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0 16:17:14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交通安全毕业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论文关键词:]交通,城市道路,分车带景观,疏林草地
长沙市三一大道即319国道城区段,作为长沙市城北主要出入通道之一,是连接伍家岭商圈、广电商圈乃至机场高速、京珠高速的重要走廊,成为展示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在交通组织与景观设计的相互配合下,通过对北城区交通流量的分析,以及整体城市风貌的研究,力求展现新城新风貌。将市政道路、景观等系统建设真正落实到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中,同时在景观建设中,力求达到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充分融入城市文化,让使用人群共享一条具有自己特色的城市大道。
1 项目背景
三一大道是长沙市北城入口的交通主干道,位于开福片区的四方坪至九尾冲路段,其全长两公里。随着城市的高速发展,现状道路的交通承载能力已难以满足社会需求;中央分车带的景观已处于老化状态毕业论文题目,与道路两侧的建筑风格、尺度、色彩等缺乏整体感;绿化形式单调、品种单一、缺乏季相变化,个别树种(如蒲葵)不适应长沙气候,在冬季须进行包扎处理,严重影响整体景观效果;道牙设置过高,且其面层易脱落,不仅影响车行视线,而且破坏了城市形象;未进行浇灌系统的设置,整条分车带内植被只能依靠水车浇灌,不利于植物生长,且增大了财政支出,影响了交通。在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已明确三一大道为北城区主入口道路,作为2009年长沙市的重点市政建设项目之一,结合市政道路改造拓宽于一体,以高标准、高起点进行项目的建设,建成北城区整体社会、经济发展新风向的形象展示窗口,对美化城市道路、提升城市品位、以及整个长沙市的多元化发展起着宣传与推动的作用。
2 总体设计模式
位于开福片区三一大道的四方坪至九尾冲路段,其原属于长沙市北城区的城乡结合部,近年来,随着北城片区经济的飞速发展,其已成为长沙经济腾跃的形象展示区。通过对三一大道用地现状以及周边环境的进一步调查研究,在满足整体交通流量的前提下,将原有的双向六车道增为双向八车道,原有的8米中央绿化带则减为2米宽景观带。根据区域特色,结合城市整体发展趋势,提出了“以人为本、尊重交通、体现特色”的设计思路,整体设计风格强调体现“疏林草地”,以展现北城经济活跃,欣欣向荣毕业论文题目,对外开放以及热情洋溢的城区氛围,使其具有区域识别性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2.1 设计定位
根据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北城片区整体环境定位,结合周边用地现状,把三一大道中央分车带景观建设成为保障交通安全、美化城市形象、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安全大道、形象大道、景观大道。
2.2 设计理念
(1)完善功能,安全舒适。设计充分研究道路使用现状,根据车流与人流量大小的特点,注重调头口的合理设置,以保证车辆的安全调头,以及人群在不影响车行的前提下安全穿越人行道,满足其通达功能。
(2)塑造形象,提升品质。景观提质改造工程是重新塑造城市形象的重要形式,体现了城市的精神面貌。三一大道中央分车带力求以高品质、严管理为最终目标,融合周边整体景观,有效提升北城片区整体形象。
(3)凸显城市精神,强调地域特色。北城片区属于对外经济发展的核心区域,其对整个长沙市的经济发展起到带动作用。分车带的景观建设将其发展精神充分融入设计中,与片区景观营造一整体对外开放的环境氛围。
(4)尺度适宜,节奏轻快。景观设计尊重以人为本,充分考虑人们对于景观的尺度感受,采用自然式布置形式,创造一宜人的多元化观赏景观空间。
2.3 设计特色
(1)依从交通,注重功能
由于三一大道的天然地理优势,使其处于高车流量与高人流量的交通环境中。在设计中,充分考虑交通与行人的关系,处理好车流与人流交汇处的安全问题,通过景观的引导性设计,使中央分车带景观为其二者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
(2)绿化为主,注重变化
三一大道中央分车带的景观设计在尽可能满足道路功能的前提下毕业论文题目,以植物造景为主,辅以景观小品,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同时,力求达到最佳的景观效果。设计中,打破原有植被景观色彩单一的格局,通过草坪绿带形式来强调道路的轮廓、线形,进行有效视觉引导,且增大了景观带的视觉宽度。植物选择以本土开花树种为主,注重色彩的搭配以及季相的变化,植株高度控制在一米五左右,取消了乔木层的设置,在不影响视线通透性的同时,满足了防眩要求。引入大量草花品种,进行不同季节的更换,其与多年生植物相互配合,丰富了分车带色彩景观,做到四季有景可赏。通过植物色彩、质地、常绿与落叶的合理搭配,产生不同的植物围合空间,在统一中寻求变化,达到“车在路上走,人在画中游”的景观效果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3)抓住细节,注重尺度
在景观带的设计中,除了把握大尺度上景观组团的设计外,更注重一些细节的处理。(1)在以植物造景为主要手法的同时,点缀以小型鹅卵景石,丰富了造景素材。(2)井盖的处理配合以草坪为主的大环境氛围,采用仿真草加以遮盖,与整体草坪融为一体。(3)15公分高的弧形路沿石毕业论文题目,不仅营造了美观的整体效果,而且保护了分车带内景观,为车辆与路沿石的边擦提供了更人性化的缓冲空间。(4)加置的填埋式浇灌系统,通过喷头喷射直径与景观植被带面积的换算,选择半球形喷头,达到最佳喷灌效果,减少了人力的投入,且能形成实时小型喷泉景观。
(4)把握环境,体现特色
长沙北城片区属于经济开发区,随着近几年城市的飞速发展,三一大道作为长沙的北入口进城大道,体现着一个城市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的发展水平。作为一个对外开放的形象展示窗口,结合片区整体现代化发展气息,抓住特色,建成展现新城新风貌的开放式景观大道。
3 景观界面
整个分车带景观处于城市空间三维界面体系中,不同角度,不同视线高度,不同使用人群,对其景观的感受有所不同,随之产生多变的视觉空间。
(1)车行面层。三一大道属于联系城市不同区域的交通主干道之一,繁忙的车流量决定了其主要的使用人群。根据车辆的行驶速度,把握好变化的整体空间尺度,因地制宜,设计一系列不同的标准景观段,通过局部的变化与整体的统一,产生有节奏的韵律感,消减车行人员的视觉疲劳。在设计中,充分考虑到车速对乘驾人员视觉连续性的影响毕业论文题目,以30~50米为标准段进行景观单元的设计,形成一系列不同的小型植物群落空间,满足人们在高速行驶下对景观整体性的视觉感受。整个景观带地被层均覆盖经改良的草种,色泽柔和的草地景观不仅缓解了视觉疲劳,增加了视野开阔度,而且减少了土壤的裸露机会,创造了更清洁、更环保的行车环境。通过植物层次、以及疏密的逐渐过渡,将掉头口区域内采用留白处理,为乘驾人员提供良好的安全行车视野。
(2)步行面层。在这一层面内,使用人群主要为路人以及散步的人群。三一大道周边众多的学校、居住小区以及商铺,这决定了分车景观带不仅要满足功能的需求,而且需要良好的观赏效果。对于分车带景观的塑造,主要以植物的变化来形成不同的空间格局,通过常绿与落叶树种的合理搭配,以及植物色彩、质感等的相互协调,注重展现植物的个体美论文开题报告范文。通过小型鹅卵景石的点缀作用,丰富景观空间,增加其趣味性,给人以静观感受。植物空间的变化,不同空间氛围的营造,充分配合周边建筑环境,做到步移景异。
(3)高架桥上层。从四方坪立交桥俯瞰整个三一大道,其中央分车带的整体景观效果一览无余。设计中,把握整个路段的“S”线形,从平面构成入手,把握整体构图效果,利用自然曲直的道路路线,创造一有节奏、有韵律的景观绿带。景观以组团为单位毕业论文题目,以分车带为画板,注重整体平面构图形式,做到收放自由,引入“飘带”式设计,大量使用草花植物,形成花海,与灌木、小乔木层相互配合,力求展现一灵动的空间。
不同的观赏层面,以及不同景观使用人群的心理,给人们带来一全方位立体感受空间,做到景随人动,人随景悦。
4 结语
道路是城市的骨架,是城市发展的形象使者。中央分车带景观建设作为道路建设的形象展示台,体现着整个城市的发展步伐。此次景观带的建设在充分尊重交通优先的原则下,通过与城市的整体发展相协调,并把握地域特色,建成具有自己独特风格的景观大道,这为以后城市中央分车带景观的营造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英)G.卡伦著.城市景观艺术[M].刘杰,等译.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1992.
