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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税论文8篇

时间:2023-03-16 15:48:17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商品税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商品税论文

篇1

女性香水消费行为解码

女性香水消费,除了产品的香调味道,更关注于香水品牌和产品所蕴涵的符号价值和通过香水使用所体现出使用者的文化修养与品位,在消费使用香水的过程中,香水所附加的价值符号会部分的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从而得到与该香水品牌定位相一致的身份认同和个人价值与自信的确立,此时女性自身也成为一种消费符号,在香水消费建构自我的同时成为香水所承载的文化与价值符号的载体,女性对香水消费行为与动机具体可归纳为以下符号特征:

1)情绪。女性在选择香水时更倾向于产品的时尚、自由、舒适、浪漫等情感符号特征,其消费行为更易于是感性的、非理性的、冲动的和情绪化的,在多数情况下其实际消费动机和目的并不是消费品本身,而是购物的过程所带来的与满足。

2)品牌。品牌是商品符号价值的典型体现,承载着商品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象征意义,女性看中的是品牌背后所蕴含的符号价值,在购买与使用的同时,获得与之相应的身份、地位和荣耀,凸显消费的符号意义。

3)炫耀。涂香水的作用是与周围的人分享自己的个人感受和魅力,大多数女性希望通过香水来显示自己标新立异的独特个性和品位,向他人炫耀和显示消费者本人的身份、地位通过“炫耀”显示其“与众不同”,馥郁的香气更让人无法忽略涂香者的存在。

4)审美。女性天生有着强烈的审美天赋和求美心理,身体的美主要通过消费来塑造,并通过个性化的香水消费选择展示美丽。求美心理强烈使她们比男性更重视外观形象,也更容易被事物的外表所吸引,香水瓶形、款式、颜色、都可能会左右其购买决定。

香水包装消费符号与设计符号的整合设计

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社会经济地位提高,大众传媒和新兴媒体的推波助澜,女性对美的需求不断提高。今天的女性消费者比以往任何时代更关注消费过程所带来的审美体验。为此,立足于女性消费研究,关注与迎合女性需求与消费特征,将挑选、购买、使用香水的全过程理解为一次完整的审美活动,从女性消费者的角度对香水包装的材质选择、造型容器及平面版式进行整合设计尤为重要。

1材质符号的审美选择

香水包装材质以保护商品、使用方便和信息传达为选择标准,在包装材料的选择时首先应考虑是消费者的心里需求与产品的品牌诉求的一致性,既要符合香水包装的功能要求和工业化生产标准,又要满足不同消费者的审美需求和品牌的文化寓意,通过视觉与触觉感知体现产品的丰富内涵。从当前市场上看金属、玻璃、塑料、陶瓷是使用最多的香水包装材料。

这些包装材料本身具有的形象、色彩、质地等方面差异,是香水包装设计表达中形成包装个性魅力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设计师准确的物料选择和精细的加工处理形成与品牌内涵及产品个性不可分割的一体化效果。针对女性消费者敏感而细腻的感性特征,恰当的材质肌理和视觉表现带给消费者强烈的产品认知,产生情感拉近产品与目标消费者的心里距离。

为纪念香奈尔女士以其小名CoCo命名的香奈尔“COCO”香水,见图1。清淡轻柔的花香取材于柑橘与依兰的高雅香气其兼容并蓄的风格,在洗练的风情中流露着女性可望被呵护的感性。设计师选用无色玻璃作为包装材料,产品色彩透过晶莹的玻璃材质所呈现出迷人炫目色泽,纯粹而精炼的造型设计,完美地表现了充满活力,性感精致毫不矫饰做作的产品特征和洗练极度精确和充满自信的品牌理念,在纯粹与含蓄间展现了奢华,赋予CoCo与众不同的尊贵特质。

2造型符号的个性塑造

“造型”是运用艺术手段依赖美的规律,将处于变化运动中的事物予以概括、综合、凝聚、固定的物化与升华的过程。香水瓶的容器造型形式,除了受到商品的液态物理性质和储运、销售、使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更受到目标消费群体审美取向的制约。在设计上应整体把握,注意瓶身、瓶口、瓶底等部分的比例关系,透过独具匠心的造型语言将情感符号寓于形体之中,将有限的包装形象延伸为无限的想象空间。通过符号隐喻和心理暗示作用激活潜在消费者的情绪引起互动。正如迪奥真我香水,图2的广告语所言“Dior迪奥真我香水于奢华瓶中,极具女性气质”。瓶身设计灵感来自迪奥品牌传统精神与高级定制时装的模特与服装。采用双耳细颈瓶设计犹如女性优美的曲线,其极具女性魅力的设计感与精致的形状,瓶身金色项圈设计以拟人化的装饰手法传递着产品的女性化特征。

