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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论文8篇

时间:2023-03-21 17:03:54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房地产法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房地产法论文

篇1

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发展壮大离不开房地产金融的大力支持,近年来我国房地产的金融支持力度有所下降。我们可以从房地产开发的资金来源的形式和结构为参考。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主要分为: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债券、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1998年以来,国家预算内资金、债券和利用外资绝对值及占比均很低,且呈不断回落态势;房地产开发资金中约有60%左右来自于银行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银行信贷资金依赖程度很大。就商业性金融支持体系而言,自98年,我国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一直保持着两位数的增长率,年均增长率为20.09%,高于同期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年均增长率(12.71%)7.38个百分点。2004年,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住房消费信贷增长率均呈下降态势,与2003年相比,2004年房地产开发贷款增长率下降了32个百分点,住房消费信贷增长率下降了7.29个百分点。我国政策性住房信贷主要指对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截至2004年底,全国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为158万人,仅占在岗职工总数的8.2%;累计向433万人发放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仅占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总数的7%,比例明显过小;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中用于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的资金仅为56.1%,沉淀资金闲置的比例为42.6%。积金大量处于闲置状态,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的支持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我国房地产金融存在的问题

1.风险过于集中于商业银行体系。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间接金融在整个金融市场中还占绝对地位,而资本市场等直接金融发展却相对落后,同时国有商业银行本身改革还不到位,导致了我国房地产融资主要依靠商业银行。通过住房消费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建筑企业流动性贷款和土地储备贷款等各种形式的信贷资金集中,商业银行实际上直接或间接在承受了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各个环节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资本市场发展的相对落后,很难为房地产企业提供其他渠道,而且也不能将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资产风险社会化,化解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

2.人住房信贷的发展可能存在违约风险。自我国实施住房市场化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不良资产率不到0.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不良资产率仅为0.24%,这对改善银行资产质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商业银行普遍把个人购房贷款看成优良资产而大力发展,银行应该重视个人住房尚未暴露出的风险。因此,在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诚信系统,商业银行也难以对贷款人的贷款行为和资信状况进行充分的分析的条件下,大力发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势必给银行造成不良资产。

3.房地产金融在创新中存在部分问题。我国相关部门经过20多年的探索,建立了以银行信贷为主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体系,为中国房地产业的快速成长提供了重要支持。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有房地产融资方式也逐渐暴露了一些问题。房地产融资过分依赖银行不利于金融业及房地产业的稳定,单一的银行信贷融资方式难以适应中国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的趋势,我国房地产金融产品种类单一,无法满足市场投资者的需要。总的来看,金融机构的产品创新存在一定制约,面临较大风险。

4.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在经营行为本身不理性、不科学、不规范等问题。自1998年以来,一方面我国连续8年降息;另一方面,随着个人住房市场化以后,国家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支持力度,同时由于商业银行普遍把房地产信贷作为一种“优良资产”因此在经营业务上容易产生急功近利的倾向。

三、对于目前所存在问题的解决方式

1.大力发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体系。住房金融市场不仅要有间接融资的信贷市场,也应有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不仅要有直接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级市场,也要有分担一级市场风险的二级市场,来解决住房贷款资金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问题。鼓励扶持包括房产评估、房产中介、保险、担保、贷款服务等金融市场支持服务体系。加快市场交易制度建设,促进市场交易环境不断优化。

2.大力推进房地产金融产品创新,为房地产开发、收购、买卖、租赁、管理等各环节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要细分市场,开发服务于不同目的和人群的产品,如低收入家庭、刚工作的青年等人群的住房金融产品等。推动房地产金融产品多元化,形成包括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企业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在内的房地产金融产品。

3.大力发展房地产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专业从事房地产投资的基金,在国外已经得到迅速的发展,然而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一方面,尽快制定和实施《产业基金法》是国内和国际产业基金可以在,房地产投资中有法可依,健康、持续地运行下去。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房地产投资基金推出机制和风险规避机制,降低其所承受的风险程度,鼓励房地产投资基金迅速发展起来。

4.加快房地产金融产品证券化速度。通过贷款证券化增加了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同时有利于银行进一步扩大信贷规模,从而形成良性扩张,还可以改善银行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资本金要求。优先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另一个原因是,近几年随着房地产信贷规模的迅速增长,住房抵押贷款,尤其是近年来个人购房按揭的逐年增加,这部分资产属于各银行的优质资产的组成部分。通过证券化可以将房地产金融的信用市场化,加速了间接金融向直接金融的转化,使得房地产金融的资金来源更加多元化和社会化,从而不仅扩大房地产开发资金的来源,而且分散了投资资金的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市场健康地发展。

5.加强政策性房地产金融服务,帮助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中低收入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许多国家,政策性金融在中低收入住房保障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譬如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美国的“居者有其屋计划”都是比较成功的例子。需要借鉴上述国家经验,为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提供贷款贴息或信用担保。同时,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6.加强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进入境内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加大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进入境内房地产市场的监控力度,进一步加强对跨境外汇资金流动的管理,完善境内外资开发、购房的统计、登记制度。加大对房地产项下违法违禁流出入的查处力度,抑制投机行为。

参考文献:

[1]陈洪波等.我国房地产金融现状及政策取向[J].财政金融.2006,02.

[2]李松青等.中国房地产金融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J].陕西农业科,2005,01.

[3]张元再,柳洪斌.我国实行MBS的思考[J].金融论坛,2002,06.

