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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政论文8篇

时间:2023-03-20 16:14:30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银行行政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银行行政论文

篇1

一、2004年中国的国有银行改革的明显加快

1、适应中国加入世贸之后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挑战

到2006年,中国将按照加入世贸的承诺,全面放松对于外资银行进入银行市场的限制,中国的银行业如果不能抓住剩余的2年的过渡期的机会,对国有银行进行大规模的重组改革,中国占据主导地位的国有银行难以有足够的市场竞争力。

2、中国经济下一阶段的持续增长:需要一个高效率的金融体系的支持

中国的改革开放在经济增长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改革开放以来的平均增长率达到9%以上,但是,由于中国的银行体系承担了中国经济转轨中的巨大成本,同时也由于银行体系的低效率,使得中国的银行体系在转轨过程中积累了较大的不良资产,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障碍之一。下一阶段中国的经济增长对于金融服务的需求更为强劲,如果不对银行体系进行全面的市场化改革,就有可能为中国下一步的改革累计新的不良资产包袱。

3、提高中国金融结构的稳定性

中国经济的增长十分强劲,中国金融业是中国经济中最活跃的组成部分,其风险状况对于整个经济的影响十分显著,目前中国的金融业总资产20多万亿,17万亿贷款余额,如此大的金融总量对经济运行来说举足轻重;如果银行体制中积累的不良贷款如果规模过大,对于中国的金融体系的稳定也会形成潜在的威胁。

4、中国把国有银行改革作为金融改革的重点

从目前的银行改革趋势看,2006年全面开放银行业之前是迅速改革国内银行体系的最后机会。较之1998年的资产剥离,这一次的注资是实质性的资金注入,而不仅仅是名义上的剥离,这是一个相当大的进步,显示了中国政府对于在2006年之前全面改革银行体系的决心。反观一些国家,长期以来因为对银行体系累计的高额不良资产等问题犹豫不决,导致经济一直缺乏活力,而到近年来,一些国家的政府也开始痛下非常之举和多次的增资扩股,使得一些国家的银行体系有了很大的改观,基本上已经恢复了它的活力和生机,这给予中国的银行改革同时以正面和反面的参考和借鉴。长期以来,金融改革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相对来说较为滞后,而金融改革中又以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最为滞后。如果说中国在改革的早期尝试新设一些市场化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通过增量的改革来触动国有银行的改革、施加“外部压力”的话,那么,现在看来,这种改革思路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事实证明并不能真正有力地推动国有银行转向商业银行。因之,此次中国决定注资450亿美元外汇储备资金对两大国有银行进行改造,主要是具体考虑到了国有商业银行在中国银行体系中一直仍占有支配性、主导的地位,所以必须还要从内部、从治理结构上加大力度全面改革和完善。

二、当前中国的国有银行改革的主要内容

1、全面的资产重组和财务重组:主要是注入资源进行不良资产的清理

根据中国银行2002年年报,到2002年底,按五级分类法统计,其不良贷款总额为4085亿元,最后损失类贷款高达1874亿元。建行至2002年底不良贷款总额为2680亿元,其中损失类为569亿元,但可疑类亦有1289亿元之多。两家银行的损失类贷款超过2000亿美元,这应该算是其不良资产的底线。用于核销不良资产的资金主要包括准备金、拨备前利润和资本金。目前中行的准备金覆盖率为22.09%,即有近900亿元的准备金。建行的准备金覆盖率为13.4%,即有350亿元的准备金。但是,这部门准备金尚不足以弥补损失类贷款,因此需要动用近两年的银行利润来核销不良资产。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推动下,2002、2003年中国的两家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经营性利润均达到500亿元人民币左右。在此基础上,按照财政部的最新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将财政部原来持有的所有资本金全部用来核销不良资产。经过初步的框算,经过准备金、新增利润和资本金以及其他形式的举措,基本上可以核销历史上的不良资产。

2、注资

经过大规模的不良资产清理之后的国有银行在不良资产比率方面看是一个比较“干净”的银行,但是也是一个没有资本金的银行,此时以外汇储备注入资本金,则起到了在新的银行框架下补充银行资本金的作用。

2003年,受到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影响,中国的外汇储备急剧增长了1600亿美元,因此即使去掉450亿美元,到2003年年底还有4032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仍然高出按照国际标准计算的最优规模。实际上,从1994年中国出现汇率并轨以来,外汇储备就呈现稳定上升的趋势。从央行的角度来说,尽管减少了外汇储备,但是投资科目增加了,过去用外汇储备购买美国国债,所得到的收益率不过2%,现在将外汇储备投资于国内的商业银行,可以更好地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带来的收益。经中国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专门负责向试点银行注资、并监督注入资金的运营。中国国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派员组成了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国中央汇金公司今后将以中行和建行的最大股东的身份,督促银行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力争股权资产获得丰厚的投资回报。

3、产权结构的重组

主要是强调引入具有国际水准的战略投资者,通过技术转移、改善公司的股权结构等,促进银行的治理效率的提高。

4、上市

这主要是指通过促进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证券市场上市,改进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引进市场的约束,促使国有银行改进经营管理水平。

5、改革的重点在于促进国有银行治理机制的转换

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改革,此次注入的各种公共资源有8000多亿元人民币,为了促使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不再制造新的高额不良资产,此次改革的重点在于转换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也就是所谓“花钱买机制”。从制度变革的角度看,这属于强制性的制度创新。

中国的银行监管部门在这两家银行的内部治理方面提出了10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制度;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改变单一的股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制定清晰明确的发展战略,实现利润最大化;建立科学的决策体系、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体制;整合业务和管理流程,实现机构扁平化和业务管理垂直化;建立市场化和规范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审慎的会计原则,加强财务管理,严格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信息科技建设,全面提升综合服务功能;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化优势,积极推进重组上市进程;加强人员培训和公共关系宣传,做好综合改革的相关工作。

同时,中国的银行监管部门还参照全球经营管理水平较好的商业银行的主要财务指标,对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制定了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比率、资产回报率等在内的7项财务考核指标,督促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在经营绩效方面达到国际银行业的先进水平。

三、客观看待中国的银行体系积累的不良资产及其发展趋势

此次中国政府对中行和建行的注资,动用了较大规模的公共资源,显示中国政府支付了中国的国有银行因为承担转轨成本形成的不良资产。

长期以来,国有银行实际上支付了经济转轨的成本,如何处置这个成本,直接影响到银行未来的改革方向。如果通过全面的不良资产清理和注资,就可以切断历史包袱对两大商业银行改革的制约,在银行市场形成新的竞争格局。实际上中国政府以前曾经尝试也期望国有银行靠自己内部管理完善,靠内部的经营能力慢慢消化历史形成的包袱,但事实上庞大的不良资产包袱不但拖累四大银行,还使得难以在客观上对国有银行的经营状况进行一个客观的评价考核。通过注资和一系列的改造,可以使中行和建行先行一步,同时在中行和建行的改革改组中证明行之有效的举措,也完全可能在其他国有商业银行中借鉴实施,从而对整个国有银行的改革发挥积极的示范作用。

1、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历史形成分析

根据初步的统计,在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中,30%不良贷款的形成来自于各级政府干预,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干预;30%的不良贷款来自于对国有企业的信贷支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的调查统计显示,目前国有银行超过50%的贷款是向非国有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以及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助学贷款和个人汽车信贷)发放的。10%的不良贷款是由于国内部分地区法律环境较差、法制观念薄弱所导致的。15%来自对部分行业如军工生产的转型所导致。

