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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成本控制,就是在包装作业过程中,对包装成本各组成部分,按照事先预定的目标成本加以监控,对出现的成本偏差问题及时纠正,从而使包装过程各资源消耗和费用限定在目标范围之内。因此,包装成本控制不仅是在方法和策略上对各包装功能成本上进行有效控制,还是对包装成本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控制,需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成本控制体系。包装成本控制体系由包装成本预算、包装成本核算、包装成本分析、包装成本控制策略和包装成本考核五部分组成。
2包装成本控制流程
不同包装企业的核心产品不同,经营模式不同,其成本控制手段也不大相同,而企业包装成本控制过程都是依据其过程的特点而制定的。通过分析包装成本控制模式与现状,对现有包装成本做出详细的分析;根据所分析的包装成本结果,合理选择适合企业现状的包装成本核算方法对包装成本进行核算;根据包装成本核算结果,分析企业目前包装成本存在问题,并进行改善;加强包装成本控制体系的完善,迸一步优化包装成本。
3包装物成本控制
3.1原材料采购成本控制
原材料采购是包装企业供应链的重要起点,是企业包装供应链的首要环节。包装原材料的采购成本控制是否合理有效,对整个包装总成本和企业经营效率,乃至整个企业的经营成本的有效控制,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有效控制原材料采购成本,合理整合包装材料供应链,通过科学的采购策略来协调整个包装系统,有效降低包成本和运营成本。
3.2设计成本控制
设计成本是企业对目标包装产品在制造加工前所投入的成本,是控制产品成本的有效手段。包装设计成本的控制作为包装总成本控制的主要环节,在设计初始阶段,通过科学的分析方法对产品的功能需要、材料选择和工艺过程等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成本功能分析,选择最佳包装解决方案,其重点是首先对所包装产品做好全面分析,掌握所需的所有资料,明确客户要求及产品特性,并对客户期望价格有一定的了解,以此制定合理的目标成本,凭借自身丰富的经验设计包装方案,使之尽可能减少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使用,并达到最佳的设计要求。
3.3制造成本控制
制造成本控制是指对包装制品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制造成本进行控制。制造成本控制是否有效,将直接关系到包装成本是否具有竞争力,企业是否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占有稳定的地位。制造成本作为包装总成本的最基本的环节,其控制是否得当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对其采用合理的控制方法尤为重要。
4包装使用成本控制
4.1配送成本控制
在物流过程中,常会出现暂时配送、加急配送或计划外配送的情况,无疑都会增加配送作业的成本。暂时配送由于物流计划不完善,未能全面考虑所需运输工具和路线,在临近收货时,不得不安排专车,单线进行配送,造成车辆装载效率低,运费增加。计划外配送对订货要求不做计划安排,因此只能保证服务质量,而无法确保装载及路线的科学性,会带来很大一部分不必要的运输成本浪费。
4.2打包成本控制
如果客户需要现场打包的服务,在成本控制时就必须对其考虑。在合理的包装结构和准确的生产加工基础上,根据产品的固定形式,选择合适的打包工具,有些需要用螺栓固定,就事先在托盘上打孔;有些需要用打包带的,就配备适当的工具;同时,整个打包过程应按照其流程完成,可有效提高打包效率和减少人员管理,切勿随意拆装,以免增加打包成本。
5包装流通成本控制
5.1运输成本控制
运输是包装流通系统中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包装物品借助运输,在空间和时间上所发生的位置移动,以实现产品的流通空问效用,涉及装卸、搬运、流通等多个环节,所需成本占有包装总成本很大一部分比例,在物流计划安排时,合理的选择运输工具与确定运输路线会大大缩短运输时问,还可节约很多隐性成本的投入。
5.2仓储成本控制
【关键词】 房屋拆迁 现代制度经济学 产权 交易成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
一、引言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体系扩张了传统经济学的解释力,已成为一种能更准确和全面地解释现实世界的经济学工具。盛洪(1993)用两个词概括了其理论核心,一个是“产权”,即受制度保护的利益,产权制度既涉及对产权的界定,有涉及对产权的保护;另一个是“交易费用”,即指达成契约和保证契约执行费用。
众所周知,房屋拆迁工作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城市面貌更新及国有土地使用的合理布局等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然而拆迁工作又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被拆迁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的不明晰界定,导致了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机制不完善,进而降低了拆迁工作效率,严重增加了拆迁工作的交易成本,甚至引发了大量拆迁双方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合实际的建议措施,以图为建立健全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处理好加快城市改造、提高城市品位和居民生活质量与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关系提供借鉴。
二、实施拆迁行为的必要性分析
对于问题交互性质的认识将有利于人们更理性地判断某一行为的潜在收益和损失。科斯(1960)在分析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工商行为时深刻指明损害问题具有交互性质,即外部侵害不仅起因于侵害者的行为,也起因于被侵害者的存在,避免对受损害方的损害将会使实施损害的一方遭受损失,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因此,在分析拆迁行为给房屋所有权人带来损失的同时,更应考察不实施拆迁行为给社会净收益带来的损失,唯有权衡两者轻重,才能更好地理解实施拆迁行为增加社会总价值的战略意义。
实施拆迁行为给被拆迁者带来的损失方面,暂不考察拆迁者(损害方)对于被拆迁者(受损害方)是否补偿及补偿是否合理,需考虑的是由于城市居民的房屋往往是一个家庭的命脉,承载着太多的东西,当拆迁方实施拆迁行为时,大多数被拆迁者将只能选择放弃原来市中心便利的生活设施和交通条件,到城市边远地区购买一套住房,这使得居民蒙受了原有物业和物业区域内土地使用权丧失,以及因搬迁而造成的生活、工作、学习成本增加等损失。
此外考察不实施拆迁行为带来的损失,亦即实施拆迁行为带来的收益。由于拆迁制度的实施,我国许多城市实现了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加快解决了住房困难,大部分危房、棚户、简屋得到了改造,居民的居住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因此,拆迁行为是我国进行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的重要手段。另外,拆迁制度也使中国城市住房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城镇住房以公有制逐渐转化为非国有为主,为房屋的市场交易奠定了基础。因此,比较实施与不实施拆迁行为的各自损失,我们可以发现,虽然目前拆迁制度受到了一定的诟病,但是放弃拆迁制度而将城市更新重新放归私法领域也是不现实的。
为了更好地分析实施拆迁行为的必要意义,在此引入科斯(1960)提出的“合法的妨害”这一概念,即有些行为即使对别人造成了损害,只要该行为的当事人采用了适宜的技术降低了侵害,受到侵害的人也只能承认这些行为的合法性,即他们只能忍受。这是法律根据对整个社会的成本与收益的考虑,作出的对私有产权适当削弱的调整。于是,从提高社会净收益的角度出发,受侵害一方应当允许并接受“合法的妨害”,即人民群众应当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报以支持和配合的态度。另外,由于相对于实力较弱的、分散的居民,拆迁方及地方人民政府显然具有谈判优势,这使得拥有“合法的妨害”权利的当事人,会降低技术的适宜水平,从而使侵害的程度提高。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的不予以承认及不明晰界定导致被拆迁者损失加重的现象,便是拆迁方提高侵害程度行为的具体表现。
三、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界定引发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
土地使用权是宪法确定的私有产权,在涉及对这种私人产权的征收、征用、拆迁时,就应当考虑补偿。然而近年来,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往往只是对房屋进行补偿,不对土地进行补偿,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纠纷时有发生,从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此外,不合理的法定拆迁补偿标准使得居民在缺乏合理依据的情况下根据自己喜好提出要求,一旦前人的要求得到满足,后人会以此为依据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也致使拆迁方和地方政府承受了巨大的交易成本和财政负担。
1、城市房屋拆迁的本质及其所涉及的土地问题
为了考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独立产权性质,必须理解什么是产权。阿曼・阿尔奇安(1965)指出:“在任何社会里,资源的个人使用权(即产权)都能得到解释,产权意味着对于其他人在资源使用方面做出的违背我意愿的选择的一种保护”。E.G.弗鲁博顿和S.配杰威齐(1972)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些关系的成本。”
土地使用权虽然是不完全物权,但仍然是独立的财产权利,具有对世性的特征。土地使用权者直接和不特定多数人发生法律关系,也都可以独立地行使物权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可以自主决定将该权利转让、出租或抵押,或在其权利上设定其他性质的物权。土地使用权人实施上述法律行为时,不受土地所有权人即国家及社会任何其它个体或组织的干涉。因此,土地使用权是其使用权人的一项独立产权。
尽管城市的土地按照宪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但这些国有土地上建立了各种不同所有权的房屋,这些房屋是因为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存在的。城市房屋拆迁的直接目的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被拆迁人的财产价值构成不仅涵盖房产,更应当体现出土地的价值。从表面上看,拆迁似乎指向的是房屋,但其本质却是在公权力干预下的平等主体之间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交易。基于土地使用权的独立产权性质,其流转交易应依法实行有偿转让,房地产开发及拆迁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镇拆迁费等相关费用,以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上取得土地使用权。
