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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景德镇被调查的社区老年人基本情况。被调查社区老年人中男性相对较少一些,男性比例为47.5%,女性为53.5%;
1.2被调查老年人对体育健身服务有关知识的了解程度
1.3社区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内容满意度的结果与分析。调查结果显示老年人对社区体育健身服务内容有着不同的看法存,对于健身知识的指导是否专业化,是否能够满足每位老年人的需要,大部分被调查者持有反对的意见;对于社区老年健身体系的管理是否科学可行,超过半数的老龄人表示不赞同目前的管理方式。有一半左右的老龄人认为社区服务的宣传力度还存在着缺陷;部分老年人认为社区现有的体育锻炼设施并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并且对于这些设施收费也持有怀疑态度。一半以上的老年人认为社区应该加强对于体健身服务体系的建立,加强在老年人群中的宣传力度。唯一令人满意的是,社区就健身的环境而言还是得到了大部分老龄人的支持,大家也承认社区在这些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并加以肯定,希望社区老年体育健身体系的不断完善,真正的使老人有老有所养的归属感。
1.4景德镇社区老年人体育健身期待的服务内容。我们都知道不同年龄的老龄人对于体育健身有着不同的爱好,并且就算是同一年龄的老年人,因为身体状况的不同,兴趣爱好的不同,都会有自己所钟爱的体育健身项目。所以为了能够了解不同老龄人的需求,从而选择需求最为强烈的项目进行建设。定期的开展各类问题活动,创建一个良好的健身环境、营造出老年人群中的健身热潮。社区积极完善各类健身设施,打造良好的健身环境,为不同的老年人制定出不同的、适合自身的锻炼计划,加强老年人群中的体育健身知识的教育,致力于提升老龄人的健康状况。有一半的老年人认为政府应当正确的加以引导,促使这一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5景德镇社区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存在的问题。根据调查结果显示,老年服务体系的建立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政府的重视度还不够,宣传的角度和力度还有待改进、缺乏体育健身知识在老龄人群中的普及以及非常重要的是相关专业管理人才的匮乏。部分人缺乏对于老年体育健身知识,想锻炼但是不知道从何做起,有些甚至因为没有合理的健身体系,而使得健身效果不佳或者甚至出现适得其反的状况。缺乏专业的指导,没有专业的管理工作人员来调动大家锻炼的积极性,没有足够的体育健身设施,这些都是限制这一体系发展的原因。景德镇政府对老年社区体育的资金投入缺乏,造成社区该项服务收费也是颇受争议,也是遏制该体系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2.结论与建议
2.1结论
(1)景德镇社区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硬件设施不能满足老龄化趋势的要求;
(2)景德镇社区老年体育健身活动专业性管理人才严重匮乏;(3)景德镇社区老年体育健身服务体系不能为老年人提供适合他们的锻炼任务,无科学性的依据;
(4)景德镇社区老年体育健身没有系统性的体育锻炼知识的普及,宣传的力度角度都存在很大的问题。
2.2建议
(1)完善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老龄人健身环境;
(2)加强对于老年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满足老龄化即将到来的要求;
(3)社区应适当的聘请专业的健身教师为每位老人制定出合适的锻炼计划,并在锻炼过程中提供专业性的指导;
农村社区体育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人工环境三者共同构成了农村社区体育环境。农村体育活动地点所处的地理和气象环境构成了农村社区体育的自然环境。农村社区体育的社会环境是指人类为提高自己的物质文化水平而创造的物质环境和社会组织的总和。农村社区体育的人工环境既指在人力作用下形成的运动场地或高度人文化的自然环境,也包括人类活动所造成的对自然环境的污染。由此看出,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系统主要是由农村社区体育观念(心理要素)、体育制度(行为要素)、体育器物(物质要素)、自然资源、人文社会资源、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人工环境等诸多要素的统一和协调,它们共同构成了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的生态系统。
二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面临的困境
(一)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相关政策指导
不到位、实践相对落后长株潭获批两型社会建设以来,小到地方政府,大到国家政策层面,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都进行了大量的投入。但与两型社会建设的整体步伐相比,体育经费投放、场地建设、人才保障等远远落后于两型社会建设的其它领域,且缺乏相关的政策指导。笔者于2013年底查阅了两型社会获批以来长沙市体育局、株洲市体育局、湘潭市体育局、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两型办等主管部门以及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布平台的相关政策和文件,结果显示:从2008年1月至2013年12月,湖南省政府颁布的1005个文件中,涉及有关两型社会的政府文件为20个,体育方面的文件为1个。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湖南省体育局及长株潭地方体育局颁布的文件14个,其中有关体育方面的文件8个。从高校科研来看,有关两型社会的研究为9081(个/篇),其中论文6753篇,硕博论文1358篇,课题970个;有关两型社会建设过程中体育方面的研究为1093(个/篇),其中论文476篇,硕博论文476篇,课题141个(见表1)。由此可见,体育在两型社会建设中,依然停留在高校体育教师的科研中,而与两型社会对接的相关理论与实践还没有得到湖南省政府相关部门的相对重视,其生态化建设没有与两型建设的总体目标同步推进。这与笔者2011年初所检索的结果基本一致。调查同时显示:长株潭高校体育教师参与两型社会建设相关的体育论文、有关体育生态化发展的立项课题,在数量上居高不下,说明高校体育教师对两型社会建设中的体育及体育文化的生态化,态度是积极的和有信心的。
(二)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欠缺整体规划、无借鉴经验
根据湖南省“规划引导,基础设施先行,重大项目跟进”的两型社会建设实施方案,长株潭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建设首先应当列入两型社会建设的总体规划,在总体规划中根据两型社会建设的特征,长株潭的人文、自然、体育发展等因素去规划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建设。以长株潭的总体规划为切入点,对长株潭建设过程中已经编制且审批通过的14个规划和已经编制但在待审的4个规划进行分析,得出的结果显示:18个规划中,只有4个规划涉及到有关体育方面的内容,且都语焉不详。例如《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建设管治规划》中只涉及“运动”“体育场地建设预留用地”和“奥林匹克运动”等简单的词语;《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中笼统提到了把洞井-跳马作为体育休闲区,并承办大型体育赛事和承接体育培训,把昭山打造成体育休闲公园,把湘江列入体育休闲区域等;《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空间开发与布局规划》有简短两句话涉及把长沙的圭塘规划为体育中心、株洲河西打造成文化体育基地、湘潭酝酿体育休闲等;《湖南省“十二五”环长株潭城市群发展规划纲要》也只有寥寥数语要求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和城乡文化体育均等化。由此可见,长株潭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建设既无具体规划,也没有列入两型社会建设的总体规划中。同时,两型社会建设是摸着石头过河,没有前期的经验借鉴,其范围内的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建设的探索性和曲折性很明显。可见,长株潭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建设,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具体的实践操作,都缺乏整体规划和经验借鉴。
(三)农村社区居民环境意识差、生态观念淡薄
湖南素有“五里不同俗,十里不同音”和“二八月乱穿衣”的俗语,长株潭处于湖南省南高北低马鞍型的中、北低地势地带,成“品”字形排开,其广泛的农村居住范围和恶劣的自然环境促使长株潭农村社区居民,在体育习俗的养成和体育锻炼项目的选择、体育文化的形成等方面,与城市居民存在很大的差距。农村的体育陋习根深蒂固、体育生态意识贫乏、体育生态规范或缺、体育生态教育贫瘠等状况,促使农村居民对体育器材的保护、体育场地的维护、体育行为的约束、体育活动的组织等缺乏必要的了解与认同,从而出现体育场地的随意占用、体育器材的恶意损害、体育广告牌的任意涂改以及乱扔垃圾、烟蒂、随意吐痰、破坏周边绿化等情况。调查显示,长株潭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被占用情况较为严峻,有87%的体育场地被部分或全部占用,略低于湖南全省农村体育场地全部或部分占用92%的水平。同时,长株潭范围内有湘江、洞庭湖、仙女山、九郎山、岳麓山等名山名水,给农村社区体育运动项目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约束性和选择性。长株潭农村社区居民长期分散的生活环境导致其在体育生态观念、体育生态意识、体育生态项目选择等方面也有不尽人意之外。
