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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制度论文8篇

时间:2023-03-20 16: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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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制度论文

篇1

1.1严格管理施工设计环节质量

在设计电力工程项目时,应该先了解电力市场的基本需求,通过分析项目地点和施工的可行性,确定项目实施的效益。此外,应该完善项目计划的施工任务书,使其能够满足投资环境和国家规划要求。而且设计出来的施工方案必须对其具体的施工技术、工艺和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核。

1.2严格管理施工环节质量

1.2.1加强对施工材料质量的控制

一方面,要安排专门的施工材料采购部门和人员,这样可以提高材料采购质量,严把采购关;另一方面,在施工环节,做好材料的存放、储存和使用管理工作,并根据有关要求做好材料的测试和试验工作,为电力工程的安全、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1.2.2加强过程监控

确保工程质量要科学计划和妥善安排工程监理,确保监控的整体性和全程性。从施工前的方案审查、图纸会审,到施工中的材料进场、工序验收、现场管理,再到竣工阶段的质量检查验收,都必须有明确的目标、计划、要求和具体措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电力工程施工质检机构,完善质检制度,并加大制度执行力度,采用精细化管理,科学处理好质量安全管理与进度控制之间的关系。

1.2.3对变更方案的管理

电力工程规模有大有小,在工程施工前,都会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来设计相应的方案。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要求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方案进行。但是,在电力工程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却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因素,这会对工程的顺利实施产生一定的影响。解决这类问题的关键就是在于对方案的变更和调整,而对变更方案的质量控制也成为电力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任务之一,必须切实解决电力工程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在方案变更时要对其进行多次审核,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完善性之后,再将其投入到施工中,避免施工方案变更过程中存在漏洞,进而对工程的的质量、进度等造成影响。

1.3严格管理

竣工环节质量电力工程竣工以后,就进入竣工验收管理。这一阶段需要重点检查电力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情况,还需要整理、分析和保存相关的施工资料、图纸等文件。项目质量控制人员应该对每一项施工项目中的质量进行检查与研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电力工程项目的质量符合标准,通过掌控施工实际情况,为日后电力工程的整修与维护提供保障。

2电力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措施

2.1建立与完善安全体制建立与完善安全体制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①要对电力工程的安全生产和管理机制进行完善。一般来说,需要具有三级安全监督机制作保障,而且,在电力工程中,还要做到动态化的安全管理,从工程项目的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到验收阶段,都要加强安全管理。②需要不断优化施工现场的操作流程,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制度,严格并科学地运用安全防护用品,进而确保生产过程中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③为了有效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还需要建立和增加各种安全防护设施,例如在施工现场或者危险处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④要严格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巡视和检查,主要对生产各环节,尤其是隐蔽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如果在检查的过程中遇到安全隐患,就要及时进行整改。对于那些不遵守安全规定的人员,要采取惩罚措施,进而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⑤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个人。这样有利于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安全管理的效果。对于顺利完成安全考核指标的人员,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者没有完成安全指标的人员,要给予一定的处罚,形成一种激励机制,鼓励工作人员进一步做好安全管理。

2.2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

只有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了,才能提高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因此,在电力工程中,要不断提高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措施来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①加强安全知识培训。向员工讲授与电力工程有关的安全法律法规,并通过一些安全事故案例的分析来警示工作人员。同时,还要讲授一些安全知识和安全防护技术,提高工程项目参与人员的安全技能水平。②项目中间涉及到的人员很多,有管理人员、一线操作人员等,因此需要根据他们的工作范畴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内容。这样不仅可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还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根据笔者的工作经验,公司在开展了安全培训以后,人们的安全意识明显增强了,安全技能也提高了,工程项目的中安全事故大大降低。

2.3严格安全检查监督要想有效加强安全管理

必须有配套的监督监管制度。其中,有良好效果的措施就是开展全面、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和不定期的安全抽查,这不仅是对施工情况的一次检查,还能对工作人员起到督促和促进作用,使他们时刻铭记安全的重要性。需要注意的是,安全检查必须具有全面性和全员性,而且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对于查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尤其是一些一笔工程、安全薄弱环节、危险点,要加大安全检查的力度。

2.4危险点分析与预控

虽然电力工程施工现场存在很多的安全隐患,但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是未知的,一些危险点通过分析是可以被发现的,因此应该加强对危险点分析与预控,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只有发现了危险点,才能采取相对应的预控措施,未雨绸缪,及时地把安全隐患消除,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结束语

篇2

关键词:政府规制有线数字电视自然垄断国家产权

有线电视的数字化已是当今世界电视发展的一大趋势。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中,政府规制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本文将探讨对我国有线数字电视进行政府规制的必要性,政府规制的现状以及完善措施。

一、政府规制的必要性

有线数字电视的政府规制,即政府运用法律或行政手段对有线数字电视进行管理和控制,以克服或弥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上的失灵,保证市场利益的合理分配。规制的内容主要有内容、市场和技术等几个层面。在此我们重点讨论有线数字电视的市场规制,即政府对有线数字电视的市场进入,市场结构,市场行为,费率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制,不包括政府对内容的规制。

政府对有线数字电视进行规制,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有线电视的自然垄断属性要求政府规制

有线电视被公认为具有很强的自然垄断属性。自然垄断产业需要巨大投资,且需要通过较长周期才能逐渐获得回报,沉淀成本大,对企业的经济实力要求高,但一旦运营,容易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有线数字电视的整体平移,规模大,资金消耗大,这就要求政府对有线数字电视的市场进入制定管制政策,以保证自然垄断产业的规模经济;有线数字电视的自然垄断属性容易带来另一个后果,即生产的低效率和分配的低效率。垄断企业可能凭借其垄断地位制定高于平均成本的垄断高价。这就要求政府出台有利于市场竞争的政策,放松市场进入的门槛。在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在规模经济和市场竞争之间取得平衡。美国有线电视发展的政府规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1992年的美国有线电视法尽管在法律上禁止某一地区有线电视的特许约定,但并不禁止或者说默认某一地区事实上的垄断。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和增加市场竞争的力度,美国在1996年的《电信法》中打破了电信和有线电视的界线,允许电信业进入有线市场,刺激了有线电视市场的有效竞争。

2.新型的媒介业务要求政府规制

每一种新的媒介产业或新的媒介业务的出现,都必将对原有市场结构产生影响,给市场带来新的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和市场的共同参与,以确保媒介市场有序、良性地运行。美国有线电视才兴起的时候,与无线电视竞争,产生了许多矛盾,曾困扰着有线电视的发展。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Must-CarryRule(有线电视系统有责任传输当地无线电视台的信号),较好地调节了二者的矛盾和平衡二者的利益,保证了有线电视的发展。

中国有线数字电视的开展,将导致原有市场资源的重新配置,势必对原有媒介市场产生一定影响,这就要求政府能发挥全盘宏观调控的作用,来预防或弥补市场的失灵;有线数字电视的兴起,并不仅仅对市场结构产生影响,还在双向互动的平台上提供许多新的业务:如数字电视付费节目,影视作品的点播,游戏,股票交易,数据库等信息服务。这些新的服务的出现,需要政府针对种种市场行为出台相应的规制措施,来确保其发挥良好的市场效应和社会效应。

