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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管理中环境的因素加剧了公共管理伦理缺失
公共管理的环境因素包括组织的内部环境,如对政策、财产、人员、物品等资源的调配权力。同时环境因素还包括组织的外部环境,如社会、经济和文化。一般而言,以功利化为目的的组织受到环境因素影响较多,以非功利化为目的的组织受到环境因素影响较小。公共管理组织属于非功利化组织。但是随着功利化不断向公共管理组织渗透,公共管理理论也在逐渐缺失。在社会转型时期,出现许多政府监督管理和市场都难以介入的领域。而这些领域大多为公共领域。这也使得公共领域成为腐败蔓延的场所。
(二)公共管理伦理及其建设滞后
我国公共管理伦理文化和相关的建设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虽然城市化进程推进、社会对公共服务要求迅速提升,社会对公共管理伦理建设的投入相对不足。公共管理产品的提供者只有政府使得提供渠道过于单一。而公共组织对待公共管理伦理也是以传承为主,忽略了发展。由此导致公共管理伦理缺失。
二、公共管理伦理缺失的对策
从目前来看,公共管理伦理缺失有一致性,更有其特殊性。治理公共管理伦理缺失的首要任务是监管拥有和使用公共权力的组织和个人。对其进行公共管理伦理的引导和教育。具体措施有以下三点:
(一)理清公共管理伦理的作用领域并出台相关政策
随着我国公共管理领域迅速扩大,相关单位应理清公共管理伦理作用领域,对公共管理组织和公共管理者的伦理要求明确区分。依照不同公共管理组织对社会的影响情况,出台不同的伦理考核标准和规范,提高公共管理理论研究水平,重视公共管理伦理教育。对于公共管理者及其组织者在对待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时采取了不恰当态度这一问题,要以提高文化建设和公共管理者和组织者个人道德两方面相结合的角度下功夫,同时加强监督管理。要加强公共管理者和组织者的道德责任感和廉洁自律意识。在公共管理伦理教育阶段,要坚持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思想,将崇尚善良和公正结合起来,将公共管理者和组织者塑造成公平正义的实践者。
(二)强化公共管理伦理环境因素监管
建立健全公共管理伦理环境因素质量监管框架,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中具有经济利益的公共管理者和组织者进行监管,建立与其职能匹配的评价机制可以有效强化公共管理伦理环境因素监管。由于社会转型期带来不同外在因素对公共管理伦理的冲击,建立与其职能匹配的评价机制可以体现出科学、民主的公共意识,能够使全体公共管理者和组织者体现出依法办事的素质,使廉洁、法治、责任、诚信深入人心,提升组织的非经济特性,减少统治性管理,提高服务型管理。
(三)树立道德模范,提速公共管理建设
由于公共管理者和组织者不提倡功利化目标,因此可以适当根据公共管理者和组织者的服务特点,通过树立道德模范、提速公共管理建设来扩大公共管理伦理的影响。同时,把完善目前存在的公共活动和建立新的公共活动结合起来。
三、结语
关键词:公共利益;现代公共;公共管理;管理本质
Abstract:Thepublicadministrationresearchusuallyhastwokindofentirelydifferentstandpoints:Superintendent''''sstandpointandpublic''''sstandpoint.Standsinsuperintendent''''sstandpoint,thepublicadministrationresearchmainattentiontakesthepublicinterestspokesmanandvindicator''''sPublicsector,howcancarryontheeffectivemanagementtothepublicaffairs.Standsinpublic''''sstandpoint,thepublicadministrationresearchmainattention“howcanthecitizenobtainthethingwhichfromgovernmenttheretheyneed”(thenote:HowardFrant:UsefultoWhom?PublicManagementResearch,SocialScience,andtheStandpointProblem,InternationalPublicManagementJournal,Volume2,Number2,1999,p.324.).
keyword:Publicinterest;Modernagepublic;Publicadministration;Managementessence
引言
显然,这两种立场都没有脱离公共利益这个核心问题:前者以“公共部门如何实现和服务于公共利益”为焦点;后者以“公共利益是怎样被实现的”为焦点。进一步对比可以发现,前一种主张所说的公共利益多半是抽象的,而后一种主张则意指现实的公共利益,它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
事实上,研究公共利益时有两个关键问题不容回避。第一,公共利益是抽象的(虚幻的)还是现实的(具体的)?第二,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完全一致吗?围绕这两个问题,本文将在区分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概念差别的基础上,界定公共利益的本质内涵;进而力图阐明公共利益乃是现代公共管理的本质问题。
一、对“共同利益”的概念辨析
“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两者在词源上有很大的“相似性”。通常所说的“共同利益”有两个英文词与其相对应,即commoninterest和generalinterest。按《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common在被解释为“共有的、共同做的、共同受到的”时,是指“两个人或更多人,或者是团体、社会的绝大多数人所享有的东西,所做的事情,或是属于他们的东西、对他们有影响的东西”。而general则被解释为“普遍的、全面的”,此时它指“影响所有人或绝大多数人(的事物)”。(注:《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四版)、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7页、第612页。)
可见,“共同利益”首先是指“多数人”的利益。“多数人”可能是指两个人、少数几个人、绝大多数人甚至是所有人。他们都可能从“共同利益”中获益或受其影响。这是共同利益的相对普遍性。
同时,“共同利益”是被“共享的、共有的、共同承担的、或者是共同受到影响的”。它与共同的立场、共同的行动相关。它不局限于某个单个的个体,不可能也不应该为其所独有。这是共同利益的不可分割性。
通常,共同利益可以指代共同体利益,或是利益关系的产物。我们将分别阐述这两种指代关系。
(一)共同利益与共同体利益
共同体是个宽泛的概念。一个组织、一个社区、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甚或是整个人类社会,都可以分别看作是共同体。作为现实的载体,这些不同层次的共同体都存在着自身的利益,因而可以分别被看作是利益共同体。在对这些利益共同体进行考察时,可以采取几种视角:一是以单个的利益共同体为单元,分析其共同利益的属性;二是以不同层次利益共同体的相对关系为单元,分析共同利益的相对性。
1.共同体的规模与共同体利益
共同体是由相关成员组成的。其成员数量的多少,影响着共同体利益的内容。既然共同体利益不局限于某个或某些特定成员,它就应该是绝大多数成员或者是所有成员共同的利益诉求。共同体规模越小,共同体利益的内容越简单、越狭窄;共同体规模越大,共同体利益的内容越复杂、越广泛。但无论如何,共同体利益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化的。这是由利益需求“总量”和利益差异程度所决定的。
最为主要的是,共同体规模制约着共同体利益的认可和确认。在共同体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利益聚合比较容易实现;或者说共同利益容易被认可和确认。随着共同体规模的不断增大,利益的差别性和多样性使得共同利益的“形成”越来越困难,因此也只能在形式上用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来代表共同体利益。这在实践中存在困境:“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中原则是否忽略甚至是侵犯了少数人的利益?
