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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从1895年电影第一次公开放映以来,电影——无论是在电视上还是在录像带上——现在更多地是从家庭的电视机上观看,而不是在剧场里观看。那么,这个变化重要吗?它对于理解当前电影的状况有什么意义呢?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应该考察一下有关电影和电视的关系发展得越来越紧密的种种分析和辨论,以及考察一下把这种发展看作是有“失”也有“得”的种种观点。
经济
以上分析显示,电影和电视融合的推动力来自于经济的力量。虽然电影和电视常常被看作是有明显区别的(甚至是互相敌对的),但是两者的关系实际上是复杂的和多变的。威廉姆•拉弗蒂认为:“和传统的认识相反,电影和电视的经济关系有一段很长的历史”。(注:见威廉•拉弗蒂的“电影和电视”,载加里•爱杰顿编辑的《共栖中的电影和艺术:参考指南》(纽约,格林伍德出版社,1988)。)他把这种关系一直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当时好莱坞为了掌握潜在对手的发展,同时探索在剧场放映电视的潜在可能性,就投资于电视、广播和传播网络。但是由于联邦通讯委员会的反对,这些策略没有成功。因为联邦通讯委员会当时就已经担心电影工业中的垄断倾向。后来,在50年代,威廉姆•拉弗蒂将这一时期确定为电影和电视工业终于结成了一种“象征性”的关系。在这一时期,电影制片厂开始把所属的电影资料馆完全对电视业开放,并开始直接为电视制作节目,这促成了60年代早期“电视电影”的出现。
皮特•克雷默认为,好莱坞大制片厂在这样做的同时,采用了一个“双重策略”。(注:见皮特•克雷默的“大银幕的诱惑:电影,电视和好莱坞”,载希尔和麦克罗尼编辑的《大银幕,小屏幕:电影和电视的关系》(卢登,约翰•利贝媒体和卢登大学出版社,1996)。)一方面,好莱坞大制片厂把原有制片厂体制下的生产程序加以改造,使之适应于针对电视观众的常规化生产;在另一方面,它们通过投资于专门的“巨片”(以使用最新的技术、特技,和奇观场面为特征)来探索一种不同于电视电影的“剧场电视”,希望以此继续吸引观众到电影院来。克雷默认为,尽管大制作电影在回收资金上现在也越来越依赖于小屏幕媒体,但是这和它的初衷并没有什么矛盾。因为正是“大片的引诱力”——“电影的壮观和神秘”——为电影和录像带的观众提供了电影的特有魅力。
这种“双重策略”也和变化中的电影消费模式有关。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比起好莱坞制片厂制度的鼎盛期,到电影院去看电影越来越变成一种“专门的”活动而不是一种经常的活动。观众的社会背景也发生了变化,大多数到电影院去看电影的观众都是15至24岁的年轻人。对比之下,年龄较大的和社会背景更为多样的观众则通过电视和录像带观看电影。这种观看电影的方式对于他们而言是经常性的和习惯性的。因此,就美国的电视电影而言,有人认为尽管它们在批评界不大受重视,但是它们常常吸引了比影院人数更多的观众。他们还认为:电视上“每周电影”和微型系列电影的巨大观众群可以和好莱坞黄金时代的举家去电影院看电影的巨大而经常的观众群相媲美。(注:见劳伦斯•贾维克/南茜•斯特里克兰的“电视电影:比想像的更好”(载《美国电影》杂志,1988年12月,第41—43页)。)然而,尽管人们花了更多的时间在电视上看各种各样的电影,问题仍然存在。西尔维亚•哈维认为:重要的是不仅要重视花费在观看电影上的时间的“数量”,同时也要重视观看电影的时间的“质量”。(注:见西尔维亚•哈维的“电影是什么?感觉的,抽象的,政治的”,载克里斯托弗•威廉斯编辑的《电影:起源和未来》(伦敦,威斯特明斯特大学出版社,1996)。)这也联系到了电影和电视关系中的另外一些问题。技术
首先,在电视或录像带上看电影不可避免地在技术质量上会有所损失。这包括许多方面,如音质、色彩,以及清晰度的损失(从3500—4000线的解像率到大约600线的解像率)。还有令人头疼的画面的高宽比问题。电视通常是4∶3,电影从20世纪50年代宽银幕出现以来是被拍在一个扁长方形的画面上(例如1.85∶1或2.35∶1)。为了把电影放进电视画面,电影工业采取了“截取”技术(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这一技术是电影工业自己发明的)。这不仅造成了许多原始画面的损失,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把电影又重新做了一遍。结果,尽管电影有“大画面”的吸引力,电影制作者越来越意识到在电视上放映是一部电影发行放映的最后一站。这迫使他们在拍电影时把重要内容限制在“安全区”内。例如,弗兰克•汤普逊指出了在电视上看约翰•波尔曼的《空白点》(1967)和米洛斯•弗尔曼的《莫扎特》(1984)之间的不同。他认为,后一部影片是明显地按电视的格式来拍摄的,而前者则不是。结果,《莫扎特》在电视上同电影的效果差不多。相反,《空白点》在电视上看起是“混乱”而“粗糙”的。(注:见弗兰克•汤普逊的“画面的压缩”,(载《美国电影》杂志,1990年2月,第40—43页)。)当然,随着观众逐渐接受“遮幅式”的电视画面(电影画面以原来的比例出现在电视屏幕上),由“截取”技术所造成的一些问题开始被克服。
当然,也有人认为,电视并非完全不能完美地处理宽银幕影像。提供宽银幕电视的技术已经存在相当一段时间了。它不仅有高清晰度的图像,而且有优质的立体声。虽然它不一定达到投射的电影影像的质量,但至少是非常接近了。它现在还没有广泛流行主要是由于经济和成本的原因,而不是由于和电影的质量有什么根本的差别。在电影和电视之间的其他方面的一些根本性区别也是由于这个原因造成的。因此,电影是在一个黑暗的公共场合观看一个大的银幕形象,电视则是在各自的私人空间观看一个小的屏幕形象。这主要也是一种历史的偶然安排,起因于电影和电视工业的经济规则,而不是两者之间在技术上任何不可逾越的差异。正像克雷默所指出的,在它的早期发展阶段,电影曾经被构想为一种家用技术(如爱迪生早期发明的“电影视镜”),而电视则曾经被构想和试验为一种公众技术(如早期的剧场电视)。(注:见皮特•克雷默的“大银幕的诱惑:电影,电视和好莱坞”,载希尔和麦克罗尼编辑的《大银幕,小屏幕:电影和电视的关系》(卢登,约翰•利贝媒体和卢登大学出版社,1996)。)
同样道理,电视常常被基本上看作是一种“直播”媒体,它更适合于依赖“现场的”事件;而不是像电影那样传送预先录制好的娱乐节目。(注:见查尔斯•巴尔的“直播电视的戏剧遗产”,载希尔和麦克罗尼编辑的《大银幕,小屏幕:电影和电视的关系》(卢登,约翰•利贝媒体和卢登大学出版社,1996)。)但是,电视尽管已经在报道新闻、体育和重要的公共事件上把它“直播”的特性发挥到极致,这并不意味着电视“本质上”是一种“直播”媒体,或者它的“直播”特性应该决定电视剧的发展方向。例如,罗伯特•法内罗认为,在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电视中,“直播形式和胶片录制形式对立的问题”并不简单地是一个技术的和美学的问题,而是一个经济的问题。(注:见罗伯特•法内罗的“电视电影的兴起和电视网对电影工业的霸权”,(载《电影研究评论季刊》,1984年夏季刊,第204—218页)。)他认为,“直播”节目在美国电视的早期成为主导形式并不仅仅因为它比电影方式拍摄的节目便宜,也是用它来显示大电视网(如ABC、NBC、CBS)的力量,同时强化地方电视台对他们的依赖。但是,到了50年代末期,使得“直播”节目成为对大电视网有利的策略的环境开始改变时,电视节目制作的方式也决定性地转向胶片制作。关于这方面,在电视上“直播”戏剧的遗产被人们作出了不同的读解:一种观点认为这是某种对于电视来说特殊的东西,但是当它转向录制形式以后便丧失了;另一种观点认为它压制了早期电视的美学潜力,后来的发展,以及和电影的一种更紧密关系的实践终于成了主导倾向。(注:见马丁•麦克罗尼的“电影和电视的美学”载希尔和麦克罗尼编辑的《大银幕,小屏幕:电影和电视的关系》(卢登,约翰•利贝媒体和卢登大学出版社,1996)。)美学
但是,如果电影形式对电视剧的影响可以被看作促进了“直播”电视戏剧的死亡,那么这种影响并不必然地导致充分“电影化”的电视剧。这部分地又是由于经济的原因。电视电影或用电视的经费制作院线发行的电影通常比好莱坞制作的电影更快更便宜,通常也缺少“大制作”影片所具有的观赏价值。但是,麦克罗尼认为,在此类讨论中,也有一种在电影和电视之间、在“电视的最不宏伟的(美学意义上的)的制作和电影的最宏伟的制作”之间作出一种“虚假的对比”的倾向。(注:见马丁•麦克罗尼的“电影和电视的美学”载希尔和麦克罗尼编辑的《大银幕,小屏幕:电影和电视的关系》(卢登,约翰•利贝媒体和卢登大学出版社,1996)。)在这种情况下,常常是用好莱坞的“大制作”来给电影下定义,尽管在好莱坞的经典时期的大部分产品都是更为常规的作品,它们的预算并不很高、没有那种现在的“大制作”所必不可少的特技和昂贵的场景。
所以,许多美国电视电影可以被看作是延续了好莱坞低预算电影传统的创作。尽管它们来自于电视,但仍是一部成功的电影。斯皮尔伯格的《决斗》(1971)是此类影片中最突出的例子。最近的还有约翰•达尔的《西部红石》(1993)和《最后的引诱》(1994),它们最初是为有线电视网制作,并在有线电视网上播出,然后又在电影院获得了成功的发行和放映。这些例子生动地说明了首先在电视上播放的作品并不一定就是和“正宗的”电影制作相对立的垃圾之作。(注:见莱昂斯•唐纳德的“有线电视中的类型和社团”,(载《电影评论》杂志,1994年9—10月刊,第2—7页)。)欧洲也有类似的例子。在那里电视业对电影业进行了多方面的支持。尽管引来许多抱怨,特别是在英国,认为电视资助的电影缺少“真正的电影”所应该具有的价值;但是也很难明确地指出电视的资助或“电视的美学”如何影响了这些电影。特别是当包括了意大利的费里尼、罗西里尼、奥尔米、塔维亚尼兄弟,德国的法斯宾德、赫尔措格和文德斯,西班牙的阿尔莫多瓦和英国的格林纳韦等人的各不相同的作品时。
但是,如果说从美学上难以在电影和电视之间作出明确的划分,并不是说电影和电视互相交错的情况没有造成美学上的影响。例如,拉弗蒂认为,虽然电视从电影那儿继承了一整套叙事和风格的规则,但是电视制作中时间和成本的压力使电视采取了新的技巧,这些技巧回过来又影响了电影制作。例如,快速聚焦、声音的错迭、特别是电视因拍摄速度和成本而采用的变焦技术(而不是推拉技术),反过来又成为电影制作实践中的常用手法。拉弗蒂认为,到了20世纪70年代,“电影和电视技巧实际上融合起来了”。(注:见威廉•拉弗蒂的“电影和电视”,载加里•爱杰顿编辑的《共栖中的电影和艺术:参考指南》(纽约,格林伍德出版社,1988)。)随着录像技术的发展,批评家认为出现了更广泛的交互影响。例如,蒂莫西•科里根认为,电视和录像在家庭观看条件中的“干扰性”(电话铃、去洗手间等)鼓励了新的电影叙事形式。他分析了“经典的”叙事形式如何让位于一种新的叙事形式,其中时间“被浪费”,表明叙事中的事件和视觉表现超过了说明动机所需要的长度。(注:见蒂莫斯•科里根的《没有围墙的电影院:越战以后的电影和文化》(伦敦,劳特里奇出版社,1991)。)在这一方面,科里根举出了某些被认为是“后经典电影”的特征,其中情节变得更松弛和更段落化,对角色的认同不是那么强烈,叙事和奇观的关系编织得不像“经典”时期那么紧密。在以上分析中,他把这些变化的原因特别归结于电影观看条件的改变,因为这些特征是和在电视和录像带上看电影时往往存在的较少集中注意力的状态分不开的。
观看行为
在某种程度上,正是对于观看行为的兴趣激发了许多近来的电影和电视研究。例如,西尔维亚•哈维试图从“观看经验的质量”和它的“社会和公众特点”来区别电影和电视。(注:见西尔维亚•哈维的“电影是什么?感觉的,抽象的,政治的”,载克里斯托弗•威廉斯编辑的《电影:起源和未来》(伦敦,威斯特明斯特大学出版社,1996)。)她认为,观看经验的质量不仅和电影影像的尺寸和密度有关,也和在电影观看中,注意力集中的强度有关。从巴赞关于摄影影像本体论的研究出发,她强调要“认识到电影影像的空间的、甚至‘神圣的’特性”。她认为,它们“不仅来自于神圣的权威,也来自于人性的回应”。安妮•弗雷德伯格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她认为,随着录像电影的出现,“原来在电影放映时所具有的‘氛围’(aura)消失了”。(注:见安妮•弗雷德伯格的《橱窗购物:电影和后现代主义》(伯克利,加州大学出版社,1993)。)在这些观点中稍微有一点自相矛盾的意味。对于沃尔特•本雅明(1936)来说,正是以电影为代表的大众媒体的“机械复制”的特性毁灭了传统艺术的“氛围”以及它和“原创性”概念的联系。(注:见沃尔特•本雅明的《机械复制时代的艺术作品》(伦敦,科林斯出版社,1936/1973)。)但是,在电视和录像时代,该轮到电影的观看经验被看作是具有“神圣”的品质和提供了真正的“原创性”的经验了,而这种特点是在电视和录像上看电影时所没有的。
在这些观点中,所要强调的是:注意力的集中和投入是在电影院观看影片的基本特征,这些特征是在电视和录像上看影片时所不具备的。在这一点上,电视的观看经验被看作是和电影院的观看经验根本不同的。例如,雷蒙德•威廉斯界定电视的核心经验是一种“节目流”的经验,(注:见雷蒙德•威廉斯的《电视:技术和文化形式》(伦敦,方坦纳出版社,1974)。)而约翰•埃利斯则强调电视依赖于“片段化”经验。(注:见约翰•埃利斯的《可见的虚构:电影,电视和录像》(伦敦,劳特里奇出版社,1982)。)对于他们来说,重要的是“看电视”,而不是看特定的节目。对于埃利斯而言,这也涉及到和观众的特定关系。因此,和在电影院全神贯注地盯着银幕不同,看电视时只是不经意的“一瞥”。
科里根认为正是这种“一瞥的美学”统治了当代的电视观赏行为,而弗雷德伯格则谈论“闲逛性观看”和电视和录像技术所允许的对文本的积极关系。在他们看来,这种新的观看形式也和(后现代)观看主体的变化有关。对科里根而言,新的电影接受形式是由于“一种明确的稳定的观众”消失了;而对弗雷德伯格而言,新的媒体制造了“一种变化的、能动的、流动的观看主体”。然而,虽然大家都知道电视和录像允许在看电影中有更大的控制性和交互性,但是在这些研究中也有一种倾向:在“老的”和“新的”观看形式之间作出过于绝对的断言并划分出过于强烈的对比。事实上,在电影院看电影并不是、也从来不像某些时候在电影和电视观看之间所划分的对立所暗示的那样注意力集中。电影观看的条件是随着历史和地理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而且,约翰•贝尔顿的研究显示了当代的剧场电影观赏和早期的西洋镜和镍币影院时代非常相似(1994,第342页)。(注:见约翰•贝尔顿的《美国电影和美国文化》(纽约,麦格劳-希尔出版社,1994)。)另外,一般用来描述电影院观看行为的条件(大银幕、黑暗中、相对的固定姿态)必然以某种简单化的方式界定观看主体。这种假设显然不足以描述观众社会性地和历史性地实际反应于电影的复杂方式。同样的道理,也不可能简单地仅仅从电视和录像的技术层面的因素来“读解出”观看主体的形式。在这一点上,观看主体不仅仅是被媒体所制造,也是被整个的社会和文化诸决定因素所制造,当然,它们也包括电影、电视和录像。
文化
这种对观看主体的关注也联系到对电影在塑造社会和文化认同中的作用的关注。我们已经看到,在电影和电视之间一种对立性描述已经把电视看作是电影消费的“私人化”形式。但是,这种对立也不是那么鲜明的。就像哈维所注意到的,尽管电影可能会在一个社会性空间里提供一种共享的经验,但它也可能是一种“强烈的个人化的”经验。(注:见西尔维亚•哈维的“电影是什么?感觉的,抽象的,政治的”,载克里斯托弗•威廉斯编辑的《电影:起源和未来》(伦敦,威斯特明斯特大学出版社,1996)。)同样,尽管在电视上看电影可以被看作是私人化的,但它也可能是一种共享的经验。这不仅仅是因为电视观看常常是一群人(和家人或朋友一起),因为看电视上播出的电影也会诱发一种集体的归属感。从这个观点出发,一部电影被大量的观众同时观看会把观众纳入到一种类似于其他电视形式(如直播联欢晚会或体育比赛)所提供的共享的经验中来。
这也使得电视观看行为并不比区别节目之间差异的所谓“节目流”理论模式更复杂化。当强调“节目流”时可能注意到了电视观看作为一种行为的重要性,但它也低估了个别节目的作用和忽视了个别节目如何区别于整个的电视节目流,而且这些节目常常是单独观看的(沃勒,1988;麦克罗尼,1996)。正是在这一点上,电视上的电影可能是重要的,因为电视可能将电影作为一个重要的不同寻常的“节目”,它可以打破常规的电视流和提供一种区别于其余电影的“特殊”经验。在这样做的时候,电影也可以介入到现在由电视占居中心位置的“公众领域”。因此,贾维克和斯特里克兰从“社会功能”方面为美国的电视电影辩护。他们说:除了娱乐方面的作用,它们构成了“在重要的历史、社会和政治问题上的公共辩论的议政大厅”。(注:见劳伦斯•贾维克/南茜•斯特里克兰的“电视电影:比想像的更好”,(载《美国电影》,1988年12月,第41—43页)。)这种有关电影和电视关系的辩论在美国以外也存在,特别是在欧洲。因为欧洲电视比美国电视更少为商业利益所驱动,以及在欧洲国家内电影和电视的合作更偏重致力于公众服务的价值。因此,在美国是商业电视网和收费电视,例如“家庭影院”(HBO)和“演出时间”(Showtime)资助了电影;在欧洲是公共电视台,例如德国的ZDF、意大利的RAI、英国的4频道、西班牙的RTVE,和葡萄牙的RTP对于维持欧洲的电影生产至关重要。在法国,政府法律有关广播电视必须支持电影生产的规定保证了法国在欧洲大陆成为最大的电影生产国。
