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6 15:50:5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税收收入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当前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企业转制过程中税务部门介入不够、税务部门内部分工管理不规范、税源管理流于形式、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水平不高等问题。必须采取相应对策加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源监控与管理水平。
关键词:税源管理;税源监控;重点税源;税源信息
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确立后,要求税务部门做到税前监控、税中征收、税后稽查。经过几年的运行,实践证明,税源管理尤为重要。只有抓住税源,税源才能稳定,税收收入才会增长。这几年,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快、力度大,原有的许多国有企业转制为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或破产拍卖,转为个体工商户,税源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税源监控、培植、预测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困难。
一、当前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转制过程中税务部门介入不够,导致税款流失。目前,体制改革,企业转制,使原国有企业的税收比重越来越小,股份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比重越来越大,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多困难。在对破产倒闭管户实行清算过程中,大多数纳税人能够依法接受清算并清缴欠税后办理注销登记,但也有少数纳税人在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后找不到法人或其他代表人,既不申报,也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导致部分税款流失。对于改组的企业,则由于税务部门介入不够或完全不能介入,原企业所欠税款无人承担,成为死欠,而税务部门在这方面却又显得无能为力。还有某些企业不能按规定及时办理税款结清和发票缴销手续,导致更大的税收流失。
(二)税务机关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运用不合理,导致税收征管职能弱化。由于内部分工管理不够统一和规范,使得本应协调一致的工作时有脱节。主要是某些基层征收单位,虽成立了专门的税源管理科,配备了专职人员,但是就户籍管理来说,税政管理科也有专门人员负责,这样就造成了人员浪费,且责任不明确。
(三)税务机关内部某些工作人员对税源管理工作认识不足,导致税源管理流于形式。尤其是对重点税源的掌握与管理,通常分析比较肤浅被动,说明不了深层问题,没有给予重点税源足够的支持,导致税源流失。再者,从重点税源企业的特点来看,由于企业规模大,分支机构多,核算头绪多,纳税环节多,如果监管不力,极易发生偷税与逃税行为。事实上,前些年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只是表面上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款实现和缴纳情况,实行的是粗放型控管,横管不到边,纵管不到底,没有实现真正意义的控管,重点企业税收流失严重。对于某些地区来说,其支柱税源也没有被给予足够的重视。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水平不高,信息化程度不高,管理手段落后。就目前来说,尽管在微机化管理方面做了巨大努力,前进了一大步,在某些地区,税收征管方面的大软件已经开始运行了,但是此类软件通常都存在着问题,在运用时常造成错误,因此有时不得不另外搞一些人工处理程序,不仅增大了工作量,更增加了工作难度。而且如果不及时纠正错误,会带来更多的错误,最终导致整个计算机系统失灵和不连贯。而税务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普遍较低,不能将计算机做为管理税源的有力工具,导致工作效率不高。
二、加强税源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税务部门应在改制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介入企业,摸清税源底数。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有对改制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虽然在此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许多阻力或其他不利因素的影响,但作为税务部门,有权利也有义务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针对当前现状,税务部门应和当地体制改革办公室、国资局、企业主管部门建立长期的联系制度,做好企业转制前的管理工作,保证税款的清缴入库,防止税款流失;同时对转制后的企业进行跟踪调查,从新企业的办证户籍管理一直到税源的预测、监控,真正起到税前监控和税源培植的作用,保证税源的稳定增长。税务部门可以根据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结果认定改制企业的纳税情况,或者在必要时,派税务稽查人员对其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征收部门的外勤人员对转制后的企业要做到腿勤、嘴勤。要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流动资金的投入及存货状况。转制后的企业看上去没有原有的国有企业庞大,其实不然。原国有企业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转制后的企业包袱轻、资金充足,上马的项目新,有潜力、有后劲,运行效率高,生产规模和销售情况较好。如果税源管理和征收管理到位,税收收入就会增加。
(二)重新划分机构职能,建立和规范税源监控体系,是巩固和完善新的征管模式的必然选择。为真正体现“管为基础,从源头上控制”的原则,税务部门应明确税源监控主要在于真正落实“管事”的问题,做到“管事”专门化,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职责,流程衔接,监督考核到位。具体做法如下:
1.建立事前税源监控体系
税源监控不能坐等纳税申报,要变被动为主动,跳出办税服务厅这个范围监控税源。
(1)设立税收公共关系机构(岗位),延伸税收服务,分类指导办税。
税收服务工作具体,纳税人掌握的税收信息充分,主动申报纳税面就宽,申报质量就高,税源主渠道就通畅。
(2)实行专业化日常稽查,充分发挥监控税源的主力作用。
日常稽查组织和办税服务厅通常是在一个行政负责人的统一指挥、协调之下,具有征管信息来源充沛,打击偷逃骗税及时主动,对属地范围熟悉等优势,所以应该充分发挥日常稽查对税源监控的主力作用。实行专业化日常稽查,则是发挥其职能作用最好的行政管理措施。一是设立纳税人户籍稽查岗。尽量管住所有的纳税人和尽量减少非正常失踪户,实行税源户管专业化。二是分行业设立稽查岗。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体系日益完善,跨国跨区经营、财务管理信息化、关联交易、电子商务等经营、结算方式日新月异,传统税务稽查赖以为凭的书面账簿越来越多地被电子信息所取代,而且其真实性越来越容易受到交易方式、管理方式、结算方式的影响,税务稽查面临严峻挑战。作为应对措施,对税务稽查进行针对性的岗位设置十分必要。即在工商业稽查岗之外,设立网络稽查、关联调查等岗位,充实专门人才,探索税务稽查新手段、新技术。
2.规范事中和事后税源监控体系
税源数据借助纳税申报资料进入征管各环节后,各环节之间应该环环相扣,彼此制约,协调运转。只有规范事中和事后税源监控体系,才能强化纳税评估、税务执行职能。规范处于不同征管环节的业务动作,同时辅以完善的税收征管软件,可以实现税源的适时监控。
(三)发挥纳税评估作用,搞好重点税源监控,通过对重点税源的评估,带动一般税源的管理。通过实践可以发现,管好了重点税源企业,也就牵住了税收任务的“牛鼻子”,抓住了税收工作的主要矛盾。因此,要把主要税源企业列为重点评估对象,对其实施全面监控。
新的征管模式建立后,取消了专管员管户制度,由于缺少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申报真实性的监控管理主要依靠稽查对大中型企业的管理,不能解决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造成监控效率低,质量差,监控管理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加上实行新税制后,有些重点税源企业的财会人员对现行税收政策理解不深,使各项税收法规不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通过纳税评估,可以促使企业财会人员全面掌握税收法规正确核算税金,从而减少税款流失。把重点税源评估管理落到实处,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考核,搞好日常评估监控,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可以根据各地重点税源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估工作目标。围绕这些目标,专门制定些相应的考核办法,实行未达目标扣分制度,与个人工资系数、奖金发放挂钩。对重点税源的评估定人、定户、定时间、定指标、定质量,在规定的时间内达不到评估指标和质量要求的,按责任追究到人。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调动税务人员在评估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2.坚持评估工作的经常性,对重点税源实现“即时监控”。鉴于有的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差,对评估调增的税款又在其他环节进行调减影响评估效果的状况,可以把对重点税源的评估周期适度缩短,达到“即时监控”的目的。同时,可以专门设立重点税源评估执行岗位,形成严密的监控网络,还可以设置《重点税源评估情况一览表》等。除此之外,还可以定期召开重点税源分析会,各岗位汇报交流对重点税源评估情况,总结经验,分析成因,有针对性地改进评估措施,提高对重点税源评估的效果和监控力度。
