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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教育论文8篇

时间:2023-03-20 16:16:29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人民教育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人民教育论文

篇1

(1)民办高校学生对人文素质教育的认知

通过进行一系列的调研活动后发现,我国大学生对文化素质教育有比较准确的认识,同时通过对相关调研结果进行分析后发现有大概23%的大学生对人文素质的意义非常了解,有近30%的民办高校学生对人文素质教育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有近40%的大学生表示对高校人文素质教育有所了解,有6%的高校大学生表示对人文素质教育了解较少,剩下1%的学生表示对此问题不是很了解。

(2)民办高校学生文化素质知识的情况

根据相关统计结果显示,我国大多数的民办高校学生已经掌握了一些较为专业的科学文化知识,但是也有一些学生对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的认识有些模糊不清,更有一些学生对人文素质一点都不清楚,同时也没有对知识的渴望心理。通过相关权威部门的分析可以发现,民办高校要想进行可持续性的发展,重视文化素质教育工作是一个必然的选择,但是由于民办高校办学的体制以及条件等各方面与公办高校有所差别,这就造成了我国绝大多数民办高校对文化素质教育的体系构建并不全面,在相关的教学政策、组织管理、以及师资建设和教学模式等方面还有相当的欠缺。通过与公办高校的大学生进行同相对比后可以发现,虽然民办高校的学生具有实践能力强的特点,但是在价值取向、理论修养以及文化素质方面与公立高校的学生相比仍然存在着不小的距离,这种情况的出现不符合国家对高人文素质人才的培养理念。但是我国民办高校也是我国对学生进行高等教育的主要渠道,其同样承担着培养祖国后备人才的任务。

2我国民办高校存在的人文素质教育问题

(1)我国民办高校对文化素质教育重视程度不够

就目前我国民办高校情况来讲,从学校的校领导到各级的基层领导等都没有对此问题进行重视。如果想要在民办高校中建立起相应的文化素质教育体系,还有很长的一段路需要走。在我国开展高校文化素质教育的过程中,由于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的教育理念与教育定位过于理想化宏观化,导致了绝大部分教育工作者对文化素质教育的真正含义不能能很哈的理解,造成了目标模糊的情况出现。同时民办高校在文化素质教育方面没有足够的实力,这将严重的影响文化素质教育情况。

(2)课程单一、师资力量不足

就我国民办高校的办学特点来讲,民办高校应该具有非常高的自主办学能力,同时在学科设置以及教学模式的创新上可以有更多的空间,但是在实际的教学工作中,受到教师能力以及办学条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文化素质教育等方面大多以公办院校所走的道路作为标准,只是一味的走公办院校走过的路,在人文素质教育课程的设置方面也以达到教育部的相关要求为主,并不追求教育的效果,这就造成了民办高校的人文素质教育课程的教育质量较低,只是单纯的进行知识的传授,并不注重对学生的品格的塑造。

(3)形式较为单一,文化素质教育系统构建

篇2

1.护理人文教育现状需求。

本研究选择山东省内3所具有护理专业代表性的民办高校、5家二级甲等医院管理层作为调查范围,通过笔者设计的调查问卷,以随机抽样方式对学生和医院管理层进行调查,另外召开座谈会,并进行个人访谈。调查结果显示,部分学生本身人文素质不足,超过60%的学生对人文精神及人文知识是认可的,学生学习的课程大多是专业课程,人文课程所占比例很少,但一半以上学生认为应该多学习人文社科类知识。对医院调查结果显示,医院需求与民办高校培养的护士脱节,满足不了病人的需要,护士缺少与患者的心理沟通。这就更体现出护理人文教育的重要性。总结结果是民办高校护理人文教育存在诸多问题。①民办高校对护理人文教育重视不够。由于民办高校在经济上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方式,有些举办者存在功利主义思想,盲目扩招,在培养目标上还是以就业为导向注重培养面向服务第一线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忽视了人才培养质量对学生文化素质的教育,注重专业技能的培养,轻视人文教育。虽然有的民办高校提出了人文教育模式,但是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课程结构设置不合理,有研究表明,我国医学院校人文课程学时大约只占总学时的8%左右,而国外一些医学发达国家比如美国、德国高达20%~25%,英国、日本约占10%~15%。。人文社科类课程比例偏低,导致学生片面追求生物医学知识理论和技能,严重影响了护理专业人文素质的培养。目前高校在人文学科建设、教育课程评价标准和体系等方面还不完善,不能满足医学模式转变的要求。②护理人文素质教育“先天缺乏”。在现行的教育体制下,初中、高中采用应试教育,学生只为考试而学习,忽略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而民办高校学历层次比较低,大多是专科及以下,学生入学成绩不高,多数又是理科生,对人文社科知识了解甚少,学生整体素质先天缺乏。现在的学生大多是“90后”,多是独生子女,从小就养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适应能力、沟通能力、与人合作的能力比较低。护理学侧重于自然科学和技术操作,专业基础课和临床课占用大量学时,人文科目开设很少且课程设置不齐全,部分教师的教育思想、人文修养也与现代护理的要求不符。③师资力量不能满足人文教育需求。目前大多数护理院校都存在护理人文师资力量相对薄弱的问题,即使有些院校已设立独立的人文学科教研室,但这些老师缺乏临床护理专业知识,其教育理念、自身的人文素养与现代护理人才培养模式不相适应,不能使人文教育与护理教育相互融合。另一方面,护理专职教师承担一些人文课程,但他们在讲授护理人文课程的过程中,不能很好地将护理专业知识与人文知识有机结合,无法更好地适应护理人文教育的发展需求。

2.护理模式转变的需要。

现代医学模式由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现代医学模式改变,护理学也随之发展,赋予护理职能新的内涵,护理工作正从以前的“以疾病为中心”的护理向“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转变。整体护理要求护士为病人提供生理、心理、社会等广泛的护理。要做到以上要求,护士不仅要具有良好的医学知识、整体护理知识,还要有稳定的心态和充足的人文社科知识,这样才能从“人”出发,以人为本,才能更好地理解人和关心人。因此,现代护理教育的发展要求护理学科自成体系,在重视护理专业教育的同时,突出人文素质教育。在整体护理模式下,要求以现代护理观为指导,以促进患者健康为目标。

3.国家政策的需求。

随着人民群众对健康需求的不断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家也出台了关于护理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加快护理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密切医疗卫生机构与护理教育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以适应护理专业发展的需要,完善护理教育模式。在教学中突出护理专业特点,且在课程设置中加大心理学、美学、人文和社会科学知识的比重,增强人文关怀意识。因此,将护理人文教育贯穿于护理教育全过程,促进护理可持续发展,培养临床实用性人才。

