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爱发表,线上期刊服务咨询

金融消费论文8篇

时间:2023-03-21 17:06:0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金融消费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金融消费论文

篇1

一是阿里小额贷款,即通过互联网数据化运营模式,采用大数定律理念经营小微企业信贷,为阿里巴巴、淘宝网、天猫网等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小微企业、个人创业者提供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向这些难以在传统金融渠道获得贷款的群体提供纯信用小额贷款服务。二是以京东“白条”为代表的电商面向个人客户的互联网消费信贷服务,即电商利用自有资金在自身平台上为消费者提供“先消费后付款”的延后付款服务或者“分期0元购”的分期付款服务。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给金融消费者带来的积极影响

互联网金融有别于传统金融,其借助于互联网渠道开展业务,实现了可于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方式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在提高金融业务便利度、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改善金融消费者体验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金融服务更加便利

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不断升级以及大数据的持续推广,金融行业逐步实现社交化和移动化,由此催生出具有移动互联网特点的新金融业务模式,有效提升了金融活动的系统化和智能化程度,极大地提高了金融运行的效率,从而确保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高效、全面和便捷的全方位服务。同时,互联网金融所具备的移动化和社交化特点,使金融消费者在任何时间和地点均能充分享受便捷的金融服务。此外,互联网金融拥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渠道,已经全面渗透到消费者的日常支付领域,由于其具备支付方式便捷、到账时间快、支付成本低等优势,已成为互联网金融中增长最快的领域。

(二)金融模式更具成本收益优势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在实现与现有的直接和间接融资同等的资源配置效率的前提下,大幅降低了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在零售业务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其无需物理网点,免除人工费用,这是传统金融机构所不可比拟的。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高收益的特性,如自余额宝推出以来,其年平均收益率保持在5%左右的水平,高于多数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远高于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微信理财通自开通起始终维持着6.5%以上的收益率,7日年化收益率最高达7.90%,逼近信托产品的收益水平。

(三)金融服务更具个性化

受限于客户数量和营销方式,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满足每一位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只能提供一些相对标准化的产品来供客户选择。而互联网金融则主要依托互联网渠道,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完成金融消费者的甄别和评价,进行有效的分层和分类,获得消费者投资习惯和风险偏好信息,以便实施个性化营销服务管理。通过运用信息技术掌握客户实际投资需求,寻求最适合的金融产品组合,从而提供最佳的金融服务方案。此外,互联网企业掌握了客户日常生活的信息流,便于实现信息流与资金流的无缝对接,如阿里巴巴凭借淘宝集聚了网上购物的信息流和资金流,账户集购物、支付、投资理财等服务功能于一身,并根据客户的消费偏好推送个性化金融服务方案;腾讯凭借微信集聚了网上虚拟社交的信息流,凭借入口优势迅速扩展其他应用功能,在拥有网络信息流优势的前提下,将支付、理财、储蓄等金融功能与购物、社交、生活等有机结合,力求根据消费者需求和偏好,为其量身定制金融产品和服务,并使其获得良好的服务体验。

三、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

(一)金融消费者交易资金安全堪忧

目前互联网金融无法回避的首要问题就是信息安全。由于互联网处于开放式的网络虚拟环境,现有的网络通讯协议的安全性有待改善,数据本源的保护工作相当繁重,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需要不断改进,以有效防范木马病毒、黑客等的外部入侵,维护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同时,第三方支付和网络贷款平台目前的准入门槛仍然不高,交易资金监控尚存盲区,在行之有效的监管和担保缺位的情况下,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将导致交易资金的信用风险不断集聚,从而严重危及消费者和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此外,责任主体虚拟化,消费者和投资者维权难度较大。互联网金融主体尤其是网贷平台,发起人的信息披露往往不充分,一旦出现债权债务纠纷或者网络平台非正常关闭等情况,消费者和投资者则难以进行维权。

(二)金融消费者敏感信息保护难度加大

相比于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着更加严峻的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挑战。2013年我国共有74.1%的网民遭遇过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总数达4.38亿人次,主要包括个人资料泄露、账号或密码泄露以及手机客户端短信垃圾、诈骗电话等问题③。探究信息安全事件频发的原因:一是互联网金融的客户开户流程依托互联网进行,难以通过现场来见证,存在消费者的开户信息被违法分子窃取和篡改的风险隐患。二是尽管互联网金融拥有实名认证、动态密码、数字证书等安全技术手段,但均为纯电子化方式,较之银行的身份认证方式仍显简单,涉及金融隐私权的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和资金信息等容易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盗取,经常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批量售卖。三是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平台普遍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存储、使用和销毁的流程和机制,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仍存在不足,不利于在源头上防范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

(三)金融消费者的合法知情权易遭侵犯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日新月异,使得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生成的速度明显加快,产品和服务的规模愈益扩大。通过互联网平台展示的金融产品琳琅满目但也容易鱼龙混杂,使得消费者识别信息有效性和真实性的难度增加,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受到保护。由于金融市场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同样存在,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正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相关金融机构和平台良莠不齐,导致问题更加凸显。部分互联网企业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公然开展传统金融业务,同时在经营运行过程中,在信息“公开、透明”的表象下,经常夸大甚至虚构产品和服务内容,甚至有些平台越过了法律红线。例如在互联网融资平台类企业中,不少网贷公司(P2P)超越了平台中介功能,突破传统范围的P2P贷款界限,以平台身份和高息名义吸引资金并挪作他用,存在向非法集资演变的可能,或通过虚假增信和虚假债权等非法手段来吸引投资者,故意隐瞒资金用途而形成“庞氏骗局”,这些均可能涉及侵犯金融消费者的合法知情权,并最终造成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

四、政策建议

(一)建立互联网金融法律体

系和监管框架。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体系和监管框架正处在逐步完善阶段,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正是金融监管的目标取向,这就对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一要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立法,将第三方支付、网贷平台、互联网理财等均纳入金融监管法规框架体系内,切实有效地加强监管约束。明确将消费者权利保障作为互联网金融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互联网金融立法的重要参考。二要由“一行三会”④、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共同建立监管协调机制,统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职能,厘清各部门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中的权责,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管标准,弥补跨业界经营中的监管与维权的缺失。三要强化市场约束作用,以注册登记或备案审核等方式严格互联网企业准入机制,以强制信息披露为重要手段,同时参照央行征信系统,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统一的信用体系管理办法,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二)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防护体系

