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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民间金融,首先厘清概念。一般来说,对于正式金融体系之外的金融活动,人们都会把它称作为“地下金融”、黑市金融、非正规金融或“草根金融”等,把它看做是一种要取缔的东西,但实际上,在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它是必然要走过的一种二元金融结构。因此,在本文看来,这些所谓的民间金融,它相对于有组织的金融体系来说,是政府金融管制、金融压抑外一种民间自发形成的融资关系。对“民间金融”这样的理解,这就使得我们把它当作一个中性东西,没有正式与非正式、正规与非正规之分,更不是一谈到民间金融就坚决予以否认的问题,因此要界定民间金融就要考虑如下几点。
1.从事民间金融活动的机构或组织是否已经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如浙江省曾有三家私人钱庄领取营业执照,但因金融监管部门认为非法而被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虽然得到地方政府的认可,甚至被乡村政府直接控制,但没有得到当时的监管机构——中央银行的认可,处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为非法金融组织取缔了。
2.民间金融活动是否为非官方性质的。包括如下四个方面:(1)融资活动的参与者是非官方的,即借贷行为是个人或非国有制企业在之间发生的;(2)资金的来源是非官方的,民间融资活动所有的资金都来源于居民个人或私人企业;(3)从事资金融通的组织机构的所有者是民营的而非国有的;(4)资金的运作是民营而非国营的,即民间金融应该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民营金融,它也涉及到所有制概念和经营机制。
3.民间金融活动是有组织的还是无组织的。目前就民间金融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融资会;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如私人钱庄、典当行、基金会等。也有学者把民间金融的发展划分为两个阶段,临时的无组织融资的民间借贷为第一阶段;有组织、专业化的民营金融是第二阶段。
4.民间金融的正式与非正式性。许多文献文章认为民间金融是非正式(非正规)的,而官方金融才是正式(正规)的,本文认为采用中国人惯有的意识来分辩民间金融的“根正苗红”问题是一种错误的思想。因为民间金融活动的重要性是十分明显的,所以,政府必须反思对民间融资活动的政策,建立一个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而不是简单地禁止。公民有正当的需求,政府的制度供给就应该面向公民的正当需求,禁止民间融资活动在此意义上是与公民需求和偏好背道而驰的。此外,民间融资活动基于民俗、传统、文化,如果政府认为只要有它所一手创设的正式制度就能解决一切问题的话,那就是哈耶克所批责的“理性的狂妄”。
5.民间金融非法与合法性。本文认为当民间金融合法时,国家才能提供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使其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纳入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中。“民间金融跟地下钱庄没有任何关系”,两者的区别,亦可从央行下发的文件中窥得究竟:民间金融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央行特别强调,民间金融是游离于官方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据此定义,民间金融是合法的,而地下钱庄(地下金融)是非法的,属于国家依法取缔或打击之列。
二、“民间金融”的界定
从以上的分析中得出,民间金融既不是指地下经济中没有注册的、非法的、无组织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也不单是指有组织的或已经注册了的民间的资金融通,本文认为应该有如下的定义:民间金融泛指一切非官方性质的(即不由官方出资或官方经营),非国有制性质的,主要业务发生在个人或非国有制企业之间的各种形式的符合法律规范或道德规范的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当然这一定义自然排除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对社会有害的从事非法洗黑钱活动的黑色金融。理由如下。
1.“金融”,即资金的融通。只要商品经济存在,就必然存在金融。金融本身不带有任何制度色彩,但金融的具体形式是随着客观经济条件或经济形式的演变而不断发展的,任何金融形式的出现和存续都会有其经济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金融只有形式的高低级之分,先进与落后之分,而没有正规与非正规之分,假如有的话,也只能是人为的制度或者体制的设置的结果。如果说民间金融是非正规金融,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即在正规金融体制外运作的金融机构体系,通俗地讲就是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金融。这种称谓实际上就是一种人为的制度歧视。
2.民间金融的定义规定了其合法性,排除了非法的融资活动。即把所谓的地下金融(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排除在外,因为研究民间金融旨在将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的金融活动,应该为民间融资活动设计一种法律框架秩序或者央行监管制度,使得民间金融活动走出灰暗地带,使得公民放心、政府放心,使得我国民间融资组织与活动与现有官方金融结构并存,从而形成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性金融秩序。
3.民间金融产生于官方金融的边界地带,当国有银行对民营、个体等非国有经济融资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市场失灵时,民间金融应运而生。加之它的供求关系、运行机制、交易行为与契约治理具有市场化特征,又与民营经济有着“天然”的体制姻缘,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今天,民间金融作为一种过渡性金融安排具有广泛的发展空间。
从上面的分析中看出,我们应该排除那种对民间金融完全否定的看法并允许其在适当的空间内获得发展,同时,应该看到这些金融形式毕竟是与落后的经济方式和经济条件相联系的,是落后的金融形式;而作为现代资本主义大生产产物的银行系统,是先进的金融形式,代表着未来民间投融资的方向,它对前者的替代是历史的必然。
民间融资是民间按照市场机制调节资金余缺的经济活动,有其固有优势与灵活性。探索建立市场化的民间融资良好秩序,既要保持其原有的活性与自由,又要减少行政审批与行政干预。从设计思路来看,《条例》进一步放宽了主体设立准入条件,但在行为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监管要求,尤其是“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有效处理行业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1.在主体设立方面除了明确民间资金管理企业需满足5000万元实缴货币资本以及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需获市级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核准外,取消了其他诸多行政前置条件,鼓励各类民间融资主体设立与发展。同时,鉴于有些主体主要从事社会资金的管理,具有一定的公众性和风险性,根据审慎性原则,条例又规定这些主体在工商注册核准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备案。2.在主体行为方面《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对发行定向债券及定向集合资金的主体提出了监管要求,即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主体才能从事定向债券和定向集合资金发行工作。同时,为了进一步防范和控制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这些主体的业务禁入、信息披露、资金托管、运营投向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监管要求。
二、温州民间金融市场主体发展现状剖析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滞后制约着借入方市场主体的培育壮大从条例设计内涵来看,现代企业制度始终贯穿着主体的确立及发展。但从企业规范程度看,传统的温州企业大多数以家族制为主,尚未完全建立起产权明晰、财务规范、信息透明、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据统计,全市中小企业50%以上存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状况,许多中小企业缺乏足够的财务审计部门承认的财务报表和良好的经营记录;60%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是3B或3B以下。此外,企业与企业主的一元化运作模式,混淆了条例所倡导的民间融资主体及其行为,降低了借贷用途的透明度,不利于主体规范行为的实践。虽然温州自2012年下半年开始启动中小企业改制提升工程以来,累计已新增近400家股份有限公司,超过了过去34年的总和,但长期所形成的“不规范”意识仍使投资者的“敬而远之”,直接影响着企业定向债的发行以及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定向集合资金的投向等。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温州仅有9家企业登记备案定向债发行,备案金额1.62亿元,但成功发行仅7000万元。
