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6 15: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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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1656177 010-51651981。全国免费直拨:4000-716-617;(24小时咨询热线) 咨询QQ:864429365,976457629
浙江大学法学专业公司与金融法方向(同等学力)
申请硕士学位课程 招生简章
经济的全球化,使得金融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与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业是一个以规则运行为特征的特殊产业。实践证明,经过高素质法律训练的人尤其适应该行业的竞争与生存,因此,法律人往往会从事该行业工作,已经具备其他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如实现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成为复合型高端人才,则优势凸显。具备传统法律知识的人员,对于专业很强的公司与金融法律也有知识转型、更新和提升的需要。
浙江大学法学院为应对这种社会需求,特开设公司与金融法硕士课程班,综合浙江大学法学院和国内高校、研究机构及金融管理实务部门的优质资源,为学员提供硕士层面前沿热点国内外公司与金融法律知识,使学员的公司与金融法理论和实务能力得到跨越式提升。
【课程对象】
公司、证券、银行、保险、信托、期货、担保、贷款公司等相关行业人员;公安、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及仲裁委等公司与金融法律从业者;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等“一行三会”监管官员。
专业背景不限,免试入学。
【课程设置】
法理学、法学前沿、硕士生英语、民法总论、物权法学、债权法学、商法、金融法、票据法、公司法、股权投资法、证券期货法、保险法、银行法、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国际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监管)、房地产法、民事诉讼与仲裁、货币金融专题、证券投资专题。
富有特色的实战案例教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与能力并进。
【学习时间】
1年半,双休日学习。
【证书颁发】
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浙江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课程班结业证书。符合条件,通过考试和硕士论文答辩可获得浙江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课程费用】
学费:21000元。
书本费:1000元。
教学地点:浙江大学之江校区
【联系电话】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免费直拨】 4000,716,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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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语言和意义的社会建构论
2.语言变革对中国现代文学形式发展的深度影响
3.语言景观研究的视角、理论与方法
4.认识语言的经济学属性 李宇明
5.《欧洲语言共同参考框架》的交际语言能力框架和外语教学理念
6.大数据时代语言生态研究
7.小学语文教学语言特点新探
8.中国语言哲学的发展之路——语言哲学理论建构之一
9.语言的经济学分析:一个综述
10.GIS作为新一代地理学语言的特征
11.“一带一路”建设的语言需求及服务对策
12.作为人力资本、公共产品和制度的语言:语言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分析框架
13.关于我国语言战略问题的几点思考
14.语言符号观的认知视角研究
15.服务于“一带一路”的语言规划构想
16.中国语言生活的时代特征
17.近10年来国外多语言信息组织与检索研究进展与启示
18.从认知心理学角度看语言输出过程
19.语言竞争试说
20.语言服务的概念界定
21.语言类型学视野与语言对比研究
22.语言模因观初探
23.语言模因的主体性与语境化
24.第二语言教育的教师自主性研究
25.中国语境下英语教师语言意识实证研究
26.社会文化理论与生态语言教学观
27.领域语言规划试论
28.大学英语学习和教学中的语言学习策略问题
29.教师语言的语用分析
30.“语言特区”的性质与类型
31.语言也是“硬实力”
32.语言接触对语言演变的影响
33.语言的维度与翻译的限度及标准
34.语言接触中语言演变的连续体模式
35.西方语言哲学批判——语言哲学系列探索之七
36.元语言意识对第二语言习得的影响及其与其他因素的交互作用
37.我国与周边国家跨境语言的语言规划研究
38.论元语言与外语教师的话语行为
39.第二语言习得中的语言迁移研究
40.语言规范试说
41.哈萨克斯坦的语言政策
42.内容要创造 语言要模仿——有效外语教学和学习的基本思路
43.城市语言景观研究进展及展望
44.中国“主体多样”语言政策的发展
45.语言与思维关系再认识——沃尔夫《论语言、思维和现实》解读
46.人·语言·存在——五问海德格尔语言观
47.二语课程中的语言输出与二语发展——香港高校本科生课程英语写作的个案研究
48.中-英双语者语言理解中非加工语言的自动激活
49.国外第二语言语音习得研究的进展
50.外语教学中语言意识形成路径研究
51.海德格尔此在时间性思想与语言研究
52.国际学术交流领域的语言规划研究:问题与方法
53.口语教学与语言能力和交际能力的培养
54.全球化背景下的语言观及其对国家语言教育政策的影响
55.语言模因及其修辞效应
56.音乐和语言神经基础的重合与分离——基于脑成像研究元分析的比较
57.关于外语教师语言属性的思考
58.语言产业的基本概念及要素分析
59.英语专业硕士毕业论文的语言错误分析研究
60.语言理解中的动作知觉:基于具身认知的视角
61.语言态度和语言使用的相关性分析——以2007年南京城市语言调查为例
62.语言问题安全化与国家安全对策研究
63.文学研究中的语言问题及其思考
64.语言网络:隐喻,还是利器?