[4]姚长辉.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创新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篇2

关键词:全面风险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面风险管理的方法

全面风险管理方法是风险管理流程实施的具体手段,建立风险管理方法体系有助于各个流程的具体执行。经过多年的发展,项目风险管理的方法更加成熟和多样化,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风险的全面分析提供了可能。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管理方法体系犹如一个方法库,将各个流程的风险管理方法汇总起来,比较各种方法的优点和缺点,找出其在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管理中的适用范围,在进行项目风险管理时,可以针对各个阶段的特点快速选择有效的方法进行风险的定性和定量分析。

在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中目标体系是核心,所有的人员、流程和方法必须围绕风险管理的目标制定和执行;组织体系是基础,从组织制度上保证风险管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培养全员风险管理的氛围;流程体系是关键,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的风险都要按照风险管理流程进行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处理和风险监控;方法体系是手段,促进全部风险的管理。四大体系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房地产项目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各个体系的具体关系(如图1)。

2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面风险管理的流程

2.1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识别

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基础。主要用来确定风险来源和进行风险分类的过程。风险识别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工作分解的基础上进行的,即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不同阶段,进行风险识别。不同阶段的风险因素不同,风险分类和分组的依据也不同。

2.2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评估

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评估是通过对风险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估计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在此基础上将风险按照高、中、低风险对风险进行排序,编制风险列表,最后根据风险的程度进行专题风险研究的过程。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进度、成本、质量风险分析的范围比建筑工程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的范围要宽,应该从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经营各个阶段的工作特点来对其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

2.3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监控

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监控是对风险应对计划执行情况的修正和提高的过程,也是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管理有效实施的保障。风险监控不仅仅依据风险应对计划采取风险应对措施,还应该随着项目的深入,对风险识别、评估的结果进行修正,对风险应对计划进行修改,即风险识别、评估、应对、监控和再识别的循环过程。

3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面风险的应对策略

3.1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根据风险预测评价,经过权衡利弊得失,采取放弃、中止开发项目,或改变开发项目条件,以避开风险源地,从根本上消除风险隐患的措施。通常潜在威胁发生可能性太大,或可能损失后果太严重,又无其他风险管理措施可用时,常采用风险回避。风险回避的做法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放弃或终止某项可能引起风险损失的活动;另一种是改变活动方案,或改变工作方法。可以看出,风险回避是一种消极的防范手段,有些迫不得己的意味。因为回避风险虽然能避免损失,但同时也失去了获利的机会。所以,在选取风险应对措施时最好慎用风险回避这种防范手段。

3.2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指在风险事件发生前、发生时及发生后,采取的降低风险损失发生概率,缩小风险损失程度的措施。根据风险控制目的,风险控制可以分为风险预防和风险抑制。前者以降低风险损失发生概率为目的;后者以缩小风险的损失程度为目的。风险控制从主动采取预防措施入手,消除和减少风险隐患,降低损失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因而,它是一种积极的风险管理措施。由于风险控制措施成本低、效益好,不会产生不良后遗症。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种种风险,应优先采用风险控制措施。3.3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有意识地将自己不能承担或不愿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其他经济单位承担所采取的措施。风险转移与风险回避不同,它不是放弃或中止项目开发,而是将开发活动中风险可能所致损失的法律责任转嫁给他人承担。风险转移也不同于风险控制,它不像风险控制那样是直接调节风险因素达到降低风险损失概率和程度,而是将风脸转移出去而间接达到降低自身的损失程度。

风险转移的主要途径有合同、保证、期货和保险。合同形式有固定总价合同、成本报酬合同、单价合同等;保险有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人身险。各种合同的对开发商和承包商的风险影响程度不同,开发商可以根据项目的情况,采取适当的合同形式,合理转移风险,参见表1。

风险转移一般在以下情况下采用:(1)风险的转移方和被转移方(风险接受方)之间的损失可以清楚地计算和划分,否则双方之间无法进行风险转移;(2)被转移人能够且愿意承担适当的风险;(3)风险转移的成本低于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3.险自留

风险自留是房地产开发者自己承担风险事件所致损失。在房地产开发中,对一些无法回避,难以控制和转移的风险,或因冒该风险可能获得较大利益时,在不影响开发者根本利益、大局利益的前提下,常采取风险自留措施。风险自留可分成两大类:计划性风险自留和非计划性风险自留。计划性风险自留是主动风险自留,其具体措施有:(l)自己保险;(2)专属保险;(3)损失摊销;(4)借款补偿;(5)自负额保险。非计划自留是被动自留,通过风险应急准备金来应对。风险自留对策应与风险控制对策结合使用,实行风险自留对策时,应尽可能地保证重大项目风险己经保险或实施了风险控制计划。风险自留对策也应与保险对策相比较,以便做出更利于节约风险管理成本的决定。

3.5风险利用

风险利用是指开发商利用人们惧怕风险、追求安全的心理,通过参与确实存在风险的开发活动,依靠自身扎实的风险管理工作,兴利抑弊,谋求自身最大收益的行为。风险利用是风险管理的较高层次,对风险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要求较高,必须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娴熟的技巧和高度的应变能力,才能对风险的可利用性和可利用价值进行分析,有效利用。例如在当前的土地市场化的条件下,经营性土地必须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但是有些精明的房地产开发商却另辟蹊径,从土地一级开发入手,通过争取某地块土地一级开发的开发权,为获得二级开发权打基础。因为如果进行了土地一级开发,就从某种程度上提前对土地的相关信息进行了了解。在进行土地进入二级市场上市交易时具有先天的优势,获取二级开发权的几率就更大。即所谓的“曲线拿地”,就是很好地利用了政策风险。

4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面风险应对中注意的问题

4.1制定风险应对计划应具有针对性

风险应对计划的制定是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由于项目的独特性和唯一性,在制定应对措施时不可能照搬现有的模式,必须根据项目自身的条件和项目风险识别、评估的结果,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同时在制定应对计划时必须克服侥幸心理,为了减少费用支出,不对风险做有效的防范。

4.2注重应对管理方法的组合

无论是风险控制、风险转移还是风险自留等,每种风险应对措施都有它的局限性,面对复杂多变的风险,应注重多种方法的组合,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做出多种方案,按照优先级进行排序,避免单一方案无效带来的措手不及。

4.3注意应对管理的经济性

为了避免或减轻风险获取较高的回报,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但是本着节省的原则,有必要对应对措施的有效性和经济性做一个综合评估。比如在应对不可预测的风险时,往往可以采取保险或风险自留的方法,但是哪个方法更

经济有效呢,就可以根据投保的费用和风险预留金的支出做一个比较,从而选出更加经济有效的措施。

参考文献

[1]陈蕾.当前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特点及政策效应思考[J].中国城市经济,2007,(8).

