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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论文8篇

时间:2023-03-20 16:15:07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金融资产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金融资产论文

篇1

初始计量的变化主要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不是暂时性的。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看,其在合并前后实际控制的经济资源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有关交易事项不应视为购买。合并方编制财务报表时,在被合并方是最终控制方以前年度从第三方收购来的情况下,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起,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应以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都强调了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核算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不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规定的,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后续计量的变化

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变化主要是由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的变化引起的。根据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不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而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应归并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中进行核算。这种核算范围的变化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当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时,核算方法的转换变得更复杂了,主要涉及到如下核算方法的转换:一是成本法转为权益法;二是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三是金融资产转为按权益法核算;四是金融资产转为按成本法核算;五是权益法转为按金融资产核算;六是成本法转为按金融资产核算。其中后四种涉及到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资产之间的转换,与以前相比会计处理有了很大的变化,具体分析如下:

1、金融资产转为按权益法核算

根据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例题1:2014年1月1日,W公司以银行存款200万元购入乙上市公司10%的表决权股份,W公司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4年12月31日,该股票公允价值为220万元。2015年5月20日,W公司又以300万元的价格从乙公司其他股东取得该公司15%的股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W公司能够派人参与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W公司对该项股权投资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为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日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280万元。2015年5月20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240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影响。在此只分析W公司追加投资时的会计处理,在此之前的会计处理略:(1)2015年5月20日W公司追加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300贷:银行存款300(2)根据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3)2015年5月20日W公司追加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580万元)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2400万元)的份额(580-2400×25%=-20),应调整初始投资成本。

2、金融资产转为按成本法核算

根据修订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

3、权益法转为按金融资产核算

根据修订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例题2:2014年1月1日,W公司以银行存款1000万元购入丙公司30%的股权,W公司对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2015年5月20日,W公司出售其持有的丙公司15%的股权,出售股权后W公司持有丙公司15%的股权,对丙公司不再具有重大影响,改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出售取得价款为650万元,假如出售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构成为:投资成本1000元、损益调整10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50万元。剩余15%的股权公允价值为550万元。(2)根据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3)根据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即W公司在处置时应将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会计处理为: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贷:投资收益50要注意的是,这里视为将全部长期股权投资终止确认了,结转的其他资本公积是50万元,而不是25万元。

4、成本法转为按金融资产的核算

篇2

次贷危机(Sub-primeMortgageCrisis)祸起于一种叫CDO(CollateralizedDebtObligation,担保债务凭证)的新兴的资产证券化产品。CDO最早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的美国,随后在欧洲和亚洲一些国家迅速发展。2001年DavidX.Li引入了GaussianCopula模型,能够为CDO迅速定价。这一契机让CDO成为全球固定收益产品市场中成长最快的衍生产品。2004年、2005年和2006年全球CDO发行规模分别为1570亿美元、2730亿美元和5500亿美元,2005年和2006年各自增长74%和101%。截至2006年底,全球CDO市场的存量接近2万亿美元。此次次贷危机中,美国遭受的损失是3万亿美元,其境外的损失不低于1.5万亿美元。

CDO市场的迅速发展被视为导致危机的罪魁祸首之一,从目前对于次级债危机的反思来看,各方面原因归结如下:

1.金融风险被扭曲为政府信用。传统的房贷是由银行承担相应的损失,因此银行会对房贷对房贷的风险进行严格控制。但是从美国次贷危机中发现,证券化在分散贷款机构的次级房贷的风险的同时,淡化了贷款银行对借款人信用风险的防范意识。在CDO的操作中,由于其构造和定价十分复杂,在债务人以房贷抵押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银行后,后者又将其包装成不同的投资品卖给投资者。在整个购房贷款“证券化”的过程中,由于参与者中有政府背景的贷款机构(房地美和房利美)出现,让本应属于高风险的金融产品被扭曲视为有政府信用担保的债券,从而在风险与收益上出现严重的不对等关系,也为今日的危机埋下伏笔。