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于互联网络、移动互联网络、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手段而发展的,科技安全是互联网金融的立足点,这就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自身必须不断完善安全防护体系,提升应对安全威胁的能力,确保发展规模与技术水平相匹配。为此,一要不断强化安全防护措施,通过开发升级技术来有效应对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安全问题,综合采用数字证书、安全控件、动态口令以及生物特征识别等技术手段,同时建立健全数据库、数据传输和数据灾备等技术保障,确保消费者充分享受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安全性。二要完善信息科技风险管控体系,有效识别评估外部环境,及时监测预警业务系统遭受外部攻击的信息科技风险,从而确保客户隐私信息和资金的安全。

(三)对消费者开展多样化的互联网金融教育

篇2

本文作者:孙立刚张中为工作单位:中国农业银行三农政策与规划部

县域居民消费正进入以住行为主题的升级阶段

1981年至2009年间,食品支出和衣着支出比重持续下降,分别下降了18.8和6.7个百分点;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教育娱乐文化服务、居住、医疗保健、交通通讯等方面支出的比重分别提高了2.9%、3.2%、3.6%、5%和9.8%。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受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县域居民将进入以住行为主的消费升级阶段:(一)县域居民收入大幅提高,整体接近城镇居民2000年左右水平1978年至2011年,我国农村居民纯收入由133.6元提高至6977元,实际增长9.6倍,年均实际增速7.4%。特别是2010年和201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速分别达到10.9%和11.4%,自1998年以来连续两年超过城镇居民。农村居民2011年人均纯收入折合至2000年是5963元,与城镇居民2000年的收入水平仅差316元。同时,2010年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为41%,介于城镇居民1999年的41.9与2000年的39.4之间。如果考虑县城居民,县域居民消费大致相当于城镇居民2000年左右的水平,正在进入“住行”为主的消费升级阶段(见图6)。(二)城镇化将推动县域消费增长1978年至2011年间,城市人口比重由17.92%提升到51.27%,每年约1%的速度发展。今后一个时期,县域城镇化仍将处于快速推进阶段。城镇化的过程是农民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断现代化的过程,将带动县域整体消费水平的提升。数据表明,2010年我国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为4455元,城镇居民为15900元,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是农村居民的3.6倍。按此测算,一个农民转化为市民,消费需求将会增加1万多元。城镇化率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可以吸纳1000多万农村人口进城,进而带动1000多亿元的消费需求,而相应增加的投资需求会更多,特别是住宅消费刚性需求巨大。按照目前13.5亿人口基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计算,城镇化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则将产生住房需求4亿平方米左右。据中金公司预测,县级市新建商品住房增长空间较大,从交易量来看,2015~2040年间市场均在高位运行,年均交易量在1.6亿平方米至1.8亿平方米;从交易额来看,县级市交易额在2035年之前稳步提高至8000亿元,此后将趋于稳定。(三)人口结构将助推县域消费升级1980~1990年间,我国经历了一次生育高峰,平均出生率为2.12%。目前,这次生育高峰对县域消费升级的影响开始显现。一方面,80年代出生的人口已经逐渐长大成人,适婚人口比重短期将居高不下,中国传统的家文化将持续推动住房、家用电器等消费支出迅速增加。另一方面,县域80后群体目前已经逐渐成为农民工的主体,受到城市生活影响较大,消费观念与城市接近,整体消费倾向比传统的农村居民高,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将提高。据四川、河南两省相关部门统计,由“经济型”转为“生活型”的80后、90后新生代农民工已成为两省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力军。(四)县域消费升级政策环境越来越好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中央强调要把扩大内需特别是居民最终消费需求作为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根本途径,其中把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农村消费放在了突出的位置。国家陆续出台了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及以旧换新等扩大农村消费政策。在政策的引导下,2009年乡村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4万亿,同比增长15.7%,增速自1986年以来首次超过城市。特别是家电、汽车等耐用消费品销售增长迅速。2011年我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1.03亿台,实现销售额2641亿元,分别同比增长34.5%和53.1%;截至2011年末,全国累计销售家电下乡产品2.18亿台和5059亿元。从未来看,扩大农村和县域消费仍将是国家扩大内需战略的重要着力点和领域,政策支持力度有望进一步加大。综合以上因素,依据城镇消费升级经验,未来与住房相关的商品消费(包括家用电器)以及汽车消费将成为县域居民消费的重点;医疗保健、教育文化娱乐等新兴领域将迅速增长。从各项消费支出的收入弹性系数看,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以及交通通讯增速将超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速。在看到县域总体消费升级趋势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消费升级在不同区域、不同收入群体之间存在的差异性:从区域看,东部和东北部地区整体消费水平和层次高于中西部。2009年,东部、东北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分别为5148.62元、4148元、3622元和3238元,东部地区农村居民消费分别是中部、西部的1.2倍和1.6倍;从耐用消费品拥有量看,东部地区整体上分别是中部和西部的2.2倍和3.9倍。同时,经济落后地区城乡差距较大,东、中、西、东北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分别是农村居民的2.8倍、2.7倍、3.2倍和2.6倍。从不同收入群体看,2009年,高收入户、中高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低收入户和低收入户的消费支出分别为7485.71元、4591.81元、3546.04元、2870.95元和2354.92元,高收入户的消费支出是农村居民整体消费支出水平的1.9倍,是中高收入户的1.6倍、中等收入户的2.1倍、中低收入户的2.6倍、低收入户的3.2倍。

