及社会稳定;另外,民间借贷不规范,无借据、合同,缺乏担保,隐蔽性强,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坑蒙拐骗在所难免,甚至引发刑事案件;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于同档次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风险集中,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此外,影响金融宏观调控。民间借贷活动在高利率的吸引下,易诱发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金融机构,加大现金“体外循环”,造成金融信息失真,干扰央行对社会信贷总量的监测。民间借贷投向具有一定的趋利性、盲目性,资金流向与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不能配套,使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落实效果不佳。

5.农业保障体系存在许多障碍。农业保险机构运行障碍主要表现有:保险基金规模较小,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保险项目界定模糊,农业险种划分及其保费标准正在探索中,理赔及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滞后,贴农、为农保险制度不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规模偏小,经营行为不规范;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关系不顺,行业自律以及监管不到位,风险及补赔机制尚不健全。

二、改革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要求下,现行农村金融体系需要积极地进行变革和创新,适应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广大农户、乡村企业多样化、多层次金融需求特点,积极构建以合作金融为主体,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有机结合的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形成有效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金融合力。

1.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要建立起政府主导、横向联动和金融服务“三位一体”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机制,并构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和监测,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进行量化考核,并不断健全金融生态环境法律基础,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的外部生存环境。首先,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是一种无形资产,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融资成本,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健全信用文化,广泛开展诚信宣传,强化农户诚信教育,培育农户的信用道德和信用精神,提高农户的信用素质。政府采用补助的形式开展对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培训,强化新型农民整体素质。另外,深化农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内部治理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使企业真正成为合格的农村市场主体。尽快建设和健全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系统,加快诚信立法,实现银行、政府、执法部门间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互连互通,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程度。运用法律、制度、行政和经济手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等诚信机构,提升其公信力。建立农村信用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完善企业市场竞争和退出的公平环境,创造农村金融生态良性发展的诚信环境。其次,转换地方政府职能。政府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政府要加强对创建金融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指定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整体规划、目标、任务以及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切实转换服务理念,强化农村服务意识,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政务质量和效率。结合当地农村经济金融状况,加快支农金融相关的制度建设,并保证规章制度的完善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有效保护农村投资者、存款者的合法权利。再次,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与支持力度。财政是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支撑。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需要以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农业产业环境,投资环境和农村经济的运行质量。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满足农村金融日益多样化的需求,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农村金融生态比城市金融生态相对脆弱,因此,需要加强国家财政与政策性金融对周期长、资金需求大的项目支持力度。同时,需要积极探索工业反哺农业,促进新农村经济发展的可行途径与制度设计。

2.加快法律制定,为农村金融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农村金融立法应循序渐进,平稳推进。应重点制定农业投资法、农村合作金融法和农业保险法等专门法律,为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使之有能力和动力进行金融制度创新。首先,制定农业投资法。制定农业投资法,使国家对农业的投入法律化,通过立法规定中央、地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业的投资比例及相应的责任。另外,农业投资法在法律上要规定对农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中央银行对农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应低于城市的商业银行,以调整其级差收益。同时,建立农业信贷国家财政补贴制,以补偿因低息贷款而造成的损失,走农村金融“以农养农,国家保护”的路子。此外,农业银行在完成上交存款准备金后,多存可以多贷,但必须明确年度农业信贷的结构比例和投入时期。其次,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及配套的法规,给农村合作金融以应有的法律保护。在农村合作金融法律中,要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组织形式、融资渠道、经营机制、管理模式、运营规则、职能作用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农村发展的实际,在资金、利率、税收等政策方面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以优惠政策,并用法律形式予以规范。在立法中应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经营目标、经营业务、权利义务、与政府的关系等内容做出规定。这样既可以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律的依据、规范和保障,又可以规范农村合作金融市场,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再次,制定农业保险法。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政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政策和财政上予以支持,建立起确保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在农业保险法中,要明确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扩大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农业保险应包括农作物的耕种、收获后储藏、加工及其运输的保险,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财产的保险,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身保险及各种手工艺和家庭产品的保险等。另外,要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进行保费补贴,根据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和我国财力,规定保费补贴的参考比率;进行费用补贴,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费用进行补贴。实行某些优惠政策,对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免税,对其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则降低税率,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也实行免税;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提供贷款担保或对向投保者提供低息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利息补贴。另外,要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体系。根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需要,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应多样化,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地方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组织等。