65.商务语言研究的社会语言学视角与方法
66.体验哲学和认知语言学为语言哲学之延续——二十九论语言的体认性
67.中国英语学习者公式化语言加工心理机制研究
68.汉语网络语言研究的回顾、问题与展望
69.语言景观的分析维度与理论构建
70.对汉语言文学专业人才培养新模式的思考与实践
71.语言经济学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72.语言语境与新闻理解——英语硬新闻语篇评价策略解读
73.“一带一路”与语言互通
74.有关语言经济的七个问题
75.语言能力的多样性和语言教育的多样化
76.语势、家庭学习模式与语言传承——从语言自然接触说起
77.语言资源和语言问题视角下的语言服务研究
78.国际化和英语化——语言政策是一种选择
79.法律语言学、法律语言——兼谈法律英语的特点
80.现代语言教学的十大原则
81.指向语言教师专业发展的课堂观察——美国“语言教师效能反馈工具”述评
82.语言规划的国际化趋势:一个语言传播与竞争的新领域
83.索绪尔语言学的语言本体论预设——语言主观意义论题的提出
84.第二语言习得中的程式语研究
85.二语习得研究与语言类型学
86.汉外语言接触研究近百年:回顾与展望
87.从文化生态视角解读语言衰亡
88.学前语言教育的新取向:重视儿童学业语言的发展
89.“语言体验”的教育学理论研究
90.语言经济学视角下商务英语的生态位思考
91.《马氏文通》前西人的汉语量词研究——以《语言自迩集》为核心
92.从语言处理的复杂性与高效性看联结主义
93.认知能力和语言水平在隐喻理解中的作用——以概念与语言形式重合度不同的隐喻句为例
94.语言学习中的元认知研究述评
95.情绪与语言加工的相互作用
96.语言资源与语言经济研究
97.网络用语与语言规范
98.口译过程的两阶段解读——以一般语言理解和产出为参照
99.学术会议英语演讲语篇多模式语言符号意义构建
100.情感因素与第二语言习得
101.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
102.论国家语言认同与民族语言认同
103.语言竞争与语言和谐
104.语言和音乐:语言认知研究的新视角
105.论语言态度的三种表现
106.语言的定义
107.网络语言是一种社会方言
108.基于动态系统理论的二语习得模式研究——环境、学习者与语言的互动
109.双语者语言转换中非目标语言的加工机制
110.关于《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中语言服务问题的观察与思考
111.从语言与思维的关系看第二语言习得中的几个问题
112.英语口语能力描述语因子分析及能力等级划分——制定语言能力等级量表实证研究
113.遮蔽与澄明:语言经济学的几个基本问题
114.网络语言的语言价值和语言学价值
115.论“任意性原则”对语言系统的多维度诠释——索绪尔语言本体论研究
116.语言服务的概念系统
【摘要】高校教师职称晋升是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我们要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着重研究、发现其特有的规律,在学习、借鉴别国的成果经验的同时也要注意条件比较,不可盲从。我们要及时研究解决工高校师资队伍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推动职称晋升工作的健康发展。
教师职称是教师的任职资格与能力的凭证,是教师的综合素质、实际水平的凭证及物化体现。客观地说,教师职称的晋升在一定程度上是教师积极性提高的源动力之一,这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的职称晋升制度凸显出很多弊端和不足。
一、现行职称晋升制度的弊端
1.高职称人员数量急剧增加导致职业怠倦现象加剧近几年,我国高校高职称人员数量不断增长,其间年轻的高职称教师也迅速增加,出现了副教授、教授数量膨胀现象。然而,高校的综合科研能力和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并没有因此而增长。究其本质原因不是政策制定的疏忽,也不是控制监督的主要问题,而是高校的定位。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高校招生规模扩大,高职称人员紧缺,高等院校的师资矛盾是供给不足。而高职称教师的供给不足又是由一定的历史原因和现实的学术科研水平有限造成的。[1]不少教师进行科研只是为了晋级,这就容易与生产实际脱钩,研究出一些无用的成果,或者评上职称后就将论文成果束之高阁,不去推广转化为生产力。高校教师一评上教授,就会终身受益,主观上不必为晋升而奋斗,物质生活和精神需求都达到了满足。很多人四十多岁就丧失了前进的动力,倚老卖老,反正终身享用国家的教授待遇。这种不合理的职称评审制度扼杀了知识分子的创造力,束缚了一大批本可以成为发明家、创造家人士的手脚,造成了人才的普遍平庸化、功利化,严重阻碍了教师专业队伍的发展与建设。2.高校各学科间职称晋升标准无专业区别评定标准的不一致更多地反映在高校学科间。不同的院系,因为设立标准不同,评审的结果千差万别。理工与艺术专业,重在实际操作与表演,它也是文化的一个重要部分,尽管它不同于理论体系的研究与建树。两者体系不同,并无高低之分,对于高校教师来说,实际操作的要求不应被贬低。顺应市场经济变革,重点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如果没有一支动手能力强、技艺精湛的教师队伍,是不可能实现的。盲目追求学术,轻视技能,不仅会挫伤许多优秀教师进取的心,埋没人才,而且会影响学生的发展。当前在评定高级职称时,要制定合理的标准,对于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专业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结合其各自情况制定分类的任职标准,而不能笼而统之。3.职称评审重科研轻教学现象严重教师最本职的工作是教书育人,是把先进的教育理论运用于学生教育的实际操作者,把学生培养成国家的有用之才。但现行职称评定的导向,却不可避免地使得教师认为教学无所谓,只搞科研,坦率地说就是写论文,通行的做法是把公开发表的论文数量或出版的学术专著作为一个“硬指标”。如果论文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无论这名教师在教书育人方面做得如何好,无论其论文质量多么高,都无法得以晋升。尤其对于搞科研的教师来说,认真踏实地搞科研也许几年完不成一个成果,完不成成果怎能评职称?而相同的时间东拼西凑几篇论文却可以评上最高的职称。于是很多人无奈地将工作的重心转移到捷径上去,也使得教师在教书育人方面用的精力非常有限。教师摆不正自身工作的重点,教学的质量工程就不可能落到实处。仅仅依靠“评聘分离”并不能彻底解决高校教师的价值取向和职业追求问题,唯有在职称评定这个源头纠正高校教师的定位,方能使教师回归教育工作的本质。
