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1 17: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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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院校学生的素质要求
对于高职院校学生而言,近期面临的主要是专业学习和就业两大问题,因而对于素质教育的方向更为明晰,综合来看主要可以归纳为三个层次:即思想和身心素质、职业素质、综合素质,这三个部分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第一层次,思想和身心素质,主要包括学生的政治修养、思想道德、心理和身体健康状况、学习和工作态度等内容。这些素质是学生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决定了学生生活工作质量的好坏。这类素质的教育目的是让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具备健康的体格,良好的身体素质,同时在心理上具有坚强的意志力以及积极、乐观、向上的处事心态。第二层次,职业素质,主要包括学生的专业技能、职业素养、沟通能力、团队合作意识、职业责任意识等。这类素质的教育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基本的科学文化及专业技能,做到专业知识扎实牢固,掌握职业岗位所需的各种方法技能,同时具备在工作中应有的语言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第三层次,综合素质,主要包括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环境适应能力、创新意识、抗挫能力、职业迁徙能力和个性化发展等。面对学生就业环境的变化,这类素质显得尤为突出,它可以使学生在具备基本素质的前提下得到自我提升。它要求学生能够面对工作环境的变迁及工作内容的更新进行自我学习及自我调整,能够在遇到困难时捋清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能够对自我发展进行合理的规划。
2.高职院校金融保险专业学生素质的要求
金融保险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面向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培养技术技能型金融保险人才,涉及的岗位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综合柜员、大堂经理、客户经理、保险人、理赔员,证券公司客户经理等。在这种情况下,梳理金融保险专业学生应具备的素质内容时必须考虑金融行业的自身特点,为学生今后的发展起引领作用。金融行业有别于其他领域,首先,金融企业所从事的工作主要为货币领域,因此金融行业具有经营高风险的特殊性质,这就对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要求较高;其次,金融体系中金融机构的种类繁多,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机构等,各类机构业务专业性强;再次,金融机构的工作岗位涉猎宽泛,如商业银行的相关岗位从大类上分为柜面业务岗、国际结算岗、客户经理岗、理财业务岗、信用卡营销岗、客户服务岗等,每类岗位又会细分具体岗位;最后,随着金融创新自由化的发展,金融企业的相关业务更新快,就银行而言,从过去的存、贷、结算业务到随后的拆借、投资业务,发展到现在的期货、期权、互换、远期协议等,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尤其在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条件下,业务国际化趋势明显,与此同时,面对全球金融业新趋势的进一步发展,我国今后将更加需要金融复合型人才,因此这些行业特点要求金融专业学生素质更加全面。
二、高职院校素质教育工作重心调研
当前,很多高职院校的金融保险专业对学生素质教育都非常重视,在很多方面突出素质教育的内容,也为学生提升素质做了很多工作。大部分学校比较重视学生职业素质的提高,例如在金融保险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实训比例的提高,部分学校金融保险专业在教学中增设实训课程,开设一些银行业务模拟、证券软件行情分析、保险业务流程操作等,或在专业课程的教学基础上增加案例分析及情境模拟等环节,以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但素质教育的内容包括三个层次,企业及学生自身到底哪些素质迫切要求提升直接关系着我们高职院校素质教育重心的偏转。通过调查研究,对金融企业及在校金融专业学生从三个层次中的思想道德、身心健康、工作态度、专业技能、沟通能力、合作意识、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创新能力、抗挫能力及职业迁徙能力等多个方面进行走访调查,研究当前环境下学生素质提升的主要方向。调研中发现企业与学生对素质要求的内容侧重有所不同,从金融企业角度看,由于金融业经营的高风险及程序化,他们更希望增强学生的思想道德和工作态度,即第一层次素质;而金融保险专业学生自身认为面对金融行业发展迅速,产品更新快的大环境,当前最需要提高的是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及职业迁徙能力等,即第三层次的素质。素质教育内涵的三层次说明对学生素质教育是全方位、多面化的,对当前素质提升重心的研究则可以帮助我们在全方位素质教育中做到普遍化提升的基础上发现关注重点。
三、素质教育融入金融保险专业的载体研究
目前,高职院校的金融保险专业都在积极的将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相融合,通过调研走访,总结了一些效果较好的融入载体,主要包括:
1.举办和参加金融技能大赛主要通过银行技能竞赛、证券模拟交易大赛、保险产品创意比赛、金融案例分析大赛等形式来实现素质教育与专业的融合。这些比赛有校内赛、省赛、国赛,层次多样,有的还通过与校外金融机构合作,以金融企业一线职员为裁判或评委来保证比赛的专业性和正规性。金融技能大赛为高职院校的金融专业师生搭建了展示能力的平台,力求提高学生的专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使学生拓宽视野,开阔思路,达到以赛促教,以赛促学的目的。目前,天津市有12所高职院校开设了金融相关专业,其中金融保险专业有3所,经过调研发现这些学校大多举办或参加过校内外金融相关技能大赛,目前,很多软件公司如国泰安、典阅等都在开发软件的同时借助所开发的软件举办一些金融专业技能大赛,如银行技能大赛、金融证券投资模拟大赛、投资理财规划大赛、金融建模大赛、保险技能大赛等。高职院校金融相关专业可以根据这些大赛的特点,综合比较后选择适合的比赛参加,可以在各校师生广泛交流的基础上,促进专业与素质提升的融合。
2.对专业课程进行改革
(1)从教学内容方面看,主要包括在了解金融保险行业需求的基础上,分析专业岗位知识结构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对专业课程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比例进行合理分配,通过实践教学环节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尤其是情境教学的设计要以项目情境为导向,使学生在工作中学习,从而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与此同时,教学内容应加强职业道德素质,教师设计案例及情境时可以适当增加相应内容,利用金融企业的真实案例对学生进行教育,正确引导学生行为,在教学中让学生了解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从而自觉遵守职业准则,直至形成习惯。
(2)从教学方法方面看,可以鼓励教师运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包括讲授、讨论、实验、案例分析、头脑风暴、小组拼图、小组合作、卡片展示、角色扮演等多种教学法,运用多样的教学方法不仅使课堂气氛活跃,还可以培养学生学习的自主和协作意识,例如角色扮演法在保险类课程中的应用,可以让学生扮演保险公司人、理赔员以及客户等,将保险产品的推销、保单的促成以及在出险后的审核理赔过程立体呈现在学生面前,既提高学生的沟通能力,了解保险中应遵循的职业操守,又熟悉保险业务流程,学习保险专业知识。再如小组合作法在银行会计课程改革中的应用,对于商业银行的会计核算工作可以让学生针对每个实训情境在制定实施方案后,分工合作完成分录编制、审核填制会计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总账账页,在实际操作中让学生对账务处理的严谨性有了深切体会,同时还能实现“理实一体”教学效果。教学手段除了可以运用多媒体设备,还可以在实验实训类教学环节,通过与金融企业的校企合作来实现,例如可以聘请金融企业的专业人员为学生进行讲解及指导,提高教学的专业性。
(3)从教学考核方面看,应该采取灵活多样的考试形式。教学考核不应再简单的从职业能力角度出发,而应是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评价,只有从考核上重视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才能在日常促进学生自我提升。为了更为全面的对学生进行评价,应该将综合素质的三层次结合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展开,以期在教学过程中做好各环节的实时评价,这要求教师在设计情境及项目时要将计划评价考核的内容融入其中,并在课前以任务单的形式向学生明确工作内容及任务目标,与此同时还应该在过程实施中随时以评价表的形式进行考核记录。由于金融专业的理论分析多于实践操作,对问题的分析研究更能体现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及运用,加强思维训练可以利用小组讨论、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方式考核学生职业素质能力水平,利用特定课程内容使专业与品德教育相融合,如金融案例中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货币,树立良好的金钱观,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通过金融案例分析考核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水平。
四、素质教育载体与专业融入的建议及尝试
1.实习实训环境的改善:实地实验感受实习实训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教中做,做中学”的教学模式,目前国内大多金融类专业的教学实训项目都设置了实训室或实训基地,一般校内实训基地以模拟实训室为主,普遍设置的有商业银行综合业务实训室,让学生完成银行柜面业务、会计核算等相关工作;证券投资实训室,完成证券业务的开户、看盘、分析、交易等模拟操作;保险实训室的设置主要通过学生处理承保、核保、理赔等来实现。这些校内实训内容的实现主要通过模拟仿真软件,在一定程度上让学生摆脱了传统理论教学模式,加强了对专业的认知。经过对新加坡职业院校的考察,切身体会到真实实习实训环境的重要性,应该借鉴新加坡职业院校的“教学工厂”模式,邀请金融企业,例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在学校成立业务部门,分别在校内成立金融投资实训室、保险业务实训室,将真实的项目带到学校,让学生接触并参与企业真实的业务操作,而不是只停留在模拟层面。真实的环境、真实的项目可以让学生看到企业真实运作情况,不论从道德素养、职业素养还是创新等综合素质都可以在前辈的带动下有所提高,这种环境下提升的素质是自然改变并形成的,而外界强加给学生的则往往收效甚微。