二、民办高校护理专业人文教育模式的构建

1.改变教育观念。

长期以来,无论是护理本科院校,还是高职高专、民办学校,都存在“重医轻文”传统教育观念,教师常常过分强调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重要性,而忽视了对大学生进行相关人文知识、人文方法和人文精神培养。从大学生的就业情况来看,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固然重要,但有相关文献表明,真正能够在本专业领域立稳脚的都是那些除了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更具备相关人文素质的学生。因此,民办各高校决策者在制定培养规划时,必须改变“重专业、轻人文”的教育观念,加大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的力度,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及护理专业学生的就业率,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2.优化课程设置。

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民办高校护理人文课程体系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在新护理模式需要的基础上构建一个科学、完善的护理人文课程体系。在护理专业课程的教育中渗透人文素质教育,不仅要“授业”,更要“传道、解惑”,将两者有机结合到一起。在现有课程设置的基础上,收集人文教育资源,加大人文知识比重和讲授时间,强化护理专业知识与人文科学知识的相互渗透,逐步建立系统的、合理的、完整的、科学的具有现代护理学特色的护理教育课程体系。改变重理轻文和重医学学科、轻人文学科的现象。其人文课程设置应包括显性课程,也要包括隐形课程的设置。开设适合民办高校大学生特点的护理人文素质教育特色课程,举办人文讲座,开展人文活动。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课程融合。

古今中外,教师对学生的影响力都是巨大的,“经师易得,人师难求”,护理教师是人文素质教育的关键,教师的模范作用对学生的影响远比知识传授深远得多。因此护理专业教师不仅要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还要具备高尚的师德、丰富的人文社科知识,具有一定的人格魅力。学校应为教师提供各种各样的活动,为教师提供丰富的互相交流学习的平台。可以通过培训、讲座、继续教育等方式促进人文教师和专业教师之间的交流和互相学习。教学方法要多样,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以学生为主体,尝试角色模范法、对话法、实践法、记关怀日志法等有效提升学生的关怀意识和人文素养。

4.人文环境熏陶。

①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校园文化是高校自然科学和人文精神有机结合的一种文化现象,是引导大学生加强文化道德修养,提高人文素质的重要途径和载体,浓厚的学风和深厚的校园文化底蕴会使深处于其中的莘莘学子潜移默化地接受人文素养的熏陶和思想政治水平的提升,进而内化其身。学校要定期举办各种学术沙龙、讨论会、演讲会、征文、辨论会等,开展就业指导月、护理技能比武、艺术文化汇演等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拓展对外文化和学术交流渠道。加强图书馆人文社会科学类图书的建设,拓宽大学生人文知识,开阔视野,使大学生在良好的人文氛围中受到感染和熏陶。②实习期人文素养培育与熏陶,护理专业学生是学校向医疗卫生服务行业输送的实用型护理人才。在实习过程中人文环境的熏陶对其人文素养的培育至关重要。在实习期间,学校和医院要加强联系,共同培养学生的整体素质。在实习初期树立正确的护理人文榜样,将优秀护士成为学生学习的榜样,学生会模仿。在实习中期培养人文底蕴,通过实习丰富人文知识,强化人文关怀。在实习后期创建人文举措,学生人文实践主要体现在其人际沟通和交流之中,采用模拟对话和示范的形式,让学生身临其境,使人文素养得到实践和升华。

三、结语

篇3

关键词:购买力平价;长期;汇率

一、引言

由于金融危机的全球蔓延,并伴随着人民币的大幅升值,给我国进出口贸易带来了极大压力。人民币汇率在未来是否会停止升值步伐,缓解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带来的压力,已成为我国政府和大量进出口企业关注的焦点。

一些国际组织机构经常基于购买力平价理论来比较各国的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并作为制定经济政策的重要依据。他们都是以“PPP理论在实践中是成立的”作为前提。然而,关于这一前提,自其创建之日起就不断受到各种观点与检验方法的挑战。

二、购买力平价职称论文

(一)购买力平价的产生

购买力平价(PurchasingPowerParity,PPP)理论是采用一国货币的国内购买力来确定各种货币之间的比价问题的汇率决定理论。该理论最初由瑞典经济学家卡塞尔(Cassel)提出,决定的是即期汇率。其中心思想是:两国货币的汇率是由两国物价水平之比来确定。

卡塞尔的购买力平价学说又分为绝对购买力平价和相对购买力平价。

1.绝对购买力平价

绝对购买力平价理论,即一个国家的货币与另外一个国家货币之间的比价是由两种货币在各自国内的购买力之比来决定的。货币的国内购买力体现在商品的价格水平上,即商品价格的倒数,故两种货币之间的汇率水平是由两国国内物价水平之比决定的。

R=PA/PB

其中:R为绝对购买力平价下的汇率;

PA为A国的一般物价水平;

PB为B国的一般物价水平;

以上公式表明,在某一时期,当A国价格不变,而B国价格上涨,则B国货币的国内购买力下降,表现为一单位A国货币可以交换到更多的B国货币,即A国货币出现升值,B国货币出现贬值。购买力平价理论认为,按照两国货币在各自国内的购买力确定的汇率水平应该是一种长期均衡汇率。当实际汇率与长期均衡汇率之间出现偏差时,实际汇率将不断调整,最终要趋向均衡汇率水平。

2.相对购买力平价

相对购买力平价是在绝对购买力平价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卡塞尔认为,在计算绝对购买力平价时,两国物价水平数据的获得很困难,而两国物价水平变动即物价指数或通货膨胀率容易获得。

用公式表示是:

R1=R0(IA/IB)

其中:R1代表通货膨胀后两国货币间的新的汇率;

R0代表两国通货膨胀前两国货币的汇率,又称基期汇率;

