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7 17: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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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社会中,个人隐私可谓是与生俱来。所谓个人隐私,是自然人的“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1]凡是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所知,不愿与他人共享的信息、行动、空间,诸如个人数据、私人信息、个人领域等,均可归为“隐私”。
不过,只有伴随着网络时代从现实社会中孵化而出,电子文件大量出现,网络个人隐私才应运而生。从客观方面来说,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1.网络社会诞生———网络个人隐私存在的“虚拟”基础。当网络形成一个社会式的体系,多向交往出现,网络个人隐私才广泛地存在。2.网络公民身份鉴定———网络交往中角色区分的需要。在网络这种虚拟社会中,只有通过代表个人性质、能识别个人身份的相关电子文件数据为基础,比如个人网站的域名、电子邮箱的地址等。
相应而言,网络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在虚拟社会中形成的有关个人生活、行动和领域的各种电子数据。比如传统的个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编号、病历、职业、财务情况等等数据的电子形式,以及在网络中新生成的电子邮件地址、网域名称、统一资源定位符、使用者名称、通行码、网际网络通讯协议地址等信息数据。
一、网络个人隐私的两个面相:独占期望与共享需求
在电子文件利用过程中,网络个人隐私信息的利用存在两个对立的面相,即独占期望与共享需求。独占期望是指在网络社会中,网民根据其意志,对其在虚拟社会中形成的有关个人生活、行动和领域的各种电子文件只为主体所占有和控制,不被主体之外一切客体收集、控制、利用、公开、修改或删除等侵犯的等待和希望。
通过下面近似期望函数的关系模式,我们可深入研究影响独占期望变化的相关因素:
独占期望值=隐私信息重要程度*“本我”强度*个人网络技术*网络安全系数。
第一,独占期望值因“本我”而异。在现实社会中,“本我”(即自然属性)与“自我”(即社会属性)处于长期的斗争中,在个体与社会群体的斗争中,个体在社会中为求得生存,本我的冲动隐而不发,但它是人类的自然属性,必然永久的存在于人类的价值取向之中。在个体中由于价值取向的不同,本我的强度也因此而变化。在网络社会中,主体其自然属性并没有发生变异,因此,独占期望值与“本我”强度同向变化。
第二,隐私信息重要程度影响期望。网络个人隐私产生于主体的不同的活动之中,比如在娱乐电子场所的注册名、密码信息就比在进行电子商务中的注册名和密码信息的秘密等级低;即使在同一电子空间里,如电子商务环境中,个人银行帐号比注册名重要,注册名又比手机号重要。
第三,个人网络技术影响独占期望。不同行业的人员的知识结构和知识水平大相径庭,对网络技术的掌握多少,直接影响着个体的独占意识和独占能力。举个很简单的例子,无业社会青年与专业技术人员相较而言,前者因掌握的技术不足,即使意识到网络隐私的归属问题,也因技术水平的制肘而减弱了“本我”的欲望。
第四,网络安全系数发展相应提高独占期望。在影响独占期望的几个因素中,网络安全系数的大小能最清晰地反映出独占期望变化情况。如近年来世界各地的许多部门都开始设置网络首席隐私官,以此来维护在网络公共场所利用电子文件时的安全,这一举措最明显的目的就是直接维护了网络隐私的独占期望。
电子文件时代,对文件信息的掌握和利用,是信息时代最基本的特征,网络个人隐私除了电子文件主体对其有独占期望之外,也存在着它的对立面,即隐私的共享需求。所谓网络个人隐私的共享需求,即除隐私产生的主体之外其他人或组织对个人隐私信息相关的电子文件进行分享和利用的现实需要。
共享需求包含两个层面:第一,它是一种愿望。马斯洛指出,动机是驱使人从事各种活动的内部原因,它又有外部动机和内部动机之分,愿望基于现实而由主观产生,是在客观基础之上的某种主观欲望,因此它综合了两种动机,形成了独特的行动驱动力;第二,共享需求不仅仅是一种愿望,它必须具备一定的实现能力,在网络环境中,这种能力包括搜索、存储、复制、加工、传输、控制和利用等技术。
与独占期望相对应,共享需求也可以用一个近似函数的关系模型进行深入的分析:
共享需求值=隐私信息重要程度*人略性强度*公众网络技术水平*网络安全系数。
在这个模式中,共享需求可按共享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他人共享和社会组织共享,其中社会组织共享需求值又可划分成经济团体、中介团体和政府机关三者的共享需求。因此,共享需求因主体的变化而所需共享的文件信息侧重点也会发生改变。比如说一般情况下,政府注重的是个人隐私信息的合法性与对社会无威胁性,而经济团体可能会比较倾向于个人隐私信息中的财产状况、消费习惯、娱乐爱好等。
隐私的共享需求与独占期望有两个变量相同,即隐私信息重要程度和网络安全系数。这是因为无论是独占还是共享,首先,其对象就是隐私信息,只有当所谓的网络个人隐私存在的前提条件下,两者才有成立的意义;其次,衡量信息的重要程度的标准因两个关系模式中的主体不同论文而不同。对独占期望而言,衡量的主体是隐私的产生者,而共享需求的主体则包括除信息产生者的任何个人或组织团体;再次,它的值也根据共享主体的需求倾向而分为重复利用、快餐性利用和零利用三个等级,比如用户登陆网站的信息必须多次利用,而在政府工作中,可能其为了调查某一信息主体的真实身份而只利用了一次,零利用就是相关的信息不能给相关的主体需求满足的情况。
它有两个变量与独占期望的因素不同。第一是公众网络技术水平,简单来说,它是指除电子文件的产生者以外的实体拥有的网络技术水平。第二则是人略强度。弗洛伊德在描述群体心理中指出:“尽管就独处的个体来说,个人利益几乎是惟一的驱动力,但就群体而言,这种个人利益几乎是微不足道。”[2]群体的作用直接改变个人的侵略性程度,当一个权威群体有侵略倾向时,他就将这种意志贯穿整个群体。因此,当人类的好奇心越强,侵略的行动就越加明显,共享形式就越丰富,共享程度也越高。
二、电子文件利用中网络个人隐私的失衡
人类在积极构建虚拟社会时,既享受着电子文件利用所带来的福祉,也将处于尴尬的个人隐私失衡之地。在缺乏社会中心和“公序良俗”的网络社会中,网络个人隐境已经多方失衡,主要表现有:
(一)主体难以驾驭个人信息
首先,现实中没有绝对的个人空间用以保管各类电子文件,网民想要获得网络有效服务,就必须登陆网站提供个人信息,一是便于识别自己的身份,二是方便网络机构的整理和控制工作。“一旦用户将这些私人信息输入互联网,几乎等于亲手将自己的隐私交与未知数,失去了对隐私权的控制权”[3];其次,当前大部分网民的网络操作和信息控制能力相当有限,在网络上的自我防卫能力根本不能与网络潜在危险相抗衡。因此,当电子文件中的信息丢失、被窃取、遭篡改时,个人基本上是无能为力,即个人信息主体的拥有权和主体驾驭能力之间难相匹配,是为失衡表现之一。
(二)政府非法进入公众隐私领域
2000年7月5日,一则互联网消息引起网民极大的关注,即《小心!山姆叔在查你》。[4]美国国家药物控制部在未经批准和公众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cookies文件对用户访问、搜索与药品相关的网站和信息时,进行信息跟踪和记录,并据此收税,这一非法行为严重侵入了网民的隐私领域。同年,美国审计总署(GAO)调查显示,2000年至少有13个政府使用了相同的伎俩对公众的活动、个人资料和网上生活习惯、购物习惯进行收集,从而形成电子文件,进行着各种目的的利用。
(三)网站商家利用隐私千方百计
