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6 15: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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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在做设计还是在做艺术创作特别是与人生活所接近的创作,时常会接触到“对称”“平衡”这两个关键词,首选我们要来了解什么叫“对称”什么叫“平衡”。对称,通常是说一件特体的上下,或是左右一样的时候我们称之为对称。常见的内容有红双喜,门、窗户等。平衡,是指一件不对称的事物,通过其它的元素的影响使之能趋于平衡看起来不会向一边倾斜。常见的内容有键盘、窗花等。通常事物都是不对称的,对称是不对称中的特殊形态。呵呵这是哲学辩证,姑且借来一用。我们都清楚这个世界上没有绝对一样的东西,所以由此推断也就没有绝对对称的东西,但是我们必竟不是来做口舌这争的,我们对于这些哲学概念还是放宽松一些。这里的“对称”我们就看作是视觉上的相同。
关于对称的东西很多,很多类的东西都有对称的一面,比如我我们的四方大桌子、门窗这些大多都是对称的。从家居布局上来讲,中国传统的建筑也是讲究对称的、比如我们现在的故宫、四合院等,还有中国结、瓷器、玉器都有很多对称之作。不光是中国的,纵观世界的建筑或是一些艺术形态对称之作也是比比皆是。但是是不是对称就一定是左右、上下是一样的呢,个人以为对称也要寻找差异性,当然是大对称小对比的形态了。比如银行门口的狮子,狮为两头,各分左右,形为相似,却各有其态。这就是大对称小对比。而我们看到很多对称的作品的细节处却有一些异样的形态。所以说不要单纯的以为对称就是上下、左右相同。对称应是上下、左右相似,大部分在形体上的体积是一般大小的。这样视觉上即有对称也有对比,效果要比单纯的对称要好得多丰富得多。如是非常左右一样、上下相同,那么设计没有对比,也就看不出美来了。所以不要死抱着对称不放。不妨看看下面的平衡也许会让设计更为丰富多彩。
关于平衡呢,平衡是更为丰富的形态了,平衡不是对称,平衡是运用大小、色彩、位置等差别来形成视觉上的均等。这么来解释也许会更为直观一点:当人用一只腿站立时,人的身体就会轻微的向一方倾斜,以之来保持平衡。设计中也会遇到平衡的问题,比如说,左右大小不一的时候我们通常会通过其它手法来让其不会觉得一边倒。而采用的手法大多是色彩的轻重、内容的疏密。然具体到网页设计上来讲,我们通常不会做左右对称的设计,但是却会产生一边倒的情况,如视觉上左边内容多而空间大,右边内容少而空间小。这样一边倒的情况就不美观了,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答案是:寻找不同类型的元素来作为左右的砝码。比如左大右小时,那么左边放上文字以供浏览,右边放上图片,由于图片比起文字来视觉份量要重一些,所以用小图片就可以和文字形成一个平衡。又可以用色彩来平衡,左大右小,那么在色彩上就左轻右重。在自己的脑子里始终放上一个天秤,把你的设计元素放在天平的两边,当平衡时我们就清楚这样的页面就会活泼而不会觉得有失重之感,一个活泼又不失重的作品必然是成功的。
试想一下自己的作品,是过于对称呢,对称之中我们是否寻求变异呢。如果作品不是对称的,那么是不是平衡的有没有一边倒或是头重脚轻呢。如果遇到这样的设计烦恼不妨用这样的眼光来分析一下,自己的作品是不是平衡了。
经济法律的利益的概念较为易于理解,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得到的“好处”即为利益。而平衡的概念更多的是的对各种利益进行的比较和选择,特别是当各方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做出有效处理,均衡各方利益。平衡是法学中经常涉及的一个范畴,在探讨法律领域中,利益的分配问题,权利与义务的配比问题时,平衡范畴是一种重要的依据和标准。笔者认为,经济法律的利益与平衡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1)从利益平衡的定义角度出发。从利益平衡的定义角度出发,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应当注重经济法律中实施主体的利益以及经济法律调整内容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作为重点。对于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也就是经济法律保护的主体而言,他们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在经济活动中受到非法损害时,是否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是人们最为关心的利益平衡问题。(2)从法律制定到实施的过程出发。法律从制定到实施的过程分为立法、司法和执法。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要重点做好经济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利益平衡关系,如果在立法过程中,权利与义务的利益配比不能达到平衡,那么在司法和执法的过程中,经济法律的利益与平衡就无从谈起。至于经济法律中利益平衡的“度”,是一个根据社会基本经济环境,经过长期的实践总结出来的。
2.经济法律中的利益平衡点
经济法律中利益平衡点就是经济法律中确定利益平衡关系的“度”。在经济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如何保证经济法律中利益平衡,关键看如何确定利益平衡点。因此,在整个法学界,包括经济法律在内,利益平衡点的确定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根据前人研究,笔者认为,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找寻:
(1)应当从经济活动的实际中找寻。经济法律约束市场经济活动,也就是保证经济行为主体的根本利益。经济法律的制定,包括经济利益平衡点的制定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主体利益。因此,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应当从经济活动的实际中寻找。经济活动直接反映了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只有充分认清经济活动中,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才能真正找到确保经济活动长期繁荣昌盛的利益平衡点。
(2)应当从利益的追溯中确定。利益永远是经济活动的最根本目的。利益追溯的规范和约束也是经济法律的最根本目的。利益平衡分配是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根本条件。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应当与市场经济中的利益诉求保持一致。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是市场经济利益的法律表现。