IA代表A国的通货膨胀率,IB代表B国的通货膨胀率。

(二)购买力平价的发展

购买力平价理论具有内在的简单性,从购买力的角度分析货币的交换问题,非常符合逻辑、易于理解;同时,它的表达形式也较直观。所以,汇率水平的分析和政策研究经常用到购买力平价。但其是否成立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在早期,它曾被认为是一个公理,随后不断有人对购买力平价理论提出修正。早在20世纪30年代,哈罗德(Harrod)就指出,国内外有差异的生产率水平将会导致对绝对购买力平价持久的背离。巴拉萨(Balassa,1964)和萨缪尔森(Samuelson,1964)分别正式地论证了对PPP系统性的“生产率偏离”(Productivitybias):一国可贸易品适用一价法则,因此可贸易品的生产率的提高推动有关产业工资上升,从而推动全国性工资上调,但是非贸易品的生产率无法同步提升,因此其成本和价格必然上涨,从而导致该国的相对物价水平上涨。从长期看,实际经济因素的变动(如国内外生产率差异)会使名义汇率与传统购买力平价产生永久性的偏离。这一修正称为PPP理论的巴拉萨-萨缪尔森修正(BalassaSamuelsonQualification)。

克拉维斯(Karvis)和利普西(Lipsey,1983)及巴格瓦蒂(Bhagwati,1984)也得出同样结论,但是他们强调生产要素的素质差异和生产要素报酬的不同。Niehans(1984)认为,PPP公式中所表示的汇率和价格之间的联系,并不表示汇率的变化来源于价格,争论汇率和价格谁决定谁,没有实际意义。而Frenkel(1978)在使用不同的价格指数验证了汇率变化同两国价格比率之间关系后得出结论:PPP不能作为汇率和价格联系的机制,只能视为研究价格和汇率决定的捷径,不能视为一个完善的汇率理论。但无论如何,经济学家对汇率与物价变动之间存在一定联系的判断给予了认可。

现代购买力平价说包括成本购买力平价、多国购买力平价、事前购买力平价和货币主义的购买力平价说,它们对传统的购买力平价说进行修正和改造。

(三)PPP测算研究

有关世界各国PPP的测算研究主要有:“世界银行Atlas方法”、简化信息方法、国际比较项目、生产法以及宾夕法尼亚大学世界表。然而,各种研究结论并未达成一致。PPP可以针对一国、一地区、一个产业而定。如未特指,则PPP通常是对GDP而言。计算PPP大多使用支出法和生产法。

三、购买力平价对人民币汇率局限性的原因

虽然有不少文献认为“PPP理论在短期不成立但在长期可能是成立的”,但本文通过研究发现,无论是长期还是短期,购买力平价理论对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并不完全成立。

(一)汇率反映的是两国贸易商品价格的比率

用反映全部商品的CPI来解释汇率的变动,显然存在着一定缺陷,而且两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结构也不同,两国的CPI所包含的商品及其权数也就相差较大,这种价格指数并不严格符合购买力平价理论的要求。在一国消费物价指数中包括的商品在计算另一国消费物价指数时可能就没有,这种价格指数是不符合传统购买力平价理论要求的。

(二)汇率变动的影响因素有很多

如一国的劳动生产率、利率和资本流动等其它经济变量,一国实行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汇率政策,而不仅仅只受价格变动的影响;

(三)与汇率体制与贸易政策有关

虽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但是我国对汇率浮动管理的严格程度远高于美国。此外,长期以来,我国的外贸管理政策奉行“奖出限进”,致使经常项目顺差十分严重,大量外币的流入导致外汇供求关系严重扭曲,所以体制的影响远大于经济变量的影响。

实际上,现代的汇率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汇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由市场的供给与需求决定。另一方面,汇率要为稳定宏观经济、促进本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服务,汇率要服从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作为不可缺少的宏观调控手段。但是现有的汇率决定理论,包括购买力平价理论却没有考虑汇率作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手段的性质。

(四)购买力平价模型所提供的均衡汇率在很大程度上受基年的影响

主观判断或因观察能力、技术和数据不足等问题,基年选择十分困难,基年不同,均衡汇率就不同,缺乏科学性。

(五)贸易壁垒和交易成本等的存在

Cassel的PPP理论是建立在一个较理想的交易状态下,如不存在交易成本等等,这是与现实中各国的商品贸易不符的。

四、结束语

购买力平价理论描述的是在理想状态下汇率与两国物价的绝对水平和通胀率之间的关系。从总体上看,购买力平价理论较为合理地解释了汇率的决定基础,所以,虽然购买力平价理论忽略了其他影响因素对汇率的影响,但汇率向购买力平价仍在起作用,所以该学说至今仍受到西方经济学者的重视,在基础分析中被广泛地应用于预测汇率走势的数学模型。由于购买力平价不能很好地解释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因此单纯利用购买力平价方法来确定人民币汇率水平,并据此制定相关经济政策来刺激出口、缓解当前金融危机带来的压力,毫无疑问不可行。即使认为PPP理论是一种决定长期均衡汇率的有效方法,这种超长期有效的理论也不能指导我国目前的汇率改革,难以成为制定汇率政策的依据。因此,我们不应当只局限于购买力平价理论,而应该去寻找一种既能有效解释人民币汇率变动,又能指导汇率改革的中长期汇率均衡理论。

对于我国而言,人民币汇率水平的变化应防止其剧烈变动,而使其处于一种温和的变化态势,央行应当仔细观察中美两国的物价变化情况和利率水平,立足于国内确定政策工具,并据此制定基于人民币汇率基础之上的货币政策。

参考文献:

[1]陈志昂,方霞.人民币购买力平价和实际汇率分析——兼评巴拉萨-萨穆尔森假说[J].浙江社会科学,2004,(1).

[2]窦祥胜,杨忻.人民币均衡汇率决定的理论和实证分析[J].中国软科学,2003,(12).

[3]赵登丰.人民币市场均衡汇率与实际均衡汇率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4]范言慧.关于购买力平价学说的研究综述[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7,(2).

篇4

关键词:返乡农民工子女 义务教育 政府责任

返乡农民工是近年来伴随着金融危机的影响和我国中西部大开发这一形势下出现的新名词。返乡农民工是指部分因家乡临近城市开发用工的需要而选择返乡或因就业没有着落,而不得不选择返乡的一批农民工。目前,随着返乡农民工数量增加,返乡农民工子女也随之不断地增多,他们义务教育问题不容忽视。

返乡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包括两方面:一是随父母返乡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二是不随父母返乡,仍留在城市里继续上学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本文主要探讨前者。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发展义务教育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同时也是保证每个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和发展权的重要举措。因此如果返乡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不能很好解决,将发展成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一 返乡农民工子女教育现状

1 心理落差影响学业

随返儿童多是随父母去一些沿海或经济较发达地区,从一出生或是很小就离开家乡,等逐渐适应较发达地区的生活方式时,又随父母返乡,大多不习惯家乡的生活方式,听不懂方言。因此造成很大的心理落差,从而严重影响其学业。再者,该年龄段孩子大多处于心理生理发育期,心理脆弱敏感。对于同学异样的眼光,会产生强烈的自卑感,带来严重的心理负担,除了要应付学业问题,还要处理全新的人际关系,导致无法专心学习,影响学业进步。