3.有线电视的国家产权要求政府规制

根据《有线电视管理规定》,我国的有线电视台由政府或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个人不得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且不得与境外机构或个人合资、合股设立有线电视台和建设、经营有线电视网。尽管我国媒介遵从市场规律,按照产业方式运作,追求市场效益,仍然是公共资源,需要求得市场效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这就需要政府在市场机制失灵出现恶性竞争和垄断时利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进行规制,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收获最大的市场效益。

二、我国有线数字电视政府规制现状

我国有线数字电视的政府规制主要涉及到有线电视的一系列法规和新出台的有线数字电视法规。

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了《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于11月16日施行。我国有线电视事业由此走上了政府规制的轨道。广播电影电视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有线电视的行政法规和技术规划、标准,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等。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了《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将有线电视台分为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和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199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资讯产业部和国家广电总局的《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路建设管理的意见》(简称「82号文件)。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了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5年1月开始执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广电总局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此外,国家广电总局了《有线数字电视频道配置指导性意见》(暂行)等四项行业技术要求。

总的说来,我国有线电视和有线数字电视的规制在不断发展,但还存在着一些弊端:

1.规制的权威性不足

纵观我国的有线电视规制,主要以行政手段进行,由国家广电总局和其他管理部门颁发,而不是通过立法。这些条例的出台往往缺乏谨慎的考虑和长远的目标,经常更改,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这就导致对有线电视乃至有线数字电视的规制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比如2003年12月1日施行的《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四章第三十五条关于有线数字电视的费率规定为:“付费频道的收费标准,由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与付费频道开办机构、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等相关运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共同协商确定,并报相关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在一年后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重新规定:“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或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应执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有关规定”。虽然这一规制的更改避免了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与付费频道开办机构、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因利益分配的分歧导致的拖延,之后在全国范围内更举行了一系列政府举办的价格听证会,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也暴露出我国有线数字电视规制不够科学和权威,给有线数字电视的推广带来了一定损失。

2.有线数字电视的规制缺失

在我国的有线电视规制中,存在着管制太笼统的问题,尤其是对有线数字电视这一新兴的电视业务,还缺乏细致的规定和相应的管理。比如2005年1月开始执行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广电总局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没有具体规定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的构成,太过笼统。实际上有线数字电视的费用中应包含安装费、维护费以及频道节目费用。长期以来我国有线电视收取的费用主要是较为低廉的安装维护费,基本上不含节目费用。而有线数字电视的推行,意味着开始收取付费节目费用,目前尚没有法规对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的构成以及不同费用的征收进行相应的规制;另外对有线数字电视的其他环节如全面实行有线数字电视后的多余频道如何处理分配也缺乏相应的规则。

三、我国有线数字电视规制的完善

目前我国各省市有线数字电视的推广正在全面展开,亟需完善现有的政府规制,以促使有线数字电视良性发展。《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规定“开展付费频道业务,应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广播电视发展规律,按照产业方式运作,培育市场运营主体,实行成本核算,自负盈亏。”这实质上为我国有线数字电视的规制指明了方向,即政府在确保媒介所有权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市场的结构、市场行为等方面进行规制以促进有线电视市场的有效竞争。

1.对市场结构的规制

一个合理的市场结构有利于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我国的有线与无线在2001年已经合并,加上其他行业不能进入,实际上没有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但我们看到政府在“十一五”规划中已经决定“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网融合’。”“三网合一”意味着有线电视进入门槛的放松,电信可以进入有线电视,有利于形成有效竞争。因此,政府应有前瞻的眼光,对有线(数字)电视的市场结构进行立法,对市场准入的条件以及实施时间进行明确规制,使得有线数字电视市场形成合理结构。

2.对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的规制

有线数字电视的费用是有线数字电视发展的重要因素。收取多少费用,怎样征收费用都应该有明确的政府规制。我国数字电视的推广一开始就以有线电视为切入点,征收的数字付费频道的费用对于长期以来只交纳基本的安装维护费的广大用户来说是个不小的负担。因此,除了“内容为王”,以丰富的内容来吸引受众外,还应该制定合理的收费,才能真正促进有线数字电视的推广。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有线电视分级收费的方式,为受众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等级,收取从低到高的费用。在美国,1992年《有线电视法》依据不同的服务等级建立起相应的费率管制。基本服务级由政府参照FCC制定的规则进行管制,高级服务级由FCC制定规则并管理,按频道收费和计次收费不受管制。这样基本可以保证收费的合理。

对有线数字电视的营运资金扶持的政策规制由于有线数字电视承担了一定的公益的任务并且具有正外部性,政府理应有一定的财政扶持;再加上有线数字电视的整体转换需要大量的资金,运营商需承担很大的风险和压力。事实上目前有线数字电视推广的不如人意跟资金的紧缺有很大关系。因此,如何降低运营商的风险,保证足够的资金,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具体来说一方面通过政府对有线数字电视事业进行补贴,另一方面降低贷款利息,以减轻运营商在机顶盒及其它环节上的巨大开支。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与国家开发银行签了战略合作协议,由国家开发银行放贷扶持试点城市有线数字电视转换,目前也有个别省市政府出台了对有线数字电视的资金扶持政策,但力度仍然不够,仍缺乏一个国家的统一政策规制。

事实上,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还有多方面的规制要完善,如实行数字电视后多余频道的分配原则,服务的规范细则和惩罚的条例,以及技术标准的统一等,政府都应有一个清晰的思路,并尽量通过立法的手段加以规制。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有线数字电视是一个发展中的事业,需要政府在制定法规进行规制时有前瞻的眼光和不断调整的策略,在不同时期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促进我国有线数字电视市场形成有效有序的竞争,做到社会效益与市场效益的双丰收。

参考文献

篇3

1.1系统规范及环境随着变电运行技术的不断提高,目前变电站内自动化和智能力水平不断提升,特别是无人值班变电站的实现,更是加快了调度自动化的发展进程。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得以在变电站内进行应用,这是一个集电网测量、控制和保护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管理系统,这就有效的提高了变电运行的水平。但由于该系统沿用的技术标准还是以前的技术标准,这就导致在运行过程中与实际的需求存在不符合的地方,从而导致通道、监视及一次设备开关机构等都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问题频繁发生。

1.2安全防护体系电网调度系统在运行中受到较大的安全威胁,这种威胁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即物理层面上的威胁及内部计算机犯罪所带来的威胁。物理层面上的威胁主要来自于系统主机的硬件及连接的线路,一旦硬件受到损坏、发生故障则会导致一些重要数据丢失,从而给系统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系统主机由于处于联网的工作状态,这就可能受到来自于网上的任何一台主机的攻击,一旦网络安全防护不力,则会受到黑客、病毒的侵蚀,从而导致安全问题发生。系统的安全还涉及到主机操作系统层面的安全,一旦出现未经授权即存取、越权使用账号和口令等,用户拒绝系统管理,对系统的完整性进行损害等行为发生,则会给系统带来严重的安全问题。