(3)应当符合时代要求和客观实际。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当随着时间、空间、政策、主体等活动不断的发生变化。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处在计划经济阶段,经济活动中的利益以服从国家的利益安排为主。而21世纪,我国进入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年代,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更应当注重经济活动中每一个主体的利益。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使每一个主体都能得到最基本的利益保证,实现权力与义务的平衡。
3.如何追求经济法律利益平衡
经济法律的利益与平衡关系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关系紧密关联。因此,如何找到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实现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就必须要在充分认识当前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利益分配的基础上实施。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以公平、自由、效率、可持续发展为最根本的目标,因此在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的追求过程中,也不能脱离这些基本要求。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点:
(1)立法部门要充分考虑利益平衡实际。立法部门握有建立健全法律的权利。经济活动中所有行为的法律规范都出自立法部门。因此立法部门要在充分考虑当前市场经济实际的情况下,综合各方因素制定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法律。
(2)执法部门要全面反馈经济法律的不足。经济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执法部门要及时找出法律制定与事实相悖,或者偏颇之处。这样,执法的过程就成为了纠正经济法律不足的重要环节。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发现法律中不符合经济法律利益平衡标准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立法部门。
(3)经济活动主体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经济活动的主体是经济法律的主要规范对象,也是整个经济活动中的利益诉求主体。因此,经济活动主体能够最深刻的感知到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特别是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问题。经济活动主体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经济法律中的利益不平衡问题及时反馈。
4.小结
论文摘要:商标法是在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选择和整合以实现一种利益平衡的制度安排。为实现这种平衡,在商标法的制度设计上,商标权的保护不仅是为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同时也要注重对消费者权利、在先权利的保护,对商标权进行适当的限制,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最终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在商标法中,法律调整的利益关系可以分为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和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其中后者被泛称为社会公共利益。商标权的保护不仅是为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同时也注重对消费者权利、在先权利的保护,对商标权进行适当的限制,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最终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虽然商标法的内容并不全部限于这种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但是,这种平衡仍然是最核心和最具有实质性的内容,是商标法在社会有效运行的基础和保障。商标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大体维持了在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一、商标权与消费者权利之间的平衡
商标所有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具有利益的趋同性。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商标带来的利益主要体现为引导消费者区分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之间的区别,并购买以使其获利;对于消费者而言,其利益则来自于运用商标来识别不同的商品,从而降低了购买成本。消费者在商品的使用过程中对商品品质的认可逐渐转化为对商标品质的认可。而这一转化正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商标所追求的效果。因此,商标成为二者相互依赖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桥梁,购销双方都希望维护商标的稳定性。但另一方面商标所有人与消费者之间又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性。消费者对商标的认同源于对商品品质的认可,但商标品质不完全与商品品质相符。为了降低成本,生产经营者有可能利用优质商标来销售品质较差的商品。此时,商标对消费者的引导价值就会降低,甚至产生误导,消费者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商标法的重要公共利益目标。如果商标保护脱离了消费者利益,那么商标的作用将无法发挥,商标制度将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商标法在保护商标权的同时,法律要求商标权人必须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中国商标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
