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0 16: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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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科是一门综合性的应用性学科,公共管理类课程主要包括公共管理学、公共政策学、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公共经济学、政治学、公共行政学、公共部门决策理论与方法等课程。公共管理是以政府组织为主体的公共组织,运用公共权力,整合社会资源,为实现公共利益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活动的总称。所以说公共管理是基于公共管理实践和管理经验所形成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技术;公共管理学科试图通过公共管理问题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尤其是对公共管理问题的实证研究,找到公共管理活动的普遍规律,来解决公共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因此公共管理强调以问题为导向。公共管理学的学科特性决定了只局限于知识传授、理论讲解“满堂灌”现象和单一的教学方法,以及理论脱离实际和缺乏科学的情景性、实战性、现场性等,不能胜任公共管理教学。公共管理的学科特性决定了公共管理类人才的培养必须坚持知识传授、价值引导和能力提升的“三位一体”的培养目标。通过对公共管理学科的特性分析,可以看出应用型二本院校公共管理学科的教学方法应该突破单一的课堂教学方法,逐步采用多元的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情景模拟法、专题讨论法等。
二、应用型二本院校公共管理学科案例教学法实施方法与步骤
案例教学是一种在教学实践中产生与发展起来的较为简单易行且实用的培训方法。案例教学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师生互动的开放式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1910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和法学院在教学活动中,逐步使用案例教学法。20世纪20年代初,哈佛大学商学院对案例教学的成功运用和实施,使其成为风靡全球的、被认为是代表未来教学方法、走向成功的教学模式。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管理学院在公共管理教学活动中,大力推广案例教学,60%的课程都用到了案例教学法,学生在两年时间里能学习100——140个案例。案例教学是教师通过案例的展示,组织学生通过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学习案例,通过分组讨论,总结等环节,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所以说案例教学不是简单的打比方,案例教学不是案例研究,案例教学不是做游戏、不是讲故事。在公共管理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运用实际的例子、案例材料帮助学生理解公共管理的相关概念、原理。在这个层次上运用案例教学,主要是通过案例材料加深同学们对公共管理概念、原理的理解。例如:(1)讲述什么是“协调”概念的举例(2)讲述什么是公共政策的举例(3)讲述什么是政策过程的举例。在这个层次上使用案例教学,不需要召开讨论或互动,不要交流。但是要求老师讲述的案例必须与公共管理的概念、原理相一致;老师必须有丰富的实践素材,而且能够将实践素材与所讲述的概念、原理有机融合。第二个层次是理论运用的层次,即将知识转化为能力的层次上运用案例教学。在这个层次上的案例教学,就需要组织学生开展讨论或争论,需要模拟场景和区分角色,需要形成反复的互动与交流。在这个层次上进行案例教学的步骤是:案例选择与明确教学目标、预习分发和熟悉案例材料、分组和动员、小组讨论、讨论汇报、小结。因此在这个层次上的案例教学需要时间长、耗费时间多、不一定是全员参与,还有大量的观摩者、案例具有模糊性,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会产生一定偏差。这就需要教师处理好教学内容与教学时间的安排问题,参与案例讨论者与观摩者——上课人数多于所需案例讨论参与者的关系问题。
三、应用型二本院校公共管理学科案例教学的价值和意义
公共管理类课程案例教学对于培养学生职业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建立理论与实践的纽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在应用型二本院校的教学中,讲授法教学占很大比重,部分老师在课堂教学中,采用“填鸭式”的教学方法,主要以理论讲解为主,学生主要学习理论知识,对知识的应用能力不强,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机会很少,学生被动的接受知识。但案例教学主要是应用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公共管理问题,所以说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在案例讨论中,能够激发学生对知识探究的热情,提出关于案例问题的具有个人独特见解的解决对策。所以说案例教学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学习创造力。
(二)有利于逐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主要目的是解决公共管理中的实际案例,案例教学主要通过分组动员、小组讨论,讨论汇报、小结等环节,主要锻炼了学生的沟通能力、交流能力以及语言表达能力,同时也不断提高了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了学生应用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公共管理问题,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内化为对知识的体会。案例教学为学生提供了公共管理的模拟情境,训练学生能够在课堂短时间的学习中,在信息不充分的条件下,靠批评性思维技巧和能力来提出自己的观点。所以说案例教学对学生专业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的价值。
(三)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学生在公共管理活动中的管理能力
管理能力是公共管理类专业学生必须具备的专业能力,而实际管理能力的培养仅靠课堂理论传授是不能实现的,而公共管理类课程案例教学为大学生提供了丰富的、真实的公共管理实例,在案例教学中,通过对案例的学习、分析和案例中设置问题的解决,培养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同时学习了如何应用公用管理的原理解决案例中的公共管理问题,即如何通过组织、沟通、协调、激励来完成管理的目标,如何配置人力资源,最大限度的调动组织员工的积极性等。
四、应用型二本院校公共管理学科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
由于大部分在应用型二本院校,传统教学方式占很大的比重,案例教学没有被大面积推广,所以说案例教学在应用型二本院校的有效应用还存在一定的障碍。
(一)适合应用性二本院校教学的高质量的案例素材较少
由于我国公共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大部分教材都是翻译或引进国外的比较有声誉的教材。所以在大多数案例素材都来自国外发生的事件以及以此事件为基础所形成的案例。由于过别的差异、国情及文化传统不同,所以大学生很难从国外的案例来明白其中的道理,也很难进行角色模拟,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对策也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由此可见我国缺乏高质量的本土化案例素材,严重制约了应用型二本院校公共管理案例教学的推广。
(二)典型案例陈旧,缺乏实效性
在公共管理案例教学中,我国的大部分教学案例较为陈旧,如在公共政策学中,课本上的教学案例较为陈旧,部分案例都是十年前发生的真实事件。国内出版的公共政策方面的案例选编,大都缺乏一定的实效性,部分案例比价陈旧,篇幅过长,针对性不强,没有充分考虑到所用案例与学习者之间的相关度。部分案例情节和知识背景过于复杂,涉及知识点较多,由于学习者知识储备不足,面对案例无处下手,逐步对案例及案例教学丧失兴趣,因此不能真正达到案例教学的效果。
(三)部分教师长期热衷于讲授式教学,不胜任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对老师的要求较高,老师课前要认真备课,选择、编写符合教学内容的案例,又要制作相关的案例视频或动漫。在课堂教学中,教师既要组织课堂教学,又要对案例进行分析,对各小组的回答进行较为准确的点评,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在应用型二本院校,大部分公共管理学科的老师比较重视讲授式教学方法,从事案例教学的能力不强。对案例的分析、讲解不到位,驾驭课堂的能力不强,影响到案例教学的实际效果。
五、提高应用型二本院校公共管理学科案例教学效果的措施
(一)尊重公共管理学科特征,树立案例教学的理念
按照公共管理学科教育的经验和惯例,以问题和案例为基本导向,展开课堂讲授、研讨、模拟训练、案例分析以及社会实习,构成了其教育和培养方式的基本特色。由于公共管理学科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应用性,要使大学生更好的掌握公共管理知识,增强知识的应用能力和专业技能,应用性二本院校老师首先应该遵循公共管理的学科特征和学科本身的规律,树立案例教学理念,重视案例教学的作用,不断进行案例研究,不断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
(二)建设应用型二本院校公共管理教学案例库
美国大学非常重视案例教学和案例教学库的建设,如哈佛大学的肯尼迪政府学院就搜集了1300多个教学案例,供学生在学习期间使用。要建立案例库和数据库,作为高校老师,首先要处理好高校与地方政府组织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的关系,获得更多的关于政府公共管理的第一手资料,为编写高质量的案例提供丰富的素材;其次要把有丰富案例教学经验的老师组织起来,成立案例编写组,专门负责公共管理教学的案例编写工作;最后应该借鉴国外一些比较典型、符合应用型二本院校实际教学需要的公共管理的案例,组织专门老师负责编写、整理公共管理教学案例,制作影像资料或视频资料。
(三)加大应用型二本院校师资培训力度,逐步推动教师队伍转型
要想逐步扩大案例教学在应用型二本院校教学中的比重,提高案例教学的质量,最关键的因素是教师。案例教学模式要求教师思考如何将学生培养成适应职业和公共生活的需要的职业人。教师在这种模式下更可能是一个导演、主持人、编剧、评论家,甚至制片人或者好观众。因此首先应使教师逐步转变教学理念,重视案例教学在学生能力提升和素质形成方面的要作用。教师应逐步改变传统的教学思维方式,在课堂教学中大量使用案例教学。要想进一步提高案例教学的质量,应该加大师资培训的力度,鼓励应用型二本院校老师到国内重点高校学习、进修、参加学术研讨会,不断提高案例教学的水平。如果条件允许,积极鼓励教师到国外学习,研究案例教学。
(四)配备案例教学设施,实现小班上课,营造良好的案例教学氛围