2.授课形式改善:翻转课堂与微课配合使用翻转课堂的教学模式在2007年就开始在美国的一些学校尝试,它是在萨尔曼·罕的微课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种模式重新调整课堂内外的教学结构,将学习的决定权由教师转移到学生,使学生在课外利用视频、电子书等现代化信息媒体自主的进行学习,还可以通过网络实现与同学及老师的讨论分析,同时将课堂的时间解放出来供学生和教师进行交流,并完成项目内容及互动环节。翻转课堂地有效实施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参与性,增进师生间的个性化沟通,对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有很大帮助,尤其是对金融专业的学生来说,大量的金融案例资料会占用课堂的很多时间,金融知识、经济问题通常比较抽象,利用微视频的方式使学生更容易接受和学习。学生通过这种模式的学习,可以锻炼自己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经济现象建立独特的见解,从而多角度的看问题,实现学生的个性化发展。
论文摘要:2009年9月17日,南京g技术技工学校(以下简称g技校)向z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险公司)递交团体意外伤害和短期健康保险投保单,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在校学生386人申请投保学平险。
一、案情概要
g技校提交的投保单记载如下:1、在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中,保险公司问:现在或过去有无患胆、肠等消化系统病症的被保险人?g技校选择项为:无。2、投保单位声明栏中:兹我单位申请投保上述保险,贵公司已向我方交付了条款并详细说明了合同内容,特别是保险条款及相关合同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部分的内容作了明确说明,我方已知悉其涵义,同意投保并愿意遵守保险条款及特别约定。本投保单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属实,如有不实或疏忽,我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g技校在该投保单尾部加盖公章。
09年9月19日,g技校缴纳保费19300元,保险公司出具以g技校为抬头的保险业专用发票及保险单正本一份,一并交付g技校。根据保险单正本记载,保险生效日期为09年9月19日,保险期限一年。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部分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5)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
本保单项下386名被保险人均年满18周岁,女生甲系该校07级学生,为被保险人之一。2010年4月5日该学生因胆囊结石进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于4月14日出院,共支出住院及医疗费用11200元。2010年4月16日,女生甲向保险公司提交意健险理赔申请书,该申请书中对被保险人出险过程描述为:因9月前体检发现胆囊结石,2010年4月5日发作入院手术治疗。同日,保险公司对女生甲母亲进行了书面询问并制作笔录,在该份询问笔录记载:2009年7月3日,女生甲因身体不舒服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接受治疗,查出有胆结石,当时未进行手术的原因为希望药物治疗。之后,保险公司调取了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该病历记载,女生甲于09年7月3日因皮肤发黄、身体乏力去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疗,该院确诊为胆囊结石,并建议其住院手术治疗。
保险公司以“疾病属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2010年5月,女生甲委托律师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住院及医疗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双方争议
原告认为:1、保险公司未对被保险人包括既往疾病在内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因此,被保险人没有对保险公司进行如实告知的义务;2、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份没有向被保险人进行明确说明,被保险人也没有进行任何确认,所以保险免责条款不具法律效力;3、本案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之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并非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而是被保险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无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2、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南京g技校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条款对合同相关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应是保险理赔及法院裁判的依据;3、该事故属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4、虽然本案保险公司未援引“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但应当明确:保险公司未向被保险人询问不能免除投保人的法定如实告知义务。
三、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386名在校学生投保学生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且已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单后所附的被保险人名单中也包括了原告,所以原、被告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应当依照约定严格履行其合同义务。
关于被告应否履行保险义务,第一,本案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学生向保险公司投保,学生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单只有一份即保险合同只有一个,就保险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只需向投保单位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即可;第二,依据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部分规定,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的,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且g技校在投保单及签收单中对此均盖章确认,所以就本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本案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根据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记载,原告于09年7月3日因皮肤发黄、身体乏力去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疗。09年7月3日,该院确诊为胆结石,并建议其住院手术治疗。另原告母亲的笔录与上述病案记载事实吻合,上述证据可认定原告疾病属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第四,庭审中,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投保前原告身体的疾病症状已经消失。
综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带病投保,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符合已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约定;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说明义务,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观点,因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二审调解
本案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1月12日(本案二审期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苏高法审委[2011]1号会议纪要,该纪要第七条规定:学生平安险不属团体险,保险人应当逐一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仅对学校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或者保险人提供了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告家长书》但无涉案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签字的《告家长书》回执栏的,对于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会议纪要虽然不能在判决书中作为法律依据援引,但纪要确定的案件处理方式却能在所辖基层法院得到绝对适用,鉴于省高院对此类案件态度明确,保险公司为尽量减少损失,作出妥协,本案最终在中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五、法律分析
苏高法审委[2011]1号会议纪要中对学生平安险承保模式的判定,对本案二审产生逆转性影响,该会议纪要认为学生平安险不属团体险,只能以个险形式承保,从而得出学生平安险的承保保险人应当就免责条款逐一向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学生平安险的投保人以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是学生或者其监护人。而本案系学校自筹费用为学生投保,被保险人清单中学生均已成年,投保行为经得学生同意,保险公司以团体形式承保,学校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鉴于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并无就条款向被保险人进行说明的义务,虽然保险公司在展业时就保险条款内容通过发放文字资料的方式向学生进行了宣传,但并未要求学生书面签字。
苏高法审委[2011]1号会议纪要认定学平险为个险,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保险经营实务进行分析,均值得商榷。