通常认为,不管采取怎样的表达机制,共同体利益在形式上的“一致性”并不能抹杀其实质上的“普遍性”或“差异性”。如果少数人的利益被忽略或侵犯了,他们就会游离于共同体之外,共同体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共同体总要采取一些救助弱势群体的措施。其背后的逻辑是:这些少数人的“共同利益”虽然在形式上没有得到确认,但在实际上应该得到实现。就是说,共同体利益并不以大多数人主观的确认和认可为限度,它还包括一些客观的、在特定时期内没有得到确认和认可的利益。
比如,人们在和平时期可能并不会感受到共同体安全的重要性;一旦共同体安全受到威胁时,任何成员都不可能否认共同体安全乃是最大的共同体利益。再比如,在追求共同体利益的过程中,共同体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可能被“无意”地破坏了,此前似乎没有人意识到“外生的”自然环境也是共同体利益;当共同体的发展受到自然环境的惩罚或威胁时,保护自然环境就会理所当然地成为共同体利益。可见,形式上的共同体利益并不能抹杀那些客观的、具有普遍影响力的潜在共同利益。
这表明,共同体利益并不否认差异性和客观性,它既包括形式上的“共同利益”,也包括客观的“普遍利益”。
2.共同体的层次与共同体利益
既然共同体及其组成部分都可以看作是利益实体,那么就应该考虑到不同层次共同体及其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从纵向一体化的角度而言,人类社会这个最大的共同体是由若干层次的次级共同体按一定规则组成的。高一层级的共同体利益制约着低层级的共同体利益,两者之间也可能存在某种形式的冲突。比如,我们可以把人类社会看成是由国家组成的共同体,国家本身也可以看作是次级的共同体。基于国家利益,一些国家在工业发展的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这是对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威胁;同样,一些核大国发展核力量形成核威慑也是对人类社会安全与和平的挑战。这是国家利益与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另一方面,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以及其他形式的国家间合作,则是协调国家间利益关系、维护人类社会“共同体利益”的措施。
3.共同体的性质与共同体利益
以上,我们只是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探讨了共同体利益。事实上,除了规模之外,共同体的性质也是影响共同体利益的重要因素。比如,对于组织这类利益共同体来说,我们可以简单地将其区分为“公共的”或是“私人的”。这近似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显然,两者都具有各自的共同利益,但因为性质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其共同体利益也有所不同。这正如斯托克斯所说,“‘公共’与‘私营’之间的根本区别并不是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区别,而是追求公共利益与追求私人所得之间的区别”(注:DavidMathasen:TheNewPublicManagementandItsCritics,InternationalPublicManagementJournal,Volume2,Numberl,1999.)。
在这里,政府被看作是代表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公共部门。这种传统的看法受到了公共选择理论的挑战。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政府也是有自身利益的,因而并不见得能够代表公共利益。事实上,这种冲突可以用共同体利益来解释。布坎南等人所说的“政府的自身利益”近似于政府这个公共组织的共同体利益,而斯托克斯所说的“公共利益”乃是社会这个共同体的利益。传统观点认为,这两种共同体的利益根本一致;而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两者可能相分离。可见,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并不等同于公共利益,这取决于共同体利益的指向。
这种逻辑同样适用于对国家、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关系的分析。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政府部门、地方政府都不能被看作是纯粹的利益共同体,但它们在形式上具有利益共同体的某些特征。如果将国家看作是最大的利益共同体,那么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分别可以看作是次级的利益共同体。我们通常所说的“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在这里都可以理解为低层级的共同体利益。它们是其成员的“共同利益”,在各自的范围内也都有相当的合理性。但它们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并不少见。这种冲突再次表明:不同层级共同体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站在国家的立场上,国家利益显然是高于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
上述分析表明,共同体利益首先是共同利益,它是共同体成员利益的综合。随着共同体规模的扩大和层级的提升,共同利益聚合的过程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同时,在探讨共同体利益是否是共同利益时,必须选定合理的参照系、辨别其适用范围。因为低层级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并不一定是高层级共同体的共同利益。
(二)作为利益关系产物的共同利益
在探讨共同体利益时,实际上是从静态意义来理解共同利益的。除此之外,共同利益也表达了利益主体横向的利益关系。通常认为,“由于利益自我性和社会性的作用,任何利益关系中都包含着三种利益内容,即利益关系两个原构利益主体的利益及其相互结成的共同利益”。确切地说,共同利益乃是“利益关系中的第三种利益”(注: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0、61页。)。对此我们可以进一步地引伸:
1.共同利益的动态变化性
尽管利益关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按照上述逻辑,如果利益关系发生变化,那么其所产生的“第三种利益”也会随之变化。从这一意义上说,共同利益也具有动态变化性,而且在变化过程中其主体内容也将有所调整。这使得共同利益本身也是一个难以完全把握的概念。如果仅仅是共同利益的内容发生变化,那么共同利益的公共性或私人性就不会变化;如果两者同时发生变化,那就意味着利益关系本身发生了变化。显然,两个私营机构为垄断市场而形成的利益关系及其共同利益,与基于合作性地提供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而形成的利益关系及其共同利益有着本质的区别。这意味着共同利益作为利益关系的产物,可能在其动态变化过程中改变其公共的或私人的属性。
2.共同利益的本质属性
如果我们承认利益的普遍性以及利益驱动假设的话,那么就同样应该承认利益关系的普遍性。也就是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可能会发生潜在的或现实的利益关系。但在利益关系形成的过程中,由于“原构利益主体”的性质不同,所产生的“第三种利益”也可能具有不同的性质。两个公共机构基于公共目的而产生的利益关系及共同利益,显然与两个私营部门基于私人目的产生的利益及其共同利益有所不同。换言之,不同利益关系产生了不同的共同利益。这些共同利益可能具有私人的性质,也可能具有公共的性质。
由此可见,共同利益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难以分辨,这取决于作为共同利益基础的利益关系的本质属性及其动态变化性。或者说,不能仅仅从概念上将共同利益等同于公共利益,尽管公共利益也具有共同利益的某些属性。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呢?
