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1 17: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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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原因归纳起来,物料提升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制造方面
主要是制造厂家不按标准和规范要求生产,这其中有两个原因:一是厂家本身对标准和规范不够理解或理解不透;二是厂家为了降低成本迎合市场,人为取消一些安全保护装置。
(1)无安全停靠装置。这是很重要的一个安全装置,当吊篮到达建筑物的
基层需要卸料时,可以放下该停靠装置,使吊篮落在架体上。此时钢丝绳处于松弛状态,以缓解钢丝绳的疲劳和保证工人进入吊篮卸料的安全。目前工地中很大一部分提升机没有这种装置,有些生产厂家人为地不把这种停靠装置加装进去,也有些是设备操作人员故意拆除该装置,在作业时不愿使用停靠装置,这都是不合规范要求的行为(这是非常危险的,应该坚决纠正,否则停止使用——编者)。
(2)采用单根钢丝绳。现在有许多提升机仍采用单根钢丝绳悬挂吊篮的做
法,钢丝绳在运行中的载荷较大,经常出现钢丝绳断裂造成吊篮坠落的事故,因些规范要求必须采用双根钢丝绳悬挂吊篮。常见的有两种方式:一是采用了四绳提升机钢丝绳的串法或双筒卷扬机的安装方式,降低单根钢丝绳的受力荷载;二是吊篮上安装动滑轮的方法,钢丝绳通过天梁上的定滑轮,再通过吊篮上的动滑轮,这样可以使钢丝绳的受力载荷降低一半,可以有效地防止因过载造成的钢丝绳断裂。
(3)对高架、低架提升机安装要求区分不清。通常我们指超过30m以上的
提升机为高架提升机。高架提升机在安装时与低架提升机相比要求更高,而厂家却往往忽视。比如规范上要求高架提升机不能采用摩擦式卷扬机作为动力、不能采用缆风绳只能用附着架、高架提升机要有下限位装置和缓冲装置等。
(4)吊篮无安全门。目前吊篮不安装安全门已非常普遍,设备操作人员图
操作方便,随意拆除吊篮安全门,规范上要求的必须有安全门并宜采用联锁的形式。
以上4条,都是JGJ59-99标准中规定扣分的(作为生产厂家,生产这样低劣的产品,实该关门整顿——编者)。
2.安装方面
目前的提升机大都是施工企业自己安装,由于技术力量薄弱,人员素质差,不懂标准和规范要求,在安装中存在有许多问题,因此急需规范这方面的管理。
(1)架体基础不稳。规范上明确规定高、低架体安装时对基础的具体要求:
高架提升机的基础应进行设计计算;低架提升机在无设计要求时,可按素土夯实后(承载力不小于80kPa)浇G20砼,高300mm。可是现在很多提升机都没做到,有些更是没做任何基础,仅仅将架体立于地面,使架体的稳定性受到影响。
(2)入口防护棚搭设不规范。主要问题是防护棚搭设的强度,即防坠落物
的冲击能力不足,另外就是防护棚搭设的面积不够,规范规定防护棚搭设要求是低架前后3m、高架5m左右,宽度稍大于架体宽度。
(3)卸料平台搭设不规范。卸料平台搭设稳固与否直接影响到操作工人的
安全,这也是井架高空坠落事故的主要原因。严格要求来说,卸料平台应该做成独立式平台,即该平台的搭设只能是单独从地而立杆或建筑物拉结的形式,不能与脚手架连在一起,以避免影响脚手架的稳固。
(4)附墙架和缆风绳安装不规范。附墙架和缆风绳是稳固提升机架体的装
置,最大问题也是安装不规范。比如,附墙架要求间隔不大于9m,缆风绳应10~15m设一组,且每组4根。另外,缆风绳材料要求采用圆股钢丝绳,安装时要有适当的拉紧力等等。
(5)上下极限限位器不安装。这分别是防止吊篮冲顶和直接与地面撞击的
装置,是非常重要的安全保护装置,特别是上极限限位器不能省去。
(6)楼层停靠门安装不规范。规范要求该停靠门高1.8m,且与架体保持一
定距离,并宜采用连锁装置。
(7)无立网防护或立网防护不全。这方面施工企业往往不够重视,其实这
不仅是安全防护的需要,也是文明施工的需要。
3.使用方面
如何正确使用和操作设备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说人的因素是关键。由于建筑工人素质普遍较低,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同时安全培训力度不够,也往往造成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
(1)设备使用保养维护不够。设备操作人员对设备性能不了解,对设备缺乏保养维护,造成比如电动机、减速机、卷扬机等设备漏电、异响、振动,从而使设备使用寿命大大降低,也直接影响现场的文明施工。
(2)随意拆除设备上的一些安全保护装置。比如上下极限限位器、安全门、安全停靠装置等(这是最重要的安全装置——编者)。
一、建筑施工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接连发生,充分暴露出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二是对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还不够得力,有的责任没有真正落实,措施没有真正到位;三是在企业经营规模扩大和建筑施工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管理粗放;四是一线操作人员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较差。
二、预防为主,在条款中加入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内容
1、招标文件及其相应的合同条款中,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措施提出明确和具体的要求。需要制定安全措施的方面包括各类基坑支护结构、各类临时支撑体系、大型施工机械(塔式起重机等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各类脚手架和作业平台、临时用电系统和电动机具、设备、“四口五临边”防护、现场消防安全、高空作业、(防高空坠落和坠物打击)、现场周边环境安全,等等。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在报价时针对施工安全措施进行单独报价。
2、投标文件中除施工现场的
总体安全管理措施外,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方案和组织措施都必须分别配以相对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必要的计算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责任人和岗位职责,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理预案,特殊专业工程还应制订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等等;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中应就安全措施进行单独列项报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投标人必须在“措施项目”中就安全措施单独列项进行报价。
3、评标办法中,对施工安全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内容,把对安全保证措施的评审作为技术标评审的重要内容,并设立安全保证措施评审的合格标准,投标人的安全保证措施不能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标准的,应作为废标条件之一施工安全措施的评审
甲,采用综合定量评标的,除响应性评审中应当体现对招标文件中对安全措施要求的响应外,应当对安全措施和安全保证体系独立设立评分标准,安全措施的评分不得少于总评标分值的5%;评审的标准应包括安全安全措施的完整性、针对性、科学性、合理性、与国家有关规定的符合等等;