3.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首先,创新管理体制。强化内控制度,完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树立以改革和效益为中心的经营管理价值观,构建起涵盖农村信用社各部门、各岗位以及每个员工的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完善目标考核、真正使经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其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同时要确保管理的有效性。其次,进一步改革产权制度。强化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的转换。强化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有效地转换经营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高内控执行效果;强化增资扩股工作,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操作的合规合法性,逐步优化股权结构。再次,完善治理结构。在治理结构选择上,要坚持所有者控制原则及效率管理和监督原则。要做到入股农民是农村信用社的所用者和控制者,形成信用社和入股农民的命运和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制度和体制安排,创造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运行机制。在组织内部结构机制安排上,既要相互统一,又要相互制衡。根据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要求,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所有者的利益主体和他的风险主体是一致的,而在治理上和管理上也应由他们做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最后,加强风险防范。努力扩充资本金。资本充足率提高了,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的能力自然就增强了。同时,农村信用社应抓住改革的机遇,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改善自身经营,增强自身的吸引力,加大宣传力度,树立良好形象,做好服务,强化信用社与社员的联系,使入股社员得到实惠,提高人们的入股积极性。努力实施多元化战略。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业务应该多样化,资金的投放领域和投放对象应该广泛化。提高信贷质量。农村信用社要提高信贷人员的素质,增强其风险意识;严格信贷审查,加强信贷管理,及时催收贷款。

4.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培育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应构建一个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民间金融相结合的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首先,拓宽政策性金融的业务范围。作为目前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应逐步向综合型政策性银行转变,满足不能通过竞争性金融活动而获得满足的农村金融需求。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健全和完善政策性金融服务功能,继续支持国家粮油储备体系建设,履行为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等政策性业务。在业务拓展上,农发行在目前基础上调整充实业务范围,积极开办粮油产业化经营贷款、重新对农业发展银行进行市场定位,进一步调整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结构,逐步将支持重点由农产品流通领域转向农业生产领域,使其成为支持农村发展的综合型政策性银行。同时要拓宽业务覆盖面。通过增设基层网点、接收部分基层国有商业银行网点或接收部分基层国有商业银行网点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增强服务农业的能力。另外,逐步开办扶贫开发项目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村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业务;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和建立农业发展基金,拓宽筹资渠道。此外,建立农村政策性保险业务,鉴于商业农业保险尚缺乏市场基础,建议在政策推动下争取成立地方性的,以政策为依托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建议建立国家和省两级农业保险发展基金,在财政补贴之外,支付农民的保费补贴和农业保险部门的超额赔款补贴,通过政府补贴或委托的方式,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进入农业保险市场,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其次,大力发展面向广大农户的合作金融组织。合作金融机构因自身制度设计的特点,使得为社员服务方面具有交易成本低、效率高的内在优势,在农村金融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应大力发展面向广大农户的合作金融组织。如由农户自愿发起的资金互助组织,这种资金互助组织应是真正意义的合作制组织,社员之间互相监督,社员代表参与合作社决策,建立社员大会控制下的法人治理机构,有效建立其自我约束和自担风险的经营机制。再次,逐步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民间金融具有信息成本低、利率弹性大、服务态度好等优点,适度、健康的发展对于活跃民间投资,促进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要通过经济手段而非行政手段来解决民间金融所存在的问题,并逐步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利用传统的信用资源来培育和发展民间金融主体,使金融产业逐步走向多元化和市场化。国家应尽快制定民间金融相关的法规和管理办法,加强政策引导,规范民间金融行为,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使之合法化、公开化。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和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根据市场化的原则,发展以不吸收公众存款的私营、股份、合作制的小额信贷组织和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条件成熟时可由监管部门实行备案制管理,设立民营银行,提高民间金融的组织化、规范化水平,更好为“三农”服务。

