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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政府治理存在5个评价原则,即可以从以下5个方面衡量政府治理:1.公平:对于弱势群体平等的竞争机会;法律和法规对于弱势群体的重视;对弱势群体的补贴;公平的税收制度等。2.参与度:对于土地规利用规划的开放性商议;公众参与到相关土地交易决策中等。3.信息获取:即时的土地信息;市场信息开放化的法律支持;信息自费合理;信息渠道的多样性等。4.高效和效果:土地交易的成本;年土地交易量;土地交易服务标准等。5.透明度和贪污:用户满意度;土地价格的公开化;反腐的政策法规等。
利用良好政府治理的原则来评估城市土地使用权市场
本节主要从“参与度”、“信息获取”和“透明度和贪污”角度进行评估:1.从“参与度”角度。对于郊区的土地,土地使用权的获得主要通过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当征收发生时,开发者的提议需要通过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接下来村民会通过为期5天的公告得到通知。根据通知,村民能够提出补偿条件,如果村民不同意开发者给予的补偿条件或金额,他们可以申请听证会来进行进一步的讨论,以上是理论上的情况,因为在实际情况中,村民的与影响力几乎微不足道,并不能影响到当地政府的决定。2.从“信息获取”角度。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政府事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要向大众公开,除非一些国家绝密信息。当这项法律有效执行时,将会为公共部门创造更透明的环境,让更多的信息得到公开。2004年政府已经试点了一个新的房地产政策:要求40个城市公布土地市场的数据信息,处理土地相关事宜的责任单位加快处理公众信息。土地市场信息应当被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共享,甚至跨省共享,作为土地部门的下级部门,为一级土地市场处理相关市场信息,及时公布土地交易信息。近些年,土地市场数据的可用性和质量都有坚实的进步,特别是在一线城市北京、上海等,公众更容易就能获得信息,特别是估价信息。以上法规第21条提到,当资产注册出现错误时,注册部门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极大的增加了人们对于参与土地交易的公共部门的信任。3.从“透明度和贪污”角度。由于缺少足够的透明度,土地市场很难达到它预想的功能,反而被腐败和滥用权力所影响,交易成本变得很高成为阻碍正规土地市场发展的一大因素。《房地产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土地价格和不同的建筑价格都应当公布”;“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土地交易信息”。总的来说信息的公开化使得土地市场得到强制性的透明化。招标结束后应立即公开招标结果,任何感觉交易过程存在不公的人都可以进行申诉,具体的地价和买方信息需要对外公开,商议可保持相对隐私,但商议价格不能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基本价格。和其他国家相似的是中国的腐败普遍存在于很多公共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是受影响最严重的部门之一。近些年,土地市场腐败已经变成政府很关心的一个问题。为了治理土地使用权交易当中的腐败现象,政府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一方面强调抵制贪污,另一方面向社会进行反贪污教育和宣传。
贷款交易从形式上可分为贷款转让、贷款参与和贷款更新三种。其中,贷款转让是指在不改变贷款协议内容的情况下,贷款银行将其享有的贷款债权转让与第三方享有的法律行为,其在不改变债权的内容的情况下,由受让行取代原贷款银行的地位。贷款更新是指借款人与受让行之间重新签订贷款协议取代原有的贷款协议,从而由受让行承受出让行的贷款人地位,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贷款参与是指在一项贷款交易中,原贷款协议不变,只是出让行与受让行签署参贷协议,出让行同意将未来收到的本息按照约定的参贷比例转付给受让行(或称为“参贷行”),同时参贷行向出让行提供对应的资金并承担相应的信用风险。《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洁净转让原则,即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根据该规定,出让行与受让行之间需要重新签订协议,以贷款更新的形式确认交易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交易的贷款涉及遍布各地的众多借款人,受让行要与每一位借款人重新签订借贷协议,交易手续繁琐,交易成本过高,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转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所以,在具体的贷款交易中,可以根据需要灵活采用多种形式,如果是单笔贷款或银团贷款,可采取贷款更新的方式进行交易,如果涉及众多债务人,信贷资产转出方可以登报公告形式通知债务人,这种方式完全符合现有法律要求,同时也是成本最低、最可行、最有利于我国贷款交易业务顺利发展的交易形式。
二、扩大市场参与主体范围
按照《通知》规定,我国贷款交易的主体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及政策性银行。这使得贷款交易的参与主体过于单一、范围狭窄,导致通过贷款交易所进行风险转移只不过是在不同银行之间进行,风险依然滞留在整个银行系统。所以要积极发展中小商业银行交易会员,并适时引入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贷款交易,扩大市场规模。这样可将原本封闭于银行体系内部的贷款风险释放到其他金融主体来共同分担,从而起到了分散风险的作用。此外,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也有利于提高贷款交易市场的规模和流动性。
三、丰富贷款交易的品种和方式