(二)“三类中间服务”市场主体运行仍面临着诸多体制机制问题1.民间资金专业管理尚未形成规模效应目前,温州已培育发展12家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即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共计12.5亿元。截至2014年底,12家公司共组织39亿元资金投向1020个项目,其中发行定向集合资金共7期6.05亿元,占资金投向总额的15.5%。从规模来看,大部分资金来源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自身投入的资本金。与《条例》施行后的民间借贷备案登记总额94亿元相比,仅占6%。换个角度来说,大部分民间资金仍是以借贷形式在市场上流动,还未能有效归入专业化运作轨道。造成这一现象主要原因是受投资项目难找、专业人才匮乏、股权投资退出渠道不畅等因素影响。但从更深层次分析来看,如何提升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专业能力及其衍生出来的公信力更值得我们深思,这也是目前条例制度设计中未能充分考虑的一个“短板”。虽然《条例》对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准入已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制,要求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但受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影响,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使得条例所规制的5000万元的实缴货币资本沦为形式,易造成主体源头管理上失控,脱离了类金融主体审慎发展的原则,引发部分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空壳化”运作,给整个行业健康发展带来巨大的冲击。2.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亟待破解(1)可持续经营经费来源不足《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将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定位为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并赋予其受托承担民间借贷备案等一系列准公共服务职能。从本质上来看,民间借贷的备案等职能属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畴,但除个别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享受小额地方财政补助或收取微额场租外,大部分中心没有收入来源,处于亏本运营状态。据初步测算,全市7家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年平均运行成本在300万元左右,长期以往必将影响中心的正常运转。(2)业务转型创新滞后按原先设计方案来看,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主要定位于为场内入驻单位提供信息服务,对于场外各类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中介的服务缺乏有效的着力点。而《条例》赋予中心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权益转让服务、理财咨询等职能,以及其依托民间借贷备案职能所建立起来的民间借贷备案信息(即民间借贷征信)的挖掘运用工作,受信息量不足、人才因素、资源公共性等因素制约,仍未能有效开展,还需要长时间的积累与探索。3.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良莠不齐截至2014年底,温州经备案登记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已达72家,注册资本最低为100万元、最高达5000万元。从运营模式来看,既有纯信息中介平台模式、又有债权转让以及信用担保模式;既有纯线上或线下模式、又有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模式等,整体上呈现出运营模式互联网化、业务运营多样化等特点。受制于国家层面相关金融法规滞后等影响,民间融资信息服务行业长期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的状态。即便是《条例》出台后,温州对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股东构成、高管人员也没有任何前提条件。这一制度设计不足,造成了当前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业务运营的多样化、同质化,导致整体行业鱼龙混乱,部分甚至已经违悖设立时的定位初衷、偏离正确的轨道,并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从事资金融通等红线底线。
(三)合格的借出方市场主体队伍建设还存在“软硬”环境不匹配现象投资者是市场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投资者的成熟是市场成熟的重要推动力,没有成熟的投资者,不可能有成熟的市场。相比证券、期货等成熟市场,民间金融市场的合格投资者队伍建设仍任重道远。从当前投资者结构与行为现状分析来看,投资者逐利性和盲目性特征仍然非常明显,风险意识总体上还不强。以P2P平台为例,部分投资者受高利驱使受骗上当或发生不良损失等情况时有发生,进一步凸显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的不足。此外,从市场培育情况来看,温州虽已搭建了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权营运中心等平台并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判断合格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推进合格投资者教育、探索投资者分类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制约了理性而成熟的投资者队伍的形成。
三、规范发展民间金融市场主体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推进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扩面提质”,切实发挥其民间资金向产业资本转化的引导作用《条例》设立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集聚并提升民间资金的专业化运作能力,解决“投资难和融资难”这一关联问题,实现“小资本与大项目”的对接。为此,要以《条例》施行为契机,鼓励民间资金管理企业“质与量”齐头并进,做强做大龙头企业,完善资金专业化服务网络,放宽服务地域限制,促进专业服务“下沉”或“普惠”。同时,要积极吸引温州区域外成熟的资产管理公司入驻,完善人才队伍建设及相关政策,推进服务“属地化”,着力将温州打造成“区域民间资本专业运营中心”,形成专业化金融服务产业支撑体系。
(二)继续深化中小企业改制提升工程,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与长期以来“温州模式”下企业自身的不规范发展相对应的是民间借贷的地下野蛮生长,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造成了前几年“借贷风波”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现行条例制度框架设计下,如何发挥民间融资“三条河流”(民间借贷、定向债券、定向集合资金)作用,首先要解决企业自身存在的体制束缚。为此,不仅在继续推进企业改制工作,引导更多的企业规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要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尤其是在资金投向、与资本市场对接等方面,形成正向激励作用。可以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入竞争机制,增强中小企业的发展新动力,促进民间融资市场规范秩序的重建。
(三)积极探索民间融资公共服务平台“转型升级”之路,实现可持续发展1.要以改革创新思维重新思考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定位根据《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赋予其相应的职能,探索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权益转让服务、理财咨询等业务,逐步搭建形成以“民间借贷征信服务”为基础的权益转让“二级市场”。2.要形成适合中小企业发展区域性资本市场体系要以原温州股权营运中心未上市股权转让平台试点为基础,引导其朝着具有独立的市场定位、特别的制度安排、不同的运作模式的方向,逐步形成适合温州中小企业发展区域性资本市场体系。3.进一步完善金融产品服务产业链鼓励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研发定向融资产品、资产收益权转让产品、定向投资产品、公私合营(PPP)产品、中小企业融资保证保险产品,进一步完善企业融资、百姓投资的金融产品服务产业链,开拓高成长中小企业融资蓝海业务。
(四)建立健全民间金融市场合格投资者制度,推进合格投资者队伍建设1.要细化地方金融市场合格投资者制度设计要以区别投资者的市场风险识别水平和承受能力为核心内容,提供差异化的市场、产品和服务,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2.要建立合格投资者自律管理制度以股权营运中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为平台,推进合格投资者的培育工作,加大对投资者的素质教育,逐步搭建起“合格投资者数据信息库”。3.要建立合格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监管部门必须发挥有形之手的作用,强化信息披露与事后监管机制,准确定位并严厉打击各类应披露未披露、错误披露甚至是恶意欺骗投资者的违法违规现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