所谓行为安全其实质是一种安全管理途径的创新。它的根本是行为科学,并且和安全管理学科以及心理学科密切相关。这种理论旨在对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研究和讨论,对工作人员进行监测和统计,然后进行研究。通过对这些不安全的行为进行多次的监测和反复修改,从而加深工作人员的安全观念,养成正确的安全行为,创造出一个安全而又温馨的工作环境。
之所以能够对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相应的管制,是因为他们的行为是可以利用某些方法进行测量和监测的。这种行为安全管理能够使工作人员的观念和习惯发生质的变化,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安全。
2.行为安全管理的益处
2.1行为安全管理是科学的管理方法
所谓的行为安全理论就是利用恰当的、有规律的科学方法,对目标行为进行相应的指导,最后逐步形成一种固定的规范。这种安全理论既可以及时的矫正工作人员遭工作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又能够将整个工作组的安全水准上升到更高的层次,让工作人员都能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因此,只要能将行为安全理论付诸于实践就可以大大减少危险行为发生的概率。
2.2工作人员应主动配合行为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尤为重视工作人员的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可以通过配合一些安全方面的举动来增强自身对工作负责的态度,这也能侧面反映出一个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能力和水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现有的行为与管理需求相违背或者完全不符,这个时候就需要利用相应的安全管理行为来防止这些危险行为出现。煤矿事故之所以仍在不断出现,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那就是煤矿的工作人员由于长期的重复性工作产生了懈怠,认为自己完全能够胜任这项简单的工作,所以导致他们在安全方面不够重视。但是,倘若害怕煤矿工作带来的危险,那反而也会引起一些危险的事件。因此,必须将煤矿的安全工作做到实处,让煤矿工作者都能正确看待自己的工作,无畏无惧,这样才能将危险行为扼杀在摇篮之中。通过行为安全理论,指导煤矿工作者进行安全的工作,增强自身行为安全。
2.3行为安全理论即重视危险行为的预防,又关注安全行为的延续性
煤矿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所体现出来的某些细微动作就是行为安全理论需要研究的重点。行为安全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方面是对危险行为的监测和预防,另一方面是保证安全行为的延续性,而这两方面的行为都能够通过工作者平常的行为表现看出。一个煤矿工作者对安全行为的观念和自身的安全价值体系会随着个体的举动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此外,行为本身就具有相应的影响能力,会对整个煤矿工作大环境起到一定意义上的作用。
3.煤矿安全管理中行为安全管理的应用
3.1行为安全管理的前期准备过程
首先,需要形成一个小组,专门负责行为安全管理。整个小组成员主要包括一些基层生产班级的组长和普通的工作者。由煤矿矿长做统帅,主要负责部门包括队长、安监站站长、副煤矿矿长。整个领导小组的工作包括监督定制行为安全管理流程,对管理流程进行监督和维护,采集相关的监测数据,通过数学分析手段,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形成最终的报告汇总。
成立的管理小组需要定期的进行相应的训练,讨论商议并且评审在安全行为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3.2行为安全管理的安全监测过程
要减少煤矿工作者的危险行为产生的次数,就必须首先明确他们的安全行为,通过绘制日常行为安全监测表来记录工作者每天的行为。监测表需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场地设施的使用情况、安全防护设施、整体的工作氛围、处在的地理位置等,记录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可弄虚作假,要与实际相对应,这样才能制定出检测说明书。
3.3行为安全管理保障体制的建立
煤矿行业的行为安全管理必须进行统一化的管理,这样才能保证整个管理阶段的延续性和持续发展。对于煤矿工作的每一个小的方面都要进行深入地研究,这样才能形成一套安全可靠的管理保障体制。最重要的一个制度是监督制度,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危险行为的发生,减少违规行为的数量。随着安全管理体制的不断完整,我们必须要考虑建起相应的考察制度,用以鼓励表现优异的煤矿工作者,同时对于工作者的行为进行管理和控制,促使工作者行为的良性转化。
4.结论
中国是将煤炭作为主体能源的重要煤矿产出国家,煤炭在中国一次性能源消费及生产比重中占据着较大比例。近年来,中国在能源供应体系的建立健全方面投入了很大力度,同时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基本方略,旨在有效缓解能源紧缺问题。煤炭工业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切实保证国民经济稳定长远发展、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就应积极发展煤炭行业。作为一项基础产业,煤炭工业开采资源的环境相当恶劣,相关设施设备工作场所比较艰苦,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存在较大风险,因此,安全生产任重而道远。现阶段,由各种人为原因引起的煤矿安全事故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虽然中国煤炭产量在世界煤炭产量中占据着很大比例,然而相比于其它煤炭出产国家,中国相应的事故死亡人数也相当多。近年来,中国在煤炭生产方面投入了巨大人力物力,监督和管理力度不断加强,安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很大缓解,然而相比于发达国家,中国煤炭安全问题依旧比较突出,由瓦斯爆炸、透水事故、火灾事故及炸药燃烧事造成的死亡人数不断增加,不仅对中国煤炭行业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还对国家良好形象的树立造成了阻碍,不利于和谐、文明社会的构建。
2行为安全理论的概念
行为安全理论以行为分析理论为基础,是将各种学科进行综合而形成的一种安全管理方法,它主要通过各种监测、观察等有效手段对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分析和研究,通过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使人们树立并增强安全意识,形成优良的安全习惯,为煤矿生产工作营造出良好的安全氛围,加强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和相互协作,切实促进安全水平提升。一般情况下,由于人的行为具有可测量性及可观察性的特征,因此,通过特定措施可对人的行为进行综合有效的管理。行为安全理论以使人形成安全的思维模式、行为和习惯为主要目的,能减少或从根本上杜绝不安全行为的重复发生,能在人产生某种行为的原因及后果之间建立紧密联系,即ABC行为。
3行为安全管理的意义
3.1行为安全管理是一种管理方式
行为安全理论的管理方法具有合理有序及科学规律的特征,能对预期行为进行有效引导、规范及固化,可有效促进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工作人员正确安全行为习惯的形成。它能及时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还能加强对整体组织的管理和控制,从而有效促进平均安全水平提高。因此,就安全层面来说,要减少或杜绝冒险行为产生,就要对行为安全理论进行深入研究,以全面掌握并运用其实施手段。
3.2行为安全管理更加注重员工的积极参与
通过增强职工的责任感,可以对安全行为进行有效控制,对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有着重要积极意义。行为同管理要求及发展目标产生矛盾和冲突时,行为安全管理的应用能及时防范及制止不安全行为。此外,由于安全意识缺乏和侥幸心理存在,煤矿职工往往在操作规程方面不严谨、不严格、不规范,极易给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巨大隐患。一旦恐惧感缺乏,就很难对不安全行为进行预测和监控。行为安全理论的应用能对职工行为进行科学有效的引导,进而促进行为安全性的提升。
4煤矿安全管理中行为安全理论的运用
4.1前期准备阶段
建立分工明确、合理的行为安全管理小组,由矿长对小组进行统一领导,由队长和站长开展安全主管工作,由组长和职工进行行为安全管理工作。行为安全管理小组可通过制定、维护及管理行为安全管理程序来有效监督行为安全的具体实施状况,系统分析整理相关数据及信息,向有关部门提交统计报告。在日常煤矿安全管理过程中,要通过培训和教育加强行为安全管理小组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使其更加了解并全面掌握安全管理工作基本流程,以更加及时、高效地处理安全问题并进行科学客观评估,不断改进安全行为,营造优良安全行为环境,通过安全价值的树立有效约束安全行为,促进煤矿职工自豪感的形成和安全观的增强,以有效加强行为管理。
4.2安全观察阶段
a)要明确煤矿职工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不安全行为的发生,就要科学合理地制定行为安全观察表,通过对具有较高可度量性、可控性及可观察性的工作环境、设施设备及职工心理素质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为观察流程说明书的设计奠定坚实基础;b)要积极贯彻落实相关传达工作。开展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班长及组长要积极定期开展学习交流会议,向基层职工传达行为安全管理细则,不断加深职工对有关实施方法的了解和掌握。因此,对于行为观察员而言,要积极进行职业培训,对一线职工的安全行为有着更加深入、全面的了解;c)要及时有序地整理、分析及保存有关观察资料和数据,可通过电子化管理方式对观察表进行储存。
4.3建立保障机制
由于煤矿行为安全管理的管理过程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的特征,因此,系统化管理必然必不可少,行为安全管理保障机制的建立健全有着重要意义。要有效调动煤矿职工的工作热情,促进其主动性及安全性的发挥,使其对自身行为进行有力约束,就要不断完善并贯彻落实行为安全管理和监督制度,减少甚至杜绝不安全及违章行为的发生。此外,还要积极建立健全考核体系,通过运用激励机制有效激励员工,及时改造及控制职工行为。
5结语
本文首先介绍了网络与网站安全的隐患,其中包括常见的网络安全隐患和网站自身经常出现的安全隐患,之后作者从简要介绍了网络安全的防御问题,并详细介绍了网站自身的安全防御。
关键字:网站安全性管理
Abstract
Thisarticlefirstintroducedthenetworkandthewebsitesecurityhiddendanger,thesecurityhiddendangerwhichappearsfrequentlyincludingthecommonnetworksecurityhiddendangerandwebsiteitself,afterwardstheauthorbrieflyintroducedthenetworksecuritydefense,andintroducedwebsiteownsafedefenseindetail.