在欧洲,电视对电影生产的支持的必要性可能是源于好莱坞不断增长的经济实力,以及民族电影为了保持一定的生产水平所面临的问题。从这个观点看,电影和电视的联盟下仅为欧洲国家提供了最经济的电影生存的形式,也最可能是在文化上提供一种不同于好莱坞规范的另类选择。因为它汲取了欧洲电视服务公众的传统,并以一种针对全球市场的好莱坞电影所不可能的方式和它们自身的文化对话。因此,在由英国4频道支持的电影例子中——《我美丽的洗衣店》(1985),《给布里兹内夫的信》(1985),《贱民》(1990),《哭泣的游戏》(1992)和《裸》(1993)——具有某种艺术电影的形式追求和公共服务电视的社会政治思考两者之间的融合。(注:见约翰•希尔的“英国电视和电影:关系的建立”,载希尔和麦克罗尼编辑的《大银幕,小屏幕:电影和电视的关系》(卢登,约翰•利贝媒体和卢登大学出版社,1996)。)因此,在欧洲不是电视是否愿意支持电影,而是它是否继续拥有这样的能力的问题。这个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特别突出,因为整个欧洲的广播业的商业氛围越来越浓,而电影的成本又很高,这使得支持电影变得越来越困难。意大利的RAI和西班牙的RTVE的例子都说明了这一点。
1、金融市场对企业筹资活动的影响
企业筹资,指企业筹集资金。资金是企业的血液,任何一个企业要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都需要有适量的资金,而通过各种途径和相应的手段取得这些资金的过程就称之为筹资。企业的大多数资金都是从金融市场中筹集而来的,也就是说,金融市场是企业筹集资金的主要来源。资金需求者和资金提供者可通过金融市场这个平台,使资金从提供者转移到需求者手中实现金融市场自主筹资。企业可通过金融市场自主筹资,降低筹资成本。企业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趋势,调整筹资结构,降低财务风险。在必要时,企业可以把可转换证券按一定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减少固定利息或股息的支付,增强企业的资本实力与企业资本结构的安全性。当前,我国的金融业有了很大发展,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生产无时无刻不受到金融市场的影响,金融市场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国内外金融市场进行研究以切实找到未来金融的发展方向,引领经济的健康发展已成为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都需要资金。筹措资金即融资对于企业的发展非常重要,特别是对新项目的实施,需要经过投资前的可行性研究、投资和生产三个阶段。而这又涉及金融监管及企业筹资成本与风险问题,需要在不断的探索中不断进行体制创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企业如果要立足于市场,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预防机制和财务信息网络,及时地对财务风险进行预测和防范,制定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风险规避方案,通过合理的筹资结构来分散风险。如通过控制经营风险来减少筹资风险,充分利用财务杠杆原理来控制投资风险,使企业按市场需要组织生产经营,及时调整产品结构,不断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避免由于金融危机造成财务危机,把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应建立财务预警机制,随时监控企业的筹资风险,把风险水平降到最低点。
2、金融市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影响
企业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把资金投放于生产经营环节中,以期获取利益的投资。在非金融性企业中,直接投资所占比重较大。间接投资又称证券投资,是指把资金投放于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以获得股利或利息收入的投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和多渠道筹资的形成,企业的间接投资会越来越广泛。对于投资者而言,金融市场上交易的品种越多,为投资者提供选择的空间就越大。一般而言,投资者应该选择市场规模大、参与主体多、竞争充分的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企业产权流动、重组的有效途径。金融市场的高度发达,金融资产的投资可以不受时间的限制,投资者可随时根据自身的意愿通过金融市场购入或出售多种证券,形成有效的投资组合。对此,金融市场理论中的投资组合理论对企业的金融资产投资具有指导作用。为了减少金融资产投资的风险性,可同时投资多种金融证券,形成有效投资组合,可在不影响预期报酬率的前提下,降低收益的风险性,实现收益的稳定。投资组合理论同样适用于实物性资产投资,即企业在进行实物性资产投资时同样可以实行多元化的投资组合,以减少投资风险。
3、金融市场对企业营运资金的影响
营运资金作为企业资金中最具活力的部分,其运转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今后的生存与发展。营运资金管理作为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应该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一致,即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金融市场环境对公司经营的影响重大,各种风险给企业经营带来不可预知的危机,金融危机更是让大家对这种影响有了一个甚为透彻的认识。金融市场对企业营运资金的重要性从金融危机导致的中小型企业倒闭,则能看出。营业资金就像一个企业的血液,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营运资金的管理。营运资金的管理已经成为了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是维系于营运资金的正常运作。只有营运资金处于良好的运作状态,企业才能得以生存,获得发展,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才具有得以实现的可能。目前,我国仍然有许多企业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问题,加上筹资困难,营运资金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金融危机的出现更加使企业面临营运资金紧张的问题,当然这与金融危机导致的银行借贷有直接关系,国内各大企业在感受金融风暴剧烈震荡的同时,资金管理在企业营运中的重要性在这次风暴中更加凸显。很多国内企业在前几年的繁荣时期内进行的一些不顾风险的投资和扩张,终于在泡沫破灭的今天饱受牵连,粗放化的资金管理也让企业无法在第一时间预警风险以及无法及时处置管理风险。所以,企业也应该根据自身状况制定正确的营运资金管理政策。
二、企业财务管理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对财务工作的管理,是一项极为重要的高层领导管理工作,财务管理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是处理财务关系的管理活动,是组织企业处理财务活动和处理财务关系的一种经济管理。企业财务活动是以现金收付为主的企业资金收付活动的总称。企业筹资会引起财务管理活动,企业投资会引起财务管理活动,企业经营会引起财务管理活动,企业分配会引起财务管理活动。这四个活动相互联系组合成完整的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企业金融业务所发生的对象十分众多,例如:向银行借款、企业内部集资、企业自我积累、向非金融机构或企业借款、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如果仅从纳税角度,一般来说,企业内部集资的税收负担率最轻,其次是向非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企业借款,再次是向金融机构借款,自我积累筹资和发行股票的税收负担率最重。其原因在于: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间资金拆借,其利息也可在税前扣除,而其利率一般会高于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但其筹资成本未必会比向银行借款的筹资成本高。假如站在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角度上来说的话,就要求企业不仅能够筹集到足够数的资金,还要求以较低的代价取得。但是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间资金拆借借款程序简单,筹资速度较快,所受限制较少;向金融机构借款程序复杂,筹资时间较长,所受限制较多;发行债券和股票,对企业本身的要求就更加严格,但其筹资风险较小。因此,选择哪种或哪几种组合融资渠道,要考虑企业必须支付的税收成本,也要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此外,企业的财务活动也对金融活动起着制约作用。企业财务活动中有关货币资金收支业务活动的不断发展,为金融货币活动提出了客观要求,并且金融货币流通活动也受企业财务的制约;同时,金融的信贷规模能否控制在最小限度内,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财务投资规模的控制和投资效益的增长,这些都与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是否进行正常有关。由于财务中有关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不断发展,因此对金融的货币业务提出了客观要求。首先,离开财务货币资金收支,金融的货币业务难以得到开展;其次,金融的货币流通也要受到财务管理的制约。经济组织的借款是金融机构货币投放的主要渠道;经济组织的还贷,又是货币回笼的主要方式。然而,借款取决于资本扩张的需求,还款取决于销售收入的及时取得,这些都依赖于经济组织财务的正常进行;再次,金融的信贷规模是否能控制在国家宏观控制的指标之内,银行的不良债权是否能控制在最小幅度内,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组织的财务投资规模的控制与投资效益的增长,而这些都有赖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合理进行。
三、结束语
施工现场常见与投资控制有关的具体工作。
1.1工程计量目前招投标要求以工程量清单形式计价报价,合同计价形式一般为单价合同,增加的工程量按承包商投标报价是报的综合单价为基础计价,所以,工程中若有增加的工程量(增加手续合法),计量很重要,是增加造价的依据。计量不仅可以控制项目投资支出,同时也约束承包商商履行合同义务、强化承包商合同意识。对于不合格的工作和工程,工程师可以拒绝计量。同时,工程师通过按时计量,可以及时掌握承包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工程进度。计量时监理、业主代表、承包商同时在场。
1.2现场签证有价格、数量、事件三种因素。是合同以外的,现场现实存在的,确实影响工期和造价的,特别注意:合同以内的,承包商为保证质量采取的必要措施的,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返工等,一律不签。如,雨季承包商排水费用,排地下水费用等措施费已包含在内的。以合同、图纸为依据,同时要了解分项工程特征(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技术规范等。该签的签,不该签的不能签。
2质量控制
2.1质量目标施工合同约定,有关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
2.2质量管理责任制度检查质量总包负责制、施工技术交底制度、材料进场检验制度、样板引路制度、施工挂牌制度(注明管理者、操作者、施工日期等)、过程三检(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成品保护制度。
2.3质量控制方法现场主要从3个影响质量的因素着手:人、材、机械。
2.3.1人:有无健全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操作人员有无上岗证,资格证,特种作业证。
2.3.2材:(1)采购:采购合格的材料、半成品和构件。(2)材料的搬运和贮存应按搬运储存有关规定进行。(3)对材料、半成品、构件进行标识,证件齐全(质量证明材料)。(4)未经检验和已经检查为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构件和工程设备等,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和拒绝验收。(5)按规定对必须进场复验的材料现场见证取样(钢材、水泥)。
2.3.3机械:机械选型是否合适,运行状态怎么样,数量是否满足进度要求,施工时操作技术,如:道路工程合理选用压实机,应根据填土种类、工程规模、施工条件、工期决定;振动压路机碾压时的振动频率、振幅大小应与路面铺筑厚度相协调,厚度较小时宜采用高频低振幅,终压时要关闭振动;摊铺沥青时对城市主干路用两台以上摊铺机成梯队联合摊铺作业,前后摊铺机相距10~30m。
3安全控制
3.1市政工程现场常见安全问题市政工程现场常见安全问题的主要类型:坍塌、电击、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发生原因:(1)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如挖土没有合理的施工方案,没按施工顺序作业;(2)设备不安全;(3)地质灾害:如道路桥梁施工线路长,遇到开山挖破的,原有山体平衡被打破,或是水流环境改变,有造成地质灾害的危险;(4)电力安全:作业区间用电设施随时迁移,作业过程造成环境改变可能造成电力线路破坏,造成人身安全;(5)施工质量造成安全事故:如排水管道安装施工质量差所导致的管道渗漏、管道基础下沉引起的路面塌陷,连锁反应造成的安全事故。
3.2出现安全事故后的应急处理保护现场,采取措施,报告上级。
4协调管理
现场管理工作过程中,主要有两大类关系要协调:一是近外层关系,二是远外层关系。
4.1近外层关系一般都有合同关系,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商、监理单位,物资供应单位,在施工阶段有很多具体工作需要合作:如图纸会审,基础验收,中间验收,工程变更等。跟监理是合作与监督的关系,作为业主方代表,在项目管理中合作,如目标控制,同时对监理的监督也必不可少,如监理工作技术上、程序上是否按《建设监理规范》的要求去做了,是否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了等。