一、现行法律并未绝对禁止学生平安保险以团险形式承保。认为学生平安保险为个险者所持观点基本为:(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和被保险人学生之间不存在法定保险利益;(2)另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学生为未成年人,因此学校不能作为投保人;(3) 学平险的交费主体是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所以学生或其家长才是投保人;(4)2003年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要求从2003年8月30日开始,各大、中、小学校将不能再以投保人的身份为学生统一办理学生在校保险,这表明行政监管机构认为学生平安保险应该为个人保险。
学平险作为团险承保还是个险承保,主要区别是投保人是谁,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对学生不具有法定保险利益是否定学平险团体性的重要理由。关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立法例上可以划分为纯粹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所谓利益原则即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必须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私人相互间的利害关系,各国立法一般规定父母、夫妻、子女等互相具有保险利益。同意原则则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无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均以投保人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前提。我国采用的即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被保险人若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视为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和被保险人学生之间虽不存在法定保险利益,但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若同意学校为其投保,学校则因同意原则而取得了对学生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该条属于禁止性规定,违反该条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但该条所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新保险法第33条所称的未成年子女仅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学平险中被保险人范围为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根据我国的教育体系设置,排除极端个例,初、高级中学及大专院校的学生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学生不属于保险法33条禁止的非父母禁止投保范围。我们应看到,保险合同由于其带有射幸性质而容易诱发道德危险,人身保险中的他人之生命保险合同则更容易为不法之徒所滥用,为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确保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的正当利益,对于他人之生命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弊端,应以法律手段严格加以防范。但是,这种法律手段应当公正而适中,既要能起到防范各种弊端之作用,又不能过于严厉而妨碍人们利用此种保险合同。无论人身保险之保险利益原则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死亡保险之投保人的限制规定,均是为了抑制道德风险。然而,学平险不论投保人是谁,被保险人为在校学生,受益人为被保险学生或其家长,如教育管理机构为学生投保学平险,将受益人指定为被保险学生或其家长,应该讲道德风险是基本可控的。教育机构自筹费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外的在校学生投保团体学生平安保险,既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同时也是教书育人、关爱学生的师德所在,是值得鼓励的合法行为,司法不应当干预。
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的保险展业实务中,大量办学条件较好的教育机构(特别是民营私立学校)为保障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疾病得到救治,也是为减轻校方责任,顺利解决可能与学生或学生家长发生的矛盾,愿意拨付一笔款项为学生投保学平险,甚至,一些地区的教育管理机构统一拨付费用,要求辖区内的教育机构必须为在校学生投保。此类投保意愿的教育机构大量涌现,禁止这类愿意为学生承担交费义务的教育机构成为投保人显然不恰当,司法机构对教育机构的投保资格进行限制,不但缺乏法律依据,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断然排斥的做法阻碍保险功能的发挥。
关于2003年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不少人存在误读,该通知主要还是针对当时社会非议的教育机构乱收费问题,防止学校以集体名义强制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保险,改善保险公司在争夺学平险业务中恶性竞争带来的混乱局面,并没有一律禁止保险公司就此险种以团体形式承保。相反,从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条款情况来看,一些保险公司报备学平险条款即以团体保险冠名,如《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此类条款中一般均明确,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被保险人清单名册、声明、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附被保险人清单投保是典型的团体险,由此可见保监部门亦未禁止学平险以团险方式承保。
二、限制学平险以团体保险形式承保,使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日益萎缩。学平险属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范畴,专门针对在校学生及教职员工设置,其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学生住院医疗保险。低保费、高保障是学生平安保险的显著特点,投保人只要交较低保费,被保险人就能获得较高保额的风险保障,因此,学生平安保险曾是诸多保险产品中较为受欢迎的一个险种。另与其他医疗及意外险险种相比,因承保对象特定、保障范围广、赔偿额度高、费率水平低,该险种具备一定的公益性质。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出发,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未能全面覆盖未成年人和学生的情况下,该险种对学生而言是一种安全保障,对于减轻家长和学校的负担而言,更是不容忽视的。学平险的开办,保障了学生的人身安全,对稳定社会、促进国家发展都有巨大的推动力。
学平险的公益性其实溯源于大数法则,正是因为被保险人是在校学生这一特殊群体,保险公司将学生平安保险设计为团险,通过学校进行销售,按团险计费,经营和展业成本减少,从而导致保费较低。如果实行保单人手一份,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和保险公司签订一对一的保险合同,销售的成本优势将不复存在。同时个体投保难以在兼顾承保面的基础上防范逆选择,逆选择会使学平险业务不断萎缩,使可保风险变为不可保风险,造成保费和风险之间的恶性循环,使保险公司不当赔付增加。禁止学平险以团险形式承报,实质是破坏了大数法则的基础,作为商业企业,保险公司必然通过精算方式将其计入费率,转由广大投保人承担,学平险的公益性将丧失殆尽。
论文摘要:2009年9月17日,南京G技术技工学校(以下简称G技校)向Z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险公司)递交团体意外伤害和短期健康保险投保单,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在校学生386人申请投保学平险。
一、案情概要
G技校提交的投保单记载如下:1、在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中,保险公司问:现在或过去有无患胆、肠等消化系统病症的被保险人?G技校选择项为:无。2、投保单位声明栏中:兹我单位申请投保上述保险,贵公司已向我方交付了条款并详细说明了合同内容,特别是保险条款及相关合同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部分的内容作了明确说明,我方已知悉其涵义,同意投保并愿意遵守保险条款及特别约定。本投保单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属实,如有不实或疏忽,我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G技校在该投保单尾部加盖公章。
09年9月19日,G技校缴纳保费19300元,保险公司出具以G技校为抬头的保险业专用发票及保险单正本一份,一并交付G技校。根据保险单正本记载,保险生效日期为09年9月19日,保险期限一年。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部分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5)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
本保单项下386名被保险人均年满18周岁,女生甲系该校07级学生,为被保险人之一。2010年4月5日该学生因胆囊结石进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于4月14日出院,共支出住院及医疗费用11200元。2010年4月16日,女生甲向保险公司提交意健险理赔申请书,该申请书中对被保险人出险过程描述为:因9月前体检发现胆囊结石,2010年4月5日发作入院手术治疗。同日,保险公司对女生甲母亲进行了书面询问并制作笔录,在该份询问笔录记载:2009年7月3日,女生甲因身体不舒服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接受治疗,查出有胆结石,当时未进行手术的原因为希望药物治疗。之后,保险公司调取了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该病历记载,女生甲于09年7月3日因皮肤发黄、身体乏力去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疗,该院确诊为胆囊结石,并建议其住院手术治疗。
保险公司以“疾病属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2010年5月,女生甲委托律师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住院及医疗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双方争议
