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0 16:14:0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法律逻辑学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1.强调逻辑自律意识,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老师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2.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提高学生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3.以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4.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5.课堂辩论,引用事例,设计游戏,激发学生的兴趣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6.辩证的讲解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科]
【参考文献】
[1]陈颖.浅论法律思维与法学教育的关系[J].嘉兴学院学报,2003(S1).
关键词:逻辑思维;法律逻辑
逻辑学教育在西方高校中有着悠久的传统,我国学界在70年代末 “逻辑现代化”口号的倡导下逐渐把逻辑学教育重新纳入高校课程中。在目前军队院校向任职教育转型的过程中,特别是更多的关注实战化训练要求,在总结日常教学经验的基础上,在法律教学中增加逻辑学专题有其必要性。
首先,近30年来,随着逻辑学科学术和教学实践的发展,我们的社会对逻辑学教育的认知正处于不断自我反省和自我完善的过程中。但飞速膨胀的社会财富给人们带来普遍的浮躁情绪,使得身处政治、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与改革的社会大众在面对诸如阶级固化、道德滑坡、贫富分化等等关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负效应的公共争论面前,让逻辑非理性情绪的社会风气占据了思想上风。使得不讲逻辑在某些时候变成了一种“集体无意识”的表现,而这种“集体无意识”很明显的给学员的思维方式带去了不利影响。
其次,部分军校没有将逻辑学作为通识教育基础课纳入教学体系,这和逻辑学当前在军校教育中的学科地位有关。但把逻辑学作为通识教育,来辅助或弥补军校专业化教育和职业化教育的不足却非常必要。因为,逻辑学的教学目标从认知转化的角度讲,是为了培养具有独立思考能力,能够对多领域专业技能和知识做出思维衔接,人格健全,行为得体的人,并使之通过主动地思维训练发展自身心智,拓宽认知视野,从而提高处理实际问题的思考力和判断力。
再次,就目前军校法律教学效果反馈来讲,学员在课堂案例分析、命题讨论和论文撰写过程中,大部分失误和漏洞都与逻辑混乱直接相关,常常表现为:对案例的通篇感知能力差,重点信息捕捉不全,语言表达含混不清,内心法律价值体系相互矛盾,对法律现象客观事实的认知采取双重标准等等。加上网络和智能手机的普及,词条搜索的便捷和随意获取的零散观点催生了大众的惰性,使得大众的逻辑能力普遍下降。而学员对从网络获取的信息又缺乏筛选与甄别,入学前也较少甚至尚未经过系统的思维训练,对碎片化知R与信息的分析和整合能力偏弱,使得逻辑思辨能力更是直线下降,直接影响着法律教学的效果和解决涉法问题的实践能力转化。
面对军校学员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逻辑问题,作者认为,在部分没有把逻辑学作为基础通识课的部队院校,在法律教学中安排相应的法律逻辑专题,用逻辑学的知识分析和解决法学领域的问题,能够提高军校法律教学的应用价值。因为法律逻辑本身就是交叉学科,能够通过两种不同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完成学科价值优化和教学的实效性。把法律逻辑学专题引入法学教育的课堂,能够让逻辑学知识成为工具与基础,法学知识作为目标与载体,有助于学员在分析涉法问题和处理涉法事件时做到灵活自如、井然有序。
在军校法律教学中设计法律逻辑专题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从军校教育向任职教育转型这个大背景来看,任职教育学员培训时间相对较短,比起生长干部学员四年的学习时间,为任职教育培训单独开设课时较长的逻辑学课程时间比较局促,学员短时间接受起来也比较吃力,容易导致学习热情不高,影响教学效果。在部队教育培训贴近实战化的要求下,从学员需要的更多的是可以直接完成能力转化或者易于能力转化的知识。所以淡化学科边界,将逻辑学内容分散进其他课程,实现与其他主干课程相辅相成的手段性作用是目前比较现实的教学设计。
第二,从以往教学反馈得到的经验和学员需求的角度来看,逻辑学的内涵与外延非常广,而学员在任职教育培训期间所需要的逻辑思维训练更多涉及到的是数理逻辑和语言逻辑,而在法律教学中需要的更多的,首先是形式逻辑对法律的描述与解释,能够帮助学员科学的认识和理解法律法规本身和法律现象表征。其次是实质逻辑的辩证推理功能,能够帮助学员在发生实际涉法问题时综合分析现实状况,权衡利弊,作出正确的选择来解决和处理核心问题,达成自身诉求,让法律彰显出真正的实用价值,从而使学员获得课本教学外能力素质的发展。
第三,从军校法律教学效用的角度来看,开设法律课程本身,就并不单纯是对学员进行法律基础知识、法律运行规则、法律框架体系的讲解与传授,更多的是让学员具备在实战化训练和社会生活中,面对道德、法律、情理相交织的涉法涉诉问题的时候,有着更加沉着冷静的态度,更加细致缜密的思考,更加全面周到的解决途径。而法律逻辑能够在更深层次培养起学员的逻辑思辨力,使学员在与人沟通,是非判断,价值取舍的过程中少犯错误、少走弯路。毕竟,一个缺乏逻辑的人很难做出真正理性的判断与选择。
把法律逻辑专题设计在军校法律教学中,还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提高学员对法律逻辑思维作用的认识与认同,承认逻辑是人类文明的体现,而法律逻辑是具备实际效用的工具性思维。其次,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将法律逻辑融入案情介绍、案例分析、案件讨论等各个环节,力求让学员培养起把逻辑思辨的方法运用到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中去。第三,以锻炼学员法律思维为主旨,同时帮助学员提升表达能力,加强批判性思维,避免人云亦云。另外,利用对法律逻辑的训练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帮助学生寻求思维的自我突破。最后,鼓励学生通过进一步学习逻辑学的相关知识,获得在其他学科学习中新的思维体验和感受。
法律与法治是由理性构筑的逻辑体系,在军校法律教学中设计法律逻辑专题的意义在于培养学员的法律思维能力,进而期望学员能够将法律知识和逻辑思辨力更好地用于解决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关键词:法律思维 法学教育 法律逻辑学 教学方法
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转贴于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诉讼”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说服别人,维护自身利益。故辩论对于学好法律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如“法学教育应侧重于理论(实践)”等。这是一大部分大三学生所困惑的问题,大一、大二学习了一些专业知识,大三开始思考未来发展时,发现所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有差别,而又不知道怎样解决。辩论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为强化学生对等值命题的理解和运用,在课堂上用10—15分钟做“换一句话说”的小游戏:第一排学生写一个命题,后几排学生换一句话说,然后在传回来,前排学生评价是否等值;讲到法律规范逻辑时,为了引起学生对“应当”、“允许”等规范词的重视,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讲普通逻辑的知识,又要讲一些辨证逻辑的知识。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必须告诉学生,形式推理重要,但仅有形式推理是不够的,在形式推理解决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证推理。这样,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逻辑知识并不能简单地应用时,就不容易产生“法律的正义是个变数”等消极看法。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秦玉彬.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困境探微.dffy.com,2004-2-26 20:45:34
[2]林吉.法律思维学导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版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事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全国工商管理硕士入学考试研究中心.2005年MBA联考综合能力考试辅导教材逻辑与写作分册.[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7月版
论文关键词 刑法 因果关系 判断路径
一、刑法因果关系中几种主要的学说概要
目前刑法学界有关因果关系的主要学说有条件说、原因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其中条件说认为,理论上所有存在的条件关系都可以成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虽然该学说也对条件关系的形成有所限制,但还是有牵连太广的弊端,因而在刑法判断中遭到摒弃。原因说也被称之为限制条件说,对条件说的因果关系加以限制,缩小了因果关系的外延,但这一学说在认定因果关系上过于随意,也被大陆法系刑法所不容。