三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的发展策略
(一)强化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的政策指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政府在两型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应重视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建设,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文件,如有关加强长株潭农村居民体质监控工作和开展“全民健身示范乡镇”工作的政策和文件,以保证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有序推进。从运动场地建设、运动器材配置、运动环境维护,到村落、社区、乡镇的体育生态运动场所的配备,都应当指示到位、政策到位,保证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乡镇文体办要在政策文件指导下,制定相关的具体实施方案,如《ⅹⅹ乡关于体育文化周开展工作实施方案》《ⅹⅹ村关于成立“健身秧歌队”“腰鼓队”的通知》等,并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以保证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建设的循序渐进,也保证其与两型社会建设的同步并行。
(二)加快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发展规划,加强试验区建设
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要列入两型社会建设的整体规划,与两型社会建设同步推进。要通过对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试验区建设和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体育运动项目实践两个方面来加快整体规划。从农村社区体育设施的配置、经费的投放、运动场馆的建设、体育从业人员的配备等进行整体规划和宏观布局。尽快出台相应的规划,如《长株潭城市群体育资源共享规划》,以保证长株潭农村社区体育文化在其生态化及发展方面有章可循。试验区建设,首先要围绕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以大河西、天易、昭山、云龙、滨湖等先导示范区建设为契机,将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建设列入绿心地区和示范区的实施方案中。出台相应的如《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体育文化、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来加快和规范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的生态化建设,再根据实施方案进行规划、布局、实施。其次,通过对绿心地区及先导区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将试验区经验向周边农村社区辐射,编制出台《长株潭3+5城市群体育发展规划》,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生态体育运动项目,要以长株潭农村社区地理位置为切入点,以洞庭湖、湘江为经线,仙女山、九郎山、岳麓山为纬线,公共自行车项目为网状覆盖面,力求打造一个集赛龙舟、登山、自行车于一体的原生态体育运动项目。
(三)提升农村社区居民的体育生态意识,加强体育生态行为规范和体育生态道德建设
关键词: 社区音乐 音乐主体 音乐本体
相对于全国众多发达城市呈现出的社区音乐现象来说,区域社区音乐现象仅仅是冰山一角,但是,无论是在地理还是文化上,它们都是隶属于一个文化圈里的思考范畴。目前,社区音乐显现出两大问题:音乐主体的迷茫与音乐本体的混乱。
通过文献检索可知,在我国已有的理论研究中,普遍认为:现代社区音乐教育的原理在于把音乐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对成员进行的教育过程,并预期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然而,即使是在已有的以社区音乐教育为主体的音乐理论研究中,也很难按照其理论描述在现实中找到显现的原型。也就是说,在社区音乐研究文献中,对社区音乐教育进行的研究更多的是在已有的音乐教育成规中加以研究者对社区音乐教育各方面的一种假设。事实上,我在对具体社区的实地考察后发现,社区音乐的“教育”概念基因在于以下方面:成员在音乐体验过程中的互相学习、接受、传播、组织过程。这里面包括了对专业音乐者的请教与接受其培训。因而,社区音乐教育主要从这个点上外延开来。其强调的是外部因素,而非其自身的内部要素。因此,众多的研究理论都缺乏实践意义与价值,也脱离了社区音乐研究的本体。
诚然,社区音乐的产生总是离不开普遍地参与到音乐传播中的种种社会因素。一方面,社区音乐现象是个人音乐体验和社会文化互动的结果,考察音乐现象,需要将其放到一个更大的文化语境来审理其意义。进而,在音乐文化研究的视野里,体现出对社区音乐现象的分析中引入“文化”的概念,也即将音乐活动作为人类社会文化活动的一种表现形式,进而凭借对“音乐文化”的思考理清现代社会中人类具体音乐活动的文化性质,从而达到对当代意义上的社区音乐的理解。另一方面,社区音乐类别的选择,以及类型的表现方式同样受到不同文化层的外在组合与选择的外在驱动,同时,体验者依据自身的感性素质能动的参与、组织、传播音乐体验的类别及其表现形式,对于社区音乐来说,也成为核心意义上的内驱力。
一、我国社区音乐发展中的问题
社区音乐活动是我国社区结构中受众人数最多的一项互动交流内容。当前,数亿人常年参与,并且,社区音乐现象所呈现、建构和传播的文化成为当代最重要的文化构成之一。但是,当前社区音乐自身的取向却不稳定、不明确,在音乐规范和音乐选择方面陷于一种混乱的境况中,从而造成了我国社区音乐在文化反映、建构和认同上的危机。当前社区音乐活动、传播中反映出来的诸多问题,从深层看来,都直接指向音乐文化的这种困境与危机,而这种困境与危机又直接影响到社区成员的心态健康和价值取向。
这一困境与危机表现为以下两大问题。
(一)音乐主体的徘徊
社区音乐是什么?社区音乐需要向什么认同?这两大基本问题的含混构成了社区音乐在表征与认同上的困境。这使得社区成员在选择和整合现实音乐资源方面陷于无能为力和随波逐流之中,使得大众在参与和接受音乐活动的过程中陷于身份认同与文化认同的破裂与矛盾。
从最根本的意义上来说,任何音乐活动得以开展都是因为音乐自身具有表现成员的世界观,因为表征现实需要使音乐活动的展开与成员文化选择构成一个连贯性的内在逻辑,通过这一逻辑来凝聚统合成员各自的音乐经验。然而,这些都往往表示着不同的音乐观察、音乐认识、音乐评价的取向。传统上,音乐的任何行动或言论都很明显地受到雅俗价值的牵制,在我国雅俗音乐的传统认识中,关于音乐创作与活动的审美标准是最基本的结构逻辑和体验目的,善恶报应、歌颂功德、弘扬纲纪渗透在音乐中,体现在节奏与旋律的关系中,蕴含在音乐体验中的情感态度与审美趣味中,并形成稳定的、约定俗成的一套音乐模式结构。而在当下,开放的音乐空间与个人审美趣味的趋同性早已不复存在,音乐资源的开放性、数字音乐应用的互动性、音乐活动平台的自由性与封闭的音乐教育模式互相抵触,在这样的现实面前,音乐与社区成员失去了它内在统一性,失去了它对生活和文化价值的介入能力,显得支离破碎。
与这种价值失范相伴随的是音乐审美趣味遭遇挑战。在当代中国,社会文化转型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剧烈变动,信息实现全球共享、文化多元、价值体系混乱,在这种情况下,音乐活动的表象更容易显示出对现实的逃避。
(二)音乐本体的混乱
音乐本体的混乱是社区音乐的另一个表象。
目前,社区音乐在传播理念上还没有形成学术界广泛认同的一种认识,但可以借鉴学术界对传播理念上总结的三种基本类型对社区音乐进行归纳。我将社区音乐从传播理念上分为:主旋律音乐、人文音乐、大众音乐。它们分别指向三种不同的文化负载与社会功能诉求:主旋律音乐反映主流政治文化,代表国家意识形态,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维护政治正确的舆论导向;人文音乐反映精英音乐知识,保持对世俗音乐的距离感、批判性和超越性,关怀人类基本价值和精神需求;大众音乐的特征对应于大众通俗文化,紧贴大众的欲望运作,具有浓厚的自由度,旨在娱乐和自我满足。不同的类型具有不同的音乐元素和结构逻辑,也就是在不同的去向上明确了社区音乐应该表达什么及如何表达的问题。三种类型社区音乐共存一体,在相互冲突中相互交融。
诚然,这种分类是一种既成事实,它反映了转型期社区多元文化并存、多种音乐力量角逐的社会现实处境,表现出社区音乐领域内部的文化结构。然而,这种分类也深刻地体现出当前音乐本体的迷茫,对当下社区音乐本质属性的追问在这种既成事实面前被悬置或有意无意地回避了,似乎社区音乐的文化属性就是这三者的合成体,由此在很大程度上模糊甚至混淆了社区音乐到底是什么。
对音乐本体的认识含糊,就会导致在社区音乐的本质、审美本质、社会功能等一系列问题认识上产生偏差,使得音乐观念及文化选择建筑在不稳定的基础上,陷入社区音乐理论探究的困境中。
当今的社区音乐领域发生了很大变化,表现出主旋律音乐娱乐化、通俗音乐主旋律化,社区音乐文化也因此出现了从多元分化走向整合统一的内在要求。伴随着音乐文化属性的混乱,社区音乐在活动过程中出现了音乐意义的失衡。
社区音乐作为一种面向大众传播的互动空间,在具体的社区音乐形态中,往往会由于对某一音乐功能的过度强调,造成其他音乐意义的缺失。长期以来,主旋律社区音乐更强调意识形态引导,人文音乐更强调音乐审美关怀,大众音乐更强调欲望娱乐观赏。在三个层面关系失衡的情况下,社区音乐就会出现诸多问题,或只是感官刺激和精神虚幻,或是沉浸于个人艺术感觉和狭隘的文化意识追求中。
二、社区音乐现象的启示
针对社区音乐问题,社区音乐现象的启示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建设音乐主体
