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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幸福论文8篇

时间:2023-03-21 17:04:54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教师幸福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教师幸福论文

篇1

伦理文化;教师幸福;德性;师德

【关 键 词】中图分类号:G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5)06-0101-03

幸福与德性是人类生活的永恒主题,也是人类不断追求的价值。教师幸福是教师在职业生涯中的价值追求,是在教育工作中实现职业理想的教育主体状态,也是实现自己职业理想和人生价值相统一的心性能力。这种心性能力是基于德性的心性能力,蕴含着丰富的伦理内涵。

一、教师幸福的伦理内涵:基于德性

教育是关涉人幸福的事业,它影响着人的活动。教人怎样向善,怎样追求幸福的生活,怎样实现自身的价值,并为人类的幸福事业做出贡献。而教师在教育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要想教会别人怎样幸福,教师首先要具备一定追求、享受和创造幸福的能力。因此,教师幸福影响着教育幸福的实现与否。伦理文化中的幸福与德性有内在的统一性,德性是我们获得幸福的内在品质,德性是获得幸福的必要手段,因此教师的幸福也是一种具有德性的心性能力,有其内在的德性要求。

(一)教师幸福以教师伦理为前提

涂尔干认为,“世界上任何一种职业,都有自身存在的职业伦理。”①教师要在社会伦理规范、道德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范围内追求幸福。首先,教师在追求幸福过程中所采取的行为需要基于德性的价值判断。在追求幸福的过程中,需要什么,哪些是幸福生活所需要的,哪些是必须的,哪些是可以放弃的,这些都要基于教师个人的价值判断。其次,教师在满足自身物质需要的同时,要注重精神需要的满足。教师不仅有物质需要、社会性需要,还有精神需要,教育幸福的获得是建立在这些需要满足的基础之上,只有物质幸福与精神幸福都得到满足时,才能体验生命价值的意义。而且教师在满足自身物质需要、精神需要和社会性需要的同时,要将自身统一与教育之中,用教师伦理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不断加强教师道德修养,不断内化和升华自身德性幸福能力。

(二)教师幸福以德性为内核

教育是教人追求幸福的精神事业,人的精神性事业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对道德生活的追求和完善,教育工作者在这项精神事业中承担着维护最高伦理标准的责任。②所以说,道德教育从始至终都应是教育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而教育则是一种德性的教育,是教人向善的教育,是教人获得幸福品质的教育。③

以德性为内核的教师幸福要凸显公正原则。教师公正是教师伦理生活的重要原则,其有两个层面的德性内涵:一方面是指教师在自己的教育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公平和正义。它表现在教师对学生的公平、教师对同事的公平等人际关系中。教师在对待他人尤其是学生时,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另一方面是指教师政策对教师自身所体现的公平原则。“当人们生活在一个基本公正的社会中,不懈努力、奋发进取、创造有为、立德立功时,人生幸福就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实现的”。④以德性为内核的教师幸福不仅仅需要教师自身凸显公正原则,还需要社会和国家政策对教师体现出公正原则。国家教师政策的制定要以公正原则为基本价值取向,要让教师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更加自由地行使权力,享受幸福,从而保证教师幸福的实现。

以德性为内核的教师幸福强调:教师要担当拥有的道德责任。石里克指出:“责任感像是自己被欲望驱使一般而开始自由行动,有了主动去行动的动机,并且情愿因行为有错而受到责备。”⑤教师只有意识到自由承担的是不可推卸的责任时,才能不遗余力地去做好自己的教育工作。一旦教师有了自觉的责任意识,就可以在没有任何外力约束的情况下,自觉地去完成教育工作,还能激发教师创造幸福的动力,提升教师的道德修养水平,促进教师、社会和学生德性幸福的共同实现。

二、教师幸福失落的根源:德性缺失

当前,社会对教师的要求越来越高,把教师当作“完美”人物的化身,一切好的东西都要在教师身上体现。并且伴随着教育复杂程度的加深、社会与家长要求的提高、教学压力的增大、社会分配差距的拉大等,这些外在的原因逐渐阻碍了教师对人生幸福的追求,导致教师幸福的失落,但更深层的伦理根源也值得我们去探寻。

(一)教师缺失追求内在幸福的心态

罗素曾指出:“人生活在世界上,总会出现种种不幸,这些种种不幸的根源,一部分可能源于当下的社会制度,而另一方面则源于个人的心理。”⑥个人心理对个人的幸福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个人的不幸就是因为自身错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及对待职业所体现出来的错误态度。教师幸福是客观物质需要和主观精神需要的统一,教师幸福是在正确的世界观、伦理观基础上的一种积极追求,消极的、不合理的追求只会使得教师离幸福越来越远。

一些教师奉行享受主义,认为教师职业不能让自己得到物质的满足,从而忽视了教师职业带给自己的精神享受。一些教师奉行节欲主义,他们选择教师职业的初衷是因为教师职业的稳定性,对职业意义和生命意义的体悟能力不高。一些教师渴望幸福,但是他们只是消极地等待幸福的到来,他们在现有的条件下等待着外在政策的变化,等待着与自己内在尺度相符的条件和对象的出现,以使自己不需努力就能获得利益,从而满足自己的欲望。这些教师之所以不幸福,就是缺失了追求内在幸福的积极心态,他们奉行着享乐主义的幸福观、节欲主义的幸福观以及消极等待的幸福观,而这些都是被动的、外在的、即用即无的,都不能促进德性修养的提升。因此,教师在教育生活之中,只感受到了各种压力或仅有的一时幸福,而没有得到精神上的满足,体会不到真正的幸福和长久的幸福。

(二)教师缺失以德性为主体的幸福能力

教师幸福能力包括广义幸福能力和狭义狭义幸福能力,广义的幸福能力主要是指教师良好的知识结构和教学能力以及较高的文化素养,这是教师追求幸福的客观条件。狭义的教师幸福能力主要是教师内在的主体性心性能力,即德性幸福能力,它要求教师要具备较高的道德素养和精神品味。⑦伦理文化中,幸福是一种德性幸福,只有具备德性能力的人,才能真正感到幸福。虽然在全面的人性观下,德性不是幸福的前提,也不是幸福的全部。幸福也不是万能的,但是一个人如果缺德或者无德,他的幸福将是空洞的,他也会因为缺乏创造和享用幸福的心性基础,逐渐丧失追求幸福的主体性能力,不会真正感到幸福。近年来出现的各种师德问题,比如幼儿教师的虐童事件、小学校长的事件、大学教师的论文抄袭事件等等,不同层次、不同待遇、不同的教育对象,但他们都同样因为道德的缺失而犯下不能弥补之错,对他们而言,幸福太遥远。而且实践也表明,物质需要的不断满足、工作报酬的不断增长、教学技能的提升不一定能让教师感到幸福。由此可见,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影响着教师追求幸福的能力,教师德性能力的缺席也成为制约教师幸福能力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教师幸福的回归路径:重塑德性

通过探寻教师幸福失落的根源,在伦理文化中,我们需要通过确立积极的教师幸福观、提高教师基于德性的幸福能力这两个方面来从内部提升教师幸福感,还需要构建以幸福为取向的师德建设体系,为教师提供一个进行师德修养公正和谐的环境,从而切实提高教师幸福。

