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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从过度教育的缘起和国际比较入手,证明我国确实存在着特殊的过度教育,并将长期存在,对此,高校学生应直面过度教育的现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当前中国大学扩招以后,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甚至许多研究生也难以找到工作,事业增多,收入下降;许多人专业技能得不到充分利用,或学非所用……毕业生中甚至流传着一句话:“毕业即是失业。”这样的状况,是否意味着中国存在教育过度的问题呢?
一、过度教育的缘起
过度教育的概念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二战以后,尤其是1960年以来,在第三次科技革命和人力资本理论的推动下,世界各国都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使得教育普遍有了较大的发展,这对经济的发展起了重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尽管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和社会进步对教育人口,特别是较高层次人才的需求急速增长,但许多国家却出现了大量的高中毕业生和大学毕业生失业的“反常现象”。在这种形势下,1976年,FreemanR写了一本书叫《过度教育的美国人》(TheOvereducatedAmerican)。在书中,他把自70年代以来教育收益率下降的原因归结为教育过度,即教育的供给超过了社会对教育的需求。
1985年教育经济学权威莱文(LevinH)对教育过度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认为过度教育有三个含义:一是相对于历史上较高水平者而言,受过教育者的经济地位下降;二是指受过教育者未能实现其对事业成就之期望;三是指工人拥有比他的工作要求较高的教育技能,这些技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80年代初,专门对过度教育的实证研究开始出现,在这方面做出了开创性工作的当属Duncan和Hoffman在1981年的研究。在他们的研究中,区分了个体实际接受的教育水平和工作所需要的教育水平之间的差别,根据这一差别确定了对过度教育研究的三个核心概念:过度教育(over-education)、工作所需教育(educationrequiredinthejob)和教育不足(undereducation)。所谓“工作所需教育”是指某工作岗位对就职者个体教育内容和水平的实际要求;当个体接受的教育水平高于工作所需的教育水平时,称为“过度教育”;当前者小于后者时,称为“教育不足”。由此,也可以说,过度教育是教育与工作不匹配(mismatch)的一个方面。从这两个概念出发,他们推出了对过度教育和教育不足的测量方法,并且对不匹配教育的收益率和匹配教育的收益率作了估算。
二、过度教育的国际比较
1.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过度教育的发生率
以Duncan和Hoffman的研究为基础,后来的学者相继对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过度教育及教育不足的发生率(incidence)作了估算。下表是部分学者的研究结果。
资料来源:Hartog(2000);WimGroot(2000);Cohn&Y.C.Ng(2000)
从上表至少可得出两点结论:
第一,六、七十年代以来在西方发达国家劳动力市场上普遍存在着过度教育,过度教育与教育不足的发生率之和占了一半左右,说明这些国家和地区教育与工作需求的不相匹配现象比较严重。
第二,从荷兰、西班牙和葡萄牙的发展趋势看,过度教育的发生率在上升,而教育不足的发生率在下降。这说明这三个国家的教育扩展的增长速度超过了社会对教育需求的增长速度。美国的变化趋势有所不同,过度教育的发生率呈明显的U型,而到80年代中期后,教育不足现象逐渐消失。
从以上的两点直观结论,可以推测,一个地区或国家发生过度教育现象后,不会在短时间类消失,而且其发生率还有可能继续上升。
2.我国特殊的过度教育现象将长期存在
当前,我国政府确立了“科教兴国”战略,在高等教育上又出台了“高校扩招”的政策,使得教育规模迅速扩大,各级教育入学率有了很大的提高,这与西方国家在二战后的教育发展很相似。一些社会人士已指出,我国已经出现过度教育现象,有相关数据为证: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大中专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基本呈下降趋势。200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平均初次就业率为70%,在离校时未签约的大学生有34.5万,按这一比率计算,在离校时未找到工作的高校毕业生,2003年为52.5万人,2004年有69.6万人,2005年将超过75万人。与此同时,由于大学生就业难,一方面,大学毕业生退而求其次,屈身俯就从事以前由较低学历者从事的工作;另一方面,一些找不到工作的毕业生干脆专职考研,从而导致了考研热。1995年考研人数为15.5万,2003年为79.9万,2004年为94.5万,2005年将超过百万。此外,与考研热相伴的是,硕士研究生的初次就业率和在人才市场上的受欢迎程度也呈现下降趋势。
按照莱文对过度教育的定义,以上的数据表明我国确实存在过度教育。然而,我国的过度教育有存在着明显的特殊性:中国目前高学历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远小于其他国家。
联合国科教文的资料表明,中国经过扩招以后,到2002年18到22岁适龄青年上大学的比例是13%。而这个数字在1997年、1998年扩招之前才是7%。同样是2002年,西方发达国家适龄青年上大学的比例一般都在50%以上,美国在70%以上。
再看看我们的周边国家,菲律宾适龄青年上大学的比例是31%,泰国是35%,我们的近邻韩国是78%。如果说西方国家、韩国,因为它的人均GDP一万美元、两万美元以上,我们才有一千美元,说我们不跟它比;那么我们跟菲律宾比,跟泰国比。菲律宾的人均GDP比我们还稍微低一些,900美元,我们现在差不多一千美元了。泰国比我们稍微高一点儿,也高不了多少。从经济增长率来说,菲律宾百分之三点几,泰国百分之五,都是我们的一半左右。
再做一个国际性比较,我们又会发现,我国每万人口的大学生比例实际上还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即使是最近两年高校扩招后,我国目前每万人中也不过47.9名大学生。而且,目前我国人口受教育的平均年限只有7年,大大低于中等收入国家12年和高收入国家15年的平均水平。