原告认为:1、保险公司未对被保险人包括既往疾病在内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因此,被保险人没有对保险公司进行如实告知的义务;2、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份没有向被保险人进行明确说明,被保险人也没有进行任何确认,所以保险免责条款不具法律效力;3、本案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之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并非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而是被保险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无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2、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南京G技校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条款对合同相关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应是保险理赔及法院裁判的依据;3、该事故属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4、虽然本案保险公司未援引“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但应当明确:保险公司未向被保险人询问不能免除投保人的法定如实告知义务。
三、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386名在校学生投保学生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且已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单后所附的被保险人名单中也包括了原告,所以原、被告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应当依照约定严格履行其合同义务。
关于被告应否履行保险义务,第一,本案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学生向保险公司投保,学生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单只有一份即保险合同只有一个,就保险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只需向投保单位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即可;第二,依据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部分规定,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的,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且G技校在投保单及签收单中对此均盖章确认,所以就本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本案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根据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记载,原告于09年7月3日因皮肤发黄、身体乏力去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疗。09年7月3日,该院确诊为胆结石,并建议其住院手术治疗。另原告母亲的笔录与上述病案记载事实吻合,上述证据可认定原告疾病属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第四,庭审中,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投保前原告身体的疾病症状已经消失。
综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带病投保,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符合已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约定;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说明义务,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观点,因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二审调解
本案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1月12日(本案二审期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苏高法审委[2011]1号会议纪要,该纪要第七条规定:学生平安险不属团体险,保险人应当逐一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仅对学校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或者保险人提供了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告家长书》但无涉案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签字的《告家长书》回执栏的,对于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会议纪要虽然不能在判决书中作为法律依据援引,但纪要确定的案件处理方式却能在所辖基层法院得到绝对适用,鉴于省高院对此类案件态度明确,保险公司为尽量减少损失,作出妥协,本案最终在中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五、法律分析
苏高法审委[2011]1号会议纪要中对学生平安险承保模式的判定,对本案二审产生逆转性影响,该会议纪要认为学生平安险不属团体险,只能以个险形式承保,从而得出学生平安险的承保保险人应当就免责条款逐一向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学生平安险的投保人以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是学生或者其监护人。而本案系学校自筹费用为学生投保,被保险人清单中学生均已成年,投保行为经得学生同意,保险公司以团体形式承保,学校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鉴于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并无就条款向被保险人进行说明的义务,虽然保险公司在展业时就保险条款内容通过发放文字资料的方式向学生进行了宣传,但并未要求学生书面签字。
苏高法审委[2011]1号会议纪要认定学平险为个险,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保险经营实务进行分析,均值得商榷。
一、现行法律并未绝对禁止学生平安保险以团险形式承保。认为学生平安保险为个险者所持观点基本为:(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和被保险人学生之间不存在法定保险利益;(2)另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学生为未成年人,因此学校不能作为投保人;(3) 学平险的交费主体是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所以学生或其家长才是投保人;(4)2003年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要求从2003年8月30日开始,各大、中、小学校将不能再以投保人的身份为学生统一办理学生在校保险,这表明行政监管机构认为学生平安保险应该为个人保险。
学平险作为团险承保还是个险承保,主要区别是投保人是谁,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对学生不具有法定保险利益是否定学平险团体性的重要理由。关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立法例上可以划分为纯粹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所谓利益原则即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必须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私人相互间的利害关系,各国立法一般规定父母、夫妻、子女等互相具有保险利益。同意原则则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无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均以投保人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前提。我国采用的即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被保险人若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视为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和被保险人学生之间虽不存在法定保险利益,但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若同意学校为其投保,学校则因同意原则而取得了对学生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该条属于禁止性规定,违反该条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但该条所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新保险法第33条所称的未成年子女仅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学平险中被保险人范围为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根据我国的教育体系设置,排除极端个例,初、高级中学及大专院校的学生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学生不属于保险法33条禁止的非父母禁止投保范围。我们应看到,保险合同由于其带有射幸性质而容易诱发道德危险,人身保险中的他人之生命保险合同则更容易为不法之徒所滥用,为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确保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的正当利益,对于他人之生命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弊端,应以法律手段严格加以防范。但是,这种法律手段应当公正而适中,既要能起到防范各种弊端之作用,又不能过于严厉而妨碍人们利用此种保险合同。无论人身保险之保险利益原则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死亡保险之投保人的限制规定,均是为了抑制道德风险。然而,学平险不论投保人是谁,被保险人为在校学生,受益人为被保险学生或其家长,如教育管理机构为学生投保学平险,将受益人指定为被保险学生或其家长,应该讲道德风险是基本可控的。教育机构自筹费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外的在校学生投保团体学生平安保险,既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同时也是教书育人、关爱学生的师德所在,是值得鼓励的合法行为,司法不应当干预。
