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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研究论文8篇

时间:2023-03-16 15:49:31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经济学研究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经济学研究论文

篇1

论文摘要:信息经济实践活动的发展要求建立信息经济学,而要建立和完善信息经济学,就要对信息经济学进行研究分析。

一、信息经济学的研究任务和发展前景

信息经济学可以同时作三种理解:信息的经济研究、信息经济的研究、信息(学)与经济(学)关系的研究。信息的经济研究可以囊括信息的费用与效用、价值与使用价值、信息资源的分配与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网络的经济评价等研究;信息经济的研究可以囊括信息产业、信息市场、信息经济规模及其确定、信息技术对经济的影响、信息基础设施经济问题、国民经济信息化等研究,信息(学)与经济(学)的关系研究则可以囊括非信息对称条件下市场参加者的经济关系、信息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信息与经济的相互作用、信息学与经济学交叉结合等研究。

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有许多问题需要信息经济学去参与研究,并从中提高信息经济学的水平和加快信息经济学发展。信息经济学是一门新型的经济学科,它适应信息社会的需要,体现信息经济的发展,最能充分反映经济活动中信息及其交流的特征。

二、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信息经济学研究目前正处于发展阶段,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阐明了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如马费成教授认为,信息经济学是把信息和信息活动当作普遍存在的社会经济现象来加以研究的学科。乌家培认为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信息活动的经济问题和经济活动的信息问题。陈禹认为信息经济学是一门研究经济活动中的信息现象及其规律的经济学。总之,学者们对信息经济学研究对象的认识是围绕信息活动中的经济问题及经济活动中的信息问题展开的。

三、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内容

1、信息经济学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任何一门学科,由于其研究领域中的矛盾特殊性所规定,都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并按照自己所研究的对象来建立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理论体系。要学习、研究信息经济学,不了解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不知道信息经济学围绕什么内容来研究,不清楚信息经济学的学科体系和地位,就不可能进一步的学习和研究,就会降低研究效率,甚至会影响信息经济学的发展。在基本理论研究中,主要包括信息经济的涵义、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信息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学科体系、学科地位、学科性质以及其发展历史、现状和趋势。

2、信息资源的研究。

如果说物质资源是“第一资源”,那么信息资源可称为“第二资源”。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逐渐变革,信息资源完全可能成为“第一资源”。如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好,不仅物质资源能充分发挥作用,信息资源本身也可以转化为强大的物质力量。在信息资源的研究中,主要包括信息资源的涵义、信息资源的类型与特征,信息资源提高经济决策水平、提高生产力、优化产业结构的功能,信息资源共享的前提——信息资源的有效配置及配置的机制,作为信息资源主体的信息产品的性质、生产过程、生产方式,信息生产力的相关内容。

3、信息市场的研究。

信息市场是作为信息形态独立存在的商品,在流通领域传递交流中形成的一种特殊流动方式,也是信息商品买卖双方进行交易或交流,使之扩散、应用、渗透到生产领域,转化为直接生产力的过程。在信息市场中我们主要研究信息市场形成的历史及其作用,信息市场的基本类型与功能,信息市场的基本特点及其运行机制,信息市场的价格水平极其运动变化规律。4、信息产业的研究。

信息产业被认为是信息经济学的核心内容。信息产业的研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巨大作用。这部分主要研究信息产业涵义、分类、产生过程与发展,信息产业的特征、作用,信息产业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前景,信息产业结构的涵义、形态、演进的特点和规律,信息产业结构优化的标准、基本思路和调节方式,信息产业的投入产出分析,信息产业与信息经济规模以及与信息产业发展相关的政策措施等。

5、信息化的研究。

信息化是当今社会的热门话题,什么是信息化,乌家培认为,信息化是信息活动(包括信息的生产、传播和利用等)的规模相对扩大及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相对增大的过程,它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从这个角度来讲,信息化一定要成为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内容。信息化的直接作用在于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可见,研究信息化的意义重大。

6、信息系统的研究。

信息系统按信息种类的不同可以分为经济信息系统、科技信息系统、社会信息系统等。而经济信息系统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他任何信息系统功能的发挥,都离不开经济信息系统的帮助。信息系统的研究主要也是侧重于经济信息系统,包括信息系统的产生与发展,国家、地区、企业信息系统的基本任务,信息系统的费用与效益的比较,对信息系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评价和评价方法,信息系统的运行、反馈、控制、监督等有关理论。

参考文献

篇2

一、随机行走的世界

对我们所生活于其中的宇宙的认识和思考,一直以来吸引着各个时代思想家们的智慧。我们生活的这个宇宙本质上是什么样的呢?是以一种有序的、有规律的方式在运转还是无序的、杂乱无章的运转?这种运转能否为我们的智慧所认识?人们对这些关于宇宙问题的渴求正是造就了人类自身的智力进化和卓越品质的重要动力之一。

在我们今天的视野所及的范围,我们知道对这些问题思考的最有影响力的思想是由18世纪的思想家们做出的。18世纪的思想家们建立了近代最有影响力的哲学体系,他们设计了一个“有序的”世界。在某种程度上,他们的世界观是一种“决定论”的世界观,坚信这个世界正在按照某种已经设计好的秩序在运行。持有这个“决定论”观点的人包括诸如牛顿、爱因斯坦等最伟大的自然科学家。这个体系的科学性则是由牛顿定律和对牛顿体系进一步思考的数学定律所保证的。当然,自然科学家们这种关于宇宙的信念和洞见不可避免的影响到了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思想家们,其中也包括经济学家。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的思想根基也是源于这样的一种信念。他把这种自然科学的有序世界的观点应用到人类社会里,形成了一种从看似“无序”到“有序”的观念,提出了一个“和谐的经济系统”的观点。这种和谐的经济系统的动力则是人的自利动机。

我们决不应该低估这种关于世界的观点的影响力和洞察力。事实上,我们一直在这种“决定论”的世界观下生活并做出各种与我们自身息息相关的决策。一种对于人类经济社会的“完美和谐”的信念直接导致了大家对政府干预经济的效果的质疑,并且主导了许多关于政府问题的争论。这种“决定论”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支撑着我们对于自由经济的信心和我们对于世界的信仰。

但是这一体系在历经几个世纪之后,遭到了怀疑。对于这种“决定论”的世界观的挑战来自于统计观点,尤其是概率论的成功。我们可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二者对于世界的看法的分歧。比如我们说,消费函数是,其中,是自发消费,是可支配收入,c是边际消费倾向。进而我们可以把消费函数写作是可支配收入的函数:。这个消费函数是更加广泛意义上的数学若干函数中的一个。这个函数明白无误地说明,居民的消费量将精确地取决于可支配收入、自发消费和边际消费倾向。这种函数关系是一种确定性的关系。但是,我们知道,这种关于居民消费的断言在现实中毫无疑问是会受到质疑的,居民的消费量并不是精确地取决于这几个因素。在很大的程度上,这种消费关于自发消费、可支配收入和边际消费倾向的关系是不确定的,或者说是随机的,有着概率分布的。这就是二者之间的差别,持有决定论观点的人依据一种确定性的函数关系认为,这个世界将会精确地按照数学定律所描述的那样运转。而持有统计观点的人却认为,即使是知道了这种关系,消费与其他几个因素之间仍然是一种偶然的,不确定的,有着概率分布的关系。

我们把后一种对于世界的观点叫做统计观点,正是这种统计观点,打破了原来思想家们头脑中的有序结构。但是,这二者之间的分歧似乎是让人迷惑的。因为,当我们在利用统计方法的时候,我们却得出了一些几乎完全可靠的定律。而且,统计总体越是偶然、紊乱,就越能更好地表现出统计规律和必然性。比如,我们投掷硬币,当我们投掷的次数足够多的时候,我们发现,出现正面和反面的概率竟然惊人地各是0.5。再比如,我们对于某种考试成绩的统计发现,如果样本足够的大的话,成绩分布将会呈现一种正态分布。并且,人数越多,成绩就越呈现标准正态分布。更加令人惊奇的是,看起来我们做事情可能犯错误的情况也是有规律可循的,人几乎不能随意地犯错误!总之,某些看起来是无迹可寻的东西,似乎又都可以找到规律。这样,决定论和统计观点二者之间又有什么差别呢?事实上,二者之间的差别仅在于,统计观点认为不存在绝对的定律,任何所谓的定律其实都是有着某种概率的“可能的”情形。在这个意义上说,没有什么事情是确定无疑的。也就是说,这个世界是随机行走的,各种情况都有可能发生。尤其是在人类社会中,如果我们相信独立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物质世界都是随机行走的,那么人类社会也会表现出这种随机性看来并不是不可以接受的。

但是,这并不就意味着随机行走的世界会因为其不确定性而无法认识,即使这种随机行走的世界确实可能形成一种混沌状态。我们能够在“决定论”和关于世界的“统计观点”那里架起一座桥梁。那就是:我们相信,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定律,这些定律是对某些事情本质的一种最好近似,即使这些事情的本质可能并不是一元的。或者说,这个世界会从无序走向某种程度上的有序。对这些统计定律的发现,在我们的专业范围内,就是计量经济学的任务了。

二、随机行走的世界与计量经济学的任务

事实上,统计的成功应用在很早就已经开始了。大约在17世纪,有一位叫做格兰特的英国商人就通过研究注意到:因事故、自杀、各种疾病而死亡的人的百分比是固定的。这几乎叫人感到惊奇!而且也是统计学的成功使得人们日益认识到,一个国家的定量材料应该得到应有的重视,无论是经济学家还是政府决策者,都应该思考数据。

计量经济学就是为了在一个随机行走的世界中探讨统计性规律!因为只要知道了这个规律,我们就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认识这个世界。但是要记住这种认识肯定是不完全的。而且根据需要,我们还可以根据这个规律来进行预测。进行预测是我们关心规律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更加值得称道的是,计量经济学在推断统计规律时所用的方法和理念。因为,我们对于这个世界的认识永远是不会完全的,我们只能根据部分“样本”来推断这个世界的整体状况。可以假设这样一种情况:如果我们能够对这个世界的方方面面进行完全的观察,我们就期望可以得出一个关于这个世界本质的定律。可是,我们不能把这个世界的方方面面都观察到,也可以说,我们认识的局限是不确定性的来源。能否由样本近似地认识整体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我们没有一种坚信可以由样本来推断整体规律的信念的话,我们就不能建立这门学科。

这种由样本来对整体进行推断的方法是计量经济学的主要方法。我们要通过一种叫做回归分析的技术来达到这个目的。“回归”这个词最先由F.加尔顿(FrancisGalton)爵士引入。加尔顿研究发现,父母和孩子的身高有这样的一个趋势:父母高,儿女就高;父母矮,儿女也矮。但是高个父母的儿女们在同龄人中并不像父辈那样在同龄人中显得那样高,儿女辈的平均身高将“退化”到或者说“回归”到全体人口的平均身高。这也叫加尔顿的“普遍回归定律”。加尔顿在智力遗传的方面也得到了类似的结果:一般来说,天才是要遗传的。但是天才的后代却要比他们的父辈们平庸,也就是他们的智力水平将“回归”到中等水平。但是,对于这种回归背后的动力分析可能已经超出了计量经济学这个学科的研究范围,即使这种研究也许会导致一种有意思的哲学的建立:所有的有机组织都将趋于标准状态!

回归的现代意义则稍微有点不同。现代意义上的回归是指,一个叫做因变量的量和其解释变量之间的依赖关系。也可以说是一种相关的关系。实际上,回归和相关是两个极容易混淆的概念,容易混淆的原因既是因为这两个概念的相近性,更重要的是因为这个世界的复杂性。哲学上宣称,这个世界是普遍联系的。这个宣称的深刻性在于确认了世界上没有什么是完全独立的。比如,我们可以发现在现代社会死于癌症的人逐渐增多,这二者是相关的。但是我们并不能就此认为,是现代社会导致了更多的人染上癌症。再比如,这也经常被用来反驳统计结论,一个国家的经济繁荣的情况可能和这个国家一个时期的太阳黑子出现的情况存在一种相关关系,但是这种相关关系却不能作为我们行动的任何指导。在这个问题的区分上,就是计量经济学和统计学之间的分歧了。计量经济学讨论的是回归关系,这种回归的特点在于,我们试图根据某些变量的数值来估计另一个量的数值,我们要依据这种关系进行预测。比如,我们试图通过研究父母的身高来估计其孩子的身高。这种估计就要依赖于我们所关心的两个量之间存在的一种理论上的联系。而相关关系则充斥着统计学的各个方面。并且因为世界的普遍联系性,相关关系是一种常态。

基于上面的差别,在回归中,我们要求解释变量是确定的,可以控制的,但是被解释变量(因变量)可以是随机的(被解释变量正是我们要估计的)。但是在相关关系中,这二者并不加以区分。之所以说这两个概念容易混淆是源于这个世界的复杂性,是因为,这个世界本质上就存在一种难以言明的精密联系。我们实在不能够足够自信地认为我们可以确定哪些变量可以控制,哪些变量之间可以精确地被认为是一种回归关系。比如,事实上,我们也可以找出一种机制使得癌症和现代社会之间存在一种回归关系,就像我们可以发展一种理论来说明,太阳黑子的活动和一个国家的经济繁荣存在着回归关系。这个世界的复杂性要求我们必须对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保持谦虚。同时请记住:具有回归关系可能并不必然地意味着具有因果关系。在判断因果关系时,我们必须要很小心。因为,这个因果关系很不好说,也许看似因果的两个事件,实际上可能是互为因果的。就像佛经中认为的那样:因果是循环的。