3.实行驻厂管理,深化对重点企业的评估监管。针对大企业分支机构多、纳税环节多、核算头绪多、控管不深不细的状况,应深入企业,掌握第一手资料,摸清企业真正“家底”,并通过对各项会计指标进行评析,找出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症结。促进重点税源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核算、纳税行为实现规范化、程序化。
4.坚持评估与服务并举,创造良好的评估工作环境。在评估过程中,应帮助企业加强成本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利用税务部门接触面广,信息灵的特点,积极为企业提供经营信息及合理化建议。也可利用税务部门的信誉,积极为企业融通资金,帮助企业催收货款。还可为重点税源企业专门设置税务咨询机构,随时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急企业所急,帮企业所需,以良好的服务赢得纳税人对评估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评估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达到培养、扩大税源的目的。
通过对重点税源的纳税评估,可以督促企业加强分支机构的会计核算,理顺各层次的纳税环节,纠正某些纳税违规行为,使企业从会计核算到纳税行为都向制度化、规范化迈进,使各项税收规定在重点企业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也可以进一步摸清税源底数,提高对重点税源的监控能力。由于在评估中要掌握纳税人的资料,对企业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既掌握了重点税源企业的“家底”,又能够做到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动情况及时了解,迅速反映,对企业现有税源和今后的发展情况能够心中有数,为加强重点税源控管,进行税收决策,搞好税款调度,全面落实税收计划提供有力保证。最终实现通过对重点税源的评估,带动一般税源的管理。
(四)建设地方性税源,发展支柱性税源。建设地方性税源,应以市场作导向,以效益为前提,适应分税制和改革发展的要求,采取综合手段,建立起适合地方特色的、合理的税源体系。其主要方式有:
1.借助本地自然优势,培养地方固定收入财源,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附社会劳动力、技术和资金,促进资源开发的突破性发展,确保地方固定财源的快速发展。同时应该拓宽地方财源发展领域,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建设一批有前途、有活力的地方固定的收入来源。
2.建设效益性的地方支柱税源
地方税务部门在地方税源建设中应把效益性税源的建设作为重点,对本地区有代表性的税收来源企业的经济效益给予足够的重视,通过挖潜改造,上档次,上质量,从效益上要税收收入。只有盘活现有的企业,地方经济才会稳步发展,才会保证税收来源的稳定性。
论文摘要:对组织税收收入与依法治税之间的现实矛质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两者矛质的方法,指出依法治悦是组织收入的基础和保障,只有坚持依法治枕才能阅满地完成收入任务,促进经济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依法治税成为我国当前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指令性税收计划对税收行政执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矛盾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而日益显现。如何严格坚持和推进依法治税、如何处理好组织税收收人与依法治税两者的关系成为一个值得深人研究、努力实践的重大课题。
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之间的现实矛盾
一.收人中心说”带来的治税观念的误区
在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我国对税收收人实行计划管理,强调以组织收人为中心,以税收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来考核工作绩效,在税务部门形成了“唯收人论英雄、唯收人论成就”的观念。税务部门任务观念很强,将主要精力放在平衡、调剂税收收人,确保收人计划完成上,相对而言,法制意识较为淡薄,不太注重自身征管质量的提高和执法水平的规范。
二.税收计划制定的不科学性成为依法治税的重要障碍
从理论上讲,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对经济有调控作用,所以两者的内在发展趋势应是一致的。由于经济的发展呈波浪型的规律,税收收人计划应根据经济发展的规律来编制,但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编制税收计划的主要方法是“以支定收”“基数增长法”,其公式为:税收计划二基数x系数+特殊因紊,即每年国家下达税收计划任务是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所需支出为基础,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确定一定的增长比例作为当年的税收计划任务分配数。这种方法具有明白直观、简便易行、连续性强、较为稳定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各地的客观经济状况,对保证国家财政收人的稳定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计划分配方法的缺陷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为:第一,基数对计划的影响程度较大,基数越大,税收收人任务越重。即上年度完成收人越多,意味着下一年度的收人任务越重,实际上是一种“鞭打快牛”的做法。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为减轻以后年度的任务压力.出现了有税不收等现象。第二,基数与依照税法有可能取得的税收收人不完全吻合,不利于公平税负和宏观调控。在税撅充裕的地方容易造成“藏富于民”,在税撅不足的地方容易助长收“过头税”,导致“寅吃卯粮”。第三,系数的人为操作性大,不是建立在对税源全面、科学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而是通过财政预算反推出来的,可依据性较差,只考虑财政支出的增长需求,而没有充分考虑经济总量与结构的变化,从而容易导致税收什划的增长偏离实际税撅、税收任务崎轻畸重等悄况,会给执行税收政策带来一定的负面影晌。
三.过度强调组织收人导致了对征管质量的忽视
组织收人固然是税务部门应尽的基本职能之一,但过度强调收人任务导致了税务部门对征管质量的忽视,有悖依法治税的原则和规范征管的要求。在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税撅充足,税务部门完成当年度税收收人任务后,放松了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企业欠税大幅度地增加,压欠措施不到位,查处案件过程中随意性较大,甚至个别地方政府常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借口,超越权限要求税务部门特别是地税部门违法实施税收减免和制定片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种做法一方面助长了企业的欠税、偷税的风气.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的蔓延,加剧了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税务部门征管水平和征管质量的提高。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脱离税源实际,片面迫求政绩和地方收人规模的最大化,税务部门在地方政府和收人计划的双重压力下出现了征“过头税”“空转税”“以票引税”等税收违法现象,有的地方为完成“屠宰税”“农业税”等收入任务强行拉牛拉羊、甚至按人头来计征屠宰税,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更不用提征管质量的提高和执法水平的规范了。
(1)正确处理好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
