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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重要基石;路径选择
什么是法治?张文显认为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法治应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法律至上、法律主治、法治正当性是法治的本质特点,法治与民主相连、能够保障自由,使社会生活理性化。对比上述关于法治内涵的分析,高等学校也必须做到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而不能将法律功用化、工具化。具体到高校学生管理而言,更是迫切需要做到法治化,这也是依法治校思想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体现。
一、法治化是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基石
高校学生管理是高校为了实现培养人才的目标,而进行的以学生为中心的协调活动,就其具体内容而言,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即包括教学常规运行管理、考务管理和学籍管理在内的教务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理想教育等在内的育人管理;包括学生公寓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管理等在内的高校学生生活日常管理;包括课堂学习和课外学习在内的学习管理,还有就是与之相关的就业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奖励与处分管理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则是一个系统的结构体系,是“法治”思想与实践在高校学生管理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把高校学生管理行为限定在一个规范的范围内,并且通过建立起完善的学生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使得学生管理工作实现依法办事、依制度办事,也即是通过对管理主体、管理权限、管理行为和管理监督的协调、规范和引导,以保障管理秩序,实现管理育人的一个实践过程。其核心意义就是要通过对高校管理权的有效限制和依法运用,实现对大学生权利的保障。
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主要是通过所依据的法律来体现的,这些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教育方面的一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就明确规定高校有招收学生权、学籍管理权、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等;200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则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除了上述有关高校教育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种部门法和部门规章所涉及到的与学生管理有关的条文也是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就是把法律作为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最高依据和最高权威,从管理者的角度体现一种法治的精神。
进入新世纪,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出现了全新的局面。教育部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于2003年7月17日了《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实行依法治教,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完成新时期教育工作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而依法治校又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增强法治意识,形成依法行政的工作格局;并且学校建立起依法决策、严格管理、民主参与、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学校制度。因此在上述这种大的背景下,高校也就具备了对学生进行法治化管理的良好政策环境,而且有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氛围,从而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二、当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管理者法治观念不强
法治观念是种现代化的、科学的、理性的法律观念,是现代社会主体普遍的法律信仰、法律理想和法律终极目标等观念或意识的总称,是法或法治的精神方面。与这种法治观念相对立的就是人治思想,中国传统的人治思想,就是以个人或少数人掌握的社会公共权力,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这种人治思想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是极其深刻,“重人治轻法治”的观点更是两千多年来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突出特征之一。在当今社会,人治思想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乃至是一种社会文化、一种意识形态被传承下来,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层面,这自然也就会对高校的学生管理产生影响,使得一些高校学生管理者在学生管理工作中法治化意识淡薄,例如有些高校对学生的处分缺乏公开性、透明度,暗箱操作;对高校拥有极大自的理解存在偏差等,因此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某些高校管理者在思想上仍没有摆脱传统模式的束缚,“人治”的传统思想并未彻底根除,仍然存在权大于法,以及权力大于权利等人治化思想,从而导致侵权事件时有发生。
(二)管理体制不健全
随着教育大众化时代的到来,我国高校学生管理体制却难以适应这种变化,由此带来了不少问题。例如行政权威化就是其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高校是提供教学和研究条件和授权颁发学位的高等教育机关,具有培养人才,发展科技,服务社会的三大职能,因此高校并不等同于党群及国家机关,那种按照行政级别的划分,聘任各级党政管理职务,与公务员的管理体制相对应的管理模式并不适合于高校,高校应该以自己的办学模式为核心,结合其工作性质和职责,来设置管理部门和界定这些管理部门的性质及其权限,以便于能够更好地完成其对教学与科研的服务工作。
(三)民主管理欠缺
民主管理是相对于绝对服从绝对权威的管理而言的。即管理者在“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下,科学的将管理思想进行传播,协调各组织各种行为达到管理目的的一种管理方法。因此,民主管理即符合人们的心理要求或“以人为本”管理思想,也是管理者所追求的是一种管理艺术,即一种被管理者意识不到的正在接受的管理,而事实上他却正在接受管理的积极性,唤醒人的主体意识,弘扬人的主体精神,发挥人的主体能力。因此,民主管理又是一种群众参与下的多数人管理多数人的管理。就高校而言,民主是大学进行依法治校的基石,民主管理应该成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核心内容,然而目前高校在学生管理方面,民主缺乏的现象依然严重,这主要表现在高校学生的奖惩管理方面的公开机制不完善,在公开的内容、程序、审查上缺乏规定,更缺乏对学生奖惩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制度与途径,因此,对学奖惩生管理是否公开、公开什么,均由领导随意决定。这些都成为制约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重要因素,也使在学校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与误解增加,进一步促使当事人通过找关系等法律以外的途径来解决纠纷成为一种常态,严重影响了高校法治理念的树立。