2.由于资产证券化自身的复杂性,很容易造成监管不力,成为寻求高收益的投资者的工具。美国绝大多数次级房贷的发放者是地区性的储蓄银行和储蓄贷款协会,由于有大量资金投在次级房贷上,这些机构的资金周转存在严重的压力。于是投资银行用金融创新的手段帮助贷款机构“渡过难关”:通过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信用增强等技术,贷款机构将流动性很差的次级房贷包装成抵押担保证券(MBS)。这样,贷款成为了证券,在增加流动性的同时还蒙上了投资产品的光环。考虑到次级房贷为抵押品债券评级不高,达不到最低投资等级BBB,因此难以转手。于是金融创新再度利用分档技术(tranching)将MBS债券按照可能出现违约几率分割成不同等级的“块”(tranche),一举化身成为担保债务凭证。最后,对以上不同等级的“块”进行信用评级后,投资银行将它们出售给对冲基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一些国家的央行等机构。整个过程由于交易复杂,使得证券化的参与方以及监管机构对房贷信用风险的影响界面和影响深度的估计和监控变得十分困难,同时也使借款人对自身的风险估计不足。

这种缺乏连续交易的透明市场来为其定价的交易机制其实非常脆弱。由于背离了收益与风险对称和相容的基本原则,单依靠理论模型和人为的参数设定来确定其合理价值的量身定制的金融衍生工具,在发生违约风险和流动性缺失的条件下,一旦其中一个环节的现金流不能得到满足,则牵一发而动全身,甚至整个交易由此崩溃。此次次贷危机爆发的起始点就是由于美联储连续加息致使贷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引发的。

二、我国目前情况

据银监会统计,截止到2007年第四季度末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为12009.9亿元,不良贷款率为6.72%,比年初下降了3.7个百分点,呈逐年下降趋势。目前阶段,主要通过国有商业银行以及组建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在银行间发行债券来进行这部分不良贷款的处理。例如2005年12月,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了41.77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和30.19亿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为我国探索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奠定了政策框架和发行交易制度基础。2006年12月,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积极推动下,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发起人分别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30亿元和7亿元重整资产支持证券。总结来看,我国对于不良资产处理的特点是:

1.由国家各部委组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处理长期以来形成的不良贷款,具有国家公信力。我国的金融服务主体是国有商业银行,针对其生成的不良资产,国家于1999年组建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其初衷就是为了专业化处理我国金融体系的不良资产。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相关部委同时制定了配套措施,如财政部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税务总局的《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人民银行的《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等多个文件。这些政策的出台为我国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法律支持和可借鉴的政策框架。

2.采取多种增级和流动性安排,防范信用和支付风险。不良资产由于回收额、回收时间不确定,现金流在金额、时间、速度分布上不均匀,可能出现相对于预期回收值的阶段性亏损或盈余。针对不良资产证券化流动性存在的问题,建立了现金储备账户进行流动性支持,防范因未来现金流波动而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支付风险。同时采取超额抵押、分层信用增级、审慎定价等多种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以防范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以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例:一是采用了优先级和次级的分层设计;二是在产品结构设计中安排了流动性储备账户以覆盖未来6个月的优先级证券利息,既可起到流动性支持的作用,又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三是对优先级证券本息偿付提供流动性支持。当资金出现不足支付情况时,由服务商提供流动性支持,补足相应差额资金。这样可以增强投资人的投资信心,同时降低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从而有利于降低发行价格,提高了证券化的最终回收率。

3.建立对不良资产回收服务商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不良资产现金流以逾期回收额、变现收人为主,收回难度大,未来现金流的多少主要取决于资产回收服务商的能力。建立对资产回收服务商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资产回收服务商的最大潜能,是不良资产证券化成功的保障。以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为例,制定了严格的《服务商手册》,明确了对服务商的奖惩机制和更换办法,保证不因服务商的工作质量而影响投资者的权利。另外,服务商合同中还规定了如果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认为服务商不能尽职尽责的服务,那么大会有权更换服务商。这些措施有效的降低了服务商风险。