当今商业的触角已经深入到虚拟社会的每个角落,正是Internet与商业的联手,才有了第二社会完整的意义。但是,也正是商业大刀阔斧地开荒拓野,致使个人隐私也难以避其锋芒。同时,经济原理告诉我们,需求是生产的动力,也是生产的方向。盈利的目的驱使企业对市场需求进行分析,而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掌握和控制消费者的信息。记载着我们的购物爱好、消费结构、生活服务的习惯和消费水平的电子文件在商业界与金钱有了“等价”或“不等价”的交换活动,原本的非盈利发生了质的变化,其在网络社会中已经体现出商品的“价值”,并且是凌驾于众多其它信息之上的高价值资源。
(四)黑客病毒防不胜防
对于网民大众来说,和真实社会中的公众一样,素质参差不齐,对于网络犯罪的自卫能力也是千差万别;另外,客观上网络社会本身的开放性、自由性和共享性,及其技术基础先天缺陷等特点,使得黑客和病毒在虚拟社会里甚嚣尘上。据统计,世界上每20秒就有一黑客事件发生。[5]黑客与病毒“拜访”网络个人隐私领域,进行破坏、窃取或篡改、删除个人数据,如此一来,包含重要和广泛网络个人隐私的电子文件也不能幸免。
(五)网络法律与伦理地位暧昧
网络原只是一个技术平台,它提供的仅是一个更为快捷和方便的交流中心,而当我们力图将之变成一个社会时,它就必须包括着一套完备的自律的伦理道德规范和强制的法律制度。目前各国有关网络隐私的法律建设和伦理探索进程各不相同,且由于各国的现实社会制度和发展水平、公序民俗大相径庭,形成了多元化的法律和伦理文明,它与网络的世界化、一元化造成了明显的矛盾对立,网络个人隐私犹如处在一根平衡木上的弹珠,随着平衡木两端的起伏不定而左摇右晃。
三、电子文件利用中网络个人隐私制衡内容及模式
《中庸》有语:“执其两端,庸其中于民。”作为矛盾对立的两个方面,独占期望与共享需求只有“执两用中”,才能使双方既保持自己的特性,又促进彼此的互动、兼济、转化,达到“阴阳合德,而刚柔有体”的平衡。笔者的制衡思想源出于此,其基本内容如下:
(一)独占期望与共享需求互为条件,统一于网络个人隐私存在
“物生有两”,自然界、现实社会、思维领域和虚拟社会的任何事物、现象都是因矛盾的两个方面存在而存在的。若无独占,便无共享之概念,其统一于隐私作为电子文件信息的本质。
(二)独占期望与共享需求相互利用、相互吸引对方有利因素而共同发展
首先,双方包含着可以彼此利用的共同因素。如个体隐私独占方式中的商家等网络行业加强道德自律,当它为公众共享所用时,便可提高共享的合法性与减少因侵权而带来的纠纷。其次,每一方自身组成的因素发展不平衡所产生的矛盾,也可以为对方所用。这可以用个人网络技术和公众网络技术之间对对方的影响加以证明。
(三)独占期望与共享需求内在的同一性直接决定网络隐私的发展前景
双方的相互利用、相互吸引的规律决定了它们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如某个体的隐私共享必须从独占中转化出来。只有当独占期望与共享需求在不断的相互转化过程中,才能确保网络隐私在虚拟社会不断的产生和利用。
(四)制衡核心是在电子文件利用过程中,个人隐私独占期望不损害公众利益,共享需求者合法进入个人空间,以此促进网络信息正常存在和发展
独占期望从理论上讲它并不考虑社会态度,但从现实和虚拟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势必影响到公众的利益,使资源得不到最充分的利用。相应地,只有合法地共享隐私信息,才能确保个人人格的完整和个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从社会共同进步、缩小国家地区间的贫富差距、创造一个每个人都能充分发挥其潜能的环境来看,信息应当共享,并且信息共享是道德的。[6]从信息的生产和传播需要创造性的发挥和投入看,独占期望也是合理的。从发展的角度看,隐私的独占期望与共享需求双方在不同时期和不同条件下会处于主要方面或次要方面。所以,理论上存在一个相对理想的支点,可以维持两者平衡地发展,其基本模式如下:
1.共享需求制衡独占期望。从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来说,个人的利益总是小于总体利益,社会群体的价值取向直接制约和控制着个人弱小的抗挣。一个社会的需求对个人的“本我”人格的压抑,必将导致共享需求对独占期望的主导作用。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1)良性制衡。所谓良性,就是在共享需求得到合理、合法满足的同时,又不会造成个体任何的经济、精神和心理的损失。它在很大程度上要求共享客体必须有明确的自律伦理和规范的管理制度,要求在公众与个体之间有一个认证合理的存在,一个运用合法的前提。
具体流程是:个体在网络中形成或存储隐私(电子文件)共享者提出共享需求(包括需求哪些信息、具体用途、使用方式、价值回报、保护隐私安全与完整条款)隐私保护中介认证(合理与否、符合行业自律伦理与否)法律确认(合法与否)隐私主体应允(或提出商榷条件、拒绝)共享需求实现。
事实上,就目前世界上各共享主体绝大多数并不能实现良性的共享。2000年美国的一份网络隐私评估报告中指出,在将近3万个网站中能根据用户意见而进行共享的达到四星级的网站只占3.5%(1027家)。[7]
(2)恶性制衡。在共享时不对用户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没有应有的伦理道德,完全非法进行各种共享利用,置网络个人隐私于危险而透明的空间之中。
对尚处在儿童时代的网络社会,种种恶性制衡举不胜举。如大批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进行窥探,非法获取他人隐私信息形成电子文件,并向社会提供各种非法利用。某些网络公司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cookies程序入侵,硬件设备供应商在自己销售的产品中附有窃密的处理器等等的报道,在网上俯拾即是。
2.独占期望制衡共享需求。在个人价值与社会的抗争中,个体总是处于劣势,然而抗争是必不可少的,只有积极的、有效的对抗,才能保存人性中的个性,才能使整个社会异彩纷呈。合理合法地满足独占期望,是网络存在一个稳定的公序良俗的保证,是人在虚拟社会里至少还能称之为“精神人”的保证。
另一种是合法的正当信息的独占期望制衡。它主要是指隐私主体在网络各种网络机构或单位中,对个人信息资料搜集、修改拥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对他人进入个人空间、了解个人隐私拥有控制权、安全请求权。
笔者认为将双向制衡有机结合,可接近一种理想制衡模式,即多向制衡模式,它能促成网络个人隐私的独占与共享和谐共存。简单地说,除共享需求对独占期望良性制衡与独占期望合法正当信息的独占制衡的结合,理想模式还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平等交流意识。在进行电子文件利用活动时,人们应该意识到除身份的平等之外,还应在信息利用、交流的时候形成一种自己与他人进行信息平等交流的价值观。
(2)隐私保护的中介机构。应当设置这类机构,其主要进行研究行业自律和对用户电子文件提出的共享需求进行认证,以此保护用户的隐私正当利益。
论文摘要:本文指出网络文化的传播影响着青少年的政治思想品德,高校应使网络文化传播与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保持协调。
网络的出现和发展,不仅改变了社会文化环境,而且也在深刻地影响着青少年的价值标准和思想政治观念。
一、网络文化推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进程
首先、网络文化传播改变了青少年的道德认识系统。几千年来,我国传统教育主要依赖于家庭、学校周围社会环境,注重自得和自省、反求诸己、改过迁善等等,因而青少年的道德认知主要是来自于家庭、学校、村落、社区及其相互间的礼俗文化,如风俗、习惯、礼仪制度等,其主要媒介是语言,在潜移默化中建构起人们的思想政治观念。而在当代,人们除去被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体包围外,网络文化所负载的各种信息已使其置身于一个完整的新世界。虚幻与现实相结合的网络特点迎合了青少年的需求。他们不仅借助于网络文化的传播进行感知和理解,而且还能从中吸收思想政治素养。可以说目前青少年思想政治意识的建构与网络文化传播密不可分,他们在网络中获得各种各样的知识信息的同时,也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价值标准和思想政治观念。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网络文化是青少年道德认知的重要来源。