社区音乐现象在这方面给我的启示首先在于:立足自身的音乐传统。从文化属性上来说,传统是自我认同的来源,同时任何新音乐(新文化)的建设都离不开传统文化的根基。
其次,传统音乐的现代化,意为用传统固有的音乐资源及其文化属性去开拓社区音乐及其文化属性的作用空间。
最后,必须让传统音乐在当代社区环境中得到新的活动形式,让传统音乐的深层价值观成为当代意识形态的核心。
(二)明确音乐主体
明确音乐本体,承认大众音乐与主流音乐在社区音乐中并非对立,二者可以互相包容社区音乐提供了一种通过承载大众音乐意志、文化选择而实现自身音乐活动的范示。在这里,社区音乐的大众化特征,非但不是社区音乐开展的障碍,且成为音乐的一种文化认识方式和运用机制。
我认为不应把大众音乐与主流音乐对立起来思考问题,而应重视社区音乐在娱乐之外的文化建构作用。一方面,社区音乐活动的展开与建设不仅是单纯的娱乐属性,而且也是强有力的教化工具。另一方面,必须承认主流音乐只有扎根于大众音乐之中,才能被大众认同。在目前以社会转型为背景的文化转型过程中,传统的主流音乐意识形态需要借用新的话语来表达和重构才能转化为一般的大众音乐意识形态而被接受,成为一种主流音乐民间化和普适化的最好载体。
总之,一方面以大众音乐为特征的社区音乐现象表现出多元化的对象、音乐形式,以及世俗化的音乐内容,同时,这种形式为成员提供了受音乐教育和终身享有音乐学习的机会。另一方面,社区文化高度体现了全民参与的自觉性、积极性、丰富性和多元性,是一种大众文化,为人人提供建设文化和享有文化的机会。两者是和谐社区建设的首要和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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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身体健康指数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社区作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环境,社区文化的建设具有着重要意义。民族传统体育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区文化建设中推广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既有利于人们提高自身身体健康指数,同时也有利于营造丰富、健康、向上的社区文化。基于此,本文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推广与社区文化建设的关系进行了一定的研究。
关键词 民族传统体育项目 社区文化
一、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推广对社区文化建设的影响
(一)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社区是社会人聚集的主要区域,社区文化建设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体现社会和谐程度。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在社区中推广,既能够丰富社区生活内容,又能够增强社区居民身体素质,在体育锻炼的过程中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这对于社区和谐生活和谐文化的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有利于促进社区居民精神文明建设
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给居民带来的不仅仅是表面上一些强身健体的动作,还有更深层次的文化内涵。民族的才是世界的,通过这些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来了解不同民族的风俗特性,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而且很多民族传统体育项目需要参与者具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坚强勇敢的品质,这在居民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很大的帮助。
(三)有利于提高社区居民健康指数
体育锻炼最直接的效果就是提高自身身体素质。常规体育运动项目没有太多深层次的文化内涵,参与者想要长期坚持锻炼,就需要有一定的毅力。然而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具有非常明显的民族特色,只要是参与者,基本都是因为爱好才坚持锻炼。这种基于兴趣的锻炼方式,更加容易让参与者长期坚持。
二、民族传统体育进入社区的优势
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传统体育在当前社会环境下,依然受到了社会大众的喜爱,譬如中国武术已经不仅仅是一种强身健体的运动,它已经演变成了中国在世界上的一张名片。所以,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进入社区在内容上、精神上都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一)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具有很强的健身功效
民族传统体育项目都带有着浓厚的民族特色,这些体育项目大都蕴含着非常丰富的养生内容。中国传统文化讲究“天人合一”,民族传统体育根据人与自然的内在联系,构建了身心兼练的体系,这一点是其他当前任何形式的体育运动都无法比拟的。
(二)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基于中华传统文化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在我国已经发展了很多年,虽然有些项目只是在小范围内较为流行,但毕竟它们来源于广大群众,是通过人们日常生产生活演变过来的,加之其浓厚的民族特色,在社区居民中推广相对较为容易。
(三)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参与成本低
很多地区由于经济水平的限制,社区配套的公共体育设施相对较为缺乏,想要完全满足社区居民的运动需求十分困难。然而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对于器械及环境的要求比较低,很多体育项目只是在户外的小区域内就可以进行。而且社区居民参与其中并不需要什么费用支出,只要自己喜欢就可以随时参与。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在这些方面的优势,极有利于它的广泛推广。
三、民族传统体育在社区文化建设中的实践
(一)科学规划与管理
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推广已经一定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不同民族不同风俗,选择该地区社区居民所喜欢的,便于推广而且健身保健效果较好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在社区文化的建设中加入这些体育文化的内容,丰富设计娱乐项目。此外,根据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发展情况,适时适当的对已有体育项目内容更新,更上时代的步伐。社区要成立专门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管理推广部门,负责社区内活动场所以及活动时间的安排,在丰富社区居民文化生活的同时,保证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二)加大宣传力度,组织竞赛类活动来推广民族传统体育
社区要加大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居民能够积极参与到强身健体的体育锻炼中来。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取一批健身模范,让大家可以亲眼看到这些模范身体素质上的变化。充分利用社区内各种宣传设施,大力宣传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具体内容,让居民从思想上认同民族传统体育。此外,社区还可以定期举行一些竞赛类活动,通过比赛来调动居民参与民族传统体育的积极性。
(三)培养社区民族传统体育骨干
早前国家体育总局就提出了社区体育指导员这一概念,它是我国社区体育事业发展的关键人物。所以,社区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工作一定要注重民族传统体育知识,首先要让他们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这样才有利于向社区居民传播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而且我国高等院校在培养体育人才时,也要注重民族传统体育课程的教学,为国家培养更多的高素质的民族传统体育教师。此外,社区要充分利用具有一定民族传统体育知识的居民,培养他们逐步转变为兼职的民族传统体育推广带头人。
参考文献:
1.1体育文化