三、几点思考

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正处于起步阶段,在美国的次贷危机已经波及全球金融市场、国内流动性过剩的大背景下,我们更需要从次贷危机中探索出一些可以借鉴的经验,从而给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带来一些启示。

1.认识和防范住房抵押贷款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住房抵押贷款的安全性是以房价的不断上涨为基础的,当不断上涨的房价发生逆转时,以房屋作为抵押品的资产就会不断缩水。如果贷款申请人出现还款危机又无法通过出售房屋来解决,就会造成贷款违约率的不断上升,使银行形成大量的不良资产,由此造成一定的市场风险。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认真研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适当的为可能存在的风险积累一定的资金作为缓冲。

2.建立不良资产评估数据库,以达到对不良资产的评估能够及时、精确。各家资产管理公司在多年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实践中,已经积累了大量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案例,这些案例能够体现不良资产价值的一般规律,是金融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进行下一步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工作的宝贵资源。因此,建议建立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数据库,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案件进行收集和整理,利用数理统计分析方法,分析各种处置因素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建立合理规范的评估参数体系,为交易案例比较法等评估方法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基础,向评估师提供“市场上类似资产在强制变现情况下的数据资料”,为评估师的职业判断提供切实的依据。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即使提供全国范围内的数据资料做不到,至少也要形成区域性的典型案例数据库。

3.加快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的步伐。在美国次贷债危机中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虽然在次贷危机的传递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从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有效的剥离了商业银行的部分风险,转嫁给了次贷债券的购买者。目前我国金融体系的风险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而银行体系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有重要的比重,如果住房贷款出现一定程度的违约,将可能触发银行体系内的风险,从而导致金融体系的震荡,所以我们应加快资产证券化的步伐,充分分散银行体系的风险,同时建立完善的监管措施,尤其是随着资产证券化发展不断改进措施。

参考文献:

[1]沈炳熙,马贱阳.关于我国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几点认识[J].金融研究,2007,(12).

[2]李佳.次贷危机的生成、演化及对中国的启示[J].当代经济管理,2008,(7).

[3]赵江波.解析“次贷危机”中的CDO[J].决策与信息,2008,(4).

篇3

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此类资产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成本,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持有期间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1.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例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组合中有某个组成项目持有的期限稍长也不受影响。

(3)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的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2.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不能随意将某项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即长期股权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才能将某项金融工具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此类资产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持有期间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1.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受以下条件限制

(1)如果企业管理层决定将某项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则在该金融资产未到期前,不能随意地改变其“最初意图”。也就是说,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就应当是明确的,除非遇到一些企业所不能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否则将持有至到期。

(2)企业应当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或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处理。

(3)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通常表明其违背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图。如果处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如5%),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注意:这是惩罚性规定)。

2.持有至到期投资作为一种承诺,表示一种信用与能力,对资产结构产生影响,从而对信息使用者作决策产生影响;如果改变,则可能意味着违背承诺,必须作出合理的解析才能免除惩罚。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未到期时出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对出售后余下部分不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此种情况产要包括:

①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②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③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④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⑤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金融企业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一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通常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根据实际利率计算。

贷款和应收款项泛指一类金融资产,主要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但不限于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非金融企业持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债权(不包括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债务工具)等,只要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可以划分为这一类。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类的金融资产,与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其主要差别在于前者不是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金融资产,并且不像持有至到期投资那样在出售或重分类方面受到较多限制。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如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例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归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此类资产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持有期间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后续计量的主要差别是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因证券市场的波动引起利润的波动。因而在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由资本公积转出,计入投资收益。

篇4

A公司处置该股票获得的净收益为30万元。但是,笔者认为在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可作另一种解析:企业持有股票期间由于股票公允价值上升而确认的收益并非属于企业的实际收益,并不能带来现金流的增加,这种收益其实是一种虚拟收益;相反,持有股票期间由于公允价值下降而确认的损失也并非企业的实际损失,并不能带来现金流的减少,这种损失也是一种虚拟支出。因此,企业出售股票进行账务处理时,可先还原该交易性金融资产至初始状态,把此前确认的虚拟损益全部转销,然后根据实际售价与购置时初始价格的差额核算已实现的投资收益。具体会计处理为:(1)转销虚拟收益: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0(2)确认实际已实现的投资收益:借:银行存款130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00投资收益30可见,两种处理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结果是相同的,但后者更加清晰明确,更能反映出售过程的实质。