二、公共利益的本质属性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共同利益并不一定是公共利益”(注:陈庆云:“公共管理基本模式初探”,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00年第8期,第37页。),尽管二者之间具有某种特殊的联系。要揭示两者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对“公共利益(publicinterest)”作出概念上的界定。
(一)公共利益的内涵
按照《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public意味着“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者是“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尤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提供的)”。(注:《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96页。)在这里,公众是一个集合名词,公众组成的群体可以看作是共同体。因此公共利益首先与共同体利益相关。不过这个由单个公众以一定方式组成的共同体,与由单个个体组成的私人性质的共同体存在实质性差别。前已述及,共同体的性质和价值取向决定了共同体利益的性质。基于这种认识,公众组成的共同体已经包含着公共性而不是私人性的内涵。
其次,公共利益意为“公众的或与公众有关的”,它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这也决定了现代公共管理转向公众立场是合情合理的)。不过,公众利益并不能代替公共利益。因为公众利益既有纯私人性质的,也有公共性质的;公众除了消费公共物品之外;还大量地消费私人物品。反之,公共利益则应该代表公众利益,否则它就失去了依托而成为一个纯粹抽象的概念。
再次,公共利益与中央或地方政府的供给相关。这是由政府的公共特性所决定的。尽管在公共选择学派看来,政府也具有自利性,但谁都无法否认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这一方面,往往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即因为政府是代表者和维护者,而认为公共利益只能由政府来维护、增进和分配。这排除了政府以外社会主体的补充作用。事实上,西方国家大量出现的志愿性团体、社区自治,以及“治理(govenance)”概念的提出都表明:“政府并不是唯一的提供者”(注:世界银行:《变革世界中的政府—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非政府组织和公民参与也同样可以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
(二)公共利益的本质属性
作为共同体利益和公众利益,公共利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在这一意义上,公共利益往往被当成一种价值取向、当成一个抽象的或虚幻的概念。以公共利益为本位或是以私人利益为本位,并没有告诉人们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内容,它只阐明了利益的指向性。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公共利益也具有一些基本的属性。
1.公共利益的客观性
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叠加,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个人基于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利益。不管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公共利益都是客观的,尤其是那些外生于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之所以如此,那是因为这些利益客观地影响着共同体整体的生存和发展,尽管它们可能并没有被共同体成员明确地意识到。
2.公共利益的社会共享性
既然公共利益是共同利益,既然它影响着共同体所有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那么它就应该具有社会共享性。这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所谓社会性是指公共利益的相对普遍性或非特定性,即它不是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第二,所谓共享性既是指“共有性”,也是指“共同受益性”。并且这种受益不一定表现为直接的、明显的“正受益”;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事实上也是对公众利益的潜在威胁。
以上两种特性都是从抽象的意义上来讲的,但公共利益并不是完全虚幻的概念。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是公共利益主要的现实的物质表现形式。一般认为,“公共物品是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货物。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使用者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减少它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非排他性是使用者不能被排斥在对该物品的消费之外”。(注:世界银行:《变革世界中的政府—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26页。)如果将非排他性看作是源于产权而派生出的特性的话,那么,它在形式上保证了公共物品“共有”的性质。而非竞争性则从实际上保证了公共物品可以是“共同受益”的。这决定了公共物品是公共利益的物质表现形式;进而,公共物品的现实性决定了公共利益也是现实的而非抽象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共物品的这种特征往往被误解,即公共物品往往被理解为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利益。不能否认这样的公共物品的确存在,但不能借此认为所有的公共物品都应该具有这种特征。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利益事实上是通过多层次、多样化的公共物品来实现的。
从纵向上来说,我们可以根据共同体利益的层次性来界定公共物品的层次性:(1)全球性或国际性公共物品:世界和平、一种可持续的全球环境、一个统一的世界商品及服务市场和基本知识,都是国际公共物品的例子。(注:世界银行:《变革世界中的政府—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131页。)(2)全国性公共物品:提供宪法、法律等制度安排,国家安全和防务,发展初等教育,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跨地区的公共设施(比如道路),都是全国性公共物品。(3)地方性公共物品:地方基础设施(比如城市道路)、垃圾处理、街道照明、警察保安等都属于地方性公共物品。(4)社区性公共物品:社区绿化与环境、社区治安、社区基础设施等乃是社区性公共物品。
从横向上来说,同一层次的公共物品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化的:(1)基础性的公共物品,主要是指基础设施一类的公共工程。(2)管制性的公共物品,指宪法、法律等制度安排以及国家安全或地方治安。(3)保障性公共物品,比如社会保障、疾病防治。(4)服务性公共物品,比如公共交通、医疗卫生保健等服务性公共项目。