摘要:农村民间金融的规模日益扩大,它的存在,不仅对农村经济也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都有一定的影响。本文通过对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原因分析得出民间金融繁荣是金融压抑的必然结果,正规金融服务供给的严重不足和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日益扩大的需求矛盾成为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根本原因。进而分析了农村民间金融的存在对于经济影响的正效应和负效应,要从根本上治理农村民间金融问题要采取疏导结合的方式,打破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局面,建立开放、有序、竞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关键词:农村金融;民间金融;问题;对策
民间金融,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直接进行金融交易的行为。由于以往这些借贷行为是非法存在的,也被称为“地下金融”。其具体表现有民间借贷、民间互助会(有的地方也称“邀会”)、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已经成为农村非正规金融体系的重要部分。在我国农村,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农业生产的分散性,“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很难适应和满足“三农”多样化、分散性的金融需求,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起了特殊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由于民间金融的发展还未规范化、法制化以及其自身的特点,从而对农村和社会经济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1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概况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规模庞大,对农村经济发展起着不可替换的作用。民间借贷活动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十分迅速。IFAD(2006)的研究报告也指出,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金融市场的4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农村的民间借贷金额高达1.2万亿元左右。从2001到2006年,我国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大约以19%的速度增长。到2006年,全国农村民间金融借贷高达8000-14000亿元,仅浙江东南温州地区就有3000多亿。
2农村民间金融存在和发展的原因
民间金融繁荣是金融压抑的!必然结果。正规金融服务供给的严重不足和农村经济对于金融服务的日益扩人大的需求矛盾成为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根本原因。
2.1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正规金融服务供给严重不足。涉农机构锐减,农村金融机构功能的萎缩。近年来处于自身经营效益的考虑,县域内的国有银行机构大量撤并,尤其是农业银行的减少最为严重。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出于防范金融风险和追求经营利润的考虑,对县级机构的中小贷款客户实行规模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并设置了较高的贷款门槛,客观限制了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发放,加剧了资金供应的紧张程度。此外,随着农村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一些乡镇实施撒并,这些乡镇的信用社及农业银行营业所也发生了变动。据资料显示,2005年,湖南郴州市各金融机构共撤并县域及农村地区营业网点35个,其中国有商业银行撤并26个,信用社撤并9个。随着县域国有商业银行网点的收缩,其信贷业务开始向中心城市集中,原有的信贷、结算、代收、代付性业务的急剧减少,县域网点逐渐演变成了“多功能储蓄所”。久而久之,这些金融机构市场占有率下降,而且,已有的功能日益不复存在,其最终必将退出县域这块土地。
2.2现有的农村金融部门实力不强,经营效率低下,很难满足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要。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中,以支持“三农”为己任的农村信用社由于产权不清、管理监督机制不畅,市场地位不断下降。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金融宏观调控的力度。民间金融纰织的存在必定会使一部分资金从正规金融体系流出,形成一个体制外的金融市场。从而会削弱货币政策的实行和宏观调控的实施。如当政府对经济过热实施以紧缩货币政策时,往往政府作用之外的民间金融反倒会利用正规金融力量减弱之机,对紧缩的经济领域给予信贷支持,经济难以“软着陆”,从而抵消掉货币政策的紧缩效果。
2.3金融自身的缺陷导致其有一定的危害。一是某些民间借贷活动在很大程度形成了孕育“地下经济”的温床。在一些地方,民间金融机构成为非法外汇交易、洗黑钱和集资诈骗的主要载体。二是高利贷现象的存在,加大了资金使用者的生产经营成本。三是民间金融安全性较低,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除了面对一般金融机构共同面对的市场风险外,民间金融机构还要承担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产生的非市场风险。于是由民间金融引发的纠纷,往往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为了确保资金的回收,不少地下金融组织都雇有专门的追债队伍,其追债人员一般都是横行当地的霸道者,有的甚至是当地黑恶势力的成员。一但发生债务拖欠和纠纷,追债人员就会实行暴力追债,往往酿成社会的不稳定。
3规范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措施和建议
对于农村民间金融的态度不能是取缔和消除,它的存在是民营经济在资金市场上的表现形式。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同步必然导致由个体和民营经济来填补这一差距。要从根本上治理农村民间金融问题要采取疏导结合的方式。一方面深化金融改革,打破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局面,有效增加金融资源供给,建立开放、有序、竞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另一方面对于民间金融要加强监管,趋利避害。
3.1立法使民间私人借贷走向法制化。要制定相关的民间借贷管理法律法规,将民间借贷行为置于政府的监督管理之下。只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于民间借贷过程中的违法乱纪活动,尤其是高利贷活动,才能有效地加以管制。放开民间的准入限制,使地下金融合法化和组织化,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轨道。
3.2农村金融体制,组建民间金融机构,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一是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方针,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信用社对农业和农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信用社改革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在沿海发达地区,可以将信用社改造成为商业性的地方股份制金融机构;其他地区,也应该按照股份制原则,吸收当地农民和个体经济组织入股,形成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机制。一是积极开展合作金融形式,重点引导民间资本组建农民股份银行和农村银行,为民间借贷开通渠道。在地下金融比较发达的地区,可以尝试吸引部分民间资本参股,建立股份制银行或进行民间金融机构的试点。二是规范对邮政金融的管理。把县以下邮政储所吸收的存款,经过人民银行全额用于增加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放给农户和农村企业等农村经济组织,进一步开放邮政储蓄自主运用资余渠道,鼓励购买农发行的债券。
3.3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消除金融抑制,使利率能真正反映资金的真实供求,从而有效地对金融资源进行处置。金融抑制程度的降低,实际上是削弱了地下金融的发展趋势,提高了它的运作成本;如果正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不能在开展业务创新方面有更大的空间和动力,金融投资品的供给增加,居民家庭理财工具多样化,就会导致冒很大的风险去投资于地下金融产品。
3.4有针对性地对地下金融行为进行监管,坚决取缔和打击违法金融行为。违法的地下金融行为高风险、金融欺诈、隐蔽性强等特点,有时会严重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必须加以规范。对一般的个人间的民间借贷活动政府应该严密监督;对于高利贷,只要不是严重干扰社会治安和金融秩序,也不一定完全禁止。对于高利贷的控制,应该通过发展正规金融机构,逐步将其挤出市场。
参考文献:
[1]朱泽.我国地下金融发展状况及治理对策[J].农业经济,2005(lO).