根据《通知》规定,当前我国进行的贷款交易必须是整体性、买断式和无追索权的交易,而且必须是正常类信贷资产交易,这些规定的存在有其合理之处,但在一定程度上局限了贷款交易的品种和方式。全面的贷款交易应该既包括正常贷款交易,也应该包括不良贷款交易;既可以是买断式交易,也可以是回购式交易;既可以是平价交易、溢价交易,也可以是折价交易;既可以是整体式交易,也可以是拆分式交易。由于贷款交易属于我国的一项金融创新,目前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管理层出于审慎角度做出的一些限制性规定是符合我国具体国情、合乎金融实际的。其中,不良贷款存在各银行分类标准并不完全一致、定价不透明、自主性强的特点;拆分交易会引起贷款标准下降甚至恶化的情况;双买断式交易属于银行的一种财务性调整,属于明显的用于规避监管部门对存贷比、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指标监管的工具,降低监管有效性。但回购式的贷款交易也列入了禁止行列之中,这一规定是可以突破的,贷款回购与以往的证券回购在性质上是相同的,虽然回购型贷款交易可以规避监管,如暂时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存贷比等,但也同样是银行管理流动性的有效手段和技术。要拓展贷款交易的业务品种和交易方式,例如允许回购式贷款交易。此外,在正常贷款交易成熟规范后,可考虑开展不良贷款交易,通过贷款交易将不良资产迅速、成批量地转换为金融市场上可流通转让的金融产品,可以重新盘活银行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从而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这也符合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支持银行开展不良贷款转让”的政策要求。
四、建立健全外部信用评级体系
1.1畜产品交易市场规模大小不一
大型市场一般每天交易额达5~10万元,中型市场1~5万元,小型市场1万元以下,其中小型市场占绝对比例。
1.2市场专业化程度有高有低
专业化程度高的市场有如下特征:有专门的场地和配套设施;有专门的经纪人、中介人;有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交易收费比较固定;交易量大,辐射面积广;非专业化市场一般在村头、路边、集镇一隅,划地为市,交易量和交易额小,硬件不具备,软件基本没有,靠经纪人运作,管理不规范。
1.3交易方式以传统为主
交易全过程由经纪人操作,口头讨价还价,采用“现款、现货”的结算交易方式。
2存在的问题的成因分析
2.1市场普遍存在着“小、乱、散、简”等突出问题,缺少
大型畜产品交易龙头带动企业经调查,在全县34家畜产品交易市场中,年交易额达200~500万元的市场只有5个,仅占市场总数的14%,这些市场分布在全县8个乡镇中的26个地方,且交易设施简陋,卫生环境条件较差,严重制约了全县畜产品交易流通市场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2.2市场规划布局不合理
由于历史、规划等方面原因,沾益县大部分交易市场建设缺乏全面发展与统筹考虑,导致了布局规划的缺陷,如:市场网点较为分散,建设地点与地方发展规划相冲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不明显等问题,部分市场将面临重新洗牌的尴尬局面。
2.3市场主营方向雷同,经营结构单一
沾益县所建市场在主营方向基本上都是以生猪交易为主,其它畜产品专业市场几乎是个空白,与之相关联的产业无人开发,市场仅仅起到了中转站的作用,赚取点管理费而已,从而导致了市场竞争异常激烈,部分市场出现了有场无市的空壳,有的市场日渐萎缩,常年亏损,不得不转向经营。
3加快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的对策和措施
3.1应采取多种形式的投资方式促进市场建设
第1,国家要加大投资力度,出台土地、金融、税收、资金等优惠政策,扶持交易市场建设;第2,地方政府和部门要加大投入,积极融资建设市场;第3,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协会,牵头筹措资金;第4,鼓励能人,在政府监管下投资建设市场。
3.2科学规划,整合资源,做大、做强、做优市场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是建设畜产品交易市场的保证和前提,任何畜产品交易市场的建设都必须要经过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核,做出科学的评估以后方可筹建。在此基础上,对现有成规模的、有效益的市场,在加强管理的同时,拓展发展空间,增强辐射能力;对部分市场已建好,还未成“市”,或已成“市”,而前景暗淡的市场,要发挥现有资源优势,及时调整经营结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对着眼规划中的市场,起点要高、质量要好、品牌要优,全方位,多层次的做大、做强、做优畜产品交易市场。
3.3加强市场建设管理,提升交易市场规范化服务水平
市场交易讲求公正、平等竞争。要以法治市,依法收费,多服务,少设障。对经纪人要考核发证,凭资格上岗。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行为。对交易收费要制定合理标准,取缔不合理收费。同时各有关部门要联合制定相应的文件法规,加强市场管理,促进市场规范化建设。
4目标、任务及保障措施
4.1发展目标
用3~5年时间,对现有市场进行资源整合,升级改造,规范发展,使其初步具有现代畜产品交易市场的功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政策扶持、资源整合、招商引资等方式,新建2~3个功能齐全,设施完备,专业化程度较高,辐射范围广的大型畜产品交易市场,整个畜产品交易市场年交易额达到1~2亿元,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产值达一亿元以上,全县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呈现出布局合理,规模大,效益好,档次高,品牌响的良好发展格局,成为滇东北地区有影响力的畜产品交易集散地。
4.2主要任务
一是做好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的调查摸底工作,彻底摸清市场家底,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组织相关人员编制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规划工作;二是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项目和资金的支持,加快交易市场建设步伐;三是加强对在建项目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特别是要对天生桥1000万畜禽综合交易市场建设投资项目进行科学规划和指导,全力以赴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努力为投资方创造一个高效、务实的服务环境。
4.3保障措施
4.3.1加强领导
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沾益县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领导小组,设置畜产品市场体系办公室,负责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的规划,整合,监管,指导,服务等工作,定期召开部门联系会议,加强对市场建设的组织领导,为市场发展积极争取优惠政策,帮助协调解决市场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3.2增加投入