我们重点分析一下相当因果关系说。这种学说根据因果关系的情况又可以分为客观说、主观说和折中说。客观说认为,某一行为发生的所以状况以及理论上可被预知的后果应当作为相当性判断的基础,刑法因果关系应有法官根据上述标准作出客观的判定。主观说则主张以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能够预见的状况为相当性判断的标准。由此可见,主观说的判断标准似乎过于狭隘。折中说在理论上杂糅了客观说和主观说的一些观点,但其强调,社会普通人无法预见,而行为人预见到的状况,也应当作为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折中说在理论上是比较靠近主观说的。
刑法学因果关系理论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的大陆法系发展演变出“客观归责理论”,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客观归责理论的内容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从行为人所实施行为是否存在法律所禁止的危险来判断行为与结果是否存在关联;其次,继续推论行为人的危险行为是否造成结果;最后是判断因果关系的几大构成因素是否属于有效范畴之内。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受前苏联刑法学说影响,在刑法判断上主要围绕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进行讨论。前者在判断因果关系时倾向于危险行为只有在社会普通人可以预见的情况下产生危害结果才能构成;后者则认为一种行为在其合乎规律的发展过程当中,偶然地介入其他因素,从而形成了危害后果,事先的行为与事后的结果只是存在偶然的因果关系。这两种学说过于理论化,在司法实践中实施起来很难把握好分寸,所以在刑法理论中逐渐被淘汰。
二、因果关系学说的启示
1.刑法判断中的因果关系学说在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司法体制中存在多种不同的学说,可谓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每一学说都坚持各自的判断标准,判断因果关系的方法也不尽相同。在诸多学说之中,没有哪一学说是完美的,每一种学说在诞生之初都不同程度地遭到过抨击,在指导司法实践上不同的学说之间也存在较大差异。实践证明,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刑法学界取得了更多认可,在刑法判断上被广泛适用;原因说在实践中难以实施逐渐被学界所抛弃。所以说,司法实践是检验众多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唯一标准。唯有通过实践证明了的理论才会长久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2.在对刑法因果关系相关理论进行研究时,我们始终无法绕开哲学与逻辑学的影响。黑格尔的因果观念对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提出了条件和因果的关系;德国逻辑学家冯·克里斯在1889年发表《可能性的概念及其对于刑法的意义》一文,将逻辑概念引入刑法判断领域,并首次使用了“相当因果关系”这一概念。由此可见,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溯源于哲学与逻辑学的因果规律是无可争辩的。
3.现存的因果关系理论学说在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程度的适用。在普通法律案件的处理中,不同学说之间的差异和法律实践中的优劣并不明显。但对于一些特殊案件的处理上,各种学说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争议。实践证明,对于每一例具体的案件,不同理论学说都存在明显的优劣。不同学说之间既有存在争议的时候,也有在同一案件中思路比较接近,相互印证的时候。在有些特殊案件中,一些理论在实践中即使存在冲突的,也是可以共存的。“一流的智力就是这种努力:同时拥有两种相反的概念,以维持期间的平衡。”
三、有关判断刑法因果关系方法的探讨
1.我国法学理论继承了前苏联的法学思想,倾向于大陆法系。所以在判断刑法因果关系时要以条件说为逻辑基础。因果关系理论的争论焦点在于处理特殊案件时没有先例可供参考,所以拥有哲学理论支持的条件说受到学界青睐。另外其符合逻辑性也填补缺少实践经验的不足。条件说根据社会一般人基本的思维常识来看待因果关系,坚持以日常生活中的常规规律为指导来判断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在因果关系说中,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将条件说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基础。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内容使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更为简单。行为人的行为与行为结果之间的关系成为唯一的刑法判断关系。《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按照这条规定,即使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只要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也不得判其有罪,否则便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而将法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适当的出罪同样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2.我们在对众多刑事案例进行法理分析时,应该基于哲学、逻辑学考察刑法因果关系。这时,我们会发现,任何一个结果都不是由单独的原因引起的,每一个结果的产生往往是诸多诸多原因加在一起所导致的。在众多的影响因素之中,既有人为的主观行为,也有环境客观条件或者自然现象等等。单独考虑行为因素,也存在很多复杂原因。造成结果的行为可能不止一个,这些行为又可以分为若干种类。之所以要对刑法因果关系进行合理判断,就是要在造成犯罪结果的众多因素中找到影响定罪量刑判决的因素,从而发现犯罪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单纯地依据条件说进行判断,离开罪刑法定原则的有利支撑,我们的判断就掉入了哲学逻辑的怪圈。单纯地适用条件关系的“排除法”进行判断,在具体的案件操作中很难全部实现,因为运用“排除法”需要一个前提条件,即知道这些条件如何作为原因而发挥,如果没有这一前提,条件说在司法实践中根本难以实行。
根据上述原因,我们可以意识到,在条件判断的基础上,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指导,进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判断显然比单纯依据条件说进行刑法判断更为科学合理。但百密一疏的是,这样做也有将合法行为划归犯罪的可能性。看来,没有那一种理论可以做到至善至美。为了防止这一可能的发生,我国法学界提倡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我国法学理论尚待提高的司法环境下,依靠法官的谨慎入微来弥补理论的不足。实践证明,这种方法未尝不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3.选择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刑法上因果关系判断核心的主要原因:
(1)相当因果关系说也起源于哲学逻辑理论,同样有哲学理论基础。从刑法判断的方式方法上看,相当因果关系学说仍然属于条件说的理论范畴。在继承条件说优点的同时,相当因果关系说以法的观点将因果关系限定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之内,以行为发生时普通人的预见标准为标准来判断该行为的合法性。这样的判断方式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意义的因果关系划分出明确的界限。
(2)选择客观的因果关系说使得司法实践中判断刑法因果关系时更加易于操作。理论上的分歧与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完全不同,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各种学说之间存在较大争议。休谟曾经这样说过:“一切深奥的推理都伴有一种不便,就是:它可以使论敌哑口无言,而不能使他信服,而且它需要我们作出最初发明它时所需要的那种刻苦钻研,才能使我们感知它的力量。”我们只有放下书本,抛开各种理论的教条限制,置身于法律实践之中时,我们才能充分验证各种理论的长短、优劣。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功利的、现实的因素总是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司法工作的进程。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绝大多数案件,我们只不过进行宏观的、粗略的判断就可以解决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关于理论上的分歧并不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这是现实的需要,也是司法效率原则的要求。客观的因果关系说相对于其他学说来讲,更适合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操作。