我们讲了这么多关于计量经济学的性质,实际上是为了表达我们这样的信念:我们可以在一定的层次上认识世界,我们坚信这个世界存在着某些统计规律,应用这些规律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的错误”的前提下认识和改造世界。计量经济学可以帮助我们达到这个目的。我们可以借助近似地描述了具有相关关系的变量间联系的函数,主要是回归函数,来描述这种关于世界运行的定律。

但是,计量经济学在得到这个回归函数时所使用的复杂的数学推导可能会让我们在特定的时段感到计量经济学的混乱和无序,即使在最后我们坚信可以实现一种理解上的有序。但是,过程中的痛苦可能会让很多人驻足。这里,我们想提前接触一下,那条驾驭计量经济学研究内容的灵魂。

因为,认识世界的理论的建立来自于对世界本质表现出来的现象的分析。有两种对现象进行分析的方式:一种是对现象直接进行操作。这种操作极其便捷,简单而且有洞察力,但是对天赋的要求非常高。其不利之处在于这种对现象的思考得出的结论可能广受争议。另一种方式则是对现象的属性——数据来进行操作。过程中要遵循严格的科学方法。第二种方法就是计量经济学的方法了,这种方法因为是用数据说话,可能争议较少。但是,不利之处却是,这种分析结论却要严格的依赖于数据的质量,也就是说,这种方法得出的结论的质量不会比数据的质量更好。

尽管有这样的困难,我们还是推荐计量的方法。因为,数据的质量可以通过统计手段和统计工具的完善加以解决。并且,根据我们的概率知识,即使这种有误差的数据,其误差也是有规律的,误差情况总是会表现为正态曲线。那么如何来对数据进行操作呢?计量经济学的思路通常是这样:最简单的情况下(双变量回归),在一个坐标平面上画出散点图,发现其大致的规律,通常我们可能发现,我们关心的两个简单量之间呈现一种类似于线形的关系(当然,也可能不是线性的,这种情况下需要更高深的数学工具)。把这种线形的关系利用解析几何的知识转化为直线方程并不困难。获得了这样的一个直线方程是一个极大的成功。因为,这个方程,就是在“某种程度的错误”的前提下的一种描述世界如何运行的定律。事实上,计量经济学的任务在很大的程度上,就是发现这样的关于世界如何运行的定律。

但是,在从数据那里获得一些关于变量间“规律”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另外的方式来进行。也就是在使用数据之前,通过对先验的知识进行演绎和推理从而得出一系列“定律”。这就是我们在数理经济学中所看到的那些数理方程式。这些数理方程就是我们对世事认识的理论,这种理论能够给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以指导。尤其是在确定我们所考虑的变量之间的可能具有的关系时很有作用。但是我们是否可以应用这些方程式来指导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活动并没有得到证明。计量经济学提供了一种这样的证明。我们可以利用数据来检验这些先验的定律是否符合实际,或者得出一种明确的可以应用于实际的形式,从而对数理方程做出了适合实际的修正。尤其是在不同的国家中,因为不同的文化等隐性的制度因素,这些定律可实施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事实上,始于一种对世界认识的先验的推理,建立一种解释世事的假说并用以改造世界,是每一个学者的虚荣心。

因此,计量经济学的研究的思路或者说计量经济学的灵魂是:通过先验的演绎和推理得出理论模型,最好是数理模型。数理模型中会有参数,那么利用数据对这个模型的参数进行估计得出一条回归方程,并通过假设检验来确认这个方程式。如果这个方程式满足了理论建立时的要求,那么就证明了那个先验的理论是正确的并且能够利用这种理论进行预测。接下来的计量分析就是在这些思路下进行的技术探讨了。

对计量经济学这套思想方法和其技巧的同时掌握,是掌握这门学科并加以实际运用的重要素质。尤其是计量经济学的技巧,是一个计量人的必备素质。因为我们一直坚信,伟大的思想来源于熟练的技巧。就像武侠中的“打狗棒法”虽然只有十八路,但是,一个使过无数次“打狗棒法”的丐帮帮主足可以因这十八招而笑傲江湖了。但是,如果过于沉迷于高级计量的数学推导,我们就很可能失去欣赏这门学科所固有的魅力的机会,并且因为数学知识的缺乏而造成的沮丧可能会阻碍对其进一步的学习,从而失去了领悟计量经济学所蕴含的大量关于生活的智慧的机会。因此,这篇文章里,我们不对计量经济学的技术过多的论及,而主要是看其蕴含的智慧之美。三、计量经济学:智慧之美

最能让我们感受到美感的就是计量经济学这种从样本推断整体的思想。如果能够认识到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的复杂性的话,我们对这种思想可能会更加珍视。比如,如果我们有一种信念,比如相信我们能够通过努力成为一个书法家。那么我们能够怎么做呢?计量经济学和书法家们都会这样建议你:先选取几十个字来,集中精力把这几十个字练好,最好是临摹以往大师们的作品。这样,你就几乎能够发现写好字的要领。因为,我们不能够把这个世界上的字都练习到,我们只能够由“样本”来推断所有字的写法。并且,我们坚信这些“样本”蕴含了足够多的关于写字的要领或者说是写字规律的信息。这就是计量经济学的智慧之一。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几乎将这种计量经济学的思想推广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且可以指导我们成就卓越。无论是学习、应试、还是搞艺术,甚至想要成为武林高手,都可以应用这种思想。“样本”往往是我们窥看世界本质的窗口!有心人自会从这里得到无尽的启发。

计量经济学就像从一个古老的神谕里蹦出来的智慧精灵,它几乎全面的改变了我们对于脚踏实地的看法!掌握一种过硬的分析数据的能力,无疑会全面的改变你的工作方式和效率。这在一个人的职业生涯中是极其重要的。经济理论经常地被认为是一门空洞无用的理论,这是在未有数据之前做出分析的常见批评,先验和演绎的方法,很多人认为,不能够对社会科学的研究有什么意义。但是,有了计量经济学就完全不一样了,我们就可以从数据出发来进行我们的分析和预测,这种工作方式无疑会培养我们踏实做人的人品。并且因为处理问题的独特技巧和思维,掌握计量工具的人会得到青睐——来自上司和运气。

在我看来,计量经济学还对我们的人生哲学有着指导意义。人的一生其实只是一个短暂的瞬间,就好像那滑过天际的流星,留下的只是瞬间的美丽。这瞬间如何解释?采用一种什么样的方式来度过这一个瞬间?

人不过是苍茫宇宙中的一粒尘埃,如果这个宇宙尚且遵循着从无序走向有序,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将这个信念加以演绎到我们每个人的人生中呢?!其实我们每个人的人生也只是在一个随机行走的世界中的随机行走过程。

我们永远不会知道,在下一个时段,我们会经历什么、会遇到什么,甚至我们对于我们未来的规划都是不确定的。这个过程是随机的、紊乱的、偶然的和无序的。但是,这种无序和紊乱最终会走向有序。用计量经济学的说法,我们会从这些紊乱偶然的样本中得到一个回归方程。这个回归方程就是我们的人生轨迹!

当然我们对于这个轨迹的认识永远是后验的。我们不可能在这人生的每一个阶段之前就得出一个回归轨迹作为我们人生的预测,这种东西没有预测意义。那么这种有序的观念究竟能给我们什么人生启发呢?

那就是:我们实在没有必要对于发生于我们周围的看起来是好事或者坏事的东西耿耿于怀,我们实在没有必要太过挑剔上天对我们的似乎是不公正的待遇,中国自古就有“福祸”的智慧之言。以一种应有的宽容心态来对待我们的人生无疑会让我们感到快乐。甚至我们的职业追求也是如此,没有什么绝对的好或者不好,我们的人生轨迹在我们某些年里需要紊乱和无序,根据计量经济学的思想,越是紊乱和无序的样本,我们就越容易得出稳定的统计定律——一条稳定的人生轨迹!假如大家去看看人物传记就可以发现,在那些人的人生里,他们可能做过记者,参过军,被抓到过牢里,看起来和其最终的路径有了很大的背离,可是这些背离最终回归到这条路径上。事实上,我们并不好确定,是不是这种每个阶段的紊乱和无序最终造成了他们稳定的人生轨迹?!

人生需要这种随机性。并且如果我们要想有一条稳定的人生轨迹,依照计量经济学的理念,我们还要让我们的人生经历这一样本足够大。如何让自己的人生经历更多?如何让自己的人生有更多的随机性?那就是:我们要过主动追求的人生。当我们在生活中有意识地主动去追求时,我们就在客观上丰富了自己的经历,并且扩大了自己的人生经历样本。因为,在你主动追求的时候,才能够发现惊喜和奇遇。消极和封闭的人生态度不利于扩大自己的人生经历样本,样本不具有变异性,就难以得出好的回归方程。我们都应该学学“苍蝇的哲学”,苍蝇的四处乱撞让苍蝇即使在被困的时候也有机会逃脱。这也许是更有含义的古语的一句话的意思吧:树挪死,人挪活。但是,在我们的追求中,因为,我们应该珍视随机性,因此,对于得失就不必太让自己负累。得失是随机的。我们在生活中得到了什么、失去了什么,也许在这冥冥之中的东西面前,可能只是一个慈悲的玩笑。太过于在意也许是失去了更多。

参考文献:

[1]古扎拉蒂.《计量经济学》(第三版)[M],林少宫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罗伯特S.平狄克,丹尼尔L.鲁宾费尔德.《计量经济模型与经济预测》[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8.

篇3

第一,社会经济发展过程表现为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四个环节同时存在并且相互转化的过程。这四个环节之间存在着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对立统一关系,但是生产在其中始终起着支配的作用,社会生产过程的性质和特点始终决定着经济发展的性质和特点。因而,必须始终重视生产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决定性地位,同时又必须高度重视分配、流通和消费对于生产的巨大反作用。认识经济发展问题,必须始终坚持从生产出发去进行分析的方法论原则。颠倒生产与其他几个环节的关系的观点是错误的。第二,在社会生产中,始终存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及其对立统一关系。从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过程来看,生产力的不同发展阶段决定着生产关系的不同性质;但是,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下,生产关系及其具体形式对生产力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甚至决定性作用。因而,片面强调生产力的决定作用是一种庸俗机械的唯物主义观点,片面强调生产关系的反作用或决定作用则是一种唯意志论和唯心主义观点。第三,社会经济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其中既存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运动这样的一般规律,同时,不同性质和阶段的社会条件下的经济发展又具有不同的特殊规律。因而,仅仅从抽象的、一般意义上去谈经济发展是没有意义的;仅仅从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出发去解释和解决特殊条件下的经济发展问题则是无效的。第四,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经济发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其特殊性在于它以追求无止境的价值增殖或赚钱为目的,因而,剩余价值规律支配着资本主义经济增长的全部过程,剩余价值规律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发展生产力是资本获得剩余价值的手段,与此同时,生产力的发展又与资本的内在要求相矛盾。第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表现在各个方面:(1)生产力发展的基本含义正在于同一劳动时间内生产的商品更多,从而单位商品的劳动量及价值量必然下降,可是资本追求的恰好是剩余价值,而不是物质财富。这样,资本生产的商品越多,单位商品的价值以及剩余价值就越少,从而平均利润率具有一种下降的内在趋势,这就迫使资本更快地积累并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劳动生产率的进一步提高,使同一单位的资本获取的剩余价值会更少,平均利润率进一步趋于下降。这就形成一种循环,正是这一循环推动着资本主义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2)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商品的实现以及剩余价值的实现需要一系列严格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最重要的是:必须有足够的市场购买能力能够消化或购买大量生产出来的商品。可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恰好不能保证这一点,原因在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与生产供给相比总是不足的,因为资本积累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必然造成财富占有在资本一方和劳动一方的两极分化。除此之外,资本主义生产表现为一种无政府状态,即使是资本之间的相互需求也具有不确定性和经常的不平衡。因而,生产之间的矛盾以及生产与最终消费之间的矛盾,是一个标准的资本主义经济模型无法解决的问题。于是,这些矛盾总是以周期性的经济危机的方法来进行一种强制性的解决。(3)资本为了获得利润或收益的最大化,在职能资本的基础上又发展出一个庞大的信用制度和信用系统。信用的发展一方面促进了资本的集中和一定阶段的经济增长,但是另一方面它又创造出一套投机和欺诈机制,使现实资本更多地转化为虚拟资本,从而产生了国民经济金融化,并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两极分化,最终必然产生金融危机并进一步引发经济危机。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实践来看,自1825年以来,正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自身的矛盾产生了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于是,产生了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但是,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以及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对于经济的干预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所以,出现了1970年代长达十年的滞胀。滞胀之后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又采取新自由主义政策,虽然短时间内经济增长状况有所改观,但是最终又产生了新的国际金融经济危机和经济发展的持续低迷。政治经济学关于经济发展的基本理论和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实践都表明:迷信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没有出路的。因此,在我国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必须坚决反对新自由主义的理解和思路,必须坚持以政治经济学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向。