2 迁徙导致学习差距

由于农民工工作的不稳定,破坏了孩子学习的连贯性,使一些孩子学习成绩无法提高。随返子女回到家乡就学,由于教材不统一、教学进度不同等原因,很难在短期适应新环境。加之可能产生的厌学心理和心理落差,给他们成绩的提高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3失学、辍学现象普遍存在

我国教育部明确规定学校不能以任何理由拒收适龄儿童入学享受义务教育,但仍存在大批农民工子女失学、辍学,有政府管理上的原因,也有其自身原因。从农民工及其子女自身角度出发,由于教育是长远投资,短期内看不到成效,所以部分农民及其子女认为学习没有什么用,宁可在家里帮父母干活;另外,部分家庭不止一个孩子,难以负担所需学费。从政府管理角度出发来看,仍有许多地方政府及学校没有落实好国家的相关政策,拒收学生现象严重。

二 返乡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主要原因

政府责任缺失是返乡农民工子女教育困难的主要原因。受教育权是每个公民应享受的权利,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政府无疑是其中的主导力量。目前随返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存在许多问题,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各种难题。以下笔者将从政府责任角度探讨致使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困难的原因。

1 历史原因――二元制障碍

随返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折射的是体制性问题。我国义务教育的财政管理体制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逐步形成的,它的核心是“政府统筹,地方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2001年后,尽管实行了“以县为主,分级管理”的新体制,但该体制仍沿袭将城市儿童和农村儿童割裂开来,让城乡儿童在不同的制度框架内获取不同教育资源的做法。由于城乡经济发展的客观差异,城乡公共教育经费差距巨大,城乡分治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造成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平等权的缺失。这必将导致返乡农民工子女失学、辍学现象的发生。

2 政府对于义务教育资金投入不足

我国的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始终没有突破GDP的4%。在政府对于义务教育投入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对农村的义务教育则投入更少。目前我国农村义务教育体制实行的是“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构成中只有8%由中央财政支出,另外92%则由各级地方财政支出,其中大部分由县级以下财政支出。在基层财政十分不足的情况下,原本随着农民工外出打工将子女教育问题转嫁给城市而减轻的教育资源压力,随着农民工的返乡再次暴露,而且更加严重。

3 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

虽然农村义务教育免费先于城市,但在现行体制下,农村的义务教育却远不如城市。中央对于地义务教育投入中,城市相对于农村占了较大比例。据统计数字显示,2002年全社会各项教育投资是5800多亿元,其中用在城市的占77%;而占总人口数60%以上的农村只获得23%的教育投资。这种教育资源分配的现象将会导致教育的“马太效应”,政府的“偏好”导致有限教育资源的结构性失衡,大大降低了农民工子女的接受完整义务教育的可能。

三 解决返乡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建议

在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问题上,政府的责任尤为重要。我国从1986年开始推行的义务教育,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展,关于其属性、公平等方面的管理制度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在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民工随返子女义务教育上,政府应该负起应有的责任。

1 明确政府责任,加大资金投入

中央政府作为义务教育的主导,应明确责任,正确认识义务教育,加大对于义务教育资金总量的投入,积极努力实现“全民教育”、“学习型社会”。现有模式下,义务教育的经费大头由县级政府承担,中头由省级政府承担,小头由中央政府承担。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真正实现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各级政府谋求利益最大化,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如果中央政府能够承担大部分教育经费,则可避免各级政府相互推脱责任的问题,使得农村以及西部一些落后的地方能够有足够的教育投入资金。

2 均衡城乡发展,完善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

一直以来,各地政府都普遍存在重城市教育,轻农村教育的现象。而农村作为义务教育最薄弱的环节,正是义务教育最应该加大重视的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各区域人口的变化,结合各区域经济的现状,对教育资源重新配置,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扶持力度。同时,兼顾统筹沿海和中西部、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思路,加大对于中西部以及农村的教育投入。

3 引导建立义务教育法律强制性观念

对于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由于其自身文化水平有限,“读书无用”的想法普遍存在,导致了很多农民工子女的失学、辍学。所以,为了更好地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政府必须先从观念的源头上努力,通过宣传义务教育的法律强制性,让农民工了解剥夺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一种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这样一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的作用,使农民工不敢让孩子辍学。

返乡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是普及义务教育工作上出现的新的难点和薄弱环节。有效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不仅关系到其自身的成长发展和农村人口素质的提高,关系到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国家的繁荣稳定,而且更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当前返乡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还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我们必须坚持义务教育政府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力量。

参考文献:

篇5

一、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与公民、法人名誉权冲突的现状

新闻媒体名誉侵权主要是指行为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体刊登、播出有损特定人行象的行为。“公民或法人的社会活动是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而名誉权与之密切相联,所以,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构成对公民或法人名誉权的伤害。”新闻媒体名誉侵权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因此给相对人造成的侵害也较其他的侵权行为更加严重。从法理上说,新闻报道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的存在可以证明新闻媒体没有违法,这是新闻媒体自我保护的一道防线,是平衡公民的表达权、知情权与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的产物。正当的新闻自由凭借它的保护而得以存在和运作,不至于因为与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的冲突而动辄得咎。新闻舆论侵害名誉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侵权,因此除了具有普通民事侵权的抗辩事由外,新闻媒体还享有一些特殊的抗辩事由。我国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与公民、法人名誉权的平衡还没有系统化和完整化的规定,目前学界比较认同的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主要有新闻报道的内容基本真实、公开的权威消息来源、当事人的同意和客观公正的评论。

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与公民、法人名誉权平衡的比较法考察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发生冲突时,如何界定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与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边界以化解矛盾,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也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为此,笔者引入比较法研究的方式,以美国等四个国家为例,为解决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与公民、法人名誉权冲突的立法、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1.美国。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限制言论或出版自由的任何法律……”并规定了四种适用的理论标准,即绝对主义、“明显的和即刻的危险”标准、各种利益的特别权衡、定义上的平衡。在诽谤诉讼中,法官并不逐个案件就具体情况决定名誉或言论表达的重要性,而是针对不同类型的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情形进行权衡。在此基础上,他们制定了不同的规则,适用于公众人物与一般人提出诽谤诉讼的权利,在平衡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关系时区别对待公众人物与一般人物。当某些利益的重要性超过宪法修正案所载利益时,保护前者;否则,理所应当地保护后者。可见,特别权衡法具有实用主义的优点。在适用利益衡量理论解决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与人格权的冲突时,考虑人格权主体的不同十分必要。

