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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传统资源知识产权ABS《波恩准则》
近年来,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及遗传资源的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话题。自1998年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经为此召集了一系列国际会议与研讨。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决定成立一个专门的政府间委员会,即“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政府间委员会”。保护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及遗传资源,就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为那些作为创新基础的资源及其拥有者提供适当的保护。在此,统称为对传统资源的保护,与现代法律上的知识产权相对应。
一、传统知识的概念和特征
“传统知识”这一术语是最近几年才逐渐见诸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文件的。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文件上甚至可以看出,术语的使用与概念的界定是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讨论与研究传统知识问题时遇到了两个主要难题。在传统知识保护问题上,可能采用的术语包括:土著知识、土著群落、人种与种族、传统医药、传统知识、革新与习惯、传统与地方知识、技术、诀窍与惯例等。基本上可以分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三类,但是不穷尽于此。之所以要将这三个问题一并讨论,就在于这三个主题具有内在属性上的关联性与共通性。
首先,这三个主题所涉及的对象都属于某种意义上的“共同遗产(commonheritage)”。从“正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来看,这三种共同遗产中核心的要素,即无形要素都已处于公有领域,属于人人都可自由使用的对象。重要的是,这些要素往往会成为新的创造性成果赖以产生的基础,从而给使用这些要素者带来可成为私权对象的“知识产权”。出于对这些处于公有领域的要素的重要性的认可,国际社会最初的政策取向仅仅是“保存(preservation)”这些要素。但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利用这些共同遗产开发出具有知识产权的新成果的潜在可能性越来越大,从而让人们有了更加积极的选择,即积极地“利用(utilization)”而不是消极地“保存”这些遗产。
各国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均已将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作为使用者的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纳入考虑的范围。“利益平衡”问题进一步上升到了权利人与作为资源提供者的社会公众或群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所要解决的就是作为资源提供者的社会公众或群体在利用这些资源完成的知识产权中分享利益的问题,尤其是那些历经代代相传的努力,原生境保护了相关资源的社会群体的利益分享问题。
第二个共同特征就是其都属于群体智慧与贡献的结果,超越了知识产权保护所关注的个人智力成果的范围。“传统”虽然更多地属于人文要素,但其肯定不是任何特定的人刻意安排达成的结果,而是一定规模的群体经过长期的生产与生活过程在基本无意识的情形下逐渐培育起来的。
尽管人的努力与创造性活动可能对遗传资源及传统的形成与保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并不能被归结为可享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创造性。正因为如此,在讨论保护相关资源与利益分享问题时,正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显然已不合适;必须创建一种全新的制度,或者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创建一个特殊的分支,以满足这些特殊资源保护的特别要求。
第三个共同特征是,每一主题都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有所创新和进步;而这种创新和进步中既有正规革新(formalinnovations),也有非正规的革新(informalinnovations)基于请求保护的对象所具备的这种介于正规与非正规创新之间的特征,有人提出了一种“等同(quid-pro-quo)”理论来支持非正规革新者的知识产权主张。依据这种理论,既然在特定对象上的正规革新得产生新的知识产权,那么与相关或者相似的对象相关的非正规革新就应该导致一种类似权利(cognaterights)的产生。这种理论最早可见之于1989年关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讨论,且在当时促成了两个决议的同时诞生:一个决议要求承认农民的权利;另一个决议则要求保护植物栽培者的权利。
二、传统知识权利与现代知识产权的联系和区别
传统知识根据现展中国家的观点,国家对其境内的传统知识具有资源,因而对传统知识的获得和利用,必须经过一国的事先知情同意、遵守国家对其境内的传统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的法律、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所认可的方式进行进出口,遵守国家关于对传统知识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等。同是传统知识是和某一定的地域、传统、风俗、习惯等密切联系,具有很强的公共性,代表着共同群体、社区、民族等的利益。而有别于现代的知识产权是属于某个特定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现代的知识产权属于私权,是国家为了鼓励私人将其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公诸于社会公众,以促使知识的传播和应用,并相应地赋予该特定的主体一定的法律上的垄断性的权利。
可见传统知识和现代的知识产权是存在属性上的一些相似特征的。
(一)具有相当的垄断性和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和专有性是为各国法律所确认的。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定。日本的学者也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它分为独占权和禁止权。这种垄断性是为法律所严格保护的,也是权利人凭借该垄断性获得市场获益的手段。这种垄断性和专有性来源于法律的赋予,来自于权利人对其独立创造的智力成果的权利。传统知识也具有其垄断性和专有性。这种垄断性和专有性不仅是需要法律的确认,也来自于对创造这些传统知识的智力成果的保护。
这种垄断性、专有性导致了两种后果:一即在知识产权和传统知识的保护上,都要防止的是其垄断性的被滥用,导致其在产业上形成垄断,影响了公平的交易和自由的竞争,影响了社会公众对两种知识资源的获取和利用。二是两种知识之间的垄断性如何协调的问题。不能一味地强调现代知识产权的垄断性,而无视传统知识的专有性,甚至将其视为公共领域的自由资源,可以任意攫取和滥用,这不仅是对传统资源所在国的资源的严重侵犯,也是不利用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利用的。因而在法律上确认传统知识具有和现代知识产权相当的专有性和垄断性,是传统知识得以良好保护、有效利用的法律保障,也是使国家资源得到实现的法律前提。
(二)具有地域性
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专有权是受到地域的限制的,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一般仅限于其国内。这种地域性是源于知识产权是来自于一定国家法律的授予,对于其他国家则需要一定法律程序,才能得到承认和保护。而传统知识的地域性更强,其不仅是需要资源所在国家的法律程序上的确认和保护,更需要通过国际协议、条约等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甚至需要国际组织的来共同协调和保护。同时它是和一定的地区、民族、国民的生活习惯、文化、风俗等联系在一起,因而就需要相应的地方的法规、地方政府的管理和保护。在地域性上,传统知识更具有个体性和差异性,因而所制定的传统知识保护法律、法规等需要的是国际法、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的三个层次,尤其是地方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对传统知识实行特殊的、有效的保护,起着具体的作用。
尽管传统知识和知识产品的法律特征,具有一定的相似,但在其特殊性方面,也存在着相应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法律所保护的知识产权,仅在法律所规定的保护期内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一定超过有效期,相关的知识产权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类所共同使用。这在于知识产权是社会利益和权利人的利益的协调,否则会影响着知识的更新和利用,毕竟每项知识创造成果是有一定的价值寿命的,并从其注册或使用时起计算。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性”是建立在对受保护客体可利用价值实现的时间预期基础之上的法律设计。这正是导致专利、商标与版权作品受保护时间长短不同的根本原因。时间性是鼓励知识产权创新,促使技术和智力成果不断提高的重要激励。
传统知识不具有时间性,这和知识产权大相径庭。不仅在法律上不能确定相应的法律保护的有效期,一旦在法律上确定其权利,则永远都应当是有效的。并不因为其长期的使用,或在其基础上衍生出其他形式的创新的知识产权,而减少对其的保护。这是由于传统知识是各地区的生存方法、生活习惯、民族文化等长期历史积淀而成的,是人类的宝贵财富、遗产资源,需要从法律上永久地确认对其的保护,一旦消逝即不可再生。甚至随着时间的推移,传统知识的价值会不断的上升,在时间上其价值的预期是不可确定的,对其保护的法律和技术的措施就更加重要。如果说法律保护的时间性铸就了现代知识的不断再生,那么这种时间性则将导致传统知识走向万劫不复的毁灭。
(二)确定性
知识产权的确定性主要体现在它的权利主体的确定性和智力成果客体的确定性上。知识产权的主体需要具备何种资格及如何确定,法律上都是有明确的规定,一旦达到某种资格和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则成为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而且知识产权的主体往往是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具有个体性、明确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某些智力创造成果,也是符合法律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保护范围、形式和类别的,往往具有一定的传播载体和表现形式,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统一的确认智力成果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样才能确认某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
而传统知识的则不具有这样的确定性。传资源、传统知识与非属于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都属于在外延上不确定的概念。即使就某一个主张保护的“单位”(包括个体与群体)而言,其可主张保护的对象到底有哪些,分别是什么,等等,都是无法回答的问题。首先在主体上,它不是某个个人、组织独立完成的,而是由某个社区、民族、地区等在长期的历史、文化和技艺的基础上形成的,是群体生活、民族文化、共同习惯的反映,也是为群体内的成员掌握的,并通过不断的历史流传、繁衍而继承下来的。同时这样的传统知识往往不具有相应的载体和传播形式,只是通过人们的记忆保存、口头流传、制造产品等的过程中体现出来。这种对象的不确定性还在于,三类主题都将随着自然与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呈现出动态变化的状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类主题的内涵与表现形式均会有所不同。任何将其以现代知识产权的形式进行保存、利用和转让都是属于现在知识产权所调整保护的范畴。传统知识所具有的这种不确定性,即主体、客体、对象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对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应当有别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此外,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在法律保护和利用方面的价值取向也不同,前者更加侧重于知识的多样性、原生性、维持其完整性,以防止其失真和流失。其次才是其被其他主体所获取和产业应用,而且这样的应用不能损害传统知识的完整属性、更不能评价通过传统知识的衍生品——新知识产品,而取得知识产权以对抗、排斥传统知识的保有、维持和世代繁衍。通过以上的对比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其在法律上是不能纳入到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范围的,而是应当根据其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和特征,而确定相应的保护机制。