二、经济体制的改革才是治本之策

之所以必须坚持运用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来看待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问题,不仅是因为政治经济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理论依据和理论基础,而且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所形成的中国经济发展状况越来越接近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做的分析。概括起来说,由于中国选择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同时又发展出大量的私人资本,并且公有的生产资料也采取了资本的形式,市场与资本叠加,使中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更加接近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进行的分析及其所得出的基本结论。因而,运用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分析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具有现实性和有效性。但是,我们不能将中国经济完全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这是因为中国不仅存在大量的公有企业和农村土地集体公有制,而且我国政府在经济发展中始终起着主导性作用。这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实践表明,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同时又必须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从理论上来说,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决定了一定的经济增长和发展模式。从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角度来看,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在于地方政府在实际职能上的企业化。这种经济发展模式一方面造就了中国经济在一定阶段的高速增长,另一方面又是产生一系列问题的体制性根源。自2012年以来,中国经济发展表现出一系列问题:对外贸易增长乏力、部分产能严重过剩、产业结构失调、技术创新能力不足、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脱节、资源生态危机等等。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这些问题都具有供给侧的性质。因而,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符合实际的。但必须深究的问题是,产生供给侧问题的原因又是什么呢?不找出产生问题的真正原因,必然只能是治标不治本。对于当前的中国经济问题,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去分析,但是,必须抓住中国经济发展的“牛鼻子”,这个“牛鼻子”就是改革开放以来所形成的特殊经济体制以及由此产生的特殊经济增长模式。正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中指出的那样,全面深化经济体制的核心问题是进一步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其中,如何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尤为重要。因而,改革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模式才是治本之策。因而,改革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特别是改革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如何通过改革,使地方政府一方面在经济增长中继续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又能够贯彻落实中央制定的综合改革和发展目标,这是能否解决供给侧问题以及能否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重要环节和关键。

三、全面理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篇4

摘要: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方法,分析了中国证券市场各个利益主体的行为与市场秩序形成之间的相互影响,并对如何形成良好市场秩序提出了行为建议。

关键词:利益主体;证券市场;秩序

一、证券市场秩序的内涵

证券市场秩序意味着按照一定的规范和准则,对证券市场系统进行有效的控制,使市场按照特定的规则运行。证券市场制度提供的正是这种内生的规则体系。证券市场的秩序由市场内的行为主体相互作用而形成,但政府作用比较特别,它可以出现在更高的秩序形成与控制层次上。在一般意义上,市场秩序指依据规则和准则进行控制下的市场运行状态。市场的公平与效率是市场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也是制度规则体系的评价标准。

国内对证券市场效率的实证研究分析,1993年以前的研究数据得出的结论是非市场有效,此后的研究大多支持弱式有效。市场秩序混乱,市场公平和市场效率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市场的运行是在制度的约束下进行的,要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必须从形成秩序的市场主体的行为出发,建立相互制约、平衡的利益框架。

二、利益主体行为与市场秩序的相互影响

证券市场行为主体在相互的交易中会自发形成一种市场状态,可以称为自发秩序。每个行为主体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将拥有的资源投向能获取较高收益的股票,这有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但自发秩序的优势必须在长期和重复的交易关系中逐渐形成。如果交易者的行为预期不确定时,极容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这就会增加市场的交易费用。从长期看,某个市场体系要生存下来,必然能逐渐调节纠正交易机制,取得交易费用上的优势,但要达到良好的状态可能要经过相当长时间,在调节过程中也会浪费巨大的资源。下面从几个主要利益主体行为对秩序的影响进行分析。

1.政府。从证券市场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初步形成看,政府是证券市场制度供给和运行的核心,其他主体大多通过影响政府决策而获利。强势主体(上市公司和机构投资者)能对政府的决策施加较大的影响,但并未能控制政府的行为。而政府过多涉及到证券交易中的具体利益,一是政府对证券市场目前的定位与期望过高,二是政府自身利益和其他市场主体过于密切地混杂在一起。在国内证券市场中,国有性质的主体占据了主要的地位。上市公司中国有企业占绝大部分,机构投资者中,国有企业也占据了重要地位,而媒体更是政府或国有资本主办的,它们的行为在相当程度上正是通过政府整个权力机构发挥了作用,对证券市场的秩序形成与变动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

2.上市公司。由于占绝大部分比例的国有上市企业采取的都是增量发行,国有股仍占有控股地位,外部股东无论在控制权还是在信息上,都处于十分不利的状态,公司经理等“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为了获取更多的融资,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等情况时有发生。由于上市公司都属于利益既得者,其利益主要在一级市场的发行中,而在证券交易市场上,上市公司间难以形成比较普遍的共同利益。而且由于国有上市公司仍然承担了政策性负担,国有企业固有的“预算软约束”弊病也移植到上市公司身上。上市公司的利益一致性不够,难以采取集体行动。但上市公司与政府的利益密切相关,分别对各自的管理部门有较大的压力。

3.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不仅实力雄厚,而且数量比较有限。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规模很大,因此它受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也很大,对环境的变动比较敏感。在外部环境中政策和市场景气是最重要的因素,这些因素具有集体物品(它的收益者只是一个局部的集体)的特点。机构投资者通常能够组织起来,争取更有利的外部条件。

机构投资者个体参加争取集体物品(政府有利政策)行动的条件是,它从这个集体物品中获取的收益大于它付出的成本。每个参加者的成本包括行为成本和组织成本的一部分。但集体物品能够为所有投资者共同享用,而不仅仅是付出努力争取的机构。每个机构投资者都希望别人去争取而自己能够“搭便车”。如果努力者分享的集体物品低于其付出的努力成本,它是不会去争取这个集体物品的;如果即使与别的机构投资者共同分享,它从集体物品中获得的收益仍高于它为争取这个集体物品付出的成本,那它有提供的激励。机构投资者的数量较少,在争取能够带来足够大收益的集体物品时,通常每个机构投资者能够分享的收益大于它为集体行动付出的努力成本。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也会权衡不作为的机会成本,在不作为的损失大于作为的成本时,他具有参加集体行动的压力。因此机构投资者经常能够组织起来争取对他们这个群体有利的集体物品,如对政策改变的影响,对政府支持股市的需求,都比较明显的表现出来。但集体物品量总是低于最优水平,因为搭便车者的存在,使得努力者总是无法获得它所争取到的集体物品的全部收益。

4.一般投资者。在国内不规范的证券市场上,受到损害最大的是一般投资者群体,一般投资者的个体力量弱小,更应该联合起来采取集体行动。但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是机构投资者经常联合起来,集体要求某些对他们有利的政策,而一般投资者则是“沉默的大多数”,极少有集体行动来申诉自身的要求。一般投资者参与争取集体物品的条件和机构投资者个体相同:他从集体物品中获得的收益大于他参加这个集体行动的成本。但一般投资者数量众多,任何投资者能够从可能的集体物品中获利都极为有限。而对一般投资者进行广泛组织的成本都极为惊人,除非某个组织的成本已经为它的其他职能承担。一般投资者从集体物品中的获利微小而成本高昂,搭便车的倾向同样广泛存在。他们预期的成本和收益极端不对称,通常没有参与集体行动的激励。一般投资者不能形成有效的压力集团,不利于市场均势的取得,应该在制度上有一个一般投资者保护协会之类的组织,它由某些具有政治、地位要求的个体来推动,同时可提供其他非集体物品,这个组织的真正目的:组织一般投资者,维护自身利益服务。而先例也可以改变一般投资者对争取自身合法利益行为的预期。如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失职和违法及中介机构的虚假审计行为,投资者也许有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意识,但个体能获得的利益有限,而个体在对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诉讼中又明显处于人财物的劣势,在证券市场现实中,个体诉讼行为也没有取得明显的成功。如果法律的变动使投资者个体有合适的诉讼环境,出现了较为成功的诉讼案例,形成“选择性激励”的效果,其影响可以从个别到普遍,逐步改变投资者对诉讼的收益——成本预期,使更多投资者愿意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也即成为制度变迁的路径。

三、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路径

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等强势主体群体与一般投资者弱势主体群体的力量极度不平衡,欺诈行为、虚假信息泛滥,操纵市场行为流行,市场规则有向不利于市场长期利益方向发展的趋势,市场的秩序陷入混乱。在此阶段一种比较有效的解决办法是政府的强力介入。政府必须充分尊重并利用自发秩序,但这不意味着政府对制度体系形成与变动的不参与,自发秩序需要通过政府的行为来调节。政府的制度创新应该和市场主体的创新互为补充,要相信在良好规则下的市场制度能够带来社会福利的整体增进。政府确定交易的基本框架和公平原则,在证券市场已经建立起来的现在,应该放宽其他由市场主体自发创新的空间,政府则致力于提升自发创新的层次,消除市场主体创新的外部性,最终形成互补性的制度创新框架。

证券市场的长期利益一是公平;二是效率。自发秩序也许可以提高市场的效率,但自发秩序通常不能带来公平。政府是证券市场中最重要的主体,他供给证券市场制度,调整并维持公平秩序的形成。但统治者也是经济人,他也面临有限理性的制约,且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不能指望政府的制度供给和秩序调节就必然能带来良好的证券市场秩序,增加社会的总体福利。当政府的利益来源与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一致时,它的行为会促使社会的进步;反之,它会导致市场的混乱,阻碍良好秩序的形成。这时就要调整政府的收入来源,使得从降低市场交易费用中获得的利益大于从寻租中获得的利益,而且实现这一点,可以削弱个别市场主体群体对政府决策的严重影响或控制,摆脱不利路径依赖。

篇5

关键词:交易费用;公共产品;公共部门;私人部门

一、引言

公共产品供给是指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选择以何种方式筹资并加以使用,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其实质是资源配置,属于分配范畴。从世界各国公共产品供给的实践出发进行抽象,公共产品供给方式不外乎三种:政府供给,市场供给及自愿供给。

公共产品的市场供给是指营利组织根据市场需求,以营利为目的,运用收费方式补偿支出的公共产品供给方式。公共产品的政府供给是在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基础上,政府以公平为目的、以税收和公共收费为主要筹资手段,利用公共资源供给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公共产品自愿供给是指公民个人、单位,以自愿为基础,以社会捐赠或公益彩票等形式无偿或部门无偿地筹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公共产品的提供,并接受公众监督的公共产品供给方式。这些方式是以不同的主体,遵循不同的原则,以不同方式和渠道筹集公共产品供给资金,决定使用去向并予以监督的机制。

几乎在每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公共品供给的三种方式都在发挥作用,但三者的作用范围有所差别,而且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三种方式的作用领域也有不同。公共产品三种供给方式是在空间上并存、相互结合发生作用的,作用的具体模式是多样化的。大中小规模政府和非政府的单位既相互竞争,又相互合作,在地方公共经济中能实现秩序和比较高水平的绩效(奥斯特罗姆、帕克斯和惠特克,2000)。

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选择和作用边界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公共品自身性质、技术条件、政府职能理念、公平效率标准、政府政策倾向、需求状况和私人资本规模的不同,可能导致不同的供给方式,而且会导致公共产品供给方式的不断转变[8]。现代经济学在20世纪最后30年有了很大的发展,最重要的发展就是引进了“交易费用”的概念。在过去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后凯恩斯主义等主流经济学里,都只有生产成本的概念,没有交易费用的概念。企业的生产成本可以分为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在制度经济学产生以前,主流经济学认为厂商通过生产成本的调整来决定所要达到的产量。实际上到了20世纪最后30年,因为引入了交易费用这个概念后,人们发现,在总成本里面有一部分耗费跟物理的、化学的产品制造的变化一点关系都没有,它是为了交易而发生的,即制度经济学中所论述的交易费用。将交易费用概念引入公共产品供给的研究将为研究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确定问题提供一个新的思路。

本文侧重于从交易费用的角度解释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选择和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边界确定,并对中国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交易费用进行了测度,最后部分提供简要的结论。

二、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

科斯认为,交易费用是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需付出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威廉姆森认为,费用分为两部分:一是事先的交易费用,即为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所花费的费用;二是签订契约后,为解决契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从改变条款到退出契约所花费的费用。交易费用的存在取决于三个因素:受限制的理性思考、机会主义以及资产专用性。资产专用性指耐用人力资产或实物资产在何种程度上被锁定而投入到一个特定贸易关系,因而也就是在何种程度上他们在可选择的经济活动中所具有的价值。阿罗使用的交易费用概念更具有一般性:“交易费用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它包括信息费用、排他性费用和设计公共政策并执行的费用。交易费用理论认为交易是普遍存在的,康芒斯将“交易”的概念和正统经济学中“生产”的概念相对应,将“交易”分为三种类型:买卖的交易,即平等人之间的交换关系;管理的交易,即上下之间的交换关系;限额的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对个人的关系。这三种关系类型覆盖了所有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活动。

按照康芒斯对交易的分类,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活动同样可以归入到交易活动中:首先,政府供给公共产品是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易活动,纳税人支付公共产品的价格(税金),政府利用税收收入供给公共产品。其次,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活动是政府间的交易活动,下级政府是上级政府在供给公共产品上的人,为本地区供给公共产品,满足地方公共需要。再次,同级政府之间在供给外溢性的地方公共产品上也存在着交换关系。因此,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活动也是一种交易,交易费用是客观存在于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活动中的。市场供给公共产品是私人按照市场规则采用收费或政府补贴的方式进行的平等的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因此,可以看作是一种交易活动,产生交易费用。公共产品自愿供给的过程是一种平等的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即捐助者捐助资金提供公共产品后获得心理满足或者税收优惠等的一种交易,按照公共产品自愿供给的定义,在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过程(分散决策)中、筹资过程中、建立相关的激励约束机制等都会产生交易费用。