【关键词】民间金融合法化
所谓民间金融,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包括民间借贷、民间互助会、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民间金融按照活动性质可分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灰色金融一般是指合理不合法的,但对社会有益的活动,它们为现行法律所不容,但在不同程度上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黑色金融则指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对社会有害的金融活动,既为现行法律所不容,也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则是指对于灰色金融进行规范化、公开化、机构化、组织化的转变,使得这一部分民间金融能够在政府的监管下,法律的约束下公开、规范、有序地发展。
一、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意义
1、有利于为巨大的民间资本寻找出路。民间资本已成为我国国有资本、跨国资本以外的第三支力量。2005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该报告透露了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三省民间融资规模,分别约在550亿、450亿元和350亿元,相当于各省当年贷款增量的15%~25%。2005年10月21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了一份报告——《关于广东民间投融资问题的研究》。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调研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末,广东民间资本存量已经高达1.2万亿元。上述数据显示,我国民间资本存量的绝对值是巨大的,大量的民间资本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民间资本或者闲置或者低效运转,民间资本缺少合理的出路。让这些资金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既实现利益最大化,又对国家经济有益,这是民间资本的迫切需求。
2、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及农村融资难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中小企业发展非常迅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尽管非国有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已经超过了65%,可是民营企业所得到的银行信贷还不到贷款总额的30%。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而且贷款手续复杂、耗时长、成本高,且对借款人资格审查、担保人经济状况都有严格的界定标准,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规模小、资质差等原因获得贷款的成本相对更高、获得贷款的几率相对更低。目前农村地区的农户,其从正规机构获得的贷款方式主要有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商业性贷款、小额信用贷款及农业银行的小额扶贫贷款,但这些贷款还远不能满足农户的需求。正规合法的民营金融机构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户融资难的问题,能够为中小企业和农户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3、有利于金融体制的改革。到目前为止,我国虽然对金融业进行了股权结构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的改革,但以国有金融为主的框架仍未被打破,金融业的改革步伐远远赶不上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关研究表明,来自民营金融机构的竞争对国有金融机构治理结构的改进和绩效有正的影响,一方面竞争可以鼓励国有金融机构的创新,另一方面,国有金融机构也可以向民营金融机构学习。只有在出现了大量生机勃勃的民营金融机构之后,国有银行才会真正感到竞争的压力,才能够从比较中认识到自己的差距,从而加快改革的步伐,以便能够适应市场竞争。因此建立民营金融机构必将有助于加快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改革步伐。
4、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我国民间融资的规模相当大,在一定程度上将阻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巨额社会闲散资金参与民间融资,由于民间融资松散性、盲目性、不规范性以及随意性,民间融资不可能完全适应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在一定程度上将阻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民间融资会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则可促使政府监管民间资本的流向,政府出面加以组织协调,把民间资本导入资金缺口较大,但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投资项目上,从而与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保持一致。
二、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有效途径
1、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改革
农村信用社目前在农村金融实践中的基础地位和主力军作用是无庸置疑的。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信用社就一直向集体所有和国有靠拢,“官办”的意识和表现非常强烈,其合作金融的“自愿、互助、互利、民主和低盈利性”的资金和金融服务的性质体现不多。对于农村信用社,可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承担50%不良资产的政策,将50%不良资产处置作为成本,把农信社的“壳资源”卖给民间投资者,彻底实现农村信用社“民营化”,从而促进农村信用社支农作用的发挥。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则可以让民间投资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从而增强城市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及在金融业的竞争力。
2、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的中小民营金融机构
民间资本可以进入的中小金融组织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如:投资公司、小额贷款机构等。政府要降低金融准入门槛,允许那些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规模较大的私人钱庄、金融合会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规范管理,接受监督,将其转变为正规的、合法的民间金融组织。
3、利用民间资本发展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营银行
在我国,银行按其所有制性质进行分类排队,划分为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商业银行和合作金融组织等。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比,股份制商业银行规模太小,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加起来才3万亿元,还没有建设银行一家的资产规模大。国有金融的市场过渡进入、民营金融被挤出的特征明显,与中国经济市场化、多元化发展反差突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营银行,作为一种增量改革的形式,对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没有体制外的民营银行出现,体制内的国有银行就没有竞争对手,体制内的问题也没有途径来解决。让民间投资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银行,这也是民间金融合法化的一种有效途径。
4、民间金融合法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中国人民银行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要适度。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模式要从原有的计划经济的模式逐步向新的监管模式过渡,原有单一的金融监管模式不能适应对多元金融体制的监管。对于合法化的民营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在监管方式和监管的力度上都应有针对性。民营金融机构和其它正规的金融组织在业务的范围、市场的定位、财富状况和资质的高低方面档次不同,差异很大,因而金融监管应该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其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实行有针对性的监管。银行的监管法规还必须做到对各种所有制的金融机构一视同仁,创造一个清晰、公平的竞争规则。作为政府,应引导和鼓励民营的小额信贷银行、合作银行、私人银行等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健康发展,达到合法、公开、规范,并纳入到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
