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0 16: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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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管理会计;高等教育;改革思考
Abstract:ManagementaccountingwasfollowedTaylor’sscientificmanagementproductiontoproduceatthebeginningofthecentury,andalongwitheconomicaldevelopment,butobtainedthepromotedutilizationandthedevelopmentintheoverseasenterprise.TheresearchdemonstratedthatChinamanagementaccountingthehighereducationfarhasnotbeenabletomeetthebusinessmanagementneed.DidthisarticlepresentsituationofanalysisthehighereducationembarkfromChinamanagementaccounting,howelaboratestransformedChinamanagementaccountingthehighereducation,andmadesometentativeplans.
keyword:China;Managementaccounting;Highereducation;Thereformpondered
前言
管理会计在中国的运用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伴随着管理会计理论研究兴起而展开的,其历史并不长。大部分企业对全面预算、风险分析、差量分析、长期投资决策方法、企业员工业绩评价等都知之甚少,企业会计人员仍缺乏管理会计的基本观念,更谈不上应用这些方法去参与经管理会计在中国并没有引起多数企业的重视。21世纪是知识经济占主导地位、以迅速发展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革命将使得人类社会、经济、文化和管理各方面正在发生重大变化。然而作为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工具的管理会计落后于时代要求,为适应当今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需要,管理会计教育的创新与变革已经是刻不容缓了。
一、中国管理会计教育落后之分析
(一)教育理念落后
美国的约翰逊和卡普兰两位教授,他们在1987年合写了一本轰动西方会计界的专著《相关性消失了——管理会计的兴衰》,对西方管理会计的知识体系提出了许多批评意见。这两位美国教授在该书中认为:近年来的西方管理会计实践一直没有多大的变化,目前的管理会计体系是几十年前研究成果的产物,甚至管理会计现在必须要从属于财务报告,从而对管理人员所进行的规划与控制的决策已不再具有相关性(孟焰1999)。这种与决策不相关性的现象在我国仍十分突出,调查显示,我国管理会计教育主要侧重于对管理会计基本原理、方法等的理论传授上,忽视对管理会计实务的分析,普遍缺少对本国管理会计经典实务的分析,与我国管理会计实际联系较少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会计界对实践中已有的一些典型成功案例明显缺乏系统的研究和归纳总结,到目前为止只有很少的案例得到了系统的研究与总结。缺乏具有示范性或样板性的典型案例研究报告,是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未能得到有效普及和推广应用的重要原因(孟焰1999)。
(二)教学方式亟待改革
我国传统会计教育将大部分注意力放在帮助学生掌握现有的会计规则以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上,故其狭窄的内容和僵化被动的形式远远落后于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发展。这对管理会计人才培养是十分不利的。调查显示,“讲课+讨论”是中国管理会计教学的主要方式,这是一种相对“传统”的教学方法,其最大的不足在于师生缺少互动,学生不仅不能主动发现和发掘问题,即使有问题,教师也未必知晓并做出回应。调查显示,在管理会计教学中,大约四分之三的课堂时间系“教师讲、学生听”,7.2%的课堂时间用于公开讨论课后作业中的习题与问题,有6.7%的课堂时间用于讨论课后作业中的案例,约4%的课堂时间用于考试(周齐武等2005)。
(三)教学内容陈旧
为了促进西方管理会计的发展,卡普兰教授(1998)对西方高级管理会计内容进行了调整,在其《高级管理会计》(第三版)一书中,强调了作业成本法和作业管理的理论与实务方法的重要意义,并将产品生命周期成本法、目标成本法、改善成本法作为战略成本管理的主要方法;对传统的以净利润或投资报酬率为主的经营业绩衡量指标与方法进行了重大的变革,提出以经营业绩平衡表来考核企业经营业绩的四项综合指标:财务经营业绩指标、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业绩指标、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业绩指标、员工学习、产品创新与成长的业绩指标;同时为了便于理解与操作,将该书在第一版、第二版中所涉及的不确定性条件下的量本利分析、线性规划模型、回归分析模型等全部删除,从而将数学方法的应用降至最低点,由此也可以看出增长数学方法的卡普兰教授在开展管理会计研究中的重大变化(孟焰1999)。实践表明卡普兰教授的改革是对的,在他与他同事的倡导下,西方管理会计得到了迅速发展,不仅体现在对原有的管理会计知识体系进行了改造,而且还产生了管理会计的一些分支学科,如作业成本管理会计、适时制生产系统、制造资源计划、质量成本管理会计、战略管理会计、人力资源管理会计、增值管理会计、社会责任管理会计、资本成本管理会计、国际管理会计等以及人理论、组织行为学、信息经济学等相关科学在管理会计中的应用。我们曾经的调查研究表明,在我国管理会计教材中,成本性态分析、变动成本、本量利分析法、预测分析、短期市郊决策、长期投资决策、全面预算、成本控制、标准成本和责任会计等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约77.82%)(张海涛张琳李安琪2003)。实际上根据历史资料编制预算或计划、标准成本控制、存货的经济批量模型、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的最优化决策等内容和方法都已不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了(黄晓波赵红娥1999)。
二、管理会计高等教育之变革
在工业时代,企业所面临的经济环境是一个相对稳态结构,产品生产表现为大批量、标准化,市场需求变化周期较长、个性化特征较少,竞争主要体现在市场占有率高低方面。在工业经济时代,生产方式经济的主要特点表现为:以资本和劳动力为核心生产要素,经济活动契约化、产品标准化、生产规模大型化和组织结构垂直化。与此相适应,传统管理会计把目光聚集在企业内部的管理与动作上,注重通过控制产品生产成本来完成管理会计的目标,并以产品成本作为定价的基本依据,较少关注风险管理,以制订标准成本和预算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利用经济批量原理进行采购决策
(黄晓波赵红娥1999)。知识经济时代的生产方式是以核心要素是知识,产品的非标准化,生产规模的小型化等为基本特点。因此,企业管理会计必须更新观念,加强市场变化研究,具体包括管理会计基本理论更新、培养目标更新和教学内容与方法更新:
(一)基本理论更新
管理会计视野的拓展和管理会计人员角色的转变,对管理会计教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传统管理会计主要研究企业内部的预测、决策、规划控制和业绩评价,旨在提高企业内部效率,其立足点在企业内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管理科学的创新,管理会计有必要拓展其视野,关注和研究企业外部环境变化可能带来的机遇和威胁,为管理决策提供多方位、多层次的信息。相应地,管理会计人员的角色也发生了深刻的转变。现行管理会计理论一般地都假设市场是完全竞争的,而市场的参与人是完全理性的,在这个市场中人们取得信息是没有成本,不存在交易费用,不存在市场障碍,市场价格由低要求决定等。上述假设与客观实际已经是越来越不相等了。例如管理会计中的许多市场预测方法就建立在上假设的基础之上的。而技术不变假设和边际收益递减假设等更是支持大规模、标准化生产的基本假设,而基于此假设的管理会计在提供决策依据时,就难免出现决策的失误。(二)管理会计教学内容和方式的更新
教学内容和方式的更新,首先体现在正视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将管理会计教育的重心转向学生能力的培养,其课程开发采用“整合取向”,重在考虑多元化知识和现有课程的融合、彼此间的接触、作用和相互渗透以及对现有课程的补充、拓展、加深等。我国不少高校的本科会计专业,专业课时几乎占总课时的1/4,在专科层次上,这个比重更高。根据调查显示,目前,会计专业学生缺乏的是企业经营管理、中文写作、财务管理、电子计算机、外语、生产管理等知识,会计核算知识并不缺乏。因此,管理会计的课程体系在囊括会计专业基础知识之外,还应涵盖相关专业知识,如税收、金融、管理学、法律、工程技术等。