5.建立有效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首先,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和调整县级金融服务功能。国有商业银行要合理设置县域机构,取消单纯吸储的银行营业网点。商业银行可以适度调低系统内上存资金的比例和利率,以减少和解决农村资金流向城市、农业资金流向非农业、经济落后地区资金流向经济发达地区这个资金盈缺布局不均衡、两极分化越拉越大的问题。同时,也可以适度“放权”,给予或扩大对基层行的资金授权授信额度和新增贷款的审批权限。其次,调整、完善农村邮政储蓄的功能,以改变邮政储蓄造成农村资金外流的局面。国家应制订相应的政策,政储蓄资金管理办法,必须对现有邮政储蓄制度进行改革。将县以下邮政储蓄吸收的存款,通过人民银行全额用于增加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并将此作为一项制度稳定下来。另外,降低邮政储蓄新增存款转存中央银行利率。此外,按照机构企业化方向改革邮政储蓄机构,推进邮政储蓄银行网络的建立,并设立专门的农村金融服务部门,面向“三农”开展业务;通过与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进一步加大邮储资金支农力度,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满足度。再次,对支农再贷款要进行财政贴息,引导资金进入农村。不论在地方一级还是在国家一级,财政支农资金和信贷资金都缺乏衔接和配合,国家和地方财政可将支农资金给予财政贴息,以引导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加大农业投入,降低农民的贷款成本。

6.建立和完善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首先,建立农村信贷保险制度。积极开发农业贷款损失补偿保险品种,对商业性保险公司按照农业保险的业务比重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及免交涉农业保险营业税等优惠政策。其次,加快农业保险制度建设,把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考虑组建政策农业保险机构,或者委托政策性银行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政府可以对参加保险的农户实行保费补贴,引导农民参保意识;也可以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办业务,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农业保险业务。也可以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再次,建立信用担保补偿机制。政府要建立信用担保补偿基金,,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补充当年基金并牵头组建符合农村需求的评估担保机构,设立由财政、企业、农村金融机构出资的信用担保基金,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建立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以分散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最后,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机制。消除政府承担隐性担保的责任,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为稳定金融体系提供事后补救措施,也有助于农村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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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经文.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金融体系[J].中国改革,2006,(10).

篇6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是一种以正规性金融为主导、非正规性金融为补充的体系结构,正规与非正规金融互为补充,共同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一)正规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1.中国农业银行:支持农业生产和农产品销售,既经营商业性业务,又经营政策性业务,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开始进行商业化改革。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

3.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唯一一个与农业农户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向农村和农业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核心力量。

4.农村邮政储蓄:吸收储蓄,再把储蓄资金转存入中央银行,开展存贷业务。

(二)民间金融形式

农村非正规金融是指农村中非法定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农户之间或农户与农村企业主之间的直接融资。目前,我国的民间金融主要有三种形式:

1.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如企业相互融资、企业非法集资等);

2.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金融会,属于互助资金性质;

3.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如私人钱庄、典当行、基金会等。

二、我国农村金融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虽然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已经达到温饱,正在向小康迈进,但GDP的增长速度较为缓慢,与大城镇的经济发展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农村金融体系未能对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而且其自身发展还存在诸多缺陷和问题,造成了农村资金匮乏,使其不能充分发挥潜在优势。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单一,金融机构匮乏

目前,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已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三驾马车”共存的局面。但是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其业务经营范围十分单一,专门行使粮、棉、油收购贷款资金的封闭管理,业务空间日益狭小;本来“重农”的农业银行将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农村网点大量撤并,人员锐减,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上投入相对较少。因此支持“三农”经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责无旁贷地落在了农村信用社身上,使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为单一。