(2)地方政府对民间金融机构的干预要停止。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这些本该属于民间信用的机构,因为政府的监管、人事安排、对其经营的干预及经常的整顿,已经变异为官方金融形式,而政府干预往往是大量坏账产生的原因之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设计,小额信贷公司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按照规定,单户贷款最多不能超过10万元,其中5万元以下农户贷款比例不得低于75%。日升隆们在日常运作中,如果被地方政府视作为政策性金融的一部分看待,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命令式的贷款和人情式的贷款,这样小额贷款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可能陷入了坏账的泥潭。因此,对于合法化的民营金融机构,政府一定要停止对其业务的干预,让其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在市场机制的约束下正常运转,优胜劣汰。
(3)行业协会的建立。我国的农村民间金融在历史上早就存在,且有良好的行业自律传统。在西方,自律是行业组织的传统基础,一个行业在法律框架内建立的行业自律,可向公众提供高执业质量和良好的执业道德。国际金融监管的经验也表明,行业自律是金融监管的重要辅助力量。作为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与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间的中介,民间金融的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交流与自律、降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金融风险,特别是在协调金融监管与金融激励方面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强调行业协会对民间金融机构实施自律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健全。对于合法化的民营金融机构来说,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不健全。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与当前的《贷款通则》、《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内容都有一定冲突,而央行和银监局也尚未确定相关制度。因此在开放民间金融的同时,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将优良的民间信贷机构吸纳为市场主体,不符合规定的则排除在外,维护市场主体的质量。同时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原则实行破产,以保证中小金融机构健康高效地运行。建立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防范基本的金融风险。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法规体系,制订《民营金融机构基本法》、《民营金融机构破产法》、《民营金融机构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使合法化的民间金融机构走上法制化轨道,从而保证其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任森春:《民间金融的研究与思考》《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年第九期
[2]詹花秀、陈柳钦:《我国民间金融发展问题探讨》《长白学刊》2005年第五期
[3]苑德军:《应该给民间金融留一席之地》上海证券报2005-4-29
[4]王自力:《民间金融的发展出路是什么》南方周末2005-7-28
1.1产权与激励优势科学的产权制度具有有效的激励约束功能。民间金融机构作为一种与国有金融机构相对的金融组织,由于资本为各个私人所有,经营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产权划分非常明晰,具有内在的约束与激励机制(赵永亮,2008)。民间金融机构可以有效地处理收益性、流动性、安全性三者的平衡关系,建立与自身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约束机制,有效的保护债权债务关系和契约实施,从而激励金融创新。民间金融的这种产权制度与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之间具有自然的相似性和兼容性,进而使两者间实现相互支持相互促进。。
1.2信息优势信息对称是效率市场的基本条件。民间金融组织的社区性质明显,资金的融入者和融出者之间一般为亲戚朋友和熟人,对借款人的道德水平和还款能力都有比较清楚的了解,有效地解决了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使民间金融获得了较正规金融信息充足上的竞争优势。这种优势既反映在贷款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甄别上,也反映在它对贷款的监督过程中。
1.3融资效率优势民间资本市场融资效率高,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民间融资手续简便,一般只需几天,符合农村个人、个体经营者和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的特点,与银行申贷程序繁杂、办理相关手续多、授信条件苛刻、审批时间长等相比,民间融资更易受到青睐。此外,民间融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约双方多以个人名义出现,不涉及企业之间利益关系,借款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和经济责任相应增强,所以偿债率高,信用风险较小。
1.4预算硬约束俗话说:亲兄弟明白帐,一旦借贷关系建立,不管双方何种关系,其预算约束关系便自动生成。较之正规金融领域存在的裙带关系、关系贷款等要优越得多。其次,民间借贷受乡土社会村规民约的制约和本土文化习俗的影响,具有明显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从而使具有道德风险倾向者却步,使不具备还贷能力的人难以进入民间借贷市场,因而使民间借贷的风险得以降低。
近年来,“三农”融资越来越表现出民间融资热的趋势,并已渗透到农村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农村集镇、城乡结合部、专业化市场等经济活动较为活跃的地区表现尤为突出(蒲祖河,2009)。
2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正面效应
2.1缓解了我国农村金融资源的匮乏,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近年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经营重心向大城市、大企业集中,大量经营网点被撤销,农村信用社已成为政府主导农村金融市场的最后一个堡垒,这无疑导致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而农村对资金的需求却很旺盛,造成了供需上的不平衡,这就催生了民间金融在农村的发展。民间金融在农村的蓬勃发展,缓解了农村金融资源供需上的矛盾,缩小了城乡之间在金融资源占有上的差距,有效推动了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东部地区农村的快速发展,民间金融可以说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2.2有利于农民建立现代信用观念,还有利于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帮助农民建立资金的有偿使用和增值收益的现代信用观念,从而有助于民间借贷主体发展良好的社会信用关系。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民间借贷形式是无息的,有很强的互质,我国居民尤其是农民向来是重储蓄轻投资,由于文化水平和社会环境的限制,以及我国利率低水平现状,人们可投资的渠道极少,民间金融组织的“草根性”符合了我国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为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提供了良好的媒介,改善了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
2.3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和促进正规金融机构服务的改善民间金融独有的竞争力和生命力使正规金融有危机感,迫使正规金融进行全面的改革,从而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竞争力。在与民间金融的竞争中,国有商业银行和农信社的金融服务有了很大改善。在竞争中国有商业银行也开始开拓新的市场,如工商银行开办个体私营贷款,建设银行推出了个人创业贷款,农业银行则简化了贷款审批手续减少贷款申请的批准时间。这应该是民间金融对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贡献之一。
2.4促进金融创新今天很多正规的金融活动,在起初就是一种非正规金融活动。例如,今天己经达到年规模数以亿元计的同业拆借活动,起初就是非正规金融;再如,今天的股票市场,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也是非正规金融。来自民间和基层的民间金融是完全市场化的,它会应市场需求而进行金融创新,而且这些创新往往具有可操作性和持久性,不可否认,民间金融是金融创新的重要源泉之一。
3民间金融组织的负面效应
