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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论文8篇

时间:2023-03-17 17:59:37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外资银行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外资银行论文

篇1

1.1外资银行长期以来积累了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

外资银行的经营理念是以客户为中心,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外资银行的管理方式灵活而有效,很少采用直接的、行政的管理手段,主要采用市场化的、以利润为导向的管理方式,建立了健全的财务指标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这与中资银行长期以来受行政干预较多、机制较为僵化相比,显然更加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作为从事跨国经营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拥有成熟高效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机制,并能确保在高风险和信息化的经营环境中,防范各种金融风险,实现其安全性和盈利性的经营目标。

1.2外资银行在体制及经营机制方面的优势

相对于中资银行,外资银行不仅具有高度现代化的公司治理结构,其全能型银行的体制也占尽了优势。外资银行具有经营多元化优势,历经多年的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长期运作,金融工具和服务手段远远走在了中资银行前列,金融品种齐全、科技含量大,自助化程度高,可为储户及企业提供广泛的产品,满足客户多元化的要求,大大优于分业经营的中资银行。外资银行经营策略明确,管理机制灵活,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商业动机强。同时跨国银行的全球化经营方式,也为其优势资源的最佳配置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1.3外资银行提供多样化的产品,重视产品创新和品牌建设

外资银行较之中资银行具有明显的产品优势,在信用卡、网上银行、金融产品创新及中间业务等方面,外资银行具有强大的实力。这种优势可以获得高盈利业务的相当份额,对中资银行造成很大威胁。外资银行在科学分析客户和市场细分基础上,推出具有吸引力的多样化产品,抢占市场先机。以汇丰集团的汇丰银行和恒生银行为例,两家银行提供的有特色的服务品种就达上百种,包括外币存储户头、信用卡、置业计划、社区发展计划、贷款、证券投资与交易、债券业务、外汇交易与外汇资金安排、旅行支票、保险等服务产品。

外资银行优势之一是其金融产品的创新与灵活性优势。外资银行根据市场调整产品的速度和敏感度高,可以根据利率和汇率等市场信息灵活调整经营策略。而中资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受经营体制制约,客观上缺乏自,受政府政策影响较大,经营决策时间长,造成经营管理僵化,对客户需求反映迟钝。

在品牌建设方面,一些外资银行已经积累了数百年的信誉,这自然对客户有相当的吸引力。外资银行所拥有的良好品牌优势,是其尚未开展业务就获得中国民众很高期望值的重要原因。早在19世纪末,外资银行就已在中国开展了一系列的金融服务。不少知名外资银行注重产品的标准化和一致性,实施品牌战略,增强品牌产品在社会公众中的吸引力。

1.4外资银行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盈利水平

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多来自发达国家,一般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尤其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些国际大银行强强联合,掀起银行并购浪潮,出现了一批“航空母舰”式的银行集团。通常外资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远远低于中资银行,资本收益率却远高于中资银行。

近年来,全球排名前20名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达12%,资产总额平均增长超过9%,利润平均增长超过20%,其股票的每股收益增长15%。而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上述指标明显不如外资银行。混业经营是当代各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潮流,它不仅能有效地增强商业银行对客户的服务能力,同时可大大提高银行的资本回报率。在中国开业经营的外资银行中,大部分具有混业经营的经验和专门技术。而中资银行因为种种原因混业经营受到制约,加之创新能力及服务水平技不如人,盈利水平与外资银行有较大差距。

1.5外资银行在服务手段及服务方式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外资银行不仅拥有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能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建立共享的客户档案库,对客户进行个性化服务,而且拥有遍及世界的机构网络体系,能实现国内外联合资金的自由划拨,可凭借快捷的资讯渠道为客户提供全球24小时金融市场服务。这种技术优势及服务手段的优势对中资银行构成强有力的挑战。

外资银行普遍应用先进的电子和网络技术,大量采用电脑设备和自助终端,如ATM机、存款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及无人银行等,自助式服务占了银行服务很大的比例,使客户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都得到银行服务。自助银行服务为银行节省了大量的人力费用,延伸了银行的服务职能。

外资银行长期以来确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服务质量吸引客户。第一,提供统一标准的服务,使客户无论何时何地都能享受到银行同样的优质服务。例如汇丰银行和花旗银行的许多分行都是敞开式办公,客户到汇丰银行和花旗银行办理业务,都能享受到“一站式”的银行服务。第二,外资银行通过客户信息管理系统鉴别客户价值,确定重点服务的客户群体,提供差异化和个性化服务。如花旗银行对中高收入阶层提供支票帐户、周转卡、优先服务花旗金卡等;汇丰银行开立“卓越理财”账户的客户,均可在贵宾室享受银行的特殊服务。

2中资银行的竞争优势

2.1中资银行拥有本土经营的独特优势

长期以来,中资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建立了遍布城乡的密集网点体系。开展零售业务要求机构网点的支持,而外资银行在这方面无法和本地银行相比,因此,在大部分地区,零售业务仍将掌握在本地银行手中。中资银行客户资源广泛,大都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庞大客户群体和银企合作关系,外资银行不太可能在短期内赶上。人民币的同城清算、跨系统清算网络也已基本完善,汇路畅通,拥有遍布全国的经营网点和完善的业务体系,外资银行难以企及。

2.2中资银行拥有国家信誉优势

中资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竞争优势是有国家信誉作后盾,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在老百姓心中信誉度高,抗风险能力较强。此外,中资银行相对熟悉中国国情,了解中国各个层次不同消费群体的消费特征和心理,这也是外资银行的欠缺之处,外资银行对本土经济、人文环境等缺乏足够了解,在业务发展的初期,必将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短板”。

2.3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同享国民待遇,可以改变中资银行在某些方面的劣势竞争地位

目前,外资银行在中国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征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相对削弱了中资银行的竞争力。2006年底中外资银行税负水平统一,中外资银行税负歧视问题不复存在。此外,外资银行在一些业务收费、业务范围、监管标准等方面享有超国民待遇,中资银行管制相对较严。在不久的将来,中外资银行的市场环境将趋于公平,中资银行的竞争力也将进一步提升。

3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的具体竞争分析

3.1在高端客户方面的激烈竞争

长期来看,外资银行在机构网点上不可能与中国银行相比,但外资银行可能针对高收入人士,通过个人理财服务、信用卡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电话银行业务、家居银行业务等,扩大其对私业务的辐射面,以高新技术手段不断取代传统的银行柜台业务,吸引外币和人民币储蓄存款。

在个人银行业务方面,随着中国经济增长方式从投资推动型向个人消费驱动型的转变,消费融资者和消费者信贷将成为中国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为富有的个人提供服务将成为外资银行的重要目标市场。零售市场中的某些领域,诸如信用卡、汽车信贷或抵押贷款也已成为外资银行与其中资伙伴合作的目标。

在批发业务方面,外资银行的目标企业客户主要是资金量较大,市场前景看好的企业,跨国企业、三资企业、中国的外向型企业、大型集团公司以及高新科技企业将成为外资银行争夺的重点。目前,160多家外资银行在华机构中的绝大多数,其客户对象仍然主要是三资企业,而且主要是外资银行所在国或地区的对华投资和跨国公司,大致比例为50%~60%。中国加入WTO之后,它们的竞争对象将逐步向国内优质客户扩展。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外资银行不是谋求为所有客户提供普遍服务,而是进行市场细分,锁定自己的目标客户,将资产投向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企业,将有限的资源集中于优质的高端客户。通过掌握20%的高端客户来获取80%的行业利润。