(3)罪刑法定原则使客观的因果关系说成为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首选。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研究更多的依赖于社会经验法则。而社会经验只是针对常规状态下的普通人而言的,对于特殊状况的具体的某一些特殊人群无效。平心而论,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也许对行为人过于苛求。但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进程中的客观代价。无论我们选择何种理论,都不会是十全十美的。完美的理论只存在于空想之中,停留在书本之上,是经不起实践的检验的。
(4)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从理论结构上看更具开放性,容易与其他学说相结合,在刑法因果关系判断中可以起到关键的均衡作用。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概括性使它具有极强的包容性,在很多情况下,并不与其他学说相冲突。这正是当前法治环境所需要的司法理论,对于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在处理特情况下的具体案件时,以条件关系为基础,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指导,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断为中介,以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为核心,结合其他学说进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判断,可以解决很多法律实践上难以操作的难题。
四、结语
逻辑学由亚里士多德创立,是从形式和非形式两方面来研究概念、命题、推理及其各自规律的一门科学。它的本质是以思维为研究对象,寻求事物的相互关系,并通过已知来推断未知。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思考、分析、讨论等。它的特点是运用具体事例作为知识传递的一种呈现载体,在课堂中引进现实问题,把枯燥乏味的理论知识教学变成解决实际问题的公开讨论,旨在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应用于逻辑学教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逻辑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得到了国际上的认同,但其在我国高等院校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存在诸多亟需解决的冋题。
一是逻辑学受重视程度不够。高校逻辑学的开课率不高,多为考査课或选修课。加上其功利性不强、看似与就业关系不大,多数学生便将其视为边缘课程,兴趣不高,重视不够,甚至多数学生还存在逃课或在逻辑学课堂上做其他作业的现象。
二是逻辑学学习难度大。我国逻辑学课程开课时间较晚,学生上大学前根本没有机会接触相关知识。同时,逻辑学本身抽象难懂,通常学生还未开始学习就已觉得棘手。
三是逻辑学课程体系的完整性难以保证。逻辑学本身的知i只结构复杂,教材内容丰富,还要进行复杂的推演,推理系统和公理系统构造极其规范、严谨。在课时偏少、内容抽象的情况下,教师只能选择部分内容进行讲解,极大影响了课程体系的完整性。
四是逻辑学教学与现实脱节。目前’高校逻辑学教学偏重传统逻辑理论知识的传授,内容陈旧且缺乏趣味性,与现实生活关联不大’与各类#接不紧、针对性不强。
总之,我国逻辑学教学现状不佳,教师难教、学生难学的现象普遍存在,不能充分发挥逻辑学作用。因此,教学改革迫在眉睫。而采用和吸取新的教学方法成为改革的重要路径,所以探索案例教学法极具必要性。
(二)可行性
从1920年首次提出案例教学法以来,案例教学法已在很多学科的教学领域取得成效。虽然有专家认为案例教学法因其局限性而不适合所有课程,但总结案例教学法的方式和逻辑学的特点可看出’二者具有内在同一性。因此,在逻辑学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具有可行性。
一是案例教学法和逻辑学有共同的根源。案例教学法是运用身边的实例对理念、思维进行承载体现的方法,案例背后隐藏的是理念、思维发展的潜在形态和规律。而逻辑学则着眼于纯粹的理念及正确的思维方法和规律。因此,通过对案例本身的反复讨论和辩驳,可以引导学生不断放弃错误观点、逐步接近正确结论。
二是案例教学法符合逻辑学的发展趋势。由于受纯形式化人工语言的影响,逻辑学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趋于形式化,逐渐脱离人们的现实生活。而作为逻辑学分支的非形式逻辑,关心的是自然语言论证,更易被人们运用于实际生活中。这与案例选择应面向生活和现实要求相吻合,因此,案例教学法更符合逻辑学的现展方向。
三是案例教学法符合逻辑学的教学目标。逻辑学的最大价值就是普及素质教育,学习逻辑学不仅能为学生的专业研究奠定基础,还有助于培养其批判性思维能力和创新性思维能力。案例教学法最大的特点是能有效弥补逻辑学的抽象性,改变枯燥的学习模式,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从而提升学习兴趣和效果。
总之,案例教学法和逻辑学能够彼此契合。通过逻辑学多种教学方法的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对化解当前逻辑学教学馗尬的困境切实有效,极具可行性。
三、逻辑学课程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的现实探索
(一)与多媒体技术相融合
进人信息化时代,多媒体广泛应用于教育领域,凭借其自身优势极大提升了教学效果。在逻辑学教学中将案例教学法与多媒体有机融合,能够创造情境,增加案例表达的生动性,从而达到应有的教学效果。传统教学只是单一地讲解、介绍案例,学生很难抓住案例所反映的思维规律本质,更谈不上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教学效果难以保证。而将多媒体和案例相结合,便能以一定的脉络结构、文字、图片、声音、视频等形式将案例呈现出来,一方面能在有限的课程时间内向学生传递更生动、更直接的案例信息,提高学生对案例的理解能力和把握程度;另一方面,能够最大程度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调动他们课堂参与的积极性,更好地实现师生互动,从而大大提高学生对逻辑学的认知程度和学习兴趣,采用正确的逻辑思维方式进行判断、推理,提升学生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建立庞大的案例库
要在逻辑学教学中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作用,必须拥有大量体现逻辑理论的案例,案例的丰富程度直接影响课堂氛围和教学效果。因此,构建符合逻辑学学科要求的案例库尤为必要。这需要教师借助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微博等平台,收集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各种思维形式的例证作为原始案例,再按照逻辑学的学科要求进行精心设计和加工整理,提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案例,避免编纂不合实际或缺乏时代特色的案例。同时,可让学生一起参与案例收集工作,以布置作业的方式,让学生有意识地留意、挖掘现实生活中的相关案例,并进碰辑加工和整理。这样一方面锻炼了学生难、整理和分析资料的能力,能够为教师进行逻辑学教学积累符合专业特点的案例;另一方面,也锻炼了学生运用逻辑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逻辑学教学目的。
(三)按不同专业制定案例方案
高校逻辑学主要针对哲学、法学、文学、管理学等专业的学生开设专业课,而对其余专业的学生则非专业课。对这两类学生进行教学,除要求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相异外,案例选择也应有所区别。教师应根据学生所学专业不同,选择带有专业特性的案例进行教学。例如,对哲学专业的学生,应尽量从哲学原理和哲学流派中选择有关案例,特别是结合哲学原着进行教学,可使学生借助逻辑学平台与先哲们对话;对法律专业的学生,应尽量选择一些真实案件作为案例,着重分析逻辑思维在案件侦破过程中的运用;对文学专业的学生,则应多选择一些名着名言、寓言故事和生活中的典型事件作为案例,体现逻辑思维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对选修逻辑学的非专业学生,则可撷取广为人知、幽默有趣的典故、笑话作为案例,吸引他们喜欢、关注直至学好逻辑学。为不同专业制定不同的案例方案,有利于逻辑学与各个学科的学习相结合,从而增强案例教学法的针对性和目的性。
(四)贴近学生学习实际
现在许多应届毕业大学生都会参加公务员或选调生考试,这些考试的试题往往涉及大量逻辑学知识,例如,概念论、三段论推理、直言命题的对应关系,模态命题,复合命题及推理,可能性推理,等等。这些内容在各种考试中所占比例大,是学生感觉最费时间、最难得分、复习时最难突破和取得成效的部分。因此,教师可以在教学中结合这些考试,将一些典型试题作为文字案例,对其中的逻辑关系进行针对性分析。这种贴近学生实际和学习要求的案例教学,一方面将学生置于关乎自己未来考试的语境下,极大激发学生学习逻辑学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应试能力,也提高了他们的逻辑素养;另一方面,帮助学生节省考前参加培训的费用,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使学生学有所用、学以致用。
(五)进行户外实验教学创新
户外教学作为课堂教学的有益补充,能够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带动他们探求知识、启发思考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逻辑学案例教学应根据学生兴趣和需求,开展形式多样的户外案例教学创新。例如,举行逻辑应用讨论会,选择学校草坪或操场为活动地点,由教师建议或者学生自主提出要求,针对社会某个热点案例进行逻辑分析。开讨论会时,为激发学生对案例的理解和把握,可以让学生通过小品表演的形式再现案例情境,然后指导学生对案例背后的逻辑理论、逻辑方法和逻辑规律进行讨论,鼓励他们大胆发表自己的看法,有兴趣的同学还可以根据讨论内容和成果,撰写研究报告或论文,以便他们更全面地认i只逻辑现象和逻辑规则;还可以组织有兴趣的学生开展学术沙龙,或者在业余时间举办研讨班’锻炼他们在逻辑学领域的面能力o