[2](美)凯文·林奇.城市形态[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3]单虎.城市道路空间形态的设计研究[D].合肥:合肥工业大学,2001.
[4]赵斌.高速公路绿化艺术性设计[J].中外公路,2006(1):182-184.
论文关键词:]交通,城市道路,分车带景观,疏林草地
长沙市三一大道即319国道城区段,作为长沙市城北主要出入通道之一,是连接伍家岭商圈、广电商圈乃至机场高速、京珠高速的重要走廊,成为展示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在交通组织与景观设计的相互配合下,通过对北城区交通流量的分析,以及整体城市风貌的研究,力求展现新城新风貌。将市政道路、景观等系统建设真正落实到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中,同时在景观建设中,力求达到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充分融入城市文化,让使用人群共享一条具有自己特色的城市大道。
1 项目背景
三一大道是长沙市北城入口的交通主干道,位于开福片区的四方坪至九尾冲路段,其全长两公里。随着城市的高速发展,现状道路的交通承载能力已难以满足社会需求;中央分车带的景观已处于老化状态毕业论文题目,与道路两侧的建筑风格、尺度、色彩等缺乏整体感;绿化形式单调、品种单一、缺乏季相变化,个别树种(如蒲葵)不适应长沙气候,在冬季须进行包扎处理,严重影响整体景观效果;道牙设置过高,且其面层易脱落,不仅影响车行视线,而且破坏了城市形象;未进行浇灌系统的设置,整条分车带内植被只能依靠水车浇灌,不利于植物生长,且增大了财政支出,影响了交通。在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已明确三一大道为北城区主入口道路,作为2009年长沙市的重点市政建设项目之一,结合市政道路改造拓宽于一体,以高标准、高起点进行项目的建设,建成北城区整体社会、经济发展新风向的形象展示窗口,对美化城市道路、提升城市品位、以及整个长沙市的多元化发展起着宣传与推动的作用。
2 总体设计模式
位于开福片区三一大道的四方坪至九尾冲路段,其原属于长沙市北城区的城乡结合部,近年来,随着北城片区经济的飞速发展,其已成为长沙经济腾跃的形象展示区。通过对三一大道用地现状以及周边环境的进一步调查研究,在满足整体交通流量的前提下,将原有的双向六车道增为双向八车道,原有的8米中央绿化带则减为2米宽景观带。根据区域特色,结合城市整体发展趋势,提出了“以人为本、尊重交通、体现特色”的设计思路,整体设计风格强调体现“疏林草地”,以展现北城经济活跃,欣欣向荣毕业论文题目,对外开放以及热情洋溢的城区氛围,使其具有区域识别性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2.1 设计定位
根据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北城片区整体环境定位,结合周边用地现状,把三一大道中央分车带景观建设成为保障交通安全、美化城市形象、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安全大道、形象大道、景观大道。
2.2 设计理念
(1)完善功能,安全舒适。设计充分研究道路使用现状,根据车流与人流量大小的特点,注重调头口的合理设置,以保证车辆的安全调头,以及人群在不影响车行的前提下安全穿越人行道,满足其通达功能。
(2)塑造形象,提升品质。景观提质改造工程是重新塑造城市形象的重要形式,体现了城市的精神面貌。三一大道中央分车带力求以高品质、严管理为最终目标,融合周边整体景观,有效提升北城片区整体形象。
(3)凸显城市精神,强调地域特色。北城片区属于对外经济发展的核心区域,其对整个长沙市的经济发展起到带动作用。分车带的景观建设将其发展精神充分融入设计中,与片区景观营造一整体对外开放的环境氛围。
(4)尺度适宜,节奏轻快。景观设计尊重以人为本,充分考虑人们对于景观的尺度感受,采用自然式布置形式,创造一宜人的多元化观赏景观空间。
2.3 设计特色
(1)依从交通,注重功能
由于三一大道的天然地理优势,使其处于高车流量与高人流量的交通环境中。在设计中,充分考虑交通与行人的关系,处理好车流与人流交汇处的安全问题,通过景观的引导性设计,使中央分车带景观为其二者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
(2)绿化为主,注重变化
三一大道中央分车带的景观设计在尽可能满足道路功能的前提下毕业论文题目,以植物造景为主,辅以景观小品,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同时,力求达到最佳的景观效果。设计中,打破原有植被景观色彩单一的格局,通过草坪绿带形式来强调道路的轮廓、线形,进行有效视觉引导,且增大了景观带的视觉宽度。植物选择以本土开花树种为主,注重色彩的搭配以及季相的变化,植株高度控制在一米五左右,取消了乔木层的设置,在不影响视线通透性的同时,满足了防眩要求。引入大量草花品种,进行不同季节的更换,其与多年生植物相互配合,丰富了分车带色彩景观,做到四季有景可赏。通过植物色彩、质地、常绿与落叶的合理搭配,产生不同的植物围合空间,在统一中寻求变化,达到“车在路上走,人在画中游”的景观效果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3)抓住细节,注重尺度
在景观带的设计中,除了把握大尺度上景观组团的设计外,更注重一些细节的处理。(1)在以植物造景为主要手法的同时,点缀以小型鹅卵景石,丰富了造景素材。(2)井盖的处理配合以草坪为主的大环境氛围,采用仿真草加以遮盖,与整体草坪融为一体。(3)15公分高的弧形路沿石毕业论文题目,不仅营造了美观的整体效果,而且保护了分车带内景观,为车辆与路沿石的边擦提供了更人性化的缓冲空间。(4)加置的填埋式浇灌系统,通过喷头喷射直径与景观植被带面积的换算,选择半球形喷头,达到最佳喷灌效果,减少了人力的投入,且能形成实时小型喷泉景观。
(4)把握环境,体现特色
长沙北城片区属于经济开发区,随着近几年城市的飞速发展,三一大道作为长沙的北入口进城大道,体现着一个城市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的发展水平。作为一个对外开放的形象展示窗口,结合片区整体现代化发展气息,抓住特色,建成展现新城新风貌的开放式景观大道。
3 景观界面
整个分车带景观处于城市空间三维界面体系中,不同角度,不同视线高度,不同使用人群,对其景观的感受有所不同,随之产生多变的视觉空间。
(1)车行面层。三一大道属于联系城市不同区域的交通主干道之一,繁忙的车流量决定了其主要的使用人群。根据车辆的行驶速度,把握好变化的整体空间尺度,因地制宜,设计一系列不同的标准景观段,通过局部的变化与整体的统一,产生有节奏的韵律感,消减车行人员的视觉疲劳。在设计中,充分考虑到车速对乘驾人员视觉连续性的影响毕业论文题目,以30~50米为标准段进行景观单元的设计,形成一系列不同的小型植物群落空间,满足人们在高速行驶下对景观整体性的视觉感受。整个景观带地被层均覆盖经改良的草种,色泽柔和的草地景观不仅缓解了视觉疲劳,增加了视野开阔度,而且减少了土壤的裸露机会,创造了更清洁、更环保的行车环境。通过植物层次、以及疏密的逐渐过渡,将掉头口区域内采用留白处理,为乘驾人员提供良好的安全行车视野。
(2)步行面层。在这一层面内,使用人群主要为路人以及散步的人群。三一大道周边众多的学校、居住小区以及商铺,这决定了分车景观带不仅要满足功能的需求,而且需要良好的观赏效果。对于分车带景观的塑造,主要以植物的变化来形成不同的空间格局,通过常绿与落叶树种的合理搭配,以及植物色彩、质感等的相互协调,注重展现植物的个体美论文开题报告范文。通过小型鹅卵景石的点缀作用,丰富景观空间,增加其趣味性,给人以静观感受。植物空间的变化,不同空间氛围的营造,充分配合周边建筑环境,做到步移景异。
(3)高架桥上层。从四方坪立交桥俯瞰整个三一大道,其中央分车带的整体景观效果一览无余。设计中,把握整个路段的“S”线形,从平面构成入手,把握整体构图效果,利用自然曲直的道路路线,创造一有节奏、有韵律的景观绿带。景观以组团为单位毕业论文题目,以分车带为画板,注重整体平面构图形式,做到收放自由,引入“飘带”式设计,大量使用草花植物,形成花海,与灌木、小乔木层相互配合,力求展现一灵动的空间。
不同的观赏层面,以及不同景观使用人群的心理,给人们带来一全方位立体感受空间,做到景随人动,人随景悦。
4 结语
道路是城市的骨架,是城市发展的形象使者。中央分车带景观建设作为道路建设的形象展示台,体现着整个城市的发展步伐。此次景观带的建设在充分尊重交通优先的原则下,通过与城市的整体发展相协调,并把握地域特色,建成具有自己独特风格的景观大道,这为以后城市中央分车带景观的营造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英)G.卡伦著.城市景观艺术[M].刘杰,等译.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1992.
[2](美)凯文·林奇.城市形态[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3]单虎.城市道路空间形态的设计研究[D].合肥:合肥工业大学,2001.
关键词:城市道路飙车
杭州胡斌5.7交通肇事案已经尘埃落定,但本案所引起的多方面争论似乎并没有得到一个共识。对本案可以从事实认定、适用法律、舆论监督、公众认同、对司法工作中危机的管理等多方面来深入解读。在本案的定性问题上,存在着对于胡斌这种飚车行为是属于交通肇事行为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争。《检察日报》曾在本案发生后先后刊登了两篇代表性的文章。在这两篇观点针锋相对的文章中,麦子的《飙车,真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文主张胡斌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明祥的《飙车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吗?》一文主张胡斌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1]。从这两篇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两位作者之所以对胡斌案的定性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主要是因为,双方对于飙车行为的内涵如何界定没有充分展开论述,胡斌的行为是否属于飙车行为、对这种行为如何认识也就难以取得一致意见。胡斌案已经被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笔者没有该案的第一手资料,也无意有关办案机关的处理结果评头品足。本文仅就飙车行为的如何定性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飙车行为的性质分析