其次,网络文化传播改变了青少年道德意识的建构方式。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网络文化传播的思想政治意识的建构是非群体的。在传统社会中,人们思想政治意识的建构是在参与群体活动的过程中完成的。青少年在家庭、学校、社区等社会群体参与过程中一方面获得认知,另一方面形成了自己的思想政治意识。到了网络时代,网络文化传播不仅跨越了时间和空间,也跨越了社会群体。现在人们获得信息的途径,并不仅是从某一个体到另一个体的传播,而常常是许多社会群体同时获得同一文化知识和价值信息。因此,现代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意识建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是超越社会群体的;二是网络文化传播的思想政治意识建构方式具有开放性。在传统社会生活中,由于受条件的限制,人们所在的群体相对封闭,生活方式和思想政治观念变化较小,往往会长时间保持着同样的道德风尚和伦理价值观念。到了网络社会,网络文化的传播打破了一切封闭状态,整个世界变成了一个地球村,网络传播缩短了人与人的距离,使一切遥远的社会关系变得近在咫尺。
再次,网络文化传播改变了思想政治意识的建构内容。在传统社会生活中,一代一代的文化传递及群体内个体与个体的互动文化传播内容,主要是经验知识、风俗、礼仪等文化观念、政治信仰、思想品德等,这些因素构成了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意识。在网络时代,网络文化传播的内容相当广泛,有文学艺术方面的知识,也有科学技术、政治思想、经济知识等等内容。可以说现在人们通过网络所接受的信息内容比过去几个世纪还多,一个现代青少年所了解的东西比过去一个老人还多。因此,网络文化传播所建构的思想政治意识的结构层次,要比传统社会人们的结构层次更加复杂、更加丰富,这不仅是我国现实变革的必然反映,也是网络文化传播对思想政治教育提出的新课题。
网络文化传播作为一个开放系统,一方面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现代方法和手段,同时也向思想政治教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网络文化传播对养成青少年进取、开放、参与、自强精神具有重要作用。网络作为信息工具和感知媒介极大地提高了青少年感知外部世界知识的能力,并且以空前未有的密集信息为青少年提供了丰富的价值享受。无论从量和质两方面看,都是学校教育难以达到的。从量上看,网络传播将逐渐超过由学校所提供的信息源;从质上看,学校以外的信息,由于传播工具的现代化,信息内容和形式的多样性、新颖性也容易吸引青少年,产生较好的效果。从这一点看,网络文化传播为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提供了方法和手段。
二、网络文化的负面影响
网络文化对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产生负面影响,这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网络文化传播常常容易青少年丧失价值判断和选择的能力。网络文化传播是一个信息开放体系,是无数群体、个体参与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传播者、接受者、媒介发生着交互作用,无数群体、个体凭借不同的自身素养,不断交互感知各种价值信息。传播者、接受者的不同文化背景及其经验、见解、知识等等相关因素不断地影响着教育功能的发挥,有时这种因素起主导作用,有时那种因素起主导作用。因而,时常会出现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局面。另外由于各种各样夸大、扩张信息的存在,又会使得整个网络信息的价值意义变得异常混乱和模糊。因此,青少年常常容易丧失价值判断和选择能力。例如网络聊天中频频有人上当受骗的现象正说明了这一点。
其次,网络文化传播不仅容易使青少年丧失健全的价值心理和思想政治观念,而且也容易使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意识失去取向,处于无思想政治意识取向状态。某些不正规的网站,为了以“新”和“奇”吸引浏览者,经常会一些不真实的新闻和花边消息。其规模之大、信息之密集,如滔滔洪水,它容易使青少年心理机制失去承受能力,同时也减弱了对社会主流文化的感知能力。当信息量对青少年来说成为超负荷传播时,就容易使青少年失去兴趣。尽管网络文化传播信息能如潮水般涌向社会,而真正能内化为青少年品德的却很少。信息洪水浩浩森森,青少年的心态却膺臀懂懂。这样,网络文化传播也就失去了建构思想政治意识的意义,它不但不能使青少年产生健全的价值心理和思想政治观念,而且容易使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意识失去取向,处于无思想政治意识取向的状态。
再次,网络文化传播易使青少年陷入无所适从的困境。从传播的内容来看,现今的网络文化传播是无视青少年作为主体存在的,忽视青少年的价值需要和价值理想。如潮的信息洪水常常是反映了主人的需要,而不断地在网上传播。这些信息究竟能给青少年提供多大积极的帮助,网络文化传播者很少给予考虑。这是一种见物不见人的文化传播倾向,它忽视了青少年的价值需要和动机,因而常常破坏他们的思想感情,使他们从学校获得的道德规范与网络文化传播中获得的信息相冲突。各种各样的网络信息越来越使青少年无法界定自己生活的真实空间,也越来越使其无法对现实生活的意义作出正确的评价。这样,因缺乏一定的参照标准而使青少年陷人无所适从的困境。网络文化传播的这种状况如果不加以控制,它将会使青少年理性思维衰退,从而使其逐渐丧失正确的价值标准。
可以看出,网络文化传播对思想政治教育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加快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进程,同时也会使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力减弱。因此,网络文化传播的发展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三、确立开放、多元的社会大思想政治教育观,既是对网络文化传播这一挑战的应答,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的自身要求
首先,网络时代的大思想政治教育应该是开放的体系,或者说是一个由封闭型走向开放型的体系。世界经济结构的发展,国内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当代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尤其是全球信息化的再现,正在形成一种世界文化,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不能置身于这种文化文明之外,而必须适应这种历史潮流,这是大势所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人,也必将冲破传统思想政治教育模式而演化出新的思想政治观念,所有这些都是与网络文化传播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我国经济、政治改革越是深人、彻底,其思想政治教育的封闭性越容易被打破,越具有开放性。
【关键词】网络传播;知识沟;扩散