从服务理念来看,中外资银行并无差别,都强调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但在服务质量的管理、标准的制定,特别是在将服务质量的管理与绩效考核结合上,外资银行具有明显的优势。正是由于外资银行拥有一套严格而有效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使得外资银行能为客户提供具有高附加值的服务,从而有利于吸引更多的高端客户并提高客户的忠诚度。

3.2在中间业务、创新业务等高端业务方面的竞争

目前,中国正处于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过程中,虽然已经出现了一些控股公司,但对中资银行混业经营的限制尚未解除。当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业务比较单一。外资银行作为其利润增长的重要来源的中间业务品种丰富,相比之下,国内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滞后,品种少,档次低,收益差。

目前外资银行在已开展的一些中间业务如国际结算等方面显露出强劲的竞争力,国际结算业务的市场份额已达到40%左右。外资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尤其是国际卡业务方面将会对中资银行形成强有力挑战。在信息咨询、投资理财等中间业务方面,外资银行除继续稳定原有客户之外,将特别重视为中国国内客户提供服务。实际上,目前外资银行已经在大力开拓其具有优势的投资财务咨询与管理、证券发行与交易等业务,而中资银行则显得行动迟缓。外资银行特别注重优先发展高增值和高收益的中间业务,以及其他不占用资产但收益甚高的投资银行业务,如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与管理、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发行与交易等。

大多数在华外资银行都属于混业经营的模式,各外资银行在开展企业流动性资金管理、财务服务及咨询等方面拥有集团优势。外资银行集团可以通过旗下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等提供一揽子产品服务来吸引客户。正是由于外资银行所具有的集团综合经营优势,使其相对于中资银行不但在已有产品的质量和数量上具有优势,还在金融创新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凭借这些行业经验,外资银行如果能够开发出适应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不但能吸引客户,还将大幅度降低成本,这对拓展其发展空间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李国欣.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竞争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3(12)

篇2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改革开放主要是商品市场的开放。与中国民族工业发展水平相比较,中国民族金融业与西方先进国家的差距较大。金融市场开放的时间短,范围较窄,而且外资金融机构是无形的,国际资金的调动、金融资产的转移、日常金融服务的提供都在看不见、摸不着的情况下进行。从外资银行那里得到的主要是短期资金的融通和国际结算等服务,获得的管理经验并不多。

上世纪80年代初,外资银行进入台湾,虽然受每年只能开一家分行的限制,但是它们一边建设分支行,一边开展并购扩展市场份额,取得长足发展。以花旗银行为例,到90年代末,成为台湾最赚钱的银行,在2003年以前,是台湾发卡量最大的银行。

1979年,第一家外资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经批准设立北京代表处。1982年,我国开始引进外资金融营业性机构的试点,香港南洋商业银行被批准在深圳设立分行。2001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同时,取消了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服务对象的限制,允许在上海、深圳、天津、大连4个城市设立外资金融机构并正式经营人民币业务。2004年深圳成功引进美国新桥投资集团,成为国内首家外资第一大股东的中资银行。2005年12月1日,银监会宣布对外资银行开放本地企业的人民币业务。至2006年末,22个国家和地区的74家外资银行在中国25个城市设立了200家分行和79家支行;42个国家和地区的186家外资银行在中国24个城市设立了242家代表处。在中国加入WTO的过渡期内,外资银行主要经营指标的增速快于中资银行。在我国经济金融发达地区的银行业中已占有重要地位,已经成为中国外汇市场上最积极、最活跃的参与者。

在经历了WTO规则对银行业五年的保护期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6年12月1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只有外资法人银行,才可以不受限制,在中国全面经营人民币业务。但如果是外资银行分行,则在人民币业务方面对普通居民还设有其吸收的人民币定期存款不少于100万元的门槛。2007年3月20日,汇丰银行、渣打银行、东亚银行和花旗银行获得中国银监会批准在中国从事全面外汇和人民币业务,29日他们获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法人银行营业执照,已于4月2日开业。9月21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成立。汇丰银行、东亚银行、星展银行、渣打银行、三菱东京日联银行、瑞穗实业银行、华一银行、恒生银行、厦门国际银行9家在华外资银行法人机构成为中国银行业协会正式成员。这表明外资银行从此可以享受和中资银行同等的国民待遇。目前已有16家外资银行获得银监会批准,将其国内分行改制为外资法人银行并开展相关业务。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金融业竞争中的优劣分析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竞争优势

1.外资银行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这是参与我国市场竞争的根本保证。

2.外资银行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完善的服务方式。外资银行对各种服务做得较好,十分人性化,而中资银行的服务就相对滞后,软件和硬件都有待提高。

3.外资银行具有灵活的经营机制。中资银行是告诉你能做什么,其他都不能做;而外资银行则是告诉你不能做什么,其他的可以自由发挥。

4.外资银行在高端个人客户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明显。外资银行在进入中国的几年间,除了外籍客户群之外,积累了一部分高端客户群,通过开设支行和各种理财中心进军个人高端客户市场,为富裕客户提供量身定制式的投资理财服务。为了获得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在2006年12月11日之后,高端客户很可能向外资银行分流,他们愿意支付相对高昂的费用来换取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5.外资银行产品品种多。国外几乎每个贷款人都能选择到有针对性的个贷产品,而且外资银行在为客户定制贷款品种时,将按揭贷款与理财等服务结合起来,而国内银行这些业务却很少。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遇到的问题

1.中国的利率非市场化。在国外,银行可以通过市场化的利率对不同客户区别对待,特别是可以对优质客户提供更大的优惠空间;而目前在国内并没有实现利率市场化,各家银行的利率水平相差无几。如果与中资银行采取相同的利率政策,势必让外资银行失去一大竞争武器,抹杀了外资银行的部分优势。

2.网点布局滞后。零售业务网点是其形成规模的重点,目前外资银行仅在国内大型发达城市设有分行或办事处,网点布局在短期内无法达到中资银行的状态。随着入世过渡期的结束,外资银行正加速其在中国的业务网点布局,表现出了强烈的抢占市场意识。而中资银行机构网点、自助设备众多,高效便捷。

3.中资银行原有业务关系深厚。中资银行本土经营历史悠久,地缘优势明显,客户群体广泛,民众基础雄厚。房贷业务特别是按揭业务需要很丰富的业缘关系,在与开发商、二手房中介机构的合作关系上,初来乍到的外资银行无疑有着天然的劣势,虽然有一些高端项目已经请外资银行介入,但从覆盖面上也是远远不够的。

4.中资银行与政府关系密切。中资银行有政府信誉作后盾,可信度高,且长期为国内提供服务,具有品牌优势和竞争优势。外资银行多是股份制银行,没有国家财政作为坚强后盾。已经习惯于把中资银行与政府挂钩的中国百姓,总觉得还是中资银行可靠。风险性也是中国百姓选择金融产品的重要原因。

5.服务费用高。外资银行原有的客户大多是外籍客户和中国部分高端客户。伴随着高品质服务产品的就是高额的服务费用,相对于中资银行的低费用,外资银行让不少中国消费者望而却步。

6.国内法规的制约。根据《条例》的要求,法人外资银行初次获得人民币业务许可仍需要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外资银行真正全面大规模进入人民币业务市场还需要一段时间。