由此可见,公共物品的层次性和多样化实际上代表着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和多样化。在这一意义上,公共利益就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一个现实的概念了。这是现代公共管理探讨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从而确保公共利益的有效增进和公平分配的基础。
三、公共利益:现代公共管理的本质问题
从上述对公共利益本质属性的阐释中可以看出,既然公共利益具有社会共享性,既然它具有相对普遍的影响力,那么确保公共利益的增进和分配就应当是公共管理的根本目的。正如本文开头提到的那样,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传统观点基本上秉持着管理者的立场,即以政府公共管理作为核心研究对象。这对于探讨政府这个最大的管理主体如何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是大有稗益的。不过,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却力图改变这种立场,顾客取向和结果取向并不仅仅是政府公共价值观念转型的目标,它也蕴含着公共文化转型的核心内容。同时,市场化供给机制的引入似乎并没有将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政府身上——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甚至是公民个人或公民团体的参与同样能够带来有效的产出和更高的绩效水平。因此,转向公众立场有相当的合理性和现实基础。
站在公众的立场上,公共利益是现实的。它表现为公众对公共物品的多层次、多样化、整体性的利益需求。这些需求与公众个人对私人物品的需求相区别。后者可以通过在市场中进行自由选择、自主决定而得到实现;而前者则需要集体行动、有组织的供给方式才能得到满足。毫无疑问,政府是最大的、有组织的供给主体,这由政府传统的公共责任所决定。但仅仅有公共责任并不能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政府的能力和绩效状况是最终的决定性因素。
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是对传统政府理论和传统公共行政理论的批判。批判的焦点在于政府组织的低效率并不能有效满足公众的需求。即使对这一相对普遍的现实忽略不计,也应当承认政府能力的有限性。基于这两大前提,必然要求寻求政府以外的社会力量。从西方七十年代以来的公共行政改革实践来看,基本上都倾向于放手让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参与公共物品的供给。改革的成功经验都贯穿着“政府不必是唯一提供者”的多元化主体信念。这一信念应当这样理解:
第一,政府的有限能力决定了它不可能提供所有的公共物品。建立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关系是必然的理性选择,也是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公共利益的组织基础。
第二,这一信念意味着政府不必直接提供某些公共物品,它可能通过有效的、激励性的制度安排来鼓励其他社会主体参与供给,也可能通过集体购买的方式满足公众的需求。这样,政府既不必在力所不及的情况下直接提供公共物品,也能够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
第三,政府虽然不必是唯一的提供者,但政府的某些传统责任和职能是不能放弃的,而且某些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也就是说,主张多元化供给并不能全盘否认政府的作用。政府毕竟是最核心的公共管理主体。
同时,以公众为立场并不代表公众只是被动的、挑剔的消费者,因而也并不是与公共管理主体相对立的群体。既然公众可以从公共物品中“共同受益”,他们也应该付出相应的“代价”。除了以税收等方式集体地购买不特定的公共物品之外,公民参与也是实现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它不仅是集体表达利益需求的途径,也是与公共管理主体合作从而降低管理成本的方式。
首先,公共管理专业培养的人才应具备献身公共利益的价值追求,这是推动其正确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根本动力。虽然每个公民都负有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义务,但作为拥有公共权力,掌握公共资源的公共管理者来说,其特殊的岗位和角色,决定了其主要的职业使命和责任,就是最大限度地促进全社会的福祉,增进公共利益,真正做到利为民所谋。缺少对公共利益的奉献精神和责任意识,对拥有公共权力并掌握公共资源的公共管理人员而言,不仅无法保证其正确履行职责,甚至是非常危险的事情,轻则容易造成漠视公共利益、浪费公共资源等问题,重则容易引起贪污腐化、损公肥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其次,公共管理专业培养的人才还应树立恪守公共规制和秩序的意识,这是进行公共管理的前提。所谓公共规则既包括现代法制体系、民主规则等宏观政治架构,也包括行政系统内部的决策和执行规则等微观规范。公共规则和公共秩序是社会良性运行和人们安定生活必不可少的前提。公共管理者一方面是公共规制的维护者和执行者,但另一方面更应该是遵守公共规制的示范者。只有公共管理人员带头恪守公共规则和秩序,才能确立公共管理机构的权威,从而带动民众遵守公共规则和社会秩序。霍尔巴赫认为:“再也没有什么东西能够像政府那样对人民的风俗习惯产生如此直接的影响”,如果“在不道德的国王统治之下,恶德本身也变得高尚起来”。[3]最后,公共管理专业所培养人才还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这是其正确履行职责的关键。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使未来的公共管理者能够正确运用权力,必须使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念。其一,在权力的来源问题上,必须使他们明白权力来自于民众的授予,因此,权力应该受到民众的监督和制约,滥用的权力会被人民收回。其二,在权力的目的问题上,权力的运用仅仅是为增进公共利益和民众福祉服务的,绝不允许将权力用于谋取私利。其三,在权力的运行方式问题上,应该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监督,应该杜绝暗箱操作。其四,在权力的边界问题上,必须使他们明白权力的有限性,权力的运用绝不能越“雷池”半步,越界的权力就是滥用和对公民权益的伤害。