为了使公众能更广泛地收集政府的信息,美国于1966年制定了完备的《信息自由法》,该法广泛地赋予大众对其行政人员的监督权和知情权,是美国法律保障政务公开和舆论监督权的重要体现。 “公职人员就公共事务以名誉权他人,则必须证明言论者有现实性的恶意,如果仅证明被告属于疏忽或过失,名誉侵权不成立。”所有与公众有关,足以引起“公众兴趣”的人因批评而受到伤害时,除非他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言论是出于“真实的恶意”,否则便无法以“诽谤罪”或“名誉受损”。

2.英国。英国的名誉侵权法可以追溯到1275年制定的《高级官员名誉侵权法》,当时不论叙述事实是否确凿,发表言论者都要被追溯。现行的英国名誉侵权法制定于1952年,这部法律为名誉侵权所下的定义是“公布使普通人评价下降的言论”,而并不考虑是否有使原告评价下降的意图,英国法律也采取了判例和特别法相结合的方式处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与公民、法人名誉权的冲突。为确保信息的公开和一般民众的表达自由,20世纪80年代,英国相继制定了《数据保护法》、《地方自治法》、《个人资料法》。90年代提出了“市民”政策,以便于人们评价公共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实行相应的舆论监督。

3.德国。在德国,当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与人格权冲突时,也是通过利益衡量方式解决,依公法学上比例原则,个案决定何项基本人权在何种范围内需作何种程度之让步,何项权利优先受保护。德国甚至为避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把权益衡量义务与履行谨慎义务一起规定为新闻媒体的从业义务,要求媒体在传播报道各种具体事件前就进行权益的考量,以决定行使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还是保护人格权。

4.日本。日本属大陆法系国家,和德国、法国一样,没有相对独立的名誉侵权法,但日本在法律中对名誉权予以明文规定,并根据民法对侵权行为给予救济或通过刑法保护名誉权。当然日本法中名誉侵权也有抗辩事由:(1)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实,即有关政府及公职人员的报道,即使他们的私生活也与公共利益有关;(2)公共目的,即排除敌意情感和人身攻击;(3)真实性证明;(4)真实性误信,即记者对事实本身和相关人员进行了充分的合适,但最终仍然错误地认为是真实的事件;(5)公正评论;(6)证明责任,即被告出示证据证明自己可以负责。在日本,当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与公民、法人名誉权冲突时,主要有两种学说。一种是“个别比较衡量论”,即当宪法上两种价值发生冲突时,根据个别案例,分析新闻报道的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蒙受到的损害,将两者比较衡量,当确定保护前者利益较大时,承认新闻自由;如确定保护后者所获利益较大时,尊重个人名誉权。另一种理论是“界限确定衡量论”,不对个别事例进行利益衡量比较,而从宪法原理出发,承认表现自由的优越地位,因为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是绝对价值,保障国民对国家政治信息知情权占首要地位,而名誉权是相对价值,其自由可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限制。根据这个原理决定适用原则,不同案例适用同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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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民族村寨被认为是中国最大文化遗产和未来10年中国文化最大的问题。2009年,国家民委和财政部联合开展了少数民族村寨保护与发展试点工作。截至2013年底,中央财政已投入9.1亿元资金。2014年2月国家民委了首批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名录,湖南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仅次于云贵两省。武陵山连片特困地区湖南境内有63个,占湖南80个少数民族特色村寨 “国保”名录的79%。武陵山连片特困地区下辖的湘、鄂、渝、黔四省市边区占全国“国保”名录66%。本项目首次将法人类学、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连接起来研究,国内外没有直接的研究文献,相关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民族村寨文化保护方面,研究文献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村寨民族志,典型的有《中国民族村寨研究》(张跃,2004)介绍了包含文化在内的民族村寨13个方面的问题,此类文献为研究者提供了全面而丰富的第一手资料,但整体民族志的浅层建构需要足够的后续性研究。另一类是少数民族的现代化进程中传统文化保护的现实对策,学者们提出了很多可资借鉴的观点。田茂军指出在民俗旅游中文化保护与开发的辩证关系:“保护是开发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保护了,才有可能进一步开发;合理开发也是一种保护,是一种发展性质的保护”。[1]麻三山指出在村寨旅游开发要产业开发和民族遗产保护双赢等[2]。还有人研究了民族村寨文化遗产社区参与式保护模式(林丽,2009)、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规划保护(陈华,2012)等,此类文献大多集中于村寨发展中的经济应对、行政应对,尚欠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最有效的应对手段即法律的介入。

(二)民族村寨文化教育传承方面的研究文献约有10篇,仅有朱祥贵以民族法学视角分析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自治权,指出“我国立法在立法理念、权利体系、权利内容、国家义务、救济程序等方面存在不足,需深化立法的理论基础和重构制度设计”。[3]显然,民族村寨文化教育传承的法学综合研究仍十分滞后。

(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方面,现有文献可以分为三种研究视角,一是整体立法研究视角,学者们就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立法保护问题、背景、意义、立法框架作了思考,多数人认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立法可操作性不强;涵盖文化各个领域的私法不完善,利益保障机制缺失,权属不明;法律保护滞后(高永久、叶盛荣等)。二是权利研究视角,周勇的著作《少数人权利的法理》指出“对这类冲突的调处不可能仅仅凭籍道德上的善意和政治上的方略,还必须依据公平、正义、人权等人类的基本价值理念,通过法律的技术手段来协调和构建和谐的族群关系。”[4]169David W.Elliott论述了加拿大对原住民权利进行保障所采取的各种有力措施及所取得的巨大成效,其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与措施非常值得我们借鉴。三是文化遗产法视角,国际文件典型的有1982年《关于小聚落再生的Tlarcala宣言》提出了小聚落保护建议。国内学者们研究了文化遗产立法对策、文化遗产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等方面,文献资料十分丰富,但遗憾的是村寨文化遗产形态的立法未及细化。