4.2远外层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4.2.1当地居委会。与道路沿线的当地居委会负责人保持联系,因为施工有可能影响当地居民生活,要及时了解居民的生活动态,妥善处理与居民的关系,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或是取得理解,减少纠纷,最终目的是不影响工程进行。
4.2.2当地派出所。工程沿线派出所是治安管理单位,治安问题也是工程安全施工内容之一,业主方要在工程开工前将工程施工概况通报当地派出所,以便让派出所对将要面临的治安防范有所准备,遇到治安案件在第一时间与派出所联系,为安全施工创造条件。
4.2.3市容管理单位。环卫部门是市容管理单位,道路施工灰尘大,线路长,影响面广,与环卫部门保持联系,及时向承包商传达并落实市容管理单位的具体要求,落实文明施工。
4.2.4土地管理部门。施工地块遇到争议时需要土地部门进行裁定。
4.2.5交警部门。主要是现场材料运输方面的一些问题,如工程材料通过场外道路运至施工现场,建筑垃圾需要外运,市区大型车辆限时通行,有些急需的材料事先通知交警,取得交警的协调与许可。
4.2.6新闻媒体。宣传,协调。特别是有投诉时面对媒体的采访,首先对工程概况有了解,对工程进行正面宣传,具备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
宁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现状
(一)金融组织种类较齐全,有些种类具有创新价值从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种类来看,宁夏已建立起小额贷款机构村镇银行农民资金互助组织三种形式。在小额贷款机构方面,既有商业性的小额贷款机构,也有以扶贫为目的非盈利的非政府组织小额贷款机构(如盐池县妇女发展协会)。从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创新来看,宁夏的农村资金物流调剂中心将农村物流农村小额贷款和农民资金互助相结合(如掌政镇农村资金物流调剂中心),走出了“掌政模式”。(二)农村小额贷款机构覆盖面在全国居领先地位截至2011年末,宁夏小额贷款公司已达到122家,所有市县(区)都至少有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覆盖面人均占有率居全国第一,实际到位资金已达72.98亿元,累计发放贷款150.5亿元。其中,发放三农贷款109.5亿元,占总发放贷款额的72.8%,使22.5万农户创业者和中小企业受益,贷款回收率和收息率均达到100%。累计上缴税金3.8亿元,仅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数就达到1600余人。(三)村镇银行发展较快2008年8月,宁夏第一家村镇银行———吴忠市滨河村镇银行正式营业,截至2012年3月末,宁夏已设立8家村镇银行。在短短两年半时间内,新增7家村镇银行。从设立机构来看,有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如石嘴山银行设立吴忠市滨河村镇银行),有区外城市商业银行(如包商银行设立贺兰回商村镇银行)。从股权结构来看,主要是发起设立机构控股(区内区外城市商业银行)企业参股(区内区外企业)。从设立地域来看,村镇银行覆盖宁夏所有地级市。截至2012年3月末,宁夏村镇银行各项存款余额25.05亿元,同比增长1.3倍,占同期宁夏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的比例为8‰;各项贷款余额21.99亿元,同比增长1.06倍,占同期宁夏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比例为7‰。(四)资金物流调剂中心的掌政模式在宁夏已成功推广至10家2007年7月23日,掌政镇的196户农户和当地3户小企业共同发起筹建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中心,该中心于2008年8月5日正式注册成立,是全国首家农村资金物流调剂中心。该中心将农民信用合作小额贷款农资物流服务有机结合,是我国农村微型金融发展领域的重要创新,被誉为中国农村新型金融发展领域的“掌政模式”。目前这一模式已成功推广。截至2011年末,宁夏已设立10家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壮大的成功经验
(一)守住资金小额性质,让小额贷款公司成为真正的小额贷款组织来自央行的最新数据显示,全国4200余家小额贷款公司,抽样调查结果显示,5万元以下贷款只占1.86%,50万元以上贷款占到86%。“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的公益小额贷款,在中国“水土不服”,而宁夏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成功走通了该模式下五户联保的路子,以亿元资本服务近万客户,万元以下贷款做到了70%以上,自身更获成倍增长。宁夏惠民小额贷款公司于2008年12月注册成立,初始资金规模仅400来万元。2008年年底,惠民公司资金规模达到1500万元,2009年为3000万元,2010年底为6000万元,2011年便一举冲上亿元高点。惠民公司借用孟加拉乡村银行“团体联保贷款”方法为每一笔贷款提供信用保证,要求贷款户先与邻居组成五户联保小组,才能通过组员担保获得贷款。“只有身边的人才真正知道自己讲不讲诚信”。“你要是个不讲信用的人,就没人跟你联(组),更别说贷款”。惠民公司最新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2月末,该公司覆盖了宁夏盐池同心两个贫困县的16个乡(镇)的113个行政村355个自然村的22519人,累计向7686位农户发放小额贷款37133万元,2012年2月末户均贷款余额10600元,万元以下贷款客户占71%。惠民公司以市场化的路子走通了“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的公益小额贷款之路,让小额贷款公司成为真正的小额贷款组织。(二)在全国首创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贷款直通车模式为解决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后续资金困境,2008年宁夏首创“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贷款直通车模式,建立了由大银行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贷款,再由小额贷款公司向农民零售贷款的“直通车”模式。大银行资金充足,苦于基层网点少,没有“腿”;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虽然资金匮乏,但是贴近农民,具备信息优势和网点优势。在他们之间建立资金对接机制,可以实现双赢。2008年12月,交通银行宁夏分行首次向区内8家小额贷款机构进行批发贷款3000万元。截至2012年4月末,宁夏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向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批发贷款28亿元,有力地支持了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服务了“三农”,且没有形成一分钱的不良贷款。此外,为配合“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贷款直通车模式,宁夏成立了宁夏银行业批发贷款担保有限公司,由宁夏银行业批发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协调合作银行加大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批发贷款力度,截至2011年末,经该公司担保为小额贷款公司增加银行批发贷款3亿元,累计担保银行批发贷款达到13亿元。(三)农村资金物流调剂中心走出了资金+农户+市场的掌政模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中心成立的基础是200户农民的资金互助,但其中又吸收了几个民营企业的股份,且经营部分物流业务,比如为农民提供化肥种子等方面的采购服务。该中心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小额贷款机构,它是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为基础,以民间资本为主导,以市场化运作机制为保障,以扶贫性金融为手段,将农民信用合作商业性小额贷款农资物流调剂三者密切结合而构建的一个三位一体的商业化可持续的微型信贷机构。该中心是全国首家农村资金物流调剂中心,因其在农村微型金融发展领域的重要创新,被誉为中国农村新型金融发展领域的“掌政模式”。2011年,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中心荣获“中国农村金融品牌价值榜•十大创新金融机构”称号。该中心积极推广“资金(物资)+农户(基地)+市场”贷款模式,在运营中紧紧围绕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上的需求,为入股农户当地农民提供小额贷款农资物流等全程化服务。该中心打破单纯发放现金的放贷方式,将农用物资作为“放贷物”,不仅为农民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等产前服务,而且还将技术营销等产中产后服务纳入视野,成为联结分散农户与大市场的桥梁。该中心放贷(物)额度一般控制在3000元至3万元。目前这一模式已在中宁石空镇平罗城关镇金凤区丰登镇等地成功推广。(四)村镇银行探索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模式,重点扶持农民创业就业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是低收入农户创业融资的最大障碍。针对这一难题,宁夏的村镇银行积极探索“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模式。村镇银行坚持“小额分散便捷规范”的原则,当地农户“无抵押无担保”就可申请到5000元至8万元不等的贷款,具体额度视农户种养规模和实际需求而定。滨河村镇银行通过农产品贩运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等中介组织牵线推荐,直接向其产业链利益链上的农户放贷。为解决返乡农民工的就业创业问题,滨河村镇银行在当地甘草贩运大户推荐下,向东川村58名返乡农民工发放两年期甘草种植贷款186万元,经致富能人牵线,向新华桥村38位青年农民发放创业贷款107万元。(五)建立村级互助资金,发展财政+农户贷款模式村级互助资金是将财政扶贫资金作为政府配股,由农户自愿入股,同时接受社会捐赠资金,主要为当地贫困户发展种植养殖加工和流通业提供小额贷款的扶贫型金融服务组织。宁夏从2006年开始村级互助资金试点,政府向每个试点贫困村下拨20万元启动资金,吸收本村农民入股。每股1000元中,由农户投入400元,政府配股600元;特困户每股只需投入200元,由政府在配股600元的基础上再赠股200元。每户农民最多可入3股。互助资金坚持“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实行封闭运行有偿使用互助互济滚动发展。互助资金组织不得跨村设立,不得吸储。农户根据自身实际需求申请借款,最高限额不超过5000元。申请借用时,须由五户信誉较好的家庭联保,如逾期不还,担保户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使用互助资金需支付相当于或低于同期农信社小额贷款利率的占用费,占用费收入的40%滚入本金,60%用于分红和提取管理费。目前,宁夏村级互助资金组织已发展到108个,占绝对贫困村的100%。
论文摘要:企业文化是企业经营管理中各种效用文化现象的总和,是一种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行为。人是知识创新的主体,信息、知识是最重要的资源,它们的交流与分享是提高人的创新力的关键。优秀的企业文化恰恰能够实现三者的内在统一,它构成了企业创新能力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
一、企业文化的概念
企业文化是20世纪80年代从企业管理科学体系中分化出来的一种理论,是从泰罗的科学管理到行为科学、以及现代管理的一场新的管理革命,是当代管理科学发展的一种新趋势,被人们广泛地称为是企业经营成功之道,目前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
企业文化是企业经营管理中各种效用文化现象的总和.是一种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行为。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本,突出人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强调在企业内建立起一种企业员工认同的价值观,以这种价值观形成企业精神,以企业精神为核心形成系列管理行为和活动。魏杰认为:企业文化就是企业信奉并付诸实践得价值理念。也就是说,企业所奉行和倡导并在实践中真正实行的价值理念。
二、企业文化的特征
哈佛商学院的著名教授约翰?科特提出了一个重要论断就是:企业文化对企业长期经营业绩有着重大的作用,在不远的将来企业文化很可能成为决定企业兴衰的关键因素。企业兴衰、企业发展当然是由多种因素所形成的。但企业文化肯定对企业兴衰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总结企业文化大体包含四个特征:
1.以人为本。人是企业的主体。企业文化则主要研究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在员工中形成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等。因此,企业文化必须从员工的角度出发来协调企业的内部关系,从顾客的角度出发来沟通企业的外部关系。如果企业文化脱离了“以人为本”这个中心原则,那么它也失去了它的本来面目,终将被企业抛弃。
2.以文化人。企业文化不同于泰罗制、不同于行为科学、不同于理性主义管理、不同于过去的行政型企业管理,关键在于它能够“以文化人”,运用文化的特点和规律于管理之中。通过文化来改造人,使人能够产生创造性、自觉性,从而对企业价值观、企业精神产生强烈的认同感,然后发挥其积极性并作用在工作岗位上。这是一个作用的积累。
3.文化自觉。文化自觉这个词来源于老先生的著作。文化自觉主要指企业家用文化的视点去查找企业问题根源的自觉性。大部分企业家在分析企业不景气的原因时,往往强调资金问题、体制问题、包袱过于沉重的问题等。不可否认,这些问题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但这些都只是现象,它们并不是决定因素。真正的决定因素是文化,是企业家管理行为背后的文化,是员工的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行为背后的文化,这才是根本问题。所以企业家要想经营好现代企业,必须具备文化自觉性,不具备这一素质,就不能成为未来的企业家。
4.文化主导。在所有的管理要素中,必须有一项是主导因素。像泰罗制以经济要素作为主导因素,行为科学把满足每一个体的需要作为主导因素,企业文化则是把文化的培育放在各要素的首位,使其成为主导因素。既然文化的培育成为企业文化的主导因素,那么在建设企业文化时,一定要花大力气去培育企业的文化。
三、企业文化中的创新文化
在当今世界,发达国家企业和发展中国家企业之间形成了一条巨大的技术鸿沟,而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根据熊彼特的经济发展理论,通过技术转移(主要表现为技术模仿、扩散和技术溢出),可以缩小这种差距。Caniels(2000)指出:“知识(技术)溢出是通过信息交流而获取智力成果,并且不给知识的创造者以补偿,或给予的补偿小于智力成果的价值。知识溢出与知识扩散是不同的概念,知识扩散的含义更广,它覆盖了知识跨越时间与空间的各种方式,而知识溢出则只是其中的一种”。