[2]陈煌红,张欣.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面风险管理[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2006,(3).

篇3

关键词:房地产;宏观调控;可持续发展

1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政府对房地产经济的宏观调控就是指以政府为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并辅之以计划与行政的手段和机制,对整个房地产行业和房地产经济运行所进行的宏观调节和控制,以发挥房地产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应有的作用,保证其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1.1房地产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

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是社会资源以市场配置为基础,但市场配置资源有其自发性和盲目性等缺陷。为弥补市场失灵,保证其健康运行,政府必须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控。中国房地产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子系统,其资源配置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同样要受到政府的调节和控制,以保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土地和房屋是重要的社会资源,特别是作为房地产基础的土地是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它的合理配置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各国对房地产经济的控制和干预相对较强。

1.2加强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需要

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必须对它实施政府宏观调控。房地产同国民经济的其他产业的关联度大,是基础性、先导性产业,房地产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这些相关产业的发展。随着房地产业创造的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的增长,房地产经营收入日益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房地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1.3保证我国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我国房地产经济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的幼稚性也要求对它实施政府宏观调控。这种幼稚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1)发展不稳定;(2)地区间发展不平衡。(3)竞争无序,市场运行不规范;(4)房地产价格秩序混乱,价格体系尚未理顺;(5)作为市场主体的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缺乏经验,操作不规范;(6)房地产供给结构不合理,需求增长过快。

2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相关举措

国家两会的召开和宏观调控的深入,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我国政府希望看到的是房地产业的稳步、健康和持续发展。政府宏观调控的目的并不简单的是为了打压房价和整顿市场,而是为了稳定房地产商品的市场价格,理顺房地产消费和加强住房保障,使房地产业进入理性发展的轨道,满足广大消费者的基本住房要求。因此,在2007年这个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落实和执行年中,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又推出一系列的配套政策和相关举措,使我国这一轮的宏观调控政策得以真正落到实处。

2.1严控高档住宅用地和别墅用地

针对今年仍然存在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审批和开发环节出现的诸多问题,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继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后,日前又共同组织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正式开始安排布置我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针对各地不规范的土地出让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后不按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擅自更改土地使用条件,违反国家用地政策搞别墅类房地产开发等问题进行全面检查。此次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的专项检查中的重点是禁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和严控高档公寓、低密度、大套型等高档住宅用地。我国2007年土地利用计划中农用地转用和耕地占用指标仍然将保持在去年的水平上,而在指标分配上,将适当压缩工业用地,增加民生用地。政府在此次联合检查中,将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其依法没收的土地,要首先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继续加大土地审批后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竣工时间和建设标准条款的管理,加快已供土地的建设速度,以促进房源的增加。2.2土地增值税将采用清算后多退少补的方法

土地增值税是我国宏观调控体现杠杆作用的重要税种,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将在年内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确保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的贯彻落实。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及转让的特点决定了对其征收土地增值税必须采取先预征后清算的征算方式,这类似于企业所得税按季或按月预征,按年度汇算清缴。只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受房地产开发周期的影响,不能按年度进行,要等到项目完工并实现销售以后再进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再清算,最终的税款将采用多退少补的方法,这实际上也是该税种开征以后明确规定的,只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使我国一直以来没有严格照章办事和令行禁止。今年2月起实施的《关于房地产开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规范和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特别是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和操作难点,在征管方面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从而简化了清算办法,使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更加科学和合理。通知明确各省级税务机关可依据通知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清算管理办法。

2.3彻底清查我国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建设部日前公布的2007年建设部稽查工作要点中明确表明:今年下半年将集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在房产市场领域,突出对房地产企业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违规销售、中介机构违法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稽查。在加强稽查工作的同时,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在房地产市场领域将突出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稽查。而建筑市场领域也将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突击稽查。集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清理、排查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与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配合,集中查办房地产领域的违法违规和权钱交易等行为,建立健全我国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

2.4推动住宅产业化,大力推广节能和绿色建筑

节能建筑是指按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使其在使用过程中降低能耗的建筑;绿色建筑是指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的空间,同时在建筑全生命周期中实现高效率地利用资源(能源、土地、水资源、材料)、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的建筑物。

2.5完善房地产法律制度

运用以法律手段为主的政策配置,建立法制化、规范化的房地产业运行环境,是转轨时期促进中国房地产业持续增长、实现房地产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任务和有效途径。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稳定性等特点的法律手段,主要是通过规范房地产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竞争行为和政府管理行为等方式,在协调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从而创造房地产业的法制化环境,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洪开荣.房地产经济学(第一版)[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篇4

关键词城镇;房产开发;土地利用;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房地产业在调整产业结构、拉动内需、扩大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城镇化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改革开放后的30年中,房地产业发展几经波动,很不稳定。特别是自2000年房地产市场回暖以来,我国房地产投资增长速度过快,房价持续上涨,出现了诸多的问题,甚至影响到经济发展和土地合理利用,已引起政府和社会的普遍关注。现结合互助县房地产业的发展,就房产开发与土地保护利用阐述如下。

1城镇房地产的现状

1.1大力发展小城镇,促进协调发展

城镇化是扩大内需、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引擎,是支撑未来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强大动力,对于刺激消费、带动民间投资、积极扩大内需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将带动房地产、餐饮等多个行业的发展,从而对经济平稳运行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1.2住房升值快

按当前市场价值对现住房进行估价,2009年互助县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户拥有12.9万元的资产,与2006年相比,户均住房资产提高了1.6倍,每1m2的价值则提高了1.4倍。在商品房价格大幅度攀升的推动下,持有一套房产不仅是一笔数额不菲的资金储备,更为一些家庭投资其中带来莫大的商机。据统计,有13.3%的城镇居民家庭除现住房外还有一套住房,甚至有1.0%的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的住房,2项合计,拥有多套住房的户比例达14.3%。他们的基本居住已得到满足。之所以有越来越多的家庭能将巨大的家庭资金乐此不彼地投入其中,并成为目前部分居民家庭的重要理财渠道,关键在于人们通过住房购与卖的置换能为其带来十分丰厚的经济回报。这种投机行为在为居民增收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住房开发的投资热,加剧了商品房供求关系的紧张,客观上挤占了其他社会成员改善居住条件的机会。