3.1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金融宏观调控的力度由于民间金融的运作导致一部分资金从正规金融机构体系中分流出,造成资金的“体外循环”,如果过多的资金流入政府控制之外的民间金融市场,则意味着国家经济宏观调控能力的减弱、政策效果的下降。例如,当经济过热,政府实行紧缩策时,处在政府货币政策作用之外的民间金融反而会利用正规金融力量减弱之机,加强信贷活动牟取更多利润这将抵消货币政策的紧缩效果,使得经济难以“软着陆”。
3.2民间金融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不规范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稽核制度,其筹资、征信、信用审核、授信、风险承担等能力低下,加之大多属于私下交易,许多无序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导致大量纠纷,如合同纠纷、利率纠纷、担保纠纷和借据纠纷等。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和信用意识薄弱,有时甚至出现逼死人命的事件或引发刑事案件,危害严重,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3.3民间信贷投资方向不规范贷款不问用途是大部分民间金融组织的特点之一。配置资金不考虑国家产政策,而是单纯以获利多少为目的。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资金配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导致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即使国家限制的产业,只要效益好,他也全力支持。如:一些污染严重的纺织漂染、化工甚至赌博等丑恶现象也在放款之列。由于缺乏对每笔贷款贷前、贷中、贷后严格的调查和审核,使农村民间金融风险加剧。作为一种自发性的私营金融活动,民间金融组织资金的力量较小,本身又无雄厚的经济实力作担保,大部分情况下是全部负债经营,而操作人员又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因此经营安全性不高,信用水平低下。一旦市场发生急剧变化,遇到贷款逾期收不回,造成呆帐时,极易出现倒闭破产情况。
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实践可以总结出: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对农村经济的贡献是更重要的。对于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给农村经济带来的消极影响,主要是其组织不完善、运行不规范导致,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组织运行机制的研究,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走向规范化,以减少其不利影响,充分发挥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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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经营灵活,具有很强的创新能力,对于发展我国宏观经济、健全我国国民经济意义重大,其地位也日益凸显,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壮大民族工业、解决就业问题、推动技术革新、优化经济结构、实现藏富于民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中小企业的注册数量已超过我国注册企业总数的99%,其创造的总产值也已超过GDP的一半。然而,在当前的实际国情和金融政策下,我国中小企业却并未获得与其地位和作用相符合的政策、资源支持,反而长期存在资金短缺、融资渠道单一等问题,在融资过程中出现直接融资受限、间接融资不畅、融资成本过高等现状,严重制约了其健康发展。造成此种困境的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中小企业自身产生的内部融资环境问题;二是外部融资环境问题,主要涉及当前我国的金融政策和资本市场的落后现状。
(1)内部融资环境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缺乏信用度,财务信息透明度不高。企业财务信息缺乏真实度,企业内外信息不对称,导致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间的融资沟通不畅,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根本原因。第二,缺乏科学的管理机制,经营缺乏长远目标。大部分中小企业还处于家族管理阶段,决策权的高度集中增加了其经营风险,给银行评级带来较大困难。第三,竞争力有限,倒闭率高。大部分中小企业由于受到规模、研发经费、技术水平和经营模式等因素的限制,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弱且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导致其资金链的不稳定,从而陷入经营困境。这进一步增加了其融资难度。
(2)外部融资环境的问题从当前我国金融政策来看,出于政治考虑的金融抑制政策对利率、信贷额度或信贷指标、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等方面均有一定的限制或控制,国家对于银行业的垄断在保证信贷资源集中性和廉价性的同时,造成广大中小企业在面对大型国企、央企时处于明显劣势,甚至面临着严重的信贷歧视,严重挤压了其间接融资空间。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来看,起步较晚,发育尚不成熟,证券市场、债券市场较为落后且门槛要求较高,绝大部分中小企业根本无法满足上市要求,发行债券更是不可能,因而严重阻碍了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
二、开放民间金融,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面对常规融资受阻的情形,不少中小企业将目光转向民间资本,尽管当前的民间借贷利率很高,但很多中小企业依然愿意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除了不得已的选择之外,民间金融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还有其独特优势,开放民间金融,将是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的有效途径和长久之策。
1.必要性分析首先,民间金融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之一,对国民营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同时,我国民间金融的规模庞大,一旦缺乏有效监管而任其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将会给我国金融业乃至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重大隐患;其次,面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民间金融为其提供了有效融资渠道,且民间金融形式多样、操作灵活等特点能够很好地满足中小企业对于融资“少、急、频”的需求特征。由此可见,开放民间金融,对于维持我国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都是必要的。
2.可行性分析第一,民间金融资金来源充足。我国民间金融具有私人性,其主要来源是包括居民储蓄存款在内的我国民间主体的社会闲置资金,受到自身消费观念和强烈储蓄意识的影响,再加之经济发展带来的居民收入和个人财富的增加,本以数额巨大的这一闲置资金还将不断快速上涨,这是民间金融资金来源的有效保障。第二,民间金融投资意向强烈。受到金融领域有限的资金投向的限制和自身消费观念、强烈储蓄意识的影响,庞大的闲置民间资本大多流入银行,只有较少部分流入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但这些传统的投资方式或是收益较小,或是风险较大,均无法满足居民的实际需求。民间金融陷入资本庞大、投资意向强烈却苦于缺少良好投资渠道的尴尬境地。第三,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发展壮大而对资金产生的较大需求为民间金融提供了投资空间。面对民间资本庞大、民间金融投资意向强烈的局面,通过民间金融机构将闲置民间资本用于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将成为拓展民间其渠道的有效途径。随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其融资需求越来越大,这为民间金融提供广阔的投资空间。除此之外,由于民间资本常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和裙带关联性,民间金融在化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时还具有信息成本、交易成本、担保、资源配置等方面的独特优势,这正是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的天然联系所在,也是其他融资方式所不具备的。可见,开放民间金融以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具有很强的可行性。综上所述,民间金融是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行之有效的且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
三、利用民间金融,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的相应对策
从我国当前的实际国情和金融政策来看,利用常规融资渠道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难度较大。而凭借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间的天然联系,利用民间金融,将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帮助其走出融资困境的有效途径和长久之策。结合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成因,应从解决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引导规范民间金融及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体系,并加强中小企业与其的合作力度等三个主要方面入手:
1.解决中小企业自身问题相对大型企业而言,中小企业在信息透明度、经营模式、企业管理水平、核心竞争力等方面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从根本上造成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因而,加强中小企业的自身建设,解决其存在的问题,为其提供一个良好的内部融资环境,是化解其融资困境的根本和前提。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提高企业的信誉度和信息透明度。信誉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提高企业信誉度是中小企业改善其内部融资环境的关键环节之一;同时,增加企业信息透明度,建立一个以财务信息为核心的高效透明的企业信息体系,尽量避免企业出现内外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可使其融资成本大幅降低。第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应改变家族管理方式,逐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提高会计管理核算水平;加强内部监督等。第三,注重培养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增强有助于其实现良性经营和保持资金链的稳定,可提高其获得融资的可能性。
2.引导规范民间金融当前,我国民间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如借贷利率呈现“高利贷”倾向、金融市场信号失真、扰乱金融秩序等问题,若想使中小企业的外部融资环境处于一个良好状态,必须引导规范民间金融。主要应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引导规范其市场利率。在当前的金融政策和环境下,我国尚未形成利率的市场化,国家适度控制市场利率,而民间金融市场的利率则趋向于市场化,因此在引导规范其市场利率时,应适当扩大浮动区间,使其与市场化利率趋于一致,同时还应加速利率的市场化改革。第二,引导规范其资金投向。一是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点扶持的建设项目;二是允许符合标准的中小企业进行债券融资,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实体产业。第三,引导规范其运营机制。民间金融易引发金融风险,应引导规范民间金融的运营机制,对其加强监管,规范其操作流程,完善借贷手续,保证民间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营。
3.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体系,加大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机构的合作力度中小企业向大型商业银行进行融资的难度较大,应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域,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体系,利用民间金融的独特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高质高效的融资服务。同时,中小企业也应加强与民间金融机构的合作,并利用典当、融资租赁、同业拆借等高效低成本的民间融资方式,拓宽其融资渠道。
四、结语
【关键词】民间金融;融资;中小企业
我国中小企业已占到全国经济总量的60%,企业数量的99%,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缴税额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提供了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中小企业的存在与发展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融资困难一直是广大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一)中小企业融资面临信用歧视
以前为了搞活企业,我国曾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方针政策,要求银行部门要重点支持大企业,确保大企业的信贷,对中小企业就不重视,在确保大企业的基础上才予以考虑,造成了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歧视,导致银行在对大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的不平等。缺乏对中小企业信贷需求的重视。随着各国有商业银行提出业务向中心城市发展战略的实施,个别银行有诸如一定数额以下或注册资本金100万以下企业不贷的规定,恰恰断掉了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
(二)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信用体系缺乏
就中小企业自身来讲,一方面,固定资产较少,不足以抵押,贷款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一些中小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屡有逃费、悬空银行债务现象发生,损害了自身的信用度。同时,企业也深感办理抵押环节收费多,如在土地房产抵押评估和登记手续中,评估包括申请、实地勘测、限价估算等,登记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他向权利登记等,极为繁琐。
我国目前尚缺乏统一的中小企业服务管理机构,如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支持保障,目前只是按行业和所有制性质分别制定政策法规,缺乏一部统一规范的中小企业立法,造成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中小企业法律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另外,法律的执行环境也很差,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局部利益,默许甚至纵容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法律对银行债权的保护能力低,加剧了金融机构的“恐贷”心理。
(三)缺少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
现在我国极为缺少切实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民生银行原来的初衷是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可是现在它已经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没有什么区别了,其他新组建的城市商业银行原来也是面向中小企业的,可由于资金、服务水平、项目有限,迫使它也逐步走向严格,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
二、民间金融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势
(一)民间融资规模较大
在被调查的农户和工商企业户中,90%以上的都在民间融资,融资额10-50万元之间;中国人民银行对浙江省400家私营企业的调查,浙江省私营企业间接融资的比例高达80%左右,在所有间接融资中,民间借贷占20%左右。这一方面说明私营企业,特别是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仍然依赖于正规金融融资,但与此同时,民间金融的作用不可忽视。而在江苏,民间借贷主要以个人借贷为主,而且规模较小。所以,民间融资已渗透到日常消费、农业生产、商品贸易、项目开发、制造加工业及购房购车等。值得注意的是,行政主体间接向民间融资的现象已屡见不鲜,如个别乡镇为开发步行街或完成财政收入、弥补财政赤字,因自身信誉问题无法筹集资金,便要求所属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向民间举债筹集政府公用资金。
(二)交易成本优势
民间金融的交易成本优势首先主要体现在信息成本优势方面,因为民间金融比较大众化,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双方的接触是比较频繁的,为此民间金融组织在花费很低的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就能比较准确和全面的收集到贷款人(中小企业)的各方面的信息,这使得民间金融组织在低成本的条件下就能够较为及时的了解到企业贷款风险性,并采取相应措施。而这一点恰恰是正规金融组织所不具有的,民间金融本身具备的条件也解决了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这一最大融资障碍。其次,民间金融的借贷操作比较简便,与正规金融机构复杂而漫长的运作程序、统一化的规则和标准化的信贷合同,民间金融更具有灵活性和交易成本低的优势。这样可以为中小企业带来更多的时间以及减少其很多的费用。然而,民间金融组织的合同内容简洁而具有小巧灵活的特点,借贷双方在合同执行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交易成本较低情况下,如贷款的归还期限、利率、归还的方式等做出更合理的创新和变通,而这一点是正规金融机构在低交易成本情况下是无法办到的。这样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很好的渠道。
(三)民间金融的担保优势