因此,总的来看,仅有20%的不良贷款是由于国有银行自身管理经营不善所造成的。因此,虽然不良贷款总体规模较大,但是比较而言,国有银行自身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比重并不高。

2、中国当前具备了解决银行体系不良资产的有利条件

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提高了社会各界对于银行体系稳健经营重要性和金融体系脆弱性所可能带来的巨大的金融风险的认识,推动了中国的决策层下定决心改革国有银行体系。

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中国政府已经基本放弃了对国有银行的行政干预。

中国的政府部门已经从法律角度明确了商业银行决定贷款的自主性。

中国的政府已经逐步放弃了对国有企业的贷款义务。

中国90年代中后期开始的持续、稳定的经济增长,为改革创造了条件。经济的持续增长使得利用现有资源改革国有商业银行成为可能。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国有大型企业上市步伐的加快,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的改善也为商业银行解决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的问题带来了可能。

亚洲金融危机使得监管机构和国有商业银行开始关注降低不良资产比例的问题,到目前为止,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重比危机之前下降了近50%.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法律法规,包括《破产法》、《证券法》和《公司法》等均在进一步的完善修订之中。

新增贷款质量相对优异,近几年的新增贷款的不良资产比率在2%以下,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准。

中国强劲的经济增长带动的贷款资金需求,为商业银行化解不良资产创造了积极条件。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主要推动力在于:快速推进的城市化效应;国际投资向中国转移的世界工厂效应;以汽车和住房为代表的新兴消费品升级效应;民营经济主导效应;以及重化工业化带动效应。

另外,中国的监管机构制定了相当严格的不良资产考核办法。以2004年颁发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为例,该办法一是强调“对银行风险进行全面监控”。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包括对不良贷款、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风险的全面监测和考核。二是加强“对不良资产余额和比例的双重考核”。三是体现非现场和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中国的银行监管部门分别在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设立“派驻监管小组”,收集、分析四家银行总行经营管理和综合改革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

四、中国政府对中行和建行的率先改革会产生多方面的积极影响

初步归纳起来,此次中行和建行率先启动改革,可能产生以下5方面的积极影响:

一是可以切断历史包袱对两大商业银行改革的制约,在银行市场形成新的竞争格局。

二是可以促使中国的国有银行更有效地、自主地配置金融资源,发挥其对经济增长的支持作用。通常来说,不良资产的下降会带来银行贷款投放能力的上升。这次通过大规模注入资金,再配套相应清理不良资产的措施,对于增大国有银行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是非常有利的。这也正是国有银行积极调整资产结构的机会。

三是意味着探索出一条多元化、高效率地利用外汇储备的新的途径。

四是随着这样注资改造国有银行,与其说政府是花钱为这些不良资产“买单”,不如说是花钱给国有银行买了一个新的机制。

篇2

本文认为“存款上限,贷款下限”利率管制带来的利差保护、国际收支顺差带来的原始流动性累积以及市场改革带来的逐利动机增强等是导致国内商业银行普遍信贷扩张冲动的重要原因。一方面,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冲动与扩张性货币政策是激励相容的,2009年宽松货币政策的结果就是银行体系累积的流动性和信贷冲动得到大量释放,形成了增速高达33%的信贷扩张狂潮。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冲动与紧缩性货币政策是激励不相融的,也使央行的货币调控不得不依赖于数量型和直接管制型工具。然而,这类工具的使用虽然短期内能比较有效的抑制银行表内信贷资产的增速,但可能导致银行表内资产表外化等的管制规避和套利行为,导致银行体系“实际放贷”数据的模糊化和银行实际风险承担的隐藏化,反而可能导致银行体系风险的增加。根据保险效应理论,,由于“大而不能倒”和国有产权属性带来的隐性保险,大型银行的财政和货币政策救助预期相对更强,即扩张性货币政策可能对大型银行的风险承担刺激作用更强。即大型银行的风险承担更小,受货币政策的影响也更小,本文发现隐性保险效应存在的证据。但我们并不能据此推断中国银行业不存在隐性保险效应。理由有二,首行,银行规模变量包含了众多的异质性信息,用规模作为识别隐性保险效应的替代变量有效性有限;其次,除国有银行外,中国的股份制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大多被各级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这些银行行为的背后也都具有某种程度的隐性保险效应,规模变量可能难以将这种隐性保险效应的差异识别出来。

二、除了上述估计外,我们还做了多项稳健性检验

第一,差分模型的识别与估计。为谨慎起见,我们对货币政策与银行风险变量的差分值做了估计。估计结果显示,除同业拆借利率外,其他货币政策变量与银行风险变量的系数均显著为负,与水平值模型估计结果基本一致。第二,选用不良贷款率作为银行风险指标。估计结果显示,除贷款基准利率的系数不显著外,其他货币政策变量的系仍显著为负。第三,货币政策扩张紧缩周期划分依据的选择。我们还参考了ShuandNg(2010)的研究,将2004年、2007年、2008年、2010年设定为货币紧缩期,对货币政策与银行风险承担关系的非对称性进行了进一步检验。估计结果显示,本文的基本结论比较稳健。

三、本文检验了中国货币政策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验证了货币政策传导的银行风险承担渠道

篇3

[论文摘要]随着2006年底向外国银行业全面开放的承诺日渐迫近,我国银行业面对来自国外的大银行,特别是美欧日银行业的日趋激烈的强大竞争,在国际竞争力方面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本文试着用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对此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当前存在的问题

竞争是银行业发展的动力。银行业竞争力的体现集中表现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是否发育良好,运作是否国际化和一体化。中国银行业经历了由中国人民银行一家银行完全垄断,到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和众多股份制商业银行兴起的过程,金融市场结构不断演变,竞争程度日渐提高。特别是我国的资本市场近年来的长足发展,以及从业人员的金融风险意识的加强,为提升国内银行业的竞争力奠定了基础。但与世界上的主要银行相比,我国银行业在资本金充足率、盈利能力、不良资产率等方面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银行的综合竞争力总体上还不强.其主要表现为:

1.目前我国银行业纷纷上市,但由于受以往国家所有制的影响,一些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尚未形成完善的独立董事会制度,从而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董事会制度为企业提供长远目标和战略方向;监督公司绩效(包括战略和其实施);和监督公司行政领导的任免,评估管理绩效。这造成了银行的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

2.我国的主要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在省级层面上享有相当大的自,其决策往往带有浓重的省级政府政策而非以市场为主导,而总行亦无法直接掌握它们的日常业务,严重削弱了总行的领导地位,从而不能有效地保证整个银行为一个共同的战略目标及方案而努力。

3.一些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和一些地方性的银行业务易受政府影响。出于维护地方性或国有企业的利益的目的,地方政府往往会对银行的贷款、信贷政策进行干预,使其贷款具有明显的政策性,这也加大了银行的风险。使其不能对贷款风险进行很好的控制。

4.不能有效地管理人力资源,缺乏良好的人才激励和制约机制。许多银行都存在着以下问题:(1)以员工资历(和其他不透明的因素)而不是以能力来确定报酬和事业发展机会的体制;(2)不完善的绩效管理(绩效的评核、奖励措施、和对员工明确的期望和指标)(3)五大人力资源管理程序(业务规划、要求定义、人员招聘、绩效管理和员工发展)相脱节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造成了人才的流失,使我国银行业在的在人力资源方面的竞争力大大下降。