乙,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安全措施作为符合性评审的重要方面进行评审,安全措施不完整、缺乏针对性、不合理或不能满足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的,不得进入后续的评审,也失去成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与安全措施有关的费用构成投标人个别成本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在评判是否低于个别成本时必须纳入评审范围,对其报价与措施结合的针对性、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评判。丙,有关安全措施的评分或评审细则应当分类细化,属于技术标的评审内容的,在技术标评审的标准中设立标准并分别细化(如总体安全措施,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安全保证措施等等),属于符合性或响应性评审内容的,在符合性或响应性评审的标准中设立标准并分别细化。
戊,施工和监理合同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纳入明确安全责任、安全目标、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岗位人员要求$奖罚规定以及其它与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和要求有关的条款。监理合同条款中应当确立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权威,确保监理工程师能够充分发挥安全监督作用,杜绝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
三、加强日常管理
1、监管的方式手段要改变。一是要主动出击,建立稽查、巡查队伍,无论是在建工程项目还是拆除项目,无论办了手续的项目还是没有办手续的项目,无论是普通区域的工程还是开发区、高教园区的工程都不能忽略,要全盘纳入监管范围;二是要抓住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监管要针对出了问题的企业,出了问题的地区,让有安全问题的企业、工程项目不得安宁;三是要改变单一的运动式检查,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2、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
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大力奖励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严肃查处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息记录。
关键词:教案,知识产权,著作权法
一、问题的提出
2002年5月30日,重庆市语文教师高丽娅将自己所在的小学告上法庭。原告诉称:根据被告要求,在1990年至2002年期间,原告先后交给被告48本教案,被告在收取、检查教案后没有及时归还给原告。在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下,被告仅退还了4本,其余44本已被被告销毁或卖给废品站。原告认为,教案是个人智力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学校检查之后应该退还原告,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教师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44本教案;赔偿损失8800元以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但被告认为,编写教案是教师的本职工作,而教案本是教学中使用的物品,就象上课时使用的粉笔一样,学校拥有教案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在检查完教案后,可以不退还给教师,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该案已经历了法院驳回,原告上诉。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艰难历程,目前仍在进一步的审理过程之中。
一石激起千层浪,此案一经媒体批露,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由于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的、直接的涉及教案的规定,本案引发了法律界和教育界的很多思考:教案是否具有知识产权;教案到底应归属教师还是归属学校;学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权,还是附载在教案本上的智力成果权益。
二、教案的属性
1、教案的概念。教案是教师备课中以课时为单位设计的教学方案与计划。教案直接关系到上课的质量,其规格、式样、详略等均没有统一标准,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确定。教案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1)课程的基本信息。包括:教师姓名、班级、学科名称、课程主题、课程类型、上课时间等。(2)教学目标。目标所表达是预想的教学结果,通常以教学结束之后学生能够做到什么的方式进行表达。(3)教学资源准备和利用。课时计划应列出所需教学资源,包括:教科书、参考书、学习材料、视听设备、具体模型等。(4)教学进程。教学进程是指一堂课的教学内容的详细安排,其重点考虑教学中使用的教学形式和方法,是采用全班教学、小组教学还是个别教学,是用讲课、演示法、说明,还是运用讨论、游戏、提问等方法。采用何种形式与方法主要视具体情况加以综合利用。教学进程是教案的最核心部分。(5)评价学习效果的设想。评价学生是否实现了每节课的目标,是教师的一项重要工作。(6)其他可能部分。包括:教学意义、教学重点与难点、布置作业、特殊说明等。
2、教案是一项知识产品,应享有著作权。(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文字作品等”,显然,教案作为教师备课中以课时为单位设计的方案与计划,付出了教师极大的时间、精力、智力与劳动,凝结了教师丰富的教学积累和深刻的思考规划,其本身又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因而无论教案是否发表,应属一项智力成果、知识产品。(2)教案享有著作权。我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于教案完全可以通过书写、复印、印刷、录制等丰富各异的手段和方法予以复制,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可复制性”的要件,因此,判断教案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关键在于教案是否具有独创性。所谓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由独立构思而成的属性,作品不是或基本不是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作品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此也曾作出解释: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而来。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观依据,是区别不同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2]教案是教师根据各项具体情况独自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序演推而来,而是教师运用系统方法、以具体学生为出发点进行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案和结晶,更重要的是,教案真实地记载着教师各阶段的教学水平、教学经验积累的过程。作品的独创性在教案的第四部分教学进程和第五部分评价学习效果的设想中体现得尤为显著。因此,笔者认为:教案具备了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的特征条件,享有著作权应无争议。
三、教案是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教师个人享有
1、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可见,一般的创作作品归作者个人享有,只有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下,代表单位意志进行的创作,其著作权才归单位所有。