(一)确立积极的教师幸福观

教师的职业特性赋予了教师积极追求幸福的莫大权利,只有教师积极追求幸福,才能引导学生积极追求幸福,才能最终实现教育的幸福。因此,教师要树立积极的教师幸福观,把自我价值的实现与教书育人的神圣使命有机结合起来。积极的教师幸福观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将个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统一起来。教师只有通过自觉履行职业义务、承担道德责任,以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为重,才能实现自己对幸福的高层次追求。其次,不仅要注重物质生活,还需要注重精神生活。教师在追求物质生活的同时,要注重精神生活的充实,树立远大的教育理想和责任使命,把教书育人看成是一个幸福的事业,以极大的热情投身于教育事业,发挥师爱的德性能力,创造出更高层次的幸福生活。再次,既要关注当下幸福,又要领悟教师未来幸福的意义。教师幸福寓于学生的成长过程中,具体表现在学生成才之后,而且这种长远的幸福的获取,是教师幸福的最终目的。最后,既要做一名会享受幸福的教师,又要成为一名会创造幸福的教师。石里克曾提出:“任何时候都要为幸福做好准备的道德原则,他认为人们应力求成为值得享有幸福的人。”⑧教师职业本身就蕴含着莫大的幸福,教师要做的就是学会享受幸福和创造幸福,教师要在创造性的劳动过程中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和人生价值。

(二)提高教师的内在幸福能力

我们每个人都在追求幸福的道路上成长着,追求幸福是一个人生命境界不断提升的过程,也是一个人内在生命力不断增强的过程。教师幸福能力的提升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教师要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意义和价值。马克思指出:“教育是最能为人类谋福利的劳动职业,那么只要我们选择了它,就应该不会为任何沉重的负担所压倒,因为这是为整个人类幸福而做出的牺牲。”⑨教师首先要做的就是充分认识教师职业意义,自觉承担职业使命即引导学生的精神成长,启迪他们对生命价值的追求,引导学生领会爱、希望、公正和善良的价值,给予他们追求幸福人生的精神食粮。其次,教师要不断提升自身的道德水平和境界。教师职业不同于其他职业,从古至今,教师就与清寡和奉献这些词语联系在一起,教师职业不能让你发财致富,让你物质上很富有,但是教师职业要求每个人都必须有自己的教育理想,树立德性情怀和人文情怀。因此,教师要想获得幸福就必须走出物质主义、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自觉提升自己的德性修养,向更高的精神境界发展。第三,教师要在道德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追求幸福、享用幸福和创造幸福的能力。德性的获得不是道德知识直接转化而来的,而是在道德实践中将自己的价值理想、道德认知、道德情感内化而来的一种心性品质。所以,教师要不断提升主体实践的能力,并在创造性的教育实践活动中,体验对工作的乐趣,从而获得幸福的感受。

(三)构建以幸福为取向的师德建设体系

构建以幸福为取向的建设体系需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师德建设要将教师的置于主体地位。在师德建设中,不管是目标的确立还是制度的制定,都要体现教师在教育生活中的自由和平等原则,关注教师的需要、愿望、利益,确立其主体性地位,激发教师主体性力量,从而帮助教师实现职业理想和,体现生命价值。第二,师德建设要将公正和民主作为基本的价值选择。教师幸福的获得,不仅需要自身做到公正原则,还需要外在的政策和制度对教师体现公正原则。在师德建设中要实现教师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体现公正、民主、透明的原则。这种公正和民主精神将会成为影响教师道德行为的规约力量,为教师幸福的实现提供有力的支持。第三,师德体系建设要注重对教师的关怀、理解和尊重。师德建设的本意是为教师道德成长和专业生活质量提升服务的,而不应该成为教师的负担,要体现出对教师的人文关怀、理解和尊重。师德体现建设要内涵于教师的真正理解和尊重,这样才能让教师自觉进行德性的培养,自觉地在实践中内化道德知识、情感、意志,从而逐渐提升追求幸福的能力。

幸福的追求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历程,教师幸福也需要在不断的追求中获得和享受。在物欲化的今天,教师幸福逐渐失落和迷失,感到生活和工作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此,教师一定要认识到教师职业本身所具有的幸福意义,正确认识教师职业与教师幸福的关系,自觉抵制不良习气的影响,积极追求幸福,学会享受幸福,不断提升自身道德品质的修养,进而引导和熏陶学生德性的养成。

注释:

①[法]涂尔干.付德根,译.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62.

②檀传宝.走向新师德.[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15.

③冯建军,回归幸福的教师生活[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26.

④高兆明.幸福论[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1:155.

⑤石里克著.伦理学问题.[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39.

⑥罗素.走向幸福[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5-7.

⑦檀传宝.论教师的幸福[J].教育科学,2002(2).40-41.

篇2

论文摘要:近年来,各级法院在执行工作者们做出了种种努力以缓解“执行难”,在这些努力中,说服教育的原则保持着重要的位置,几乎能够说,说服教育是法院针对“执行难”而采取的种种对策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首先,一般而论,说服教育比起其他执行措施来更容易节省法院或具体办案人员的资源或成本,从而可能在一定程序上弥补法院执行力量的不足。

这不仅因为成功的说服教育能够减轻乃至免除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负担,而且更体现在说服教育方法广泛的替代性上。在其他所有的执行措施都无效或无法采取的情形下,常常仍存在着做说服教育工作的余地,而且有时也能够取一定成效。

其次,在法院针对种种验证以执行又似乎不宜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复杂情况而采取的各种对策中,说服教育都占有不可或缺的一席之地。

这些对策或措施既包括“以物抵债”、“劳务抵债”等灵活的清偿方式,也包括在执行的期限、金额、方式、主体等方面的种种变通做法,而有名的所谓“放水养鱼”更是这种种灵活方式及变通做法的综合运用。

说服教育在法院克服“执行难”问题的种种努力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决不是偶然的。作为转型期特殊的法律现象,“执行难”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功能相当有限的法律程序直接面对过于复杂的社会现实,不得不处理远超过其制度容量的问题而引起的制度扭曲或制度紧张。

我国强制执行程序功能的有限性不仅体现在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负担过重、执行组织等内部关系并未理顺等问题所造成的“绝对力量不足”,更集中地表现为转型期制度总体供应不足所导致的“相对力量不足”,如果存在较完备健全的担保、银行存款及证券的记名、不动产登记、公证、拍卖等制度,则不动产及担保债权、存款及证券等财产的执行能够通过法定程序简单地完成,强制执行的措施将有可能像许多国家那样,主要集中在动产的扣押和拍卖上。这样,事情就会单纯得多。恐怕这也是尽管不少国家的强制执行成功率相当低,却并不认为存在“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之一。

此外,尤其就经营性组织而言,目前我国的强制执行实际上承担了很大一部分应该由破产制度来解决的问题。

由于上述制度以及其他类似的制度缺乏或者不健全,同时也由于制度间的专业化分工不发达或制度间关系没有理顺,需要运用不同的原理、不同的法律技术来解决的许多问题都集中到强制执行领域,使得这个制度不堪重负而验证以有效地发挥其功能。

