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法律修养论文8篇

时间:2023-03-20 16: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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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法律修养论文

篇1

(一)在教学方式重讲授轻实践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十分封闭,以教材为本的本本主义比较严重,只讲“满堂灌”教材的理论知识,而不注重实践练习和案例教学。当下我国许多中职学习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育整齐划一的国家教学标准,坚持大而全高不可攀的大道理理论知识的教学内容,忽视给以中职学生在实际生活中对道德的感悟和法律知识的运用培养。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抽象的道德观和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就为了其所谓的培养学习的道德素养和法律思维。

(二)在教学评价上重期末考分轻平时学习

在这以期末考分一考论英雄的课程学习评价的模式下,学生们平时不认真学习,在课堂上,玩手机、呼呼睡、“开小会”,甚至,课堂中途翘课,大部分不逃课是为了期末成绩而被迫满勤。学生为了取得期末考试好成绩,往往在临近期末死记硬背老师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的含义、特点、内容、重点条文,学生对课堂讲授的知识不知所以然,不能真正掌握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如,学生学习《公司法》,却不知道公司的具体表现、公司的运行、公司的组织机构等等。

(三)在教师知识结构上重理论轻实战

中职学校的教师大多从刚毕业的大学生或者研究生中招聘,他们直接从校园中来到校园中去,没有太多的实战经验,他们的知识结构清一色的专业理论知识,实践知识在其知识结构中所占比重少之甚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实践性很强,需要教师对学生面对学习生活中出现不同问题进行指导。这对教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求教师不断延伸自身的知识点,不断将理论知识与实际问题相结合,不断增强知识的实用性;要求教师具备观察、发现、应对、灵活应对学生不断面对的生活困惑、道德事件能力。这种知识结构往往表现为:教师思想观念陈旧、教学方式老套、行为方式机械等等。

二、改进中职学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建议

通过丰富教学方式、施于多种评价方式、强化教师素质等措施,提高该课程的教学效果,最终实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法制观,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和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一)创新教学方式

教学方式是教学过程中最基本的要素,是在不断更新的要素。教师要顺利地、高质量地完成教学任务,不仅需要扎实的两基理论基础、法律基础理论知识,也需要善于创新各种教学方法的过硬本领。一是运用启发式教学。该课程作为一门公共基础课,旨在通过传授理论知识,引导学生树立道德观和法制观,正确认识和分析现实中存在的法律现象和道德事件。启发式教学正迎合这种需要,可以调动学生参与道德实践和法律教学的主动性,促使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去解决道德事件和法律问题。利用这一教学方法,要做到教学内容、教学目的与学生的思想实际有相契合,做到启而有发,才能取得良好效果。二是运用案例教学。以案说法、以案说理是一种广为学生欢迎的教学方式。案例教学应注意案例选择要恰当、典型和实用。挑选与学生的生活实际、与学生的专业特点和未来就业紧密相关的、学生比较关注且在社会上反响强类的某个社会事件。三是运用讨论式教学。对教抽象的教学内容、争议较大的问题和现象可采取此种教学方式。操作如下:由教师结合教学内容提出讨论的问题,在学生查询学习书籍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在课堂上组织主题发言,通过交互式争论,形成结论,以此达到掌握理论知识教学目的。这种方法最大的优点是让学生带着问题去独立思考,很好地实现学生对理论知识学习达到“知其所以然”的境界。

(二)变革考核模式

课程学习效果考核不能简单地以最后的期末考试的形式进行,应综合作业、出勤、平时课堂表现对整个课程学习过程来考核,甚至将有自己独特的见解等的表现纳入考核中,将静态考核变成动态考核,将单一考核向多元化考核转变,以提高该教课程的实效性。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篇2

(1)教师教学方式。在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进行讲述的过程,往往以教师单方面的授课为主要方式,缺乏与学生之间的互动,课堂气氛不够活跃,加之学生对这门课程的认识不深,思想上不够重视,经常有逃课或不认真听讲的情况发生,课堂效率较低,学生们往往都是在老师的灌输下被动地接受法律知识,而不是自己积极主动地进行学习。

(2)课程设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在2006年课程改革之前是分开的两门课程——“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但是在两门课程合二为一之后,由于将“思想道德修养”的内容排在“法律基础”之前,教师在授课的过程往往习惯于把教学重点放在教材的前半部分“思想道德修养”上,而忽视了有关法律知识的教学,教师的不重视就导致学生对于这部分知识的忽视,甚至是无视。除此之外,教材中有关“法律基础”部分的知识编写不够精确、概念含糊不清,难以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再者,整本教材通篇采用文字形式进行编写,理论概念性较强,知识分布过于紧密,会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容易产生疲劳感。

二、改善法律教育部分存在的问题的措施

1.教材改革

(1)保障教材编写的严肃性。

(2)增强法律部分教材的趣味性。

(3)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平衡性。

2.教学改革

(1)完善我国大学生法律素养教学的机制。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教育发展现状,建立起一个从小学开始至初中、高中、大学的完善而衔接有效地法律教学体系,从小就开始培养学生一种法律意识,真正地体会到法律学习的重要性,自觉地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2)提高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对授课老师进行培训。加强大学生法律素养教学的重中之重就是授课者的法律素养。目前,高校中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师可能会出现知识断层的现象,由于他们往往自身并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对于我国法律制度、法律变革也不甚了解,因此,高校就需要加强对教师队伍的培训工作,随时更新他们的法律知识体系。