一、前言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工作越来越依赖互联网上的信息和信息获取,但是人们却时刻被信息网络的安全隐患所困扰,越来越多的人也开始了关于网络、网站的安全性管理研究。
网站安全是指对网站进行管理和控制,并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从而确保在一个网站环境里信息数据的机密化、完整性及可使用性受到有效的保护。网站安全的主要目标就是要稳妥地确保经由网站传达的信息总能够在到达目的地时没有任何增加、改变、丢失或被他人非法读取。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保证网站系统软件、数据库系统其有一定的安全保护功能,并保证网站部件如终端、数据链路等的功能不变而且仅仅是那些被授权的人们可以访问。
网站安全目前已发展成为一个跨学科的综合性学科,它包括通信技术、网站技术、计算机软件、硬件设计技术、密码学、网站安全与计算机安全技术等,网站安全是在攻击与防范这一对矛盾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新的攻击导致必须研究新的防护措施,新的防护措施又招致攻击者新的攻击,如此循环反复,网站安全技术也就在双方的争斗中逐步完善发展起来。
二、网络与网站安全隐患概述
目前影响网站安全的问题主要来自于网络的不安全性,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讲,网站的安全漏洞其实也就是网络的安全漏洞,其漏洞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自然因素:
1.1软件漏洞
任何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都不能是百分之百的无缺陷和无漏洞的,而这些缺陷和漏洞恰恰是非法用户、黑客进行窃取机密信息和破坏信息的首选途径。针对固有的安全漏洞进行攻击,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1.1、协议漏洞。例如,IMAP和POP3协议一定要在Unix根目录下运行,攻击者利用这一漏洞攻击IMAP破坏系统的根目录,从而获得超级用户的特权。
1.1.2、缓冲区溢出。很多系统在不检查程序与缓冲区之间变化的情况下,就接受任何长度的数据输入,把溢出部分放在堆栈内,系统仍照常执行命令。攻击者就利用这一漏洞发送超出缓冲区所能处理的长度的指令,来造成系统不稳定状态。
1.1.3、口令攻击。例如,Unix系统软件通常把加密的口令保存在一个文件中,而该文件可通过拷贝或口令破译方法受到入侵。因此,任何不及时更新的系统,都是容易被攻击的。
1.2病毒攻击
计算机病毒一般分为四类:①文件型病毒(FileViruses);②引导型病毒(SystemorBootSectorVirus);③链式病毒(SYSTEMorCLUSTERVirus);④宏病毒(MacroVirus)。计算机病毒的主要危害有:对计算机数据信息的直接破坏作用,给用户造成重大损失:占用系统资源并影响运行速度:产生其他不可预见的危害:给用户造成严重的心理压力。
计算机病毒疫情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以网络为主要传播途径。呈现以下显著特点:①网络病毒占据主要地位;②病毒向多元化、混合化发展;③利用漏洞的病毒越来越多。
2、人为因素:
2.1操作失误
操作员安全配置不当造成的安全漏洞,用户安全意识不强.用户口令选择不慎.用户将自己的帐号随意转借他人或与别人共享等都会对网络安全带来威胁。这种情况在企业计算机网络使用初期较常见,随着网络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对使用人员的培训,此种情况逐渐减少.对网络安全己不构成主要威胁。
2.2恶意攻击
这是计算机网络所面临的最大威胁,敌手的攻击和计算机犯罪就属于这一类。此类攻击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主动攻击,它以各种方式有选择地破坏信息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另一类是被动攻击,它是在不影响网络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进行截获、窃取、破译以获得重要机密信急。
当然作为本文最讨论的网站安全,它也有它自身的安全隐患存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3.用户输入验证不全面
在网站编程中,对于用户和用户的输入,都必须抱怀疑态度,不能完全信任。所以,对于用户的输入,不能简单的直接采用,而必须经过严格验证,确定用户的输入是否符合输入规则才可以录入数据库。用户输入验证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输入信息长度验证。程序员往往认为一般用户不会故意将输入过分拉长,不进行输入验证可能没有危害。但如果用户输入的信息达到几个兆,而程序又没有验证长度的话,可以使程序验证出错或变量占用大量内存,出现内存溢出,致使服务器服务停止甚至关机。
(2)输入信息敏感字符检查。在设计程序的时候,程序员可能都会关注javascript的一些敏感字符,如在设计留言版的时候,会将“<”等符号的信息过滤,以免用户留下页面炸弹。但还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一是留言版内容信息的过滤。二是用户名信息的过滤。程序设计中,对用户名的验证往往只是验证长度,没有验证javascript或者HTML的标记,这样就容易形成漏洞。三是Email信息的验证,Email信息往往也只验证是否含有“@”符号,其他没有限制,这容易形成两个漏洞:输入信息过长的内存溢出漏洞;含有javascript等字符信息,造成显示用户Email的时候形成页面炸弹等。四是搜索信息的验证。尽管搜索信息不会直接保存到网站服务器,但是,搜索信息却与数据库或者服务器所有文件密切相关,如果搜索信息有问题,很容易就会暴露一些本来不应该暴露的数据库信息或者文件信息。如果用户对程序比较了解,可设计一些很特别的搜索信息,检索他不应该检索的数据库表,例如用户账号密码表等。因此,一般要验证一些常见的用于数据库操作的语句,例如搜索信息是否含有“Select”等,这样来限制用户输入,避免信息的泄露。
4.页面行为方式缺乏逻辑
在网站中注册新用户的时候,一般会首先要求用户输入自己需要注册的账号信息,验证该账号是否已经存在,确保用户的单一性。如果用户的注册信息通过了“存在该账号”的检测,在编程的时候就认为这个账号一定不存在,可以注册,在注册页面中直接使用“nsertInto”语句将注册信息插入用户数据库。上述的问题是:将注册信息插入数据库之前,并没有再一次检查这个用户是否存在,而是信任前一个检测页面传来的账号信息。由于可以阅读和保存HTML文件的源代码,如果用户将注册通过的页面保存并且将上面的账号信息修改为一个已经存在的账号,由于程序认为该账号已经通过检测,直接将该账号插入数据库,原来拥有该账号的用户信息就被修改,造成用户信息流失、出错等情况的发生。如果这个账号刚好是一个管理员账号,结果将是很难预料的。
使用以上错误方式编程的程序员很多,随便在网上找就可以找到很多这种方式编程的源代码和已经采用的程序。在电子商务初期,一些电子商务网站的程序中,存在着用户可以随意定义自己购买商品的价格这样的漏洞,也就是由页面行为方式缺乏逻辑造成的。
当然,网站安全还包括比如服务器攻击、病毒攻击等方面,但这些方面基本都属于上文中介绍过的网络安全问题,另外由于篇幅问题许多细节问题也不在此累赘了。
三、网站安全管理策略探讨
1.网络安全的管理
1.1使用防火墙
防火墙作为使用最多,效率最高的网络安全产品自然有它自身的优势,所以防火墙在整个网络安全中的地位将是无可替代的。
1.2与因特网接入处增设网络入侵检测系统
入侵检测系统(IDS即IntrusionDetectSystem)是实时网络违规自动识别和响应系统,它位于有敏感数据需要保护的网络上或网络上任何有风险存在的地方,通过实时截获网络数据流,能够识别、记录入侵或破坏性代码流,寻找网络违规模式和未授权的网络访问,一经发现入侵检测系统根据系统安全策略做出反应,包括实时报警、自动阻断通信连接或执行用户自定义安全策略等。
1.3病毒防御
选购杀毒软件,必须考虑产品的采购成本、应用(管理、维护)成本,以及将来企业或网络规模变化后,软件能否实现平滑过渡等问题。只有明确需求,重视产品的应用和管理,把网络防病毒纳入到信息安全防范体系之中进行综合防范,才能有效提升企业的信息安全水平。单纯防病毒,并不是企业的最终目标。
当然,对于网络安全的防御目前比较成熟的技术相当多,我们只有认准适合自己的技术,并采用多种技术相互结合才能达到相应的目的,由于篇幅有限对于其他诸如身份认证、数字签名等技术的介绍就不在此累赘了。
2.网站自身的安全管理
2.1网站服务器的安全管理
网站服务器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包‘括网站服务器的内容更新、日志文件的审计、安装一些新的工具和软件、更改服务器配置、对服务器进行安全检查等。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从网络结构设计上解决安全问题
安装一个功能强大的防火墙可以有效防御外界对Web服务器的攻击,还可通过安装非法人侵监测系统,提升防火墙的性能,达到监控网络、执行立即拦截动作以及分析过滤封包和内容的动作,当有入侵者攻击时可以立刻有效终止服务。同时应限制非法用户对网络的访问,规定具有特定IP地址的客户机对本地网络服务器的访问权限,以防止从外界对网络服务器配置的非法修改。
②定期对网站服务器进行安全检查
由于网站服务器是对外开放的,容易受到病毒的攻击,所以应为服务器建立例行安全审核机制,利用漏洞扫描工具和IDS工具,加大对服务器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另外,随着新漏洞的出现,我们要及时为服务器安装各类新漏洞的补丁程序,从而避免服务器受到攻击和出现其他异常情况。
③定期进行必要的数据备份
对服务器上的数据定期进行备份是很重要的。网站的核心是数据,数据一旦遭到破坏,后果不堪设想。除了设置相应权限外,应建立一个正式的备份方案,而且随着网站的更新,备份方案也需要不断地调整。
2.2数据库安全管理
数据库的安全性是指保护数据库以防止不合法的使用所造成的数据泄密和破坏。为了保证业务应用系统后台数据库的安全性,采用基于Client/Server模式访问后台数据库,为不同的应用建立不同的服务进程和进程用户标识,后台数据库系统以服务器进程的用户标识作为访问主体的标识,以确定其访问权限。我们通过如下方法和技术来实现后台数据库的访问
控制。
①访问矩阵
访问矩阵就是以矩阵的方式来规定不同主体(用户或用户进程)对于不同数据对象所允许执行的操作权限,并且控制各主体只能存取自己有权存取的数据。它以主体标行,访问对象标列,访问类型为矩阵元素的矩阵。Informix提供了二级权限:数据库权限和表权限,并且能为表中的特定字段授予Select和Update权限。因此,我们在访问矩阵中定义了精细到字段级的数据访问控制。
②视图的使用
通过视图可以指定用户使用数据的范围,将用户限定在表中的特定字段或表中的特定记录,并且视图和基础表一样也可以作为授权的单位。针对不同用户的视图,在授权给一用户的视图中不包括那些不允许访问的机密数据,从而提高了系统的安全性。
③数据验证码DAC
对后台数据库中的一些关键性数据表,在表中设置数据验证码DAC字段,它是由银行密钥和有关的关键性字段值生成。不同记录的DAC字段值也不相同。如果用户非法修改了数据库中的数据,则DAC效验将出错,从而提高了数据的安全性。
2.3编码中的安全管理
防止恶意代码注入
①验证输入,使攻击者无法注入脚本代码或使缓冲区溢出
②对所有包含输入的输出进行编码。这可防止客户端浏将潜在的恶意脚本标记作为代码进行转换。
③使用接受参数的存储过程,防止数据库将恶意SQL输为可执行语句进行处理。同时使用特权最低的进程帐户和模拟帐户。在攻击者企图应用程序的安全上下文执行代码时,可缓解风险并减少损害。
防止会话劫持:
①分隔个性化cookie和身份验证cookie。
②仅通过HTTPS连接传递身份验证cookie。
③不传递在查询字符串中代表已通过身份验证的用户标识符。