1.保障消费者免于被混淆或者欺骗。商标法在确保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来源一致和质量一致的基础之上保护消费者利益。商标管理机关有权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果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2.就商标许可而言,强调许可人对商品质量和性质的控制。从商标权本身来看,商标权人在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同时,也承担了担保所有合法带有统一商标的商品应具有相同质量的义务。防止商标在使用许可时发生质量问题,是商标法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商标法》第40条规定要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表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3.从商标侵权制度来看,商标法同样关注对消费者的保护。商标法是根据商标对消费者的影响而定义商标侵权的,判断商标侵权时普遍适用的“混淆标准”就是看被控人侵权对相同或类似商标的使用是否有可能会给公众带来混淆,最终即是以消费者利益为评判标准的。
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之间的平衡
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依法产生的民事权利。注册商标专用权与著作权等其他在先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易于发生权利冲突。商标权注册人为了增加商标的显著性、可识别性和美誉度,会善意或恶意地使用已经具有一定价值的载体,如他人的姓名、肖像、著作权、商号、外观设计等作为自己商标的构成元素,这些在先权利暗含着原权利人的创造性劳动,已经有了特殊价值,将其用于商业领域,使消费者容易认可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特有的品质和特性,能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先天地就可以获得很高的商誉,使得较少的市场投入,能获得较大的产出,这样就会涉及与他人已经存在的在先权利的冲突。合法在先权利的保护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之间此消彼长。
在发生权利冲突时,产生在先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保护在先权利是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也是解决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问题应遵循的一项原则。因此,在解决商标领域的权利冲突时,必须遵守公平和诚实信用等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对民事主体的合法在先权利给予法律保护。在商标权人和社会利益中,既要考虑商标权人的利益,还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评判标准,商标权人不得以自己的行为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中国商标法对在先权利保护主要体现在:
1.把是否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作为商标注册时的审查内容。中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侵犯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商标得被撤销。《商标法》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但中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均未对在先权利进行详细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商标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又层出不穷,商标法应修改在先权利的条款,明确在先权利的范围,并确定损害在先权利的标准。
三、商标权的保护与促进有效竞争之间的平衡
对于特定的商标所有人而言,不特定的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也是社会利益的体现,但二者之间的利益更多地表现为冲突。一方面,一旦某个生产经营者作为商标所有人对某一商标取得商标权后,其他生产经营者对于类似标记的使用必将受到限制,从而导致其利益受损,这是商标专用性、排他性的表现;另一方面,其他生产经营者可能会假冒或模仿他人具有良好声誉的商标促销自己的商品,侵犯该特定商标权人的利益。因此,在生产经营者之间,商标法既要保证商标权人不受违法竞争者的侵害,同时也要禁止商标权人滥用权利侵害相关生产经营者的利益。
1.在商标申请注册时,防止商标混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在商标申请注册时,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对于是否造成混淆或误导,其标准也是从社会公众的角度加以判断。
2.明确商标侵权行为,禁止利用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以维护有效竞争秩序。《商标法》所列举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权益,也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商标权的扩张与商标权的限制之间的平衡
随着经济科技和社会观念的快速更新,商标本身的形式和功能也在发生根本性的演变。商标从权利的地域范围、客体和保护力度三个方面不断扩张。商标法的发展史几乎是商标所有人权利的扩张史。当然商标权的扩张是对时代变迁的正确回应,强化商标权的效力是商标法发展的合理趋势。
然而,无论怎样变化,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保护商标对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正确区别,商标权人对商标受保护的权利范围也不能超越商标的区别功能。知识产权法律并行不悖地承担着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职能,体现在制度构成上即形成了“权利人的权利”和“权利限制”两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完整体系。权利限制是法律为达到各种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而设计的一种制度。商标权利的扩张只是商标法律制度发展的一面,而另一面就是对商标权利限制的强化,以防止一旦异化的商标权对公众利益的不当侵蚀。商标法应当始终在对商标权的强化与限制中追求私权和公益中的平衡。
商标权的权利限制在中国现行商标法中没有规定,这一现象与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形成鲜明对照。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中国商标权限制制度的缺失和理论研究的滞后,导致商标权人滥用其权利,造成商标权人与其他人的权利冲突日益尖锐。从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来看,商标权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商标合理使用、商标权的用尽、商标先用权等。建议在中国的商标立法中增加商标限制条款,商标权人无权制止第三方在下列情形中对商标的使用:
1.以善意的合理使用的方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或其商品的名称、形状、品质、功能、产地或其他有关商品或服务本身(特别是零部件用途)的说明,附记于商品或服务之上,非作为商标使用者。
2.他人在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同一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者。在先使用人应以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标志以示区别。
3.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商标权人或其许可人同意进入流通领域后,商标权人不得就该商品主张商标权。但为了防止商品变质、受损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4.非商业性的使用,如新闻报道、评论、字典等参考书中的使用以及滑稽模仿等。
参考文献:
[1]王莲峰.中国商标权限制制度的构建[J].法学,2006,(11).
[2]谢婉婷.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J].电子知识产权,2007,(3).
国有企业实施高管激励机制,受到国资委的支持,但同时受到国家政策各方面的限制;
定向购股权方案是比较适合国有企业的高管激励机制;
定向购股权方案中,激励对象可以通过四种手段获得购股资金;
定向购股权方案充分考虑到国资委现有政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矛”与“盾”
国企高管激励机制的实施,一方面受到国资委的支持;另一方面却受到国家相关规定的约束。“矛”和“盾”的交锋,让激励机制在国企内缓步前行。
2003年年末,国资委出台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下属中央企业负责人实施年薪制。这一制度的实施,推动了国企高管人员薪酬激励工作的开展。但是,年薪制的考核以年度,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业绩为标准,很难称得上是真正的长期激励。针对这一问题,国资委开始提倡并尝试实施各种长期激励机制。2003年底,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公开场合表示:“2004年我们将会同科技部在高新技术中央企业进行股权激励试点。”2004年4月,国资委副主任李毅中在“中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发展论坛”上提出:“国企要努力形成与市场接轨的人才薪酬激励机制。引入人才的市场价位,建立和完善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体,短期薪酬分配与中长期薪酬激励有机结合,资本、技术、技能、管理等多种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新型薪酬激励机制,逐步使各类人才的收入水平基本与市场接轨”。
但是,国资委的表态并未加快国企长期激励的步伐。《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提到的“特别贡献奖和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定”,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措施。在国资委2004年下发的文件中,有关规定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及经国资委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已经国资委审核)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取酬的,需报国资委批准”。
这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企高管人员参与到企业制定的长期激励计划中,尤其是国企集团的高管层。他们的工作对国有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却很难参与年薪之外的其他激励机制。
定向购股权方案
目前,国内企业广泛实施的高管激励机制有十种模式之多,但大多不符合国资委的规定。新华信研究发现,相比其他激励机制,定向购股权方案比较适合国有企业实施。
定向购股权方案是指国企集团赋予被激励对象一种权利,在未来如果被激励对象达到集团与国资委签订的业绩指标,集团允许被激励对象以预先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由集团持有的下属公司的普通股票。此种模式的具体操作流程如图1所示。
定向购股权方案之所以能应用于国有企业,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国企改制的现状。前几年,一些国有企业曾考虑由企业高管购买集团股份,但由于集团资产庞大,高管个人所持股份所占比例过小;而集团上市困难也导致高管的股份难以抛售获益。因此,部分国有企业利用改制重新整合内部资源,将核心业务装入下属公司,并由管理层持有下属公司的股份,希望通过下属公司的上市使高管层获得激励。
在此背景下,国企集团可以在持有下属公司股票时,预留一定数量的股票,作为对激励对象行使购股权来购买的定向股票;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购买集团下属上市公司(待上市公司)适当比例的股票,并通过抛售兑现获得股票的增值回报。这种方式恰恰是股权激励的本质所在。
此种模式具备四个比较突出的特点:激励对象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获得长期激励机制带来的收益:股票实际价格和购买价格差价的收益,获得股票后的分红收益,抛售股票时,市场股价增值带来的收益;激励方案全盘考虑了集团整体和核心企业的统一发展。一方面,激励对象必须完成集团的业绩指标才有权选择购买股票;另一方面,只有集团核心业务快速发展,才能促使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激励对象取得的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激励对象不用承担较大的风险;激励对象是以约定价格买进股票,以市场价卖出,是分享资本。在这种模式中,激励对象只需付出数额较小的约定购买价就可以获得这种权利。
定向购股权方案考虑到在国资委的政策框架内进行:国资委限制除了年薪制外不能从企业获得货币性收入,该方案实际上授予的是一种需要购买的权利,而非收入。国资委禁止上级领导分享下属企业的利润,该方案是让激励对象有偿受让集团持有的股份,而非下属企业的收入;国资委对企业的考核主要是以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为指标,定向购股权方案是基于企业业绩指标的完成之上的,实现了和国资委考核体系的无缝对接。
巧解融资难题
在定向购股权激励模式中,激励对象需要个人出资购买公司股份。这个过程必然涉及到购股资金来源问题。一般来说,高管层受让公司股份的支出,大约在数十万元到数千万元不等。现阶段,国企高管购股资金的不足,已经极大影响了国企高管激励机制的实施。在实践和研究中,新华信认为有四种方式可以较为合法地获得购股资金。