当今世界,在信息化背景下,创新的作用得到空前强化,并升华成一种社会主题。创新变成了企业的生命源泉,生产规模或成本不再重要,而创造性和灵活性是最宝贵的资源。自然人或者法人这个经济活动主体本身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活动。新经济时代的企业自上而下,每个毛孔都必须充满着创新,通过自身主体创新的确定性来对付明天的不确定性。
一些研究表明,成功的世界级领先企业,“更多的是由超越现实的抱负和在低投入产出中表现出的创造性来维系的,很少是由共同的文化或制度的承袭而维系成一体的”。因此强调,“如果要解释索尼、本田或雅马哈公司的成功,真正应当研究的是它们在善用资源方面的特点,而不是管理方面的特点。西方管理人员不应过分重视对日本文化的学习,而应确保本公司有充足的奋力拼搏能力,促使大家不懈地追求更好地利用资源的机会”。
正因如此,新经济时代的企业创新文化与传统企业文化强调创新有着差别很大的价值取向和具体内容。前者更加重视经济主体的独立性、个性和灵活性,提倡和保护具有个人冲动的“灵感”和独创性,鼓励不畏风险,激发创造热情,允许尝试失败,对人的尊重首先要体现在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的正当欲望,使其才能、智慧得以充分释放方面,而对工业经济中所提倡的“集体观念”、“群体意识”、“步调一致”、“绝对服从”等传统企业文化理念则持批判态度,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个性、创造性。事实上,世界软件开发史上所有的重大里程碑始终都是由个人或很小的组织所创造的。适合个人创新、组织灵活机动、完善的人才流动体系正是使硅谷始终充满新活力的不可或缺的文化因素。
四、企业文化中的知识管理
安德鲁?卡内基说过:机构拥有的唯一不可替代的资本就是员工的知识和能力。企业要做到以知识领先带动企业的发展,进入良性循环,必须对企业文化中的知识加以管理。
知识四企业中的各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业实践活动中的经验总结,是这些人的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是这些人探索,人之企业和企业文化的框架总和。真正的企业往往注重企业员工的学习、培训活动。由企业提供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即期收益和跨期收益的学习活动,其目的在于短期内提升企业成员的工作效率以及企业的整体绩效(IntegerPerformance)。除了企业培训,现代企业人力资本的自我培训也越来越重要。“干中学”即边干边学是指在工作当中自觉和不自觉的学习他人的知识、技术以及互相学习。由于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个人单靠企业培训来提高人力资本的价值是不现实的,个人知识、技术等的获得往往是十分落后于知识本身的发展,这就要求人力必须自觉的学习。最简便的方法就是向他人学习和互相学习,这个学习过程几乎没有什么投资成本(边干边学极大地减少了人力资本的机会成本),是一种极为可取的人力资本投资方式。结合人力资本的学校教育阶段,我们可以看出对一个人而言,个人在学校学习期间的个人收入几乎为零(如果允许学生勤工俭学、半工半读,则个人的收益不为零,但一般来说相对于未来收入是很小的),而人力资本真正起作用的阶段是在工作阶段,也即人力资本只有和非人力资本相结合,才能体现人力资本的经济价值,人力资本才能在工作中得到增值,这样的学习活动在现今企业组织中被称为学习型组织。
毫无疑问,崇尚知识将成为新时代的基本素质和要求。对现代企业而言,还不仅仅如此。在经济全球化、信息爆炸、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企业持续运行期限或生命周期受到最严厉的挑战,只有通过培养整个企业组织的学习能力、速度和意愿,在学习中不断实现企业变革、开发新的企业资源和市场,才能应对这样的挑战。学习给企业带来利益和机会。知识的积累只有学习,创新的起点在于学习,环境的适应依赖学习,应变的能力来自学习,这就需要一种重视学习、善于学习的文化氛围,因而企业不再是一个终身雇佣的组织,而是一个“终身学习的组织”。现代企业只能作为一个不断学习的组织,才能够“善于创造、寻求及转换知识,同时能根据新的知识与领悟而调整行为”。
知识管理是通过改变员工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建立起知识共享与创新的企业内部环境,从而实现运用集体的智慧提高应变和创新能力,最终达到企业目标。知识管理不同于信息管理,信息管理包括信息的收集、筛选、分类、分析、评价和分配、利用等内容,而知识管理则强调把信息、人力资源、知识、市场与经营过程等协调统一起来,从而最有效、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经营效果。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知识管理区别于信息管理的最根本之处在于前者强调对人力资源和知识的开发和利用。
人是知识创新的主体,信息、知识是最重要的资源,它们的交流与分享是提高人的创新力的关键。优秀的企业文化恰恰能够实现三者的内在统一,它构成了企业创新能力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新经济时代为获得优秀的企业文化,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构建全员参与的以知识的积累、生产、获取、共享和利用为核心的企业战略。企业战略是指引企业去迎接挑战、利用机会、发挥优势的保证。在以知识为最重要经营资源和主要消费品的今天,衡量企业成功的尺度在于知识(产品和服务中知识的数量及质量),而不是有形资产或是库存。因此,只有从战略上重视知识这种关键性生产要素,并努力实施知识战略,才是经营管理之本。
【关键词】金融集团(化);金融业综合经营;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反垄断法规制
【正文】
一、金融集团及其市场支配地位界定
(一)金融集团的法律含义
金融集团(FinancialConglomerates)和金融集团化(FinancialConglomeration)是市场规律下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综合经营甚至金融资本与工商资本跨业融合的必然产物。[1]国际上,1999年在亚洲金融危机余波未平之际,美国花旗银行和步行者集团实现金额高达730亿美元的合并,将金融集团形式推向;2008年1月,我国银监会、保监会正式签署《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银保相互投资开闸,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保险联合借记卡、住房抵押贷款配套保险等业务;此外,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银证转账、股票质押贷款等业务;保险公司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投资连结保险等业务。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表示长三角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积极进行金融综合经营的试点。我国已经出现了商业银行与工商企业的相互参股,如上海橡胶轮胎集团、长江计算机集团等28家企业集团向交通银行入股,占该行股份数的50%以上;同时,交通银行也向宝钢集团投资入股。[2]我国金融综合经营和金融集团化已然兴起[3]。
那么,何谓金融集团?根据欧盟于2003年11月生效的2002/87/EC号《金融集团监管指令》,金融集团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集团:(1)集团的总公司是被监管的金融机构,或集团中至少有一个子公司是被监管机构;(2)如集团的总公司是被监管机构,该总公司可以是金融机构的母公司,也可以是金融机构的参股公司,或是与金融机构通过合同、章程达到统一管理的公司,或管理、监督人员的主要部分与金融机构的同等人员相互兼职的公司;(3)如集团总公司不是被监管机构,集团的业务应主要为金融业务;(4)集团中至少有一个机构为保险业机构,并至少有一个机构为银行业或投资业务机构;(5)集团的保险业务总量以及银行或投资服务业机构的业务总量都是重要的。根据该指令的定义,金融集团的任一个子集团满足上述条件也应当视为金融集团。[4]这是迄今为止,对金融集团所做的最为完整、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义。
实际上,金融集团是金融业务综合经营和产融资本跨业经营以及混合合并的产物。金融集团化不同于企业的横向合并(HorizontalMerger)和垂直合并(VerticalMerger),即金融企业集团化不是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公司之间的合并,也不是互为供应商的经营者的集中,而是在一个集团企业即控股公司之下多个金融法人企业综合经营甚至金融与非金融法人企业跨业经营组成的公司群体。各企业间通过相互持股、共同被控股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紧密联系、拥有共同利益、彼此影响重大的金融企业集群,协同提供多元服务和多种经营。
金融集团资源整合的优势在于集团核心竞争力加强。但是金融集团的资源整合不仅给金融监管带来重重困难,同时,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垄断优势不断扩大,给市场竞争秩序带来潜在威胁或现实破坏。发达国家对金融集团在金融监管之外的反垄断规制有着较为成熟的法律理论和实践[5]。近20年来我国本土金融集团发展迅速,[6]尤其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国外金融大鳄逐渐加快进入中国市场,为了借重本土资源的优势,并购我国中小型银保企业已成潮流,但相伴而生的限制竞争尤其是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现象日趋普遍。虽然金融领域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其竞争不应当过于激烈,但并不意味着放任垄断力量在金融领域过度发展和滥用。我国对金融集团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势在必行。正如美国联邦储蓄委员会前主席格林斯潘1998年6月16日在美国国会作证时所指出的:“培育竞争和创新对于繁荣经济至关重要”。
(二)金融集团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认定的一般理解
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MarketDominantPosition),又称市场优势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我们应该明确,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必然“有罪”,只有当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支配地位的情况下才会产生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⑴扭曲竞争机制,剥夺中小企业的平等经济机会,阻碍技术进步;⑵以社会利益的损害为代价维持优势企业的高额垄断利润,助长不劳而获的获利动机;⑶促使优势企业在缺乏竞争压力的情况下,消弭进取心和创新意识。
在竞争法理论中,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人们讨论过市场绩效、市场行为和市场结构等几种标准。[7]但根据实践,竞争是否存在,基本上取决于市场的结构,它是世界各国认定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标准。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即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德国《反限制竞争法》规定,如果一个企业占有不低于三分之一市场份额,就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8]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实践也充分说明了市场结构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过程中的重要性,市场份额是判断被告是否具有垄断力的最好的证据。[9]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列举了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情形。[10]在经济快速发展、市场行为多变的今天,列举不能穷尽所有的可能性,于是立法者们便在列举基础上加上兜底条款。该规定同样体现了立法者的市场结构的考察视角,承袭了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规定。
具体到金融领域中,由于金融资产与工商资产的共同逐利性以及信息优势等原因,金融机构往往更容易对外扩张并进行相互联合。[11]近年来随着世界范围内金融混业经营和产融跨业融合趋势的兴起,美英德日等许多发达国家对于金融集团的发展和扩张往往采取积极鼓励的态度,而相对放松了对金融集团市场力量集中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规制,从而使得一些诸如花旗集团、汇丰集团、三菱集团、瑞穗集团、国际荷兰集团等超大型金融集团不断涌现。这些金融集团通过其雄厚的资金和庞大的金融服务网络,不仅占据着本国金融市场极大的市场份额,而且还将其触角伸向全球各地,在全球金融市场中也占据支配地位。[12]在国内,2006年招商银行的信用卡中国内卡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为42%。然而,依据我国反垄断法,“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就不可能对其发起反垄断法调查。对于可能的损害竞争也不能进行有效的抑制,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在金融集团领域,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有所不同。因为以常规的从商品市场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概念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在金融服务领域直接适用。在金融集团领域,市场份额的标准是立法者首先予以采用的。不过,在市场份额方面的法律规定似有不足。就市场结构方案而言,市场份额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一个市场份额达到了50%的企业,只有在根据其他因素可以明确地作结论时,市场上仍然存在着强度足够的残余竞争,方可不被视为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另一方面,一个市场份额占25%的企业,只有当其他因素明确地说明,该企业的竞争对手仅占有一个相对弱的市场地位时,方可被视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13]然而,在反垄断实践中,市场份额基本上是对企业过去竞争力的说明,而不能确定企业以后的市场地位。[14]随着市场情势的变化,企业的市场份额可能会发生改变。并且,从更严谨的角度考虑,这个市场份额应当是一个相对的市场份额,即相对于相关市场上的竞争者的市场份额以及交易相对方的市场份额而言。因为,仅仅孤立地根据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不能充分证明该企业的市场影响力大小,其竞争者的市场份额也或多或少地影响着这个企业的市场影响力。例如,一个银行集团的市场份额占到了60%,这个时候,如果市场上的其他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均在5%以下,那么显然这个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占有绝对的优势;但如果有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占到了30%甚至更多,则这个企业的优势就不那么明显。此外,如果交易相对方的影响力很大,会在很大程度上抵消销售商的影响力。所以,要把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放在与相关市场的竞争者以及交易相对方的市场份额的总的关系中来考察,才能对该企业的市场影响力进行正确的评价。所以,确定市场支配地位,还必须同时考虑其他可以说明企业的竞争地位的因素。具体包括:⑴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设置的障碍。进入市场的障碍越高,企业相对于潜在的新的竞争者受到的保护程度就越强。⑵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品的可能性。企业转产的灵活性越大,该企业对其客户的依赖性就越小。⑶交易对手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交易对手的选择性越小,该企业对市场的影响就越大。