二、跨年度确认与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

例2:接例1,假设9月30日至2×11年年底,该股票市价基本不变,但A公司将该股票持有至2×12年1月31日才出售。跨年度购入、持有、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与同一年度相同,但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作为损益类账户,在期末应将由于股票价格上涨而增加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万元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即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本年利润”,由此可得出售该股票获得的净收益为10万元,但该股票从购入到出售真正实现的净收益为30万元,与出售时确认的收益相差20万元,正好为2×11年9月30日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出现差异的原因在于2×11年末将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到“本年利润”,而在2×12年出售该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忽略了已结转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视其为未结转而进行账务处理,导致会计信息体现不真实。

篇5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信贷管理

0引言

农村信用社是地方合作金融机构,是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金融的基础,是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主要资金力量和主力军。但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使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不高,收益水平很低,制约了对地方经济的支持,阻碍了自身的经营和发展,不少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举步维艰,已经到了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

1农村信用社的金融资产状况及不良资产形成原因

据对山西的统计情况看,从2001年末到2004年9月末,不良贷款下降了25.8%,不可否认,近几年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在不良贷款“双降”工作中采取了许多的办法和措施,也确实收到了明显的成效,然而,从统计数字看,不良贷款的下降主要来源于新发放贷款的增加,2004年9月末,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上升了2.3亿元,虽额度不大,却不容忽视。[1]

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①农村经济发展缓慢,贷款本息难以收回由于受传统落后的农业耕种观念的束缚,加之农业受自然条件变化影响较大,给农业增产增收带来波动。且地方经济由于发展缓慢,财政状况始终得不到改善,从而增加了农业贷款的收回难度。②乡镇企业停产倒闭,贷款沉淀成为坏账乡镇企业停产关闭是农村信用社贷款沉淀形成的主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沿海开放城市经济发达地区,通过大办乡镇企业,使地方经济有了长足发展,但有些乡镇企业由于没有市场,产品没有销路,投入资金不足等原因,刚开工就得停产,造成贷款呆账。③管理体制长期不顺,官办经营包袱沉重农村信用合作金融属于互助合作性质,在管理体制上长期处于从属的官办性质,从而导致信用合作机构经营资产质量严重低下,负担沉重。[2]④制度法规出台滞后,维权收贷缺少依据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务院及立法部门先后出台了多项金融法规,但针对农村信用社的法律法规少之又少。[3]⑤涉农贷款投放不足,也是农村信用社金融资产质量低下的一个主要原因由于农行与农发行分设,经营资金与政策资金分别由农行与农发行按照要求供应,但粮棉购销部门在经营上往往很难分清资金使用,基层支行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干脆对粮棉收购减少贷款,从而给农村信用社收贷收息增加难度。⑥“三农”的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建立,农业保险弱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和农业保险弱化,加上农村资金供给单一,从而使本身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也被间接地转化为金融机构的贷款需求。[4]⑦农村信用社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违规操作严重一是违规购建固定资产。二是抵债纠纷难以了结。三是违规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四是违规办理票据业务。[5]

2提高农村信用社金融资产质量的对策

提高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产质量,必须防范与化解并举,而防范是关键,也就是要首先优化增量,其次才是盘活存量。

2.1外部调节

2.1.1加大农业资金投入,确保农业增产增收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大对农业资金的投入。国家在免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在制定国家信贷计划,确定货币供应总量时,应增加农业贷款的计划比例。应通过改进管理,加大其资金投放,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从事农业耕种的积极性,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2.1.2下大力搞活乡镇企业,全面盘活信贷资金下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是加快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6]当前清收盘活乡镇企业不良贷款,是降低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改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的根本措施,要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切实加大清收盘活力度。同时,对那些投资少、见效快的涉农乡镇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关停企业的厂房设备,适当增加部分启动资金,把关停企业搞活,从而达到盘活不良贷款、降低不良贷款比例的资金管理目标。