1.以自有资金购买。激励对象个人支付购股资金的方式不会受到任何政策和法律的限制,实施起来简单直接。但是,国有企业高管层的个人收入并不很高,而购买股份所需资金相对庞大。一般来说,激励对象个人很难拿出如此之多的购股资金。
2.按照国家规定,从企业应发未发工资和公益金项下借款。部分企业在财务上包括“应发未发工资和公益金”一项。此款项在不同企业的数额不同,用处也不尽相同。如果企业支持,激励对象可以从这笔资金中借款,用于购买企业股份。由于这笔款项属于企业内部款项,因此借贷比较方便,没有利息或者利息较少。但是,有些企业缺少这一款项,激励对象无法获得如此便捷的资金。
3.通过信托投资公司代管股票,让信托公司作为主体进行金融信贷。近年来,信托公司在国内的发展日益壮大,其业务涵盖的范围也比较广泛,通过信托公司提供金融信贷,在操作上比较规范、透明。但是,信托公司的贷款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一般以三年为限;信贷的利息也相对较高。激励对象能否在短期内偿还利息并且获得充足的奖励,仍有较大问题。
经济法律中利益平衡点就是经济法律中确定利益平衡关系的“度”。在经济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如何保证经济法律中利益平衡,关键看如何确定利益平衡点。因此,在整个法学界,包括经济法律在内,利益平衡点的确定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根据前人研究,笔者认为,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找寻:
(1)应当从经济活动的实际中找寻。经济法律约束市场经济活动,也就是保证经济行为主体的根本利益。经济法律的制定,包括经济利益平衡点的制定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主体利益。因此,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应当从经济活动的实际中寻找。经济活动直接反映了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只有充分认清经济活动中,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才能真正找到确保经济活动长期繁荣昌盛的利益平衡点。
(2)应当从利益的追溯中确定。利益永远是经济活动的最根本目的。利益追溯的规范和约束也是经济法律的最根本目的。利益平衡分配是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根本条件。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应当与市场经济中的利益诉求保持一致。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是市场经济利益的法律表现。
(3)应当符合时代要求和客观实际。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当随着时间、空间、政策、主体等活动不断的发生变化。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处在计划经济阶段,经济活动中的利益以服从国家的利益安排为主。而21世纪,我国进入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年代,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更应当注重经济活动中每一个主体的利益。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使每一个主体都能得到最基本的利益保证,实现权力与义务的平衡。
2.如何追求经济法律利益平衡
经济法律的利益与平衡关系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关系紧密关联。因此,如何找到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实现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就必须要在充分认识当前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利益分配的基础上实施。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以公平、自由、效率、可持续发展为最根本的目标,因此在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的追求过程中,也不能脱离这些基本要求。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点:
(1)立法部门要充分考虑利益平衡实际。立法部门握有建立健全法律的权利。经济活动中所有行为的法律规范都出自立法部门。因此立法部门要在充分考虑当前市场经济实际的情况下,综合各方因素制定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法律。
(2)执法部门要全面反馈经济法律的不足。经济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执法部门要及时找出法律制定与事实相悖,或者偏颇之处。这样,执法的过程就成为了纠正经济法律不足的重要环节。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发现法律中不符合经济法律利益平衡标准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立法部门。
(3)经济活动主体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经济活动的主体是经济法律的主要规范对象,也是整个经济活动中的利益诉求主体。因此,经济活动主体能够最深刻的感知到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特别是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问题。经济活动主体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经济法律中的利益不平衡问题及时反馈。
3.小结
三角形中的TC边分别代表时间和成本的资源需求,边长越长,说明资源需求越大;Q边代表的是质量要求,边长越长,说明产品的质量代价越高。而由TQC三边围成的三角形面积B(Benefit),代表的是项目的收益,作为项目投资方,希望效益最大化,即在时间和成本投入一定的前提下,满足质量要求的同时使三角形的面积最大。一个企业在决定项目立项的时候,必然对产品推出市场的时间、资源的投入、交付质量是有限制和要求的,即三角形的三条边长不可能无限长,至少C边是有严格要求的。这个要求不是项目执行过程中某个时间点上的静态要求,而是整个项目过程中动态的,在一定的范围内不断修正和调整的过程。根据项目的生命周期的定义,项目的生命周期可以分为五个阶段,即项目启动、规划、执行、监视与控制和项目结尾,然而根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和项目交付的要求不同,各阶段的持续时间和相互作用的程度也不同,如图2所示。项目要在各个阶段都按照项目设计的范围内无偏差运行是几乎不可能的,那么,在各个阶段该如何来平衡TQC的要求呢?这就要求项目管理人员充分掌握项目的特性和具体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评估要做到全面,掌握好项目的交付要求,确保项目在预定的范围内沿着正常的轨道推进,不断修正偏差,保证TQC的平衡。