2、职务作品的权属规定。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个人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作者使用外)。此外,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指主要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对于这种情况,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而其他权利则属于单位。[3]
3、教案是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教师个人享有。结合本案可以分析得出:首先教案的写作是教师为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而编写的,完成教案是教师的一项本职工作,学校是通过收取、检查教案的方式对教师的教学进行监督;其次,根据《教师法》第八条之二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可见,教师编写教案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完成教学的重要义务,因此,教案具备了职务作品的特征要件,应属职务作品;再次,在一般的学校与教师签定的聘用劳动合同中,都会有“在聘用其间内,教师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努力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以及其他任务”的条款,可见,编写教案就是教学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在目前学校与教师签定的聘用劳动合同中一般都没有关于教案权属的具体条款;最后,教师编写的教案,既没有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也不属于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更不是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作品,而是教师根据各项具体实际情况独自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因而,根据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教案是教师的职务作品,属于一般的职务作品范畴,其著作权归属自然不言而喻,归教师个人享有,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四、学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权
1、作品与作品载体。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创造成果。作品在借助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时,往往要附于某一物品上,该物品即作为作品载体,如载有小说的图书,以及载有教案智力成果的教案本等。作品与作品载体存在显著的区别。作品载体是载有作品的物质实体,属于物权保护的范围。而作品作为著作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永久性的特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4]
2、著作权与物权的区别。(1)权利的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特征,物权的客体则是实实在在的有形物。(2)权能的可分性。著作权的同一权能可以处分多次,而物权的各项权能却只能处分一次。(3)权利的保护期不同。著作权的保护期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保护期届满即丧失著作财产权。物权则没有期限,只要原物存在,物权即存在。(4)当著作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著作权通常让位给物权。比如一幅绘画,当物权转让给他人时,著作权通常还在原权利人手中,如果著作权人行使权利,要以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这势必发生冲突。当二者不能达成一致时,著作权将让位物权而无法实现。[5](5)权利的限制不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措施,物权则具有强烈的排他性。(6)侵权形式的不同。著作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与作品物化载体无关。物权侵害的主要行为,往往直接作用于物本身,表现为侵占、妨害或毁损等。
3、学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权。在本案中,被丢失的44本教案是原告教师独自选择、设计、综合、撰写以及多年积累的结果,教案本则是载有教案的物质实体,所以,综合上述分析,教案的著作权与教案本的物权理应均由原告享有,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而学校将44本教案本销毁或卖给废品站,其侵权行为表现为对教案本的物权的妨害或毁损,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利,但并没有实施抄袭、剽窃或篡改原告教案的事实与故意,因此,学校侵犯的仅仅是教案本的物权,而非教案的知识产权,应采用民法的原则和规定进行调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十七条“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应当折价赔偿。”的规定,学校理应赔偿遗失原告教师44本教案本的损失。
结语:透视本案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其实主要反映了我国著作权法中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权属以及相关保护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与深入,由法律殚精竭虑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权属明显多此一举,不合时宜,现实的实践早已经突破了法律原先设定的原则与框架,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在这个问题上仍沿用原法、进展不大,笔者在此认为:职务作品的权属不妨由劳动者与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采取这样的方式将有助于避免纠纷、提高效率,符合当事者意思自制的原则与法制的人文精神。
参考资料:
[1]参见王少冗:《教案的所有权到底归谁》,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3年7月31日,第2版
[2]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
[3]参见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9页
【关键字】建筑施工;施工安全;施工管理;问题
在目前的建筑施工作业过程当中,我们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基本指导原则,把施工安全管理与安全知识教育作为进行施工安全管理的科学方式,把施工安全技术及安全防护措施作为支撑途径,对建筑施工实施科学的安全管理,达到安全施工生产的主要目的。
一、施工安全技术及安全防护措施