⒎中资银行综合能力的提高。股改上市后,中资银行积极探索,加强向外资银行学习综合经营的经验,资本资产的规模和质量、内部治理机制健全完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等方面都有了显著的提升,竞争实力壮大。

三、外资银行向中资银行带来的挑战

《条例》正式实施后,法人外资银行可以与中资银行一样全面从事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分行也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将凭借其综合竞争优势,给中资银行带来巨大的冲击:

(一)金融人才的挑战。外资银行首先引进的是金融人才。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都是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大型银行,他们为了在中国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一方面会把国外优秀金融人才引入到中国;另一方面会采取掠取中资银行人才的措施,以高薪、出国培训及优越的环境来吸引中资银行高素质人才加盟,使原本就稀缺的中资银行优秀金融人才流失,削弱中资银行的竞争力。外资银行要想真正进入我国市场,其自身必须本土化,除了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外,绝大多数员工都应该来自国内,中资银行中的人民币业务人才将成为其“猎取”的重要目标。主要的对象:有业务经验、客户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银行业务骨干;银行外派的归国人员;受良好教育的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学成归国的中国留学生。

(二)市场份额的挑战。外资银行不但在外汇存贷款业务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也将在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市场竞争中极大地挤占中资银行的市场份额,大幅降低向中资银行的贷款以解决人民币资金来源的依赖程度,使中资银行人民币存贷款业务受到极大冲击。资本市场、货币市场、资金市场、外汇市场、电子商贸市场、沿海市场是外资银行力争占领的市场。他们无需拥有庞大的员工队伍和广布的网络系统,就可以争取较大的市场份额。

(三)客户的挑战。外资银行利用其综合优势,与中资银行展开激烈的客户资源争夺战,从而分流中资银行的资金来源。外资银行争取的客户主要有:1.公司客户:重要行业的大企业、跨国公司、有规模的民营企业;2.机构客户:银行、保险、证券、投资基金等;3.个人客户:我国10%的人占有约66%的储蓄额,所以外资银行开拓业务时,会将主要精力放在争取发达地区的重点客户。2007年3月28日,中国银行设在京、沪的私人银行专属网点正式对外营业,标志着中资银行首次涉足私人银行业务,是银行业全面开放后,中行竞争高端客户战略的一部分。与外资银行一样,100万美元是客户走进私人银行专区的金融资产“门槛”。

(四)竞争手段的挑战。在与中资银行处于同一起跑线后,外资银行强大的金融创新能力、丰富实用的理财产品、发达的科技网络、高超的风险掌控水平、成熟的服务管理规范等多项具有优势的竞争手段给中资银行带来极大的挑战。

(五)经营方式的挑战。中资银行是分业经营,外资银行是混业经营。外资银行将凭借其多年的业务经验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混业经营,对分业经营的中资银行产生了巨大的竞争压力。

(六)中间业务的挑战。国际发达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历史时间长、成熟经验多,中间业务收入占到营业收入的40%以上。外资银行凭借其操作规范、管理先进以及与跨国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不仅与中资银行抢夺零售业务,而且会向批发业务以及风险小、成本低、利润高的国际结算等中间业务进军。中资银行虽然自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起就加大了发展中间业务力度,但与外资银行相比,无论是在理念还是在实际运作中差距都很大。

篇3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改革开放主要是商品市场的开放。与中国民族工业发展水平相比较,中国民族金融业与西方先进国家的差距较大。金融市场开放的时间短,范围较窄,而且外资金融机构是无形的,国际资金的调动、金融资产的转移、日常金融服务的提供都在看不见、摸不着的情况下进行。从外资银行那里得到的主要是短期资金的融通和国际结算等服务,获得的管理经验并不多。中国

上世纪80年代初,外资银行进入台湾,虽然受每年只能开一家分行的限制,但是它们一边建设分支行,一边开展并购扩展市场份额,取得长足发展。以花旗银行为例,到90年代末,成为台湾最赚钱的银行,在2003年以前,是台湾发卡量最大的银行。

1979年,第一家外资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经批准设立北京代表处。1982年,我国开始引进外资金融营业性机构的试点,香港南洋商业银行被批准在深圳设立分行。2001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同时,取消了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服务对象的限制,允许在上海、深圳、天津、大连4个城市设立外资金融机构并正式经营人民币业务。2004年深圳成功引进美国新桥投资集团,成为国内首家外资第一大股东的中资银行。2005年12月1日,银监会宣布对外资银行开放本地企业的人民币业务。至2006年末,22个国家和地区的74家外资银行在中国25个城市设立了200家分行和79家支行;42个国家和地区的186家外资银行在中国24个城市设立了242家代表处。在中国加入WTO的过渡期内,外资银行主要经营指标的增速快于中资银行。在我国经济金融发达地区的银行业中已占有重要地位,已经成为中国外汇市场上最积极、最活跃的参与者。

在经历了WTO规则对银行业五年的保护期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6年12月1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只有外资法人银行,才可以不受限制,在中国全面经营人民币业务。但如果是外资银行分行,则在人民币业务方面对普通居民还设有其吸收的人民币定期存款不少于100万元的门槛。2007年3月20日,汇丰银行、渣打银行、东亚银行和花旗银行获得中国银监会批准在中国从事全面外汇和人民币业务,29日他们获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法人银行营业执照,已于4月2日开业。9月21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成立。汇丰银行、东亚银行、星展银行、渣打银行、三菱东京日联银行、瑞穗实业银行、华一银行、恒生银行、厦门国际银行9家在华外资银行法人机构成为中国银行业协会正式成员。这表明外资银行从此可以享受和中资银行同等的国民待遇。目前已有16家外资银行获得银监会批准,将其国内分行改制为外资法人银行并开展相关业务。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金融业竞争中的优劣分析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竞争优势

1.外资银行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这是参与我国市场竞争的根本保证。

2.外资银行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完善的服务方式。外资银行对各种服务做得较好,十分人性化,而中资银行的服务就相对滞后,软件和硬件都有待提高。

3.外资银行具有灵活的经营机制。中资银行是告诉你能做什么,其他都不能做;而外资银行则是告诉你不能做什么,其他的可以自由发挥。

4.外资银行在高端个人客户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明显。外资银行在进入中国的几年间,除了外籍客户群之外,积累了一部分高端客户群,通过开设支行和各种理财中心进军个人高端客户市场,为富裕客户提供量身定制式的投资理财服务。为了获得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在2006年12月11日之后,高端客户很可能向外资银行分流,他们愿意支付相对高昂的费用来换取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5.外资银行产品品种多。国外几乎每个贷款人都能选择到有针对性的个贷产品,而且外资银行在为客户定制贷款品种时,将按揭贷款与理财等服务结合起来,而国内银行这些业务却很少。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遇到的问题

1.中国的利率非市场化。在国外,银行可以通过市场化的利率对不同客户区别对待,特别是可以对优质客户提供更大的优惠空间;而目前在国内并没有实现利率市场化,各家银行的利率水平相差无几。如果与中资银行采取相同的利率政策,势必让外资银行失去一大竞争武器,抹杀了外资银行的部分优势。

2.网点布局滞后。零售业务网点是其形成规模的重点,目前外资银行仅在国内大型发达城市设有分行或办事处,网点布局在短期内无法达到中资银行的状态。随着入世过渡期的结束,外资银行正加速其在中国的业务网点布局,表现出了强烈的抢占市场意识。而中资银行机构网点、自助设备众多,高效便捷。