想方设法争取中央省市资金支持沾益县畜产品交易市场项目建设,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市场建设的信贷支持,鼓励个人、民营资本、省内外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进入交易市场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促进市场建设与发展。
4.3.3组织培训
纵观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可以看到它反映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阶段性进展。从1994年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成立算起,产权交易市场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94~1996年。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一诞生便处在矛盾中:一方面,上海正处于国企改革的关键阶段,需要一个有效的产权交易机构为盘活国有资产、规范国有企业购并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服务;而另一方面由于四川乐山出现了所谓的“箩筐交易市场”(即当地产权交易所绕开证券监管机构,将未上市的国有企业产权拆细,公开交易这些企业的股票),国务院明令禁止新设产权交易机构。因此,尽管上海有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需要,但仍只能进行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
直至1995年7月,原国有资产管理局草拟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办法,上海市委才能放手把产权市场作为促进国企改革的一个环节。1996年3月,在城乡产权交易所的基础上改组成立了产权交易所,标志着上海产权市场进入实质性发展阶段。
第二阶段:1996~1999年。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建立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管体系,以盘活存量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主要目标,以国有企业间的产权交易为主要特征,以政府行政撮合为主要交易手段。从1996年开始,上海市政府出台了近10部有关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政府规章,其中有9部是在1999年前制定的(产权交易法律事务,张海龙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这些规定是:《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变动和工商变更工作的通知》、《上海市产权交易规则》、《上海市产权经济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破产企业产权交易实行规则》、《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上海市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办法》)。内容涉及产权交易规则、产权经纪机构资格认定等,不仅为上海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创造了较为完备的法制环境,更为以后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在此期间,产权交易规模迅速扩大,上海产权交易所的交易额从1996年的近40亿元猛增到1999年的270多亿元。
第三阶段:1999年至今。这是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的转型阶段,随着政策重点转向鼓励并购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产权交易机构的功能、成交机制和交易主体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在功能上,从最初的主要服务于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转变为促进各种所有制的产权交易和资本流动;在成交机制上,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竞价方式取代了政府的行政撮合;在交易主体的所有制形式上,从以公有制企业为主转变为面向各类所有制企业。标志着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进入转型阶段的主要事件有三:一是1998年专门针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全过程的政府法规,即《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简称十八条)的出台;二是1999年底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促进资本在高新技术领域进入和退出的有形产权市场的形成;三是2002年4月上海市政府《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的出台,使国际资本进入上海资本市场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当前另一个显著特点是跨地区的产权交易渐成规模,上海产权市场在全国产权交易中地位不断提高。
二、政府的作用:营造产权市场发展的环境
(一)摆正市场定位,完善支撑体系,避免舍本逐末的政府行为
产权市场作为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要素市场之一,只是市场经济运行体系的一个子系统。产权市场能否有效运转以及能够发挥多大作用,取决于市场制度的完善程度。上海产权市场之所以能够保持较好的发展势头,一个决定性因素就是市政府在产权市场的制度环境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政府能够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要,改善产权交易的制度环境,建立产权市场的支撑体系。这些配套的制度措施和支撑体系包括较为完善的法规、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严格的监管体系等。
上海产权市场的制度建设是从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起步的。1999年以前,重点围绕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建立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的法规框架。在此期间出台了包括界定国有资产产权范围、建立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管体系、确立产权交易规则等法规政策。