(二)农村信用社包袱沉重,力不从心

由于农村信用社多年积累的历史问题较多,又受到资金规模、硬件设施、业务品种、结算条件等方面的限制,普遍存在资产质量不高、经济效益欠佳和人员素质欠缺等问题,肩负的职责与自身的能力不相匹配,致使农村信用社在支持“三农”经济发展过程中力不从心。

(三)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外流严重,金融机构撤离加剧

农村政府指导下的政策银行,众多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保险,邮政储蓄等等机构更多的成为名义上支持农村建设的机构,这些机构更多的将农村资金流向上级城市,正式的金融机构实质上并未履行农村金融资金供给的责任。除此之外,大量国有商业银行纷纷从农村金融体系中撤离,据不完全统计,国有商业银行撤并机构达到4万个。农村金融机构中有限资金的外流加之国有商业银行的纷纷撤离给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困难。

(四)农村贷款利率偏高,利息负担较重

目前,农村金融贷款利率偏高,加重了农民的贷款利息负担。尽管中央规定了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的区间,但由于农村金融市场不够发达,在利益机制的驱使下,其贷款利率不但不可能下浮,而且也不愿意低浮,使农民贷款优而不惠。

(五)非正规性金融服务活跃但问题突出

与农村中正规性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相比,农村中非正规性金融服务非常活跃,主要是民间的、地下的借贷需求增加,规模不断增大。这些金融服务虽然一定程度上起到优化资源配置、便利交易、补充农村正规金融服务的作用,但是,这些金融活动风险大、利率高,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影响了正常的金融只需,加剧了农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六)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农业是高风险的产业,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但当前我国农村保险业发展滞后,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对风险控制的需求。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特征,加上不可预测因素多,预期收益低,与保险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相左,各保险公司不愿涉足农业领域,积极性低。

(七)农村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不足

当前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不足,大多数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资,而且在运营中多靠政府扶持。支农力度不够,在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经济活动等方面作用较少,对农户、个体工商户、涉农民营企业支持也有限。

(八)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发放难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小额农户贷款对于急需脱贫致富的农民群众无疑是雪中送炭,但农村金融机构却很难发放。主要原因,一是一些农民信用观念淡薄,逃废债务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二是小额农贷业务量超常,放贷成本高;三是清收手段脆弱,致使很难使用依法、强制扣款、变卖资产等手段清收贷款;四是农民风险防范能力弱,受社会、自然、市场条件的影响很大,小额农贷风险很大。

三、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对策及建议

(一)发展多种类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前景,尽可能地发展多层次的网点。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适当发展农村互金融组织和互担保组织,逐步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二)继续推动和不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强其合作金融功能

积极拓宽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渠道,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涉农产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大力开展和开发农村信用社的中间业务,提高盈利水平。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造。

(三)加速推进农业担保和保险业务,分散和降低农业风险

适当降低担保机构设立门槛,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开发农产品期货新品种,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的信贷市场、保险市场、期货市场,建立功能完备、分工合作、竞争适度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四)建立农村利率定价机制,降低农民贷款成本

制定符合农村信贷资金供求特点的利率管理政策,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支农贷款要实行优惠利率,以减轻农民的负担,增加农民收益。建立科学、合理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增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优惠贷款利率,以降低农村居民特别是偏远落后地区农村居民的融资成本。

(五)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

利用政策扶持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对农村金融组织要执行有差别的监管政策。通过财政补贴、担保或税收减免等措施促使金融机构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信贷投入,实行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经营。

四、总结

农村金融作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最为重要的资本要素配置制度,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尽管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整体水平不高,农村金融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问题,但是,通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和农民自身各方面的调整,农村金融体系一定会逐步完善与健全,将会为我国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张贞,肖庆业.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老区建设,2008:19-20.