2.1.3建立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国家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剥离,这使农村信用社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并且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剥离对农村信用社的信用体系带来很大的冲击。因此,十分有必要建立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7]

2.2内部控制

2.2.1对贷款发放的决策程序也即贷款的审批过程进行控制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批主要采取部门负责,集体(审贷委员会)审批。农村信用社有其自身的特点,应吸纳其他银行的优点,采取更灵活的审贷制度,针对不同的客户和不同种类的贷款,制定不同的办法。[8]

另外,在贷款发放的决策过程中,对行业、企业或项目的风险度的评估和识别至关重要。

2.2.2建立激励和约束制度,把不良贷款“抓降”工作落到实处激励机制是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搞好其它工作的动力。具体来说包括四种激励:一是精神激励。二是岗位激励。三是政策激励。四是物质激励。[7]

另外,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三查”工作,对贷款实施严格的跟踪管理,同时内控部门要做好监督工作,对在贷款营运过程中违规违法现象要严加查处,发现问题要查到底,而对造成贷款损失、形成不良资产的,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给予一定的处罚,按其过错追究其一定比例的损失赔偿责任。[8]

2.2.3全力清收盘活不良资产每一笔不良贷款,都有它具体的数额和形成的原因,要摸清底子,对数额、盘活清收难易程度分类排队,设立台帐,先易后难,分别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全力清收盘活。

2.2.4推进小额信贷试点,加快邮政储蓄改革重视小额农贷,这是很多农村信用社用实践得来的经验,也是农村信用社生存和发展的必由之路。小额农业贷款,风险低,周转快,可稳步提高农村信用社收入,还可从社会上广泛吸收社员,增加农村信用社资本金,提高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同时,努力把邮政储蓄办成社区性金融机构,有利于激活农村金融市场,进一步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

2.2.5把好大额贷款发放关,加大对抵债资产的管理以资抵债是信用社对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的贷款,以信贷资产换取贷款企业或自然人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无形资产,通过出售、转让所得价值或出租的租金收入抵偿贷款本息的一种方法。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债权变产权是化解现存不良资产的一个重要而有效的方式,是盘活不良贷款的重要手段。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好切实的管理职责。在处置时既要坚持合规、公开、公平的原则,又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处置方式,加速抵债资产的处置防止抵债资产隐性流失。[9]

2.2.6加强对票据置换的管理,关注新增贷款质量控制农村信用社经营和管理好央行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不仅会改善自身的经营状况,而且可以增强其抗御风险的能力。[10]同时,必须高度关注和预警农村信用社完成“票据置换”之后的发展问题,使之沿着正确的轨道,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无论从近期的央行票据兑付来看,还是着眼于未来农信社的长远发展,各级农村信用社都应从由资产负债规模管理向以风险为本、资本约束的经营理念转变,更要重视对新增不良贷款质量的控制,以保证金融资产质量。

2.2.7建立和完善信贷市场退出管理制度农村信用社为了资金营运的安全,可以从一些信用度差、不良资产占比高的高风险信贷市场退出来,把有限的资金投放到优质客户、优质市场中去,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样可以避免农村信用社高风险经营,也使政府认识到农村信用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从而去改良自己所辖区域的信用环境和行政作风。

3总结

真正解决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问题,扶植农民使农村信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颖珠.浅谈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控制.金融参考.2005年第12期.

[2]黄俊.不良贷款未能真实体现的成因与对策.金融参考.2005年第8期.

[3]张吉光.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政策建议.金融与保险.2007年第1期.

[5]胡友富,朱峰.农村信用社非信贷资产管理中存在的四个问题.金融参考.2005年第4期.

[6]皇震.关于农村信用社隐性信贷资产风险问题的调研.金融参考.2005年第8期.

[7]谢平.中国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争论.金融研究.2003年第1期.

[8]陆磊.走在十字路口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南方金融.2005年第10期.