3.中资银行原有业务关系深厚。中资银行本土经营历史悠久,地缘优势明显,客户群体广泛,民众基础雄厚。房贷业务特别是按揭业务需要很丰富的业缘关系,在与开发商、二手房中介机构的合作关系上,初来乍到的外资银行无疑有着天然的劣势,虽然有一些高端项目已经请外资银行介入,但从覆盖面上也是远远不够的。

.中资银行与政府关系密切。中资银行有政府信誉作后盾,可信度高,且长期为国内提供服务,具有品牌优势和竞争优势。外资银行多是股份制银行,没有国家财政作为坚强后盾。已经习惯于把中资银行与政府挂钩的中国百姓,总觉得还是中资银行可靠。风险性也是中国百姓选择金融产品的重要原因。

5.服务费用高。外资银行原有的客户大多是外籍客户和中国部分高端客户。伴随着高品质服务产品的就是高额的服务费用,相对于中资银行的低费用,外资银行让不少中国消费者望而却步。

6.国内法规的制约。根据《条例》的要求,法人外资银行初次获得人民币业务许可仍需要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外资银行真正全面大规模进入人民币业务市场还需要一段时间。

⒎中资银行综合能力的提高。股改上市后,中资银行积极探索,加强向外资银行学习综合经营的经验,资本资产的规模和质量、内部治理机制健全完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等方面都有了显著的提升,竞争实力壮大。

三、外资银行向中资银行带来的挑战

《条例》正式实施后,法人外资银行可以与中资银行一样全面从事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分行也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将凭借其综合竞争优势,给中资银行带来巨大的冲击:

(一)金融人才的挑战。外资银行首先引进的是金融人才。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都是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大型银行,他们为了在中国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一方面会把国外优秀金融人才引入到中国;另一方面会采取掠取中资银行人才的措施,以高薪、出国培训及优越的环境来吸引中资银行高素质人才加盟,使原本就稀缺的中资银行优秀金融人才流失,削弱中资银行的竞争力。外资银行要想真正进入我国市场,其自身必须本土化,除了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外,绝大多数员工都应该来自国内,中资银行中的人民币业务人才将成为其“猎取”的重要目标。主要的对象:有业务经验、客户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银行业务骨干;银行外派的归国人员;受良好教育的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学成归国的中国留学生。

(二)市场份额的挑战。外资银行不但在外汇存贷款业务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也将在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市场竞争中极大地挤占中资银行的市场份额,大幅降低向中资银行的贷款以解决人民币资金来源的依赖程度,使中资银行人民币存贷款业务受到极大冲击。资本市场、货币市场、资金市场、外汇市场、电子商贸市场、沿海市场是外资银行力争占领的市场。他们无需拥有庞大的员工队伍和广布的网络系统,就可以争取较大的市场份额。

(三)客户的挑战。外资银行利用其综合优势,与中资银行展开激烈的客户资源争夺战,从而分流中资银行的资金来源。外资银行争取的客户主要有:1.公司客户:重要行业的大企业、跨国公司、有规模的民营企业;2.机构客户:银行、保险、证券、投资基金等;3.个人客户:我国10%的人占有约66%的储蓄额,所以外资银行开拓业务时,会将主要精力放在争取发达地区的重点客户。2007年3月28日,中国银行设在京、沪的私人银行专属网点正式对外营业,标志着中资银行首次涉足私人银行业务,是银行业全面开放后,中行竞争高端客户战略的一部分。与外资银行一样,100万美元是客户走进私人银行专区的金融资产“门槛”。

(四)竞争手段的挑战。在与中资银行处于同一起跑线后,外资银行强大的金融创新能力、丰富实用的理财产品、发达的科技网络、高超的风险掌控水平、成熟的服务管理规范等多项具有优势的竞争手段给中资银行带来极大的挑战。

(五)经营方式的挑战。中资银行是分业经营,外资银行是混业经营。外资银行将凭借其多年的业务经验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混业经营,对分业经营的中资银行产生了巨大的竞争压力。

(六)中间业务的挑战。国际发达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历史时间长、成熟经验多,中间业务收入占到营业收入的40%以上。外资银行凭借其操作规范、管理先进以及与跨国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不仅与中资银行抢夺零售业务,而且会向批发业务以及风险小、成本低、利润高的国际结算等中间业务进军。中资银行虽然自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起就加大了发展中间业务力度,但与外资银行相比,无论是在理念还是在实际运作中差距都很大。

篇4

关键词外资银行;监管;金融监管

截至2007年5月末。共有42个国家在华设立了75家外国银行。在25个城市开展业务。已批准改制的外资法人银行12家,外资银行的营业性机构186家。其中,改制后的法人银行分行79家,外国银行分行95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外商独资银行7家,财务公司2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86家,法人银行12家,16家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外资银行的进入,对提升国内银行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促进中资银行的发展,加快金融产品创新等方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与此同时。外资银行的大规模进入。必将对我国的银行业竞争格局、市场秩序甚至金融安全产生重大影响。鉴此,我国应加快与外资银行相关的政策调整、体制改革和宏观管理工作,尤其应当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外资银行监管的理论基础

外资银行是东道国引进的具有外国资本的银行。外资银行监管是指从东道国的角度出发,金融主管机关及其执行机关或有关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对外资银行机构和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和市场退出等进行监督和管理,促使其合法稳健运行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具体来说,外资银行监管由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目标及监管方式四个基本要素构成。

(一)外资银行监管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世界各国在外资银行监管的实践和理论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众多的经济学理论,为外资银行监管奠定了理论基础。

1金融体系的内在脆弱性理论

金融体系的内在脆弱性即金融体系的内在不稳定性。金融体系不稳定性假说是指私人信贷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和相关贷款者具有某种内在特性,即这些机构不断经历着危机和破产的周期性波动。这些金融机构的崩溃会传导到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产生总体经济水平的下降。该理论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凡勃伦(Veblon)提出,但人们公认系统地提出金融体系内在不稳定理论的是海曼·明斯基(HymanPMinsky),他认为,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信用创造机构和其他相关贷款人的内在特性引起信贷资金供求不平衡。这样就会导致金融危机,使银行经历周期性危机和破产风潮。另一经济学家查尔斯·金德尔伯格(Charles·Kindleberger)也从周期性角度来解释金融体系风险的孕育和发展。他认为宏观金融风险的产生与积累是不同经济人非理性或非均衡行为的结果。

2社会利益理论

社会利益理论亦被称为市场调节失效论。该理论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危机时期。当时人们迫切要求政府通过金融监管来改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低效率和不稳定状态,并恢复公众对国家货币和金融机构的信心。社会利益论认为: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由于市场价值规律的作用,竞争的结果会使社会利益最大化。但市场不能在竞争方式下运转即市场失灵时。必须有一种降低或消除同市场机制失灵相联系的手段,这种手段就是管制。市场机制失效的原因在于市场本身具有市场缺陷。从金融市场看,其市场缺陷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银行业的不完全竞争性,即金融机构的竞争与其他行业一样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问题。第二,银行的负外部性。银行的负外部性包括一家银行机构破产导致多家银行机构破产的连锁反应的系统失灵风险以及由于过度竞争造成一般贷款标准和利率的降低的传染效应。第三,信息不对称。一般说来,在金融市场上存在两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一是在存款市场上,存款人难以了解银行的经营管理和资产组合状况,存款人在信息方面相对于贷款人处于劣势。二是在贷款市场上,由于借款人对其投资的项目拥有更多的信息。银行难以准确认定借款人具体投资项目风险的高低而相对借款人处于信息劣势。因此。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金融体系的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