对于体育文化的概念,理论界既有共识,也有分歧。马岳良(2004年)认为体育文化是以身体为媒介,把满足人类需求的身体活动进行加工、组织和秩序化,形成获得社会承认且具有独立意义和价值的文化,是渗透到人所创造出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之中的一种特殊的人体活动文化,具体包括体育认识、体育情感、体育价值、体育思想、体育道德、体育制度、体育市场开发、体育运行规律、体育物质条件等。王振涛、单清华、周毅(2007年)结合物质层、意识形态层和哲学思想层的三层次文化构成理论,认为完整的体育文化也应包含这三个层面内容,具体为:第一层(物质层),为各种体育活动场地等硬件设施;第二层是体育的科学原理、锻炼知识、组织形式、制度等;第三层次则是哲学思想层次,诸如生命观、健康观、寿命观、健美观、伦理观等。孙娟、付常兵(2009年)认为体育文化是广义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切体育实践中展现出来的一种特殊文化现象,是人们为谋求身心健康发展,通过竞技性、娱乐性、教育性等手段,以身体形态变化和动作技能所表现出来的具有运动属性的文化,包括体育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等等。结合相关学者对体育文化的定义,不难发现理论界对体育文化虽然在内涵表述上存在一定差异,但基本上存在一个共识,即认为体育文化是体育物质文化、体育精神文化和体育制度文化的综合体,这三者均是体育文化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笔者对此表示认同,因为文化不是孤立的要素组成,需要物质基础支撑、精神内核彰显以及来自制度的规范约束,体育文化同样也不例外。
1.2体育文化的功能
笔者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归纳,认为体育文化的功能主要聚焦于两个方面:一是体育文化有助于提升国民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而且参与体育文化逐渐成为国民提高个人生活质量的一种生活方式,具有一定的娱乐享受功能,这一点几乎是目前理论界的共识,可以说是体育文化的基本功能;二是体育文化具有感召功能,有助于凝聚一个地区、一个国家乃至一个民族的人心,能够推动形成共识从而提升国家和民族的团结力。有学者认为,体育文化还具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塑造公众形象、推动社会进步等功能,其实,笔者认为这些功能依旧是体育文化基本功能和感召功能的延伸。事实上,体育文化还具有强大的社会管理功能,即政府及社会可以借助体育文化来协调社会人际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引导健康、友爱、积极向上的社会道德风尚,从而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而体育文化的社会管理功能迄今没有得到高度重视并被充分运用,也未被理论界进行系统性的抽象总结,需要对此予以挖掘并深入研究,进一步丰富体育文化的功能内涵。
2社区管理中的文化缺位及体育文化契合分析
2.1社区管理中的文化缺位分析
社区是指固定的地理区域范围内社会成员以居住环境为主体,行使社会功能、创造社会规范的行政区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社区是城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说,社区是城镇构成的最小组成单元。而社区管理通常是指一定的社区内部各种机构、团体或组织,为了维持社区的正常秩序,促进社区的发展繁荣,满足社区居民物质和文化活动等特定需要而进行的一系列自我管理或行政管理活动。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以及理论界对社区和社区管理内涵的定位,不难发现社区在管理上具有自治性,但是,笔者认为社区也是政府的行政区域,不能脱离政府的行政领导,否则仅依靠社区的自我管理会出现管理“失灵”。事实上,也正是基于这样的法律定位,导致我国在对社区管理上出现管理责任不清晰、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大、社会参与动力不足等问题。当前,我国城镇化进程在不断加快,据统计,2013年我国城镇化率已经达到了53.73%,城镇社区的数量也随之不断增多。一方面从社区群众对其生活环境诉求来看,满足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硬件设施条件一般都会逐步得到政府的重视而被解决,但受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法律定位,社区群众的文化诉求却未能得到较好的满足,即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相对不足。另一方面,从政府相关部门对其行政权力职责履行来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社区居民进行严格管理,如国家计划生育等政策在社区的执行,可依然受社区自我服务的法律定位,政府对社区管理的行政指导相对不足,尤其是在借助非刚性行政指令的政策制定及指导上较为欠缺,导致对社区管理效果并不理想,社区文化严重缺位就是体现,社区居民之间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加上缺乏必要的沟通交流,关系不够融洽;社区居委会社区管理职能的履行缺乏居民的积极支持,使得一些政策难以推行实施;甚至由于缺乏正确的社区文化引导,“黄、赌、毒”等不良社会风气在一些社区滋生蔓延,给社会和谐带来了诸多隐患。
2.2体育文化功能与社区管理的契合分析
以文化为载体,加大社区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力度既是满足城镇社区居民对文化生活诉求的需要,也是社区管理方式的创新。而体育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体系构成的一部分,相比较其他文化,在社区管理中具有较多的功能优势,可以与社区管理形成有效的契合。首先,从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来讲。马斯洛认为人有五个层次需要,包括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需要。随着社区居民物质生活的日益满足,一方面他们逐渐有着强烈的文化生活需要以不断提高自己的生活品质,而体育文化具有一定的娱乐享受和自我发展功能,可以较好地满足社区居民较之物质生活更高层次需求;另一方面,社区居民还存在社交需要以获得社会尊重对自我价值的肯定,而社交需要人与人之间的有效沟通,这就涉及到不同文化程度或不同文化背景的文化融合问题,在融合过程中,体育文化具有较强的优势,可以迅速架起沟通的桥梁,教育背景、能力禀赋、地域差异等内外部因素均不会成为体育文化在社区居民间的沟通障碍,因此,体育文化交流既是社区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又是促进社区居民沟通的有效途径。其次,从社区居民对不同文化参与的主动性和被动性程度来比较。不可否认,政府越来越重视在社区管理中充分依托文化载体来实现有效管理的目的,为此加大了对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硬件设施的建设力度,并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文化进社区活动,但是,面对以政府为主导,通过行政指令性条款推行的模式,或者商业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功利性明显的商业化推广方式,其效果并不理想,不仅社区居民的主动参与程度不高,甚至还会引起社区居民的强烈反感进而产生抵触心理。而体育文化具有不可比拟的吸引优势,社区居民基于提升自身身心健康素质等因素的考虑,会积极参与其中,政府如果加大社区体育文化建设力度,通过体育文化来辅助社区管理,可以为社区居民的主动参与提供平台,提高社区管理的效率。再次,从体育文化社会管理功能的作用形式来考量。体育文化相比较政府行政指令、刚性的政策规制等社会管理形式,可通过柔性影响来达到社会管理的效果,这与我国社区管理工作的特点也有着较强的契合性。如前所述,按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社区是具有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基层自治组织,如果社区管理部门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在社区定期规范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符合社区居民文化诉求的文体活动,并辅之以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等精神文化主题教育,以此来宣传党的政策方针,社区居民更容易接受和贯彻执行。通过参与社区体育文化,社区居民之间的一些利益问题也可以得到更好的解决。
3对体育文化在社区管理中功能发挥的政策建议
结合前文对体育文化的概念界定和体育文化功能内涵的阐述以及体育文化与社区管理的契合分析,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体育文化在社区管理中的社会管理功能,必须重视社区体育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方面的建设力度,要形成“三位一体”的强化机制,为此,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3.1加大社区体育文化的物质资源供给
健全的体育文化物质资源包括体育场所硬件设施、体育硬件配套环境、体育活动用品等,这些是体育文化在社区管理中社会管理功能得以发挥的前提,而当前政府对社区的体育文化物质资源投入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政策支持缺位、财政资金投入不足,即使投入了一定的资金也没有建立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使得体育文化缺乏必要的物质条件支撑,从而严重制约了体育文化社会管理功能的实效。同时,社区体育文化基础设施等物质资源呈现典型的公共品特性,具有明显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效用的不可分割性等特点,使得私人市场由于无法解决“搭便车”问题缺乏供给的动力,因此,政府要承担起社区体育文化物质资源供给的主要责任。在《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加强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把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设计,拓展投资渠道”,这就要求政府要站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高度,重视社区体育文化的物质资源投入,并建立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确保体育文化物质资源能够长期有效运转。此外,基于政府财力的限制,也应积极吸引个人、企业和社会的主动捐赠,为社区体育文化物质资源建设开辟多元化的投资渠道。