简而言之,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应当是建立在对企业和对整个市场众多因素进行一揽子评价的基础上的,但是市场份额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仍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所以,在金融集团领域,就市场结构而言,不能一味地过度保护,应该适当降低市场结构的比例,对于金融集团的垄断行为采取更为严厉的态度,以保证市场竞争秩序。这是从静态的方面来说。就动态的视角而言,应该对市场准入的障碍和竞争对手的他向选择进行必要的考察,以做出科学的决策。
二、金融集团相关市场界定
相关市场(RelativeMarket)(也称特定市场)的概念首先出现于美国反托拉斯法判决中,是指作为竞争主体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开展市场竞争的市场范围,对这个范围的确定被称为相关市场的界定。相关市场又分为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欧盟法院又进一步确定了相关时间市场。金融集团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取决于相关市场的认定。
(一)金融集团的产品市场
产品市场是指与被告的产品进行有效竞争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确定产品市场的基本原则是,只有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才属于相关的市场。所谓相似,并不是指产品物理、化学或技术上的同一,而是指产品市场就是由“具有相当程度的可替代性的产品组成的”。[15]产品之间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可以从需方替代性与供方替代性两方面进行分析:第一,需方替代性——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如果不同生产者的产品在原则上都同样适用于某个确定的使用目的,即可以满足一个确定的需求,那么,它们相互就可以替代,并属于同一个产品市场;第二,供方替代性——任何一种产品的生产者都可能利用现有的技术、设备在很短的时间里,转产其他产品,给该相关产品市场的原有竞争者带来更大的竞争压力。供方替代性就是从这种有可能的、潜在的投入市场上的竞争中来分析判断相关产品市场的。
在金融集团化背景下,金融产品的研发是金融集团在市场竞争中十分借重的。为了规避产品市场的传统界定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产品研发都体现出差异化的趋势,尤其是在保险产品市场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琳琅满目的产品更是推陈出新。所以,我们在对金融集团在相关市场中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必须对产品市场的含义做出更为严格的界定。
一般来讲,金融市场是指以金融资产作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16]金融市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按照标的物可以划分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黄金市场;按照中介特征可以划分为直接金融市场和间接金融市场;按照交割方式可以分为:现货市场和衍生市场等等。[17]但是,从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角度来讲,并非所有的划分都有意义。按照中介特征和交割方式的划分以及发行和流通特征的划分对于企业在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的认定过于宏观,取得支配地位的难度也非常大,如果采用这类划分,对于金融集团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认定就过于宽松,不利竞争秩序的维护。按照标的物的划分方法比较适中,不至于过于宏观,而且在具体认定和相关功能以及外部特征方面更加明显,有利于执法的便利和执法成本的降低。
(二)金融集团的地域市场
地域市场是决定相关市场的另一重要因素。地域市场是指“消费者能够有效地选择某种竞争产品,供应商能够有效地供应该产品的一定区域。[18]欧盟委员会认为地域市场是指“在这个地域内,有关的供应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处于基本相同的竞争条件下,并且这个地域和邻近地域相区别,因为相互间的竞争条件特别明显的不同。”[19]这些相互竞争的条件应当包括:在一定地域内不同生产者提供生产和服务的成本(最主要的是运输成本)、消费者的喜好、当地的社会文化背景等等与卖方或买方相联系的一切因素。
在一般的产品领域,地域市场的范围局限于国内或国内的某一部分。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集团的综合经营乃至跨业经营方式已经逐步为各国所认同,国际上大的金融企业之间相互持股、控股现象日益普遍,且大都得到了有关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的许可。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国家的反垄断机关在考察金融集团的市场地位时,重点不再是集团的绝对规模,而是其相对规模。随着全球多元化金融集团的继续演进,市场形态正由地区市场向全国市场乃至全球市场发展。所以,在地域市场的划分方面,我们应该选择比较适中的地域。因为我国金融产业就全国而言竞争相对充分,而且在中国加入WTO五年之后基本开放了金融市场,外资金融企业的登陆使竞争在全国范围显得更为充分和激烈。为了充分的维护竞争,我们必须考虑被告的规模以及原告的地域和涉诉方所在地域市场的竞争状况,来确定地域市场的层级划分。
(三)金融集团的时间市场
时间市场通常指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能够开展竞争的时间范围。过去,由于市场经济节奏较为缓慢,很多国家的反垄断案件在界定相关市场时都没有重视时间市场,仅仅考虑产品市场和地理市场。然而,随着科技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很多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也越来越快。或许企业的产品在某一时间段确实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这种支配地位的存在只是短暂的。因此,在市场效率越来越高、科技速度越来越快的今天,判断企业的某种产品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间市场是非常重要的。
一般认为,时间市场通常是针对某些季节性的产品和服务来考虑。就金融业来讲,金融产品通常都具有时间替代性,在某一时间段其支配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是换一个角度来讲,由于金融集团的生存模式中还存在金融集团持股非金融企业,如银行持股工商企业,金融企业可以行使非金融企业的投票权,对非金融企业的经营决策做出相关安排,所以我们在考虑金融集团领域的相关时间市场时,应该予以区分,做出不同的处理。在金融集团中没有非金融企业时,可以做出相对宽松的考察;只有金融集团中金融企业对非金融企业的生产经营做出决定性安排时,对非金融企业的产品在时间替代性上进行考察,以充分维护竞争秩序。
三、金融集团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一)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与认定
所谓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即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金融集团的整体或局部实施的超过了合法使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限,对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造成损害或者可能造成损害,从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是为了规制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由于现代反垄断法越来越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而只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20]因此,界定金融集团“滥用”行为就成为了问题的关键。但是,如何划定这条界线却是现实中的一道难题,没有哪个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立法或执法对一般企业的滥用行为(更罔谈金融集团了)下过一般性定义,只是给出一些标准,并根据本国的情况列举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若干典型表现。如《欧共体条约》第82条规定,“一个或者多个在共同市场内或者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地域内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这种地位的任何行为,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因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然后由反垄断主管机关在实践中根据这些标准和典型表现就个案的具体情形来分别作出认定。从欧盟处理GE与Honeywell混合合并案中可以看出在界定金融集团“滥用”时更是依赖这种路径[21]。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列举规定了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所从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22]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也需要反垄断机构对金融集团进行具体的认定。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主体。滥用主体应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金融集团整体(企业集群)或一个核心企业(金融集团核心即控股母公司)。[23]至于联合起来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金融集团内部各个企业是否构成滥用主体可能需要进一步考察和论证。
按照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具备支配地位的企业包括一个企业单独构成支配地位的情况和几个企业共同构成支配地位的情况,如前述《欧共体条约》中规定的“一个或多个企业”,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中规定的“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体”,法国《关于价格和竞争自由的法律》中规定的“企业或企业集团”。金融集团在法律的界定之内。
我国《反垄断法》并没有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体做出明文规定,可以从立法目的推定,法律将所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条件且有滥用行为的经营者都归入法律规制的范围,金融集团也不例外。按照反垄断法理论,我们大致可以总结出我国市场上具备支配地位的经营者[24]:(1)自然垄断行业中的企业。我国的相关法律概念是公用企业,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25]这些公用企业长期处于政策性垄断状态,大多在我国市场中占据支配地位。[26]由于金融行业是经济发展中的杠杆产业,与任何企业的联系都非常紧密,现实中,金融集团如果与自然垄断行业能够达成一致或实质融合,就能实现垄断性相互传导[27]从而更加巩固其垄断地位,在市场行为中往往会利用其地位实施滥用行为。(2)依法独占企业。是指由于企业的市场准入受到法律法规等特别限制,使得该企业在相关市场上独家经营或者没有充分的竞争以及用户或者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的经营地位。[28]一般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烟草公司、盐业公司等。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在贷款权的控制方面处于法律保护的优势地位。(3)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我国市场结构中占重要地位的金融企业本身就属于国有独资或者经过股份制改造的国有控股企业,由于体制上的遗存原因,我国国有工商企业与国有金融企业有国家政策作为纽带,其信用联系本来就十分紧密,如果企业属于金融集团成员即发生产权联系,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更加便利。[29]