1.3误下命令

(1)调度员作为调度系统的真正操作人员,由于其工作量较大,操作任务较为繁重,一旦调度员缺乏安全意识,对工作缺乏认真负责的态度,则极易导致在工作中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严格进行交接班,再加之对系统运行方式缺乏必要的了解,从而导致误下命令。另外由于工作精力不集中,而且拟定调度命令时出现错误,再加之现场核对和交接班时交接不清,从而直接进行操作,导致事故的发生。

(2)调度员自身安全意识薄弱,在工作中不仅不规范的使用调度术语,而且遇到问题往往凭借经验主观进行判断,从而误下命令,导致安全问题发生。

1.4误送电调度员的工作不仅直接关系到调度系统的安全运行,同时也关系到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调度员误送电的发生多数情况下是由于没有对操作管理制度进行严格执行,同时对于工作许可和工作结束后手续也存在不清的地方,从而导致线路上还有多个工作组处于工作状态下时就送电,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1.5延误送电延误送电多发生在事故处理工作中,这与调度人员执行意识差及素质差有很大关系,同时在工作时对系统运行状况及工作程序缺乏了解,从而导致对重要用户的用电出现延误,给对方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

1.6管理因素调度作业时由于人机混杂,如果管理混乱则极易导致事故的发生。如不能及时进行巡视检查,导致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为系统运行埋下安全隐患。再加之调度作业时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这样就导致在运行过程中一些规章制度和措施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和落实,不能及时分析出现的异常和不安全现象,从而导致安全事故频发。

2完善系统管理的有效对策

2.1从硬件安全出发构建安全防护体系

(1)从操作管理入口着手,设定登陆和操作的权限,对管理人员进行分类和分级。可以按照对系统使用的权限来设计不同用户的使用范围。这要求在设计系统的时候就需要对不同的用户设定使用和管理规范,对非系统维护人员屏蔽某些功能,让核心数据得到应有的保护,也避免一些错误操作而造成的不必要误动或者事故。

(2)注意保证主系统的功能和故障诊断。对于自动调度系统来说,其功能的是由不同的网络服务器实现的。在系统的建设、调试、运行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各种服务器指标的监控,以此作为依据对系统进行实时的监控,并作出必要的调整,保证系统的基本功能,提高系统的安全性。还有,应合理设计系统的故障诊断功能,能够及时报错。

(3)注意计算机的防护。系统功能的实现主要依靠的是计算机,对所有的计算机而言外界的攻击和病毒都会对系统产生影响。所以在建立调度系统的时候一定要做好软硬件的防护工作,包括防火墙和病毒检测功能的增强。同时要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测,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2.2规范系统及运行环境的控制需要进一步对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进行规范,对系统内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及时解决,尽量做到变电站内四遥功能的实现,从而更好的推动无人值班变电站的全面实施。对于计算机系统来讲,为了使其能够安全的运行,性能更好的发挥,则需要设置专职的系统管理员,同时软件人员还需要对计算机系统软件运行的状况进行定期检查,从而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处理。变电站内的自动化系统设备需要进行了可靠的接地,做好雷电和过电压的有效防护措施,定期对接地系统进行检测,同时还需要在自动化设备机房内配置消防设施,从而确保设备能够安全的运行。

2.3作好预防误操作、误调度工作

(1)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堵绝习惯性违章。无论是误调度还是误操作的发生,都与调度员工作的态度有关,所以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养成良好的习惯,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对各项工作都要认真负责,仔细的对各个环节做好检查和审核工作,努力克服习惯性的违章操作,有效的预防误操作和误调度的发生。

(2)加强设备的可靠性。首先需要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所以调度员需要对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掌握,而且在设备运行过程中,还需要针对天气情况做好事故预想,提前做好各项防范措施,这样在发生事故时,才能灵活的应对。其次,需要做好输电线路的检修工作,对于重点路段要进行重点排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进行处理,从而有效的杜绝误调度事故的发生。

2.4完善系统跟踪管理措施,加强运行管理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宗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同时建立有效的巡视制度,分站设备巡视由变电站运行人员负责。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及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安全联防制度,将网络及系统安全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加强工作责任心管理,防止来自内部的攻击、越权、误用及泄密。执行值班调度员要坚守岗位,重大操作还应进行危险点分析和事故预想。

3结束语

篇4

论文摘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无疑昰从刑法典的高度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历史进步意义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无疑昰从刑法典的高度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历史进步意义。

罪刑法定的最早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大第39条的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贵州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这一规定奠定了“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进一步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将罪刑法定的思想系统化,使之成为学说。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学说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以确认。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在此规定指导下,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首次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尔后,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在宪法和刑法中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目前,这一原则已深深植根于现代各国的法治意识之中,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各国刑法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一项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具有重大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且有利于保障人权。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包括: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罪刑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事先加以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的擅断;(2)罪刑实定化,即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和犯罪的具体法律后果,刑法应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罪刑明确化,即刑法的条文必须文字表达确切、意思清楚,不得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我国1979年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却在第79条规定了类推制度。对于当时我国刑法是否采用罪刑法定原则,理论上存在争议。事实上,我国1997年刑法典修订之前基本上实行的是罪刑法定原则;尽管对该原则的认识、重视和贯彻程度尚存在不足之处。新刑法典第3条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基本要求在1997年刑法典中得到了全面系统的体现:(1)1997年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犯罪法定化具体体现在: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的法定化具体体现在:明确规定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明确规定量刑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明确规定各种犯罪的法定刑种与刑度。

(2)1997年刑法典废除了1979年刑法典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为罪刑法定原则得以彻底贯彻实施扫除了障碍。

(3)1997年刑法典重申了1979年刑法典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4)1997年刑法典在分则罪名规定上相当详备。分则条文在1979年刑法典的103条的基础上增加了247条,罪名个数由1979年刑法典的130个增加至413个。

(5)1997年刑法典在个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上增强了可操作性。在犯罪构成要件、罪状的表述上,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在法定刑设置上,注重量刑情节的具体化,使立法更趋细密化、明确化。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刑事立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有赖于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篇5

清末的法律制度

1)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1,中华法系解体

2,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奠定的初步基础

3,第一次全面系统的向国内介绍和传播先进的法律制度

4,客观上有助于中国资产阶级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2)钦定宪法大纲: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3)十九信条:仍强调皇权,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暴露虚伪性

4)咨议局和资政院:地方和中央的咨询机构

5)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6)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7)大清商律草案——未正式颁行

8)大清民律草案——为正式颁行

9)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

10)实行四级三审制度

11)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的考试任用制度

篇6

一、 诚实信用原则概观

二、 判例的态度

三、 1——鸠山秀夫对诚信原则的研究

四、 理论研究2——牧野英一对诚信原则的研究

五、 结语——对牧野论文之后的一些情况介绍

一、 诚实信用原则概观

诚实信用原则,亦称“诚信原则”,在日文中表现为“信义诚实の原则”,一般简称为“信义则”。这一原则作为现行民法典中的一个条文,并不是在100年前日本民法典成立之初,而是在二战后通过对民法典的修改实现的。[1]因此,在此修改之前,诚信原则并不具备实定法上的依据。