[2]申维娜,孟彦军.我国农村金融现状与改革思路浅析.当代经济,2009.2:86-87.

[3]李旭东.农村金融的现状以及原因探究.金融保险,2009.

篇7

关键词:农村金融改革,农业银行改革,邮储资金,政策性金融,农信社改革,农村金融机构

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强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三农’服务的功能,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提出了十分具体的要求。

一、面向三农推进农业银行改革

如何面向三农推进农行改革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专家学者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建议,农行内部也进行了大讨论,并将县域支行分为粮棉大县支行、贫困县支行、青海地区支行、经济强县和大中城市郊区支行,实行差别定位,确定相应的重点服务领域,争取发挥县域金融主渠道作用。

在改革过程中还有许多细节问题需要引起重视,细节问题能否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行改革的成效。也正是这些看似细微的不同之处,才是农村金融机构竞争力的差别所在。

细节一:农行的贷款手续比较繁琐。

例如,一位农行的客户是农村的城镇居民,他向某农行支行申请贷款40万元,抵押品是自家的一座建筑面积520平方米的房屋,和11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为了拿到这笔贷款,他需要支付的费用有:一是评估费用,房产评估40万,评估费按评估值的0.4%收费,共计1600元;二是登记费用,房产抵押登记费130元,查档费400元,土地登记费100元,共计630元;三是保险费,按房地产评估额每年0.06%收,共计240元。以上费用总计约2470元,占贷款成本1.235%;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7.47%,如银行上浮40%,则利率达10.458%,借款人实际支出成本约11.7%。农行针对个人的贷款利率和农信社差不多,比民间利率也低不了多少。一些农行的贷款不管额度大小,大部分要上报市分行审批,有的甚至省分行审批,并且在审批过程中还需要不断补充有关材料,不少贷款等审批下来,已经误了农时和生产旺季。农行要发挥县域金融主渠道的作用,还需要简化县域贷款的手续,否则难以发挥自身的优势。

细节二:惜贷问题还有待解决。

近年来农行实行了较严的贷款问责制,导致部分县级以下分支机构和信贷人员,在贷款发放方面存在这样的思想,那就是“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一些支行行长为避免贷款损失,年终被通报和扣奖金,不是看准了,有十分把握,宁愿不做贷款业务。

细节三:系统内上存问题。

农行存款的平均综合实际付息率约为1.27%,而系统内上存的平均利率为2.5%左右,能赚一个点以上的利差,并且几乎不用承担风险。我们都知道,涉农贷款风险一般较大,信用等级普遍较低,贷款风险系数较高,贷款利息收入扣除贷款营销费用以后,与系统内上存资金利息收入差距较小,而且还要承担较大的市场风险。一些基层支行不想也不敢发放涉农贷款,宁愿将资金转入系统内上存获取利息收入,而不愿主动营销贷款,去获取风险不确定的贷款利息收入。调研中了解到,某省农行存款相当于农信社的1.6倍,但支农贷款只有农信社的44%。农行改革的定位是“县域金融的主渠道”,但如不解决系统内上存等细节问题,农行要想恢复在农村金融的龙头老大地位,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细节四:农行对县域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标准较高。

某县农行支行对有信贷关系的251家中小企业进行调查,被评为A至AAA级的中小企业占37.45%,B级的占5.98%,C级以下的占55.38%。按照农行的有关制度规定,B级及以下的企业属于信用不佳、限期退出的企业,按照这个口径,该县60%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普遍偏低,很难从农行得到贷款。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除了严格的贷款问责制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县域担保机制不健全,银监会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贷款担保机构的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必须是实缴资本,这对从事县域信贷担保的公司造成了冲击,一些资金实力较弱、贷款困难、真正需要担保的县域中小企业,往往无法进入担保公司的视野。如果不健全县域担保机制,就很难解决县域支行“惜贷”的问题,当然这个问题不是农行自身能解决了的。