1.3住房建设趋向大型套房

从2009、2006年城镇居民家庭户均建筑面积结构变化的比较中可以看出,3年内建设的大型套房的市场投放量要远高于中小型套房。与2006年的调查结果相比,2009年60~80m2的小型套房的户比例基本没有变化,80~110m2的中型套房户却下降了6.1%,而100m2以上的大型套房户则快速提升了7.5个百分点。如此结果说明,在城镇大型套房的供求量已大幅上涨。

2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中尚存的问题

一是对互助县土地资源及后备资源的县情认识不够,对保护资源、合理利用、珍惜土地的重要性认识不够[1]。二是法制意识比较淡薄,违法用地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三是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没有完全到位,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四是参与竞买土地的客商少,引发流拍留挂。五是催缴土地出让金难度大。六是城镇开发缺乏整体协调性和科学性,致使城镇居民生活压力增大。由于在城镇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缺乏开发的整体协调性,使得城镇中道路面积率低,运输效率下降,交通事故增多;同时许多城镇建筑密度过大,居住面积狭小,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加之在城镇房地产开发和再开发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文化、艺术、体育、娱乐设施,忽视城镇的布局艺术[2]。

3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的措施

3.1建立供应总量控制制度

根据县城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情况,每年初县国土局、县发改委、县建设局对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拟定供地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上报省、地国土地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年度供地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根据编制的年度供地计划,由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招拍挂出让。

3.2建立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

计划出让的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实行招拍挂出让,土地交易在土地市场实行阳光化操作,从源头上防止土地批租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3]。

3.3建立集体决策制度

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国土局在完成土地出让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涉及拍卖起叫价和挂牌起始价及招标底价,由相关部门集体决策,并将土地出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3.4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对县内存量建设用地,由土地部门中心统一收购和回收土地,掌握调控市场的主动权,收购的土地由政府统一储备、统一开发,按市场需求统一供应。

3.5建立竣工验收制度

对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工程竣工后,国土局、建设局等部门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验收。

4完善房地产开发用地储备制度的对策

4.1合理控制土地储备的范围和数量

土地储备制度是确保政府切实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一种管理制度。在地价上涨过快的时期,完全可以通过成立有形的土地交易市场,允许一些有闲置土地的企业上市交易[4],这样既可以让闲置的土地尽快流动起来,增加土地供应量,也可避免土地资源浪费。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储备数量是土地储备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但土地储备过多,会造成资金占用过多,加大土地储备机构的经营风险。合理的土地储备数量要根据土地市场供求关系来确定,而土地供求取决于社会、经济、政策等若干因素,要通过对相关历史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设计需求预测模型,进而得出最佳土地储备数量。

4.2加大土地供应结构的调整力度

土地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的协调均衡是土地市场供求平衡的更高层次的要求。在目前出现地价、房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土地储备机构不仅要根据市场的实际需要和经济发展实际及时地掌握土地投放总量,更要从市场细分的角度,适时调整各类不同用途的土地储备量和供给量,化解土地市场供需失衡的矛盾[5]。当前对开发高档商品房,不仅要从供给源头上进行限制,还要以高地价、高税收等手段加以限制,落实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政策,对面向百姓的商品房所用土地要适当放宽,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在“放宽”政策的同时,要切实规范土地行政管理行为,避免土地供应政策带来的漏洞。

4.3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用配套的法律手段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如公益型用地的收购与管理、原建成区的隐形土地市场问题等,同时要严格执法,加大管理力度,使土地储备工作顺利进行。建立依法监督的机制,对储备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以保障储备目标的实现。应建立土地储备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尽量公开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收购、开发、储备和出让环节中的资料和信息,便于各方的监督和投诉。同时,通过公开如年度土地出租、出让计划、一级土地市场交易资料、土地储备数量等市场信息,建立市场信息网络系统,使市场经营活动规范化,促进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理性发展,引导市场化的开发商能够根据信息进行分析预测,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4.4强化土地储备管理的监控职能

土地储备管理监控职能的弱化严重地阻碍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要强化土地储备管理的监控职能,加强对土地使用状况和土地价格的全程监控和跟踪管理。具体来讲,监控的内容包括3个方面:一是建设用地的选址、用途是否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二是建设项目是否按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申请和审批,有无违反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三是土地利用是否按规定的进度进行建设,有无占而未用的土地;四是土地价格是否合理,是否故意抬高地价或压低地价,是否有从事炒卖地皮的非法活动等。同时,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实行地价与房价的链接管理,杜绝房地产市场的不合理定价行为。

4.5重构土地储备的组织体系

在我国城市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初期,分层次两级管理模式的组织体制的运行比较顺利。但随着土地储备制度实践的深入,这种体系的弊端日益暴露。一方面,土地储备机构挂靠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后者的直接领导,致使其地位弱化,运作效率不高;另一方面,在土地储备实施中需要相互配合的城市规划、计划、建设、财政、环保、房管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责任不清,未形成协作的格局。为此,应该对土地储备机构挂靠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现有体系进行改革。新的组织体系既有利于提高土地储备机构的地位,为充分发挥其作用提供条件,也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

5小结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与实现房产开发可持续发展,是辨证统一的,相辅相成的。无论是从国际、国内发展的成功实践来看,还是从实际需要来看,无不印证这样一个道理:要实现房产开发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不能顾此失彼,必须统筹兼顾;不能以牺牲土地资源为代价,获得一时的经济发展,必须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强土地资源保护,优化发展环境。做到2项工作一起抓,2种成果一起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

6参考文献

[1]詹莉,李保莲.河南省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利用问题及对策[J].河南农业科学,2008(3):5-8.