3.2加强社区体育文化的精神文化建设
在社区体育文化物质资源建立健全后,需要以此为载体开展丰富的体育文化活动,发挥出体育文化提高社区居民身心素质、娱乐享受等基本功能,同时,要依托体育文化活动的开展,向社区居民传递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以契合政府的社会管理,引导社区居民形成积极健康的生活观念、心理倾向和价值取向,发挥出其社会管理功能。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要妥善处理好体育文化的基本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的关系,基本功能是社会管理功能的前提,忽视体育文化的基本功能,一味追求其社会管理功能只会事与愿违,因为基本功能是社会管理功能得以实现的媒介,因此,社区管理部门要以“为居民服务,为社区服务”为宗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社区群众喜闻乐见,有益于提高居民身心素质的文体活动。在文体活动开展过程中,积极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和方法,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党的基本路线、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法制等教育活动,实现体育文化社会管理功能发挥的目的。
3.3科学设计社区体育文化的管理制度
具备了一定的体育文化物质资源基础,并以此为载体开展了传递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社区体育文化活动,有助于体育文化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但是,社区管理既是一项系统性的管理工程,也是政府及社区自身所面临的日常性管理工作,要使体育文化社会管理功能取得较好的效果,还需要加强社区体育制度文化的建设力度,通过健全、科学、长效的管理制度,规范社区体育文化活动的开展。事实上,当前我国社区体育制度文化建设严重滞后,使得社区体育文化杂乱无章,不仅未能较好地保证体育文化基本功能的发挥,甚至对社区规范管理、社会和谐起到了负面效应,因此,相关管理部门要尽快出台规范社区体育文化活动开展的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一方面要规范社区体育文化活动开展的场所、时间、内容、形式,避免体育文化的无序开展影响社区居民的正常休息生活;另一方面,要通过规章制度确保社区体育文化活动能够有效开展、长效开展,为社区居民参与体育文化提供可持续的制度保障。只有健全、科学、规范有序的体育制度文化作为保障,体育文化强大的社会管理功能才会得以体现,缺乏制度保障的体育文化也只能削弱理论界以及社会对体育文化社会管理功能的认识和重视。
4结语
论文摘要:运用文献资料法,对传统教学与当前实施的新课程标准进行了分析比较,指出传统教学大纲对体育教师主观能动性发挥的限制,针对新课程标准留给体育教师较大选择教学内容的空间,提出帮助体育教师如何选择课堂教学内容的思路。
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在优化课程结构、调整课程门类、更新课程内容、改革课程管理体制和考试评价制度等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这必将对我国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对推动我国基础教育领域素质教育的实施,为培养新一代创新人才发挥重大作用。
课程和教学是内在统一的,教学内容是作用于学生的有效因素,在体育教学中,教师向学生传授的则是具有体育文化价值的教学内容,体育教学内容就是向学生明示的有关体育方面的教养财富、教育财富和发展财富。
正确选择教学内容,是实现课程价值,是实现课程理念和性质,是实现以“学生发展为本”的需要,是实施现代教育、教学思想与时俱进与世界潮流同步的需要,是发挥地方教育、教师优质资源、创新和发展体育教育的需要。
一传统的教学大纲对教学内容的影响
1.1过多的刚性“控制”
长期以来,我国学校体育课程对教学大纲全国统一,对全国所有的学生的要求一致,传统的大纲对教学内容的统一规定,实际上忽视我国经济文化发展和自然地理环境存在着较大地域差异性这样的国情,由于发达地区与贫穷地区的学校、城市和农村的学校在学生的生活经验、兴趣爱好、场地设施、体育经费等方面的差距很大,这样的刚性“控制”不能使各校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创造性、有特色的开展体育教学。
1.2不利于教师的教学创造性发挥
1.3不利于学生个性化发展
二新课程标准对教学内容的积极作用
2.1弹性的“规范”
根据三级课程管理的要求,《标准》确定了依据学习目标选择教学内容的原则,各地、各校和教师可依据学习目标,从本地本校的实际出发选择适当的教学内容,这也就是说,《标准》考虑到了在我国这么幅员辽阔的土地上,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而且各地区间文化传统不一(即便是同一地区内也存在经济文化等不平衡的情况),各地学校的师资水平和场地器材条件不一,过于的统一只能局限了各学校的体育特色的发展。
2.2强调了教师和学生对教学内容的选择性
《标准》对教学内容的选取作了灵活的处理,它将每一个学习领域目标分为若干水平目标,并对如何达到某一水平目标提出若干件活动建议或内容建议,而不是规定,这样对于体育教师来说,不管选择什么教学内容,只要是有助于学生全面的提高基本素质就可。
2.3选择教学内容的自增大
《标准》在课程设置上更是强调了选修课的重要性,作为一位受过专业培训的体育教师应该具备“一专多能”,学生按项练习,教师可以根据教学需要和自身所长担任教学,进而可以自主的选择合适的选修课的教学内容,有利于做到“人尽其才”发挥专长,学生虽不能完全按照兴趣和爱好来选择,但也是能满足大部分的需求的。
三体育教师选择课堂教学内容的方法
3.1从现有的教学内容中进行筛选、改造
传统的体育教学是体育工作者的几代人的劳动结晶,在体育实践中取得了较大的成果,教学内容的选择还是要以
传统的教学为框架,根据课程目标选择、取舍、优化组合,改变过去那种纯粹为了学习某种技术动作或提高某项身体素质而教学的思想,对于那些一直沿用竞技运动的项目作为主要教学内容的,我们的体育教师可以进行适当的改造,如简化规则,降低难度等,这样都有助于学生的对学习内容产生浓厚的兴趣。[论文关键词]社区社区体育社区体育俱乐部
[论文摘要]总结了我国社区体育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社区体育发展的经验,对我国社区体育的发展模式提出了政策建议。
社区体育是改革开放后发展起来的一种城乡居民体育活动的组织形式,在我国社会经济运行机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化过程中,突破了在计划经济下沿袭已久的单位、行业、系统为组织形式的封闭格局,满足了人们在业余时间里就地、就近参加经常性的体育活动的需求。当前的社区体育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体育普及性、大众化、全民参与的特点,人群以体育为依托,交流感情,增进友谊,密切了邻里关系,为社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搭建了一个良好的平台。目前,社区体育作为一种新兴的体育观念和体育形式,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通过总结我国社区体育发展的现状,结合国外发达国家社区体育发展的经验,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体育发展模式,期望对我国未来的社区体育发展提供政策建议。
一、城市社区体育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城市社区体育主要指在城市中以社区为单位,以社区居民为主要对象,社区自然环境和体育设施为基础,就地就近开展的区域性群众体育活动。是以城市社区内居民为主要对象开展的体育,其包含有城市家庭体育、老年社区体育、厂矿、团体、机构、政府组织的体育等,兼含有城市职工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等方面,是在一定城市社区地域内进行的体育行为的总称。城市社区体育是我国社会体育发展中一个新兴的、非常活跃的活动形式。它的出现打破了行业系统等的纵向关系,建立起新的社会体育横向联系,创造了社会体育的新模式。
建国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城市居民以单位为其社会空间的组织基础,单位是控制和调整整个社会结构的中枢神经系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传统的单位制正在发生深刻的结构性分化,企业办社会的状况得到根本性的转变。社区作为区域性的社会共同体成为居民重要的社会空间。在此条件下,我国的社区体育应运而生,在我国社区体育的发展过程中,社区体育对于提高社区居民的身体素质、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推进全民健身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社区体育作为社区文化建设和全民精神运动的基层载体,尽管近几年来发展迅速,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首先,社区体育发展受到社区本身发展的制约。一是社区体育基础设施尚不完善,活动经费严重短缺,影响着社区体育功能的发挥。二是社区体育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偏低,文化程度不高、专业能力不强、志愿服务活动少且不稳定等因素仍然制约着社区体育工作水平的提高。三是社区体育服务发展缓慢,提供的体育服务项目比较单一,存在体育服务水平和体育服务质量低下的问题,严重影响居民群众对社区体育的认同。四是社区体育建设工作合力不够,公共资源整合程度不高,新的社区管理体制功能有待于进一步培育。五是有些社区居民群众对社区体育的认知度不高,对参与社区体育建设也缺乏积极性。