依法治税是组织收人的基础和保障,组织收人是衡量依法治税水平和力度的重要结果,依法治税贯穿于组织收入始终。只有坚持依法治税才能圆满地完成收人任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要正确处理好组织收人与依法治税两者的关系,缓解、解决两者矛盾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强化税收法定原则,克服单纯追求收人的观点。在“依法治国”已成为宪法基本原则的今天,应重新对“依法治税”与“税收收人计划”进行定位。从理论上讲,税收计划是由财政机关和税务部门制定的,是税务部门内部的工作计划,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而税法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及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违反税法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孰轻孰重显而易见。再者,从当前形势上讲,虽说组织收人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却不是唯一职能,特别是我国加人WTO后,税收更注重的是体现一种“公平”和“中性”的原则,与国际接轨,“依法治税”显得尤为重要。这里的“法”就是“税法”,“税法”才是全部税收工作的依据,而不是“税收收人计划”。组织收人应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应退尽退。而所谓依法治税,其内涵就是“应收尽收”,就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规范的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对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税款解缴人库,实现税款从纳税人到国家的财产利益转移,既不能有税不收,也不能因盲目追求完成税收收人任务收“过头税”。由此可见,“依法治税”与“税收收人计划”两者的定位是:在遵循依法治税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来完成税收收人计划。
(2)改变现行不尽科学合理的税收计划制定方法。税收与经济是木与本、水与源的关系,不能脱离经济去追求税收增长,更不能超越经济发展水平侈谈什么税收增长。所以,税收计划的制定应逐步改变现行的“基数增长法”,要以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原则,以经济发展状况为依据,特别是根据税收收入的增长与CDP增长存在着密切的正相关关系,可以考虑运用GDP来编制税收收人,主要有弹性系数法(税收弹性系数是指税收收人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之比)和税收负担率法(税收负担率是指税收收人占GDP的比重)两种方法。
(3)改变税收工作考核办法。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和新的征管格局形势下,各级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对税务部门工作业绩的考核标准应多样化,税收收人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不应当成为考察和评价税收工作的唯一标准。能否完成税收计划任务主要取决于经济的发展情况,所以在税收计划执行阶段,应当将税收计划作为预侧性、规划性、指导性计划,而不是强制性、必须完成的指令性计划,对税收工作的评价应该既有量的要求.也要有质的要求。没有质的量是没有意义的,应当适当弱化税收计划任务的考核,强化依法治税工作的考核,由税收计划的数量考核逐步转变为税收征管质量的考核,将重点放在考核税收管理的有效性上,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申报真实率、催报催缴率、税款人库率、滞纳金加收率、违法行为处罚率、涉税复议变更撤销率等指标。衡量税收工作的优劣,不应单纯看收人总童的多少,关键是看是否坚持依法治税,依率计征,缩小应征与实征的差额。
(4)切实改革政府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税收计划是财政预算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要改革现行的税收计划,在财政预算上必须坚持“量人为出”的原则,彻底改变当前财政支出制约税收收人的做法。如果财政预算与税收计划差别较大,由此产生的财政支出缺口,应通过紧缩支出、发行国债或者其他途径解决,而不是将组织收人任务强加于税务部门,这样可以避免因支出需要而迫加税收计划产生的负面效应,保证税务部门依法治税的独立性,做到依法行政、依率计征。
(5)建立重点税源户管理制度,把组织收人任务落实到具体的税源上,有的放矢。
经济的发展才是税收增长的坚实基础。要制定科学的税收计划必须掌握经济税源情况,税源监控管理已成为新的征管模式中不可忽视的环节,是稽查和征收的前提和基础。加强税源管理,将收人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税源上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科学地确立税源监控对象。纳税人成千上万,税务部门不可能对每个纳税人都进行税源监控,只能采用分类、重点式管理,即建立起重点税源户管理制度,将本辖区内税源大、行业特殊或税源增量较大的纳税人列为税源监控的重点对象。二是加速税源管理的电子化进程。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快税收的信息化建设,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建立以税务为中心,企业、银行、工商、海关、财政等相关部门联网的信息数据处理中心,为实现经济信息数据的共享创造外部条件;同时开发切实可用的税源分析管理软件,通过软件迅速、准确地进行各项税收经济指标和企业财务指标的分析考核工作,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和效率。
现代国家都强调“税收法定”,法律因素直接影响着税收收入的形成。因此,引入和加强对税收收入的法律分析甚为必要。对于税收收入的法律分析可以体现为多方面,其中合法性分析是一个重要维度,它同税收收入的真实性、可持续性等都有密切的关联。从合法性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考察已经取得的税收收入的质与量,即在质上有多少是有瑕疵的,在量上有多少是应收未收的、有多少是不应征收的等等。同时,它也可以用于对未来的税收收入的事前分析。税收收入的合法性分析,从狭义上说是要分析税收收入的取得是否合乎税法(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从广义上说,还要分析税收收入的取得是否合乎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乃至税收收入的取得是否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以及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基于诸多原因,目前非常重要的是从狭义上来对税收收入进行合法性分析,可以把税收收入分为两类:一类是合法的税收收入,一类是非合法的税收收入。上述分类,至少有助于在经济分析中引入制度因素的考虑。
二、影响税收收入合法性的具体要素
事实上,税率、税基、税收优惠、纳税期间、纳税地点等具体要素都会直接影响到税收收入的合法性,透过这些要素可以发现税收收入增减变易的诸多问题。
税率方面。在全部税收收入中依率计征的比例有多大?征管实践中对税率的改变并不鲜见。哪些改变是合法的?对收入的增减会有多大影响?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征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适度的裁量权(如裁量性减免),从而也会对收入的增减产生实质性影响。目前,对于上述方面的分析还较为欠缺。
税基方面。在税收收入的形成过程中有多少是依法扣除的?有多少应扣未扣并由此产生了收入增加的?有多少由于多扣而导致了税收收入减少的等等。从总体上说,当税率的刚性日益被尊重和承认时,税基调整上的可行性和合法性问题是征纳双方都很关注的。只有尽量确保税基确定上的合法性,才有助于最大限度地确保税收收入在总体上的合法性。
纳税期限方面。纳税期限直接影响到征纳双方的权益(如超过纳税期限而不纳税就会产生欠税问题),如果纳税人大量地超过纳税期限而没有纳税,或者征税机关逾期没能有效地征到税款,都会具体地、现实地影响到税收收入的数额。这方面的影响也很值得分析。
纳税地点方面。由于纳税地点直接影响到税收管辖并与税收管辖权的国内冲突(包括区际冲突)、国际冲突直接相关,因而也会在局部或整体上影响到税收收入的数额。这在进行税收收入分析时也是值得考虑的。
论文关键词:税收,收入分配,税收政策
一、我国收入分配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在稳步增长的同时, 城乡、地区、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呈拉大趋势, 一些行业收入水平过高,分配秩序比较混乱, 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时由于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分配体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新的分配体制尚未建立起来, 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垄断行业收入过高的问题、公务员收入分配不规范问题、农民工收入过低的问题等。
(一)少数垄断行业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的问题
当前我国有些垄断行业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使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总体上呈扩大的趋势。1978 年我国最高收入行业和最低收入行业的工资比是1.38: 1, 2004 年我国分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为最低的6.13 倍, 高收入行业基本上集中在具有垄断性的行业。我国的行业收入差距不是由劳动生产率的差别造成的, 更多的是因为行业的行政垄断性质导致的垄断行业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 主观地加大了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 加剧了社会收入分配不公。
(二)国家公务员的收入分配不规范问题