二、拓宽政策性金融的服务领域

2004年之后,农发行加快了改革的步伐,积极探索开发性金融的新路子,服务领域逐步从产后的粮棉油收购等产后业务,扩展到产前和产中。

从2004年起,农发行开始市场化发债筹资,逐步摆脱了对央行再贷款的依赖。三年来已累计发债筹资4410亿元,累计归还再贷款2637亿元。另外,还通过开办同业拆借、组织企业贷款、与邮储办理协议存款等方式,开展市场化融资,降低了资金成本,改善了负债结构。

三、促使邮储资金回流农村

邮储银行已于2007年3月20日成立,作为一家长期承担普遍服务职能的新企业,其优势十分明显:一是网点多,3.6万个网点,遍布全国2800多个县市;二是网络大,拥有全国一体化的电子网络,能够实现资金实时到帐;三是资金实力雄厚,存款余额1.6万亿,仅次于四大银行;四是客户群体广泛,绿卡近2亿;五是历史包袱轻,不良资产几乎为零等。

当然,邮储开展存单质押贷款业务,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比如:人才储备不足,风险控制能力弱;邮政的全资子公司,来自股东的支持不够等。另外,邮储银行是一级法人体制,这种体制能否适应农村金融发展的需要,还有待研究。

在农村,邮储和农行、农信社系统有许多重合之处,都有大量网点,重点业务特别是零售业务基本上以吸收存款为主,客户以中低端客户为主,网络、客户和业务重合,如何在竞争中加强它们之间的合作,也需要引起注意。

四、继续深化农信社改革

2003年6月,国务院决定在江苏等8省市,启动农信社改革试点,2004年8月在全国铺开。统计显示,截至2006年末,已组建银行类金融机构93家。资本充足率从-8.45%提高到5.89%;不良贷款率从36.93%降至17.54%,资产质量明显改善;从2005年开始,农村合作金融系统开始营利,结束了从1994年以来连续10年的亏损。

农信社改革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各个地区要有所差异。经济发达地区的农信社改革,可继续按照现代金融企业的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在经济发达地区,美欧等国社区银行的做法,可能更有借鉴意义。在美国的农村,社区银行的数量很多,其营业机构数量占农村社区所有银行营业机构的58%,存款份额占49%。美国还专门成立了《社区再投资法》,鼓励社区银行的发展,美国还规定社区银行免征各种税赋,不用交存款准备金,可参照市场利率,自主决定存贷款利率。在我国,如何建立一套适用社区银行发展的规章制度、监管机制和可供推广的操作性经验,对我国社区银行的发展很重要。另外,还要采取一些措施,比如像一些国家硬性规定:社区银行要有一个较大比例的储蓄资金,用在本地,同时社区要定义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否则将很难保证社区银行的资金不会流向工商业,不流向城市。对老少边穷、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农村山区的农信社改革,要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改造,不能简单套用现代银行制度模式。

要尽快理顺省联社同县联社、信用社的管理体制,确保基层农信社的独立性,严禁上级联社指定下级联社负责人。省联社不能办成行政性管理机构,要在尊重法人经营权的前提下,树立服务意识,充分发挥人才、信息、管理上的优势,建立有效的金融创新机制,开发适应农村各类市场主体需要的系列金融产品;要重点发展金融咨询、、保管、担保和个人理财等中间业务,加快银行卡联网,实现联合经营。

五、积极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

2006年底,银监会放宽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截至今年2月末,已在6个省、区试点三类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了34家,取得了一定效果。下一步将在全国各省、市积极稳步地推进试点,正在筹建当中的还有62家机构。

应该说,这是个好办法,但银监会规定,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不包括社团法人。一些NGO(即非政府组织)人士感到很遗憾,由此引发了一些争论,比如NGO的小额信贷是否应该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过渡?如果能过渡将可能会面临哪些困难?