经济学专家认为此特殊性的主要原因是二元经济结构。二元社会结构,是指在整个社会结构体系里面,明显地同时存在着比较现代化的城市社会和相对非现代化的农村社会。传统经济部门一方面因劳动力过剩而造成恶性竞争使知识劳动者无法进入;另一方面因收入太低对知识劳动者没有吸引力。因此,知识劳动者就只好在现代经济部门寻找工作。而我国现代经济部门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过小,因而吸纳知识劳动者就业的机会是有限的;而由于经济结构的不合理不能在短时间内予以迅速改变,我国的经济二元结构将长期存在,因此过度教育的现象也将长期存在。
3.过度教育的影响
过度教育的负面影响主要有两方面,首先是过度教育的对教育收益率的影响。西方学者针对其与收入的关系做了研究。下表综合了对过度教育收益率的一些研究结果:
过度教育、工作所需教育与教育不足的收益率
*指英国、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等国。
上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工作所需教育的收益率高于实际教育的收益率;过度教育的收益是正的,但小于工作所需教育的收益率,过度教育的收益率大约是后者的1/2到2/3;教育不足的收益率是负的。正是因为这样,大部分过度教育者仍然会在教育上投资。但是,这是对整个国家而言的,对于个人,过度教育的存在,使现今的毕业生的实际收入比早先相同学历者下降了。
其次,对生产力的影响。专家们对美国和西欧国家的研究表明,七十年代以来进入劳工市场的青年们的教育水平明显提高,但生产力增长的速度不仅没有加快反而降低了。他们指出,过度教育主要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职业满足感、身体状况以及工作场所行为等,进而影响职员的技能和能力,人格特征、个人期望等个人特征与薪金、晋升机会、工作的自主性和同事关系等职业特征之间的整体关系,造成二者之间的失衡与碰撞,最终损害生产力的提高。
三、高校学生应直面过度教育
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过度教育的现象将长期存在,高校学生若能直面过度教育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及早地做出积极的应对,那么对其将来事业的作用是无法估量的。
1.做好学习规划,多学备用
目前,教育的策略、内容、形式、方法明显地滞后于社会发展,教育改革的深化,教育观念、教育内容、教育结构、教学形式的全方位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高校学生不能只是被动地等待教育状况的改变,甚至把太多的精力和财力投入到通过某种教育的考试并获得某种文凭的这一目标中去,而应当更多地关注今后的职业发展,做好学习规划,积极的发挥自学能力,利用高校优越的学习条件,重构自己的知识体系,多学备用,以领先的综合能力迎接挑战。
2.丰富个人经历,注重实践
社会竞争日趋激烈,实践能力将越来越受到关注。首先实际对巩固以前所学的知识并将书本知识运用于实际生活大有裨益。有过教育实习经历的同学一定明白,在实习期间,往往每个个体都会有一些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体会,甚至受益终身的体会,这便是实践的魅力。其次,实践有利于高校学生更早地进人职业角色和进行职业定位,熟悉社会上待人接物的基本礼仪和立身行事的基本规则,提高就业竞争力。
3.调整职业定位,走出误区
为了更容易获得一个较理想的职业,人们往往增加教育投资,提高教育资格,这就造成了,大学生在就业时较高的职业定位,却没有意识到现在整个大学教育已经从过去的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化。1977年,总计有570万人报名参加高考,全国共录取新生27.297万人,录取比例为29:1,录取率仅4.7%。而今年全国有867万考生参加高考,录取率超过50%。同时,还应当对过度教育的负面影响有一定的心理准备,现今的毕业生的实际收入必然要比早先相同学历者下降。对于教育状况的改变,毕业生若能科学、理性地进行自我职业定位,调整好就业心态,就能更好地把握机会。
【参考文献】
[1]《过度教育:西方的研究与经验》,孙志军,《比较教育研究》,2001(5)
[2]《论我国教育过度的成因及社会影响》,陈方红,《现代教育科学》,2005(2)
[3]《过度教育与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张彦通赵世奎,《中国高校研究》,2004(12)
[4]《杨壮、汤敏作客新浪对话教育市场发展实录》
[5]《我国存在“教育过度”现象吗?》
幼小衔接期是指由幼儿园大班进入到小学一年级,此时期恰好是结束幼儿园生活、开始接受正规小学教育的初期,也是幼儿心理发展的一个转折期。《幼儿园工作规程》明确指出,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一直受到幼教工作者和大班家长们普遍重视的问题。帮助孩子顺利地完成这一阶段的过渡,应以“尊重孩子的年龄特点和发展规律,考虑孩子的心理需求和发展需要”为基本原则,怎样让孩子从幼儿园平滑过渡到小学,促进幼儿“健康、快乐的成长”为重点。
一、从心理准备入手,培养孩子入学前良好的心理品质
1.提高孩子的任务意识,养成认真、专注做事的习惯
我们在平时教学中,有意识地培养幼儿专注做事的习惯。如:让孩子知道每天值日生所要做的事情;明确在每项活动中教师要求自己做的事情,并学会做完。做事的时候要一心一意,不能边做边玩,做完事情再去玩;做完一件事,再去做另一件事;在老师要求的时间内把事情做完,不拖拉;养成认真做事的态度,追求良好的结果;在教学中,教师有意识地对孩子进行一些注意力训练。
2.培养孩子思考、务求甚解,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习惯
首先,请家长配合幼儿园,让幼儿养成遵守作息时间的习惯,如:不迟到早退、不随便请假等;其次,在教学活动中让幼儿养成爱想、爱问和认真回答问题、注意倾听的习惯;再有,培养幼儿正确地握笔写字、看书、读书的习惯;还有,通过适当的布置作业培养幼儿的任务意识,游戏、活动中加强幼儿规则意识的培养。
3.为了使幼儿能更好的适应小学的学习环境
幼儿园大班集体活动时间在下学期(3月-7月)由30变为35分钟,延长了5分钟时间,在集体活动时间里引导幼儿逐渐保持注意的稳定和持久,让幼儿在心理上对时间概念有所准备。
二、以培养孩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为重点,帮助孩子适应幼小过渡中的断层问题
(一)、教育活动:
1.培养孩子学习方面的动手操作能力:结合主题“我上小学了”要求让幼儿学习有关的常规知识:学习整理自己的书包、铅笔盒,爱护并看管好自己的物品,学会使用剪刀、铅笔刀、橡皮、刨铅笔和其它学习工具。
2.培养孩子良好的学习习惯:在教学活动中让幼儿养成爱想、爱问和认真回答问题、注意倾听的习惯。
3.向幼儿渗透数学方面的知识:通过每次的数学活动、数学区工作对幼儿进行分类、统计、简单运算、自编应用题的培养,提高幼儿的逻辑思维能力。在日常活动中引导幼儿学习运用数学经验解决问题,提高幼儿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