关于飙车一词,现代汉语词典对此的定义为:“开快车”。在百度百科中进行搜索,“飙车”一词有两种含义:一种是传说中的御风而行的神车,二是驾车高速行驶。由于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法律上也就找不到界定飙车的标准。笔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飙车行为并不应仅按照其上述语义来界定,它并不仅是超速行驶行为这么简单。如果法律对某一路段车辆行驶的最大速度规定为80码,那么,过往车辆的速度如果是81码毕业论文论文参考文献格式,构成了超速行驶,101码也构成了超速行驶,但二者的危险性却不可同日而语。从超速行驶的程度上看,认定为飙车行驶,其超过最高限速规定应达到一定比例。另外,判定超速行为是否属于飙车,还应包括驾车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因为从一般的社会经验来看,飙车者追求的大多是高速行驶中感官上的、竞争之后的成就感和惊险演出成功后所获得的认同感。[2]综合这两方面的因素,笔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飙车行为应界定为:行为人明知自己超速行驶,为了达到某种心理上的刺激、等不正当的满足,而故意为之的行为。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空间内驾车飙车的行为并不是一般的交通运输行为。对于“交通运输”的含义,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交通运输是指利用交通工具并借助一定的交通设施将人或物从一地运载到另一地的活动过程,交通运输的目的是运输一定的人或物。但飙车行为并非如此。从表面上看,飙车的行为人确实是利用了交通工具,并借助一定的交通设施将自己和所驾驶的车辆从一定运往另一地。但从本质上讲,飙车者的目的仅仅是利用一定的交通工具和设施来炫耀自己的某种技能,而和交通运输无关[3]。
交通运输作为一项具有相当危险性的行业,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虽然其带有与生俱来的危险性,但同时也具有相当大的社会效益,它给人类带来的高效便捷已经是不容置疑的事实。综合考量,它的存在是利大于弊的,因此得到了社会的允许。为了趋利避害,人们制定了大量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最大限度的引导交通运输行为最大限度地造福人类。但公路上的飙车行为却只具有与生俱来的高度危险性,而没有给社会带来任何效益。据调查,飙车行为还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危害:影响了行车秩序,妨害了交通安全;制造噪音、污染环境;引发打架群殴等暴力事件;助长赌博歪风,毒化社会风气;增加交警负荷,增加社会管理成本;引发交通事故,增加社会负担;引起公众恐慌和不满,增加社会对立[4]。综上,在公共道路上标车的行为本身就带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理应为法律所禁止。据有关报道,我国的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的交通管理规章中都禁止在城市中飙车。
二、城市道路上飙车行为的构罪问题分析
1、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飙车行为
如前所述,公路飙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当前很多城市中这种行为屡禁不止毕业论文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和制裁不利有很直接的关系,仅凭治安处罚手段不足以有效治理这种行为。将其纳入到刑法惩罚范围之内既有必要性,也不存在适用法律上的障碍:完全可以认定这种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行为人对于自己严重超速驾驶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其次,行为人对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公路并不是F1赛道,它的存在是为了方便交通运输,方便快捷人民的生产生活,而并非是为了满足一小部分人在超高速驾驶中寻求刺激。如果说行为人对于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飙车还存在自信自己的驾驶技术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话,那么在城市道路上飙车会对其他车辆和行人造成伤害,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严重后果,作为一个理性人,他是完全能够预测到的。行为人之所以放任为之,完全是因为他对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持漠视的态度,对可能发生的后果持放任态度。行为人对自己的驾驶技术持过于自信的态度和对公众的人身安全持漠视的态度,这两者并不矛盾。另外,公路飙车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不仅仅限于交通运输安全,如前所述,它对整个公共安全都构成了潜在威胁。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公路并不是完全孤立存在的,尤其对于人流、车流密集的城市道路,行为人在这些地方飙车,会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社会危害相比,差异并不像有些论者所讲得那样存在天壤之别。
2、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飙车行为
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飙车,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完全持漠视的态度,对于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行为人在这种罪过的支配下,最终导致他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构成要件。在这里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将这种在道路上飙车致人伤亡的情况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是否需要致多人伤亡为要件。在胡斌案中,刘明祥教授提出“胡斌不是故意冲撞人群,后果只造成了一人死亡而不是多人伤亡,他的行为与那种已经是使就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死亡的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重大差别”[5]。对此有论者做出了精彩的点评:“本案中,不是故意冲撞人群是事实,但后果只造成了一人死亡而不是多人伤亡却是偶然——如果当时站在斑马线上的,不是只有谭卓一个人,而是一群人,那么,案发现场的场景,就会‘壮观’得多”。“从他(胡斌)决定把车以那种速度开到闹市区那一刻,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就已经受到威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毕业论文论文参考文献格式,是危险犯,造成严重后果只是加重处罚情节”[6]。笔者认为,这种评论是入木三分的。对于在城市道路上飙车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并不应强求该行为造成多人伤亡。致人伤亡数量的多寡只是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的基础上,对其量刑时应考虑的因素。
三、对完善有关法律的建议
实践中司法人员和社会公众之所以对这种飚车的行为如何定性争论如此激烈,和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有很大的关系。可能是因为概念内涵难以明确确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对飚车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对于这种行为的处理也有很大差异。司法个案出现之后,各地的不同处理被网络等媒体传播放大之后,造成了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工作广泛的不信任。因此,最高立法应在对这类事件的现状进行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的基础上,通过修改法律明确禁止在城市内道路上的飚车行为,并将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入罪。司法机关应通过司法解释或司法判例的形式对在不同情况下飚车行为的定性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便有效遏制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司法机关执法行为的公信力。