2、主观方面。界定金融集团相关主体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违法,主要在于对行为反竞争目的的评价。主观方面体现在滥用主体有滥用的故意,即它或它们明知其滥用行为会造成限制竞争等损害后果的发生,却希望和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实施滥用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或增强其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就主观方面而言,主要出自对竞争进行压制之目的。
3、客体。金融集团相关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的客体是有效竞争的秩序以及与竞争秩序息息相关的消费者利益以及企业自由。
4、客观方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占市场支配地位金融集团相关主体的各种滥用行为以及滥用行为对有效竞争实质性损害结果两个方面。
就主观要件和客观结果两个方面是否均为必要条件,各国在立法上存在差异。其中主流做法是目的与结果的两侧主义,即只要具备目的或结果的其中之一就可以作为认定滥用行为的依据。如《韩国规制垄断与公平交易法》第3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为了不正当地排除竞争事业者而进行交易,或者可能明显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30]也有立法坚持结果主义,认为仅当支配地位的企业造成了损害或可能损害竞争结果时才被认为是滥用,不问行为前或行为时是否具有损害竞争的目的。例如,《欧共体条约》规定,“一个或者多个在共同市场内或者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地域内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这种地位的任何行为,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因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而并未明确规定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主观目的也是判断滥用行为的一种标准。
笔者认为,两者均应为必要条件。因为,坚持结果主义一般是考虑在执法中认定目的的难度。但是,我们可以在具体执法中以企业的行为为佐证来认定其目的。并且,没有主观上的不法目的支配下的行为,对其进行规制并不能达到法律应有的惩戒和规范的效果。
从反垄断法上来看,对于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要从反垄断法的最终目标入手。如果一国竞争法的最主要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那么金融集团对经济效益、社会福利的减损行为就是滥用;如果一国选择公平的交易作为竞争法的主要目标,那么对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破坏、利用优势的谈判地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就是滥用行为[31]。美国反垄断法注重市场效率,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分析理论深深的影响着美国反垄断法的实施。而欧盟的竞争法则注重欧盟内部市场的统一,保护中小企业的权利。我国认定金融集团滥用行为尤其要关注以下两点,即滥用行为是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金融集团相关主体实施的;滥用行为主要在国内市场产生了反竞争的后果,具有违法性。
(二)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行为
金融集团,尤其是跨国公司控股或控制以及国内国有资本控股或控制的金融集团,其市场支配地位为其滥用这种优势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一般认为最可能出现的垄断行为包括:1、金融子公司相互之间尤其是存款机构向集团内其他子公司提供不符合标准或低于市场合理价格的资金支持;2、金融子公司拒绝对其他子公司的竞争对手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联合抵制以确保其他子公司的市场优势;3、强制性搭售,即对锁定客户以提高融资成本或拒绝服务为要挟,要求其接受其他子公司的服务,等等[32]。其结果必然对市场自由竞争和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我们主要对差别对待、拒绝交易、变相搭售三个最典型的行为加以分析。
1、差别对待。差别对待即歧视,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其所提供的商品的价格、配件供给、交货速度、担保、售后服务以及其它交易条件,给予明显有利或不利的区别对待。
差别对待的方法多种多样,其中价格歧视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美国《克莱顿法》最早直接规定价格歧视为非法。[33]在很多时候,差别对待具有内在合理性,“这就使反垄断策略陷于效率与公平的冲突之中。人们一般认为,实施价格歧视行为的企业在市场上的势力越大,这种价格歧视对市场竞争的危险也越大。”[34]
典型的例子是附加条件限制,即交易中的优势相对方,根据对方企业的身份,对其做出不公平的附加条件限制,使两者在竞争中处于完全不同的地位,导致部分企业成本过高,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例如,一个银行在贷款中规定对金融集团内部的成员相对于非成员企业的竞争对手更加宽待的条件,这就使两者在竞争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差别对待行为在经济生活中比较普遍,它也不是当然违法行为,是否受到反垄断法规制需要对其行为进行合理性分析。具体操作上应当考虑竞争者与金融集团的关系,是否具备成员的资格条件。
2、拒绝交易。拒绝交易也称为抵制,是指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与对手交易。如果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意图进入相邻的市场,例如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钢铁企业意图进入汽车制造业,它就可能采取拒绝供货的方式,拒绝向市场上的某些汽车制造企业提供某种生产汽车的特种钢材。[35]拒绝交易可被视为差别对待的极端情况,是支配企业妨碍下一阶段企业市场竞争的重要方式。
拒绝交易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首先,生产商通过拒绝供货的方式,可以强迫批发商或者零售商按照其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从而可以限制批发商或者零售商在这种产品上的竞争,“经验表明,拒绝供货是卖方在买方不遵守转售价格的情况下使用的最有力的武器”,[36]其次,拒绝交易会减少上下游生产阶段市场上竞争者的数量,降低该市场上的竞争程度;此外,拒绝供货还会限制消费者的购买渠道。
在金融集团中,集团的银行等机构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或者人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变相拒绝一些企业的贷款,使其生产融资成本增加,无法与成员企业在同一地域市场或者时间市场上竞争,实际上便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当行为。
拒绝交易是合同自由原则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矛盾的产物。反垄断法并不给一般性的企业强加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的义务,以保证合同自由、意思自治的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同时,如果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时,则属于滥用了合同自由原则,对自由竞争造成了损害。为了保护弱小的市场主体,实现市场主体之间实质上的平等,从实质上促进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必须对拒绝交易行为予以规制。
3、变相搭售。搭售是指卖主在销售一种商品时,要求买主同时购买另一种商品的行为,也就是出售人销售商品时以买方购买另一种商品为条件的销售方式。[37]这种销售方式也称作拥绑销售。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搭售属狭义的搭售行为,具有强迫性。另外搭售还要同促销相区别,如生产商为了促进新产品的销售,将新产品与老产品搭配销售,这时新产品的定价一般低于市场价,并且具有暂时性,因此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
搭售行为一般发生在卖方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力,购买方对一种商品有急切的需求,卖品又具有独特的特性,商品替代性较差,这时销售商才有可能要求购买方购买不需要的商品。
在日常的金融行业市场行为中,变相搭售行为随处可见。主要的形式是,在银行和保险业出现了混业整合的时候,银行在其市场行为中以购买其保险产品作为为企业提供贷款的交换条件,典型如房贷保险。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利用了其优势地位,在金融集团内部的银行业和保险业经营中达成了一致,从而利用客户的贷款需求,在保险业的经营上排除了任何潜在竞争对手的竞争可能。这种行为是典型的垄断行为。变相搭售是一种纵向的非价格约束,是搭售方利用其在搭售品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将这种优势延伸到搭售品市场上,从而企图获得高额利润的限制竞争行为。
与之类似的便是金融集团的排他易和选择易。如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利用与客户的关系,向客户强力推销其承销的证券或其他无法卖出的金融商品、联手促销的金融商品或将劣质商品转售与客户。[38]而且,行为可以变异为消费者欺诈。[39]在这种情形下,银行利用自身优势地位的行为显然是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但是否将其归入垄断协议行为,还要考察银行与保险公司就银行利用优势地位向客户推销保险是否具有明示或者默示但可推知的协议的存在。例如,2008年4月,都邦保险与兴业银行签署了全面业务合作协议书,此次合作包括协议存款、资金结算、产品、客户开发等多层面的业务。此次合作充分体现,银行与保险双方由单纯地利用银行渠道销售特定险种,逐渐扩大到多个领域,对消费者提供更多金融保险服务。[40]这实际上便是一种明示的协议,可以纳入反垄断规制范围。
四、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相结合――规制模式的选择
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国际上主要采用两种不同的制度,即结构主义规制方法和行为主义规制方法。
结构主义规制方式,是指通过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控制使之保持合理的市场结构目标的反垄断控制制度。即反垄断法针对的对象是集中的市场结构或者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该理论认为,当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所在的市场就是一个集中的市场。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法即确认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违法,需要采取分拆企业等手段减少市场集中度,使市场恢复竞争状态。行为主义规制方式,是针对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的不公平或不利于竞争的行为进行控制的制度。根据这种方式,反垄断法针对的对象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不是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集中的市场结构。[41]结构主义控制制度以日本为代表,欧盟及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了行为主义控制方式,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以结构主义为主,其后以行为主义为主。[42]两种方式的价值取向和法律后果大不相同,分析两种方式的理论基础和优劣利弊,对我国金融集团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实践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结构主义认为集中的市场结构对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有负面影响,反对市场的过度集中以鼓励充分的市场竞争。但结构主义并未达到理论的目的,单向的因果关系逻辑反而削弱了正常的企业发展动力,同时政府的干涉也干扰了市场的合理发育,影响了经济规模、经济效益和经济组织的发展。行为主义则纠正结构主义的“滥杀无辜”,使市场回归公平的竞争,同时并不反对企业的做大做强。行为主义注重的是市场效益、行为和结构的双向作用。考察主要的国家,可以看到,目前比较通行的是行为主义的规制方法,同时辅以结构主义的前提标准。
结构控制和行为控制,无论在控制对象还是在法律特征上,无论是在法律构成还是在主要表现形式上,都有很大的不同,它们在反垄断法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担负不同的任务。但是,纵观各国反垄断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我们又发现,结构控制与行为控制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它们在相互对应、互相区别的同时,又天然地联系在一起,在调整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维护竞争性经济秩序的过程中相互配合,相得益彰。
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目前均将具有垄断状态或市场支配地位作为界定垄断行为的先决条件,有的还做了明确界定。如英国、德国的反垄断法均具体规定了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份额。这样做的好处是增加了法律的确定性,不但有利于执法机关的执行,而且有利于企业遵守反垄断法。这一经验也被我国立法所借鉴。德国的反垄断法还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也就是说,对于具备一定市场份额的企业推定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这个制度同样在我国立法中得到反映。[43]我国反垄断立法较为成功地引进了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但应注意,推定制度不应绝对化,市场是复杂的,将标准简单化一方面固然有利于执法,但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伤害经济的发展。这是我国反垄断立法者面对的一个难题,执法的便利性有可能导致“一刀切”。而且,如上文所述,笔者认为这样的一个绝对化的市场份额推定在金融综合经营乃至金融与工商跨业经营竞争的时代,似乎并不不能充分体现法律的正义。我们应当在秩序的法律价值下确保个案正义。