二、公共管理专业塑造学生公共精神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近年来,我国公共管理专业发展迅猛,然而不少高校都存在重视知识技能教育,轻视公共精神塑造的问题。另外,宏观环境中也存在不少不利于公共管理专业学生公共精神塑造的因素,导致总体来说,公共管理专业学生的公共精神塑造效果也不尽理想,笔者在调研中经常听用人单位反映部分公共管理专业的毕业生存在责任意识差,纪律和规则观念淡薄等公共精神缺失的问题。首先,在激烈的就业竞争压力之下,不少高校确立了以就业为导向的专业建设指导方针,造成在教学内容设计和教学实践过程中,过分重视知识技能的传授,而忽略学生公共精神塑造的问题。在市场化的就业竞争中,知识技能由于其外显的特征容易被量化考核,而且能够满足用人单位的现实需要,因此越来越被重视。相反,公共精神由于其内隐的特征难以被量化,甚至难以通过短期的考察予以判定,因此,越来越被忽视。这种倾向也必然反映在公共管理专业建设和教学实践中。学校对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审定中,大多会强调加强实践性和应用性课程,而不能直接体现为就业竞争力的理论性课程,则被要求尽可能压缩。在学校的专业建设方针指导之下,教师在教学的实践过程中,同样存在重实践技能传授,而轻视学生公共精神塑造的倾向。其次,宏观的社会和经济环境也对公共管理专业学生的公共精神塑造构成挑战。其一,市场经济背景下,功利化倾向影响了学生公共精神的塑造。当前在校的学生基本都属于市场经济背景下成长起来的一代人。市场主体利益最大化和平等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这实际与对公共利益的奉献精神和公共事务的担当意识存在矛盾。市场经济背景下形成的消费主义文化,也会对学生的价值观造成影响,不利于培养学生恪守公共规则的意识和正确的权力观念。其二,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不少家长将子女的大学教育当成投资,讲求回报的功利教育观,也不利于学生公共精神的塑造。家长的上述期望与要求会使学生急功近利,只追求表面的能直接增强就业竞争力的技能学习,不注重深层的公共精神等思想品格的养成,甚至为谋求理想工作岗位不惜弄虚作假。其三,我国市民社会发育滞后,也不利于公共管理专业学生公共精神的养成。成熟的市民社会是公共精神养成的理想土壤,而我国公共管理专业的学生成长于市民社会发展滞后的环境,缺少民主参与、法治熏陶和奉献于公共事务的历练,缺乏养成公共精神的良好思想观念基础。最后,思想文化环境中也存在不利于公共管理专业学生公共精神养成的因素。其一,我国传统文化的基因缺少公共精神养成必须的成分。我国传统政治文化属于王权文化,一方面,民众被赋予臣民的角色,缺少关心、参与和奉献于公共事务的意识,更缺少和法治观念。正如梁启超所批评的,中国人的政治品格中有四大缺点:“爱国心之薄弱”“独立性之柔弱”“公共心之缺乏”“自治力之欠阙”。[4]另一方面,在传统政治文化中,官员角色又缺少民主意识、公共利益观念和正确的权力观念,正如鲁迅所指出的:“中国公共的东西,实在不容易保存。如果当局者是外行,他便将东西糟完;倘是内行,他便将东西偷走。”[5]总之,无论是官文化,还是臣民文化中,都缺少公共精神的基因和文化积淀,不利于公共管理专业学生从传统文化中汲取公共精神的养分。其二,当前思想文化多元化的背景下,错误思想的影响也容易对公共精神的教育培养形成冲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西方文化的涌入,尤其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诸如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各种错误思想也在部分人中间开始流行,这难免对心智不太成熟而且充满好奇的部分学生产生影响,从而消弱甚至抵消公共精神教育培育的效果。
三、加强公共管理专业学生公共精神塑造的对策
网络治理也可以更加直白的理解为大家广泛参与其中,即多主体的管理。所以,结合上文所说网络治理的特征,网络治理也可以由这几个词着重概括:民主、信息、灵活与合作。
1民主网络是由多个行动者共同参与形成的结合体
是一个开放式的网络状的管理模式,属于参与者之间的全通道式的沟通模式。在这里,每个成员之间不是相互独立的,每个部门可以相互联系,每个成员可以相互交流,以共同协商解决问题。网络内每个成员都有表达意见的机会,这样即保证政府部门第三部门之间的民主合作,征求大家意见,共同协商民主决策。
2信息
信息是连接各部门的链条和中介。没有信息交流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犹如一潭死水,因此,要加入信息这个中介为各部门打开任督二脉,开渠引水,使之“自有源头活水来”。信息的交流使每个部门每个成员相互联系,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工作成本,减少行政过程中的工作程序,而且可以拓宽参与机制,使更多的人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了解行政工作,以使政府活动更加透明化。
3灵活网络
治理的特点是灵活。也就是说要灵活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传统的马克斯•韦伯式的科层制的严格的等级控制,导致管理模式僵化和复杂,理应采用市场化化模式,减少国家干预,加大公民社会和私人部门的合作。否则,僵化的管理结构将无法产生动力机制。
4合作网络
内各部门之间相互合作是网络治理的重心,要以合作促成功。但是在合作网络中,成员对问题的解决方法可能会有所不同,管理者必须要做出正确的决策,选择最优的方法解决问题。
二网络治理机制
政策制定者和其他参与者找到解决政策问题的方法促使网络治理的产生。AarsandFimreite(2005)说道:网络的合法化主要是基于他们所取得的结果而不是过程,这样也可以说,网络治理是从输入到输出的合法化的转换。参与者之间相互依存则说明,对政策制定者来说,使用网络作为政策实施机制很难。相反,政策的实施是参与者深思熟虑和讨价还价后的过程,目的只是为了一定程度上实现的目标。这样,网络治理或许会加强决策民主化的风险。因此,有的学者认为网络缺乏许多实现民主化的条件,也有学者认为网络治理是当代行政所不可避免的阶段,他们认为传统的自有民主并不能够评估其民主的潜力。很明显,网络治理挑战了民选代表的权威性和以往的传统形式的合法性。如此,网络治理的效果则不明确,问题也应运而生。网络中选举代表参与须是民主化的过程。然而整个过程当中,可能会出现强权组织控制弱小组织的现象,导致非民主化结果及权力滥用现象。因此,在网络治理中应当注意责任机制,以确保网络治理的有效性。孙柏英在她的文章中论述:“政策网络运转的基础是相互依赖的网络主体通过集体行为的互动,形成一套有效治理机制,进而实现共同结果。一是信任机制,二是协商机制,三是学习机制。”那么,网络治理的有效运行也是如此,这样才能达到所要实现的目标。
1信任机制网络治理的主体是多方面的
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公民个人等等。它是国家与公民社会、政府与非政府、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在这个网络中,各方代表着一个衔接点,各点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交流,相互合作才能促成网络治理的运行。因此,各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是至关重要的。相互信任,确保各方做好本职工作,相互合作,才能解决网络连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而起到网络治理的作用。当然,我们也不能一味地盲目自信,因为信任也是有风险的。盲目的无主见的信任可能会带来无法估量的后果。每个部门相对来说都是陌生不熟悉的,对各部门所做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度、工作方法评价不一,便需要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能力来加以判断和界定,看其是否可以信任,是否值得信任。因此,在信任关系的培养中,应当约束行动者利己保护的一面,也要倡导维护利他的一面这样行动者双方都能得到满足,信任关系便能良好地建立并维持下去。信任是良好合作的基础,合作又需要各部门之间的相互信任。经过长期的合作,合作双方会建立更加深厚的情感而利于合作,加强彼此间的信任关系。相反,如果不是相互信任,相互之间猜疑不合作,一方面不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无法落实政府工作,降低政府威望;另一方面,各部门基于这样的关系而无法和睦相处,便会出现恶性循环。当今社会产生了众多的公共问题,如环境保护、卫生健康、全球气候变暖、经济贸易摩擦等等,这些问题不是哪一个部门,哪一个地区,甚至于哪一个国家能够独立解决的,它需要多个部门,多个地区,甚至于多个国家团结起来,相互合作,协调处理。