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的保险展业实务中,大量办学条件较好的教育机构(特别是民营私立学校)为保障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疾病得到救治,也是为减轻校方责任,顺利解决可能与学生或学生家长发生的矛盾,愿意拨付一笔款项为学生投保学平险,甚至,一些地区的教育管理机构统一拨付费用,要求辖区内的教育机构必须为在校学生投保。此类投保意愿的教育机构大量涌现,禁止这类愿意为学生承担交费义务的教育机构成为投保人显然不恰当,司法机构对教育机构的投保资格进行限制,不但缺乏法律依据,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断然排斥的做法阻碍保险功能的发挥。
关于2003年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不少人存在误读,该通知主要还是针对当时社会非议的教育机构乱收费问题,防止学校以集体名义强制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保险,改善保险公司在争夺学平险业务中恶性竞争带来的混乱局面,并没有一律禁止保险公司就此险种以团体形式承保。相反,从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条款情况来看,一些保险公司报备学平险条款即以团体保险冠名,如《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此类条款中一般均明确,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被保险人清单名册、声明、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附被保险人清单投保是典型的团体险,由此可见保监部门亦未禁止学平险以团险方式承保。
二、限制学平险以团体保险形式承保,使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日益萎缩。学平险属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范畴,专门针对在校学生及教职员工设置,其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学生住院医疗保险。低保费、高保障是学生平安保险的显著特点,投保人只要交较低保费,被保险人就能获得较高保额的风险保障,因此,学生平安保险曾是诸多保险产品中较为受欢迎的一个险种。另与其他医疗及意外险险种相比,因承保对象特定、保障范围广、赔偿额度高、费率水平低,该险种具备一定的公益性质。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出发,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未能全面覆盖未成年人和学生的情况下,该险种对学生而言是一种安全保障,对于减轻家长和学校的负担而言,更是不容忽视的。学平险的开办,保障了学生的人身安全,对稳定社会、促进国家发展都有巨大的推动力。
学平险的公益性其实溯源于大数法则,正是因为被保险人是在校学生这一特殊群体,保险公司将学生平安保险设计为团险,通过学校进行销售,按团险计费,经营和展业成本减少,从而导致保费较低。如果实行保单人手一份,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和保险公司签订一对一的保险合同,销售的成本优势将不复存在。同时个体投保难以在兼顾承保面的基础上防范逆选择,逆选择会使学平险业务不断萎缩,使可保风险变为不可保风险,造成保费和风险之间的恶性循环,使保险公司不当赔付增加。禁止学平险以团险形式承报,实质是破坏了大数法则的基础,作为商业企业,保险公司必然通过精算方式将其计入费率,转由广大投保人承担,学平险的公益性将丧失殆尽。
【关键词】SCI论文要求;公管本科生;论文写作能力;培养
1背景
近年来,大学生毕业论文对于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不重视,都以过关为目的,因此,抄袭、剽窃、拼装、组接之风盛行[1-5]。要改变这种风气,需要改变教学目标、教学理念、教学方法和对学生的道德修养的要求[6-8]。笔者读博士期间曾发表过几篇SCI论文,在毕业后的几年本科教学中开始把其原则应用到本科生的论文写作能力的培养上来,收到良好效果,故此想探讨如何提高本科生论文的写作能力问题。
SCI论文是学术界公认的论文,其特点一在于规范化,如其论文格式包括摘要、关键词、前言、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结论、政策建议、参考文献等;特点二在于科学性,如:其数据采集需要注意样本的代表性、数据分析需要采用合理的的统计学分析方法等;特点三还包括创新性,强调不重复他人研究,研究新问题,使用新方法,或采用新视角等。
2问题现状及成因
我院公管本科生写论文普遍存在质量不高,抄袭严重,缺乏创新。这些问题与我们本科论文教学的过程存在直接联系。首先是我们的论文教学目标不明确,究竟本科生写的论文达到什么标准,在每一门课上都未直接讲明,并有针对性地训练过,也许我们老师自己也不清楚应该达到什么要求;其次我们的教材,注重理论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缺乏对学生实践性能力的培养要求,因此,老师照教材讲,照教材考试,学生记背应付考试已成定式,造成了学生写论文时也抄袭组装他人论文成为一种习惯;最后,本科生课程设置太多,而且不是按模块进行,所有的科目都是一上一个学期,期末考试。由于每门课程都是两节连排,一周分散为几次上,老师没有充足的时间带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直接后果是在医学院大家都认为公管理专业是务虚不务实的一个专业。
公共管理专业果真是务虚不务实的专业吗?其实并非如此。公共管理专业与实际生活密切相关,虽不像医学专业关注个体,以把单个病人的病治好为目的,但是本专业关注社会实际问题的解决,其重要程度也不亚于医学其他专业。如,社会保障关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贫困救助、法律援助等密切与社会民生相关的问题;而卫生事业管理关注医疗领域的问题,比如卫生政策的制定的评估与实施的评价,卫生资源管理中的经济资源的配置与使用、人力资源管理、卫生信息管理,卫生系统管理中的医疗服务管理、公共卫生管理、妇幼卫生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等等,这些方面中又有很多值得关注和急待探索和解决的实际问题,了解其在本地区的现状还需要做实地调查;而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依据理论,形成假设,并进行调查,如调查群众的对该问题的知晓程度,满意程度以及改进意见等;而且很多实际问题的解决没有最好的标准答案,这需要问计于民,然后根据现有的人财物的资源情况,拿出自已的解决办法,因此,学会对本专业知识学以致用必然要有创新性。
3论文写作能力的培训建议及常见的问题
3.1论文写作能力的培训建议
公管专业的这些特点其实完全可以满足SCI论文写作的要求。那么,我们如何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论文的规范性、科学性以及创新性进行培训呢?笔者通过自己的教学实践活动认为对学生论文写作的培训应该从低年级到高年级逐渐增加要求难度:
(1)在低年级,如一、二年级,可以着手培养学生写文献综述。此项训练可以养成学生在搞研究前先去查阅文献的能力,学会了解该问题的研究现状,学会在文中引用他人文献,找到不雷同他人研究的新问题、新视角和新方法;
(2)在高年级,如三年级,应该开始培养培养学生设计调查问卷以及实地展开小范围调查的能力。首先,培养学生掌握论文的内容取决于问卷设计的内容。培养学生通过查阅文献对研究问题,了解别人的研究,建立指标条目库,并根据自已的研究问题筛选、设计指标,从而学会问卷设计的一些技能,如设计多少指标条目合适,对指标条目进行归类;其次,需要培训学生进行实地调查、采集数据并建立数据库的相关技能,以及进行质量监控的能力;最后,需要培养学生根据自己调查数据的特征,进行正确的统计学分析方法的选择的能力。
(3)在四年级上学期就应该培训学生撰写规范完整的论文的能力。通常学生写的论文会像中学生的论文,夹叙夹议,但是科学论文有自已严格的格式要求,不允许混在一起写,而且这些格式全世界的学者都共同遵守,因此我们必须要求学生掌握并达到科学论文的格式要求。严格按照摘要、关键词、前言、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结论、政策建议、参考文献这几部分来写。
3.2论文写作的常见的问题
通过几年指导学生写毕业论文,发现学生按这种规范写论文的各部分,常会遇见以下这些问题:
3.2.1前言部分容易与文献综述混淆。前言中含有浓缩的文献综述,但是还需要指明的不仅有研究背景与现状,还有研究目的,研究意义,以及研究需要填补的空白,即使很简练但是必不可少的内容。
3.2.2材料与方法部分最常见的问题是学生写的太简单。此部分需要学生具体介绍其调查与分析的每一步,如:调查的时间是什么?在哪里调查,调查地有什么特点?研究内容是什么?指标是如何选择的?问卷内容包括什么?如何选择的调查样本,为什么只选这些样本?样本的代表性如何,是否符合统计学原理?做数据分析的统计学的方法选择哪些?为什么选择这种统计学方法等。
3.2.3结果部分最常见的问题是和讨论部分混在一起,夹叙夹议。结果部分内容要求单纯报告调查指标获得的数据是什么,不需要解释说明其意义,而且也不是把图或表中所有的数据都做汇报,只汇报那些具有趋势性的数据,如增大或减少某趋势的数据,即那些可以帮助你说明得出后面结论的有意义的数据。而讨论部分是解释或说明在结果部分汇报的那些数据的意义,以及解释得出这样结果的原因,该部分可以引用文献去说明解释原因。
3.2.4结论部分最常见的问题是太长,常会出现一些没有前文数据支持的结论。此部分只需要对讨论的内容进行简单总结,不需要长篇大论;对前文未提及的或没有数据支持的内容不能在此部分做专题讨论。
3.2.5政策建议最常见的问题是跟自已的调查数据结果毫不相关的建议。此部分所提的建议是跟讨论和结论部分的内容一致的,很多同学脱离了前面的内容,不着边际的建议了一番,而很多建议在前文中找不到任何依据。
因此,SCI论文讲究文章各部分之间的前后逻辑的严密性,环环相扣,不能天马行空,想写什么就写什么,这对于训练学生逻辑思维的严密性大有裨益。
3.2.6参考文献部分最大的问题是格式不统一。尤其是卷、期、页码,或下载的网站及日期没有明确标明,使读者无法追溯文中所引用的文献。
以上这些问题经过老师3-5次的修改都可以得到有效避免。
4结论
通过以上探讨可以看出,高质量的大学生毕业论文论文需要我们在本科各年级的教学过程中制定明确论文教学目标和计划,并逐年级展开对学生的论文写作能力的训练,这样才可以打好写出合格的高质量毕业论文的基础。
虽然这样做可能对学校和老师要求有些高,比如,首先教师自己要会写科学论文才会对科研论文的撰写有深刻认识;其次比上常规课费劲大;并且改变学生在中学养成的“填鸭式”学习习惯可能不被很多学生理解,但是这样做确实可以改变学生对本专业的错误观点,并且关注并解决实际问题还可以起到改变学生不良的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他们能够关注学以致用,解决社会问题,认识自己未来从事的职业对改变社会和群众生活所起肩负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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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徐学甫,张晶,大学生毕业论文质量与创新实践探究,教育教学,2010,1:67.