5.不能为客户尤其是一些“黄金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其发展细分服务的能力不强。有效地革新、开发和推广产品的细分服务能力,是提高银行竞争力的又一个关键的因素。有数据显示,在中国10%的大客户提供大约60%的银行利润。而约有10%-20%或更多的银行账户,许多只有不到100元人民币的余额,这就导致了银行资源的浪费和占用。目前我国银行业在这方面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不能根据客户的特点提供相应的产品服务,如为有利可图的客户群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为不盈利的客户群提供更合乎经济效益的服务(如把低价值客户转移到电子服务渠道);不能进行有效的客户关系管理;不能通过产品组合优化改善客户群回报率以及不能通过有效的交叉销售,拓展产品使用程度以保留高价值客户。

6.大多数银行未能建立起巩固的风险管理机制和文化。不良资产问题是制约银行业竞争力的关键所在。我国银行业与国外银行业相比较,普遍存在不良资产率过高的问题,这也是造成我国银行竞争力低下的一个主要原因。在大多数银行中未能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防范的机制和风险管理的制度,以及未能在银行内部培养起员工对风险回报理解的文化。

7.许多银行存在着运营成本过高的问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人均利润或总利润与国外大银行相比差距甚大。要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必须削减成本。我国银行业的分支机构较多,许多营业网点的经营状况不善,从而形成了高额的成本支出。另外,管理人员对成本控制随意偶然的行为也导致了高成本的产生。还有,对一些IT项目如金卡工程的管理不善使得资源大量浪费也造成了大量的成本支出。

8.我国银行普遍存在员工尤其是一些一线服务人员素质较低,服务态度较差的问题。与国外的银行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与我国银行缺乏对员工职业道德的培训和没有建立起一个良好的企业文化有关。

二、提升我国上市银行综合竞争力的对策分析:

根据目前的现状,预计在金融领域开放后的2-5年中,随着各项减让措施的逐步落实,银行的市场竞争将日益激烈,不断升级,全球的外资银行发展趋势也证明了外资银行对于像中国这样的新兴经济体以及薄弱的金融基础极具渗透力。今后的5-10年将是决定中国商业银行市场格局的关键阶段,作为我国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领头羊的上市银行,虽然在某些指标和业务与外资银行还可以抗衡,但在其它方面还有较大差距,因此上市银行必须加快改革步伐,实现组织创新,提高综合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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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1、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我国上市银行的抗风险能力。资本充足率是银行抵御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低于巴塞尔资本率的要求势必会加剧银行的风险,从资本充足率指标连续性来说,我国五家上市银行这几年均有不断下降的趋势,到2005年资本充足比率只有招商银行超过10%,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和浦发银行均在8%的最低限上下,而深发展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小于8%,达不到巴塞尔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主要是因为我国上市银行的业务发展很快,随着银行规模的不断扩张,资产不断增加,几家上市银行都在补充资本金,来提高资本充足率,但由于上市银行的再融资速度明显跟随不上规模扩张的速度,由此导致了几家上市银行再融资之后资本充足率仍显示不足。

2、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从制度上增强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能力。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既是投资者选择银行的重要依据,也是存款者愿意把资金存于银行的重要因素。继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董事会机制和总经理经营负责。通过强化法人监管职能、及时准确披露信息、提高银行经营管理透明度等途径,充分保护银行投资者、存款者和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利益与存款人利益发生矛盾时,要优先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当大股东的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要先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当股东利益与企业利益发生碰撞时,要维护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进而,确立“以利润为中心”的经营思想,为提高银行整体经济效益提供保障。

3、率先与国际接轨,积极拓展海外市场。我国上市银行应率先与国际接轨,应加强与外资银行的合作。目前外资银行在外汇存款和国际结算业务领域己经分别占领了21%和35%的市场份额,但是外资银行人民币头寸资金的需求和在地域、机构网点设置的局限,会使得它们发展业务和机构设置的矛盾较为突出。这样,它们对我国商业银行的需求必将增加。上市银行可以抓住机会,积极与其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开展金融租赁、票据交易、大额要转让存单、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创新,可以与外资银行通过在境内、外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在内的全能银行试点,学习和掌握国际银行业发展情况和金融创新情况,可以同外资合作组织银团贷款等。吸收外国银行资本参与自身经营,对我国上市银行自身素质的提高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4、大力发展银行中间、表外业务,创新赢利模式。我国上市银行虽然发展很快,但其市场定位仍然模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其它银行是雷同的,盈利模式仍处于单一状况,基本上都靠传统的存贷利差获利。目前存货款利率都降到历史最低,利差空间越来越小,银行的盈利空间受到挤压,客观上需要银行进行综合经营,创新盈利模式即要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其他一些新兴业务并提高其贡献度。

5、完善风险控制机制,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商业银行是高风险行业,风险管理工作的失职,将使银行背上沉重的包袱,上市银行与外资银行相比差距最大的就是不良贷款指标,相对于我国上市银行利息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的情况来说,不良贷款比率的高居不下对于上市银行来说是致命的。

特别是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的深发展银行,更应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注重经营业务本身的风险控制机制,建立防火墙,提高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可以运用各种风险控制机制,实现内部控制的目的。将内部管理由经验管理转向科学管理,由目标管理转向过程管理。

篇4

(一)无增级的信用转换

信用中介化经常利用第三方的流动性和信用担保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并大多采取流动性或信用认沽期权的形式。信用转换是指信用中介化通过运用优先索偿权以提升发行债务的信用质量。从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运行情况来看,存款人的资金到投资者的过程中一共进行了三次转换。首先是证券金融公司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商业银行的信用转换为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其次是证券公司获得证券金融公司贷款,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转换为证券公司的信用;再次是投资者获得证券公司的资金支持,即证券公司的信用转换为投资者的信用。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仅实施最后贷款人制度,商业银行的信用存在隐性增级,而证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目前都没有明确享有最后贷款人制度,其信用转换过程基本属于无增级的信用转换。

(二)复杂多样的流动性转换

与银行类似,证券金融公司利用期限错配为贷款及证券投资组合融资,但不同之处在于它不吸收存款。证券金融公司在试图实现各类金融产品的流动性转换。这里的流动性转换是指运用流动性工具满足缺乏流动性资产的融资需要。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从批发融资市场融入资金,通过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资金;也可以从金融机构借入证券,通过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供其卖出。通过流动性转换,可靠的评级机构能够减少借款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缺乏流动性的贷款的市场交易价格可能低于以之为担保的高流动性证券。

(三)主动错配的期限转换

证券金融公司与传统银行类似,通过管理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错配进行获利,但不同的是期限创造信用的过程主要依赖批发交易模式,而非传统银行的零售模式。证券金融公司在努力实现资金、证券的期限转换。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合约期限为固定期限,分别为:7天、14天、28天;转融券融入/融出合约期限也均为固定期限,分别为:3天、7天、14天、28天、182天,均为六个月以下的短期融资融券的信用借贷交易。而作为资金借入方,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或借入证券,贷款的期限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长期的;证券金融公司也可以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期限限制为6个月;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得到保险基金等基金的支持,支持的方式多样,期限也有所不同;证券金融公司甚至可以发行债券,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获得持有时间更长的资金支持。而作为上述资金的初始源头,广大存款人的存款和中央银行的高能货币才是这所有资金的来源。也就是说,一分钱从存款人的口袋存入银行开始,到向证券公司融资的融资人手里时,已经经历过了多次期限转换。

二、证券金融公司风险及救助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较好地解决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资金融通问题,保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同时发挥着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但从目前关于证券金融公司的设计架构来看,证券金融公司存在天然的脆弱性,需要进一步明确风险管理体系及风险救助机制。