孟教授(1999)根据自身的体验认为,总的来看,进入本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管理会计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发展前景是令人振奋的,新的研究领域层出不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管理会计在加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但就管理会计教学本身而言,绝大多数管理会计老师(89.7%)采用中文教科书为教材,有4位(约占10%)采用英文教科书,有3.6%的教学资料选自英文学术期刊,2.08%选自英文实务期刊。由此可推定,如果那些被选用的中文教科书能有效地掌握西方管理会计实务或制度,否则它们对于西方管理会计创新的全面介绍仍然有限。当然,本文的观点并非主张中文的管理会计教科书必须涵盖所有西方管理会计技术或制度。
(三)管理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更新
美国会计教育改革委员会(AECC)在于1990年9月的《状况报告第1号——会计教育的目标》中提出,会计教育的目标是要使学生具备作为一名会计人员所必备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使其能终生学习,并主动适应职业要求的变化,具体内容为:①技能。包括与他人沟通的能力、智力判断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②知识。包括一般性知识、经营管理知识和会计专业知识。③专业认同。指会计专业毕业生应该认同会计专业,乐于掌握作为会计专业人员所必备的学识、技能和建立相应的价值观念,熟悉会计职业道德准则,能进行价值判断,随时准备探讨与会计人员专业诚实性、客观性、适应性及与公共利益相关的问题。可见,管理会计教育必须正视管理会计人员的这种角色转变,改进教学以使学生适应环境的变化。管理会计专业的学生要想胜任工作,除了掌握更多的信息技术外,还必须学习和发展商业管理、战略分析、人际关系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三、关于我国管理会计高等教育改革的一些设想
于1996年结束的美国管理会计协会(IMA)的调查表明美国的企业高层经理对管理会计师期望的变化(J布洛切爱德华,H陈康,W林托马斯2002):经理们希望管理会计师不仅要关注短期财务成果的管理报告,而且能够整理并解释有助于企业成功的信息,包括为企业高层决策者制定和实施成功的竞争优势战略提供关键因素的信息。为了推动管理会计教育的改革,IMA提出了一项四步行动计划,以促使教育界对会计课程进行修订,使主修管理会计的学生毕业后能满足企业对他们提出的技能和素质上的要求。具体措施包括:(1)举办企业界与教育界的交流会,商榷共同的需要;(2)由IMA发起的会计教育改革小组定期会晤,以敦促会计改革项目的开发以及实施;(3)由IMA负责的“管理会计的实证分析”;(4)促进IMA研究成果的交流(任忠奇,夏鑫2003)。
当然,中国的情况与西方国家明显不同。由于我国没有一个将学术界与实务界都包括在内的管理会计职业组织,学术界与实务界沟通的机会不是很多,这就为开展管理会计的典型案例研究带来很大的困难。这表现在,学术界特别是大学的研究人员很难有机会深入到企业中开展调查研究,因而对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管理会计的情况缺乏了解;而实务界对学术界发表的科研成果感到理论性太强,与企业现实情况不相符合,不能有效地解决企业中的实际问题。所以中国管理管理会计高等教育改革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办法,也不能等中国建立起管理会计师协会和开设管理会计师资格考试再动手,有据于此,本文根据前期研究成果提出如下几点改革设想:
(一)、管理会计研究方法的发展与改进进入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会计学术界大力倡导实证研究方法。早期的实证会计主要是对会计信息与资本市场的关系问题研究,后来又转向研究会计选择的动机及考虑的因素,到70年代末实证会计研究兴盛起来,80年代即已成为会计研究的主流学派。目前我国会计界对实证会计方法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这里既存在人们的认识问题,也受客观事物规律性暴露得不够充分的影响。积极响应中国会计学会“管理会计与应用专业委员会”在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配合下,发起了“中国管理会计典型案例经验总结与研究”的活动。开展“中国管理会计典型案例经验总结与研究”的活动,将是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开拓性尝试。
(二)、管理会计内容的调整与拓展
新的经济环境和市场竞争环境要求我们转移成本管理重心
、拓展成本控制视角。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产品的价值将更多地取决于产品中所包含的信息和知识,这些信息有技术上的、也有市场方面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以及对市场的掌握在企业增值中占较大的部分,生产制造则占增值中相对较少的部分。产品科技含量日益提高。企业为确保长期竞争优势,不得不在信息、知识发展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产品的生产制造成本相对其开发和市场调研支出显得微乎其微。在这种情况下,成本管理的重心应当逐渐从生产制造成本转移到产品研制开发成本方面,由成本控制转移到成本计划。
参考文献:
1、周齐武,杜荣瑞,王斌,肖泽忠.中国管理会计教育现状分析[J].会计研究2005,7
2、黄晓波,赵红娥.经济形态变革与管理会计创新[J].会计研究1999,12
3、孟焰.面向21世纪的中国管理会计[J].会计研究1999,10
4、张琳,周建伟,李安琪.管理会计应用环境与中国管理会计教育[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
5、张海涛,张琳,李安琪.关于我国管理会计教材质量的调查分析[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
关键词:高等教育;财政投资;高校评估;自主办学
一、当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投资的现状
我国的高等教育基本上都是由公立高校来进行的,因此,我国高校的主要资金来源就是政府的财政投资。近年来,随着高校的扩招,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也不断增加,在政府对教育的总支出中所占的比重也较以前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是,我国总的公共教育支出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仍然和世界相对的合理水平不尽符合,高等教育支出在其中所占的比重也不尽合理。
在1998年高校根据国家的发展要求开始扩招之后,高校的财政问题一年好似一年,但是,总的来说,多数高校自身仍然感觉经费短缺,高校希望国家能够投入更多的经费来发展高等教育事业。而这两年,国家准备投入大量的资金来发展农村的义务教育,很难再分出更多的资金投入高校,这就是当前我国公共教育财政支出和高等教育的财政支出所面临的问题。
二、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投资体制与西方国家之比较
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投资体制同西方各国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通过下表,我们可以进行大致的比较分析: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美英日等发达国家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投入经费主要是以间接形式向学校提供资助,而美德俄则是由联邦政府和地方州政府来共同承担,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投入显得很单一,而且政府对高校的财政投资存在着不足的情况。在欧美发达国家,其高等教育已经从精英教育过渡到大众化教育甚至普及化教育阶段,如此大规模的高等教育,完全依靠政府投资是根本不可能的,它们或早或迟地都选择了多元化的投资体制。其中,美国“在公立高校,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财政资金约占高校经费的50%,其他投资约占50%左右;而其私立大学的学费、学校服务收入、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产业和金融资本等收入所占比例更高,学费收入达到43%,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达14%,学校的服务和其他创收约占21%”[1]。
在英国,高校和政府之间存在一个大学基金委员会,作为两者的中介机构,对高校的经费进行评估,然后向政府提出,“政府通过大学基金委员会每5年给大学分配一次拨款,由大学自主安排和使用”[2]。这样,英国政府对高校的投资就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客观性,政府对高校的投资就不会盲目,也使政府的财政投入能够发挥较为实际有效的作用。
在我国,政府对高校的行政干预是全面的,对高校的投资也是直接的,教育部门实际上仍然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因此,政府对高校的财政投资便是“分内”职责。政府主要根据国家的发展要求来确定对高校投资的重点和数额,而不是根据高校自身实际发展的需求进行投资的。另外,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对高等教育的公共财政投入还是不够的,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都需要继续加大对高等教育的公共财政投入。