(四)权利与权力的冲突
人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必须有效地建立各种社会关系,并充分地利用各种价值资源,这就需要人对自己的价值资源和他人的价值资源进行有效地影响和制约,这就是权力的根本目的,因此权力的本质就是主体以威胁或惩罚的方式强制影响和制约自己或其他主体价值和资源的能力。而权利则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得到的价值回报,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当前高校学生管理中,权利与权力的冲突时有发生,即学校为了达到管理学生的目的,就有可能会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去干涉学生的权利,与之相对应的就是学生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就会不可避免的与学校权力发生冲突。然而我们如果对高校行使管理权加以限制,就必将制约高校的管理权,影响高校的公共职能,可是如果我们不对高校行使管理权加以限制,就有可能会侵犯学生的个人权利。因此高校管理学生的权力与学生维护自己权利就经常会有可能发生冲突。面对这些冲突,部分高校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习惯照搬上级“红头文件”办事,管理方式仍然以行政手段为主,只靠“政策”、“经验”和“行政权力”来实施管理,远没有形成自觉依法管理的观念与认识。在具体工作中,常常不按法律法规行事,仅凭意志或经验办事。“权”大于“法”、“人治”、不公平等现象不少,从而使高校处于被诉的不利地位。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依法治国己经成为我国社会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依法治校则是高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就既是对依法治校的呼应,也是依法治国在高校领域的具体体现。面对当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过程中遇到的机遇与挑战,我们必须积极进取,开拓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新道路。
(一)树立法治化的办学理念
办学理念是一所学校之“魂”,它既体现在学校的办学之道,教学之道,求学之道,管理学校之道等方面。于此同时办学理念也体现在教育工作者实现自己人生价值,追求卓越,走向辉煌之道方面,因为教育工作者从事了教育事业,就意味着他从事了世界上一种最纯洁、最高尚、最无私、最理想化、最浪漫的事业,它要求每一个从业者必须时时事事从学生的未来着眼,从学生的现实需要出发,尽自己最大的能耐达到工作的最优。然而不管办学理念是如何体现学校的办学之道等,或是如何体现教育工作者的理想追求等,都将必然要求高校管理者在办学过程中树立法治化的办学理念,也将必然要求教育工作者在教书育人,面对学生时能够时时刻刻都有一种法治化的思想。法治化可以说是学校办学和教师从教的基本内容,要知道如果缺少了法治化,高校办学就很可能会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教师从教就会有可能走入歧途。因此不管是学校还是教育工作者都要牢固树立法治化的办学理念,并且以此来维护高校的正常办学秩序,促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
(二)依法管理与民主管理相结合
目前,在高校学生管理领域,学生管理行为很不规范,不依法办事的现象还比较多。肖扬指出法治的实现除了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建立,更取决于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因此在践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时,一定要做到依法管理。民主管理也是高校学生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它直接体现了一个学校的民主发展水平。这是因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是一项高校管理者、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共同参与的群体,把民主管理纳入到高校学生管理之中来,就可以既做到弘扬民主精神,又可以培养相关参与者的民主习惯,与此同时还可以吸收学生参与管理。这样做就可以一方面促进上情下达,下情上传,从而有利于高校管理者、教育工作者和学生三方都知情,减少矛盾冲突,使得与高校有关的相关利益者都能够在一种非常和谐的环境中友好相处,既确保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公正与高效,又可以让学生们释放出全部的自主性、创造性,并且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集体智慧的力量;另一方面,又可以让学生通过参与民主管理,来学法、知法、懂法和守法,在参与民主管理中用法,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以及培育民主意识,并且使得学生们能够拥有一个和谐融洽的民主氛围。
(三)构建学生权利主张渠道
对学生受损害的权益进行补救,是教育法的应有之意,因此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高校要允许学生通过一定的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如可以实行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的权益受到学校的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给予处理的制度。其具体做法可以如下:首先要在建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基础上拓宽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其次要细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比例,要把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都纳入到其中来;再次要规范申诉处理的具体程序,如书面申诉制度、公开审理制度、回避制度、告知制度、申辩制度、时效制度等程序性制度,都应该引入;第四对不服校内申诉决定的,学校要允许学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总之高校要尽快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为学生设立适当的权利救济途径,这样对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实现学生权利的疏通渠道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学校稳定和校园的和谐,是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 李奇.论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及解决[D].天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六五”普法规划理论与实践研究征文:法制宣传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及作用