(四)法律人类学对本项目研究的贡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研究方式的贡献。法人类学强调田野调查,乃至参与性观察;法人类学注重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提倡文化个体间的比较研究。这些研究方法对本项目研究影响颇大。二是理论观点的影响。法人类学研究是在19 世纪兴起和发展起来的。孟德斯鸠、萨维尼、梅因、马林诺夫斯基、霍贝尔、斯奈德等人的学术成就,引导我们关注“规则应如何去适应人类生活”。[5]97国内研究中苏力研究法与乡下人习惯人情的关系,是应用法人类学分析中国乡村法律社会的经典表述。三是分析思路的启示。澳大利亚法人类学家参与原住民遗址保护权的工作,他们力图把法律规范、概念和社会控制过程置于具体的历史和社会场景之中。国内将法人类学应用于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文献不多,王启梁,刘希等运用法人类学对民间文化保护进行了尝试性分析,为研究提供了思路。但正如胡守勇(2008)的批评,“人类学一直以来对文化的研究侧重于对不同文化现象的描述和解释,较少专门针对文化建设出谋划策。” [6]将法人类学应用于新一类文化遗产――村寨的研究,正可谓是人类学的使命所趋。

二、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研究价值

(一)理论价值

针对武陵山连片特困地区的特殊区位,以法人类学进路研究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打破了传统法学原来刻板的面孔、狭窄的视野,弥补了法律规则与村寨内生规律研究的不足,推动了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实质性法制的系统研究。以法人类学研究进路,就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学术热点、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保护的学术难点开展系统研究,具有较强的新颖性。

(二)实践价值

法人类学将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纳入一个“开放的社会科学”之中,为文化遗产管理部门、立法机构、民委提供决策的思路、方法和策略,推动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依法进行。法人类学作为人类学对法学的“闯入者”,不拘泥于静态的法律条文,用动态的观点看待法律,把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置于情理法、法律现代性、法律语境化、民族社会现实、经济发展之中,在传统法律无法满足变迁中的复杂社会的要求时,担当起开拓视野、提供思路、贡献方式方法的作用。

三、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论纲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1.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现状与法人类学进路。主要研究:(1)遗产概念下民族村寨的重新解释和话语建构。以民族村寨的遗产本体及本质属性的高度抽象形成民族村寨的规范概念,分析遗产法体系中民族村寨的准确定位,构造民族村寨法人类学研究的话语体系。(2)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基本现状和存在问题、影响因素分析。(3)法人类学反思与进路。既存相关立法的主要视点在于遗产文化的表面现象与外部特征,而对其内涵文化的生成规律与文化延续的社会机理缺乏理性深究,法人类学能积极地为村寨遗产的本土化研究提供反思与创造的空间,克服既有法律模式选择存有的功能性缺陷。

2.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人类学分析。主要研究(1)法律理解问题。针对连片特困地区的村寨社会,探讨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的法律意识、法律传播、法治认同。(2)国家权力问题。在国家主导的遗产运动、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战略背景中,研究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的国家义务、权力运行等。(3)遗产主体的权利问题。分析地方性遗产主体的地位、内在结构、利益获取与利益分享及制度需求。(4)维权行动的逻辑解读。分析地方性遗产主体在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支配与反抗的行动过程和方式,阐释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法与人类学的双重控制。(5)个案研讨,围绕武陵山地区田野个案进行研讨,探索多民族、欠发达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实践过程。

3. 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法人类学建构。主要研究:(1)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中的人类学理性。①法制建构中人类学因素考量。从文化与经济互动、传统与现代的有效整合、文化多样性、文化整体生存伦理,探求法律规则与指向客体间政治、经济、文化的深层连接和互融。②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法人类学建构原则。从村寨社会的利益控制与平衡,探讨连片特困地区权力与权利在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平衡与配置。③从法律制度的核心――权力与权利展开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总体架构。(2)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村寨权力规范。继续强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功能,实现权力设定、行使到违法责任的法律控制。(3)村寨文化主体权利的精细化研究。从多元主体的类型化研究出发,重点分析原住社区、原住民权利的性质、表征、法律保障,以达致法律规制与内生的、自觉的保护行为、教育行为之和谐。(4)法人类学下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具体制度,探讨以公法和私法双向系统展开民族村寨文化保护制度与教育传承制度。

(二)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1.基本思路:本研究以问题-理论分析-解答为主线,首先对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基本现状以法人类学反思,检审法律“客位”规则的局限性,分析遗产法体系中民族村寨的法人类学进路。其次就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制核心领域,即法律理解问题、国家权力问题、遗产主体的权利问题、维权行动的逻辑解读展开法人类学分析。最后提出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法人类学建构。

2.方法:(1)田野调查法。针对性地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村寨进行调耍深入民族村寨实际生活领域,研究民族村寨的人文环境,获取客观、真实、准确、可靠的第一手资料,进而谙熟民族村寨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实践运作及存在的问题。(2)文献资料法。收集、整理民族村寨国内外的相关学术著作、论文及地方文献资料,并对这些文献进行较为细致地归纳、演绎等分析工作,为课题的研究建立坚实的理论基础。(3)理论与实证研究相结合。一方面,充分注意民族村寨法律规律的抽象归纳、总结;另一方面,充分反映民族村寨保护与发展的实践规律,将法律制度应用于实践中检验。

(三)研究确定的重点与难点

1.重点: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人类学分析。法人类学分析是突破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现实法制障碍的前提,又是法人类学法制建构相关理论与实践的基础,故为研究重点。

2.难点: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法人类学建构。无论是从人类学角度,还是民族法学角度,学界几乎没有阐述如何将法与人类学联系起来形成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律制度,故提出具有正当性和可操作性的法人类学制度建构为研究难点。

四、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主要观点

1.整体看来,以村落遗产为单位的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相关法律规定,仅仅是以工具化的视角、“ 客位”的立场加以规范,法律保护不尽人意。村寨文化遗产有其生成、延续的社会机理,法律规则应当 “体察” 保护对象的全方位的特征,这正是法人类学应用研究的新领域。

2.伴随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国家权力的强势介入,法律实践形态几乎都不证自明地将国家立于法律保护优位。而权力纵向的绝对支配性,既存在着战略开发的突破性推进,又存在各类权力衍生出的“利益链” 组成的利己主义。

3.在政府主导的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基本上沿用了公权力的背景,村寨保护的主体权呈隐性状态,文化主体的参与、集体性私利、单子式个人利益在整体主义意识形态的价值取向中往往被忽视,法律保护缺乏对本土民族私主体生存与文化自主性的关注。

4.村寨主体的维权是围绕权力-权利-利益之网表现出一种弱者的抗争,在隐藏的法律文本下的点状事件容易激发为非理性群体对抗事件,并影响社会稳定。

5.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律保护应置于特定社会的知识谱系中去看待和考察,法律保护应致力于原生土壤上文化主体的认同与支持、文化主体与文化客体的相容共生、民众生存与经济、文化的和谐。