说服教育原则的作用在于,通过加强法院裁量的因素和引入当事人同意的契机以减轻执行制度的负担,它使过大或过于复杂的问题也有可能在强制执行的范畴内得到处理,从而加大了制度的容量,在一定程序上弥补了其他制度的不足。说服教育不仅在通过获得当事人同意而满足程序的正当性要求这方面必不可少,而且在运用得好的时候确实能够解决问题,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作为确实有效的一种方法,在制度供应不足的整体状态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之前,从强制执行取消作为原则的说服教育看来是不可行或者是不可取的。

“说服教育也强制相结合”被视为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整个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要用国家的法律,对当事人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说服教育义务人遵守法律,自觉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只有在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方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教育入手,以强制作保证,将二者结合起来,是我们当前执行工作的一项原则,这项原则要求执行人员自始至终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又要适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首先要立足于说服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思想认识与法律意见,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但是,没有强制执行作后盾,说服教育就不易奏效,就无法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是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两者不可偏废。针对执行义务人,以发动强制措施的可能性为后盾,先作思想工作,进行法制宣传,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这些工作无效才采取强制措施。这样,说服教育可以贯穿整个执行过程,与强制措施相伴或交替使用,以确保法律文书元宝的义务最终得到实际履行。

强制性是执行工作的特点,《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各种强制措施集中体现了这个特点,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各种生效法律文书就不可能得到正确的执行。:

篇3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行政指导工商启示

“服务型政府”是中国学者在21世纪前后提出的全新概念,也是中国学者面对新的国际和国内环境的急剧变化对新的政府管理模式进行的一次大胆探索。近年来,源起于福建省泉州市工商局,在全国工商系统全面推行的工商行政指导,就是其中范例之一。这种灵活且富有弹性的行政方式,越来越受到了行政机关的普遍重视,成为有别于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新型行政方式。

一、“服务型政府”理论引介与工商行政指导的兴起和发展

服务型政府就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把为社会、为公众服务作为政府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宗旨,这种类型的政府将彻底抛弃旧的治民理念或“为民做主”的观念,而确立为民服务和“由民做主”的理念。服务型政府应当是一个民本政府、责任政府、有限政府、法制政府、阳光政府、效率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作为一种更高形态的政府类型虽然包含着上述概念指称的全部内容,却不能归结为它们,更不是它们的拼凑和杂糅,而是对它们的超越,是一种面向后工业化现实的政府模式。”

随着“服务型政府”理论对政治发展与行政实践影响的不断扩大,促成了政府职能与角色的重新定位以及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关系的变革。作为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寻求平衡的一种制度尝试,2005年,福建省工商局在泉州等地试点的基础上,在监管执法与服务维权等领域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充分运用这一新型的柔性监管方式,收到了很好的成效,为政府组织创新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效能,优化公共服务,促进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良性互动与合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行政指导(Administrativeguidance)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与职权管辖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谋求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简言之,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与传统的刚性行政管理方式不同,工商行政指导实践突出了柔性指导,突出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协作与配合,其过程实质上是一个政府与民众间相互沟通协商、共同参与、协作配合和自律自治的良性互动过程,充分体现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个体意志的尊重与需求权益的关怀,彰显行政主体人文化的公共服务理念。它是顺应行政民主化的时代潮流,在现代公共治理理念催生下出现的一种以人为本的新型行政管理方式。

二、基于“服务型政府”视角解析工商行政指导的实践转变

1、行政理念:由“权力本位”到“责任本位”的转变。传统行政观念认为,政府机关就是履行行政权力、管理社会、约束行政相对人行为的,行政权力是政府机关的唯一存在方式。这种权力本位的行政理念,往往会使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忘记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事实上,任何行政主体都是责任主体,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处于责任状态,这是公共治理的基本逻辑。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是天职。这要求任何行政主体都必须树立“真诚为民服务、提供平等服务、提供有效服务”的理念。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也是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从这点上说,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统一的。责任本位理念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关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尽可能多地吸引他们参与到公共治理实践中来。工商推行行政指导,把服务市场主体和服务市场经济秩序当成分内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提高了办事效率。例如在市场准入方面加强信息引导,可以减少企业的投资风险,引导企业守法经营。由此可见,行政指导这种行政模式增强了工商部门的行政责任,也能够充分调动公民社会组织对行政活动参与的积极性,为达到共同的行政目标奠定基础。

2、政府职能:由“管制型”到“服务型”行政的转变。在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中,推行行政指导是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的需要,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传统的管制型行政是种以权力为本位的行政模式,其行政理念往往习惯于“管”和“罚”,行政执法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也往往被简单理解为管理与被管理、管制与服从的关系。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要求政府承担更多的服务职能。而服务型政府理论采取的是“顾客导向”,把权力中心主义转变为服务中心主义,实现由管制到服务的转变。公共权力社会化,公共管理变成为公共服务,使服务成为行政活动的主题。政府行政活动实质上是提供公共产品,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工商行政指导改变了以往“重管理轻服务”的观念,充分运用“说服、劝告、引导、商谈、帮扶”等柔性手段,把服务行政相对人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管理融入服务,弥补了传统单纯依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手段的不足,促进了工商部门在监管执法、消费维权等领域的履职到位。

3、监管模式:由“刚性为主”到“刚柔相济”的转变。在单向的“命令——服从”行政监管模式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刚性管理手段得到广泛运用。在这种行政模式下,行政主体的意志处于绝对支配地位,行政相对人则比较被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容不得置疑、反驳、拒绝和抵抗,行政双方长期处于对抗的紧张关系。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主、法治、人权等观念更深入人心,公众参与、追求公正的意识逐渐增强,说服型、说理型的行政监管模式备受推崇。以权力为主导、带有强制性的传统行政模式,已无法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开放透明、互动参与、说服沟通、协商服务为主要特征的工商行政指导,体现了政府公共治理模式的转型。在监管执法等行政活动中,通过运用建议、说服与警示等柔性的行政监管手段,做到刚柔相剂,相得益彰。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意愿选择,能够有效减少磨擦、抑制和对抗。从而增强相互间的配合、合作与协调关系。这是形成“以理服人”、“合作行政”的行政管理模式,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科学监管”、“依法监管”和“和谐监管”的必然选择。

三、“服务型政府”理论对完善和优化工商行政指导的启示

服务型政府是把管制纳入了总体的服务框架之中,是为服务而管制,管制是手段,服务才是最终目的。这些理念对工商部门完善和优化行政指导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启示。