积极把握县域消费升级金融机遇

(一)实施“梯度推进”战略区域层面上,根据经济发展的梯度推进规律,有先有后,滚动推进区域市场发展,当前要把发展重点放在长三角、珠三角、东南沿海、环渤海等东部发达地区县域,中西部的鄱阳湖经济区、成渝经济区等重点经济区县域,二三线城市周边县域,县域内的中心镇、园区、繁华商圈。这些区域与城市差别相对较小,可加快复制和推广城市消费金融业务成熟产品和服务,“先试先行”,并结合各地实际,研发区域性特色消费金融产品,实现率先发展。业务层面上,先期以县域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为主,逐步向汽车贷款、家庭装修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教育贷款、旅游贷款、信用卡分期付款等扩展,努力为县域居民提供全面的消费金融服务。客户层面上,突出抓好县域公务员、大型企业员工、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城郊拆迁农户、进城置业农民、回乡创业人员、种养大户等县域中高端个人客户群体,积极抢占县域消费金融业务高端市场,并积极培养潜在的优质客户,不断扩大县域客户群体。(二)突出业务发展的重点领域一是进一步拓展县域存款、理财和支付结算业务。依据城镇经验,进入“住行”阶段以后,随着居民收入迅速增长,投资理财需求旺盛,消费相关的支付结算需求迅速增长。公私联动开展工资、第三方存管等专项营销,主动与保险、基金、证券、移动、高校等高端客户资源丰富的机构建立战略联盟,扩大个人存款客户基础,巩固县域个人存款优势地位。针对县域日益增长的理财需求,抓紧开发一批适销对路的县域个人特色理财产品。围绕县域居民消费过程的各个环节,加强借记卡、贷记卡、网络、电话、移动支付等先进安全便捷的支付能力建设。二是积极发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尽管目前国家正在进行房地产调控,但是总体看,县域居民住房需求以自住为主,而且房价相对合理,泡沫相对很多大中城市要小。可重点选择优质房地产商、优质畅销楼盘、优质个人发展县域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在经济较为发达、农民收入较高、信贷管理规范的地区探索开办农村住房建设贷款业务。三是积极开展汽车消费业务。加强与经销商、厂家合作,为县域居民提供汽车消费信贷服务,重点支持县域比较受欢迎的微型车、客车、小货车、客货两用车等。同时,探索开展“直客式”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不断扩大汽车消费贷款客户群体。(三)提升中高端客户的服务水平和维护能力一是落实客户名单制管理。在认真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县域中高端个人客户名单。及时监测,不断完善客户信息和资料,并依据客户资质变化,对中高端客户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在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和需求基础上,制定个性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方案,深度开发客户价值。二是优化网点渠道建设。依据优质客户的分布,优化物理网点布局,并可考虑设立理财中心并配备专职理财经理,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个贷中心,集中资源服务好优质客户。加快网点改造进程,实施网点文明标准服务和营销技能提升导入,改善服务细节,提升客户服务体验。发展个人网上银行和移动支付业务,进一步改善网银功能,真正为优质客户提供高效、快捷、安全、可靠的服务。三是推进业务流程优化和系统整合。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中高端客户实行差别化业务流程,进一步简化业务授权、审批环节,以服务效率和质量赢得客户。持续优化和整合业务系统,并将相关系统联网、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共通。四是加强产品创新和推广。针对中高端客户的金融需求,创新推出适合县域特点,适应客户需求的投资理财、住房按揭、家庭装修、汽车消费、资金结算等产品。加大产品营销宣传力度,强化客户对商业银行产品的认知,提高产品和服务对县域中高端客户的影响力和覆盖率。(四)严防业务风险一是把握好风险防控的重点。从现阶段看,重点是严防虚假按揭和冒名贷款,防止贷款被挪用到民间借贷、股市等高风险领域,加大银行卡、网上银行等新型诈骗案件以及信用卡套现的打击力度,健全电子银行风险管理流程等。二是实施差异化的风险管理措施。加强对县域不同区域、不同收入群体以及不同业务品种的风险特征研究和风险测算,推进内部评级法在消费金融业务中的应用,提升风险识别能力和计量的精度。针对县域收入来源确定且透明度高的客户或者拥有高价值资产的客户,可适时上收其业务的中后台处理,探索集中管理模式。针对县域其它客户,更多需要发挥“人”的作用,强化调查审查以及落实相关责任。三是关注宏观风险。严格执行好国家发改委制定的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政策和银监会制定的信贷“七不准”、服务“四公开”等相关规定,密切关注监管政策的变化,防控好政策风险。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对存量资产质量的影响,做好压力测试,特别是密切关注区域房价走势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质量的影响,做好相关风险的防控工作。

篇3

金融危机又被称为金融风暴,是指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与地区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如:短期利率、货币资产、证券、房地产、土地价格、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自2008年9月美国雷曼公司申请破产保护标志金融危机开始以来,这场危机迅速蔓延至全球,造成股市暴跌,房价下挫,出口放缓,消费滞涨,失业率增加。危机现在依然在持续,其破坏力及影响力是巨大的。在此情况下,国人的消费观念是否发生了一些变化?发生了什么变化?金融危机对我们的消费观念带来了什么启示?

2、美国金融危机透视

此次金融危机的直接诱因是美国2008年8月爆发的“次贷危机”。美国人购物尤其是购买住房等高档商品,大多采用抵押贷款方式分期付款。事实上,美国借贷消费文化的产生与发展已有近百年历史,借贷消费也曾经受到清教伦理的谴责,经受过社会文化的挑战。但上世纪30年代以后,这一消费方式逐渐为社会所普遍接受,而且在人们心中扎下了根。久而久之,美国人崇尚超前消费,中产阶级生活方式蔚然成风。他们手握信用卡尽情购物、疯狂消费,却似乎忘记了“欠债还钱”这个道理。随着房产泡沫的破裂,美国房产价值逐渐蒸发,现在有近1/6的美国房主背负的房贷要高于其房屋本身的价值,这也增加了拖欠偿还按揭贷款的可能性,从而为次贷危机乃至金融危机的爆发埋下了祸根。

3、金融危机对我们的冲击

曾经有一个广为流传的故事:一位中国老太太,含辛茹苦地过了大半辈子,终于在临终前攒够了买房子的钱,搬进去只住了一天,就死了。而一位美国老太太,在年轻的时候通过贷款买了一套房子,一辈子住得舒舒服服,在她临终的前一天,终于把贷款还清了。这个故事在中国刚刚出现商品房的时候,为推动中国的房地产还有金融业的发展确实起到了不少的刺激作用。时至今日,贷款买房在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中已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毕竟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对多数中国人来说还难以做到。而随着金融危机进入中国并在中国蔓延,一些我们不愿意看到的负面报道也在不断出现:许多企业倒闭,特别是一些外贸企业;企业掀起裁员潮;工作越来越难找,即便对今年大学毕业生乃至研究生来说情况也不容乐观,据媒体最新报道,截止今年7月日,经多方努力,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68%;在许多行业,加薪开始变得遥不可及;随着需求减少,商品价格正在不断下降,从而导致企业生产的热情也在不断降低。总理今年1月28日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上表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也造成较大冲击,主要表现在:外部需求明显收缩,部分行业产能过剩,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城镇失业人员增多,经济增长下行的压力明显加大。据媒体上报道,仅广东一个省,在2008年10月份就垮掉了8万多家企业,大多是加工制造业,高消耗高污染低附加值型企业;另一个事件恐怕就是武钢前期出台的裁员减薪计划了。国有企业率先扛起了裁员减薪的大旗,对整个市场的影响恐怕更多的是会造成人们心理上的恐慌。