1、制度内收入分配平均主义现象依然存在,甚至相当严重。一方面会计专业毕业论文,在现行的工资制度中,不同级别、同一级别的不同档次之间工资差距过小。工资未能够充分体现个人的职责和贡献。另一方面,奖金和福利是按照平均分配的方式发放的, 而且在收入中所占比例较大,进一步加剧了平均主义倾向;
2、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外收入迅速增加。工资外收入有一部分是合理的, 属于对职工工资和额外劳动的补偿。除此之外,不少单位擅自提高奖金的发放标准, 扩大范围增大工资外的灰色收入;
(三)农民工收入过低问题
1、工资率低。由于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加班加点和牺牲节假日已经成为不少企业的所谓“正常现象”,导致实际的工资率非常低;
2、 收入水平低。农民工在城市从事着又苦又累的工作,但收入水平非常低, 据调查,各地农民工的收入大约只能相当于本地城市职工平均收入的1/ 5 至1/ 3, 如果把城市居民享受的隐性收入也算进来,农民工的收入水平会更低。
(四)城乡、区域间收入分配问题
1、地区收入差距。1981 年到1995 年的14 年间,东、中、西部的城镇居民收入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但差距也在不断扩大。1995 年,东、中、西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比1981年分别增长10.2倍、5.2倍和5.6倍,东部地区增幅远远高于中、西部地区;
2、城乡收入差距。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人均纯收入由1978 年的133.6元提高到1998 年的2162元,增长了16.2倍。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由1978 年343.4 元提高到1998年的5425元,增长了15.8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1984 年以前呈逐步缩小态势,1978 年为2.75: 1,1985 年为1.86: 1,但自1985 年以后,又呈逐步扩大态势,到1998 年达到2.51:1。
二、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原因
(一)地区之间、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主要是由于不平等竞争导致的
我国的改革开放是从经济特区、东部沿海城市和沿海特区开始的。这些地区凭借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优惠的经济政策吸引了国内外大量的资金、先进技术和人才,率先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从而拉大了与其他地区的收入差距。垄断行业凭借垄断地位获得了高额垄断利润,拉大了与非垄断行业的收入差距。
(二)高收入阶层的产生和低收入阶层的存在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
随着外资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迅速发展,一些外资企业的高级雇员、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率先富起来。另外,著名的影星、歌星、运动员、房地产开发商、优秀的科技人员等,他们的收入也相当丰厚,形成另一个高收入阶层。与此同时,我国还存在以分散在老、少、边、困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和分散在城镇的以下岗待业职工为主体的低收入阶层。
(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主要是由于基础不同造成的
我国主要是依靠手工劳动的农业国会计专业毕业论文,由于生产条件较差,农业劳动生产率普遍较低;城镇从事的二三产业由于基础较好,劳动生产率普遍较高,这便导致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收入出现较大差距。
(四)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存在导致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正常扩大
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偏大是同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联系在一起的。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的过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法律、政策、管理等都需要经历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存在,为有些人利用各方面的不完善获取高额不正当收入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我国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政策
(一)建立健全税制结构
1、尽快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
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补充,是在财产继承和赠与过程中,对发生的财产所有者变更征收的税种。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起征数额较高,广大中低收入者一般达不到起征点,因而其征收对象主要是高收入者。
2、完善财产税与消费税
住房制度的改革使房产成为个人财产的主要部分,因而应建立以房产税为主体税种、包括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在内的财产税体系。从目前财产所有者的负担能力看,宜实行低税率,并设置一定的起征点;为进一步发挥消费税的调控作用,还可以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和税基,除已征税的消费品外,可以将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体现高收入者多纳税的原则。
3、开征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不仅具有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而且有利于建立可靠、稳定的社会保障基金,从根本上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现阶段城市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已负担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因而可以在此基础上开征社会保障税。
(二)改革个人所得税制
1、实行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
目前,经常收入是个人主要收入来源,大约占到个人收入的70% ,经常收入所得税收己占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的绝大部分,具备了较好的征管条件,应该实行综合课税,这样利于保护税基和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偶然性所得具有临时性,税源不易把握,且不同收入形式的税负能力也不同,因而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分类课税,与综合课税分离,以便于征管和调节。
2、合理确定扣除标准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我国现行税制实行的是标准扣除法,即对纳税人的费用成本、基本生活等因素只用一个定额(免征额)来反映,不具体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这不符合量能负担原则。确定扣除标准,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我国国情,具体考虑应该将居民收入的那些基本的生活费用、生计费用列为扣除对象;
(2)考虑实行分项扣除法,针对不同人群的实际负税能力确定具体的扣除标准;
(3)将扣除标准指数化,即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定期调整免征额。
3、降低税率和减少累进差距
根据目前调节收入的目标,应该增加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但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有效性和减少高收入者逃避税的动机,个人所得税的高档税率应该适当降低;同时因为级距过多不便操作,为了减少较低收入者的累进程度,加大较高收入者的累进程度,可适当减少级距。
参考文献:
[1]安体富等.当前中国税制改革研究[M]. 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
[2]刘乐山.财政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现状分析[M].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游宏炳.中国收入分配差距研究[M]. 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
[4]王诚尧.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J]. 财政研究,2004(2).
[5]李娟.个人收入分配与税收调控研究.天津财经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3.