二、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结合近几年我国高校职称改革的经验和今后的改革方向谈几点个人建议。1.建立多元化的高校教师职称晋升体系要构建科学合理的职称晋升体系,即要符合教育的规律、科学的规律、人才的规律。高等教育对教师的要求是综合性的,既要有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业绩的定量考核,又要有对教师综合素质的定性分析。应该把教学与科研、教书与育人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系统、客观地评价教授真实水平和综合素质的晋升体系;在晋级中要兼顾短期与长期、数量与质量的关系,鼓励教师通过较长时期的艰苦劳动创造出高质量、高水平、有重大影响的成果;对人才的成长要有引导、激励和约束机制,要为教授们的继续发展创造条件。2.提高高校教师的学术权威和学术自由大学的管理中存在着国家权力、市场力量和学术权威三种力量,三股力量相互作用表现为一个三角形的协调模式。[2]在我国的大学管理中国家的行政权力一直占主导作用,市场力量和学术权威的作用总体上微不足道,尤其表现为学术权威和行政力严重失衡。然而,实践证明大学的行政主导模式不利于学术自由,国家权力应为大学的自由创造保障条件,而不是让学术直接服从于国家短暂的眼前需求。就整体而言,国家绝不能要求大学直接和完全地为国家服务;而应该确信,只要大学达到自己的最终目的,同时也就实现了,而且是在最高层次上实现了国家的目标,由此而带来的收效之大和影响之广,远非国家之力所及。[3]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涵是以学术自由为支撑的大学自治和教授治学,以学术指导模式管理大学有利于学术自由和学术发展。因此,学术事务应尽可能地交给学术人员处理,学术管理权力应尽可能赋予教师群体。3.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一个制度的实施必然要有相应的法律支撑,面对市场化教师职称晋升问题上的诸多矛盾,应尽快出台《教师职称晋升条例》及实施细则,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该制度的权威性,为教师的法律武器,能够维护教师自身的权益,也为教师职称晋升机制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关键词:舟山群岛;海岛生态;法律保护
1 我国海岛生态保护的法律机制现状分析
(一)我国海岛生态保护的法律框架
海岛生态保护是海岛生态系统保护的简称,系海岛开发中的首要问题和海岛保护的重点。我国海岛生态保护基本形成了由单行法、与海岛生态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文件共同组成的法律体系。
我国现有的海岛保护专门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它是一部以保护海岛生态为目的的海洋行政法律。除此专门法之外,《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法》等单行法也适用于海岛生态环境保护。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文件,以舟山群岛为例,浙江省司法厅在2011年就颁布的《关于法律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法律服务海洋经济”的范围包括推动海岛开发、促进滨海旅游业发展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舟山市政府也先后出台了《舟山生态市建设规划》、《舟山市海洋功能区划》、《舟山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舟山市海洋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等一系列文件。
(二)海岛生态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立法体系虽已基本形成但尚不完备。建国以来,我国出台了三十余部与海岛生态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海岛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在数量上虽然庞大,但多停留在规章层面。分散的规章制度之间又缺乏统一协调而未能形成完整的保护体系。
第二,海岛管理体制明确性有待加强。海岛资源的多方位性决定了海岛生态保护必然涉及众多的部门。以舟山群岛为例,从横向看,舟山群岛的海岛保护问题涉及渔业资源保护的渔业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的环保部门,资源开发方面保护的国土资源部门等。而从纵向看,有舟山地区性部门、浙江省级和国家部门保护的要求。众多横向纵向的管理部门权责交叉,导致缺乏明确的管理体制。