4、减少与防范金融危机的思考

如果那位“美国老太太”有“中国老太太”一半勤俭持家的态度,贷款消费悠着点,量力而行,美国的金融危机或许就不会爆发了;而如果那位“中国老太太”有“美国老太太”一半提前消费的理念,存一点消费一点,量入而出,生产的东西自己也可以享受一部分,内需也就强起来了,我们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或许就更强了。金融危机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依然在持续,这也为置身其中的我们带来许多启示与思考,为减少金融危机的危害并更好地予以防范与抵御,笔者建议:

量入为出,适度消费

作为国人长期传承的一种消费文化,我们应该深刻的认识到,消费支出应该与自己的收入相适应,自己的收入既包括当前的收入水平,也包括对未来收入的预期,也就是要考虑收入能力。因为,信贷消费与人们对未来收入的预期有直接的关系。另一方面,在自己经济承受能力之内,应该提倡积极、合理的消费而不能抑制消费,否则,一方面,会影响个人生活质量,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特别是,当前我们国家已经形成买方市场,应该充分发挥消费对生产的带动作用,从而促进生产与消费的良性健康发展。

避免盲从,理性消费

盲目从众是消费中常见的一种消费心理现象,也是对普通消费者影响最大的一种消费心理现象。因为,人们的消费行为始终受到消费心理的影响,如从众心理、攀比心理等,并且这些心理往往相互联系,共同影响人们的消费。所以,在消费中我们要尽量避免一些不健康的消费心理的影响,要注意保持冷静,避免心血来潮,避免事后发现这种消费选择并不适合自己的需要而后悔不已,坚持从个人实际需要出发,理性消费。

保护环境,绿色消费

绿色消费就是指以保护消费者健康和节约资源为主旨,符合人的健康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各种消费行为的总称,核心是可持续性消费。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的严重短缺,我们国家提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观”,所以,应该从自身出发,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坚持绿色消费。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古人云:“先天人之忧而忧,后天人之乐而乐”,“生于忧患,死于安乐”。这些名句,作为中华美德的一部分,影响了一代又一代国人的思想与消费观。虽然由于改革开放,我们向世界敞开了怀抱,国外的一些思想与消费观不断冲击着国人,并在国人心中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但作为主流思想,代代相传的美好品质,并不会因时间流失而改变,相反在与各种思潮的较量中展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并在此次的金融危机中凸显优势,值得我们继承并发扬。

【参考文献】

[1]巴曙松等《金融海啸中的那些人与事》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1.

[2]孙飞赵文锴《金融风暴启示录》新世界出版社2008.12.

篇4

论文摘要:中小企业的特点和宏观的金融环境决定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较少,获得资金困难,因此中小企业对非正规金融行为有较大需求。相对于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具有许多优势,但其在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定问题。发挥优势,防范负面效应,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是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方向。

论文关键词:非正规金融中小企业融资

在我国,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因此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借助非正规金融途径缓解融资困境的现象。非正规金融一方面能够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资金,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一、非正规金融的界定

非正规金融(又称为民间金融)指的是在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和保护之外且不受政府金融监管当局直接控制和监管的金融活动,属于体制外金融。非正规金融包括那些分散、无组织地发生在各种非金融企业之间、企业或民间组织与居民之间以及居民相互之间的各种资金借贷活动,如民间借贷、商业信用、天使投资等。非正规金融交易区域狭小,信息搜寻、甄别以及监督贷款投向的成本较小,违约率比正规金融部门低,其游离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线之外,也游离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控以外,不受法定体系的约束。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最大的区别在于交易是否处于政府的监管之下。

二、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优势分析

在许多国家,非正规金融被视为中小企业获取生存和发展所需外部金融资源的重要途径。在我国非正规金融也已存在很长时间,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因为非正规金融具有如下优势:

(1)交易成本低、获得迅速快

融资交易成本可以从资金的财务成本和资金的可获得性两个方面来考察。对于中小企业融资而言,非正规金融经营成本低、交易手续简便、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因此中小企业融资常常选择民间借贷。

(2)社会风险低

不同于国有银行或者信用社会产生连锁反应,民间借贷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明晰,即使发生风波,承担的基本都是个人,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民间信贷即使有违约风险,都是个人来化解风险,风险也是可以控制的。

(3)信息的对称性

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往往是发生在亲戚、熟人之间,发生借贷前,资金提供者就对借款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发生借贷后,资金提供者也可以通过非常亲密的渠道,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真实信息,这种信息的对称性是正规金融(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不可能拥有的。虽然民间金融机构也和商业银行一样,与融资对象很少存在私人关系,但是与之相比更有动力和能力获得信息,所以,非正规金融可以比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4)利率在合理范围内波动央行要求,民间资金利率可在官方利率4倍以内波动,这使非正规金融可以完全自由地根据风险收益相对应原则来定价,这种资金价格是民营中小企业可以接受的。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由于存在着私人关系,它们的资金价格相对要高一些,但是利率也不会过高,因为非正规金融同样存在着多方面的竞争:①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不是完全割裂的两个市场,而具有一定的替代性。过高的利率会导致资金需求者退出民间金融市场,转向正规金融市场。②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竞争。这些机构资金实力有限,不能垄断民间金融市场,所以不能提出过高利率。

(5)对资金需求者的预算硬约束性

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虽然一般是信用贷款,但是由于存在私人关系,借款者如果选择欺诈或者没有能力偿还贷款,将损害私人关系和招致舆论的谴责,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借款者的家庭,甚至父母、子女都存在潜在的还贷义务,即存在一种隐性担保,这促使资金需求者更加谨慎地运用资金。相对于商业银行,这些资金供应方会更加积极地追讨负债,甚至出现违法讨债行为,从而导致资金需求者受到非法律形式的有力约束。另外,民间金融组织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特征,与同样具有地域性的民营中小企业更容易建立长期关系,促使它们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益和积极还贷,从而达到共赢的效果。