3色彩符号的情感渲染

在形状和色彩同时并存的前提下,首先为人眼所接受的是色彩,其次是形状。色彩可以说是包装设计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构成要素,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包装设计作品的成败。同男性对比女性更偏好浪漫、细致、柔和、高贵、典雅的色彩,尊重妇女,崇尚女性美,迎合目标女性消费群体的审美偏好是女性香水包装不变的法则,香水包装色彩所显示的情调能感染消费者情绪,帮助消费者领悟符号语义,引起共鸣。法国莲娜丽姿品牌针对亚洲年轻女性市场推出的Nina苹果甜心淡香水,见图3,观其包装本身就是一件精美的艺术品,该香水清新的花果香调,搭配透亮的草莓色香水,如梦似幻。设计师将瓶身设计成一个粉嫩生动的红苹果,清透精致如艺术雕塑的草莓色瓶身在银质雕饰的苹果叶的映衬下更显灵动精致,经过周密的市场研究设计师选择了草莓色作为包装的主体色调,充分迎合了大多数年轻女性的审美情趣,体现了年轻女性特有的活力秀美,清新雅致。

4平面设计的视觉点睛

香水包装的文字、图形是以最直接的方式构筑产品视觉语义和思想内涵的视觉信息符号,通过形象化的视觉语言联通了产品与消费者,增强了产品的亲和力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香水包装在平面设计上通常以品名以及其他文字符号作为主要设计元素,尽量简洁,明确、不矫饰,这种理性主义的设计风格是当前香水包装设计的主流趋势,它注重包装自身的结构所形成的秩序美,执行精准和追求细节,准确无误地传达信息,让消费者愉悦、明晰地接受,并被之所吸引。

由欧内斯特•博瓦设计的ChanelNo5香水的经典包装,见图4。香水以包装后的整体形象示人并作为消费符号参与到符号消费的整个过程,包装成为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互动交流和交换信息的对象,起着信息媒介的作用,而包装设计则是符号交流的互动的表现形式,包装设计所使用各种符号是设计师对目标消费者消费心理的直观解读。任何风格、形象都必须借助包装和广告将其引入消费之中,包装能够通过类像在商品与人类欲望之间建立虚幻的联系,物质的感性因素与精神因素的结合必然带有符号成分,期间的每一次表述都构成了特定含义的符号体系。

篇2

[论文关键词]:商品税税收职能限定

[论文摘要]:商品税的税收职能涉及了财政收入职能、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其中,财政收入职能应当是目前主要的职能,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都应当加以限定。最适商品课税理论和商品税的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研究在理论上为这种税收职能的限定提供了依据。而在实践中贯彻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和税收职能的分工原则也有利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合理限定。

依据税收学的理论,税收的职能可以分为三类,即:财政收入职能、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商品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种,其税收职能涉及到上述三个领域,但在不同的税收职能间有所侧重。包括我国在内的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商品税是形成财政收入最多的一个税种,同时由于商品税自身的性质,在发挥其他两类税收职能的时候容易造成效率的损失。因此,在我国商品税的税收职能中财政收入职能是应当被强调的,而其他两类职能应当受到较强的限制。如果过分强调“税收杠杆”的作用,会使得商品税应当被限制的职能没有受到合理的限制,而另—方面,如果单纯从经典的税收中性理念出发,将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与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看成在任何条件下都是有损效率的,也是有所偏颇的。

在此,笔者力图通过对商品税的理论与实践的分析,对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发挥作出一个合理的限定,这个限定考虑的是对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的限定。这个限定与经典的税收理论的限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同时又与实践中存在的某些过分强调税收杠杆的观念不同。

一、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定位

在商品税税收职能定位的问题上,与之密切相关的理论分析包括两类,一类是最适商品课税理论,另一类是关于商品税的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研究,这两类理论分析分别是最适课税理论和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理论在商品税领域的具体化,二者之间是有联系的。笔者以为,前者与商品税社会政策职能的限定密切相关,而后者与商品税经济调控职能的限定密切相关。按照这两类理论的分析,出于效率方面的原因,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都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仅在有限的领域内发挥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社会政策领域,虽然通过税收实现的再分配主要依靠的是所得税,但是商品税通过消费领域对收入的调节作用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第二,在经济调控领域,商品税依然被作为促进经济发展、解决经济领域中某些问题的有效手段而加以使用,能起到比其他调控手段更好的作用。

因此,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合理定位是:在充分发挥财政收入职能的同时,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应当被限制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内,而这个范围应当是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可以发挥其独到作用的范围。

二、最适商品课税理论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一)最适商品课税理论的主要研究内容

最适商品课税理论,是最优税理论在商品税领域的运用,是从微观的角度,在分析了商品税与价格之间的关系、商品税税收负担归宿问题后针对商品税的效率与公平问题提出的商品税税制设计方面的指导思想。