1、公民本位,追求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服务型政府”理论认为,公民不仅是国家的主人也应是公共管理行为主体,要从以往管理客体或者顾客的被动角色中摆脱出来,不断增强参与意识,成为公共治理过程的积极参与者。在今天伴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以公民积极参与和公民自治能力为主导的治理模式已成为主流,冲击着传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这使得传统的国家或政府组织的作用逐渐缩水,而公民社会正在不断强大起来,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所有这些,凸显了公共治理过程公民本位,追求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工商部门开展行政指导,始终坚持着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原则,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需要。在行政指导实践中,行政相对人是否参与或接受行政指导,则由其自主抉择,充分体现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个体意志的尊重与需求权益的关怀,彰显公民本位的公共服务理念。而行政指导的目的,则主要是集中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上,这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只有确实把工作着力点和重心放在服务行政相对人上,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2、服务导向,彰显公共机关的职责转型。政府职能转变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是职能转变的总方向,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体制保障。新公共服务理论学家认为,政府实现公共服务的方式是“掌舵”,而不是“划浆”。在推进公共治理过程中,要能够解决好“缺位”、“越位”和“错位”的现象,把政府职能转到“市场调节、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为公民社会组织服务是任何行政机关都必须始终牢记的职责。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时俱进,改变传统的管理型行政模式,站在社会公众的立场,把目光聚集在如何更多地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上,行政指导正是在这种环境下推行的。在执法监管、消费维权、食品安全监管以及服务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加强行政指导,有助于较好地实现预期目标。这种重指导、重服务的行政模式,彰显了工商部门在新时期下职能的转变;实践也充分证明,它大大提高了工商部门的服务水平与质量,得到了社会群众的普遍认可和好评。由此可见,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柔性行政行为,与传统强制性行政方式相比较具有更加明显的亲和力,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置于一种相对平等的地位,体现了政府机关的民主色彩和职责转型,因此有利于改善和塑造部门形象。

3.诉求合作,形成协商型的治理机制。在治理理论看来,治理是种多元的、民主的、合作的行政模式,它强调政府与公民社会组织问的合作伙伴关系,通过协商互动的方式来共同管理公共事务。而在公共治理过程中,政府的主要作用是“掌舵”,但这并不排斥公民等其他社会主体的主动参与。公民社会组织是实现公共治理的有效基础,促成两者间合作的契合点是公共利益。诉求合作的协商型治理机制,实质上是政府机关对其他主体意愿和利益的尊重与回应,通过积极的对话、有效的交流与合作,最终实现公共利益。工商推行行政指导,扩大了行政相对人公共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具体施行过程中,关于提供什么行政指导、怎样提供行政指导,事先听取公众的意见,以公众的意愿为第一价值取向,建立了解民意、公众参与的渠道、规则和程序,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l】刘熙瑞:《服务型政府——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政府改革的目标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02(7)。

【2]高轩.《公共治理——和谐社会的治理模式选择》【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1O)。

篇4

实践证明,影响幼儿教师职业幸福的问题有很多方面,但是只要从工作的实践和积累中不断获得职业幸福的各个途径,那么,就能真正感受到自身职业带来的幸福和快乐。

一、幼儿教师职业幸福现状

教师的职业幸福是指教师在教育工作中需要获得满足、自由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开发自己潜能并伴随着力量增长所获得的持续快乐体验。可见幸福感是一种主观体验,教师在工作中能否体验到幸福感,不仅关系到幼儿园的教学工作,还关系到教师的身心健康发展,以及幼儿的培养和教育。

(一)有关职业幸福现状的调查研究

1.5月28日,西林街道中心幼儿园在甘园长、孙园长的组织下,专门在会议室对全园教师进行了一次大调查,做了一份有关“作为一名人民教师,你幸福吗?”的调查表。近日,幼儿园也公布了调查结果。从显示中可以看出,教师的职业幸福总体现状不容乐观,一少半(39%)的被调查教师体验到幸福感,有近一半(46%)的被调查教师“体验到不幸福感”,15%的被调查教师处于混合的情感中。

2.据《中国教育报》报道,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的徐燕、王芳撰文指出,教师是心理枯竭的高危人群之一。教师职业在辛苦之余,还必须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这种压力长期累积下来,就容易导致心理疾病的产生。据权威统计显示:30%~40%的教师经常性处于情绪波动之中,15%有心理问题,7%有心理障碍。

为此,工作在不同级别、不同人际关系的幼儿教师,其职业幸福感存在显著性差异,“好”学校的教师比“差”学校的教师更容易获得幸福感。不同工龄阶段教师的幸福感没有显著性差异,他们因性格、经验、环境不同,随着年龄的增加,幸福感发生变化。男教师往往比女教师在工作中获得更多的职业幸福感。

(二)产生上述职业幸福现状情况的原因

教师本人对培养幼儿这一职业的幸福体验如何,不仅直接影响着他的教育教学状况的优劣,而且影响着他是否以一种积极、主动的心态投入到教学中。

1.工作太忙,无暇顾及幸不幸福。

教师总是时刻面对几十名幼儿,这些需要耗费大量情感和精力。随着班级人数的增加,加上过多的考试压力与授课数量,教师的工作负荷量正逐年增长。除了应付幼儿之外,学校还有一大堆其他事务等着教师去做。从前是备课、上课、改作业、管幼儿“四面出击”,现在加上交报表、计划表、迎检查、教师培训、开会,变成了“八面受敌”,俨然成了“事务型”教师。

2.教师职业负有重大的社会责任。

社会对教师的期望甚高,且复杂多样。教师不但要付出许多时间和精力照顾幼儿,还要面对来自家长、社会的诸多要求及现实环境的种种限制。例如,某些孩子好动调皮,经常伴有攻击,有些家长只会责怪教师,也不先找找孩子自身的缺点,幼儿都各有差异。教师在家长工作这方面确实难做,我们经常会在电视报道上看到一些家长不满意教师的教学方法和态度,一直抱有指责和埋怨,并借助媒体大做文章。一旦教师犯了错,就会招来一片指责声。面对社会上的一些误解甚至是不理解,一些教师难免会对自身的社会地位及教育理想产生怀疑。

二、幼儿教师获得职业幸福的途径

(一)工作中感知、获得职业幸福

1.教师认为职业幸福在于大多数人给予。

孩子的童真带给了教师年轻的精神状态,孩子的善良带给了教师纯真的情谊,教师的精神自然处于愉悦的精神状态;有的认为教师的幸福是一种精神的投入和工作的境界。教师的幸福,“能有效地感染幼儿”,“也直接影响着教师的精力、毅力,是职业忠诚的基础,决定着对幼儿负责的程度”,能“激发教学的兴趣”,“是教师职业的高境界,在这个境界中最富有创造力,其教育能力的发挥是最好的”,这些又促进了教师新的幸福的产生。

2.教师的职业幸福可来源于外在的评价。

当教师在工作和行为上,满足了外在所要求的标准时,就会得到一种正面的评价和积极的情感体验。如当教师所教班级成绩突出、班级管理优良,教师对所教学科有独立的见解,并且能与同行分享,得到了领导和同行的肯定,以及看到幼儿的成长时,教师就会产生工作上的成就和心理上的幸福。

(二)教学中不断追寻教师的职业幸福

1.要研究课堂教学。

把教学工作看作一种简单的重复,必然厌倦,也无言幸福。教师要通过对自身角色的反思、对学校课程的反思、对学校文化的反思、对教育与社会关系的反思,在各主体间、各文化间、各阶层间开展互相尊重的平等的对话,分享知识、分享理解、分享多元文化。权威式的教学形式必须让位于以独立性、互相负责和交流意见为标志的师生关系,使教学更接近幼儿的经验世界。只有在这种富有创造性的合作性劳动中教师才能更好地实现价值,才能更多地体验到职业的幸福感。

2.要营造良好的课堂氛围。

课堂是教师生命最重要的舞台,一个懂得享受上课的人,课堂便自然会成为其享受幸福的重要舞台,打造充满生命活力的课堂,和幼儿一起痛苦、一起欢乐,你就会少了许多教学的焦虑和烦恼。