2如何平衡TQC
一般情况下,项目的资源需求最大的是项目中间的三个阶段,即项目规划、执行和监视与控制阶段,也是最容易产生偏差的阶段,我们就以此来具体探讨如何平衡TQC的要求。在项目规划过程中,重要的工作是项目组研究项目的范围、技术风险和费用等,而这些信息的来源是多渠道的,要经过多次的反馈和细化,这些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项目组碰到产品的某些具体规格需求不明确而无法确定产品技术方案时,会造成产品开发计划的延缓,如果继续等待市场人员的反馈,则整个项目进度会受到影响;如果先行选择一个方案开始执行,则有因变更而造成资源浪费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项目管理人员来权衡时间与成本及质量的优先级。众所周知,项目先期的偏差量会在项目的中后期成几何倍数的放大,变更的代价会随着项目的推进而越来越大,“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的道理会在项目早期的决策和项目的偏差纠正中体现。在这种情况下,项目管理人员一般会适当延长该阶段的时间来充分掌握项目的具体需求,由此引起的项目进度滞缓争取在后续的工作中来弥补。
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新产品导入过程是一个典型的项目阶段。新产品开发过程中难免发生不可预料的问题,比如,试制过程中的DFM(DesignForManufacturability可制造性设计)问题,测试过程中测试项覆盖不全问题,可靠性测试过程中发现参数不满足设计要求的问题等。而在现阶段,市场部对新产品投放市场做客户方测试的需求很紧迫,质量部对质量的把控也不能放松,研发部对这些问题的改善和产品改版又需要时间。这时候各方的矛盾是很突出,每个部门的需求都合理且紧迫。项目管理人员不能盲目做决定,需要召集各方来协调分析利弊,使项目能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取得项目最合理的阶段付成果。比如,市场部延迟进行客户方测试是否会被竞争对手抢占先机?带着这些质量问题的产品发出去是否会影响客户对产品质量的质疑?加大研发力量来解决问题是否会影响到其他项目的进展?增加新的设备是否会增加成本?诸如此类的问题需要整个项目团队一同来讨论分析,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采用加权计算法来取得最后的结论。
当然,对三者的权衡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有些时候所作的决定只是针对该工作的先后逻辑顺序的设置安排而已,但这对项目的影响却是很深远的。质量、时间和成本三者的关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很难用量化的尺度实时来衡量,大多数情况下以一个定性的判断来决定项目的推进方向。如图3可以看出TQC三者在不同条件下的情况:图3a说明追求时间进度,缩短项目周期,成本投入则提高,同时付出降低质量的代价。图3b说明项目在压缩成本,那么项目周期延长,进度延期,同时也要付出降低质量的代价。图3c说明项目追求质量水平的提升,那么时间和成本的投入则增加。从TQC的三角形几何原理可以看出,在一条边或者两条边达到最大值时,另外的边不可能无限延长来满足三角形的几何图形构成,换言之,企业在项目的投入是有限制的,在投入超过极限的情况下,项目将没有任何的经济效益,项目会就此夭折。当然,在项目风险评估的时候会充分考虑到潜在的不可控的因素并提出防控措施,因此,这种情况是极小概率事件。
3结语
【关键词】暖通空调 变流量水力系统 平衡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9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空调水系统具有以下特点:空调设备绝大部分时间内在远低于设计负荷情况下运转;空调水系统供回水温差远低于供暖系统的温差,无法进行质调节,流量调节才是合理的做法;空调水系统设计有定流量系统与变流量系统之分,两种方式均是就负荷侧而言,对于冷源侧,则应根据制冷方式不同具体分析对待。主要关注的是变流量水系统的全面平衡。
二、水力平衡的概念及分类
1、静态水力失调和静态水力平衡
由于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等原因导致的系统管道特性阻力数比值与设计要求的管道特性阻力数比值不一致,从而使系统各用户的实际流量与设计要求的流量不一致引起的水力失调,叫做静态水力失调。静态水力失调是稳态的、根本性的,是系统本身所固有的。通过增设静态水力平衡设备,在水系统初调试时对系统管道特性阻力数比值进行调节,使其与设计要求的管道特性阻力数比值一致,从而使系统总流量达到设计总流量,同时使各末端设备流量达到设计流量,可以实现静态水力平衡。
2、动态水力失调和动态水力平衡
系统实际运行过程中当某些末端阀门开度改变引起水流量变化时,系统的压力产生波动,其他末端的流量也随之发生改变,偏离末端要求流量,引起水力失调,这种水力失调叫做动态水力失调。动态水力失调是动态的、变化的,它不是系统本身所固有的,是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
3、全面水力平衡
全面水力平衡就是消除了静态和动态水力失调,使系统同时达到静态和动态水力平衡。
三、变流量系统的全面水力平衡方法
1、静态水力平衡的实现
通过在对应部位安装静态水力的平衡设备,使系统达到静态水力平衡。当系统所有的自力式阀门均设定到设计参数位置,所有末端设备的温控阀均处于全开位置时,系统所有末端设备的流量均达到设计流量:实现静态水力平衡的目的是使系统能均衡地输送足够的水量到各个末端设备,并保证末端设备同时达到设计流量。
2、变流量系统几种典型动态水力平衡方式分析
供热系统典型的变流量水力平衡方式垂直双管、水平双管并联分户设环供热系统,在垂直立管回水管上设压差调节器PV1,当其它立管的管道特性发生变化时,由于立管底部压差调节器PV1 的调节作用,垂直立管底部接干管处的压差保持不变;在各层水平支管回水管上设压差调节器PV2,当其它不同楼层水平管管道特性发生变化时,由于压差调节器的调节作用,水平支管供回水连接立管处的压差保持不变。这时当该环路某一散热器所在房间负荷变化引起温控阀开度变化时,由于压差调节器的调节作用,关键点PV2 的压差不变,这样该环路其余散热器的流量并不会随之变化。通过对变流量供热系统关键点压差的层层整定,使系统中每个散热器的流量只会因为自身负荷变化而通过温控阀的调节来改变,并不会因为系统中其它散热器流量变化而发生变化。这样,系统真正地实现了动态水力平衡。垂直双管、带分集水器的散热器及地暖分户设环系统也是变流量系统,其水力平衡特性同以上是一致的。对于单、双管组合系统,分支管为单管串联的按定流量系统进行分析,分支管为双管并联及主管、机房部分按变流量系统进行分析。
(一)空调系统典型的变流量水力平衡方式:带电动二通阀的风机盘管变流量水力平衡方式:目前市场上有一种自动平衡电动调节阀,其功能和上述方式是一致的,均能保证每个风机盘管达到动态水力平衡。它将上述功能和电动二通阀集成到一个阀内,安装在每个风机盘管支路上,其缺点是价格较高;带电动调节阀的空气处理机组(或柜式换热机组)变流量水力平衡方式:在回水管上安装压差调节器,当系统其它分支管路的管道特性发生变化时,通过压差调节器的调节作用,使压差保持不变。这时如果电动二通阀 的开度不变,则空气处理机的水流量保持不变,系统实现动态水力平衡;带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的空气处理机组(柜式换热机组)变流量水力平衡方式: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是一种新颖高效、调节性能极佳的电动调节阀,它实质上是压差调节器与电动调节阀的集成。当空气处理机组回风温度T 发生变化时,输入到调节计的测量回风温度与设定回风温度相比较,输出一个控制信号去控制电动调节阀的开度,以调节水流量,保证回风温度与设定温度一致。这种电动调节阀比普通的电动调节阀具有更好的调节特性。