(二)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价值分析

法律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律对于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程度。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反映了各个国家和国际社会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价值追求。从法理上分析,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主要体现了以下价值目标:

1秩序价值

秩序的存在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与法律永远相伴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通过对外资银行监管,加强外资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以及来自政府管制、行业自律、市场约束等外在控制机制来维护东道国、母国以及国际金融市场的市场秩序。同时,通过外资银行监督法律制度,明确金融监管当局的组织体系、职责、运转程式等,实现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从而进一步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2安全价值

安全价值是指法律能够直接确认和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满足人们的安全需要。外资银行的经营活动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交易活动比一般国内银行更为复杂,也面临更多的经营风险,必须通过监管立法保证其交易的安全性,从而保证外资银行资产和广大客户及存款人信用的安全。同时。由于金融市场固有的市场缺陷。金融体系特别是银行体系容易面临系统风险,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还可能导致东道国整个银行体系和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国际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通过外资银行向东道国传递也会给东道国的银行体系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带来威胁。与此同时,外资银行的自身经营安全对母国金融体系的稳定也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各国为了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都要对外资银行进行法律监管,用法律手段调整跨国银行与其他社会主体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3效益价值

效益价值是指法律能够使社会和人们以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外资银行风险监管追求的效益价值主要是一种经济效益价值,同时强调社会效益价值。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经济效益价值在于: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内容安排须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具有可操作性;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在运作过程中须注重成本—效益的比较,降低监管成本,引导外资银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社会效益价值在于:通过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经济的整体利益;通过外资银行监督法律制度加强外资银行的信息披露,保护存款人、投资者的利益,维护社会公正。

虽然各个国家对外资银行监管立法的价值追求在实践中存在着差异,同时,一国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其外资银行监督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也有所不同,但秩序价值、安全价值、效益价值却是大多数国家金融监管立法的法律价值追求。

二、外资银行法律监管的国际合作——巴塞尔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实践意义转)巴塞尔体制主要内容

上个世纪70年代早期发生的一系列跨国银行危机。加深了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对监管合作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1975年,西方“十国集团”在瑞士的巴塞尔聚会,正式成立了“银行规章条例及监管办法委员会”(CommitteeonBankingRegulationsandSuper-V‘lSOryPractices)。简称“巴塞尔委员会”(现已更名为“银行监管委员会”(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lon)。巴塞尔委员会的诞生,标志着国际银行监管合作的正式开始。巴塞尔体制主要确立了以下原则:

1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原则

在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加强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协调东道国与母国各自对跨国银行进行监管的责任是巴塞尔委员会的重要工作。1975年《对银行的国外机构监管原则》规定: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母国与东道国对银行共同承担监管的责任,东道国有责任监督在其境内的外国银行;东道国监管外国分行的流动性和外国子行的清偿能力,母国监管外国分行的清偿力和外国子行的流动性;东道国与母国的监管当局之间要相互交流信息并在银行检查方面密切合作。监管合作要克服银行保密法的限制,允许外国银行总行直接对其国外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否则东道国监管当局可以代为检查。

1983年。巴塞尔委员会在1975年协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吸收了银行“并表监管法”,并对母国与东道国职责进行了适当的划分。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的《跨国银行行业监管》,为母国并表监管的实施提供了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

2资本充足率原则

1988年《关于统一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也即《巴塞尔协议》,其基本精神是要求银行监管者根据银行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构成,并依照其承担风险的程度规定最低资本充足率,建立风险加权制。该协议要求资本充足率,即银行总资本与总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比重不得低于4%。在2004年6月通过的《统一资本标准和资本框架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中确立了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场纪律。

3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巴塞尔委员会1997年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弥补了母国统一监管原则和并表监管法的缺陷,制定了有效监管体系的25条基本原则,即核心原则。这些原则强调跨国银行业务应实行全球统一监管;应对银行业进行全方位的风险监控;将建立银行监管的有效系统作为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前提。

(二)巴赛尔协议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实践意义

我国是巴赛尔协议的签字国,但是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的特殊情况和我国目前仍处于发展中国家的现状,我国政府宣布暂不执行巴赛尔协议,这是我国政府目前关于开放金融市场的正确选择。巴赛尔协议是西方发达国家基于自身立场考虑的结果。而且跨国银行的母行大多数设在巴赛尔成员国,因此,巴赛尔协议的一些原则更符合其成员国的利益。同时,巴赛尔协议成员国都具有非常成熟的跨国银行管理经验。但是,巴赛尔协议毕竟是目前跨国银行监管方面最有影响力、适用范围最广、最有成效的监管指标和原则,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在逐渐地与巴赛尔协议的规范原则接近并吸收为本国的监管制度。在对待巴赛尔协议的立场上,我国应该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其内容予以取舍。

就我国目前的银行业来讲,无论是在管理体制方面,或是组织模式、资本状况、法律地位、经营等方面,与西方国家相比,均有所不同,但这并不足以成为我国不实施巴塞尔协议的理由。这不仅是因为作为国际金融体系统一国际规范和准则的巴塞尔协议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的发展所带来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同时,实施巴塞尔协议也是深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建立一个健全的金融法规体系。推动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化与国际合作,促进我国银行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及其完善

我国的外资银行立法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历史过程。从外资银行的专门立法看,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务院2006年11月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银监会同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4月30日的《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1999年5月6日的《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银监会于2003年12月8日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3月8日的《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等。除上述专门立法外,我国还相继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这些相关立法与专门立法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其中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管的基本法律规范。适应了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的新形势。

虽然我国已确立了较为完善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框架,对于外资银行的监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中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法律法规中。关于法律监管目标的规定不明确。第二,中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立法层次较低,缺少高层次立法,对法的效力和执行有一定影响。第三,在现有的法律监管体制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这三个部门的职能缺乏严格科学的界定。第四。外部审计的社会监督作用尚有待于进一步发挥和加强。

针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当完善相关立法和相应机制,提高外资银行监管的有效性,进一步防范和控制外资银行的金融风险。(一)明确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目标

明确金融监管目标是实现监管高效率和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就其他国家来看,大多数国家对外资银行监管目标都有明确的规定。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储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建立美国境内更有效的银行监管制度”。其具体目标为:一是维护公众对一个安全、完善和稳定的银行系统的信心;二是建立一个有效的、有竞争力的银行系统服务体系;三是保护消费者;四是允许银行体系适应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化。我国现行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目标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条例》的第一条说明:“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制定本条例。”这种监管目标的缺失与模糊必然造成在监管中缺乏明确的指导思想。从而不利于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从外资银行监管的实践及其本质要求来看,笔者认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所要达到的目标应是多层次的有机组成的体系。该体系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维护外资银行的稳健运营。该目标有助于维护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进而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尤其是存款人的利益。第二,维护存款人、投资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存款人、投资人和其他社会公众在信息取得、资金规模、经济地位等各方面相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对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特殊保护,已日益成为世界各国金融立法关注的重点。第三,促进内外资银行公平竞争。内外资银行的公平竞争是外资银行稳建运营的重要保证。