三、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投资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我国高等教育的财政投资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具体而言,主要有:
第一,政府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经费占GNP的比例和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一直处于低下水平。在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占绝大多数、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仍主要依靠国家财政的投资体制下,国家总体教育投入的不足,必然极大地限制高等教育的投入,甚至带来高等教育与国家义务教育争夺资源的问题。
第二,政府的财政投资效益不高的问题。我国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投资主要是根据国家的整体发展要求进行预算的,忽视了各高校的实际需求,导致资金在各高校之间的分配存在较大不平衡,有的高校资金过多,而有的高校却缺乏资金;另外,在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方面也存在着严重的低效益问题,其原因在于,高等学校缺乏科学的成本核算机制与竞争机制,在制度安排中漠视了成本效益在高等学校经济运行中的重要性。
政府财政投资效益不高还有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投入到高等教育中的有限资源,有许多没有花在教学与科研的“刀刃”上,而是花在与教学科研无必然关系等方面,比如,大量的用在行政方面甚至后勤方面,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
第三,政府拨款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我国政府的拨款制度深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对高校的财政拨款主要依据国家计划进行,这种政府拨款方式对高校间竞争机制的引入激励不足,政府拨款基本上起到的只是“输血”的作用,而对高校提高成本效益、提高自主融资能力的激励不够。同时,“政府拨款在缩小高校间固有的地区差距和历史背景而造成的不平衡方面,发挥的作用也不够”[3]。例如,近年来,由于非竞争性因素造成的东西部地区高校间的投入差距正在逐渐拉大。因此,当前的政府拨款制度没能很好的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
四、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投资体制改革的方向
第一,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情况调整对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的比例。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今天,应该根据高校实际发展的要求适当加大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投资。“根据我国经济学家厉以宁对美、英、日、印度等38个人口超过100万的国家教育投资与人均GNP之间的数量分析所得的结论:我国目前教育经费占GNP的比重应该达到GNP的4%左右,而实际上,我国1998年仅为2.55%”。这个数字远低于“1992年发达国家的5.7%,中等收入国家的4.4%以及世界3.6%的平均水平,而且还低于1992年低收入国家2.6%的平均水平”。我国应该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大对教育的投入,真正体现为“科教兴国”的目标。
第二,建立高校财政评估机构,即高校和政府的中间机构。建立政府和高校之间的中介机构,可以使其站在高校和政府之外,“旁观者”的立场上,在更为客观的基础上对高校财政投资数额进行评估,从而使政府的投资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效用性,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教育腐败问题。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大学基金委员会的做法,政府通过大学基金委员会对高校每5年进行一次财政资源分配。另外,我国政府还应该在增强对高等教育拨款的灵活性和效用性方面做出努力。
第三,完善政府的财政拨款制度。我国政府的财政拨款制度还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而现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逐渐发展并走向成熟,我们应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来改善和完善我国的财政拨款体制。
(1)对教育的政府投资要本着提高我国教育的质量和国际竞争力的市场机制为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政府主要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的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其中,政府应当摆正自己在高等教育产业发展当中的位置,“有所为,有所不为”,避免对高校办学的直接干预,积极发挥正确的服务和宏观调控职能。
(2)要把投入—产出效益的评估作为财政拨款的重要指标,发挥评估激励机制在拨款中的作用。努力缩小政府投入在高校间的不平衡,应通过地方政府与中央教育主管部门共建的方式,加大地方政府对高校的投入力度。中央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应倾向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高校和办学条件先天禀赋不充分的高校。
第四,要切实落实高校的办学自和高校的自主管理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要真正尊重高校的办学主体和融资主体的地位,使高校真正成为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的融资主体。对于学校运行的各项成本开支标准,对于如何制定融资战略,高等学校应当具有最终的决定权。高校通过合理运营获得资金赢余,应当受到鼓励。国家应当鼓励学校将赢余投入到改善师资待遇、提高师资水平和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中去。
另外,一些公立高校还可以进行“转制”的改革,创办产权多元的高等教育机构。有的高等教育机构可以引入外资,建立对外合作机制。“政府不应‘大一统’地行使本应由民间力量行使的高等教育投资权利与义务,应当允许公立与私立并举、非营利法人和营利法人共存的办学格局的存在。在明确产权、权利、责任、义务的条件下,高等学校的所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和完善了我国财政对教育的支出体制,既能提高高校的办学自,多渠道的动用社会力量进行融资引资,从而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提高政府财政投资的效率,使政府能有相对充裕的资金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缓解高等教育和义务教育财政投资的矛盾,从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全面进步。
参考文献:
[1]唐忠旺,等.对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当代教育论坛,2004,(7).
(一)学科合法性基础尚不牢固
学科合法性是指某个研究领域或学科作为一个学科何以可能,即合乎学科的标准、规范,得到学术共同体认可,为高等教育体制所接纳,在大学里获得建制,得到政府以及社会的承认与资助。换言之,一个新学科的合法性可以分为行政合法性、社会合法性和学术合法性三个部分,其中学术合法性是一学科区别其他学科的关键所在,是该学科合法性的基础。有专家指出:“学科首先是一个以具有正当资格的研究者为中心的研究社群,各个体为了利于互相交流和对他们研究工作设立一定程度的权威标准,组成了这个社群。”无疑,整个学术社群或学术共同体对于高等教育学的认同,是其作为一门学科合法性的关键所在。在我国,高等教育研究直接以学科设置切入,是以学科建制发轫,使高等教育学在事实上成为一门“学科”,已具备作为一门成熟学科的外在建制的支持与保障条件,达成了一门学科的行政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但其内在建制尚未建成,高等教育学科理论体系的规范性、科学性等还没有得到学科同行的充分认可,学术合法性这一最为根本的层面尚未达到。毕竟自己称自己为“学科”或被政府设置为学科,并不是学术界判断相关研究能否称为或成为一门学科的充分条件。学科设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或政治行为,与学科自身的学术合法性关系并不大,也就是说高等教育学虽然在制度上已经学科化了,但在质量和内涵上并没有完全达到,我国高等教育学科是还没有达到学科成熟标准的“应然”学科。
(二)理论体系尚未真正确立