然而无论是相关法律理论,还是拆迁补偿实践,大多有意无意地偏离了拆迁的本质。长期以来,一些部门和单位宣称拆迁方产权人购买的只是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利用地方规章和政策无视、模糊以至于抹杀公民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产权,不能给予被拆迁方公正合理的拆迁补偿。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的不明晰界定导致了对于受损失方不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而引发拆迁交易成本急剧上升、致使矛盾纠纷频繁涌现,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2、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界定引发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
“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一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贯彻该合同而发生的成本”(R.Matthews,1986)。樊纲(1992)对交易成本的具体成本支出内容进行了划分,本文所要分析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问题则主要涉及其中的议价成本,即为确定买者和卖者的真实要价而进行的讨价还价过程,此外还应包括因无法达成合同而产生的诉讼赔偿等方面的成本支出。
交易与交换,无论是物品的交换还是劳务的交换,说到底都是一种权利即“产权”的交换,也就是放弃对某一物品的产权换得对另一物品的产权。产权不明确,事实上从两个方面使交易成本上升,一方面是造成交易对象之间发生议价博弈,双方为追逐私利引起了“有形交易成本”的上升;另一方面,模糊的产权会阻碍交换行为的发生,导致交易规模的缩小,使人无法通过交易行为提高经济效率,这一由产权不确定造成的效率损失,也被称为“无形的交易成本”。下面就有形和无形交易成本两个方面,对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界定引发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问题进行考察。
有形交易成本方面,假定拆迁方对其所致损失(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负完全责任,被拆迁方就没有任何理由修改他们的安排,因为对被损害权益的赔偿总是能够替代他们损失的市场价值。但是,如果拆迁方抹杀公民的土地所有权即不用负完全赔偿责任,他们就会坚持这一安排,这样轮到被拆迁方设法减少损失,采取与拆迁方进行议价博弈的形式。进而,在议价过程中,居民往往具有更高的博弈资本,由于一旦对某个地块进行拆迁,这个拆迁的程序是不可逆转的,政府和开发商无论投入多大成本都必须将这个工作完成,此时,居民就不会担心因为自己要价过高而使得开发商知难而退。因此,在后一种情形下即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的情形下,原先的拆迁补偿标准名存实亡,被拆迁方不合理地提高补偿要求,使拆迁方和政府承受了大大超出预算范围的有形交易成本。
无形交易成本方面,当拆迁双方就补偿标准进行议价谈判陷入僵局而无法达成拆迁协议契约,甚至引起双方法律纠纷时,就产生了无穷大的无形交易成本。即当我们以“机会成本”的观点来看该问题时,产权界定不清楚,事实上阻碍交易的实现,使任何交易成为不可能,事实上使潜在无形的交易成本无限大。
从这个意义上说,明确界定产权,不仅是减少有形交易成本的前提,而且本身也减少了“无形的交易成本”。对于我们分析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带来的借鉴意义便是:承认并明晰界定被拆迁方应有的土地使用权产权,并为此建立公平合理的产权制度以保护公民的私人独立产权,将会大大降低拆迁过程的交易成本,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四、土地使用权明晰界定为被拆迁居民独立产权的意义
明确的产权界定,提供了人们进行一切交易活动的基础,它能有效减少和节约交易成本。进而,不同的产权界定所带来的资源配置效率也是不同的,换句话说,一种界定可能比另一种更有效率或更无效率,并且存在着最佳产权界定。盛洪(1992)认为,“谁的行动给他人的既定经济利益带来损失,谁就要负赔偿责任,这便是达到最佳产权界定的简化了的经济学规则”。
对于房屋拆迁问题而言,要达到最佳土地使用权产权界定,应当要从遭受利益损失的使用者的产权角度去考察,由于拆迁方的行为改变了既定的利益格局,为了使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不受影响,必须负完全赔偿责任。即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脱离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分离的思路,土地所有权公有化,并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权产权的公有化,应当按照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完全市场价格,将其基本或完全界定为居民的独立产权。唯有如此,才能以最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为目的的土地使用权产权界定方式,有效减少拆迁过程中因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所造成的有形和无形交易成本,使拆迁交易活动更容易、更顺利、更高效率地进行。
同时,不能执行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不能有效地加以贯彻和保护的产权,只是“口头”的产权。因此,为使界定产权不流于形式,还必须有效地保护产权,即能对破坏产权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既然产权的概念本身是一个社会概念,是在人与人之间才能划定的社会关系,那么也就需要以国家机器为物质基础的社会契约方式加以界定和保护,而产权制度便是这样一种社会法律契约形式。E.G.弗鲁博顿和S.配杰威齐(1972)指出:“产权制度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和社会关系”。产权制度的价值,就是它所能避免的为争夺产权而付出的代价和因产权未定带来的资源配置的机会损失。因此,产权制度较之没有产权制度是优越的,有关拆迁立法和监督执行部门要在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和具体行动中真正明晰界定以及保护居民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加快建立起将土地房屋共同界为私人独立产权的公民产权制度,推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
五、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对策性措施思考
1、以明晰界定被拆迁者土地使用权产权为基础对拆迁法规进行修订
国家应当尽快出台《房屋拆迁管理法》,确保城市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时,能够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而不是依据现行的行政法规。修订法规的核心任务是明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属民事范畴,应遵循“有偿”、“公平”、“平等”的原则,充分保护被拆迁人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改变对依附于房屋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被无偿征收的不合理状况。
2、逐步完善土地使用权补偿制度
应当在《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增加对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补偿以及区位变动补偿的具体规定,这既是尊重和保护私人财产的体现,也是市场经济中土地资源市场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通过设定较为科学完善的价格评估程序,合理确定被拆迁房屋及依附土地的货币补偿金额,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由于作价补偿时,必须考虑土地的价值因素,置换地段区位,应以合理的土地评估价,给予被拆迁人公正合理的拆迁补偿。因此,要全面推行市场化评估,拆迁房屋所依附土地的市场化评估要符合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的要求,紧跟动态的房地产市场。对于被拆迁房屋所依附土地和安置房屋所依附土地的评估,要参照同区位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采用同一的市场化评估方法,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最后,具体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方法应该通过制定新的《行政征收法》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来加以规定和明确。
3、政府应合理定位并履行好自身职责
在土地管理过程中,政府扮演着双重角色,即土地所有者和行政管理者。实践中出现的很多问题都是因为没有理顺这两种角色的关系,若要有效推进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土地使用权产权有偿转让制度,政府必须正确行使土地所有权和行政管理权职责。拆迁是平等主体之间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拆迁补偿应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平等协商确定。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拆迁外,政府应保持中立。当然,由于土地的国有性,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存在管理服从的行政关系。但是如果政府能够严格区分其作为土地管理者与土地所有者的角色,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才不至于在实践中出现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 的情况。具体到拆迁补偿问题上,政府应谨守其财产所有人的中立角色,尊重土地使用权人的私人独立产权,做到“行政的归行政,市场的归市场”,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自主谈判,无法达成协议的依法裁决;同时作为管理者,政府要把自己的工作定位在努力做好协调关系、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信息等服务工作,做到不从拆迁中牟利,不充当市场竞争的主体,不与投资主体之间存在经济利益或亲缘关系,不搞暗箱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因此,政府唯有成为超脱的居中管理者并努力践行上述职责,才能使其重新树立群众公信力,更好地推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4、推行被拆迁人参与机制:对拟建项目的社会评价制度
城市发展项目是引致城市拆迁的动因所在,因此,必须要做好项目评价工作,把好城市项目审批关。然而现有的城市建设拆迁制度似乎在引导公众参与、协商、促进信息公开、减少负面社会影响等方面有所欠缺,在城市开发项目的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缺乏对拟建项目进行必要的社会评价,难以识别开发中存在的社会问题。通过对拟定项目进行社会评价可以在拆迁户与拆迁人之间建立一种协商机制,赋予拆迁户协商权、发言权,把拆迁户的意见体现在拆迁协议中,确保他们的利益不受侵犯,达到城市发展以城市居民为本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上下卷)[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 R.H.Coase.“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Law & Economics,1960.