篇6

(1)购入时"投资收益"会计处理

购入时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科目,会计处理将1万元的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会计所确认的减少本年利润。

(2)购入时"投资收益"税法规定

税法上不允许其列支,税法规定"投资收益"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与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之和作为计税基础核算,等出售时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成本一起扣除,因此应调增当期的应纳税额。

(3)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看

由于税法的规定与其有关的交易费用只有等到与交易性金融资产一并出售时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所以交易费用在纳税申报时不需填入。也不需要进行应纳税额调增处理。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股息、红利、利息)的规定交易性

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应根据持有期间的长短,并且分股票、基金、债券分别进行处理,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切不可简单处理,避免带来涉税风险。

(1)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企业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被投资企业发放的股票股利,投资企业应作备查登记但不需作账务处理。

(2)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税法相关规定

企业被宣告发入的现金股利如果属于持有期满12个月的股票投资,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免税收入,此时的现金股利不作股息所得处理,该股息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处理,因此应作纳税调减处理;被投资企业发放的股票股利,税法要求作视同分配,应作为红利所得处理,同时追加其计税基础。

(3)持有债券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税法规定

在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投资按一次还本分期付息计算时,其计算的利息应当确认当期投益。由于该资产约定与实际的付款利息日期是一致的,因此与税法处理相关规定,不需要作纳税调整。

(4)企业持有基金投资类型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税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投资按其投资对象不同可分为股票、债券、货币市场等基金。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是税后收入,是免税收入,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四种基金,只有股票基金投资取得的收入,是税后,同上述持有股票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税务处理相同,不再累述。对其他三种基金,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约定的收益日期与实际支付期一致,被投资方支付相关利息费用和交割费用,已经在对方做为费用扣除,实际已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了,因此要并入投资方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因此税法确认收入的日期和金额与会计处理一致,不作纳税调整。

(5)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看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时的申报,应在税务申报表格《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的第10行类目"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的第四列"调增金额"中填列。收到的股息和红利等收入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的相关收入,应在《税收优惠明细表》中填列。若持股时间在一年之内的,收到的红利、股息收入不符合税法关于免税相关收入的规定,不应填写在企业《税收优惠明细表》中。

三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时的规定

(1)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时的会计处理

以公允价值变动产生形成的企业利得或损失,按规定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或低于其账面价值时,一方面企业应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另一方面将相关变动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从而影响企业利润。

(2)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时的税法相关规定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的增值或减值,企业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除非费有国务院及财政、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情形除外。

(3)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看

是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应在税务报表中《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表格的第10行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第3列"调减金额"填列,或第40行"20.其他"第3列"调增金额"中填列。

四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的规定

(1)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单位出售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将相关资产出售时形成的公允价值与其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调整该资产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税法的相关规定

税法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应按照计税基础扣除。相关处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应作纳税调整处理。同时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由于其对损益没有影响,因此企业不作其纳税调整。

(3)从交易性金融资产纳税所得税申报表上看

篇7

根据已有文献的总结,我国上市公司通过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进行盈余操纵的主要动因有:(1)取得配股资格,进行再融资。我国规定,公司要配股必须满足最近3年的净资产收益率达到6%的条件。为赚取更多净利,公司狠可能进行盈余管理。(2)实现扭亏为盈,避免退市。对于已经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会实行特别处理,如果连续亏损三年,交易所将采取停盘处理,严重者将被退市。为了避免被摘牌退市,公司必须实现第三年的盈利,所以,第三年很有可能进行盈余管理。(3)重亏现象。对于无法扭亏的上市公司,既然亏损了就一次亏个够,还可以为下年的盈利储存利润,所以会进行盈余管理。为了实现上述目的,上市公司往往会动用各种手段实施盈余管理,会计政策的选择就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方法。甄晓薇(2003)以电子信息行业的23家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对坏账准备、折旧政策和8项减值准备和摊销等,和盈余管理关系的分析,发现我过上市公司存在通过会计政策选择来实施盈余管理的行为。王怀栋、秦江萍(2004)提到上市公司通过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盈余管理的方法主要有:产减值准备计提数和转回数、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