英国经济学家拉姆斯首先对最适商品课税理论进行了讨论,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在税收收入既定的条件下做到对商品和劳务进行课税造成的超额负担最小化。所谓的税收超额负担理论的基本思路是:除了一次性总付税以外,任何其他的税收都会通过将消费者的资源转移至政府和通过提高消费品的价格,即课税商品相对于非课税商品的价格来影响消费者的福利。前者属于直接影响,因此只产生收入效应,后者属于间接影响,产生收入效应和替代相应。由于替代效应的存在,消费者的福利下降超过了纳税引起的收入减少,从而导致效率损失,被称为税收的超额负担。拉姆斯的研究后来被戴尔蒙德和米尔利斯(1971)和桑德莫(1976)等人归结为比例性命题和逆弹性命题。其中,比例性命题指最适商品税的税收体系中税率的确定应当使各种商品的需求量下降的百分比近似相等,而逆弹性命题是指最适商品税的税收体系中税率应当与需求弹性呈反比例关系。最适商品课税理论的研究对于商品税制的优化提出了极富意义的思路,提醒我们在征收商品税时应当注意效率损失问题。但是,其结论难以在实践中直接加以采用,主要的原因是:第一,结论的得出是建立在一系列假定的基础之上的,现实情况并非完全与之相符;第二,难以对所有商品的需求弹性准确测定;第三,上述结论的适用同税收的公平原则存在着明显的冲突。

(二)最适商品课税理论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现实的商品税税制设计过程中,从最适商品课税角度考虑,对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制需要注意一个重要问题:对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课税和对部分商品课税何者更为合适,以及统一的税率和差别税率何者更为合适的问题。根据传统税收理论,在税收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以均等税率对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课税比征收选择性商品税造成的效率损失更小。这是因为,以较低的均等税率对所有商品课税不会影响到商品之间的相对价格,因此,这种税虽然使消费者可以购买的商品数量有所减少,但一般不会影响消费者在商品之间作出的选择,也就是说,以均等税率对商品普遍课税只会产生收入效应,而不会产生替代效应。而如果是征收选择性商品税,必然会改变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在减少消费者收入的同时也会改变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选择,从而既产生收入效应,又产生替代效应。因此,在税收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税率均等的一般商品税优于选择性商品税。

对于这一结论还有另外一种证明的方法,即假设对某种商品征收的商品税税率为t,此时,如果将税率降低到t/2,则税率的降低为一半,而税收收入的降低则少于一半,税收超额负担却降低了3/4,由此可见,为了筹集等量的税收收入,对所有商品以相同较低的税率征收商品税比征收选择性商品税造成的税收超额负担小,因而优于选择性商品税。

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发现,就整体而言商品税应当被设计成一种普遍征收的税收,而且是税率较为统一的税收,由此,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应当受到较大的限制。

然而,上述的传统分析并没有考虑到对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价格弹性是不同的。按照统一的税率对所有商品课税,使价格等比例地发生变动,但是,由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的价格弹性不同,因此商品需求的数量的变化并不相同,需求价格弹性大的商品在价格变化后发生的需求量的变化幅度较大,而需求价格弹性小的商品在价格变化后发生的需求量的变化幅度较小,因此,商品税的扭曲效应依然会出现。基于上述的原因,拉姆斯提出了弹性反比法则,主张对于需求价格弹性高的商品以较低的税率课征商品税,而对于需求价格弹性低的商品以较高的税率课征商品税。拉姆斯的弹性反比法则在理论上为人们所广泛认同,然而在实践中,弹性反比法则的实施离不开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的数据,但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是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难以准确测度的,而对所有商品(或所有课征商品税的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进行测度在实践中更是难以做到。