1999年以后,随着经济工作重点转向转变政府职能、培育市场体系以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上海产权市场支撑体系建设真正进入实质阶段。市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培育和促进产权市场供给和需求的政策,如建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体系(特别是成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和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出台创业投资鼓励政策、允许并鼓励民间和外资介入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等。
设立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是上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的发展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体系的完善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是相互促进的。上海高度重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体系的建设,以“十八条”为核心,出台了包括人力资源政策、资本政策和技术政策等一系列鼓励政策,形成了特有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政策体系。正是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1999年年底成立了为科技项目、科技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等提权交易和股权融资等服务的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作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政策体系的一部分,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获得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强大的资源保障。(二)提供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
1.授予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和上海产权交易所从事产权交易的垄断地位
此举有三个重要意义:一是加强对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防止可能存在的恶意或串谋压价、低估资产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发生。二是产权交易机构在促进地区创新活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以及地区经济发展方面具有明显的经济外部性,因此在市场环境远不够完善的情况下,需要政府运用行政力量维护产权交易机构的权威地位。三是产权交易机构在发展初期聚合市场资源的能力相对薄弱,实施这种“赶羊入圈”的策略有利于产权交易机构在保证生存的条件下,逐步发挥资本交易平台的作用。具体措施:
(1)确定产权交易机构的权威地位,为交易所提供有力的信用保证
产权交易所和技术产权交易所的地位和职能分别在《上海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中以政府令的形式明文规定。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的定位是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专业化权益性资本市场,为科技项目、科技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等提权交易和股份融资等服务。同时,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组建了由市各委办局领导组成的指导委员会,并且挂靠在市科委下,这些措施有利于解决发展初期产权市场的市场信用和地位问题。
(2)提供垄断性资源,保证交易的活跃
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是经高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权交易的唯一平台,凡经认定的项目,如果需要融资或产权交易的,都会由转化服务中心推介给技术产权交易所,从而享受从认定到产权交易的一条龙服务。在交易所完成的交易中,经转化中心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占了40%。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和上海产权交易所还享有国有产权交易的特许权和国有产权的托管权。此外,交易所还拥有鉴证权,即产权交易只有经交易所认定后才能进行工商注册和办理变更手续。
2.以政策扩大产权市场规模
建立一个规范的产权市场绝不仅仅是为了“赶羊入圈”。政策和体制障碍是阻碍当前产权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上海市政府通过政策扩大产权市场规模,促进经济发展。2002年4月上海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在上海产权交易所设立“外资并购快速通道”。这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和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也同时提高了产权市场效率,为产权交易开辟了新的渠道。
3.整合政府资源
首先体现在较为有效的政府部门协调机制保证了政策法规的可操作性和落实效果。上海涉及到多个行政部门的政策法规都是建立在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因此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能够得到相关部门包括垂直行政部门的有力支持,政策落实效果比较好。例如1999年由上海国资局和工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变动和工商变更工作的通知》,得到了较好的执行,有效防止了国有和集体产权的场外交易。
其次表现在为产权市场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府服务。市政府集中组织财政、税收、海关、工商、人事、技术监督、外事等19个委办局和与产权交易相关的评估等服务机构,在高新技术转化服务中心提供从项目申报到融资支持的“一门式服务”;上海产权交易所也设立“外资并购快速通道”,为产权交易提供快速便捷的规范化服务。这些举措既有利于树立交易所的权威地位,也有利于吸引企业入场交易,同时大大降低了产权交易成本。