3.要感恩、关爱幼儿。

教师的职业幸福最重要的源泉一定是幼儿的成功和他们对你的真情回报,影响教师职业幸福的许多不利因素都可以从幼儿对教师的尊重、理解、感激中得到弥补。但要让幼儿感恩你,你就必须学会感恩幼儿、呵护幼儿、尊重幼儿,真正做到这点并不容易,但如果你只知道权威,那么也许你会离幸福更远。

4.要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教师不仅要善于与幼儿分享知识和经验,而且要善于与同事、与幼儿家长进行平等的交流与合作,从多方面吸取教育的智慧和力量的源泉。

5.要感受生活中的美好。

篇5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方面存在矛盾

1.适用对象界定中的相关概念存在并列不当的情况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控制下交付的适用对象界定中将“违禁品”与“财物”进行并列,存在较为严重的逻辑方面的错误。通过对“违禁品”与“财物”两个概念进行比较,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交叉的范畴。例如枪支从一般意义上讲属于“违禁品”,但对于军工企业而言又属于“财物”。两者之间界限并不明确,将两者并列并不妥当。2.适用对象的界定范围相对比较狭隘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控制下交付实施的对象仅仅局限在违禁品与财务两个方面。有些物品既非违禁品,也不属于财务,但是在案件侦破的过程中也存在控制下交付的情况,这与新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对象的规定并不相符。例如假币、假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这些并不属于违禁品与财务,依照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是不能够对其进行控制下交付的。但是在相关的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往往具备控制下交付的条件,但却不能实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侦破效益。

(二)启动条件的规定较为模糊与主观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将控制下交付的启动条件规定为“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在对其进行理解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界定“需要”二字。在心理学中,认为“需要”是人的主观状态,是生理需求与社会需求在人脑中的反映。从心理学的角度对控制下交付的启动条件进行分析,其更加注重侦查机关的主观要求,而忽视了实施的客观可能性。此外,启动条件的规定较为模糊,可操作性较差,导致侦查人员可能陷入到无所适从或者滥用的局面,导致控制下交付的启动不能够选准准确的时机,增加控制下交付的风险。

(三)申请与执行的程序缺乏具体性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实施控制下交付的申请与执行都“依照规定”,但对规定的内容却并未具体体现。时至今日,我国在法律层面中都没有对控制下交付的申请与执行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所存在的都是一些文件与协议。主要的文件包括《公安机关禁毒民警执勤行为规范》、《关于案件侦查协作有关问题通知》等;主要的国际协议包括《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品与精神药物公约》等。这些文件与协议成为了我国警方实施控制下交付的重要依据,能够为反毒的国际合作提供更高的保障。但是依据这些文件与规范对控制下交付进行规制,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缺乏法律的刚性与强制性、缺乏具体的申请与执行程序等。

(四)控制下交付与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冲突

从长期的侦查实践中可知,我国对于控制下交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运作方面存在非常严重的违法性,与刑事诉讼法、海关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都存在严重的冲突。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虽然针对控制下交付制定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其与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并未得到解决。例如,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指出,我国的搜查与扣押都是公开的,但是在控制下交付进行执行的过程中,如果侦查机关采用公开的搜查与扣押方式将会惊动犯罪嫌疑人,因此需要在绝密的状态下执行,但是这种非公开的搜查与扣押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我国在对刑事诉讼法中的控制下交付立法模式进行规制的过程中,实现了国际传统立法模式的突破,与国际公约的发展相互适应。但是,新刑事诉讼法中控制下交付的相关规定只有一条,内容较为粗疏、可操作性较差,同时还与国际公约相互抵牾。因此,对控制下交付立法进行变革已经成为必然的选择。在对控制下交付立法的改革与完善路径进行选择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2012年3月15日颁布,2013年1月1日生效,刑事诉讼法在短时间内并不会对其再次进行修正,难以满足控制下交付变革的需求;第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容量较少、设计抽象,而控制下交付这种侦查措施又较为复杂,在刑事诉讼法中对控制下交付进行详细、系统的规范存在一定的难度。通过以上两个方面因素的考虑,本文指出控制下交付改革与完善的主要路径包括:第一,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修改,从而实现对控制下交付的具体化与规范化;第二,通过专门性行政规章的执行实现对控制下交付的规范;第三,通过制定专门的《控制下交付法》实现对控制下交付的规范。这些改革与完善的路基各自具有自己的优势与不足,通过对这三种路径进行综合分析之后得出,选择第三种路径的可行性较高。

(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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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西藏音乐课;学前教育专业;奥尔夫教学法;适用性

西藏学前教育专业人才的培养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外发型的学前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主要是在20世纪80年代通过天津幼师、郑州幼师、长沙幼师、辽宁幼师等内地省份的幼儿教师培养学校,为西藏的学前教育输出了大量的师资,他们也已成当前西藏学前教育师资人才梯队的骨干力量[1];二是内源型的学前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即由西藏自治区管辖的学校培养出的学前教育师资,其中本科层次的招生是2007年由西藏民族学院开始的①,专科层次的首次招生是2009年由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完成,日喀则职业技术学校和山南职业技术学校是从2011年开始中专层次招生。随着西藏自治区的民族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从顶层的规划设计到校级的教学改革,西藏学前教育人才的培养工作也愈加精细化,而学前教育师资必备的音乐素养不仅成为师资培养中课程设置的重要环节,也成为学前教育专业音乐授课教师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一、西藏高校学前教育专业音乐课的教学现状

西藏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的步伐虽然明显落后于全国水平,但其在我国教育事业现代化和传承西藏民族文化之间,积极探索二者与西藏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平衡点。对于西藏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中的音乐课堂来讲,如何将国内外音乐课程教学的先进方法和经验进行引入内化,并对西藏本土化的音乐元素和资源进行整合挖掘,已经成为浓缩在西藏学前教育专业音乐课程教学现状背后的重点和关键。简言之,西藏学前教育专业音乐课程的教学现状集中表现为对兼顾教育现代化与民族特色的发现、探究与反思。在西藏学前教育专业的培养课程设置中,每个学校的课程分类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都涵盖通识教育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三个门类。对于学前教育专业的音乐课程,西藏大学将其归类于专业方向课程,西藏民族大学将其归类于专业必修课和专业任选课。相较而言,西藏民族大学在学前教育专业的音乐课程设置门类上较为丰富,比如声乐基础、钢琴基础、乐理视唱练耳、幼儿舞蹈创编、藏族传统文化、即兴伴奏、幼儿园健身舞创编等。从中可以映射出,西藏高校学前专业的音乐课程设置是考虑到教学内容的全面性和对西藏民族文化传统的传承性,但音乐课程设置的门类过于繁多,似有喧宾夺主、本末倒置之嫌疑,且对西藏本土文化的课程教学显然较少。西藏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群体中,招生方式是非艺术生的考试背景,未经系统专业的声乐训练学习,学生的音乐功底差是普遍性问题[2]。然而在西藏高校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民族成分中,以藏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学生占据较大比例,源于西藏原生性的唱歌跳舞传统,学生潜在拥有很强的节奏感和原生态的发声技巧,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缺乏专业训练的不足。但在音乐课教学过程中发现学生未能充分发挥自身的音乐优势,反而出现羞怯胆小、外在表现不足的问题。同时担任音乐课的教师集中为声乐专业出身,这与音乐课专业技术性强的特征密不可分,但其在学前教育专业知识上的缺乏就成了硬伤,即要重点攻克音乐课程教学与学前教育专业素养之间知识对接、能力迁移的难题。