(二)、教育环境的创设:
1.注意改变活动室的布局,在下学期期可将集中围坐式的环境改变为小学班级式环境,让幼儿在幼儿园里感受到小学班级式教学环境的体验,促进幼儿身心的发展。
2.为幼儿创设一个良好的阅读、书写环境;如:将活动室的物品都注上汉字、活动室环境布置图文结合、以语言区为重点精心设计制作有关读写方面材料供幼儿操作,同时在各区域中进行渗透、同时,让幼儿熟悉汉语拼音,知道拼音是一种正确认读汉字的工具和基础;坚持开展餐前的认读识字活动等。为幼儿阅读、书写提供条件。
(三)日常生活的管理:
1.培养幼儿的时间观念,在学习生活中,要学会自我观察、自我体验、自我监督、自我批评、自我评价和自我控制等,要求幼儿早晨在8:00前到园,不迟到。以培养幼儿遵守作息制度,早睡早起,有规律生活的良好习惯。
2.通过谈话、故事、社会实践培养幼儿的独立意识,增强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建立小值日生制度,适当增加一些简单的劳动,如扫地、擦桌子等。让幼儿感知到,即将成为一名小学生了,生活、学习不能完全依靠家长和老师,要学会自己的事自己做,遇到问题和困难自己要想办法解快。
3.进一步加强幼儿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习惯的培训。要注意培养幼儿的时间观念,增强幼儿的独立意识,让幼儿学会自理、自立,逐渐减少成人的直接照顾,会正确的穿衣、裤、鞋,会保管、整理自己的学习用品和生活用品,懂得自我保护。
三、加强幼儿园与小学的互动观摩交流,为幼儿做好入学前必要的心理准备
1.组织幼儿参观小学,参观小学生升旗仪式,早操活动、课间活动,而且还把他们带进小学生的课堂,参观小学生的学习,课间活动等,让幼儿熟悉小学和激发幼儿入学的愿望,并有目的,有计划的进行指导,开展“我要上学了”主题活动。
2.做好幼小的知识衔接工作。对大班教师进行培训,使她们了解小学的知识体系及学习内容,对于一些知识的传授能与小学衔接,并适当增加一些执笔姿势及书写习惯的教学。
四、家园同步,增强教师与家长的交流沟通,共同为幼儿入小学做好准备
1.召开专题家长会,向家长宣传幼小衔接工作的重要性,使家长们能够主动配合幼儿园,并能积极的参与到此项工作中来。
2.利用家访、家长来园接送幼儿、电话交谈等形式,与家长及时沟通和交流,使家长们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自己的孩子在幼小衔接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自己的孩子当前的发展水平和状况,并对其进行专门的教育和训练,使家园能更进一步的配合,相互理解和支持,使每一个孩子都能顺利的从幼儿园过渡到小学的学习与生活。
五、结束语
(一)美国存款保险制度
1.保险范围
美国采取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存款保险制度,所有联储体系会员银行必须加入存款保险体系,非联储会员的州银行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存款保险。美国存款保险机构只对银行存款人提供保险。目前大部分存款机构都加入了存款保险,存款保险涵盖了大部分的存款品种,但对于股权、债券、互助基金、生命保险、年金、市政债券、保管箱、国债以及国库券等不予保障,对本国银行的国外分支也不予保障。
2.机构及职能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是存款保险主要实施者,同时也是美国银行业的主要管理者。FDIC拥有比较大的权利,可以开展现场检查。2008年金融危机中,FDIC遵循“成本最小化”原则,向健康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担保以及采取“过桥银行”等策略处置破产机构的资产。
(二)英国存款保险制度
1.资金来源
英国存款保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参保机构缴纳的保费;破产机构清算收回资金;投资回报;借入资金等。
2.保险费率与保障限额
每家参保金融机构均须缴纳初期资金、继增资金和特别出资三种资金。如果参保机构缴纳总额扣除偿还金额以后,已经达到该机构存款余额的0.3%以上时,则不需缴费。如果赔款有超支的可能性,经财政部批准,可以向投保机构征收特别资金。英国存款保险的最高限额为8.5万英镑。
3.保险范围
英国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任何公司经金融服务管理局批准在英国运营时,该公司则自动成为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的成员。英国不要求在国内经营的欧盟地区金融机构加入存款保险补偿计划。
4.机构及职能
英国于2001年建立了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存款保险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该公司执行单一的“付款箱”职能,主要负责存款保险基金的收集和管理、理赔、评估等。多数存款人可在7天内可获得赔偿,而所有赔偿会在20天内支付。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并无检查权和相关风险防范干预机制,无法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功能。
(三)德国存款保险制度
德国存款保险制度较为独特,由民间自愿存款保险体系和政府强制性存款保险体系构成。自愿存款保险体系由德国三大银行协会(商业银行协会、储蓄银行协会和合作银行协会)建立,三个协会各自独立,各类型银行机构自愿参加。强制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于1998年8月,是应欧盟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建立,下面主要讲述自愿存款保险体系。
1.资金来源
新注册设立的银行,首先必须加入行业协会,经协会建议可加入存款保险体系。保险体系资金来源于参保机构缴纳的保费。
2.保险费率与保障限额
参保银行保险费率为上年度末对客户负债余额的0.3%。当基金不足以承担支付需要时,行业协会可以要求成员银行缴纳年度特别费用。商业银行每个债权人的保障限额为出现支付危机银行上年度末自有资本金的30%,但信用合作社、储蓄银行业的保障限额几乎为全额保险。
3.保险范围
德国存款保障体系原则上对银行业务中所有非银行机构债务、投资公司债务、债券以及外币存款、金融机构的国内外分支机构都予以承保,但银行同业存款和内部人存款不在保险范围内。
4.机构及职能
德国政府不直接对银行业的存款保险活动进行干预,由各协会建立的存款保险委员会或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中央银行不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金融机构陷入危机后,仅以购买债权和抵押融资方式提供资金支持。