(二)变流量水系统的控制方法
在变流量系统中,用户末端盘管采用二通阀调节,整个系统循环流量随负荷变化而成比例变化。无论对于一级泵系统还是二级泵系统,冷源侧均为定流量。一级泵的变流量系统是靠分、集水器之间的旁通实现的。二级泵变流量系统中,常见的负荷侧变流鼍方法是通过供回水压差对二次泵进行台数控制。真正意义上的变流量系统,是靠移动水泵工作点使之沿管路特性曲线移动,保持水泵在最高效率点运行。使用传感器的型式及其安装位置对于一个变速泵系统运转顺利与否,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压差传感器是最适用于HVAC系统、密闭回路的传感器。压差传感器的位置对系统的运行和系统能耗量都有影响。当压差传感器装在末端设备附近时,水泵的扬程随着系统用水量的减少,在调节阀上的能耗也有所减少。可以节约很多能源。
4、对空调变水量系统全面平衡的控制方法,得出了以下几点结论:
(一)末端定压差控制方法是目前先进的空调变水量系统的控制方法,它在实际中已经得到应用,并且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了良好的运行效果,大大节约了能源。通过理论分析和实验验证,末端定压差控制方法是空调变水量系统的可靠控制方法,相信它在实际应用中将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二)末端变压差控制方法是在末端定压差控制方法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更为节能的空调变水量系统的控制方法。目前,对于这种方法的研究尚处于理论阶段。提出了两种末端变压差控制方法:控制器根据各个流量计测得的流量与各自相应的设计流量相比得到的流量百分比取平均值,然后根据平均值调整末端压差传感器的压差的设定值,控制器再根据新的末端设定压差与实际末端压差的大小关系调整泵的转速;将阀门的开启度作为一种参考指标,根据阀门的开启度调整定压值的大小的控制方法。即控制器根据各个阀门的开启度调整末端压差传感器的设定值。使至少一个阀门全开。
(三)变压差的控制理念,提出一种集中控制的方法。这种方法不同于传统的控制方法.调节阀对流量进行自主调节,阀门的开启度是不能人为控制.而是在运行过程中利用测量仪器测出各种需妻的数据收集到控制器后.由控制器进行处理,然后对阀门的并启度直接进行调节。这种控制方法比起传统的末端定压差控制方式宥更大的节能空间。它可以用最小的泵的耗能提供系统最适合的流量,同时能满足系统的供回水的温差始终与设计温差相符合。另外美手阀门的阻抗系数和开度的变化的关系式还需要进行事前进行大量的实验工作才能得到。就像泵的性能曲线一样需要厂家来提供。
(四)末端定压差控制方法中的控制曲线在流量非等比例变化时,并不是一条曲线,而是一个区间,称之为“控制带”。控制带的确存在。而它的存在使末端定压差和末端变压差控制方法更为复杂,所以控制带的存在为以后进一步研究空调变水量系统的控制方法提出了新的课题。
结论
目前,我国的空调系统中大多存在水力失调现象,容易造成供热(冷)质量差,增加了能耗,浪费资源。对在实际的工作中,应根据工程投资和系统的精度要求合理地选用水力平衡设备。到目前为止,水力平衡技术是改善供热(冷)现状和促进节能的最有效途径。在暖通空调水系统中,既要满足工程设计和技术规范要求,同时又应采用合理的方案,使系统接近或达到水力平衡,从而既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证,同时又节省了能源,使系统经济高效地运行。
【参考文献】
1.企业战略目标定位不明确。
只有战略明确,才可以正确指导企业的决策,使得所有行动都能向同一个方向发展,做到全体员工与管理者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
2.绩效考核观念落后
单纯强调对行为结果的控制与考核,这大大挫伤了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无法充分发挥企业人力资本的作用。
3.考核指标制定缺乏科学性与实用性,工作效率低下。
选择什么样的绩效考核指标是绩效管理中的又一重大难题,不仅如此,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的特点,包括所处的生命周期,结合作业成本管理及风险管理的要求,确定每一个指标所占的比重,正因如此,即使是同一个领域同一个行业,也会因为不同的企业现状,而有千差万别的绩效考核指标。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一些国有煤炭企业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忽视了煤炭企业考核指标的差异性,盲目照搬管理模式,不仅没有为煤炭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反而使得煤炭企业的发展陷入困境。
4.企业中缺乏必要的沟通体系,绩效管理过程中无法进行有效沟
绩效管理是一个持续沟通的过程,需要管理者能就战略目标要求员工上下沟通,使各部门及个人目标始终与之保持一致。目前,煤炭企业的沟通与反馈机制并不十分完善,管理者往往不重视与员工充分沟通,对企业战略的理解无法得到统一,导致员工不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进而直接影响企业的效率。
5.绩效考核体系的发展没有与企业发展同步,没能做到与时俱进。
煤炭行业的生命周期明显,都要经历建矿、生产、衰落和关闭,随矿床发现而生,并随资源耗尽而衰,因而,绩效考核体系也应随着企业的发展而做出相应的调整与完善,一旦一成不变,该体系则如同虚设。
6.安全与环境问题需要得到高度重视,并成为企业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
近几年煤炭企业大型安全责任事故时有发生,如透水、塌方、瓦斯爆炸事件都为煤炭生产敲响警钟,这些事故不仅带来了巨大的人员伤亡,也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也不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生态战略,大量的粉尘和废水排放以及废气废渣对当地生态造成了严重影响,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所以将安全与环境指标引入绩效考核迫在眉睫。将平衡计分卡应用于国有煤炭企业之中并加以发展,不仅可以兼顾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即重视有形资产又重视无形资产,利用战略地图模型这一工具,还可以将整个企业的战略目标与企业业绩评价的指标紧密结合,从而形象突出地展示出各个维度指标间的因果逻辑关系。同时平衡计分卡的方法体系相对固定,也可以对国有煤炭企业的统一指导,改善国有煤炭企业业绩评价指标体系中的问题,促使企业形成一套战略性的指标体系。
二、国有煤炭企业平衡计分卡基本框架的构建与修正