(二)个案正义――抗辩制度的完善
法律总有例外。由于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滥用这种地位才是违法的。因此,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应采用“合理原则”,即被指控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企业应当有权对有关指控进行抗辩,为自己的行为进行法律辩护。法律应当允许被指控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企业对有关指控进行抗辩。
如果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能够对自己被指控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做出了客观合理的解释,即它所采取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恰当手段,并且主观上出于善意,反垄断主管机关和法院就可以认定其没有滥用。比如,拒绝交易是出于购买者本身的不当行为;独家交易所实施的排他性约束可以作为生产商之间开展竞争的合法手段;出于技术上和为使用者安全考虑的搭售是必要和适当的;等等。这也是在法律的一般规则下确保个案正义的体现。
我国反垄断法允许这种抗辩。如《反垄断法》第43条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允许这种抗辩的目的,是要在处于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利益与其竞争者或消费者的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协调,防止明显偏向某一方从而更有利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也实为一种对复杂市场行为的更接近真实的诉求。
(三)完善制裁――责任体系的充实
关于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问题,笔者认为,应充分鉴借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特点,建立形式多样、富于实效的法律责任体系。首先,我国应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来制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就行政责任而言,对于违反反垄断法的各种滥用行为,反垄断主管机关有权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颁布行为禁止令、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就民事责任来说,经营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损害他人权益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可借鉴美国等的增加赔偿制度,如三倍损害赔偿等,以增强民事责任对滥用行为的制裁力度。同时,为充分发挥法律的权威作用,有效制止严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者,应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制度中规定必要的刑事制裁条款,对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对于世界各国在控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过程中所采取的其灵活多样的方法,如采取恢复竞争措施、责令改换替代经营方式等也可予以借鉴,这些方法既可降低审理滥用行为案件的成本,又可及时有效的制止违法行为,体现效率原则。
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均有规定,可以通过法条指引到相关的行政法和民事法律规范。如第4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而在第49条中,“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直接指引至整个侵权行为法律体系。在民事法律体系中有详细的配套规定,在《反垄断法》中没有必要明确规定。
但是,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乃至经济型垄断的三种行为模式,刑事责任在《反垄断法》中没有体现。涉及刑事责任的是第52条和第54条,分别针对反垄断执法过程中相对人的不予配合和执法人员的渎职行为,而针对垄断行为本身则没有刑事责任的规定或者法条指引,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个遗憾。
美国的反垄断法经验表明,自1974年修改《谢尔曼法》大大提高刑事处罚标准以后,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得到了更好的遵守。”[44]因此,为了规制严重的滥用行为,反垄断立法中应当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制度。笔者建议,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危害结果极其严重、证据确凿充分的滥用行为可依法追究支配企业和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其处以罚金和徒刑。当然,鉴于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模式,关于滥用行为具体的犯罪构成和刑事制裁措施应由刑法作出补充规定或者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规定。
当然,金融集团反垄断规制研究在我国是一个崭新的课题,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控制还需要与金融监管密切配合,[45]尚有许多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待理论界的长期探索和实务部门和立法执法部门的及时总结,笔者期待更多的同仁能关注这个问题,期望我国金融反垄断法制建设早日完善。
【注释】
[1]FinancialIndustryConsolidationSurveyResults,AFPResearchDepartmentSeptember2000,AssociationforFinancialProfessionals.
[2]王健:《企业经济集中与反垄断法》,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二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595页。
[3]详见《中国央企的“产融结合”》,载英国《金融时报》2007年11月15日。
[4]杨勇:《金融集团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第5页。
[5](美)肯尼斯哈姆勒:《法律全球化:国际合并控制与美、欧、拉美及中国的竞争法比较研究》,安光吉、刘益灯译,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十四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第375-390页。
[6]我国金融集团的发展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产业资本涉足金融行业即“由产而融”,90年代末随着股份制银行兴起和国有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加速,“由融而产”也浮出水面,在我国出现产融双向结合的局面。
[7]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
[8]德国法还规定,由多个企业组成的整体有如下情况时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该整体由三个或三个以下企业组成,它们共同占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市场份额,或者;(2)该整体由五个或五个以下企业组成,它们共同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场份额。除非这些企业能够证明其相互之间能够开展实质上的竞争,或者这些企业在总体上相对于其他竞争者不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的。
[9]例如,在微软垄断案的一审中,杰克逊法官在事实认定书中判定微软公司在电脑软件市场中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理由为:微软公司在全球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占有率已经的保持在95%以上;微软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受到产业高入门障碍的保护:消费者缺乏商业上显著的替代性选择。
[10]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11]JosephG.HaubrichandJo?oA.C.Santos,BankingandCommerce:ALiquidityApproach,WorkingPaper,2001.
[12]AlexanderRaskovich,ShouldBankingBeKeptSeparatefromCommerce,EconomicAnalysisGroupDiscussionPaper,2008.
[13](德)P·贝伦斯:《对于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滥用监督》,详见王晓晔编《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05页。
[14]市场份额,又称市场占有率,是“根据企业总产量、销售量或者能力的比例,对该企业在一个行业或者市场中的相对规模的测定方式。”市场占有率﹦(特定企业的销售额﹢特定市场的销售总额)×100%。各国法院或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认定企业是否居于市场支配地位时,经常将市场占有率视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1992年联合签发的《横向兼并指南》就如何计算市场占有率做出规定。根据欧盟1989年制定、1997年修订的欧盟兼并控制规则,欧盟主要依据产品价格计算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15]MarkFurse,CompetitionLawoftheUKandEC,BlackstonePress,1999,p69.
[16]张亦春,郑振龙:《金融市场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6月第2版,第1页。
[17]同上注,第8-11页。
[18]李小明:《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7年第11期。
[19]阮方民:《欧盟竞争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5页。
[20]王婷:《应对反垄断,金融业准备好了吗》,载《中国证券报》2008年8月1日。
[21]CentoVeljanovski,ECMergerPolicyafterGE/HoneywellandAirtours,Competition&CommunicationsEconomists,Winter2003.
[22]我国法律禁止的滥用行为包括: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㈣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㈤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㈥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3]金融集团之间以及金融集团与其它企业的联合滥用其危害更大,这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24]尚明:《反垄断――主要国家与国际组织反垄断法律与实践》,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
[25]详见1993年我国《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
[26]孙晋:《自然垄断的规制改革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科学构建》,载《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5期。
[27]笔者在这里把两个或两类及以上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结合称之为“实现垄断性相互传导”。
[28]孙晋:《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构建与政策性垄断的合理界定》,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3期。
[29]笔者认为金融企业与工商企业的产融结合分两个层次:基于信贷形成的信用关系表现是较低层次的产融结合;基于单项持股或双向持股形成的股权关系则是较高层次的产融结合。发达国家更多的表现为后者。
[30]游劝荣:《反垄断法比较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86页。
[31]种明钊:《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1页。
[32]闫海:《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载经济法网,2008年6月15日访问。
[33]张穹:《反垄断理论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56页。
[34]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58页。
[35]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52页。
[36]Reportsofthecommitteeofexpertsonrestructivebussinesspractices.Paris.1969.p.21.
[37]殷志刚:《搭售的不正当竞争性质及其规制》,《集团经济研究》,2007年第20期,第168页。
[38]种明钊主编:《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32页。
[39]人民网:视频资料《银行推销保险美其名曰‘存款送保险’》,2006年9月25日.