[1] 分别载于《检察日报》2009年5月20日第8版、2009年5月27日第3版
[2] 沈黎、刘斌志:《青少年飙车现象的社会工作分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年第4期
[3] 李丽:《从杭州富家子飚车一案分析公路飚车行为的刑法定位》,载《网络财富》2009年第7期
[4]沈黎、刘斌志:《青少年飙车现象的社会工作分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年第4期
[5] 《飙车案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载《检察日报》2009年5月19日第3版
[6]麦子:《飙车,真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载于《检察日报》2009年5月20日第8版
行为是属于交通肇事行为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争。《检察日报》曾在本案发生后先后刊登了两篇代表性的文章。在这两篇观点针锋相对的文章中,麦子的《飙车,真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文主张胡斌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明祥的《飙车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吗?》一文主张胡斌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1]。从这两篇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两位作者之所以对胡斌案的定性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主要是因为,双方对于飙车行为的内涵如何界定没有充分展开论述,胡斌的行为是否属于飙车行为、对这种行为如何认识也就难以取得一致意见。胡斌案已经被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笔者没有该案的第一手资料,也无意有关办案机关的处理结果评头品足。本文仅就飙车行为的如何定性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飙车行为的性质分析
关于飙车一词,现代汉语词典对此的定义为:“开快车”。在百度百科中进行搜索,“飙车”一词有两种含义:一种是传说中的御风而行的神车,二是驾车高速行驶。由于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法律上也就找不到界定飙车的标准。笔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飙车行为并不应仅按照其上述语义来界定,它并不仅是超速行驶行为这么简单。如果法律对某一路段车辆行驶的最大速度规定为80码,那么,过往车辆的速度如果是81码毕业论文,构成了超速行驶,101码也构成了超速行驶,但二者的危险性却不可同日而语。从超速行驶的程度上看,认定为飙车行驶,其超过最高限速规定应达到一定比例。另外,判定超速行为是否属于飙车,还应包括驾车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因为从一般的社会经验来看,飙车者追求的大多是高速行驶中感官上的、竞争之后的成就感和惊险演出成功后所获得的认同感。[2]综合这两方面的因素,笔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飙车行为应界定为:行为人明知自己超速行驶,为了达到某种心理上的刺激、等不正当的满足,而故意为之的行为。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空间内驾车飙车的行为并不是一般的交通运输行为。对于“交通运输|的含义,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交通运输是指利用交通工具并借助一定的交通设施将人或物从一地运载到另一地的活动过程,交通运输的目的是运输一定的人或物。但飙车行为并非如此。从表面上看,飙车的行为人确实是利用了交通工具,并借助一定的交通设施将自己和所驾驶的车辆从一定运往另一地。但从本质上讲,飙车者的目的仅仅是利用一定的交通工具和设施来炫耀自己的某种技能,而和交通运输无关[3]。
交通运输作为一项具有相当危险性的行业,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虽然其带有与生俱来的危险性,但同时也具有相当大的社会效益,它给人类带来的高效便捷已经是不容置疑的事实。综合考量,它的存在是利大于弊的,因此得到了社会的允许。为了趋利避害,人们制定了大量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最大限度的引导交通运输行为最大限度地造福人类。但公路上的飙车行为却只具有与生俱来的高度危险性,而没有给社会带来任何效益。据调查,飙车行为还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危害:影响了行车秩序,妨害了交通安全;制造噪音、污染环境;引发打架群殴等暴力事件;助长赌博歪风,毒化社会风气;增加交警负荷,增加社会管理成本;引发交通事故,增加社会负担;引起公众恐慌和不满,增加社会对立[4]。综上,在公共道路上标车的行为本身就带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理应为法律所禁止。据有关报道,我国的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的交通管理规章中都禁止在城市中飙车。
二、城市道路上飙车行为的构罪问题分析
1、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飙车行为
如前所述,公路飙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当前很多城市中这种行为屡禁不止,和制裁不利有很直接的关系,仅凭治安处罚手段不足以有效治理这种行为。将其纳入到刑法惩罚范围之内既有必要性,也不存在适用法律上的障碍:完全可以认定这种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行为人对于自己严重超速驾驶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其次,行为人对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公路并不是F1赛道,它的存在是为了方便交通运输,方便快捷人民的 生产生活,而并非是为了满足一小部分人在超高速驾驶中寻求刺激。如果说行为人对于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飙车还存在自信自己的驾驶技术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话,那么在城市道路上飙车会对其他车辆和行人造成伤害,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严重后果,作为一个理性人,他是完全能够预测到的。行为人之所以放任为之,完全是因为他对社会公众的生命安
全持漠视的态度,对可能发生的后果持放任态度。行为人对自己的驾驶技术持过于自信的态度和对公众的人身安全持漠视的态度,这两者并不矛盾。另外,公路飙车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不仅仅限于交通运输安全,如前所述,它对整个公共安全都构成了潜在威胁。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公路并不是完全孤立存在的,尤其对于人流、车流密集的城市道路,行为人在这些地方飙车,会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社会危害相比,差异并不像有些论者所讲得那样存在天壤之别。
2、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飙车行为
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飙车,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完全持漠视的态度,对于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行为人在这种罪过的支配下,最终导致他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构成要件。在这里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将这种在道路上飙车致人伤亡的情况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是否需要致多人伤亡为要件。在胡斌案中,刘明祥教授提出“胡斌不是故意冲撞人群,后果只造成了一人死亡而不是多人伤亡,他的行为与那种已经是使就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死亡的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重大差别”[5]。对此有论者做出了精彩的点评:“本案中,不是故意冲撞人群是事实,但后果只造成了一人死亡而不是多人伤亡却是偶然——如果当时站在斑马线上的,不是只有谭卓一个人,而是一群人,那么,案发现场的场景,就会‘壮观’得多”。“从他(胡斌)决定把车以那种速度开到闹市区那一刻,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就已经受到威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造成严重后果只是加重处罚情节”[6]。笔者认为,这种评论是入木三分的。对于在城市道路上飙车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并不应强求该行为造成多人伤亡。致人伤亡数量的多寡只是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的基础上,对其量刑时应考虑的因素。