所谓的“知识沟”(Knowledge-gap)(有的文章也称为“信息沟”)就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系统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同的群体或个人之间所形成的知识差距。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传统大众媒介的发展使信息流的迅速增长成为可能,但这并未使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如预期般地等同受益。相反,一些研究者指出:“信息流的增长往往产生负效果,即在某些群体知识的增长远远超过其他群体;‘信息沟’将会出现并扩大一个社会群体与另一个社会群体之间在某一特定问题上的知识距离。”最早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个问题进行系统分析的是美国传播学者蒂奇纳(Tichenor)、多诺霍(Donohue)和奥利恩(Olien),他们指出,“当一个社会体系中的信息流量增长时,那些受过较好教育,具有较高社会经济地位的人们比教育较少、地位较低的人们更好地吸收信息。这样,信息增长导致了‘知识沟’的扩大而不是缩斜。
网络的出现曾使传统大众传播时代长期处于信息匮乏,信息接受不均,形成严重知识差距的人们充满了憧憬:传播技术的改进将会缩减传播成本与费用,节省资源,实现信息与知识的均化;传播速度的加快与信息流量的增大使受众面临着一个更易接受与丰富的界面,从而提高个人的知识与信息总量;国外一些学者甚至勾画出“网络大学”、“虚拟教育”、“知识超文档”、“模拟系统”、“自动学徒系统”等设想,并称之为“没有围墙的学校”。
然而,令人遣憾的是,现实并未如人们想象的那般理想。也许在某些特定知识方面,网络确实缩小了人们的知识差距;但从知识总量来看,不得不悲哀地承认网络以其快速、高效、便捷的媒介优势进一步加剧了传统大众媒介下业已形成的知识分布的不均衡。
一、进入网络的经济和文化壁垒
当一种新的传播技术产生并试图普及时,面临最严峻也是最现实的问题就是经济水平的制约。报业如此,广播如此,电视如此,网络更不会例外。信息与知识传播的民主与自由常常只是针对那些能挣脱经济束缚的进入者而言。这样,在媒介可进入者与不可进入者之间便形成了和媒介接触程度及几率的差距,这种差距不可避免地导致“知识沟”的形成。显然,与传统大众媒介相比,网络所面临的经济壁垒要坚固厚实得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网络成为有经济能力者享有的特权。据了解,目前网络的普及率仅约为1%,现实的社会经济状况成为网络普及的瓶颈:70%以上的农村人口造成了中国大量文盲、半文盲的存在,他们甚至不知电脑为何物;东西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地区性网络接触程度的差异;即使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由于上网费用仍较高,用户也不得不考虑其有限的经济支付能力。正如美国旧金山一位咨询专家所言:“我们很难想象不花很高代价就能普遍访问计算机服务。对于计算机行业的人来说,每月支付17美元的服务费不算一回事,但对于收入较低的人来说,可能成为负担。”据2002年1月《第九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显示,在中国,网络用户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广东、北京、上海等地,分别为10.4%、9.8%、9.2%,而在经济落后的、青海、宁夏等地分布极少,分别为0.1%、0.2%、0.3%。特别是在某些贫困山区,教育经费的投入量与实际需要还有相当一段差距,计算机普及难以提上教学日程。因而,这种媒介分布率与接触度的强烈反差,引起知识、信息接近程度的差别,从而形成地区间的“知识沟”扩散。
除去上网费用,地区性经济差别因素之外,额外服务费用的支付对于一般用户而言也是一个难以攻破的经济壁垒。随着技术革新的日益发展,新的网络技术和基础设施的价值将逐渐为受众所接受。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建立在这些基础设施上的软件内容、服务成本使人望而却步,某些网站在接纳新用户时以高昂的进入费用作为条件,从而设置了又一道经济关卡。为此,美国传播学者马克·利维如此悲叹:“我常常为传播与技术正日益冷酷无情地把世界隔离成两个营垒而深感忧虑。一座营垒由那些受到良好教育而且极具经济实力的信息贵族把持据守,他们是计算机系统的经营者,控制着传播工具与条件。另一座营垒则属于传播圈的‘下层阶级’,这里成员文化水平有限,他们在巨大的传播机器的摆布下过着物质与精神双重贫困的生活。”
从文化水平和教育程度的角度来看,网络传播中“知识沟”扩散的趋势也在所难免。前文已述,中国农村仍存在大量的文盲半文盲,高等教育的普及率仍相当低,而网络作为一种新技术,较之于传统大众媒介,在使用与操作方面,对用户的要求更高,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1)阅读能力。网络虽然具备丰富多样的表现形式,如文字、声音、画面、图像、音乐等,但总的说来,文字是基础,其他手段是辅助,很难想象一个大字不识的人仅从画面中能领悟出某些东西,更何况文字往往又是搜索网站、资料的必然途径。2)语言能力。网络90%的信息使用的是英语,虽然在中国,英语被作为一个重点科目加以普及,然而由于教学方式的不到位和学习目的偏差等多种因素,到底有多少人能通畅流利、毫不费力地阅读英文网站并获取信息还得打上一个巨大的问号;即使一部分大学生在进入英文网站时也会显得手足无措,更何况尚未接触过英语的人不计其数。3)专业技术操作能力。简单地打开机器,阅读新闻,收发邮件,这是每一个接触过网络的人都能轻而易举做到的事,然而如何高效、快速、准确地从网上获取特定资料就不会显得那么轻松,势必要求使用者具备熟练的操作技能和对网络的充分认识。同时,文化水平高的人一般接受新技术也较快,且他们有一种主动获取知识的欲望和积极性;而文化水平低者囿于自身能力所限,无法充分利用或有效利用网络来获取资源。然而,文化水平的高低与网络使用有效与否并不是一个全然正比的关系,实证经验告诉我们,由于年龄、学习状况等原因,最善于使用网络的是高中、大专与本科生,而具有博士学历的用户仅为0.4%。在这里,知识的专业化成为知识总量增长的阻碍。
二、进入者的错识与迷途
正如一位传播学者所说:网络可以提供平等机会和民主传播,但仅限于那些可进入者。那是否意味着所有的进入者在相同的硬件设备、社会条件下获取同质同量的信息与知识呢?当然不是。这里的平等、民主仅是指可能性意义上的平等、民主,而不是必然的平等、民主。也就是说,即使在进入者中,由于对网络不同的态度、观念及使用方式同样会形成知识与信息摄取的不均衡,这时,“知识沟”就会产生或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散。
众所周知,传统大众媒介具有信息供应、娱乐休闲、文化教育、舆论监督等多项功能,但网络的出现将媒介功能的形式多样性发挥到极致,并扩展出许多新内容。这种功能选择空间的扩大为用户接触媒介的兴趣、动机的多样化创造了条件,用户的注意力不再局限于知识的学习或信息的获取,而是被分散到其他诸如时尚流行、娱乐等更具吸引力的功能上去。据了解,在中国相当一部分拥有电脑的家庭,其主要用途不是用来帮助学习,获取信息或处理文件,而是用来玩电脑游戏和看影碟。台湾学者在网络个案研究中发现大学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网虫”,他们连续20个小时在线而乐此不疲,然而并非在阅读或查询资料,而是昼夜不分地玩游戏或网上聊天。与此对照,那些非“网虫”的学生则主要通过信息检索系统和万维网来获得有价值的信息和资料。不仅如此,研究还发现这种在线时间的过度和网络使用方式的后果是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学习。于是一条横亘在“网虫”与“非网虫”,“非理性者”与“理性者”之间的“知识沟”便形成了。前者非但未能获取有效的知识或信息,而且放弃了通过其他途径或媒介获得信息以缩邪知识沟”的机会。而能正确使用网络并充分发挥其功能的正是那部分理性而有节制的人。
三、信息需求的差别与网络的反合拢力