现在全国各地的小额信贷形式很多,差异很大,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第一,银监会合作部将各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纳入监管范围之内。发展小额信贷需要有个总体的规范。建议银监会制定一个“农村小额信贷发展指引”,并在实践中逐步规范。各种形式的小额信贷在成立之初,要到银监会的县监管办备案,这样也便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各地小额信贷的发展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二,拓宽小额信贷融资渠道。股本融资是最好的融资渠道,但持有小额信贷机构股票不能在二级市场销售,所以投资者不会对小额信贷机构的股票感兴趣。国际经验证明,只有当小额信贷机构发育成熟并有一定的营利能力后,才有可能吸引社会投资者。考虑到我国尚未建立起针对小额信贷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所以短期内小额信贷机构债券融资的前景不乐观。另外小额信贷机构的信用贷款缺乏抵押物,虽然有预期的现金流,但信息不够充分,小额信贷顶多能算作关注贷款,想通过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目前还不现实。目前社会各界向小额信贷机构的投资大多被看作是一种公益行为,很少被看作是一种商业行为。

篇8

(一)商业性质的金融组织

现阶段黑龙江省内除了农业银行外的其他商业银行,都逐渐将工作重心由农村向城市转移,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取缔了县镇级支行,缩小其规模,降级后的商业银行变为了储蓄所,并且已经不具备放贷的权限。

(二)政策性质的金融组织

农村政策性的金融机构指的就是农业发展银行,我国的农业发展银行起初只是简单地对粮食进行收购和贷款业务,近些年,已经开始逐步向有利于“三农”的方向发展,实行以贷款为主,其他农副产业为辅的发展模式,到2007年初,全省共有近百家农业发展银行,员工近2500人。

(三)新型金融组织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扶持下建立的民间金融机构,黑龙江省第一家村镇银行就是在黑龙江省各级相关部分的共同协助下建立起的金融机构—东宁远东村镇银行。

(四)民间金融组织

民间金融机构在黑龙江省金融体系中所占的比重很大,其中包括基金会,民间借贷组织和扶贫社等一些准民间金融机构。但这些民间的金融组织可能有些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从作用上看,这些民间金融机构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为农民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其作用是无法替代的。

二、黑龙江省农村经济增长受多方面因素制约

(一)农村合作信用社融资渠道单一

农信社遍及黑龙江省的各个乡镇,是黑龙江省正轨金融机构的主力军,在黑龙江省的所有乡镇,都设有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也成为黑龙江省正轨金融组织的主力军,其发展也逐渐倾向“三农”倾斜。但是,农信社受到自身规模的影响,融资渠道显得十分简单,致使其资金来源有限,直接影响其存款的年增长率。在省内某些地区,农信社发展畸形,已经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大中城市中,利用吸收的农村存款,投放在城市的项目中,造成农村现有资金短缺,大量资金外流。

(二)农业发展银行的服务脱离民众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政策性的金融机构,它的数量在黑龙江各个乡镇中基本保持不变。但从全省整体角度看,其总量并不能满足区域发展的需要。农业发展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其主要业务集中在政策性的收购和金融业务,很少与农民直接发生金融借贷关系。导致农业银行的服务范围及其有限,对农村经济发展缺乏强有力的支持。农业发展银行严重阻碍了外部资金的涌入,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商业银行工作重心向城市转移

黑龙江省内除了农行外,其他商业银行已经把工作服务的重心由农村逐渐向城市转移了。单从省内各区县农村的农业银行的数量来看,每年都在减少,很多农业银行的网点都已经撤出农村,省内农村现有的农业银行因数量有限,很难实现规模性的发展,严重有悖于为“三农”经济服务的理念,没有利用县城优势资源,筹集资金,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可靠资金支持。