2协商机制
网络治理是多主体的网络治理,组织成员因个人性格、知识、经验、能力的不同,处理问题的方式、看待问题的方法会有所不同,组织结构有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组织结构也会各不相同,因此,需要有效的协商机制来调整各主体之间的分歧,共同协商解决难题。
3学习机制因为各主体成员的差异
需要大家相互学习,各部门之间相互取长补短,形成一致的价值体系,减少分歧和摩擦,进而促进治理机制的有效实施。第三部门作为网络治理的重要主体,包括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等,其中有研究所、协会、教育培训机构、制定实施项目机构等,如大学、研究所这类的组织专业知识能力较强,协会、项目实施机构在实施、实践方面略有优势,各机构便可以通过相互习学与交流,发挥1+1>2的整体作用。当然,归结到一点,还是需要加强各行动主体及其成员的责任意识。要以道德伦理建设为依托,对各行动主体进行更深层次的思想建设和文化建设,使他们的行为能够自觉以公共利益为本位。
三网络治理对我国治理实践的启示
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各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对于网络治理的实施也有待进一步深入。首先,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转变政府管理模式,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使政府管的少但管得好,减少行政干预。更多的运用间接地管理手段,以便政府可以更加灵活多样地调节社会经济管理活动。要加强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领域建设,真正做到“政企分开”、“政社分开”,培育多元的治理主体。其次,加强公共服务建设,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强廉政建设,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府。要确立服务理念,树立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办实事、做好事,要为全社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要加强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廉政建设,要使反腐倡廉真正扎根在人民心中而不只是停留在口头。再次,第三部门作为一种独立于政府的力量,可在政府需要的时候发挥其优势作用。政府不是万能的,正如市场失灵一样,政府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政府不能高效的提供公共物品,或提供的公共物品单一,或其获取的信息需要的成本太高,对社会活动反应不灵敏等等,这样政府便无法满足公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无法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而第三部门作为独立于政府的力量,恰恰可以弥补其不足,它为公民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的空间和途径,连接了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可满足政府与公民的双向需求达到共赢。最后,公民个人参与也是高效网络治理的重要条件。政府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是,服务的过程并不是要公民被动接受,应当是公民主动参与。只有积极主动参与其中,才能真正有所感受和体验。政府也才能更好的为公民和社会服务。公民积极参与一方面有利于实现民主,体现民主理念,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监督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工作,因为公民作为监督主体的一部分,有义务监督政府部门及其公职人员的工作。这也体现了政府工作的民主性和透明化。
四结论
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公共管理这种新型治理模式一定会体现出自身的价值取向,公共管理是伦理行为,而道德规范和伦理原则会对公共管理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伦理和公共管理具有一致性。首先公共管理伦理化能推进市场经济伦理的发展。公共管理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诞生并发展起来的,市场经济伦理一定会让公共管理产生新的伦理价值取向。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分离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领域。只有在利益发展分化和冲突时,道德和伦理的作用才能显示出来,讨论和研究应当、善、正义、公平等概念才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公共管理要协调因为利益冲突和分化引起的不同利益关系的紧张状态,对社会的和谐氛围予以维护,展示出人们追求“善”的价值取向和伦理化要求。其次现代管理所具有的人本主义倾向推动公共管理伦理化的发展。现代管理发展过程中出现明显的人本化趋势和倾向,每一个管理者在管理时都会对其他人产生一定影响,而管理行为能够体现出管理者的人性。因此完善管理者的人性,能够促进属下人性的发展。公共管理也有较强的人本主义倾向,要在“以人为本”的原则下,充分激发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体现出人的价值。公共管理的人本倾向形成以道德为主干的管理方式,体现出公共管理的伦理化。
二、公共管理伦理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一)公共管理者以及管理组织在对待社会利益和自身利益时运用了不恰当的态度公共管理缺乏伦理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内心充满侵占和淡化公共利益的想法,出现此想法是以公共管理的组织者和执行者的道德水平较差为基础的,此伦理道德水平高低和管理者具有的价值观念和是非观念有直接关系。组织的价值观和是非观受管理者素质的影响,而管理者的价值观和是非观受工作阅历、受教育情况、家庭环境的影响。公共管理者以及管理组织对待社会利益和自身利益所运用的不恰当态度,其原因在于,首先公共管理组织的宗旨、使命、目标和社会要求不一致,例如在选择管理者时重视对其业绩、勤奋、能力进行考核,轻视对其廉洁、德性的考核。其次公共管理者在工作中没有对自己的道德进行严格要求。
(二)公共管理环境中不同因素成为加重伦理的缺失外部力量公共管理环境中具有的刺激因素,一些是组织内部环境产生的,如对于政策、信息、物、财、人等资源调配和控制的权力以及由此造成的身份和地位的变化;一些是组织外部环境产生的,如文化、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对公共管理者以及管理组织的影响。形成组织内部环境因素的前提是组织的文化色彩和组织传统;形成外部因素与社会及其所在的历史时期有直接关系。功利化组织的诱因对管理者有较大影响。大部分公共组织的性质是非功利化的,管理者应该抵制功利化因素带来的影响。但现阶段功利化不渗透到公共管理中,部分组织和管理者也逐渐倾向功利化,造成公共管理中伦理的缺失。