三、传统资源的保护和惠益分享的法律分析
传统资源是现代技术与知识创新的基础和源泉,而发达国家却一直在强调:任何对传统资源的保护都不应妨碍相关资源的正常流动与获取,也不应阻止对相关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因而坚决反对向传统资源授予垄断性的私权。这是一味强调保护创新,忽视传统资源保护的结果就是造成了大量传统资源的破坏甚至灭绝,进而使创新失去了基础,中断了源泉。
保护传统知识就是要为那些作为创新基础的传统资源及其拥有者提供适当的保护,目的就是要与现存的知识产权保护相抗衡。一方面,设计一种机制,使那些技术与知识创新能力较弱,但在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传统资源方面拥有相对优势的群体获得合理而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通过完善知识产权的授权体系,防止那些本应属于全体社会公众的知识与资源被少数人通过知识产权而垄断。
保护传统资源的目的在于,一为维持人类传统资源的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二为作为传统资源保有者的弱者和其他利用传统资源者之间的利益安排和分配。因而对传统资源的法律保护将主要围绕这两方面进行。在这方面的国际法律文件主要有:保护生物资源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onBiosaftyDiversity,以下简称CBD公约)及其《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具体规定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并公正和公平分享通过其利用所产生的惠益的波恩准则》(以下简称《波恩准则》)等国际法律文件。
(一)在传统资源的保护和维持方面
CBD公约承认各国家对作为其自然资源一部分的生物资源的,认为各国有权依据其本国立法,决定如何获取其管辖范围内的生物资源。这也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所确立国家的经济的体现。而这样的原则和主张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文件和国际实践所接受、认可和遵循,也是传统资源国际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
此外在CBD公约及其议定书中,对生物的多样性、生物安全和环境保护、事先通知的AIA机制、预警准则等都是保护生物安全的重要机制。在具体的民间传统艺术、粮食农业、文化资源等领域也都有相应的保护传统资源的规定。
然而对这些资源的维持和保护,不能仅仅停留在国际层面上,传统资源国应当主动地实施其资源,进行积极的国内立法、实施相应的措施。主要体现在:
1、建立传统知识的登记和注册制度
对传统知识的登记和注册是源于传统知识的地域性和客体的不确定性。由于其具有地域性,和一定社区、民族和群体的生存方式、文化习惯、传统风俗等具有历史的紧密联系,这是其他的地区和群体所不具有的,这使得在技术上进行确认和登记是可能的。传统知识的不确定性,即所保护的资源散布于各个地区,并且不具有一定的物质载体和流传形式,有效的登记、保存、注册有利于对这些传统资源的确定化、成型化和规范化;同时也有利于确认该传统知识属于某特定的地区、民族、部落和社区群体等,实现权利主体上的确定性。
对传统知识的注册和登记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注册和登记的主体,可以是国家专门机关、地方的政府部门、地方的社区、各个研究机构、群体部落等的主体,或者是几个机构的联合进行。由其代表各个传统资源的群体来具体行使这样的资源权利,将所得的收益用于传统资源的维持和保护,以及群体共同所有。二是确认传统资源的技术标准以及数据库等。这样的数据库及标准并非在于使尚未公开的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进入公共领域,应当包含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内容防御性的和积极的法律保护等多方面目的,进而使管理者持续控制和享有其知识与利益的权利通过对数据库和注册登记的汇编、运行和使用得到确认。比如中文版的“中国传统中药专利数据库(TCM)”包括含有超过12,124份有索引的中医药专利文献,其中含有32,603份中药配方。
对传统资源的登记和确认是其进行法律上的保护、进而实现其资源拥有者权益的前提,是实现法律定份止争、防止和减少权利冲突、发挥资源保护激励机制的功能。
2、对传统资源权利的权利的法律确认
对传统资源的权利范围的确认,包括对其所属群体赋予什么样的法律权利,以及这样的权利怎么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分配,进而实现传统资源权利的应用、转化、授权使用等方面。如前所述,传统知识资源和知识产权是有一定的共同性质,而又具有其特殊性,这就影响到了法律对其进行权利设置。
由于传统知识资源不具有时间性,因而对其所确定的法律权利也是无期限限制的,法律应致力于保护该权利的永续性和价值性,而不能规定一定的保护期。但是对这些权利的实施及监督状况、资源的适当保护和利用的法律措施,应当按期限、事项等经常的进行。
由于传统知识资源具有垄断性和地域性,这就是决定了基于传统知识资源的权利的专有性,这个知识产权具有共同性。因而在权利的保护和防止侵犯时,在归责原则上应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了损害,法律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在权利主体主张其对传统知识所具有的权利在不知情或保护不利的情况下被侵害时,应当由被控告的一方负责举证,证明其对所使用的知识资源具有合法、有效的权利,其权利来源和权利本身是没有法律瑕疵的。否则就构成了对传统知识资源权利的侵犯,应当承担法律上的侵权责任。
由于权利主体和客体不具有确定性,因而对权利内容的确定是法律保护资源的必备内容。除了财产权利所应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绝对权利外,对某项具体的传统知识所具有的权利范围、权利主体、权利的利用和保护制度、法律措施的监督制度和侵犯权利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应当由法律或相应的规章做出规定,使该项具体的而又不具有确定性的传统知识得到法律上相对确定的保护。
3、建立传统资源的维持和保护基金
由于权利主体和客体的不确定性,这就决定了传统知识在维持、保护、利用和发展方面,具有相当的随机性、任意性,这和法律保护权利的确定性是不符的。而只有利用和获益,而没有保护和治理的传统资源是很难可持续发展的。根据谁获益谁治理、谁享权谁担责的法律原则,要求权利的主体、实施者、授权利用者等承担相应的传统知识资源的保护义务是适当的,也是促使其正确地利用资源、实现传统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的法律激励手段。
同时对传统资源的利用而获得的收益,应当首先运用到传统知识资源的保护、维持和发展方面,传统知识资源的权利收益也属于特定的群体、组织、民族和社区等,而非由某个人或组织机构所有。同时也需要对由于传统知识资源的授权使用、及所获得的收益分配进行有效的监督,防止腐败和公共利益的私人化。
因而可行的办法是对某项传统知识资源的利用所得的收益建立相应的基金,以促使对传统知识保护的以上功能的实现,尤其是对传统知识资源为群体外的其他人所获取、进行惠益分享的制度安排、实现传统知识资源的产业化和技术化应用等方面,是良好的制度保障。
4、确定管理传统资源的相关部门
纵然传统知识资源是属于某特定的群体、社区、民族和地区的,也是有相应的制度进行保障的。但是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措施是需要由相关部门来监督的。同时私人或非政府组织机构在传统知识的保护方面,也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法律和机制上的指导,这也关系到一个国家对其境内传统资源的,其中对内的监督管理、法律保障是必要的,这样的职能是需要相关的政府部门来具体的实施的。而在对外方面,传统知识资源的利用和与国外相关机构、法人组织的建立和具体实施惠益分享制度时,所确定的制度安排、具体的分享机制、教育培训、资金和技术支持等方面,是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认可的。
目前,在中医药、农业、生物资源等方面,我国已经逐渐确立的相关的政府机构,来履行相应的保户传统知识资源的职能,也是我国通过相应的国际协议来积极地争取国内的资源管理的体现。
(二)传统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
CBD公约在尊重缔约国的资源的前提下,要求各缔约方努力为生物资源的获得创造条件,以使其他缔约方能够为了在环境意义上可靠地加以利用而获取有关的生物资源,而不要设置有悖于本公约目标的限制。而不论是提供方,还是接受方,都不能单方面为遗传资源的提供与获取设定不合理的条件。并以此为基础设定了遗传资源的获取和转让、技术的获取和转让、信息的交换和科技合作、利益的分配和财政资源的提供等一系列的措施和制度,并形成了传统资源的惠益分享制度(AccesandBenefitSharing,以下简称ABS)。可见,作为遗传资源主要接受方的发达国家的利益在此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在《波恩准则》对ABS过程中的步骤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这包括“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和共同商定条件。“事先知情同意程序”要求获取遗传资源需要取得资源提供国的事先知情同意,内容包括:给予知情同意的主管部门,时间规定,用途说明,取得事先知情同意的程序,与利益相关者的协商机制等等。共同商定条件则是遗传资源提供方和获取方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包括:遗传资源的类型、数量、活动的地理区域,对材料用途的可能限制,原产国的,能力建设要求,向第三方转让的规定,尊重土著社区的权利,保密资料的处理,如何分享惠益(惠益类型、惠益时间性、惠益的分配和惠益分享机制)等等。
然而这些国际条约及协定所侧重的都是关于传统资源的获取和利用,即使关于传统资源的保护和维持方面的规定,也都非常的原则和宽泛,缺乏具体的执行措施和保护方法,因而这些具体管理和执行方面的计划、方法和步骤,则不仅成了相关国际组织及各国继续进行开展工作的事项,也成了作为传统资源国的发展中国家和利用传统资源进行产业化应用的技术发达国家之间,讨价还价和反复磋商所乐此不疲的话题。
2005年2月的一份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临时会议的关于ABS实施战略计划书表明,针对各国对ABS的实施进展状况、及所确定相应的指标选择上统计了各国的意见。其中巴西等国反对对ABS确立强行的指标和计划,而应由各国进行自主确定,这反映了资源国对其的主张。这样的指标可分为进度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进度指标是帮助缔约方衡量制定国家制度、解决ABS问题的进度指标,包括已建立ABS的国家联络点和国家主管机构,处理国家一级的ABS运作机制的国家数量;已经制定相关的措施,便利其他国家获取资源的国家数量;确保管辖范围内的使用者遵守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和据之获权的国家数量。效果指标是指已经制定了相关的制度框架,用于衡量ABS的运作和实施效果的指标,包括:与资源国主管机构签订合同,以获取遗传资源使用权的外国使用者的数量;附有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国家加入到ABS机制中的数量,以反映从资源国获取权利工作更容易;每年签订ABS协议的数量;未经授权获取的案例的数量;以及受训人员的数量、传统资源的转让数量、授予以传统资源为基础的产品和技术的专利数量等等。可见在ABS机制的遗传资源的获取利用方面的进展,要比事先知情同意的程序设计要相对成熟、迅速,可见技术发达国家对传统资源的发展中国家的资源获取和分享是何等的迫切,而对其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关注又是那样的无暇顾及,这也是资源国在建立相应的ABS机制时所不能忽视的,是其保护本国资源安全和的前置程序。
通过对ABS运作机制的谈判达成的结果和最终形成的方案,将直接影响着这些条约所规定的制度和机制的进展状况和实施效果。同时传统资源国家在主动地争取国际上的权益和来自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和援助时,更应当积极地加强国内的传统资源相关立法和管理,协调国内的传统资源保护的法律和技术体系,在传统资源的保护和惠益分享两个方面将自己的资源从国际层面的口号转化成国内的具体权益。
四、我国对传统资源的法律保护展望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多民族、多人口、宽地域的国家,拥有相对丰富的传统资源。与此同时,大多数中国人的创新能力较弱,至少在短期内不大可能通过技术与知识的创新获得与发达国家平等竞争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强调传统资源的保护,不仅可以延缓甚至阻止各种传统资源的消逝,而且可以使那些弱势人群在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中获得合理的利益。
为此,应当建立自己的传统知识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机制,并积极地通过ABS机制与更多的用于传统知识资源的发展中国家、拥有先进技术的发达国家建立相应的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利用协议。如今发达国家为了攫取发展中国家的传统资源、并以此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无视资源国的。相应的作为一个传统资源大国,中国应当积极应对,在传统知识资源的对内外保护方面,都应当加强立法和技术措施,主动行使自己的资源和对传统知识资源的管理和支配权。(全文完)
参考资料:
1、林灿铃:《国际环境法》,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版
3、陈安:《国际经济法专论》(上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4、《ABS所产生惠益的指标的必要性和可能选择》,UNEP/CBD,2005年2月临时议程。
5、《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6、《波恩准则》
7、WIPO2004年11月第七次会议摘要文件:《与记载或注册登记的传统知识相关的技术标准和事项的进展》
8、唐广良:《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知识保护》,中国法学网,
9、唐广良:《保护民族的传统资源》,中国法学网,
10、于文轩:《论生物安全国际法的惠益分享制度》,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国际贸易专科论文范文一: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实务的影响
摘要: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逐渐获得了各国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广泛的关注。世界贸易组织也顺势建立了特殊的专门研究电子商务政策措施的电子商务工作组。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贸易
电子商务的兴起把各种各样的企业都置于共同的平等竞争的环境下,这不仅有利于各类企业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并增加更多的贸易机会,并且在很多层面上都大大降低了企业交易的费用。电子商务的应用过程中采用了先进的网络技术,相比以往的国际贸易过程,当今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国际贸程序得到了很大简化,中小型企业也可以很轻松地进入到国际贸易市场主体的大军中。
一、促使贸易的主体和贸易的方式产生创新
利用电子商务来完成国际贸易离不开基础网络的有效参与,网络平台的运用使资源在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下达到了更为合理的分配。在整个经济领域实现了商品流、信息流、物质流及资金流的四合一统一流程。这时最大的经纪人就成了信息网络,信息不完全的扮演进出口中介的企业也逐步显得落后而不能满足贸易的需求而被淘汰。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着信息的实时沟通交流,使货物与服务没有阻碍的自由流动着,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零库存变为可能。
二、国际化大市场逐步形成,加快了经济贸易一体化
这个虚拟的贸易大市场是通过电子商务建立起来的,无形的网络信息的传递打破了过去以地域存在为依托的市场观念并逐步形成了一个全方位开放的立体大市场。市场信息得以传播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网络环境的创制,世界市场逐渐被连接到一个个单一的网络环境中。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扩大化运用改变了全世界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交流合作也在这样的背景下越来越密切。国际贸易在更高的层次上超越了地理界限的制约缘于虚拟市场的形成及进一步扩大。信息虚拟市场的形成使商品和服务也可以完全自由的流动在全球市场范围内并显示出贸易的公开完整性和直接流动性特点,这就避免或者减少了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不完全而引起的市场扭曲现象的频繁出现。相同或相似质量的产品或服务在整个市场上面临着更加公平而口益激烈的竞争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价值规律作用的完全发挥。但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看到,由于通过电子商务进行交易,出于交易者本身的直觉很大部分或者一部分被虚拟的网络所埋没,这就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再加上网络黑客以及病毒等的入侵,所增加的网上交易风险也是不可忽略的。
三、国际贸易中的市场营销模式发生变化
任何有组织有规模的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都会有自己的营销策略。当今社会经济市场的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企业要想在诸多竞争对手中独树一帜获得更多的竞争优势,就会想尽一切办法去使用各种招数来赢得客户的青睐。互联网中的网络营销作为一种促销手段出现了企业销售活动的新途径和新方法的使用,该模型可以提高个人和组织成功实现快速交易发生的可能性。企业的这种营销方式的产生给企业的经营者带来了很多未曾预料到的好处,真可谓是一举多得。网络营销在电子商务条件下显示出了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是,做产品宣传可以在网络上直接进行,这就造就了网络营销的一个特别重要的特点即低成本。第二是,在网络营销模式下,顾客可以主动选择自己所需要的信息,这样可以缓解甚至消灭传统模式下顾客对推销人员和传统广告的抵制情绪。第三是,通过网络模式的建立,顾客可以直接登录企业的网页与企业进行及时的信息沟通,例如对商品或服务信息的咨询、购买货物后对商品服务的评价及建议等,客户和企业之间是很容易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的。
四、给国际贸易政策提出了新命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逐渐获得了各国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广泛的关注。世界贸易组织也顺势建立了特殊的专门研究电子商务政策措施的电子商务工作组。作为一种全新的贸易交易模式,电子商务在其理论的发展及现实的实践操作中都给现行的国际贸易政策提出了一些前所未有的命题。这些命题包括了电子商务根本性质的界定问题、国际贸易的安全性问题、关税问题以及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挑战问题等等。这些现实性的问题对国际贸易的良好有序发展产生着极为不利的影响。当前,国际贸易体系己经就货物和服务贸易达成了两项重要的协议,即关税贸易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而电子商务因其自身的多种特征和一些空前出现的新特性对人们提出了更多的要求,要求人们在以后的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中加强对其规则约束的核心点和其难以界定的电子商务行为处理程序的研究。将电子商务运用到国际贸易中面临非常重大的安全性问题是不可避免的。目前来看,世界上并没有形成系统的统一的国际法来对网上犯罪进行打击,各国的立法也没能够及时的跟上电子商务的发展步伐,有关立法也相对不完善。如同地下经济样,网上犯罪无孔不入,如对其他企业知识产权的窃取、利用非法手段对竞争者的打击,恶意冒充竞争者进行不发贸易活动等。许多公司在不知不觉中就面临着各种潜在的威胁、不明理由的起诉、消费者信息的泄露等。电子商务进行过程中会要求购货方公开自己的一些私人信息如姓名及银行卡卡号和详细住址等等,这样一来就增大了消费者的信息泄露可能性,消费者的安全问题就不会得到很好的保障。一些商业公司也在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搜寻客户的数据资料来建立信息数据库。而这些数据库显然没有足够的安全机制做后盾。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增加了全世界整体的经济福利,整体经济福利的提高给各类生产商和贸易商带来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国际分工进一步扩大化,这样就提高了全世界的经济福利效益。但是它也带来的严重的发展不平衡问题也是不能忽视的,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在对经济全球化过程参与全球利润的分配上与发达国家相比其差距定会越来越大,如果发展中国家不能够跟上经济全球迅速电子化、网络化发展的步伐,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带来的任何优势和福利在发展中国家将分配的相对较少。对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它们仍然面临着巨大的考验。
参考文献
1、试论构建现代的国民经济学李欣广;当代经济研究2007-05-15
2、中国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的非法学化问题以我国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相关研究为例周林彬;法学评论2007-01-13
国际贸易专科论文范文二:环境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
近年来,国际贸易中出现了一个新的名词叫环境贸易壁垒,还有一种说法绿色贸易壁垒,主要指一些国家借着环境保护的名义对一些外国产品提出不合理的标准与要求,对外国产品的进口进行一定的限制。这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本文将着重针对环境贸易壁垒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它对国际贸易产生的深远影响。
【关键词】环境贸易壁垒;国际贸易;影响;环保
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成为全球普遍关注的一大问题。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同时也将面临环境贸易壁垒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制约与限制,在这种严峻的发展形势下,我国必须对自己当前的发展局势进行科学的分析,采取有效措施来削弱国际环保法规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从而使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占据优势地位,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一、环境与国际贸易发展的关系
人们的生产活动都不开对环境的依托,在国际贸易的发展过程中,环境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经济的发展势必会对环境造成不可避免的影响。目前各国纷纷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经济的发展不应该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并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来保障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平衡。自从绿色浪潮进入了人们的视线,绿色变成了所有健康、环保的代名词,这不仅使人们的生活观念有了一定的转变,而且对国际贸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近年来,环境问题频发,全球变暖、水土流失日益严重,这引起了世界各地人民对环境问题的普遍关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进行,人类发展并不能摆脱对环境的依托与利用。尽管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环境,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和谐发展,然而,从目前的情况看,环境与国际贸易并未达到一个平衡点,并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首先,国际贸易的发展确实给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存在一些不协调的因素,另外,一些国家往往会在贸易过程中对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进行干预,这实际上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形成了贸易壁垒,发展中国家在科学技术以及生产经验方面都落后于发达国家,因此在很多方面达不到环境的标准,再加上一些国家制定了双重标准,这就对其他国家的贸易形成了一定的环境贸易壁垒。
二、环境贸易壁垒问题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
(一)对国际贸易的发展速度产生了影响。
近年来,环境贸易壁垒的蔓延日益加快,这与国际贸易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从当前的情况看,国际贸易发展速度较为缓慢,这使广大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出口贸易受到了极大的制约,也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就拿我国的发展实际来说,2003年我国的高档消费品出口总额达到了684亿美元,与5年前相比,足足增长了20多倍,并且所占比重达到了31.2%。然而,我国的出口贸易之所以陷入了困境,是因为一些发达国家对我国实行了环境贸易壁垒,他们所制定的一些相关环保的标准,超出了我国目前的生产能力范围,因而,我国的国际贸易发展速度呈现了缓慢的趋势。
(二)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产生了制约。