(四)民间金融机构缺乏规范性

民间金融机构包括基金会,民间借贷组织和扶贫社等一些准民间金融机构。在黑龙江省内的金融体系中所占比重较大,虽然这些民间金融机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缓解现有的资金供求矛盾,但是,这些民间金融机构在借贷过程中大多程序简单,缺乏规范性的操作流程。由于这些民间金融机构都以盈利为目的,所以在放贷中过于看重经济效益,具有盲目性的特性。甚至有些金融机构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民间金融机构虽然能够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弥补其他金融形式的不足,但其操作规范的严重缺失以及高利率的特点将给农村借贷活动带来不良后果。

三、探析黑龙江农村经济增长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增强农村信用社融资渠道与信用社改革

针对地方政府过多干预农村信用社业务的问题,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大范围扶持力度,一定要切实依据农民实际的承受度,灵活的对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进行调整,或增加或降低,这样不仅考虑到广大农民的实际利益,在很大程度上还提高了农村信用社在吸收外界存款方面的能力,大大的降低了农信社的经营成本费用,将其中的“营业税”和“所得税”进行减免。同时还促使农村信用社能够成功向中央银行进行借款。具体来说,首先,要改革产权,将“自主经营发展以及自我约束和承担风险的原则”切实落实,将产权模式进一步的健全,将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其二,农信社要开发出更多的金融产品,将金融产品的种类进行创新,进一步完善农信社的电子服务各方面的功能。其三,对农信社设置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进而对其进行工作上的指导和监督批评管理。

(二)加强政策支农力度,将服务联系民众

一般来说,只有农业发展银行在金融方面建立了健全的政策,才能对“粮棉油”在资金上进行大力的扶持,农业发展银行要切实依据“现代银行”的实际运作能力以及具体的要求,根据地方银行的发展状况以及在业务开展方面的情况合理的划分分支机构,充分将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发挥到最大。在整顿改善的同时可以扩大其业务的开展范围,建设多元化的政策性的金融业务,例如大力推广农业科技金融业务、开发综合的农业资源金融业务、发展农村生态环境金融业务等等。改变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重点,将支持农产品流通转变为支持农业生产方面。对于那些比较基础的业务例如“农业基础建设”、“农业设施建设”以及“农业开发综合”和“农业扶贫”等也要同时支持,将农业发展的脚步进一步推进。当然还要对农村公共产品进行大力的信贷扶持,彻底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和生产条件,真正的提高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

(三)加强商业银行对农村地区的投入

就农业银行来说,其改革方向为“必须立足三农”,要将城市和农村联合起来,对“三农”金融产品的服务当做是农业银行未来工作中的重点。当然农业银行还要将这项工作的重点放在县域经济的发展上,将传统定位农村低端金融市场转变为定位农村高端金融市场。农业银行还打大力响应商业化改革的号召,将农业中的龙头企业当成支持的重点,并且大力支持一些乡镇中比较优秀的、发展较好的企业进行第二次的再创业和再发展,与农村信用社进行良好的市场“交叉定位”。农业银行还要将一些运作比较良好、资金运转灵活、具有较高商业化的龙头企业以及具备村镇化基础建设的大型工商企业作为支持的重点对象。积极的鼓励农业银行大力的进行改革和发展,依据当地农业发展的实际水平和当地企业的发展状况,通过有效的市场化方法将农村的农业发展做好做大,同时还要将农业银行中多余的一些从业人员或者是机构进行一定程度的整合,可以改制为农信社或者是改制为小额贷款单位等等。

(四)规范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

就目前来说,要大力鼓励那些多种多样的经济主体去投资农村金融机构或者是兴办这样的机构,比如“农村相关小额信贷机构”和“农村中型或者小型民营单位”,还要对“农村个体经营人员”和“农村一些小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和其自身经营资本结构发放相应的贷款。将完善制度以及政策作为基础着手,推进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有效的、良好的运行下去。同时还可以提高“准备金的利率”以及“资金的充足利率”,将农村市场严格规范起来,实行相应的“风险责任制”等方法。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及类似一些合作银行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进行合法化。使其走向更加规范、更加有序的道路上。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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