我国高等教育学科是在高等教育管理实践需要的推动下运用行政手段直接建立起来的,而非学科知识积累到一定程度自发形成的,具有明确的目标指向性。这对我国高等教育学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使高等教育学很快就确立了其在教育科学界的学科地位。但“由于缺少学科基本理论研究以及建构学科体系所必需的基础,所形成的高等教育学学科体系带有明显的模仿特征”。考察中国高等教育学产生的历史不难发现,模仿的对象是教育学的学科体系和高等教育的工作体系,特别是其理论体系直接脱胎于普通教育学,从研究对象到学科内涵都相当一致,只是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和问题进行增删,原创性较少。这种理论体系的模仿性反映出自身理论研究的匮乏,表明其科学的理论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再就是,近10多年来,不少学者围绕高等教育学理论体系的建构,进行了积极的研究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理论体系建构上存在思路单一问题,总容易陷入‘逻辑起点’的误区”。多数学者只是把注意力集中在高等教育学逻辑起点的找寻上,以便从抽象到具体,进行层层推导,逐步展开,构建严密的逻辑体系。但实践表明,这种僵化的学科建设思路和单一的体系构建模式成效并不大,已经严重阻碍了高等教育学科理论体系的建构。
(三)方法体系规范性有待提高
近年来,多学科研究在高等教育问题研究中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应用,也取得良好的成效,但却很少运用于学科建设。虽有学者尝试利用多学科的方法研究学科问题,但由于缺乏理性的选择、学科间理论与方法兼容性的考量,对其他学科理论的简单套用、移植和复制现象十分普遍。试图把其他学科的理论方法直接往高等教育学科这个“筐”里面装,结果导致多学科的资源无法被有效利用。再就是,高等教育学科建设和问题研究交叉融合不够,甚至存在着相互排斥的现象。一方面,我国高等教育学科的发展基本上是以“问题研究”为导向,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实践中的问题引导着高等教育学科研究的方向。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以社会问题为研究对象是理所当然的,它在强化理论联系实践的同时也为学科发展提供了新的合法性来源。但仅仅是围绕着问题转,而没有学科理论的深入研究,脱离理论指导的实践便会失去方向和灵魂,从而导致高等教育学科研究的“热点趋向”和“泛化现象”,回答与解决实践问题难以有说服力与穿透力。另一方面,有些研究者的心中只有“纯粹的学科”,无视活生生的社会现实,直面高等教育实践不够。脱离实践的理论往往苍白无力,以至于研究出来的成果空洞、晦涩,对高等教育实践作用甚微。其实,学科建设与问题研究是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的,前者可以为后者提供理论基础,而后者则可以为前者注入新的实践源泉,有助于学科理论体系的建构。
二、高等教育学科发展的路径选择
(一)完善高等教育学科的知识体系
学科知识体系的建构和完善是一门学科得以立足、成长和获得学术共同体认可的根本所在,是从“自在”走向“自为”的关键所在。我们必须分析高等教育学科已有知识体系的正当性和完整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推进高等教育的元研究,促进高等教育理论研究的繁荣与发展。在进行高等教育理论研究时应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关注高等教育学科的规训制度。只有从制度化学科的角度,在更高的层面上,审视和反思高等教育学科的现状,才能清醒地认识高等教育学科的发展方向。第二,关注高等教育实践领域。高等教育理论要走向“高等教育实践”,不过要超越“实用主义”和“工具主义”心态,要在教育实践中保持理论高度和自身的批判向度。第三,关注高等教育学科观念的转变。社会科学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了高等教育学科理论体系建构模式的不唯一性,一个价值取向多元、学科认识多样的时代,指望形成统一的学科观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与其冥思苦想去找寻逻辑起点,不如致力于多学科的协同创新,吸纳其他学科知识为高等教育所用。
(二)完善高等教育学科的方法体系
我国高等教育历史短,对高等教育研究本身进行系统反思和学术建构的历史就更短,因此很难说高等教育研究方法已经形成了系统的方法体系,需要在反思中进行不断建构。“毫无疑问,当一门学科正在产生的时候,要想取得进步,必须借鉴所有现成的学科,将这些学科中的宝贵经验弃之不用,显然是很不明智的”,高度分化基础上高度综合的现代科学发展规律也预示着,仅仅运用学科范式将不利于高等教育研究的发展,特别是难以解决日趋复杂的高等教育问题。正由于此,美国著名的高等教育专家伯顿•克拉克(BurtonR•Clark)采用多学科角度来研究高等教育,并指出多学科交叉的高等教育领域“没有一种研究方法,能揭示一切;宽阔的论述必须是多学科的”。各门人文社会科学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了解和研究高等教育的基本工具和方法,可以站在高等教育学的“内立场”上,充分吸收其他学科的营养为高等教育研究所用。潘懋元先生力主运用多学科的观点来研究高等教育,并在其主编的《多学科观点的高等教育研究》中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积极的探索。事实上,多学科研究范式对高等教育研究的意义是毋庸置疑的,取得的成绩也是有目共睹的,在今后的高等教育学科发展中,必须继续倡导多学科研究,它不仅可以丰富高等教育学的内容,也可以为高等教育研究注入活力。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多学科研究范式在保持高等教育研究的学术独立性、提高高等教育理论的严密性、统合研究兴趣的多元性等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因而,在把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移植到高等教育研究时,要有所选择,严加分析,遵循适用性、有效性等原则。当然,高等教育研究走向多元范式,绝不意味着高等教育学科范式的终结,“高等教育学科范式在保证高等教育研究的相对独立性、把握高等教育研究的全局和方向、整合多学科研究、聚集和培训高等教育研究人才等方面继续发挥其他范式无法替代的作用”。因而,在未来的高等教育多元范式研究中,高等教育学科范式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科学解决高等教育领域的问题,需要对不同范式进行科学有效的整合,对教育问题既需要追求“局部的、片面的深刻”,更需要进行“综合性、整合性的思考”。
(三)完善高等教育学科的学科建制
学科建制是保证学科活动展开的外在制度,是社会科学发展的基本路径,可以为学科发展“争取外部社会资源”。为获取更充分的社会资源保障,我们必须加强和完善高等教育学科建制。首先,加强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建设。在强化实体机构建设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大数据时代先进的网络和通讯技术提供的机遇,为国内外高等教育研究领域的学术同行提供快捷的学术交流、合作与资源共享平台。其次,完善高等教育学科培养制度。“在对科学发现优先权的激烈竞争中,天才学生,作为基本的符号资本,成为不同学术机构/不同国家争夺的智力资源。”高等教育学科的知识生产和创新是没有止境的智慧苦行,完善的学科培养制度可以使天才学子不断地汇聚。中国高等教育研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研究队伍的泛化庞杂,中国每年数以万计的高等教育研究成果,大多出自一线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之手。毋庸置疑,这也正是中国高等教育研究能够保持长久活力和繁荣的重要原因。但是,中国的高等教育研究要在未来世界学术领域占据重要的一席之地,则必须拿出达到国际水平的、有原创性的理论和学说,这些成果的生产仅仅依靠高等教育研究的“业余选手”显然不够,应该主要依靠高水平的、专业化程度更高的高等教育研究人员和团队,“在群众性高等教育研究方兴未艾的潮流中,走专业化道路是巩固高等教育学学科地位和提升高等教育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再次,完善高等教育学科评价制度。研究成果评价标准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成为研究内容与方式的导向器。促进高等教育学科的发展,更好地为不同的对象服务,必然需要多元化的高等教育研究成果评价标准,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同行评议制度,发挥学术同行特别是校外学术同行在学术成果质量认定中的关键作用,并采用国际学界通行的“论著(论文)—质量制”。
三、结语
关键词 大学生 教师 教育激励 激励机制
我国高校现行的激励机制存在着不少漏洞与问题,应设置合理的激励目标,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从更科学化、人性化的角度来实现“双一流”的目标。
1我国高校激励机制存在弊端的成因
1.1激励的公平性原则履行不到位
大学生教育激励机制应当以公平、公开、民主、一致为基本原则。公平、公开、民主、一致既是激励的原则,也是激励的手段。不公平、不公开、不民主、不一致的教育激励不仅会挫伤大学生追求进步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因其不满意而产生更极端的心理或行为,造成今后不择手段等恶性循环。常见的关于激励的公平性在高校院系履行不到位的现象包括激励指标分配不公、激励程序不透明、激励结果不公示以及激励事件隐瞒。没有向学生公示事件,私下给予部分奖励人群,若其他学生知道,必定造成不良影响。如此一来,对于关乎自身的激励没有得到公平的待遇,也就可能大大挫伤学生的积极性。