但值得注意的是,该原则正式作为民法典的条文成立,并不象日本民法典编纂时表现出的那种为了某种目的而不顾法典与日本之间的龃龉原封不动地引进,而是学说和判例长期积累的成果。

日本民法典成立后,因为法典的内容与现实社会之间的距离较大,如何解释这一新的便显得尤其重要。为了满足这种社会需要,一种以解释法典为主要内容的所谓学说继受便随之在民法学界展开。但是,在学说继受的最初阶段,民法学界的主要倾向是以德国法的学说·判例为主要素材,而且当时通用的也是由德国引进的概念法学。因此在这个时期,是无暇顾及象诚实信用这种可以对因形式上适用法律条文而发生实质性不合理的法律现象发挥积极作用的原理性原则。[2]

诚信原则在日本受到重视,始于大正(1912—1925年)年代初期。当时,在法学界对传统的资本主义法律原理原则的弊端已经开始有所感悟。关于这一点,尤其在国外留学归国的学者的研究成果中表现的尤为突出。例如,1913年回国的刑法学家牧野英一(1878—1970年)博士就曾经试图在民法领域展开自由法论,他主张公序良俗和“信义则” 应该作为一种指导原则得到应有的重视。又如,1920年回国的末弘严太郎博士也曾经对当时仅以外国的注释书为典范、以对理论性整理为已足的民法解释学提出激烈的批判,进而强调构筑适合日本社会的民法解释学的重要性和对判例进行研究的重要性。

在另一方面,民事审判实务从大正5(=1916)年间开始尝试性地使用诚信原则,进而通过大正9(=1920)年以后的审判实践,在判例中确立了诚信原则的地位。

二、 判例的态度

诚实信用在日本的审判实务中作为一项原则得到适用,最早见于大审院1920年12月18日关于买回效力的判决。该案的争议点在于,在付买回约定的不动产买卖中,债权人是否可以在债务人用于买回的价金有少量不足的场合否定买回约定本身的法律效力。对此,大审院判决认为:债权人以买回的价金有少量不足为口实否定买回约定本身的效力“违反支配债权关系的信义原则”,并据此肯定了债务人的买回效力。[3]诚信原则由此率先在判例中被援用,并由此开始逐渐确立了自己在判例中的稳定地位。

在此之后,大审院又于1924年7月15日在关于契约解除的催告期间的判决中,对债务人所提出的催告期间过短的主张判断为:“另从信义公平之观念重新审视,此主张明显不合道理”。[4]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明确援用诚信原则进行裁判的判例出现之前,在审判实务中,也有过一些努力为权衡实质性利害关系而间接地使用诚信原则的原理进行判案的事例。诸如:大审院于1916年5月22日对同时履行抗辩权作出的判决,[5]大审院于1917年7月10日对契约解除作出的判决[6]等都属于此类。因此可以说,上述1920年和1924年的大审院判决明确使用“信义原则”和“信义公平的观念”的做法,只是有意识地将这些在审判中业已存在的判断方式上升到裁判规范予以肯定而已。[7]

三、 1——鸠山秀夫对诚信原则的研究

在日本民法学界最早对诚信原则进行系统性研究的是鸠山秀夫博士,其代表性研究成果是于1924年在《法学协会杂志》上连载的论文《债权法中的信义诚实原则》。[8]

该论文,首先在总论部分对诚信原则的进行;然后作为分论,将诚信原则的适用分别放在“债权关系存在过程中”、“债权关系终了之后”、“债权关系成立之前”等几种场合中进行逐一,从中找出的所在以及解决的;最后在结语中对诚信原则在债法以外领域的适用问题作了综合性总结。

在论文的总论部分,首先开宗明义:“信义诚实之原则能够作为支配债法的基本原则得到承认是近世法的一个显著特色”。作者认为:诚信原则之所以在欧洲于18世纪以后得到,特别是在19世纪末叶以后发挥出它的重要作用,其原因在于,当时的观已经从个人·意思本位转向社会·团体本位和交易关系的扩大化、复杂化,以及随之而来的19世纪法国和德国和法学的变化。其次,作者在介绍批判诚信原则观点的同时对批判的观点提出反论。尤其是对“承认诚信原则会危及法的安全性”这种观点,作者将其斥之为“在当今社会状况下不过是纸上谈兵的空论”。另外作者明确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如果一部法典富有伸缩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规定,那么在实施这部法典的社会,利用诚信原则补充成文法的必要性比较小。但是,日本民法典不仅条文的数量不足德国民法典的一半,而且其让人感到不过是一种提纲式的罗列,因此,毋宁说正是因为它与德国民法相比更缺乏伸缩性和可操作性,所以利用诚信原则对其进行补充的必要性自然比较大。

在分论中,作者就以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第一,对债权关系存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分析:①应履行给付的内容(其中包括:种类债务人的变更权、所提供给付只有微量不足的场合、主给付与从给付义务之间的问题等);②履行的形态(包括:是否可以在履行期之前清偿、履行的具体时间、履行地、提供清偿的程度等);③同时履行的要件与效果;④履行迟滞的要件与效果;⑤受领迟滞的要件与效果等等。

第二,对债权关系终了之后的具体问题分析:①当事人无归责事由陷入履行不能时的通知义务;②委任关系中的应急处分义务与报酬请求权成立的可能性,以及对其他持续性债权的类推可能性;③租赁契约终了后的关系,其别探讨了对关东大地震(1923年)后的临时性建筑的处理问题。

第三,关于债权关系成立之前的法律关系,作者一方面援用了耶林的缔约过失理论,一方面将问题分为契约有效成立的场合与未能成立的场合进行了更为具体的分析。关于后者,首先探讨了在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契约无效、撤销的场合,是否可以承认损害赔偿义务的问题;其次对原始的客观性全部履行不能与作为原始性一部分履行不能把握的担保责任之间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承认了过失责任。关于前者,首先介绍了可以通过民法本身认定的责任的具体范围,然后主张在上述具体范围以外的场合中适用诚信原则。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论文在论述该问题的这一小节末尾处提出了两个观点。一是,在契约的交涉最终受挫时,令其承担法律责任是没有根据的;一是,在契约无效时,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侵权行为。

从论文总体看,它的最大特点在于,作者在探讨个别问题时并不是仅仅满足于对法律条文进行形式上的解释,而是在考虑如何适用条文时加入了诚信原则这种实质性的判断。尤其令人注目的是,在论文中每当对以往的观点提出异议或修改时,作者总是要反复地对自己以往基于概念法学的观点作出自我批评。