三、交易机构运行机制的完善
(一)上海市技术产权交易所
1999年12月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的成立,为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企业产权交易,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迈出了尝试性的一步。市政府的重视和大力扶持以及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在运行机制方面的一系列创新,使其成为全国同业中发展最快,规模最大的一家。至2001年底,累计完成技术产权交易合同3000多宗,累计交易额1000多亿人民币;其中2001年成交宗数和交易额分别是上一年的4倍多和3倍多,员工也从成立之初的7人发展到50多人。
1.运行机制
(1)以会员制为基本交易模式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要求交易双方不能直接交易,必须书面委托交易所会员进行,会员则根据交易所规定向委托方收取佣金和委托交易保证金。会员一般为投资机构、风险基金和企业集团等,申请成为会员的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目前交易所在全国已有200多个会员单位,其中约60%是上海机构。会员的会费、年费和交易佣金提成是交易所的主要收入来源。
(2)组织保障和平台建设
交易所是公司法人,实行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市各委办局领导担任。建立三网两库一系统,为技术产权交易提供信息支持平台。三网是指中国技术产权交易网、技术产权交易所局域网和办公自动化推介网。两库是指项目信息库和高新技术专业人才库。一系统是电子服务系统。交易所监管部依据交易审查制度,负责对交易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
(3)运作机制的完善
一是广泛收集信息,构建跨地区信息网络。交易所在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建立了31个交易信息收集机构,进行项目信息的收集和。交易所还与美国和日本的机构合作,建立了境外信息联络处。
二是尝试新的交易方式,成立了技术产权交易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技术产权的公开拍卖。
三是寻求地方银行对成交项目融资的支持。交易所与上海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为其推荐的会员单位和客户(必须为本地企业)提供5亿元人民币贷款额度,用于满足完成产权交易后企业发展中的资金需求。
2.效果
技术产权交易所交易结构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全国同类市场的发展趋势,并形成以下特点。第一,上市公司进入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并成为主力军。2001年上市公司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55%。部分原因在于证券市场监管力度的加强对上市公司投资领域的调整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促进了上市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扩大企业规模和调整发展方向。第二,以本地交易为主,外地企业来沪投资增加。2001年上海当地企业间的技术产权交易占总交易额的86%,在150亿元的跨地区交易中,外地企业来沪购买产权占89%。第三,国有和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是活跃交易的重要力量,上海国有和集体企业存量很大,这部分企业的改制和兼并收购占产权交易的相当比例。2001年国有和集体企业产权交易1226宗,占总成交笔数的49%;成交额170亿元,约占总成交额的17%。
(二)上海产权交易所
不同于技术产权交易所的公司制,上海产权交易所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受早期经营国有产权交易职能的影响,其代行政府职能的色彩较浓。但在上海技术产权所成立并获准经营国有产权交易后,上海产权交易所职能重点已经转移。上海产权交易所也实行会员制管理,但交易双方有权选择是委托会员进行交易,还是直接向上海产权交易所申请自行交易。国有和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是强制入场的,但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的产权交易自主决定。其运行呈现出两个特点:
一是职能转移。在功能上,从最初的仅服务于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展成为促进不限所有制的产权交易和资本流动。国有、集体产权交易量比重从1996年的97%降至2000年的53%,高新技术产权交易也已占交易总量近一成。在成交机制上,以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竞价方式取代了政府的行政撮合。
二是由区域内企业交易平台向跨地区产权交易平台转变,并以促进外资并购为特色。1996年,在上海产权交易所成交的异地并购仅2宗,交易额仅有2600万元;而2002年的异地并购达513宗,交易额为130.32亿元。涉外产权交易在2000年约40宗;成交额约20亿元,占总交易额的4%,比1996年增长了29.25倍。2001年4月,上海产权交易所与上海市外国投资促进中心合作,建立并开通外资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及其他产权的“快速通道”。2002年,包括三资企业和境外企业在内的外资通过产权交易所并购重组的产权交易59宗,并购交易金额45.74亿元。同时,上海产权交易所将与海外投资银行及其在沪机构合作,建立海外中介机构点,为吸引外资“进入”和促进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并购市场提供规范有效的服务。
(三)两个交易所的几点异同
在西方造型艺术的影响下,我国于20世纪初形成了高等美术教育体系。其教育体系的奠基人徐悲鸿提倡写实主义创作方法,他强调基本功的训练和素描在造型活动中的重要意义。徐悲鸿提倡法国的古典主义写实技巧的教育培养模式,从根本上扭转了我国传统绘画的观念和教育模式。绘画教学的基础是对学生进行专业基础训练,在艺术学科中占据主要地位。高校的绘画教学一直沿用传统的绘画教学体系,让学生在课堂上进行大量写生练习。学生的课堂学习内容和课下的写生练习遵循从易到难和从简单到复杂的原则,目的是为了让学生掌握扎实的绘画基本功,而当今社会信息技术在艺术领域应用广泛,例如速写可以用照相机替代,形画可以用喷绘或投影仪替代等,这种喷绘技术和电脑制图等高科技的绘画方式普遍化的现象,使教师和学生对传统速写、素描等写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产生质疑。①高校教师要对我国传统的造型观进行深刻理解,要对绘画遗产进行重新认识,从而使高校的绘画教育模式突破传统、单一性的局限,重新建立多元化的、科学合理的高校绘画教学模式,力争为社会培养出优秀的、具有创造力的艺术人才。