(四)日本存款保险制度
1.资金来源
1971年日本通过《存款保险法》确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从2005年4月起,日本将先前全额保险制度改为有限保险制度。存款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四方面:
(1)日本政府、中央银行和非官方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形成的资本金;
(2)成员机构缴纳的保险费;
(3)投资收入;
(4)借款和发行债券。
2.保险费率及保障限额
应缴保费按下公式计算:应缴保费=上一营业年度最后一日合格存款项/12×本营业年度保险月份×保险费率日本银行存款保险费率经过数次修改,2006年将支付结算存款保险费率降至0.11%,一般存款保险费率降至0.05%。日本将无息、随时支取、用于支付和结算的存款划定为支付专用存款,对此类存款实施永久性全额保护,对于其它普通存款、专用存款、记名银行债券、公共基金存款等的赔付上限为1000万日元。
3.保险范围
日本存款保险公司承保的对象为总部设在日本国内的以下金融机构,并实行强制投保:
(1)银行,包括城市银行、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信托银行、长期信用银行;
(2)信用金库;
(3)信用组合和劳动金库。以下机构不在承保范围内:
(1)政府金融机构;
(2)外国银行在日本的分支机构。除银行存款外,银行发行的记名债券、公共基金存款也在存款保险保障范围之内。
4.机构及职能
日本建立了存款保险公司DICJ,并不断赋予其新的管理职能与权利,目前已成为稳定日本金融体系的重要机构之一。在正常时期,DICJ负责向银行收取保费,并对银行的存款数据保存情况、IT系统完善情况、保费缴纳准确情况以及倒闭时能否顺利处置等内容进行现场检查。银行倒闭时,DICJ可以担任接管人,接管银行资产和业务,组织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处置过程中,DICJ既可以直接赔付受保存款,也可以为受保存款和健康资产对外转让提供帮助,实现处置成本的最小化。
(五)澳大利亚存款保险制度
危机之前澳大利亚与我国一样,实行的是国家全额担保的隐性存款保护制度。2008年10月,澳大利亚出台了临时、显性的“金融债权保护计划(FCS)”以及“大额存款和批发融资担保计划(GGS)”,分别对100万澳元以下和100万澳元以上存款进行保护。GGS于2010年宣布停止。FCS相关内容为:
1.资金来源
澳大利亚存款保险采用事后募集资金方式。当存款机构陷入危机后,由财政部向专用账户注入不超过200亿澳元的资金。所注资金从破产机构清算中补充,清算资金不足以弥补财政注资时,财政部将对其它存款机构征税以填补资金缺口。
2.保险费率及保障限额
澳大利亚采取的是免费的存款保险制度。金融危机时期,FCS对每个存款人在每家核准类存款机构(ADI)不超过100万澳元的存款提供免费担保。2011年10月,澳大利亚政府对FCS进行了修改,将存款担保上限下调为25万澳元。
3.保险范围
澳大利亚存款保险制度承保对象为澳大利亚的银行、建筑协会和信用机构,外资存款机构在澳大利亚的分支机构和本国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则不在保险范围内。
4.机构及职能
澳大利亚存款保险制度采用事后筹集赔付资金的方式,未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公司。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是各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同时也是负责FCS日常管理与运作的唯一机构。APRA权利广泛,可以直接从ADIs获取储户信息,提出资本充足性要求,指定法定经理人,并代表政府向存款人进行赔付。
二、国外存款保险制度比较分析
(一)“事前事后相结合”是主要筹资模式
目前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基金采取以事前筹资为主,事后筹资为辅,事前事后相结合的方式。这类国家保险基金由初期缴入资本金和参保机构缴纳保险费形成。当保险基金不足以赔付破产金融机构存款人时,可以从财政部、央行或资本市场借入资金。这种制度安排既能在平时增强存款人信心,又能在危机中保证赔款资金的充足和迅速支付。美、英、德、日均采用该种模式。但澳大利亚采用事后募集资金方式,金融机构发生后,由财政部第一时间注入不超过200亿澳元赔偿资金,当赔付资金不足时,可从其它金融机构征税。
(二)可调整的差别费率制度更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
单一费率和基于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是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的两种保险费率模式。单一费率模式运行较为简单,对所有的投保机构采用统一费率,但容易引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差别费率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水平确定,目的在于引入激励机制,限制投保金融机构过度从事高风险业务,加强金融机构的自律性。在美、英、德、日四国中,仅美国依据风险设定了九个等级的差别费率制度,其余三国仍采用单一的费率制度。但从发展趋势来看,差别费率制模式更有利于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功能。另外,为减轻金融机构负担,采用事前筹资模式国家保险费率随着保障基金规模进行调整,当备付率(基金规模占受保存款余额比重)较高时下调费率。如美国规定当备付率高于1.25%时,超出部分50%返还给投保机构;高于1.5%时,超出部分全部返还。
(三)各国保障限额差异较大
国际上对存款保险的保障限额有两种标准:一种是保障限额是该国人均GDP的倍数,IMF推荐的标准为3倍;另一种国际上比较认同的标准为限额要确保覆盖90%的存款。实际操作中各国赔款限额差异较大,如美国存款保险限额为25万美元,加拿大约为9.9万澳元,英国约为13.2万澳元,新加坡为1.5万澳元。日本对支付结算类存款全额保障,对一般存款保障上限为1000万日元。澳大利亚FCS计划在金融危机时期将限额设定为100万澳元,危机后下调至25万澳元,但仍覆盖了99%的家庭存款账户和82%的家庭存款。(四)保障范围重点为本国广大中小储户存款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即地理范围、机构类别、账户类别。
1.地理范围上多采取“属地原则”