[2]梁留科,赵新军,吴次芳.加入WTO后的土地利用结构调整问题[J].河南农业科学,2002(9):47-48.

[3]路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河南现代农业建设[J].河南农业科学,2008(12):13-15.

篇5

(一)缺乏完善的规划管理体制土地利用规划失控是当前土地资源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方面,在土地资源管理过程中没有一整套完整的规划体系和制度,导致规划行政缺位和控制详细规划缺失。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仅仅提到了详细规划,但是并没有控制详细规划的编制问题,导致详细规划与城市具体规划脱节。另一方面,行政权内部配置存在不合理。这种不协调体现在部门规划权之间因为土地资源管理问题而发生冲突,比如城建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方面就造成了冲突。长期以来,我国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始终难以协调,引发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各种矛盾不断,导致规划管理的不科学性。

(二)政府对土地供给监管不力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土地资源供不应求现象的发生。政府对土地资源供给监管缺乏力度更加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严重不足。首先体现在政府对用地审批不严,甚至越级批地造成土地资源国有化流失;其次是政府对土地的供应缺乏应有的调控措施,从而导致很多不能得到利用,同时又没有收回土地资源,影响了土地资源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违法征地现象的存在当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现象十分严重,其中最明显的就是违法征地现象,主要表现为对公共土地资源的限定不够,一些企业利用农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名义变相圈地。政府部门存在、越级批地的状况,这种行政行为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导致国有土地资源浪流失。同时,还有一些企事业单位对土地资源征而不用,导致土地资源浪费。

二、房地产开发中土地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方法与对策

(一)努力强化房地产开发中的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土地是每个人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在人口不断增加,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房地产开发力度将逐年加大,这也就对土地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只有合理、科学的规划配置土地资源才是土地资源法律制度的落实基础,通过从实体上构建完整协调的土地利用规划权利体系;从程序上建立科学民主的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等方面提高规划土地利用率,实现节约用地的目的。

(二)完善房地产开发中的土地供给制度完善房地产开发中的土地供给制度是健全土地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土地供给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结合市场发展需求,合理的消除和规避传统土地资源使用制度的种种弊端,通过科学有效的方式方法建立起一整套有利于经济发展,同时能够保证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的土地供给制度。一方面要严格审批制度,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通过政府的力量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供给;另一方面要坚持收回制度,不断加强审批后的管理。将未能有效利用或者闲置的土地资源进行收回,能确保每一块土地资源都能发挥作用。最后,要加强土地供应量的调控,通过在量上的监管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篇6

1997年3月7日,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分行A办事处与武汉B药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武农银承兑协字97年第040011号《银行承兑协议书》。其内容为:收款人:武汉某链条标牌厂第一门市部;付款人为B药业有限公司,汇款金额为400万元,其中协议第二条约定申请人以武汉C制革厂自有房地产作为本协议载明承兑的担保,同日A办事处提供填充格式的合同文本由C制革厂与A办事处签订了武农银抵合字97年第040011号《抵押合同》一份,C制革厂抵押物的价值经有权部门评估为699万元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承兑申请人根据主合同向抵押权人申请承兑400万元票款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担保的期限为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的全部本息清偿完毕止。当月12日A办事处和C制革厂分别在权利物资清单上签字加盖印章。C制革厂持相关文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岸房他97字第026号他项权证,之后交给A办事处。但A办事处没有按武农银承兑协字97年第040011号合同约定向承兑申请人开具承兑汇票。

1997年4月18日A办事处与B药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武农银承兑协字97年第040021号协议,C制革厂又与A办事处签订武农银抵合字97年第040021号抵押合同,但该合同中无任何具体抵押物内容,也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同日B药业有限公司与A办事处签订了一份价值为160万元的质押合同。1997年4月25日A办事处依据武农银承兑协字97年第040021号协议,向承兑申请人的收款人开出了400万元承兑汇票。

由于B药业有限公司没有依约定全额偿还A办事处兑付的400万元。1999年10月12日,A办事处根据武农银承兑协字第040021号协议的约定向B药业有限公司和C制革厂发催收通知,要求B药业有限公司和C制革厂抓紧还所欠银行为其垫付的资金,本息合计299.6万元没能实现的债权。依据相关金融政策与措施将其债权剥离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D办事处。

2002年8月,C制革厂以1997年3月7日B药业有限公司与A办事处所签的武农银承兑协字97年第040011号协议没有生效,也没有实际履行其债权不成立,因而其抵押担保也不成立为由,将D办事处告上法庭,请求将岸房他97字第026房屋他项权证予以注销。

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04001号抵押合同及岸房他97字第026号房屋他项权证以及该协议未履行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040011号抵押合同的效力产生了重大的分歧。原告主张既然040011号合同没有履行,担保没有担保债权,抵押无效应当撤销,040021号抵押合同没有抵押物,没有设定抵押。被告主张两份抵押合同都是有效的,040011号抵押合同是040021号合同的前置程序,依银行惯例要先办理好房屋抵押的他项权证之后才能开出承兑汇票款。

法院认为:1997年3月7日,原告(C制革厂)与A办事处为武农银承兑协字第040011号协议所签订的武农银抵合字97第040011号抵押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领取了房屋他项权证,抵押合法有效。但由于武农银承兑协字97年第040011号协议作为主合同根本没有履行且已超过履行期限,作为主合同的武农银抵合字97年第040011号抵押合同的担保责任也就随之消灭,遂判决准予其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房地产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他项权证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

一、房地产抵押

在我国房地产的抵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作出相关规定:《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三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这是我国法律对单独以房屋或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行为采取的“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双向原则,也是因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之间存在着依附关系习惯上称谓“房屋抵押”即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抵押。

二、抵押登记

1、抵押合同的签订

首先抵押合同的形式依《担保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其次抵押合同的内容也由该法第三十九条作了明确的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

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其他事项。

笔者认为上述四项必须具备的要件是抵押合同的重要内容缺一不可,即使不完全具备可以补正,这里可以补正同样是必须的,其第五项是备用性的、选择性的即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