6.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律保护具备公私权融合的公私法域特质,公私权的平行关系决定了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保护的公私法混合式法律选择模式。价值目标上,创设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公私法平位保护秩序。既要跳出公法或私法单点要素的模糊评价,又要转到多要素的多元化调整;内在结构上,建立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私权为目的、公权为基础的公私法合一法律体例。法律选择的权重在于村寨文化主体私权保障的具体法律安排,公法则是以总体性的宏观管控为核心;实现路径上,以利益平衡推进民族村寨公私多层利益的体系之间定位、衡量、评估,以法律配置方式最终使公权利益和私权利益各得其所。

结语

绝大多数民族村寨研究是从非法律领域出发,法学研究鲜有涉及且失之琐碎,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创新之处在于就此类相关论题开展的法学系统研究,是单项式、断裂式、零散式研究范式的重大突破。 运用法人类学的新视野研究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是一种新的研究方式,具有较强的新颖性和创新性。从文化与经济互动、传统与现代的有效整合、文化多样性、文化整体生存伦理,探求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规则与指向客体间政治、经济、文化的深层连接和互融,既是人类学的拓展,又是传统法学的重大突破。

参考文献:

[1]田茂军.保护与开发:民俗旅游的文化反思――以湘西民俗旅游为例[J].江西社会

科学,2004(9).

[2]麻三山.对民族文化村旅游开发的思考[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08(4).

[3]朱祥贵.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自治权立法保护的完善[J].社会科学家,

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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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英)马凌诺斯基.西太平洋的航海者[M].梁永佳,李绍明译.华夏出版社,2001.

[6]胡守勇.文化建设:人类学应用研究的新领域[J].云南社会科学,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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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法是教师运用语言系统以多种方式连贯地向学生传授知识信息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运用的恰当,就能提高讲授的效果和质量,否则就会影响讲授的效果和质量。作为一名教师要提高教学质量,就必须探究和把握讲授的艺术,使自己的讲授具有艺术性。

一、要使讲授具有科学性

科学是有关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三大领域的知识体系,是人们对主客观世界的本质和规律的熟悉,是人类实践经验的总结并被实践证实了的真理。英国教育家斯宾塞说摘要:“什么知识最有价值?一致的答案就是科学”。美国教育家杜威认为,“科学在教育上占有独一无二的无法估计的地位”讲授要达到科学性,首先要有科学的内容。讲授的内容要经得起实践检验认为是真理性的东西,即内容要准确无误,符合实际,毫无虚假,具有系统性、逻辑性。其次要有科学的态度。讲授要以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实事求是,严谨认真,懂就懂,不懂就不懂,不能有半点虚假。再次要有科学的语言。教师要用该科的专门术语,讲“行语”,有必要用通俗说法时也不能和专门术语相违反,并且要用普通话讲授,使用大家都听得懂的词汇、语法、修辞,力求语言清楚、准确、简练、形象、条理清楚、通俗易懂;讲授的音量、速度要适度,音调要有抑扬顿挫,富有美声。最后要有科学的方法。讲授的方法要多样化,富有灵活性,方法要符合学生的心理特征,具有适应性,轻易使学生接受。

二、要使讲授具有形象性

形象性是讲授艺术的一个重要特征。讲授过程中,教师要对讲授内容进行加工,把抽象的理论形象化,变为学生易于接受的知识,要借助于语言、表情、动作、直观实物、绘画及音响等手段,对讲授内容进行形象描绘。这是学生理解、接受知识的首要条件。有的学者把教学的形象性称为教学的表演性。罗伯特%26#8226;特拉弗斯在《教师——艺术表演家》一文中说摘要:“教学是一个独具特色的表演艺术,它区别于其它任何表演艺术,这是由教师和那些观看表演的人的关系所决定的。”讲授表演是教师一切外显行为的综合表演,它包括教师的衣着妆扮、表情态度、身姿动作、实验操作、口语板书等因素。讲授表演要采用学生可接受的方式,照顾到不同年龄学生的心理特征。而且这种表演直接具有社会伦理价值,即教师在表演中不仅向学生传播知识,启迪聪明,促进发展,而且更重要的是如何做才给学生以示范。教师要自觉的“言传身教”、“教书育人”,这是教学表演和其它表演活动的根本区别。

在讲授形象性的诸多因素中,教师语言的形象性是最主要的。教师借助形象化的语言,通过比喻、修辞、类比等形式,就会把要讲授的内容变得生动、形象、具体,使学生立得要领,顿开茅塞,透彻理解。教学实践表明,越是抽象的概念,讲授中就越需要形象性的描述。这样才能使学生真正了解其内涵。

三、要使讲授具有情感性

讲授不单纯的是传递知识信息的认知活动,而且包含着人和人之间的情感交流。这种情感交流水融地渗透和贯彻于传授知识的全过程。从教的方面看,教师要完成教学任务,塑造美的心灵,不仅要晓之以理,以理喻人,而且要动之以情,以情动人。情理结合,是讲授的基本要求,也是讲授能够具有感染力的重要条件。

讲授的情感性,要求教师的教学要布满感彩,以真挚的感情去感染学生,撞击学生的心灵,使学生倾心学习,主动参加教学活动,从而取得好的讲授效果。特级教师于漪教学的成功,就在于她不仅遵循教学规律,而且总是把自己的感情融汇于讲授之中,以自己对教材的深刻理解和炽热的感情去教书育人。在教朱自清《春》一文时,她通过描述,把学生的思绪带进了繁花似锦、春色满园的大自然之中,使学生顿感心旷神怡。而在教散文《,您在哪里?》一文时,学生却是热泪盈眶,全场皆悲。可以肯定,假如没有师生感情上的交流和撞击,是不可能收到这样的讲授效果的。

讲授中的情感交流是个潜移默化的过程,教师语气上的肯定,表情上的默许,师生间人际距离的接近,往往都能使学生受到教育和鼓舞。这种情感上的共鸣,能开启学生聪明的门扉,促使他们对知识的不懈追求。四、要使讲授具有适应性

这里讲的“适应”,是从广义而谈的。它包括自然适应、社会适应、思维适应。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在《大教学论》中说摘要:“适应自然”是教育的基本原理。德国教育家第斯多惠补充了适应社会,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在《发生熟悉论》原理中对适应思维作了论证。