东北农业大学成栋学院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论电子竞技和游戏直播节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系专姓别:______艺术与传媒系________业:_______播音主持__________名:_________汪涵____________
指导教师:_______车颖
____________辅导教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6年10月25日
课题性质(打√选择)一、文献综述
设计()
论文(√)
我的研究课题是《论电子竞技和游戏直播节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为了能更好的将自己的课题分析和研究的更加透彻,我通过上网查阅资料,查询大量的书籍和分析相关的文献资料,并结合《腾讯游戏频道》《游戏风云》两档火爆电视节目和各大游戏直播平台,斗鱼,虎牙,全民TV,熊猫TV深度的了解到了电子竞技和游戏直播的概念定义。起源,发展,和现状。充分了解电竞直播的起源,发展,和现状,发现当下电竞产业和游戏直播节目存在的问题和一些针对存在问题的对策,并对本人的论文撰写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前言】如今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技术的不断进步,游戏产业也进入了一个爆发式发展的时期,成为了一种新型文化产业,在这个过程中,游戏网络直播成为社会热点,作为一种大众传播活动,对它的研究极具时代意义、社会价值以及商业价值。电子竞技游戏网络直播行业是游戏产业的一种延伸,当下游戏产业是一个大热的新兴文化产业,游戏网络直播行业更是最前沿、最受追捧的行业,2016年电子竞技申奥成功更是达到了一时巅峰。但是电子竞技和游戏直播类节目仍然需要人们辩证客观地对待与认识。【主题】本文通过研究游戏网络直播兴起与发展的过程,阐述了对游戏网络直播的认识和了解,认为中国游戏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是一个“从有到有”的过程,是基于技术的发展、市场的需求、政策的调控以及行业的创新才得以发展的,经历了萌芽期、成长期、高速发展期三个时期且每个时期有每个时期的特点,最后才完成了游戏网络直播的平台化与泛娱乐化。但是尽管现在的电竞直播广泛的发展,还是存在着问题。本文将游戏网络直播和电子竞技类节目这一传播活动置于传播学视角下,对其传播者、传播内容、媒介、受众以及传播效果进行了简单有效的分析,进一步总结和归纳了游戏网络直播发展的泛娱乐化等特点。强调游戏网络直播是主播运用游戏网络直播平台为媒介向用户传递以游戏进程为主要内容的信息的一种大众传播活动,主播与用户两者之间的交流是游戏网络直播产生深层次影响的基础,也是存在问题的关键所在。最后,以“斗鱼TV”“虎牙TV”为例针对游戏网络直播现存的非良性竞争,内容低俗化,直播视频版权,商业模式错位,代打,欠薪,版权,管理盈利问题进行了探究,对游戏网络直播产业的产业链机制进行了有效的思考,对其现在所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发展提出了一些看法和相应的对策,认为游戏网络直播必须建立合理、完善的行业规范,通过法律约束游戏网络直播平台和主播,才能不断地取得良性发展,从而形成一种良好的文化。
二、设计(论文)主要内容
我论文的主要目的,是要对近年来电子竞技的兴起和游戏直播的电视节目加以简析、举例,从各大直播平台节目的成功之处着手,浅析电子竞技类节目和游戏直播类节目的发展与成长,并从中发现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通过研究游戏网络直播兴起与发展的过程和原因,表达我对游戏网络直播行业的认识和了解,同时对游戏网络直播这一传播活动,对其传播者、传播内容、媒介、受众以及传播效果进行了简单有效的分析,进一步总结和分析了游戏网络直播发展的特点。最后,以“斗鱼TV”“虎牙TV”为例针对游戏网络直播现存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电子竞技游戏直播节目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论文主要内容会有五部分来论证课题:第一部分:电子竞技和游戏直播的概念,特性;第二部分:电子竞技和游戏直播类节目的发展历史与电竞的兴起;(萌芽期)(成长期)(高速发展期)第三部分:电竞游戏网络直播兴起与不断发展的原因;第四部分:影响中国整个电子竞技产业发展的三大问题。第五部分:游戏网络直播发展存在的问题——以“斗鱼TV”“虎牙TV”为例
三、设计(研究)方案
1.资料查询法:查询游戏直播类节目和电子竞技的发展史;2.图书馆查阅有关电子竞技类大量书籍;3.收视各大直播平台斗鱼,虎牙,全民TV,熊猫TY等进行实际分析;4.在各大平台咨询了解,如:微信,微博,论坛及百度贴吧;5.通过网络调查了解,节目主播,各类型游戏的评论以及网友评价;6.与专家或业内人士沟通,更好的了解电子竞技类节目和游戏直播节目7.主动尝试:注册斗鱼直播平台主播亲身体验;
四、工作进度安排
准备阶段6月16日至7月16日撰写阶段11月1日至3月1日3月6日至3月10日4月10日至4月20日论文评阅阶段5月8日至5月20日答辩阶段6月份论文答辩论文评阅论文撰写中期检查论文定稿初拟题目10月24日至10月26日论文开题
五、主要参考文献
1.张志鹏.电子竞技直播的平台化研究[J].暨南大学,2015.2.王再兴《传播学视角下的中国游戏网络直播研究》兰州大学20163.张曦元.网络视频直播间资源优势与创新机制研究[J].云南艺术学院,20154.穆亚荣《电子竞技在我国的现状及未来发展策略》陕西学前师范学院20135.张致远张宽胜《浅析中国电子竞技类节目的发展现状和未来方向》游戏风云20146.IT之家《首届电竞奥运会落户巴西LOL成为比赛项目之一》腾讯网20167.罗蕴军《浅谈全媒体联合直播电子竞技比赛的实践》新余市广播电视台20158.袁博《三大焦点带你解读电子竞技游戏网络直播第一案》法治周末2015(10)9.游戏动力《影响中国整个电子竞技产业发展的三大问题》电竞观察2015(12)10.百度风云《游戏直播平台竞品分析——斗鱼TV、虎牙直播》比特网2015(10)11.刘青.网络游戏直播平台现状概述[N].商,2015年29期.12.张雅欣郝瑛《电视概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8
六、指导教师意见
签字:年月日
七、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签字:
论文题目:论电子竞技和游戏直播节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的研究课题是《论电子竞技和游戏直播节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为了能更好的将自己的课题分析和研究的更加透彻,我通过上网查阅资料,查询大量的书籍和分析相关的文献资料,并结合《腾讯游戏频道》《游戏风云》两档火爆电视节目和各大游戏直播平台,斗鱼,虎牙,全民TV,熊猫TV深度的了解到了电子竞技和游戏直播的概念定义。起源,发展,和现状。充分了解电竞直播的起源,发展,和现状,发现当下电竞产业和游戏直播节目存在的问题和一些针对存在问题的对策,并对本人的论文撰写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前言】如今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技术的不断进步,游戏产业也进入了一个爆发式发展的时期,成为了一种新型文化产业,在这个过程中,游戏网络直播成为社会热点,作为一种大众传播活动,对它的研究极具时代意义、社会价值以及商业价值。电子竞技游戏网络直播行业是游戏产业的一种延伸,当下游戏产业是一个大热的新兴文化产业,游戏网络直播行业更是最前沿、最受追捧的行业,2019年电子竞技申奥成功更是达到了一时巅峰。但是电子竞技和游戏直播类节目仍然需要人们辩证客观地对待与认识。