三、对完善有关法律的建议
实践中司法人员和社会公众之所以对这种飚车的行为如何定性争论如此激烈,和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有很大的关系。可能是因为概念内涵难以明确确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对飚车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对于这种行为的处理也有很大差异。司法个案出现之后,各地的不同处理被网络等媒体传播放大之后,造成了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工作广泛的不信任。因此,最高立法应在对这类事件的现状进行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的基础上,通过修改法律明确禁止在城市内道路上的飚车行为,并将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入罪。司法机关应通过司法解释或司法判例的形式对在不同情况下飚车行为的定性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便有效遏制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司法机关执法行为的公信力。
[1] 分别载于《检察日报》2009年5月20日第8版、2009年5月27日第3版
[2] 沈黎、刘斌志:《青少年飙车现象的社会工作分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年第4期
[3] 李丽:《从杭州富家子飚车一案分析公路飚车行为的刑法定位》,载《网络财富》2009年第7期
[4]沈黎、刘斌志:《青少年飙车现象的社会工作分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年第4期
关键词:城市道路;交通设施;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U4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加,农村人口向城市的集聚,城市道路资源明显不足,对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要求越来越高。道路交通设施安全合理、舒适、人性化理念是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者追求的目标,因此,在完善道路交通设施的同时,应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整个城市道路交通系统处于一个稳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状态之中。
一、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存在的问题
1、交通设施设置随意。道路交通设施设置的目的是根据“有序、安全、畅通”的精神,指导或保障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等交通参与人遵照交通设施的指示或要求行驶。道路交通设施本身必须合理设计,科学规划,以人为本。但是,我们很容易发现城市街道的信号灯、标志标线、隔离带等随意设置,如信号灯的设置和路面标线的设置不匹配;多车道的道路上只设置一个指示标志;快速进出城通道上设置减速带,单行线的设置变动频繁,隔离栏的设置加剧行车人的心理恐惧和车道空间,特别是涉及旅游指示标志,设置不明确,不连续。这些设置不合理、随意设置的交通设施不仅没有起到指示或引导作用,反而会误导驾驶人。驾驶人很容易被误导驶入自己不想进入的车道,突然变道情况发生概率提高,轻则发生刮蹭,重则造成车祸,严重影响交通通行,一条路堵,全城堵,“蝴蝶效应”立刻显现。
2、施工质量差,监管不到位。道路交通设施施工质量的好坏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及构件的质量,二是监理和政府监管是否到位。按照规范,在城市交通设施的施工过程中,从工程立项到招投标到施工,最后竣工都必须按照国家交通行业标准执行和实施,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总有这样那样的设计及工程变更,如果不能按要求施工,政府监管又不到位,施工结束就会发现有这样或那样的质量问题。即使是些小问题或是临时性问题,但对于路况不熟或外来的交通参与者来说,往往是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是造成堵车现象的主要原因,因为这些因素的存在,使他们在行车的过程中,极大地分散了注意力,提高了车祸发生的可能性。当然,我国在交通设施建设方面起步晚,许多城市街道上的交通设施极其缺乏且不规范,更谈不上标准化,甚至在沿海的一些城市街道上,既没有人行道与自行车道,又没有画标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共用,即使有标志,有时也形同虚设,很多主车路与支路的交叉口未设置交通标志的现象仍然比较常见。
3、新建交通设施与道路总体规划设计不协调。城市道路建设规划,特别是新城区的道路建设规划,应纳入城市道路交通规划中,而道路交通设施是道路交通规划中的必然内容,本应一同考虑与实施。但是,从各地发生的城市交通事故现场报道中,我们不难发现,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比如资金问题,土地问题,环境问题,农民的拆迁问题,使得政府在城市道路建设规划中不能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的方方面面考虑进去,无法把未来交通发展的趋势考虑进去,以致建成后没几年,有的甚至没通车使用前,就发生道路的交通设置和实际的交通要求不符,新的设施没启用就更换的现象经常发生。一般认为满足国家《城市道路设计规范》等强制性规范的要求即可保证道路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即使设计人员仔细考虑了道路交通安全,但引发交通安全问题的根源,如交通安全问题的产生、安全交通方式的选择、路网的安全性等都难以在一条或几条道路的设计中得到改善。
二、完善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对策
1、严格按标准科学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隔离设施及电子监控等的设置,应分别遵循相互协调统一的原则。城市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同时要根据城市所处环境气候的特点以及各条道路的实际条件进行设置,比如道路等级,路面的宽度,交通量的多少,道路周边环境等。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主要目的是为交通参与者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提供及时、完善和清晰的道路信息,加强对车辆的合理引导,以使车辆能顺利、快捷地抵达目的地,保证交通畅通和行车安全。城市交通隔离设施主要包括隔离栅和桥梁护网,它们能够直接、有效地阻止人或动物进入城市道路,防止非法侵占道路用地,具有有效地排除横向干扰、避免由此产生的交通延误或交通事故,保障道路安全、高效、舒适、顺畅运营的功能。城市道路交通电子警察监控实时搜集道路状况,如道路拥堵信息、违章信息、气象信息及相关设备状态等信息,全天候监视道路交通状况,控制与调节交通流,为疏导交通、减少交通事故、保证行车安全提供研判依据。
2、加强建设者,管理者,规划者协调统一。道路是交通的载体,道路的修建、建设者和道路交通的管理者往往是不同的部门,管道路修建的不管交通,管交通的制约不了修路的。为使修路与交通管理更好地结合起来,交通管理部门积极参与城市道路规划,坚持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紧密结合,直接参与城市道路修建改建工作中,提前介入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把交通管理中的经验和道路施工中的工艺有机的结合起来。
3、 科学、有效地维护道路交通设施。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仅要科学、合理地规划和设置交通设施,而且要科学、合理地维护好现有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设施处于科学、规范,正常的运行状态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交通警察无论是指挥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还是在设置交通设施,清理路障,都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而工作的,都是在从事着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的工作,从整体上看,都是在从事为民服务的工作。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置与管理的成败取决于交警队伍的素质,取决于是否有一批从事道路交通科学研究与监管的人员,通过他们对道路交通科学理论研究和开发应用高新科学技术,提高交通管理科技含量,丰富交通管理内容,提高交通管理手段,实现交通管理的科技化和现代化。建立一支高效的施工队伍来维护道路交通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和维护最终要落实到具体的施工人员去完成,鉴于道路交通设施的特殊性,基本是在通车的情况下维护交通设施,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和经验,而且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因而施工队伍必须经过精心挑选,由拥有相关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在保证不影响或尽可能少影响城市日常交通状况的条件下,按质按量完成施工任务。