【关键词】税收;收入分配;调节效果
一、西方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理论研究
西方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理论研究最早源于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人物瓦格纳(1931),他对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出现的“贫富两级分化,社会矛盾日益激化”现象,提出了“赋税就是以满足财政上的必要的同时,或不问财政有无必要,以规定国民收入的分配及国民财产的分配,借以矫正个人所得与个人财产的消费为目的的所征收的赋课物”以稳定社会秩序。瓦格纳的“个人所得赋税论”奠定了各国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理论基础;随后,国家干预主义、经济自由主义、现代税制优化理论以及公共选择学派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进行了大量研究,其中以国家干预学派的理论最为丰富。国家干预经济学派的鼻祖凯恩斯在探究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爆发的经济大萧条成因时,发现居民的消费能力不足和较低的生活水平造成了“有效需求不足”,而“有效需求不足”正是生产过剩的根源。为此,凯恩斯提出了“国家干预”思想,主张通过有效的政策干预以刺激“有效需求”,可以通过减税刺激居民的消费;此后,凯恩斯学派的继承者在吸收了凯恩斯“国家干预”思想的精华上完整的论述了“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理论。他们主张实行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只有提高所得税的比重,降低商品税的比重才能实现重新分配财富的作用。税率应以累进税率为主,在累进税率的所得税税制下,才能加大对富人的收入转移,同时调节收入差距的效果就大;马斯格雷夫(1959)提出了公认的财政“三大职能”将收入分配职能正式系统的写入了财政的职能体系。他认为“调节收入与财富的分配,使之符合社会上认为‘公平’或‘公正’的分配状态,就称之为分配职能”,目的就是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和缩小各收入阶层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随后,国家干预主义学派的新剑桥学派、新古典学派、新凯恩斯学派不断的对税收的收入分配调节思想进行了丰富和深化,在这些学派中以新凯恩斯学派最为典型。新凯恩斯学派的学者发现用凯恩斯学派的“有效需求不足”不能解释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出现的“滞涨”,他们在吸收了理性预期假设和厂商利润最大化、家庭效用最大化的微观经济基础上建立了新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新凯恩斯学派代表人物斯蒂格利茨认为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在于“调节国民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增进社会福利”,他指出收入分配公平的税制选择是不可能兼有效率和公平,公平的关注必然损失效率,损失的程度造成了公平性税制的选择难度。当一国税制以收入分配公平为目的时,大幅度的累进性税制就会在公平增加的同时,以经济效率的损失为代价,最优的税制选择必然是公平和效率的最优选择。
二、西方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文献述评
由于西方以所得税制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由来已久,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效果的实证研究也主要聚焦在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效应上。所得税累进程度的测量直接决定了其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早期的税制累进程度的测度只局限在税率结构上,Pigou(1929)、siltor(1948)、musgrave et al.(1948)、Dalton(1955)从不同角度利用平均税率和边际税率测量了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发现累进程度越强,实现“正确的”收入分配的作用也就越强。Oberhofer(1975)发现不仅税率结构具有分配效应,税基也具有收入分配效应。税基的宽窄、减免税政策等都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效应。Kakwani(1977),Suits(1977)发现既有研究“没有区分平均税率和边际税率对收入分配的不同影响”,在对税收水平与税率结构进行剥离后,将衡量收入分配差距的基尼系数进行分解,分别提出了累进性指数和suits指数来测量税制的累进程度,将衡量收入分配的税前基尼系数与税收集中度或税后基尼系数作比较,当税前基尼系数与税后基尼系数之差为正值时说明税制结构是累进的,税制结构对收入分配不公具有矫正作用;当两者之差为负值时税制结构是累退的,对收入分配不公不但没有发挥矫正作用,反而起到了加速差距扩大的作用,税制的公平性不足。Steuerle et al.(1981)发现Kakwani(1977)和Suits(1977)没有分解税制要素对累进性的影响,将税制要素加入累进性指数后发现,个人所得税的非应税收入、税收优惠、税率结构都在一定程度上分别对收入分配具有效应。Pfalher(1990)遵循税收体系角度入手研究税率结构和税基两方面对收入分配的总体效应,提出了以基尼系数为基础的分解公式来研究税制的整体收入分配效应。西方税制结构的累进性研究也逐步拓展到间接税,Slesnick(1986)采用了一种新的方法测量商品税的累进性,发现间接税的收入分配效应依赖于价格,当存在一个累进性的最优税制时统一的税收体系就能显示出调节收入分配的优势。随后,Kakwani(1988)、Hassan et al.(1996)、Verbist(2004)、Baer et al.(2008)等选取不同的累进性测度指标对不同国家直接税、间接税或者各税种的累进性进行了测度,发现以直接税制为主的国家,累进性的所得税是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一个重要途径;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累退的间接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就各税种而言,累退性的商品税对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与累进性的所得税相反。当然,在西方既有研究中也出现了“收入分配差距越大,税收的再分配能力就越弱”(Bjorvatn(2001)),个人所得税在发展中国家的收入分配作用效应很小(Bird et al.(2007))。但是,主流研究从不同程度上肯定了税收对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起到的作用。
三、我国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理论研究
我国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理论研究源于20世纪80年代,叶振鹏(1980)、姜维壮(1980)、安体富(1984)、陈共(1984)提出财政的“调节职能”,即财政收支应起到改变社会各阶层的国民收入份额,调整收入分配关系,使得我国财政职能从“分配、监督”职能扩展到了“调节职能”。陈共(1994)年提出了财政的三大职能“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分配职能、经济稳定和发展职能”,正式确立了“收入分配职能”,即通过财政资金的调动来缩小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实现公平收入分配目标。郭庆旺(1995)、樊丽明(2000)、高培勇(2006)、安体富(2007)都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理论和作用机制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从税收制度、所得税累进性、遗产税、税式支出等角度论证了税收能够担任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重担,强调了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途径。贾邵华(2010)从国民收入三次分配流程中的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机制入手,以图解的方式分析了国民收入分配的税收调节作用,并对税收的调节作用进行合理定位。
四、我国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文献综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不断的同时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显露。我国财政税收学者纷纷从税制公平性(累进性)角度对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进行实证研究。平新乔(1992)运用西方平均税率累进性、应纳税额累进性和剩余收入累进性对我国平均税率的收入分配效应进行了研究,发现不同收入阶层的平均税率差异越大,累进性越强。王雍君(1995)运用税前与税后基尼系数之比测量税制结构的累进性,比值在0-1之间时,累进程度越高比值越接近零。钱晟(2001)在分析我国现行税制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累退倾向,调节收入分配上的税种设计也过为单一,在征税政策上也没有考虑到人文特色,提出了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体系以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措施。随后,我国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税收的调节收入分配效应进行了研究。刘怡(2004)、李绍荣等(2005)、郝春红(2006)、王志刚(2008)、寇铁军(2008)、刘怡等(2009)、郭庆旺等(2011)、聂海峰等(2012)运用Kakwani指数,Suits指数、平均税率或模型对我国的税制结构、税系、税种进行了累进性度量,得出了大致相同的结论,即流转税有明显的累退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累退累进性在各年表现不一;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表现不足,提出了优化税制结构,从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转向“流转税、所得税”为主的双向税制结构。刘尚希等(2004)在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和单一税率的收入分配作用差异进行比较后,提出了单一税率的有效所得税制。徐进(2006)从商品税对个人收入使用过程的收入分配调节出发等提出了从个人所得税税率和商品税的税种设计上使税收发挥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王亚芬等(2007)、饶海琴(2010)等运用税前税后基尼系数、平均税率分析了个人所得税对全国和上海地区分类分层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效果,发现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效果较弱。王乔(2008)、赵桂芝(2010)运用基尼系数对我国税制结构影响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大体显示出逆向调节,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效果不显著,我国的税制结构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此外,卢洪友(2011)从公共物品成本分摊角度,何辉(2007)从利息税的角度分别分析了税收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参考文献
[1]赵桂芝.中国税收对居民收入差距分类分层调节效应研究-基于城镇居民视角的分析[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53-57.