(三)公共管理教育制度和伦理的精神建设比较缓慢世界大部分国家发展社会经济的实践证明,公共管理教育制度和伦理精神的建立与发展速度是导致公共管理伦理缺失的原因之一。我国公共管理教育制度和伦理文化的建设明显落后于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城市化进程逐渐发展、人口快速流动、社会大众要求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的社会改革和转型期间,社会投入到公共管理伦理领域的精力较少。政府部门是公共管理服务和产品的提供者,个人和企业是服务和产品的使用者。这种单一性的公共管理产品和服务方式造成消费生产间的伦理冲突,而公共管理组织和个人更加重视传承而轻视发展。公共管理伦理教育制度落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会比较轻视公共管理伦理,理论界没有透彻、系统、深入的对公共管理伦理进行分析和研究,造成伦理建设没有明确的目标,伦理工具也比较缺乏。第二、部分公共管理组织运用赢利性组织的规范管理和聘任员工、处理和社会间的关系,进而降低了公共管理的伦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第三、伦理教育没有鲜明的公益性特点,媒体和政府部门的宣传不到位,很多公共管理伦理的相关教育受到利益的左右。
三、根据公共管理中伦理缺失等问题而采取的策略
目前公共管理中伦理缺失的现象比较严重,具有特殊性的同时存在普遍性,在公共权力大的领域,问题就更加突出。所以降低和杜绝公共管理中伦理缺失的关键对象是能够行使公共权力的个人和组织。应对公共管理中伦理缺失要运用以下几种策略。
(一)对公共管理伦理的规范标准和作用领域予以明确随着公共管理领域的逐渐扩大,政府部门和机构要提高对公共管理活动的分析和研究,对其伦理标准和活动范围予以明确,根据公共管理组织和管理者的具体要求进行明确区分,同时规范社会公众的伦理道德。按照不同公共管理组织对群众生活产生影响的强弱不同,制定不同级别的道德规范和考核标准,提高公共管理伦理的覆盖范围和体系层次。增强公共管理伦理分析和研究的力度,拓展精神教育的具体内容。应对公共管理组织和个人对社会利益和自身利益运用不恰当态度的问题,要从增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修养和提高组织文化两个方面来降低不道德思想和行为。所以要加强对公共管理组织的监管,提高对公共管理者的道德考核和约束。伦理建设要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不能运用普通组织的评价和考核标准。要特别重视公共管理者的廉洁自律、对正义事业的忠诚度以及道德责任感等情况,运用伦理管理和教育方式控制管理者的私欲。在建设教育制度和伦理精神的过程中,要根据时展的要求有选择的继承传统伦理思想,如义、仁、智、礼、信、耻、廉等。同时学习和借鉴国外伦理思想,如幸福、善、德性、大方、勇敢、快乐、机智、诚实、坚强等。让公共管理者成为正义公平的守护者和实践者。
(二)公共管理领域要提高监控伦理环境的力度现在我国正经历着社会转型,和公共管理具有密切关系的活动逐渐增多,所以要提高监控伦理环境的力度,降低社会环境中不良因素对公共管理组织的负面影响。构建起能够将所有公共管理领域进行覆盖的伦理环境,对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以及具有经济利益的各级公共管理组织的做法,提出科学合理的伦理要求,并客观真实的评价实施效果。行业协会要管理和监督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对没有履行公共管理义务的个人、部门制定惩罚措施。在公共管理伦理中添加民众意志和理性精神,增强全民参加民主决策和社会治理的主人翁意识,制定并实施反腐的远期战略规划。根据社会转型时期不同外在因素影响和冲击公共管理组织和个人的伦理道德,要建立起全角度、全方位覆盖的道德规范机制。构建起可以在决策中彰显公共意识的科学化、民主化管理机制,要求全体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体现出依法办事、平等、公道、公正并控制欲望的素质,让他们在对待公众利益时展示出实践精神并善待弱势群体。让廉洁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深入到每个公共管理工作者的心中,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作为评价和考核公共管理组织和个人的论据,提升组织的非经济性特征,用服务型管理代替传统的统治型管理,运用道德伦理评价标准对组织进行人性化管理。
(三)树立起道德典范,推动公共管理伦理的建设和发展公共管理是社会治理的主要模式,是为社会大众提供社会制度安排和道德人格自律等精神产品和服务。公共管理组织的目标是引领大众追求幸福,也就是西方伦理中的“善”。公共管理组织不能围绕经济效益来制定功利化目标,而要提供和公众具有密切关系的服务和产品,所以该组织和管理者不能运用经济标准来对自身的获得和付出进行衡量,其工作成绩因为具有长期性和非显著性的特点,容易产生社会评价不真实、不客观的现象。所以应该按照组织提供的服务和产品特点,实施针对性较强的教育和宣传。运用塑造公共管理者以及组织伦理典范的方式,提高公共管理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影响力。在对公共管理进行规范的过程中,要将已经开展的传统活动和创新活动结合起来,将公共管理伦理提高到国家管理的宏观层面上予以考虑。进一步明确各种公共管理的主体,制定出可行的、具体的服务标准、管理方式以及管理理念。
四、结束语
(1)应急管理由政府主导
这一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政府担负着维护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责任,掌握着主要的社会资源,具有巨大的社会动员能力,应急管理是政府协调社会功能的重要体现。当公共事件突发时,只有政府能调动社会资源并采用应对措施来解决突发公共事件。其次,《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政府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的主导地位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落实责任,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2)公众具有参与政府应急管理的法定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参与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义务。因此,政府应急管理具有较强的社会性。虽然政府担负着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主导责任,但这并不代表公众就能不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政府的社会动员能力最主要的就是动员公众,脱离群众,政府的社会动员将显得毫无意义,无法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因此,如果没有公众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所取得的效果就会很差,甚至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3)政府应急管理具有行政强制性
解决突发公共事件不同于其他行政行为,突发事件具有特殊性,政府在处理过程中的行为势必要随之发生变化,集中权力和决策,简化执行决策程序。因此,在应急管理中,政府的决策就会具有强制性,离开强制性,将影响到政府应急工作的效率,从而导致不必要的后果发生。但是,政府应急管理的强制性也要受法律法规约束。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应急管理中政府做决策的程序、组织、方法,从而保证政府正确行使决策权。法律对政府应急管理强制性的规定,就是要让政府在正确作为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当前地方政府应急管理存在的缺陷