第三,海岛经济发展的差异影响生态保护。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矛盾目前仍然存在甚至将长期存在,对于“靠海吃海”的当地居民来说海岛自然资源是致富原料。我们知道,只有在保障其生存权发展权,提高生活水平的基础上才能落实海岛生态保护相关法律的实施。因此,一味惩治禁止而不疏导的执法模式只是治标不治本。形成完善的立法体系,考虑经济对海岛生态保护的双刃剑效应,是当前舟山群岛生态保护法制完善的重要要求。
2 完善舟山群岛生态保护法律机制的构想
(一)健全海岛立法体系的若干建议
我国海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的构建是我国保护海岛生态环境和科学发展海岛经济的法律基础。健全舟山海岛生态立法体系需要我们在惯彻《宪法》原则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海岛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法》等多个部门法,做好各善部门法之间的衔接工作,对法律上空缺的部分加以弥补,对各部法律间的冗余加以革除。
(二)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若干建议
要保护海岛生态环境,首先要从环境影响评价制工作出发。建立并完善环评制度与公众参与制度,使建设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普通公民都能够参与到海岛开发的环评活动中,拓展参与对象、推动信息公开、健全反馈机制尤为重要。
(三)完善海岛开发许可制度的若干建议
浙江省在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管理中设立了分级审批的制度,但这也为地方政府化整为零,始终将审批权限制在自己管辖范围内提供了可能。舟山建立海岛开发许可制度在立法上的可行性可以从以下三点考虑:第一,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政府掌握海岛开发许可权力的法律渊源;第二,许可作为一项行政授权,我国的《行政许可法》为海岛开发许可提供了行政法律依据;第三,上文中的环评制度为海岛开发许可法律制度解决了技术层面的问题。国内许多海岛都曾经走过“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对海岛产生巨大危害。因此,保障舟山群岛海岛生态应严格规定开发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和设置上诉机构,明晰海岛物权和管理权限,理顺各方责、权、利关系,严格限制破坏污染海岛环境的行为。一旦出现问题,就应该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做到有法必依,有责必究。
(四)设立生态自然保护区的若干建议
在脆弱的海岛上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生态恶化并有效可持续开发海岛自然资源的有效举措。纵观国际经验,在海岛自然保护区立法上采取开发模式的不在少数,采取保护模式的也如恒河沙数。为更好地对海岛独特而脆弱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在兼顾的基础上,舟山有必要在海岛生设立自然保护区工作的方面以保护为主。
首先,可以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与《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在舟山群岛,尤其是无人区岛屿上设立自然保护区。在保护海岛生态的同时发展生态旅游,建立生态旅游和休闲度假旅游的共生发展模式,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和谐发展。
其次,在制定海岛自然保护区制度的时候,舟山应当着眼于长远利益,将生态旅游、循环经济的理念上升到法律层面,认识到海岛自然保护区有别于经济价值的生态价值,当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冲突时偏重于生态保护。
最后,加强自然保护区价值的教育宣传也是落实设立海岛生态自然保护区规章制度的重要内容。
(五)生态补偿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确立了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如发现海岛开发中出现对海岛生态的严重破坏因素,则有必要提前收回海岛使用权。关于提前收回使用权的补偿问题,在《海域使用管理法》有相关规定,但对于怎样确定补偿标准的问题还未予明确。因此,舟山群岛在任命“岛主”的同时,从保护海岛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应当完善海岛使用押金制度,规范提前收回海岛使用权的生态补偿规章制度。
另外,最高法院曾出台《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法院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同年,浙江省检察院和环保厅联合出台了《关于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明确指出各地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与当地人民法院协调先行试点。因此,舟山作为浙江省特殊的一个以海岛组成的市,有条件也有必要向浙江省申请设立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建立有舟山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参考文献
[1]郭院.海岛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山东: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6.