一直以来,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对环境的依赖性比较强,这些国家的生产技术水平有限,与发达国家有着明显的差距,一些产品的输出主要是靠直接从大自然进行掠夺,而发达国家往往以较低的价格对这些资源实施购买,然后再利用自身现有的技术水平与先进生产技术,对这些生产资料进行加工、改造,从而将能源产品转换为具有较高技术价值的新产品,并将这些产品重新定价,以超高的价格销往各大发展中国家,获取高额利润,这之间的价格差是难以想象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了生产所必须的能量与资源,又不能在这期间获取相应的补偿与回报,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另外,发展中国家在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较为宽松,因此,一些发到国家更愿意将一些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逃避本国的环保法律的限制,这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恶化更加严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处于霸主地位,而发展中国家尽管近年来已经实现了充分有效的发展,仍然处于弱势,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三)环保产业得到了有效发展。
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下,世界各国对环境保护给予了极大的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政策来保护环境,并对一些高污染企业进行了限制,倡导绿色企业、环保企业,为了响应国家的号召,许多新兴的环保企业实现了充分有效的发展,形成了完整的发展体系,全面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并落实在具体的行动中,使环保产业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目前环保意识已深入人心,人们的思想观念与消费心理都有了一定的转变,为绿色市场的建立提供了必要的支持。环保产业也为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指明了一个新的方向。综上所述,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也有所提高。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必须认清当前的国际贸易形势,协调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使我国能够打破环境贸易壁垒,使我国的国际贸易走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论文提要:通过对传统贸易理论和新贸易理论的介绍,以及国内对这两种理论不同观点的分析,认为这两种理论在我国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对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都有一定的作用。
对于国际贸易理论,理论界有两种流派:一种是向来占主流地位的李嘉图的比较优势学说和赫克歇尔-俄林的要素禀赋说,我们称之为传统贸易理论;另一种是随着国际贸易的空前繁荣和发展,20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以来,以克鲁格曼、赫尔普曼、迪克西特等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提出的新贸易理论。
传统贸易理论假设在完全竞争的前提下,各国间进行自由贸易,由市场机制决定价格,对关税、进口限额等保护贸易或限制贸易的政策持否定态度,它考虑的是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如何在世界范围内最优配置经济资源的问题。按照李嘉图的学说,各国都应该致力于自身有相对比较优势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交换自身相对劣势的产品,以提高世界福利。按照赫可歇尔-俄林的要素禀赋说,各国应该出口那些使用本国密集要素,进口那些使用本国非密集要素的产品。传统贸易理论解释了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现象。
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国际贸易领域出现了新的变化,如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量大大增加、产业内贸易量日益增加、跨国公司在国际经贸活动中作用空前加强等现象,这些都是传统贸易理论无法解释的,于是新的贸易理论随之产生。新贸易理论对前者进行了否定,认为国际商品市场具有不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递增两个基本特征,从而合理地解释了国际贸易领域的新现象。新贸易理论提出的是战略性贸易政策,即一国政府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借助研发补贴、生产补贴或出口补贴等政策手段,保护国内市场,扶植本国战略性产业的成长,实现规模经济,抢占国际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或者通过进口征税攫取外国垄断利润。
以上两种理论归结到国家外贸政策上就是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政策,对这两种政策国内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传统贸易理论更适合我国,战略性贸易政策不切实际;另一种则恰恰相反。下面笔者将从他们的观点出发,结合我国实际来分析着两种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性问题。
一、主张传统贸易理论的主要观点
(一)我国现阶段不具备战略性贸易政策赖以实施的条件,战略性贸易政策在我国不乐观
1、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成功的关键在于行业的不完全竞争特性,至少在国内市场上应具有规模经济。据发达国家经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对象包括商业航空部门、半导体、电信设备部门、汽车部门等。而在我国这些行业企业规模普遍偏小,重复生产,地理集中度偏低,达不到最小有效规模。
2、战略性贸易政策易导致新的市场扭曲,首先,将扭曲微观经济主体。我国许多重要行业多属国有企业,企业在内部转制中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还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不是市场竞争中自然产生的,缺乏竞争力。在这种情况下对其进行扶持反倒会使其依赖性增强,甚至引起大量的非生产性寻租,造成效率流失。其次,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全面实施必然需要政府的大量补贴或经济支持,这往往过多占用稀缺经济资源,导致过高的机会成本,从而削弱我国的比较优势产品的出口。
3、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成功还取决于单方面采取战略性行动,即假定外国没有采取相应报复措施。显然,这种理想状态不可能达到。
4、鉴别战略部门需要大量、及时、充分、可靠的信息,而且政策制定稍有失误都将导致极为严重的后果。
(二)传统的贸易理论更适合我国
1、我国贸易的伙伴国多为发达国家。有资料显示,与我国贸易的伙伴国多为与我国资本劳动比率差别大的发达国家或地区,如中国香港、日本、美国和欧盟是我国的四大贸易伙伴。以2007年出口为例,至2007年11月底,我国出口额为11,036亿美元,对上面四大贸易伙伴的出口就占我国出口总额的62.9%。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对外贸易理应并且必须建立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
2、我国出口商品更多地面临完全竞争的国际市场,我国在国际市场上控制能力差。我国目前出口的工业制成品中,绝大部分是粗加工的轻纺产品和一般机电产品,是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并且不具备生产资料的独占性、规模收益和专利技术等形成垄断的因素。但是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还是有相当强的国际竞争力,这是我们的比较优势。
3、当前世界经济正趋步走向全球化、一体化,各国的生产、贸易和投资日益融为一体,特别是WTO的加入,各国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正逐步取消,顺应这股国际潮流,才会有更大的经济发展空间。
二、主张新贸易理论的主要观点
(一)传统贸易理论会导致我国贸易条件的恶化,并且许多假设与现实不符
1、传统贸易理论会导致我国外贸条件恶化,比较优势陷入低水平循环的陷阱。比较优势论虽然在短期内有利于世界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在长期内却导致各国贸易条件的变化。由于发展中国家主要出口初级产品,技术进步慢,需求弹性低,且规模收益递减,完全竞争特征明显;而发达国家主要出口技术产品,需求弹性高,且规模收益递增,这样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贸易就是一种“不平等贸易”,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将日趋恶化。如果发展中国家一味奉行比较优势论,将在国际分工中处于越来越不利的地位,落入“贫困陷阱”。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面对这样的情况应该积极改变外贸条件。
2、由于主流贸易理论的诸多基本假设与现实严重不符,它就更不能解释世界贸易中的如下现象:首先是里昂惕夫之谜展现的美国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实证分析与该理论不符;其次是国际贸易伙伴结构揭示出的国际贸易主要在发达国家之间而非在要素禀赋不同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进行;最后是国际贸易内容主要是资本品与资本品之间的贸易而非资本品与劳动密集型产品或资源密集型产品之间的贸易。而新贸易理论恰恰可以解释这些现象,从而可以为我国外贸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理论依据。
(二)新贸易理论、特别是国家干预的政策可以为我国经济水平提高发挥很好的作用
1、有利于实现产业高度化。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两者的产业结构级别通常不同)的竞争优势是由产业级别决定的,两者间的贸易越自由对发达国越有利,而同产业结构的发达国家或者是发展中国家之间则由于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的存在并不会使某国自然具有竞争优势,所以政策主张倾向于干预。因此,我们看到的是一方面多边贸易体制致力于减少管制,促进自由贸易;另一方面似乎是一种所谓“战略贸易理论”的形成正掀起为保护正言的逆流。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可以从这两种看似对立的理论得到启示:接受现有国际贸易格局的产业发展政策会使发展中国家陷入一种低水平增长,并且在国际贸易利益这块日益膨胀的“馅饼”中分得的份额越来越小;干预的贸易理论与产业政策的结合是发展中国家实现产业高度化的手段。
2、有利于控制本国市场,开拓国外市场。首先,“战略性贸易政策”框架内的多种贸易干预措施可以防止或限制外国企业进入国内市场,增加本国企业成本竞争性;其次,出口补贴可降低本国企业的成本,增加其市场份额和利益;最后,通过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的紧密结合可以支持具有高度技术机会和外在型产业的发展。转
三、这两种贸易理论在我国目前都有其适用性,不是可以相互替代的
(一)发展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出口自身相对优势的产品,这是传统贸易理论的核心所在,我国在任何时候都应该遵循这一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优势,也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贸易中有利可图。就这方面而言不是新贸易理论可以替代的。但是我们还要看到我国的对外贸易目标不是片面追求量,追求向外度,而是在扩大开放和扩大对外贸易中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市场提升国内的产业结构。
任何国家的贸易比较优势和贸易比较利益地位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原因是一国的生产结构类型和贸易结构类型在不断逆转。这种贸易结构类型逆转的速度,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国际分工阶梯中有相对的位置。如果一个国家不能适时地完成生产结构类型和贸易结构类型的逆转,或者贸易结构类型的逆转滞后于生产结构类型的逆转,那么它将处于贸易比较利益的劣势地位。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不可能也不应该靠自身的贸易比较利益来改善自身在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分配,更不可能自发地完成动态比较成本优势和贸易比较利益地位与产业结构调整的结合。对此,我国应该正确把握国际经济的变化趋势,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运用国家干预力量扶植和促进重点产业发展,开发新的比较优势;同时,利用国际投资及采取相关政策来促进自身生产结构和贸易结构类型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转化,才是取得在国际贸易中比较利益地位的必要条件。