(6)抵押担保方面的优势

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无力提供必要的抵押品是其获得融资的最大障碍。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可以作为担保,如土地使用权抵押、劳动抵押、农户房屋抵押、田间未收割的青苗抵押、未采摘的林果抵押、活畜抵押等;其次,由于关联契约的存在,使得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除了在信贷市场上存在借贷关系外,还在其他市场上(如在商品市场上)存在交易关系,因此双方在签订信贷契约时还把其他市场的交易情况附加到里面。这不仅为贷款人提供了关于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的信息,同时也增加了借款人违约的成本,使得贷款人能够对借款人保持一定的控制力,加强了借款人正确使用贷款以及履行还款义务的激励。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其能够更加灵活、有效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7)具有示范效应

非正规金融活动的特性使得所有存在不偿还贷款倾向的借款人望而却步,也限制了根本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进入信贷市场。由于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因长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不仅能够抑制双方的道德风险,而且还会使违规者因受到社区排斥和舆论谴责而付出高昂代价。社区约束力越强,成员之间合约的履行率越高,从而借款者就更重视偿还非正规金融贷款,以便于其保持长期稳定的借贷关系。

由此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其相对于高度组织化的正规金融具有上述优势,这些独特优势是民间金融这一古老的融资渠道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是其能够和正规金融的重要原因,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有天然的契合性,因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

三、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在肯定非正规金融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它的局限性和负面影响。

(1)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

首先,社会资本的关系型和地域性特征决定了非正规金融的交易通常只能局限在一个小圈子里进行;其次,非正规金融部门的资金来源有限且不稳定,抗衡外部冲击的能力脆弱;再次,从总体上看,非正规金融的定价机制大体上反映了社会的平均利润率和市场竞争的均衡利率,但并不能排除高利贷产生的可能;最后,非正规金融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容易产生敲诈、违约行为。

(2)非正规金融的负面效应

非正规金融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规范性,会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包括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包括袭扰正规信贷市场,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系统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导致一部分国家税款流失;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等。因此,应该对非正规金融加强规范和引导,发挥其正面作用。

四、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的规范和引导,发挥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非正规金融是一种重要的金融资源,是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其所独具的与中小企业天然的亲和力,决定了其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因此,对于非正规融不应持完全否定和排斥的态度,而应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使其在法律的监督和规范下,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为整个国家经济服务。

(1)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非正规金融行为

非正规金融交易通常运作很不规范,一般没有合法的法律手续、可靠的信用担保和资产抵押,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处于比较混乱的自发状态;而且所融通资金的投向具有较大的盲目性,风险较大。如果对那些负债率高、资信状况差的企业进行融资后一旦发生经营风险,必将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形成相当规模的金融风险。因此,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建立相关的制度措施。

(2)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的监控体系。

世界上的大多数银行都是民营银行,他们之所以能够健康地发展壮大,原因之一就是它们被纳入政府监管的体系之中。民间金融机构一定要在国家必要的监控下才能健康发展。政府有责任在对民营金融机构进行合法、正当保护的同时,对其违法、不正当的行为给予坚决打击和惩罚,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融资环境。

(3)引导成熟民间金融组织向中小商业银行转化。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相当程度上是由于银行业垄断程度过高,真正能够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数量太少。因此,应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使得民间金融能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

参考文献:

【1】曹洪军.窦娜娜.王乙伊“信息不对称、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2】林毅夫,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2005(7)

篇5

所谓第三方支付是指和各大银行签约合作,并提供和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支付交易平台且具备一定实力和商誉的独立机构的一个网络支付中介。据最新统计,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交易整体规模在2016上半年达134776亿元,同在2016年第二季度市场交易额为75037亿元,环比增长了25.68%,其中,支付宝以市场占率55.4%位居榜首占据市场的半壁江山。另外,人民银行在2015年12月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而发改委和央行又在2016年3月统一将《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同年,《条码支付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于7月出台。

2 我国目前第三方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消费者与经营者在第三方支付中的地位不平等使得消费者在金融消费领域需要特殊的法律保护来实现实质公平,但我国法律体系在这方面存在着缺陷,从而面临法律适用的困境。

2.1 对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

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是知情权。对于传统消费者来说,金融消费者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主要是由于信息服务的不对称性。在第三方支付网络中,消费者只可通过网页查询商品的基本信息,这将受到经营者故意夸大产品功效和性能的影响;另外消费者无法得知支付平台的安全性等级,只能依靠个人经验辨别来规避风险,所以第三方交易信息的不对称将难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2.2 对消费者资金安全保障制度的缺失

消费者资金安全保障主要体现在:1、沉淀资金安全问题。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交易时,买方会先将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账户,由第三方保管,中间必然存在时间差,由此便出现了沉淀资金问题,在我国称之为备付金制度。2、未授权支付安全问题。现在我国目前互联网安全技术还有很多漏洞,消费者的个人支付账户信息在互联网中很容易被窃取,并且黑客直接进入到支付系统划转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我国目前法律对未经授权划拨资金的法律责任并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作为格式合同支付服务协议一般都会将此项内容约定为免责条款,以排除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未经过授权划拨资金中的法律责任,该项法律的缺失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救济。

2.3 消费者個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不完善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权的范畴,其个人信息享有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消费者在注册第三方支付平台帐号时通常会被要求填写基本信息,这很容易被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所掌握,但信息本身具有商业价值,这就导致信息随时被泄露的可能,因此金融消费者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中隐私权很容易遭到侵犯。第三方支付虽是一个新兴产业,但其支付平台已积累了庞大的消费者数据信息,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不良企图,可能会利用这些信息谋取利益,对消费者造成影响。

3 完善网络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策

3.1 加快建立网络第三方支付的立法

法律制度体系始终是和谐稳定市场秩序的有力保障,只有遵循法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消费者权益侵害问题。因此,目前针对第三方支付,相关法律部门急需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消费者资金流向的安全和支付过程中的知情权。在知情权保护上,相关法律应直接正面规定经营者的对销售信息告知义务,并列举经营者必须告知的信息清单,以保障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在隐私保护问题上,从长远来看,我们需要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综合立法,在短期内可以在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基础上进行加以修缮过渡。