根据交易费用理论,对公共产品的供给进行分析,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1)搜寻信息的费用。即供给者为了获取消费者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了解公共产品特性、所需成本等信息所花费的成本。(2)谈判、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权利和责任的费用。例如在民主机制下,公共产品的供给是由“以手投票”机制来决定公共产品供给的品种和数量的,由于公共产品的特性和选民的消费偏好、价值取向存在较大差异,要通过一致同意或多数同意的原则来决定公共产品的供给方案,必然带来较高的契约达成费用。分级财政体制下在决定由哪一级政府供给哪种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成本(税收)如何在政府间进行分担上的政府间多重博弈,也必然带来较高的契约达成费用。(3)履行契约,收回成本的费用。(4)排他费用,即阻止不付费者对公共产品消费所发生的费用。(5)监督供给者按所签订的契约供给公共产品所发生的费用。(6)避免消费者退出契约所发生的费用。

公共产品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非排他性决定了不可能阻止不付费者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对公共产品的供给不付任何费用的人同支付费用的人一样能够享有公共产品带来的益处;非竞争性决定了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其他人从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中获得的效用,即增加额外一个人消费该公共产品不会引起该产品成本的增加。由于公共产品的两大特性,决定了没有消费者愿意公布自己从公共产品消费中获得的效用,因此搜寻信息的费用是相当高的。公共产品的两大特性决定了消费者都期望他人去购买而自己顺便享用它带来的利益,也就是“免费搭车”,由此带来的交易费用是相当大的。由于公共产品两大特性的存在和交易费用存在的普遍性,决定了无论采用何种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都会产生交易费用。

三、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及其边界确定:理论分析

(一)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确定标准:一个理论模型

公共产品的市场交易存在着较大的交易费用,在某些情况下,政府代替市场供给公共产品可以节约交易费用,政府取代市场,资源配置由价格分配方式转为税收分配方式(政府通过强制性的税收征收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消除了“价格发现成本”,政府可以通过利用征集来的公共资源,按公共需要,供给公共产品。但当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超过一定规模时,政府活动的边际成本递增,因为政府在供给公共产品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机会主义行为和资产专用性等原因,也会产生交易费用,此时如果公共产品的自愿供给因为采用分散决策、个人选择的方式无偿或部分无偿地供给公共产品,能够节约机会主义行为和资产专用性带来的交易费用,使某种或某些公共产品的供给产生较少的交易费用,那么公共产品的自愿供给将取代公共产品的政府供给。从历史和理论来看,同样存在由于某一主体供给公共产品中所存在的交易成本超过其他两个主体供给公共产品的交易成本,那么可能出现市场—政府或自愿,自愿—政府等可能的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变化路径。

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三种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作用的边界在时间上因条件的变化而变动。在理论上,公共产品的供给存在最优的供给方式的选择,即公共产品供给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效用。在忽略交易费用的情况下,仅考虑公共产品供给的生产成本时,无论采用何种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都可以降到最低(RonaldD.RippleandYunHsing(Y.H.)Cheung,1999)。因此,假定公共产品供给的生产成本既定,公共产品供给最优方式的选择,取决于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基于这一角度,本文通过一个理论模型来说明公共产品公共方式选择采用的标准。

假设:

(1)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tc可以衡量且是产量q的函数tc=tc(q)。

(2)不同的供给主体供给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pc=pc(q)=pq。

(3)供给者的收益函数tr=tr(q)。那么:maxπ=tr(q)-pc(q)-tc(q)

帕累托最优供给的条件为:mr(q)=mpc(q)-mtc(q)

因此,在交易费用为0时,帕累托最优的供给条件为:mr(q)=mpc(q)

假设:政府与非政府部门供给同一种公共产品,且价格相等;Pq为非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Gq为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TT为公共产品的生产可能性曲线,U为社会消费公共产品的无差异曲线。按照帕累托最优的实现条件,公共产品生产的最优点在TT曲线与U曲线的相切点N,此时,经济处于均衡状态,消费者选择的数量对应的边际替代率对应于生产者的产品转换率,即RTSGq,Pq=RCSGq,Pq。

1.在不考虑公共产品供给中发生的交易费用的情况下:

RTSGq,Pq=mpcGqmpcPq,

RCSGq,Pq=pGqpPq

因此,要达到帕累托最优,必然mpcGqmpcPq=pGqpPq,因为不同的供给主体供给同种公共产品,价格相等,因此,mpcGq=mpcPq,mpcGqmpcPq=1,因为pGq=pPq,过N点切线的斜率为1。

2.在考虑公共产品供给中发生的交易费用的情况下,

RTSGq,Pq=mpcGqmtcGqmpcPqmtcPq

在供给的公共产品为同质的产品时,RCSGq,Pq=1,

那么,mpcGqmpcPq=1,由于mpcGq=mpcPq,

因此mtcGqmtcPq=1,即在N点非政府部门与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所发生的边际交易费用相等,方可实现效率最优。

3.无法实现效率的情况下,公共产品供给在两部门之间的调整。

如果初始配置处于TT的下半段(N点以下,不包括N点),如N1,此时曲线的斜率大于1,即RTSGq,Pq=mpcGqmtcGqmpcPqmtcPq>1,可得mtcGq>mtcPq,应该减少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增加非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最终调整至mtcGq=mtcPq的N点。如果初始配置处于TT的上半段(N点以上,不包括N点),如N2,此时曲线的斜率小于1,即RTSGq,Pq=mpcGqmtcGqmpcPqmtcPq

如果初始配置处于区域A内,类似于N2点的情况,非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过多,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过少;应该减少非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增加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最终调整至mtc

Gq=mtcPq的N点。如果初始配置处于区域C内,类似于N1点的情况,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过多,非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过少;应该减少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增加非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最终调整至mtc

Gq=mtcPq的N点。如果初始配置处于区域B内,非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与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均过少;应该增加非政府部门和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最终调整至mtc

Gq=mtcPq的N点。

(二)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边界确定:威廉姆森范式的扩展

将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在供给公共产品中发生的成本分为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假设生产成本随着公共产品供给数量不断变化,与公共产品供给数量成正比例的关系,公共产品供给数量越大,发生的生产成本越多,反之,生产成本越小。但是交易费用的大小取决于受限制的理性思考、机会主义以及资产专用性三个因素的影响,与组织的规模大小没有一个固定的比例关系,交易费用会随着资产专用性的增强而呈现出类似于指数函数式的增长趋势,随着资产专用性的提高,组织偏离最佳供给规模的程度不断增加,从而导致组织单位交易费用递增,呈现出“先降后升”,呈“U”字形变化(如图2)。因此,在生产成本与公共产品供给数量呈正比例关系的情况下,交易成本的变化对界定组织的边界能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本文将生产成本与不同组织的交易费用相加得到的总成本与社会可以接受的交易费用相比较作为区分公共产品不同供给主体边界的依据。图2是包含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三种等级制度在内的威廉姆森范式的拓展模型。图2中,OCG、OCM、OCF分别为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TCG、TCM、TCF分别为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CG、CM、CF分别为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发生的总成本,分别为CG=OCGTCG、CM=OCMTCM、CF=OCFTCF。

从图2中可以看出,当交易费用允许值(社会承受交易费用的一般标准)为TC0时,E1、E2分别给出了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的边界:当公共产品的数量界于E1和E2之间时,宜采用市场供给的方式,可以供给公共产品的成本最小;当公共产品的数量小于E1时,宜采用自愿供给的方式,可以供给公共产品的成本最小;当公共产品的数量大于E2时,宜采用政府供给的方式,可以供给公共产品的成本最小。

从图2中还可以发现,当社会进步、技术革新等因素的作用使社会经济活动的交易费用普遍降低时(如信息技术的发展及交通运输的便捷等使社会交易费用从TC0降至TC1),原有的组织形式将会出现一些“空洞”(如图2中FM1、M2G1)而无法覆盖这些领域,即在这些领域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都不再是实现外部效应内在化的最佳选择,为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创新创造了需求空间。

上述威廉姆森范式拓展模型虽然只是从公共产品数量这个单一维度分析了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行为的界限,但对我们正确界定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的合理边界可以产生多方面的启示:

1.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上既存在市场失灵,也存在政府失灵和自愿供给的失灵,如图2中FM1、M2G2。由于公共产品具有不可分割性和非排他性,使得购买公共产品的人无法阻止别人享用公共产品。既然“免费搭车”现象存在,那么,愿意花钱购买公共产品的人肯定不多,这样就会造成公共产品的匮乏。可见,公共产品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提供,造成公共产品供给的市场失灵。由于公众对公共产品需求差异的存在,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时往往倾向于满足大多数处于中间状态的受众的选择偏好。而一部分人对公共产品的超量需求和特殊需求得不到满足,造成公共产品的政府失灵。由于公共产品自愿供给在第三部门和个人在筹集资金方面面临的问题,慈善组织的业余性等固有缺陷的存在,使得自愿供给公共产品出现失灵,不能提供较大规模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2.政府、市场和以第三部门为主体的公共产品自愿供给部门之间可以相互弥补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失灵问题。市场失灵虽然是政府干预的前提,但并非只要有市场失灵就需要政府干预,公共产品的自愿供给也可以弥补市场失灵。同样当政府供给公共产品存在失灵时,市场与公共产品的自愿供给都可以起到弥补政府失灵的作用。

3.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的合理边界是动态的、可变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决定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的合理边界有效性的因素众多,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因此,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的合理边界必然是相对的、动态的,不存在始终如一的合理区间。

4.市场组织形式处于不断创新和发展过程之中。作为与市场相对应的组织,政府和第三部门都不可能是惟一的,虽然政府、市场和公共产品的自愿供给主体在供给公共产品时都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交易费用,但其作用是有限度的,而一旦现有的市场组织不能达到效率最优,组织创新便会出现,如产生一些新型的“中间组织”、一体化组织等等。显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进步,供给公共产品的主体的创新将是持续的,我们可以大胆设想在条件成熟的将来,公共产品供给将会出现新的供给主体——“第四部门”。

四、中国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交易费用测度

交易费用是一个内涵广泛的复杂范畴,完全意义上的交易费用的测算的确非常困难,在目前的统计数据和统计方法下是无法完成。但如果我们借鉴诺思等人的做法,将国民经济部门区分为转换部门(transformingsectors)和交易部门(transactionsectors),借助于现有的国民经济核算数据,外在性的交易费用(针对转换部门而言),即交易部门(专门为经济主体提供交易服务的部门)所产生的交易费用是完全可以测算出来的。其数量应该等于全部交易部门所消耗的社会资源,即交易部门所消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价值表现形式就是交易部门的增加值[10]。基于这一认识,本文试图对我国公共产品供给中产生的外在性的交易费用进行测算。

(一)绝对交易费用的测算

在目前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实践中,将国民经济分为16个行业: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供应业;建筑业、地质勘探业和水利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讯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饮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业;科学技术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其他。其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讯业中的邮电通讯业部分、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饮业中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部分、金融及保险业全部、房地产业全部、社会服务业中的信息咨询服务业部分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提供商业的交易部门(私人部门),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则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提供公共产品的交易部门(公共部门)。因为统计年鉴中没有第三部门(公共产品自愿供给的主体)的数据,也没有市场供给公共产品的数据,从已有的数据中也很难分离出公共产品自愿供给和市场供给相关的数据,因此,我们假设测算出的公共部门发生的交易费用为政府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非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市场供给与自愿供给)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为测算出的私人部门发生的交易费用。由于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只提供了1991年之后的各部门增加值资料,所以,本文的样本区间只能从1991年开始。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或其他公开出版物没有公布全部细分行业的增加值数据,所以,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饮业中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部分、社会服务业中的信息咨询服务业部分的增加值的数据只能采用推算的方法。1991—2003年间,批发零售贸易业从业人员占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饮业从业人员的比重平均约为93%,信息咨询服务业从业人员占社会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比重平均约为5%,我们暂且用从业人员比重代替其增加值占所在大行业中的比重,于是有计算公式:公共部门的绝对交易费用=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增加值;非政府部门的绝对交易费用=邮电通讯业增加值批发零售贸易业增加值金融、保险业增加值房地产业增加值信息咨询服务业增加值=(邮电通讯业增加值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饮业增加值)×93%(金融、保险业增加值房地产业增加值社会服务业增加值)×5%。我们以国内生产总值代表私人部门每年生产的产品数量,以财政支出作为公共部门每年供给的公共产品数量,那么,私人部门单位产品(私人产品)交易费用=私人部门交易费用/国内生产总值,公共部门单位产品(公共产品)交易费用=公共部门交易费用/财政支出。

1991—2003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相对交易费用与绝对交易费用如表1,1991—2003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交易费用的绝对额是不断上升的,私人部门的交易费用由1991年的3767.6亿元上升到2003年的20580.22亿元,上升了5.46倍;公共部门的交易费用由1991年的662.1亿元上升到2003年的3138.46亿元,上升了4.74倍。私人部门单位产品交易费用相对稳定,在0.17亿元—0.183亿元之间,公共部门单位产品的交易费用则变化较大,1994—2003年间呈一个不断下降的趋势,由最高的0.220815亿元下降为0.127321亿元,从图3可以看出,私人部门单位交易费用与公共部门单位交易费用在1998—1999年度相交,之前公共部门单位交易费用高于私人部门单位交易费用,之后公共部门单位交易费用低于私人部门单位交易费用。

(二)边际交易费用的测算:实证检验

1.基本模型与变量的含义

Qg=c0c1TCg(1)

Qp=c2c3TCp(2)

其中,Qg为政府部门供给的公共产品数量,TCg为政府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费用,Qp为非政府部门供给的产品的数量,TCp为非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费用,c0、c1、c2、c3为常数项。对公式1两边分别对TCg求导,对公式2两边分别对TCp求导,可以得出:

dQgdTCg=c1(3)

dQpdTCp=c3(4)