(二)完善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立法体系及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机制

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立法存在诸多问题。从目前情况看。外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完善应当着重解决以下问题:一是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和WTO规则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出台一些新的金融法律法规。二是完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o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我国对外资银行进行调整的专门立法。但有些内容尚缺乏操作性,例如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治理及交易关联等制度还需进一步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完善外资银行的相关立法,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银行保密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者制度、审计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为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提供制度支持。四是在外资银行监管体系的完善中。应当提高立法技术。使各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之间相互衔接。以实现法制的统一性并便于执法者的操作。

我国目前尚未实行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对金融业的监管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进行。而对外资银行而言,虽然其在中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专门从事银行业务,但其母国总行多为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它可以通过从事不同业务的分支机构来实现混业经营。这就要求金融行业监管的协调合作。但我国现阶段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协调机制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三大监管机构在具体监管业务上的分工和协作也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为了建立责任明确、分工合理、公正透明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实现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运作,应该由国务院制定相关条例对现有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责、运作机制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三)加强对外资银行的外部审计监督

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依法对金融机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进行审计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随着国内国际业务复杂性的不断增加。外部审计师对银行公布的财务会计报表是否“真实而公正”地反映了银行的财务状况以及报表报告期的银行经营情况的审计作用也越来越重要。监管当局在监管过程中,利用外部审计师的作用已经成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一种发展趋势。1989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与国际审计委员会联合《银行监管者与外部审计师之间的关系——关于审计的国际宣言》,对银行监管者的作用、外部审计师的作用、监管者与审计师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该宣言对于东道国与母国监管当局对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的监管提供了很好的蓝本。

外部审计师对外资银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进行审计,有助于利害相关者对外资银行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风险程度等方面作出正确判断,增强其在资金、管理、业务和信用方面的透明度。有效的外部审计监督对外资银行不稳妥的业务活动和不健全的内控机制无疑会起到警示、遏制和督促的作用。从而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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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问题是世贸组织法律体制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在金融服务领域,有关外国金融机构准入法制冲突上的协调是金融服务协议的基本内容,这在各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涉及外资银行的法律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问题上,结合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做了修改。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没有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得到体现,而是由国务院通过并的《外资金融机构条例》(简称《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来规定。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开始重构既有的市场准入制度,2002年2月1日新的《条例》实施,标志着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开始逐渐走向进一步的规范化、透明化、国际化。在《条例》实施后不久,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6月27日颁发了《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取代了过去的《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7月18日起实施。新近出台的法律文件中有关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规则有了较大的变化,但仍有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

市场准入法制的完善应该遵循国民待遇原则

在法制创制的价值取向上,应该坚持遵循世贸组织的法律原则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原则,避免对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上给予歧视,也不应该给予特别的保护。

具体而言,应该协调中资与外资准入的具体规则。在完善现有《商业银行法》中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则上,首先应该考虑对准入的程序性规则进行详细规定,尤其是在审查与批准的具体程序规则上应该补充,诸如审查与批准的时间、许可的拒绝、许可的公告、许可机构的记录、许可的撤销等都亟待完善;其次,对于一些新型的准入问题等。只有完善了这些制度,才能协调好合理区别对待中资和外资进入中国银行市场的具体待遇问题。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应该确保内部体系的协调

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体例上,应该构建合理和协调的体例。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两种体例来选择其一:一是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基本制度进行系统化后,直接纳入《商业银行法》中;二是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系统地规定在有外资银行或者外资金融机构的专门性法律文件中。

及时克服准入制度中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存在的局限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实体规则,仍然存在诸多缺陷,程序规则则是该领域制度建设中的相对薄弱的环节。

第一,对外资银行开业条件规则进行完善。在申请人的条件上,建议在《条例》或细则中进行如下补充规定:其一,明确何谓“金融机构”。其二,申请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明晰。

第二,规范对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限制问题。从《条例》的规定来看,应该注意补充如下内容:其一,应该明确禁止从事非银行业务。其二,在具体业务范围的列举上应该考虑与国内商业银行法的协调,不应出现合资或外资银行比中资商业银行不仅没有更多的限制,反而有更多的优惠。

第三,健全许可费制度。针对现有的法制没有许可费方面的规则,《条例》或者实施细则应该补充如下内容:其一,许可费的征收机构;其二,许可费征收的数额要求;其三,许可费与注册登记费的区别;其四,缴纳许可费的具体程序。

第四,完善外资银行再投资与通过收购本地银行股份的规范。鉴于我国银行、保险、证券实行分业体制,监管法规尤其应注意限制外资银行机构通过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进入非银行机构中的投资。

第五,补充外资通过并购获得准资格入的规则。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银行并购问题的法律文件,因此应该通过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有关制度的完善来补救。该问题上的规则应该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其一,允许外国金融机构通过收购中资银行股份的途径进入中国银行市场。其二,外国金融机构收购股份应该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查与批准。其三,可以收购中资银行股份的外国金融机构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其四,收购中资银行的股份应该不存在以下问题:妨碍或者损害中国金融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应该坚持股权平等和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债权人或者公众利益等。其五,收购股权的持股比例的具体限制。从各国立法惯例来看,通常应该给与适当的比例限制,因为收购的进入与新设的进入毕竟有实质性区别。在条件成熟时,最好制定专门性的银行并购法。

外资银行准入的有关程序规则存在的局限较多,今后的完善应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关于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法律文件应该限定第11条的提供者为外国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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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必要性

1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外资银行的引入,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主要是:开辟了我国吸收和利用外资的新途径,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为国内“三资”企业及进出口企业提供了较完善的涉外金融服务和国际市场信息服务;为国内金融机构学习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培育现代金融管理人才提供了有利条件;强化了我国金融业的竞争机制,促进了金融体制改革,等等。但是,由于外资银行所涉足的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核心行业——金融业,它们的任何举动都可能对我国的整体经济运行产生影响;尤其是在我国当前金融体制改革尚未完善、金融业发展水平还相当落后、市场体系还很不健全的情况下,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难免会对我国的金融业发展带来冲击,增大货币政策、贷政策和外汇管理政策的制定、实施难度。因此,在目前形势下,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从现行制度来看,我国目前对外资银行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业务范围的限制和进入程序的管理上。业务范围的限制方面,主要是不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及吸收国内企业、个人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进入程序的管理方面,一是要求外资银行携入资金必须达到一定标准;二是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银行进入附加对等设行的条件;三是外资银行一般只允许在沿海开放地区设立分支;四是申请在我国设立分支的外资银行总行必须出具对该分支承担税务、债务责任的担保书;等等。应该说,这些监管措施对我国外资银行的引进和发展曾经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但我们也应看到,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开放的深入发展,现有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措施已远远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特别是“复关”后我们将不得不逐步开放金融市场、修改和取消现行对外资银行过于僵化和严厉的管制措施,向国际惯例靠拢,短期内必将对国内金融业造成较大冲击。从这一角度说,如何改善和加强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是关系我国金融业长远发展的重大课题。