3.2 完善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制度

完善备付金制度我们应该明确沉淀资金与孳息的法律属性,但美国却是将备付金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负债并非资产,而我国的理论与实践普遍也这么认为,备付金应该归属于支付服务使用者。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首先,应该提高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因为我们目前要求对备付金的利息收人是按季度提取风险准备金的10%,这个比例很明显偏低,况且备付金的利息原本就很少,根本不足以抵御风险。其次,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存款延伸保险制度,保障消费者的支付服务利益。除此之外,我们其实还可以利用客户沉淀资金的利息来强制他们购买一份存款延伸保险,而最高保额可以参照存款保险限额来设定。

3.3 完善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未授权支付的责任制度

未授权支付制度的核心部分是对责任分担的规定。然而,在网上支付领域被篡改或盗取金融消费者支付信息,从而导致未经授权支付交易的情形经常发生,特别是消费者是否应该对未授权支付承担责任和责任限额负责。根据中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如果不能有效地证明是因客户原因造成资金损失的,那就应该由支付机构先行全额赔付,但并没有规定举证责任、责任承担等问题。我们一般认为顾客或者金融机构,如果谁能预防损失的发生,那责任就让可以花最低成本避免损失的一方来分担。

篇6

摘要:文章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我国非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历来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根据诺斯和托马斯的双层制度安排假说,我国的正规金融体系是基础性的制度安排,但在改革开放后,这种制度供给已经不能满足私营企业和社会居民的制度需求,使得制度供求处于不均衡状态。我国的非正规金融正是以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为主体,进行制度创新的结果。

关键词:非正规金融制度经济学双层制度安排

1问题的提出

对我国的非正规金融产生与兴起的原因,已有的文献大都从以下两个方向展开:一条思路是沿着麦金农的非正规金融源于金融抑制的观点进行拓展,如史晋川(1997)、张军(1998)等的研究;另一条思路是沿着Stiglitz和Weiss(1981)的信贷配给均衡的框架进行研究,如林毅夫(2003)、林毅夫(2005)等认为,信贷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是非正规金融产生和广泛的根本原因,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视角。应当说,这两种观点都可以用来解释我国的非正规金融的起源问题,但他们都无法解释非正规金融为什么会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后逐步壮大兴起。首先,金融抑制并非产生于改革之后,相反,改革前我国的金融抑制尤为突出;其次,不完全信息是银行信贷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不会因改革而有所改变;最后,在我国这样一个具有“二重结构”的国家里,中央政府的强大控制力也不会因改革而失效,但非正规金融为什么会屡禁不止。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都没有很好的解释我国非正规金融的产生问题。

根据诺斯和托马斯的双层制度安排假说,制度安排可分为基础性制度安排和次级制度安排。前者一般由政府充当制度供给主体,通过引入法律、法规、政令等手段加以实施。基础性制度安排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滞后性。

后者是个人或个人团体在获利机会诱导下自发倡导实施的,多表现为私人间的契约安排,具有非正式的特征。在渐进改革进程中。次级制度安排大体上是对现存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弥补和修正,在某些范畴甚至是一定程度的背离,从而导致对基础性制度安排进行根本性的修改。次级制度安排之所以存在,根本原因在于基础性制度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作者认为,非正规金融是我国经济制度转轨过程,因正规金融制度供给滞后于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对制度服务的需求,由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在正规金融制度边际进行非正式制度创新的结果。因此只有从我国的经济制度变迁入手,才能找到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原因,正确把握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趋势。

2非正规金融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2.1制度环境变迁:非正规金融的产生的制度需求因素

分析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从逻辑上讲,如果法律上或政治上的某些变化可能会使制度环境发生变迁,并导致利用现存的外部利润机会获利成为可能,那么与制度环境相关的制度安排就会处于非均衡状态,不得不做出一些调整或在其边界进行制度创新。

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制度选择从功能上使得金融实际上成了政府财政的一部分。社会资金大都通过财政手段进行分配,银行的作用只是充当政府的“出纳”,金融对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在此阶段,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被普遍禁止;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的货币化水平低,人们在解决其基本生活需要后几乎没有多少货币剩余。因此,虽然我国存在深度的金融抑制,但在这种制度环境下,金融制度的供给与制度需求是相适应的,整个金融制度处于均衡状态,非正规金融根本没有任何的生存空间。

1979年以后,我国开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渐进式的经济体制改革。这次改革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所有制结构和经济资源分配方式的不协调。我国的私营企业不断的发展壮大,对经济资源的需求不断扩大,但在金融资源分配方面,为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仍是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的首要任务,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无暇顾及,个私企业从正规金融部门融资变得十分困难。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当正规金融的进人变得更昂贵时,中小企业必然会寻找新的金融服务机会、形成相应的规则和约束并使之合理化,即从非正规金融部门筹集资金。

其次,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控制程度也有所改变。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政府利用其在政治、经济资源上的绝对的控制权,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管制。与此相适应的是政府在制度的供给方面长期居于垄断地位,未得到政府允许的任何制度创新都是非法的,以此将其他个人或团体排除在制度创新的空间之外。改革开放以后,政府逐渐放松了对经济活动的管制,将一部分经济资源的控制权从政府手中转移到私人部门,为权利主体的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最后,经济运行的货币化程度日益提高。改革开放后,收入的货币化分配逐渐取代了传统经济制度下的实物分配,我国居民在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之后,积累了大量的剩余货币。为使其货币资产保值增值,社会居民或组织在运用其货币资产时要兼顾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建立在地缘基础上的非正规金融正好可以满足这种要求,因此,数量巨大的民间资本所有者受利益驱动而成为非正规金融的供给者或中介人,将小规模的短期储蓄集中起来,为各种类型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资金供给,促进货币或资本向投资转化,对正规金融产生“挤出”效应。