目前较多国家对本国领土内注册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进行保障,保障范围涵盖本国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但对本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存款不予承保。美、德国对本国的外资机构进行承保,澳大利亚在制度建立初期也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进行保障,但改革后取消了对本国外资机构的保护。但并非所有国家都遵循属地原则,日本对本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和在日本的外资银行存款均不予保护。
2.受保主体涵盖非银行金融机构
多数国家存款保险体系覆盖吸收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但各国覆盖的范围有所差别。美国只包括储蓄协会、英国包括长短期保险及证券、澳大利亚金融债权保护计划包括寿险、一般保险及养老金账户。3.受保存款账户以普通类存款为主。大部分国家存款保险体系保障的账户类型主要包括储蓄账户、支票账户,对于大额存单等特殊类型存款不予保护,如美、英、日、澳大利亚等国。以澳大利亚为例,FCS计划主要涵盖缺乏风险评估能力零售类储户。
(五)存款保险机构由单一“付款箱”职能向综合管理职能转变
目前,各国存款保险机构担任的职能主要可以分为三类4:一是“付款箱”型,该种类型机构仅负责收取保费,在金融机构倒闭后对存款人赔付,有的适度参与风险处置;二是“损失最小化”型,该类型机构运用多种风险处置工具实现破产机构处置成本最小化;三是“风险最小化”型,该类型机构既有完善的风险处置职能又有一定的审慎监管权,努力将金融机构面临风险降至最低。美、日存款保险机构职能属“损失最小化”型和“风险最小化”型,英国存款保险公司是典型的付款箱职能。国际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有进一步拓宽的趋势,更加强化了存款保险机构职能。(详细比较见表2)
三、对我国的启示
(一)出台法律法规明确存款保险运行的各项基本原则
可以参照国外的存款保险模式,以法律形式明确存款保险的宗旨、职能、运行方式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设立、基金来源和管理机构等。由于我国金融业的市场化程度较低,银行机构的信用严重依赖国家,且行业自律协会尚无法强有力规范金融机构运营活动,德国自愿为主的参保模式不适合国情,我国宜在法律中明确采取强制保险模式。
(二)事前事后相结合融资模式以及差别费率制
度可成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选择各国保险基金来源差异不大,基本以事前政府注资、金融机构缴纳保险费以及事后市场融资、向央行和政府借款为主。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过程中,可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在事前形成一定规模存款保险基金储备,这样既可以稳定存款人信心,在应急事件中也可以快速启动赔付程序。同时建立事后筹资制度,防止基金存量不足以支付赔款。另外,差别费率制度具有较强优势,我国宜效仿美国相关制度,完善银行评级体系,根据风险管理状况对银行进行信用评级,保险费率高低直接与银行所获信用等级进行挂钩,鼓励银行不断降低经营风险,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三)根据我国国情确定存款保险覆盖范围和保障限额
我国人口多,居民储蓄意愿强烈,据统计,我国居民储蓄率高达51.8%5,在世界上处于高位,居民储蓄存款占家庭资产较大比重。从我国存款结构来看,截至2013年9月末,我国个人存款占44%,单位存款占50%6。因此,我国存款保险限额应高于国际通行标准,保障范围应尽量覆盖个人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企业存款是否纳入保障范围目前争议较大,但因其占比较大,可以在分析存款类型基础上,对某些特定账户存款在一定限额下进行保障。对财政性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可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暂时不纳人存款保险范围。参保机构方面应涵盖所有国内银行,如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境内外资银行以及国内银行海外分支机构是否参保,可以借鉴澳大利亚模式,依据上述银行存款占总存款的比重,如果比重较低可以暂不考虑,以降低系统运行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四)建立以“成本最小化”或“风险最小化”为职能的存款保险机构
掇刀区总人口24.72万人,现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167个,共有医务人员752人。其中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3家,即团林铺卫生院、麻城卫生院、掇刀人民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有1家,即区卫生防保站。改革前,我区两家卫生院和区防保站有编制医务人员216名,此“两类单位”共有干部职工216人,其中在编在岗112人,在编不在岗61人,在岗不在编43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以来,通过采取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督导考核机制和询价采购机制等一系列措施,区政府协同区编办、财政、卫生等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加强宣传动员、细致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合理核定编制并确定了绩效工资总量,按规定科学测算了补偿资金。两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试点卫生院今年2—5月医疗收入104.9万元,比去年同期上升30%;门、住诊人次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46%、9%。从目前情况来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成效明显。全区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以来,药品价格大幅度下降,门、住诊人均药品费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38%、50%,让群众从中真正得到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二、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虽然总结了一些经验,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没有先例可以借鉴,同时受到方方面面客观因素的制约,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资金统筹问题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改革工作前,两所卫生院共负债430多万元,加之两所卫生院欠缴养老保险金达7年之久,累计欠缴养老保险费440多万元,卫生院要承担化解债务和实施改革的双重任务,自身压力很大。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办法,需财政补助437万元,而乡镇卫生院欠缴的养老保险金以及分流人员经济补偿金也需要由政府统筹解决,政府财政压力很大,难以承受。