[2]张振克.当前我国海岛开发中存在的关键问题与对策[C].2010年海岛可持续发展论坛论文集,2010.
[3]夏淇波等.试论海岛开发利用与法制保障――以浙江省依法开发舟山群岛为例[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02).
[4]刘晓林.中国立法保护海岛生态[J].资源与人居环境,2009(08).
[5]周珂,谭柏平.论我国海岛的保护与管理――以海岛立法完善为视角[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1).
[6]徐祥民.生态保护优先:制定海岛法应贯彻的基本原则[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6(03).
[7]孙鹏鹏.我国海洋资源与环境立法的完善[D].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8]李人达.海岛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9]哈斯:《中日海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关键词】房产测量测量技术房产测量技术 测量意义地产测量
中图分类号:O32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加快,城市建设规模也越来越大,商品房市场发展的如火如荼。房产交易中房产建筑面积、分摊面积、共用面积等核心参数成为房产购买者用于衡量房产的主要因素,而房产测量通过房产调查、房产平面控制测量以及房产要素测量,绘制房产图,测算房产面积,为购房者提供了参考依据。
二.房产测量的内容、目的和意义。
房产测量的内容包括:房产调查、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要素测量、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房产图绘制以及测量成果检查及验收等。
房产测量是采集和表述房屋以及房屋用地有关的信息,为房产产权、房地产开发和利用、房产交易、产籍管理、征收房产税费提供依据,同时为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支持。
在房屋面积测算中,房产测量是具体形式,房产测量的结果通过房产管理部门的严格审核和批准,具有法律效力,房产测量结果减少了房产产权纠纷的发生率,为房产产权人提供了产权法律保护依据。同时,房产测量在测量过程中,采用了科学的测量技术,实现对房屋面积的计算,能提供较高精度的测量结果,这为房产产籍管理部门提供了处理和协调房产产权纠纷。另外,房产测量根据国家有关测量测绘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房屋信息进行采集和测量,对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占地位置、周边状况等信息提供专业性数据,形成了房地产档案的原始资料,为规范城市发展、管理城市建设提供了可靠依据。房产测量形成的房产簿册、房产图集和房产数据,为房产购买者提供了检测房屋买卖面积是否存在缩水、缩水比例大小等有所顾虑问题的解决手段。同时,在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商品房屋价格居高不下的市场情况下,房产测量在某种程度上能监督房地产开发商的交易诚信,避免部分开发商因为房产利益趋势而在房产面积上动手脚,由此,加强房产测量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保证房产买卖双方的正常利益,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
房产测量就是表述房屋以及房屋用地等相关信息的测量技术,通过采取科学的测绘手段和方法,根据房地产管理的需要和要求,对房屋及房屋用地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和测量,并提供测量结果,用于表述房屋相关信息。房产测量的结果,构成了建筑产权面积的基础,同时也成为了购房者需要掌握的信息。由于房产测量结果涉及到房屋产权人的利益,做好房产测量,减少测量偏差,避免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提高房产测量水平,对提高建筑质量效果具有积极意义。
三.房产测量技术。
1.房产数字化测图技术。
数字化测图是通过收集房产相关信息,采用计算机数字化数据处理软件,经过图形生成、编辑、处理,形成数字化房产图,利用数控绘图仪和其他图形输出设备,最终获得房产图的技术。
数字化测图技术是通过收集房产信息资料,踏勘拟定设计方案,对测量进行基本控制,根据测量界址点进行测量,在完成房产调查后,采用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等光电测距仪和全站型电子测速仪,开展野外数据采集,将采集和测量数据输入计算机图形处理、测量软件和相关应用软件内,计算机进行图形编辑,通过数控绘图仪绘制线划图,最终完成房产图的绘制。
2.GPS-RTK技术在房产测量中的应用。
RTK测量技术,即实时动态差分法(Real-time kinematic)是常用的GPS测量方法,其在野外测量定位精度达到了厘米级别,采用了载波相位动态实时差分方法,极大的提高了测量的作业效率,同时也提高了测量的精度。RTK定位技术是建立在载波相位观测值的实施动态定位技术之上的,由于定位精度达到厘米级,能实时的提供测量站点在测量指定坐标系中的三维定位结果。在RTK作业的模式中,基准站将观测值和测量站的具体坐标信息,通过数据链传送给流动站,而流动站在通过数据链接收基准站的数据的同时,也同步采集GPS的观测数据,并在极短时间内将差分观测值进行实时处理,实现精确定位。通过RTK技术的应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房产测量的作业效率和测量精度,同时RTK采集的数据全部是数字化,经过软件的简单处理,可直接输出电子地图,非常适用房产测量要求。
RTK测量系统通常包括:数据传输设备、数据处理软件系统和GPS接收设备。通过在基准站上设置GPS信号接收设备,连续观测所有可见GPS卫星,并通过无线电传输其观测数据,及时的将数据传输给观测站,基准站根据观测数据,依据相对定位的原理,及时对整周模糊度未知数进行解算,并显示用户站的测量精度及三维坐标情况,根据计算的实时定位结果,监测用户站和基准站的观测质量和结算结果。RTK能实施判定解算结果是否成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观测冗余量,大大缩短了测量观测时间。
3.GIS测量技术。
地理信息系统GIS系统,利用计算机存贮、处理地理信息的一种技术与工具,是一种在计算机软、硬件支持下,把各种资源信息和环境参数按空间分布或地理坐标,以一定格式和分类编码输入、处理、存贮、输出,以满足应用需要的人-机交互信息系统。它通过对多要素数据的操作和综合分析,方便快速地把所需要的信息以图形、图像、数字等多种形式输出。房产测量中,GIS系统将信息以数字化、直观化和可视化,将复杂的施工过程采用动画图像描绘出来,为房产信息提供信息支持和可视化支持。