其次,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社区体育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社区体育的开展[2]。德、美、日等西方发达国家社区体育开展的情况较好,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良好的基础设施、健全的社会体育法律法规体系作保障的。在我国,社区体育管理和社区体育组织职能调整的法律法规还十分缺乏。国家至今还没有出台统一的社区体育管理的法规或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我们应该看到,文化体育的发展应该与我国快速的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同时,社区体育的发展也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
最后,我国的社区体育建设尽管表现形式上丰富多彩,除了由街道社区体协等体育组织的一些活动之外,大量经常性的社区体育活动则主要由晨、晚练习点等自发性社区体育组织来完成。社区体育活动无论从质量和服务上都难以满足社区居民的要求。缺乏一种适应我国国情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状况的、常态的、可持续发展的社区体育发展模式。二、我国社区体育的发展模式分析
国外社区体育发展的主要形式是社区体育俱乐部,唐建军等对国外体育俱乐部的基本状况做了详尽的阐述[1]。社区体育俱乐部在各国的发展轨迹不同,但是国外社区体育俱乐部都采用自主经营和政府的扶持相结合的形式;都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即不以营利为目的,社区体育俱乐部在有关社会公益事业运行的法律政策规定范围中进行其经营活动;体育俱乐部活动采取自愿性和大众性的原则等。这些特点和经验对于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体育发展模式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我国作为经济增长迅速的新兴的发展中国家,社区体育的机制探索和硬件设施等方面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但是,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和2008奥运会的举办也给我国发展社区体育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结合我国的国情,对我国社区体育的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我国全面推进社区建设始于2000年,我国的社区体育定位于社区文化建设的组成部分,社区体育更多的是一种自发、自觉地行为为主,很少独立的开展活动。没有体现出社区体育在全民健身和我国体育整体发展战略中的作用。因此,在今后的体育法律、法规的修订过程中应明确社区体育与全民健身、职业体育、学校体育等相同的法律地位。
(二)困扰我国社区体育发展的另一个问题是社区体育设施相对薄弱。社区体育设施的改善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当前,国家需要运用政策、法规使社区内的企业、学校等的体育设施公共化,并给予一些管理、维护的费用,以此来解决社区体育设施不足的难题。
(三)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国家应首先在经济发达地区在政策和税收等手段鼓励社区体育俱乐部尤其是退役的职业运动员组建的社区体育俱乐部的建立和发展。社区体育俱乐部不仅能够带动社区体育的发展,为竞技体育提供大量的基础训练和人才储备,同时也是解决我国退役运动员出路的一个良好办法。
三、结束语
本文分析了我国社区体育发展的制约因素,对于如何保证社区体育的健康发展以及社区体育未来的发展方向提出了设想和建议。社区作为区域性的社会共同体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区体育也将成为我国的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参考文献
1.1对于城市社区体育组织的管理
社区体育的开展需要有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其目的是为了使各方面的资源得到合理的调动与分配,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社区体育管理体系,为我国城市群众体育的普遍化、生活化提供组织保证。
1.2对于城市社区体育服务的管理
社区管理的建立目的就是为了保证社区成员对于体育锻炼的需要,努力建立一个完整的服务体系,让社区成员真正投入到日常的体育锻炼之中,并且在开展的过程中,不断对于自身服务质量进行完善,提升自身的服务质量,造福社区成员,提高成员的生活质量。
1.3对于城市社区体育资源的管理
城市社区体育管理的开展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于社区体育资源的管理至关重要,如果能很好的做到开源节流,将资源用到关键点地方,就能更好的进行接下来的工作。社区体育管理的资金一般来源于国家体育部门,以及相关辖区单位、企业的赞助,开展体育管理需要加大的场地,需要购买相关的体育器材,雇佣工作人员,在很多环节上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对于资金的合理分配,避免浪费,将资金用在关键的地方,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体育管理工作人员的要求也具有加高的要求,从事体育管理的工作人员首先要热爱体育运动,拥有一个乐于助人的热心,经过专门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
1.4对于城市社区体育活动的管理
社区体育管理组织会定期的去组织举办比赛,或者开展日常体育锻炼活动,活动的形式虽然有所差异,但主要的目的均是加强体育活动的管理,让社区成员们实实在在参与到活动中来,锻炼自己的身体。
2.保定市社区体育管理现存的问题
2.1主管机构有局限性
保定市社区体育管理机构主要是街道党工委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内的居民以及相关体育协会人员,但由于我国社区体育开展的时间较短,对于体育管理工作主要依赖于政府,所以在工作目标制定上,体育活动开展上,有一定的局限性。
2.2管理者良莠不齐
对于保定市23个体育社区的53位管理干部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本科或以上学历的人有32名,占61%左右,体育专业人员有9名,占17%左右,管理类的人员有5人,占9%左右,剩余7人则来自与之不相关的专业。虽然每个管理人员都参加了相关培训,但是对于体育管理整个学历专业机构情况不尽如人意,培养专业对口的优秀人才是体育管理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2.3缺乏资金
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对于保定市社区体育管理建设投入了大量资金,但是由于体育管理事业的开展需要资金量较大,政府划拨的资金并不能保证社区体育管理事业的全面开展,各街道自身也在积极解决资金问题,寻求区域周边的企业参与赞助社区比赛,但企业赞助的资金有限,因此,解决资金问题对于保定市社区体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关于保定市城市社区体育管理的创新
3.1建立科学的社区体育公共管理体系
社区体育管理是以政府主管为中心开展的,但如今保定市的政府机构正在进行改革,提倡服务性政府,放宽了对于保定市社区体育的管理,赋予其一定的自治权利,保定市社区管理组织应当充分抓住时机,对于原来自身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提高自身体系的灵活性,转变以往管理体系的发展思路。
3.2创建社区体育管理从业人员上岗机制
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模式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需要说明的是,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仅仅是针对处分人和负担人而言的,对相对方而言只能称为取得行为,但对双方都可以称为物权行为或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独立性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前提和基础,但即使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在逻辑上也并不能当然推导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一个价值判断和立法政策的向题。“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分离,在逻辑上并不必然会导致采取物权行为无因性。在规范模式上得采无因的物权行为,或有因的物权行为”。因此我们先来讨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然后再探讨独立性。
一、物权行为无因性评价
(一)无因性的优势
在大多数有偿合同中,物权受让人通常同时负有向出让人支付价金的对待给付义务(互易合同除外),因此当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双方都负返还义务时,若坚持有因原则,则给付价金的一方只能向对方主张债权,而对方则可以向这一方主张物权返还请求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似乎也无法适用,对给付金钱的一方似乎不利。如果坚持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则对双方而言较为公平。