篇3

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门集思想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于一体的课程,发挥教师和学生两方面的积极性,促进教学相长至关重要。一方面作为教学过程主体的教师应加强课程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教学质量,增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说服力、感染力,提高育人实效;另一方面,作为学习主体的学生,又必须注意把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学习特点,掌握正确的修养方法,在道德实践活动中培养良好的道德意志和行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方法具有综合性。应坚持课内教学和课外教育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的教育途径和教育方法进行学习,寓教于课堂讲授和学生第二课堂活动之中,充分体现教育方法、途径的综合性特点。尤其要重视社会参与性,要开辟多种渠道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通过参加社会调查、服务等活动,向人民群众学习,学习先进人物的优良品质,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以及增强自我教育和自我修养的能力。在教学中还要充分利用影视资料、多媒体等教学手段,丰富教学形式,使用图、文、声三维传递信息,使教学更加快捷方便,直观真切,生动活泼,富有吸引力。在过去长期的教学实践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师在重视课堂讲授的艺术性和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等方面达成了共识,取得了许多成绩。但是,在坚持课内教学与课外教育结合、课堂讲授与第二课堂结合,落实教学的实践环节等方面却显薄弱。因此,加强教学的实践环节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的重要课题。

二、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法的含义

从词源看,“方法”的英文是“method”,德文是“methode”,该词源于希腊文“methodos”,其意为“某种事物的‘引申’”,“某种事物的内在逻辑与结构的‘追踪’”。什么是方法?概括地说,方法是指向特定目标、受特定内容制约的有结构的规则体系。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为了完成一定的教学任务所采用的工作方法和学习方法称之为教学方法。教学方法包括教师教的方法和学生学的方法,是教的方法和学的方法的总称。具体讲,教学方法是指向特定课程与教学目标、受特定课程内容制约、为师生所共同遵循的教与学的操作规范和步骤,它是引导、调节教学过程的规范体系。教学方法在完成教学内容,达到教学目标之间起着中介桥梁作用。教学内容能否完成,教学目标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学方法的设计与选择。教学方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教学活动的发展而发展,特别是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知识增长和更新越来越快的今天,为了把越来越多的知识传授给下一代,就需要有现代化的、好的教学方法。教学方法是一个体系,具有层次性。首先是一般方法,即哲学方法;其二是普通教学法,适用于各科教学的通用方法;其三是各种分科教学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法就属于分科教学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法是指教师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引导学生参与各种形式的教学实践活动,调动学生对社会道德现象和自己与他人的道德行为进行分析、判断、体验、评价、对照、内省,帮助学生形成道德动机,促使学生的道德认识向道德行为转化,进而形成良好品德的教学方法。实践教学法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方法的一个大类,既是辅助课堂讲授的重要方法,又是延伸课堂教学、引导大学生加强自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素质修养的重要方法。

三、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法的教育学依据

教学方法受特定的课程内容的制约,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实施实践教学法是由该课的课程特点、教学内容与目的决定的。美国著名教育家杜威早在1916年出版的《民主主义与教育》中就深刻地指出:方法与教材是统一的——方法总是特定教材的方法,教材总是方法化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法体现教学的启发性原则。启发性教学原则是任何教学方法都必须遵守的根本原则,它应该贯穿于各种具体的教学方法和整个教学过程中。在思想道德修养课教学中运用实践教学法,要求教师超越传统注入式教学的“主—客体”对立的狭义认识论框架,克服单一的教师主体观的缺陷,树立“教师是教的主体,学生是学的主体”的主体互动观念,将教师和学生置于教学活动中平等的主体交往的地位,注重学生主体的主动性发挥,建立相互尊重、理解的新型师生关系和融洽的教学心理环境等等都体现了教学的启发性这一原则。“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法体现“以学生为本”的现代教学理念。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我国素质教育的全面开展,引发了一场教育教学思想的革命,推崇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确立的“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即教育教学应培养全体学生成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四有”新人,同时充分满足学生自身发展需要,同时实现教育的两种功能——满足社会发展和个人发展。实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法时,“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理念表现为教师创设的道德实践情景必须针对学生实际,要不断调查研究学生的思想状况,找准学生关注的热点,存在的疑点、难点,把教学要求与学生需要结合起来,为学生发展服务。在实践教学中,教师要把自还给学生,引导学生将理论用于实践。使学生由“知识容器”变成追求真知、道德和情操的能动主体,学生不只是做笔记、死记硬背,而必须针对实际问题进行独立思考,认真钻研,作出判断,形成观点,在这一系列主动行为中,学生逐步从被动接受知识转向主动寻求知识。实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法时,“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理念还体现在对学生主观能动性的高度评价,对学生独立思考与自我教育能力的根本信任。结构主义教育哲学的代表人物杰罗姆•S•布鲁纳(JeromeSeymourBruner)反复强调,学生不仅是教学的客体,而且是认识的主体,因而教育者最好不要把学生当成知识的被动接受者,因为任何人不论是认识一个图式还是掌握一个概念,不论是解决一个疑难问题或是发明创造一个东西,都是一个主动的过程。在他看来,人的认识过程正是通过主动地把进入感官的事物进行选择、转换、储存和应用,才得以向环境学习、适应及至改造环境的,因此他强调教师在教学中应引导学生主动地探究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法还体现“贴近生活、回归生活”的现代德育走向。当前各国思想道德教育发展的共同走向是贴近生活,回归生活,通过思想道德教育将学生带进现实世界,激励学生努力去交往、创造、劳动;激励学生去生活、体验、经历,敢于开拓生活视野和生活内涵,在追求美好生活中提升自己的生活境界,获得个人德行的完美。学生的生活领域很广泛,面临的生活问题很丰富,也很具体。学习是在校大学生的社会义务,但学生中普遍存在学习目标模糊、学习动力不足、学习坚持性不够等问题。对这些问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师运用实践教学法可以帮助、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标并将之具体化、层次化。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一系列现实问题也需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师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引导。