四.结束语。
房产测量结果是房屋买卖交易以及业主办理房屋产权的依据和基础,同时也是房屋产权的法律保障和依据。随着商品房市场的火爆走向,房产所有权更需要详细、明确,因此,加强房产测量研究,对于引导房产交易、提升建筑服务水平、提高建筑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汪善根GPS定位在房产测量中的应用[期刊论文]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ISTIC PKU2001年5期
[2] 李旭阳 浅议房产测量与质量检查[期刊论文] 《华章》2011年17期
[3] 龙明皓 浅谈GPS-RTK 技术在房产测量中的应用[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年23期
[4] 周日圣 房产测量中预测与实测面积差异的分析 [期刊论文] 《中国房地产》2012年12期
[5] 罗小春 小议房产测量意义及其常见测量技术[期刊论文] 《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年36期
论文摘要:客观真实是指依事物的本来面目认识事物,使认识与对象的实际情况相符。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一直把客观真实作为诉讼证明的目的,认为法院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必须与客观实际相符合。
一、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客观真实是指依事物的本来面目认识事物,使认识与对象的实际情况相符。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一直把客观真实作为诉讼证明的目的,认为法院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必须与客观实际相符合。这一诉讼理论是在批判自由心证制度下的主观真实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实事求是原则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近来学者们对此提出了批评,以为法院裁判中认定的事实只是深深打上“法律烙印”的、与客观真实并不一定完全重合的法律真实,即法院在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应当符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可认为是真实的程度。其理由如下:
(1)客观真实与实事求是均是哲学范畴,如果忽视诉讼的特殊规律而生搬硬套,是形而上学,而非真正的辩证唯物主义。
(2)案件事实在时空上的不可再现性、诉讼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在有限时空内发现的案件真实只是近似地接近于客观真实。
(3)民事诉讼程序自身的限制如辩论主义、处分权主义的实行以及举证时限、证明责任、推定制度等决定了裁判事实只以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甚至将真伪不明事实也作为事实对待。
(4)裁判的主体决定了对事实的认定具有不可避免的主观性。
当然,以法律真实取代客观真实并不表明诉讼排斥客观真实,相反,客观真实永远是诉讼制度的最高理想与追求,但不是惟一的价值目标。
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确定
证明标准指的是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是当事人证明责任能否解除的分水岭,也是法官认定事实真伪不明的标准。
世界各国大都奉行二元证明标准,民刑各异,如英美法系对刑事案件及一些特殊民事案件如欺诈须达到“按情理无可置疑的证明”标准,一般民事案件只需达到“或然性权衡”或“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我国出于对客观真实的孜孜追求,三大诉讼均奉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这种做法忽视了不同诉讼制度与程序的差异,有必要重新检讨。由此,我们主张民事证明标准应与刑事证明标准不同且应低于刑事证明标准,其理由在于:
(1)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告的刑带责任问题,涉及公民的自由与生命,因此,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加强对被告的人权保护;民事诉讼主要解决财产问题,不涉及自由与生命,更注重对被害人的保护。
(2)刑事诉讼证明责任主体一般为国家公诉机关,其收集证据的能力远大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主体,这种差异也应体现在证明标准上。
(3)民事诉讼中自认、推定等法则也决定了证明标准有差异。
由上分析,美国民事诉讼中的“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有其科学性与合理性,值得我们借鉴。也就是说,只要全案证据显示某一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证明责任主体即达证明要求。我国司法实践也采纳了“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如《证据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三、证明标准与法官对证据的判断
判断证据是法官对证据进行推理判断以确认其证明力的活动。判断证据既包括对单个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也包括对案件所有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对单一证据的判断的标准主要是看其是否符合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对全案证据的判断标准则和证明标准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证明标准是法官判断全案证据及认定事实的行为准则,法官在判断证据时是以证明标准为衡量当事人是否解除证明责任和是否认定事实的分界线的。
关键词:农业 生态补偿 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3.04.002
一、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