由此可见,在考虑不同商品需求价格弹性不同的情况下,普遍征收而税率统一的商品税依然存在效率的损失,笔者以为可以从另一个方面来这样理解:这种从整体意义上定义的普遍而税率统一的商品税并非绝对不存在效率的损失,因此,商品税的普遍征收与税率统一仅具有指导性的意义,并非绝对。实践中,最适课税理论的指导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体现,商品税被进一步划分成若干个税种,如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等,其中包括了普遍性征收的税种,也包括了选择性征收的税种,有的税种适用的税率较为简单,而有的则较为复杂。在征收一般税所存在的问题方面,除了并非真正不存在效率损失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效率与公平的权衡。弹性反比法则的实施也会导致对一些生活必需品课征税率较高的商品税,而对某些高档商品课征税率较低的商品税,这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尽管与税收效率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对于生活必需品还是应当以较低的税率课税,甚至于不课税。这是商品税发挥社会政策职能的一个体现。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特定的场合,依据弹性反比法则制定商品税税收政策恰恰可以同时满足效率与公平的要求,这种同时满足并非通常所说的“兼顾”。我国学者岳树民认为:弹性反比法则虽然在实践中难以实施,但它却说明了在一定条件下差别税率是有效率的,这为差别税率的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高收入人群某些相对较为固定的消费领域和范围,这些消费往往是高收入者身份、地位等的一种外在表现,是其消费中的“必需品”,价格在一定幅度内的变化,并不会影响其消费的数量,而低收入者则极少消费。因此,对这些消费品可以根据弹性反比法则的要求设计税率,即对这些高收入者消费的“生活必需品”征高税。笔者赞同这种看法,弹性反比法则在上述范围内指导商品税课征实践是有积极意义的,这与“弹性反比法则与公平存在冲突”的基本判断并不矛盾,因为二者涉及的范围有着显著的不同,前者是从一般意义上说的,而后者涉及的是特殊的领域。依据弹性反比法则对高收入人群的生活必需品以较高的税率课税不但可以实现商品税的税收收入职能,而且可以实现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且这种社会政策职能的实现与效率目标之间并不存在冲突。虽然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整体上应当被限定,但在这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下还是值得肯定的。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最适商品课税领域的研究经历了一个单纯从效率角度出发加以研究到效率与公平权衡的过程。由此可见,税收理论的研究应当是将现实的目标加以权衡,而不是从单纯的理念出发。同时,税收学领域中的一些理念是基于经济学领域的一些理念的,而这些理念往往又是建立在一些假定的基础之上,这些假定在设定的时候往往是为了抽象出所研究问题的主要方面,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与现实的情况相符,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这种相符是大致的而不是完全的。因此,如果将基于严格假定得出的结论在任何场合都奉为圭臬则往往会与现实发生冲突,即使是单纯从效率的角度出发进行考虑也是如此。因此,对商品税税收职能加以限定不应当将相关的理论,特别是最适商品课税理论的一般研究过分地理念化。尽管效率与公平之间的替代关系毋庸置疑,但在某些场合确实可以在促进公平的同时实现效率。

三、税收中性、税收调控的理论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一)税收中性、税收调控理论

税收中性,指“国家在课税时,除了纳税人负担税收外,不能因课税而扭曲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有效配置。即从保证经济增长与发展的角度考虑税收与经济效率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到既要课税,同时又要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税收调控“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在利用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中,通过征税与不征税及多征税与少征税等方式来改变社会成员的物质利益,以鼓励或限制、维持其所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使之按预定方向与规模发生变化的行为。”

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之间的关系是:一方面,二者在理论上有各自的作用领域,分别是市场有效和市场失效的领域;另一方面,将二者付诸实践,相互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冲突而需要加以权衡,因为现实当中的情形并非如理论上那样容易区分。

(二)税收中性、税收调控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商品税属于间接税,与属于直接税的所得税相比较,所得税更符合税收中性的思想,因为从理论上讲,所得税改变的是私人的预算线,而不是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因此,主要产生收入效应而基本不产生替代效应,而有差别的商品税则有可能产生较强的替代效应,造成效率损失,因此,商品税虽然可以在发挥财政收入职能的同时在二定程度上发挥经济调控职能,但这种职能的发挥也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定,使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税收中性的要求。

对于商品税而言,符合税收中性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普遍征收的税收税率应当尽量统一。这里所说的税率尽量统一是相对的,包括税率的档次不应当过多和最高税率与最低税率之间的差距不应当过大。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和进口关税,其税基涉及到的商品种类繁多,通常都囊括了一个国家中生产和消费的商品的大部分,如果这些税种的税率档次过多,或者差距过大,容易对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产生较大的干扰,严重影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和消费者从消费中获取的福利。第二,选择性征收的税收税基应当较窄,且税率一般不应过高。选择性征收的税收,如消费税等,属于非中性税收,虽然有征收的合理性,但如果税基过宽、税率过高则同样会对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产生较大的干扰,严重影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而其对于消费的调控也会矫枉过正,影响消费者的福利。第三,严格控制税收减免和优惠。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必然会影响基本税制中出于税收中性的考虑所做的安排,造成过多的超额负担。

在通过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促进经济发展方面,主要的税收工具应当是企业所得税而非商品税,但是商品税领域内还是存在着一些相关的措施。在一些经济领域中,商品税的经济调控职能确实可以较好地解决某些经济领域中的问题。例如,降低、甚至于取消一些高污染产品的出口退税可以较好地遏制那些只顾个体经济利益、不顾环境影响的经济行为,从而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策目标的实现,应当注意的是,商品税的实施同企业所得税相比,原则性更强而灵活性较小,因此,不应过分频繁地通过商品税的变动来进行相关的调控,但这不包括按照既定的时间表进行的分阶段的税率调整。同时,商品税内部不同的税种其变动的频度在原则上也不应当相同,如增值税一类的税收大幅度改变的情况很少发生,而进口关税中有些税收本身就是以年度为单位执行的,因此,在不同的调控手段都可以达到调控目标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地通过那些灵活性强的税收来进行调节。对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既要坚持税收中性的指导思想,又要重视税收调控的作用,在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二者之间应当更加强调税收中性。其内涵是:在通过商品税取得税收收入的时候要尽量避免因为对价格形成机制造成不必要的影响而扭曲市场对于资源的配置,造成税收的超额负担。同时,对于市场失灵的部分和某些社会目标,要通过不同调控手段作用的比较,包括税收调控以外的手段和其他税种的税收调控的比较,确定是否以商品税中的某一个或某些税种来进行调控,对于应当运用这些种类的税进行税收调控的,要注意其作用的机制可能对商品税体系中的其他部分造成的影响,对下列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1)是否因为这些措施的采用对商品税作用的其他部分产生不利的影响。(2)是否会因为商品税体系中其他部分的作用而使调控的措施失去作用或者使其实际效果被显著抵消。