4、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加强宣传和教育。要大力加强道路交通设施知识宣传与教育,除了在驾校的考题上出现相关内容外,很多驾驶员对交通安全知识知之甚少,即使知道,也有许多人存饶幸心理不遵守,更不要说普通老百姓,红灯横穿马路,跨隔离栏,都是很危险的行为。所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是在增加警力的基础上,加强交通安全的管理,在工作时增加宣传内容,改善教育方式,扩大覆盖面;二是积极争取政府和大众媒体的支持,与社区、媒体建立友好关系,设立固定宣传栏目,经常性的交通讲座,交通事故的宣传,使交通安全知识进入家庭,学校,使百姓更直观的理解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和对自己及他人生命尊重;三是协助成立民间交通安全宣传志愿者,开展全方位的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与教育。
结束语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和老百姓的生命财产息息相关,政府对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重视,很大程度上可以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的畅通无阻,而交通通畅是现代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作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连接着城市的各个角落,方便城市车辆交通以及人们的出行,给人们的生活、工作以及出游带来方便,是我们道路交通设计者和施工者的责任。
参考文献
[1]段里仁,毛力增.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化是交通安全的基本条件与保障[J].交通标准化,2011,(2).
[2]刘炜.论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J].青海民族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0,(5).
关键词:交通工程;教学方法;科技论文写作;综合能力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01-0082-02
一、引言
交通工程设施作为交通运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安全、管理、服务、收费、监控、停车、景观以及照明等众多方面,对提高运输效率、保证运输安全、改善服务质量等具有重要意义,是交通工程专业重要的专业必修课。
目前,国内各高校不断鼓励教师进行教学方法改进,以提高教学质量。目前“倍受青睐”的教学方法主要有案例式、启发式、研究式、互动式(讨论与指导相结合)、因材施教等。
然而,笔者发现,上述教学方式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收效甚微。如今学生学得知识很宽泛,但学习效果并不理想,学生经常处于上课疲劳、倦怠状态,“左耳进右耳出”,课后作业抄袭现象严重,独立思考能力差等。
针对上述现象,笔者将“科技论文写作”作为一种教学方法融入本科教学中,提出此教学方法应用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一些细节和原则问题。实践证明,这种教学方法可以很好地缓解上述现象。
二、现有教学方式存在的不足
(一)对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作用重视不够
教学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与学关系的结合度,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如何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充分调动教师授课与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对于课堂教学尤为重要。而现有教学方式忽略了学生在教学中“学”的主体作用。调查显示,大部分高校均有相应的教学质量评估体制,其评估的重点主要是教师授课水平、课件质量、师生互动情况及学生听课情况等,尽管体制中也包含了学生学习状态、学习效果和综合能力培养等方面,但是这些主要取决于学生上课是否“专心”听讲、考试成绩是否“合格”层面,而学生对专业知识是否真正掌握、学生的综合能力是否真的提高难以判定。
(二)实践教学环节效果不尽如人意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专业素质、提高学生综合能力的主要途径。纵观各高校实践教学形式,主要有课程设计、各类实习以及毕业设计等,尽管其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但因其通常会放在大三第二学期和大四进行,而这个阶段通常是学生最繁忙、压力最大的阶段,考研、找工作、实习等事情接踵而至,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学生“无暇顾及”、“敷衍了事”、作业抄袭等现象,而某些代课教师因“充分理解学生难处”和“放学生一马”的“宽容”态度或多或少加剧了上述现象,这不仅使我们的教学工作“事倍功半”,甚至“徒劳无功”,不利于大学生成长成才,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学生的侥幸心里,抹杀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进一步造成了高等院校教育教学质量的下降。
三、“科技论文写作”结合传统教学手段
为了改变传统的教学、教育模式,笔者提出了将“科技论文写作”与传统授课方式相结合的教学方法,主要实施过程如下:
第一,提出问题,引发思考:结合课程内容,拓展知识,提出相关工程或设计问题,引发学生思考;第二,给出题目,明确要求:给出相应的科技论文写作主题,要求学生查阅、研读资料,严格按照标准论文格式和写作规范完成作业;第三,不合要求,推倒重来:对作业中存在的大小问题要求学生一次次的修改完善,直到符合要求为止;第四,制作PPT,师生换位:要求学生将最终完成的科技论成PPT,以论文答辩的形式进行讲解,老师和学生均可在每小组讲解过程中进行提问或给出建议;第五,严慈相济,因材施教:对各小组及组员的表现和收获进行总结,鼓励学生再接再厉。
四、教学实践
笔者在本学院2010级交通工程专业的《交通工程设施设计》课程中进行了教学实践。整个实践环节和应该注意的细节如下:
(一)摸清基础,循序渐进
在讲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时,引出课本中未涉及到的低噪声路面技术相关知识,并给出了本课程第一次科技论文写作作业――低噪声路面技术。这次作业要求较低,除了培养学生主动广泛地阅读专业文献、拓宽知识层面外,更主要是想了解学生关于文献检索、论文写作、Word应用和PPT制作等基本功。为了提高学生完成作业的信心、锻炼团队协作能力,作业以小组为单位完成,任务分配由各小组自行安排。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在讲述完道路交通标线分类、功能、材料组成和施工工艺后,引出教材中未涉及到的标线清除技术的提问――为什么要清除旧标线?如何清除?以此,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第一环节应该注意的问题有,提问要紧密结合课程内容和实际生活,问题要循序渐进,不能太难、太抽象,要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但不能让学生觉得问题太难而放弃。
(二)要求明确,自主完成
第二次论文写作题目定为“标线的清除技术”。此次写作对文献检索数量做出明确要求,参考文献不少于10篇;写作内容自由发挥,创新性不做强制要求,可以整理、分析、总结文献,也可大胆设想,说明实现原理,但须结构完整、层次分明、语言凝练;论文排版要求按照标准论文格式完成,促使学生熟练应用文字处理软件。对于论文写作和排版中遇到的问题,组员之间共同探索学习,也可向老师咨询。
第二环节要注意的问题是防止抄袭,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其一是警告学生抄袭的后果,强迫学生不敢抄袭;其二是鼓励学生独立思考,使学生主动、出色地完成任务,通过点名表扬和加分等方式鼓励学生。
(三)不厌其烦,多次修改
对于论文写作,笔者要求学生对其完成的作业做了三次大的修改。第一次提交上来的论文,主要存在的问题有:摘要内容不符合摘要写作要求,写成引言,且不完整;论文格式均不正确,有三组同学的论文没有摘要,论文大标题、小标题以及正文文字字号、段落行间距不符合要求;图、表不符合要求;参考文献数量不够且格式不对。对于上述问题笔者均在论文审阅时给予一一指出,并反馈给学生要求进行修改,并规定按照太原科技大学学报论文格式进行修改。
这一环节一定要坚持“认真批改论文”及“论文写作不合要求,推到重来”的原则。
首先,为什么要认真批改“作业”?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曾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搜狐新闻中心,对2340名在校的和已经毕业的大学生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对于部分大学生对待作业敷衍了事的原因,有51.7%的人认为“老师无暇认真批改作业,没能及时对作业进行反馈,加剧了学生应付和抵制作业的情况”,26.8%的人认为很多大学生不认真做作业,是因为各类作业太多,有抵触心理,还有部分人认为是“高教管理”等其他方面的原因。由此可见,老师对待作业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学生对待作业的态度,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一些“重要的必须做的作业”,代课教师应该认真审批并予以反馈。