生态补偿国内外至今未见明确的定义,目前我国实际工作中的生态补偿,是指为了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针对生态环境进行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行为,以及基于环境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而对可能因此丧失发展机会区域内的居民承担的给予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等行为。[1]生态补偿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关系方面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生态环境受益人、其他组织、国家、社会因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是为保护区域生态环境和维护、改善或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所进行制度安排。
从经济学角度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一是公共产品理论。萨缪尔森公共产品是每个人消费这种产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基本特征,生态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没有排他功能,就会导致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使生态环境和资源遭到破坏,必须建立一种补偿制度,给与那些为保护生态资源而牺牲自己利益的人们一定的补偿,最终保证全体成员的利益不受损失。二是外部性理论。外部性理论是在生产或消费中对其他人产生额外的成本或效益,即成本或收益被加于其他人身上,然而施加这种影响的人却没有为此而付出代价或得到好处。该理论在生态保护领域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例如排污收费制度、退耕还林制度等就是对该理论的应用。必须运用外部性理论设计一套较完善、最终实现生态资源的最优配置生态补偿制度。三是生态经济学基础。生态经济学研究人口、资源与环境之间的相互生态经济关系。生态系统是经济系统的基础,经济系统对生态系统有反馈作用。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正是促进经济和生态环境双向、共同发展。随着对生态补偿认识的全面系统和深入,结合学科研究的进展,多学科综合交叉研究生态补偿,对生态补偿的理解也更有趋同的趋势。自然生态学和社会学、经济学对于生态补偿的研究共同服务于一个目的: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2]
二、构建黑龙江省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农业生产和生活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日益严重,需要进行一定的制度设计来解决农业环境受到污染的问题,建立农业生态法律补偿制度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既有生产功能,又有生态功能,然而农业的生态功能不能转化为农业经济效益,也不能转化为农民的收入,而是体现为良好周边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处于农村地区的生态功能区域,为维护其农业生态环境,需要对农业生产活动进行抑止或限制,这是以牺牲农民和农业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代价的,对相关的既得利益群体应公平负担这种牺牲。农业生态补偿就是通过对特别牺牲进行补偿,从而彰显社会公平正。所有主体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上一律平等,保障任何主体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救济,对任何主体违反环境义务的行为都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说到底生态补偿是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环境公平问题的关键所在。
目前,我国对农业生态补偿已经开展了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研究,国家和一些地方政府在宏观方面制定了生态补偿政策和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例如国家草拟《生态补偿条例》,首次提出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还有《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等。《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生态建设达到新水平,使“十二五”成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时期。资源消耗得到有效降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治理,耕地农田得到有效保护,废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6%,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耕地保有量保持1160.7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47.3%。草原面积得到恢复性增长,“三化”面积下降。