篇4

论文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功能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是高校公共基础必修课。本课程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打下扎实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提高学生的修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由于课程内容具有抽象化、理论化等特点,教师在教授过程中很难使用简单的理论讲授方式达到“知行合一”的教学目的。为了增强课程的趣味性以及达到“知行合一”的教学目的,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结合起来是“基础课”教学的必要选择。在实践教学方面,若干年以来,不论是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相关领导还是一线授课教师都在积极探索一套高效的实践教学路径。全国高校思政课的教学评估中更是将实践教学纳入评估体系中,成为评估体系的一个重要指标之一。然而,由于缺乏对“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内涵与功能的全面认识,“基础”课实践教学的探索仍然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要使“基础”课实践教学功能得以实现,必须加深对“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内涵与功能的全面认识,以期为探索一套更为高效率的实践教学路径。

一、“基础”课实践教学的涵义

实践教学作为一种重要的教学手段,在各种教学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是在理工农医学科中。诸多高校的理工科教学过程设计中,已经将实践教学摆到与理论教学同等重要的位置,比如,两者在同一门课程中的学分所占比重平分秋色。早期的实用主义流派也将实践教学应用于人文社科类学科的教学中,特别是在德育教学过程中更是将这种方法作为主要教学手段之一。然而,对于实践教学的内涵的理解却是见仁见智了,在此有必要将实践教学的内涵做简单的梳理,以便更好地将其运用到“基础”课的教学之中。关于实践教学的内涵,许多学者都做出了解释与定义,归纳起来有如下两种:

(一)指在课堂教学和课外教学过程中,构建一种具有教育性、创造性、实践性,以学生的主体活动为主要形式,以激励学生主动参与、主动思考、主动探索为基本特征,以促进学生整体素质全面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学观念和教学形式。

(二)社会实践教学以社会现实问题作为研究的出发点,让学生在实践中自己发现问题、研究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着重培养学生对现实的观察、分析能力,提高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同时引导学生把个人发展规划和社会发展要求结合起来。

综上所述,实践教学的内涵可以表述为是一种教师主导,教学为主体,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以理论为基础引导学生将书本内容与客观世界相联系,指导学生用相关理论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探索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启发式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理念。这种教学方法摒弃传统的把学生当成单纯的知识接受者的观念,要求在教学过程中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并且以学生的主体活动为主要形式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和实践能力。把实践教学概念引入到“基础”课教学活动中来就是指在“基础”课教学过程中,构建一种具有教育性、创造性、实践性,以学生的主体活动为主要形式,以激励学生主动参与、主动思考、主动探索为基本特征,以促进学生整体素质全面发展为目的的教学观念和教学形式。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基础”课教学过程中实践教学与实践教学环节不同,实践教学是一种教学理念应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中,而实践教学环节是和理论教学环节相辅相成的,是整个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因此,“基础”课实践教学按其组织形式不同,可以分为校内实践教学和校外实践教学两大类,其中校内实践教学又分为课堂实践教学和课外实践活动教学(活动范围限于校园内),校外实践教学又可以分为引导性校外实践教学和非引导性校外实践教学。校内实践教学中的课堂实践教学主要是指将实践教学理念渗透在“基础”课的理论教授过程,包括以开展辩论会、现场模拟、主题演讲、播放音乐和视频资料等形式将理论知识形象生动地传授给学生,让学生亲身体验教学的主要内容。校内实践教

学的课外实践教学是指以“基础”课的主题为理论基础结合学校的各项活动如团学活动中的“我爱我”、“雷锋月”、 “新生入学教育”等实践活动,教师做适当引导,让学生在活动过程中理解理论知识并且内化为自己的理念。校外实践教学是以社会为课堂,其中引导型课外实践教学一方面可以通过党团组织、学生会、社团等利用课余时间组织一些校园活动结合教师的指导来完成理论教学活动,另一方面是指教师可以亲自带队去一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进行实践教学、非引导型课外实践教学是指学生的一切社会活动,这种类型的实践教学从严格意义上讲不算是教学,它是学生自觉内化的过程,也即将课堂上的理论知识自觉的用以指导自己的言行或是更正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律观,这也是“基础”课的最终教学目的。

二、“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功能

(一)帮助学生完成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外化与内化过程

“基础”课的主要教学目标是“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打下扎实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提高学生的修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四观”其实质是将课本的八个主题内化于学生的理念,并且能够使学生将这些内化的理论外化于行为,也即用这些内化的“四观”来指导其日常行为。

学生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内化主要是指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于学生的基本要求通过社会舆论、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在学生内心形成道德和法律观念,即客观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各方面形成的合力转化为学生的主体意识。学生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外化主要是指将内化的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转化为行为实践,并且相对稳定地调节主体的外在行为。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有效的教学模式主要功能是通过对学生的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施加影响,强化学生的内化和外化行为使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对其行为活动产生调节和指导作用。通过内化和外化的动态过程起到积极的教育作用,可以提高该课程的实效性。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需要经过道德法律意识与行为实践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反复内化和外化的运行、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实践教学具有重要作用。 

(二)提高学生的道德行为判断和选择能力

在信息化时代,学生接收外部信息的渠道越来越丰富,在这纷繁复杂的信息中怎样删选正确的信息对学生的道德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坚持实践教学,将课堂向社会,向网络开放是培养学生德育判断能力的重要方式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基础”课的实践教学引导学生走向社会,正确地认识社会,从而在实践中提高学生的道德判断学生行为作用于外部世界必然会产生社会评价,也即人们对其行为所作出的评价。通过实践教学让学生在参与社会活动的过程中能够将道德标准和法律要求结合实际环境进行内化,从而形成正确的“四观”。实质上是学生道德和法律行为的动机、效果和价值的判断,是人们道德和法律行为选择和坚持正确行为习惯的外在力量。

(三)促使学生主体素质获得不断发展

学界普遍认为德育必须重视德育主体的内在发展需要,重视品德的独立性、能动性和超越性等。把德育对象当作可发展的成长着的道德主体来培养,以学生品德的发展和德育主体的建构为目的来提升德育对象的理性自觉与道德意志。但人的品德主体地位和主体性并非生物遗传而来,而是品德主体自身长期不懈艰苦努力奋斗的结果。因而,“基础”课程的实践教学充分尊重学生的品德主体地位,激发学生的品德自觉,提高学生的是非鉴别能力、品德意志能力、品德践行能力,使学生在对道德要求必然性、必要性把握的基础上,实现品德主体性与规范性的互换,从而实现品德主体性与规范性的高度统一。