本文受河南省第第八批重点学科公共管理学科建设经费支持;河南省第二批特色专业卫生事业管理学科建设经费支持;以及河南中医学院博士基金支持
如果你所选择的题目是有关社会工作理论分析方面的题目,我们希望你能够在查阅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深入地分析探讨,以提升自己的思维深度与科学素养。
二、论文的具体要求:
根据社会工作的培养目标我们对06级社会工作专业本科生的论文提出如下要求
1、论文内容必须与专业发展方向密切相关,论文不能偏离专业方向
2、论文必须要反映学生自己的专业水平,以调查研究报告为主要形式
3、以来理论分析为重要内容的文章,必须体现撰写者的实际理论水平,坚决杜绝网上拼凑与抄袭他人的文章
4、论文字数要求在8000字以上,以10000左右字为宜;
5、一些题目的范围较大,撰写文章和与指导教师沟通的过程中,尽量把题目具体化。避免过分空洞与小马拉大车的现象的出现。
1. 个案管理在社区矫正中的运用
2. 社会工作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
3. 校园学生文化现状调查与学校社会工作的介入
4. 大学学校社会工作需求的实证研究
5. 大学教育本质研究:社会工作学的视角
6. 网络技术在社会工作中的运用:方法革新的
7. 社会工作在学生社区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价值与应用
8. 司法工作者与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与分工
9. 二本院校社会工作教育模式之思考:学生视角
10. 上海地区学校社会工作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11. 上海农民工子弟学校社会工作现状调查
12. 社会工作课程对学生自我成长的价值与影响:一种质性研究
13. 大学生就业困惑与学校社会工作的介入
14. 上海地区社会工作者生存现状调查
15. 艺术教育在社会工作中的价值与应用
16. 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现状及其问题研究
17. 上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现状及其问题研究
18. 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制度运行现状及其问题研究
19. 农民工养老保险研究
20.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
21.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问题研究
22. 生育保险问题研究
23. 工伤保险问题研究
24. 社区教育与新市民转换研究
25. 社区教育与提升市民生活质量的研究
26. 社区教育与外来人口生活适应性研究
27. 社区教育与外来人口生活融入研究
28. 80后婚恋观调查
29. 社会工作在家庭问题中的介入
30. 社会变迁与家庭生活-----以本人家庭为例
31. 老年婚姻问题调查与研究
32. 老龄化与养老问题研究
33. 空巢家庭状况与研究
34. 老年社会工作案例研究
35. 养老机构状况调查 36. 社会工作价值观、冲突与对策研究
37. 社会工作方法在社区矫正中的运用
38. 社会工作价值观在戒毒工作中的经验与分析
39. 医疗社会工作的个案研究
40. 我国医疗社会工作的发展、问题与对策
41. 中外医疗社会工作比较研究
42. 城市老年人社区福利服务调查与路径研究
43. 劳动争议的问题与社会工作介入
44. 社会工作行政方法与企业管理影响机制研究
45. 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基本要素与困境分析研究
46. 社区资源对城市养老方式的影响
47. 职业化背景下的社会工作教育的回应
48. 上海社区建设研究
49. 上海社区服务发展研究
50. 上海外来流动人口基本养老保险模式研究
51. 上海外来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研究
52. 上海征地农民保障问题研究
53. 上海养老机构发展研究
54. 上海养老设施发展研究
55. 上海城市低保家庭生活状况调查
56. 外来民工子弟享受上海义务教育情况调查
57. 在校大学生专业意识与转换专业的困境调查
58. 上海外来移民史个案调查
59. 我国高校贫困大学生的资助体系建设及其存在的问题
60. 改革以来城市邻里关系的变化
61. 城市家庭代际之间的冲突与一致
62. 城市市民社会发展公平感调查
63. 上海城市青年世博会参与研究
64. 上海市民世博会态度研究
65. 上海市民对外来农民工态度认知研究
66. 上海市民对钓鱼事件的认知研究
67. 市民对子女教育的认知研究
68. 上海市民养老方式的选择
69. 上海市民对房价认知研究
70. 上海市民与社区关系研究
71. 社会(群众)组织研究——以**组织为案例
72. 房产改革对上海市民生活影响调查
73. 社区邻里关系调查
74. 互联网与社区生活
75. 社区建设与市民生活(社区建设对上海市民生活影响调查)
76. 居民委员会与市民生活
77. 居民委员会选举调查
78. 业主委员会与市民生活
79. 业主委员会选举调查
80. 市民维权行动调查
81. 世博会对上海市城市文化资本的影响
82. “月光族”的住房消费模式研究
83. “啃老族”的住房消费模式研究
84. 90后大学生的就业观研究
85. 90后大学生的消费观研究
86. 上海市80后大学生移民的城市融入研究
87. 上海市80后大学生移民的城市认同研究
88. 上海市持居住证的外来移民的城市融入研究
孙祁祥,女,汉族,1956年出生,1976年入党,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第十次党代会代表,曾获北京市先进工作者、第三届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北京大学最受学生爱戴的十佳教师等荣誉称本文由收集整理号。
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界的铿锵玫瑰
孙祁祥主要从事中国保险业发展战略、保险监管、国际保险市场比较、金融综合经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方向的研究,在本专业领域有着较高的学术地位和一定的国际影响力。她是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是迄今为止唯一一位连续12年担任国际保险学会(iis)亚洲学术主持人的学者,并且是该学会董事会的第一位中国学者;是第一位应邀在美国风险与保险学会年会上宣读学术论文的中国大陆学者;是第一位作为人物介绍出现在“美国风险与保险学会”会刊上的亚洲人;还曾担任过“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apria)主席。
孙祁祥十分重视将自己的研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紧密结合,主持过多项国家级、省部级和国内外著名机构委托的重要课题。她主导创立的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cissr)及其品牌学术论坛“北大赛瑟(ccissr)论坛”,赢得了国内外政、产、学界的广泛认可和赞誉。
早在20世纪80年代,孙祁祥就在经济学界崭露头角,其撰写的论文曾登载在《金融时报》头版。她现已在国内外期刊上百余篇,出版著作10余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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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获得10多项省部级以上的科研奖励,其中主要包括“陈岱孙经济学论文奖(1997年)”、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第七届)、中国保险学会保险理论创新成果一等奖(2006年)、中国保险学会优秀论文奖(2006年)等。
学生爱戴的“十佳教师”
孙祁祥教学认真,深受学生喜爱,2002年被评为“北京大学最受学生爱戴的十佳教师”,2005年荣获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多年来,她一直承担着本、硕、博学生和博士后的教学任务。她主持的学校主干基础课“保险学原理”先后被评为“北京市精品课程”和“国家精品课程”,所撰写的教材《保险学》,先后获得教育部推荐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等多项荣誉,被国内数十所高校选作本科生“保险学”课程的指定或推荐教材。
[关键词]社会保障学;实践教学改革;应用型人才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民生”问题逐渐成为我国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民生”问题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也随之突显出来。社会保障工作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对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学生而言,必需掌握扎实的、与时俱进的社会保障知识。然而,在当前的社会保障教学过程中普遍存在教学内容严重滞后于社保政策的变动、教师知识更新过慢、忽视实践教学及实践教学资源受限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学的教学效果,本文从调整教学模式、关注学科热点、以“应用”为向导促进实践教学等方面入手进行社会保障学实践教学改革研究。