2、抵押合同的效力

抵押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不动产、特定物的生效条件是经登记才能生效。《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列举了必须登记的抵押物及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作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

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

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凡是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是必须进行登记的,不登记的抵押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我之理解抵押合同只要双方一签字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登记行为是我国对不动产、特定物设定的一种公示制度。抵押登记也是这种公示制度延伸,它的目的与在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抵押权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了解释。

法释(2000)44号第五十六条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抵押不成立。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定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这项规定主要解决担保法关于抵押合同中两个方面补遗,一是对于签订的抵押合同不符合担保法第三十九条所列举的内容之后由第二款规定可以补正的方面,而没能补正的,这样的情形下抵押行为不成立;二是符合前述内容应当登记而没能登记的原因是抵押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责任。

A办事处与C制革厂签订的040021号抵押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后也没能及时补证,所以C制革厂的主张是能够成立的,当然就不适用解释的第二款了。

三、其他方面几个问题

1、关于抵押物的价值

抵押物价值实则是债权人的抵押权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该规定确认抵押物的价值与被担保的债权数额是大于或等于关系。对此有两种观点:第一,如孙卫琼、白联洲《关于房地产抵押权登记若干问题的探讨》认为该规定是一种提示和建议性的规定,不是强制的规定,不能认为不符合该规定就会导致抵押合同无效;第二,既然是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超过,以文意上分析“不得”应为禁止性的规定,那么抵押物的价值必须大于或等于抵押权的价值,笔者也不赞同“不得”为提示和建议性的规定。

篇7

(1)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持续快速增长。2002年全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总额为14.71亿元,占全市14.75%,比2001年增长20.87%,高于全市增幅近9个百分点,经济拉动效果显著。其中,住宅项目完成投资9.77亿元,增长25.9%,占房地产开发投资总额的66.41%;办公楼、写字楼项目完成投资0.68亿元,占4.59%;商业营业用房项目完成投资3.59亿元,占24.42%;其他项目完成投资0.67亿元,占4.58%,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产业带动作用增强。

(2)商品房销售供给两旺。房地产市场随着开发投资的快速增长,商品房销售市场一直保持旺盛态势。2002年全区房屋开发面积210.81万m2,占全市总开发量的l5.02%,比2001年增长15.01%,高于全市增幅11个百分点。新开发面积96.3l万m2,占全市的16.54%,与2001年基本持平。年竣工商品房面积70.46万m2,占全市的12.4%,比2001年下降27.55%.其中,住宅竣工面积44.37万m2,占全市的9.97%,比2001年下降34.41%.因土地政策的影响,房地产开发面积有一定下降,2003年1~6月份房地产开发面积为50.6万m2,比2002年同期下降6.3%.但随着建设用地的调整到位、土地报批周期的缩短,特别是区域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青岛开发区房地产业发展后劲依然强劲。

(3)个人购房比例逐年上升。2002年房屋销售面积为55.86万m2,占全市的11.78%,比2001年增长23.09%,其中,住宅销售面积为46.51万m2,增长12.61%.

(4)空置房大量减少,空置率下降,保持在合理区间。从商品房空置面积看,据统计,空置房得到了进一步消化,全区2002年空置商品房面积为24.09万m2,占全市的22.97%,比2001年下降了16.33%.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近几年青岛开发区房地产投资快速增长,供求两旺,发展基本上是健康的。

2、青岛开发区房地产市场能保持购销两旺的成因

为什么青岛开发区房地产市场能保持购销两旺的好势头呢?可以从经济、城市化、改革、政策、企业和环境六个方面来分析其成因。

(1)经济因素。社会经济良性发展,居民收入快速提高。2003年1~10月份,青岛开发区国内生产总值为172.3亿元,增长31.8%.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为2.8亿元,增长3.7%;第二产业增加值为111亿元,增长26.5%;第三产业增加值为58.5亿元,增长46.3%.全区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收入快速提高,为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提供了可靠的发展基础。

(2)城市化因素。城市化进程加快是房地产业发展的内在动力。青岛的城市建设日新月异,近年来,抓住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大内需的机遇,结合九五计划所确定的发展目标和任务,重点进行主城和辅城的新区开发建设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建设,旧区重点进行棚户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置换,初步形成环胶湾发展组团的雏形,为实现远期规划奠定良好基础。青岛市委、市政府已确定了“以发展港口、海洋和旅游经济为主的特色经济,将青岛的经济发展中心向青岛开发区全面转移”的战略决策,提出“挺进西海岸,构建青岛经济发展重心”的战略目标,这无疑说明青岛开发区将是城市和经济发展重中之重。

(3)改革因素。住房制度改革进展顺利。开发区人对住房是商品的观念确立得比较早,商品房较早地为老百姓所接受。出售公房、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等房改措施,使城市居民进一步形成了新的住房消费观念,也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最初的物质基础——启动资金和消费者。

(4)政策因素。各级政府制订出台的相关政策,特别是国家住房金融政策的放宽,是促进住房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消费热点的强大支撑。除了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外,先后还出台了购房入户等一系列吸引外来居民投资和居住的优惠政策。

(5)房地产企业因素。主要有: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机制灵活。这几年青岛开发区房地产经济中民营经济成份快速增长,激活了整个房地产市场的运行机制。房地产开发公司凭借灵活的机制、一丝不苟的作风和优良的销售业绩,在市场竞争中取胜,成为全市的品牌房地产公司。

②房地产企业各方面素质比较强。全区房地产企业经理平均年龄为44.5岁,年龄结构较好;高级职称占20.2%,中级职称占62.9%;研究生学历占2.6%,大学本科学历占37.5%,大专学历占49.5%.