前言
非税收入的运作模式基本上采取“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方式,以非税收入管理处(局)为主、其它科(局、股)室为为辅,分类操作、归口管理。缴入财政的各项非税收入除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外,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但非税收入的具体操作中,笔者认为部分地方还未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财政部门对非税资金的总体概貌和规模不清、管理意识不强、监督力度欠缺,表现在:
一、征收力度不大,应收尽收不到位。
1、缺乏过硬的征收手段,征收成本大,效果差。如: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因执收主体自已征收效果甚微,只能采取委托代征方式,按征收数超额累进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一般要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2、行政干预大,随意减免。执收单位未按规定程序越权减免基(资)金收入,有的由领导出面批条子,随意减免或缓交,导致应收不收或少收。再加上各地政府为招商引资,确保重点项目而颁布的一系列规费减免的非税优惠政策,收入流失较大。
3、征管部门不重视、不跟踪问效,导致非税收入流失。部分征管部门对改制、转制和国有股本投资等国资企业无偿占有专营权、经营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降低国有股权比例、不同股同利分红等现象不及时关注、跟踪问效,致使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流失较大,有的甚至还将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任意处置,谋取小集体利益。
二、票据使用不规范。
1、混用票据。少数单位对收费(基金)票据和内部往来结算收据的使用规定的政策界限分不清楚,收费不开具规定的收费(基金)收据,而是用内部往来结算收据和地税部门的服务性统一结算收据收费,人为混用、串用票据。
2、自印票据。个别单位收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而是自印票据或从市场上买来的收款收据收费。
3、票据填列不全。经抽查,相当部分票据未列明收费项目、代码、性质、标准等基本要素。
三、统计工作未建全,非税收入核算过于笼统。
1、未建立非税收入统计报告制度。财政部门对种类繁杂、管理分散的非税收入统计工作还未启动,没有形成专门的统计报告反映非税总体征管情况,对非税收入的总体概貌不清。
2、对非税收入核算不具体,欠科学。目前开发的非税收入管理核算模块,对非税收入的核算没有分清具体的收入性质、管理方式及收费明细项目,从数据库中无法识别某个单项收费的入库及管理情况,整个非税收入核算体系比较笼统、粗放。
四、资金管理分散,方式未定型。
1、统管范畴不清,资金管理分散。由于财政部门对非税资金的统管主要采取分类操作、归口管理的方式,有些管理人员对非税收入管理的总体概念不清晰,整个非税资金未完全纳入财政预算及专户管理的总盘子,相当部分非税资金游离于归口部门或直接坐支。
2、预算资金人为调剂。财政部门对国家规定要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不是依据资金性质划分确定管理范围,而是根据财政预算总规模和税负比重来确定非税收入的预算入库额,有意识地调剂非税收入预算管理规模。
五、使用结构不合理,专款专用落实不到位。
1、用于投放生产性支出比例小,用于单位经费比例相对较高。所征收入基本用于养人,投放生产项目的比重很小。
2、人员经费挤占了专项基(资)金。按规定,专项基(资)金应设专帐,专款专用,但有些单位人员经费和专项基(资)金捆梆使用,人为地挤占了专项基(资)金。
以上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最重要的还是要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制度,规范资金管理行为:
(一)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
1、加大宣传力度。各执收单位要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非税收入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进—步增强缴费义务人的缴费意识,为依法执收创造良好的环境。
2、全面推行非税网络信息化管理系统。执收单位与市财政、银行联网,对非税收入征收过程中的票据填开、资金缴存、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的全过程,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实现财政部门与银行、执收单位之间的数获据共享和信息交换,以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监管,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3、规范执收行为,从严减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依法征收、依标准征收,规范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明确减免权限,坚决禁止随意减免、越权减免和收“人情费”、“关系费”的行为。未经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减免政府性基金。
4、对改制企业及重点项目进行一次专门的非税收入清理活动,对国有股权及资产进行评估确认,既要体现政策优惠,又要避免财政性资金流失,对恶意贱估国有资产价值的行为进行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改进非税收入核算管理系统,进一步规范核算行为。
1、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库或统计台帐、报表制度。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释义》规定的分类口径,把税收之外的财政性资金都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畴,完善项目管理库和统计报告体系,提高收入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改进非税收入管理核算系统。通过系统升级,全面实现非税收入收缴、拨付、核算的信息化和具体化管理,改进收入明细核算和对账办法,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确保非税收入安全、公开、透明。
3、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票据使用与核销的日常管理,票据的开具必须规范、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完整,严把票据核销关,及时纠正票据使用中的违规行为。
4、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能锻炼,熟悉国家政策法规,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核算水平。
(三)改进非税收入管理方式,进一步强化财政部门统管力度。
1、将目前分散在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处(科、股)室管理的非税收入逐步归口集中非税收入管理处(局)统一核算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效率。
2、对照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按规定要求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要严格实行预算管理,未明确纳入预算管理的要逐步纳入预算管理。
3、结合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改善“谁收谁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的分配格局,统一编制部门预算和财政预算、统一支出口径和标准核定单位支出,将财政专户直接返拨逐步转为国库集中支付,由国库按使用计划或进度拨款,真正做到缴拨分离。
(四)合法使用专项资金,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1、理顺财政体制,实行人事改革,定编定岗,将单位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并予以保障,从根本上解决因财力不足,“以费养人”运行现状,预防征收单位合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2、加大专项资金生产性支出投放比重,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政府性基金统一由预算安排调配、按项目及其进度核拨,将资金真正用到实处。
非税收入的运作模式基本上采取“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方式,以非税收入管理处(局)为主、其它科(局、股)室为为辅,分类操作、归口管理。缴入财政的各项非税收入除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外,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但非税收入的具体操作中,笔者认为部分地方还未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财政部门对非税资金的总体概貌和规模不清、管理意识不强、监督力度欠缺,表现在:
一、征收力度不大,应收尽收不到位。
1、缺乏过硬的征收手段,征收成本大,效果差。如: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因执收主体自已征收效果甚微,只能采取委托代征方式,按征收数超额累进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一般要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2、行政干预大,随意减免。执收单位未按规定程序越权减免基(资)金收入,有的由领导出面批条子,随意减免或缓交,导致应收不收或少收。再加上各地政府为招商引资,确保重点项目而颁布的一系列规费减免的非税优惠政策,收入流失较大。