民间金融组织的担保相对是比较灵活的。在民间金融市场上交易双方都比较熟悉,能够通过各种人脉关系并且能够绕过政府法律法规进行交易。在民间金融市场中可以作为担保,如房产、土地等,这些在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而民间金融可以。同时,因为民间金融在社会上存在各种关系原因,使得民间金融市场上自然而然的存在了一种社会担保机制。借贷双方存在信用关系的同时,更是处在社会联系中,这种社会联系就是种无形的资源,会给双方带来精神或物质收益。这都灵活缓解了中小企业面临的抵押担保约束。
三、发展民间金融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的建议
(一)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民间金融的合法化,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的话如果投资者有什么债务问题自身就能够得到保障,也就能降低悲剧的产生。尽快建立健全的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必备的法律制度环境。界定合法的民间金融形势,对合法合理的民间金融给予肯定及其正当的法律地位,保证其发展空间,并纳入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之下。对于欺诈以及牟取利益为目的的非法民间金融给予严厉打击。
(二)建立民间金融的监管机制
金融机构找内部人员的时候一定要严格,它不像别的企业那样,所以监管机制尤其重要。如果民间金融内部发生了什么变化,对于投资者来说,肯定不放心把钱存在那里了。而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一定要严查。才能保证民间金融的正常运行。通过对合法民间金融的界定,区分合法民间金融并将其纳入到金融管制中来有利于货币政策的实施,金融风险的控制。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对于民间金融发展的特点,建立相应的管理监督网络对民间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债权债务管理约束,严格其主要业务范围,制定浮动利率管理制度。这样,才能更好的发展民间金融。
(三)规范民间融资交易行为,防范民间融资道德风险
民间金融对于我们群众来说,它也存在一定的不安全。想要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要做好以下三点:一是规范民间借贷契约。要对民间借贷的借据、合同契约进行规范,完善借据,促使其向规范化方向发展。二是强调借贷双方信誉和偿还能力的调查。借贷双方都应对对方的个人信誉和品质进行了解,尤其要对贷方的偿还能力进行比较准确的判断,从初始环节杜绝赖账事件的发生。三是运用法律追讨欠款。债权人掌握在法律保护期内行使追索权,对于债务人赖账行为,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关键词]转型升级 金融支持 文献综述 浙江
一、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的有关金融支持体系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1.关于金融与经济关系,金融促进论被普遍接受,Schumacher从信用创造的视角、Keynes从银行体系的视角、Gurley和Shaw从金融中介的视角分别论述了金融对经济的重要影响。之后,Goldsmith、Mckinnon和Shaw等人通过理论和实证分析,建立了金融结构论、金融深化论和内生增长论,形成金融发展理论体系。金融结构论认为,金融变量的数量与结构变化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Gurley和Shaw,1960;Goldsmith,1966);金融深化论则从制度因素层面论述了一国金融体系与经济增长之间的互相促进和互相制约关系,认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落后在于金融抑制,主张实行金融自由化政策(McKinnon和Shaw,1973);内生增长理论认为,金融市场是内生的,金融中介平衡可产生更高经济增长率(Bencivenga和Smith,1993)。而国内外学者(King和Levine,1993;岳彩军,2008;黄学超,2009;孙力军,2009)还运用计量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得出金融发展对于经济增长具有促进作用的结论;沈坤容和张成(2004)、艾洪德(2004)、王树华和方先明(2006)研究得出,金融发展水平差异是不同地区经济水平差异的重要原因;尹优平(2008)、吴拥政(2009)研究表明,金融对经济的影响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有阶段性差异。
2.关于金融支持体系和金融生态环境,(周小川,2004;徐小林,2005)认为金融支持体系建立应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所谓金融生态环境指微观层面的金融环境,包括法律、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准则、中介服务体系、企业改革的进展及银企关系等方面的内容,并且认为区域金融生态的差异主要在于各地行政干预程度、司法维护债权人权益的力度及商业文化的差异;李扬和王国刚(2005)通过区域金融水平差异的比较分析得出,法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发展水平、金融机构独立性、信用文化五个要素对区域金融水平差异的贡献达到75%;高小琼(2005)认为,在金融生态链中,法治环境是根本,制度环境是保障,信用环境是基础,三者缺一不可。(于淑俐、辛波,2007)认为良好的金融生态对于打造“资金洼地”、实现银企双赢具有重要作用,金融生态就是竞争力。
3.关于金融支持体系和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关系,(史晋川,2003,2005;蒋永志,2005;陈时兴,2009)突出了地方民营金融与民营经济之间的联动效应。周业(2005)认为,“浙江金融现象”证明,地方政府是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主导。沙虎居(2006)分析认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使得金融发展成为经济增长的助推器,而地方政府主动充当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主导者,联手金融部门用市场化手段改善经济金融运行环境,提升经济金融发展质量。
二、对浙江的借鉴经验
以上文献综述从金融与经济关系、金融生态环境、金融支持体系和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的关系这三方面评述了它们之间辩证关系,这些文献的研究思路、方法和结论对于浙江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的金融支持体系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作用。
1.浙江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与金融支持体系的关系
浙江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与金融支持体系两者是相互依存的互动关系。民营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是浙江经济腾飞的强大基础,而支撑其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地方金融的改革发展以及两者之间形成的良性互动机制。可以收集积累浙江民营经济与地方金融发展历程的相关数据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了归纳处理,得出两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可初步建立浙江金融与民营经济两者互动关系的框架模型。
2.研究浙江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的金融支持的必要性
研究浙江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的金融支持体系构建,可建立浙江这种特定区域环境下,地方金融发展与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的良性互动机制,从而细化“金融与经济关系在不同区域、不同时间具有不同特征”这一论断,对于丰富金融发展理论具有一定价值。可为其他地区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金融支持路径提供经验参考范式,为其他地方政府改善金融生态,引导和促进金融业的改革创新,促进民营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借鉴,也为浙江当前继续保持经济、金融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有益的探讨。
3.浙江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的金融支持的政策依据
可以收集积累浙江省政府对于民营经济和地方金融发展所制定的各种政策,对于地方金融发展所提出的规划、制定的方案,为地方金融发展所提供的政策、财税和环境支持措施;在实施“八八战略”、推进发展模式转型,转换政府服务理念、增强金融良性发展合力,联手打造“信用浙江”、提高经济社会信用水平,推动金融改革开放、营造竞争性市场环境所做出的努力,强调金融支持体系中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主导者应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作为社会经济各种制度的创建者和维护者,可以通过法律制度创新、金融体系创新、市场监管创新来为地方金融发展和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制度和环境保障,并且增强服务职能,联手金融部门等运用多种手段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从而有力支撑民营经济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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