(一)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风险

1.证券金融公司经营管理风险

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金融企业,也与普通金融企业一样存在经营管理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操作性风险、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安全内控风险、违规违法经营风险等。

2.交易对手风险传导

证券金融公司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都可能向证券金融公司聚集,证券金融公司处于融资融券交易的核心,由于其规模、关联性而具有系统重要性机构特征,可能会放大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1)业务规模风险。

信用交易对证券的交易量具有放大效应,为获得更高利润,证券公司可能会最大限度地拓展规模。随着规模不断扩大,其承担的客户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也就越大。若证券公司盲目地扩大规模,就会带来很大的信用交易风险和损失,而这些风险都可能传导给证券金融公司。

(2)流动性风险。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资金一旦向客户融出,在一定时期内就会被占用。同时,公司从外部筹来的资金也是有期限的,如果投资者不能按时归还所融资金,即使对其质押证券平仓亦不足偿还融资款,而证券公司又没有新的筹资渠道,就会造成资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旦证券公司发生流动性风险,可能向证券金融公司主动违约,从而引发证券金融公司流动性风险。

(二)证券金融公司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1.扩张整体信用规模,可能引发虚拟资本的增长及经济泡沫

在单轨制模式下,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向银行贷款,银行在放款后,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贷款方必须偿还这部分贷款本金和利息,在银行与证券金融机构之间便形成了信用关系。转融通具有双重信用的特性,扩张了整体信用规模。信用规模的扩大一方面引起虚拟资本的增长,比一般信贷引起信用扩张的乘数效应更为复杂,从而对中央银行在宏观控制社会信用总量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虚拟供求有可能助推证券价格上扬,形成证券价格脱离实际经济状况的泡沫现象。

2.联结资本与货币市场,使证券市场风险

向整个金融体系传导“一边是货币市场,一边是资本市场”,证券金融公司是连接两个市场的桥梁。融资融券交易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将证券市场与货币市场连接起来,同时,通过证券融出和资金借贷将银行、保险、基金、证券等机构的业务相互串联起来。从国际经验来看,银行、保险公司、各种社会基金等可通过融资融券机制,开辟再投资渠道,利用长期投资的证券进行信贷交易,获得利息收入。通过融券交易,银行、保险等机构可以在不违背稳健、严格风险管理原则的基础上,间接介入证券业务,并从这种业务中获得新的利润来源,增加了银行、保险机构的盈利渠道。但另一个方面来说,这种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联通也使风险易被传导,证券市场风险也可以通过转融通扩散到银行、保险行业,形成系统性风险。

3.信用交易特征影响货币政策有效性及价格稳定目标

证券转融通业务一方面在传统信贷中介环节上放大了银行业信用规模,导致资本市场虚拟信用扩展,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用中介渠道、货币流通速度与货币乘数因子。同时,在经济上行时期,微观经济向好预期可能助推证券转融通市场融资信用规模快速扩大,通过市场参与主体的财富效应、企业证券投资美化资产负债表以及拓展企业再融资功能,进一步导致社会信用规模急剧扩张;而在经济下行周期中,则加剧社会信用规模收缩。证券转融通业务由于信用交易特征导致资产价格快速变化,并通过各种路径与渠道影响社会一般物价水平,导致货币政策稳定物价目标的可控性、可测性下降。资产价格助涨助跌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币政策保持一般价格水平稳定的目标。

(三)中央银行对证券金融公司可能的支持和救助

1.中央银行参与证券金融公司救助的必要性

证券金融公司系统重要性特征是中央银行参与证券转融通业务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内在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规模大、关联性高、传染性强,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具有系统重要性机构特征并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来源之一;而中央银行法赋予中央银行的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要求必须参与到可能影响系统性金融稳定机构的决策管理过程,况且在系统性金融风险期间也仅有发挥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作用才能遏制风险传染与扩大。

2.中央银行参与证券金融公司救助的可行性

一是法律存在允许中央银行实施最后贷款人职责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第三十条规定“……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一旦国家决定对证券金融公司采取救助,在法律上可以允许中央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发放特种贷款。二是法律赋予中央银行监督管理特种贷款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其他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包括“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三是中央银行对证券公司的救助经验有利于对证券金融公司实施救助。近年来,人民银行对证券公司实施的一些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类是提供给证券公司的周转贷款,主要是创新类证券公司获得的贷款,用于缓解流动资金紧张问题,包括给申银万国和华安证券的200亿元,合计300亿元;另一类是偿还被关闭或被托管证券公司的债务,即从2002年鞍山证券开始,中央银行承担了11家被关闭或托管的证券公司的债务缺口,合计270亿元。在这两类救助中,人民银行积累了大量的救助经验,对以后可能的证券金融公司救助有着重要意义。

3.中央银行参与证券金融公司救助的操作性

证券金融公司出现流动性危机或出现重大风险状况,人民银行可对证券金融公司的流动性予以支持,避免市场进一步恶化,同时也有利于防止风险向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传染。但具体操作上,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建设性模糊。科里根(Corrigan,1990)首次提出的“建设性模糊”是指最终贷款人在事先故意模糊履行其职责的可能性,即最终贷款人向其他银行表明,当银行出现危机时,最终贷款人不一定提供资金支持。“建设性模糊”要求最终贷款人从谨慎出发,关于是否、何时、在何种条件下提供支援的任何预先承诺都应该制止。在作出任何决策时,最终贷款人都要严格分析是否存在着系统风险。如果已经存在,应考虑应对系统性传染的最优方式,尽量减少对市场运行规则的负面影响。二是高利率惩罚。沃尔特-巴杰特(Bagehot)认为,中央银行的贷款或贴现,应该是大量的、及时的,同时执行高于市场利率的利率。“惩罚性”利率在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实施中有存在的必要性。它可以有效地遏制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和资源浪费问题。“惩罚性”利率会驱使出现流动性困难的银行首先利用市场资源,求助于同业市场,也可以剔除掉那些并不是真正需要最后贷款的机构,防范公共资源的浪费。目前人民银行的最后贷款多数没有实施这一原则,应当适时改进,尝试实施这一原则。三是实施市场退出。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金融机构在破产清算时遇到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主要依赖政府处置,特别是依赖于人民银行的最后贷款清算,结果产生了巨大的风险。在我国由于缺乏完善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需要较长的时间、较大的成本。同时,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原则不能贯彻,金融体系中许多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存在降低了整个体系的抗风险能力。鉴于此,应当尽快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

三、完善证券金融公司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证券金融公司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是应减少监管盲区和监管重叠现象。加强和改进对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管方式,促进监管标准趋同,防范监管套利风险;二是应加快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努力实现“一行三会”、地方金融办间的横向协作,将微观层面的监管机制纳入宏观管理框架,缓解顺周期影响,提高金融稳定协调处理能力;三是应前瞻、灵活、合理制定实施监管政策。要遵循审慎平衡原则,综合考虑潜在的政策干预对成本与效益的影响,并使用适当标准来评判其效率,考虑金融市场调整和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监管政策的前瞻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二)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监测体系的建议

应尽快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监测体系,监测体系应考虑宏观审慎规则。监测重点在于期限/流动性转换、有缺陷的信用风险转移和过度杠杆化现象,主要防范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风险。一方面,应基于宏观视角监测。目标是估算证券金融公司体系金融资产的规模与增长速度,通常以资产绝对额及其与总债务、GDP、传统银行体系规模的相对量来衡量,数据信息主要来源于现金流量表和资产负债表。另一方面,仍然需要基于微观视角监测。微观监测视角同样需要定量和定性信息,来源不仅限于证券金融公司本身。传统银行部门或其他受监管部门(如保险公司)的交易对手信用敞口数据有助于识别证券金融公司向传统金融体系的风险溢出效应。