四、结语
一、逻辑学的学习意义
逻辑学是一门工具性学科,也是支撑人类思维大厦的基础性学科,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为七门基础学科之一,是哲学、法学、中文、教育学等学科专业的重要基础课程。逻辑学是大学教育中培养求真精神与创新水平的重要手段,大学教育旨在提高学生的学习和语言表达等能力,而这些都是以逻辑思维素质为基础的。[1]“通过学习逻辑,掌握一些专门的技术和方法,不仅使我们能够应用这些技术和方法解决一些具体的问题,而且能培养一种逻辑的眼界和意识,使这种逻辑的眼界和意识成为我们知识结构中的构成要素,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潜移默化地起作用。”[2]
学习逻辑学的根本意义在于训练和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促进智力的发展,提高逻辑修养,为进一步学习和理解其他学科知识提供必要的思维技巧,为他们在今后工作和生活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提供必要的实用的逻辑分析工具。现在社会上的各种选拔性考试,如工商管理硕士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等等。其中逻辑测试是必考内容,且比重在不断加大,考试内容涉及自然科学、人文和社会科学等,测试考生运用给出的信息和已经掌握的综合知识进行推理、论证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要求考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摆脱烦琐细节和冗长文字的干扰,理清思路,尽快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如果没有相应的逻辑基础知识,就大大增加了考生尽快摆脱干扰,找出答案的难度。
二、学习逻辑学过程中的问题
逻辑学以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基本规律和一些简单的逻辑方法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它以其所特有的具有特定含义的一整套逻辑术语来阐述自己的研究对象,从而构成了一个特定的科学领域。高校逻辑学教材内容多关注逻辑知识的抽象性,教学内容偏重于逻辑知识的系统性,在教学过程中过分强调知识的完整性,这些因素都导致学生学习时感到枯燥、难懂,对逻辑学的学习兴趣度降低,相当多的学生对教学内容不感兴趣,甚至有畏难情绪;学生运用逻辑学理论知识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更是低下,在老师的引导下,他们能够较好地解决问题,一旦离开了老师的引导,让他们独立解决问题时,他们就感觉无从下手。
面对这种状况,教师在讲授逻辑学过程中,要采用灵活多样、切实有效的教学方法,想方设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习的积极性。
三、培养大学生学习逻辑学兴趣的途径
1.逻辑故事解读法
许多历史故事、神话传说、科学发明、奇人逸事中都包含着趣味盎然的逻辑故事,它们有生动的情节、丰富的情感,在故事中讲知识,能很快地吸引学生进入教学情境。例如,据《世说新语》记载,孔融到李膺家做客,客人们都赞他聪明,后来又来了一个叫陈韪的客人,他则不以为然,说:“小时了了,大未必佳。”孔融反唇相讥:“想君小时,必当了了。”弄得陈韪十分尴尬。他为什么尴尬呢?因为孔融巧妙地利用陈韪的话作为前提,加上自己的话,构成了一个推理:如果小时候聪明,那么长大了就不怎么样;我猜想您小时候很聪明,所以,您现在不怎么样。这是一个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面对这个推理,陈韪当然十分尴尬,因为这个结论是从他自己的话中合乎逻辑地得出的。通过对这个故事的讲解,学生了解了什么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基础理论知识与逻辑故事结合起来讲授,能够使学生较好地掌握推理知识,培养学习兴趣。
如果不注意用生动的实例教学,而是单纯地从符号到符号、从公式到公式地进行推导,就会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要将知识性和趣味性相结合,教师要在课前精心挑选适合的逻辑故事,逻辑故事与讲授的内容具有相关性,不能为追求趣味性而忽视知识性。另外,还要对讲授内容和学生的心理倾向认真分析,如内容如何切入,如何激发学生兴趣,需要补充哪些内容,使用怎样的程序进行教学,等等,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才能使教学变得丰富多彩。
2.案例分析法
通过对典型事例的精辟分析,引导学生应用逻辑原理、规则来分析和解决具体的逻辑问题,使学生对逻辑知识有更深刻的认识和直接感受,避免空洞说教和乏味推理,提高其运用逻辑知识的能力。它是将案例应用于教学,通过教师讲授、组织学生分析、教师归纳总结等过程来实现教学目的的方法。这种方法相对于课堂灌输而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仅能增强教学的趣味性,巩固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而且能够调动学生的听课兴趣,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变被动听讲为主动参与,有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教学过程中,应联系社会实际,搜集、整理逻辑思维典型案例或者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举一反三,深化对逻辑知识的领悟。案例分析融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于一体,能够有效增强逻辑学的教学效果。
例如在讲述直接推理中的变形推理时,为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理解变形推理的方法、规则和公式,可以举人们熟知的事例加以分析:某主人非常好客。有一次他请四位朋友到府上小宴。快吃饭的时候,只来了三位,还有一位没到。这位主人非常着急,便自言自语地说:“该来的还没有来。”不想其中一位客人听了此话,扭头便走;这位主人看见走了一位客人,便说:“不该走的走了。“另一位客人听了此话便起身告辞;该主人更加着急,连忙说:”我不是说他们两位。”最后一位客人本想留下来陪陪主人,听了此话,也抽身就走。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呢?在教学中可以让学生结合变形推理的知识对之加以分析。
再如:一家珠宝店被盗,经查可以肯定是甲、乙、丙、丁四人中的一人所为。审讯中,他们四人各自说出一句话:甲说:我不是罪犯。乙说:丁是罪犯。丙说:乙是罪犯。丁说:我不是罪犯。经调查证实,四人中只有一个人说的是真话。[3]
看完这个例子后,让学生分析谁是罪犯?学生一般会经过几分钟甚至十几分钟的思考后,给出正确的答案,但学习逻辑后能够在一分钟之内给出正确的答案。学生就会很惊讶,同时,也激起学习逻辑学的兴趣。
3.现实热点透视法
与时俱进是大学生的特点和优势所在,关心国家、关注社会成为大学生良好的风尚。“逻辑与生活密切相关,逻辑教学不应仅仅停留在书本上,要顺应学生的兴趣点,因势利导。一个人如果缺乏对于生活的热爱与了解,缺乏必需的各种社会生活知识,在现实提出的逻辑问题面前,往往难于应对。”[4]所以,教师必须注重对学生进行关注现实,注重逻辑知识应用的引导。教师应及时借助热点问题,引发一些逻辑话题,开展由学生来完成课堂辩论、专题讲座、逻辑小论文写作及讲评,使看似难懂、枯燥的逻辑学变得充满生机与活力。
比如在2008年的“周正龙假虎照案”和“许霆恶意取款案”两案中的定罪与量刑中,周正龙是犯了诈骗罪还是仅有过错?许霆是应判无期还是判几年?种种问题的争议,虽是现实法律问题,但同样反映了概念、判断和推理等相关的逻辑问题。再如,汶川地震中不同的人面对生与死、救他人与救家人、保全身躯完整与保全性命的一系列二难推理问题。这些热点问题,运用得好,就会成为现实热点的典型素材。
4.对比教学法
“把两个或者两类事物进行比较,确定它们之间的异同,对事物进行界定和区分,以便全面、准确地认识事物本质和特征”。[5]在逻辑教学中,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对比教学。
首先是把逻辑学与汉语语言的有关知识联系起来进行对比。逻辑与语言的关系密切,思维的逻辑形式和语言形式也是密切相连的。概念、判断和推理的存在与表达,需借助于语词和语句来完成,离开语词和语句,概念、判断和推理就无法存在。所以在讲授过程中,将逻辑知识同比较熟悉的汉语语言知识结合,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新知识。例如推理是由语句或者句群表达的,汉语中一般用“因为”、“所以”、“因此”等关联词来表达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关系。通过这种对比,学生在熟悉的环境中能够迅速理解逻辑知识,从而消除畏难情绪,培养兴趣,增强学习逻辑学的信心。
其次是就逻辑知识本身而言,对于容易混淆的问题都可以采用对比教学法。比如在学习逻辑规律时,学生容易将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混淆,教师就可以运用对比教学法进行讲授。除此之外,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反对关系与矛盾关系、充分条件与必要条件、反证法与归谬法等都可以运用这种方法讲授。
5.辩论教学法