③房地产企业实施“注重品质、追求品牌”战略。建设一批现代化、规模化、园林化、智能化、高档次示范住宅小区,如青岛开发区的天泰阳光海岸、千禧龙花园、东方花园、海韵嘉园、石雀小区等,质量已成为房地产企业的生命线。

(6)环境因素。一是全国各大名牌企业纷纷落户青岛开发区,建立自己的工业园。二是保税区的建设日趋完善,港口西移,前湾港工程不断扩大,进出口业务量增加。如2003年1~9月份,青岛市进出口总值(不含中央、省公司)为126.7亿美元,比2002年同期增长26.4%.其中,出口总额73.2亿美元,增长22.8%;进口总额53.5亿美元,增长31.7%,极大地推动了开发区房地产事业发展。

3、青岛开发区房地产业未来发展趋势分析

目前,青岛开发区房地产市场的投资需求与消费要求都比较旺盛,支撑房地产发展的6个重要因素将依然起到重要作用。

3.1各项有利政策分析

一是国家将实行继续扩大国内需求、实现经济稳定较快增长的政策。二是青岛市委、市政府已确定的战略决策和战略目标,各大名牌企业落户青岛开发区进行现代化建设,国民经济将保持快速增长。三是住房货币分配将逐步推开。四是从2003年起全区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元整合、组团开发”的方针,逐年将尚未实施旧村改造的近100个村庄整合为20个居住区。2003年重点启动建设5个示范居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800万m2,其中,拍卖区商品房建筑面积500万m2,建设周期为3~5年,每年的住宅开发面积至少100万m2.

3.2全区住宅需求总量预测

2002年底青岛开发区居民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还不足25m2,房地产业发展空间依然很大。特别是随着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的进一步深入、示范居住区工程的全面启动、海湾大桥立项待建以及大炼油项目的全面引入和迎2008年奥运因素的影响,都将极大地刺激住房消费的持续增长。预计全区房地产在今后10年内仍然呈现快速发展趋势,并继续成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2005年前青岛开发区经济发展预测增幅为30%,2010年计划城市化水平为85%、城区人口为60万人,而目前全区城市化水平不到60%、城区人口不足35万人,以每年新增人口3万计算,平均每年需新增住房面积至少100万m2.特别是大炼油、北海船厂、前湾港等大型区外项目的引入,以及山东科技大学、石油大学等高校的成规模迁入,都将极大地带动商品住宅的纵深消费。根据以上分析,只要整体经济环境不变,正视问题,政策得当,未来三五年全区房地产业将继续保持持续、快速发展。改善住房条件的要求也成为拉动房地产需求的主要原因之一。调查显示,中国城镇居民对住房的满意率尚不到20%,约有48%的居民提出要在两三年内换购住房;已购公房用户中有67%希望通过换购住房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再加上还有不少的居民愿意将购房作为一种投资,囤房待沽。由此计算,青岛开发区住房潜在需求量还相当大。按照2002年底全区城镇人口35万人、人均增长10m2住房面积计算,就需要增加住房近350万m2住房面积。房屋租赁加大了对房地产市场的需求。2003年区内将新增人口3万余人,如果按照40%的人需要承租商品房、每人10m2计算的话,约需承租12万m2.

3.3房地产开发存在的问题

在房地产持续趋热的情况下,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要冷思考。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供应结构不尽合理,房价上涨过快。从2000年开始青岛开发区商品房价格每年上涨15.6%,高房价偏离了居民的实际购买能力,制约住房消费的持续增长。房价的持续上升也增加了住房货币化改革的难度。

(2)房地产企业行为不规范,存在不少隐患。违法和违规销售商品房、商品房面积“短斤缺两”问题和虚假广告问题时有发生,房地产投诉较多。

(3)投资扩大,风险意识不足。近几年房地产发展被看好,吸引了不少企业涉足房地产行业,全区已拥有房地产开发企业99家,其中,四级以上资质企业仅为41家,年开发量在1万m2以下的企业占70%以上。此外,由于当前投资渠道较少,有些人看到前段时期买房投资的人赚了钱,也纷纷加入投资房地产的行列。

总之,为了防止房地产开发中出现泡沫现象,应做到:一是要十分珍惜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好势头,坚持以人为本,以需求为中心,增大产业规模、提高集约化程度,使房地产市场持续地发展。二是要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规范,企业形象有待于进一步提升,房地产企业下一轮竞争将是实力和品牌的竞争。三是要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房地产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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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联合开发房地产概念特征组织方式有效性

对于房地产开发业,土地和资金都是必不可少的资源,缺了任何一个,开发无从谈起。即使是神通广大的房地产商,也经常面临拥有土地使用权但缺乏资金或资金充足但没有土地的窘境。于是联合开发应运而生。联合开发作为纽带,促成了资金和土地的结合,盘活了诸多房地产项目,对房地业的发展功不可没。但同时,联合开发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且纠纷一旦发生,往往标的数额巨大,案情错综复杂(例如,每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此类案件都占很大比例)。因此,如何界定联合开发的性质,如何确保联合开发行为的合法有效,如何从法律角度预防纠纷的发生等问题,就成了房地产业内人事和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律师们的重大课题。笔者也尝试着对这些问题做了点思考,现呈现给各位方家,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联合开发房地产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所谓联合开发房地产,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另外一方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合作开发土地,建筑房产等项目,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房地产开发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我们称之为供地方;另一方则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称之为建筑方。这种意义上的联合开发房地产是狭义的。从广义上讲,任何由两方合作进行房地产项都可以纳合开发房地产的范畴,不限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也可以双方共同出资;不限于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也可以是建房自用;不限于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自然人或自然人之间合作;不限于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也可以是在集体土地上联合建房。

从概念的界定我们不难发现联合开发房地产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联营,具有如下特征:

(一)、主体特定性。体现在联合开发双方中必须有一方以上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定了较高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以确保进入该领域的公司具备相应的开发能力。

(二)贯彻责、权、利统一的原则。

实践中,有很多联合开发行为就是因为违反了联营个这一基本原则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的联合开发协议中约定:甲公司仅负责提供建设用地,不参与项目的建设管理,不论项目是否赢利,乙公司均应向甲公司支付若干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此类条款属于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责权利统一,是从整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角度而言的,是指从宏观上看,双方权利和义务向统一,并非指在开发的任何环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均等的付出和收益。比如说,在项目的建设工程中,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往不参与具体管理工作(或者仅派人监督),而是由房地产公司全权负责,这并不意味着违反了该原则。