(三)完善中央银行监管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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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策性银行;商业化改革

一、我国政策性银行发展现状

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创立或担保,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具有特殊融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我国1994年成立政策性银行以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加大了对重点产业、基础设施、进出口企业和农产品流通等领域的政策性信贷支持,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最初设立三家政策性银行主要源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为了弥补市场资源配置不足。20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市场经济刚起步,经济结构不合理问题一直困扰着经济发展。房地产热、开发区热导致投资过度膨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占用了大量信贷资金,使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因缺乏投资,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同时,投资效益低下使金融体系孕育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其次,为解决收购资金“打白条”需要。1994年以前,我国粮棉收购资金采取“地方财政、购销企业和农行各三分之一”的解决办法,地方财政和购销企业资金经常出现缺口,给农民“打白条”现象严重,直接侵害了农民利益,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最后,为专业银行商业化经营需要。专业银行既按国家要求办理政策性贷款,又按利润最大化原则开展商业性业务;另一方面,专业银行经办政策性业务掩盖了实际经营亏损。为解决上述问题,确保央行调控基础货币主动权,1994年我国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

1998年以来,三家政策性银行每年近3,000亿元的信贷投入,成为我国GDP年均增长7.7%的重要推动力量,2002年末我国政策性银行贷款已占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总额的12.16%。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制度缺陷

1、缺乏相关法律制度保障业务运营。我国政策性银行至今没有单独的立法,成立时国务院的批复文件也没有根据发展条件的变化而修订,成为政策性银行业务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而国外政策性银行一般是先立法,再依法设立并经营,金融制度通过立法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补充,如《日本开发银行法》、《韩国产业银行法》等。

2、国家信用和担保内容缺失。开发银行属于政府独资经营的政策性银行,享有准财政资信等级,这是开发银行运营的基础。但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国家信用缺乏实质性内容,在资本金补充、财政补贴、税收政策等主要方面的支持有限,与国际上规范的政策性银行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3、资本金及充足率不足。我国政策性银行目前尚未形成资本金补充机制,资本充足率有下降趋势。而国外政策性银行除了实收资本外,还注重增加资本准备,资本充足率与政府给予的国家信用支持相匹配,通常高于一般商业银行。

4、银行功能不完善,管理手段不到位。近年来,国外开发性银行正由专业银行向综合银行转变,在传统银行业务基础上开拓资本市场业务。而我国开发银行的业务范围过于狭窄,主要资产业务仍为单纯贷款业务,缺少国外同业所从事的债券、股本投资以及担保等创新业务,难以运用市场化、商业化手段实现政策性目标,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市场开发程度的深入,将难以满足客户日趋多样化的需求,难以适应市场要求。

5、缺乏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国外政策性银行主要通过构筑政策支持体系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保证贷款回收和防范化解风险,其核心是建立可靠的担保体系,优先清偿债务,以及资产证券化等。而我国政策性银行这方面的支持和手段较少,运营中有较大的风险。因此,提高信贷决策质量,建立和改进信贷风险管理是政策性银行发展的迫切需要。

三、政策性银行商业化改革的必要性

回顾历史,我们在1994年建立三家政策性银行时,基本思路是模仿日本模式,即以政府补贴和非盈利为目标,该模式此后逐渐陷入困境。进入21世纪,改革政策性银行的呼声日渐高涨,而国家开发银行也通过有效引入商业化运行模式,成为三家政策性银行中最成功的典范。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曾经是中国金融体系改革中的重大制度突破。随着金融问题逐渐成为决定中国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环节,金融体系中各个层面的制度优化问题再次摆到了我们面前。其中,对于政策性金融在中国金融发展中的重新定位,也成为推进金融改革与提高金融效率的重要突破点。改革开放多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

政策性银行商业化改革是进一步促进开发性金融的必然选择。开发性金融是适应制度落后和市场失灵,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增强经济竞争力而出现的一种金融形式,在国际上已有百年历史。从各国的实践看,开发性金融通常为政府所拥有,赋权经营,具有国家信用,用建设制度和开发市场的方法实现政府的发展目标,承担着支持经济发展、投融资体制改革及相关金融市场建设的重要任务。开发性金融对经济增长产生作用的主要渠道是投资资源的有效使用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完成的途径是通过较高水平的金融发展与金融深化。

政策性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是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必然选择,并且在另一方面能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的贡献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业全球化的竞争时代将不可避免的到来,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如何在与国外优秀商业银行的竞争中保持自身的优势,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是政策性银行在未来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商业化改革后,依靠自身的优势和不断发展的中国市场,逐步发展自身的核心竞争力,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并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支持。

通过分析,在当今金融体系发展及改革的形式下,为了尽可能地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鉴于我国政策性银行所存在的种种弊端,对政策性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革势在必行。国家开发银行的商业化改造为其他政策性银行今后的改革与发展奠定了基础。为了更好地实现政策性银行的改制,我们应该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为依据,通过规范化改革,将政策性银行办成机构体系完善、经营目标明确、治理结构科学、资产状况良好、业务管理规范、内控机制健全、管理手段先进、具有较强政策执行能力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参考文献:

[1]金融时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努力把金融改革发展推向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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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危机降息商业银行流动性

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美国次贷危机演变成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各国央行为救市纷纷降息,中国人民银行也于2008年采取多次降息政策。央行降息会对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产生怎样的影响,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央行降息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积极影响

(一)存款准备金率下调释放商业银行流动性

降息使商业银行在央行的超额准备金下降,商业银行得以补充大量流动性,缓解了金融危机所造成的流动性紧张的情况,同时可贷资金增加,也能有效缓解企业融资的瓶颈。央行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大型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累计降幅达到3个百分点,从17.5%下降到14.5%,而中小型金融机构准备金率累计下调4个百分点,从17.5%下调到13.5%。大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下调1个百分点和中小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下调2个百分点,可以为银行系统补充流动性6600亿元,总共可以为银行系统补充流动性至少16000亿元,从而大大缓解流动性紧缩的压力,降低了商业银行发生流动性风险的几率。

(二)储蓄增长刚性与资金成本降低保障流动性供给

我国国民储蓄率一直偏高,长期以来我国储蓄呈刚性增长态势。金融危机后,国民消费和投资需求下降,使得国民储蓄得以增长,我国商业银行因为储蓄的稳步增长,使得流动性能够得到补充。同时,经过2008年五次密集大幅度的降息之后,商业银行使用资金的成本降低,而央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由此释放的资金可以流向具有高回报的债券或者贷款,使银行资产多样化,盈利机会增加,同时银行间拆借利率也会降低,降低了银行筹措短期资金的成本,这对于商业银行灵活管理流动性,防止发生流动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央行降息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不利影响

(一)通货紧缩效应

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增速放缓,可贷项目和贷款规模都很有限,增加盈利的预期并不高,并由此升高了不良信贷资产的预期。而且经济中的风险有可能向金融领域转移,导致金融风险增加。在高风险环境下,银行出于对资产质量和流动性的考虑,贷款会变得谨慎,保有较高的超额准备金。根据货币供应理论的基本模型,商业银行增加持有一定量的超额准备金,用于创造信用货币的准备金数量相对减少,因此导致整个银行系统创造存款的能力降低,货币乘数减小,货币供应下降,加剧通货紧缩。