(二)新贸易理论强调贸易利益不仅来自比较利益,而且来自对外开放产生的规模经济和技术外溢效应,这对我国外向型发展战略的确定,有着重要的理论启示和政策意义。
1、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分工,推进贸易自由化进程。贸易自由化也是传统贸易理论所倡导的。如果企业参与国际贸易,产品所面临的市场就会扩大,需求会增加,企业生产规模就会扩大。由于生产处于规模经济阶段,产量的增加使产品成本降低,从而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都增加了竞争能力。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必须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分工,推进贸易的自由化进程,不仅要看到国际贸易带来的直接利益,更应看到参与国际经济分工所能带来的技术外溢和边干边学的效应。不能把扩大进口和开放市场看作是一种“入世”的代价,是为了获得某种权利而不得不承担的“义务”。
2、新贸易理论中关于商品生产模式和贸易模式的不确定性能给我们一些借鉴意义,尤其对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政策具有指导价值。由于商品生产模式和贸易模式是不确定的,一国政策就能够根据自己的经济目标,通过适当的干预,较灵活地调整生产要素的组合,使生产模式向所期望的方向发展,从而达到调整产业结构、保护幼稚产业的目的。例如,我国有13亿人口,汽车工业市场潜力很大,发挥规模经济的潜力也很大,政府管制引导产业向规模经济方向发展应是我国保护和发展汽车工业的主导措施。
3、政府干预作用内生化是比较优势形成的关键因素。将政府干预作用作为比较优势内生为国际贸易理论的一个变量,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一大进步,而比较优势依然是国际贸易的基础。一方面技术变量已成为现代企业和国家相对比较优势形成的关键变量,而技术变量的提升,无论是来自于“边干边学”,还是R&D,都与法律、投资激励等形成的经济环境密切相关,都需要通过政府的支持,即取决于政府的干预情况;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资源禀赋的内涵发生了变化,相对于“自然资源”而言,“创造型资源”(如信息、知识资本、创新、制度、技术等)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企业以及一个国家越来越依靠这类资源来获得比较优势,因而政府干预也被内生为主要因素,成为直接影响这种“创造型资源”比较优势形成的关键变量之一。
因此,我们不能妄加断言地说哪种理论好,哪种更适合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应该切合我国自身的实际从不同的角度来选择、来组合。(作者单位:洛阳理工学院)
参考文献:
[1]克鲁格曼.《国际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国际贸易学论文范文一:国际贸易中环保措施的理论
摘要:理论分析表明,环境要素充裕的国家,密集使用环境要素的高污染产品具有比较优势,将扩大对高污染产品的出口;环境要素稀缺的国家,高污染产品处于劣势,将减少对高污染产品的出口,由此环境要素通过改变比较优势影响到两国贸易结构。
关键词:国际贸易;环保措施
一、环保措施产生的原因
(一)客观原因
全球环境问题的产生以及国际贸易对环境的影响是环保措施产生的首要客观原因。目前全球许多环境问题威胁着人类的安全与健康,例如土地沙化、温室效应、能源浪费、生物多样性减少、森林面积减少、海洋过度开发、荒漠化、化学污染、空气污染、极地臭氧层空洞等。为了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环保措施势在必行。国际贸易的发展并不是造成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但在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如果忽视了环境保护,则国际贸易会直接或间接地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比如危险废弃物、危险化学品和濒危物种等在国际间的运输和交换,如果处理不当,危险品就可能严重破坏输入国的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另外,某些普通商品及其包装也会对环境造成危害,如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纺织品中的偶氮染料和家电产品的超标准辐射均会损害人体健康;天然包装材料(木材、稻草等)隐藏的有害生物会危害进口国的森林和农作物;各种商品消费后形成的废弃物特别是包装废弃物也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由于这些负面影响的存在,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力求通过制定相应的公约法规,解决特定的环境问题,实现环保目标。因此,环保措施的产生对保护生态环境、人类及动植物安全有着积极的一面。
(二)主观原因
环保措施是一把双刃剑,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常常被贸易保护主义者利用,成为阻碍国际贸易的一种绿色壁垒。因此,环保措施的产生,名为保护环境与人类健康,实为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自18世纪以来,贸易保护主义就一直以各种形式活跃于国际贸易领域。当今世界,随着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特别是GATT/WTO多个回合的谈判,传统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如数量限制、许可证制度、外汇管制等)日益弱化,继续公开使用这些壁垒,必定会引起其他国家的不满和报复。在这种情况下,贸易保护主义需要寻求一种更具隐蔽性、合理性、灵活性的手段,而环保措施正是一种最好的手段。此外,从技术上来讲,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环保资金投入和技术水平上存在差距,因此不同国家对环保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同,这就决定了各国环境标准的参差不齐、难以协调。西方发达国家的各类环境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比较严格,产品的环境成本尽可能实现内在化;但是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标准较低,环境成本远未实现内在化。因此,发达国家的一些学者认为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由于环保要求低,价格低廉,严重威胁了发达国家产品的竞争力,导致其在国际贸易中市场份额下降,从而损害其国内的福利和经济繁荣。因此,发达国家需要对进口产品设置形形的壁垒以抵消由于劳动力价格、运输和原材料价格等其他竞争因素给其产品带来的不利影响。此时,各种以保护自然环境、动植物安全及人类健康为借口的环保措施应运而生。
二、环保措施与贸易发展的理论研究
(一)传统的国际贸易保护理论
传统的贸易保护理论主要包括重商主义和李斯特的幼稚工业保护论。重商主义政策主张增加出口以扩大贸易顺差并力图在一定时期内保持顺差。至今仍有许多国家的国际贸易思维方式以此为指导,当今许多国家间的贸易摩擦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便是重商主义理论中所追求的贸易顺差。当一国贸易出现逆差或顺差减少时,该国的外贸政策便会向保护主义的方向倾斜。因此当发展中国家的一些低成本、低环保要求的产品大量出口到发达国家时,影响了发达国家的贸易顺差,此时发达国家便会通过各种苛刻的环保措施来提高进口标准以保护本国产品的竞争优势。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的保护幼稚工业理论主张通过限制进口和征收高关税的办法来保护国内有前途的幼稚工业。发达国家虽然科技领先、技术发达,但与发展中国家相比,某些部门或行业仍处于比较劣势地位,不具有出口竞争力,对于这些幼稚行业,发达国家必然会利用其在环保科技上的优势制定环保措施来保护其贸易利益。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有关数据,中国的纺织品、皮革制品和食品行业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而这些行业也正是受发达国家的环保措施影响较重的行业。
(二)环保措施与新贸易保护理论
新贸易保护主义是特指二战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各种贸易保护理论及其政策措施。它有别于重商主义的奖出限入,其保护手段并非直接针对产品的进出口,而是通过国家立法间接限制外国产品进口,保护本国产业。以往常用的手段是反倾销和反补贴,进入90年代以后,新贸易保护主义更多地表现为寻求多边贸易体系下的合法性、合理性保护:保护的商品不断增加;保护措施多样化,从非关税措施的明显性保护转向隐蔽性保护;保护制度更为系统化,从单纯贸易政策转向经济、竞争政策等;保护程度也不断提高。环保措施就是在这一趋势下产生的。以往主要通过调整关税、放宽或加严进口配额或许可等方式进行保护,主要是从商品数量和价格上实行限制,更多体现的是商业利益;环保措施则不同,它的出发点更多是考虑商品对环境以及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的影响,体现的是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不仅采取关税等措施,还涉及国内政策和法规。合法合理的环保措施可以减少国际贸易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以及动植物的安全,但如果被滥用,则会暴露贸易保护主义的种种弊端,阻碍贸易的正常运行,影响国内的行业及整体经济的发展。虽然贸易保护理论和自由贸易理论相对立,但并非不兼容,二者可以为共同的贸易利益而统一起来。环保措施虽有可能成为保护贸易主义的一种手段,但其产生也反映了自由贸易体制下对比较优势的重新界定和扩展。因为外在性会改变自由贸易与投资的福利效应,如果比较利益在比较宽松的环保要求下获得,贸易将给生态环境带来很大的负面效应。因此,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应在其具有竞争力的产品或行业中,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形成广义的比较优势,以期获得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
(三)环保措施与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影响满足后代人需要的能力,强调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核心思想是经济发展应建立在社会、环境、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可持续发展首先强调发展,环境与发展密不可分。环境保护需要经济发展所提供的资金和技术,而环境保护的好坏则是衡量发展质量的指标之一;同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需要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性。其次,可持续发展强调全球范围内的可持续发展,强调当代人的发展不能以损害后代人的发展为代价。发达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消耗了大量能源,排放了大量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因此,发达国家应对全球环境问题负主要责任。在环境问题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是不能处于同一起跑线上的。环保措施的产生虽然顺应了可持续发展的趋势,但其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也体现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在环境问题上的不合理要求。可持续发展倡导环境保护,以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它包含了当代与后代的需求、国家主权、国际公平、自然资源、生态承载力、环境和发展相结合等重要内容,从理论上反驳了以往把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相对立的错误观点,为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提供了理论依据。目前,环保措施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争论的焦点之一。发展中国家认为这是发达国家设置的一种绿色贸易壁垒,而发达国家则声称是要通过环保措施来改变发展中国家的环境观念。孰是孰非,暂且不谈,关键要弄清环保措施对经济贸易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三、环保措施对贸易的影响