其次,之所以要坚持“论文写作不合要求,推到重来”的原则原因有三:(1)使学生掌握科技论文写作格式,熟练使用Word进行论文排版,为日后发表科技论文和完成毕业论文及工作打基础;(2)使学生学会主动学习,能利用学校的资源(如网络、图书馆、老师等)解决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3)端正学生学习态度,培养其精益求精的作风。细节决定成败,万事从小事做起,从细小处着手,做到精益求精,不折不扣。而这是一个长期积累、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老师及时的引导与指正。
(四)注重表达,师生换位
笔者要求学生把自己写的科技论文制作成10页左右的PPT,每小组派代表在课堂上讲解,老师和学生均可提问。在这次实践当中,有两组学生做的PPT比较简单,其小组代表在讲解时因有些心慌、紧张,导致语无伦次、逻辑不清,但是另外两组做的PPT背景丰富,内容完整,而且还应用了一些简单的动画和视频,最主要的是学生代表的讲解出乎老师意料,逻辑清晰、绘声绘色,板书与PPT并用。
这一环节主要目标有两个:(1)锻炼学生制作PPT的能力;(2)培养学生口语表达能力。在如今的实际工作中,PPT是现代大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另一方面,如何对自己制作的PPT进行讲解说明,更能考验学生的综合能力。口才往往比文采运用更直接,因此,应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机会充分调动学生“说”的积极性,培养和提高学生“说”的能力,使之成为善于交际、适应社会发展的综合型人才。
(五)适时表扬,宽严相济
各小组作品展示结束,要适时点评。这一环节,一定要坚持以鼓励为主,对于表现比较好的同学一定要予以表扬,表现欠佳的同学,找出长处予以勉励。
坚持鼓励的原则是因为,在上一环节中,笔者对于学生的要求非常严格,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使某些学生产生自卑感,不敢或不愿站出来承担责任,或者造成学生抵触、逆反心理,就得不偿失了。因此,在这一环节,要坚持以鼓励为主,适当放松标准尺度,尽量做到严中有宽、宽中有爱、爱中有教。
五、结束语
在充分发挥老师引导、监督作用的前提下,重视学生“学”的主体作用,提出将“科技论文写作”与传统教学相结合的具体的综合教学方法,并指出在实践过程中应该注意和坚持的细节和原则问题。实践证明,该方法能够很好地促进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提高学生读、写、用、说的综合能力,培养学生精益求精、认真严谨的专业素养,为今后的就业、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主干课程是运筹学、管理学、物流学、运输经济学、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人机工程学、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实务、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客运服务心理、汽车构造、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与理赔、安全应急处理、交通工程学等。但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迅猛发展,社会对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的要求不断提高,面对不断变化的形势,现有的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培养人才的需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专业选修课设置过少。交通运营管理专业是个涉及面较广的专业,而目前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将大部分甚至全部精力与资源都放在了专业必修课的设置上,几乎忽视了专业选修课在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上的作用,阻碍了学生对更多与专业相关的知识的了解和兴趣的培养。(二)教材的选择不当。高校对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部分教材选择过于陈旧或者存在片面性,较少使用由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参与编写的符合企业生产环境的教材,没有使教学紧密联系实际,难以保证学生学到有效的知识和技术。(三)实践教学存在不足。受资金、设备条件、实践基地等因素的制约,目前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实践教学在先进性和有效性方面还存在欠缺。由于大多数实训所用的设备资源为大型设备,有限的实训设备导致实践教学过程中难以做到人手一机,大多数实训停留在教师演示、学生观摩的状态。这种被动式的实践教学方式,使得学生的自主性、创造性未能充分发挥,难以达到实践教学的目的。
二、对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课程体系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一)理论课程体系改革。1、增加选修课比重。加入与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相关的选修课,使学生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选修课,推进个性化培养的课程体系,促使学生的专业知识从结构简单型向复杂性转变。2、重视心理健康类课程。在如今这个竟争激烈的时代,对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学生的教育不能仅仅局限于传统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培养,素质教育要求我们更应注重学生的心理健康。学校应设置专门的心理健康课程并且注重其质量,保证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人才在拥有扎实的基础知识以及综合能力的同时,也能拥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积极健康的心态来面对学习、工作和生活。3、拓宽基础课程。在学生的专业教育中,学校注重对学生自身专业能力的培养,开设专业理论及实训课程,可是对于学生拓展意识的培养则比较欠缺。一个学生精通交通运营管理的同时,如果再懂得节油减排,懂得环境保护,对他自身的发展会更有利,也可以为社会和谐发展作出贡献。(二)实践教学改革。1、改变实践教学形式。要真正实现对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实践教学环节中应多采取项目式实践教学法。由教师和几名学生组成团队的形式,完成某项具体项目。在其过程中学生是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教师并不以讲授的形式参与,而是对学生在完成项目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给予提示与解答,从而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2、加强校外实训基地建设。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实训基地有校内基地与校外基地两部分组成。一般来讲,校内完成的实训比较好控制,而校外进行的实训则管理的难度较大。校外实训存在两个突出的问题:①难以选择合适的企业,有些企业不愿意接收学生;②实训游离于企业的生产之外,企业生产与学生实训基本分开。存在这样两个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①企业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对于免费接纳学生实习的兴趣不大,反而觉得累赘;②教学计划中实训活动的安排与企业生产不同步。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一是要选择合适的企业,通过入股或其他方式建立起紧密联系,形成能够实现实训要求的校方可控的校外实训基地;二是在企业中选一批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干部、技术能手作兼职教师,通过他们的教学让学生真正融入到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去。(三)考试制度改革。考试是检测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而不是最终目标。学校应该根据不同的科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考试模式,真正实现以考促教、以考促学的目的。另外,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以及交通运营管理相关企业对人才的要求改革考试内容,注重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随机应变能力以及创造性思维水平的考核。因此可以打破传统的以试卷形式为主的考试方式,采取多样化的考试形式和评价手段。