逻辑学是一门理论性学科,同时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需要学生不断进行逻辑实践才能提高。为了避免学生对这门课只学不练,需要在学习一段时间以后组织专门的讨论课,给出一个实际案例,让学生组织正反双方进行辩论,给出各自的观点和理由。辩论中教师不告诉学生现成的结论、定理和正确的证明,也不表明自己的态度,只是引导学生通过自己的分析理解,自己去发现其中的规律和方法,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在这个过程中,学生的思维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并且只有运用智慧,积极展开思维活动,才能最终解决问题。所以这个过程可以使学生对所学知识融会贯通,同时培养逻辑思维能力和团队之间的协作精神,对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很有帮助。
6.教学空间扩展法
逻辑学教学不应该局限在课堂和教室,还可以采用在课堂和教室外进行,如可以在课堂和教室外进行问题的讨论、组织辩论会、演讲会、辅导、漫谈、出版逻辑学板报等形式。课堂和教室外是教室内教学的延伸,通过多种形式的课堂外逻辑学实践活动,提高学生对逻辑知识的自觉应用,锻炼学生语言表达中对逻辑知识的应用能力,也能锻炼他们发现和改正逻辑错误的能力,引起学习的兴趣,激励学生热爱逻辑学,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应用,这是让逻辑学这门工具性学科尽快发挥作用的最佳途径。
除此之外,在逻辑学教学中,要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还要积极使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由于在教学中经常会用到一些逻辑故事、教学案例和一些符号、公式等,因此,可以把它们制成课件,实现教学过程的形象化、智能化。这样的教学既有趣味性和生动性,又有启发性。将现代教育技术运用于逻辑学的课堂教学,既能提高备课、讲课的速度和效率,使教师有更多时间讲解每堂课的重点、难点,又便于学生能下载或复印讲义,节省课堂上做笔记的时间,从而更专心于听讲和思考。
[摘要]本文从诠释严复关于“西国哲学不出《老子》十二字”这一论断入手,来论述其在中西哲学比较研究方面的三大理论贡献:一是开创了从语言学视角比较中西哲学的思路,通过对西方哲学语言与中国哲学语言、特别是通过对“to he”或“is”与中文“系”、“悬”、“玄”等字义的精微辨析,说明中国古代哲人同样在以其独特的语言表达方式来回答“to be as to be”(是之所以成其为是)的问题,肯定中国哲学本体论的存在乃是不言而喻的客观事实。二是以大量事实证明了中国古代哲人亦工于逻辑学的三段论法,同时又对中国逻辑学不发达之原因、中国语言文字与逻辑学、逻辑与科学精神之关系作了深入探究,深刻论述了在全民族中灌注以朴实而深沉之科学精神的必要性。三是通过中西哲学比较研究来会通中西哲学,以现代哲学的观点纵横评说道、墨、儒、法诸家学说,并力求以现代精神采对传统哲学资源作创造性的转化。严复不仅是“清季输入欧化之第一人”,而且又是中国哲学之优秀传统的真正继承者。
[关键词]严复 本体论 认识论 逻辑学 中西哲学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B2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08)01―0005―11
关于严复的中西哲学比较研究,时贤的研究成果已很多,有专著章节,有博士论文,但我总觉得意有未慊。就拿严复所说的“西国哲学不出《老子》十二字”这句话来说,时贤或避之而不言,或嗤之为妄语。殊不知严复在作出这一论断的时候,正是他大量翻译西学名著之时;其西学水平之高,往往非今人所能想见;其对于西学之尊重,亦至为虔敬而恳挚;岂是随意妄语之人耶?此外如严复关于中国语言文字与逻辑学、逻辑与科学精神之关系的论说,对道、墨、儒、法诸家学说的评论和不同态度等等,也还有深入讨论的必要,此皆吾之所谓意有未慊者也。本文拟从严复关于“西国哲学不出《老子》十二字”这一论断的诠释人手,来论述其在中西哲学比较研究方面所做出的三大理论贡献。
一、“西国哲学所从事者,不出《老子》十二字”――对中国哲学有没有本体论问题的回答
严复在中西哲学比较研究方面的首要贡献,是开创了从语言学视角比较中西哲学的思路,通过对西方哲学语言与中国哲学语言、特别是通过对“to be”或“is”与中文“系”、“悬”、“玄”等字义的精微辨析,说明中国古代哲人同样在以其独特的语言表达方式来回答“to be as to be”(是之所以成其为是)的问题,肯定中国哲学本体论的存在乃是不言而喻的客观事实。
17世纪思想敏锐的中国学者认为,“吾儒之学得西学而益明”;而严复更强调指出:“欲读中国古书,知其微言大义者,往往待西文通达之后而后能之。”“必博通译L之学,而后可读吾儒先之书,往往因西哲之启迪而吾说得以益明。”附录他自述其研究西方语言文字的“至乐”云:“考道之十,以其所得于彼者,反以证诸吾古人之所传,乃澄湛精莹,如寐初觉。其亲切有味,较之乩毕为学者,万万有加焉。此真治异国语言文字者之至乐也。”他认为,只有通过学习和研究西方语言文字、进而研究西方哲学来返观中国哲学,才能使中国古代哲学中蕴涵的那些隐微不彰的微妙学理得以彰显:“西学不兴,其为存也隐;西学大兴,其为存也章。盖中学之真之发现,与西学之新之输入,有比例为消长者焉。”“至于其时,所谓学者,但有邪正真妄之分耳,中西新旧之名,将皆无有,而吾安得致其断断者哉!”这些论述,是严复从事中西哲学比较研究的基本指导思想,既体现了他扎实的学术功力和宏大的世界意识,也表现了他致力于发掘中国传统哲学的精华并予以创造性转化的学术追求。
严复对于日本学者西周关于“哲学”的译名,有一个从不认同到走向认同的过程。他在1898年出版的《天演论》一书中,通篇皆以“理学”翻译西文“Philosophy”(哲学)。1900-1902年翻译《穆勒名学》时,更说出了不认同“哲学”这一译名的理由,他说:“理学,其西文本名,谓之出形气学,与格物诸形气学为对,故亦翻神学、智学、爱智学。日本人谓之哲学。顾晚近科学,独有爱智以名其全,而一切性灵之学则归于心学,哲学之名似尚未安也。”在这段话中,他说哲学(Philosophy)的西文本名是“Metaphysics”,即形而上学或“出形气学”,具有“与格物诸形气学为对”的特征,故又称“爱智学”,并用中国的“理学”一词来翻译之,应该说是基本正确的:认为近代西方亦惟有“爱智学”可以称为通观全体的学问,而“一切性灵之学”则归于“心学”(心理学)的门类了,也可以看出他对西方哲学形态之发展和分化的独有会心之处:而正因为“Philosophy”在古代、中世纪和近代各有其不同形态,似乎以“理学”或“爱智学”的概念来指称它们才显得更为准确,所以他才觉得日本学者发明的“哲学”这一译名未必完全恰当。不过,中国传统的“心学”毕竟又不同于近代西方的心理学,中国的“理学”和“心学”亦分属于不同的哲学流派,如何用一个统一的译名来把具有家族相似性的中西二学和同一学科属性的不同流派统摄起来,除了“哲学”这一译名还有什么译名更好呢?所以至迟到1905年严复在出版其《侯官严氏评点(老子)》一书时,他已经接受了“哲学”这一译名,并将其运用于自己的著作之中。
对于中国古代哲学,严复最重视《周易》、《老子》、《庄子》三本书,并且从中西哲学之会通的观点,作出了西方哲学研究的问题不出《老子》中的十二个字的惊人论断。他说:“中国哲学有者必在《周易》《老》《庄》三书,晋人酷嗜,决非妄发。世界上智人少,下驷材多。以不相喻,乃有清谈误国之说。此如后儒辟佛诸语,皆骚不着痒处者也。吾辈读书,取适己事而已。天下可哀之徒,古今不可一一数也。”《老子》第1章有“同谓之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之语,严复在评论这句话时,明确指出:“西国哲学所从事者,不出此十二字。”以往有学者认为,严复的这一论断不适当地夸大了老子哲学,而小看了西方哲学的成就,但在我看来,这句话虽然语出惊人,亦难以理解,但却不是自大狂的妄言,而是一个精通西方哲学的学者非常精到的论断。事实上,严复正是通过这一论断而回答了哲学界至今仍 在争论不休的中国究竟有没有哲学、特别是有没有本体论的问题。
我们讲哲学,总要讲到本体论、认识论、辩证法与逻辑学的一致,原因就在于本体论(ontology)是关于“being”(是或存在,希腊文to on)的学问,是以探寻“to be as to be”(是之所以成其为是,希腊文to on he on)为其宗旨的,世界的本原或终极原因、追寻本原和终极原因的方法与世界的辩证本性,皆寓于ontology的论证之中。从本体论与认识论之一致的观点来看,严复把西方语言的系词to be或is(“是”)与老子之所谓“玄”看作同一概念,“玄”就是“系”(“是”,to be或is),“系”(“是”)就是“玄”。他首先以“系”译“是”:“中文之义,系者悬也;意离于物,若孤悬然,故以取译。”在这里,“是”即“系”,“系”即“悬”,所谓“系”或“悬”,在哲学认识论上就是把事物的一般意义抽象出来,使之与具体事物相分离(“悬”);而哲学之所以是一个高高地“悬”浮于空中的思想领域,其原因就在于此。进而指出“悬”与“玄”相通,――“系者悬也”之所谓“悬”,也就是老子之所谓“玄”:“玄,悬也。凡物理之所通摄而不滞于物者,皆玄也。哲学谓之提挈归公之物德。”――“玄”就是“提挈归公之物德”,即通过对“to be as to be”(是之所以成其为是)的探究,来揭示事物之普遍属性、本原或终极原因。如此来看老子所谓“同渭之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之语,其本体论意义也就昭然若揭了,如严复所诠释:“一切皆从同得玄。其所称众妙之门,即西人所谓Summum Genue,《周易》道通为一,太极、无极诸语,盖与此同。”这终极的“是”(to be,is)或存在(being),“老谓之道,《周易》渭之太极,西哲谓之第一因,佛又谓之不二法门。万化所由起讫,而学问之归墟也。”他明确认为,老子的“道”也就是西方哲学所讲的“第一因”,指出:“(老子)以道为因,而不为果。故曰,不知谁之子。使帝而可名,则道之子矣,故又曰众甫。众甫者,一切父也,西哲谓之第一因。”如此来看其西方哲学不出《老子》之十二字的论断,不但没有任何不可,而且就其对西方哲学之语言学底蕴的正确理解来说,真可谓是直探本原之论了。
中国哲学的本体论不仅回答了“什么是”的问题,也回答了“怎么是”的问题。犹如赫拉克利特的“逻各斯”一样,中国哲学的本体论也反映了对于世界的辩证本性的认识。严复说,在中国哲学中,“道生于对待”,“凡对待,皆阴阳也。”“近世言西学者动称算学为之根本,此似是而非之言也。日算学善事之利器可也,日根本不可也。《大易》言,道之至者也,执数以存象,立象以逆意。……《周易》以二至矣,……夫以二准阴阳,阴阳亦万物所莫能外者。”他把中国的《易》理与斯宾塞的哲学观点相比较,认为二者足以互相发明:斯宾塞讲“翕以合质,辟以出力,始简易而终杂糅”,正是《易传》所说的“坤其静也翕,其动也辟”的道理; “翕以合质者,合则成体也,精气为物也;辟以出力者,散则成始也,游魂为变也。”在中国的《易》理中,论天行,则有自强不息为之先;论凡动必复,则有消息之义居其始;而“乾坤其易之蕴,易不可见,乾坤或几乎息”之旨,虽然未必如严复所说的可与近代科学的热力学定律相发明,但却是对本体的辩证本性的具体规定,足以推倒黑格尔所说的中国哲学只具有形式上的抽象普遍观念而缺乏具体规定的观点。