四、税收职能限定的实践

除了理论上的分析之外,在实践过程中,通过一些实践性原则,主要是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和税收职能的分工原则的贯彻使得商品税财政收入以外的职能的发挥被限制在一个更加合理的范围之内。

(一)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

这里所说的阶段性是指在运用商品税发挥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的过程中,不应将其视为简单的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动,而应当将其视为一个动态的过程。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通过商品税制度上的设计与变更来实现某些政策目标的做法往往具有比较强的阶段性,相对于商品税在实现财政收入方面的长期占有的首要地位,这种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往往要强得多。

遵守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要注重每一个时间跨度较短阶段的实际情况,而这样做的目的恰恰是为了实现长期的稳定发展。在生产领域不能通过相关的税收政策谋求较短时间内不切实际的生产结构升级和出口产品的结构升级,这样做即使在较短的时间内可以维持,但一段时间之后必然会致使经济发展陷入困境。在消费领域,应当根据具体的消费水平来进行调节,如果消费水平提高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征收没有适应这种变化,则可能阻碍消费的增长,而消费增长受到制约则可以反过来制约生产的发展。同时,在资源和环境约束日益明显的情况下,贯彻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应当做到果断放弃那些不利于长远发展的而只能获得短期利益的做法。通过阶段性原则的贯彻,使得商品税在实现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方面的具体措施及时调整,避免不切实际的税收政策或税收政策落后于经济领域中的现状所造成的损失。

(二)税收职能的分工原则

在商品税中,由于各个税种的税收在微观层面上都是通过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因此,对于同一种商品的调节可能在从生产到消费的不同环节上都可以实现,但是,由于在不同的环节通过不同税种进行调节有可能是不相同的,因此,在进行这种调节作用时要考虑到是否会产生其他方面的不利影响,即在商品税内部,要通过作用机制的比较分析来确定何种税收适合于实现何种税收职能,以及是否需要通过不同的税种实现相同的税收职能,并以此为基础实现不同税种之间的合理有效的分工。

通过商品税中不同税种税收职能的分工,可以有效地克制过分强调税收杠杆的倾向,使商品税体系在结构上更为简化,使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更小,同时,也能够使保留下来的商品税税收制度更具效率,将商品税在形成税收收入方面之外的其他职能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篇3

[论文摘要]:商品税的税收职能涉及了财政收入职能、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其中,财政收入职能应当是目前主要的职能,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都应当加以限定。最适商品课税理论和商品税的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研究在理论上为这种税收职能的限定提供了依据。而在实践中贯彻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和税收职能的分工原则也有利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合理限定。

依据税收学的理论,税收的职能可以分为三类,即:财政收入职能、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商品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种,其税收职能涉及到上述三个领域,但在不同的税收职能间有所侧重。包括我国在内的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商品税是形成财政收入最多的一个税种,同时由于商品税自身的性质,在发挥其他两类税收职能的时候容易造成效率的损失。因此,在我国商品税的税收职能中财政收入职能是应当被强调的,而其他两类职能应当受到较强的限制。如果过分强调“税收杠杆”的作用,会使得商品税应当被限制的职能没有受到合理的限制,而另—方面,如果单纯从经典的税收中性理念出发,将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与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看成在任何条件下都是有损效率的,也是有所偏颇的。

在此,笔者力图通过对商品税的理论与实践的分析,对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发挥作出一个合理的限定,这个限定考虑的是对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的限定。这个限定与经典的税收理论的限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同时又与实践中存在的某些过分强调税收杠杆的观念不同。

一、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定位

在商品税税收职能定位的问题上,与之密切相关的理论分析包括两类,一类是最适商品课税理论,另一类是关于商品税的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研究,这两类理论分析分别是最适课税理论和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理论在商品税领域的具体化,二者之间是有联系的。笔者以为,前者与商品税社会政策职能的限定密切相关,而后者与商品税经济调控职能的限定密切相关。按照这两类理论的分析,出于效率方面的原因,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都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仅在有限的领域内发挥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社会政策领域,虽然通过税收实现的再分配主要依靠的是所得税,但是商品税通过消费领域对收入的调节作用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第二,在经济调控领域,商品税依然被作为促进经济发展、解决经济领域中某些问题的有效手段而加以使用,能起到比其他调控手段更好的作用。