普法的核心环节是法治的宣传教育,法治的宣传教育与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是否存在着一个关联关系呢?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会产生一个什么样的作用呢?找出它们之间的关系,找出它们之间的影响,对我们科学地制定“六五”普法规划具有积极的作用,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之进行研究,这一点正是本文的指导思想。
首先,我们知道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是该社会的上层建筑,是其经济等的集中反映,并为其服务;那么该社会的经济等是其经济基础,是决定该社会上层建筑的基础;这是经典作家的经典理论,根据这一经典理论,社会的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是一对矛盾的对立统一体。法治的宣传教育是为法律制度服务的,所以这种行为也是社会的上层建筑的范围;社会的经济发展,社会本身的发展都是社会的实体内容,是经济基础的范围;所以我们可以根据经典作家的理论知道,法制宣传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个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关系。但是在我们国家,由于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和产生它的经济基础虽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作为它们的主体都是人民,所以两者在代表利益上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两者的价值取向是同构同向的。那么基于此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对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本身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反过来也一样,我们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越是发展的好对我们的法律制度走向完善就越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基础性保障;当然有了更加有力的基础性保障,法律制度的宣传教育也就会更有物质基础,也就会做得更好;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制宣传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着一种矛盾统一关系,它们之间具有相互促进的作用。所以我们应当明白做好法制的宣传教育虽然相对于经济发展来说是一种务虚性的工作,但它同样重要,也是对社会的经济发展的一种促进;同样道理,做好社会的经济发展是我们的现实需要,对不断地完善社会的上层建筑是一种物质前提,两者都很必要,都很重要。
我们认为,法制的宣传教育是法律制度落实执行的观念实现途径。也就是说立法的目的,立法的内容,只有向全社会广泛地宣传和教育,才会在全社会中产生对该法的了解,知晓,才会在人们的观念中树立起该法的观念,才会在人们的意识中以之为规范,从而去自觉自为的规范自己的行为。这个过程我们看到它其实就是法的执行和落实的一个观念上的实现过程。当然法律一旦经过合法程序产生,并不以社会某些成员是否了解其内容为其生效的前提条件;也不以某些成员不了解该法的内容而对该成员不产生拘束力;但是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们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是用来维护人民的利益的,所以不希望任何人糊里糊涂地受到制裁。我们的法律不是以事后的惩罚为唯一目的的,所以法律的观念实现显得尤为重要,这就是我们普法的目的所在;我们的法律以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秩序,在观念上实现为最高境界。法律在观念上的实现,是在社会成员中形成自觉自为地守法,以良好的社会秩序规范成员的行为。所以法制的宣传教育是实现法制观念实现的有效途径和手段;社会更多成员自觉自为的守法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内在积极因素;社会更多成员的自觉自为的守法以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性条件;所以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构成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一种环境动力,具有积极的意义。比如,我们的行政执法以往的做法都是一种被动性的执法,也就是当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产生以后才去给与惩罚的,但是这种惩罚(来源:文秘站 )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同类违法现象,为什么呢?就是这些行政相对人并不是人人都从观念上形成了一种自觉自为的守法意识,从而没有内在的拘束力,当然也不排除某些行政相对人根本就不知道相关法律的内容,当然也就不知道他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以被动执法的结果是:同样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执法工作量很大,效果不明显。我们的行政执法体系,对象多,领域广,具有源头性,如果在这里使我们的对象能够自觉自为的去守法,那么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本身的发展都会大有改观的。
法制的宣传教育是强化社会法制环境的有效手段,依法治国不仅仅需要把立法工作和执法工作,司法工作做好,更重要的是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法制环境;因为不管是执法,还是司法,这些工作在更大程度上具有事后性,也从而使之具有被动性;但是全社会形成一种浓厚的法制环境后,这种环境本身就是一种力量,对社会成员具有矫正力。我们做好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不仅使社会成员树立起法制意识,还会在这种宣传教育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人们的法制意识,就会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浓厚的法制环境,在这个环境中人们的言行就会受到环境的制约,同时这种环境的强化还会推动社会的法治进程,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无疑是一种推动力量。我们知道,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没有一个很好的法制环境,没有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高效有序地运行就是一种不可能,所以我们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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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陆晶.我国非政府组织管理法治化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学位论文,2011.
[11] 刘翔.中国服务型政府构建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学位论文,2010.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国家重点学科资助项目、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项目号:2015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