3、征管部门不重视、不跟踪问效,导致非税收入流失。部分征管部门对改制、转制和国有股本投资等国资企业无偿占有专营权、经营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降低国有股权比例、不同股同利分红等现象不及时关注、跟踪问效,致使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流失较大,有的甚至还将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任意处置,谋取小集体利益。
二、票据使用不规范。
1、混用票据。少数单位对收费(基金)票据和内部往来结算收据的使用规定的政策界限分不清楚,收费不开具规定的收费(基金)收据,而是用内部往来结算收据和地税部门的服务性统一结算收据收费,人为混用、串用票据。
2、自印票据。个别单位收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而是自印票据或从市场上买来的收款收据收费。
3、票据填列不全。经抽查,相当部分票据未列明收费项目、代码、性质、标准等基本要素。
三、统计工作未建全,非税收入核算过于笼统。
1、未建立非税收入统计报告制度。财政部门对种类繁杂、管理分散的非税收入统计工作还未启动,没有形成专门的统计报告反映非税总体征管情况,对非税收入的总体概貌不清。
2、对非税收入核算不具体,欠科学。目前开发的非税收入管理核算模块,对非税收入的核算没有分清具体的收入性质、管理方式及收费明细项目,从数据库中无法识别某个单项收费的入库及管理情况,整个非税收入核算体系比较笼统、粗放。
四、资金管理分散,方式未定型。
1、统管范畴不清,资金管理分散。由于财政部门对非税资金的统管主要采取分类操作、归口管理的方式,有些管理人员对非税收入管理的总体概念不清晰,整个非税资金未完全纳入财政预算及专户管理的总盘子,相当部分非税资金游离于归口部门或直接坐支。
2、预算资金人为调剂。财政部门对国家规定要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不是依据资金性质划分确定管理范围,而是根据财政预算总规模和税负比重来确定非税收入的预算入库额,有意识地调剂非税收入预算管理规模。
五、使用结构不合理,专款专用落实不到位。
1、用于投放生产性支出比例小,用于单位经费比例相对较高。所征收入基本用于养人,投放生产项目的比重很小。
2、人员经费挤占了专项基(资)金。按规定,专项基(资)金应设专帐,专款专用,但有些单位人员经费和专项基(资)金捆梆使用,人为地挤占了专项基(资)金。
以上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最重要的还是要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制度,规范资金管理行为:
(一)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
1、加大宣传力度。各执收单位要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非税收入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进—步增强缴费义务人的缴费意识,为依法执收创造良好的环境。
2、全面推行非税网络信息化管理系统。执收单位与市财政、银行联网,对非税收入征收过程中的票据填开、资金缴存、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的全过程,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实现财政部门与银行、执收单位之间的数获据共享和信息交换,以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监管,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3、规范执收行为,从严减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依法征收、依标准征收,规范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明确减免权限,坚决禁止随意减免、越权减免和收“人情费”、“关系费”的行为。未经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减免政府性基金。
4、对改制企业及重点项目进行一次专门的非税收入清理活动,对国有股权及资产进行评估确认,既要体现政策优惠,又要避免财政性资金流失,对恶意贱估国有资产价值的行为进行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改进非税收入核算管理系统,进一步规范核算行为。
1、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库或统计台帐、报表制度。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释义》规定的分类口径,把税收之外的财政性资金都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畴,完善项目管理库和统计报告体系,提高收入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改进非税收入管理核算系统。通过系统升级,全面实现非税收入收缴、拨付、核算的信息化和具体化管理,改进收入明细核算和对账办法,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确保非税收入安全、公开、透明。
3、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票据使用与核销的日常管理,票据的开具必须规范、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完整,严把票据核销关,及时纠正票据使用中的违规行为。
4、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能锻炼,熟悉国家政策法规,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核算水平。
(三)改进非税收入管理方式,进一步强化财政部门统管力度。
1、将目前分散在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处(科、股)室管理的非税收入逐步归口集中非税收入管理处(局)统一核算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效率。
2、对照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按规定要求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要严格实行预算管理,未明确纳入预算管理的要逐步纳入预算管理。
3、结合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改善“谁收谁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的分配格局,统一编制部门预算和财政预算、统一支出口径和标准核定单位支出,将财政专户直接返拨逐步转为国库集中支付,由国库按使用计划或进度拨款,真正做到缴拨分离。
(四)合法使用专项资金,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1、理顺财政体制,实行人事改革,定编定岗,将单位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并予以保障,从根本上解决因财力不足,“以费养人”运行现状,预防征收单位合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2、加大专项资金生产性支出投放比重,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政府性基金统一由预算安排调配、按项目及其进度核拨,将资金真正用到实处。
税收政策的政策效应如果说在我国保险市场尚未全方位立体地对外开放之前,保险市场竞争程度较低的情况下,我国传统保险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能实现行业之间的社会公平和吸引外资、引进先进保险管理经验和技术的政策功能,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应,那么加人后,我国对外保险政策和保险市场格局发生深刻变化之后,现行保险税收政策的政策效应又如何呢
首先,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在形式上违背了习的国民待遇原则,违反了保险市场机制的平等竞争原则。人世之后我国受影响最大的行业便是保险业,尽管从长远来看,对我国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个难得的机遇,但是从近期来看,挑战是实质性的。在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中,保险业首当其冲。根据协议,人世后我国对外保险政策将会发生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放宽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准人政策逐步扩大外资保险公司在华经营的业务领域和业务范围,并取消其数量限制外资保险机构在法律、规章制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待遇将与国内保险机构相同。这就意味着在年内逐步给予外资保险企业与中资保险机构同等的待遇—“国民待遇”,尤其是外资保险机构将享有我国保险市场所有权上的“国民待遇”。而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依然给予外资保险企业“超国民待遇”—比内资保险企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现行保险税收政策严重违背了的国民待遇原则,其政策的滞后性使其显示出明显的不公平性,在我国税收环境中中资保险企业不能与外资保险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使本来就处于幼稚成长阶段的中国保险业的经营环境更本论文由整理提供