二、西藏学前教育专业音乐课引入奥尔夫教学法的意义

奥尔夫教学法由德国音乐教育家卡尔奥尔夫于20世纪20年代始创,80年代初由我国音乐理论家廖乃雄引入中国。奥尔夫教学法的灵魂是以原本性为核心,通过音乐和动作、舞蹈、语言的紧密结合,引导和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到音乐教育活动之中,重视挖掘学生自身的音乐潜质和文化积淀,注重激发学生的音乐体悟、情感表达和创作潜能。奥尔夫教学法以其独特的优势和魅力,与达尔克罗兹、柯达伊教学法享有了世界三大音乐教学法的社会美誉和地位。西藏学前教育专业的音乐课引入奥尔夫教学法既符合当今世界音乐教育和中国音乐教育的发展趋势,又顺应了西藏高校学前教育专业音乐课程的改革要求。奥尔夫教学法对西藏学前教育专业音乐课程的效果提升有直接的推动作用,新教学理念的运用有助于整合现有的音乐课程教学资源、完善现有的学前教育专业课程设置,使当前西藏学前教育专业音乐课程目标更加明晰化,形成传承西藏民族传统和历史资源的文化链条。同时奥尔夫教学法将音乐课程教学中的学生主体地位予以淋漓尽致的体现,让音乐教师更多关注西藏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状况,包括学生的音乐基础知识、基本功底、外在表现和再转化创作能力等,在启发、鼓励和引导的良性音乐课堂氛围中提升学生音乐素养。在西藏学前教育专业音乐课中引入奥尔夫教学法,除了可以提升音乐课效果和促进教学改革发展外,也有着更为深远的多元价值和现实意义。在教学实施的层面上,显性效果呈现为西藏学前教育专业学生音乐素养的提高、西藏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革新。在教学实施效果的基础上明确了西藏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方向,教育新理念与新思维直接落脚到西藏一线的学前教育活动中,势必会促进西藏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前教育人才队伍的壮大,进而保障西藏学前教育的现代化节奏与步伐。在西藏学前教育专业音乐课程与社会文化的互动环境中,奥尔夫教学法尊重本原性的显著特色,可使西藏本土的民族文化资源得到有益的传承保护和深度挖掘。

三、在西藏学前教育专业音乐课中运用奥尔夫教学法的建议

(一)奥尔夫教学法精髓的准确把握和恰当运用

正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精准把握奥尔夫教学法的要义,是将其运用于西藏学前教育专业音乐课的前提和关键。奥尔夫教学法属于教育学与音乐学的交叉学科,这要求授课教师既要有演绎音乐艺术的能力,又要有传递音乐教学的技巧,也要认识到为学前教育事业培养人的教学目的,尤其要能够对奥尔夫教学法的原本性、实践性、创造性等特征做到融会贯通,避免误入徒有其表的冠名式音乐课程教学怪圈。这虽对音乐授课教师提出了高标准和严要求,但却是保障西藏学前教育专业音乐课程质效的必然要求。

(二)西藏本土文化元素的深度挖掘和课堂引入

西藏高校学前教育专业音乐课引入奥尔夫教学法,直观印证西藏教育现代化的发展路径,同时要注重对西藏本土文化元素的深度挖掘,因为“本土文化是民族文化的象征,是民族教育的根基。”[4]这也符合奥尔夫对音乐教育民族性的观念阐释。在挖掘西藏本土文化元素的过程中,从顶层设计、政策指引到资源发现、共谋同致,都要充分调动政府、学校、家庭等社会各界形成合力。在将搜集的西藏本土文化元素整理加工后引入音乐课时,要密切关注学生在熟识度、亲切感和自信心等方面的音乐体验变化,要与学生情感共鸣。

(三)音乐课程理论实践的兼顾并重和专业对接

在奥尔夫教学法运用于西藏高校学前教育专业音乐课的过程中,教师要紧紧围绕理论目标与实践目标开展音乐教学,切忌一味单纯追求学生音乐素养能力的提升,也要重视向学生讲解奥尔夫教学法的理论知识,让学生在亲身参与体验和教师启发引导之下,完成对教学法的理解、认同、掌握及运用,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音乐能力。此项教学策略务必要贯穿于西藏高校学前教育音乐课的始终。另外要观察和调整奥尔夫教学法与学前教育专业的适应性问题,在二者的匹配对接和环境平衡中,助力奥尔夫教学法在西藏一线学前教育中的推行适用,发挥教育生产力的持久功效。

参考文献:

[1]严仲连,姚伟.西藏学前教育五十年[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4).

[2]赵晓伟.西藏高校学前教育专业音乐课程开设思考———以西藏大学为例[J].西藏教育,2018,(02).

[3]张继芳.民族音乐对当前高校公共音乐教育的作用[J].大舞台,2012,(10).

篇7

【摘要】 生殖健康与计划生育的关系,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的具体方法,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生殖健康与计划生育面临的新问题。

【关键词】 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

生殖健康又称生育健康,它的定义为:在生命所有阶段的生殖和过程中的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的完好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和虚弱。内涵主要强调:人们能够进行负责、满意和安全的性生活,而不担心传染疾病和意外妊娠;人们能够生育,并有权决定是否、何时生育和生育间隔;妇女能够安全地通过妊娠和分娩,妊娠结局是成功的,婴儿存活并健康成长;夫妇能够知情选择和获得安全、有效和可接受的节育方法。从上述内涵可以看出,生殖保健较妇幼保健的内容更广泛,更深刻,更重视保健服务的提供质量、服务对象的需求和参与程度、妇女的权利与地位、人们对性和生育的决策能力,以及健康的社会性和科技的整合性等方面。生殖健康不仅要达到降低死亡率和人口出生率、提高人口素质的目的,更要实现人口与社会经济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1 生殖健康与计划生育的关系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以控制人口数量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服务成为生殖保健的重点,特别是避孕节育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从新世纪开始,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转向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上来。由于生理和社会的原因,妇女生殖健康中比男性面临更大的健康风险,每年大约有60万因与妊娠有关的并发症而死亡,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社会的发展与妇女的发展密切相关。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提高人群的生殖健康水平,通过几十年不懈的努力,我国的生殖保健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计划生育工作从单纯的控制人口转变为计划生育、人口与健康相结合,从简单的行政管理转向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与科学管理相结合;妇女保健由只关注青春期、孕产期、围绝经期的保健转向对妇女整个生命周期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的全面关注;孕产妇和儿童的发病率、死亡率明显下降;生殖道感染、艾滋病及其他性传播疾病的防治工作受到高度重视,发病率迅速升高的趋势得到了初步控制。

2 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的具体方法

生殖健康拓宽了计划生育科技服务领域,避孕节育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中心,是开展生殖保健服务的首要任务。在加强常规节育技术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广引进节育新技术势在必行。