因此,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合理定位是:在充分发挥财政收入职能的同时,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应当被限制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内,而这个范围应当是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可以发挥其独到作用的范围。

二、最适商品课税理论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一)最适商品课税理论的主要研究内容

最适商品课税理论,是最优税理论在商品税领域的运用,是从微观的角度,在分析了商品税与价格之间的关系、商品税税收负担归宿问题后针对商品税的效率与公平问题提出的商品税税制设计方面的指导思想。

英国经济学家拉姆斯首先对最适商品课税理论进行了讨论,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在税收收入既定的条件下做到对商品和劳务进行课税造成的超额负担最小化。所谓的税收超额负担理论的基本思路是:除了一次性总付税以外,任何其他的税收都会通过将消费者的资源转移至政府和通过提高消费品的价格,即课税商品相对于非课税商品的价格来影响消费者的福利。前者属于直接影响,因此只产生收入效应,后者属于间接影响,产生收入效应和替代相应。由于替代效应的存在,消费者的福利下降超过了纳税引起的收入减少,从而导致效率损失,被称为税收的超额负担。拉姆斯的研究后来被戴尔蒙德和米尔利斯(1971)和桑德莫(1976)等人归结为比例性命题和逆弹性命题。其中,比例性命题指最适商品税的税收体系中税率的确定应当使各种商品的需求量下降的百分比近似相等,而逆弹性命题是指最适商品税的税收体系中税率应当与需求弹性呈反比例关系。最适商品课税理论的研究对于商品税制的优化提出了极富意义的思路,提醒我们在征收商品税时应当注意效率损失问题。但是,其结论难以在实践中直接加以采用,主要的原因是:第一,结论的得出是建立在一系列假定的基础之上的,现实情况并非完全与之相符;第二,难以对所有商品的需求弹性准确测定;第三,上述结论的适用同税收的公平原则存在着明显的冲突。

(二)最适商品课税理论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现实的商品税税制设计过程中,从最适商品课税角度考虑,对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制需要注意一个重要问题:对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课税和对部分商品课税何者更为合适,以及统一的税率和差别税率何者更为合适的问题。根据传统税收理论,在税收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以均等税率对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课税比征收选择性商品税造成的效率损失更小。这是因为,以较低的均等税率对所有商品课税不会影响到商品之间的相对价格,因此,这种税虽然使消费者可以购买的商品数量有所减少,但一般不会影响消费者在商品之间作出的选择,也就是说,以均等税率对商品普遍课税只会产生收入效应,而不会产生替代效应。而如果是征收选择性商品税,必然会改变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在减少消费者收入的同时也会改变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选择,从而既产生收入效应,又产生替代效应。因此,在税收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税率均等的一般商品税优于选择性商品税。

对于这一结论还有另外一种证明的方法,即假设对某种商品征收的商品税税率为t,此时,如果将税率降低到t/2,则税率的降低为一半,而税收收入的降低则少于一半,税收超额负担却降低了3/4,由此可见,为了筹集等量的税收收入,对所有商品以相同较低的税率征收商品税比征收选择性商品税造成的税收超额负担小,因而优于选择性商品税。

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发现,就整体而言商品税应当被设计成一种普遍征收的税收,而且是税率较为统一的税收,由此,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应当受到较大的限制。

然而,上述的传统分析并没有考虑到对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价格弹性是不同的。按照统一的税率对所有商品课税,使价格等比例地发生变动,但是,由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的价格弹性不同,因此商品需求的数量的变化并不相同,需求价格弹性大的商品在价格变化后发生的需求量的变化幅度较大,而需求价格弹性小的商品在价格变化后发生的需求量的变化幅度较小,因此,商品税的扭曲效应依然会出现。基于上述的原因,拉姆斯提出了弹性反比法则,主张对于需求价格弹性高的商品以较低的税率课征商品税,而对于需求价格弹性低的商品以较高的税率课征商品税。拉姆斯的弹性反比法则在理论上为人们所广泛认同,然而在实践中,弹性反比法则的实施离不开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的数据,但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是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难以准确测度的,而对所有商品(或所有课征商品税的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进行测度在实践中更是难以做到。

由此可见,在考虑不同商品需求价格弹性不同的情况下,普遍征收而税率统一的商品税依然存在效率的损失,笔者以为可以从另一个方面来这样理解:这种从整体意义上定义的普遍而税率统一的商品税并非绝对不存在效率的损失,因此,商品税的普遍征收与税率统一仅具有指导性的意义,并非绝对。实践中,最适课税理论的指导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体现,商品税被进一步划分成若干个税种,如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等,其中包括了普遍性征收的税种,也包括了选择性征收的税种,有的税种适用的税率较为简单,而有的则较为复杂。