篇5

关键词:道德法律化;价值理由;原则

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8(c)-0110-02

一、道德法律化的概念厘清

道德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社会意识和上层建筑成分,是以善恶为评价标准,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特殊社会手段维系的,调整人们利益关系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2]事实上,人们依照道德调整行为的时候经常难以实现完全的自控,会产生违背道德规范的结果,且由于道德规范的形式不具有绝对的强制性,在道德主体的认知不足,或者明知故犯的情况下,道德的调节作用就很难体现出来,面对这样的现象,很多学者提出了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

道德法律化是制度伦理的重要内容,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广义上讲,道德法律化就是指在道德建设中将一定的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形成为制度形式,目的是以强制的手段规范并提高人们的道德行为水平。狭义上所讲的道德法律化是从单纯法律角度而言的,指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的程序,把一定的道德理念、原则和规范以法律这种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规定下来,形成条文,使之具有制度化规范化的特点。因此从狭义上讲,道德法律化也就是道德立法。

二、道德法律化的价值理由分析

(一)道德法律化的历史根据。道德产生于原始社会人们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需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仅仅用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已经不能达到合理调节人们之间关系的目的,在社会中急需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对社会关系进行调节,这样就产生了国家,在国家中统治阶级的意愿就变成了国家的意志,以不成文的习惯法的形式而存在的道德规范就被统治阶级以明确的条文形式规定下来,成为法律。在我国,第一个把明确提出把道德运用于法律途径的应当是汉代名臣董仲舒,他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面把儒家经典法律化,从此儒家经典便成为了统治者在治理国家时期的最高原则。无论在西方还是我国,法律的产生都延续了这个过程。社会的发展必然会带来新的矛盾,矛盾产生的初期,人们总是以一种相互之间以习惯的形式体现的契约来约束各自的行为,直到这种矛盾在社会中具有了一定普遍性的时候,国家就会干预其中,把原来社会中约定俗成的契约加以完善和修改,形成法律。因此,道德和法律本身是同源的,道德是法律生长的基础,没有不成文的道德,就没有以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律。

(二)传统亲缘关系对道德具有消解作用。梁漱溟曾经指出中国社会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伦理本位,职业分立”,是梁漱溟概述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时所创用的一个著名论断,而伦理本位的社会,他认为“就是把家庭关系推广发挥,而以伦理组织社会”[3],中国的伦理本位来源于几千年的农业文明,古老的农业经济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的,形成的是以血缘关系为主的人际关系,在家族中或者一个区域单位中,人们利用自己与他人长期交往建立起来的人际信任关系来进行合作,强大的人情网有时候甚至能够左右一件事情的发展方向和结果,家长意志的作用大于法的作用,礼教的约束比规范和制度的约束更加有用。曾经说过“血缘是身份社会的基础,而地缘是契约社会的基础,在这里是冷静的考虑,不是感情,于是理性支配着人们的活动----这一切是现代社会的特征,也正是乡土社会所缺的”[4]。现在社会中,血缘和亲缘关系几千年来对人们的影响仍然顽固的存在,而真正的契约社会形态还远远没有建立起来,由于人情的参与,法制的不健全,很多道德原则和规范不能被坚持,很多原本简单的矛盾变的复杂化,本来按照一个原则规范可以处理的情况,也许涉及到不同的人情关系而费尽周折。而亲缘或者人缘关系是否能把事情引向正途却是一个未知数。因此在现代社会的道德建设中要真正树立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作用,就必须把一定基础性质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法律化,以强制其实施,从而抹去亲缘关系对道德规范的负面影响,建立道德的真正威信。

(三)主体知行转化的过程需要法律化。我国目前的道德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具体的行为中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知行脱节现象。为什么我们拥有较高的道德认知水平却不能把它们付诸实践?如何对群众的道德行为进行调整?都是我们目前面临的重大课题。道德由他律到自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期间不仅需要道德主体的理性和自律,也需要合理的外界环境。著名的心理学家柯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论中明确的说明,人的“道德发展作为一个连续的发展过程,由于认知结构的变化而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5],其中必经的三个阶段是:前习俗道德水平、习俗道德水平和后习俗道德水平。其中习俗道德水平中包含两个阶段:寻求认可取向阶段和遵守法规取向阶段,寻求认可取向阶段的人以他人的赞美和认可为标准去行为,而遵守法规取向阶段的人认为规范中所定的事项是不能改变的,守法是对的。柯尔伯格认为大多数个体都不能超越习俗道德水平,也就是说,他认为很多人的行为都是需要依靠他律的基础进行的。英国的伦理学家里查德黑尔也曾经在《道德语言》中论述道德教育方式,那就是:记住原则--熟习--实践--习惯原则--能力解放。在实践原则的过程中需要一定的外力来进行帮助,根据柯尔伯格的原理,这个由外力帮助的过程就是他律的过程,他律有很多方式,但是法律却是最具有直接效果的方式。法律的强制性可以使人更快认识到遵守道德规范的必要性,由此,道德主体从不得不遵守到逐渐习惯于按照规范行事,最终达到从思想上认可原则,进入自律的阶段。因此,把一定的道德规范法律化可以促进道德规范被人们接受的速度,加快由被动到主动的道德发展过程。

(四)法律的强制力可以保证道德规范的实施。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律和道德具有不同的效力。道德对社会关系一般只做原则性的说明,以约定俗成的形式表现的那部分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而明确的形式,在实际的操作中,道德规范借助舆论、传统习惯特别是人的内心信念起作用,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对于部分道德主体来说,道德的干预并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道德对社会关系的调节和规范是无力的。相对而言,法律是明确的条文形式体现的,其制定和执行有严格的程序,并且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节直接借助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对于道德不能起作用的那部分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法律可以利用其强制手段进行调节,强制行为主体对其行为的道德性有所认识,以此达到单纯的道德约束所不能达到的社会效果。