二、当代艺术市场的发展对高校绘画授课内容的影响
我国高校绘画教育发展的几十年里,绘画的基础课程一直是以素描和色彩为主,此外,还有课余时间的写生练习,写生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基础知识,是为了将来能够更好地进行创作。教育内容一直沿用写实主义的造型观念,用写实的方式再现客观事物、表现客观事物的真实性,导致高校学生的绘画语言苍白,缺乏创造力。当代艺术在自身标准缺失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高校绘画的教学内容。在教学过程中,高校教师一般会强调要避弊端及取长补短,即使是这样,每位学生的绘画作业也会因人而异,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教师布置作业是油画静物,有的学生会用印象派的色彩、有的学生进行苏俄式的写实,还有的学生会使用浮世绘的平涂等,教师的教学内容和学生的绘画作品徘徊在写实与表现之间。另外,由于受教师授课内容和方式的限制,以及学生自身能力的限制,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往往会不可避免地进行模仿,使学生自身的绘画能力得不到充分发展。例如当代艺术家张晓刚的“大家庭系列”的单色平涂、曾梵志的“面具系列”和蔡国强的“烟火系列”等作品都成为高校教师教学内容,而这些艺术家的代表性的作品则成为学生学习和模仿的对象。
三、当代艺术市场的发展对高校绘画判断标准的影响
在高校绘画教学中,通常都以分数的高低作为评价学生绘画作品水平的高低标准。虽然不能以分论画、以分论人,但高校一般都会用一个相对标准的要求评价和衡量学生的绘画作品水平。例如教师一般从作品的构图、色彩、线条和表现力等方面大致判断学生绘画的水平以及绘画功底和学生对色彩、线条的认识。高校不排斥不抵触当代艺术,而当代艺术在高校广泛传播的同时,也给高校教师对学生绘画作品的评判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商品社会,依靠媒体宣传和名人策略的方式对艺术进行推崇所发挥出的影响力是众所周知的,这种对艺术作品的特殊运作方式会让大众对艺术的认识产生误导。②现代艺术是一种内在的需要、是一种乐趣的展现,需要观众和学生真正领悟作品中真正的内涵和意义。现代艺术的表现形式由具象艺术和写实艺术向非具象艺术和非写实艺术发展,出现了立体主义和构成主义等新类型的表现手法,这就要求高校教育在对学生的作品进行评价时顺应时代的发展和变化,欣赏每位学生的个性表现能力。四、当代艺术市场的发展对高校绘画教育理念的影响当代艺术家在突出艺术形式的同时有意识地忽略自身的学院派基础。纵观我国艺术市场的发展可以看出,当代艺术由叙述性艺术转向了观念性艺术,呈现出类似表现主义和超现实表现主义等以自我表现为中心的新兴表现形式。当代艺术的发生和发展不是以审美性为首要目的,它是在互反或对立的思路下来进行创作的,是为了充分表现人类精神上的矛盾性。在绘画教学中,教师不能单纯地从传授绘画技巧和方法的角度出发,要有培养学生理论水平提升和开发学生创造性思维的理念,为将学生培养成为艺术家打好基础、做好引导。社会媒体曾集中讨论过新兴艺术的形式,各个媒体和社会公民对不同的艺术形式评论褒贬不一。当代艺术是经过很长的时间而形成现在的状态,是在社会的综合条件和作用下形成的。现代艺术具有一定的社会背景,高校绘画教师要具备一定的分析能力,要正确引导学生对待和评价当代艺术的发展。
另外,A股市场执行T+0交易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一方面,港股通开通之后,两地投资者必然会踊跃参与,市场活跃度将会持续升温,而沪港市场最为明显的区别就是股票T+0制度,香港市场实行的T+0的交易机制与国际成熟市场的交易机制相一致,为了更好的控制沪港通的风险,上交所在沪港通新闻会上表态将加速恢复T+0交易制度,因此,沪港通将会倒逼A股恢复T+0交易;另一方面,目前全球范围内所有主要的股票交易所均遵循“T+0”的交易制度,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业务及品种的逐渐丰富,A股核心交易制度与海外成熟市场靠拢也将是未来必须的发展大方向,内地市场日内波动收国际市场的影响程度将较以往更深,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市场风险对称化的角度来看,T+0交易制度作为一项积极的风险对冲交易制度,在A股市场上得以恢复已成必然。
2014年11月17日,“沪港通”正式开始交易,之后的“深港通”将会渐行渐近,上证所T+0交易制度破冰对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交易体系、弥合跨市场不平等套利空间和促进内地证券市场交易制度与国际接轨,具有深远意义。
第一,T+0有助于带动A股成交量提升。回望历史,中国股票市场在建立之初并没有T+0交易(即当天买入股票可以当天卖出的交易方式),1992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取消涨跌幅限制后实行了股票的T+0交易,股指由此前的横盘震荡开始迅速上扬,不到2个月时间,股指上涨了1倍,但随后逐渐回调并接近执行T+0之前的水平;而当上交所在1995年1月1日开始重新恢复A股T+1(即当天买入的股票不能卖出,只能在第二个交易日以后才能卖出的交易方式),股指由此前的震荡小跌转为直线下跌,但随后逐渐回升至恢复到T+1之前的水平。而从深交所市场的表现来看,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3年11月22日也取消了T+1交易,实施了T+0交易,但在这之前之前,股指已经提前反映了其利好信息;1995年1月1日起恢复A股T+1,股指继续延续此前的下跌趋势。整体而言,历史上上证A股和深证A股由T+1转为T+0时,成交量均出现了显著上升,反之,恢复T+1之后,成交量显著下降。由于目前A股市场仍然由短线交易风格为主的散户投资者占据主导位置,而“T+0回转交易”又能够满足这部分投资者短线交易的需求。所以,预计A股市场恢复“T+0回转交易”将进一步提升A股市场的成交活跃度及成交量。
第二,恢复“T+0”将有助于降低期指市场风险。目前我国指数期货市场实施“T+0”的交易制度,但对应的A股市场则仍然保持“T+1”,两类交易机制不统一就为可能的市场风险留下了隐患。例如,当股票市场出现异常波动,股指大幅下滑时,广大个人投资者无法在当天将买入的股票卖出,无法规避风险,而大户和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所承担的风险完全可以通过期货市场实现风险对冲。所以,对个人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市场风险及不公平。
第三,恢复T+0交易机制有利于营造效率与公平兼顾的高水平股票市场。从境外实践来看,T+0交易制度是“金融市场交易价值自由”精神的体现,但同时,大部分成熟证券市场为防控交易投机过频引致市场风险,均对投资者日内回转交易行为设置了较高的门槛。我国股票现货市场在恢复T+0交易机制时,要以上世纪90年代T+0助长市场投机为鉴,汲取发达市场交易监管经验,最大限度的控制历史上过度投机的问题再次出现,所以A股市场恢复T+0不能一蹴而就,而是采取“分步走”的方式实施。例如,首先在蓝筹股上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之后再扩展至全部市场。这样可以避免中小板及创业板部分市值较小的股票受到投机影响出现股价剧烈波动的问题,其次,监管机构制定有关T+0交易的交易规则及监管措施,对投资者参与T+0交易设置精确的分类标准,严格监控T+0交易行为,为投资者营造一个效率与公平监管兼顾的规范市场。