2.2正规金融制度变迁: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制度供给因素分析

虽然在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环境变迁中成长起来的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对金融制度服务产生强烈的需求,但在我国,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只是正规金融制度的接受者。我国的正规金融制度变迁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即它是由政府通过法令等手段进行的,政府在制度选择与制度变革中处于主动地位,是正规金融制度的决定者。由于制度供求主体的地位不同,两者的制度效益分析的出发点也不尽相同,对于作为制度接受者的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来说,只要现有的制度安排使得其净效益不是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中最大的一个,就会使其产生对新的制度服务的需求和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以及新制度的潜在供给,即原有的制度安排因供给不能满足需求而处于非均衡状态。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其制度变迁的供给虽然也是建立在制度成本和效益分析的基础之上,但所依据的不是制度的个别净效益,而是制度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由于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中存在个人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差异,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因制度变迁的供给不足而导致的制度非均衡是一种常见的现象。这一点在我国的正规金融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改革开放后,国民收入的大部分以各种金融资产的形式,经过银行完成由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原有的“大财政、小银行”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家利用财政手段支持国有经济发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使得国家在金融制度安排和变迁过程中必然要加强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通过国有金融系统对金融活动垄断,从居民储蓄中获得大量的资金剩余,为公有制经济发展筹集所需资金,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采取制度性歧视政策,尽量少地满足其融资需求。由此可见,政府作为金融制度的供给者,由于受到自身偏好以及意识形态的影响,在进行金融制度安排时并不一定以国民财富最大化为目标,必然会导致制度供给结构扭曲。即使政府能够克服以上影响,但由于其有界理性、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以及设计、建立金融制度安排所需信息的复杂性,它仍然不能校正制度安排的供给不足。此外,由于政府缺乏管理市场经济的经验,对变革的金融制度供给采取“摸着石头过河”方式逐步进行的,对正规金融制度的强制性变迁存在着认识和组织、发明或引进、菜单选择、启动时间等四重时滞,因此这种强制性的金融制度变迁并不能完全反映市场的需求。

在金融制度变迁中,即使政府放松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金融行业的经营特点也会造成金融服务的供给不足。首先,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正规金融机构逐步成为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兼顾成为其经营目标。商业银行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对贷款行为进行规范,信贷标准日趋严格。而民营中小企业由于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比大企业要高得多。正规金融部门对中小企业群体自然会抑制其贷款冲动。另外,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具有“时间急、频率高、额度小”的特点,正规金融部门贷款手续繁杂,不能及时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时“频率高、额度小”的资金需求也提高了银行提供单位贷款的交易成本。

由于政府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以及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特点,使得我国的银行信贷分配存在严重的不平等现象。据资料显示,在我国整非国有经济部门从国家银行系统中获得的贷款不足银行贷款的20%,有组织的银行系统中80%多的信贷都被分配给了国有经济部门。而在直接投融资中,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被定位于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在股票发行中,有限的额度基本都被分配给国有企业,迄今为止,股票市场中,上市的民营企业不足10%,通过发行股票筹资的比重则更低。

3结语

总之,在我国经济制度发生巨大变革的社会背景下,制度环境的变迁不仅生产出对非正规金融有着强烈需求的中小企业,也生产出拥有大量货币剩余的私人部门和允许多样化权利主体进行制度创新的基本的制度安排。由于正规金融制度的供给不足,金融制度供求失衡意味着现存制度下的巨大利益空间,因而孕育着巨大的制度变迁收益。为了争取现有制度安排下不能获得的外部利润,他们必然会在现有制度的边际进行金融制度创新,导致我国非正规金融最终得以产生,发展和壮大。由此可见,我国的非正规金融具有内生性,因此对非正规金融不能采取简单的取缔态度,必须通过立法途径引导非正规金融合法化,正规化,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联系到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世界性金融危机冲击的现实,政府更应当充分发挥非正规金融的优势,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

参考文献:

[1]杜朝运,许文彬.制度变迁背景下非正规金融成因及出路初探[J].福建论坛,1999,(3).

[2]曹洪军,窦娜娜,王乙伊.信息不对称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5,(4).

篇7

【摘要】“余额宝”作为一种新兴的第三方贷款销售平台,刚刚出现就对我国的金融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日常生活网络化的 21 世纪,投资网络化也将必然成为未来发展的趋势。随着我国金融领域在网络方面的创新,也对法律法规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人应当顺应网络化发展趋势,弥补我国法律在网络投资这一方面的空白,本文仅从经济法简论之。

【关键词】余额宝,证券投资,法律,网络化

2013 年 6 月 13 日,余额宝正式推出“余额宝”这一业务,余额宝用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内,既可以随时用于余额宝消费、付款等支出,同时也能够购买货币贷款投资收益,获得增值。余额宝的操作流程并不复杂。用户将自己余额宝中的资金转入余额宝用户,后者中的资金平时用于投资金融产品,而当用户需要用钱时,可直接从余额宝用户提取。

余额宝实际上是将贷款机构的贷款直销系统内置到网站中,用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的过程中,余额宝和贷款机构通过系统的对接将一站式为用户完成贷款开户、贷款购买等过程。而目前仅有天弘贷款“增利宝”一家贷款机构作为余额宝的对接贷款机构。

用户存在余额宝的投资所获取的利益并非是银行利息,而是投资货币贷款的收益,银行利息至少在国内是无风险的,而投资货币贷款尽管投资风险极小,但并不属于无风险投资。贷款机构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较弱,一旦贷款出现大幅缩水或投资者集中赎回投资的情况,而贷款手中所持流动性资产又不敷支出时,曾在 2006 年就出现过这种现象,这将是对货币市场贷款重要一击。货币市场贷款必将面临严重的被动局面,这种情况在 2006 年就曾出现过。

T + 0 交易适用于用户的不固定性,同时余额宝可以给用户贷款,使用户可以用此笔钱投资、消费,更多的消费者会选择使用余额宝。以前对于现金的管理一直以传统货币独占鳌头,但是因为传统货币不够方便,在 2012 年,贷款机构就要用投资者拥有或借用的资金来替客户先垫付资金,此时是最早的 T +0 产品的赎回过程。

虽然省略了传统货币带来的不便捷,但如果销售量增加,对于中小型的贷款机构的资金流动量是重大压力,此时需要贷款机构提出高效的营销方式来度过难关,不论是哪里信用体系没有 100%完善的,虽然淘宝推出天猫利用成交数建立信任度,但是对于信用体系依然不是完全靠谱的,信用体系需要国家政策的制定和支持。

如此看来,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小额价值、数量较少的商品后由作为第三方的直接余额宝垫付,操作流程简单、方便,快捷。而增利宝则是作为一种货币贷款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直接被消费者购买。