对于这个问题,本文借用HO要素禀赋模型来分析。环保措施主要是通过影响一国的比较优势,进而影响两国的贸易结构。HO理论认为由于各国要素禀赋的不同,一国应出口本国富裕要素生产的产品,进口本国稀缺要素生产的产品。在HO模型中并未考虑环境要素。在环境要素越来越重要的今天,环境应被视为一种生产要素。因此,将HO模型稍加修改来分析环境要素对比较优势的影响,进而分析其对贸易的影响。假定:两种要素即环境和劳动力;生产的两种商品即密集使用环境要素的高污染产品和密集使用劳动力的低污染产品;其余的假定与HO相同。假设I国为环境富裕国家,II国为环境稀缺国家(假定由于贸易双方制定环保措施的力度不同,监管、环境保护松弛的国家为环境要素富裕的国家;环境监管、环境保护严格的国家为环境要素稀缺的国家。),两国的生产可能性曲线为:显然,在封闭经济下,I国由于环境为富裕要素,生产可能性曲线偏向高污染产品X,在国内相对产品价格P(i)下,A为I国的最佳生产点和消费点;II国由于环境为稀缺要素,生产可能性曲线偏向低污染产品Y,在国内相对产品价格P(ii)下,C为II国的最佳生产点和消费点。显然P(i)P(ii)。在开放经济下,国际交换价格P(int)必定位于P(i)和P(ii)之间。这时,I国的最佳生产点将从A转移到B;II国的最佳生产点将从C转移到D,两国新的最佳消费点为F。可见,由于环境要素丰裕度不同,影响了两国产品的竞争力。I国的高污染产品由于环境要素充裕(如环境保护标准低)获得比较优势,出口上升,而低污染产品则处于比较劣势,出口下降;II国的高污染产品由于环境要素稀缺(如环境保护标准高等)处于比较劣势,出口下降,而低污染产品则处于比较优势,出口上升。对小国而言,作为世界价格的接受者,由于实施环保措施,环境要素相对稀缺,生产点将从A点转移到B点,即生产要素从高污染产品转向低污染产品,高污染产品生产下降,低污染产品生产上升,贸易双方的外贸结构也相应改变。对于大国,作用世界价格的制定者,当实施环境监管时,高污染产品生产下降,低污染产品生产上升,将导致国际高污染产品价格上升,低污染产品价格下降,进而影响贸易双方的贸易结构。由于各国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治理污染的成本和环境标准不同,环境要素在各国存在明显差异,已经成为企业生产中不可忽视的生产要素。理论分析表明,环境要素充裕的国家,密集使用环境要素的高污染产品具有比较优势,将扩大对高污染产品的出口;环境要素稀缺的国家,高污染产品处于劣势,将减少对高污染产品的出口,由此环境要素通过改变比较优势影响到两国贸易结构。
参考文献
1、国际贸易、偏向型技术进步与要素收入分配张莉;李捷瑜;徐现祥;经济学(季刊)2012-01-15
2、论国际贸易与国际物流的关系杨长春;国际贸易2007-10-20
国际贸易学论文范文二:国际贸易中绿色贸易壁垒应对管理
摘要:总之,随着绿色贸易壁垒普及化发展,中国企业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大,如何在国际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这些是中国企业必须积极考虑的问题。
关键词:国际贸易;绿色贸易
一、绿色贸易壁垒造成的不利影响
随着绿色保护主义日趋强化,在近几年的国际贸易中,我国许多出口产品就是因为无法达到这些国家制定的绿色标准而遭到国际市场的排挤,在国际市场上我国出口贸易不但无法进一步做大做强,甚至难以得到巩固,有着被逐步削弱的趋向。负面影响几乎波及到我国出口贸易的所有领域,具体表现:
1、经济损失。
发达国家制定的环境技术标准极为严苛,使我国的出口商品极难打入目标市场,有失自由市场的公平性。据数据统计显示,我国出口贸易每年因绿色贸易壁垒而遭受的损失占出口总额的23%,经济损失总额超过数百亿元。若长期受限于绿色贸易壁垒,中国企业乃至中国经济都将面临巨大损失。
2、扰乱市场。
发达国家订立的准入认证标准也相当高。我国出口企业需要付出相当多的公关费用及人力成本,才能顺利进入目标市场,给我过出口市场的平稳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冲击。若绿色贸易壁垒广泛实施,中国贸易商品在国际市场中的占有比越来越少,破坏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协调性与稳定性。
3、削弱优势。
面对贸易壁垒带来的限制影响,发达国家针对税收采取了相关调整,建立符合本国利益的绿色补贴政策,这显然是有利于发达国家的经济决策。从本国来说,这种方案制约了我国出口商品的优势,无论是税收政策或市场占有等,均不利于中国本土商品走向国家,大大降低了中国商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二、中国绿色贸易壁垒应对管理措施
经营思想决定着企业未来走向,以及市场战略调整方向。长时间以来,中国企业经营缺乏观念意识,主要表现与市场风险意识缺乏,影响了经营者调整市场决策。我国必须建立符合国际经济准则的应对策略,避免绿色贸易壁垒对产业发展造成的损失。
1、贸易自由化。
贸易经济是国家经济建设重点,对提升国民经济产值及国民经济收益具有深远影响,也是新时期各个国家经济战略改革重点。当一个国家经济发展达到一定程度,其环境污染问题趋于减少,这是贸易给环境带来的正规模效应。贸易自由化的法规和保护环境的法规是没有抵触。但在实践中,贸易自由化要根据世界各国实际情况进行,相互维护彼此国家的经济利益。
2、贸易持续化。
在关贸总协定的体制中,类似绿色贸易壁垒这类非关税壁垒的争端也经常发生,如何避开绿色贸易壁垒造成的不利影响,这是每一个进口国家需要深入考虑的问题。按照绿色贸易壁垒协议,进口国可以从保护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健康的角度出发,对中国贸易经济事业提供相应的决策指导。从贸易经济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为各个国家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
3、贸易法制化。
法律是一切经济活动的根本前提,也是维护贸易国双方利益的基本保障。如果借助绿色贸易壁垒恶意控制进口商品则属于经济违规行为,不符合世界经济健康化发展,不符合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我国无论是政府层面、行业层面还是企业层面,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应对这场建立在环保与贸易冲突为背景下,产生的贸易规则的浪潮。
4、贸易创新化。
我国政府应通过外交及政策手段在国际贸易中进行调节;行业协会应运用合理标准的制定以及良好的引导,营造良好的行业分为;各企业在生产链及供应链中加入绿色创新理念。中国企业要坚持创新改革之路,对贸易决策实施创新化调整,让我国无论是在国内生产还是在对外贸易中都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应对绿色贸易壁垒不断加强的国际市场上取得先机,争取更有利的国际贸易地位。
结论
总之,随着绿色贸易壁垒普及化发展,中国企业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大,如何在国际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这些是中国企业必须积极考虑的问题。为了应对绿色贸易壁垒带来的不便,企业要建立更具国际化的经营管理体制,从自由化、持续化、法制化、创新化等方向为指导,积极构建绿色贸易壁垒应对策略。
参考文献
国际竞争法是在世界各国国内竞争法充分发展的基础之上,伴随着商品、资金、劳务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国际市场上的频频流动以及各国在竞争法领域的合作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作为一个正在形成和新兴的法律部门,国际竞争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是调整控制和协调国际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要对国际竞争法有全面的了解,国际竞争法律关系则是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本文针对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三要素等相关问题作一个初步的探析,以期有利于国际竞争法的发展。
一、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各部门法学均对其倍加重视并把它作为该部门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进行研究。相应地,竞争法律关系是竞争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基本范畴,而竞争法学界也很少有关于国际竞争法律关系问题的研究。法律关系,一般是指社会关系经法律调整后在相关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法学界关于法律关系含义的一般理解,可以认为竞争法律关系是特定社会关系经竞争法调整后而在相关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要给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下一个比较严格的定义的前提是明确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简单来讲,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际竞争关系。什么是国际竞争关系,判断标准不同,界定结果也不同。如果以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为标准,那么具有涉外因素的竞争法律关系就可以被断定为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只要竞争法律关系三要素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就可以被断定为国际竞争法律关系;如果依照国际法上对国籍的判断标准来对国际竞争关系作判定的话,则可将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界定为跨越一国国境的竞争关系,即跨国竞争关系;如果以效果范围为标准,对国际竞争秩序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竞争关系也可以纳入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范畴,也就是说虽然竞争行为发生于一国境内,但行为效果却对其他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竞争关系产生了影响。对于跨国竞争关系和涉外竞争关系被纳入国际竞争法律关系我们都能理解,但对于对国际市场竞争秩序产生实质影响的竞争关系,由于对国际竞争秩序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竞争关系行为发生在一国境内,再加上目前世界各国在立法实践上均以效果原则来作为域外适用本国竞争法的法理依据,将表面上与本国无关联的竞争关系都纳入到本国的竞争法管辖范围内,所以对于将国际竞争秩序产生实质性。
影响的竞争关系界定为国际竞争关系理解起来就相对不太容易。但是在市场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某些时候国内市场的行为往往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很容易触动国际市场,虽然一国的经济竞争行为在境内发生,表面上虽然与他国无关,但其程度实际上却对整个国际市场的竞争秩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个时候将其纳入国际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并没有什么不妥。如着名的波音-麦道合并案,虽然合并已获得了美国反垄断行政当局的批准,但依然遭到欧盟反对。为什么呢?因为虽然合并案的当事人及合并行为均位于美国境内,但他们的合并将会对欧洲的空中客车公司的市场份额产生巨大的冲击,影响到欧盟在飞机制造市场上的经济利益,对国际飞机制造业的市场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这个时候国际竞争法对这个案件实施管辖权的就有合理的依据,但由于国际竞争规则缺失,出现欧盟域外行使管辖权的局面。
要注意的是,作为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竞争关系既包括横向国际市场平等竞争主体之间的交易性竞争关系,也包括纵向国家或国家组织不平等主体之间在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过程中的管制性竞争关系。综上对国际竞争法调整对象的阐述,我们在这里可以给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下一个粗糙的定义,它是指国际竞争法在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过程中在市场主体、国家或国家组织等相关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特点
国际竞争法律关系是指国际竞争法在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过程中在市场主体、国家或国家组织等相关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同与其他部门的法律关系,其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范围的特定性
国际竞争关系仅限于经济竞争关系,即两个以上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为争夺较多的交易机会,获得较多的商业利润而展开的角逐和较量。即国际竞争关系的调整范围仅限于经济领域的反竞争行为,对于非经济领域的,或非反竞争的行为,则不受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同时这种竞争关系还必须具有跨国性,或者涉外性,或者能够对国际竞争关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二)目标的利益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作出市场竞争行为,其目的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商业利益。这种目标的利益性是竞争的本质之所在,缺少利益目标的驱动,市场主体既无竞争的压力,也无竞争的动力,自然谈不上竞争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所以,国际竞争关系是平等的经营者之间为了争夺商业利益而结成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始终与商业活动和商业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
(三)主体的对立性
在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中,每个竞争者都带有明确的目标性,并都力图通过有力的竞争行为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在这个过程中,一个竞争者目标的实现,往往意味着竞争相对方的目的破灭。国际竞争关系总是在主体之间利益的此消彼长的过程中保持着动态平衡,维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稳定。