这篇论文从解释论入手阐明了诚信原则是支配债法的根本原则,为诚信原则日后的奠定了基础,同时它也预示了鸠山法学将要走入一个新的天地。然而,就在这篇的两年后,鸠山博士突然离开了学界,而关于他离开学界的原因又是众说纷纭,无法确定。于是,这篇可谓是令自己法学论“转轨”的论文竟成了鸠山法学的终点。这件事一直令日本民法学界感到惋惜。[9]

鸠山博士的这篇论文是利用比较法学的手法,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对诚信原则进行全面的劳作。论文通过对德国法的介绍,揭示了诚信原则的适用将不仅局限于债法,还将适用于更为广泛的法领域。关于这方面的可以大致作如下归纳:

诚信原则在德国民法典中,只有关于在契约的解释和债务履行领域中适用的明文规定(德国民法第157、142条)。但是,随着判例和学说在法典成立前后的迅速展开,诚信原则不久便冲破了实定法上规定的领域,在民法的所有领域作为一项原则得到了广泛承认。而且在此之后还衍生出了诸如权利失效原则等几个下位原则。因此还有学者对这篇论文评论说,鸠山博士 “以德国民法学的理论观点为基础,给法解释学提示了非常富有实用意义的方向”。[10]

鸠山秀夫是日本民法学的一代宗师,对日本民法学作出过非常大的贡献,因此他的民法理论在日本民法学说史上被称之为鸠山法学。诚然,这篇论文是受到牧野博士的,并认真地接受了末弘博士的批判后,开始对自己乃至当时民法学界以概念法学为中心的方法进行反省的结果。但它的最大功绩莫过于对整个学界在研究方法乃至方向上发生巨大变化——即脱离传统的概念法学的桎枯,逐渐走上理论结合实际的道路——所起到的积极促进所用。

四、 理论研究2——牧野英一对诚信原则的研究

在鸠山博士的上述之后,加之又有先于鸠山论文的1920年大审院判例,诚信原则随之在判例和学说中确定的自己地位。在此之后,诚信原则一方面在判例中越来越多地被适用于更多的场合;另一方面在民法学界,对该原则的具体适用,以及该原则作为通则的实质意义、客观意义等的研究又继续得到展开。[11]

在日本学界对诚信原则研究的中,值得一提的是刑法学家牧野英一博士力作《“信义则”的三个视点》。[12]

牧野博士于1903年在东京帝国大学法国法学科毕业后,曾作过法官、检查官。后来回到母校任教,于1913年升任教授。在此期间,他曾于1910—1913年留学德国、英国和意大利,尤其是在德国期间深受德国刑法学家李思特(Franz von Liszt,1851—1919年)的影响。回国后,他不仅致力于向日本介绍F·李思特的新派刑法学的思想和理论,并以此为基础展开对刑事政策的研究,而且对法、民法学领域的研究也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因此,在牧野博士的研究业绩中,除可以见到数量极大的刑法学著作外,还可以见到法理学和民法学方面的著作。[13]

牧野博士的所谓《“信义则”的三个视点》:“第一是作为评定上行为价值的标准的诚信原则。……即可以称之为‘诚信原则的标准’——Le critère de la bonne foi”;“第二是作为法律关系中债务内容的信义诚实。……有人称之为‘信义诚实的先决条件’——L’exigence de la bonne foi”;“第三是在信义诚实上无懈可击的行为,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错误)时应该受到保护,这种保护最终应该称之为对‘善意的保护’——La protection de la bonne fio”。[14]

永田真三郎教授在介绍论文中认为:恐怕大多数民法学者都会对该论文提出的观点感到困惑。

首先,该论文,正如作者牧野博士在注释中介绍的那样,所提出的主要观点——即所谓“诚信原则的三个视点”完全是照搬外国学者(Gorphe,Le principe de la bonne fio,1928年)的观点。

其次,作者认为:“诚信原则也称善意原则”,“两者本来可以作为两个分开考虑,但是也可以将两者合在一起作为一个问题考虑”。然而,一般民法学者绝对不会同意这种观点。

“谁都知道,在法国法上,无论是‘诚实信用’还是交易安全中的‘善意’使用的都是‘bonne fio’一词,这是源于罗马法的‘bona fides’。但是,‘善意保护’法理是生成于近代法,正象最为典型的‘善意取得’制度中规定的那样,主要表现为以牺牲真正的权利人为代价,保护曾经信赖了某种外部征象的当事人。从法理上说,它是一种属于以流通为中心构筑体制基础的资本主义基本框架下的私法规范;与此相对,‘诚实信用’是将属于基本框架下的私法规范适用于具体事实,而且要根据的不同,在适用中具体地实现法的合理性,因此它作为一般条款,是一种体现可伸缩性运用法律时的判断标准。”[15]

另外,作者在其提出的第一个视点,即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层面上,“一是提出了‘法律行为的解释’,一是提出了‘权利滥用’。从作者就这些问题所展开的论点论据看,尽管不能说是荒诞无稽,至少也要说它与对这两个体系分别进行过深入细致的的先驱鸠山博士和末弘博士的论之间没有任何学术性的承继和衔接的痕迹”。[16]“尽管对本论文的基础格尔弗(Gorphe)的著作在法国民法学界的地位不得而知,但很难评价牧野英一的这篇论文对诚信原则的民法学讨论起到任何推进作用。”[17]

在牧野论文之后,也有一些综合性的判例研究问世,但其后不久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民法学研究也随之转入低潮。二战后的民法典修改(1947年),将诚信原则纳入民法典,由此,学说对这一问题再度表示出极大的研究热情,但研究的主要方向基本是转到了对该项原则的适用范围的讨论上。根据前引永田真三郎教授的介绍,在二战后的日本民法学界,有关诚信原则的论文主要有以下各篇:谷口知平《权利滥用と信用诚实の原则》;[18]广中俊雄《信义诚实の原则の适用范围》;[19]池田恒男《日本民法の展开①民法の改正·前三编(战后改正による“私权”规定插入の意义の检讨を中心として)[20]等。但在这些著作中丝毫见不到牧野英一的名字。

五、 结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点滴思考

诚实信用原则本为道德理念,后被上升为法理念,并最终被制定在实定法之中。诚信原则最早是作为私法解释得到运用,但今天已经做为一般条款贯穿于整个法领域,因而有人称其为法律中的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遵循诚实信用这一准则。其意义就在于,人们在法律关系中应以诚实的商人或劳动者做为自己的行为规范,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其目的在于调整当时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关系。当现行法不足以解决现实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或依据现行法裁判有现实公平之虞时,法官可依据该项原则行使公平裁量的权力,其判断的标准也要由主观标准转向客观标准。因此该原则在实定法中也是授权条款。

正所谓大千世界指谓的就是社会纷繁复杂且富于变化。这就决定了法律不可能对社会现象一览无余。因此,各国法律基本均有这样的规定,即“有法律者从法律,无法律者从习惯,无习惯者从法理”。法律和习惯作为法源即直观又比较具体,可以直接适用;但法理则不然,即抽象又宽泛,作为法源在适用上需要一种法技术,这种技术可以比喻为聚焦显像镜,是将抽象宽泛的一般道理具体化,这就是诚信原则所能起到的作用。