1施工安全技术及安全防护措施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与安全防护措施指的是,针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探究的基础上来确保施工基本要求,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指导方针,从建筑施工的基本特征入手对施工安全所潜存的内在规律进行深入的探究,针对施工作业当中有可能会发生的安全事故及安全问题开展全方位的预测,在施工技术、施工管理方面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这样才能够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出现,将施工安全问题的发生概率降到最低的程度。
2施工安全技术及安全防护措施的重要作用
2.1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起到巨大推动作用,同时可促使施工安全管理水准得到显著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的进一步加强
目前的建筑市场大环境下,我国建筑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建筑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当中,施工技术、施工工艺逐渐变得复杂起来,为使得职工安全得到有效的保障,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当中,可采取行之有效的施工安全技术及安全防护措施,把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有效综合起来,促使本企业社会影响力得到显著提升,要知道,唯有提高自身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才能够为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2.2促使施工人员安全施工技术水准得到显著提升,丰富劳动力市场,增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在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当中,大部分施工人员出自农村地区,都是一些没有经过专业的施工培训的农民,因他们知识水平较低、缺乏专业的施工技术、欠缺一定的安全保护观念,为此,则需对广大施工人员进行专门的定期知识培训,转变其固有的传统思想,提升其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及安全防护,这样才能够促使施工效率及社会生产力水准得到显著的提升,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上一个全新的台阶。
2.3对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是创建和谐社会的需求
建筑施工有着自身独特的特征,在建筑业中,施工事故频发是很常见的一件事情,然而,施工安全问题的出现都会在不同程度上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或多或少的危害,给施工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建筑施工作业当中,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对于整个建筑施工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则需要在平时的时候提升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观念及安全技术具体操作,严厉避免有违规施工的情况存在,可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施工安全问题的发生,这样才能够将施工安全问题发生概率降到最低,使得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最佳的保障,这对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创建和谐社会有着很大的帮助作用。
二、施工安全技术及安全防护基本措施
建筑施工安全只有得到有效的保障,才能够促使施工安全目标得到最终的实现。在建筑施工作业当中,施工企业需从建筑施工中潜存的不安全性要素、施工安全等方面的准求,采取与之对应的保险、保护、救助等一系列安全技术及防护措施,与此同时,施工安全技术与安全防护是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主要内容。
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教育培训系统,创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排专门的安全管理工作人员针对建筑施工安全问题进行定期检查,从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着手进行安全方面的工作。作为施工企业则需创建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机制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规章机制及具体操作流程,施工项目负责人要肩负起建筑施工的具体责任,真正的落实安全生产机制,安排专门的安全管理工作人员。
2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完全遵循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安全工作的实际安排。建筑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建筑施工的前提性工作,对于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组织、技术及经济文件起到指导性的作用,与此同时,对于建筑施工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一定的保障性作用,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建筑工程具体施工。对施工组织作业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做好施工组织平面工作的分布。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需要针对施工组织各项工作作出科学的安排,以免使得现场施工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防止有影响施工人员施工的问题发生,编制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方案,进行作业流水线的科学安排,以免出现危险性的交叉作用,唯有如此,才能够在科学合理的范围内完全安全施工。
3做好施工技术交底
建筑施工现场当中,需要在施工现场安装安全警示标志,提前做好相关季节性的准备施工作业。建筑施工前期,需要施工部门负责管理技术工作者针对施工技术情况作出详细的施工人员安排,在经过双方签字后加以确定,施工部门则需在施工现场入口的位置、临时用电设备、出入通道入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及有害危险气体等危险的位置,设置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与此同时,施工部门需要从建筑施工各阶段的实际情况及季节气候的改变状况入手,在施工现场采取与之对应的建筑施工安全措施。
三、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措施
大量的建筑施工实例表明:文明施工是保证施工安全的重要前提。这一认识在当前已经获得乐大部分施工企业的重视,唯有文明施工才能够促使施工安全得到强有力的保障,为自身企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1安全文明施工技术系统
建立建筑文明施工,推行文明施工作业。建筑施工具有明前的管理特征,同时对于施工技术有着较为严重的要求,而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紧密相连,共同构成了安全文明施工一体化,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则一定要利用先进的安全文明施工技术,在现有的建筑施工安全规范的基础上做好各项施工作业。施工安全管理与文明施工目标是创造施工生产安全文明状态与对施工安全的一种规范化处理。施工安全文明包含了利用先进的安全文明施工工艺与施工技术进行工程施工作业,然而施工安全文明行为则是对施工安全文明作业的具体实际操作。