(四)客体的特殊性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是一种超越国界的技术转让。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引进了不少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这对于提高我国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拖积极书转让合同,越来越受到律师和翻译工作者的重视。因此,如何起草和翻译好技术转让合同也就成了当前从事涉外法律工作者感兴趣的问题。技术转让合同的翻译比较单调,但是关重大,它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有败笔将会产生严重后果,本文就国际技术转让合同英译的几个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英译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几种:国际许可证合同,或称国际技术许可证协议(InternationalLicensingAgreement);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InternationalConsultingServiceContract);国际合作生产合同(InternationalCooperativeProductionContract);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InternationalContractingAgreement),好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译文,一般都应具备以下特点:
1、准确性
技术转让合同的英译要以“准确”为首先条件,做不到这一点就谈不上翻译。这里讲只满足于字面上的一致,而是将从词义、语法、专业上去深刻理解原文的含义,使疑问说明原理准确无误,陈述事实明白晓畅,切不可使人感到疑问模棱两可。请看下面例句:“合同总价30%,计3642美元(大写:三仟陆佰肆拾贰美元),在受让方收到出让方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支付给出让方”。原译:“thirtypercentofthewholecontractprice,counting3642dollars(Incapital,thirtythousandsixhundredandfortytwo)willbepaidbylicenseetolicensornotmorethan30daysafterreceivingthefollowingdocumentsfromlicensorandfindingthemauthentic”。
这一条款的英译至少有六处不妥:第一、“合同总价”不能译成"thewholecontractprice",应译成"thetotalcontractprice","total"在这里强调“总额”;第二、“计ⅩⅩ美元”应译成"namelyⅩⅩUSdollars",在"dollar"前一定要加US,因为使用dollar的国家除美国外,还有加拿大、澳大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国;第三、“大写”不能用"incapital","incapital"表示“用大写字母”,英语合同中的“大写ⅩⅩ”应译成"say+英语数词",第四、“不迟于三十天”,准确的译文应是"notlaterthan30days";第五、"willbepaidby"应改译为"shallbepaidby",在合同文本中"shall"主要用来强调一方所负有的义务;第六、“经审查无误”,应译成"tofindtheminconformitywiththestipulationsofthecontract".另外"afterreceivingthefollowingdocuments....andfinding"最好用完成时形式"afterhxdyingreceived...andfound"或用从句的完成形式"afterlicenseehasreceived...andfound",“出让方提交的下列单据”译成"thefollowingdocumentsfromlicensor"不够确切,不如译成"thefollowingdocumentswhichareprovidedbylicensor"
2、严谨性
起草合同文件必须严谨,那么英译合同文件也应力求严谨,译合同文件不同于译文艺作品要求具有文采、韵味,英译合同文件要求的是严谨和精确。为了排斥歧义的产生,合同中有些词语的翻译必须保持一种译文,特别是一些重要的词语都有严格的法律涵义,绝对不可信手拈来。如“排它许可”就不能译成"Exclusivelicence"而应译成"solelicence";"Exclusivelicence"的意思是“独占许可”,这是国际间通用的术语,两者有明确的含义。"Exclusivelicence"表示,许可方不得再把同样内容的使用许可证协议授与该地域的任何第三者,就连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项技术;而"solelicence"则不同,它表示:“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证售于同一地域的任何第三者,但许可人则保留自己在该地区使用该合同中技术的权利”。再如:翻译“支付条款”时,译者可能碰到“最高提成费”这样的术语,这条术语不能盲目地套用汉英词典上的词语,译者必须弄清其真正内涵。“最高提成费”一般是指受让方提出的,意即规定一个提成费的最高数额,将来受让方产品销售量一旦很大,按比例计算将超过这个数额时,则仅仅按这个数额支付,不再多付。所以,把“最高提成费”译成"MaximumRoyalty才能体现出原文的含义。
国际贸易方向的论文范文一: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也已经变为了国际贸易中所研究的重要课题的一项。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所占的比重也在不断增长,知识产权的作用也变得更加重要,伴随着中国正式进入WTO,如何增加我国人民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使国民真正意识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将有助于我国对外发展经济。本文主要分析了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知识产权相应保护的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贸易;问题;对策
1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知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是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依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能产生剩余价值的只有物质资料的生产,但是知识产权是一种非物质经济,它本身并不会产生剩余价值,仅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够产生价值。许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经常通过压低产品的价格,从而使得与知识有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得以提高,这样导致其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取得很大的竞争力。知识产权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它的地位也在国际贸易中显得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在国际上与服务贸易、货物贸易相提并论,足可以说明它的重要性。
2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国际贸易中面临的问题
现在大多数的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和重视,在中国每一个年度会有数万个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可是提交的专利申请仅不到百分之十,结果致使我国每年都会有部分的知识产权被国外抢先注册。到现在为止,许多在国内的管理者并没有建立或成立知识产权的机关,同时也没有员工专项负责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有关的知识产权人才少之又少。我国有一些法律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给予合理性的独有性。大部分发达国家对于乱用知识产权进行垄断的做法,都是利用执行反垄断法来进行制止,然而截止到现在中国并没有推行《反垄断法》,并且可执行的一些制度也没有在相应的机制中体现出来。因此,我国一些企业经常处于十分被动状态在遇到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时刻,这样很不利。
3我国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应对策
3.1推行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首先要改变以往资金扶持政策由原来的不明确,没有目的性的扶持转变到有目的性,主要支持那些拥有自己技术的项目上,尤其针对拥有先进的技术的自有产权,建立具有本国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并具有知识产权的民族产业项目群。其次,还要给予完善的保障措施,奖励制度要合理的执行并且实现,对于那些有重大发明的就有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要加大奖励力度。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执行应该以推动革新、改善环境为方针,从而建立与中国特色的社会经济体系相吻合并且与国际大环境相吻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紧完善和修订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和制度。企业应该重视人才的培养,因为人才是国家发展的主要核心力。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本质上是对人才的竞争,谁拥有的精英数量大,它便可以在竞争中取得上风,最后得到成功。最近几年,很多海外公司已经开始增大了对中国本国人才的吸取,我国企业对人才的重视还不增强,企业将会损失了将来开展市场的第一核心力。我们不仅要在寻求特色经济发展,同时还需要对知识产权保护拥有属于我们的特色。知识产权保护要有与我国特色相吻合。最近几年以来,国外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防止山寨等作为,在这其中网络山寨是核心。并且,相关部门根据当今社会的特点,重新修订了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尤其是刑事处罚手段,让侵犯知识产权的人在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3.2企业推行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现如今的社会,品牌在产品价值的比重中越来越高,企业应坚持树立产品的品牌价值,从而加大知名度,达到在产品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如果企业没有拥有过硬的知识产权知识,就不能树立自己的品牌,他的产品也不会在海外市场分得一杯羹;如果企业想要拥有属于自身的并且众所周知的自有品牌,那么就应该加强知识产权的学习从而对自己品牌的保护,洞察其它海外企业在中国采用的品牌发展方针,利用品牌的全球化从而调整知识产权的部署。我们要对自己进行各个方面的保护。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就是要推行专利保护,它可以帮助在企业发展的道路上一路顺畅。如果企业要推行知识产权部署,就需要加速完善技术革新机制,加强革新产品的输出与研发,从而技术创新和研发成为主体。首先企业应该知道以及深刻认识什么是知识产权,怎样申请报批形成知识产权;其次企业还要对研发中心的建设,使研发中心成为知识产权战略推行的载体,最后还要加强产学研的结合,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实施生产,教育,研究共同培养技术人才的模式。
4结论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国,我国应该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要使国民真正意义上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力度培养知识产权的相关人才,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从而保护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不受到伤害,有助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
[2]黎奔,刘路遥,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
[3]丁永刚,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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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力.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6]南振兴.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中国书籍出版社.