(二)增加了流动性管理难度且不良资产可能上升

在国内国际需求普遍降低的情况下,我国经济增速减缓,而央行的连续大幅降息,使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快速增加,在慎贷甚至惜贷情况下,流动性在银行体系内积聚,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政府的积极财政政策提升了投资者的信心,但是资金投入后产生效益尚需时日,银行资产质量承受的压力将加大,政府主导的大规模投资也可能成为未来不良资产的源泉,再考虑市场不确定性,以及世界经济大环境,这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控制提出了严峻挑战。

(三)“流动性陷阱”风险

随着大幅连续降息政策的执行,我国正面临陷入“流动性陷阱”的风险。当利息率下降到低于正常水平时,人们对货币的需求(流动偏好)增加,当利息率降低到一定限度时,人们都预期利息率已无法再低时,作为财富持有的货币需求变成完全有弹性,即人们愿意无限持有货币现金,而不愿从事消费和投资。由于短期内的连续大幅降息,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得到大幅补充,金融领域的流动性趋于宽裕,但实体经济领域流动性却不容乐观。由于前期紧缩政策而导致的融资成本过高、通胀压力而导致的生产成本过高以及受制于需求下滑而导致的销售收益减少,企业再生产再投资困难重重,信贷意愿锐减;而商业银行在面对加大的信贷风险时也倾向于采取惜贷的措施。这直接导致了银行货币信用创造动能的下降,最终表现在货币供应量的增速急速下滑,并且致使我国可能陷入“流动性陷阱”。

(四)可能出现突发流动性逆转

这场金融危机说明在流动性过剩背景下,市场流动性可能因为突发事件发生转变。我国商业银行要充分认识到,在流动性充足的背景下仍然有可能发生突然的信贷紧缩和流动性不足,因此,商业银行要提高自身流动性管理水平,加强对宏观经济金融环境的分析和研究,增强抵御突发流动性逆转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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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现代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系统工程

一、核心竞争力理论的提出

“核心竞争力”的概念是美国普拉哈拉德和哈默尔在1990年《哈佛商业评论》上发表的《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一文中提出来的,后来成为“核心竞争力战略”的理论基础。“核心竞争力”理论一经提出,立即得到学术界和企业界的广泛认同,成为企业战略理论划时代的文献。他们把核心竞争力定义为“组织中的积累性学识”,特别是关于怎样协调各种生产技能和整合各种技术的学识。可以说,核心竞争力是包含在企业内部,与组织融为一体的文化、技术与技能的组合。核心竞争力的本质是一种超越竞争对手的内在能力,是企业独有的、比竞争对手强大的、对手不能模仿的、具有持久力的某种优势。国内很多学者也是根据普拉哈拉德和哈默尔的观点不断发展这一思想,并促进了这一理论的发展。

笔者认为:现代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基本涵盖了核心业务、核心客户和核心人才三大层面。如何提高核心竞争力,实质上就是如何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与效率的问题。核心竞争力决定了一个企业的命运,而打造培育现代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二、强化质量管理,提高掌控风险能力是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过去讲的质量管理往往是狭义的质量,偏重于资产质量的提升,现在强调的是全面质量管理,是广义的质量;即涵盖资产风险监控、业务操作、管理考核监督、人员素质提升等经营、管理、服务活动范畴,是全面质量管理概念。强化质量管理、提高掌控风险能力也是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基础和关键。

1.在资产分类认定中查质量。对资产分类要严格把关,对可疑类、损失类贷款风险要逐笔计算。针对风险管理要细化办法,要准确分类、提足准备、做实利润。合理暴露风险,实事求是反映资产质量。信贷人员要及时、按期收集客户信息,保证信息的连续性及系统分析的可比性,加强对客户的流量、市场环境的综合分析。进一步更新观念,逐步实现现代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认定与国际标准相接轨。坚决纠正为获取短期利益而人为估算风险的行为,尽量缩小权威认证与现代商业银行自身认定的偏离度。

2.在不良贷款清收中提质量。坚持降低不良资产余额与降低资产损失并重的原则,突出现金回收。以不良大户清收为重点,制定清收方案,落实责任与进度。要不断创新清收方法,积极运用减免息、资产重组、盘活转贷等办法,适当运用以资抵债等手段加快处置,力争在短时间内,重点不良贷款项目实现新突破。

3.在管理考核中重质量。要坚持激励与约束并举、奖励与处罚并重的原则,加大监督考核和奖惩力度,将业绩和绩效考核同资产质量控制情况挂钩。不断强化问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彻底杜绝违规操作现象。

4.在核算管理中抓质量。要认真执行规章制度,“执行从我做起”。结合各部室及营业网点日常监督检查所发现的问题,逐个梳理原因,健全制度,弥补漏洞,进一步加大对重点部位和重点人员的检查力度,切实杜绝各类风险隐患发生。

三、拓展零售业务是增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心内容

零售业务是现代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也是一项高增长、高回报、高盈利的业务。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是存差行,经营是以规模扩张为手段,以上存收入为主要盈利来源,具有中国银行业传统发展模式的典型特征。这种集中、单一的业务发虔和盈利模式适应了相对稳定的、封闭的和低层次竞争的市场环境。随着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传统业务遇到了强烈的竞争,也向我们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挑战。商业银行的零售业务是构建核心竞争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应该把发展零售业务作为经营模式转变的重点之一抓好、抓实。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以发展创新为主题,调整经营策略,转变传统经营模式,把工作重心向商业化经营转变,把收入结构向多元化创收转变,把资源配置向支柱型业务转变,调整优化业务结构和存款结构,加大零售业务的营销力度,加快市场份额的争取和经营效率的提升,对传统资产负债业务,逐步实现高质量发展资产业务、低成本发展负债业务、超常规发展中间业务的目标。抓住信贷政策导向,积极稳妥发展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切实提高个人信贷服务效率,推进个人资产业务快速发展。

负债业务是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要加快开展个人负债业务,加大负债业务的营销力度,鼓励吸收低成本、稳定性好的存款,确保存款平稳增长,力争实现快速增长目标。针对区域客户群体特点,充分发挥个人金融业务旺季营销效果,各业务部门协调联动,组织人力物力向社会大力宣传金融产品和优质服务,从而努力提高经营效率。

四、发展公司和机构业务是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源泉

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内,存贷利差收入仍是商业银行效益的主要来源。要把重点项目营销工作作为资产业务发展的重点,在积极营销公司和机构存款基础上,紧紧抓住存量优质客户的存款营销,配套以差别化的服务手段,为其量身设计产品组合,不断满足客户需求,保证现有份额不流失。积极促进新兴企业的发展,重点加强基本结算账户的营销工作。激励营销基本结算户、工资户,全力促进市场份额的持续快速增长。在拓展对公存款业务,保持对公存款持续增长上,把公存工作的立脚点放在维系优质客户上,以高端客户单位作为资产业务发展的重点,强化公关和竞争意识,建立为优质大客户服务的“绿色通道”,用诚实、真诚赢得彼此合作的基础更加牢固,以此带动其他单位存款的回归。

五、超常规发展中间业务是增强核心竞争力的价值增长点

中间业务的发展水平决定着现代商业银行的整体竞争发展实力。应将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作为长期的战略任务,充分挖掘现有产品的潜力,进一步加强现有中间业务优质客户的合作关系,实行商品化、差别化服务,不断扩大银行与企业之间、银行与个人之间的合作领域。要向基本结算户要效益,向中高端客户要效益。加快柜员及客户经理对客户的引导与培训工作,有效地引导高层次客户广泛使用自助设备、银行卡、理财产品及电子银行等新兴业务,减轻柜面压力,拓宽中间业务收入渠道。积极发展国际结算、结售汇、外汇买卖等国际业务,保证现代商业银行各项战略性业务指标的顺利完成。