(三)法律关系复杂。

联合开发房地产涉及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首先是合作双方的关系,如上文所说应属联营关系,而联营又分为法人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组织形式和权利义务分配都需要仔细约定(文将详细分析);其次是联合体与政府主观部门的关系,开发房地产的各个环节,立项、到规划、开工、预售、验收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督,最直观的表现就是要申请办理若干个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而联合开发更需要向政府部门做好审批工作,办理证件或批文都应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办理,只要这样联合开发行为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由于没有做好联合开发的审批工作而导致某一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或合作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案例俯首皆是,教训非常惨痛。再次是联合体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关系,包括与建筑承包商、拆迁安置人员、购房业主、贷款和按揭合作银行等。

二、选择恰当的合作方式是顺利进行联合开发的组织保障。

根据《民法通则》中关于联营的规定,联合开发房地产可以采取三种方式:

(一)、组建新的法人。即双方出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该条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提供了法律保障。)成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双方按照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获取收益。以项目公司方式开发的优点是责任明确、相对而言可以减少纠纷发生的概率。同时其不足之处也很多:比如组建项目公司需要一定的时间,成立规范的管理机构,费用较高且容易错过商机;再比如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而当土地使用权是划拨取得时这一手续就无法办成;更重要的是项目公司的利润只能在交纳所得税以后上交联合开发各方,对合作者来讲这当然是不合算的。

(二)、组建联合管理机构。即合作双方各自派遣若干人员组成联合管理机构,实践中有的叫“联建办公室”,有的称“联合管理委员会”不一而足,其职责是协调双方的关系,对合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具体运作开发项目。联合管理机构与项目公司的最高区别在于它仅作为内部机构,并非独立民事主体,不具有缔结合同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能对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曾出现过某建筑施工企业将某项目的“联建办公室”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案例,显然是列错了被告人。而另外一则案例就不那么简单了:某项目联合开发双方组建的“联合管理委员会”不但行使内部只能,而且堂而煌之地挂起排子,刻制印章并签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最终后因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将联合开发双方都告上法庭。为了不出现这种情况,联合开发双方必须对联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有清晰的认识,并且注意避免对外使用联合管理机构的名义。

(三)、不成立联合机构,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履行义务。这种方式主要使用于相对简单的项目。

上述第2、3种方式(统称非法人型联营)中,除了合作双方之间容易产生纠纷外(下文将详细论述),实践中争议较大的还有一个问题:即联合开发双方是否对因项目产生的一切责任(不论以合作任何一方的名义直接产生)都承担连带责任?有一种观点对此持肯定态度,理由是联合开发的项目最终由双方共同收益,本着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双方应对任何一方因该项目的产生的对债务负连带责任,至于双方在联合开发协议中对各自责任做的划分不能产生对外效力,只能作为内部追偿的依据。还是以上述建筑工程款纠纷为例,按照这种观点,法院只要能认定该欠款是因联和开发项目产生,就可以判令联合开发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而不必考虑该合同是哪一方签定的,也不受联合开发合同中关于各自责任的划分的影响。

笔者认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做具体分析。如果联合开发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互负连带责任,自然应以该约定为准。如果联合开发合同没有约定双方互负连带责任,则要正确界定联合开发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合同性质。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当事人人约定的内容不同,合同的性质就会不同。如果合同重在双方约定出资,即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在项目完成后,共同出售,共同出售,共同分享利益,则此类合同就是合伙合同,双方对联合开发项目产生的债务应当互负连带责任;如果合同重在建筑方为供地方完成一定的建设工作,且进行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的交换,则此类合同为加工承揽与互易的混合合同,双方对各自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

二、签定完备的联合开发合同是避免纠纷的关键。

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内容复杂,标的巨大,履行期限长,双方利益针锋相对,极易引发纠纷;而一旦产生纠纷,由于目前我国相应的法律规定尚不具体,实践中对其法律性质认识不一,诉讼周期一般都很长,后果难以预测。因此,签订联合开发合同一定要谨慎。结合实践经验,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尤其应当重视:

(一)、要明确划分双方的责任。对每一项义务的履行方式、时间、地点做详细的约定,杜绝“争取做到”“大约在某年某月”等模糊用语。建议使用附件、附图等方式作出具体描述。供地方应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位置、面积、使用年限、使用权性质、批准文件或证书等准确信息并对此承担责任,建筑方主要应对资金支付事宜作出明确承诺。

(二)对双方分得房产的面积、位置作出明确约定。联合开发的最终目的是获取收益,一般以分配房产的方式体现。到了这一阶段双方的利益冲突表现的最为尖锐,因此也是矛盾多发的环节。房产的价值与所处的位置有很大关系,虽然在同一项目中,位置的差异往往导致价值不同。有些联合开发合同仅仅简单地约定了分配比例,而对具置只字不提,在分配时出现纠纷就不难理解了。另外,由于规划变更等原因也往往出现联合开发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世纪竣工面积的差异,如何处理,也应事先作出约定。

(三)、重视约定违约责任。房地产项目的周期一般都较长,过程复杂。详细具体的违约责任不当能够起到督促当事人人善意履行义务,而且也能够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比如,如果供地方没有按约定时间提供符合“三通一平”条件的土地,而合同又缺乏响应的违约条款,不但会造成供地方没有压力,而且容易引发建筑方对其履约能力和诚意的严重质疑,进而矛盾激化,合作破裂。而如果约定了明确违约责任,比如迟延一天,相应减少若干平方米的房产分配,迟延超过若干天,对方可以杰出合同,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四)、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确实表达合作的意图,而不能借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之明,而行借贷之实。例如某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出资方仅负责提供资金,不承担其他义务,由对方在项目完工后返还(当然要高于原出资数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金融法规,禁止企业间互相借贷收取利息,因此上述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对此,双方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要倍加注意。

(五)、联合开放房地产合同由于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往往效力待定,合作合同应当具体约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不生效时的具体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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