1社会保障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对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毕业生而言,今后工作很重要的一部分是和社会保障相关的。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大都把社会保障学设置为专业基础课程,只有部分院校把社会保障学列入专业选修课程。社会保障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政策性都极强的学科。第一,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各种规章制度十分复杂,世界各国,乃至中国的各个地市的具体规定都不同。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的各项事业迅速发展,相关的理念和制度也在不停地发生变化。在这个过程中,一些教师自身并没有紧跟时代和政策的发展,及时吸收这些新信息、新知识,在教学过程中一味地照搬课本,造成课堂的教学内容严重滞后于时代的发展。第二,我国高校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实践教学很多时候停留在口号中,理论灌输仍是目前很多应用型院校课堂教学的主要模式。教师照本宣科讲解社会保障的理论和制度,很容易让学生觉得课程枯燥无味,使学生无法对社保政策产生兴趣和感性认识,教学效果不佳,从而造成毕业生在工作中缺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基于应用导向和能力培养的实践教学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对课程体系进行优化设计,合理安排课程内容,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实践教学增强学生对社保知识的感性认识,并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社会保障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加学生在就业市场的竞争能力。第三,目前高校普遍存在实践教学资源有限的问题。比如,学生很难有机会到社保经办机构去实地体验。除了设置有社会保障专业的院校以外,很少有学校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配备社会保障的仿真模拟软件。
2社会保障学实践教学改革目标的确立
第一,培养学生的“民生”意识。社会保障的实践教学不仅要让学生掌握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更应该培养学生的“民生”意识。笔者在社会保障课程教学过程中,感到目前很多学生缺乏学习兴趣的原因是没有“民生”意识。学生因受自身阅历的限制,认为社保和自己关系不大,不关心“民生”问题和社保热点,对课程内容自然缺乏兴趣。因此,实践改革的首要目标就是培养学生的“民生”意识,帮助学生树立为社会大众服务的意识及社会责任感。第二,要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基,民生之本,是一项综合事业。社会保障事业需要理论和实践能力同时具备的综合性人才。在培养学生“民生”意识的同时,应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应用型本科培养的不是背诵理论制度的人,而是要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会实际操作的应用型人才。第三,要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在经济全球化、科学技术更新周期不断加快的当代社会,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取决于人才的质量。而人才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与人才创新能力紧密相关。因此,社会保障学的实践教学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通过实践教学,引导学生发现我国社会保障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激发学生的潜能和创新思维,使学生主动参与到现实社会保障问题的分析和处理过程中去,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3社会保障学教学改革实施过程
基于社会保障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以及实践教学改革的目标,笔者在所在学校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践教学的改革实践。
3.1课堂实践教学的实施
3.1.1社保新闻热点的解读
社会保障的教材分为理论部分和实务部分。学期的第一周是教师理论讲解周。从第二周开始,根据课程内容,采取“以社会热点为中心,读新闻评新闻”的课程教学模式。在课程上,首先对学生分组,根据班级的具体情况,将56名学生分为8个小组。然后把老年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就业保障、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相关内容依次分配给各个小组。要求学生在课前对课本进行预习,并根据各自承担的专题内容分工收集相关社保新闻和热点问题。每堂课的第一项任务是各小组面向全体同学解读社保相关新闻。在解读社保新闻过程中,各组还需要联系教材相关内容制作PPT,并在课堂上进行简要讲解和案例分析。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只做启发性的指导。学生通过新闻的收集和解读、课程内容的讲解、回答教师和同学提问的环节,学会主动学习,增强基本理论的实际运用能力。通过社保新闻解读环节,促使学生主动去了解民生,关心民生,增强对社保的敏感性,培养学生对社会保障这门课的兴趣及社会责任感。此外,各小组对专题进行新闻收集和讨论的过程,也可以提高学生的信息收集和交流能力。
3.1.2课程论文的写作
社会保障学是一门政策性和动态性并存的学科。近年来,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在改革和发展中。我国的社保制度发展尤为迅速,过程中也存在各种各样需要解决的问题,然而这些变革和问题在教材中是无法及时体现出来的,因为社保教材只能给学生呈现社会保障的整体框架。社会保障课程的实践教学要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就需要引导学生独立思考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因此,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上,通过教师的指导,让各组学生独立完成社保相关专题的课程论文写作。前一阶段的课程讲解及新闻解读,为论文的材料准备奠定了基础,各小组的论文既是对课本的深刻认识,也是对社会现状的深入总结。在实践中,8个小组所研究的论文分别为:《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服务体系研究——以马鞍山市为例》《企业职工对延迟退休的意愿研究——以马鞍山市某国有企业为例》《城镇单独家庭生育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基于马鞍山市的分析》《构建农村留守儿童福利体系的思考——以安徽省××村为例》《职业教育与“农二代”社会流动》《关于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研究》《马鞍山市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意识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人口老龄化及我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这些课程论文包含了近年两会热点及社会所关注的主要“民生”问题,比如:人口老龄化和养老问题、延迟退休、农民工和大学生就业、留守儿童福利、医疗保险改革等。教学改革的意义是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分析社会现状的能力。课程论文是对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总结,通过论文的写作,学生在不断的认识和实践中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真正成为教改最大的受益者。以第一组的《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服务体系研究》为例,学生将两会热点与马鞍山市的现状相结合,从马鞍山市社保局、民政局收集了大量的信息,深入浅出地分析了马鞍山目前养老产业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马鞍山市未来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解决方案。
3.2课外实践教学的实施
除了课堂内的实践教学,教师还要积极将课程内容融入各种社会团体活动之中,鼓励和组织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比赛、社会保障知识竞赛、社会保障技能竞赛、校园志愿公益活动,等等。例如,本校2010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生就以“养老服务产业—老年送餐”项目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项目参加“挑战杯”比赛,并取得良好的成绩。另外,在课程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教师要组织和指导学生进行实地调查、参观访问等,丰富和巩固学生的理论知识。例如,第五组的课题,学生为了完成课程论文,深入留守儿童学校和家庭,以调查访问和开座谈会的形式,收集了马鞍山留守儿童福利状况的第一手资料,形成了高质量的论文。另外,实践教学还可采用其他多种形式,比如请马鞍山社保局的相关工作的人员走进课堂,给学生们介绍最新的社保政策;联系相关社保机构,使学生有机会亲身参与到社保流程当中去,使学生接触到社保制度的实际运行过程,掌握最新的社保制度和技能,培养学生处理社保现实问题的能力,使他们成为创新型实践型的应用人才。
4结语
以培养学生应用型能力为主的实践教学模式,培养了学生的民生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通过课堂和社会实践的结合,增强了学生的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的能力,使学生更好地掌握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在此过程中,教师要及时吸取新信息和新知识并结合自己的科研方向,引导学生去阅读、观察、讨论和思考,促进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解决社保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就业竞争力的进一步提高。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独立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0-0160-02
1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需求现状