(二)无因性功能的可替代性
善意取得制度通常仅指动产的善意取得,但不动产的公信力和动产的善意取得都是基于物权的公信力原则,两者的理论基础相同,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修订草案则将不动产的公信力称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因此下文将动产的善意取得和不动产的公信力统一称为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行为无因性支持者认为该制度最主要的意义在于保障交易安全。的确无因性可以在一些情形下发挥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但是善意取得制度已经可以很好地发挥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无因性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消失殆尽。就连物权行为的支持者也认为,“德国民法法定对处分行为采无因原则时,显然没有注意到其制度功能与善意保护的重叠。
无因性的支持者苏永钦先生认为,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存在一些善意取得不起作用,而无因性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我们不妨来讨论一下。苏永钦先生认为,“至少在以下六点两者(无因性与善意取得—作者注)并未重叠:}}在让与人尚未取得物权,但已有权利外形时,丙仅能主张善意取得,不发生有因无因的问题。(2)在让与人让与时若已取得物权,却尚无权利外形,如其取得物权是依占有改定方式……(3)受让人对于该让与的基础行为有重大瑕疵而无效若属恶意……(4)无因原则使取得的物权不受基础行为瑕疵的影响,物权人得行使各种物权的权能…...台湾地区“民法”一如德国,并未对所有处分行为均给予完整的善意保护,如债权让与或各种智慧财产权的处分,受处分人均不因不知处分人无处分权而有效取得债权或智慧财产权……(6)动产受让人虽属善意,但基于某些考量若有不取得的例外规定……就其中第1点而言,善意取得可补无因原则的不足,第2,4,5,6各点,无因原则又显然可补善意保护制度的不足。只有第3点,无因原因使恶意的交易相对人受到保护,似有鼓励不当得利债务人脱产之嫌,与采有因原则而使恶意相对人无法有效受让相较,显然不妥”
但实际上,在第2 ,5 ,6等情形下,我们认为不允许受让人取得物权是正当合理的,相反,若允许受让人依据无因性原则取得物权则显得不大合适。在第2种情形下,受让人既然没有值得保护的信赖,法律也就应当阻止其取得物权(当然,间接占有时是否应该适用善意取得还值得进一步研究);在第5种情形下,不允许债权、知识产权等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适用善意取得,主要是由于这些权利没有完善的公示方式;在第6种情形下,例如对于占有脱离物适用善意取得给予一定的限制,也是正当合理的。总之,善意取得制度具体区分受让人的善意恶意,区分出让人对处分物的占有是否是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区分物权和其他权利,赋予其出让行为不同的效力,是要在受让人利益和原权利人利益之间进行适当的平衡,维持动态交易安全和静态归属安全之间的平衡。如果适用无因性原则,则没有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形,以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片面保护受让人的利益,会造成动态安全与静态安全二元价值之间的失衡。
我们承认,在无因性和善意取得并存的情况下,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会有所缩小,但物权行为无因性无法完全替代善意取得,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依靠无因性无法解决问题,必须依靠善意取得制度。而善意取得则可以替代无因性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无因性可能导致的保护恶意第钾人的“副作用”又可以被善意取得所避免,因此我们完全可以不采纳无因性原则。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倘使采取推定力一公信力与物权行为的制度安排,则物权行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功能被善意取得制度吸收,而其保护非善意第三人则缺乏价值判断上的正当理由,同时对占有脱离物又缺乏解决手段”。
二、物权行为独立性评价
(一)需要澄清的几个问题
1、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性质
我国物权行为的一些支持者认为,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为典型的物权合同。其实,即使在物权形式主义的模式下,这些合同也是典型的债权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订立后,双方进行的抵押权质权设立行为才是物权行为,抵押登记、质物交付过程中隐含的意思才是物权合意。
2、分离原则不同于区分原则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又称为分离原则,但分离原则不用于区分原则。区分原则,即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关于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即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的成立,必须按照该行为成立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而不能以物权的变动是否成就为标准判断。关于物权的变动,必须以动产的交付与不动产物权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为基础关系
或者原因关系的成立生效就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梁慧星先生主编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在第7条规定:(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自合法成立之时生效。在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时,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区分原则的现实意义在于纠正我国现行法的一些不合理规定。例如担保法第41条:抵押合同自登记之同起生效。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第262条将其纠正为: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记载于登记簿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64条第2款规定:质押合同从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第285条修改为:质权自出质人向质权人转移质物的占有时生效。
其实,只要坚持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无论是物权形式主义还是债权形式主义,都坚持了区分原则。有学者认为,“区分原则来源于德国民法,即德国法中的`Trennungsprinzip’,或称分离原则。其实,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区分原则完全不同于分离原则。“应予指出的是,中国物权法草案所谓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区分原则,似不同于德国、瑞士、台湾地区法上所谓区分原则或分离原则。依吾人通常的理解,德国法上所谓分离原则乃在肯定有一个独立存在于负担行为外的物权行为,其区分或分离的,不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而是引起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与原因行为”。
(二)独立性的优势
物权行为理论是一套十分完美的理论体系,以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区分为基础,构建出的民法体系相对科学合理。以物权行为这一套概念体系为工具,用于分析具体的法律关系,具有明确性、科学性等优点,有利于法律关系的明确化,也便于法律的适用。在锻炼法律人的民法思维方面,物权行为也是一个非常好的工具。
在当前我国民法学界,有很多的学者,特别是年青的学者,主张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物权行为的很多支持者认为,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批评主要集中在对无因性的批评上,否认无因性并不当然否定独立性。作为回应,我们就来分析一下独立性的劣势。
转贴于
(三)独立性的劣势
1、比较法上的劣势
美国在经济、政治、军事上的绝对优势,其法律文 化也对外扩张,因而许多国际公约、国际惯例都反映出美国法律文化的特点,而美国法律未采纳物权行为。即使是在欧洲,欧盟的法律也未采纳物权行为。如果我们采纳适用区域越来越小的物权行为制度,会人为地扩大我国法律与国外法律及国际惯例的差异。
就连德国学者都认为,“如果您问我:中国是否应该在即将制定的法律中,尤其是在物权法中采纳物权合同,那么,尽管我作为一名德国法学者确知物权合同在德国享有重要地位,但我的回答是,中国立法在法学界未澄清这一问题之前,不应该在法典中规定它。而且中国为什么要接收一个欧洲近代被少数国家接受的、一个如果欧洲法律统一则不复存在的制度呢?”