1.2教师评定方式的误导
创新型拔尖人才的踊跃关键在于教师,教师在高校人才培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方法改革创新的实施主体。师生之间的教学相长,课堂内外的交流与沟通,才能有利于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的优化创新。然而,当前高校教师职称评定、人事考核等评价方式存在论资排辈,重科研成果轻教学成果的倾向,政策与舆论导向也在一定程度上起着误导作用。这压抑了教师投身于教学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导致课堂教学水平呈滑坡倾向,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学习效果及教师的教学质量,当然对人才的培养形成一道强有力的阻力。在当前高校考核体系偏重科研成果轻教学成果的现实下,高校教师教学积极性激励任务尤为艰巨。
1.3院系粗放式管理
对于教育管理者而言,重在实施院系的宏观管理,实行以制度为主的管理模式,因此,在激励的客体选择上,缺乏一定针对性和对象性,忽视了学生的性格特点和个性差异,忽视心理区别及主观能动性,对处于不同心理阶段的大学生实施同样的激励措施,且缺乏一定的深入了解与沟通,以致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管理人员的功能发挥不大,对学生的激励与帮助效果也就不强。这样的粗放式管理不仅导致了某些学生由于觉得自身不受重视,或受不到相应激励而产生低沉失落心理,从而影响其学习与生活,产生自卑心理,甚至走向极端。
2我国高校激励机制的完善措施与创新
2.1遵循公正透明的激励原则
制定透明公正的激励规章制度,并予以公示,让所有师生了解并学习,且制定相应的惩罚制度,使得激励有规可循。在此基础上,清晰列出激励人才选拔的每一个流程,对奖励人群的选择作出公示,同时对未被选拔上学生作出合理解释。同时,对于相应刻意隐瞒激励事件的人员进行惩罚与警告。除此之外,设立教育工作监督者一职,对在教育激励框架下评优、评奖学生材料的真实性、科学性以及最后评选结果的公平性、公开性进行审查,保证激励的有效性。要注意的是,在制定和实行大学生激励制度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学生意见,通过一定的程序吸引学生参与到学校民主管理中来,在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公平理论、双因素理论、期望理论等激励理论,搜集相关意见,并不断完善。
2.2改革教师评价体系
从根本上来说,想要提高教师教学积极性,就要改革如今的评价体系,把教学提到与科研同等地位,形成导向激励。其次,对教师进行综合考核,教学与科研比重相当,在教学考核一项进行细化,分为课堂教学效果、教学日志以及教学计划方案。课堂教学效果主要由学生和教学评估员进行考核,让学生针对教师教学进行打分制,并说明各项得分理由,同时进行访谈,了解学生意见,制定意见栏;同时,让教学评估员(教育专家或其他教师)进行听课,并由此打分并提出建议。教学日志是指让教师对每周的教学情况进行总结,写下在课堂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或是发现问题;教学计划方案就是对自身的教学进行反思,并对今后的课堂教学进行计划与具体细节的展开论述。
2.3建设细化的学生管理,关注成长
对于学生来说,辅导员与班主任就如同父母一般,适宜的关注与沟通是激励的重要部分。相应的学生工作者要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档案,在激励过程中准确掌握学生的思想和行为变化、能力发展、成长历程等情况,记录学生的专业学习质量、考试成绩变化轨迹、社会实践资料、奖惩经历等动态,以准确考察学生在大学四年生活、学习等的成长进步与困难,从而更有利于引导他们进行适合自己的职业生涯目标努力,为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作出决策。其实,学生感觉到自己受关注,本身就是一种激励了。
3总结
我们时常在关注中小学学生的激励机制而忽略大学生这一处于重要过渡期的重要群体,有效的激励能够让他们在步入成年之际获得良好的过渡并对未来作好积极的准备,这既依赖于来自教师的激励,还依赖于来自学校管理的激励,除此之外,大学生还要学会自我教育。由此,各方面相辅相成,相互结合,才能够达到良好的效果,实现大学育人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谢湘,堵力.北大等大学正培养利己主义者[EB /OL].北大教授钱理群, 2012(5).
关键词:高等教育学;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分析
一、选题缘由
1984年,厦门大学获得我国第一个高等教育学硕士学位授予点,截止到2014年恰好走过了30年的历程。学位论文是传播学科研究的理论成果和普及学科知识的重要资料,统计分析一个学科以往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可以勾勒出该学科发展的历程,明确该学科未来的研究方向,促进研究者更好地把握该学科的研究重点。而且,具有高等教育学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高校,师资力量雄厚、学术氛围浓厚、科研水平高,代表了我国高等教育学研究生培养的较高水平,其涉及的研究领域、研究方向对高等教育学发展具有重要启示。
二、选题概况
以高等教育学实力最强的14所高校为研究对象,其中拥有高等教育学国家重点学科的高校2所(厦门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师范类院校8所(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综合类院校4所(北京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大学、西南大学)。这14所高校均拥有高等教育学博士点,代表了我国高等教育学硕士研究生的较高水平。
选取“CNKI―《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和“万方―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进行网络检索,学科专业名称为“高等教育学”,检索时间段为“2010-2014年”,学位为“硕士学位论文”,以这14所高校为学位授予单位,经过两个论文库的比对和筛选,去除重复的论文篇数,检索出共1056篇硕士学位论文,其收录情况如表1所示。
在所选的1056篇高等教育学硕士学位论文中,作者最后入学时间是2011年,该年全国有高等教育学博士点16个。其中浙江大学和清华大学近5年的硕士学位论文数量为0,因而本研究未对这两所高校的高等教育学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分析。
三、选题领域分析
将所选的高等教育学硕士学位论文进行研究领域分析,所借鉴和参考的理论或分类标准如下。一是李秉德先生的教学七要素说,即学生、目的、课程、方法、环境、反馈、教师等七个要素。如,高校教师和学生是两个不同的研究领域,高校课程教学和科研是极其重要的研究领域。二是参照《高等教育研究》编辑部关于高等教育学杂志的分类标准: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教育基本理论、教育体制与结构、教育经济与财政、院校研究、民办与职业高等教育、教师教育与教师发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课程理论与教学改革、学生工作与学生事务、教育学学科建设、高等教育史、国际比较高等教育等基本栏目。三是受陈学飞分类方法的启发,并借鉴赵苁蓉有关高等教育研究主题的划分法,对1056篇高等教育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进行主题分析,得到如下分类结果及主题释义表。
原则上每篇论文只统计到一个主题中,如果研究内容涉及两个主题,则以比重较大的主题为准。
按照本研究的统计标准,对近10年刊载的1056篇高等教育学硕士学位论文研究主题进行数量统计,并按照数量多少进行排列,刊载论文研究领域的分布情况见下表。
第一类是大于10%的主题,有高校课程、教学、科研工作研究,高等教育宏观管理研究,比较高等教育研究和高校管理研究,总计比例为51%,关于这些方面的研究都在100篇以上;
第二类是大于5%而小于10%的主题,有高校学生研究、高等教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高校德育工作研究和高等教育评价研究,总计比例为38%;
第三类主题的研究比例低于5%,分别是高校教师研究、高等教育史研究及其他方面研究,总计比例为11%。
通过对CNKI和万方论文库数据库中有关高等教育学硕士学位论文选题的分析,可以明晰当今高等教育研究的热点重点所在,为今后硕士研究生选题提供一定参考。
参考文献:
Abstract: Our country is being in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rule of virtue the important development time. The social impetuous atmosphere's influence, the higher education was presented the phenomenon which in the developing process some are incompatible. This article has enumerated a series of questions which in our country higher education management exists, and propose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strategy on these questions.