[3] Armen Alchian.“Some Economics of Property Rights”[J]. Politico,1965(30).
[4] 樊纲:有关交易成本的几个理论问题 [J].经济学动态,1992(5).
[5] 杨卫国、程承坪:所有权、财产权及产权新辩――兼论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与现代产权理论的异同[J].经济财政,2007(1).
关键词: 高等学校;校园体育文化;精神价值工程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2-0253-020 引言
体育精神是校园体育文化的重要内容,是学校体育的灵魂和核心。校园体育文化是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文化程度的提高,它的作用越来越大,超出学生时代的时间界限,具有终身体育意义;超出学校教育的范畴,具有广泛的社会价值;超出增强体质的独特功能,具有促进学生全面协调发展效用。
1 高等学校校园体育文化的含义及分类
1.1 校园体育文化的含义 校园体育文化指的是在校园环境中形成的一种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它的目标是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手段是让学生进行身体练习、主要内容包括各类体育知识,它是高校师生在开展各式各样的体育活动中所形成的环境和氛围[1]。
1.2 校园体育文化的分类 根据文化学观点,人们根据文化要素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三大类三个层次[1]。意识文化是整个系统的核心,行为文化、物质文化是意识文化的外在表现。(见图1)
2 校园体育文化的精神价值功能
校园体育文化以学校教育为构成要素,在培养校园团体,尤其是学生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团队精神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价值功能。
校园文化环境能使人不断地接受新文化的滋养和熏陶,我们从这种文化环境中吸取营养,实现从“自然”到“文化”从“现实”到“理想”的升华。体育精神是校园体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体育的灵魂和核心。我们将这种校园体育文化中人文意义浓厚的体育精神与具有思想意义的体育教育相结合,促进学生对体育的了解,进而参与到其中并享受在其中[2]。
3 高等学校校园体育文化及精神价值建设的目标和内容
3.1 高等学校校园体育文化及精神价值建设的目标
高等学校校园体育文化要树立明确的目标。高等学校体育文化及精神价值建设的目标会因为各种原因有所差异,如不一样的学校、不一样年龄的学生等。首先大学生只有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才能够更好的完成学业。其次,大学生在以后的社会生活中坚持体育锻炼不仅会能增强自身体质,还能把自己学习到的体育知识及锻炼方法等带入所处的社会环境中,为推动体育文化发展做出贡献[4]。
3.2 高等学校校园体育文化及精神价值建设的内容
校园体育文化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以学校体育教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等为主要内容的校园体育文化建设,不是在短时期内就能实现很好的,而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要建设良好的校园体育文化一方面我们要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和完善,促进学校体育文化建设,成为校园体育文化建设的保障。另一方面,学校要精心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校园体育文化的建设,还要依照学校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学校各阶段的实际情况,不断创新学校体育发展机制,不断完善学校体育工作组织系统、规章制度和管理体制,培养个性化管理理念、体育精神和运行效度[5]。
4 高等学校校园体育文化及精神价值建设的途径
4.1 加强高等学校校园体育制度文化建设 学校体育管理体制的完善及体育规章制度的健全能更好的保障校园体育文化的建立和健康发展,这是一切校园体育文化活动所要遵循的原则,因此要从严治本,是非分明,积极引导,相互配合。
4.2 加强高等学校校园体育意识文化建设 校园体育意识文化是校园体育文化的核心部分,它以体育目标、体育行为及审美情趣等为主要内容。良好的校园体育文化像是一种无形的力量促使人锐意进取。因此我们要把创建良好的校园体育精神文化作为校园体育文化及精神价值建设的核心,积极弘扬体育精神,培养更高水平的团队精神、竞争开拓精神等体育精神,并将体育精神和学风建设结合起来,不断加强体育意识文化建设[4]。
4.3 加强高等校园体育物质文化建设 体育物质文化建设是校园体育文化及精神价值建设的基础。通过实际的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才能培养体育意识文化。各种体育场馆、运动广场、体育用品(包括运动服装、饮料等)、艺术雕塑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现象,体育场地设施也是学生进行体育锻炼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凝聚和展示着人类的智慧,体现着人们的意志和价值观念,因此,加强体育物质文化建设,包括场馆建设、现有场地和器材的合理使用、体育设施规章制度等对大学生心理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6]。
5 高等学校校园体育文化及精神价值建设的建议
一、精神权利的主体是否包括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从民法学的理论来看,精神权利属人身权的范围,即它是不直接体现为财产内容,但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一种权利。自然人是著作权主体,享有精神权利,此乃各国立法之通例,毫无疑问。但法人或非法人团体能否成为作者精神权利的主体,各国法律中则有不同的规定。面对两种不同的立法例,我们认为,应从社会的现实需要出发,即从人类文化的积累和发展、社会的文明进步之角度,来讨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应否成为作者精神权利的主体这一问题。
诚然,法人、非法人团体不同于自然人,无自然人的精神可言。尽管它们纯属一种没有生命的组织体,但却在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无论在社会的经济生活中,还是意识形态领域里,它们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在民法学理论中,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伙)都是其极重要的内容。就现实生活中作品的创作而言,法人、非法人组织所起的作用亦非单个自然人所能及。如组织勘察设计、制作音像制品、创作大型歌舞等,通常都是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体的领导下才完成的。在这些作品中凝聚着每个自然人的心血,但由于是集体的创作,且是按照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意志来进行的,因此,从整体意义上看,是不能将这类作品支解为每个自然人的作品,也就是说,作为一部完整的作品,它的著作权主体只能是联结、组织每个自然人的那个团体或组织。该团体不仅应享有该作品的问世而带来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享有诸如署名、保护作品完整和发表的精神权利。一部反映特定团体的意志,在该团体组织下由众多自然人全力完成的大型作品,其整体的著作权只能归该团体或组织,任何自然人都不可能享有此类作品整体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再就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与行使来看,上述反映特定团体意志的作品,如果其整体受到侵犯,由于其按照团体意志参与创作的自然人众多,以及其中部分参与创作的自然人的意志与该团体的意志有可能不一致等原因,因而各自然人难以完成保护及行使该整体作品精神权利的重任,因此,此重任只能由也必须由作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组织者来承担。可见,否认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精神权利是不合实际的。
那么,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作者精神权的呢?我们知道,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自己的意志,此为各国法律所确认。在我国,尽管非法人组织还没有被确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作为一个有期限的组织体,理论上均认为存在一个体现该组织体整体成员的意志。如果缺乏这样的意志,非法人组织也就无法存在了。因此,当不同的自然人被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召集在一起从事创作时,只能按照该组织体的意志进行,而不是各自为政。在进行创作的过程中,虽然每个自然人可就各自承担的部分进行构思和再创作,但这种构思和创作要受组织体意志的制约,这样,在最终完成的整体作品中体现的自然是组织体的意志。组织体虽然不能象自然人那样撰稿、表演,但由于每个自然人与组织体之间存在着委托、雇佣或行政隶属关系,因此,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自然人的行为就被视为组织体的行为。众多自然人按照组织体的意志为完成整体作品所为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当然由组织体来承担了。
以郑成思先生为代表,否认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是作者精神权利主体的学者其主要理由是:有关国家的立法中规定,版权中的精神权利仅能由自然人享有;另是从“作者精神权利的来源及版权制度保护它的目的”中推断出。
诚然,世界上的确有一些国家的版权法没有确认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精神权利,但这仅代表一种倾向,是它们根据本国的国情和习惯观念作出的。与此相对立,有相当多国家的立法则主张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精神权利,如日本版权法等即是。相比较而言,承认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是作者精神权利主体的立法比较普遍。
关于作者精神权利的来源,以郑成思先生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在版权法中保护精神权利,是法国大革命时代从天赋人权理论出发而提出的”。而“这里讲的‘人权’仅仅是指自然人之权”。由此,他们得出作者精神权利只能是自然人才享有的结论。我们认为,这样推论有些牵强,因为作者精神权利在人们观念中形成,虽然得力于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及“天赋人权”理论,但不能因此就表明作者仅为自然人,一旦作者精神权利从法律上被确认后,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和需要,这个“作者”就不可能仅限于自然人了。另外,后世法律确立作者精神权利也不全是因为或基于“天赋人权”理论,否则,在否认“天赋人权”理论的社会主义国家就不可能承认作者精神权利了。况且,即便作者精神权利的确立与“天赋人权”理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天赋人权”理论创立时,还没有法人等法律概念,因而当时的立法无法对此作出反映。所以,我们不能因“天赋人权”与作者精神权利有关,就否认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精神权利。
为论证作者精神权利仅限于自然人,上述学者提出:“法人意志会随着法人代表更换,随着法人破产、合并(或因其它情况的解体)而消失。在法人意志变更或消失后,那些真正执笔创作的自然人可能还活着,而且并未改变观念。”我们认为这一理由也不充分。因为法人意志的变更与法人消失仅仅是法人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了变化而已,这如同自然人的意志有时会因某种原因发生变化及自然人死亡一样,我们既然不能因自然人意志变更和死亡的事实而否认自然人对自己曾经完成的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又怎么能断然否认法人对其曾经制作过的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呢?