在大力发展传统资产业务的基础上,要超常规发展中间业务,积极开展中间业务的产品营销,要全员更新观念,逐步建立起中间业务的整体营销服务机制。一是从单方营销变为多方营销、由各专业营销变为银行上下联动营销,力争从源头、从上游抓客户。二是从单一化营销变为差别化营销。针对优质客户个性化、便捷化、效益化等特点,从机制、手段、效率、产品等各方面落实差别化服务。三是从分散化营销变为整体营销和交叉营销。四是从个人关系营销变为公共关系营销。

六、实施客户关系管理是增强核心竞争力的保证

客户是银行的利润来源,拥有客户才能保证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持续增长。为此,要树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重视与客户的关系,实施客户关系管理,不断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客户关系管理(CRM)是银行与客户共同创造价值的一种先进的管理方法,通过建立客户档案,对银行的大量客户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识别在市场竞争中最有价值的黄金客户群,确定目标市场,将客户通过多种指标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的客户,实施不同的策略,为目标客户群提供一对一式的、符合客户需求的服务。国际上一些权威的研究机构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分别得出了这样一些结论:“把客户的满意度提高5个百分点,其结果是企业的利润增加一倍”;“一个非常满意的客户其购买意愿比一个满意客户高出6倍”;“2/3的客户离开供应商是因为供应商对他们的关怀不够”;“93%的企业CEO认为客户关系管理是企业成功和更有竞争能力的最重要的因素”。目前,商业银行的竞争和发展已经进入“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买方市场阶段。客户需求的差异化使客户不再被动地接受金融机构设计的金融产品,而是从自身需求出发对金融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这也是商业银行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的动力之一。当前银行的数据库中积累了大量的客户信息,但是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数据挖掘系统进行信息分析,甚至连同一客户的不同账户也无从辨别,更不用说为客户提供一对一的服务。银行的各种数据不能有效结合,形成了很多“信息孤岛”,使金融机构很难将各种各样的客户信息统一起来,领导决策层也很难搞清楚数据系统的整体运作情况,不能有效地进行管理。这就要求基层客户经理必须了解客户真正的需求,通过有效的措施寻找真正的赢利客户,留住高端老客户,挖掘新客户的潜在价值,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从而创造银行价值和客户价值。

从实施客户关系管理以及关系营销角度看,商业银行产品的市场定位,实际上是银行与特定客户群体的关系定位。商业银行应专注于客户心中的希望,塑造出目标客户能感觉到的比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更好、更具有特色的差异性优势。首先,要对外部环境进行分析,正确估价自身优势和面临的挑战。要细致研究、分析市场带来的机遇,并据此设计出适合客户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其次,要进行市场细分,确立目标市场,对客户进行科学分类,确立目标客户群体,为不同层次的客户提供相应的具有特色的产品和服务。目前银行理财中心正在全身心地为目标客户制定理财产品组合方案,从而使该产品和服务在市场上确立了适当的位置,也提升了客户对银行的满意度和忠诚度。但是目前一些银行的客户和业务结构存在不合理因素:一是低效业务占比高。这些业务占用了大量柜面资源,而且经常需要集中办理,结果造成网点排队问题严重,影响银行形象。二是低效个人客户占比高。低效客户群具有年龄高、收入和学历偏低的特征,难以有效分流,以致排挤了高端客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网点的经营效益。

七、再造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是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基础

当前,银行的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亟需扁平化以提高效率。为整合有限资源,合理布局,提升网点核心竞争力,应加强对金融业务发展的组织领导和战略策略的研究,统筹谋划,深入论证,进一步优化调整网点格局,积极筹划营业网点改造资金,坚持成本效益原则,撤并亏损网点,集中有限资源发展优势网点。切实加大网点综合化改造力度,推进网点经营转型。突破传统网点管理模式,把网点整合为多渠道销售中心,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清晰物理分区,对高端客户提供个性化和特色化服务,对普通客户提供标准服务,完善服务层次与体系。充分发挥物理网点与虚拟网点的协同效应。物理网点着重发展理财业务,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提高银行网点整体竞争实力。虚拟网点提供简单、重复和标准化服务,降低营运成本。合理规划和统一配置自助机具,提高标准业务的自动化服务水平。

八、实行人本管理是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决定因素

现代商业银行的竞争,是核心人才的竞争,它直接影着商业银行的未来发展。积极实施全方位的人才战略和强有力的激励机制,实行人本管理,是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决定因素。通过加快推进优化结构、调整布局的步伐,改变单一的经营模式,合理配置有限资源,是为未来的市场竞争积蓄力量,努力锻造现代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一种有效手段。

银行上市,要求员工从思想观念、精神面貌、工作作风都要适应新体制的要求。目前还有许多员工自我竞争意识不强、服务意识不高、风险意识淡薄等等。这些现象和问题都直接体现在人浮于事、消极颓废、工作效率低下等方面,严重制约着银行的业务发展。因此,要让员工树立共同参与的意识,形成对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共识,明确个人与企业命运的紧密联系;让员工了解银行的经营方向,认识到本职工作对银行发展的重要意义。因此要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员工逐步从不适应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和发展要求的思想状态中解放出来,珍惜银行职业生涯,逐步树立起符合现代商业银行建设及发展要求的思想境界和新型观念,把所有智慧和精力凝聚到现代金融企业建设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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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行政义务举证责任因果关系赔偿范围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在程序上未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行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条款确定了以行政行为违法作为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和行政相对人取得国家赔偿的前提和依。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应从作为和不作为两方面认识,①即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不作为只要是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由行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该批复统一了对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件在受理问题上的认识和做法,进一步明确了对行政不作为应予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立法精神,但司法实践中,对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中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认识不一,需要从理论和立法上加以明确。

一、行政主体行政义务的界定

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是以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为前提。对于行政义务的界定,有观点认为就是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具体说来就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五)、(六)项所规定的三种情形。②笔者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只是行政不作为的一种通常表现形式,但如果将行政不作为仅限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势必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外的行政义务受损而无法得到司法救济,不利于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众所周知,行政机关是国家依法成立的代表国家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它不仅负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规章规定的职责,同时也必须履行其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承诺及在行政合同中约定自愿承担的行政义务,否则行政主体说了不算就有损于政府形象,行政行为的公信度将大打折扣。如果相对人对此又不能通过司法程序得到救济就势必损害公民对政府的信赖,也不利于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此外,由于行政机关内部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领导,因此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为下级行政机关设立的行政义务,下级机关必须履行,这样才能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因此,行政义务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定义务,即法律法规设定的义务;2、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义务,即上级行政机关为下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义务;3、行政主体自己设定的义务,即行政承诺;4、行政合同约定的义务;5、基于行政主体自身行为所派出的义务,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基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行政主体则派生出了实施救助、行政赔偿或补偿的义务。③行政主体不履行上述义务都构成行政不作为,因此给相对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相对人应该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证据制度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行政诉讼中也不例外,鉴于行政行为的先定性,法律确定了以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此条款确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与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存在矛盾和冲突,加重了相对人的举证责任,导致在诉讼中双方对抗的失衡。笔者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关系到诉讼程序公正与科学的关键因素,由于国家赔偿制度发端于民事赔偿制度,诸多的诉讼原则和具体规则,如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等都与民事赔偿诉讼一脉相承,但是行政赔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之一种,特别是行政不作为违法作为一类特殊的行政侵权行为,单纯地确定以行政机关举证或相对人举证都未免失之偏颇,应具体结合相对人主张的事由和司法应予审查的内容决定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举证责任。