当然,严复也从语言上考察了中西哲学思想表达方式的差异,只是这种差异并不能作为中国哲学无本体论的依据。他认为中西哲学语言之差异的关键在于:西方语言中系词“是”(to be或is)与谓词(what)有明确的区分和表达方式,便于给概念下定义;而在汉语中系词与谓词则最难辨别。《穆勒名学》原书说:“名之分殊,莫要于系(即to be或is。――引者注)、察(即what。――引者注)。察者何?所以名物也。系名何?所以名物之德也。如约翰、如海、如几,皆物之名也;以其昭著故日察。如智、如义、如寿考、如凶短折,皆德之名也;以其附于物而后见,又可离其物而为言,故曰系。”严复在按语中写道:“系、察之名,于中文最难辨,而在西文固无难,其形音皆变故也。如察名之白,英语淮脱(即what。――引者注)也:系名之白,英语淮脱业斯(即what js。――引者注)也。独中文系、察用虽不同,而字则无异,读者必合其位与义而审之,而后可得。”严复认为,在中国古代的文言文中,系词与谓词之难以辨别,并不意味着中国古人不运用系词来给概念下定义,问题只在于人们在阅读古代文献时要善于“合其位与义而审之”而已:“西文有一察名,大抵皆有一系名为配。中文亦然,如《周易》八卦乾健、坤顺云云,皆指物德,皆妙众物而为言者也。系,西文曰阿布斯脱拉脱,此言提,犹烧药而提其精者然。”所谓阿布斯脱拉脱,即abstract,译成中文是“抽象”的意思,其具体用法为on to,而所谓本体论即为ontology。中国古代哲人的“妙众物而为言”,遵循的是与西方哲人同样的哲学思维方式,并以其独特的语言表达方式在回答“to be as to be”(是之所以成其为是,to on he On)的问题。
严复之所以作出“西国哲学不出《老子》十二字”的论断,还在于他深刻认识到本体论与逻辑学所具有的同一性。他认为逻辑学在西方具有哲学形上学的意义,其《穆勒名学》按语说:“逻辑此翻名学。其名义始于希腊,为逻各斯一根之转。逻各斯一名兼二义,在心之意,出靠之词皆以此名。引而申之,则为论、为学。故今日泰西诸学,其西名多以罗支结响,罗支即逻辑也。如斐洛罗支之为字学,唆休罗支之为群学,什可罗支之为心学,拜可逻支之为生学是已。”由此展开其关于逻辑学“为体之尊,为用之广”的论说:“本学所以称逻辑者,以如贝根(培根。――引者注)言,是学为一切法之法,一切学之学;明其为体之尊,为用之广,则变逻各斯为逻辑以明之。学者可以知其学之精深广大矣。”也就是说,逻辑不仅是一门论辨的学问,而首先是一门奥衍精博的具有本体论意义的学问。逻辑学在古希腊,直接就是形上之学的组成部分。巴门尼德最先提出了“存在”的概念,并开始探讨揭示“存在”的逻辑途径。赫拉克利特认为,智慧就是驾驭一切事物的洞见,“爱智”就要摆脱形而下的和感性的杂多性的干扰,认识作为最高的智慧和事物运动变化之规律性的“逻各斯”。“逻辑”与“逻各斯”是同一个词根,西方的各门具体学科都以“logy”为词尾,可见逻辑是“一切学之学”。在亚里十多德那里,作为“第一哲学”的形而上学不仅研究存在本身及其固有属性(to be as to be),还研究表述存在的最一般的范畴以及各门学科都要遵循的一般公理即逻辑规则。而本体论与逻辑学的一致,正是从亚里士多德到黑格尔都一直遵循的哲学传统。
以这一观点来看中国哲学,同样可以看到本体论与逻辑学之一致的原则。老子讲“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道”与“名”乃是同一层次的概念。严复有感于此,故译西方的逻辑学为“名 学”,这一译法颇能传神地表现出逻辑学的形上意义。他认为“逻辑”这一概念与老子所谓道、孟子所谓性同为哲学的最高范畴:“精而微之,则吾生最贵之一物亦为逻各斯。《天演论》下卷十三篇所谓‘有物浑成字日清净之理’,即此物也。此如佛氏所举之阿德门,基督教所称之灵魂,老子所谓道,孟子所谓性,皆此物也。故逻各斯名义最为奥衍。”他又说:“逻辑最初译本为固陋所及见者,有明季之《名理探》,乃李之藻所译,近日税务司译有《辨学启蒙》。曰探,曰辨,皆不足与本学之深广相副。必求其近,姑以名学泽之。盖中文惟‘名’字所涵,其奥衍精博与逻各斯字差相若,而学问思辨皆所以求诚、正名之事,不得舍其全而用其偏也。”他不同意日本人把逻辑学翻译成论理学,也不同意英国人的税务司将其译为辩学,认为只有“名”这一具有本体论义蕴的概念才与“逻辑”的意义相符。 “名”的概念同然奥衍精博,而“诚”作为与“名”同一层次的概念,亦可谓广大精微,它既被用作系词“是”,亦被朱熹、王夫之释为“有”,可见中文“是”亦与“有”相通(唐诗“借问酒家何处是”亦作“借问酒家何处有”)。在严复看来,中国哲学之有本体论是不言而喻的。中国古代哲人的“学问思辨皆所以求诚、正名之事”,正是本体论与逻辑学之一致的表现。
张东荪先生在《从中国语言构造上看中国哲学》一文中认为,中国传统语言的最大特点是缺少系动词“是”,因此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完全是“非亚里士多德式的”。这其实乃是一个经不起严格审视和推敲的说法。一种民族语言中如果没有系动词“是”,就意味着该民族是不作任何指称,以及任何真假、是非、善恶、美丑的判断的,这可能吗?中国的文言文,除了用“乃”、“系”、“为”、“即”、“诚”等字来表征系动词“是”的意义之外,直接使用系动词“是”的本体论命题亦不胜枚举。如孔颖达《周易正义・系辞上》云:“道是无体之名,形是有质之称。”如《坛经・行由品》载神秀的偈语:“身是菩提树,心如明镜台。”如:“一切声,是佛声;一切色,是佛色”;“青青翠竹,尽是法身;郁郁黄花,无非般若”;如陆九渊:“宇宙便是吾心,吾心即是宇宙。”如王门四句教:“无善无恶是心之体。有善有恶是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传习录下》)如王门四无教:“心是无善无恶之心。意是无善无恶之意,知是无善无恶之知,物是无善无恶之物。”如“身之主宰便是心,心之所发便是意,意之本体便是知,意之所在便是物”。(《传习录上》) “盖天地万物与人原是一体。其发窍之最精处,是人心一点灵明。”(《传习录下》)又如罗钦顺《困知记》云:“理只是气之理。”王艮云:“百姓日用条理处,即是圣人之条理处。”(《遗集》卷1)李贽云:“厥初生人,唯是阴阳之气、男女二命。” (《初潭集・夫妇篇总论》)“穿衣吃饭即是人伦物理。” (《焚书》卷1《答邓石阳》)“岂知吾之色身外mi山河……皆是吾妙明真心中一点物相耳。”(《焚书》卷4《解经文》)如此等等,都是用系词“是”来表达的本体论命题。严复没有看到这些本体论命题都是运用“是”这一系动词来表达的,这是他的局限性。
哲学上的心物关系问题亦属于本体论研究的范畴,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解决区分为“materialism”和“idealism”两大流派。严复把“materialism”译为“唯物论”,把“idealism”译为“唯心论”,认为这一区分也适用于中国哲学。他从“科学家之惟物派”的立场批评了庄子的唯心论倾向,认为它与“欧西惟心派哲学”一样,不如“科学家之惟物派”的学说笃实可信。他引证屈大均论庄子哲学的话,然后评论说:“屈大均日,心从知而得,知之外无所谓心也。常心从心而得,心之外无所谓常心也。知即心,心即常心,大抵圣愚之分在知不知,知即有物皆心,不知即有心皆物。庄生之齐物,亦齐之于吾心尔。知心之外无物,物斯齐矣。屈氏所言,乃欧西惟心派哲学,与科学家之惟物派大殊,惟物派谓此心之动,皆物之变,故物尽则心尽,所言实凿凿可指,持惟心学说者,不可小深究也。”唯物论与唯心论的分歧是全部哲学、尤其是近代哲学重大的基本问题之一,是客观存在着的两大哲学派别。严复以此来审视中国哲学家的学说,认为庄子的齐物论哲学是唯心论,屈大均所讲的实际上也是“欧西惟心派哲学”,其缺点在于没有像“科学家之惟物派”哲学那样研究自然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不仅严复使用唯物、唯心的概念来研究中国哲学,而且海外的许多非学者也使用这对概念来讲中国哲学,这是熟悉海外汉学研究的学者都知道的基本事实。如今国内一些学者鉴于以往中国哲学史研究有教条化、简单化的弊病,而回避或拒绝使用“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这对概念,其心可悯,但与严复相比,这种态度实际上是一种缺乏学术自信心的因噎废食的表现。
二、“含蓄连珠,于看议论文字时,几随地可遇”――论中国古代哲人亦工于三段论法,兼论逻辑学不发达之原因
在本体论意义上,逻辑学是一切学之学;在认识论或方法论的意义上,逻辑学则是一切法之法。严复虽然对中国古代墨家的逻辑学没有研究,但他却以大量事实证明了中国古代哲人亦工于逻辑学的三段论法,同时又对中国逻辑学不发达之原凶、中国语言文字与逻辑学、逻辑与科学精神之关系作了深入探究,深刻论述了在全民族中灌注以朴实因深沉之科学精神的必要性。这是严复在中西哲学比较研究方面所做出的又一重要贡献。
严复认为中国古代有逻辑学,除了前面所说的中文“‘名’字所涵,其奥衍精博与逻各斯字差相若,而学问思辨皆所以求诚、正名之事”以外,中国人也像西方人一样,是运用三段论逻辑来思考、来论辩的。他用作为中国古代文体的“连珠”一词来翻译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逻辑,认为早在先秦时期,中国哲人就已经把它作为一种论辩方法了:“既为论辩,或明显,或隐约,必用连珠无疑。顾连珠用矣,而有真假,则问其中乎律令否也。夫名学为术,吾国秦前,必已有之,不然,则所谓坚白同异、短长捭阖之学说,末由立也。孟子七篇,虽间有不坚可破之谈,顾其自谓知言,自白好辨,吾知其于此事深矣。至于战国说士,脱非老于此学,将必无以售其技。盖惟精于名学者,能为明辨以晰;亦惟精于名学者,乃知所以顺非而泽也。”例如,《战国策》中陈轸说楚昭工勿伐齐,讲了一个画蛇添足的寓言,其中有一句话说“蛇固无足,今为之足,是非蛇也”,就是运用三段论法的典型例证;六朝时期的连珠,如果透过其俳丽的外表而察其实质,其推理方法恰与三段论逻辑相同;又如苏轼的《武王论》,开篇即言“以臣伐君,武王非圣人也”,也运用了三段论法:圣人不以臣伐君,今武王以臣伐君,故武王非圣人。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含蓄连珠,于看议论文字时,几随地可遇。大抵句法有用盖字、故字、是以、然则等字法者,细按分析,什九皆有连珠。学者若能将其抽出,引而申之,更用雅里氏律令磨勘,将其论辨之坚瑕自见。”所以中国古代哲人与西方人一样,都熟悉三段论逻辑的运用,只是对逻辑学的重视程度不及西方而已:“若夫欧洲,则其学为希腊古贤所最重。二千余年以往,雅里斯多德特(亚里士多 德)为连珠创立准绳,以定辨言之攻窳。近今百年,英、法、德、意,名家辈出,率欲更求良法,有以易之。”