为进一步说明其观点,上述学者提出:“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这里的作者是指公民作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书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注: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34页、35页。)显然,这一意见也是偏颇的, 它否认了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对该职务作品的整件应该享有的包括署名权在内的精神权利。事实上,我们主张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对作品享有著作权,仅是就整件作品而言,至于每个自然人,则可就各自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权(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4、15、16、17条。),所以,承认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对整件作品享有精神权利与保护自然人的权利与利益并不矛盾。这种“双重承认”不仅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真正实现著作权制度所具有的鼓励创作和繁荣文化的作用,而且还表现出对精神产品的一种社会责任,相反,否认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为精神权利主体的地位对社会没有任何好处。
二、作者精神权利与民法人身权的关系
探讨作者精神权利与民法人身权的关系,关键应弄清作者精神权利的性质。从作者精神权利的内容来看,其最基本的权利是署名权。署名权说明作者在完成某一作品以后对作品所产生的具有身份性质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及具体物质表现形式就是作者有权决定如何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即作者有权在其作品上署本名、假名或者不署名,同时作者有权禁止别人在其作品上署名。至于发表和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实际上都是基于确认作者身份权才得以存在,即只有署名的作者才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发表和是否作改动。可见,所谓作者的精神权利,实为民法人身权的一个部分。本质上属身份权的范围。
为说明作者精神权利的特殊性,郑成思先生还系统地将作者精神权利与人身权作了一比较,指出它们间有重大区别。
郑先生认为,作者精神权利与民法人身权的区别首先在于权利产生的依据不同。民法人身权要以权利主体的出生为依据,而作者精神权利则以主体所创作的作品为依据。这一见解把法律上的权利能力与主体具体享有的权利混为一谈了。郑先生所说的人身权,实际上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注: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作者精神权利则为一种具体享有的权利,即通过作者自身的行为所获得的一种权利。
人身权除了作权利能力理解外也可将其视为一种具体权利,但作为一种具体的权利,它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人的出生是主体享有生命、健康等人格权的法律事实,而身份权却不完全以人的出生为依据,如因婚姻、亲子关系等发生的权利等则是主体在结婚、生育子女或为了收养等法律行为后才能拥有,这些与作者精神权利必须在作品完成这一法律事实产生后才为作者所实际拥有一样。可见,上述学者把作为权利能力的人身权误为一种具体享有的权利而同作者的精神权利进行比较是不妥的, 不足以说明作者精神权利与民法人身权有本质的差异。
既然具体权利的获得需要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因此上述学者举列的第二种区别也就难以成立了。我们知道,人身权利并非“只与民法主体-‘人’相联系”,在一定的情况下,它也会与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委托等相联系。但这里所称的“联系”决不能按以郑成思先生为代表的学者所理解的那样,是权利的附于关系,即所谓“与主体、客体同时联系着的精神权利,在作者死亡后仍可附于作品上”。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对作者死后精神权利进行保护决不因为是作者精神权利附着于作品上,而是基于社会公正和善良风俗。这不仅体现在对死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上,也体现在死者一般人格权如名誉荣誉等权利的保护上。这种保护应是国家的主动干预,而且应该是永久保护。否则,倘公民死亡后,别人对其人格大肆侮辱、侵犯,却因公民死亡而得不到法律救济,势必不利于文化的积累和社会的文明进步。而国家的主动保护,正体现出国家对精神文明、社会秩序所予以的重视和担负的责任。因此,对死者一般人格权的保护并非如上述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义”,相反,如同保护作者精神权利一样,“可能永远有实际意义”(注: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三、作者精神权利能否转让与继承
民法中的人身权是以人身为其内容、与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由于它是为维持主体生存与能力所必需的,故人身权又称作是专属权,即它是附属权利主体不能移转的权利(注:参见郑玉波《民法概论》,台湾开明书店印行,1979年版第21页。)。既然人身权具有这样的属性,则作为人身权内容之一的作者精神权利也就同样有了这样的性质,即不能与著作权主体分离,或不可转移。日本版权法第59条规定:“著作人精神权利属著作人所有,不得转让。”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第1 款只规定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发生继承,不承认其中的精神权利继承问题。
但是,我们说著作权的精神权利不能移转,并不否认为了一定的目的,经著作权人授权委托,由他人代其行使精神权利。如经著作权人同意,由第三人为其作必要的文字改动或编排等工作。但很显然,这并非就是人们所认为的是一种权利的移转,因为第三人行使精神权利是基于授权委托,正是由于这样的法律关系,所以在公众看来,这种权利的行使仍然被视作著作权人的行为,而不能理解是作者精神权利发生转移。当然,如果第三人对原作者的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工作,则又产生另外一个著作权,即由改编、翻译、整理、注释人享有著作权,该著作权有自己的精神权利,只要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精神权利就是独立合法的,与原作品精神权利无关。
作者精神权利不能与著作主体分离,因此,作者死亡后,其权利能力消灭,无任何权利可言,其精神权利也就归于消灭,其生前的财产利益按照继承程序发生移转。如前所述。作者死亡后,其生前的精神权利仍应受到保护,不过,这种保护是国家的主动行为。死亡作者的继承人、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及与之有关的任何人都可依照法律程序对侵犯死者精神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当然,通常行使这一权利的人是死者的继承人,因为他们与不法侵害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作者精神权利的侵犯会直接导致作品经济利益的损失,这样,继承人在出现侵害行为以后,不仅可以提起追究侵害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诉讼,也可提起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注:日本版权法第116条法第1款规定,对作者死后精神权利的侵犯,作者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女和兄弟姐妹都可提起赔偿。)。如果因侵害作者精神权利导致继承人精神不安,也可依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尽管如此,上述这些保护仍不是作者精神权利发生转移的结果,而是国家行使公权力,维护善良社会风俗的结果。
在英语写作中,合理的利用工具能提升你的写作兴趣和效率,而英语词典就属于这样的工具。英语词典是一座巨大的资源宝库,每一次查阅几乎都能让人有所收获。很多同学不懂得怎样查词典。一个实际情况是,外刊阅读中遇到的绝大多数生词和理解问题都可以通过独立查词典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可能是因为你不懂得怎么查词典。可以说,学会正确使用词典,阅读基本上就成功了一大半。如何利用好词典资源?如何Get英文词典的正确打开姿势?小编今天在这里介绍一些基本的词典使用方法提升你英文的一个level!