(五)道德与法律具有相通之处。1、道德与法律内容上相互吸收。道德与法律的基本内容在许多情况下都是互相吸收的,比如道德上讲的“孝敬老人”在法律上就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认可,道德规范要求人们要诚实守信,法律上也有很多关于各种欺诈行为的规定,同样一些被法律惩罚的行为都是在道德上被谴责的,比如偷盗、贪污等。2、法律与道德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目的在于规约人们的行为,使正当的权利得到保障,使侵犯正当权利的行为受到惩罚,这是一种公正的价值取向。对于道德规范来讲,公正是一个重要的范畴,它包括个体公正和社会公正,亚里士多德曾经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详细的阐述了公正的伦理学含义,他认为“公正是一种完全的德性”[6],不仅说明了公正作为一种品质和德性的意义,而且也说明了公正对于伦理道德的重要意义,他还指出 “合法和均等是公正的,违法和不均是不公正的”[7],这一论断把公正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描述的更加透彻,三者之间本来就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的,法律和伦理道德都是追求公正的,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也正因为道德和法律有如此的密切联系,道德法律化才更加具有可行性。

三、道德法律化的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道德规范是具有很强主观性的规范,在制定、形成和执行的过程中充分体现着主体的主观需求、主观认识和主观追求,充分的体现了其个体性。个体性的道德规范是有层次性的,有底线道德,也有较高层次的道德规范,正因为其层次性,在具体运用的时候有一种偶然性,对不同道德水平的人,适用不同的道德规范。而法律则不然,法律要求对整个社会具有普遍性,排除任何偶然性的特征,在实施的过程中,要求对社会中的任何人都具有不受个体情况限制的可重复性。同时,较高层次的道德规范法律化不仅会加大执法的成本,影响法律的执行,而且会脱离现实和群众基础,使人们对他们失去信心,最终成为一纸空文,也许最后连原来可以遵守的道德规范都被遗忘了。因此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中必须要排除任何具有层次性区分的个体道德,使其具有普遍性。另外,被法律化的道德规范必须有普遍的生活基础,是在最广大的人民生活中显见的行为规范。针对特殊人群和特殊行业的道德规范涉及的并不是广大的人民群众都会经历的生活形式,也不能被纳入法律化的范围内。

(二)动态性原则。认为,经济关系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道德规范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由经济发展的状况决定的。社会中经济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变化必然会使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相继发生变革,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也要以这个规律为基础。当具体的社会条件发生变化时,法律制度的制订者应当对新的社会矛盾进行充分了解,并以此为基础补充新的内容。道德法律化不是静止的、仅仅出现于某一个社会阶段的行为,而应当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只有在这种跟随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对相应的法律和道德规范进行调整,才能使它真正具有价值意义。

(三)导向性原则。道德法律化的目的是提高一个社会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道德修养,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进行简单的强制。在法律化的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对这一目的的关注,不仅要对原来违德的行为进行惩罚,体现对“恶”的抑制,使之逐渐接受合理的道德规范,更重要的是要在制度中体现对善的思想行为的价值的肯定,使法律化的道德规范仍旧能作为一种精神价值导向存在,这样的道德法律化才具有更加优良的社会价值。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罗国杰主编.《伦理学》,中国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4]安云凤.《新编现代伦理学》,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徐顺教,季甄馥.《中国近代伦理思想研究》,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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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高明书主编.《教育心理学》,北京出版社,2007年版

[8]王淑芹.“道德法律化正当性的法哲学分析”,《中国德育》,2007年第11期

[9]刘丽霞.《道德规范层次性问题研究》.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11月.期刊网载

[10]梁钢.《道德法律化探析》,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4月,期刊网载

[11]杨永成.《制度伦理视野中的道德建设》,四川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6月,期刊网载

[12]成智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制度伦理的价值取向研究》,西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6月,期刊网载

[13]张洪涛.“论道德法律化的可行性以实施领域界定”,《理论观察》,2006年第1期

[14]蒋若薇,胡子君.“试论道德法律化”,《理论学刊》,2005年第10期

[15]黄海昀,程敬贤.“以道德法律化促进公民道德建设”,《社会科学论坛》,2003年2月

[16]覃志红.“制度伦理研究综述”,《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篇6

关键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合作研究型学习 方案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实效性,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搞好课堂教学的设计与教学理念创新,利用有限的课时,完成教学任务,使教学效果达到最优。笔者根据以往在政治课教学中积累的经验,进行教学模式的重大改革。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完整的“理论实践一体化”的教学模式,教学达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这种教学模式欠缺了对学生主动学习意识的调动和培养,也就不能极大地引导学生创造性学习和主动探求知识,合作学习的能力培养。于是笔者探索尝试合作研究型学习模式,有利于弥补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的不足,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综合素质。

1 合作研究型学习模式的内涵及特点

合作研究型学习模式是在老师的引导和特定模块知识范围的划定下,大胆地给学生以创造、创新的锻炼机会。合作研究性学习部分,教师选择一些既有理论性、又具现实性的研究课题,以作业的形式布置给学生,要求学生以学习小组的形式合作完成。让学生通过翻阅书籍、查找资料、问题咨询、论文写作等,掌握综合性的学习和研究技巧,逐渐树立起自我学习、研究性学习、独立思考、相互交流、团结协作的习惯。

合作研究型学习模式的特点是改变以往学生单纯接受教师知识传授的学习方式,帮助学生接受知识的同时,使其形成一种对知识主动探求、发现和体验。使学生学会对信息获取、分析、判断、选择,并重视解决实际问题的积极的学习方式,使学生综合素质得到全面的提高。 知识经济对人才提出了新的素质要求,仅仅沿用原来“接受性学习”的方式来学习“确定的知识”已很难使教育所培养的人才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具有应对急剧变化、不断创新的社会变革的能力,在教学中寻求新的教学内容、学习方式。