在征收一般税所存在的问题方面,除了并非真正不存在效率损失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效率与公平的权衡。弹性反比法则的实施也会导致对一些生活必需品课征税率较高的商品税,而对某些高档商品课征税率较低的商品税,这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尽管与税收效率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对于生活必需品还是应当以较低的税率课税,甚至于不课税。这是商品税发挥社会政策职能的一个体现。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特定的场合,依据弹性反比法则制定商品税税收政策恰恰可以同时满足效率与公平的要求,这种同时满足并非通常所说的“兼顾”。我国学者岳树民认为:弹性反比法则虽然在实践中难以实施,但它却说明了在一定条件下差别税率是有效率的,这为差别税率的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高收入人群某些相对较为固定的消费领域和范围,这些消费往往是高收入者身份、地位等的一种外在表现,是其消费中的“必需品”,价格在一定幅度内的变化,并不会影响其消费的数量,而低收入者则极少消费。因此,对这些消费品可以根据弹性反比法则的要求设计税率,即对这些高收入者消费的“生活必需品”征高税。笔者赞同这种看法,弹性反比法则在上述范围内指导商品税课征实践是有积极意义的,这与“弹性反比法则与公平存在冲突”的基本判断并不矛盾,因为二者涉及的范围有着显著的不同,前者是从一般意义上说的,而后者涉及的是特殊的领域。依据弹性反比法则对高收入人群的生活必需品以较高的税率课税不但可以实现商品税的税收收入职能,而且可以实现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且这种社会政策职能的实现与效率目标之间并不存在冲突。虽然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整体上应当被限定,但在这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下还是值得肯定的。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最适商品课税领域的研究经历了一个单纯从效率角度出发加以研究到效率与公平权衡的过程。由此可见,税收理论的研究应当是将现实的目标加以权衡,而不是从单纯的理念出发。同时,税收学领域中的一些理念是基于经济学领域的一些理念的,而这些理念往往又是建立在一些假定的基础之上,这些假定在设定的时候往往是为了抽象出所研究问题的主要方面,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与现实的情况相符,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这种相符是大致的而不是完全的。因此,如果将基于严格假定得出的结论在任何场合都奉为圭臬则往往会与现实发生冲突,即使是单纯从效率的角度出发进行考虑也是如此。因此,对商品税税收职能加以限定不应当将相关的理论,特别是最适商品课税理论的一般研究过分地理念化。尽管效率与公平之间的替代关系毋庸置疑,但在某些场合确实可以在促进公平的同时实现效率。

三、税收中性、税收调控的理论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一)税收中性、税收调控理论

税收中性,指“国家在课税时,除了纳税人负担税收外,不能因课税而扭曲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有效配置。即从保证经济增长与发展的角度考虑税收与经济效率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到既要课税,同时又要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税收调控“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在利用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中,通过征税与不征税及多征税与少征税等方式来改变社会成员的物质利益,以鼓励或限制、维持其所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使之按预定方向与规模发生变化的行为。”

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之间的关系是:一方面,二者在理论上有各自的作用领域,分别是市场有效和市场失效的领域;另一方面,将二者付诸实践,相互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冲突而需要加以权衡,因为现实当中的情形并非如理论上那样容易区分。

(二)税收中性、税收调控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商品税属于间接税,与属于直接税的所得税相比较,所得税更符合税收中性的思想,因为从理论上讲,所得税改变的是私人的预算线,而不是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因此,主要产生收入效应而基本不产生替代效应,而有差别的商品税则有可能产生较强的替代效应,造成效率损失,因此,商品税虽然可以在发挥财政收入职能的同时在二定程度上发挥经济调控职能,但这种职能的发挥也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定,使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税收中性的要求。

对于商品税而言,符合税收中性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普遍征收的税收税率应当尽量统一。这里所说的税率尽量统一是相对的,包括税率的档次不应当过多和最高税率与最低税率之间的差距不应当过大。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和进口关税,其税基涉及到的商品种类繁多,通常都囊括了一个国家中生产和消费的商品的大部分,如果这些税种的税率档次过多,或者差距过大,容易对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产生较大的干扰,严重影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和消费者从消费中获取的福利。第二,选择性征收的税收税基应当较窄,且税率一般不应过高。选择性征收的税收,如消费税等,属于非中性税收,虽然有征收的合理性,但如果税基过宽、税率过高则同样会对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产生较大的干扰,严重影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而其对于消费的调控也会矫枉过正,影响消费者的福利。第三,严格控制税收减免和优惠。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必然会影响基本税制中出于税收中性的考虑所做的安排,造成过多的超额负担。