本文提到的操作方法基于电子词典,因为使用电子词典进行检索和复习较为方便。推荐使用 MDict 或者 欧路这类开源词典平台,这类平台可以安装多本词典,这样每次查词时可以同时显示多本词典的释义,有助于扩大查词范围,提升学习效率。
下面是查词的一些注意事项:
1. 扩大查询单位
《经济学人》等外刊往往带有大量的词组和固定搭配,不少初学者因为对这些词组搭配不熟悉,查词典时往往以单词为单位,而不是以词组为单位,导致经常查不到想要的结果。举个例子:最近有人问了我这样一个问题:
A foreign observer familiar with the area says it may be that the details of the new enforcement regime “have not yet trickled down to the person wearing the hat at the border”. Traders in the city say they have yet to feel the impact of sanctions. 这里 yet 如何翻译?句子中并没有表示否定和疑问的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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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把 yet 单独拎出来,在词典里面查了很久也没找到合理的解释。这里可以扩大查词单位,把 yet 前面的 have, to 都连在一起理解,在电子词典中输入 have yet to, 看看能否找到相关解释:
又比如下面这个例子:
Delivery companies with young men on motorcycles have taken over, and the remaining bangbang men are coming to terms with modern technology. They have set up an instant-messaging group to parcel out the available jobs.
有部分同学可能不理解 bangbang men are coming to terms with modern technology 这句话的意思,这里 terms 不能单独拆开,而是要和前后的单词连在一起理解,即 come to terms with,在词典中输入该词组可以找到对应释义。
下次查词典如果找不到满意的解释,不妨多试试各种不同的单词组合,考虑词组以及固定表达,这样可以解决大部分问题。
2. 注意小词
熟词生义现象在外刊中屡见不鲜,如果你发现某个常见单词读不懂,或者理解起来不合逻辑,一定要去词典里面翻一翻,因为你十有八九会碰到一个全新的用法。举个例子:
The existing road from Chengdu to Lhasa that follows the proposed route into Tibet is a narrow highway notable for the wreckage of lorries that have careered off it.
句子里面 career 如果用“职业,事业”来理解显然不合逻辑,查了词典之后你会发现,它在这里是指“车辆失控猛冲”:
又比如:
China further honed its skills with the opening of a high-speed line across the Tibetan plateau in 2014—though in Qinghai province, rather than in Tibet proper. But neither track had anything like the natural barriers that the Sichuan-Tibet line will face. It will be just under half as long again as the existing line to Tibet, but will take three times longer to build.
上面有两个地方比较难理解:Tibet proper 以及 under half as long again as,它们同样可以在词典中找到解释。
proper 在这里的含义是“严格意义上的;属于最重要(或最典型)部分的”(belonging to the main, most important or typical part) 例如 the city centre proper 含义是“市中心”,文中 ...though in Qinghai province, rather than in Tibet proper 意思是“尽管是在青海省,而不是在严格意义上的西藏”。
again 在这里的含义是“增多,增加”,A is half as long again as B 含义是“A比B长一半”,under half as long again as 即“不到……的一倍半”
除了小词之外,我们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遇到不确定的单词不要想当然,要多去查一查词典。举个例子:
Twenty years ago a then obscure academic at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ublished a career-making article in the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HBR), warning established companies that they were in grave danger from being disrupted.
不少人会把 established companies 理解为“已成立的公司”,但实际上它的含义应该是“知名公司”:
又比如:
In 1912, shortly after he took over as China’s first president, Sun Yat-sen called for a trans-Tibetan line, not least to help prevent Tibet from falling under the sway of Britain.
not least 不能根据字面意思理解为“不仅仅”,它的真正含义是“尤其是,特别是”
3. 使用谷歌和维基百科
对于部分在传统词典上难以查到的单词或者短语,可以使用谷歌或者维基百科。比如下面这个例子:
George Osborne may have to double down on austerity in Wednesday’s budget.
其中 double down 这个词组很多传统词典没有收录,但我们可以在维基百科上找到解释:
double down 原本是指在玩21点时加倍下注,这里是指加大力度做(可能带来风险的)事情。
又比如:
副标题 zen and the art of money making 似乎有点奇怪?谷歌搜索一下,你会发现它出自畅销书 Zen and the Art of Motorcycle Maintenance(很棒的一本书,推荐阅读)
4. 使用词典提升写作
查词典这一技能并不仅仅对阅读有用,它对于写作提升同样有很大帮助。
对于外语学习者来说,英语词典最重要的优点在于它提供了极其丰富的例句库,这些例句有助于我们直观理解一个单词的使用语境,同时它们也是绝佳的模仿素材。举个例子,如果写作文要用到 insight 这个词,但不确定应该怎么用,可以学习词典例句的用法(以下释义来自麦克米伦词典):
上面这几条例句很好地解释了 insight 的用法:与 insight 常见的介词搭配是 into, “提供关于……的洞见”可以说 give/provide insight into...,“获得关于……的洞见”可以说 gain/get insights about... 第二条例句还提供了一个句型:The research provides valuable insight into ...
再举个例子,benefit 是一个很常见的词,但它的使用出错率却非常高。常见搭配 benefit from 含义是“从……当中获益”,但 benefit 作为及物动词时,含义是“对……有益”,benefit 和宾语中间不能加介词。我们可以说 They are working together to benefit the whole community. 但不可以说 They are working together to benefit from the whole community.
要用好类似 benefit 这样的词,需要我们多查词典。
5. 保存单词记录
西部县域经济发展是个实践性很强的现实问题,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专家和学者从不同学科
理论角度为其把脉分析,提供意见和建议。学术由陈树生团队共同研究而出的《西部县域经济发展动力研究——农村职业教育的视角》,以农村职业教育的独特视角,并依赖于多个学科作为理论视点来为西部县域经济发展把脉,分析其发展的实际状况以及存在问题的根源,国家级期刊对于职业教育和县域经济相互促进式的和谐发展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对策和措施,可以说充分实现了教育理论研究和经济发展实践的紧密切实结合,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从我国现有国情来看,县域经济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没有县域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就没有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县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人才的支撑,由此,西
部县域经济的竞争和长远发展归根结底要依靠人才的力量。但是,我们西部地区县域经济发展在
全国范围内仍然处于相对落后状态,并且西部自身条件中也有不利于县域经济发展的种种因素:
自然资源分配不均,人口基数大,劳动力素质差等等。其中,劳动力素质问题尤需引起关注,所
以,发展职业教育,对技术等知识较为缺乏的劳动力进行有计划、有系统的培训就势在必行。陈
树生团队的成果正是从这个角度对我国职业教育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宏观分析,并分别
从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不同学科角度对县域经济发展和职业教育发展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
行了深刻剖析,进而从职业教育的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着手提供了操作性较强的建议和发展策略:
从外部力图实现人们教育观念的转型,从过分、单一地重视普通教育,忽视甚至歧视职业教育转
为对职业教育的日渐接受和重视;同时,确保政府等相关部门对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保证也是改变
职业教育发展的落后现状。从职业教育发展的内部而言,我们要不断优化教学活动的各个要素,
统一协调影响职业教育水平的各个影响因子,从而达成职业教育的最优化发展;另外,职业学校
要开设出“面向市场、学校自主”的专业,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以及对社会的适应程度,市场对
于职业人才的培养和选用也应该更多地和学校建立对接渠道。这样,从内外两个方面着手建设,
职业教育通过人才的培养这一渠道就能够发挥出对于县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以往对于县域经济和职业教育两个方面的研究更多的是在经济学和职业教育学范畴中展开
[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思考