2施工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作为建筑安全生产的关键性构成单元,其中,施工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互相影响、互相作用。施工安全不仅仅需要促使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有效的保障,并且需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这对于促使工程质量及工程效益的提升有着实际性的作用。
结束语: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过程当中,需调动一切能够动员的力量,发挥每位施工人员及技术人员自身的专业素质及专业能力,为创建安全的、高质量的建筑工程贡献自己一份专属的力量,同时为创建安全生产所努力,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
参考文献:
作者:张文健 吴纯洁 单位:九江学院土木工程与城市建设学院
裂块层状结构。坚硬的岩层经常会被具有规律的裂隙和切面切割成为较大的结构体。块体之间的相互吻合和挤压,物性之间为同性体,此结构在裂隙中常常出现。碎裂块的结构。岩层被裂隙、节理等规则或不规则的结构面分隔,物性的特征是非均质各向异性体,这种结构出现在规则的冒落带内。散落体的结构。岩体被不同的组结构面分切,呈小碎块、小颗粒状,物性特征为非均质各项异性体,这种结构出现在不规则冒落带内的机率很高。采空区的“活化”机理冒落带岩体的结构为碎裂结构或散落结构,之间存在的空隙率和残余碎胀系数。裂隙带存在的岩体属于块裂结构,岩体之间相互咬合。这样就会形成铰接砌体岩梁悬臂梁的结构和半拱形结构。采空区中部是完全的下沉区域,冒落的断裂岩块承受着各个方向压应力的作用,因为破裂岩块不可复原,所以岩块裂隙存在的时间很长,由于受到上部的负载压力的作用时,会产生几次压密,地表沉陷的几率就相对比较小。采空区砌体岩体梁结构稳定条件和失稳形式有相关研究表明,开采开始带结束并岩移稳固后,采空区的边缘可能仍然存在没有被冒落岩块充填好的空洞,其旁边的采空区形成上覆岩层的复合砌体梁结构。砌体梁之间有仍存在明显离层区(图略)。对非完全采动的采空区也同样存在着类似砌体梁的离层区,这些区域采空区的覆岩“活化”主要形式是,外力与外因作用之下岩块的结构失稳,并由此而造成的裂隙与离层再压密产生的。荷载大小对覆岩移动与地表形变影响的分析对此实行最实际的实验方法,就在采空区上面覆岩层基本稳定、结束之后,在试验的基础上采空区呈现逐级地加大荷载,经过实验加载后覆岩中的位置位移来探讨采空区之上的覆岩体,在荷载改变的作用之下形成的规律。实验I中的荷载施加到受力的2侧,其中第1处距离开切眼40m(c点),第2处距离停采线60m(d点);实验II中所加的荷载中第1处距离开切眼10m(e点),第2处位于其中央距离开切眼150m(f点)。在每个点分别施加了一样大小的荷载,分为一二三级加载,逐级的大小为0.205MPa,0.615MPa,1.435MPa。需根据相似的实验方法来探讨研究其实验的结果,对其的覆岩“活化”原由进行研究和总结。将采空区划分为失稳的运动形式、覆岩的结构与冒落带岩体结构类型。经过观察和测定加载后观测位移点,研究随着荷载的变化,采空区中“三带”残余变形量变化的规律,建筑物与采空区位置相对不同时,地质的变形值在采空区的不同地段变化的规律。
采空区问题治理方案的选择程序目前,国内外还没有相对较完善的技术规程和规范应用于采空区的处治技术方面。在建筑物的下面伏采空区稳定方案筛选,首先要考虑到采空区的规模、成因、埋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及矿的采用方式等很多因素,还要考虑与经济条件、地基条件、施工技术等相关联。在通常的情况下,不同的采空区的处理方案不同,而且也没有什么可比性。对于采空区的治理方案选择,先应根据建筑工程具体特点,充分考虑到采空区地基的条件与施工条件,之后通过对待选择的几种处治的方法,在经济上、技术上及施工进度等方面来进行综合考评选择,选1个或者几个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又可以满足施工的进度要求处治的方法。建筑物的下伏采空区处治的方案选择步骤,(图略)采空区问题治理的选择原则方案选择必须遵循以下的几点原则:在不同的塌陷区,通过工程勘察、稳定性分析及严格的调查之后,如果不能符合工程要求,就应该实行加固的处理方案。采空区的治理方案选择应该结合建筑工程特点,同时要考虑地基的条件及施工的条件因地制宜。采空区问题处理的方案要能保证工程的质量必须可靠,不留任何隐患,用以保证工业厂房投产之后的安全和后续工程的施工安全可靠。应确保施工的设备简单,采空区的治理方案拥有较为成熟的施工工艺,设计可靠,方案可行。在经济上要有合理性,并且考虑治理工程的工期。沙沟亦煤矿采空区的治理方法对于采空区问题的治理是项大投资和有很深远影响的、区域性的、相关地质问题的治理方案与工程。采空区的治理方案有很多。在一定的资料调查和大量的研究中,应该发现并制定出不同的方案来治理采空区。可行方案的建立就是帮助解决相关问题,因为最后方案的采用是看其可行性与可靠性。到底这1方法是不是有效,可靠可行的方案集是不是就是“最优”的方案是关键因素。因此为您提供最为可行方案集。现在采空区的治理方向和研究水平都有很大的提高。其特点是先着眼于特定的采空区的特征,重视实践的经验,分析和研究采空区内外环境的特性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提出各种的设想方案,然后通过比较与筛选,提出一些可行的方案。依据系统层次性和系统工程学原理,经过对实际过程分析,利用层次的分析法和模学相关的理论,建立优选采空区的治理方案评价体系,对有关采空区的治理处理方案集进行相关调查及研究。
经过对沙沟亦煤矿采空区的了解,地质环境、基本特征、破坏特征与变形,综合各种处置措施及稳定性评价,多方面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较为全面的研究和论述,总结出了几点:煤矿采空区的面积太大、形状分布不规则,井下的维护不好,采空区现在较为稳固,但内部发生了顶板岩体与冒顶塌落的变形。该处的地质层主要是,泥岩、第四系的黄土和侏罗系的砂。在降雨或人类工程的活动之下,容易造成采空地区的塌陷。经过对沙沟亦煤矿采空地区的基本情况调查,此处的采空区失稳和破坏并致使地面塌陷的主要因素是:煤柱压迫底板和底鼓造成顶板坍塌、煤柱破坏。
关键词:建筑;安全管理体系;职业安全
1国外发达国家建筑安全管理体系
对于一些发达国家来说,他们在建筑安全管理方面做的比较好。特别是德国、英国以法律法规确立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作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础,注重强化政府监督职能,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协调的中间作用,通过企业自治自律,达到以人为本,促进工人自觉维护生产安全的目标。
(1)德国的建筑安全管理体系
a.德国建筑安全管理的基本机构。德国建筑安全管理的基本模式立法、监督和执行三部分。德国政府设联邦社会与劳动部,下设劳动保护委员会,各州、地(市)均有其分支机构。联邦和州有立法、监督的双重权力,行业联合会及其相关的组织(如安全工程师协会、安全联盟等也具备监督的作用)。企业的责任就是自觉、严格地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
b.行业联合会。行业联合会属非政府、非盈利机构,与政府机构共同监督企业对各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德国建筑工伤保险协会就是现有的35个行业协会之一。法律规定:每个企业和员工都必须是某个行业联合会的会员,并要根据工资额度和工作的风险度交纳会费。会费除用于预防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及咨询、行业规程编制和监督外,还用于保险。在德国,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行业联合会组织。在对事故进行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由行业联合会处理理赔等相关事务,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劳动保护委员会。此报告也是劳动保护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这种做法的优点是:行业联合会成员以行业专家的身份组织、参与事故调查,有利于公平、公正、公开处理行业内的事故,政府也摆脱了事故牵涉的各种事务纠缠。