最为一名网络或者网站管理员,有责任同时也有义务做好网站的维护与管理,这就需要我们管理人员时刻保持虚心学习的心态,时刻关注新的管理技术与安全防御技术。对于已经出现的安全问题应该用最快、最有效的方法加以解决,对于目前还未出现的安全问题要有预见性,这才是一名优秀的网络管理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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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沈昌样.网络安全与信息战.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01.
无论从法学教育目标的改革,还是从人类认识事物的一般规律来看,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人类的认识习惯总是遵从先关注现象,然后分析本质,案例恰恰给了学生认识的场景,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从中找出内在的法律关系,举一反三,从而形成对法律关系稳定性的掌握。我们的法学教育改革也将侧重点放在了法律职业教育的培养,也就是说要培养一大批能在实践中应用法律的人才。而法律实践就是不断的处理大量的实际案件的过程,因此,通过案例分析,掌握内在规律性有助于解决现实问题。当然,案例教学法的广泛应用,对学生学习法学也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学习。传统的教学方法中,教师是主体,普遍采用的教学方法是填鸭式,学生是被动地接受,学生学习没有积极性,学习效率不高。随着现代教育理念的不断深入,教师开始关注教育模式与方法,也不断地研究如何发挥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教师在教学中主要起导向作用。此时如果选择一些与学生生活实际密切相关的案例,让学生自己进行分析,学生会有相当高的学习热情,教师与学生的良性互动才会有机展开。变重理论为重实践。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将刑法教学的侧重点放在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典型案例,给学生提供了实践的机会,通过在对案例分析的过程中,不断将所学理论知识与实践对接,全面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变一言堂为互动式学习。如果今天的刑法学教师仍然坚持一言堂式的教学模式,仍然是在给学生将纯粹的理论,学生会感到非常的枯燥乏味。但如果我们讲案例教学应用于课堂,通过学生之间以及学生与老师之间的讨论,将抽象的理论通过浅显的案例来呈现,整个教学过程会比较生动,学生更容易接受。变静态为动态学习过程。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要求教师不仅要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还需熟练准确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要做大量有组织、有准备的工作,能将理论与实践进行融合与贯通。与此同时,教师要对学生中可能出现的讨论结果有一定的预判,并做到心中有数,这就要求教师不断提升自己的教学与科研水平。变低效为高校的保障。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呈现出低效状态,教学效果不明显。通过将案例引入课堂,并不时向学生提出问题,引导学生跟紧教师,跟紧讨论的节奏,通过学生自己的分析回答,能在较短时间内到达教学效果的最大化,并能检验教学的效果。
2案例教学法的应用现状及常见误区
尽管案例教学法对于刑法教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也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将其引入中国,我们很多刑法学教师都会在课堂上应用这种教学方法,但是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案例教学法的重要性和功能性被忽视甚至是被误解了,所以在实践教学中出现了比较常见的误区。
2.1把案例教学法当成了理论知识的解释说明
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由于受传统教学模式和教学理念的影响,大部分教师都保有这样的想法,案例就是对理论知识的解释说明,就是对理论知识的应用,将案例当做传授理论知识的一个过程,这种想法是片面的,它忽视了案例教学法的重要功能———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强调教师或学生要提前准备案例,在课堂上讨论分析,引导学生学会思考,变被动接受知识为主动探究,从而大大提高学生对知识的应用能力。
2.2抛开教材,将案例当做教材
我们在实践中总是会出现矫枉过正的现象,前面的教师不重视案例教学法,而又有部分教师将案例的功能扩大化,抛开了教材的内容,课讲得很吸引学生,但学生不能从中学到相应的理论知识。教材是教学的基础,我们都知道讲课必须以教材为基本框架,所以案例的选择也要紧紧围绕教材来进行,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案例都适合用来进行案例教学的,比如刑法学总论的很多内容、刑法的基本原则等用案例教学是很难说清楚的,如果机械地将这种教学方法进行应用,起不到应有的教学效果,反而会增加学生学习的难度。再有就是案例选择既要与知识点密切相关,又要与学生的实际接受能力相对应。因此,教师应避免单纯追求案例选择上的新奇,试图通过新奇的案例吸引学生的眼球而忽视教学实际本身所追求的价值,则背离了案例教学法应用的初衷和目标。
2.3将案例教学法当做唯一教学方法
每种教学方法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对教学方法的选择,不能简单地看做非此即彼,要懂得发现各种教学方法的相互关联性。案例教学法的优点不言而喻,能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表达等能力,有助于学生增长实践应用能力,但它并不能代替课堂教授法。因为,学生对案例的分析与讨论,是以学生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为前提,没有理论,案例讨论也无法深入。但是案例教学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它欠缺系统性、体系性,这就要求教师在刑法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内容的不同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
3如何提升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成效
3.1选择适合教学的案例
案例的选择对案例教学法来说至关重要,如何选择适合教学的案例,我想遵从以下标准,我们就能选出合适的案例。
3.1.1案例选择要有针对性
在选择案例时,要结合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需要,最好能用来解决教学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通过学生讨论学习案例,加深对课程重点和难点的理解,并学会分析案例的方法和过程。因此,案例的选择所涉及的知识点不能过于松散,针对性要强。
3.1.2案例选择要典型
刑法教学过程中,案例的选择应确保典型性,能突出反映相关的法律关系,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学生能清晰的掌握其中蕴含的理论知识和法律原理。当然在案例选择的过程中我们也要注意的是,案例的典型性在于案情与法律原理内在的关联性,而不是案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否则我们的案例教学会适得其反。
3.1.3案例选择要保持新颖性
也就是说我们在选取教学案例时,要具有时代感,能反映出当代社会的法律现象,只有这样才能紧跟形势,才能吸引学生,从而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如果我们选择的案例都是过时的,学生根本不了解,分析完了也不能解决实际问题,那么我们的教学也就失去了意义。
3.1.4案例选择要与学生能力相适应
这就要求我们在选择案例时,确保案情简洁,难度要适中。如果案情过于复杂,难度又高,学生现有的知识水平不能理解,则学生就无法入手,颇有老虎吃天无处下口之感。如果案情过于简单,学生一眼就能洞穿答案,则同样引不起学生的学习兴趣。
3.1.5案例的选择应能启发学生思考
案例的选择要能启发学生不断深入思考,这就要求案例本身应有一定的拓展空间,既能进行有效分析,又保持一定的疑难度,为学生留下讨论学习的空间。比如,对于安乐死相关案例的分析,从而对帮助自杀行为的定性留下讨论问题。
3.2多途径、宽领域的案例教学模式的构建
案例教学法虽然是众多教学方法中的一种,但如何达到这种教学方法的功效,则需要我们不断的考虑与探索多种教学模式。3.2.1创新课题案例教学方式对于案例教学,除了课堂讲解案例,我们还可以采取组织学生分组讨论,进行小组对抗,利用多媒体技术进行感官刺激,利用模拟法庭的模式让学生学会站在不同的立场考虑案件本身,学会换角度考虑问题,我们甚至可以考虑让学生扮演案件中的不同角色来深刻体会案件中的法律知识的关联性。只有不断地创新教学方式,才能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
3.2.2不局限于自有教师,也要将眼光放在校外
我们可以有目的、有针对性地选择请相关的法律专家来学校做法律前沿报告,提升学生专业方面的时代感,与此同时,我们也要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利用课外时间来学校为学生做典型案例解析,将审判的整个过程完整展现在学生面前,点出审判过程用到的法律原理,这样学生的学习更具实效。
3.2.3不局限课堂教学,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
将学生从课堂引向课外,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内外的法律实践活动,能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自豪感,比如,在校内为其他专业的学生、为低年级的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特别是校园暴力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的宣传,又比如,在社区进行法律知识宣传与咨询、在特定的时间进行相应法律知识普及,鼓励学生到公检法等部门调研、实习,这些都能极大的提升学生理论知识应用能力。
3.3在总结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1.1加强安全观念文化建设安全观念文化是安全文化的核心。要高度重视安全观念文化建设,确立“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创造效益”、“行为源于认识,预防胜于处罚,责任重于泰山”等安全文化理念,不断提炼有利于企业安全生产的文化精髓。要普及安全文化知识,增强员工“企兴我荣、企衰我耻”,“电网安全、人人有责”的主人翁责任意识,共同为企业发展出点子、谋安全、作贡献。同时要主动关心员工生活,帮其解决后顾之忧,保证员工能够安心工作,避免人员违章引发不安全事件。