其次,环保部、财政部、发改委推行“以奖促治”政策,加快了农村环境治理步伐。黑龙江省1980年成立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20多年来,在各级领导的支持和广大环保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自建站以来,农业环保机构从无到有,环保队伍不断壮大,目前已经建立市(地),县级站68个,四级(省、市、县乡)农业环保监察人员已达1000余人。1993年的旨在保护农业环境,防止农业环境污染《黑龙江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于1993年10月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农业环境保护,指对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农业生物和大气等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在我省境内从事与农业环境有关的生产、建设、开发、科研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为落实中央文件,黑龙江省制定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现有基础上,构建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不仅是必要的,还是可行的。
三、完善黑龙江省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构想
1.农业生态补偿原则明确化。
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传统的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所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已经远远超过农业生态系统所能承载的能力范围,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从实践出发,进行农业生态补偿首先必须确立一定原则。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是指生态利益享受者通过直接或间接地方式对补偿者进行补偿,依此原则确立农业生态补偿主体;生态补偿本质上就是为了调整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生态受益者与权益受损者之间的公平,进行立法时确立公平补偿为原则,在整体上实现公平。生态补偿主要是在政府的主持下进行,需要统一的行政管理,实现补偿方式的多元化,注重补偿资金的筹集,确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等,在进行政府补偿的同时注重市场运作实现补偿者与被补偿者之间直接的补偿,使被补偿者、补偿者都能够参与进来,尤其需要关注弱势群体在生态补偿中的参与,在保护生态环境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弱势群体的生计对生态环境的依赖作用,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权利。[3]农业生态补偿主体在程序中的充分参与,既能保证补偿的公平,又能对政府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最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恰当的生态补偿措施。
2.农业生态补偿主体、客体法定化。
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是该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生态补偿的主体问题是生态补偿制度研究的重要范畴,生态补偿主体的确定是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的出发点和归宿。[4]由于农业生态补偿主体众多,生态补偿主体无法可依,从法律制度的实践理性来看,农业生态补偿主体法定化都具有必然性。应该遵守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对农业生态补偿主体进行类型分析,并按照具体类型予以权利义务配置。法律关系构成中首要强调的是主体要素,生态补偿主体是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基点和内核,首先认可和肯定的主体法律地位,主体法律地位的确立使得农业生态法律关系的形成成为可能,明确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业、基层组织、农户等主体的权限,为各主体提供法制框架和行为边界。由于涉及面广,牵涉主体多,农业生态补偿需要协调多个类型的利益关系,主体法定化是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实践活动的必然要求。
3.建立与专项法协调、配套的法律体系。
目前黑龙江省具体的生态补偿办法、法律缺失,应尽快加强生态补偿的专项立法工作,根据生态补偿的类型及生态补偿的实际需要出台农业生态补偿法,使生态补偿有法可依,从法律上明确各生态补偿主体及其义务、生态补偿责任、补偿形式、补偿标准的制定方法等等,为生态补偿制度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还应与其他环境资源法形成体系,避免单就补偿论补偿,减少各部门法之间的适用冲突。还需要建立一套生态补偿法律与非环境资源法的法律共同形成的法律体系,消除各部门、主体间的利益纷争,实现生态补偿的程序化和法制化,提高政府补偿的效率。该制度的成功与否不仅在于有完善的制度框架,关键还在于能够真正地理解并全面地实施。
4.健全、规范农业生态补偿管理体系。
加强政府协调监督,发挥政府在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中的作用。在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及运行中,离不开监督。在黑龙江省应建立农业生态补偿管理部门,下属区县也应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主要进行农业生态补偿项目的审批和对农业生态补偿资金进行管理。补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的多元化及复杂化给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的有效运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作为政府应根据农业生态补偿的特点,保证主体双方尤其是受偿主体利益的实现。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为建立生态补偿关系的协调发展提供了正式规则,促进了农业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的完善。
参考文献
[1]王娟.北京市生态补偿政策体系研究,2007中国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陶建格.生态补偿理论研究现状与进展,《生态环境学报》[J],2012,21(4):786-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