第四,T+0交易制度有利于推动证券市场全方位、跨市场的金融创新。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不统一,例如股票现货和期货市场、股票与可转债品种交易机制分别是T+1、T+0,因此容易出现同一事件中的不同投资群体所承受的风险不均等的状态——例如“光大乌龙指”事件中,持有股票现货的投资者的风险要比持有股指期货或持有可转债的投资者风险要大得多。在股票市场全面恢复T+0之后,股票与期货、债券等市场的交易机制得以统一,这为下一步在这类市场推出以股票为基础资产的各类金融衍生产品创造了公平的市场环境,有利于金融创新的进一步活跃,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及平抑金融体系风险。
第五,T+0交易也会增加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纪业务的佣金收入,提高证券公司的效益。同时,相应增加政府的印花税收入。数据显示,今年下半年A股成交量提升迅速,今年9月A股的成交量是5月成交量的3.56倍。截至今年三季度末,上市券商经纪业务平均占比仍在30%以上,经纪业务仍是券商的主要业务之一。T+0开闸带来的日均成交量抬升预期将部分弥补长期佣金率下行预期,从而在券商经纪业务板块形成以量补价预期,并由此拉动券商业绩与估值水平继续上行。
(一)教师资格认定不明确
教师是教育市场的核心,但目前我国艺术教育机构的教师认定资格不明确,其中有的是各大院校的教师,有的是艺术院校的在读学生,兼职教学是艺术教育机构老师的主要工作方式。分析教师的组成部分,全职多数是熟人介绍,高学历者比例不大。而兼职教师的情况更加复杂,艺术水平差别很大,多数情况下教育机构只选用他们“认准的人”,缺乏统一的标准。各个机构之间的师资力量更是千差万别。同时,在对外宣传上,教育机构往往对教学人员的教学能力与专业素质等进行夸大描述甚至有编造现象。事实上,正由于没有统一的教师资格认定机制,为教育市场主体的投机行为提供了契机。
(二)艺术教育应试主导性明显
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艺术教育规划,艺术教育应当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陶冶高尚的情操、促进智力和身心健康发展的有力手段。但事实证明,一些艺术培训机构在运行过程中脱离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出现了过于偏重考试类培训的运作机制。这种运作机制在培训过程中忽略了“以人为本”的核心教育思想,过分强调学生的应试能力与应试技巧,对心灵的塑造与情感的激发不能起到有益的作用。同时,这种运作机制的出现促使艺术教育脱离了既定目标,艺术学习的工具性被过分强调,更有甚者把其看做进入高校的“捷径”。一般而言,升学类艺术培训中存在的经济价值更大、利润更高,人们通常愿意花费更多的成本而获得升学的“敲门砖”,艺术教育的主体也正是利用学生的这种心理而赚取高额利润。
(三)艺术教育机构地区分布不均衡
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艺术教育机构及市场的方向。据统计,我国艺术教育机构主要集中于中东部较发达省份,越是经济发达地区,分布越密集,而经济水平相对落后的西北部地区则分布很少。在我国、新疆等省份,很多地区没有一个艺术类教育机构。而北京、上海等各大城市,有上百家机构存在。更为夸张的是,广州大学城附近的一个村庄就有超过30家的艺术培训机构。这种市场分布的失衡状态,导致“经济发展水平低,艺术教育水平更低”的恶性循环。教育的作用不仅在于提高人们的认知水平与认知能力,知识更是能够转化为经济发展的动力与助推剂,能推进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柏拉图曾经就教育对经济的促进作用进行过深刻探讨,马克思也曾经提出过“教育水平应当是社会资本的组成部分”的论断。因此,艺术教育作为教育事业的一个方面,其不均衡发展只会进一步扩大西部与中东部地区的经济差距。
(四)行政机关监管不力
尽管国家法律对民间办学的监管问题有相关规定,但实践中,行政机关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屡屡发生,尤其是诸多无证办学的机构,只有出现严重问题、被曝光在公众视野后才会引起行政机关的重视。根据相关法律,我国民办教学在审批之前需要到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文化部门、工商部门等多个行政部门办理手续。而目前,各个职能部门对艺术教育市场主体却持两种完全不同的态度,对于经济效益好的机构交叉监管,竞相分得其中一杯羹,而对于经济效益较差的机构,则互相推诿。
二、艺术教育机构及市场困境的法律分析
如果在一些问题上形不成某种共识,社会上的人就不能互相交往。人类的相互交往,尤其在市场中的经济交往都依赖于某种信任。信任以一种秩序为基础,而需要维护这种秩序,就要依靠各种禁止不可预见和机会主义行为的规则。为了增加现代经济生活的可靠性,大量成文和不成文规则成为了必需品,法律应运而生。在规范艺术教育市场的运行中,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它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组织和活动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定,从2003年适用以来,对培养艺术人才、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但法律运行过程中的诸多困境,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这一问题背后更深层次的法律原因。
(一)中央立法不完善
1.模糊性规定较多,不利于操作
从中央立法角度来看,目前涉及民间办学的国家性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没有专门规制艺术教育市场的法律。《教育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兜底性条款的规定把艺术教育纳入到其管理范围之内,它通过第二十六条对教育机构设立的条件进行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从法律规定发现,在少有的有关民间教育机构设置的国家立法中,“合格”“符合规定标准”“必备”等模糊性词语较多,这种没有严格和明确标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为行政机关的执法带来了困难。《民办教育促进法》在一定程度上细化了相关规定,但仍然没有达到严格、明确的标准。艺术教育机构的设立资金、场地要求等都没有明确限制,从这点来看,艺术教育机构及市场的不均衡发展有了合理的解释。法律模糊性带来的必然结果是行政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在艺术教育机构的设立过程中,权比法大,行政机关的文件比法律条文管用的现象就出现了。政府行为的空间有时会超出立法的宗旨和原意,更有甚者利用可以动用的“社会资源”,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进入艺术教育市场的资格。很多人希望通过政府、领导的干预,更直接、更有效地满足自己对利益的追求,这必将破坏艺术教育市场的秩序。