(二)人员分流问题
两所卫生院此次参与改革总人数为216人,已核定编制169人,应分流47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来,乡镇卫生院收入减少,两院平均每日减少2100多元的药品收入。在业务收入锐减而财政资金又不能完全弥补的情况下,卫生院只能预发职工部分工资,这将影响职工工作积极性,造成人心不稳,使原本存在的人才流失问题更加严重。而村卫生室由于不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范围内,处于“两难”的境地。部分乡村医生年龄偏大,存在着青黄不接的现象,养老保险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而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在不断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促进了卫生事业大发展,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在惠及群众的同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村卫生室的发展影响很大。职工后顾之忧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导致分流工作难度增大,极易引发矛盾和纠纷,影响社会稳定。
(三)药物控制问题。
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之前,乡镇卫生院采购药品价格较低,主要是因为卫生院与药品经营企业可以协商定价,在多家药品企业竞争的情况下,卫生院可以自主选择服务较好、价格较低的企业配送药品。改革后,我区配备使用的药品有230个品种,376个品规。此次增补的118种非目录药品,真正适合基层卫生院使用的药物只有50种左右,还是不能满足临床需要。如小儿感冒药、护肝针剂、阿奇霉素针剂、阿昔洛韦针剂等都需要补充。实施药品招标后,大部分药品挂网价格比原来进价高,约占70%。如克林霉素注射液、左氧氟沙星注射液、阿莫西林胶囊、青霉素注射液等药品网上挂价都高于原来采购价,克林霉素注射液网上挂价比原采购价高375%。有些药品网上挂价比原来零售价还高,约占20%。如克林霉素注射液、阿莫西林胶囊、青霉素注射液等药品比原来零售价高,这一情况直接导致了基层医院药物供需上的矛盾。
建国后,我国的医学教育制度演变体现为截然不同的两个阶段:
1.1949-1988
这个时期,国内绝大部分医学教育培养其实都是短学制形式,通常在3-5年之间,6年制医学本科院校也在,不过很少。5年制本科是这个阶段发展的主流。不过,3年制大中专医学院校比例也相当可观。
2.1988年至今
随着国家整体教育体制改革以及国内形势变化,医学教育培养体制也在发生着深刻的转变。虽然5年制依然是主流,不过,临床医学的长学制开始进入发展行列之中,并获得了相应的发展,原来的教育部曾在国内相当一些有着较高医学教育水准的高校试行7年制临床医学本硕连读,而更有极少数教学水平更好的大学实行了8年制本硕博连读培育体系。截止目前,全国实行7年制医学教育的高等院校已超过50所(实际达到54所),而试行8年制医学教育培养的高校也达到12所之多。可见,我国的医学教育学制正在逐步向国际主流方向发展。这也符合当前国内的现实发展及国际医学培养教育需求。相信,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随着国家整体发展水平提升以及国民对于卫生医疗的需求增加,3年以下学制的医学人才培养体制会日益走进历史。国内相应的学制将会向高端医学人才培养方向发展。
二、先进国家高等医学教育制度的参考与启示
5年以上的医学教育学制的好处在于,学生可以学到更多更扎实的理论。毕竟对于医学而言,属于高精尖科技领域,而且其所包含的学术内容众多,没有一定的时间积累,学生很难学到更多更实用的医学知识,这对于学生本人的职业生涯发展不利,对于国家整体医疗事业的发展而言也没有好处。纵观当今诸如美国、德国、英国等这些经济发达国家,它们对于医疗技术人员的培养教育极为重视,所以,他们的高等教育对于医疗人才的培养历史至为悠久,也正因此,这些国家的医疗水平才与其政治、经济保持了某种程度上的相适应。而且这些国家的国内医学教育培养在学制方面在全球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比如,美国目前国内有医学院校141所,该国高等医学教育必需在4年本科获取学士学位后才可以进行。且其医学学位只有博士一级。在这个国家,如果想成为一名执业医生,以下过程是必需的经历:文理学院(4年)+医学院(4年)+专科医师和住院医师培训(3-年),也就是说,最少必需要有11年,才能从事这个行业,最多则达到16年。其之所以实行如此严格的行业准入,意在强化技术能力及职业素养。因为,人的健康是根本,作为公众健康的守护神的一名医疗从业人员,不具备过硬的职业技术与职业素养,是很难完成行业要求及公众健康需求期待的。事实上,有些国家对于医生的准入门槛相当的高,比如法国,没有博士学历,根本不可能从事医生这个行业,而且,法国根本就不设医学学士或者医学硕士这些学位,目的很明确想当医生必需是博士。
三、总结
自2005年以来,奥数就成为被媒体狂骂,被众人拍的对象,著名教育家杨东平就声称,奥数甚至可怕于黄、赌、毒。近日,成都教育局强制取消奥数。
我们口口声声称着疯狂的奥数,但是反过来,又是谁在一味疯狂地追逐着奥数?是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家长。追逐奥数成了一种社会风气,然而在扼制这种风气时,我们采取了一种最极端也是最愚蠢的手段,强行扼制。但是,我们又是否去挖掘追逐奥的根源呢?这就好比是当年鲧为治不而采取的堵塞方法,最终也不是无一收获吗?众多高校以奥数作为门槛,与其说是追逐奥数,还不如说是追逐高校。90%学奥数的孩子也不过是为了高校,为了竞赛而去奥数,他们纯粹只是为了自己的兴趣么?不,他们连最起码的兴趣都没有。
奥数的实际意义是在于在基础课程上深化的数学问题,学习数学的方式。从心底里想想,奥数有错吗?我们不该否认它实际意义的正确。但是,如今奥数已被人们所扭曲,甚至成了进入高校的手段。我们所想的问题不是该不该取消奥数,而应在于怎么才能还原奥数的真面目?高考、中考加分很诱人,它也就是扭曲奥数的真正元凶!它就是家长们追逐奥数的最大诱因!