2.1 常用的避孕方法。近几年,先后引进推广了新型宫内节育器如固定式宫内节育器由6个小铜套穿在一根00号聚丙烯手术线上。手术线的一端为一小节或不可降解的小圆锥体,可用于放置器固定于子宫底的肌肉层内,该宫内节育器铜表面积为330mm2。固定式宫内节育器的特点:一是无支架,与宫腔接触面少,可减少出血、疼痛等副反应,也适用于不同的宫腔形状;二是固定于宫底,可减少脱落。释放左炔诺孕酮的宫内节育器也称曼月乐,每天释放20ug左炔诺孕酮,其主要优点是避孕效率高,可以减少月经出血量,并有治疗作用。对于月经过多或同时需要避孕的妇女是一种较好的选择。此外,因有治疗作用,故对于更年期月经过多的妇女更为适合。它的不利之处是出现月经紊乱,开始为点滴出血,最后可发生闭经,这些副反应常为取出的原因。

2.2 此外,还有男女屏障避孕工具,子宫颈帽,阴道隔膜和。后者不仅有避孕作用,还有减少艾滋病及其他性传播疾病的蔓延和感染机会的作用,为妇女生殖健康带来更大的保证。

2.3 紧急避孕药、新型避孕药如含第三代孕激素(地索高诺酮、孕二烯酮)的短效口服避孕药。妈富隆,每片含炔雌醇30ug和地索高诺酮150ug,妇女服用后使血中性激素结合球蛋白上升,睾酮水平下降,而使妇女原有的痤疮减轻或消失,对代谢也很少影响,对心血管有保护作用。孕二烯酮:可明显增强孕激素活性,无雌激素活性,具有抗雌激素活性和轻微雄激素活性的作用,是唯一不需要经过新陈代谢就能起作用的孕激素。避孕药“敏定偶”由炔雌醇与0.075mg孕二烯酮配伍组成,能抑制促性腺激素的分泌而阻止排卵,也能抑制子宫内膜的发育,同时使宫颈粘液变稠阻止穿透,而起到避孕作用。它是迄今孕激素活性最强和剂量最小的一种甾体避孕药。90年代初合成的抗孕激素药物米非司酮,用于终止早孕和紧急避孕等,这些药物较好的满足了育龄妇女的需求。

3 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任务

计划生育队伍应努力提高技术服务和服务质量。计划生育机构实行“执业合格证”和技术人员实行“上岗证”制度。严格手术操作规程,确保服务质量。我国节育技术手术并发症近几年一直保持在0.5‰左右,基本杜绝了重大事故的发生。

随访服务是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赢得群众满意的关键环节,也是生殖保健中的重要一环,随访中发现问题可以及时进行妥善处理。近年来,计划生育科技服务逐步纳入信息管理之中,为规范管理,应及时掌握信息,做好科学指导工作。如节育手术档案、不孕不育症管理、病残儿管理、节育手术并发症等。

4 生殖健康与计划生育面临的新问题

生育是妇女一生中最具风险的事情之一,需要针对孕前,孕早期,孕中、晚期不同情况进行监护的优生指导。孕前期对男女双方进行全面检查,了解双方身体状况,有无遗传性疾病,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早预防。孕早期:妊娠2―3个月,抽血进行细胞、病毒化验检查,对检查结果呈阳性者提出医学意见。孕中、晚期:分别进行B超诊断和围生期保健工作,发现胎儿、胎位及母亲异常者,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另外,对高危孕妇重点监护、对病残儿家庭生育二胎的优生监护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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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是在对基督教神学传统文化进行批判继承的基础上来阐发自己的宗教思想的。虽然他们没有对教会构成有力的威胁,但他们的活动使人们的思想从教会的束缚中得到了稍许的解放,导致了人们情感和想象力的自由放纵,从而为17世纪国家主义和 科学 主义的兴起及18世纪理性主义的全面胜利铺垫了道路,并为西方近代思想文化的 发展 繁荣拉开了序幕。

    文艺复兴时期是欧洲社会从中世纪向近代过渡的初始阶段,人文主义者在这一时期对宗教既爱且恨,表现出理性与信仰相交织的矛盾思想。一方面,他们猛烈抨击教会,无情嘲讽僧侣,反对禁锢人性的基督教教义,要求以人本替代神本,提倡理性与信仰相分离,表现出对传统基督教的偏离与叛离倾向;另一方面,他们却始终坚信“上帝至上”的思想,并怀着深厚的宗教情结,与教会进行了广泛的合作,表现出对基督教信仰的虔诚与执著。这正如詹姆士·斯鲁威尔所说:“虽然许多 历史 学家,特别是19世纪的历史学家都试图把文艺复兴和意大利的人文主义与各种各样的非宗教形式联系起来,但并不是说,意大利的文艺复兴是非宗教的。人文主义者们“既非不信教者,也非无神论者”

    人文主义者的这些宗教思想,一方面是对基督教神学进行批判继承的产物,另一方面又为17世纪国家主义和科学主义的兴起及18世纪理性主义的全面胜利铺垫了道路,并为西方近代思想文化的发展繁荣拉开了序幕,这构成了西方近代思想文化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

一对神学传统文化的批判继承

    人文主义者的宗教思想是建立在对传统基督教进行猛烈批判的基础之上的,在宗教批判活动中,他们充分利用了希腊罗马古典文化的思想资源,如他们吸取了古典文化中的自由、平等、民主等“人文”观念及科学求知精神,来批判中世纪的封建等级特权制度与教会的蒙昧主义、禁欲说教,鼓励人的自由与尊严,具有“复古求解放”的特征。然而他们对他们批判所指的基督教神学,也没有彻底抛弃,而是对基督教的神学传统文化给予了较多的批判继承。

    (一)借助上帝的权威,来阐明人本思想

    人文主义者在阐发人本思想时借助了上帝这个法力无边,统驭一切的最高神圣权威,来烦扬人的理性尊严及自由意志,在上帝的神圣光环的庇护下进行一系列的人文主义活动。然而,他们所借助的“上帝”,已经不再是传统“神本”观中的那个对人的堕落和贪欲感到愤怒并施加惩罚的最高神冥,也不完全是那个要人在尘界顺从其训诲,等待其拯救的救世主,而是为人造就了世界并赋予人自由意志,让人选择生活方向,追求现世幸福的最高神圣权威。在这个无私而慈悲的上帝的恩赐与庇护下,人无需在“原罪”的阴影中恐惧而消极地等待“末日”的到来,而是要靠自己的意志和能力去追求人生的世俗幸福,满足自己的世俗欲望。可见人文主义者继承基督教神学中的上帝,实际上是借助上帝的形式,来达到颂人的目标。