现有文献中也有就某一种会计政策的选择对盈余管理的影响的大量研究。赵春光(2006)研究发现上市公司利用减值的计提与转回进行盈余管理行为。而魏涛、陆正飞、单宏伟(2007)对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进行了研究,发现无论是亏损公司还是盈利公司的盈余管理相当倚重于非经常性损益。上述文献说明,我国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还是比较众多的,而且会计政策的可选性,使得公司可以从多方面调整公司的收益。我国的新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分类有了新的规定,这给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提供了新的契机。王建新(2007)在研究中指出,公司倾向于将股票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量,而且金融类企业比非金融类企业更愿意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叶建芳、周兰、李丹蒙、郭琳(2009)的实证研究发现,当上市公司持有较多的金融资产时,为降低其公允价值的波动对利润的影响,管理层倾向于将多数的金融资产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量;在后续计量中,管理层会在近期内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保证较高的利润,。以上研究说明,利用金融资产分类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还是很大的,而且由于金融资产划分主要依赖于管理者的意图,对于这方面来说管理者比较好操纵。基于以上研究,本文就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划分是如何影响盈余的问题展开,主要从会计核算的区别,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进而分析其对企业盈余的影响,即其带来的经济后果。

二、两类金融资产的分类对企业盈余影响的具体分析:

1.两类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区别分析。

1.1两类金融资产的定义及分类。金融资产,是企业所拥有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是一种索取实物资产的无形的权利。本文所述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前文已介绍了企业将金融资产的分类情况,本文主要分析交易性和可供出售这两类金融资产。企业拥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短期内出售,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没有被划分到其他三类,切购入就确定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由于,这两类金融资产从内容上有交集,且划分标准由管理当局主观确定,所以,这两类金融资产的划分给管理者提供了盈余操作空间。

1.2两类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的区别。(1)初始计量的区别。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其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而相应的交易费用作为投资收益处理,影响当期的利润;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按其公允价值计入账面价值,与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同的是相关的交易费用也计入成本中。因而,将新取得的金融资产确认为交易性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当期的资产价值和利润的影响是不同的。(2)后续计量的区别。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这两类资产采用以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进行后续计量,但针对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有所区别。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中列示其价值变动,影响当期利润,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在“资本公积”科目中进行反映,影响权益。此外,在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发生减值,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同,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价值有所降低时,应当计提减值准备。所以说,在持有期间,两类金融资产对利润和所有者权益的影响也是有差异的。(3)处置的区别。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出售时,其售价和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均要转入“投资收益”科目中,此处理只影响当期利润;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虽然也是按售价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但是,其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需记在“资本公积”中,且要将其从“资本公积”中转出,结转到“投资收益”中。因此,在处置阶段,交易性金融资产只影响当期利润,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了影响当期利润外,对所有者权益也有所影响。

2.两类金融资产的划分对企业盈余的影响分析。

2.1初始划分时对企业盈余的影响。根据上述理论,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入账时影响当期的利润,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当期利润没有影响。显而易见,当资本市场形势大好时,为了获取较大的收益,管理者较倾向于将取得的资产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如此,交易性金融资产价值的增加部分会被直接计入利润中,进而提升企业当期的利润,有利于企业股票增值以及获得再融资的机会。当资本市场波动,即不稳定时,企业股票或者债券的公允价值也会随市场的波动而波动,为了避免金融资产的价值波动对当期利润的影响,管理当局更倾向于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是在初始化分时也应当注意,当资本市场无法预测时,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价值波动会直接影响当期利润的波动,而利润的这种波动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给投资者造成一种假象,进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此外,也正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所以,持有期间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就失去了操纵的空间,管理者也就无从利用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盈余管理。然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理有所不同。其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首先计入所有者权益,不会造成利润的波动,利于稳定投资者信心,利于稳定股价,并且由于出售时要将所有者权益中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所以给管理者留有很大的盈余管理空间。