经典平衡计分卡的“平衡”表现在通过从财务、客户、内部运营以及学习与成长这四个维度实现的财务与非财务衡量方法之间的平衡,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之间的平衡,企业组织外部群体和内部群体之间的平衡,领先指标与滞后指标之间的平衡以及结果指标与动因指标之间的平衡等多个方面的平衡,是相对于传统评价方法导致的以偏概全,以部分代替整体的情况而言的。但是传统的平衡计分卡并不符合煤炭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无论现在还是将来,对于企业而言能否获得长期生存与繁荣途径是考虑并满足所有重要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而一个企业仅仅按照四个维度来关注两到三个利益相关者仍旧缺乏长期生存和繁荣的必要条件,因为处于不同行业的企业,在同一行业中的不同企业,甚至是同一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要关注利益相关者是不一样的,从来就不存在能够放之四海皆准的利益相关者标杆,因此计分卡也不应当存在放之四海皆准的所谓“四个维度模板”,四个维度并不能完全、充分地描述、解释企业的战略。在考虑到平衡计分卡适用性的同时,结合国有煤炭企业的具体情况,对经典平衡计分卡进行拓展,加入环境与安全指标,进一步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有煤炭企业的业绩评估体系与战略管理措施。在确定这五大维度之后,若要明确具体指标及其指标权重,首先要根据企业的发展现状,结合内外部环境和生产经营条件,决定企业的战略目标。战略目标的描绘是实施平衡计分卡的逻辑起点。通过对战略目标进行细化,将每个细化目标明确到每个部门和每个员工,从而设立相对应的绩效考评指标,使细化目标同企业的战略目标达成一致。财务指标作为企业业绩评价的“硬指标”,它的设计既要与煤炭企业的发展战略紧密联系,又因作为结果因素,而受到另外三个非财务指标(激励因素)的影响,使财务与非财务指标之间构成一条垂直的因果关系链,因而说财务指标是煤炭企业实现愿景的落脚点和归宿。财务指标的总体目标是满足股东,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财务指标能够直接地衡量出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最终体现股东利益的实现状况。在平衡计分卡里,其它几个方面的改善必须要反映在财务指标上,但从现实情况来看,非财务指标由于其本身的滞缓性,导致短期内无法表现为财务报表的业绩增长,甚至还会出现倒退,但这并不影响非财务指标对财务指标的重要作用。在财务指标中,现金流量指标不容忽视。客户指标是实现财务指标的源泉,是煤炭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用来反映企业如何满足客户的需要。作为国有煤炭企业的客户,他们关心的是运输成本、交货效率、产品质量、企业信用等等,平衡计分卡中客户方面的指标主要有:客户满意程度、客户保持程度、新客户的获得、客户获利能力、市场份额等。内部运营指标是实现其他四个指标的基础,公司财务目标的实现,客户需求的满足,人员的高效工作以及安全环保生产都需要靠卓越的内部运营流程来支持。而卓越的内部流程需要企业弄清当前和潜在客户的需求并开发新产品以满足这些需求。
对于煤炭企业而言,煤炭本身就是产品,要对煤炭进行大的改革和创新在短时间内是无法实现的,而且煤种的创新往往会受到原煤成分的影响。煤炭企业的创新主要是指开采和煤炭加工技术的创新或者是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组合。学习与成长指标与企业的人力资本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是各项指标实现的核心力量。我国煤炭企业是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力资本在长时期内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从而没有充分发挥人力资本的潜在能力。在新的环境形势下,人力资本潜力的开发已成为我国煤炭企业的一项迫切性任务,人力资本的量化则是人力资本开发的前提,而学习与成长指标的设置是实现这一量化的关键。环境与安全指标是落实其余四个指标的要求,是响应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体现,同时也是国有煤炭企业应承担起的一份社会责任。煤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则会给我们的生存环境带来巨大的破坏与威胁,而“三废”的处理问题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以及利润。煤炭企业事故的高发生率要求煤炭企业把安全作为一项贯穿企业发展的具体要求。这一指标可大致分为三类:污染物产生指标;废物回收利用指标;矿山生态保护指标。之所以将环境指标以及安全指标合二为一,不仅仅是因为二者有共通之处,更是在控制利用BSC对业绩评估所带来的成本。除此之外,这五大指标下的具体指标设置,必须有重点地对指标进行取舍,应选择对本企业影响最大的并符合企业现状的指标,以免给BSC的实施带来不必要的附带成本,因此要正确对待成本与效益之间的关系。在构建平衡计分卡的基本框架时,企业要注意所选择的指标要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关,要为战略目标的实现服务,一旦脱离战略单独存在,也就失去了运用指标的意义。因而,选择指标要从战略出发,从战略实现的要求出发。面对如此之多的指标,企业应该根据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营运情况及外部环境的具体现状,采用最适合的指标,并以此确定每一个指标应占的比重。这不仅仅是从作业成本管理的角度出发,更是服务于企业的战略目标以及愿景。企业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经历着萌芽期,成长期,成熟期及衰退期等不同的阶段,其战略目标也会有所不同,因而,平衡计分卡具体指标的设置以及权重的分配也应随着企业所处时期的不同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运用过程中,要做好指标的量化工作,除财务指标外,其余指标均有定性类指标,则需要根据企业业绩及内外部环境等情况加以仔细考虑,完善企业信息系统及反馈系统,充分实现指标的量化。另外,在最后的指标分析过程中,要确定指标类型,常见的指标类型有极大型、极小型、居中型以及区间型,在确定类型之后,将评价指标的类型进行一致化处理。否则,就无法判定综合评价值是越大越好,或是取值越小越好,也就无法综合评价各备选方案的优势。
三、国有煤炭企业平衡计分卡战略地图模型的构建
平衡计分卡基本框架只是从静态的角度解释了五大维度及其具体指标,并没有阐述企业在现实使用平衡计分卡的过程中,五大维度是如何相互作用,完成绩效评估及战略管理这一任务。战略地图模型也就应运而生。根据罗伯特•卡普兰(RobertS.Kaplan)和大卫•诺顿(DavidP.Norton)的研究表明,平衡计分卡的发展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代是仅作为绩效评价工具的平衡计分卡时期,第二代是平衡计分卡+战略地图时期,现在正处于它的第三代平衡计分卡+战略地图+战略中心组织时期。平衡计分卡实现最基础的绩效评价功能,而战略地图的出现,将平衡计分卡提升到全新的高度,使之成为行之有效的战略管理工具,并作为平衡计分卡的核心工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并不是每一个企业都可以成功运用平衡计分卡,它的运用又需要一定的管理基础及经验,因而提出了战略中心组织的概念,它有别于其他一般的组织。因此,根据国有煤炭企业特点以及发展趋势,应该根据修正后的框架构建新的战略地图模板进行绩效管理。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