会计信息是人们在经济活动过程中运用会计理论和方法,通过会计实践获得反映会英语论文 计主体资金运动的价值方面的经济信息。然而目前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比较普遍,虚假的会计信息已直接影响到人们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信任度,干扰了党和政府的经济决策,萌生政治、经济、社会和管理风险,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研究如何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如何在最大范围内防止会计信息失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一般表象
所谓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未能真实地反映客观的经济活动,给决策者的相关决策带来不利影响的一种现象。
从产生过程看,会计信息失真可分为会计事项失真引起的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处理失真引起的会计信息失真。前者是指会计事项未能真实反映客观经济活动,会计事项本身就不真实,从而引起会计信息失真,即“假账真算”;后者是指虽然会计事项真实地反映了客观的经济活动,但由于会计处理过程中的错误引起会计信息失真,即“真账假算”。当然也有二者同时存在的可能,即“假账假算”。
根据是否由主观引起,会计信息失真可分为会计医学论文 信息的有意造假和会计信息的无意失真。会计信息的有意造假是指会计活动中当事人为了其自身利益,事前经过周密安排,故意以欺诈、舞弊等手段,使会计信息歪曲反映经济活动和会计事项。这种行为所造成的信息失真是违法的。会计信息的无意失真是指会计人员在遵循会计规范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由于实际工作经验不足、观测能力的限制和会计系统信道中其他因素的影响等,造成会计信息未能如实或准确反映经济活动和会计事项的内容。这种行为所造成的信息失真是合法的。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
通常来看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会计学的理论属性和方法属性这两者存在着冲突和矛盾。
1、会计核算中每个数据的计算都在严密的数学规则下进行,而某些支持数据的数字来源,却往往是经济学中的一些概念的货币化,经历了一系列估计和判断的过程,这就使得某些数据的产生不是依赖于客观世界的真实,而是来自于主观世界的意识和经验判断,使得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结果有可能偏离实际情况,产生会计信息失真。
2、从会计确认基础的主观性来看。权责发生制是会计确认的基础,该理论虽然较好地解决了收入与费用的配比问题,但它同时也带来了负面影响,即在确认过程中加入了主观的方法。经济越发展,这种主观性确认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会计确认除了要界定确认的量以外,还要界定确认的时间,这种时间确认的界定也会产生会计信息失真。
3、从会计计量理论来看。首先是计量单位问题。会计的四大基本假设之一就是货币计量假设,但货币计量本身具有局限性。一是这一假设是以币值稳定为前提条件,而一旦发生严重的通货膨胀,会计所描述的财务成果和经营业绩就会受到扭曲,不能反映企业真实情况,导致合法会计信息失真。二是财务报告中许多数据都是通过合计、汇总而来,是若干交易或事项的金额汇总、抵销所形成的。这种汇总抵销也不可避免地掩盖了某些矛盾与问题。三是当前有不少尚难以用货币计量,但却对决策有用的信息被排除在财务报表,甚至财务报告之外。其次是计量属性问题。目前最基本和常用的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传统财务报告信息已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决策对信息的相关性的要求。
4、从会计信息本身含有估计的因素来看。在会计核算中,企业总是力求准确性,但有些经济业务本身具有不可确定性,因而需要根据经验判断作出估计,另外,又存在许多不可确知和难以准确计量的因素,因此,会计确认和计量工作不得不借助于假定和估计的方法。这就使会计报表提供的信息常常具有近似的性质。因而,会计信息不可能绝对精确地与客观价值运动相符合。这也会加大会计信息失真产生的可能性。
(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本身的不完善。当前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赋予企业充分的自主权,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改革也要求给予企业较大的会计政策选择权。同时,法定会计政策也趋向于为企业提供更大的会计政策选择范围。会计方法选择的多样性也会加大会计信息失真产生的可能性。另外,国家法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都是由人来制定的,各种规范本身就不能完全符合客观实际,因而在此指导下所产生的会计信息就有可能偏离实际情况,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三)企业产权中各行为主体的利益发生冲突。
企业产权中政府、债权人、所有者、经营者和其他与企业相关的个体等几大主体中,硕士论文 经营者直接管理着企业,因而有着得天独厚的信息优势。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经营者只会提供信息披露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这一点的信息量,也即信息披露量满足其本身利益最大化要求。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经营者“偷懒”动机会带来“道德风险”问题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四)企业中存在着委托-关系。这种关系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由于二者存在信息不对称,其利益目标也不相同,而双方信息不对称,使得人有机会进行一些危害委托人利益而增加自己利益的行为,从而为会计信息失真提供了可能性。
三、减少和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一)从会计理论与会计方法的缺陷上发现问题,对症下药。
1、正确看待和处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的关系。应重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只有把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看作是财务会计的本质属性,是会计信息的灵魂,才能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减少会计信息失真产生的可能性。
2、科学合理地运用稳健性原则。稳健性原则实质在于要求会计人员在反映带有不确定性因素的经济业务时采取审慎的态度,这必然使会计信息偏离实际情况。为了避免给信息使用者造成误导,不能无所顾忌地应用稳健性原则,即使有必要运用,也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并且以不至于引起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误导为度。
3、建立起完善的会计规范体系。尽快出台具体的会计准则,使会计反映和监督有比较准确严格的判断标准,使会计信息不确定性和估计因素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理顺各方的利益关系,减少利益冲突。职称论文 由于企业内部存在的不同层级的、复杂的委托-关系。要理顺委托方和方的利益关系,委托方与方就应当订立关系合同而非完全合同。合同中应当允许一定的发展余地存在,使得合同各方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和经营成果的变化来确定风险和报酬。这样一来,委托人和人有了经济利益上的一致性基础,使得违规行为变得没有必要,从而可以减少由于利益冲突原因而产生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性。
(三)强化社会审计检查、监督职能,加大对违法乱纪的处罚力度。社会审计检查、监督职能的强化和加大对违法乱纪的处罚力度有利于降低违规行为的预期收益,提高违规行为的预期成本,从而有效地控制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首先,要建立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监督体系。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成果直接关系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同时,要加强外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力度。第二,认真落实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审计的权威性,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的现实需要与选择。第三,严格执法,提高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四)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构筑全社会的诚信机制。在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专业知识的同时,要加强对会计人员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使每个会计人员都能担当起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职责。这样才能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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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小红.关于会计信息失真的思考[j].电子财会,2005,(5).
摘要:历经近10年的发展,实证会计研究正试图取代规范研究,成为会计学术研究的主流范式。然而,其间存在的问题,值得学术界予以重视。笔者就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理论实证和经验实证、学术范式的国际化和本土化、会计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研究分工,以及会计学术研究中的学术批评等五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针对部分应用实证研究方法发表的会计学术论文提出了批评性的评论。努力倡导会计学术研究中的人文精神、严谨的科学态度、宽松的学术氛围.自从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著名会计学者瓦茨和齐默尔曼所著的《实证会计理论》被翻译介绍到中国会计界以来,实证研究这一研究方法及其相关的问题就受到了会计学术界广泛的重视。近10年来的发展,实证方法已逐步为中国会计学术界所接受并得到了相当的应用。据笔者不完全统计,1999年全年和2000年1~6月,代表中国内地经济学最高水平的学术杂志《经济研究》,已经发表的采用实证研究方法的财务、会计论文(包括财务会计专业研究人员撰写的微观经济类专题的论文)就有20篇。由于学科划分以及对论文主题所涉及领域方面的认识,这种统计可能不甚精确,但不可否认,作为相当注重研究方法(尤其强调实证研究方法)的国内一流经济学学术期刊,正在刊登越来越多的实证会计研究论文却是无可辩驳的事实。同样,被公认为中国内地会计学最高水平的学术理论刊物《会计研究》,收录发表的采用实证研究方法撰写的会计论文也越来越多。近年来采用实证研究方法撰写的会计学博士学位论文也日渐增多。种种迹象表明,实证会计研究正试图取代规范研究,成为会计学术研究的主流范式。