讲授的适应性是学生熟悉规律的反映,是从具体到抽象,从感性到理性,用已知求未知,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美国心理学家布鲁纳说摘要:“不论我们选教什么学科,务必使学生理解该学科的基本结构。”讲授要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澄清疑点,揭示联系。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把握知识,并转化为能力。

讲授要把书面语转化为口头语,一方面要使学生听得清,另一方面要让学生听得懂,做到“十不用”摘要:不用生造词、土语、废弃的旧词、冷僻的行业术语、少数民族谚语、难以理解的典故、修饰成分太长的长句、语法修辞的病句、半文半句的语言、口头禅。

五、要使讲授具有启发性

讲授的启发性包括三层含义摘要:“(1)启发学生对学习目的意义的熟悉,激发他们学习的喜好和热情,使学生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和主动性;(2)启发学生的联想、想象、分析、对比、归纳、演绎,激发他们积极思索,引导他们分析新问题、解决新问题;(3)启发学生的审美情趣,丰富学生的思想感情。”这样,才能提高讲授效果,防止和纠正学生高分低能现象,才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培养其分析新问题和解决新问题的能力。现代教学活动的重点已从“教师为中心”转移到“学生为中心”,从讲授知识为重点转移到培养能力为重点。因此,讲授是否具有启发性的衡量标准在于是否充分发挥了教师和学生双方的积极性,体现在教学中,不但有讲授方法的更新,还有讲授程序的变换。

总之,教学是个复杂的过程,讲授法作为主要教学方法之一,历来为教师所采用,明确讲授法的要求,对教师的教学实践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斯宾塞教育论[M北京摘要:人民教育出版社,1962.P43.

[2杜威杜威教育论著选[M上海摘要:华东师大出版社,1981.P198.

[3布鲁纳教育过程[M北京摘要:文化教育出版社,1982.P8.

[4西方资产阶级教育论著选[M北京摘要:人民教育出版社,1964.P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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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画式教学内涵及优势

“图画式”教是通过图画的方式,激发学生兴趣,引领学生品悟作品审美内涵的一种教学方式。“图画式”教学能够有效地激发学生学习文言文的兴趣,从而提高文言文的学习兴趣。首先,图画式教学能带给学生一种新的体验。在《鸿门宴》的教学中,教师要求学生根据“樊哙闯帐”一段画出樊哙的外貌形象。学生拿出画笔,准备好画纸,发现自己并没有见过樊哙,没有办法画出来,教师趁机指导,让学生根据文中的描绘,发挥自己的想象,画出自己心中的樊哙。有的同学根据“瞋目视项王,目眦尽裂”画出了樊哙面对项羽的愤怒;有的根据“哙即带剑拥盾入军门”画出樊哙闯帐的果决;有的还根据全段内容利用简笔画的方式画出了闯帐的全过程。在画的过程中,为了将人物形象刻画到位,同学们自觉地结合注释及工具书将这一段中的重点字词查阅清楚。对于樊哙的形象,同学们也在绘画中体悟出来。由此可见,图画式能带给学生新的体验,激发学生自主性,提升文言文教学的效率。其次,图画式教学能有效的激发学生的想象力,提升学生学习兴趣。对于中学生而言,如果能让他们将课文中的情景转化为画面存于他们的脑海中,一定能让他们记忆犹新。

二、图画式教学策略

图画式教学,立足于图画,通过图画的方式引导学生学习。图画式教学策略集中在文学形象的塑造方法上。首先初步诵读课文,通过课文内容发挥想象初步构建形象;接着细读课文,抓住构图细节,完善形象;再次,联系所构建的形象和课文内容,得出结论。

1.面对不同课型的图画式课堂实施策略。人教版入选高中课本的文言文题材多样,大体来讲可以分文写人记事散文、山水游记散文、议论说理散文、借古讽今(伤今)散文几类。对于记叙性较强的散文采用绘制图画还原形象策略,对于说理性较强的散文采用制作图示理清思路策略。(1)叙述型散文,绘制图画,还原形象。叙述性散文一般以写人记事或者写景状物为主,这一部分散文形象突出,最适合图画式教学,这一部分课文可采用绘制图画的方式,来还原课本中的形象。《归去来兮辞》同学们可以通过抓住作者描绘的标致性景物,绘制出一幅恬淡自然的归隐图;《滕王阁序》同学们可以抓住滕王阁的特点绘制出一副滕王阁秋景图;《廉颇蔺相如列传》同学们可以抓住主要人物的特征绘制完璧归赵图、渑池之会图、负荆请罪图;《张衡传》同学们可以根据文中描绘地震仪的特点绘制地震仪图。通过绘图,学生会自主的查阅工具书,查阅不懂的字词,教师只需在此基础上加以点拨,即可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2)议论性散文,制作图示,理清思路。面对议论性散文,最重要的就是要找到文章的思路,理清文章的论证方法,图画式教学同样可以给议论文的教学提供便利。如在《师说》一文的教学中,笔者同样采取了图画式教学的方法。通过绘制图示,让学生理清思路,明确了议论文的观点。

2.面对不同学情的图画式课堂实施策略。语文课堂中的图画式教学并不同于单纯的美术课,并不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美术功底,可以说,语文课堂的图画式教学图画并不是教学的目的,只是教学的一种手段,旨在通过图画的构建来激发学生想象,引导学生主动学习,进而激发学生学习文言文的兴趣。《荆轲刺秦王》中的刺秦片段可谓是精彩纷呈,图画式教学课堂中,先是要求学生初步诵读课文,初步构建形象;再细读课文,完善形象;最后展示成果,并分析事件的起因经过及人物形象。绘画基础好的小组,抓住中心人物——荆轲、秦王,绘制了一幅荆轲刺秦连环画,自主完成了事件起因经过的概括;绘画基础较弱的小组采用了表演的方式来展示自己的成果,他们挑选组员扮演相关的人物,并结合课文仔细斟酌人物的表情动作,最终通过表演,他们小组深刻领会了几大重要人物的形象。还有的小组文笔好,他们将故事做了改编,同样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总之,图画式教学并不仅仅只是形式单一的美术课,它还可以扩展为表演课、朗诵课,课堂形式的新颖和丰富,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在课堂中找到自己的位置,积极投入到课堂中去,进而提升他们学习文言文的兴趣,提升文言文的教学效率。

参考文献:

[1]庄文中.张志公语文教育论集[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

[2]叶圣陶.叶圣陶语文教育论集[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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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于洋洋.高中文言文教学“问题”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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