c.安全工程师协会。安全工程师协会是民间组织,由各行业的安全专家和管理人员参加。协会的主要功能是:与国家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安全法规和标准,对上岗的安全工程师进行专业培训,组织完成或协调企业的安全工程项目,进行国内外的技术交流等。安全工程师应了解行业的安全状态,熟悉掌握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具备事故处理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在企业中主要提供咨询,并根据掌握的现场情况提交安全状况报告,但无权停止员工的工作,且无处理事故的义务。
d.企业员工的培训。在德国,所有员工必须与雇主签订含有安全生产内容的合同。员工有权知道作业的安全规程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等相关知识,同时遵守事故预防的制度。企业必须对作业时的员工的安全健康负责,并提供装备、规程,采取确保作业安全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员工的培训、教育,既是企业的责任,也是所有员工的权利。德国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认为:知识就是安全。如果员工认识到具体的风险,避开的机会就高得多;如果员工看到了潜在的危险,就会更好地防护自己。员工必须经常地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的培训和自觉安全行为的教育。员工就作业环境中的安全生产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书面报告,并向企业提出建议。
(2)英国的建筑安全管理体系
a.建筑安全管理的基本模式。英国设有健康安全委员会(HSC),该委员会负责制定条例,并就有关安全健康状况向政府报告,它是介于政府与行业之间的组织,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枢纽。委员会的人员由政府指定,但必须有一定的行业人员参加,现由12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健康安全执行局(HSE),是执行条例、监督企业的健康安全体系的职能部门,现有3500人,全部为公务员,其中1/3的人员为安全督察员,2/3为制定方针、规程等工作人员。
b.英国建筑安全管理的法规体系。英国在1974年至1999年颁布和修订多部法律规定雇主具有保证雇员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工作的责任,明确了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和责任。
c.安全与健康监察。英国的安全与健康的监察主要由安全与健康执行局执行,在全国设有很多分支机构。安全调查员根据所颁布的法律,对每个工程项目进行建筑安全监督工作,包括发出强制执行命令和诉讼。
d.工会及行业协会组织。在英国,工会、行业协会等其他组织约有750人,不同程度的参加政府的有关健康安全组织。这些组织经常派人与国家监察员一起到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纠正,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e.企业对安全健康的管理。企业的安全健康管理遵循的是法律法规和开工前完成的、经业主批准的安全与健康计划书。一般来讲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安全与健康方案。在英国一般25人以上的工地就要成立安全委员会,负责工地的安全与健康的日常管理事务。同时要设立安全与健康培训和教育基地,包括用房、设施、资料等配备、购置,收集、安全信息,上岗前的教育、班前教育、进入工地的教育等。英国政府要求企业须尽量通过技术、设备来代替人工操作,以减少危险源。
2我国在建筑安全管理中取得的成就
(1)法律法规体系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颁布实施,奠定了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体系基础,把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引入建筑行业。到2002年我国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用以规范和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初步形成了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规范体系。
(2)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1993年国发(1993)50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了我国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3)安全文明施工
1991年,建设部发出通知,在全国四级以上施工企业所属的施工工地开展安全达标活动,把工程建设安全事故控制的重点放在了施工现场,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这是建国以来建筑业企业第一次全面、系统地组织开展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改善了现场作业人员的生活环境和工作条件同时使安全管理的实施得到加强,减少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应用相关科研成果进行建筑安全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极大地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3结论
综观西方国家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现状,我国现有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具体做法与之相比差距仍然较大。因此,我国的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
(1)政府应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管理与监督的义务和职责。政府职能部门应强化监督职能,弱化管理职能,将大量的日常管理工作,交由行业协会和企业去办。
(2)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中介、行业协会组织,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制度,以充分发挥行业部门或组织的咨询、服务、管理等中介职能。
(3)国家应制定强有力的政策法规,由业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费用,做到专款专用,来保证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费用投入,从而避免建筑市场恶性竞争导致安全生产防护费用不能保证的问题。
(4)应尽快完善全社会的伤亡事故保险制度,用经济杠杆来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5)应全面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同时政府与一些相关组织要制定明确的规定,并通过必要的强制性手段加强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参考文献
[1]王宗怀.对欧美建筑行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模式的理解与思考[J].铁道工程学报,2006(6):87-91.