换个角度想想,那些对奥数兴趣的孩子是不是同时遭到了对天赋的扼杀?这就好比一个生性温和的人被抬着去学武术,这是对本性最大的扭曲/
奥数的存在是为了兴趣,而不是为了在达到某个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方式。奥数没有错,错在于家长的追求与社会教育上的奥数加分制度。怎么样杜绝这种现象,仍然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重要的还是人们对奥数的正确认识。
关键词票据保证民事保证票据行为
一、票据保证概述
我国的票据立法比较晚,《票据法》颁布于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实施的时间是在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该法第四节规定了相关“保证”的内容。并根据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票也适用保证制度。
票据保证是一种附属于出票行为的一种票据行为,它是票据债务人之外的与原票据债务没有关系的人来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的一种票据行为。①概念中的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以及保证等票据行为,其中出票行为是基本票据行为,票据的权利义务是由于出票而产生的,没有出票就不可能有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具有明显的从属性。这里票据债务包括承兑人的付款债务和发票人、背书人和参加承兑人的偿还债务(被追索债务)。②
二、我国票据保证制度与外国票据保证制度异同
我国票据保证制度与西方国家的票据保证制度拿来做比较时,可以发现虽然有许多相同的地方,但由于中西方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各国之间在票据立法的宗旨和侧重点的不同使票据保证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下文将就中国与西方两大法系有关票据保证制度的差异进行比较。
通过比较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差异:
(一)票据保证立法体例的差异
西方两大法系的票据保证的立法体例与我国存在不同。在日内瓦体系中有专设章节规定票据保证。在英美法系中,英国没有相关规定,美国在融通制度上有这方面的规定。
通过上面的的比较可以看出在有关票据保证的规定方面,我国以及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规定的比较详细;而英美法系对票据保证略有涉及,比较简略。
(二)票据保证适用范围的差异
我国《票据法》第2章第4节专门规定了汇票保证,并在第81条明确规定本票保证准用汇票保证的有关规定。并没有有关支票适用保证制度的规定据此可以推定票据保证在我国适用汇票和本票,不适用支票。
日内瓦体系规定支票也适用票据保证。原因在于它们的票据法所规定的有关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比较长,所以支票也适用保证。在英美法系国家,作为特殊汇票的一种的支票,票据保证除适用于汇票、本票外,支票也是适用的。
(三)保证人资格的差异
中国票据法不允许票据债务人本人担当票据保证人。而日内瓦体系的票据法是允许票据债务人被人担当票据保证人的,即票据的保证既可由第三人为之,也可由已签名于票据上的债务人为之。比较而言,笔者认为前一种立法较为可采。有人认为可以对持票人而言,这对持票人而言并没有任何不利,法律没有必要加以限制。
三、我国票据保证制度的改善对策
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要想适应这个变化就要不断做出改变。每一个制度都是按照当时的实际情况而建立,但是不能墨守成规,否则再好的制度也要被淘汰。票据保证制度的目的和作用在于追加有关票据的信用,促进有关票据证券的流通。③实际情况下票据保证在这些方面确实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做用,但我们不可以忽视我国现在的票据保证制度存在的不足。以下将就我国票据保证存在的不足提出一些改善意见。
(一)关于未记载保证日期时推定问题的改善意见
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七条第2款规定,即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时,票据法一律推定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笔者认为票据法这样规定过于简单,在许多情况下与事实不符。首先,在票据保证的记载事项中有被保证人时,依常理,保证人肯定是在被保证人做出票据行为同时或之后才做出保证行为的。其次,我们可以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在汇票或者粘单上保证人没有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时,已经被承兑了的汇票,承兑人是被保证人;没有被承兑的汇票,出票人是被保证人(出自《票据法》第四十七条第1款)。适用日期方面“已经被承兑的票据,承兑的日期就是保证日期;未被承兑的汇票,出票的日期为保证日期”。根据以上论述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相关学者的结论,即在未明确记载保证日期的情况下,将保证日期推定为被保证人做出票据行为的日期会更符合客观情况。④
(二)关于保证人名称和住所是否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改善意见
笔者认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中将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也包括进去有待商榷。虽然保证人在票据或粘单上为票据行为时,应当记载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以便于票据权利人能够及时了解保证人的情况,并顺利行使票据权利。但从票据保证的效力来看,在没有被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情况下可以依保证人的签章推定其名称和住所,所以即使没有记载也不会影响票据保证的效力。建议将其列为相对应记载事项。
(三)关于票据保证类型方面的改善意见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我国不支持部分保证和略式保证。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有不妥之处。关于部分保证笔者认为:部分保证在许多国家都已得到认可。日本的票据法有类似的规定。在国际化趋势越来越强烈的今天,我国要加快在这方面与国际接轨的步伐。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由于保证人的能力有强弱的差别,非要坚持票据的全部保证,必然会使一些有部分保证能力的保证人不能在票据上进行保证,不利于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担保。最后,在我国当前信用欠佳的情况下,有部分保证总比没有任何保证强。⑤关于略式保证笔者认为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也存在不妥。首先,承认略式保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因为国际上有许多国家承认略式保证。其次,将略式保证作为无效保证势必导致大量保证行为无效,不利于维护票据的流通。
综上所述,通过票据保证与我国民事保证制度以及国外相关票据保证制度的比较,笔者认为我国票据保证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独立性和从属性双重特点的结合,这使得它与民事保证与票据的其它行为:出票、背书、承兑等明显的区别开来。我国票据保证制度与民事保证制度在很多方面的不同,通过比较可以使读者更容易的把握两者的不同。通过与国外有关票据保证制度的比较可以使大家更容易发现我国票据保证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优势所在,为以后的票据保证制度的完善提供相关借鉴。
注释:
①谢怀轼.票据法概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146.