因此,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边际成本为MCg=c1,非政府部门供给产品的边际交易费用为MCp=c3。2.数据与方法

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选取1991—2003年的时间序列数据。本部分数据均来自于《中国统计年鉴1997》、《中国统计年鉴2005》的有关数据统计、计算得出。

估计方法为普通最小二乘法,所用软件为EVIEWS3.1。

3.计量结果

(1)公式1的回归结果为:

Qg=-4836.224(-4.366)8.87915.56TCg

R2=0.957R2=0.953F=242.236

从上面的回归结果看,R2为0.957,调整后的R2为0.953,模型的拟合度较好。

(2)公式2的回归结果为:

Qp=1108.364(0.717)5.5847.32TCpR2=0.957R2=0.9947F=2239.24

常数项c0的t检验值为0.717

Qp=5.66TCp(125.40)

R2=0.995R2=0.995

从上面的回归结果看,R2为0.995,调整后的R2为0.995,模型的拟合度较好。

(3)小结

从公式1和公式2的计量结果看c1=8.879,c3=5.58,因此MCg=c1=8.879,MCp=c3=5.58。可以看出公共部门供给公共产品所发生的边际交易费用要高于私人部门供给公共产品发生的交易费用。在我国,在一定的条件下将公共产品的供给由政府部门交给私人部门可以节约交易费用,提高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

五、结论

1.按照康芒斯对交易的分类,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公共产品的活动都可以归入到交易活动中来。无论采用何种供给方式,在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中都会发生交易费用,因此,公共产品的供给活动可以纳入到交易费用经济学的分析范式中来。

2.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三种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作用的边界在时间上因条件的变化而变动[10]。在不同公共主体生产同质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一样的条件下,最优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的选择,取决于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

3.通过对威廉姆森范式的扩展分析认为,政府、市场和以第三部门为主体的公共产品自愿供给部门之间可以相互弥补各自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失灵问题,各个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在供给公共产品时存在各自的合理边界。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的合理边界是动态的、可变的,不存在一成不变的合理边界。

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在交易成本不断降低、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空洞”且不能弥补的情况下,将会产生有别于政府、市场、第三部门的新的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第四部门”。

5.通过对中国公私部门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存在的交易费用的测量发现:从绝对量指标上看,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交易费用的绝对额是不断上升的;从平均交易费用指标来看,私人部门单位产品交易费用相对稳定,公共部门单位产品的交易费用则变化较大,私人部门单位交易费用与公共部门单位交易费用在1998—1999年度相交;从边际交易费用指标来看,公共部门供给公共产品所发生的边际交易费用要高于私人部门供给公共产品发生的交易费用。因此,就我国公共产品的供给而言,在一定的条件下将公共产品的供给由政府部门交给私人部门可以节约交易费用,提高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

参考文献:

[1]DeAlessi,L.PropertyRights,TransactionCosts,andX-Efficiency:AnEssayinEconomicTheory[J].AmericanEconomicReview,1993,(73):64-81.

[2]Leibenstein,H.AllocativeEfficiencyVs.“X-Efficiency”[J].AmericanEconomicReview56,1966,392-415.

[3]樊丽明.中国公共产品市场与自愿供给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4][冰]思拉恩·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5][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经济秩序与公共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6]陈郁.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交易费用经济学文选[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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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磊,刘希勤.交易费用、政府边界与财政体制改革[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2).

篇6

一、经济学的分析框架

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框架由三个主要部分组成:视角(perspective)、参照系(reference)和分析工具(analyticaltools)。第一,现代经济学提供了从实际出发看问题的视角。这些视角指导我们避开细枝末节,把注意力引向关键的、核心的问题。经济学家看问题的出发点通常基于三项基本假设:经济人的偏好、生产技术和制度约束下可供使用的资源禀赋。用经济学的视角看问题,消费者想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企业家想赚取利润,都是很自然的。经济学就是要探讨在个人自利动机的驱动下,人们如何在给定的机制下互相作用,达到某种均衡状态,并且评估在此状态下是否有可能在没有参与者受损的前提下让一部分人有所改善(即是否可以提高效率)。以此为出发点,经济学的分析往往集中在各种间接机制(比如价格、市场供求因素等)对经济人行为的影响,并以“均衡”、“效率”作为分析的着眼点。以这种视角分析问题不仅具有方法的一致性,且常常会得出出人意料,却合乎情理逻辑的结论。第二,经济学提供了多个参照系。参照系对任何学科的建立和发展都极为重要,经济学也不例外。这些参照系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它们是否准确无误地描述了现实,而在于建立了一些让人们更好地理解现实的标尺。经济学家的头脑中总有几个参照系,这样,分析经济问题时就有可比性。比如讨论资源配置和价格问题时,充分竞争下的一般均衡理论就是一个参照系;讨论产权和法的作用时,科斯定理就是一个参照系。参照系的建立对经济学的发展起到了有效的推动作用。第三,经济学采用了一系列强有力的“分析工具”,它们多是各种图象模型和数学模型。比如:供需曲线图象模型,它以数量和价格分别为横、纵轴,提供了一个非常方便和多样化的分析工具。经济学家用这一工具来分析局部均衡下的市场资源配置、市场扭曲、市场失灵等问题和政府干预市场的政策效果。这种工具的力量在于,用较为简明的图象和数学结构帮助我们深入分析纷繁复杂的经济行为和现象。

二、数学工具对经济学发展的影响

现代经济学的一个明显特点是越来越多地使用数学(包括统计学)作为分析工具,绝大多数的经济学前沿论文都包含数学或计量模型。从经济学的分析框架来看,这并不难理解,因为参照系的建立和分析工具的发展通常都要借助数学。但是,在部分经济学家的理论研究中,逐渐形成了一个基于唯数主义的数学化倾向,这种倾向偏离了经济学研究的基本视角,不仅不能为非西方世界的经济学家所接受,而且在西方经济学家内部也颇存异议。因此,我们必须一分为二地看待数学工具对经济学发展的影响。

(一)数学在经济学中的应用从理论研究角度,借助数学模型有三个优势:第一,数学语言可以清楚地描述前提假定,这使得经济学的推理与分析过程呈现出数理逻辑的严谨性。例如,边际效应价值实际上是在对效用函数进行测定的基础上,运用一系列联立方程组推导的结果。社会资源最优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理论,也是运用联立方程组对生产和交换均达到最优配置下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阐述。第二,数学方法使经济学拥有了一个统一的语话体系,并进而使经济学的发展具有了一个共同的基础,让后人较容易在已有的研究工作上继续开拓,也使得在深层次上发现似乎不相关的结构之间的关联变成可能。西方经济学就是在这一共同的话语体系下获得长足的发展。第三,数学表述具有文字性表述所不具备的确定性与精确性。数学推导具有数理上的逻辑性,运用数学模型讨论经济问题,学术争议便可以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或不同意对方前提假设;或找出对方论证错误;或是发现修改原模型假设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避免经济学理解上的歧义,避免基于不同理解而发生的毫无意义的争论,因此,从整体上有利与提高经济学家工作的效率。从实证研究角度看,使用数学和统计方法的优势也比较明显:其一是以经济理论的数学模型为基础可以发展出用于定性和定量分析的计量经济模型;其二是证据的数量化使得实证研究具有系统性;其三是使用精致复杂的统计方法可以让研究者从已有的数据中最大程度地汲取有用的信息。因此,运用数学和统计方法进行经济学研究可以把实证分析建立在理论基础上,并从系统的数据中定量地检验理论假说和估计参数的数值。这就可以减少经验性分析中的表面化和偶然性,并分别确定它在经济意义下的显著程度。

(二)经济学数学化的误区在肯定数学在经济学中的重要作用的同时,更需要指出的是:经济学不是数学。首先,经济学并不是一些数学模型和概念的简单汇集,经济学家的工作也不是开拓数学理论前沿,而是运用这些理论所代表的分析框架来解释和理解经济行为和现象。经济学发展的关键绝不在于其对数学的运用是否精通,而是取决于经济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深度。比如经济学家应用统计回归方法,不仅关心变量的估计值和变量间的相关性,更关心变量间的因果关系、模型假定对预测的影响以及计量结果背后的经济含义,这是计量经济学不同于数学或统计学的最重要方面。其次,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必须从经济学独有的研究视角出发,数学和计量方法只是体现和执行经济想法的一种工具,而不是唯一的工具。目前,英美许多经济学杂志取舍稿件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是否建立了数学模型,是否采用计量分析,如果论文不是有意的使用一组代数符号的话,那么,该论文便会自动被视为毫无价值而遭拒绝。这种作法排除了其他解决问题的思路,使运用其他研究方法解决经济问题的个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这种过分数学化的趋势,标志着经济学在逐渐失去其作为社会科学应有的特征(如对现存的社会经济结构的批判性,对人和人之间生产关系的揭示,对社会经济制度的揭示,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直觉性感悟等),标志着经济学在唯科学主义道路上走过了头,以至于逐渐丧失了对活生生的人的关注与分析,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标志着经济学分析工具的贫乏与单一。因此,我们不能以数学水平的高低来衡量一名经济学家的水平,我们也不能以运用数学的多少和它的难易程度来作为评判经济学论文质量的标准。同时,经济学中的过度数学化倾向还表现在,一些经济学家把数学当作经济分析的唯一手段,不顾条件地加以运用。这种运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形式主义的运用,导致了经济研究的资源误置。经济学研究人类的生产、消费和分配的社会经济活动,而人类活动受道德、历史和社会的诸多因素影响,许多环节之间都有或明或暗的联系,这使得经济活动变得相当复杂,如果用数学变量来表示,那么必将形成一个极端庞大而又难以处理的数理模型,这就给使用带来了困难。而心理学的研究结果表明,在一些情况下人的决策与模型中的严峻假定有系统性偏差,修改某些有关数理模型条件下市场中人的经济行为,将得出很多与已有的理论不同的结论。要想使严峻假定下建立的模型具有可行性,就必须要不断的放松假定,加进新的变量,这样做会使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直到超出数学能力所限,使得数学方法的运用陷入死循环。必须承认,经济运行中存在着许多无法量化的因素,如果一味地追求对经济现象的数量分析而忽视数学分析方法本身的局限性,将必然会陷入“数字游戏”的怪圈。事实证明,单纯使用数学工具解决经济问题具有明显的局限性。超级秘书网

三、运用经济学分析工具的几点建议

应该说,在经济学中系统地运用数学方法是不应受到过多指责的,但是,任何方法的运用都需要遵循适度的原则,过度化只能造成相反的效果。第一,经济学是一门以现实中的经济行为和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对理论的现实性非常关注。一方面,所有的经济学理论最终都要接受现实的检验;另一方面,新理论的创立和旧理论的发展也要受现实的启发。包括数学在内的任何分析工具都不能脱离这一范畴而孤立存在。经济学过度数学化使经济学家在研究问题时不自觉地接受了数学家的价值取向,把经济学变为基于一系列超现实抽象假定的科学,实际上忽视了经济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特征。因此,解决经济问题必须考虑到经济学研究不同于自然科学研究的基本困难,是可控实验的不可行性和用经验数据直接检验结论的有限性,必须摒弃以主观局限的数学推导进行客观经济规律探索的方法论。第二,经济理论是描述一个理性的人如何在给定的条件下做出选择,以达到其目标最大化的过程,而选择结果便是理论所要解释的现象。因此,一个经济理论能否解释现实的关键就在于模型中限制当事人选择的给定假设条件是否合适。所谓合适,是指模型中的限制条件要尽可能地具有“普适性”(Robustness),也就是要具有一般性。例如,要素禀赋决定了一个经济中的各种要素的相对价格,是社会中任何经济决策都必须考虑到的条件,因此,要素禀赋是一个非常“一般”的条件,以发展目标和要素禀赋的矛盾来解释计划体制的产生,也就有了较强的“普适性”。运用要素禀赋理论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不同社会性质的国家采用了类似的计划体制以及为什么我国的社会性质未变,而改革后却从计划体制转型到市场体制的现象。所以,我们要将经济理论的探讨建立在经济运行各个环节之间普遍联系的基础上。第三,从经济学引入数学以后100多年的历史来看,作为一种分析工具,数学的确显示出诸多值得充分肯定的优越性,我们应该不断加强经济学数学分析方法自身的完善,拓展其应用领域,进一步发挥其在经济理论研究和实践中的作用。在继承和发扬传统数学分析方法的基础上,学习和应用最新的数学分析方法,如博奕论方法、对策论方法、模糊数学方法、非线性系统方法等,使数量分析由单变量向多变量发展,由单目标向多目标发展,并且大力拓展计算机等相关技术领域,提高数学解决经济问题的能力。第四,经济现象本质上一种社会现象,其发展受到许多无法量化的因素制约,这要求我们进行经济研究的时候必然要经过一个定性到定量的分析过程。如果舍弃那些不可定量却对经济行为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生硬地把经济现象抽象到数学模型当中,就会歪曲经济事物的本来面目,影响结论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因此,在加强数学工具运用的同时,我们绝不能局限于数学的分析方法,更不能局限于形式上的数学化,简单否定和排斥定性分析的作用。行为经济学之所以逐渐被主流经济学接受,正是因为它合理运用定性分析的方法,并且将通常的理性假设的情况包涵在其中,而不是单纯的依靠严峻假设下的数学模型来解决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1]程祖瑞.数学化,中国经济现代化的必由之路[J].经济经纬,2001(6).