二、强化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几点构想

1.逐步建立合规性检查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风险性监管为主导的监管体系

70年代以来,西方在金融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股金融管制自动化的潮流,随之而来的是银行业风险的增加。为此,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加强了对银行业的风险性监管。比如日本将银行业经营所面临的风险分类、分项、分点列入“检查表”中,以此为标准对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核对,这样问题在刚出现苗头时就能被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从而使各金融机构始终都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而我国当前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还停留在是否符合法规的事后检查阶段,根本没有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管。建议我国学习西方经验,逐步建立合规性检查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风险性监管为主导的监管体系,对外资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以减少其对我国金融业和国民经济发展所带来的风险,保障我国外资银行体系的正常运行。

2.建立日常报表分析、实地检查、非实地检查等多种监管方式相结合的监管制度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主要依赖日常报表分析,其他监管方式很少采用。今后除了应落实专门人员对外资银行进行日常报表分析以外,对报表分析中所发现的问题,还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进行有重点的实地检查或非实地检查。对一些规模较大的外资银行还可由人民银行总行或其分行派出常驻检查组,加强监督。

3.建立强有力的监管机构

在西方发达国家,对外资银行一般实行国民待遇,因而在监管机构的设置上并不区分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这一模式也应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发展的方向。但鉴于我国具体国情,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我国对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仍需分开管理。对外资银行的集中管理,可以现有的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为基础,合并外汇管理局和稽核司中从事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的人员,组建“涉外金融机构管理司”,作为我国负责外资银行监管及国内银行跨国经营等事宜的最高机构;对一些外资银行较集中的城市,可在当地人民银行设立“涉外金融机构管理处”,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管,并且这种监管应归人民银行总行直接领导,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以树立监管工作的权威性。

4.完善外资银行监管的法规体系

虽然我国目前已颁布了几个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条例,但完善的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法规体系远未建立,在此情况下要防止外资银行在我国的不正当行为是很困难的。必须加强立法,尽快完善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法规体系,才能使我们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制度化、规范化,从而保证外资银行的健康发展和我国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5.建立外资银行作用评级制度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对我国的外资银行进行信用评级:(1)在华业绩。用以评价外资银行对我国的贡献。(2)遵守我国法规情况的记录。用以评价其经营的守法程度和相关风险。(3)经营素质。用以评价外资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内部管理质量和盈利能力。在实际操作中,将上述几方面内容细分为多个具体指标,并规定相应权重和评分标准,由人民银行或专门的资信评估机构每年定期对各外资银行进行评分,根据得分高低将外资银行分成不同的信用等级,并在全国性新闻媒介上公布,以充分调动外资银行抵御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自觉性。这样不仅有利于我国外资银行体系的安全运转,而且也可减轻监管机构的工作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外资银行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

6.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

在金融监管体系较完善的国家或地区(如英国、香港),一般都要求外资银行聘用外部审计师并定期公开其主要财务报告。借鉴这一做法,我国也应规定外资银行必须至少聘请一名经当地人民银行认可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并在必要时可由人民银行另行指定有关机构对其进行审计;外资银行的有关财务报告应定期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予以公布,以使外资银行不仅接受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管理,同时也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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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截至2007年10月,我国已有外资独资银行20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另有72家外国银行设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汇丰、渣打、花旗等21家外资银行将在华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注: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享有优惠。外资银行随时可转为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现已具有相当规模。

(二)外资银行的发展特点

1.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不断扩大。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不再受到行业和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发展进入加速阶段。依托成熟的市场营销策略,外资银行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2.外资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随着外资银行逐步熟悉我国市场规则,其经营状况日趋稳定,市场份额逐步恢复,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总额持续增加,仅2002年至2004年就从3330.5亿元增至5159.95亿元,占我国银行业资产的1.8%。

3.参股中资银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速度不断加快。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一是出于对长期经营战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资银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网点设置完善之利,绕开各类限制,快速进入零售市场。如花旗银行和浦发行联手推出的花旗参与管理和技术合作的双币种信用卡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的问题

(一)监管法规不健全

监管的有效性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而我国的金融立法严重滞后。引进外资银行已近20年,却无一部约束外资银行的专门法律。这使外资银行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规避监管,严重影响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力。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弥补了这些漏洞,但相关法规的健全工作远未完成。

(二)监管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经验式”管理阶段。主要实行报送稽核。监管部门对各外资银行报送的报表、材料进行全面分析,以确认其经营的合规性。而对于外资银行运营的风险性监管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监管资源严重不足

由于外资银行的开放性比较强,对其的监管需要高质量的资源。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在资源方面相对缺乏。包括监管人员、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不足。在监管人员方面,表现为量不足、质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认证制度和后续教育系统。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在监管信息流程上,表现为低效率性。金融监管当局与相关机构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

当今世界金融体系间的跨国联系不断加大,仅在某一国范围内考察金融监管问题已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与各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以协调监管措施,降低共同面临风险。而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再这一方面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二、对外资银行实施监管的意义

银行监管,是经济金融监管的一个分支,是由中央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其能否稳健运行关系该国的经济、政治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银行监管受到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根据本国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本国范围内的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这里当然也包括该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界限越见模糊,外资银行大量存在于各国金融领域,它的高速发展给该国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各国不得不加强对它的监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备的外资银行监管理论体系。各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仍依靠原有监管理论体系的指导。对此,作者认为,外资银行本是银行,对其监管的区别主要来自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监管理论对它是完全适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对发展迅速、影响日益扩大的外资银行实行审慎的监管,能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对改进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监管法制

要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我国就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参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如巴塞尔协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监管法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法。从法制角度,规范外资银行的行为,授予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利,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二)多元化监管方法和手段

当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单一,落后,主要是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而且两者缺乏衔接。因此,必须使监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监管手段向经济性、法律性监管手段转变,充分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审慎监管会议、三方会议等多样化监管手段。

(三)健全风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多停留在合规性监管层面,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我国应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标准,制定严格、周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将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纳入监管,保证全面、客观、合理的实施监管。

(四)建立监管人才培养和认证机制

加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要依赖大量专门人才,监管当局应主导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认证体系。可邀请高校等研究机构参与其中,确保培养认证机制的专业性。

(五)加强信息交流,与各国监管机构坚强合作

为了应对各国金融体系相互联系不断加强的现状,我国监管当局应主动同各国监管机构建立长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以协调各国监管手段,降低共同面临的风险。

【摘要】随着我国按照国际规则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在我国迅速发展,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对其实行审慎监管十分必要。本文根据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现状的分析,指出现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外资银行银行监管对策

参考文献:

[1]程芳,李仲明.银行业全面开放下外资银行的监管问题[J].甘肃金融,2007,(6).

[2]耿明英.对在华外资银行不同商业存在形式下的监管探讨[J].武汉金融,2008,(4).

[3]邓静.如何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6,(10).