[40]《兴业银行联姻都邦保险》
[41]如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并不限制企业的优势地位,而是反对优势地位的滥用。根据该法规定,当作为某种特定商品或劳务的供应者或需求者,针对下列条件下,如果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就构成了企业的优势地位:第一,没有竞争者或者竞争者很少;或者第二,相对弱势竞争者。对于第二个条件,除考虑其市场份额外,特别要考虑其财力、采购或销售市场的渠道、与其他企业的财产上的关系以及对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在法律和事实上的限制等因素。
[42](美)马歇尔﹒C﹒霍华德:《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法规—典型问题与案例分析》,孙南申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9页。
[43]我国《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关键词:边缘金融业务;金融机构;企业
相对正规金融而言,那些自发于民众之间,游离于金融机构之外、游走于政策法规边缘,具有资金借贷性质的资金融通行为,称为边缘金融业务。
目前,边缘金融业务融资行为已经从当初的以其本人合法收入出借给另一特定方,目的是解决借款人一时的生产生活需要,演变成为以获利为目的的信用借款、担保及有价证券抵(质)押融资、动产或不动产抵押借款、企业集资、社会公众集资、高利贷等隐性借贷业务。可以肯定,边缘金融业务作为民间资金调剂的方式,对解决部分企业和居民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求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其急、频、短的特征,弥补了金融服务的不足,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企业融资难的压力。但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中存在着突出的问题,必须加以规范管理。
一、边缘金融业务迅速发展的原因
从企业融资角度看,边缘金融业务的存在有其客观性和体制性原因。从个人投资角度看,金融市场目前缺少有吸引力的投资品种和投资渠道,从而为边缘金融业务提供了大量资金来源。此外,国家对存款利率的管制,以及国有商业银行网点特别是县域网点的收缩撤并也推动了边缘金融业务的较快发展。
(一)县域个体、民营等小企业发展迅速,融资缺口较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小企业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县域和基层地区,小企业数量占全社会企业总数90%以上,产值占GDP的比重已由过去不到1%提高到目前的1/3。但是,目前小企业贷款在全国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中占比不高,距离小企业贷款的实际需求还有很大差距。虽说经过几年的发展,小企业已经摆脱了发展初期财务管理不正规、信息管理不透明状况,走上了规范化轨道,自我约束力不断增强,但这并没有改变有关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的印象,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大客户集中的取向,使银行越来越脱离了广大小企业特别是微小企业,成为大企业的私人银行,致使小企业融资缺口起来越大,给边缘金融业务发展带来了生存空间。
(二)金融机构对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渠道并不十分通畅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战略在逐步面向“重点客户、重点项目、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并出于安全性的考虑,不但大大上收了贷款权限,还在信贷管理上实行了严格准入管理制度,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也存在“抓大放小”的倾向,这使得小企业、小客户贷款难度加大,而且由于大部分县域中小企业难以具备目前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很难提供银行贷款所需要的担保或抵质押,尽而很难得到银行、信用社的信贷支持,不得不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从边缘金融业务进行融资。
(三)银行业信息收集过分注重硬件信息,忽视“软信息”在信贷管理中的作用,使不少具有能力和意愿的中小企业被拒之门外
边缘金融业务经营者非常重视借方“软信息”的收集,他们依靠人缘、地缘等关系获取相关信息,从而有效解决了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些“软信息”较之标准的企业“硬信息”(财务报表、抵押担保及信用纪录等),对正确决策的作用更大。而目前我国银行往往只注重收集企业的财务报表、抵质押情况等“硬信息”,忽视对借款人的人品、还款意愿等“软信息”的考查,导致不少有还款能力和意愿的借款人被拒之门外。同时,正在发展的中小企业由于缺乏可抵押的财产,且嫌办理有效抵押或担保的手续繁琐,收费偏高,贷款审批时间长、环节多,因而不得不考虑边缘金融业务融资。
(四)银行业激励与约束制度的执行标准过高、过严
近几年,各银行纷纷上收贷款权限,实行严格的信贷审批和考核制度,部分商业银行甚至不切实际地追求新增贷款“零风险”和“100%的收贷收息率”,片面实行“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由于信贷权限上收,了解中小企业“软信息”的基层信贷员没有贷款权力,却要承担100%的收贷收息责任;而远离企业“软信息”的上级行凭企业“硬信息”决定是否贷款。其后果是信贷人员贷款越多,收回的风险就越大,导致基层银行机构慎贷、惜贷、惧贷,使得一些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无法获取银行贷款,不得不转向边缘金融业务市场融资。由于商业银行上收贷款权,贷款审批主体远离申请主体,从而加剧了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延长了贷款审批时间。而县域中小企业贷款一般都具有时间急、频率高、数额小的特点,许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不求助边缘金融业务。
二、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边缘金融业务游离于监管之外,容易诱发非法办理金融业务行为,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年终岁尾,企业和个人用钱的地方增多,在企业贷款难、无恰当的筹资渠道,而银行等主要资金融部门贷款权收紧的情况下,边缘金融业务就有了挣钱的对象和时机,一些部门或个人便私下抬钱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虽然这种做法是被严令禁止的,但由于管理不利,且非法放贷有当物作质押或抵押,当物的价值远高于贷款额,当不能按期收回贷款时,可以通过处理绝当物品而收回贷款,一般不会受到损失,从而使其业务违规难以有效根治。
(二)容易引发经济纠纷
边缘金融业务行为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特别是在当前贷款利率相对较低的情况下,边缘金融业务大多与高利贷联系在一起,而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旦出现纠纷,就会影响社会稳定。
(三)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不足,行业风险过高
大多数从事边缘金融业务的企业是以个人和中小企业为对象,主要经营房地产、黄金首饰、股票证券、古玩字画、交通工具、二手房按揭等业务,发展晚、规模小、资金实力不足。同时,由于大多数的业务经办人员没有金融工作经验,对金融业务知识不了解、了解不足或对金融业务及金融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不能有效判定哪些业务违法,哪些业务不违法,从而造成行业经营风险增加。
(四)影响金融业的正常发展,加大借款人的经营成本
因违规办理融资业务,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不仅造成存款分流,影响银行信贷的扩张能力,加大银行的信贷风险,同时因利率过高,造成行业利润失衡,也加大了以经营为目的的借款人本身负担,增加了经营风险。
三、规范边缘金融业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不难发现,在目前社会意识形态下的边缘金融业务负面影响,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只要正确引导,以市场为导向,对边缘金融业务加以规范,对非法融资加以遏制和制止,我们便可以完全掌握边缘金融业务的相关情况,使其成为金融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支持社会经济发展。
(一)以形成多元化金融体系,建立充分竞争的金融秩序为目标,促使正常边缘金融业务在合法化环境下得到充分发展
实践证明,边缘金融业务正逐步扩大其体外运行的体系,并发挥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替代的作用。笔者建议:一是在正规金融机构过少,边缘金融业务较为活跃地区,鼓励成立社区(农村)合作组织内部的、不以盈利为唯一目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以法律形式明确,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互助合作机构允许其承接政府支农资金,或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政策资金在乡村基层的承接载体或二次转贷单位,在保证国家农业资金直接投入到基层村社同时,加快对民间金融向社区(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机构的改制。二是适当发展典当机构,充分发挥其对民营经济资金需求方便、灵活、快捷的融资作用。并对目前存在超业务范围经营典当业务的寄售行、旧物行等不合法边缘金融业务机构进行积极引导,创造多种条件将之“改良”为典当行或其他正当的边缘金融业务机构。三是根据民间信用机构发育程度和边缘金融业务法律法规,适时成立专门的民间信用管理组织,对机构化的边缘金融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服务,促进边缘金融业务机构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成熟,并逐步建立起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充分竞争的现代金融秩序。:
(二)监管机构要从稳定和发展地方经济的大局出发,共同强化边缘金融业务的行业管理,努力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要明确界定正常边缘金融业务与非法边缘金融业务的标准,笔者认为,是否影响社会稳定、是否影响金融秩序是判别正常与非法边缘金融业务的标准。如果业务发展不会带来不良影响,则要将其追加为正常融资;如果有影响,通过跟踪监管,无转化可能的边缘金融业务,则要坚决取缔。二是要加强政策引导和窗口指导工作,引导辖内各金融机构争取政策、简化手续、下放权限,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中小客户的信贷支持力度,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局面。三是要强化金融市场秩序整顿,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动。四是要严厉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融资活动,严防边缘金融业务成为诈骗、洗钱、炒卖外汇等非法活动的温床。五是要加强金融舆论宣传,倡导民众向正规、合法的金融机构融资。利用典型案例,充分揭示地下钱庄、乱集资等危害性,提高民众金融风险意识。
(三)按照市场要求对我国现行银行业制度进行重新安排
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尽最大努力满足正常的、有效的金融需求,最大可能地压缩非法融资的市场空间。边缘金融业务与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银行信贷权限放松,则边缘金融业务呈现萎缩态势,银行信贷收紧,则边缘金融业务呈现增长态势。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各基层行要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地区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争取理解和政策支持,简化贷款手续和审贷程序,方便和保证那些有市场、有效益、有产品、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以求银企共赢。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则要立足地方,摆正市场发展定位,转变经营观念,避免盲目追求“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大力拓展中小企业市场业务范围,在认真落实小企业信贷指导意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寻求自身发展的良机,压缩非法边缘金融业务空间。二是各商业银行应按《中小企业贷款指导意见》的要求,设立负责中小企业贷款的专门机构,采取工资奖金与贷款回收挂钩、制定免责条款、废除贷款责任追究终身制等办法,充分调动信贷人员营销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扩大小企业信贷服务范围。同时还要借鉴边缘金融业务的做法,贷前调查不仅要注意收集财务报表、抵押担保等“硬信息”,还应关注企业负责人的人品、管理能力、还款意愿等“软信息”,以与企业建立长期关系,发展关系型融资,开展循环信贷,提高服务质量。三是建议扩大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自主定价权,根据企业风险状况确定贷款利率,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对称,切实解决贷款操作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四是公布信贷资金流向、地区资金紧缺度等相关信息,合理引导边缘金融业务的流向和流量,增加民间资本融资渠道,整合民间资本的运作,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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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彬.关于民间借贷的思考[J].北方经贸,2002(1):28-29.
首先从我国不断转变的经济体制来看,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带来的是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若想保持自身的健康发展,就必须跟随市场的脚步及时创新和改革;其次从经济增长的角度上看,经济增长的方式由粗放型逐渐转变为集约型,这就意味着必须创新企业管理方式,降低成本,增加活力;而现代网络经济模式的到来则要求企业加快创新改革的进程,只有不断对企业管理进行调整,提高企业工作效率,才能跟得上经济的发展,而不会被淘汰。
2、后金融危机时代中的企业经济管理特征
2.1综合性的企业经济管理
企业的最终目的是盈利,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背景下企业想要盈利就必须控制成本,因此就必须对企业经济进行综合性的管理。就是说要对企业进行财务、经营、人力等各方面的全方位管理,才能达到控制成本,提升效益的目的。
2.2企业经济管理的广泛性
综合性的企业经济管理涉及到企业的资源分配问题,使得企业经济管理部门与其他管理部门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这几乎囊括了所有管理人员与员工,毕竟企业经营成绩的好坏与员工收益是成正比关系的,所以营造一个健康的经济管理氛围也会促使企业其它方面的管理顺利进行。
2.3通过财务报表来反应经营情况
企业的财务报表是对企业的经营情况的一个直观上的反应。这就包括了企业全年上、季度上和月份上的财务指标,所以企业决策高层通常是根据财务报表的反应情况来调整企业的工作重心,一方面促使企业达到生产指标,另一方面也有效的节省人力物力,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3、后金融危机时代下的机遇
随着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到来,市场环境也随之有了回暖的倾向,近年来我国总外贸出口额相比金融危机时有了明显的上升趋势,这就意味着经济贸易即将复苏,市场经济将迎来第二个春天,这就是我国企业发展的机遇,而且金融危机下许多企业遭遇了重大损失,这时如果能采取海外并购的方式就能很好的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一些不适合经济发展的老旧型产业,为市场环境注入活力。
4、后金融危机时代下企业经济管理的改革创新
4.1更新管理理念
为创新改革企业经济管理,就必须更新企业经济管理的理念。后金融危机时代的背景下,企业必须从高到低的进行新型经济管理理念的培训,使管理人员以及员工都要认识到更新企业经济管理的重要性,形成敢于创新的动力,才能为企业经济管理的创新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气氛。再适时引进战略意识以及危机管理等新观念,指引企业高层制定年度生产目标时能够从大局方面出发,科学先进的制定出一个战略目标。
4.2控制财务支出
控制财务支出的目的是节约成本。即对油费报销、公关接待、电话费、办公费等一系列成本的控制,做到不铺张浪费,合理有效的投入资金,使每一分钱都用到实处,发挥作用。为了做到这点就必须重视财务支出的约束制度和预算制度,成立财务约束制度能有效的节约成本、填堵漏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而成立科学的预算制度则是为了提高企业的预算和计划能力。每一个企业都应该结合自身财务实际情况来执行约束制度和预算制度,避免出现对必要管理经费投入不够的情况出现。后金融危机时代中,企业应该将财务预算管理当作财务管理的核心,控制协调企业资金的投入,这样不但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也能够更深入的控制企业,实现对企业全方位的管理。
4.3创新经营方式
企业经营方式的好坏决定了企业盈利的多少,后金融危机时代的背景下企业若想得到发展,就必须形成新的经济管理制度,更新以前的经营结构,有弹性的创新经营方式,提高企业收益,为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而努力。供应链方面应当扩展自己的业务,不仅只担当采购、生产、验货等方面的职责,应该转变思想,积极寻求合作、整合市场、提供信息和服务,综合性提升竞争力,而销售链方面则应该开拓市场,积极寻找新的买家,提升品牌效益或者结成经营联盟来巩固自己的市场。
4.4强化内部监管,提升资源掌控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