2、难以把握性和不确定性
我们举例说明,十六岁的M没有征得父母的同意,偷偷地从自己的存折里取钱买了一辆摩托车。M用现金支付价款后,V将摩托车交付给M。 M能够取得摩托车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的取得对M而言是纯获利益的行为。这一点要求我国所有的法官们认识到,确实有点勉为其难。
通说认为,物权行为在伦理上是中性的,本身不作为伦理上的评价对象,物权行为原则上不具有反社会的性质,不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这一点同样是国人难以理解的,况且这种观点在德国学界也还存在着争议。
就无因性的相对化而言,德国理论和司法界发展出诸如共同瑕疵说、条件关联说、法律行为一体说等理论,但学界对这些学说存在严重的分歧,有些本身就是在拟制当事人的意思。
试想,对于事关物权行为是否有效,物权是否变动这样重大的问题都存在如此大的分歧,如果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可能会引起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五花八门的判决,无法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预期。
正如学者指出的,“实践中法官己根据现行法形成一定法律思维习惯,如果采取与现行规定完全不同的立法,可能会造成意料之外的制度成本,此即路径依赖问题”。
3、某些情形下的尴尬
该理论在某些情形下会造成一些尴尬的局面,例如当债权行为有效成立,而物权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在甲以A物与乙之B物互易的情形,债权行为成立,而物权行为不成立、无效时,甲或乙虽不能取得A物或B物之所有权,但因债权契约有效存在,其占有标的物具有基础关系,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占有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惟乙得依 有效的互易契约,请求甲为让与合意,以移转A物所有 权”。当事人享有所有权却无法主张所有权返还,在 逻辑上如何解释,有待进一步讨论。
就连王泽鉴先生在评价大陆物权立法时都认为, “宜否采取独立的物权行为,而将之有因化(有因的物权行为),此固具有概念化、体系构成的功能,但其实际法律效果殆同于中国模式,另创一个物权行为似属多余。”
三、不采纳物权行为时物权变动的理论解释
如果我们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则必须回答一个问题,即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如何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我们能够想像到的方式有两种:第一,认为合同这一法律行为仅仅包含有债权债务的效果意思,而物权变动则是合同履行的结果;第二,认为合同这一法律行为并非纯粹的债权债务合同,该法律行为包括两个意思表示,债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和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或者认为该法律行为包括两个效果意思,债权变动的效果意思和物权变动的效果意思。
对于抛弃物权等行为,如何进行定性呢?其实,物权行为存在与否并不是一个事实问题,物权行为作为一个分析法律关系的概念工具,对其是否采纳,并不是一个对错问题,而同样是一个立法政策和立法选择的问题。“‘实际生活中是否存在物权合意’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命题。而以生活事实来证明物权合意的客观存在,与以生活事实来证明物权合同的不存在,同样是错误的。既然不采纳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则在法律行为的分类中,没有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区分。因此,对于抛弃等行为,不妨就将其定性为法律行为。“法律及其理论是把抛弃物权定性为法律行为,便嘎然而止,还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它界定为物权行为,这是法律行为理论是否更加细化的问题,而非是非问题。”
四、不采纳物权行为时相关制度的设计
从清末的法律继受到现在,我们对大陆法系民法中德国法系之外的另一个分支—法国法系—一直很陌生。我国民法中的很多制度和理论,都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德国民法。德国民法上的很多制度,虽然表面上看不出与物权行为的关系,但是在深层次上和物权行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我们不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就应当特别注意这一点,否则会犯一些难以想象的错误。在这一方面,最典型的教训就是无权处分制度。
(一)物权行为与无权处分
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除非得到有处分权人的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该处分不发生效力。但是,这里指的仅仅是处分行为不生效力,而作为基础行为的债权行为是确定有效的。处分行为要求处分人拥有处分权,但负担行为不要求有处分权。我们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由于缺乏对这一问题的深人研究,将合同规 定为效力待定,犯了一个不小的错误。
在无权处分问题上,我不赞成现行合同法合同效 力未定的态度,合同本身应该确定有效。合同效力未定的观点不仅不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对交易安全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而且会严重侵害受让人的利益。
但是,有学者借我国合同法在无权处分上的态度来论证物权行为的正当性,认为我国合同法之所以在无权处分上存在重大缺陷,正是由于未采纳物权行为造成的,他们认为要坚持无权处分情况下合同确定有效,唯一的途径是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我们承认,坚持无权处分下合同确定有效这一正确的立场,通过物权行为理论这一解释途径确实具有明确、易于理解等优点。但是,即使不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我们通过其他解释路径同样可以合理地解决无权处分问题,即,合同本身并不要求处分人拥有处分权,无权处分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就确定地发生效力。但要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除了要求存在有效的合同,标的物现存、特定且独立外,还要求标的物登记或交付时处分人对处分物拥有处分权,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除非得到有处分权人的追认、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或者适用善意取得。
(二)物权行为与善意取得
我国大陆学者在讨论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时,通常没有将合同有效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这主要是由于在借鉴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制度和理论的过程中,没有注意到其物权行为的背景。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理论上,没有将基础合同有效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其原因在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动产善意取得,不必以原因行为(债权行为)的有效为要件……有效原因行为存在时,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具有法律上原因,原因行为不存在时,则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无法律上原因,应依不当得利规定负返还的义务”。如果我们不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立场,则必须将合同有效作为善意取得的一个构成要件。
(三)物权行为与不当得利
在物权行为的背景下,不当得利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的产生有浓厚的物权行为的背景,“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具有调节因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而生财产变动的特殊规范功能。德国法Dernberg强调不当得利制度乃立法者用来治疗自创的伤痕,其所谓自创的伤痕,系指物权行为的无因性而言。”再如,其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无法律上“原因”中的“原因”通常即指原因行为,即负担行为。
当然,如果不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并不意味着给付不当得利就不存在,只是不当得利的适用范围会适当缩小。“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缓和或废除将限缩不当得利的适用范围,但不当得利制度本身并不因此而受重大影响。”即使当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可以主张物权返还请求权时,权利人也可以主张对占有的不当得利返还。当然,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如何构建不当得利制度,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