2.行政登记制度不完善
虽然我国在民办教育相关法律中规定了登记制度,但相比之下,我国艺术教育的登记制度仍然有较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我国艺术教育机构的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这种行政登记是为了行政机关的管理而进行,除了发生争议或者权利人主动要求之外,行政机关没有义务将登记情况主动公开,同时,这种登记不存在特殊的效力,即使实际情况与登记的内容存在差异,这种登记也不能产生任何的效力。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必然导致艺术教育机构与学生之间信息不对称,使学生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很难得到保护。完善登记制度,公开艺术教育机构的必要信息,能够给学生在选择之初就提供相应保障,同时也能够避免教育机构相互之间恶意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3.立法滞后
法律应当随经济的发展而进步,教育相关法律作为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法,对提高国民的整体文化素质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教育法》于1995年开始实施,随着教育问题的日益增多,无论在内容还是在形式上,都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立法滞后必然带来立法空白与立法漏洞,不利于艺术教育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地方立法不普及
国家立法的缺失,从另一个方面而言,给地方立法留下了较大的发挥空间。我国很多地方对艺术教育市场的准入都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更高的可操作性。如《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中第二章第六款:“举办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设备总值应不少于100万元,图书资料不少于1万册。按照不低于20:1的生师比配备专任教师,参照有关规定配备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人员。”地方性立法体系的完善,能够为艺术教育市场提供更好的指导,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这种带有地方特色的立法,通常与地方的市场经济状况相适应,一方面能够充分反映当地的艺术教育市场情况,同时能够更加促进市场的繁荣发展,但这种地方性立法的普及性还有待提高。
(三)行政性立法空白
现实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决定了行政机关的重要地位。他们通过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及行政司法等手段,在发展经济、维护秩序、保护公民利益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立法是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的基础,没有完善的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司法很难顺利完成。而在艺术教育相关领域,我国几乎没有相应的行政立法,这就决定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司法过程中难以发挥自身的职责,行政监管的缺失恰恰证明了这一点。同时,行政立法的重要作用还体现在能更好地实施国家性法律。为了更好地促进维护民办教育市场的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而全国性的行政立法至今尚未颁布,行政立法的空白导致行政机关针对艺术教育市场无法可依。缺乏行政机关身影的艺术教育市场必然出现混乱的景象。
三、艺术教育机构及市场的发展建设
西方油画历史悠久,经历了文艺复兴、巴洛克、古典主义、浪漫主义、印象主义等一系列时期。西方油画的底蕴深厚,独特的艺术形式和艺术学习方式已经成型,这是基于前人的不断积累与后人的查遗补缺,并非朝夕之功。经过长久的发展,西方油画已经形成了具体的文化与艺术市场,西方鉴定家也对不同风格的油画具有鉴别能力,并且形成了鉴别系统,而且他们的教育当中也加入了这种鉴别的内容,这使西方油画艺术家在绘画创作的同时,对自己的作品具有良好的鉴别能力,充分发挥出油画的艺术魅力。我国的现代油画艺术发展较晚,刘海粟、徐悲鸿等一批人将西方油画带入中国,我国油画的发展还处在探索阶段。然而,一些油画艺术教育者将西方成型的标准套用在中国学生身上,使一些学生在眼前复杂的艺术环境中产生了迷茫,失去了方向。因此,我们应当摆正教育心态,从教育本身出发,从实际入手,提升学生的学习质量。
二、油画艺术市场
我国的油画艺术市场存在一些不足,人们对艺术形式的鉴赏能力有限,而中国现代油画起步较晚,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较弱。同时,艺术家生存质量堪忧,进一步影响了油画创作水平。
三、在改变中寻求发展
首先,我们应当尊重我国油画发展的国情,针对现今教学水平、教学环境的实际情况进行教育模式的改革。其次,做到不盲目跟风,从小学的油画基础教育抓起,培养真正具有天赋和扎实能力的学生,重点帮助学生了解艺术形式和艺术教育,摆脱框架教条的束缚,摆脱好高骛远的标准要求,着眼于当代油画艺术发展的实际,着眼于当代艺术的风格,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从而促进我国的油画教育更好地发展。从艺术领域出发,规范我国的油画艺术市场,为油画艺术打造新的发展动力,让喜欢油画艺术的人和学习油画艺术的人获得稳定的艺术创作环境,以超越自我的艺术水平为追求,丰富油画的创作形式,完善艺术领域中的不足。目前,国内还没有建立规范的艺术品市场,欣赏者也少,购买力不强,这些问题短时间内还解决不了。但这种困难是暂时的,我们有信心、有能力推动中国油画艺术作品日后尽快走入国际艺术交易市场,这将为中国油画艺术未来的繁荣带来希望,也会给油画家带来益处。油画艺术在西方早已成为传统,我们要发展中国现代油画艺术,要珍惜现在艺术多元化的良好局面。同时,也要解决好油画艺术的语言形式与画家内在精神的统一。推动中国现代油画艺术的发展,普及油画艺术教育,建立规范的艺术品交易市场,对今后中国现代油画艺术的发展影响重大。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一些现存的问题会得到妥善解决,我们期盼在未来创建现代的、具有民族气派的中国油画艺术体系。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