[2]赵凌云.经济学数学化的是与非[J].经济学家,1999(1).

[3]曾康霖.略论经济学研究的几次革命[J].经济学家,2001(5).

篇7

关键字:经济法学研究框架

所谓研究框架,就是人们在研究活动中形成的比较定型的思维体系,包括切入点的选择、话语形式的认同、论证步骤和层次的安排等等。它表明一个学科在研究问题时惯于遵循什么理念和逻辑、从什么角度、依据什么要素、按照什么顺序来分析问题。它属于研究范式与方法的范畴,是衡量一个学科的成熟与科学程度的重要标志。法学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已探索出许多研究框架,如以“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为要素的法律关系研究框架,以“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为要素的主体资格研究框架等等,成功地论证了诸多法律问题。同时,这些研究框架一直处于不断创新的过程之中。经济法学作为新兴学科应当继承和发扬传统法学研究框架,同时还应当产生能对传统法学提出批评、进行挑战、突破其给定前提的新型研究框架,以提出和解决传统法学没有提出或解决的问题。法学界尽管对经济法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争议,但对经济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却无人质疑,主要是由于它已经呈现出不同于传统法学的诸多研究框架。然而,人们对经济法学进行回顾和总结时,只重视各种观点、学说的综述,对其研究框架却缺乏必要的关注[1].本文拟从经济法学文献中梳理出对传统法学有所突破的研究框架,以吸引学界同仁投入到研究方法的探索之中。

一、经济与法律互动结合框架

经济法学比传统法学更加重视经济与法律的关系,并基于这种关系来研究经济法律问题。这种研究是围绕经济现象、经济学、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相互关系而展开的。

(一)经济现象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与法律的关系,首先是经济现象与法律的关系。经济现象最直观地反映出对法律的需求,法律的作用和效果也可以从经济现象中得到最直观的评价。经济法学研究应当从观察和分析经济现象出发,来探求经济与法律互动的规律。当前,应当特别重视经济体制改革、可持续发展、知识经济、经济全球化、经济秩序、经济波动、金融危机等重大经济现象与经济法的关系。如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具有跨世代性、整体性、综合性、协调性、反波动性的发展模式,普遍被世界各国所选择。这一重大现象给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带来了全面而深刻的影响。我们应将环境、生态、人力资源等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纳入经济法学研究的视野,从全新角度、更大范围、更长远利益来考虑经济立法的价值取向、决策重点和实施手段、政策后果的评价以及政府行为的作用方式等理论课题。在研究中,应注意到并非所有经济现象都有必要或可以由法律来规范。能对法律起决定作用、需要由法律来着重规范的经济现象,是常态而非短暂、定型而非临时的现象,是由深层原因而表层原因所导致的现象。经济法学只应研究这些经济现象,并依据以这类现象为对象的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提出法律对策。经济学研究经济现象,主要是分析其原因和机理,描述其过程和后果;经济法学研究经济现象,则主要是针对其利弊、原因和过程进行制度设计并寻求如何将其设计的制度法律化。

(二)经济学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作为对经济关系的“翻译”,其“翻译”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经济规律的认识,这就需要依赖于作为探索经济规律之科学的经济学。是故,经济学对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来说处于本原地位。无论是抽象的经济法基础理论,还是具体的经济法中制度,都体现了经济学与法学的交融。(1)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中,许多学者越来越重视吸收经济学的理论营养,运用经济学原理来论证经济法的存在依据、基本假设、调整范围、宗旨(或价值取向)、主体等基本问题。如从“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的理论中,得出经济法为弥补“双重失灵”而存在的必要性和经济法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之法的本质。又如从对政府的有限理性假设中,得出经济法所确认的国家干预应当与经济民主相伴同的适度干预。[2](2)在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研究中,经济学的渗透甚为普遍。①经济立法中的许多概念,是转用原来为了把握经济事实而形成的概念或经济学上的概念[3],如公开市场操作、预算、垄断、经营机制、产权、私营企业。阐释这些法律概念,必然要借助相应的经济学原理。②许多经济法律制度建立和变迁的合理性及其内容,都需要经济理论的支撑。如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都能够从信息不对称理论中找到依据;又如金融立法对金融业分业经营体制或混业经营体制的选择,也可以从当时的金融风险理论中找到解释。③经济法体系设计是否具有合理性,需要运用经济理论来论证。如有学者依据国家针对市场三缺陷(市场障碍、市场机制唯利性和市场被动性、滞后性)采取三调节(强制、参与和促导)的理论,将经济法体系设计为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国家宏观调控法三大块[4].而笔者根据国有投资经营是宏观调控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的经济学原理,将国有投资经营法列入宏观调控法之中。④经济法律制度的运行绩效,可以运用经济理论来评价。在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中,效益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因而对经济法律制度作“成本-收益”分析成为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是规范经济行为之法,运用经济学研究经济行为所得的结论来检视经济法律制度,以判断其是否达到目的,更能客观评价其优劣。经济学是一门具有预测能力的学科,运用其理论和方法来分析现行或将要制订的经济法律法规,既可以对经济法的实施效果作超前预测,又可以增强经济立法的超前性。应注意的是,经济学与经济法的相互作用,在部门经济学与部门经济法的关系中体现得尤为直接和明显。

(三)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关系[5].经济与经济法的相互作用,是以经济政策为主要媒介的。对于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关系,应当从以下几个层次来思考:(1)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界限。主要是研究两者在表现形式、调整范围、稳定程度、实施机制等方面的区别,从而明晰二者的地位差别和职能分工。(2)经济政策的法律化。主要是研究经济政策法律化的范围和途径。就范围而言,就是要界定哪些政策可以法律化。一般说来,只有中央政策、基本政策、长期政策才有必要法律化,地方政策、作为权宜之计的政策则不宜法律化。就途径而言,一般指经济政策的目标和基本精神由法律具体化,经济政策的具体内容为法律所吸收;当改革中出现立法空白领域时,某些经济政策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必要通过执法和司法系统而直接适用。但这种“以政策代法”的现象必须从严控制。如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任何税收政策想在转化为法律之前,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指导和拘束人们行为的规范。(3)经济法律的政策化。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有:①经济法中的不确定性规范需要由相应的经济政策增强其确定性,给当事人展示一种明确的预期,这在反垄断法域尤为突出[6].②经济法的执行力度受到经济政策的严重影响,如美国反垄断法在20世纪60年代因风行中小企业保护政策而执行非常严格,70年代却因政策变化其执行由严厉走向宽松。③经济法中存在着许多政策性语言,这虽然有其必然性,但削弱了其确定性和约束力,以致出现了所谓的“软法”现象。这在宏观调控立法中尤为明显。为解决此问题,需要从立法技术层面研究“使软法硬化”的对策。

在经济与法律互动结合框架中,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经济学理论向法学理论的转化问题。这主要是如何适当淡化经济学色彩、增加法学“浓度”,避免以经济理论来取代法学理论的倾向。(2)经济法学如何转换和选择经济学概念的问题。应尽可能使用在经济学界已有明确和一致含义的概念;立法中所使用的经济学概念,其法学含义应同其经济学含义相通;当立法中不得不使用有多种含义的经济学概念时,应当在法律文本或立法解释中明确选择其何种经济学含义。(3)合理使用法律经济学方法的问题。法律经济学从经济学意义上说,是以理性人、个人主义和完全竞争为假设的,运用法律经济学方法应当注意其在法学中的适用范围,不宜将其用来分析一切法律问题;效益目标应在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中准确定位,不宜过分拔高其地位;量化分析应当以来源于我国实践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不宜照搬国外的调查文献;经济分析工具应当尽可能从各种经济学科中寻找,不宜仅仅局限于微观经济学。(4)保持法学独立品性的问题。经济法学在贴近经济理论与经济政策的同时,应坚持自己的独立品性。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法学总是将研究重点放在对经济政策和方针的解释上,这种研究方法反映了经济法学贴近生活、解释实践的特征,但是当其一旦走向极端,就会背离法学应有的严谨科学态度,显得有些急功近利,缺乏法学本身应有的主动性和独立性,容易沦为纯“政策注释学”。

二、经济法规体系框架

经济法学界所提出的由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构成的经济法规体系(或称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在整个法律体系由“以阶级斗争为中心”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背景下,将传统法律部门中有关经济的法律规范,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成进行重组所形成的法律体系框架。它体现了现代法以“经济性”为时代精神[7]的特征。与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未能充分考虑到经济主题或经济体制-所形成的法律体系框架相比,它不仅是法律体系框架,而且还可以成为研究经济法律问题的分析框架。

由于法律作用于市场经济体制,主要是从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宏观调控、社会保障这四个方面切入的。这四个切入点较完整地反映了现代法规范经济的着力点,因而许多学者自发地利用经济法规体系框架来研究经济法律问题。如运用这种框架讨论经济审判庭的存废问题。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经济纠纷(即涉及经济问题的纠纷),按照这种框架来分类,更能显示出各种纠纷的特殊性,从而发现传统的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两分格局的局限。如市场主体法中的企业兼并与破产纠纷;市场规制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反垄断纠纷等纠纷;宏观调控法中的政府采购纠纷、税务征管纠纷等纠纷;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纠纷、劳资纠纷等纠纷,一般都难以套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解决,有的超出现行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的收案范围;有的虽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渠道解决,但成本过高。因此,设置处理这类案件的专门机构(如经济审判庭、社会法庭),并制定相应的特别程序法,理论和实践上都非常必要。而最高法院所作出的在原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撤销原经济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和交通运输审判庭,相应改建成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庭,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的机构改革方案,值得深思。

利用此分析框架还可以分析其它经济和社会问题,提出法律对策,例如西部开发、扩大内需、通货膨胀(或紧缩)、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

三、“主体-行为-责任”框架

现代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法律,其调整对象是个复杂系统,涉及多类关系、多方主体和多种行为。在该系统中,含有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市场竞争、市场交易和社会组织内部等多类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在属性、要件、运行规则等诸多方面不尽相同,但又相互关联和制约;任一主体都处于多维关系中,在不同关系中相对各方主体处于不同地位,实施的行为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受不同的法律规制。传统的法律关系理论框架有一个不可弥补的缺陷,是用权利义务来概括法律关系的内容,而权利义务概念却涵盖不住法律关系中的权力因素,从而使现有法律关系学说只能解释私法关系,不能合乎逻辑地解释公法关系。经济法域中的社会关系,不仅有公法关系,而且还有公私法混合关系。作为主要是对私法关系(特别是交易关系)的一种理论抽象,法律关系框架对经济法域的社会关系进行分析就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如税收法律关系兼有权力关系和债权关系的双重属性,其运行过程中含有多个环节、涉及多种因素。而运用法律关系理论框架来论述税法问题时,不仅不能实现权力关系与债权关系的有机融合,消除它们在实践运作中的冲突[8];而且与税制要素分析框架相比,对税收制度设计帮助不大。而税制要素分析框架实质上就是“主体-行为-责任”框架。

我们注意到,现代经济立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招标投标法》等都不是按照法律关系框架,而是以主体、行为和责任作为其基本要素来进行设计的。这种框架实际上对各个法律部门都通用。对经济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和结构进行研究时,也应以“主体-行为-责任”框架为主、法律关系框架为辅。

在“主体-行为-责任”框架中,主体理论一般应回答以下问题:(1)给主体定位。将主体置于经济社会大系统中,综合其在所处多维关系中的主体资格,对其进行全方位、宽口径定位,如既在实体法中定位,也在程序法中定位;既在市场规制中定位,也在宏观调控中定位;既在市场交易中定位,也在市场竞争中定位。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在经济社会大系统中主体定位所受到的诸如经济全球化(特别是加入WTO)、知识经济、可持续发展等制约因素。(2)确定主体资格。这主要研究取得特定主体资格的必备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和方式,特定主体资格的内涵和内容构成,特定主体资格与相关主体资格的关系,以及法律主体与社会实体之间的关系,等等。(3)设定主体体系框架。这主要研究一定体制下主体的法律形态,并按不同标准对主体进行分类,以凸显其具体人格,并展示其对不同方位相对人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依主体的职能,主体一般包括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工商者业团体、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职业介绍所、商业银行等社会中间层主体;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4)评价和选择主体立法模式。这主要研究各法律部门关于主体定位的立法分工,分析现行立法体例的特点和利弊,在既定体制下选择适当的立法模式。

行为理论主要是研究宏观调控行为、市场规制行为、市场竞争行为和市场交易行为等具体行为的运行规则,其中以行为的属性、内容、形式、目标、效力等要素为重点。值得强调的是,经济法域中的行为具有多样性,各种行为都有其特殊的制度框架,异质性多而同质性少,民商法域或行政法域的行为则不然-尽管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种类繁多,但各类行为之间同质性多而异质性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抽象出涵盖经济法域各种行为的一般行为理论,一则难以同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或行政法律行为理论相区别,二则可操作性不强,无助于各类行为的制度设计。因而,经济法中的行为理论,与其仿效民商法学或行政法学研究各种行为的共性以形成一般行为理论(如经济法律行为理论、政府经济行为理论),倒不如着力分别研究各类行为的一般理论,为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市场竞争、市场交易等类行为提供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鉴于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既具有行政行为的形式,又具有经济行为的内容,我们在研究时,必须注意其内容和形式的对立统一;而市场竞争行为和市场交易行为等市场行为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相对竞争对手、交易对象等市场相对人而言的一般民商事行为,另一方面是相对调控者或规制者等而言的市场对策行为[9].在研究市场行为时,既要研究其双重属性的区别和融合,又要偏重研究其作为市场对策行为的特殊性。