国际贸易方向的论文范文二:微博网络营销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摘要:微博在近些年得到了迅猛发展,为我国国际贸易活动提供了新的、有效的工具。本文对当今微博营销的发展状况进行了系统分析,认为利用微博网络营销,可以有效降低国际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提高客户的满意程度,使企业的竞争意识得到有效增强。因此在国际贸易中,我们要注重对微博网络营销的运用,以进一步加快网络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对于网络营销贸易要不断规范,从而促进其全面发展。
关键词:微博;网络营销;国际贸易
由于网络的发展,微博由此衍生出来。微博最初只是一种用于网络交流的工具,近年来其作用范围不断扩大,在当今我国贸易营销当中微博被广泛地使用。微博在我国的网络营销过程中,普遍被应用于个人的营销,还没有被企业贸易广泛地应用。在国际贸易中,每个国家对于网络的认知程度是不同的,其具体的消费观念也是不同的,因此利用微博网络营销的效果并不十分明显,这就需要我们着眼于微博网络的重要性,将其营销方针进行完善,将微博网络营销的积极作用充分地显现出来,提高当代企业的竞争力。
1微博网络营销的概述
微博是一个交流的平台,是微博客的一种简称,主要是将用户的信息和图片文档进行分享。用户可以充分利用微博这个平台,将信息进行分享和传递,利用微博平台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当今社会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再加上使用微博的人群不断增加,在我国开始出现微博电子商务平台,并且发展的越来越快。在当前的网络营销中微博营销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利用微博网络营销,人们可以将自己的品牌活动进行推广,开展各种类型的网络营销策划活动。
2微博网络营销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2.1降低成本
当今社会属于电子商务的时代,利用微博网络营销,可以降低企业的采购成本。利用微博网络营销,可以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还可以减少信息不及时的问题,使原材料的购入成本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可以有效整理和分类原材料采购信息,以各个部门的采购需求为基础,进行有效地统计,上报给总部,利用微博向供货商进行统一的批量购买,降低采购的成本。利用微博网络营销,可以使国际贸易企业摆脱来自传统的商业中介的限制。传统的商业中介对于企业合作范围起到制约的作用,而微博网络营销可以打破这种局限,使其可以自由地沟通,使企业成本得到有效地降低。
2.2实现全天候的业务运作
由于地域和时间的不同,在传统的国际贸易下,企业无法和消费者进行有效地交流和谈判。但利用网络营销模式可以很好地将这些问题进行解决。利用网络营销,可以做到全天候的服务,也不会过多地消耗成本,客户可以在不同的地域,借助网络,获取企业的各种信息。在微博上,人们可以随时获取很多企业的相关信息,企业要将这些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可以和微博粉丝进行互动和交流,从而吸引更多的人关注自己,利用网络上的评论和交流,可以使企业交易的机会得到增加。
2.3提高企业竞争力
在当今网络大背景下,企业通过活动官方认证,获得具体的营销账号。利用微博,企业可以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客户信息,对于客户的具体需求可以更好地掌握,可以有针对性地对产品的营销模式和定价进行调整,提高企业在当今市场的竞争力。网络营销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低价,而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也是特别重要的,利用微博可以为企业的广告做补充,使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不断提升。
2.4增加贸易机会
利用微博网络营销,可以消除国家和地域的差异性,使处于不同国家和地域的企业可以进行有效地交流。随着世界文化的飞速发展,人们在交流的时候,不再受到来自文化、语言以及宗教的限制。利用微博网络营销,可以为企业带来大量的效益,减少企业的投资成本,还可以使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不断拉近。
3微博网络营销在国际贸易中应用的对策
3.1创新微博网络营销方式
当今网络营销中最受欢迎的就是微博网络营销,但是,很多企业对于微博网络营销没有形成系统的认识,这样就不能吸引更多网民的关注。在进行微博网络营销时,可以适当结合当下流行热词,针对大众和媒体的猎奇心理,将不同的文化背景进行充分考虑,结合网民对于微博内容的接受能力,使企业利益达到最大化,从而促进国际贸易领域微博网络营销的实现。
3.2加大微博网络营销力度
与传统的营销进行比较,微博网络营销更加具备优势。在贸易交流和发展的过程中,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微博网络的关注度和被信任的程度。当今的营销方式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企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以依靠客户口碑将宣传进行扩大,还可以利用价格促销使客户群扩大。可以将微博网络广告和传统传媒广告进行有效地结合,使营销广告明确地表达出来,促进国际贸易营销的发展。针对国际贸易营销,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购物习惯,因此,营销策划者要对网络给予高度的关注,提高对产品的宣传。对于购买者的习俗要给予关注,广告宣传要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微博营销者可以充分利用微博网络,吸引更多的粉丝,使贸易交流得到发展。
3.3加强微博网络营销的研究和规划
当前网络营销得到了人们广泛的关注,但在国际贸易中,客户的认可程度并不是很高。这和微博网络营销的管理方案不够好有很大关系。通过微博网络营销可以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包括税收和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等。与此同时,微博网络营销保护和支付的安全性并没有得到有效地保护,对其可持续发展也有很大的影响。这就需要以市场和客户需求为基础,制定出具体的微博网络营销准则。对具体的微博网络营销模式和渠道要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减少具体的营销方案和环境之间的矛盾,促进微博网络营销的发展,保证国际贸易企业的营销。
3.4加快企业的信息化建设
当今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得到有效提高。利用传统的管理方式已经无法跟上时代的发展,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最终就会被淘汰。这就需要企业不断寻找新的方式,将成本进行降低,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企业带来了机会。随着网络的发展,企业开始开拓网上市场。通过这种途径,可以有效地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我国企业要顺应计算机技术高速发展的现状,改变传统思想,将传统的运作方式进行改变,逐渐实现网络化,将微博网络贸易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提高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3.5完善微博网络营销的监测管理
针对微博网络营销,许多企业都没有科学有效的监测,甚至不存在安全监测。一些企业只是将产品的相关图片和信息到微博平台上,认为就完成了任务。一些企业将订单成交的数量作为微博网络营销的参考。如果没有订单或者客户咨询,他们就不会做出任何举措。这样一来,有关推广的投入就是一种浪费。企业应该对微博网络营销的效果进行监测,针对微博网络营销中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将微博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为企业带来更多利益。
4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微博网络营销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进行了具体论述,并提出了促进微博网络营销在国际贸易中应用的具体措施。
参考文献:
[1]郭晨.基于微博网络营销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措施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5(35).
[2]赵开敏.微博网络营销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分析[J].通讯世界,2015(19).
[3]王帆.浅析微博网络营销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策略[J].商,2015(40).
关键词:国际避税;反避税;国际税收协定;国际合作
一、国际避税的概念
国际避税,采用国内通用的观点,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法律以及国家间税收协定规定的差别、漏洞和缺陷,通过变更其住所地或经营地点、经营方式以及人和财产跨越税境的流动、非流动等合法手段,最大限度的减轻或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和手段
根据避税主体的不同,我们把国际避税分为自然人避税和公司企业避税两种:
1.自然人避税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的是以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相结合的国际税收管辖权原则。在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时,对自然人是否可以行使该管辖权,主要取决于该国确定居民身份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目前,世界各国确定居民身份的标准主要包括国籍标准和户籍标准。在运用国籍标准的国家,国籍是确定其公民身份的主要证明,在该标准下的国际避税主要体现在跨国自然人可以通过变更国籍、转移或规避高税国的公民身份,从而摆脱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制约,消除居民税收管辖权下其所应当承担的无限纳税义务;在使用户籍标准的国家,住所、居所、居住时间等都是构成无限纳税义务的联接因素。由于这三个因素的同时存在,其本身就为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便利,又加上各国对“居民”定义的不同规定,客观上也为国际避税提供了条件。
2.跨国公司企业避税
(1)转让定价避税。转让定价方式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人为的压低本国境内公司向境外有关公司销售货物、贷款、服务、租赁以及转让无形资产等业务的收入或费用的分配标准,或者是有意的提高境外公司向本国境内有关公司销售货物、贷款、服务、租赁等业务的收入或费用的分配标准,使本国公司的利润转移集中到低税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公司,从而达到国际避税的目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货物购销中的转让定价、融通资金中的转让定价、劳务提供中的转让定价、有形财产中的转让定价、无形财产使用与转让中的转让定价等等。
(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进行避税。滥用国际税收协定进行避税是指本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非缔约国居民,为获取该税收协定中规定的优惠待遇,通过在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境内设立一个具有该国居民身份的公司或直接利用双边关系设置低股权控股公司,从而间接地享受了该税收协定提供的优惠待遇,减轻或避免了其跨国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
(3)利用资本弱化进行避税。资本弱化是指跨国公司通过调整外国子公司股权与债权的比重,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把股权转变为债权,把投资转换为贷款,把股息转变为利息,从而使股本中债务资本的比例非正常的高于权益资本的比例,从而达到逃避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4)利用电子商务进行避税。电子商务的便捷性和高流通性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更大的便利;其隐蔽性特征也使得税收征管、稽查和审计极难操作;同时,电子商务对一些传统税收概念的数字化模糊定位,也是造成避税的原因之一。
(5)利用国际避税地的避税问题。关于国际避税地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理论。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包括经合组织、联合国等在内的国际组织都对避税表明了鲜明的反避税立场。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避税的常见手段主要有虚设机构避税和信托避税两种。三、反国际避税的措施
1.国内法上的措施
针对目前国际上避税、逃税十分猖獗的现象,各国纷纷采取措施来防范国际避税、逃税。为了防范和打击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美国于1962年制定了避税港对策税制,随之西方国家纷纷效仿。其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税法适用的避税港;明确税法适用的纳税人;明确税法适用的课税对象;明确对税法适用对象的制约措施。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推出了预约定价的协议,减少了转让定价处理中的不确定性。我国也对转让定价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内容过于笼统,不够明确,可操作性较差。
2.国际社会的反避税问题
(1)签订国家间的税收协定,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随着社会经济的国际化和跨国公司活动规模的迅速扩大,各国的经贸往来日趋密切,单纯依靠本国力量进行反避税斗争的难度越来越大,这就需要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加强国际间合作,以便更有效的防范和应对国际避税现象。
(2)将税收征管与纳税人之间利益的对抗转变为利益共享。各国税务机关与跨国纳税人之间应当建立起一种相互合作、共赢的机制,即跨国纳税人依法纳税,各国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并为跨国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跨国纳税人更好地依法纳税。
(3)加强国际反避税队伍建设。首先要加强国际反避税机构建设,一支高效的、专业化的,致力于国际反避税任务的机构应当建立起来;其次要提高人员的素质,要有计划的选送人员重点培训,组织专门培训,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反避税能力。
(4)发挥国际组织的功效。应当充分发挥国际组织在调整国际税收方面的作用。比如在国际税收方面,有关资本的弱化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倡采用的两种方法:正常交易法和固定比率法,深受很多国家的推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