2 合作研究型学习方案具体的实施方法

一种方法是组织合作性学习小组。先要求班级学生自愿组合成5~8人的学习小组,选出组长。老师根据课本学习任务出辩论和讨论题目两组,各10~15个题目。由小组选择辩题或讨论题目,利用课余时间各组组织讨论,学习委员要到场检查。组长要记录小组成员的发言讨论内容,对小组成员预先考核打分,交学习委员检查,全班集中后交老师。同时各组选出本组的代表人课堂讨论发言立论。老师同学根据选题可以提问,小组成员答辩。老师根据小组综合表现情况对小组打分。小组每个成员的分数则参照小组成员个人的课余参与、讨论的发言记录和小组的总分进行打分。每个学生的成绩作为过程化考核的一个参数登记在册。

一种方法是自主研发性学习。老师对本课程的学习任务全面分析讲解,让学生对课程内容及知识框架统揽了解。然后要求班级学生自愿组合成5~8人的研发学习小组,选出组长。每组依据老师的要求选题,制作合作学习成果。选题内容以老师划定课本内容为限,学习成果表现形式可以由老师提出一些形式(如朗诵、PPT展示、小品、快板、情景剧)供学生参考选择。角色分配,人员分工,都由小组成员自己协商决定。以课后作业形式布置,要求小组制作出节目策划书初稿。在课堂组织各组代表汇报交流本组合作学习的策划情况,老师根据各组的汇报对策划书初稿作相应的指导,使节目内容符合基本的学习目标要求。学生根据老师的指导,修改策划书,完成定稿后交由老师。各组课余组织合作学习成果的制作,然后课堂表演。老师根据小组节目的立意,创新性、学习态度、知识点的把握、表演等情况对小组打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每人的个人表现给个人打分,作为过程化考核的一个参数。

3 合作研究型学习教学模式的意义和作用

(1)可以使研究者本人不断钻研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理论知识,提高统揽全局,驾驭课本知识的能力,在不断探索运用新的教学方法设计理念的同时,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搞好课堂教学模式的设计与创新,利用有限的课时,使课堂教学效果达到最优。

(2)合作研究型教学模式的开设,要求教师不仅要具备教书育人的能力,而且还要具备针对学生的需要,指导学生开展课题研究的能力。“要求任课教师除了具备扎实的伦理学与法学的学科知识外,还需要涉猎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青年学、行为学等学科的相关知识,唯其如此,才能游刃有余地应对研究性教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这就迫使老师为了扩大知识面、提高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和指导能力必须继续学习和进修,促使教师形成终身学习的意识和行为,切实提高自身素质,真正成为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3)采取理论讲授和小组研讨的“合作研究式”教学模式,充分调动大学生学习和研讨的热情,变“灌输”为“主动热情地参与教学”。让大学生在愉快和富有成就感的氛围中得到提升。离开了教育对象的内在需要,就不能很好地调动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就难以“入耳入脑”,那么再好的理论也只能束之高阁。因此设计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需求的模式,更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4) 学会学习是所有大学生的重要任务。合作研究型学习模式为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提供了平台。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设置自主研发性学习模式,正是让学生在完成作业的同时培养自主学习,探索学习的能力。力图通过自学掌握一些道德法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念,学会利用图书馆、网络等多种途径查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的能力,为终身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5)采用课内学习和课外学习相结合、个人学习与小组合作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自主学习效果取决于教师对自主学习内容的设定,学习方法和途径的有效引导。成绩评定的客观、准确对学生下一步自主学习起到激励的作用。

在合作研讨式教学中,考试方式改革是重点。把过去注重“对知识点记忆”的考试转变为“考核评价学生运用所学知识思考社会和人生问题能力”的考试,形成新的教学导向。在合作研讨式学习中,学生主动参与教学,在评价考核时,更注重学生平时的表现:平时参与合作性学习的积极性、小组合作中的表现、研究报告撰写情况,都作为考核成绩的一部分,增强了对学生平时过程学习的管理和督促,效果更好。

L鼙疚南翟杭痘鹣钅柯畚模钅刻饽浚焊咧霸盒!端枷氲赖滦扪敕苫 房魏献餮芯啃脱敖萄Х桨赋跆? 项目编号:JY2013-1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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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师德建设的新问题

(一) 职业理想滑坡,敬业精神不足

受市场经济和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以及教师职业的相对稳定特性和社会地位的提高,部分教师忽略了思想素质的提高和职业道德的修养,对职业理想认识不足,把自己从事的工作仅当成一种谋生手段,而未视为为祖国建设培养人才的伟大事业,过分看重个人利益, 把物质利益作为价值追求的目标,致使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导向上有失偏颇,敬业精神弱化。

(二)教书育人脱节,教学科研失衡

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者,还是思想教育者和道德示范者。但是部分教师认为教师的本职工作只是传授专业知识,往往忽视学生思想道德素质、身心素质的培养,走入了“教书匠”的误区,对学生的思想动态和他们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关心甚少,不能对大学生进行有的放矢的教育引导。随着科研成果、科研经费在高校教师考评过程中所占的比重的增大,部分教师还出现了“轻教学、重科研”,“教书育人”投入的精力越来越少,把大部分精力用在了科研上,要么不去上课,凭学生空等而不顾;要么让研究生代课,对学生不负责任。

(三)表率作用缺失,学术作风不端

部分教师师表意识淡薄,缺乏自尊自爱精神,严重影响了教师在学生和社会心目中的良好形象,进而严重影响了育人质量。有的高校教师缺乏正确的研究动机和科学研究的严谨态度,为了奖励、升职等个人利益而违背了学术道德和严谨治学的学术态度,急功近利,严重污染学术环境。