关键词: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管理 以人为本 教授治校
key words: Higher education; Higher education management; Humanist; Professor governs school
高等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顶层,它在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目前,受社会浮躁风气的影响,各高校纷纷忙于合并、扩招、升本和排名,高等教育式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导致一些消极、负面现象的发生。然而,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对高等教育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要求,需要高等教育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承担着空前重要的历史使命。要完成这一历史使命,当务之急就是要解决高等教育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一、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学生管理方面
目前,相当一部分高校管理人员往往把学生当成受教育的被动客体,忽视学生作为公民所应有的权利和作为个体所具有的独立人格。如许多学校为了严肃考风考纪,规定对考试作弊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剥夺了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这种规定首先是违反学校教书育人宗旨的,而且从本身来说也不尽合理,致使学校被学生推到被告席上的尴尬事件屡屡发生。
1.2学术管理方面
目前,各高校基本上都制定了一系列学术管理制度,从制度层面确保了学术研究成果的纯洁性。但是,仍有剽窃他人成果、制造虚假学术现象的发生。
1.3管理方式上
我国现存的教育管理方式是一种比较典型的科层制行政管理模式,具有学校组织分工明确、学校的纪律和制度严格、等级鲜明、理性化程度高、追求行政效率等特点。这种管理模式固然有其积极作用,但一系列消极作用也不容忽视。如学校领导忙于琐碎的行政事务和处理复杂的人际关系,无暇顾及教师和学生的发展、教师之间关系冷漠、上下级之间带有明显的气息、形式主义作风比较严重等缺陷。最大的负面影响则是造成管理和教育的脱节,管理不能促进学生的发展,甚至阻碍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起到反作用。
1.4高等教育管理队伍人员素质方面
在高等教育管理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专业化程度偏低。如整体学历偏低、专业知识比较匮乏、缺少主动学习与接受新事物的精神、工作效率低、观念陈旧、思想保守等。这些问题极大地影响了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解决策略
2.1要与时俱进,树立“以人为本”教育理念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使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它的提出,有利于高校逐步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在实践中破除对功利目的的过分崇拜,自觉反思自己的教育管理行为,这将对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它已经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价值观念触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渗透到高等教育管理的各个层面。作为“以人为本”中的“人”,是有感情、需要、动机、个性的鲜活个体,既是高等教育管理的主体,又是高等教育管理的客体,作为管理客体的人从来不会被动消极地接受主体发出的各种信息的。因此,只有从人出发,在充分研究人、了解人,充分满足人的合理需求的前提下,才能保障教学机制的正常运作,使高等教育管理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
从社会发展层面来看,人是社会进步的主体,是生产力中最具决定性的因素,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是一切工作、一切事业的根本,也是我国高等教育成功与否的决定性因素。教育是人的事业,其根本目的就是培养什么人与怎么样培养人。教育工作始终都是为人(学生)着想,又是依靠人(教师)进行的过程。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地激发教师积极主动地开展富有创新的工作,如何充分激励学生,挖掘其潜能,是高等教育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21世纪是强调以人为本的世纪,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日益成为了时展的潮流和趋势。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人,是为了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发展同样也是一种手段,人和人的全面发展才是最终目的。因此,就要推行人性化的教育管理模式,消除科层制管理模式的负面影响,同时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加强与家庭的沟通,利用管理的力量整合社会环境对学生的影响,构建和谐高校,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在高校倡导“以人为本”是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和客观要求,“以人为本”是教育管理过程中必须坚持的理念。只有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教育管理实践中不断探索,才能达到高校培养全面、和谐发展的人的根本目的。
2.2转变管理方式,发挥教授参与治校的作用
2.2.1教授治校的形式
教授治校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学校评议会、教授会、校务会等机构均由教授互选产生,如时期的北大、梅贻琦时期的清华;二是教授在学校决策与管理机构如评议会、学科会议中占多数,如慕尼黑大学;三是学院一级设立教授会,实行教授管理,如日本大学体制。
各高校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教授治校。如校务委员会由各学科的教授组成,使其成为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与批准机构;教学委员会、规划委员会等重要决策咨询组织也可由教授组成,辅助校领导开展工作,使决策更加民主科学。
2.2.2转变党的领导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在我国,各国办高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切实提高高校的管理水平,就要改变传统的党政领导方式,才能为真正的教授治校创造良好的环境。
2.3加强高等教育管理队伍建设
2.3.1高校管理队伍要不断学习管理理论知识,与工作实践相结合,切实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随着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高等教育越来越凸显出其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此情况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比以往任何时期都要重要,建立一支高效的高等教育管理队伍显得尤为迫切。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具体来说,高校管理队伍要具有与时俱进的工作能力,不断加强理论学习,不仅要学习和了解本国的管理理论与实践,更要具有与国际接轨、对话的能力,使自己的业务更具有专业化程度;在了解、学习国外经验的同时,要注意与我国的高等教育管理实践相结合,勇于实践、敢于创新,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具有整合知识资源的能力;管理队伍之间应该定期召开工作思想交流会,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加强联系与合作;定期组织管理队伍学习培训,如新上岗人员的岗前培训、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管理知识的培训、管理方法与技巧的培训等,在培训的过程中应该突出目的性,明确针对性,加强实用性,体现先进性,注重质量和实效,提高管理专业化水平,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拿文凭、走形式、走过场。
高校管理队伍建设的成功与否取决于管理人员素质的提升。管理人员的素质主要包括:要有正确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掌握必备的相关专业知识体系和相应的信息技术,要有积极进取的精神和全局观念,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等。
2.3.2建立科学的高校管理队伍人员评价标准
高校是由各种学科和不同层次的行政组织组成的复杂系统,既具有组织的一般特性,又具有组织结构上的学科性特点。因此,从理论上讲,高校的管理人员,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既应具有较高的学术能力和学术水平,又应具有较高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其实,这样的人才是极少的。因此,学术和科研管理应由教授、学者来承担,而行政管理则应由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相关知识的人员来负责。目前,由于对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的评价缺乏定量的指标,而对学术能力和学术水平的评价又往往以学历、职称的高低来衡量,因此实际上存在选拔任用管理人员过于强调学历、职称的高低,忽视了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强弱,导致一些学术地位和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和学者走上管理岗位后,因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有限而影响了学校管理水平的提升,同时也影响了专家、教授在学术上的发展,导致学校的管理和学术水平都受到影响。
只有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高校管理队伍人员选拔、评价标准,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完善,不断调整,才能建设一支高效、不断学习、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高等教育管理队伍。
参考文献
[1]王少梅.论我国高等教育管理队伍专业化建设[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7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相关问题分析
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等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高等学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是其对受教育者进行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等的权力是国家法律所授予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项的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3] 下面,就将围绕学校的地位及由此产生的学生与学校的关系问题进行论述。