[关键词] 电力;通信;防电磁;防雷;防静电;防尘;防火;防鼠
随着电力能源需求的不断增大和普及应用,电力通信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它可以提供高质量、高可靠性的保护传输通道,确保继电保护装置的正确动作和快速切除,改善和提高继电保护动作性能,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水平。它可以确保数据采集和信息控制的稳定性,为调度自动化及实时控制系统提供快速可靠的传送信息通道。
电力通信系统提供的通道在电力系统事故的状态下可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控制系统可靠动作,防止电力系统失去稳定性和避免电力系统发生大面积停电的系统事故。因此电网的安全运行受到通信网安全运行直接影响。电力通信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意义重大。为确保电力通信的安全畅通,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了电力通信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中的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以供参考。
1、防电磁干扰
电力线载波通信是电力系统特有的通信方式,它是利用现有电力线,通过载波方式高速传输模拟或数字信号的技术,由于使用坚固可靠的电力线作为载波信号的传输介质,因此具有信息传输稳定可靠、路由合理特点,是唯一不需要线路投资的有线通信方式。虽然载波通信好处不言而喻,但是载波通信在电力线路中所受到的各种干扰也是不容忽视的。
电力通信中电缆是一根高效的接收和辐射天线。另外,电缆中的导线平行传输的距离最长,因此导线之间存在较大的分部电容和互电感,这会导致导线之间发生信号的串扰。电缆处于电磁场中时,电缆上会感应出噪声电压。电磁场在电缆上感应出的电压分为共模和差模两种。共模电压是电磁场在电缆与大地之间的回路产生的,差模电压是电磁场在信号线与信号地线形成的回路中产生的。当电路是非平衡电路时,共模电流会转换成差模电压,对电路形成干扰。由于信号线与信号地线形成的回路面积很小,因此噪声电压仍以共模为主。解决电缆问题的主要方法之一是对电缆进行屏蔽。
电力通信设备也是受干扰的对象,电磁骚扰可能是电磁噪声、无用信号或传播媒介自身变化,它可能引起设备或系统降级或损害,但不一定会形成后果。电磁骚扰仅仅是一种自然现象。电磁干扰则是由电磁骚扰引起设备、传输通道或系统性能下降后果。电力系统中通信设备(其实包含所有电子设备),特别是变电站内设备,处一个十分恶劣电磁环境中,所有带电设备均是干扰(骚扰)源,任何一根载流导线就是一个辐射源。更应该考虑抗干扰措施。虽然电力通信对设备抗干扰能力的要求及设计标准有很高的要求,我们还是应该注意考虑设备机房的屏蔽,以及采用直流开关电源和 UPS ,以隔离电源传来交流干扰信号。
2、防雷
由于计算机、通信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力通信系统中所使用的终端设备精密度和集成度越来越高,这些高精度的设备中内置的集成模块,其过压、过流保护能力很弱。一旦遭受雷电灾害,轻则造成机器损坏,重则造成网络瘫痪、重要数据丢失,对电网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加强防雷技术对进一步提高电力系统微波通信的质量和可靠性,是十分必要的。
2.1 针对雷击侵入通信设备的途径有如下几条:
(1)雷电直击户外输配电线路,而后雷电波沿电力线侵入机房电源设备,损坏通信电源开关、保险及整流模块等。
(2)雷电直击微波天线铁塔,雷电波沿天馈线迅速侵入通信设备,直接损坏与馈线相连的微波收发信机,造成设备损坏。
(3)雷电直击在通信架空电缆线路上,在线路上产生的瞬间过电压,沿电缆金属外皮迅速向线路两端扩展进入机房,损坏与通信电缆直接相连的音频或数字配线架、造成用户电路板损坏等。
(4)雷电直击变电站内避雷针,雷电流通过避雷针引下线流入接地网,造成地电位升高。当设备接地不良,接地电阻阻值较大时,会造成微电子设备损坏。
2.2 我们应做好以下几点防雷措施:
(1)设置一套良好的建筑物避雷带、避雷网,并与建筑物主钢筋一起接地;
(2)外置设备(如:天线)应尽量置于建筑物避雷网的保护角度范围内;
(3)采用电源线或数据线、信号线共地的接地措施;
(4)在电源、信号或数据线各进出口安装性能可靠的专用防雷器;
(5)室内的设备应尽量远离避雷导电体;
(6)室内布线,包括各类传输线最好能加有屏蔽线并两端接地。
3、防静电
通信设备,特别是程控交换机内部电路采用了大量的半导体MOS 和 CMOS 等器件。由于这类器件对静电的敏感范围为25V~1000V,而静电产生的静电电压往往高达数千伏甚至万伏以上,这样高的静电电压足以击穿各种类型的半导体器件。由静电引起的故障可以涉及到交换机的各个部位,严重时还可造成交换机整个系统的瘫痪。因此我们对机房及进出机房要有一定的要求。机房应铺设抗静电活动地板,地板支架要可靠地接地。墙壁也应做防静电处理,机房内不可铺设化纤类地毯。工作人员进入机房内要穿防静电服装和防静电鞋,避免穿化纤服装进入机房。交换机柜门平常应关闭,工作人员在机房内搬动设备和拿取备件时动作要轻,并尽量减少在机房内来回走动的次数,以免物体间运动摩擦产生静电。备品、备件应装在防静电的塑料袋内。
4、防火
由于通信机房内设备比较集中,电缆、电源线路比较密集因而机房对防火也有着较高的要求,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将会不堪设想。因此,机房应按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同时使机房值班人员掌握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方法,不断加强防火意识。
5、防尘
灰尘主要是对通信设备影响较大。灰尘可以引起电子器件绝缘不良,金属插接件和金属接点接触不良,灰尘还对电子元器件和线路板有腐蚀作用;灰尘还可阻碍元器件的散热,导致机内温度升高。在空气干燥的情况下,元器件上的积尘容易造成静电吸附。因此,应采取保持机房洁净的措施,如设置较严密的双层铝合金玻璃窗,空调机内配备过滤器,尽量减少人员出入次数等。定期对机房及设备进行有效的除尘处理。
6、防鼠
机房内也应该做好防止鼠灾的措施。特别是变电站的机房地势一般较低,如果机房内可能有老鼠,应该将电缆的进出口用油泥封死,通信机柜的柜门平时应关闭,在不同地方放置鼠药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7、结语
电力通信设备的安全运行中,要由过去的事后性被动检修,转变成事前的预防性主动维护,认真分析通信设备的运行状况,找出影响运行的因素和可能影响运行的问题,加以克服,提高通信设备的有效运行,保障电力通信网的畅通,为电网安全、经济、稳定的运行提供服务。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建筑企业 安全管理 问题措施
0前言
多年来, 我国在建筑安全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制定了许多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建立了安全管理体制,有效地控制和预防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就尽量减少生产成本,减少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从而忽视了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减少了相应的劳动防护设施和劳保用品,不注意改善生产环境,最终导致生产事故频发,从而使我国的安全管理工作水平远远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建筑安全管理的形势依然很严峻。如何加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完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最大限度地控制工伤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是我国建筑业管理者、建设者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具有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1. 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现存的问题
1.1 企业领导和员工安全意识淡薄