1.2加强安全行为文化建设安全行为文化是指人们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行为准则、思维方式、行为模式的总和。各级员工首先要树立科学的安全理念、务实的学习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规范的行为方式,在工作中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技能素质。只有技能精湛、业务娴熟,才能保证工作无差错、管理无漏洞。其次要从个人诚信、忠于企业的高度来提高自我约束力和工作责任心,保证工作到位,并能主动工作,积极发现并及时解决影响电网设备安全运行的隐患,为电网安全运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1.3加强安全管理文化建设安全管理文化是企业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保障机制。要结合上级颁发的相关规定和企业发展实际,及时修订、完善管理制度,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实用性、时效性,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要避免因制度与实际工作不匹配,影响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阻碍企业的安全发展。
1.4加强安全物态文化建设安全物态文化是安全文化的直观部分,主要指企业安全生产的技术装备。技术装备要满足新时期企业安全生产的需求。根据电力线路健康状况和运行环境等综合情况,安装相当数量的智能化远程监控系统、雷电定位系统、智能防盗系统等现代化设备,以便于在电力线路遭受外力侵害异常时,能够及时发出告警信号通知运行维护人员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异常时间。
2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2.1加强对员工安全信仰的培养用“任何事故都可以预防,任何隐患都可以控制”等科学的安全理念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安全观。只有通过不断地宣传教育,使安全生产的思想真正深入每一位员工心中,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才能有效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地位牢固,企业发展持续稳进。
2.2强化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是企业科学发展的根本保证,因此要结合实际准确定位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定严谨的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通过行为准则和制度规范来实现精益化管理,真正形成安全生产“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的良好作业规范,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3发挥基层管理人员职能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一“严”到底,只靠决策层和职能管理部门抓安全远远不够,只有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广义地指具体工作的负责人)的职能,才能有力地促进工作的安全开展。通过以点带面,不断提升员工的综合安全素质,将安全生产的理念嵌入到每一位员工的思想深处并化作工作中的自觉行为,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理念转变。
3.1创新安全管理机制严格责任制落实,将安全生产的考核权力下放到基层,让基层自行决断考核,职能管理部门只作监督、指导,保证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权力落实,最大限度地发挥基层单位的管理潜能。
3.2下放安全奖惩权力企业应建立安全奖惩基金,明确奖惩办法,激励基层单位主动工作的积极性。要把安全生产指标及重点工作计划分解下达到基层单位,并要求基层单位按期汇报工作完成情况及工作不力的自行考核情况,然后由职能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抽查,综合评比工作得分率,最后形成查评报告提交决策层进行奖惩兑现。
4加大高科技应用力度
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逐步实现装备先进化、系统自动化、巡检科技化,全面提升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水平。在装备方面,要全面引进现代化的智能巡检系统、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等先进装备,随时掌握电力线路的运行工况。在系统方面,要结合电力线路点多、面广、线长,地理条件复杂,全面巡检工作量大等特点,广泛推广应用电子驱鸟装置、电缆破坏定位信息回传系统等,并积极研究使用线路异物靠近感应报警装置等远程监控系统,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将事故控制于萌芽状态。在巡检方面,要配备GPS卫星定位系统,实时观察巡检人员的工作到位情况;实行远程监控专人监视办法,及时发现缺陷,并及时消除。这样,一方面可以大大减少运行维护人员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弥补因缺陷发现不及时而引发的电力线路跳闸事故等问题。
5加强隐患治理
5.1加大科技攻关,强化隐患治理针对电力线路受煤矿采空区塌陷、挖沙取土、修路盖房、吊车碰线等外力破坏日益突出,以及强风、雷电、洪水、泥石流等不可预见的恶劣自然灾害影响日趋严重的客观实际,积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题研究,进行技术攻关,制定并实施科学的隐患治理方案和措施,为电力线路的安全稳定运行提供良好的技术保障。
5.2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工作到位设立专门的应急抢险基金,用于科技攻关、新技术研发、新设备采购、抢险物资储备等,不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确保在突发事故情况下人员、物资、财力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5.3加大宣传力度,创建电力设施保护新格局不定期在人口密集区、施工集中区、城乡结合部等事故易发地段开展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护线宣传,如装设安全警示牌、致司机朋友一封信、温馨提示卡、宣传单、媒体播报、公交车身流动宣传标语等。通过大力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提高全民护线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逐步形成电力设施保护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
6结束语
陕西省现有水库1052座,其中,小型水库993座,占水库总数的94.39%,总库容9.44亿m3,占全省水库总库容的23.29%,灌溉面积4.10万hm2,占全省水库总灌溉面积的10.45%。
小型水库在当地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陕西省大多数水库建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初期,在此期间修建的小型水库达731座,占小型水库总数的73.62%,多属“三无”或“三边”工程,因此,小型水库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病险率高,病害严重。据统计,现有小型病险库322座,占小型水库总数的34.5%,占病险水库总数376座的85.64%。防洪标准低、大坝渗漏、裂缝和坝坡滑塌等问题普遍存在。全省有114座小(1)型水库和208座小(2)型水库的防洪标准达不到部颁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标准。
二是工程设施不配套或不健全。很多小型水库“三大件”(即大坝,泄、溢洪设施和输水设施)不全,不少水库无溢洪道,或溢洪道的标准与工程规模不相符,只有输水流量很小的放水洞。
三是由于没有正常经费来源,致使工程设施老化失修严重。
四是缺乏大坝安全观测、水情测报和防汛抢险设施,工程盲目运行,极易失事。五是淤积严重,抗洪能力降低,效益锐减。陕西省水土流失严重,多数水库未建排沙洞,造成库内大量淤积。据调查,全省小型水库已淤积库容约2.55亿m3,占小型水库总库容的27%,其中部分水库基本淤满。六是管理工作薄弱,特别是乡村管理的水库,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无人负责,安全管理责任无法落实。
二、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不明晰,当地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未落实,重建轻管思想依然很严重。尤其是乡镇和村组管理的水库,大都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部分水库甚至无人管理。这样一来,势必形成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无法落实,安全问题仍然无人负责。
2.水库管理的体制不合理、机制不灵活。国有水库管理单位虽属事业单位,但无经费来源。少数与财政挂钩的实行差额或定额补贴,而绝大多数实行自收自支;集体管理的水库,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推进,加之产权不明确,责、权、利未能有机地联系起来,导致管理变成了一句空话。
3.管理经费没有着落,管理单位亏损经营,难以为继。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很多国有水库得不到财政支持,加之水价不到位、计收环节多、计收率低及无其他收入来源,绝大多数水库管理单位入不敷出,甚至连职工工资都发不出来。
4.病险水库多,管理负担重。水库病险的存在,既影响水库效益的发挥,也降低了水库的防洪能力,而且威胁下游人民群众的安全,成为水库安全管理的巨大隐患。为此,省政府决定从2001~2005年投资3亿元用于全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从1988~1998年,陕西省从水利基金、防汛经费和以工代赈资金中安排了1.5亿元开展了病险水库应急加固工作。1999年后,利用国债资金和省级水利基金5.98亿元(其中国债2.796亿元)开展了19座(其中小型2座)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且全省已有61座重点小(1)型病险水库列入了国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有望得到中央的补助。但是,这些成绩与全省376座病险水库加固任务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尤其是大量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资金缺口很大,除险加固和安全管理的任务非常艰巨。