加雪上加霜。显然,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严重违背了税收所追求的公平原则,不利于民族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有违于税收政策制定者的初衷。这是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的一个显著的负面效应。
其次,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也悖离了税收的效率原则,损害了经营效率、社会效率。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作为吸引外资的一个重要手段已不再发挥作用,税收优惠政策对外资保险企业在某种情形下变得多余而浪费。一方面,一项吸引外资的政策能否发挥作用与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资动因有着密切的关系。外资保险企业争相进人中国,看中的是中国潜在的巨大保险市场,也就是说,中国保险对外国投资者最有吸引力也最有价值的是中国保险市场的“市场所有权”,而的加人,意味着中国保险市场所有权对外资保险企业的某种让渡。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保险税收政策对外资保险企业已显得不再重要,甚至无关紧要。另一方面,一国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否发挥作用,取决于是否与外商投资者所在母国的税收政策相协调,如果投资者所在国对海外投资所得实行税收抵免或扣除限额,则投资者实际上并没有得到税收优惠,只不过发生了税收在国与国之间的转移。在此情形下,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变得不仅多余,而且产生了浪费。我国目前对外资保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属于这种情况。
第二,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已演变为我国民族保险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根据我国加人后半年的统计资料显示,从表面上看,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似乎驶人了快车道,年一月共实现保费收人亿元,同比增加亿元,增幅刀,其中,人身保险业务增幅高达,财产保险业务增幅。然而,从承保利润来看,则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年上半年保费增幅高达的寿险公司账面利润仅有亿元,较上半年同期减少亿元,下降幅度为。据业内人士分析,保费收人上升而利润下降的主要原因,除赔款和给付同比增加亿元,增长以外,寿险公司营业费用、手续费、佣金分别增长了、和。总之,保费上升而利润下降主要是由于保险经营成本不断攀升所致。其中,营业费用的上升成本为保险经营成本上升的第三大因素。而在营业费用的构成中,中资保险企业承担的营业税负占据着较大的分量。税收的强制性和营业税的易于征管,使营业税负成为了我国保险企业的固定成本,也是通过保险企业自身改善经营管理都难以消化或减少的经营成本。而我国现行保险营业税收政策一方面对内高于国内一般行业的营业税,另一方面对外资保险企业的营业税负给予了较大的优惠—可享受较高的税基扣除标准和年之内退还营业税的特殊待遇,相比之下,中资保险企业承担的营业税负是比较沉重的。另外,对外资保险企业在所得税上的各种优惠以及在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上的免税待遇,相对削弱了中资保险企业的获利能力和资金积累能力,而外资保险企业恰恰在资金实力上有着明显的竟争优势,可见,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实际上是一项“扶外强、惩内弱”的不合常理的政策,不仅直接影响了我国民族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本和承保利润,而且削弱了其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国际竞争力。深层次地看,加人后,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还进一步影响了中资保险企业的资本造血功能,威胁着整个民族保险业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甚至对整个社会的稳定都将产生不良影响。这一结论似乎耸人听闻,其实一点也不为过。因为,一国保险业能否长期稳定健康地发展,主要取决于该国保险业是否拥有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充足的偿付能力。而目前我国保险业面临着资本金严重不足、偿付能力偏低的状况。和外国保险公司相比,中资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差距甚远。我国民族保险业不仅资本实力弱小,而且还存在着严重的资本金不足的状况。解决我国资本严重缺口的现实途径主要有一是利用中资保险公司上市融资。这一途径目前还受到我国保险法规、资本市场发育不成熟以及保险公司自身经营业绩的现实约束,因而不可能成为解决资本严重缺口的主要途径。二是吸收外资参股。目前,这一方式在我国各保险公司中甚为流行。然而应该看到,外资参股往往夹杂着一些苛刻的附属条件,其参股数量也是有限的,一些资金雄厚的著名保险公司尤其是美国更倾向于在中国设立外资全资子公司,因此,利用外资参股解决资本缺口的作用也是有限的。二是加强保险公司的自身资本积累。即按照保险公司法的规定从历年的利润提存资本公积金。比较而言,这种途径应是最可靠的主要途径。然而这一途径却受到了我国现阶段保险公司获利能力急剧下降的严重制约。从年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平均资本利润率水平逐年下滑,平均只有一,可供中资保险企业提取资本公积金的数量微乎其微,几乎可以忽略不计。造成其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较高的营业税率无疑增加了中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因而严重影响了它的资本造血功能,直接威胁到了中国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仅以最低偿付能力标准衡量,减少了毛利润,同时,比外资保险公司多交一倍多的所得税,导致中资保险公司的税后净利润大大减少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不足的比率已高达犯,我国保险企业存在着较大的潜在支付信用危机。超级秘书网
第三,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导致了社会福利的净损失。任何一项政府政策作为一种政府干预手段,都会对社会福利产生一定的影响,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也不例外。政府税收给社会福利带来的变化主要由政府财政收人和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组成,由于税率的固定性,政府获得的财政收人是确定的,因此,我们着重考察现行保险税收政策尤其是较高的营业税对我国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产生了怎样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如何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当前保险市场结构或市场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加人,后,我国保险市场结构表现为中资保险公司在市场份额上仍占有绝对垄断优势,而在保险企业数量上中外合资及外资独资保险企业数量却超过了中资保险企业数量。另外,目前我国仍对保险商品实行价格管制,因此,我国对保险商品征收的较高的营业税负,中资保险公司难以通过涨价而转嫁,它受到了外资保险企业外在竟争压力和政府价格管制的双重约束。故此,从形式上看,是中资保险企业独自承担了营业税的较高税负。实际上,营业税的税负的最终承担者是谁取决于保险商品的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商品供给弹性很大,一是保险生产中的固定资产比例低,供给不必受到调整生产规模的技术约束二是在外资保险企业全面进人中国保险市场后,中资保险企业具有抢占市场先机的内在冲动。而相比之下,我国保险商品的需求弹性较小,主要受保险意识弱、收人水平低、保险价格高以及保险信用、服务质量差等因素制约。因此,尽管对于不同种类的保险商品,保险消费者因需求弹性之间的差异具体承担的营业税负有所不同,但从整体上看,我国保险商品需求相对于供给无弹性,营业税的税负主要由保险消费者承担,即通过保险商品的销售,将税负主要转嫁给了保险消费者。
这似乎违背了我国保险税收政策制定的初衷,再次证明了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未能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更主要的是它损害了我国保险消费者的社会福利,使得我国保险消费者必须付出更多的货币才能换回必要的保险消费。从社会整体上讲,必将抑制我国保险总需求,对于正在迅速成长的我国民族保险业是极为不利的。另一方面,较高的营业税负也对中资保险公司的生产者剩余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是由于加人后我国保险市场竟争日趋激烈所致,不仅存在中资保险公司之间的竟争,而且有中外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保险市场竟争格局给消费者带来的多样化选择,使得保险营业税负不可能完全转嫁给保险消费者,中资保险公司必定要承担一定的生产者剩余损失。而外资保险公司因缴纳的营业税在年内予以退还,实际上并不承担生产者剩余损失。
总之,加人后,保险市场的国际竞争格局使得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造成了较大的消费者剩余损失和一定的生产者剩余损失,并且两者损失之和超过了政府财政收人,其差额即为税收造成的社会无谓损失—社会福利净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