诚信原则在改革开放后的民商法学界也有很多研究成果。在这些成果中,有从诚信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出发,探讨诚信原则在民法上的定位问题的先驱性研究——梁慧星的《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第60页以下,1994年);有针对新合同法中引进的诚信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关系所作的剖析和解说——江平·程合红·申卫星的《论新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1期);还有从法的角度,在论文基础上成就的专著——郑强著《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帝王条款的法理阐释》(法律出版社,2000年;另参见: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价值研究——经济与道德的视角》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1期)。另外还有许多关于诚信原则研究的力作,恕不在此一一介绍。

[1]见日本民法典第1条之2:“权利的行使及义务的履行,须遵守信义,且诚实为之。”该条的增加根据1947年,第222号。

[2]参见:[日]加藤雅信等编著《民法学说百年史》第56页(矶村保教授(神户大学)执笔部分),三省堂(1999年)。

[3]参见:[日]《民事判决录》第26辑,第1947页。

[4]参见:[日]《民事裁判集》第3卷,第362页。

[5]参见:[日]《民事判决录》第22辑,第1011页。

[6]参见:[日]《民事判决录》第23辑,第1128页。

[7]参见:前引[日]加藤雅信等编著《民法学说百年史》一书中永田真三郎教授(关西大学)论文,第60页。

[8]参见:[日]鸠山秀夫《债权法における信义诚实の原则》载于《法学协会杂志》第42卷第1、2、5、7、8号。该论文后经修改,以专著的形式于1955年以同名由有斐阁出版社出版。

[9]以上关于鸠山论文的介绍和评价译引自前引矶村保教授的论文。详见:[日]加藤雅信等编著《民法学说百年史》第57页以下。

[10]引自:前引[日]加藤雅信等编著《民法学说百年史》一书中永田真三郎教授(关西大学)论文,第61页以下。前段关于鸠山论文中有关德国法的归纳亦参见同文。

[11]诸如:常磐敏太《信用诚实の原则》载于《东京商大法学》第1号(1932年);野津务《〈信用诚实〉の的意义》载于《法学协会杂志》第52卷第11、12号(1934年);林信夫《判例に现ゎれたる“信义诚实”》载于《民商法杂志》第4卷第5、6号(1936年)等。转引自:前引永田真三郎教授论文,参见:[日]加藤雅信等编著《民法学说百年史》第61页。

[12]该论文收录于同著《民法の基本第四编——信义则に关する若干の考察》有斐阁(1936年)。

[13]关于牧野博士对民法学研究的业绩,据前引永田真三郎教授论文介绍,除前揭著书外,主要有以下论文:《权利の滥用》载于《法学协会杂志》第2卷第6号(1904年);《民事责任ノ基础トシテノ过失ノ概念》载于《法学协会杂志》第23卷第8号(1905年);《二三の民法上の基本观念に就いて》载于《法学志林》(法政大学)杂志,第23卷第1—5号,7——10号,12号(1920年)。

[14]转引自:[日]前引永田真三郎教授论文,加藤雅信等编著《民法学说百年史》第61—62页。

[15]译引自:同上论文。

[16]关于鸠山博士的业绩参见上书论文,关于末弘博士的业绩,参见:末弘严太郎《フランス法おける权利滥用》载于《法学志林》杂志第31卷第1—2号(1929年)。转引自同上论文。

[17]译引自同上论文(第63页)。

[18]参见:[日]《法学セミナ》第1号,第14页以下(1956年)。

篇7

关键词: 曹丕 《典论・论文》 文体观 导向意义

从东汉末年开始,人们越来越重视文章写作,而此时文体观念的兴起无疑是人们重视文章的最为核心、最为具体的表现。人们对文章的重视,也就是对文体的重视。由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特点,此时期的文体观呈现出明显的以文类文体与个体文体①相结合的体用一如的文体观结构。曹丕《典论・论文》[1]P82-84正是在这一思维之下、体现汉末曹魏时期文体观的重要论著。本文从汉末文体观形成的实用性背景入手探讨《典论・论文》由此而形成的文体观及其对魏晋六朝文体学著作的导向意义。

一、汉末文体观形成的实用性背景

东汉后期,由于人们对冗长枯燥经学倦怠与文学自身的发展,文章写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与喜爱。曹植说那时“人人自谓握灵蛇之珠,家家自谓抱荆山之玉也”[1]P159(曹植,《与杨德祖书》),曹植说得虽然夸张了点,却足以反映当时的士子尽一切之能事学习文章写作并力图使自己的文章所形成的个体文体是独树一帜的,颇有些疯狂的意味。如果仅凭文学自身的发展与人们的喜爱,人们对文体的追求不可能迅速地达到如此疯狂状态。我们不能够把人们喜爱文章的种种现象当成是其兴盛的原因,也不能够把此时期文章或文体的兴盛理想化地归之于“为艺术而艺术”[2]P59,中国是一个极为注重实用的国家,不实用的东西很难找到它生长的土壤。文体观念的兴起并逐渐繁荣正是与当时人们人才观念的变化的实用性根由相伴随的。在汉末曹魏之时,人们对人才的观念与选拔的标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汉代选拔人才施行察举制度,在经学观念占统治地位的汉代,考察德行、通于经术成为选拔人才最重要的考核内容。汉章帝曾下《四科取士诏》:“辟士四科:其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经明行修,能任博士;三曰明晓法律,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才任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照奸,勇足决断,才任三辅令。皆存孝悌清公之行。”[1]P35在人才选拔的四种标准中,德行居第一位,经术占第二位,根本没有能写文章这种才能的位置。人们虽然不免为美丽辞赋所吸引,甚至夸赞、陶醉,但是能文之士的地位始终不高,文辞只能作为修饰国家文政的边缘而存在,能文之士要么像司马相如一样做一个御用文人,要么像班固一样在东观修史书,做一个刀笔文吏,能文与通畅仕途之间没有什么联系;甚至,单纯的能文是如此的被人瞧不起,杨雄“自悔类倡”,身份低贱如此。到了东汉末年,情况发生了变化,由于朝廷腐败,政权为宦官外戚所把持,无德无能之人充斥朝廷,名不符实,旧有的以德行为人才选拔的标准被破坏,进而这种标准也受到人们的质疑:“以汉之广博,士民之众多,朝廷之清明,上下之修治,而官无直吏,位无良臣。此非今世之无贤也,乃贤者废锢而不得进达于圣主之朝尔……贡士者,非复依其质干,准其才行也,直虚造空美,扫地洞说。”[4]P151-152由察举制选上来的官吏,都是些无能之辈,旧有的标准受到怀疑,人们有必要思索新的选拔人才的标准;同时,在汉末军阀战乱之际,争取、获得人才是军阀壮大自己力量的重要策略,就算是旧有的标准没被破坏,德行高洁、通于经术的人果真能够在决定成败的战争中发挥作用么?如何选拔名副其实、真正有用的人才成为政治家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在这种需求之下,新的人才选拔标准应运而生,人们不再以德行为尺度,而是从人的实际本质、性情来判断这个人是否有才能、适合于承担什么职业。许劭《人物志・材理篇》:“质性平淡,思心玄微,能通自然,道理之家也。质性警彻,权略机捷,能理烦速,事理之家也。质性和平,能论礼教,辨其得失,义礼之家也。质性机解,推情原意,能适其变,情理之家也。”[5]P47人的本质与性情是可以通过外在的显现鉴察而出,比如通过外在体貌来鉴察:“骨植而柔者,谓之弘毅。弘毅也者,仁之质也。气清而朗者,谓之文理。文理者也,礼之本也。体端而实者,谓之贞固。贞固者也,信之基也。筋劲而精者,谓之勇敢。勇敢者也,义之决也。色平而畅者,谓之通微。通微也者,智之原也。”[5]P10(《九征篇》)而我们所要讨论的文章,正好是能够体现人物本质性情的重要指标之一。萧子显《文学传论》:“文章者,盖性情之风标,神明之律吕也。”[6]P907人们把性情与文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认为有什么样的性情就会写出什么样的文章,文章是性情的外在显现。曹丕《又与吴质书》说王粲:“仲宣续自善于辞赋,惜其体弱,不足起其文。”[1]P66认为王粲由于外在形体的弱质,不能够写出大气的文来。《世说新语・文学》记载潘岳评价夏侯湛所作《周诗》:“此非徒温雅,乃别见孝悌之性。”[7]P138潘岳从夏侯湛所作的诗看出他“孝悌”的性格层面来。建安七子去世后,曹丕非常伤心,常常看到七子之遗文就泪流而下:“间者历览诸子之文,对之^泪,既痛逝者,行自念也。”[1]P66正是因为文是人的性情的外在显现,所以见其文如见其人,曹丕见七子之遗文如同七子之在眼前,能不落泪?文与人完全统一为一体,文如其人。因为曹植文才出众,所以曹操曾三番几次地想立曹植为太子。当性情可以决定一个人是否有才的时候,当文章成为性情的重要外在显现的时候,文章就与才能、仕途有了无法割舍的关系②,于是,这才导致士子们疯狂地重视文章写作,即曹植所说的“人人自谓握灵蛇之珠,家家自谓抱荆山之玉也”,以至于南朝时达到“膏腴子弟,耻文不逮。终朝点缀,分夜”[8]P5的地步。所以,文章能够表现性情及其娱乐性质都只是士子们此时热衷文章写作的一个方面的原因,而更深层次的,则是此时由文章而表现的性情可以和才能、仕途联系在一起,实际性的用途极大刺激了文章写作、追求别致文体的。