二、高校师德建设的着力点

(一)坚定理想以立师德,加强教育以明师德

理想信念是否坚定,直接关系到教师能否自觉肩负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能否用积极的态度影响受教育者。教师要牢固树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培养高素质人才的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增强教师对师德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才能对学生进行良好的思想和人格塑造。

同时,高校要坚持不懈地采取灵活的方式,运用多种载体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教师的政治理论功底和思想政治素质,强化教师队伍的职业责任感,提高教师的爱岗敬业意识和职业道德修养,预防教师队伍中不良风气的滋生。

(二)教书育人以行师德,强化学习以促师德

一名合格的教师必须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结合,在做好传授知识的“经师”的同时也要做善于育人的“人师”。坚持爱岗敬业、因材施教、诲人不倦,教育和启迪一代又一代青年学子,注意自己一言一行对学生的表率作用,在思想、态度、作风上以身作则,用渊博的知识和高尚的人格去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随着地球村的到来,科学知识更新速度的加快和学生对知识需求量的加大,给师德建设提出了新的时代课题。新时代的教师必须树立终身学习意识,在教育实践中不断学习和研究,成为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过硬、科研能力、教育教学能力过强的师者,才能有源头活水,满足学生的知识需求,提高教学质量。

(三)营造氛围以扬师德, 完善制度以律师德

要抓好师德建设,高校应始终坚持充分利用校报、广播、网络、橱窗等校园媒体作为宣传阵地,表彰和宣传那些在教书育人上取得较大成绩、在业务工作中爱岗敬业、认真负责的优秀教师先进事迹,让教师在崇尚优良师德的氛围中潜移默化地得到感化和启发,在比学赶超中提升师德水平。抨击破坏校园精神文明的不良行为和背离师德的错误言行。

长效机制的建设是师德建设的有效保障,要从完善师德法规、完善培养机制、完善激励机制和评价机制四个方面着手。完善师德法规。通过制订完善本校的师德规范,让广大教师对师德规范、师德标准形成统一的认识,内化为个人的价值认同和内在的自律机制,转化为教师的自觉行为。完善培训机制。教师既是教育的主体,又是教育的客体,要多渠道、分层次地建立和完善高校教师培训制度,开展各种形式的师德教育,重视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重视学风和学术规范教育,建立和完善新教师岗前师德教育制度等。完善激励机制。在物质激励方面,要对师德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适当奖励,并在岗位津贴、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以增强教师的教书育人积极性、责任心和荣誉感。在精神激励方面,要重视先进典型的带头、示范和激励作用。对师德优秀的教师予以表彰,宣传他们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启迪和感染周围教师树立强烈的事业成就感和自豪感。完善考评机制。根据本地区、本学校的实际,制定和完善一套科学的、可操作的师德考评制度,把师德表现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聘任、优秀教师评选、派出进修和评优奖励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与教师的切身利益相挂钩,充分发挥师德考评的导向作用和监督作用。

教育以育人为本,育人以德育为先。师德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是事关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大局的重要课题。我们要把师德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把握师德建设的重点,认清难点,找准着手点,建立一支“师德高尚、素质全面、业务精湛、爱岗敬业、开拓创新”的教师队伍,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培养高素质的创新人才。

【参考文献】

[1]秦砖.师德建设300问[M] .天津教育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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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场经济;高校音乐教师;师德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5)27-0193-02

随着素质教育的不断普及和深入,音乐教师在高校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同时,受到开放性的社会价值观的影响,高校音乐教师的职业道德观念也逐渐出现下滑的趋势,经常有教师的负面新闻曝光出来。久而久之,教师师德失范事件层出不穷,人们已经意识到高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发生了异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严格加强对高校音乐教师师德的建设,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从而推动高校教育的可持续性发展。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音乐教师师德现状及原因分析

由于外部环境的各种影响,高校音乐教师的职业道德遇到诸多的挑战,陆续出现师德失范的不良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高校音乐教师自身素养滞后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迅速的发展,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教师逐渐开始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尤其是年轻的音乐教师。这部分教师不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上不能够树立积极向上的意识,作为教师必须经历的教师职业道德学习和培训当成儿戏,敷衍了事,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在年轻的音乐教师的观念中,他们自身具备的专业知识就是生存之本,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只需要做做表面文章,一味追求专业技能的学习,严重忽视了自身道德修养。正是由于缺乏严谨的教师职业道德观念,高校音乐教师才逐渐出现师德失范的现象,导致师生关系面临严重的危机。

(二)高校师德建设管理缺位

教师是教育之根本,教师自身的思想素质直接决定了我国教育质量的高低。因此,国家和社会群众都十分重视高校师德建设。然而,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高校师德建设体系,导致诸多不良现象陆续出现,严重阻碍了高校师德建设的健康发展。

1.高校师德法制教育不到位

职业道德是教师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观念,是规范教师行为的基本标准。任何教师在上岗前,必须经过严格的职业道德培训,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和人生理念。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下,高校十分重视自身的升学率,因此,教师工作的重点也出现了偏差,一位强调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严重忽略了加强对自身职业道德的培养,导致高校音乐教师虽然具备较强的专业技能和授课能力,但是其法律意识和师德意识相当的薄弱。另外,高校并没有针对音乐教师建立专门从事大学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工作体系,同时,也没有建立一个思想政治工作的网络平台,根本无法加强对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除此之外,高校内各职能部门对于自身的职责并不清晰,没有划分清楚各部门具体的职责,高校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也只是体现在教学和科研的联系上,对于最基本的思想政治工作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高校存在的以上问题,都严重影响着高校教师的师德建设。