2014年12月31日,在上海外滩广场发生了震惊全国的踩踏事件,该事件共造成36人死亡、40多人受伤,这给了我们惨痛的教训,也暴露出相关政府在突发事件应急管中的突出问题,而这些问题作为一个缩影集中反映了我国政府在应急管理中存在的缺陷。
1事前预防准备不足
风险分析不到位,预防信息没有形成体系化在这次踩踏事件中,对大规模的人流集聚没有做出充分的估计和判断,而且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在事件发生时,出现了无从下手的困境。同时,由于对事件发生估计不足,没有及时协调武警支援,预防与应急准备的各个环节严重脱节。
2相关资源准备不充足
在这次事件中,对人力资源的投入不合理,共700多名警力到场,但由于在事前没有对如何安排警力做出合理的部署,导致事故发生后,警力不能及时到位。
3安全监管制度落实不到位
安全无小事,很多公共事故的发生就是因为安全监管不到位才引起的。因此,加大对隐患的排查力度,可有效避免公共事件的发生。这次踩踏事件的发生就是因为没有做足安全监管方面的功课,风险分析不到位。因此,做好安全监管就必须要落实责任,不能让安全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4责任追究不明确
公共事件的发生自然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从而做出法律上、行政上的处罚,惩前毖后。事实上,我国也确实是这样做的,但是,在责任认定上并不是十分明确。这次踩踏事件发生后,对于相关负责人的追究迟迟得不到定论,究其原因,这次踩踏事件不能算作安全生产事故。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要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必须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但是在事故发生后却因为事故不能定性而不能认定责任,充分说明我国在责任追究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漏洞。
三新公共管理对地方政府应急管理的启示
具体来说,西方的这种新的公共管理的思想是在一定的社会发展环境下的产物,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西方的发展。对于处于发展中的中国来说,中国的经济体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正在向市场经济不断的转型。从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时间虽短,却有很大的成就,这不仅体现在世界各国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认可和认同上,还表现在中国人民日益提高的生活水平上。但是,在此基础上,政府怎样进一步的发挥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以及怎样进一步提高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从而实现公共行政管理的现代化是一大问题。所以,我们有必要对西方的新公共管理改革进行借鉴。
1.1进行企业化管理以提高管理的效率是新公共管理中的基础
长期以来,我国的政府在效率上一直呈现较低的水平,其原因主要有: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实行,使得政府的权力过于集中,从而在一定的程度上造成了冗官、冗兵的现象;组织机构的错综复杂使得职责不清也是以重要的原因;第三就是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这也使得政府的相关人员在工作上有所懈怠。所以为了使得我国政府的效率得以提高,使政府的相关人员具有一定的效率能力,并具有效率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够为民众提供更为完善的服务。
1.2竞争机制的引入可以为政府的服务增光添彩
将西方的公共管理中的竞争机制引进我国的公共管理中,不仅可以为更多的企业提供发展的机会,而且还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顺应民心,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提高自身的服务效率和质量,成为合格的政府。除此之外,竞争机制的引入还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比如说,在具有垄断性质的铁路运输、电力开发和银行等产业中,政府在一定的程度上放手,将其交给有能力的企业来做,这样不仅仅缓解了一定的财政危机,而且还能够改变这些垄断产业处于“瓶颈”期的现状,从而在一定的程度上更有利于国家的发展。
2.总结
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民主政治的核心是健全民主制度,而制度的健全离不开制度创新。因此,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制度化必须加强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要贯穿于这一过程的始终。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党的执政水平、保证实现依法治国、规范党政关系、优化公共资源的配置。尤其是在反腐倡廉方面,要充分利用公共管理制度,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办事的长效机制。
二、我国公共管理制度创新面临的困境
1.公共管理多元主体竞争不充分
由于历史因素影响,我国公共权力的配置表现出单极化、单向性的特点。公共权力多为国家垄断,国家与社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划分不清晰。改革开放后,社会阶层日益分化,社会组织逐渐兴起,但不管在运行机制还是组建模式方面,都是政府占主导地位,突出表现在政社界限模糊、运行模式固化、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社会组织缺乏市场竞争的自主性。政府的行为模式是自上而下的贯彻执行并不是自下而上的公共抉择,加之法律制度与民主化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公共管理多元主体的竞争环境很不充分,多元利益与公共权力的分散不能很好地整合,一些社会组织的利益与公共事业的利益很可能发生矛盾,导致新的不稳定因素。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数量庞大的职能性社会团体挤压了公共主体的竞争空间,也造成了主体竞争不充分。
2.政府与民众面临的困境
公共事业的决策者可能会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而忽视大多数人的利益诉求。在公用事业的决策过程中,如果在决策中没有社会的监督,就有可能出现损害人民利益的情况发生。除此之外,政府部门存在行政效率低、执行力不强的问题。这些情况就要求公共事务的管理必须出现新思路、新方法。而民众的参与是现代社会治理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公共事务的管理有赖于民众的参与。但在公共事务的具体管理中,民众的参与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一些在经济上处于优势或者具有较强政治话语权的人或组织往往拒绝民众参与公共事业。
3.多元主体参与公共管理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