一些企业的领导长期对建筑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重效益、轻安全,抓安全生产形式主义严重,漠视生产工人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不配备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 肆意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工人长期处于超负荷、高强度的工作状态,必然会导致事故的发生。另外,领导对安全工作的重视不够,员工相应的安全意识淡薄, 很容易引起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安全事故。
1.2 安全管理基础薄弱
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主要是由于一些人的安全意识淡薄,理不清安全与速度、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造成的。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筑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比较薄弱,解决建筑安全生产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工作相对滞后,安全科技成果的广泛应用缺少市场化的政策导向和经济激励措施,施工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应用与安全防护措施的研究不同步等; 二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安全防护技术、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还相当落后,标准化、定型化和工业化的程度很低;三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素质普遍偏低,安全人员文化素质偏低,对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措施等不懂,无法对施工队进行管理。
1.3 建筑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
落实其安全责任有一定的局限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存在着重复和交叉管理的问题;安全规章制度职责不清,管理目标不明确,导致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
1.4 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还不健全
在我国相继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队伍的建设,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能。但在实施过程中,有的地方政府未能很好地认识到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的重要性,以致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编制、经费、人员配置等方面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在实际工作中,造成职责分工混乱、管理断档脱节、监管力度不到位等现象。培训机构对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培训不规范, 培训制度不健全,针对性不强,深度达不到国家要求,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不参加培训,只要出钱就能办证的情况,从而导致监管和从业人员素质低,管理不到位。
2. 加强建筑安全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2.1 政府应提高监控能力及信誉度
企业与政府,是建筑安全管理措施推行过程中的两个行为主体,由于各自的利益趋向不同,二者之间存在矛盾,建筑安全管理很大程度上也是二者博弈的结果。一方面,政府通过政策监控,迫使企业采取建筑安全管理措施;另一方面,企业出于对利润的追求,会理性地“逃避”责任。若政府拥有足够的技术能力,能以较低的成本完成检查,或者政府采取“承诺行动”,让企业确信政府一定会采取行动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检查,那么企业为避免受到处罚而蒙受更大的损失, 则会主动采取技术手段,改善生产中的负效应。
2.2 修订、完善建筑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建筑业的特点和安全生产的实际,加强建筑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安全标准、规范的修订、制定工作。当前应加快《建筑法》的修订,增加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行政管理主体地位及对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定位;补充有关安全生产许可的规定,研究制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规定的处罚办法、建筑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及建筑事故死亡、伤害的经济赔付标准等。
2.3 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监控体系
加快建筑安全监控保障体系的建设。建筑安全控制是一项系统工程, 要保证安全监控正常运行,必须辅之以组织、制度、设施等保障体系。一旦发生事故而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失, 必须采取应急救援、治疗、善后处理及恢复等措施,这也是建筑安全监控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用高新技术手段进行监控预警可以有效地抑制事故的发生,目前发达国家几乎全部拥有以计算机为中心的综合监控系统,而国内利用计算机进行安全监控尚未普及。
2.4 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强化建筑安全管理,推动我国建筑安全形势的稳定与好转,关键是要有一支业务熟练、作风过硬的安全监管队伍和一个安全意识强、操作技能高的建筑工人群体。因此,要对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立、人员配备要求、培训教育、考核方式等制定相应的、可操作性强的法规或政策,特别是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和基本操作技能是当务之急。
2.5 建立面向全社会开放的信息系统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计算机的广泛应用,通过计算机网络建立一个庞大的、向全社会开放的建筑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已成为可能。建立企业安全信用档案,对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和监理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计入其信用档案。该系统应由全国性的行业管理机构建立并控制,将全国所有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企业一旦发生了事故,就将该事故的前因后果以及最终责任认定等情况录入系统并进行曝光,从舆论上监督所有的施工企业狠抓安全管理工作; 对在安全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也录入该系统, 供其他施工企业借鉴学习,以提高整个建筑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2.6 规范建筑防护用品管理, 实行强制许可证制度
有关专家指出,国内个体安全防护用品市场秩序混乱、产品质量低劣,已成为导致建筑安全事故多发的元凶,规范市场、提高质量迫在眉睫。目前我国个体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和普通两种,对特种防护用品是实行强制许可证制度,而对普通防护用品则是进行一次性质量检测管理。建议对建筑防护用品管理全面实行强制许可证制度,以遏制假、冒、伪、劣建筑安全防护用品的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