一般而言,相对人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主张的事实包括程序性事实和实体性事实。程序性事实有: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和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的事实和相对人系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的事实,程序性事实的存在是人民法院行政赔偿案件受案的先决条件,同时也是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故程序性事实的存在是相对人的能否被法院受理的关键,主张该事实成立的举证责任应由相对人承担。实体性事实有:①行政主体所负有的行政作为义务;②行政主体不作为的事实;③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及其程度;④行政主体不作为与相对人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由于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是行政主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也就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即司法审查的重点是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对此依照行政行政诉讼的一般原理由行政主体承担其行政不作为非违法性的举证责任当属应由之义。

但是因为行政不作为的消极性,其主观上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其行使职权的放弃,客观上表现为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担的义务,故对其应作为而不作为的事实以及损害后果,相对人有责任予以证明,否则法院无从审查,相对人证据不足或就此要求行政主体举证,就不能达到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具体而言,在依申请的行政不作为案件中,相对人必须就其提出过申请的事实进行举证,在依职权的行政不作为案件中;相对人应就请求过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或行政主体已发现自己需要实施救助义务的事实进行举证;在不履行行政合同的行政案件中,相对人应就行政合同的成立进行举证;在不履行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生的行政义务的行政案件中,相对人应对行政主体的前一行为已然存在进行举证。除此之外,则应由行政主体就其是否负有行政义务,是否已经作为,相对人的损害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与其行政不作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因客观因素导致行政主体不能行为等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三、行政不作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认定

有侵权就有责任,但是如果相对人的损害并非行政不作为引起的,也即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与相对人的实际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行政主体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如何认定这种因果关系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凡不作为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则不作为行为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凡不作为行为只是损害得以扩大的外部条件,则不作为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④这种观点以直接原因和外部条件来划分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行政主体只有在极其严格的条件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实质上提高了行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限制了相对人获得赔偿权利的实现。比如一妇女遭人抢劫,正巧有一警察路过,该妇女向警察求助,警察无动于衷,此时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是罪犯的抢劫行为,警察不作为仅是损害得以扩大的外部条件,如果因此受害妇女得不到公安机关的赔偿,显然不利于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法律原则和精神也相违背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政主体违背了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并因此导致其损害,且权利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受赔偿的,我们认为存在行政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⑤这种观点实质上是以行政不作为作为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必要条件之一,只要行政主体不作为而且相对人有损害后果,行政主体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此说忽视了行政侵权的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简单地以必要条件作为行政主体担责的依据,容易造成国家赔偿责任的宽泛化。特别在一些公共灾害事件中,如果以此认定行政主体的责任,就可能损害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程序,最终导致国家赔偿无法兑现。比如“非典”和“禽流感”的暴发,患者以卫生部门防护不力要求国家赔偿,显然不能得到支持。因此因果关系的确定还涉及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行政不作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上既要考虑有利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请求赔偿,并促使行政主体积极地履行职责,又要考虑国家赔偿承担的可能性和维护正常的行政秩序。事实上在任何国家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认定都要受到政策和法律因素的制约,尽管没有人能够承认。⑥对于行政不作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依然要以是否存在客观关联性为基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认定。在有的情况下可以按两者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来认定,即以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为基础,看侵权行为是否必须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必然的直接的原因,如果是,即可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如某工商局拒不给某符合法定条件申领营业执照的公民颁发营业执照,该工商局的不作为是造成该公民权利受损的直接原因,即可认定有因果关系;在有的情形下,可从必要条件说的角度来分析,如前例中公安机关的不作为不一定导致该受害妇女人身权益的损害,但是没有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即公安机关作为,则损害就不会发生,此时如果按直接原因的标准来认定因果关系则于理于法均不通。从审判的角度来讲,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实质上是一种事实的判断,而非法律的判断,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在复杂的现实面前,任何一成不变的理论都是徒劳的,它要求法官在掌握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具体案情,公平、合理地进行认定。

四、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及国家赔偿范围的确认

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承担的种类众多,《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对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和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等三种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事实上根据行政主体所负的行政义务,行政不作为还包括行政违约行为和不履行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出的行政义务等情形,下面笔者就分别探讨以下几种情况国家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1、行政主体拒绝给相对人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或拒绝答复相对人的申请。对此种情形是否应予赔偿的及如何确定国家赔偿范围,实践中的认识和做法不一。多数情况下认为,相对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而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并没有造成相对人的损害,其承担责任的方式是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但事实并非如此,在此情况下,相对人依然可能存在损失。此种损失实质上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谓信赖利益就是相对人信赖行政主体对其符合法定条件的申领会在法定期限内办颁发,而为此所付出的各项费用,因行政主体不颁证或延期颁证,这些付出没有回报,因而应认定为损失。如公民甲欲开一餐馆,租好了店面,请好了雇工、置好了设备,申请了卫生许可,在进行了所有人、财、物的充分准备后,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却拖延不办,造成餐馆迟迟不能开业,如果仅判令工商部门限期颁证,那么对造成甲的店面租金、雇员工资,本人误工这些客观存在的信赖利益损失得不到赔偿,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对于信赖利益的保护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已有先例,我国仅在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中有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这显然不够,应在修改《国家赔偿法》时予以明确。

2、行政主体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对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保护的法定职责。这种损害责任较为复杂,因为在此种情况下,行政不作为侵权往往与其他侵权行为如民事侵权混杂在一起,对此有学者主张应采取赔偿的穷尽原则,即在没有其他救济途径的情况下,才可请求国家赔偿。如警察发现甲被流氓乙殴打却不予制止,致使甲受伤,甲应先通过民事侵权诉讼要求乙赔偿,如乙逃遁或无力赔偿,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但多数学者认为为了更及时、更充分地保护相对人受偿权利的实现,应采取选择救济原则,即相对人可以选择民事诉讼的途径求偿,亦可直接要求国家赔偿,笔者赞同这种做法,但如直接请求国家赔偿,应如何确定国家赔偿范围即确定国家赔偿数额,《批复》中的“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予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应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依据,该规定具体考虑了两个方面:一是行政不作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如起主要作用,行政机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起次要作用,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其他因素,其他因素包括客观条件的限制对行政职责实施的影响,不可抗力以及相对人的过错等,如损害的发生是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双方原因造成的,则应采取过失相抵原则减轻行政主体的赔偿责任;如损害结果的扩大是由相对人自己放任造成的,扩大的损失由相对人自己承担;如因自然因素造成不作为或迟延履行的,可酌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3、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这种情况一般不发生国家赔偿责任问题,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主体未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公民可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在确认该行政不作为存在的前提下,必然会责令该行政主体限期履行法定职责,该行政主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给相对人发放抚恤金后,相对人受损的权益得到了修复,不再存在权益受损,当然国家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因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而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如致使相对人因断绝生活来源死亡的,则应按所产出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超级秘书网

4、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就行政职权内的公共管理事项,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建立、变更和终止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⑦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是一种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对违约方除应责令其继续履行合同以外,相对方还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的权利,赔偿的范围按照填平原则,使相对人通过赔偿的权益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或恢复到合同如期履行的状态。

参考文献

①《国家赔偿与典型案例大全》,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2003年11月版,第82页;

②石佑启:《试析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

③董刚谦:《论行政不作为》、,2003-09-10

④程菊:《试析国家赔偿范围的几个问题》、《法商研究》,1996年第2期;

⑤马怀德:《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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