2.高校师德激励机制不完善

纵观高校对教师的激励机制,大多数都是精神奖励、口头奖励为主,这些不完善的奖励机制无法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工作的热情。并且这种精神奖励也是极其罕见的,尤其是对于高校音乐教师来说更是少之又少。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下,高校领导只会对为本校作出贡献或显著提高了本校升学率的教师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高校的这些举动导致刻苦教学的音乐教师迷失了方向,失去了合理的师德学习目标。高校领导往往认为学校是一个神圣的教育基地,如果对教师进行物质奖励会亵渎师德的高尚精神。因此,在对教师的师德评比中只给予精神奖励。然而,高校对于科研成果多、论文数量多的教师在工资福利、住房分配、子女教育方面都有着很多的优惠政策。对于高校的这种做法,导致诸多教师逐渐丧失了提高自身师德建设的动力,盲目追求更多的物质享受。

(三)市场经济负面影响冲击

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背景环境,高校只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下,高校教师受到周围大环境的渲染,逐渐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断寻求更多的物质享受。高校教师在与社会各界形形的人交往的过程中,受到“个人中心主义”消极思想的影响,逐渐丧失了教师的良知,抛弃了教师职业道德观念,出现师德失范等一系列不良行为。另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国门逐渐打开,越来越多先进的思想传入我国,在西方文化的冲击下,人们逐渐打破了传统守旧的思想,越来越赞同西方先进的文化和思想,对我国固有的道德观念和民族意识逐渐失去了认同感。尤其是高校音乐教师,在思想上,他们的思想意识比较超前,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也比较强,十分认同西方文化的价值取向。受到这种先进思潮的冲击和碰撞,导致高校教师逐渐忽视了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义务。除此之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科学技术也在不断地进步,我国逐渐进入多元化的信息时代。互联网利用其高效、资源共享等优势,成为当下炙手可热的生活和学习用具。在互联网的帮助下,高校教师原有的思想道德观念受到很大的冲击,逐渐出现师德缺失现象,对校园文化和良好的学习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

二、加强高校音乐教师师德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引导音乐教师提高自我修养

对于高校教师来说,提高自身修养其实就是对自我要求、自我改善、自我陶冶以及自我提高的活动过程,也是提高教师师德建设的内在动力。作为一名音乐教师,其自身必须在音乐方面有着专业技能,这样才有资格胜任音乐教师的工作。然而,大多数音乐教师要么只会唱歌,要么只会弹琴,其综合实力较低。因此,音乐教师需要加强自身的素质教育,培养多种才能,在掌握充足的音乐基础上,还要具备跨学科的结合力,不断满足学生的实际需求。同时,音乐教师要真正做到严于律已,在平时的言行举止中时刻用高尚的师德来鞭策自己,成为一名真正合格的教师。同时,在高校音乐教师的日常活动中要合理融入自我教育和自我提高,加大教师的自我修养力度,有效提升高校音乐教师的自我涵养,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和价值观,才能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音乐教师队伍,进一步推动高校素质教育的进步与发展。

(二)热爱学生,增强育人意识

对于每个教师来说,他们的天职就是教书育人,为祖国培养出源源不断的优秀人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综合实力较强的接班人。在教书育人的过程中,往往更加注重的是育人。只有将学生培养成人之后,才能进一步将他们培养成才。如果学生的学习能力较强,各方面的综合实力也较高,但是其在思想道德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这类学生不但不能成为国家的栋梁,反而会对社会发展造成一定的威胁。由此可见,成人比成才更加重要,是万物之根本。因此,高校音乐教师在给学生传授音乐知识的同时,也要给学生介绍音乐创作的背景和内容,潜移默化地给学生传授一些做人的道理,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在这种学习的过程中,无形中教师也加强了自身的思想道德观念,巩固了自身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在这种正确观念的引导下,音乐教师会热爱学生、热爱自身的工作岗位,尽心尽责地投入到日常工作中。

(三)建立健全保障激励机制

首先,必须形成由学校党委牵头、行政负责实施、有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保障体系。在这种较为完善的体系下,才能营造出一种尊重知识、人才、劳动和创造的良好氛围,塑造一个人才成长的环境,方便教师的自我学习和深造。同时,对音乐教师进行培训,促进教师的进一步发展,从而推动高校音乐教师师德建设。其次,健全教师服务体系,切实增加对高校教师的人性化关怀,无论是在工作上还是学习上加强对教师的关心,多为教师办实事,尽力帮助教师解决后顾之忧,积极引导教师全身心投入到教学上。例如,构建一个服务平台,给教师提供一个学术交流、信息咨询和科研指导的有效平台。

另外,了解教师的实际需求,加强对教师的人文关怀,力所能及地帮助教师排忧解难,分担教师的压力。最后,建立恰当的奖惩制度。适当的奖惩有利于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引导教师保持工作的热情,促进教师思想道德水平的逐渐提高。

(四)建立和谐的环境引导机制

在市场经济体制这种大环境下,校园文化难免会受其影响。因此,为了加强对高校音乐教师的师德建设,必须营造一种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在和谐环境的熏染下,能够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思想观,从而不断加强教师的师德建设。因此,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在校园文化方面,树立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的教学理念,不断提高教学效率和质量;在物质文化方面,维护好校园环境,爱护校园内的花草树木,创建出文明优雅的高校校园文化环境;在规范文化方面,加强对学生和教师的道德规范,提升学生和教师更高层次的道德境界;在精神文化方面,建设优秀的校风、严谨的教风以及积极向上的学风,实现教育的真正目标,不断引导教师时刻坚持教育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的原则。在这种和谐的校园环境下,校园内的每个成员尤其是教师才能潜移默化地受到优秀环境的影响,以身作则,形成一身正气,在有效加强音乐教师师德建设的同时,促进了高校教学质量的显著提高。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我国高校音乐教师师德建设面临严峻的危机。因此,高校必须加强对教师的师德建设,不断实现师德建设的体系化、法制化和制度化。只有用这种办法,才能引导教师积极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从而推动我国高校教育的不断进步与发展。

参考文献:

[1]徐慧.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师德师风的建设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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