笔者认为,在实证研究这一方法被引进中国将近10年的今天再讨论这个问题,已经不能仅停留在方法的介绍或规范和实证两种研究范式孰优孰劣的比较评判层次上,而应当将学术研究中,中国会计学者在方法应用上存在的问题揭示出来,并总结消化、吸收西方会计研究中的先进方法。正因为如此,笔者总结了中国学者应用实证方法撰写会计学术论文时存在的问题,同时,针对性地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和看法。笔者希望借助评论同行文章这种特殊的方式,为在会计学术研究中建立并形成良好的学术批评风气尽一点绵薄之力。
一、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
在中国接受实证会计研究方法近10年的过程中,学术研究的方法论的争论可谓层出不穷。种新的学术范式之所以能够得以诞生并进而得到长足的发展,其原因需要认真予以分析和总结。笔者以为,搞清楚包括经济学、会计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关系,是展开讨论的基础。价值判断是对某种特定事实内容所作的“公正”或“不公正”、“合理”或“不合理”、“好”或“坏”、“好些”或“坏些”等的评价和预言。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政治、法律、道德的观念中,价值判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表达政治要求、决定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道德高尚还是低下等不可缺少的语言工具,也是进行行为选择和政治选择的前提。但是,在作为经验科学的经济学研究中,占重要地位的首先是事实判断,而不是价值判断。从认识逻辑来看,价值判断仅仅是一种根据特定的价值标准作出的判断性评价和立场取向。它既不能排除别人对相同的事实持相反的立场,也不能提供可由其他主体进行事后检验的有关事实和信息,因而不具有科学预言能力。相反,事实判断则包括了可由各个主体进行事后检验的有关事实和论断,即事实是怎么回事,它已经怎样或将来会如何,因而能够在经验上被证实或证伪。不仅如此,价值判断也不能从事实判断中推导出来,即事实在逻辑上并不包含它的评价。强调事实判断在包括经济学、会计学等在内的社会科学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不意味着在理论研究的整个活动和过程的所有方面都不应有价值判断。一般来说,在研究对象的选择、认识目标的确定、研究方法和分析结果的选择等领域和方面,需要进行价值判断。因为每个研究者既可以根据个人的兴趣和爱好选题,也可以根据政治、道德和信仰选择实际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此时没有价值判断是不可想象的。比如说,当前中国会计实务中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泛滥,作为会计学界的研究者,展开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和讨论既有理论上的价值,又有现实的意义,同样也符合社会大众对消除这种现象的情绪需要。但是,在学术理论研究的内容领域,也就是在认识过程和理论形成过程之中,却不允许价值判断插足。如果在内容领域借助于价值判断,就会使认识过程从一开始就引入“信仰”问题,这只会使认识过程扭曲,得不出科学的结论。再以当前中国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为例,如果从一开始就建立了会计造假是由于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薄弱,或是由于传统的会计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建设市场经济的改革需要的所谓“先验信仰”,那么,按照如此的基础作出的分析必然会在结论上发生偏差。另外,有人强调科学家的价值观和历史观,指出一些伟大的学者都有着鲜明的价值观和强烈的历史责任,但没有说明这样的价值观和历史责任在他们的科学生涯中究竟起了什么作用。仔细加以考察,这样的价值观和历史观对他们选择科学课题、坚持科学信仰和从事艰辛的科学探索起了重要的作用,而对其科学认识和理论创造过程本身则起不了什么积极作用。他们正是在抛开了价值判断而专注事实判断的情况下,才有了科学的创造。因此,在一些社会学科的研究中,在获取信息和认识客观事物内在联系的范围内,保持价值自由前提,避免进行价值判断是必要的。从方法论的角度分析,规范研究是根据“应该如何”提出命题,而实证研究则以“是怎样的”来提出命题,这两种命题提出方式上的差异,决定了实证研究从一开始就是以价值自由为前提的。作为经验科学的会计学研究,以价值自由为前提能够保证采用实证方法所作的理论探索是一种以事实判断为基础的研究活动。虽然,研究者在具体从事研究工作的过程中以及结论的形成上,会犯下方法上的错误和产生各种逻辑上的漏洞,但这些问题并非是由于实证方法本身产生的,而是属于方法运用不得当造成的。理论研究中,以价值自由为前提的实证研究方法,是知识累积的重要手段,也正因如此,实证研究才能成为许多社会学科进行学术理论探索的主流方法,才能经受得住时间的考验并得到学术研究人员的广泛认可和接受。
二、理论实证和经验实证
在规范研究还是实证研究的论争中,引起认识混乱的原因恰恰是对实证研究方法本身了解的不够深入、认识的不够清晰。实证分析可以分为理论实证(或逻辑实证、分析性实证)或经验实证(empirical)两个相互联系而又可以独立进行的部分和阶段。前者的任务在于提供一个概括的体系或框架(framework),对现实关系究竟是怎样的问题,作出理论上和逻辑上的分析和解答;后者的目的在于对理论实证得出的结论和假说进行经验检验,以确定其真理和谬误所在,亦即证实或证伪。因此,进行实证分析,首先要建立理论模型,提出理论假设,进行抽象的深入的理论分析,然后在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经验检验,证实或者证伪假说,得出带规律性的结论,亦即达到理论上的解释能力和预测价值。虽然理论实证和经验实证可以分别进行,但同时二者又是相互联系的。因为经验观察到的事物总是具体的,各种因素的影响和作用都包括在其中,只有进行抽象的理论分析,从理论上说明了每个因素的作用和相互关系,才能真正理解并把握事物的内在规律性。不仅如此,理论概念和理论范畴并不一定能够作为实证分析的指标和工具。因为,理论概念必须抽象掉许多次要因素,而经验研究所定义的指标及其据此获得的资料和数据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在进行经验实证时,必须注意从理论概念向实证指标的过渡,实证指标的选择和设计必须尽量与理论概念相接近。这样,才能保证实证结论的严密性。
当前,不少中国会计学者进行的经验实证分析,都存在一个共性的问题,就是缺乏应有的理论指导和理论分析的框架,尤其是缺乏足够的微观经济学、金融理财学等会计的“基础学科”的理论分析框架和经过严谨理论研究之后得出的切合中国实际情况的理论。缺乏基础性理论框架,就变成了为实证而实证。尽管这类研究中,作者搜集了数据,构造数学模型并作了回归分析,但是由于缺乏理论指导,给人一种玩弄数字游戏的印象。因而,其结果的解释能力和预测价值就值得怀疑。对会计研究而言,由于缺乏经济学和财务学的理论框架和相应的经验实证的结果,造成了不少研究要么不加分析地把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相关理论框架作为展开研究的基础性理论,要么简单地以“中国特色”为由,笼统含糊地将现实观察到的现象加以总结描述,即作为被检验的假说。如果说,在中国实证会计研究刚刚起步的时候,把西方学者用英语发表的实证研究论文的模型或分析框架拿过来,照着他们撰写实证论文的典型步骤和程式,加上中国的经验数据,做一遍练习题,是一种学术革命的先驱行为的话,那么,在经过了起步阶段的摸索之后的今天,再继续这种“照着例题做习题”的方式进行研究,就不得不说这是中国会计学术研究的悲哀了。
针对会计研究缺乏中国的理论经济学和金融财务学理论支持的问题,笔者建议,一方面,扩大“会计学研究的经济学视野”。应当看到,经过20年来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学研究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和飞速的发展。从各种中国经济学理论成果中汲取丰富的养分,加以整理、总结,综合利用,可以提炼出具有相当解释能力的理论供会计学研究参考。另一方面,若没有现成的或比较现成的经济和财务理论,会计学者就必须立足自身,加紧研究,补上这一课。
最后需要澄清一个认识上的误区。许多学生,包括不少已有一定学术地位的专家学者,只要看到研究论文中没有数理统计的计量分析、数据采样,便会认为是规范研究。这实际上走入了一个“形式”误区。实证(positive)是和规范(normative)相对应的概念,两者从研究方法的命题选择上相互区别,但由于它们同时都可以进行归纳分析和演绎分析,所以在形式上,特别是在使用自然语言加以理论表述时,并没有明显的区别。另外补充一点,在西方,normativeaccounting和positiveaccounting本来的含义是前者是指现值会计(presentvaluebasedaccounting),即符合理想假设前提条件环境下的会计;后者是指现实世界中被各种原则、准则所约束,但同时又具有多种备选方案可供选择和管理(management)的会计。四、学术范式的国际化和本土化经济学也好,会计学也好,都是“西学”。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谁能先看到国外的研究成果或者谁先翻译国外的研究成果,谁就能在工作、学术研究上处于领先的地位。不管是否承认,当代学者,都以能用英文在国际一流学术刊物上为荣耀。既然将在国外刊物作为学术研究的激励之一,那么,作者就不得不遵守西方的学术规范、使用别人可以接受的表述方式,做到无论在自然语言还是理论概念甚至展开分析论证的方式上和西方保持一致,至少是要向西方靠拢。采用实证的方法进行学术理论研究,实际上也成为一个是否能够融入主流的问题。
所谓融入主流,概括地说,就是要接受、采纳和遵从主流的学术规范和学术传统。主要包括学术的自由主义精神、理性主义前提、经验主义内容和实证主义方法。融入主流,首先要在上述四个方面接受并且掌握这些思维习惯。同时应当充分地认识到,中国当代的经济改革过程,无论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都是充满巨大挑战的,很多问题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传统理论无法解释的,甚至是传统理论不曾提出的。这就给学者们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机会,来记录这段无法重复的历史,发现并提出新的问题、形成新的概念并进行理论的创新。在这方面中国学者具有无法比拟的地域优势。融入主流不仅意味着要接受和采纳,而且主要是创新和发展。会计理论研究中,中国学者还做得不够。比如,美国FASB提出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以“决策有用观”为前提的,这是由著名的特鲁布拉特报告经过广泛的实证调查后提出来的。中国如果要采纳或不采纳这一观念,同样也需要以中国的实际情况为前提。如果能够做一次中国的会计信息用户的研究,结论将会具有深远的意义。
科学是没有国界,也是没有国别的。自然科学是这样,社会科学同样也是这样。只有科学形成和发展的具体环境以及科学原理的具体应用是有国别特色的,受具体的历史、社会条件制约的,任何国家的科学家,包括社会科学家,对科学发展作出的贡献,都具有普遍的意义。因此,笔者不以为存在着东西方两种经济科学、会计学,也不相信在基础理论层次上会有什么“中国特色的会计学”。例如,当今中国会计学研究最大的问题就是“会计信息失真”。这个问题其实在国际上也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但在中国表现得更为显著和突出。从事这一问题的研究,首先就不得不为“失真”找到或者说界定一个可供研究的概念,来衡量所谓的“失真”的程度。换言之,必须首先解决何为会计信息质量高或低的判断标准。如果连这个基础性的理论概念或标准都无法确定的话,进一步的有关“失真”的性质、原因、程度等一系列的问题就缺乏判断的基础,理论模型的建立就会存在相当的困难。那么经验研究所必需的变量的选取一定存在错误和偏差,又怎能希冀得出科学、正确的结论,又怎能找到减少“失真”的药方?