相对于用余额宝购买商品只能在网络上进行的局限性,用户将资金存放于银行零风险,以及购买商品的平台不受约束。由此而来,更多的人信赖有实力的贷款机构名而非排名 50 名左右中小型贷款机构,大型贷款机构介绍的产品也更受欢迎。

证券投资贷款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贷款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贷款托管人托管,由贷款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炒股、债券等金融手段投资。人们平常所说的贷款主要就是指证券投资贷款,它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投资者通过购买贷款的方式来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

证券投资贷款的设立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通过发行贷款股份成立投资贷款机构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机构型贷款; 二是由贷款管理人、贷款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贷款契约设立,我们通常将其称为契约型贷款。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证券投资贷款基本都是契约型贷款。

随着网络在社会应用中的普及,网络已经成为大众化的工具,网络也逐渐深入到金融行业中,银行销售的产品也将目光转移到互联网上,其中也包含贷款。银行以往的收入来源主要依赖于储户的存入银行的钱来获得利息差额,像余额宝这样的新式业务渐渐融入老百姓的生活,影响老百姓传统的投资、理财理念,虽然现在这种新的网络贷款形式没有像银行的存蓄业务一样被大众完全接受,但是作为网络的金融界势必会对传统的商业银行造成严重冲突,同时网路上的金融行业一定有更加开阔的发展空间和市场,必将成为金融 IT 及大数据挖掘机构的新宠儿。

虽然我国在证券方面法律不断加强如《证券法》、《证券投资贷款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但是依然不及贷款业法律。liuxue86.com

证券投资贷款的法律依然不够完善,没有以此为主导的相关法律法规,甚至连较为相配套完善的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没有一套完善的证券投资贷款法案,对于在贷款中产生的问题,政府即使参与进去监管,但是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保障,政府也很难有效担任起监管的重任,监管的操作性差,监管力度便跟不上去,国外的证券投资贷款具有延续性,法律法规相对健全,而我国到现在为止,监管贷款行业的机构如中国证券业协会主要要求大家以自律为主,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利,一次监管的力度一定会受影响。

目前,我国网络证券投资贷款的法律制度还处于空白状态。我国2012 年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贷款法》,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部门规章均未出现与证券投资网络化相关的条文,这也让目前的网络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缺乏相关保障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投资现状。

这要求有关国家权力机构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章的制订,弥补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的空白,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尽量规避法律的滞后性。从而,为调控证券投资网络化中出现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法律上的支撑。同时,我们也应当完备相关执行、监督体系,确保相关法律得以准确适用、实施。

余额宝的一经投入市场,便以惊人的迅猛速度发展,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未来网络证券投资贷款将会为我国金融界注入一股新的力量,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在我国金融界发展创新的同时,法律应当与时俱进,跟进时代的发展步伐,适应社会的广泛需求。

参考文献:

[1] 欧丽君,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价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8

[2] 王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成长性影响因素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7

[3]大智,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02

篇8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

一、金融消费者的涵义

我国银监会、保监会、证监部门对于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和范围的界定没有统一规定。日本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可以这样理解,金融消费者是自然人,他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行为实质上是为了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不健全使消费者保护缺乏依据

现行的金融立法多侧重金融机构的安全与效益,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少于规定。我国没有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目前仅有的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然而这两部法律中并没有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概念,更没有如信息披露、权利救济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具体规定。

(二)“混业商品”的保护缺位

随着金融业产品不断创新,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推出了兼具多重特质的“混业商品”,混业商品的独特优势使其成为金融消费者热衷购买的商品。①然而我国的机构监管模式下,各机构往往按照各自所属监管部门的要求来销售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从而“混业商品”与相对于单一功能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之间就出现了保护缺位,以至于真正出现纠纷时,如何解决成为难题。

(三)金融交易中信息不对称损害消费者权益

相较于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在产品性质、价格以及质量等方面存在信息劣势。一些金融机构避重就轻,少披露或不披露对金融商品销售不利的信息。如在一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时,不披露或介绍时对产品风险一笔带过,一味鼓吹其收益,误导消费者做出不当的购买决定。②

(四)金融消费者金融专业知识缺乏

随着金融商品和服务逐步由储蓄、保险、股票向投资、理财、信托转移,金融消费者面临着更高的专业壁垒,对金融知能的要求更高,不仅需要具备金融常识,了解金融法律法规,还需要学习使用金融工具,熟悉金融市场运作。然而,目前我国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的金融消费者普遍缺乏金融专业知识,尤其是受教育水平低收入消费者人群。这些消费者仅凭有限的了解做出购买金融产品的决定,往往出现利益受损的后果。

三、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

在现行金融立法中,明确保护消费者的目标,增加金融消费者的民事权利,金融机构诚信、保密义务以及金融机构民事责任承担的内容。在基本法律中规定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原则、含义、范围等内容,在一般法律中,对程序性问题和基本制度问题作出详细规定。未来制定专门性法律法规,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更深入、更广泛地统一保护金融消费者。增加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另外,建议针对近期在金融领域迅猛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中出现金融创新业务,尽快修订现有法规或制定专门法规,以满足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创新要求。

(二)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间协调机制

分业监管体制下,“一行三会”设立了各自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但机构间职责分工不清楚,联系较为薄弱,亟待建立各保护机构之间协调机制。③建议通过国务院立法形式规定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实施细则,确立该机制的国务院领导地位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牵头”作用,将金融消费者保护列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目标之一。

(三)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义务

应学习西方国家成熟的信息披露制度,强调金融机构对金融商品的说明义务、金融风险的揭示义务、和对涉及消费者重要权利事项的告知义务。制定各领域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标准,包括真实、准确、完整性标准、易于理解性标准、时间性标准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力度,确立民事赔偿责任,并加强执法力度,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四)加强消费者金融教育

建立“金融监管机构及各派出机构总体协调、协会全程协助、服务机构直接负责”的三位一体机制,为消费者提供公正的,系统的,实用的金融知识教育和咨询服务。④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手机短信平台等多媒体渠道,引导消费者识别金融产品设计、销售各环节的金融风险。针对规模庞大的网民,可以通过开设并维护金融教育网站,为网民提供开放式的图文并茂的免费金融教育活动。

作者:马越 单位: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林玲.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4.5.

②赵煊.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5.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