法国行政法上,认为学校属于公立公益机构。公立公益机构是一个人格化的公共行政机构,它在特定的范围内提供一种或多种专门的公共服务,其有三个要求:专门服务,公共服务及人格化。[4] 而法兰西研究院、各高等研究院、大学院校、公立中学和各中高教育学校等公立教育机构则均属于国属公立公益机构。[5] 因此,它们属于公务法人的范畴,和地方团体以及国家一样,是一个行政主体。[6] 那么,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的地位有什么区别呢?韦德在《行政法》一书中认为,如果大学是依法规设立的,可以将它作为法定公共机构对待,归入行政法的范畴,如果只是依章程或私自设立的,则不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学生针对这种大学的权利便取决于契约。[7] 按照公私立标准来区别大学的不同地位,从而确定学校与学生的不同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应的救济途径,这一理论也受到了一些挑战。在日本,1970年以后,认为将公立大学与私立大学对学生的法律关系加以区别,并不合理,并且与教育、研究之非权力性质发生矛盾,因此逐渐趋向于无论是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其与学生间法律关系均属一种“在学契约关系”。[8]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将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来对待的,[9] 这在前述引用的判决中已有清楚的表述。[10] 更早一点是,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判决书中有相同的表述。这一判决得到二审法院的维持,而且被最高人民法院将其选登于1999年第4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1] 这就实际上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判决所作出的认可和支持。不过随着今后私立大学的增加,其地位是否与公立大学有所区别,以及公立大学(或者包括私立大学)所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这些问题都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以期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上有一个明确而统一的标准。
与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密切相联的一个问题是:授予学位行为的性质。《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我们注意到,法律在这里使用的是“权利”这个词,而非“权力”。但是,第3项规定的招生权,第4项规定的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第5项规定的颁发学业证书权,第6项规定的聘任教师及奖励、处分权等,无论是从行为的单方意志性、强制性,还是从对相对方的拘束力和权利、义务的巨大影响力来看,都更具有行政权力的性质。今后法律中应明确划分“权利”与“权力”,一方面利于保障学校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便于针对权力的行使设置相应的监督与救济机制,从而预防并减少权力的滥用,更好地维护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如果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3条规定“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第4、5、6条分别规定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标准。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综上所述,我国实行国家学位制度,高等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从这一点上来讲,高等学校的学位授予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应纳入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当然,高等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的行为亦属类似情况,在此不再赘述。
与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密切相联的另一个问题是学生与高等学校的关系问题。德国行政法传统上将学生、公务员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作为“特别权力关系”,从而区别于“一般权力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的法律后果是:无法律保留、无基本权利的适用和无权利保护。[12] 可见,如果适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此种情形之下,学生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而更多考虑的是学校管理的效率。但目前,德国行政法上,关于一般权力关系与特别权力关系的划分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特殊法律关系”。在教育关系、公务员关系等表现为紧密型持续法律关系的特殊设计的法律关系中,不仅存在基本的、涉及公民地位的决定,而且还存在大量的、日常性质的决定,其本身并不具有等同的重要性,不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原本的”法律关系,而只仅仅关乎机关的正常工作。因而,乌利教授从法律上将其分为基本关系与工作关系,其最重要的法律后果是:与基本权利相关的决定属于行政行为,而工作关系中的命令则不属于行政行为。[13] 而日本最高法院在昭和52年(1977年)的“富山大学不承认学分事件”中,则提出所谓的“部分社会说”,其判决认为,大学不论是国立或私立,基于其教育学生与研究之目的,即使在法令无特别规定时,大学具有以学校规则等付诸实施之自律性、概括性机能。故使大学形成与一般市民社会不同之特殊部分社会,对于其间所发生之争端,并非全部当然得成为法院司法审查之对象。[14] 公法学者兼子仁教授则提出所谓的“教育法特有之契约关系说”。这两者都放弃了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15] 我国目前在高等学校与学生关系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侧重于管理和规范,对于学生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则相对薄弱,这是不争的事实。从一定程度上说,我国未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名,却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实,这对学生权利的保障实为不利,也不符合当今行政法的发展趋势。今后立法中宜明确学校与学生之关系,既不宜定为“特别权力关系”,也不宜划入纯粹的“契约关系”,应充分考虑学校与学生关系的特殊性和学校日常事务的复杂性,针对不同的事项确定不同的救济方式与途径,既给予学校以相当的自主管理权,又能对学生的权利予以充分有效的保障。
二、受案范围问题及教育领域的法律救济
“无救济则无权利”是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而当把这句格言应用于高等教育领域时,就如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引发的议论,人们开始关注这样一个问题-法院是否可以和能够在多大范围和程度上为学生提供救济?司法审查的介入是否意味着对学术自由的侵犯?当人们为司法的阳光照进大学校园而欢欣鼓舞时,是否也想到司法所带来的可能不止是阳光,还可能引发暴风雨?
我们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即是: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不属于第12条规定的排除性情形,但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行为与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行为是否属于同类行为呢?许可证和执照是直接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职业或活动的资格,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则主要涉及对学生学习情况的证明、学术水平的评价。当然,不可否认,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取得与否与学生将来的就业、收入、社会评价等息息相关,从这个意义上说,适用第11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对于本案更为合适。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其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对于这里的“依法提起诉讼”,应当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而在《学位条例》中,有关学位授予争议的规定,主要有第16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第17条:“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第18条:“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而对于学位申请者的学生,却无任何声明异议、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规定。应当说,《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为司法救济进入教育领域提供了一条路径。这条路径则是自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之后才得以真正凸现,[16] 而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则使这条路径进一步凸现和扩展。法院认为高等学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其经授权而行使的行政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在这里需要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认为拒绝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17] 则该行为是否又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呢?如前所述,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实无明确规定有关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争议,学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和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在目前教育领域缺乏应有法律救济的情况下,将有关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的。