举这个例子,无非说明两点:(1)美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用以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可靠性概念,在研究“中国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时,为了保持所谓中国特色,为了给人以本土化的感觉,就要使用真实性概念,那么,是否“失真”问题一定就要使用真实性概念?如果觉得美国的概念和标准存在不足,就应该提出自己的理论主张与之争辩,但是,笔者至今还没有看到这方面有独到见解的学术主张,更没有看到逻辑严密的模型以及有充分证据的经验验证研究结果。关于“失真”的会计论文可谓汗牛充栋,但事实上许多研究者对这一问题都未真正地做到深入分析和高度抽象。判断会计信息质量高低的标准是会计基础理论问题,也是一个人类共同的学术课题,无所谓国界的区别,也是无法也无需本土化的。非要在基本范畴问题上强调所谓特色,只能是走入误区。(2)当我们有朝一日对判断会计信息质量高低的标准取得相当的共识后,就必须坚持把眼光聚焦在中国这块土壤上,对中国会计信息质量是高还是低、会计信息质量差的程度、引起的原因、解决的途径等问题。
从会计研究的发展史来看,学术界在最初的研究中积极参与规范研究,但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后,逐渐转为实证研究模式,与规范研究分道扬镳,把带着技术开发性质的规范研究留给了实务界和规则制定机构⑤。笔者对上述“分工论”,即学术界主要采用实证会计研究方法进行理论研究,而实务界则主要采用规范研究的方法进行新的会计方法的开拓和对已有实务的规范,给予肯定。这种分工,既具有学理上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又有别国成功的实践经验。在学理上,既然说实证方法解决“是什么样的”这类问题,必然的就把会计系统作为一个自变量,放到了整个社会经济环境这个“大函数”、“大方程”当中,研究会计系统的变化怎样影响整个经济和社会环境的,或者反之,找到社会经济环境中是什么因素以何种方式影响会计系统的逻辑关系。正是由于实证研究方法,把传统的会计研究的范围扩大到了经济、文化、法律等整个社会。而传统的规范研究,则更为关注应该使用何种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应该采用何种会计信息的呈报方式等会计系统内部的问题。对于解决会计实务问题,规范研究来得更为直接有效。所以,基于两种研究方法本身的特点,学术界更多地使用实证方法而实务界更多地使用规范方法是有内在必然性的。对于会计这样一门实践性和时效性都很强的应用经济类学科,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从来都是相互补充的研究方法。重实证、轻规范或者重规范、轻实证都是不正确的学术偏见。正如厦门大学教授曲晓辉所言:“实践证明,规范研究方法虽然存在一定的局限,但仍然不失为一种科学的研究方法,是进行科学研究不可或缺的手段。最近二三十年来,我们的规范会计研究并非太多而是太少,我国现存会计文献资料中的学术性成果的数量远远逊色于介绍、议论类的文字表述。”此外,就中国的现状来看,学术界仍然需要为政府进行政策性、决策性研究,为实务界的对策性研究提供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值得予以重视的是,学者在身兼数职,既要撰写学术理论文章,研究基础理论问题,又要为政府出谋划策,还要在报刊杂志上撰写专栏文章为大众答疑解惑的时候,必须摆正角色的定位。
三、会计研究中的学术批评学术批评对于学术的进步和理论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以至于无论怎么强调也不过分。它是学术研究和理论探索活动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是学者相互交往的主要方式。其作用在于:一是通过学术批评可以逐步建立一套严格的学术规范,使学者们的行为和学术活动有章可循,有规则可依;二是可以对学术作品进行检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和探索方向;三是可以增进学者之间的友谊和交流,形成健康向上的学术氛围和研究环境。因此,严肃认真的学术批评是理论发展的巨大杠杆,也是繁荣学术的必由之路。反观会计学术界的学术批评现状,总感到意犹未尽。学术刊物上的商榷性文章和批评性评论罕见,但“广告式”、“推销式”的书评和文评则常常充斥于序言和文献介绍当中。其实,对学术理论作品的评论,可以存在不同的方法:可以是书面的,如撰写相关的评论文章在相同的刊物上发表;也可以是口头的,如在学术研讨会上对会议的交流文章做评论、向文章作者指出选题、数据、论证方法等方面的失误和遗漏所在;还有最常用的和最经济的方法是在学术机构的内部,主要集中在各大专院校的会计系,在教授、研究人员、博士后、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中,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讨论会,针对同事、同学发表的、未发表的研究习作展开“毫不留情的”批评。
实证研究方法的应用和推广,离不开严肃、认真甚至是尖锐的学术批评,这是由实证研究方法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正因为以事实判断为基础的实证研究方法,包括了可由各个主体进行事后检验的有关事实和论断,所以其研究的前提、路径和结论,对他人而言都是透明的、可以被重复执行的。因此,运用实证方法进行的研究,更具备了被同行专家“挑刺”的可能,进行学术批评也不会落入“一头钻入概念体系”的会计理论争鸣的老套子当中。但也许正因为会计实证研究需要具备更为广博而深厚的经济学、财务学理论功力,付出更多艰辛而扎实的学术劳动,所以目前还很少有“傻瓜”把别人已经完成的研究再重新做一遍的事例,也就无从产生向别人挑战的勇气
注释:
①“POSITIVEACCOUNTINGTHEORY”,PRENTICE2HALL,INC1,ENGLEWWOODCLIFFS,NEWJERSEY,1986。②在此,不得不提到由陈信元、叶鹏飞、薛建峰合作完成的论文———《中国的会计环境———一个分析框架》(载于《会计研究》2000年第8期第8页)。该文以严谨的态度,从会计的角度,采用微观经济学的方法,对影响中国会计的诸环境因素的行为方式做了比较全面的分析,为进一步的理论实证工作和在此基础上的经验实证研究做出了开创性的工作。③张建伟《:会计学研究的经济学视野》,载于《会计研究》1999年第5期。④孙铮《: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的会计》,载于《会计研究》2000年第2期。⑤这一观点最初是由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薛建峰在学术讨论中提出的,笔者深受启发。⑥曲晓辉《:中国特色的会计解读》,载于《会计研究》200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