【主题】本文通过研究游戏网络直播兴起与发展的过程,阐述了对游戏网络直播的认识和了解,认为中国游戏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是一个“从有到有”的过程,是基于技术的发展、市场的需求、政策的调控以及行业的创新才得以发展的,经历了萌芽期、成长期、高速发展期三个时期且每个时期有每个时期的特点,最后才完成了游戏网络直播的平台化与泛娱乐化。但是尽管现在的电竞直播广泛的发展,还是存在着问题。本文将游戏网络直播和电子竞技类节目这一传播活动置于传播学视角下,对其传播者、传播内容、媒介、受众以及传播效果进行了简单有效的分析,进一步总结和归纳了游戏网络直播发展的泛娱乐化等特点。强调游戏网络直播是主播运用游戏网络直播平台为媒介向用户传递以游戏进程为主要内容的信息的一种大众传播活动,主播与用户两者之间的交流是游戏网络直播产生深层次影响的基础,也是存在问题的关键所在。最后,以“斗鱼TV”“虎牙TV”为例针对游戏网络直播现存的非良性竞争,内容低俗化,直播视频版权,商业模式错位,代打,欠薪,版权,管理盈利问题进行了探究,对游戏网络直播产业的产业链机制进行了有效的思考,对其现在所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发展提出了一些看法和相应的对策,认为游戏网络直播必须建立合理、完善的行业规范,通过法律约束游戏网络直播平台和主播,才能不断地取得良性发展,从而形成一种良好的文化。
二、设计(论文)主要内容
我论文的主要目的,是要对近年来电子竞技的兴起和游戏直播的电视节目加以简析、举例,从各大直播平台节目的成功之处着手,浅析电子竞技类节目和游戏直播类节目的发展与成长,并从中发现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通过研究游戏网络直播兴起与发展的过程和原因,表达我对游戏网络直播行业的认识和了解,同时对游戏网络直播这一传播活动,对其传播者、传播内容、媒介、受众以及传播效果进行了简单有效的分析,进一步总结和分析了游戏网络直播发展的特点。最后,以“斗鱼TV”“虎牙TV”为例针对游戏网络直播现存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电子竞技游戏直播节目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论文主要内容会有五部分来论证课题:第一部分:电子竞技和游戏直播的概念,特性;第二部分:电子竞技和游戏直播类节目的发展历史与电竞的兴起;(萌芽期)(成长期)(高速发展期)第三部分:电竞游戏网络直播兴起与不断发展的原因;第四部分:影响中国整个电子竞技产业发展的三大问题。第五部分:游戏网络直播发展存在的问题——以“斗鱼TV”“虎牙TV”为例
三、设计(研究)方案
1.资料查询法:查询游戏直播类节目和电子竞技的发展史;2.图书馆查阅有关电子竞技类大量书籍;3.收视各大直播平台斗鱼,虎牙,全民TV,熊猫TY等进行实际分析;4.在各大平台咨询了解,如:微信,微博,论坛及百度贴吧;5.通过网络调查了解,节目主播,各类型游戏的评论以及网友评价;6.与专家或业内人士沟通,更好的了解电子竞技类节目和游戏直播节目7.主动尝试:注册斗鱼直播平台主播亲身体验;
四、工作进度安排
准备阶段6月16日至7月16日撰写阶段11月1日至3月1日3月6日至3月10日4月10日至4月20日论文评阅阶段5月8日至5月20日答辩阶段6月份论文答辩论文评阅论文撰写中期检查论文定稿初拟题目10月24日至10月26日论文开题
五、主要参考文献
1.张志鹏.电子竞技直播的平台化研究[J].暨南大学,2019.
2.王再兴《传播学视角下的中国游戏网络直播研究》兰州大学20193.张曦元.网络视频直播间资源优势与创新机制研究[J].云南艺术学院,2019
4.穆亚荣《电子竞技在我国的现状及未来发展策略》陕西学前师范学院2019
5.张致远张宽胜《浅析中国电子竞技类节目的发展现状和未来方向》游戏风云2019
6.IT之家《首届电竞奥运会落户巴西LOL成为比赛项目之一》腾讯网2019
7.罗蕴军《浅谈全媒体联合直播电子竞技比赛的实践》新余市广播电视台2019
8.袁博《三大焦点带你解读电子竞技游戏网络直播第一案》法治周末2019(10)
9.游戏动力《影响中国整个电子竞技产业发展的三大问题》电竞观察2019(12)
10.百度风云《游戏直播平台竞品分析——斗鱼TV、虎牙直播》比特网2019(10)
【关键词】网络 直播 图文
一、网络图文直播的产生
1、网络图文直播概述
网络图文直播,顾名思义,就是用文字和图片来叙述现场的直播内容,它是依托于网络而产生的一种直播形式,即在缺少视频的情况下,以精准客观的文字和采集于现场的图片来进行直播报道的一种形式。图文直播给人的冲击总是不及视频直播来的强烈,但是在一些硬性条件的限制下,网络图文直播迅速的报道和丰富的内容,足以增强直播现场的直观感受。网络图文直播在最初的时候,是分为网络文字直播和网络图片直播两种形式的,随着网络和新媒体技术的不断发展,图片和文字便逐渐结合在一起,旨在成为除视频外最震撼的现场直播。网络图文直播多应用于对体育赛事的直播,在其他领域的应用还有待开发。
2、网络图文直播产生的原因
随着科技时代的到来,各种新媒体,新型传播方式也逐渐产生,网络图文直播便是其中的一种。它之所以被受众所重视,贵在它的时效性。网络图文直播多应用于体育赛事报道是有原因的,在受众想观看的体育赛事直播视频中,有些运动项目或者比赛也许会得不到官方视频的授权,所以在第一时间无法观看,于是,网络图文直播便应运而生。
3、网络图文直播的基本特点
网络图文直播是以图片和文字结合的形式展现给受众的,它所采用的图片和文字必然马虎不得,首先,图文直播的图片全部拍摄采集于现场,能够真实的把现场所发生的重要内容展现给受众。其次,图文直播的文字由准确的数字和客观公正的语言组成,作者不会加入自己的感情或是自身的倾向性来引导观众的观点。网络图文直播所做的,仅仅是以另一种形式把受众所需要了解的现场情况真实的展现出来。还有一点,迅速是网络图文直播的优势所在,若是图文直播失去了时效,那么受众必定会选择观看同样速度的视频直播。另外,精准是网络图文直播的另一特色,图文直播一般篇幅较短,语言不作铺垫不拖沓,简洁明了,非常直观精准,避免了阅读长篇却未得到重要信息的烦恼。总的来讲,真实、客观、精准、迅速是网络图文直播的基本特点,也是它的优势所在。
二、网络图文直播的广泛应用
1、网络图文直播的标准及其执行
速度、角度、深度这三方面早已成为衡量网络图文直播成功与否的标准,直播消息被报道得更快,现场内容被报道得更有深度,这不但是受众所需要的,也同样是各大媒体、各大门户网站所在做的,立求把受众“带入现场”,图文并茂、时效性强、现场感充足,只有做到这些,网络图文直播才能优于那些传统的新闻报道。另外,网络图文直播存在于网络,网络又是个真假难辨,鱼龙混杂的世界,所以不得触犯法律法规、不得造假,需严格遵守真实性的原则,这也是图文直播传播的前提。既然图文直播的标准和前提条件是这样,那么在我们所接触的网络中,它的执行情况又是怎样的呢?网络图文直播辐射面广,代表性强,绝大多数媒体的图文直播都是依法守法,真实客观的,直播的速度也是值得肯定的,文字写作的角度、图片选择的角度都很精确犀利,但是在深度方面,极少数的网络图文直播能做到兼顾。
2、体育赛事报道中的网络图文直播
最常见的网络图文直播便是在体育报道中出现的。为满足受众的需要,如今各大门户网站也都提供图文直播,新浪图文直播、搜狐图文直播等均让体育迷有了良好的接受信息渠道。另外,按照体育种类来划分,又可以分为足球图文直播、英超图文直播、篮球图文直播等。丰富的图片内容、迅速的更新和精准的文字展示使得图文直播在体育赛事报道中的地位越发稳固。
3、网络图文直播的其他应用
除了应用于体育赛事中,网络图文直播在其他领域也发挥了不小的作用。在人物访谈中,图文直播可以把人物对话中经典的、重要的内容清晰的展现出来。游戏中的图文直播,是许多游戏玩家参考和学习其他玩家游戏技巧的途径;在电影中的图文直播,可以使受众未看电影能知其剧情和精华。图文直播也可以作为收藏的资料,唯美的画面和语句,或是精准的数字都可以作为个人收藏。
三、发展中的网络图文直播
1、网络图文直播中图片的使用问题
网络图文直播这种传播形式的发展还很不完善,对于网络中的图片使用,总是会引发一些法律上的纠纷。大多数正规的图文直播网站都会取得图片的版权,能够严格的按照版权声明里面的要求去做,即使因一些原因,例如找不到图片作者的情况下,使用了没有取得版权的图片,也会申明来源和作者信息等,在日后都会付相应的报酬。一些比较有实力,权威的网络图文直播网站,会有专门的人员去拍摄或者是买断图片的版权来发展自身的图文直播。