二、《典论・论文》所展现的文体观

曹氏集团是由施行上述新的人才选拔标准的曹操为首的政治集团,在性情与才能紧密联系的观念下,曹氏集团文人经常诗赋宴饮,呈辞斗艺,以表现性情和才能。一方面,经常写作及以诗赋相斗,势必会形成人们以自己独特的写作特长、技巧和体貌为矜夸,同时对他人(包括古人)的写作特长、技巧及体貌有所认识乃至进行深入的玩味,也会对各种事类之文及诗赋的基本要求做到心中有数――以防止违反实用性的事类之文的基本事理意义或基本态度而招致别人的嘲笑。另一方面,既然不同的性情预示着不同的才能,所以文人们努力显示自己与众不同、独特的性情,在文章上也就努力追求与众不同的个体文体。这些,我们从曹丕的《典论・论文》中可以看到,曹丕对手下的能文之士进行了品评:“王粲长于辞赋,徐干时有齐气,然粲之匹也。如粲之《初征》、《登楼》、《槐赋》、《征思》,干之《玄猿》、《漏卮》、《圆扇》、《橘赋》,虽张、蔡不过也。然于他文,未能称是。琳、r之章表书记,今之隽也。应`和而不壮;刘桢壮而不密。孔融体气高妙,有过人者,然不能持论,理不胜辞,以至乎杂以嘲戏。及其所善,扬、班俦也。”这绝不是曹丕一时心血来潮的评论,这既是长时期与众文人逞词斗志的较量中大家心里对彼此的写作技能都有所估量的反映,又是人们试图在创作中形成自己独具一格的个体文体并试图对他人的个体文体进行把握的反映。《典论》现存残篇中有两条曹丕评论古人文章的记载:“或问屈原、相如之赋孰愈,曰:优游案衍,屈原之尚也;穷侈极妙,相如之长也。然原据托譬喻,其意周旋,绰有余度矣。长卿、子云,意未能及已。”“余观贾谊《过秦论》,发周秦之得失,通古今之制义,洽以三代之风,润以圣人之化,斯可谓作者矣。”这正是曹丕那一时代的人为形成自己的个体文体而学习、研讨古人文体的表现。在这种坏境下,人们的注意力极大地转移到了“文”上,于是,实用性的事类之文和表现性情的诗赋自然而然地就有必要被整合到“文”的层面上来:“夫文本同而末异,盖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诔尚实,诗赋欲丽。此四科之不同,故能之者偏也,惟通才能备其体。”他将事类之文和诗赋都整合到同一层面上来――以“科”称之。这不再像东汉桓范《事要论》中的《赞像》、《铭诔》、《序作》那样为批判现实而写,也不再像蔡邕的《独断》、《铭论》那样为明晰典章制度而写,更不像刘熙《释名》那样根本就没有给“文”划出一个独立区域的想法。《典论・论文》这一个“科”字,体现了事类之文与诗赋能够拥有一个独立的范畴区域的观念走向;每两种使用性质相近的“文”被划为一“科”,奏议用于君王,书论用于真理,铭诔用于生活,诗赋用于性情。

同时,他对每一科用一个字来表达对其体貌的基本纲程:“雅”、“理”、“实”、“丽”,类与貌的结合,初步显示了他对这些文类文体的认识,这不是曹丕个人的想法,而是在长期的创作中对经常创作的事类之文与诗赋形成的普遍的心理衡量――不离大纲之意;而且他认为在实际创作中想完全合乎这些文类文体的理想状态是很有难度的,“惟通才能备其体”。《典论・论文》对文类文体的认识是简单的,在当时只要行文时能够做到心中有数够用就行了,还没有更为细致的说明探究。其下又云:“文以气为主,气之清浊有体,不可力强而致。譬诸音乐,曲度虽均,节奏同检,至于引气不齐,巧拙有素,虽在父兄,不能以移子弟。”这正是对形成个体文体的重要因素“气”的阐释。由上所分析,《典论・论文》既讨论了各家的个体文体,又讨论了文类文体,体现了人们的视角已经正式转移到文体上来,使《典论・论文》成为第一部具有文体学意义的著作。

三、《典论・论文》的结构及其文体学导向意义

现在,我们再从文体观的角度重新审视《文选》中所录《典论・论文》的部分内容的结构,兹文不长,引如下(为了行文叙述方便,我们将这段文字分成若干小段并编上序号):