5.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展十分缓慢,影响安全管理。由于没有经费,除了极少数效益较好的(1)型水库为争取国家投资,完成了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外,很多水库一直未开展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给管理带来了严重隐患。
6.管理工作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安全检查制度执行不认真,检查仅局限于重点小(1)型水库。各县水利部门未能组织技术人员对辖区内所有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束也无文字材料,无反馈信息和回访检查。因此,安全管理的漏洞仍然存在。二是工程设施出现小问题后,不能及时维护修理,导致小病拖成大灾的不利局面。
7.管理队伍整体素质差,管理技术含量低。管理队伍中专业技术人员很少,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严重不足,安全责任心不强,管理的手段和设施也很落后,无法满足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需要。
8.基础设施不配套。绝大多数水库缺少必要的监测和通信设施,加之交通极为不便,工程基本处于盲目运行状态。
三、对策
1.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库,其管理单位(或主管机关)是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他小型水库(包括农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的所有者是水库安全管淼脑鹑沃魈濉?/p>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责任制、管理单位(或主管机关)及其他所有者责任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制。每座小型水库都要确定一名政府行政领导为包库责任人。包库责任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管理单位(或主管机关)及其他所有者负责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2.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经费
影响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校区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小(1)型水库(以下简称重点小型水库)必须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并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管理人员,小(2)型水库不少于1名专管人员。
3.多方筹措水库管理经费
首先要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以水费收入作为管理经费的主要来源。水费收入不足时,国有水库的不足部分由财政地方补贴;其他水库要创造条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弥补管理经费。二要加大水价改革力度,减少水费计收环节,杜绝收费过程中不合理的搭车收费现象,尽快使水价到位。
4.加大安全检查力度,推进规范化管理
首先,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所有者必须定期对工程设施进行现场巡查,同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汛前和汛后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安全检查,并通知有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所有者限期处理。检查结束后,省、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奖优惩劣。
其次,坚持大坝安全鉴定和注册登记制度。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86号)、《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的要求,组织小型水库所有者完成大坝安全鉴定和注册登记工作。通过安全鉴定和注册登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所有者应建立健全小型水库的工程技术档案。
第三,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重点小型水库的所有者每年汛前应对工程进行日常维护,根据《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编制防洪预案,并按管理权属分级报批和实施。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在未除险前,必须降低水位或空库运行,确保安全。
第四,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全国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承担管理工作。
5.严把大坝安全鉴定质量关,加快除险加固工作步伐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开展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参加鉴定的专家和承担分析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证。凡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的水库,其鉴定成果应报省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审核。
加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的投入力度,建立前期工作专项经费,滚动运转。各市要按照“突出重点,确保安全,兼顾效益”的原则,对本地区小型病险水库分类排队,分期分批进行加固。一要采取“以奖代补”等形式加大市、县水利基金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投入。二要通过集资、拍卖、租赁等产权制度改革形式多方筹资加快小型病险库的加固步伐。
6.积极推行水库降等运行与报废制度
严格按照《水库降等运行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重新复核水库的经济技术指标,符合降等运行与报废标准的水库,必须降等和报废,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首先要说明的是本文论述的“立案”,是指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不包括或有意忽略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在侦查程序之前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有其内在的运作机制。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对立案审查的行为内容、工作方式、手段、性质作出具体规定,因而对于侦查机关在立案审查中的行为内容及其法律属性、侦查机关审查中的权限等问题,不仅在理论界未能达成较为一致的认识,而且在实践中因其运行失范偶有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现象的发生。
对立案审查行为的方式和内容,尤其是在立案审查中能否采取法律规定的侦查程序中的一些侦查行为以及强制措施行为如勘验、检查、鉴定、拘留等,学界有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立案审查“是通过调查、询问甚至拘留、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等,审查控告、检举、自首的材料。”该观点进一步说明:公安司法人员在立案阶段对于立案材料的审查,一般是通过对材料本身的审查,然后针对不够清楚、不明确或无证据的事实进行一般的调查,如补充材料、进行访问等,在如暴力犯罪等案件性质比较特殊情况下,或者如交通肇事案等因情况紧急非用侦查措施不可的情况下,应当允许采用某些侦查措施。这种操作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部分规定中的“采取紧急措施”,有助于立案任务的完成和为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基础,符合司法实际工作的需要。
该观点还认为,只要依法进行,在立案审查阶段对人身进行搜查也不违法。这是因为,在立案阶段的一般调查、审查中,发现嫌疑人身带凶器、可能隐藏危险物品、可能毁灭或转移犯罪证据时对嫌疑人进行搜查,并非违背立法本意,只是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立案手续,将立案后侦查中必须采用的搜查手段根据案件特殊需要提前进行。同样,立案审查阶段对现行犯、重大嫌疑人实行拘留也不属于违法行为。在立案审查中即在立案决定作出之前,是否可以采取某些侦查措施,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1]
从上可以看出,该观点所持的立案审查既包括对立案材料的静态、被动式审查,也包括对线索的动态、主动性的调查、侦查,甚至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虽然该观点主要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出发,论证了立案审查包含可以采取一些侦查行为甚至强制措施的合理性,但是,如果我们是绝对程序主张者,从中又可以体味出法定立案程序可有可无或者补一个立案决定书即可的意思,因为法律未将立案程序中紧急措施的种类予以明示。侦查人员对在特殊情况下搜查、拘留的采取以及情况紧急的自行判断,使得侦查人员在此情况下侦查权启动的程序依据以及合目的性会遭受任何对侦查权行使保持警惕的人的合理怀疑。这种观点中的立案审查实际上和立案后侦查行为的内容没有任何本质区别。立案程序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其审查行为方式、性质的遮蔽,还具有什么样的价值呢?是否依照侦查程序启动的固有规律,立案程序本身有改造或废除的必要呢?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立案程序是刑事诉讼的第一道程序,因此,基于立案程序的这一本质特征,“决定立案前不应也不能采取侦查措施”,但“并不排除公、检、法三机关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活动,而且,根据司法实践经验,这种审查活动往往需要借助于某些与侦查措施相类似的方法如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紧急情况下的拘留及搜查等。但是,需要采用某些与侦查措施相类似的方法,与侦查程序中的侦查活动有质的区别。决定立案前采取的上述方法,其性质也只能是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活动。”[2]