2、网络图文直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网络图文直播的产生和发展并不是偶然,它是根据需要应运而生的传播方式,它和广告、视频、音频等传播方式一样重要,它们把各种信息以不同的方式传播给不同需求的受众。每一种传播方式都有着它自身的重要性,只要有现场、有直播,就有网络图文直播,它与视频直播、等直播形式相竞争却又互相促进,共同为网络的发展和受众的需求服务。
3、网络图文直播的发展趋势
迅速、精准、客观、真实的图文直播除了保持和提高它的原有特色,也逐渐迈向了多领域,除了原有的体育赛事直播、游戏直播、电影直播等,图文直播还进军财经、政治、民生等领域,这不但会促进自身的发展,也将满足于受众的多样化需求。在不断出现的新媒体和新型传播模式中,网络图文直播该如何永葆活力呢?这就要继续保持它的优势,在速度上,图文直播会比同种视频的速度快许多,图文直播的内容会更加丰富,选择的图片会更加贴近现场,也会更有代表性,简洁明了的文字会具有让人耳目一新的感觉,整体的形式会把受众与现场之间的距离拉得更近。
参考文献
①张景韶、冯立,《图文直播系统中的AJAX引擎设计》,《西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4):66-69
②曹达海,《新浪NBA文字直播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上海体育学院硕士论文,2011
③袁晓梅,《视频网络直播与流媒体的融合》,《电视技术》,2003(12):82-84
④赵新跃,《基于Windows平台的网络直播实时传输系统的实现》,《中国医学教育技术》,2004(6):382-384
⑤宋碧莲、吴华平、陈家训、孙莉,《流媒体技术研究及其系统平台的设计与比较》[J].《计算机应用研究》,2004(1):204-207
⑥姚向红,《数字化时代的图文直播》,《互联网世界》,2001(1):68
⑦严晨、杨智坤,《简谈网络媒体发展的两点技术性问题》,《出版发行研究》,2010(3):47
关键词: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独创性;表演者权
一、网络游戏直播节目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网络直播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节目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也日渐浮出水面,从司法实践来看,已经出现了部分直播电子竞技内容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但在2015年耀宇文化传媒诉斗鱼网络科技公司著作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案中,上海浦东法院认为网络游戏直播比赛画面不属于作品,亦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引起了广泛争议。目前该认定在直播行业发展壮大的背景下,进一步的讨论确有必要。
二、网络游戏直播节目的可作品性标准
现有学术届对于我国的可作品性标准尚没有统一标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那么从构成要件上来看,独创性的高低则是影响其成为作品与否的主要门槛。我国的独创性标准相较于西方还仍处于比较模糊的阶段,但存在关于最低标准的认定。如广西电视节目预告表一案和北京市出版发行目录一案中,其成果因为缺乏独创性,不予认定为作品。总体而言,我国实践对于独创性的认定依旧比较模糊。故我们需要借鉴域外标准来解构独创性标准。在英美法系国家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系originality,其独创性的发展经过了两个阶段的认识,对于目前我们界定网络游戏直播的独创性有借鉴意义。首先为额头流汗原则,例如WalterV.Lane案①,承认即使不包含创造,只要进行了独立的努力具有价值的劳动也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然而额头流汗原则却在Feist案中成为了历史,在该案中确立了最低程度创造性的要求,法院判决中写道“即使微少的量就可以满足。绝大多数的作品能很容易地达到这个程度,因为它们闪烁着某种程度的火花,而不在于它们是那么不成熟、层次低或显而易见。”在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在理论及实务上推论出“创作高度”之要件,如联邦德国最高法院曾在一则判例中宣布:只有达到一定艺术水平的美术作品,才受著作权法保护。即创作必须是作者运用创造力从事的智力创造活动,而非单凭技巧的劳动和一般的智力活动。创作高度则暗含需求作者之个性,以区分其“公共的成分”(不受保护的部分)。德国认定独创性的主要参考价值就是个性原则。小铜币理论诠释和丰富了在独创性的不同创作性标准,概括来说,只要求适度的水准,对于文学科学作品,相应的其要求的创作高度也区别于其他类作品,而对于电脑程序,则放宽了对于个性的要求,仅要求最低限度的仍具有保护能力的创作性。由此可见在独创性门槛上,德国为首的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独创性的最低标准,明显高于英美。
三、互联网游戏直播节目独创性解构
(一)大型游戏比赛直播拥有独创性
此处所谓的游戏直播,或称电子竞技视频直播,同一般的网络游戏直播有着明显区别。该类游戏直播的内容不仅仅包括比赛的实时画面,同时包含了主持人、解说、音效、布景、场地、灯光、广告动画、互动环节等。此类游戏直播的特点在于,通过高水平的编排、设计、剪辑、道具、台词、机位切换等,以类似晚会的形式展现游戏过程。如LPL系列赛事、WCG、“中国好星际”等,在此类直播中,相关权利人与创作人的制作内容超过了独创性的最低要求,这种智力创造高度是所有观众可以识别的。在新浪网诉凤凰体育赛事转播侵害著作权一案中,法院认为体育赛事的画面的取舍、编排等构成了独创性,可以成为作品。②根据以上实务得出的结论我们可以初窥端倪,该法院认定的成为著作权作品的标准,是相对比较容易达到的。而一般意义上的网络游戏比赛直播,其独创性程度只比体育比赛直播有过之而无不及,从游戏画面的编导情况上来讲,电子游戏竞技的编导性更强,利用3D技术和游戏引擎的功能,拥有背景音乐、精彩瞬间回放、特定视角切换、解说,此种编排超出了对于体育比赛直播的丰富程度,整体而言在独创性上达到了一定的高度,拥有创作性,可以作为作品保护。
(二)个人游戏直播的独创性分析
如前文所述,由于大陆法系在独创性的要求较高,游戏主播对于直播的“再加工”程度影响了对于其对于独创性的认定。从直播内容的目的性来看,由于游戏直播本身受限于游戏的框架,绝大多数主播直播内容都是如何去赢得比赛,向广大观众展现策略、技巧、方法、操作、思路等。根据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则,该部分不具有认定成为作品的价值。其他诸要素如解说,都不脱离游戏进程,围绕技巧策略等等进行讲解,且不宜认定为口述作品。聊家常、谈心等内容,只是属于个人风格的范畴,他与口述作品的最大区别在于极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或称为伴随解说(associatedcommentary),本身缺乏独创性。德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个人的智力创作成果。它必须在形式上、内容上或者形式与内容相结合的方面体现某些新的以及确定性的东西。”故而该种解说就不能算作作品。此外,有的游戏主播进行装扮,或游戏间歇进行唱歌跳舞等才艺展示,增加了其直播的内容丰富性,但依旧仅具有低独创性的特性。综上所述,个人游戏主播的节目有低独创性的特点,但这种少量的独创性,也是值得一定程度上保护的,可以受邻接权保护。
四、低独创性游戏直播节目的表演者权