篇8

关键词:风险性监管外资银行

风险性监管(Risk-basedSupervision)是西方发达国家自70年代以来普遍运用的用以管理银行金融风险的科学而系统的管理方法。美国著名学者威廉姆斯(C.ArthurWilliamsJr)和汉斯(RichartclM.Heins)在《风险监管与保险》一书中对风险性监管作了如下定义:风险监管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与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学管理方法。其主要通过风险识别(riskidentification)、风险衡量(riskevaluation)、风险控制(riskcontrol)和风险决策(riskdecision)四个阶段来达到“以尽量小的机会成本保证处于足够安全的状态”的目标。

一、巴塞尔协议体系对银行风险监管的基本规定

专门针对跨国银行监管问题而成立的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颁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和于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共同构成对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的基本规定。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①指出银行业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针对银行业的这些风险,监管者应当制定和利用审慎性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一)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是评价银行自担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核心原则》第6条指出,“监管者要规定能反映所有银行风险程度的适当的审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此类要求应反映出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并必须根据它们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的构成。至少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而言,上述标准不应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根据1988年的“资本协议”,银行的资本应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应不低于总资本的50%,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此外,通过设定风险权数来测定银行资本和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当规模,即将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的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挂钩,依其风险大小划分为0%,10%,20%,50%和100%五个风险权数,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规定了4%的一级资本和8%的总资本的最低资本比率要求。

(二)信贷风险管理

对于银行的信贷业务风险,《核心原则》做出了五个方面的规定:第一,信用审批标准和信用监测程序。“独立评估银行贷款发放、投资以及贷款和投资组合持续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监管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②第二,对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性的评估。“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评估银行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储备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③第三,风险集中和大额暴露。“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识别其资产的风险集中程度;银行监管者必须制定审慎限额以限制银行对单一借款人或相关借款人群体的风险暴露。”④第四,关联贷款。“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仅在商业基础上向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并且发放的这部分信贷必须得到有效的监测,必须采取合适的步骤控制或化解这种风险。”⑤第五,国家风险或转移风险。“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制定出各项完善的政策与程序,以便在国际信贷和投资活动中识别、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及转移风险并保持适当的风险准备。”⑥

(三)市场风险管理

《核心原则》第12条规定,“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准确计量并充分控制市场风险的体系;监管者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制定出具体的限额和具体的资本金要求。”市场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有:要求对产生于交易业务活动的价格风险提供明确的资本金准备、对与市场风险有关的风险管理程序设置系统的定量和定性标准、保证银行管理层实施了充分的内部控制等。

(四)其他风险管理

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利率风险管理、流动性管理以及操作风险管理等。根据《核心原则》第13项的要求,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当监督)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重大的风险并在适当时为此设立资本金。

(五)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包括:组织结构(职责的界定、贷款审批的权限分离和决策程序)、会计规则(对帐、控制单、定期试算等)、“双人原则”(不同职责的分离、交叉核对、资产双重控制和双人签字等)、对资产和投资的实际控制。内部控制的目的是确保银行业务能根据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以谨慎的方式经营。而“银行监管者必须确定银行是否具备与其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英美国家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相关经验

(一)英国的“比率风险监管体系(theRATEframework)”⑦

1997年,英国银行在1987年的《银行法案》授权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所谓的RATE风险监管体系是风险测评(RiskAssessment)、监管措施(ToolsofSupervision)、价值评估(Evaluation)的缩写,它是由英国金融服务权力机构(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简称FSA)对银行业务、风险纪录、宏观经济环境做出综合性评估,以制定有效的监管计划和使用恰当的监管措施。

第一,风险测评。风险测评的目的在于系统地识别银行业务的固有风险,评估其风险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确其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初步建立对这些银行的监管体系。风险测评分为八个步骤:1.确认风险评估的重点方向,2.取得事前信息(包括与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联络),3.做出初步的风险测评,4.现场检查,5.做出最终的风险测评,6.建立初步监管体系,7.保持监管的一致性(包括建立RATE专题小组和质量保证会),8.向银行反馈信息。其初步风险测评主要参照九个方面的因素:CAMELB指标(主要用于分析商业风险)和COM指标(主要用于分析控制风险)。CAMELB指标包括资本(Capital)、资产(Assets)、市场风险(Marketrisks)、盈利(Earnings)、债务(Liabilities)、业务(Business)六个方面;COM指标包括控制(Control)、组织(Organization)、管理(Management)三个方面。通过对银行商业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将银行分为四个等级(QuadrantABCD),对A、B等级的银行只需要对其风险控制做出适当的监测,对C、D等级的银行则需要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监管措施。FSA可以对C、D等级的银行采取如下监管措施:1.要求银行提供全面的会计师报告(ReportingAccountantsReport),2.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财政领域进行检查(TradedMarketsTeamVisit),3.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信用领域进行检查(CreditReviewVisit),4.向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收集相关信息(Liaisonwithoverseasregulators),5.与银行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晤(Prudentialmeetings),6.特别性会议讨论银行未来发展计划(Adhocmeetings)。

第三,价值评估。在下一次风险测评之前,FSA每年会对风险测评、监管体系、监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价值评估,以保证银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监管体系中所预定的工作和监管措施被正确的执行。此外,FSA还对其监管阶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评估和复查所有银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标准。

(二)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作为拥有悠久管理外资银行历史和丰富经验的大国,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上有其独特之处,其中包括“ROCA”等级评估制和VAR风险测定方法。

第一,双重评估体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对外资银行的评估体系上多半采用单一制,即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适用同一种评估体系,例如英国国内银行和外资银行都适用CAMELB&COM指标。而美国对其国内银行适用的是国际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即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ability)、盈利状况(earningperformance)和流动性(liquidity)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对外资银行,则考虑到外资银行的分行和行不是独立的法人,许多因素(如资本调控或资产流通等)都受制于总行,采取的是“ROCA”等级评估制,即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作业调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规(compliance)、资产质量(assetquality)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将重点放在风险评估、风险跟踪、风险控制上。

第二,VAR风险测定方法。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银行业遭受到重大的商业风险,坏帐逐年增加,许多银行认为,单纯运用巴塞尔协议的公式会扭曲贷款和投资决策,因而1995年12月美国金融机构正式将JP摩根公司发明的VAR风险测定方法作为银行风险测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ValueatRisk,风险值)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给定的资产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值。与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测定市场风险,其步骤为:首先,选定一组影响交易组合价值的市场因素变量,比如利率、汇率,以及商品价格等;其次,假定这些变量所遵循的取值分布或随机过程,比如正态过程;然后,将交易组合的市场价值表示成上述市场因素变量及其相关系数的函数;最后,选择某种方法来预测市场因素的变化,从而得到交易组合市场价值的改变量,这就是风险值(VAR)。

三、对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思考

2002年以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还停留在是否合规性的事后检查阶段,缺乏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管。2002年2月1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初步确立了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指标体系,如要求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外国出资者须达到资本充足率8%的标准;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适用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即外资金融机构资本或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明确“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的流动性比例要求等⑧。然而,与风险监管发达的美、英、日、法等国相比,我国的风险监管体制还显得极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一,制定风险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建立风险监管的专门机构。由于我国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的立法层次比较低,在风险监管方面并没有出台相关的专门性规范,只在修改后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略有涉及。而美国除了在1978年的《国际银行法》中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做出总体性规定,还有1978联邦储备局制定的《统一鉴别法》中的“风险评估法”以及1991年的《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等法规加以补充。法国则在法兰西银行之外,另设有银行法规委员会(TheCommitteeonBankRegulation),专门负责制定监管法规和风险性量化指标。而英国不仅设有专门的监管机构——FSA(金融服务权力机构),还在风险性监管方面出台专门性法规——“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由于我国外资银行的数量随着我国加入WTO而将迅猛增长,我国应制定出风险监管的总体政策和量化指标,设立专门的类似于英国FSA一样的监管机构来执行这些法规。

第二,建立外资银行风险评估体系。除了可以参照国际上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外,考虑到目前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三种形式(外国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与国内银行的“CAMEL”评价体系相区分,采用“ROCA”等级评估制⑨,将重点放在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作业调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规(compliance)、资产质量(assetquality)上,以加强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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