对于人们把中国的科学和哲学不发达归因于中国的语言文字的观点,严复认为对此要作具体分析。中国文字多有歧义,固然是小可否认的事实:“汝等试翻何等字书,上自五雅三仓,说文方言,直至今之经籍纂诂,便知中国文字,中有歧义者十居七八,特相去远近异耳。”可西方的语言文宁又何尝不是如此呢?他说文字有歧义,乃是各国所同,即使在精于名理的西方国家,也不例外:“一国文字……总以多歧之字为多,十恒处其八九。”要在中西语言文字中寻找定义没有歧义的文字(名词、概念),除了近代科学和哲学所创造的新名词、新概念以外,都是不多见的。在日常生活语言中,对于“义本相暌,音相假借”的情形,人们已经熟悉和适应了,“方其出语,闻者可知,既无紊思,自不害理”,在文学艺术的领域中。人们还利用这种语言文字的歧义而创造出谐谑和幽默呢。但在科学和哲学的领域,就“易为用思谈辨之累”,使得“事理因以纠棼”。中西相比,只在于西方哲人比较早地意识到语言文字的歧义是不利于理论思维的,因而形成了注重给名词、概念下准确之定义的传统,而中国则小然:“所谓一物之名,她称日远,至无可举之定义,此弊诸国之语言皆然,而中国尤甚。……吾谓中国尤甚者,盖西学自希腊亚里十大德勒以来,常教学人先为界说,故其人非甚不学,尚不至凉媾暇囟为破坏文字之事也。独中国不然。其训诂非界说也,同名互训,以见古今之异言而已。”在严复看来,逻辑与语言是互为表里的关系,汉语语言文字之所以比西方语言文字更多歧义,是由于中国古代学者不重视逻辑学研究所造成的;而不重视逻辑学之研究,名词、概念的含义就无法清晰,表达逻辑思维的语言规则也无由发达。严复就深感运用秦汉古文的表达方式来翻泽《穆勒名学》之艰难:“以系、察中文之无所分别,泽事至此几穷。敞稍变本文为之。期于共喻其理已耳。”
语言学和逻辑学的发达都是科学的认识活动发展的产物,因而不能把中国科学和哲学不发达的原因归咎于中国语言文字及其逻辑表达方式,而应该从认识论上寻找其根源。严复认为,从认识论上看,造成中国人语言文字、特别是用于哲学思维的那些语言文字歧义百出、概念混乱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传统的中国人太不重视科学研究了:“且科学弗治,则不能尽物之性,用名虽误,无由自知。……智各同于耳目之所及,……不实验于事物,而师心自用,抑笃信其古人之说者,可惧也夫!”逻辑学是随着科学研究发展的需要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不重视科学研究,又怎么能够谈得上概念的精确,又怎么能够谈得上给概念下准确的定义呢?而哲学,则与科学的发达程度、从而逻辑思维的严密程度密切相关。在中国古代,几乎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理论自然科学,又怎么谈得上中国哲学概念的精确和定义的明白无误?于是便导致:“有时所用之名之字,有虽欲求其定义,万万无从者。即如中国老儒先生所言气字。问人何以病?曰邪气内侵。问国家之何以衰?曰元气不复。于贤人之生,则曰间气。见吾足忽肿,则日湿气。他若厉气、气、正气、余气,鬼神者二气之良能,几于随物可加。今试问先生所云气者,究竟是何名物,可举似乎?吾知彼必茫然不知所对也。然则凡先生所一无所知者,皆谓之气而已。指物说理如是,与梦呓何以异乎?……出言用字如此,欲使治精深严确之科学哲学,庸有当乎?他若‘心’字、’‘天’字、 ‘道’字、‘仁’字、‘义’字,诸如此等,虽皆古书中极大极重要之立名,而意义歧混百出,廓清指实,皆有待于后贤也。”在经过严格西学训练的严复看来,中国哲学中那些关于天人感应的议论简直就是荒谬不通,完全不合乎逻辑。譬如《庄子・马蹄第九》有所谓“上悖日月之明,中隳四时之施”之语,严复责问道:“甚么叫做‘上悖日月之明,中隳四时之施’?日月四时之所为,岂人事所得干预者耶?”他进而写道:“我们古时文章,往往有此说不去处,虽百思不能通其理也。”苏格拉底说得好:“凡是思想既高超而表现又能完美的人都像是从自然科学学得门径。”而严复所批评的中国哲学的弊病,大抵是由于古代学者不重视科学、缺乏严格的科学的逻辑思维训练所造成。
讲到逻辑,必然要讲到归纳和演绎,归纳和演绎既是逻辑问题,也是认识论的问题。严复认为,中同人也像西方人一样,懂得使用归纳和演绎的方法。他说司马迁讲的“《易》本隐而之显,《春秋》推见至隐”就是西方逻辑学讲的“外籀”(演绎)和“内籀”(归纳),前者据公理以断众事、设定数以逆未然,后者察其曲而知其全、执其微以会其通,“二者即物穷理之最要涂术也”。他又说:“宋儒朱子,以读书穷理解格物致知。察其语意,于内外籀原未偏废。盖读书是求多闻。多闻者,多得古人所流传公例也。穷理是求新知,新知必即物求之。故补传云:在即物以穷其理,至于豁然贯通。既贯通,自然新知以出,新例以立。且所立新例,问有与古人所已立者龃龉不合,假吾所立,反复研证,果得物理之真,则旧例不能以古遂专制。固当舍古从今,而人道乃有进化。”只可惜朱熹讲的“穷理”只是纲常名教的“天理”而不是科学的新知而已。他认为无论是在中国传统社会,还是在西方的中世纪,学者们都有“偏于外籀,而内籀能事极微”的缺点:“吾国人言,除六经外无书,即云除六经外无事理也。而三百年以前,西国宗教之众,则谓天道人事,皆可求诸二约之中。哲学之士,则谓雅里斯多德集群哲大成,即其遗书,可以推求万有。执迷不悟,陈陈相因,而吾人天赋耳目心灵之用,几于都废。”西方科学的大发展,乃是近几百年以来的事情。他说“外籀之术,自是思辨范围。但若纯向思辨中讨生活,便是将古人已得之理,如一桶水倾向这桶,倾来倾去,总是这水,何处有新智识来?”这正是黄宗羲所讲的“以水济水,岂是学问”的道理。他又说,在中国,也不是没有人懂得不应该只在故纸堆里求学问、只向纯粹思辨中讨生活的道理,“尚忆传灯录载:古灵禅师一日见其师在窗下看经,一时蜂子投窗纸求出。古灵曰:世界如许广阔,不去寻路,只钻这故纸,驴年出得。此语真令生死书丛人发深省也。”
严复认为归纳和演绎的基础皆在于科学的实测,而中国之旧学之所以多误,就在于其立论不是建立在科学实测的基础上。他说:“穆勒言成学程途虽由实测而趋外籀,然不得以既成外籀,遂与内籀无涉;特例者所苞者广,可执一以御其余。此言可谓见极。西学之所以翔实,天函日启,民智滋开,而一切皆归于有用者,正以此耳。旧学之所以多无补者,其外籀非小为也,为之义未尝不如法也,第其所本者大抵心成之说,持之似有故,言之似成理,媛姝者以古训而严之,初何尝取其公例而一考其推概者之诚妄乎?此学术之所以多诬,而同计民生之所以病也。……无他,其例之立根于臆造,而非实测之所会通故也。”严复认为科学的逻辑方法首先是归纳法,“内籀西名Inductive,……惟能此术,而后新理日出,而人伦乃有进步之期。……故曰:生今为学,内籀之术,乃更重也。”他从认识论上揭示了近代以来的“中西二学之不同”,即“读大地原本书”与“读第二手书”的区别。他说:“吾人为学穷理, 志求登峰造极,第一要知读无字之书。……赫胥黎言:‘能观物观心者,读大地原本书;徒向书册记载中求者,为读第二手书矣。’读第二手书者,不独因人作计,终当后人;且人心见解不同,常常有误,而我信之从而误矣。此格物家所最忌者。而政治道德家,因不自用心而为古人所蒙,经颠倒拂乱而后误者,不知凡儿。诸公若问中西二学之不同,即此而是。”在《原强(修订稿)》中严复说:“赫胥黎曰:‘读书得智,是第二手事。唯能以宇宙为我简编,名物为文字者,斯真学耳。’此西洋教民要术也。”他把中国在近代的落后归结为“数千年导国新民之事,其处势操术,与西人绝异”。专制统治者对读书人“诱以官、禄、德”,使得升官发财成为中国礼会最为深入人心的思想,绝大多数人只对那种能够升官发财的学问趋之若骛。他还认为,是专制主义者钳制言论自由导致了民智民德的堕落。“事关纲常名教,其言论不容自由,殆过西国之宗教。观明季李贽、桑悦、葛寅亮诸人,至今称名教罪人,可以见矣。”“使中国民智民德而有进今之一时,必自宝爱真理始。”
在论述“开民智”的途径时,严复特别强调在全民族中灌注以深沉的科学精神的重要意义。他驳斥所谓“政本艺末”的错误观点,认为这种观点颠倒了科学与政治的关系。他说科学的公全通理,能够经纬万端,西方近代民主政治的优点就是以科学精神为基础的,而西方近代民主政治之所以还有缺点,也正是由于其并不完伞合乎科学精神的要求,如果能完全按照科学精神的要求来治理国家,那么这种民主政治还不止是目前达到的水平。中国的政治之所以日益腐败,就在于其没有科学精神的基础,与科学的公例通理背道而驰。“今世学者,为西人之政论易,为两人之科学难。政论有骄嚣之风,科学多朴茂之意。且其人既不通科学,则其政论必多不根,而于天演消息之微,不能喻也。此未必不为吾同前途之害”严复独具慧眼地看到了科学精神的真正确立是比其他观念的确立更为根本、同时又是更为困难的事情,他似乎已经接触到民族心理的深层结构的变革问题,尽管这一变革是艰难的,但又是必须勉力为之的。为了使全民族真正确立起科学的精神,严复主张:“中国此后教育,在在宜著意科学。使学者之心虑沈潜,浸渍于因果实证之间,庶他日学成,有疗贫起弱之实力,能破旧学之拘掣,而其于图新也审,则真中国之幸福矣!”他的这一主张,对于正在走向现代化的当代中国来说,依然适用。
三、“吾古人之所得,往往先之”――论西学之命脉及以现代精神融摄中西哲学精华
通过中西哲学比较研究来会通中西哲学,以现代哲学的观点纵横评说道、墨、儒、法诸家学说,并力求以现代精神来对传统哲学资源作创造性的转化,是严复在中西哲学比较研究方面的第三个重要贡献。
严复认为从抽象的学理上来看,把《周易》、老庄哲学与西方近代哲学相比较,往往可以发现“吾古人之所得,往往先之”之处。他在1913年4月作《进化天演》的演讲时,把近代进化论思想的萌芽追溯到古希腊的德谟克利特和中国的《周易》、老庄哲学。他认为“天演学说滥觞于周秦之间”,其“最为深切著明者,尤莫若《周易》之始于乾坤,而终于既未济”;其次为老庄学者之所谓明白然,“自然者,天演之原也,征之于老,如云‘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征之于庄,若《齐物论》所谓‘寓庸因明’,所谓‘吹万不同,使其自己’;《养生主》所谓‘依乎天理、薪尽火传’。谛而观之,皆天演之精义。”与此相似,在古希腊,则有德谟克利特等人的学说。但这些学说都有其历史的和认识的局限性,“今学之见于古书,大抵茫茫昧昧,西爪东鳞,无的然划然之可指,譬犹星气之浑然。故天演之称为成学专科,断于十九世纪英国之达尔文为始。达尔文独以天演言生理者也,而大盛于斯宾塞尔。斯宾塞尔者,以天演言宇宙一切法者也。”他在作此次演讲的前八年、即1906年问世的《(老子)评语》一书中,对《老子》相关论述的意义更有极其透彻的把握。他说《老子》第五章所说的“大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这几句话,乃是“天演开宗语”,并认为从其所蕴涵的深刻意义来看,“此四句括尽达尔文新理”。乍一看去,不免觉得其言过其实,但仔细品味老子的这几句话,就不能不想到生存竞争之严酷和物竞天择的道理,而有不寒而栗之感了。老子看得太破,所以其哲学不能像达尔文新理一样催人奋进。