②曹守晔.票据保证的概念、方式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
③谢石松.论票据保证制度.法学评论.1996(4).
④胡德胜,李文良.中国票据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
⑤郑孟状.票据法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61-162.
参考文献:
[1][日]奥岛孝康,中岛史雄.商法演习Ⅱ.成文堂.1993.
[2][日]铃木竹雄.票据.法支票法.有斐阁.1989.
[3]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时永才,冯建平.票据保证与民事保证的区别.法学天地.1997.
在这一实际国情中,值得重视的是导致教育不平等的制度性原因。政府公共政策的不同取向或偏差,往往会加剧现实中的教育不平等;同时,相对于缩小历史形成的发展差距而言,通过制度安排和政策调整来增进社会公平,更为容易实现。因而,认识和调整这一制度性因素,应当是我们关注的重点。这种制度性的不平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教育资源配置不公、教育政策和规则不公。
教育资源配置的失衡
对于历史形成的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巨大发展差距,教育资源配置应当体现:一是注意规则的公平,以不再继续扩大差距;二是在可能的情况下向落后地区倾斜,以主动缩小地区间的差距。1949年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的运作中,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教育资源配置失衡的状况已有所改变,但改革开放之后,各地的发展差距又拉大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差距。
重点学校制度
层层设置的重点学校制度,加剧了基础教育领域内部资源配置的失衡,导致在地区内、区域内学校之间差距的拉大,甚至是人为地制造差距,造成了一大批基础薄弱的“差校”。重点学校绝大多数设在城市、城镇,从而有利于城镇学生的升学。这种把学校、学生分为不同等级,为了选拔少数“尖子”,而使多数儿童的利益受损的强烈竞争性的教育,是违背义务教育的性质和宗旨的,是“应试教育”的制度基础,正在纠正之中。但公立学校之间业已形成的巨大差距,已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
教育政策中的“城市取向”
长期以来,在城乡二元结构、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形成了一种忽视地区差别和城乡差别的“城市中心”的价值取向:国家的公共政策优先满足甚至只体现城市人的利益,例如过去的粮油供应政策,就业、医疗、住房、劳保等各项社会福利等等。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这一思路显然已经不合时宜;但作为一种思维定势,它依然潜存于社会决策之中。对此应当有相应的认识并设法予以矫正。
例如,无视城市和儿童、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儿童在教育环境、教育资源上的巨大区别,主要以城市学生的学力为依据制定的全国统一大纲、材和统一标准,对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学生无疑是很不公正的。多项调查表明,导致农村学生流失辍学居第二位的重要原因(仅次于经济负担),是由于教学难度过高,致使许多学生难以胜任,成为学业的失败者。这一“规则的不公”导致了在受教育机会上“起点的不公”。其背后,正是“城市中心”的价值取向作祟。
高等教育入学机会
我国现行的统一高考制度,具备了形式上的公平——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但由于实际录取学生采取分省定额划线录取的办法,各省市区的录取定额并不是按照考生数量平均分布的,而是按计划体制下形成的优先照顾城市考生的准则,因此出现同一份考卷,各地录取分数线的极大差异,从而加剧了原本已经存在的城乡之间的教育不平等。
1998年,太原市中专录取分数线,非农村学生为376分,农户生按不同区划分别为532分、529分,最大差距达156分,引起强烈不满。近年来各省市高校录取线的极大差距,也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教育腐败
由于在我国教育资源仍然属于短缺资源,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长期被认为是“一方净土”的教育,也受到社会腐败行为的侵扰。同时,在教育领域部分引入市场经济机制、扩大学校自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制约,也导致一些教育部门和学校出现了不择手段追求经济利益的腐败行为。
这种腐败集中表现在对公平竞争的升学制度的破坏上,通过权力和金钱的交易,换取短缺的教育资源。其中一类是所谓的“条子生”,通过某种特权进入学校(重点中小学、大学和成为生)。第二类是“缴费生”,不符合入学标准,但通过花钱买分数取得入学资格。在“缴费生”中,更有一部分是利用公款上学的,例如目前蔚然成风的领导干部读博士,大学设“博士研究生班”。第三类是“学校利益集团”,例如2000年高考中揭发出的湖南隆回一中保送生作弊案,假保送生皆为学校领导和教师子弟。在各级教育中,本校教师子弟在入学时享有某种优惠,已是普遍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