“夫文人相轻,自古而然。傅毅之于班固,伯仲之间耳,而固小之,与弟超书曰:‘武仲以能属文为兰台令史,下笔不能自休。’夫人善于自见,而文非一体,鲜能备善,是以各以所长,相轻所短。里语曰:‘家有弊帚,享之千金。’斯不自见之患也。今之文人,鲁国孔融文举、广陵陈琳孔璋、山阳王粲仲宣、北海徐干伟长、陈留阮r元瑜、汝南应`德、东平刘桢公干,斯七子者,于学无所遗,于辞无所假,咸以自骋骥J于千里,仰齐足而并驰,以此相服,亦良难矣。盖君子审己度人,故能免于斯累,乃作《论文》。(1)

王粲长于辞赋,徐干时有齐气,然粲之匹也。如粲之《初征》、《登楼》、《槐赋》、《征思》,干之《玄猿》、《漏厄》、《圆扇》、《橘赋》,虽张、蔡不过也。然于他文,未能称是。陈琳、阮r之章表书记,今之隽也。应`和而不壮,刘桢壮而不密。孔融体气高妙,有过人者,然不能持论,理不胜词,以至乎杂以嘲戏,及其时有俦也。常人贵远贱近,向声背实,又患于自见,谓己为贤。(2)

夫文本同而末异,盖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诔尚实,诗赋欲丽,此四科不同,故能之者偏也。唯通才能备其体。(3)

文以气为主,气之清浊有体,不可力强而致。譬诸音乐,曲度虽均,节奏同检,至于引气不齐,巧拙有素,虽在父兄,不能以移子弟。(4)

盖文章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年寿有时而尽,荣乐止乎其身,二者必至之常期,未若文章之无穷。是以古之作者,寄身于翰墨,见意于篇籍,不假良史之辞,不托飞驰之势,而声名自传于后。故西伯幽而演《易》,周旦显而制《礼》,不以隐约而弗务,不以康乐而加思。夫然,则古人贱尺璧而重寸阴,惧乎时之过已,而人多不强力,贫贱则慑于饥寒,富贵则流于逸乐,遂营目前之务,而遗千载之功。日月逝于上,体貌衰于下,忽然与万物迁化,斯志士之大痛也。融等已逝,唯干著论成一家言。”(5)

第(1)部分,叙述作《论文》的缘由。他感叹:“文非一体,鲜能备善。”文类文体众多,个人难以达到所有文类文体的理想状态,像建安七子那样能够做到各有所长,已经很不容易了,他感慨为文之难,于是作《论文》。第(2)部分,对建安七子的个体文体进行评述。“徐干时有齐气”、“应`和而不壮”、“刘桢壮而不密”、“孔融体气高妙”这几个是直接评论了这四个人的个体文体;“王粲长于辞赋”、“陈琳、阮r之章表书记”这两句是从二人所擅长的文类的角度去说的,但是曹丕绝不是在罗列文类,而是由二人最突出的文类去想见二人之文体的意思。(3)(4)两部分讲如何形成个体文体。(3)讲文类文体,这是本体论,只有掌握了所写文类的基本纲领(文类文体),才能保证创作朝着正确的方向走下去。(4)讲影响形成个体文体的重要因素――“气”,他认为个体文体与个人的先天之“气”(秉性、气格等)有直接关系,先天早已决定,不是后天可以强求的。也就是说,一个人有什么样的“气”,就已经注定了他的“文”能够呈现出什么样的文体来。“文”与“人”直接挂钩,甚至有合一的意味。(3)属于体的层面,(4)属于用的层面,(3)与(4)共同形成了体用一如的文体观结构。第(5)部分论述了各种文类所形成的文章总体的地位问题――“盖文章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

除了《文选》上的节录以外,严可均《全三国文》还有几条从《北堂书钞》和《艺文类聚》上辑来的语句:

“李尢字伯宗,年少有文章。贾逵荐尢有相如、杨雄之风,拜兰台令史,与刘珍等共撰《汉记》。(6)

议郎马融,以永兴中帝猎广成,融从。是时北州遭水潦、蝗虫,融撰《上林颂》以讽。”(7)

观此两条,每条颇有先述作家生平小传,后述作家所作文章名之意,这与晋代以来各种《文章志》的写法是颇为相似的。曹丕不是在写作家小传,也不是简单罗列作家作品,而是由作品想见其文体,体现了第(4)部分所说的“人”与“文”合一的观念。

综上所述,曹丕《典论・论文》显示了时人对个体文体的高度重视(开篇即谈),体现了时人对文类文体的把握,表达了对形成个体文体的重要因素“气”的理解,显现了对文体的体用一如结构的思维方式,提高了文章总体的地位,与经国大业相提并论,昭示中国古代文体学向深入、细致的横向发展的走向:既体现了人们研究文章本体(文类文体)的可能,又显现了人们展示个体文体的可能,以及二者兼之的的体用一如的文体理论走向的可能。从个体文体而言,此后文人争相追求文体个性,形成了“谢灵运体”、“吴均体”、“宫体”等名号,并出现了像钟嵘《诗品》那样以品评古今文人五言诗的个体文体的著作;从文类文体而言,此后不断有人为着写作的方便编纂文章总集,出现了像挚虞《文章流别集》和萧统《文选》那样的典范;从体用一如的文体理论来看,出现了像陆机《文赋》与刘勰《文心雕龙》那样将文类文体和如何形成个体文体融为一炉的文体学著作。曹丕《典论・论文》初呈乍现了古代文体学的各个方面的内容,魏晋以来的古代文体学正是沿着《典论・论文》的走向发展而完善,并在南朝达到繁盛阶段。

注释:

①文类文体与个体文体:现代文体学术语。陶东风在《文体演变及其文化意味》(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7)一书中解释这两个词语:文类文体是指“对某一文学类型(如诗歌)区别于其他文学类型(如小说)的文体特征的概括”,个体文体是指“对单个作品的文体特征的概括”。

②关于六朝文章与人才观念的关系,林童照《六朝人才观念与文学》(文津出版社有限公司,1995)中有详论。

参考文献:

[1]严可均辑.全三国文.商务印书馆,2006.后文中凡有再用曹丕《典论・论文》中之引文,不再另行作注.

[2]鲁迅.汉文学史纲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

[3]严可均辑.全后汉文.商务印书馆,2006.

[4]王符著.汪继培笺.潜夫论笺校正.中华书局,1985.

[5]许劭.人物志.上海三联书店,2007.

[6]萧子显.南齐书.中华书局,1972.

篇8

清末的法律制度

1) 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1, 中华法系解体

2, 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奠定的初步基础

3, 第一次全面系统的向国内介绍和传播先进的法律制度

4, 客观上有助于中国资产阶级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2) 钦定宪法大纲: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3) 十九信条:仍强调皇权,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暴露虚伪性

4) 咨议局和资政院:地方和中央的咨询机构

5) 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6) 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7) 大清商律草案——未正式颁行

8) 大清民律草案——为正式颁行

9) 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

10) 实行四级三审制度

11) 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的考试任用制度

12) 领事裁判权(被告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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