严复从近代西方哲学的观点来返观庄子哲学,认为《庄子・养生主》所讲的“大理”其实就是西方哲学家所讲的自然法则。他在评点《庄子・养生主》所云“依乎天理”一句时写道:“依乎天理,即欧两科哲学家所谓We must live according to nature。”他更认为《庄子・在宥》所说的无为而治就是西方近代哲学提倡的自由放任主义。《庄子・在宥》云:“君子不得已而莅临天下,莫若无为。”严复评点道:“法兰西革命之先,其中有数家学说正复如是。如Laisser Faire et Laisser Passer(译言放任放纵),乃其时自然党人Quesnay契尼(号欧洲孔子)及Gournay顾尔耐辈之惟一方针可以见矣。不独卢梭之摧残法制,还复本初,以遂其自由平等之性者,与庄生之论为有合也。”他还从《庄子》中发现了一些重要的哲学智慧。《庄子・天运第十四》有“今取猿狙而衣以周公之服”一段,严复认为这段话正是斯宾塞在其《群学肄言》中所阐述的政治哲学道理。他说:“斯宾塞《群学肄言・政惑》篇言,宪法甚高,民品甚卑,则将视其政俗相睽之程度,终于回循故辙而后已。立法虽良,无益也。夫以卑劣之民品,而治以最高之宪法,即庄所谓‘今取猿狙而衣以周公之服’,彼必齿乞啮挽裂尽去而后慊者也。”这是一个涉及经验主义与理想主义之关系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他看到了庄子哲学中所包含的关于真理的相对性的合理因素,所谓“古之所是,往往今之所非;今日之所祈,将为来日之所弃”云云,可以使人心胸开阔、亦可以医治思想僵化之痼疾,以此立论,他甚至说:“故吾尝谓中国学者,不必远求哲学于西人,但求《齐物》《养生》诸论,熟读深思,其人断无顽固之理,而于时措之宜。思过半矣。”时贤把这一论述视为严复认为“西方哲学根本就不值得中国人学习”,其实是误解了严复的意思。
严复推崇老序哲学,但他也未必没有看到老庄哲学的消极面。他认为《老子》第18、19、20章,“是老子哲学与近世哲学异道所在,不可不留意”。他说:“今夫质之趋文,纯之入杂,由乾坤而驯至于未济,亦自然之势也。老氏还淳朴之义,独驱江河之水而使之在山,必不逮矣。夫物质而强之以文。老氏訾之是也。而物文而返之使质,老氏之术非也。何则?虽前后二者之为术不同,而其违自然。拂道纪,则一而已矣。故今日之治,莫贵乎崇尚自由。自由,则物各得其所自敛,而天择之用存其最宜,太平之世可不期而自至。”严复把《庄子・马蹄第九》中所阐述的观点与卢梭的文明否定论相比,认为庄子哲学的消极面亦与老子相同,亦与卢梭相同。他说:“此篇持论,极似法之卢梭,所著《民约》等书,即持此义,以初民为最乐,但以事实言之,乃最苦者,故其说尽破,醉心卢氏学说者,不可不知也。” 老子之所谓“舌以柔而全,齿以刚而亡”,庄子之所谓“绝圣弃智,大盗乃止”,都是一些极端消极的话。诸如此类的论述还有很多。与西方近代哲学相比,老庄哲学的合理性在于任自然,而其消极面恰恰又在于其走向了任自然的反面而反乎自然。
由老庄而及于杨朱、墨子、黄老之道、法家,严复说:“庄周吾意即孟子所谓杨朱,其论道终极,皆为我而任物,此在今世政治哲学,谓之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至于墨道,则所谓社会主义Socialism。”他说所谓杨朱“拔一毛利天下而不为”,乃是孟子对杨朱的污蔑之词,不是杨朱的真正主张;不过他把杨朱的“为我”与西方近代的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相提并论,却并不恰当,西方近代的个人主义是很重视个人对于社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的。说墨子思想与社会主义Socialism相通,有一定的道理,最先提出“大同”理想的是墨家而不是儒家。严复很推崇墨家,认为墨家思想与古罗马斯多噶学派的思想相似,“斯多噶者,……始于希腊。成于罗马,而大盛于西汉时。罗马著名豪杰,皆出此派,流风广远,至尽弗衰。欧洲风尚之成,此学其星宿海也,以格致为修身之本。其教人也,尚任果,重犯难,设然诺,贵守义相死,有不苟荣不幸生之风。西人称节烈不屈男子曰斯多葛,盖所从来旧矣。”他认为墨家学说可以救治当今天下腐败否塞、“熙熙攘攘,皆为利往”的局面,并对孟子非毁墨家的言论给予了严厉的批评:“夫孟子非至仁者欤?而毁墨,墨何可毁耶?……夫天下当腐败否塞,熙熙攘攘,穷极无可复之之时,非得多数人焉如吾墨,如彼斯多葛者之用心,则熙熙攘攘者,夫孰从而救之?”关于黄、老之道,严复说“夫黄、老之道,民主之国之所用也,故能长而不宰,无为而无不为;君主之国,未有能用黄、老者也。汉之黄、老,貌袭而取之耳。”他认为黄老之道乃是民主国家才能真正付诸实践的政治哲学,而汉初的与民休息,不过是得其皮毛而已。对于法家,他肯定商鞅等人的改革精神,但反对商鞅、李斯的“惨核”。他认为法家“有救败之用”,肯定王安石、张居正改革。针对朱熹骂王安石“汲汲以财利兵革为先务……流毒四海”的言论,严复以社会功利主义的观点作了严正批评,指出:“治三代下国,试问不以财利兵革为先务,当以何者为先务耶?民生方困而国时时有亡灭之忧,当此之时而云道德风俗,所论则诚高矣,而果有效耶?”
对于儒学,严复有一句总体性的评价,即:“君主之利器,其惟儒术乎?”他认为儒学乃是帝王的“利器”,是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的政治工具。他慨叹道:“孔子之教泽被寰区千余载矣,吾国之世风有所改善乎?……中国之社会过于苛戾……(故)吾人须改良儒教。”但对儒学历史作用的非议并不妨碍他从哲学学理的层面上对其有所肯定。他认为,儒学的内容与亚里士多德学说最为相近。亚里十多德讲哲学,“分四大部:曰理、曰性、曰气,而最后日命,推此以言天人之故。盖自西人言理以来,其立论树义,与中土儒者所明最为相近者,雅里氏一家而已。”他把孔子的川上之叹与赫拉克利特“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的命题以及赫胥黎的相似论述并举,而慨叹“东西微言,其同若此”。他认为需子“万物皆备于我”、《中庸》“诚者物之终始,不诚无物”之义与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都同样具有强调认识的主体性的特征。他译斯宾塞之“社会学”为“群学”,即是取荀子“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以其能群”之义,并认为其立言之旨“与吾《大学》所谓诚正修齐治平之事有不期而合者”,区别只在于《大学》引而未发、语而不详,而斯宾塞之立论,“必根柢物理,征引人事,推其端于至真之原,究其极于不遁之效而后已。”他还在《天演论・自序》中写道:“赫胥黎氏此书之旨,本以救斯宾塞尔‘任天为治’之末流,其中所论,与吾古人有甚合者,且于自强保种之事,反复三致意焉。”这里所说的“与吾古人有甚合者”,明显是指荀子的“制天命而用之”和刘禹锡的“天与人交相胜”的思想。他还致力于从中国古代儒家和道家文献中寻找一切有利于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说法,来加以适乎时代要求的发挥。 《老子》第33章云“强行者有志”,严复评点道:“惟强行者为有志,亦惟有志者能强行。孔曰:‘知其不可而为之。’孟曰:‘强恕而行。’又曰:‘强为善而已矣。’德哲噶尔第日:‘所谓豪杰者,其心目中常有一他人所谓断做不到者。’凡此,皆有志者也。中国之将亡,坐无强行者耳。”即使是对于朱熹,严复也肯定了其在阐释“无极太极说”和“格物致知论”的学理时所表现出的较高的哲学思辨水平。
为什么中国哲学中的合理因素在历史上未能转化为人们的社会实践?这又是严复不能不正视和思考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严复致力于从哲学上解释西学的“命脉之所在”,并比较其与儒学之异同。他说西学“于学术则黜伪而崇真,于刑政则屈私以为公”,“斯二者,与中国理道初无异也”;可是,为什么这种理想在西方“行之而常通”,在中国却“行之而常病”呢?严复回答说,根本原因就在于:“自由不自由异耳!”也就是说,近代西学的真正命脉在于自由:而儒家圣贤之学则不是一种崇尚自由的学问:“自由一言,真中国历古圣贤之所深畏,而从未尝立以为教者也。”在儒家圣贤所讲的“理道”中,虽然也有与西方哲人所崇尚的“自由”相似的说法,但二者却有很大的区别:“中国理道与西法自由最相似者,曰恕,曰絮矩。然谓之相似则可,谓之真同则大不可也。何则?中国恕与絮矩,专以待人及物而言。而西人自由,则于及物之中,而实寓所以存我者也。”他认为从“自由不自由”这一根本差异,遂派生出中西文化的一系列差异:“粗举一二言之,则如中国最重三纲,而两人首明平等;中国亲亲,而西人尚贤;中国以孝治天下,而西人以公治天下;中国尊主,而人隆民;中国贵一道而同风,而西人喜党居而州处;中国多忌讳,而西人众议评……”,真可谓“群异丛然以生”了。
民族汉族籍贯XxXx
出生日期19**.7婚姻状况未婚
学历本科体重65KG身高177CM、
专业小学教育(中文)健康情况健康
毕业院校XxXxXxXx邮箱Xx@
联系电话XxXxXxXx邮编XxXxXxXxXxXx
个人知识结构以中文专业知识为主,拥有一定的美学,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法律和关系学知识。
个人经历学习经历:
20**年9月
进入Xx学院教育系学习中文专业。先后参加党课和团课的学习,并顺利结业;通过CET4、计算机二级考试等。
20**年11月
进入学院记者团实习,期间写作能力大有提升,培养了良好的信息接收、分析和处理能力。
20**年6月~8月
组织Xx区暑期支教活动(Xx县Xx),向山区的家长传授并讲解了新近的教育方式和教育理念,并得到了他们的信任和尊敬。增强了交际能力和中文的应用能力。
20**年9月
参加青年志愿者协会宣传部,在后来的工作中主要负责展板的制作和书写。
20**年春节前
在Xx心理咨询中心短期见习,了解并掌握了一些心理咨询的方式和方法。
20**年底~20**年1月
准备研究生考试,先后学习了管理学,关系学,教育学和法律硕士的专业课。
创业经历:
20**年3月~10月
与朋友在Xx市Xx社区(Xx小学对面)开办‘Xx’小型服装店积累了一些销售经验。与顾客的交流增强了判断能力。
20**年4月~2009年4月
入股‘Xx’美发店,由于事前做了充分的调查分析,对工作的管理和要求也得到了广大顾客的认同(大多数是在校大学生),转让前曾两次创造月收入过万的记录。
个人能力
1:本人喜于写作,书法,舞蹈。时常在博客和校内发表文章和诗篇,曾获“挑战杯”论文优秀奖,书法比赛二等奖。
2:本人精通国语,有做校园广播台主持人和实习记者的经历,有短期的心理咨询和实验的见习经历,善于交流。
3:本人曾在校创业,积累了一定的管理、销售、协调利益和处理问题的能力,适应工作的能力强,能快速融入企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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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汉语、现代汉语、写作,外国文学、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文学概论、大学美学,基础心理学、教育心理学、学生心理辅导,课程与教学论、逻辑学。
舞蹈、绘画、音乐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