这种观点一开始注意到了因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审查手段的合法性依据问题,明确了决定立案前的审查不应也不能采取侦查措施,但随后的论述实质上是一种因制度设计缺陷与实际操作需要的矛盾所导致的欲要兼顾圆满但其论证又使人难以信服的一种文字游戏。立案审查除了对材料本身的审查,还可以采取与侦查程序中的侦查活动有质的区别但类似于侦查措施的方法,这种说法是为了迎合合法性的委曲求全呢?还是更好地为司法实践的操作辩护呢?如果方法类似而性质不同,那么立案审查中通过类似侦查措施方法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效力就不能及于侦查程序,这与刑事诉讼追求效率的目的不符,会导致侦查程序仍然重复立案阶段的工作。实践中,立案以后的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往往不再进行立案前已经进行的相应的勘验、检查等活动,而是直接将立案前通过勘验、检查等活动获得的材料,不仅作为证明完成立案任务的材料使用,而且作为证明犯罪事实清楚的材料使用,已经使其具有了诉讼证据的属性。以立案前通过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紧急情况下的拘留及搜查等活动获得的材料所承载的双重功能看,立案审查活动采取的某些与侦查措施相类似的方法如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紧急情况下的拘留及搜查等与侦查程序中的侦查活动又有多大程度上的质的区别呢?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查询、鉴定、询问知情人等一般调查方法。公安司法机关在此时适用的一般调查方法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8条所规定那样,是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并且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但通常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活动以及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活动均应在立案以后进行。[3](p.278)
这种观点谨遵立案是刑事诉讼(侦查程序)的启动基础,侦查应位于立案之后的立法意图,认为立案审查行为不仅包括对立案材料的静态、被动式审查,也包括对线索的动态、主动性的一般调查,但不能采取强制性侦查活动,或者说其主张立案审查行为的内容只应限于一种类似于日本刑事诉讼法中的任意侦查行为,而不能是一种强制侦查行为。但是,这种一般调查行为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效力能否直接及于侦查程序,该观点并未给出答案或者说不宜给出答案。
同时,“但通常情况下”的表述并未完全否定在特殊情况下侦查机关可以在立案审查中采取某些侦查措施的可能。实际上,该观点的学者在同一著作中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即“在紧急情况下,法律允许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决定立案的同时,采取某些诸如拘留犯罪嫌疑人,勘验、检查、搜查、鉴定等强制措施或侦查方法。”只不过“这些诉讼活动的开展,仍然是为了完成立案的任务,即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事先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领导的批准,事后必须迅速补办立案手续。”[3](p.269)
在此,笔者追问的是:学界提出的这些观点是否仅仅由于司法现实在立案程序中审查之客观需要?实际上,在公诉案件中,立案的决定权虽由法律赋予了侦查机关,但因其权力的具体行使依托于追诉人员,人性弱点加上我国现实司法状况,意欲通过立案程序控制侦查权的行使以及侦查措施的扩张适用几乎不具有现实的可能性。侦查手段可以用作立案审查手段适用的现实以及立案程序、侦查程序由同一机关负责的制度设计,已足以表明若想区分这两个程序中适用的调查手段是多么地困难。
是否所有的刑事案件仅凭一般的调查方法就能够解决立案审查中除了管辖权这一程序性审查之外的实质审查条件呢?情况并非如此,由于部分刑事案件往往具有突发性、紧迫性和不确定性特点,尤其是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更是如此。因此在现实中,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控告以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相应的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搜查扣押、调查访问(询问知情人)、围追堵截犯罪嫌疑人等一系列活动,否则稍有懈怠,就可能丧失搜集重要证据材料的机会,如有些痕迹物证因时间的推移所导致的可能丧失等等。固守本来就不合理的制度规范而忽视司法实践中符合侦查程序启动规律的操作现实的理论解说,是一种似乎具有合法性但已经偏离理论指导价值的自我循环。立案程序中审查方法的法律缺失,足以导致侦查机关决定立案前行为的各行其是,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的立案程序被虚置的事实,时时在拷问法定立案程序的设计缺陷。最为突出的就是一些机关往往通过制定有关系统内文件、司法解释的方式,变相降低侦查程序启动的标准。
二、对初查模式的考察
从我国1979年以及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条文表述,是否作出立案决定是公、检、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的结果,在立案程序中均没有初查的规定。简单地考察我国检察机关载有“初查”一词的一些主要的文件可以看出,现在的初查不仅承载了一般的立案审查功能,而且在实践中已经彰显积极主动型的调查,甚至具备某些侦查措施属性的功能。
1995年10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初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前对要案线索材料进行审查的司法活动。”可见,此种初查即为审查。1996年9月4日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5条规定:“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受理、管理、审查举报材料;初步调查(即初查)部分举报材料;……”这里的初查,似乎已经有独立于审查之端倪,即为初步调查。到了1997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开始施行,这一试行规则的第6章将立案程序分为受案、初查、立案三部分,规定举报中心对于所收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审查,对于属于本院管辖的,根据不同情况移送侦查部门初查或自行初查;在初查过程中,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批准立案侦查。由此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初查已进一步显现出脱离一般审查而成为其后的进一步查证手段的趋势,但该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初查可以采取的一些措施。
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自1999年1月18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章仍然规定了立案程序包括受案、初查、立案三部分,但规定的内容有了很大的变化。“初查”部分的第127条、第128条、第129条规定:“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批准立案侦查……”可以看出,这是关于“初查”的最为系统的解释,不仅承继了初查为审查后的进一步查证手段的规定,而且初查可以采取许多和侦查程序中方式相一致的措施,使得其作为查处大要案的制胜法宝上升到了准《刑事诉讼法》的高度。[4]
但是,到了199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初查可以审查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材料,接谈举报人或者其他知情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收集涉案信息等。”可以看出,这时的初查已经完全取代了审查,也就是说,因为现行刑事诉讼法未对立案程序中审查方法予以明确,使得其已经蜕变成为是对立案材料本身的审查,而且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以及客观上追诉犯罪的需要,检察机关不仅开始以初查来承载一般的立案审查功能,同时也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虽然这里的初查仅针对贪污贿赂案件,但对检察机关其他自侦案件在司法实践立案程序中的初查理解和运作也莫不如此。(注:目前,公安机关也广泛适用初查。根据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8章的规定,立案程序分为“受案”、“立案”以及“破案、销案”三个阶段,其中将受案和审查合并在第1节“受案”中,并且没有初查的任何规定。但是,在《规定》之前,1997年4月15日公安部纪律检察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办理诈骗案件的监督坚决纠正非法干预经济纠纷的意见》中写道:“要把好立案初核关。公安机关接到反映诈骗的报案后,应先行初查,取得证据,经刑侦、法制部门审核确属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才予以报批立案。”在《规定》以后,1998年8月5日公安部《关于公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派出所对受理和发现的犯罪线索,应迅速进行审查,或者按照刑侦部门的要求开展初步调查工作。”)在此笔者疑虑的是:如果按照目前学界对立案程序中审查的较为通行的认识观点,(注:即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方法,通常是对立案材料本身的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迅速作出立案决定;对于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能判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的,或对立案材料尚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补充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可以委托发案单位进行调查或者公安、检察机关与发案单位或它的上级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或部门共同进行调查;公安、检察机关也可以派人直接调查,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查询、鉴定、询问知情人等一般调查方法;除性质特殊如暴力性犯罪、情配紧急外,立案前不能采取具有人身强制性的侦查手段。)检察机关此时的初查规定有何必要性?以初查来替换审查的合法性根据是什么?