2.2后续计量中对企业盈余的影响。在后续计量中,交易性金融资产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够实施盈余管理,然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后续期间的盈余管理的空间很大。首先,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先计入所有者权益,处置时才转入当期损益,所以,管理层的可操作性较强。当企业经营状况较好时,管理者会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实质上,这一行为便是储存利润,即先把公允价值变动部分积累到资本公积中,于未来年度发生亏损或者需要利润时,便可释放出积累的利润,满足企业需要。再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中,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其价值减少时,需计提减值准备。对于已计提减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当出现由减值相关事宜引起的公允价值上升的情况时,已确认的减值便可转回。在实务操作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跌的暂时性与非暂时性是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且公允价值上升是否与原减值事宜相关,完全依赖于管理层的主观意识,所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计提或转回存在很大的操作空间。当企业收益较多的年度,管理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提较多的减值准备,而亏损年度,将减值准备予以转回,以增加利润,达到盈利等目的。

2.3处置时对企业盈余的影响。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价值,不论上升还是下降,后续计量时均在当期利润中有所体现,因此,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其变动不会对当期利润产生太大影响,企业利用交易性金融资产来调整利润、进行盈余管理的可操作性不大。而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时需将资本公积中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结转到投资收益中,所以对利润影响较大。当企业经营出现亏损时,管理者可以改变原有意图,将盈利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把隐藏在资本公积中的隐藏利润释放出来,即公允价值变动部分从资本公积中转入利润中,以增加当期利润,实现盈利。当利润增长较快时,出售亏损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平滑利润,使得利润处于一个相对平稳增长的状态。

三、结语

篇8

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核算

某居民企业2008年4月8日购入居民企业——H公司股票8万股,作为交易性投资,每股成交价格18元,其中1元是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的现金股利。同时,支付相关税费等交易性费用10万元。所有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5月8日收到H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

一、会计处理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取得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款项。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公允价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交易发生的费用,借“投资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股利,借“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1.购入股票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36万元

应收股利8万元

投资收益10万元

贷:银行存款154万元

2.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8万元

贷:应收股利8万元。

二、税务处理1.交易性金融资产购入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投资资产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账务的调整处理按上述例子来说,企业在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取得的8万元应收未收股息和10万元的交易性税费应一并计入成本,支付的相关税费等交易性费用不得冲减当期利润。假设2008年企业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除交易性金融资产需要作纳税调整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当年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计提当期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万元

(2)作纳税调整时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5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元

本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25+2.5=27.5(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和现金股利的核算

例:假如该企业从H公司购入的8万股股票,在2009年3月份,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0.4万元,2009年5月8日收到现金股利。2009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除现金股利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企业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和纳税调整。

一、会计处理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日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时,借“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投资收益”科目。

收到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时,借“银行存款”科目,贷“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1.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借:应收股利20.4万元贷:投资收益20.4万元2.收到现金股利时借:银行存款20.4万元贷:应收股利20.4万元。

二、税务处理1.计提当期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万元

2.作纳税调整时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处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征免税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所以,企业当期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1万元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5.1万元本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25-5.1=19.9(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计量的核算

例:假如2008年12月31日,该企业从H公司购入的8万股股票,账面价值为136万元,公允价值为128万元。当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那么该企业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一、会计处理资产负债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企业年末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8万元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8万元。

二、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而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该企业年末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计提当期所得税时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万元

2.作纳税调整时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万元本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25+2=27(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的核算例:假如截至2010年2月28日,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为128万元,公允价为152万元。3月18日,该企业从H公司购入的8万股股票以184万元的价格出售,销货款通过银行存款收讫,当年实现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和2月底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在不考虑税费的情况下,该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一、会计处理

企业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将处置时的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或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差额,贷或借“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或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或借“投资收益”科目。

1.出售H公司股票时

借:银行存款184万元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36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6万元

投资收益32万元

借:投资收益32万元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2万元。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转让财产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还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而投资资产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企业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应为购入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即154万元,财产转让收入应为30万元(184-154),企业计入当期利润的收入为32万元,应调减当期所得额2万元。

1.2月份资产负债表日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6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6万元

2.资产出售时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0.5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0.5万元

3.计提当期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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