综上所述,对于交通运营管理专业来说,要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塑造创新型的人才,就应该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考试制度等教育的基本方面进行改革,这样才能培养出适合当今社会需求的交通运营管理人才。当然,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教学与实践、人才培养与专业课程改革需要更多投身交通运输行业的人来研究,从而更好地完善交通运营管理专业。
作者:代佳妮 赵柱文 陈 柳 单位: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魏正懋.交通运输专业改革初探[J].科技信息,2013(15)
[2]彭后生.在城市交通运输专业实行“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J].职业与教育,2009(06)
行为是属于交通肇事行为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争。《检察日报》曾在本案发生后先后刊登了两篇代表性的文章。在这两篇观点针锋相对的文章中,麦子的《飙车,真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文主张胡斌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明祥的《飙车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吗?》一文主张胡斌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从这两篇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两位作者之所以对胡斌案的定性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主要是因为,双方对于飙车行为的内涵如何界定没有充分展开论述,胡斌的行为是否属于飙车行为、对这种行为如何认识也就难以取得一致意见。胡斌案已经被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笔者没有该案的第一手资料,也无意有关办案机关的处理结果评头品足。本文仅就飙车行为的如何定性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飙车行为的性质分析
关于飙车一词,现代汉语词典对此的定义为:“开快车”。在百度百科中进行搜索,“飙车”一词有两种含义:一种是传说中的御风而行的神车,二是驾车高速行驶。由于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法律上也就找不到界定飙车的标准。笔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飙车行为并不应仅按照其上述语义来界定,它并不仅是超速行驶行为这么简单。如果法律对某一路段车辆行驶的最大速度规定为80码,那么,过往车辆的速度如果是81码毕业论文,构成了超速行驶,101码也构成了超速行驶,但二者的危险性却不可同日而语。从超速行驶的程度上看,认定为飙车行驶,其超过最高限速规定应达到一定比例。另外,判定超速行为是否属于飙车,还应包括驾车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因为从一般的社会经验来看,飙车者追求的大多是高速行驶中感官上的、竞争之后的成就感和惊险演出成功后所获得的认同感。综合这两方面的因素,笔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飙车行为应界定为:行为人明知自己超速行驶,为了达到某种心理上的刺激、等不正当的满足,而故意为之的行为。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空间内驾车飙车的行为并不是一般的交通运输行为。对于“交通运输|的含义,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交通运输是指利用交通工具并借助一定的交通设施将人或物从一地运载到另一地的活动过程,交通运输的目的是运输一定的人或物。但飙车行为并非如此。从表面上看,飙车的行为人确实是利用了交通工具,并借助一定的交通设施将自己和所驾驶的车辆从一定运往另一地。但从本质上讲,飙车者的目的仅仅是利用一定的交通工具和设施来炫耀自己的某种技能,而和交通运输无关。
交通运输作为一项具有相当危险性的行业,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虽然其带有与生俱来的危险性,但同时也具有相当大的社会效益,它给人类带来的高效便捷已经是不容置疑的事实。综合考量,它的存在是利大于弊的,因此得到了社会的允许。为了趋利避害,人们制定了大量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最大限度的引导交通运输行为最大限度地造福人类。但公路上的飙车行为却只具有与生俱来的高度危险性,而没有给社会带来任何效益。据调查,飙车行为还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危害:影响了行车秩序,妨害了交通安全;制造噪音、污染环境;引发打架群殴等暴力事件;助长赌博歪风,毒化社会风气;增加交警负荷,增加社会管理成本;引发交通事故,增加社会负担;引起公众恐慌和不满,增加社会对立。综上,在公共道路上标车的行为本身就带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理应为法律所禁止。据有关报道,我国的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的交通管理规章中都禁止在城市中飙车。
二、城市道路上飙车行为的构罪问题分析
1、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飙车行为
如前所述,公路飙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当前很多城市中这种行为屡禁不止,和制裁不利有很直接的关系,仅凭治安处罚手段不足以有效治理这种行为。将其纳入到刑法惩罚范围之内既有必要性,也不存在适用法律上的障碍:完全可以认定这种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行为人对于自己严重超速驾驶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其次,行为人对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公路并不是f1赛道,它的存在是为了方便交通运输,方便快捷人民的 生产生活,而并非是为了满足一小部分人在超高速驾驶中寻求刺激。如果说行为人对于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飙车还存在自信自己的驾驶技术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话,那么在城市道路上飙车会对其他车辆和行人造成伤害,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严重后果,作为一个理性人,他是完全能够预测到的。行为人之所以放任为之,完全是因为他对社会公众的生命安
全持漠视的态度,对可能发生的后果持放任态度。行为人对自己的驾驶技术持过于自信的态度和对公众的人身安全持漠视的态度,这两者并不矛盾。另外,公路飙车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不仅仅限于交通运输安全,如前所述,它对整个公共安全都构成了潜在威胁。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公路并不是完全孤立存在的,尤其对于人流、车流密集的城市道路,行为人在这些地方飙车,会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社会危害相比,差异并不像有些论者所讲得那样存在天壤之别。
2、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飙车行为
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飙车,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完全持漠视的态度,对于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行为人在这种罪过的支配下,最终导致他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构成要件。在这里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将这种在道路上飙车致人伤亡的情况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是否需要致多人伤亡为要件。在胡斌案中,刘明祥教授提出“胡斌不是故意冲撞人群,后果只造成了一人死亡而不是多人伤亡,他的行为与那种已经是使就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死亡的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重大差别”。对此有论者做出了精彩的点评:“本案中,不是故意冲撞人群是事实,但后果只造成了一人死亡而不是多人伤亡却是偶然——如果当时站在斑马线上的,不是只有谭卓一个人,而是一群人,那么,案发现场的场景,就会‘壮观’得多”。“从他(胡斌)决定把车以那种速度开到闹市区那一刻,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就已经受到威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造成严重后果只是加重处罚情节”。笔者认为,这种评论是入木三分的。对于在城市道路上飙车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并不应强求该行为造成多人伤亡。致人伤亡数量的多寡只是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的基础上,对其量刑时应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