责任理论一般应研究三个问题:(1)责任形式的确定。既要研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在经济法域中运用的特点,也要研究经济法域中出现的专业性制裁、道义责任、政治责任等新型责任形式。(2)责任形式的组合。既以主体为中心来研究各种责任形式的组合,如企业、社会中间层主体、政府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其它责任的组合;也以行为为中心来研究各种责任形式的组合,即分别研究市场规制、宏观调控等制度中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其它责任的组合。(3)立法模式的选择。既要研究经济法律法规中如何配合民法、刑法和行政法规定经济法域中的法律责任,也要研究经济法体系内各部门如何就法律责任进行立法分工和协调。

特别指出的是,许多经济法学著作将经济法律关系理论作为经济法总论的主要内容,但这种套用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变种只适宜于象民事法律关系那样内在结构简单的法律关系,对于内在结构复杂多样的经济法律关系却显得过于呆板和形式化,以至在分论中由于对制度设计帮助不大而不便适用。鉴于法理学界已有以权利与权力为核心建立新框架的尝试[10],我们建议在经济法学中尝试采用“主体-行为-责任”框架,因为其中的主体、行为、责任都是公私法通用的要素,便于具体的制度设计。

四、“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我国法学界近年来盛行着“政府-市场”(或“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研究框架。这体现在如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公法与私法,权力与权利等方面。在经济转轨时期,政府和市场都处于“越位”和“缺位”并存状态,市场“缺位”就是政府“越位”,市场“越位”就是政府“缺位”。但是运用这种框架来分析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法律问题时,普适性受到局限。实践表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它们往往通过一定的中介实现互动。在现代社会,非政府公共组织大量涌现,其在政府与市场互动构架中的地位日趋突出,既履行了原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由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未能完全弥补的“市场缺陷”和市场未能弥补的“政府缺陷”,已成为“小政府-大社会”格局中“大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经济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而“政府-市场”框架最大的缺陷,就在于不能反映这种现实。正是在此意义上,“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是对“政府-市场”框架的超越和修正。

“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既保留了“政府-市场”相关联的研究优势,又引导人们在宏观大背景下把握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11].这种框架已在现行立法有较多体现。如《证券法》(1998年)中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股民”框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和经营者”框架;《产品质量法》(1993年)中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理协会、消费者协会-消费者、用户、生产商、销售商”框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公司法》(1994年)等法律法规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公司和国有企业(这里指尚未改造为公司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框架;《劳动法》(1994年)、《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1年)等法律法规中的“劳动行政部门-职业介绍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框架;《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等法律中的“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框架。总之,在这种经济法主体体系框架中,政府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机构,社会中间层主体[12]包括社团类主体(如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等)、交易中介类主体(如产权交易所、拍卖行等)、经济鉴证类主体(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和经济调节类主体(如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市场主体包括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和消费者。

运用该框架进行研究,至少应注意:(1)研究框架的适用范围。这种框架不一定适用于任一经济法律问题的研究,但对主体研究具有优势。其适用重点应置于主体的制度设计。(2)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缺陷。社会中间层主体同政府一样,具有内部性,存在缺陷。我们既要研究社会中间层主体缺陷的表现和原因,也要研究弥补这种缺陷的对策,如研究政府对社会中间层主体的适度监管,以及市场主体对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制约。(3)不同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市场间的互动。社会中间层主体有多种类型,各自职能和任务以及与政府、市场主体的关系不尽相同。在探讨这种互动关系的共性的同时,必须分别研究各种互动关系的个性。(4)“二元框架”向“三元框架”的过渡。我国现阶段社会中间层主体缺位、错位、越位状态并存,不仅“二元框架”不定型,“三元框架”也不成熟。我们应当以“三元框架”为目标模式,在研究如何完善“二元框架”的同时,研究如何培育社会中间层主体及其与“二元框架”的衔接,探讨“二元框架”向“三元框架”过渡的路径。

五、法益主体框架

法益是法律所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的利益。各个法律部门都基于一定范围的利益而存在,都以协调各种相互冲突或重叠的利益为己任,而这种协调须以明晰法益主体为前提。经济法域中的法益具有复杂的利益结构,明晰其法益主体,需要运用多种分析框架。其中下述几种更有特殊意义:

(一)归属主体-代表(或实现,下同)主体框架。其要点包括:(1)法益主体可以分法益归属主体与法益代表主体两个层次。这两个层次的主体有时一致,有时并不一致。换言之,归属主体的利益有时由自己代表,有时由他人代表。如个人利益,其归属主体是个人,一般由个人来代表,特殊情形下也可由政府或非政府公共机构来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其归属主体是社会公众,一般由政府来代表,特殊情形下也可由个人或非政府公共组织来代表。(2)归属主体有单个归属主体和共同归属主体之分,如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和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权益都可以作自益权与共益权的区分。(3)代表主体有一元代表主体和二元或多元代表主体之分,前者如在民事诉讼中,只有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的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才能成为诉讼当事人和第三人;后者如在消费者协会支持消费者提讼的案件中,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都是代表主体。(4)关于归属主体与代表主体的关系,存在着两者统一的自我代表模式、两者不统一的他人代表模式以及自我代表与他人代表的混合模式。自我代表模式如民事诉讼中的自诉;他人代表模式如刑事诉讼中的公诉,在这里公诉既实现受害人利益,也实现公众利益;混合模式如在王英诉“富平春”酒厂案中,王英作为原告提出人身伤害赔偿和在产品标签上作警示标注两项诉讼请求,前项请求是实现自我利益,后项请求是实现公众利益[13].他人代表模式还可以分为形式代表模式和实质代表模式。如在国有公司中,董事长在法律上是国有资产的代表,但这仅是一种形式上的代表;只有当其行为符合国有资产利益时才是实质上的国有资产代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国有资产代表实施的违背国有资产利益的行为,正是在此意义上才有“产权虚置”、“产权不明晰”之说。可见,要使形式代表转化为实质代表,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二)当事人-相关人框架。其要点包括:(1)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分为同质当事人间的关系和异质当事人间的关系。后者包括强弱当事人间的关系、个人与组织间的关系、行业与区域间的关系、市场主体与特定行业或区域间的关系等等。(2)相关人依不同标准,可分别作出特定相关人和不特定相关人(公众)、直接相关人与间接相关人、显性相关人与隐性相关人、当代相关人与后代相关人、相当个人与相关组织(行业、区域)等分类。(3)当事人与相关人的关系是社会关系内部与外部的关系。处于经济社会大系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和各种利益主体之间,都是相互依存的。这是共生理念的体现。因而,法律在调整某种社会关系时,不能只是关注内部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配置,还应当考虑到当事人与相关人间的利益配置。如在考虑股东利益时,至少还应当考虑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利益,甚至还应当考虑供应商、相关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周边的社会成员等等相关人。(4)当事人与相关人的划分是相对的。例如,在构成同业竞争的甲、乙两个企业与消费之间,就竞争关系而言,甲、乙企业为当事人,消费者则为相关人;就消费购买关系而言,消费者与其中某企业为当事人,另一企业则为相关人。相关人一般可以划分为自然人、法人和社会公众,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既可以是当代人也可以是后代人。(5)当事人与相关人的相互影响有大小、正负和主客观之分。如果影响微小,可以忽略不计,无须考虑相关人问题。经济学中的外部性理论,就是对这种正负影响的最好说明,其中正外部性如创造发明,负外部性如环境污染。这种外部效应既可能是主观制造的,也可能是客观形成的。(6)当事人与相关人的利益协调。就协调内容而言,有补偿和限制两方面。补偿即针对当事人与相关人之间的正负影响而采取相应的利益弥补措施,对产生负面影响者增加其负担,如征收排污费、收取容器或包装物回收押金;对产生正面影响者增加其收益,如贷款扶持、财政补贴。限制即对产生负面影响者的行为自由给予适当限制,如颁布许可证、监督检查。就协调方式而言,有协商(如劳资集体谈判)、参与(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独立董事、垄断企业的价格听证)、诉讼(如赋予职业团体对职业者的支持权)、政府干预(如征税、市场准入)等多种方式。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对主观制造负面影响者实行过错责任(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者)或严格责任(如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者),对客观形成负面影响者(如环境污染损害者)实行无过错责任。

(三)当代人-后代人框架。其要点包括:(1)代际关系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关系。当人类社会选择可持续发展作为其发展模式时,代际利益配置的重要意义才凸显出来。(2)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地位差别,当代人的优势在于拥有后代人“缺位”时对资源的垄断和先占。因而,具有“经济人”属性的当代人会损害后代利益。基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当代人对后代人必须承担不损害后展而为后展创造条件的责任。这也决定了经济法在调整手段上要创新,不仅要“治于已然”,更要着重“防于未然”,法律调整的功能必须向前、向未来延伸,以保障跨世代的可持续竞争力。(3)当代人对后代人承担责任的实现方式。“经济人”属性会对当代人向后代人主动(或自觉)承担责任造成障碍,而后代人又处于“缺位”状态。这就需要当代人中有人充当后代利益代表,构建代际利益协调机制。实践表明,由政府和非政府公共组织来充当后代利益代表较为理想,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由个人来充当这种代表。政府应将后代利益纳入其目标体系,组织和动员当代各种资源,为后展创造条件;对损害后代利益的行为给予禁止、限制和惩罚;对有利于后展的行为给予鼓励和支持。政府还应支持民间成立各种代表后代利益的非政府公共组织;赋予各种非政府公共机构以保障后代利益的社会责任;等等。当然,民间主体作为后代利益代表,需要有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作保障。但依我国现行立法,当代主体对损害后代利益的行为在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法律上利害关系时无权提讼。而有些国家已有当代人为后代利益而的特例,如菲律宾最高法院1993年在一个判决中承认42名儿童代表他们自己和未来世代对损害健康环境者的资格。[14]因此,我国立法也应赋予当代人为后代利益而的资格,而不论损害后代利益的行为与者是否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法律上利害关系。

六、比较框架

比较研究对于面向经济全球化的经济法和作为新兴学科的经济法学来说十分重要。其目的是通过“异中求同”、“同中求异”,评价优劣利弊,综合衡量解决问题和制度设计的各种方案,并结合本国的实际作出抉择。基于此,运用比较研究框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比较。经济法是现代兴起的法律部门。对其进行定位时,首先应处理好与传统法律部门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只有通过与相关法律部门的比较才能得到清晰的展示。因此,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联系与区别,一直是经济法学的研究热点。这在其他法学领域是不多见的。但这种比较,较多地集中在总论层次,而未深入到具体制度层次;较多地研究部门法间的区别,而忽视了部门法间的联系;较多地作表层(如法律现象)的比较,而忽视了对深层(如法律现象的经济社会基础)的比较;较多地对民商法、行政法与经济法作比较,而忽视了社会法(如劳动法)与经济法的比较。这些都是在对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作比较研究时应当克服的缺陷。

(二)经济法的国际比较与区际比较。在经济法比较研究中,人们更多的是重视国际比较而忽视了中国的区际(大陆与台湾、香港、澳门)比较。在一国四法域的中国,大陆有着中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的传统,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有着大陆法系的传统,香港地区有着英美法系的传统;并且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还具有经济发达、市场经济成熟的特点。这在世界范围内是绝无仅有的。因而,这种区际比较既包含了世界各大法系的比较,也包含了发达经济与发展中经济、成熟市场经济与欠成熟市场经济在法律制度上的比较,还包含了外国法在中国不同区域本土化的比较;既体现了世界性,也体现了中国特色。所以,国际比较与区际比较应当并重。在国际比较中,要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来选择可比性较强的国家进行比较。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发展中大国的、由计划经济转型而来的、有东方文化背景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选择发展中国家、大国、体制转型国家、东方国家作为比较对象,更能借重他国既有的法制经验、学说与判例,以其相通的法理部分作为问题探讨的理论基础,寻求适合中国市场经济特点的法律对策。在加入WTO后,中国法律变迁面临着既要与WTO规则接轨,又要应对冲击、保护本国利益的双重任务。鉴于WTO规则受发达国家主导的既成事实,应当重视与英美、欧盟等发达国家的法制作比较研究,从中寻求我国经济法如何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方向的接轨方案。为了尽可能减小这种接轨所带来的负效应,还应当重视与WTO成员国中的发展中国家的法制进行比较研究,吸取其在应对冲击、保护本国利益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寻求我国如何作为发展中国家进入WTO以及为何充分利用WTO中有利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则的路径。

(三)经济法的“法条-背景-效果”比较。法律比较只是手段,其目的在于法律借鉴和移植。因而,既要对法条本身进行比较,还要对隐匿于法条背后的社会经济背景以及法条实施的社会经济效果进行比较。只有在背景大致相同,且效果良好的情况下,才可考虑是否借鉴或移植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借鉴或移植。否则,就难免盲目借鉴或移植,导致南桔北枳的后果。

七、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相结合框架

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可由一定主体请求法律公设的机构(特别是法院和仲裁机构)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用来判断纠纷的属性。法的不可诉性则是指法律规范不具有可诉性。应当注意的是,法的可诉性不同于权利的可救济性。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但救济的途径除了诉讼、仲裁外,还有其它方式,如政府没有履行《劳动法》第10条规定的“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职责时,失业者虽然不可能通过对政府提讼的方式获得救济,但可以从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中获得救济。事实上,经济法领域存在突出的可诉性不强的问题。具体而言,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如依《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而当某政府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制止不力时,则无法对其提讼。又如该法第4条虽然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但法律并没有赋予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法院的权利。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如《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第4条虽然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经理国库,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的职责。而当中国人民银行未能完全履行这些职责时,法律没有规定能对其提讼。又如依《预算法》(1995年)第3条和第13条的规定,各级政府对实现本级预算的收支平衡负有职责,但当政府未经依法批准甚至变更预算未能实现收支平衡时,虽然该法第73条作了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但没有作出对该政府提讼的规定。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既要研究可诉性规范,也要研究不可诉性规范,还要研究这两种规范的联系,避免对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人为割裂。