    (二)继承传统经院 哲学 中的理性思想,实现理性与信仰相分离的目标

    人文主义者在批判传统基督教时,吸取了经院哲学中的理性思想,来对抗基督教的蒙昧主义。实际上,在文艺复兴以前,理性与信仰的分离已经走了很长一段路。在欧洲中世纪,作为官方哲学的经院哲学中,保留着理性思想。随着经院哲学不断发展,理性也在发展。经院哲学早期代表人物安瑟伦鼓吹信仰必然先于理性,强调用理性去维护信仰,思想虽然保守,但提高了理性的权能和地位。十二世纪最伟大的唯名论者阿拉伯尔提出了理性而后信仰,主张怀疑论.认为“怀疑是研究之路,……由于怀疑,我们就验证,由于验证,我们就获得真理。这对于人们大胆运用理智,使人们的思想从盲目信仰中解放出来起了积极作用。13.14世纪,邓司·司各脱主张“双重真理论”,认为上帝的真理只有通过信仰来领悟,而上帝真理之外的真理要由理性来认识,从而为文艺复兴信仰和理性分离铺平了道路。但是,无论经院哲学中蕴含的理性思想怎样发展,在文艺复兴以前,它始终没有跳出神学信仰的图圈而独立出来,在信仰、幻想和幼稚的偏见蒙蔽下,“人类意识的两方面,一内心自省和外界观察都一样;一一直是在一层共同的纱幕之下,处于睡眠或半醒状态。”闭人文主义者接受了其中的理性思想,来发展自己的理论,为实现理性与信仰的分离付出了自己的努力。

    由于立足于神学传统,并且在浓厚的神学氛围中,人文主义者的思维方式、语言习惯和创作素材都不可避免地要打上神学传统的烙印。然而,人文学者已开始以一种新的视野来观照和选择神学传统文化。他们力图吸收基督教的原始平等观念,来批判教、俗贵族的荒与堕落,阐发传统的王权神授理论,来否定教权高于王权的主张;通过对基督教原典《圣经》的翻译、考证,来动摇罗马教廷的中世纪拉丁语《圣经》的神圣地位,以最终动摇封建神权的理论基石。由此,表现出人文主义者的宗教思想中对基督教神学传统观念的批判继承。正是这样的批判继承,人文主义者的宗教思想既包含了传统神学的内容特征,他们没有放弃传统的宗教虔诚,仍眷念着旧的神学谛理与道德,与神学传统文化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而表现出他们新旧交织的矛盾心理;又在发展趋向有一些突破,展现出新的内涵与风貌,成为近代早期反封建、反神权的思想文化启蒙运动,为以后历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对未来历史发展的启示

    人文主义者对传统基督教的批判虽然没有对基督教构成有力的威胁,但他们的批判以及对理性宗教的向往却能使人们的思想从教会的束缚中得到了稍许的解放,并且它的最直接的后果是导致人们感情和想象力的自由放纵,而这为以后人们更好地反对传统基督教,剖析宗教实质,以及为17世纪中叶以后国家主义和科学精神的兴起,并对罗马教会发起的有力挑战,不能不说是起到了某种铺垫作用。18世纪的理性主义者接过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手中的思想旗帜,一改人文主义者温良恭谨的态度,把人文主义者对感性的呼吁变成锐利的理性武器,从各方面来彻底批判基督教信仰。

    首先,人文主义者的“灵魂不死”和“意志自由”的理论为启蒙运动中理性主义思想家关于这一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基石。

    “灵魂不死”和“意志自由”论曾经是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的最主要的批判内容,他们批判此目的在于解放人性,抬高人的地位,因此只看到表面现象,并未深人本质,但毕竟为后来者提供了一些理论基础。18世纪的理性主义思想家认为人类灵魂是可朽的,个人灵魂也同样有灭。但拉美特利、狄德罗、爱尔维修的这些思想是在继承和发展人文主义哲学家布鲁诺的观点的基础上形成的。霍尔巴赫对“灵魂不死”的驳斥更为彻底,主张灵魂就是物质的东西。他说:“灵魂根本不应当与身体分开,它就是身体本身,只不过我们从身体活着的时侯所具有的某些作用、某些存在方式和活动方式去看,才把它称为灵魂。”因此霍氏认为灵魂并不是什么神秘的东西,而是人体的作用和机能的表现,是人的一些精神活动如记忆、想象、判断、思维等。霍氏的这种思想与人文主义哲学家特勒肖有某些偶合之处,只是特勒肖的表述没有霍尔巴赫这么深刻、明确。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霍氏的思想是对特勒肖思想的一种继承与发展。

   其次,在宗教与道德、宗教与政权的关系问题上,人文主义者进行的一些论述为启蒙运动更为彻底地来反对传统基督教铺平了道路。

    在中世纪时期,道德理论浸渗在宗教的气氛中,同宗教教义融合在一起,成为维护封建制度的一种意识形态,教义成了封建道德的基础,神意成为道德的准则。人文主义者布鲁诺指出封建统治阶级的这一行为,其目的是要使人民群众从内心信仰和道德习惯上遵守封建统治者所制定的规范,为其统治服务。爱尔维修与布氏思想一脉相承,认为宗教与道德并没有必然联系,宗教存在于彼岸的、虚无缥缈的想象世界,而道德扎根于此岸的现实的生活世界。宗教是有关信仰的问题,道德是有关行为模式的问题,彼此毫无联系。并指出使人有道德的,不是封建伦理,不是神意,而是理性的 教育 ,高尚的习惯,贤明的体系,公平的 法律 等等,因此说,在继承前人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 发展 ,来肯定理性。

    政教合一是人文主义者批判的另一焦点,并提出政教分离的思想。而启蒙思想家认识到二者之间虽然存在着矛盾,有时甚至发展为激烈的斗争,但从一般情况来看,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它们的根本利益一致。为此,他们指出,广大民众要成为自由的人,就要具备一定的理性知识,以此来反对宗教迷信,进而摧毁封建专制,这些思想在人文主义者布鲁诺、马基雅维里的学说中都有所表现。可见,启蒙思想家的这一思想是在继承人文学者学说的基础上的更高发展。

    再次,人文主义者对《圣经》进行的严格的考证与评注,对基督教神学思想体系提出的某些重大的怀疑,并在此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怀疑主义和批判主义的学术精神,以及积累起来的一套新的知识结构与方法体系,对当时新教宗教改革家们有着重大的启发作用,为反教廷的宗教改革思潮的勃发提供了强大的思想动力。

    最后,人文主义者最早对传统基督教的冲击构成了人类思想发展史上的精神启蒙。他们提倡知识,对知识应用性的强调刺激了 科学 和 艺术 的发展,他们提出的政教分离以及宗教宽容思想,虽然在当时显得多么苍白无力,但是以后国家主义的兴起,以及在宗教宽容精神之基础上产生的科学主义精神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无不是对人文主义者所提出的政教分离与宗教宽容理论的回音。

    到17世纪以后,在欧洲的 政治 生活中,宗教气氛越来越淡薄,而且通过三十年的宗教战争,“从深信无论新教徒或旧教徒,哪一方也不能获全胜;义这个中世纪的愿望必然放弃,这于是扩大了甚至在种种根本问题上人的独立思考的自由。在这种情况下,人文主义者提倡的宗教宽容回荡在人的耳际,在欧洲大部分国家里开始真正出现了宗教宽容的精神。信仰上的自由极大地促进了欧洲学术的复兴,宗教宽容成为西方近代科学和 哲学 生长的温床。在宗教宽容气氛的温床上,滋生着各种对基督教叛逆的新精神力量,而在这些正在生长的精神力量中有一种就是科学理性,最终取代基督教信仰的权威地位,成为人类社会生活中新的精神支柱和崇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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