独立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主要是面向企业培养其所需人才。自从我国加入WTO以来,我国对外贸易权的管理方式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准入门槛降低后,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大幅度增加。由于国际贸易特殊的贸易环境和运作惯例,外经贸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的风险性、较强的专业性。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在员工招聘中倾向于录用动手能力强、能够直接进入业务状态的外贸人才。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业务量不大、设岗较少,要求外贸应用型人才具有全面的操作技能和综合应用能力;对于大型企业而言,业务量大、部门分解较细、设岗较多,要求外贸应用型人才具有过硬的专门操作技能和独立解决问题能力。无论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他们的贸易程序都是相同的。
出口贸易的基本程序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出易前的准备、签订出口合同和履行出口合同。出易前的准备包括编制出口计划、组织货源、国外市场和客户调查、制定出口经营方案、建立客户关系、开展广告宣传、办理商标注册;签订出口合同包括邀请发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履行出口合同包括以收取货款为核心的货物、租船订舱、办理保险、出口报关、办理保险、缮制单据、出口收汇核销、出口退税;必要时,还有出口索赔。
进口贸易的基本程序通常也包括三个阶段:进易前的准备、签订进口合同和履行进口合同。进易前的准备包括编制进口计划、国外市场和客户调查、制定进口经营方案、建立客户关系、选择交易对象;签订进口合同包括邀请发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履行进口合同包括以交付货款为核心的租船订舱、派船接运、办理保险、买汇、审核单据、进口付汇核销、进口报关、检验货物;必要时,还有进口索赔。
从国际贸易的进出口程序可以看出,国际贸易所涉及的业务环节非常多。因此,独立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培养的人才应该是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具体来说,该专业的毕业生应具备的技能和能力包括:①基本技能,如阅读技能、写作技能、现代办公设备操作技能、网上进行商务处理技能、商品检验技能、识别与填制外贸单证技能。②基本能力,如自学能力、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应变能力。③专业能力,如贸易业务处理能力、外语运用能力。
2 独立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2.1 实习与毕业论文相互脱节
实习是学生在系统地完成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相关课程的基础上进行的熟悉进出口业务程序的现场活动。毕业论文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生实践教学非常重要的环节,是学生运用所学习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去研究和探讨实际问题的实践锻炼,是综合考察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动手操作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撰写毕业论文有利于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解决较为复杂问题的能力,让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或设计工作的初步训练。但是,由于外贸业务量大,一项外贸业务涉及时间较长,从发盘到完成业务全过程可能经历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而专业认识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安排在不同的学期,它们之间相互脱节,学生很难在实习单位亲历一笔完整的外贸业务,这样就造成了实习的非系统性,毕业论文选题、开题与实习脱节,难免脱离实际,不利于学生的能力培养。
2.2 专业课案例教学不能相互衔接
案例教学是把实践案例进行处理后引入课堂,让学生根据案例提供的背景资料分析案例、讨论案例,寻求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案。案例教学使学生身临其境般地经历一系列事件和问题,接触各种各样的组织场景,通过深入地研究与分析,加深对所学理论的理解,培养学生的感觉能力和反应能力,提高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是,由于各专业课任课教师均从所授课程角度出发组织案例教学,重点当然在所讲课程之中,这就导致不同课程的案例很难形成一项完整的、系统的国际贸易业务,学生也很难将多门课程的知识应用到一笔业务,这样就会造成所学知识的“无用性”,知识之间形成壁垒,很难相互衔接。
2.3 课程设计组织难度大
通过课程设计考查学生对相关理论的掌握情况,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锻炼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也是对理论教学效果的检验。但是,由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所涉及的环节较多,如讯盘、发盘、还盘、接受,在合同磋商的每一个环节里,又涉及贸易术语、商品的数量和品质、商品的包装、商品的运输及保险、商品的检验、货款的收付以及索赔等。教师在进行课程设计时,还要联系其他课程的知识,不容易组织。
3 独立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措施
针对当前独立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践教学中所存在的问题,根据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应具有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沈阳工业大学工程学院的自身特点,我们对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实践教学进行了改革,制定了具体的改革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1 实习与毕业论文相互衔接
我们首先对原有的时间短而又分散的专业认识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进行了整合,统一调整为四周的专业实习,将原来为期十三周的毕业论文调整为十八周,调整前后实习和毕业论文的总周数却没有变化。然后,在学期安排上也进行了调整:专业实习安排在第八学期前四周进行,毕业论文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前四周,安排在第七学期后四周进行,第二阶段为后十四周,安排在第八学期后十四周进行,专业实习恰好置于毕业论文的两个阶段中间。
改革之后,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深入相关企业,选择一笔或几笔完整的国际贸易业务,利用毕业论文前四周的时间和寒假进行选题、开题和收集资料,从而确保论文选题的客观性和实用性;在接下来的四周专业实习期间里,学生依据选定的论文题目和完整的国际贸易业务,利用所学的专业知识,继续在企业里进一步了解、熟悉相关的业务,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案;在毕业论文最后的十四周里,学生要确定论文撰写提纲、查阅资料、撰写、修改、审查、进行答辩等环节。
通过实习与毕业论文相互衔接,可以使学生在实习单位亲历一笔完整的外贸业务,同时也可以使学生的毕业论文选题、开题、撰写等环节紧密联系实际,非常有利于学生的实践能力、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3.2 按国际贸易业务程序统一制定案例教学方案
我们通过组织专业课教师进行共同商讨、相互沟通,依据一项完整的、系统的国际贸易业务和程序,最终制定出来一套统一的案例教学方案,所有专业课的案例都按照业务程序融合在其中,确保了案例教学相互衔接,便于学生对所学理论的理解、掌握,提高了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效果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另外,我们学院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优势,与中国石油辽阳石油化纤公司相邻,可以组织学生到辽化对其国际贸易业务进行实地参观、考察,在企业进行案例教学,通过案例教学校企合作共同搭建实践教学平台。这样,不仅使学生对企业有更多的感性认识,还可以将各门课程的理论知识联系并运用到实际。
3.3 情景模拟组织课程设计
为了解决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设计难以组织的问题,我们采取了能够充分调动学生主观能动性的情景模拟教学形式。按照国际贸易相关业务和程序要求,将学生分成若干组,每组都有自己的工作和职责,发给学生一些背景资料,要求学生认真研读,也可以查找相关资料作为补充,模仿国际贸易业务的实际操作,进行模拟训练,可以对出口报价、结算以及所涉及的单证等业务进行模拟。学生在模拟过程中,可以相互交流、沟通、商讨,共同理解、掌握国际贸易理论和方法,学生的学习乐趣倍增。
3.4 组织学生进行暑期社会实践
为了让学生了解社会、认识社会,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我们对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大一至大三的学生安排了暑期社会实践。针对每个年级学生已经学过的课程,我们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暑期社会实践大纲。学生按照大纲的要求进行暑期社会实践,学生将自己进行暑期社会实践的过程及体会写成报告,开学后上交报告及相关材料,指导教师据此评定成绩。通过暑期社会实践,学生认知和了解了企业及国情,加深了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锻炼了学生的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