经济法的可诉性规范研究应当关注以下问题:(1)评估经济法可诉性的效果。即对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含仲裁制度,下同)、行政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在经济法域的适用效果进行分析,着重分析缺陷及其原因。(2)弥补经济法可诉性缺陷的对策。可作两种思路的探索,一是建立特殊的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使其与一般的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相配合;二是构建独立于民诉、行诉和刑诉制度的经济诉讼制度,使其与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相配合[15].同时应当对这两种思路的制度设计进行比较研究,探求增强经济法可诉性的可行方案。(3)相关问题的探讨,如经济审判庭的存废、劳动(或社会)法院的建立;等等。

经济法的不可诉性规范研究应当关注以下问题:(1)不可诉性的现状、成因及评价。在分析其现状时,应注意有的法律规范理论上本可诉但因法律没有规定可诉而不可诉[16];有的确实既不具备可诉的理论条件也不具有可诉的法定条件。对其进行评价时,既要看到不可诉性由于减弱司法保障作用而对经济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带来的消极影响,又要看到因诉讼成本的不断增加导致诉讼外救济方式日趋增多的现代趋势,从而正确认识经济法中不可诉性存在的合理性。(2)弥补不可诉性的对策。对本应可诉但因法律没有规定可诉而不可诉的规范,应研究其如何向可诉性规范转化;对客观上本不可诉的规范,应研究如何确定其合理范围,并通过诉讼外救济方式来保障其功能的实现。

正因为经济法兼有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在进行案例研究时,不能只限于审判案例研究,还应重视制度案例研究。审判案例研究虽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来寻求和弥补法律漏洞从而有助于制度完善,但只限于可诉性规范,并且往往是在“就法论案”的基础上作出“就法论法”的建议。制度案例研究则是通过对某种具体制度进行经济、政治、社会等多方面多角度的分析,评判其利弊得失,并提出相应的制度设计。这种研究突破了可诉性规范的范围,将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联系起来作整体研究;并且超越“就法论法”的传统研究格局,将法律置于经济、政治、社会和生态的大系统中展开研究。经济法作为现代法,与传统法律部门一个重要的不同点,在于不可诉性的规范较多。经济法学应当比传统法学更重视制度案例研究。再者,在体制转型时期,制度的创新或重新设计更为频繁,强调经济法学重视制度案例研究尤为必要。

上述框架的差异是由于人们选取的角度、坐标以及分析的侧重点不同而造成的,无所谓孰优孰劣。任何一种研究框架都有其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但没有哪一种框架足以达到对问题的全面认识,还需要其他研究框架的配合。我们对研究框架归纳和选取受到了认知目的、知识结构、观察视野、占有文献等相关因素的影响。但我们相信,这些框架来源于现代研究活动,因而具有时代意义。理论的进步需要有方法的协力。经济法学的不成熟,在某种意义上在于缺乏有力而严谨的分析工具,特别是缺少形式化且具有足够适应性的研究框架。加强对经济法学研究框架的总结和探索,有助于我国经济法学走向成熟!

注释:

[1]代表性论文有张守文的《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前瞻》(载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王艳林、赵雄的《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展望》(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2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张晓君的《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成就、缺陷与展望》(《现代法学》1999年第3期)。

[2]李昌麒、鲁篱:《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3][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现代经济法入门》,谢次昌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66页。

[4]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张宏森、王全兴主编:《中国经济法原理》,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33—35页;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57—60页;等等。

[6]关于法律的不确定性研究,可参见沈敏荣:《法律的不确定性》,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德国学者海德曼(Hedemann)认为,法学研究应注意时代的精神,现代社会以“经济性”为其时代精神,“经济性”就是现代法的特征;具有这种现代法的特征,渗透着现代的经济精神的法就是经济法。海德曼的观点集中反映在他于1922年出版的《经济法的基本特征》一书中。

[8]张守文:《税法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

[9]张守文:《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10]参见童之伟:《法权与》,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1]参见王保树主编的《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中有关论述。

[12]关于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研究详见王全兴、管斌:《社会中间层主体研究》,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5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13]《各方评说白酒标签案》,《南方周末》2000年6月16日第14版。

[14][美]魏伊丝:《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汪劲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

篇8

论文关键词:独立学院经济学,双语教学

 

所谓双语教学是指将母语以外的另外一种语言直接应用于语言学科以外的其他学科的教学,使第二语言的学习与各学科知识的获取同步。双语教学实现了专业知识和外语学习的有效结合,以专业知识为主、外语水平提高为辅,满足了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1]。在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尤其是加入WTO 的新形势下,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和模式正在发生着根本性的变革,对学生外语能力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如何在新的形势下提高独立学院学生的理论知识水平与外语能力,是摆在应用型技能型本科院校面前的一个新的课题。经济学课程作为起源于国外的专业基础课程在进行双语教学改革中有着独特的优势。

一、独立学院经济学双语教学实践的必要性

(一)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必然选择

20世纪 90年代以来,国际化成为国际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化,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教育部高教司在相关文件中提出教育教学论文,今后本科教育20%以上的课程必须进行双语教学小论文。双语教学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因而在双语教学课程的选择上应更多的体现课程的广泛应用性。经济学作为经济管理类课程的基础课,为学生学习和应用经管类专业知识做了良好的铺垫。因而经济学的双语教学实践是一种与国际经济接轨的开放式教育理念,在教学内容上强调多元、开放、融合,在教学方式上强调灵活,对教师的专业水平、外语水平和教学艺术要求较高,在教学目标上注重培养学生用不同语言进行思维和创新的能力。同时,通过使用学界较为认可的经济学外文教材、运用先进的教学手段,双语教学会有力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向规范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二)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的需要

独立学院是高等教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社会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和教育自身发展由“精英化”向“大众化”过渡的产物,承担着为地方经济建设与发展培养大批应用型、技能型人才的历史重任。伴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独立学院能否在激烈的高校竞争中站稳脚跟,关键也在于能否培养出有别于研究型院校的符合社会需求的人才。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演进,应聘者在工作中既精通专业知识又能够熟练掌握外语的技能越来越受到青睐。因而在对本科生的培养中运用双语教学可提高应用型人才的综合素质,并使其更符合国际化人才的标准。

(三)经济学课程本身的需要

经济学本身源于国外成功的基础课程,该课程的原理和框架均源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而国内高校本科教学中讲授的经济学原理几乎都是从国外著作中翻译修订而来的。由于文化背景、思维方式等不同,有些翻译与原文表达的意思不完全一致,这对学生掌握和应用经济学原理产生不利影响。此外,由于经济学本身是一门发展较快的学科教育教学论文,使用翻译修改而来的教材大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其教学内容无法体现经济学发展的最新动态。借助经济学双语教学,一方面可使学生站在英语思维的角度,用英语去理解原著和思考各种经济学原理,从而更好地把握经济学的精髓所在;另一方面,通过采用国外经济学教材,可以增加学生的专业见识,使学生能够在第一时间吸收到经济学最前沿的专业知识和理论,增强教学的时效性。[2]

二、独立学院经济学双语教学实践改革模式

(一) 教学模式的选择

根据授课时外语使用程度的不同,双语教学可分三种不同模式:1、沉浸式双语教学(Immersion bilingual education)要求用学生所学第二语言/外语进行教学,本族语/母语不用于教学之中,乃至校内也不使用本族语/母语,以便让学生沉浸于弱势语言之中。[3]2、过渡性双语教学(Transitional bilingual education)要求在学生刚进校时,部分科目或全部科目使用本族语/母语教学;但一段时间之后,则使用所学外语/第二语言进行教学。因此,过渡性双语教学即指开始前有―段非双语教学作为过渡期,以避免学生刚进校因不适应第二语言或外语教学而产生许多困难,其目的仍是逐渐向沉浸式教学过渡。3、保留性双语教学(Maintenance bilingual education)要求学生刚进校时用本族语教学,以后逐步部分科目使用外语/第二语言,部分科目仍用本族语教学。

独立学院的学生较普通高校的学生入学成绩较低教育教学论文,英语水平相对较差,在课堂教学中应对其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因而我们在教学的第一阶段可以主要采用“保留性双语教学”模式小论文。在双语教学实施的第一阶段,为了不使学生在双语教学模式下影响对经济学知识的理解侧重运用“保留性双语教学”模式,即在注重学习专业知识和运用英语的同时,以母语来维持理解与交流过程并在教学过程中强调经济学专业英语词汇的渗透,专业概念和理论模型公式的表达,以及部分英语释义;双语教学实施的第二阶段,可启用“过渡性双语教学”模式,在第一阶段取得成果的基础上逐步在经济类课程中推行双语教学模式,不断扩大独立学院双语教学课程的范围,灵活地互用汉语和英语两种主体语言,努力促进学生逐渐通过专业英语理解关。

双语教学推行的第三阶段,在总结经济学双语教学前两阶段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逐渐探索出符合独立学院自身情况的双语教学的方式和方法,在学生能够基本通过英语关,掌握一定经济学专业英语词汇的基础上,逐步推行英语沉浸式教学法,采用全英语授课或逐渐增加英语在经济学课程中运用的比例。毕竟独立学院的学生在英语学习方面并不十分擅长因而具体模式还得视双语教学实施前两阶段的效果和学生的接受情况而定。当然在使用“沉浸式”教学模式过程中,经济学教师应注意运用简单的语言进行教学教育教学论文,把复杂的经济学理论和案例等用最简单的语言表达出来,在授课过程中要注意发音标准且语速较慢,使学生能顺利地理解和掌握教学内容和知识。

(二) 教材的选择

选用合适的原版教材是开展双语教学的基础。双语教学教材应当使用外文版的教材,在内容上直接与国外院校接轨,避免因间接引用而产生歧义。要选择既紧密结合实际又符合时代要求的原版教材,在原汁原味的语言中了解另一种文化,掌握专业知识。目前多数进行经济学双语教学的院校把曼昆教授编写的《经济学原理》(第三版)作为固定教材使用。该书被美国百余所大学用作经济学原理课程的教材,可见其全球影响力之大。此外,该教材的语言表达比较规范、简单、用词准确,内容更新颖,作者能站在经济学初学者的立场,激发学生对经济学的学习兴趣,这也比较符合独立学院学生的英语水平及学习知识的兴奋点。但原版教材的选编思路和编写形式与国内教材的风格完全不同。虽然国外教材知识较新,反映了学科前沿,但国外教材在一些内容上说明得过于详细,与国内同类教材相比,内容相对较多而且比较零散。因此,教学中可以对教学内容进行适当筛选,抓住学生必须掌握并与国内教材主要内容相契合的部分进行学习,这样有助于专业课程的学习。[4]而对于相关案例可以作为学生的课外阅读材料。

(三) 教学时间

根据教学计划和各专业的实际情况教育教学论文,一般在大一下学期开始学习微观经济学,但是独立学院大一学生的英语相对比较薄弱,开展双语教学有一定的难度。大学英语一般开设两年,

大二上学期有相当一部分学生的英语已达到了大学英语四级水平,学生普遍有着较好的英语基础,这时在宏观经济学课程中采用双语教学对学生来说困难相对要小些,可避免学生一开始就产生畏难情绪。另外,从大学二年级上学期起开始连续、合理地部署和安排双语教学,可延续英语学习,使英语学习四年不间断,对学生的英语学习可起到一定的促进和提高作用小论文。而且,可在基础英语学习之后,将学生的学习兴趣转移到自己的专业上来。

此外,国外的经济学课程一般是从高中开始,到了大学每学期只学习教材内容的几个章节,将整个经济学课程分散到大学的各个学期,更有助于学生的消化理解。而我国经济学课程一般是针对经管类学生开设的,时间为一年左右,如果进行双语教学的话应该考虑适当延长学时,以便于教师更好的准备课堂内容教育教学论文,学生更好的理解所学知识。

(四)双语教学师资队伍建设

双语教学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是否能最大程度地调动和激励学生的学习热情,使教与学互动,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因而高素质的师资是实施高质量双语教学的保证。从近期实践看,全国绝大多数的独立学院是在母体普通本科高校的直接支持下,以母体高校的品牌、师资、管理和其他资源为依托而发展起来的,借助“母体”师资、外聘名校教师是独立学院最常用的做法。但随着独立学院社会化的趋势不断发展,建设自己的双语教学师资队伍已迫在眉睫。除了外聘归国经济学研究生外,独立学院也应重视本院经济学双语教师的培养,一方面大力引进英语水平高、学科知识强的复合型教师,另一方面加大教师培训力度,特别注重青年教师的双语教学能力的培训和提高。如可采取教师自费及学院委培相结合的形式选派英语基础良好、经济学专业知识扎实的青年教师赴国内外相关院校培训。

参考文献:

[1]白世贞,沈欣.素质教育背景下物流管理专业双语教学模式研究.物流技术.2010

[2]梁燕红.微观经济学双语教学实践探索.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9

[3]李榕.我国高校双语教学问题与对策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08

[4]乔虹.“经济学”双语教学实践探索.教育与职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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