如前文所述,网络游戏直播盗播现象的存在,使得一定程度的保护成为了必要。表演者权,学界有不少观点认同其属于邻接权的一种,是用于保护某些非物质性的劳动成果因为独创性低而不受保护的情况。所以笔者认为从这种权利的价值上来讲,将这种低独创性的成果纳入保护是必要的。表演者权的概念规定于《著作权法》第四章中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实施条例》则定义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单纯地从该条来看,关于表演者的表演的对象是模糊的。中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缔约国,其中关于表演者的定义是“actors,singers,musicians,dancers,andotherpersonswhoact,sing,deli-ever,declaim,playin,interpret,orotherwiseperformliteraryorar-tisticworksorexpressionoffolklore.”条约更加清晰的列举了表演者的种类和表演的对象,但仍留下了较大空间。从表演者权形成的过程中来讲,该公约形成之时显然没有考虑新出现的、有保护必要的、特殊的表演形式。西方版权法学者,经由无台本木偶类推,抽象了游戏直播和木偶剧的共性,推论游戏直播中运用表演者权的必要性,进而主张职业游戏玩家的游戏直播是应当纳入表演者权范围。职业玩家或游戏主播属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中的演员(actors)或其他人员(otherpersons),表演的对象是“文学或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范围不应该狭隘的理解为只有舞蹈、美术才叫艺术,网络程序作为一种法定的受保护作品形式,主播用独到手法和心血去展现其的过程应受保护。表演者权受制于作品本身的著作权,归根结底是由于其独创性不够,本身的行为受制于原有的作品框架,而表演者本身对于作品的诠释值得保护。反观游戏作品,其本身留下的广大操作空间给个人投入智力、发扬特色、精心表演留下了空白。一个精湛演技的演员用自己独到的理解诠释某文学作品,而一个精湛的游戏者同样可以用自己独到的理解诠释某程序作品。因此笔者同意有的学者抽象出的共性:“其是已经设想好了的东西”。游戏直播这种在原先作品范围内的类似表演行为符合了表演者权设定的目的要求,应当作为表演者权的一部分进行保护。那么我们可以说游戏作品和一般的文学艺术作品在表演者权的讨论中无差别,都是表演者在特定框架内的微量个性表达,都是为了作品再创作和特性表达。那么网络游戏直播的行为可以纳入《著作权法》第37和38条受表演者权保护。
五、结语
网络游戏直播仍然在欣欣向荣地发展,只有更加明确相关的权利主体,才能在网络视角下更好的保护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独创性标准在著作权法中可以予以适当地明晰,适时地借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认定标准以要件的形式规定最低标准。可以通过司法实践体系予以更确切的定义,利用最高法院案例指导体系,消除不同知产法院之间不同的认定标准,避免出现新浪与凤凰网体育案和耀宇诉斗鱼直播等不同标准。明确权利义务,有助于减少本领域的权利纠纷。对于表演者权在新时期下的再定义,表演者权作为一种邻接权,对于保护相关不足以成为作品的创作内容十分重要,在时展的今天,适当延伸表演者权的内涵,将其拓展到网络游戏领域或类似的内容。出于社会公平的考虑,适当的对其进行邻接权保护,能够规范直播及其下游产业链,规范各方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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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蔡明诚.论著作权之原创性与创作性要件.台大法学论丛.第26卷第1期.出版信息不详.
[6]王迁.著作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7]DanL.Burk:OwningE-sports:ProprietaryRightsinProfessionalComputerGaming.UniversityofPennsylvaniaLawReview,Vol.161U.Pa.L.Rev,Issue6.
2014年,电教馆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工作中心突出,重点明确,以积极推进教育信息化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整合优质教育资源为总体目标,进一步狠抓“三通两平台”建设,以教学科研活动带动教育信息化应用。在全县电教系统的共同努力下,圆满的完成了相应工作,现将2014年电教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如下:
一、积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根据教体局的统一部署,在局党组召开动员大会后,电教馆全体人员非常重视,认真对待,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在局机关集体组织的学习文章和观看影视资料等活动基础上,电教馆联系工作实际,紧密联系基层工作,服务基层师生。通过网络、报纸等多种媒体自行组织学习活动,认真做好笔记,撰写学习体会,不断提高认识,更新观念,认真谋划工作思路。
二、坚持不懈地加强自身建设。
2014年,依托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电教馆继续严格要求人员按照单位制度和规定办事,利用工作之余时间安排人员集体学习、讨论或者下乡指导教学,不但避免了人员在空闲时聊天等不良行为,而且提高了工作、生活等自身素养和业务技能,大大的提升了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以活动促应用。
围绕中小学教学质量的提高,组织开展了优质课、电教论文、课件、Science word等一系列评比技能型比拼活动,经过认真筛选和公正评审,共有129件作品在周口市获奖,2件推荐参加省级大赛。通过活动,不断加强教师的信息技术素养和计算机操作技能的培养和提高。
四、认真筹划师资培训。
根据省厅有关“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与远程教育应用能力培训”的文件精神和我市教育信息化师资培训计划,在暑假期间,我们完成了全县的信息化教学骨干教师培训工作。
五、保障网络安全与畅通。
对教体局机关办公机器维修及网络畅通电教馆全力做好保障,2014年网络运行安全、平稳,无任何不良网络事件发生。同时,配合各个股室和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做好扶沟教育网信息工作,完成各种重大事件的录像工作,全年共拍摄了4350分钟的素材资料,存入硬盘有1100多G。
六、继续做好省教育厅布置的“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进展地理信息系统”数据上报工作。
七、配合招办做好2014年高招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
依据《河南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视频及网络监控技术参考标准(暂行)》要求,2014年对我县5个普通高招考点进行规划,并对以往安装的设备进行检修,监督安装人员按照技术指标要求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工作,前后达一个月的时间,圆满完成了2014年高考视频监控中要求的内容。
八、积极做好网络直播互动教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