1999年7月26日至28日在大连召开的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的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座谈会上与会代表提出:“对于初查的法律性质,以及初查所采用的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是非诉讼行为还是诉讼行为,应当加以明确。”[5]这一方面反映了学者已经对检察机关在立案程序中的初查适用可能侵犯人权引起了警惕,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对其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怀疑,由于法律对立案前的初查未作明确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将初查的方法限制在“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但是,“由于立案阶段的调查手段与侦查手段非常接近,容易造成手段的混淆和窜位在我国侦查制度没有较大改变的前提下,此种方案将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障。”[6]
的确,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中已显现初查手段侦查化的倾向,其第1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初查案件需要协作的,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而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检察机关也经常把初查混同于侦查,在初查中行使侦查权。如在初查中传唤、关押嫌疑人,进行搜查、冻结、扣押、查询等侦查活动。由于初查活动不慎密,还导致自杀、伤残、逃跑等事件的发生。[7]
从上可以看出,虽然初查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实际办案的需要,检察机关可以仅仅根据举报线索而随机发动,但从其日趋扩张逐渐被浸染侦查因素的趋势来看,反而给检察机关违法操作提供了更为便利的理由,因为这使检察机关可以绕过立案程序,随机性地启动侦查程序,使得立案的屏蔽功能极大减弱,不但不能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反而会成为危及公民人权的潜在根据。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状况的呢?笔者以为,初查的提出以及时下的存废之争根源于我国刑事诉讼启动程序的制度设计不科学,应当合理地建构立案与侦查程序之间的关系。
三、侦查程序启动的合理重构
在我国,由于侦查程序启动是以立案为前置程序,不仅立案程序的任何变革都与侦查息息相关,而且侦查程序的设计也应当将立案内容纳入自己的视域。由于我国侦查行为性质的行政色彩较为浓厚,侦查权配置的不合理,侦查权力的行使缺乏足够的制约机制,侦查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侦查活动技术含量不足以及装备落后等诸多因素导致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随意搜查等侵犯人权的普遍性,使现行侦查程序之弊端在整个刑事诉讼构造中显得尤为突出。由此也引起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这一领域。有学者建议应当重新设计“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建议在我国实行“检侦(警)一体化”,检察机关享有立案、撤案的最终决定权以及侦查指挥权;审查法官介入审前程序,对检侦(警)机关限制、剥夺嫌疑人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强制侦查方法行使审查权与决定权,以彻底改变直线型的诉讼构造。[8]
笔者认为,无论侦查程序今后如何重构,立案作为一个独立的并且作为侦查程序启动的必经的诉讼程序,都应当进行改革,以期构建一个合理的侦查程序的启动模式。改革的方案有两种:
一种是改良的方案,即在维持目前立案独立地位的立法体例基础上,立法机关应当明确规定目前立案程序中审查的手段及其性质。
在此笔者同意有学者提出的“将审查理解为静态、被动式核查,甚至完全理解为书面审查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看法,并认同该学者提出应当将立案中的“审查”与《刑事诉讼法》第66条的批捕审查、第136条的审查、第150条的庭审前审查等作同一理解,并且结合立法本意、刑诉活动特点以及特殊语境理解其内容。[9]但是《刑事诉讼法》第86条在审查手段上的不明确,确实产生了认识的不同而导致适用上的困难和变异,应当予以明确规定。其实,《刑事诉讼法》第139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以及第140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审查的较好范例,因为这里的审查明确了一定的审查手段,可以讯问、询问甚至采取侦查措施。
同时,《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的有关规定也为可以考虑借鉴的制度资源,该法典第146条第4款规定“侦查员、调查人员关于提起刑事案件的决定应立即送交检察长。决定应附上审查犯罪举报的材料,而如果进行了某些固定犯罪痕迹和确定犯罪人的侦查行为(勘验出事地点、进行检验、确定司法鉴定),则还要附上相应的笔录和决定。检察长在收到决定后,应立即对提起刑事案件表示同意或者作出拒绝提起刑事案件或将材料发还进行补充审查的决定。补充审查应该在5日期限内进行。”在检察长同意或拒绝提起刑事案件进行调查或侦查之前,法律明确侦查员、调查人员可以“进行某些固定犯罪痕迹和确定犯罪人的侦查行为”。第176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刻不容缓的情况下,现场勘验可以在提起刑事案件之前进行。”因此,出于侦查程序启动应当及时以及保障人权的需要,可以在维持现有立法体例的基础上明确立案审查诉讼性质以及行为方式,具体可以参照目前检察院关于初查规定的内容。
因为,如果说立案是一个过程,那么,由于其所具有的诉讼行为性质,在立案审查过程中所获得的证据就自然可以进入诉讼证据体系,但这样需要解释立案这一过程从哪里开始;如果说立案不是一个过程,而是一个短暂性动作,如侦查机关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的那一个时间点,在此之后的行为称侦查,那么在此之前的行为就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因此,侦查的启动应当是基于一种事实加侦查机关在接到犯罪消息之后采取的行动,而不应是一种制度。快速反应是现代社会打击犯罪、控制社会治安形势的重要指导方针,它要求侦查(警察)机关的迅速行动有切实的法律依据,而不要在不必要的制度中浪费宝贵的侦查资源。
另外一种方案是改革的方案,即彻底否定立案程序的独立性,在保留原立法的基本内容前题下,重构立案与侦查的关系。
早在1995年,有关专家在研究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时,就在修改建议稿中提出不将立案作为一个与侦查程序并列的独立程序,认为应将立案作为侦查中的一个程序予以规定,认为在法典的条文结构上设计为“侦查篇”,第1章是“立案”,第2章是“侦查行为的实施”,第3章是“侦查终结”,[10]这既是对西方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法体例设计上的借鉴,也是基于对司法实践中立案制度存在价值甚微认识的结果,但在最后修改时并未采纳专家的这一意见。虽然如此,刑事诉讼法学界仍然就这一立法的缺陷问题进行着不懈探讨,并随着对刑事侦查制度的研究而进一步深入。
目前,对立案程序的改革方案,根据有关学者的论证,基本上有两种做法。
一是建立犯罪消息登记制度、初步调查制度和立案报告制度。犯罪消息登记制度是犯罪控制和刑事司法的基础环节,在此基础上建立初步调查制度。取消立案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将其纳入侦查程序作为侦查机关在进行初步调查后启动侦查程序的一个步骤。即侦查机关对报案、举报、控告、群众扭送、自首以及自行搜集的犯罪消息,按照一定的程式在犯罪消息登记簿上进行登记;侦查机关对登记的犯罪消息应当审查,对可能需要侦查的,应当进行初步调查,必要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进行初步调查后,对于存在犯罪嫌疑,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立案侦查,制作立案决定书并且在立案登记簿上登记。这可以有效地解决司法实践中某些案件在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尚不确定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初步调查以及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在立案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问题。此外,根据检警一体化的基本精神,还要求侦查机关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的立案决定不适当的,应当撤销侦查机关的立案决定。[11]
二是取消立案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建立初步侦查和正式侦查制度,建立案件登记制度并报检察机关备案。具体是:侦查机关在接到报案、举报、控告、自首或其他案件线索后,如认为确有必要就可以进行初步侦查,包括进行勘验、尸检、询问、搜查等侦查措施,必要时可以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进行拘传或拘留。初步侦查后,只要能够认定有犯罪事实存在,无论是否应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均应进行刑事案件立案登记,并报检察机关备案,转入正式侦查。侦查程序启动的这种设计,明确了案件登记之前的行为是侦查行为,使得侦查机关采取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有了法律依据。加强了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的灵活性,因为有了初步与正式侦查的区别,使得初步侦查不再被看作是以启动诉讼为惟一目的的活动;以案件登记制代替立案程序,能更客观地对刑事案件进行统计。[12]
上述改革方案都具有一定的价值,但权衡两种方案,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国外大多数国家关于刑事侦查程序启动的模式,取消立案作为独立的诉讼程序,构建刑事侦查程序随机性启动模式。
从我国立案程序本身来看,其所肩负的案件过滤功能以及由此产生的保障公民不受不适当追诉的价值应当逐渐淡化。同时,在我国侦查制度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境下,侦查程序中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平衡应当寻求的是一种动态平衡,而非静态平衡,它并非要求在侦查程序的每一阶段、环节,都要求对自由和秩序予以同等关注,这不仅不必要也不现实,而是在有位序前后前提下的总体上平衡。就侦查程序的启动而言,由于犯罪本身的隐秘性和突发性,应当优先考虑秩序价值,否则,许多犯罪行为将难以受到及时的司法追究。为此,不应当简单地借助立法设置静态壁垒即立案程序来武断地界分侦查权的适用空间,不应当对侦查程序的启动附加不必要的程序限制,而应充分保持其启动上的主动性和随机性。在侦查程序的运行和终结阶段,则应更多地关注自由价值的实现,注意通过相应的程序机制来制约侦查机关的权力行使,也就是通过建立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机制,如通过建立司法授权与审查、律师在场权、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以动态的方式监督侦查权的适用,使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得到尊重和保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并不一律避免其被纳入刑事诉讼程序,而是指公民一旦被纳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他就应当得到正当程序的保障。
当然,神化司法往往也会走向事物的反面,会导致司法权的滥用,更严重地侵犯人权,但司法权对侦查权的控制和侦查权的自我控制、监督相比,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合理选择。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侦查程序本身的特点建构启动程序,就当前而言,在充分借鉴英、美、德、法、意、日等国家关于侦查程序启动的模式并结合本土资源的基础上,应当逐渐淡化立案程序的过滤功能,取消其作为刑事诉讼独立阶段的地位。
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应当建立初步侦查和正式侦查制度,建立案件登记并报检察机关备案制度。具体是:侦查机关在接到报案、举报、控告、群众扭送、自首以及自行搜集等犯罪消息后,在犯罪消息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对犯罪消息经审查如认为可能需要侦查的进行初步侦查,包括实施勘验、尸检、询问等侦查措施,必要时可以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实行拘留,并尽量遵循任意侦查原则。在进行初步侦查后,能够认定有犯罪事实存在,不管应否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均应进行刑事案件立案登记,并报检察机关备案,转入正式侦查。对于经过初步侦查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进行不立案登记并备案后,移交治安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同时明确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和途径。
基于社会发展致使犯罪日益隐秘化、高技术化对侦查及时的更高要求以及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打击犯罪的准确性,初步侦查与正式侦查相结合的刑事诉讼(侦查程序)启动模式是比较适当的。刑事诉讼(侦查程序)启动的这种设计,明确了案件登记之前的行为是侦查行为,使得侦查机关采取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有了法律依据。此外,实施初步侦查可以避免或减少因为错误立案而产生的直接成本付出、错误成本付出以及道德成本付出,使得它与目前司法实践中各种案件初查存在所付出的成本相比,因为更具明确性、便捷性,从而相对来说并不付出更多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