进一步分析,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行为属于羁束性行政行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如成绩合格,论文答辩通过,决议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等,就应予以颁发,在此意义上讲,法院也有权对该种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这里必须要提到的是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1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一规定没有沿袭“具体行政行为”的提法,而改用了“行政行为”,应当说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更为有利。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纳入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必然日趋增多,甚至从根本上取消“受案范围”这一概念。但是,就目前而言,对于司法救济在教育领域到底能够走多远,宜在法律中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学校针对学生所作出的哪些行为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除了“开除学籍”之外,“勒令退学”是否也应纳入?而对于学位授予这类学术性相对较强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是否合适?如果纳入,法院对此是否应当仅进行程序性审查?同时,相应地,在《国家赔偿法》中,是否也应当加入学生有权向学校求偿的规定?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及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带给我们很多思考,它使人们正视这样一个事实:对学生作出的退学、开除等处分,以及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等决定,事实上与学生将来的就业机会、收入情况等有着密切关系,是有关学生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项,在目前缺乏有力的行政救济的情况下,具有中立性、公开性的司法救济的介入就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当然,对于有关学生纪律惩戒的争议,是否可以考虑设置一个行政争议前置程序,而对于有关学位授予的争议,是否由有关的学术机构先行仲裁,或者由某类专门的行政裁判机构来予以裁决等等,这些都是可以探讨的问题。但关键的一点在于-教育领域中的行政救济应引入“准司法程序”,无论是复议还是仲裁,都应确保其中立性、透明性和及时有效性,以提高当事人对其公正性的信任度。而司法审查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其审查的范围,是仅限于合法性审查,还是将合理性审查也纳入其中?是仅限于程序性审查,还是包括对行为内容的实质性审查?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法律中加以明确规定。但司法救济介入教育领域势成必然,这极大地利于对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的权利加以保障。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看国外的情况。在美国,美国宪法第5条、第14条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受剥夺。但人们长期认为,社会对于由税收支持的教育有一种特权,因此对于公立学校的学生,政府有权对其受教育的机会加以剥夺。直到1961年狄克逊诉阿拉巴马教育委员会案及之后的一系列案件,法院认为教育已经成为一种根本性的需要,而必须被看作是一种实体权利,因而要求在这一领域中适用正当程序。[18] 施瓦茨认为,在有关学生纪律的案件中,受教育利益上的财产权和名誉上的自由权都处于危险之中。[19] 自狄克逊案后,美国法院确认,正当程序条款适用于公立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生的决定。1975年的戈斯诉洛伯兹案的判决则把正当程序扩大到了暂停学业的处分。该案中,法院认为,一位被暂停学业达10天的公立学校学生具有充分的财产利益和充分的自由利益要求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20] 戈斯案件中所确立的原则在后来的案件中存在例外的情况。例如,在另一个案件中,法院认为, 一位因学业及临床的糟糕表现而被学校勒令退学的医学院三年级学生,并不具有要求听证的宪法上的权利。因此,学业失败是一种例外,除非学校存在欺诈或不良信用。[21] 在德国,长期以来联邦行政法院在考试事件内容上不加审查,但对考试机关的考试程序有无重大违规作审查,包括:是否遵守程序性规定,是否对具体事实有误认,是否有偏离一般公认的评断标准,是否参酌与考试事件无关因素之考虑。[22] 而1991年4月17日,德国联邦于同一天作成两项判决,改变了行政法院过去的保守见解,而主张应对考试争讼的实质内容作深入审查。联邦认为,联邦行政法院态度保守,过于尊重放任考试委员的判断余地,以至在判断余地的外衣下往往评分错误,排除了法院审查权,致使判断瑕疵造成的后果须由应考人自行承担,实属不公。[23]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与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一个不同之处是,刘案涉及博士学位授予这种学术性极强的行为,那么,法院的介入是否会损害学术自由呢?通常认为,学术自由是指独立地进行研究、教学的权利。德国汉堡大学教授Paul Kirchhof认为学术自由有五大内涵,即:不受驾驭,严谨地对知识进行探究及传播;共通联络的自由;学者的行为可以自我决定,并且对其行为自我负责;防止国家侵害;国家提供财力及机构支援。[24] 学术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自由,必然受到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制约。而对于学生学术水平的评价固然是学术自由的一个内容,但当这种评价与学位证书的授予联系在一起时,这种评价就不再仅仅限于学术自由的范围,它与学生的重大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这时就必然要求考虑对学生权利的保护,必然要求设置一个公开、公正的程序来实现这种保护。而当这种公开、公正的程序未被执行抑或根本上未建立起公开、公正的程序时,则法院的介入就无可非议,而更多应该考虑的问题仅仅是-法院介入到何种程度。
我们认为,与开除、勒令退学等针对学生的处分相比,高等学校授予学位的行为固然有其特殊性,但就目前而言,并没有专门针对学位授予的救济方式,在此种情况下,法院诉讼之门的开启势成必然。只有这样,学生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当然,法院对于高等学校的这类行为,是仅作合法性、程序性审查,还是包括合理性、实质性审查?针对高等学校的相关决定(是否授予学位、是否颁发毕业证书),法院可以作出哪些形式的判决?即是说,法院仅可以判决“撤销重作”,还是可以直接判决“责令颁发”?这些都是可以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但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应该说,在目前并不妨碍有关学位授予、毕业证颁发的争议进入诉讼程序,毕竟,我们不能漠视学生的权利而轻易地关闭法院的大门。
[1]这是我国高等教育学研究值得注意的问题,也是我阅读熊华军教授、史志刚同学的《2010年以来我国高等教育论文作者的可视化分析——基于12种CSSCI来源期刊载文数据》和陈昌芸同学的《共词可视化视角下教学服务型大学研究领域构成及发展趋势》两文后首先意识到的问题。也正因为如此,我才想到要谈谈对高等教育学领域研究的认识与看法。熊华军教授和史志刚同学的文章,是关于高等教育学大领域研究情况的可视化分析。通过对2010-2013年12种教育学期刊刊载的高等教育论文作者进行可视化研究,总结了2010年以来我国高等教育论文作者的发文规律,揭示了作者间的知识交流机制与合作交流模式,得出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已初步形成核心作者群,我国高等教育论文作者表现出了明显的地域差异,以华中科技大学为代表的部属大学引导、鼓励和组织学者开展高等教育跨学科研究,我国高等教育论文作者主要来自教育学,多受到省级和部级的基金资助,彼此之间合作规模较小,合著强度较低,合作率不高,主要围绕高职教育、高等教育理论、高等教育管理、高等教育质量、高校德育、大学教师发展、创新创业教育和高校人才培养八方面开展研究等结论。这些研究,数据可靠,分析透切,很有说服力。陈昌芸同学的文章,采用的也是可视化分析的方法,不过,关注的只是高等教育大领域中教学服务型大学小领域研究的问题。华中科技大学以刘献君教授为代表的院校研究领域已经取得了很多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教学服务型大学研究领域是院校研究领域中的一个子领域。这个研究领域,也是由刘献君教授在2007年开启的,现在随着教学服务型大学建设实践的逐步推进,也产生了一批理论研究成果。陈昌芸同学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可视化分析,认为当前教学服务型大学研究文献主要涉及教学服务型与其他大学的区别和联系、具备的特征及价值和功能、建设主体、建设路径、具体问题探讨五大领域,教学服务型大学研究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未来需要注重学科发展,着力特色研究;重视社会服务,推进合作研究;关注人才培养,突出创新研究;强调多维审视,多视角研究。关于教学服务型大学研究五大领域的查找及其研究趋势的提出,为进行教学服务型大学领域研究提供了参考。
这里选编的两篇文章都对其研究领域的核心作者进行了梳理,并列出了名单。熊华军教授和史志刚同学的文章得出了2010年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研究的高产作者有王建华、张楚廷和王洪才等为代表的66位,形成了以潘懋元、张应强和刘献君等为代表的高被引作者群,高文兵、李立国、王建华和刘克勤是综合网络中影响力较大的作者等数据。陈昌芸同学的文章得出了在发表教学服务型大学研究文献的50种期刊中《铜仁学院学报》刊发了14篇、《浙江树人大学学报》13篇,核心作者有刘献君、侯长林、罗静、陈明、徐绪卿、魏钢焰、陈琼英、沈云慈等结论。这些数据和结论,既是对相关刊物和作者的肯定,也为更多的研究者指明了努力的方向,尤其是强化了高等教育学的领域研究意识。铜仁学院能够在全国教学服务型大学研究中有一定的地位,就是其高等教育研究团队近几年来都把大部分精力放在了教学服务型大学这个领域的研究上,没有对教学服务型大学领域的集中研究,就不可能有今天在全国教学服务型大学研究中的影响。因此,高等教育学的领域研究,既是方法,也是策略。
高等教育学研究的领域,可大可小,具体要视研究者个人或研究团队的研究能力和兴趣而定。能力强、水平高,又有兴趣者,其研究领域可以不断拓展,直至满足研究需求为止;能力弱、水平低者,其研究领域可以小一点、窄一点,小和窄到能够把握得了的领域为止。研究领域大小、宽窄的确定,关键在于“度”的把握,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高等教育学研究领域一旦确定,就要在一段时间之内,甚至比较长的时间之内,咬定青山不放松,方可见成效。之所以有“专家”的称呼,不就是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专注于某一点研究的结果吗?关注某一点的时间长了,研究的问题深了,积累的东西多了,也就自然成为了专家。其实,也不仅仅是高等教育学等理论研究需要专注于某一领域,文学创作也是如此,也有领域意识,比如陆文夫的“苏州小巷”、刘绍棠的“运河滩”、何士光的“梨花屯”等,就是坚守在一定领域中进行文学创作的典范。所以,选定了高等教育学的研究领域,就要尽可能将其领域中的矿石挖掘出来,并逐步占据该领域的制高点。占据了高等教育学某个领域的制高点,就是对高等教育学科的贡献!
作者:侯长林 单位:铜仁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