在通过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促进经济发展方面,主要的税收工具应当是企业所得税而非商品税,但是商品税领域内还是存在着一些相关的措施。在一些经济领域中,商品税的经济调控职能确实可以较好地解决某些经济领域中的问题。例如,降低、甚至于取消一些高污染产品的出口退税可以较好地遏制那些只顾个体经济利益、不顾环境影响的经济行为,从而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策目标的实现,应当注意的是,商品税的实施同企业所得税相比,原则性更强而灵活性较小,因此,不应过分频繁地通过商品税的变动来进行相关的调控,但这不包括按照既定的时间表进行的分阶段的税率调整。同时,商品税内部不同的税种其变动的频度在原则上也不应当相同,如增值税一类的税收大幅度改变的情况很少发生,而进口关税中有些税收本身就是以年度为单位执行的,因此,在不同的调控手段都可以达到调控目标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地通过那些灵活性强的税收来进行调节。

对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既要坚持税收中性的指导思想,又要重视税收调控的作用,在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二者之间应当更加强调税收中性。其内涵是:在通过商品税取得税收收入的时候要尽量避免因为对价格形成机制造成不必要的影响而扭曲市场对于资源的配置,造成税收的超额负担。同时,对于市场失灵的部分和某些社会目标,要通过不同调控手段作用的比较,包括税收调控以外的手段和其他税种的税收调控的比较,确定是否以商品税中的某一个或某些税种来进行调控,对于应当运用这些种类的税进行税收调控的,要注意其作用的机制可能对商品税体系中的其他部分造成的影响,对下列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1)是否因为这些措施的采用对商品税作用的其他部分产生不利的影响。(2)是否会因为商品税体系中其他部分的作用而使调控的措施失去作用或者使其实际效果被显著抵消。

四、税收职能限定的实践

除了理论上的分析之外,在实践过程中,通过一些实践性原则,主要是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和税收职能的分工原则的贯彻使得商品税财政收入以外的职能的发挥被限制在一个更加合理的范围之内。

(一)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

这里所说的阶段性是指在运用商品税发挥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的过程中,不应将其视为简单的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动,而应当将其视为一个动态的过程。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通过商品税制度上的设计与变更来实现某些政策目标的做法往往具有比较强的阶段性,相对于商品税在实现财政收入方面的长期占有的首要地位,这种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往往要强得多。

遵守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要注重每一个时间跨度较短阶段的实际情况,而这样做的目的恰恰是为了实现长期的稳定发展。在生产领域不能通过相关的税收政策谋求较短时间内不切实际的生产结构升级和出口产品的结构升级,这样做即使在较短的时间内可以维持,但一段时间之后必然会致使经济发展陷入困境。在消费领域,应当根据具体的消费水平来进行调节,如果消费水平提高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征收没有适应这种变化,则可能阻碍消费的增长,而消费增长受到制约则可以反过来制约生产的发展。同时,在资源和环境约束日益明显的情况下,贯彻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应当做到果断放弃那些不利于长远发展的而只能获得短期利益的做法。通过阶段性原则的贯彻,使得商品税在实现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方面的具体措施及时调整,避免不切实际的税收政策或税收政策落后于经济领域中的现状所造成的损失。

(二)税收职能的分工原则

在商品税中,由于各个税种的税收在微观层面上都是通过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因此,对于同一种商品的调节可能在从生产到消费的不同环节上都可以实现,但是,由于在不同的环节通过不同税种进行调节有可能是不相同的,因此,在进行这种调节作用时要考虑到是否会产生其他方面的不利影响,即在商品税内部,要通过作用机制的比较分析来确定何种税收适合于实现何种税收职能,以及是否需要通过不同的税种实现相同的税收职能,并以此为基础实现不同税种之间的合理有效的分工。

通过商品税中不同税种税收职能的分工,可以有效地克制过分强调税收杠杆的倾向,使商品税体系在结构上更为简化,使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更小,同时,也能够使保留下来的商品税税收制度更具效率,将商品税在形成税收收入方面之外的其他职能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篇4

【关键词】房产税;税制改革;房价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67-01

针对房价的不断上涨,国家不断推出限购令、限贷令等一系列的重拳措施,但因楼市宏观调控其强烈的行政色彩,屡受各方诟病,房产税的开征大势所趋。我国的房地产税收制度主要包括房产税制度、契税制度、印花税制度和营业税制度等。我国重庆、上海两大城市也相继进行了房产税的试点。开征房产税,可以规范不动产的税收,可以优化个人购房结构,使之更加合理。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的房产税开征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公平税赋问题

对于房产税开征前的房屋和开征后房屋的比较,已经在购买时一次性缴纳税费的房屋,继续开征房产税不仅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还有失公平。对于自住房屋和经营性房屋,房产税的征收必须顾及收入水平,税负能力的对称性。以纳税能力的不同衡量,前者自住性住房的购买属于纯支出,后者则是通过对房屋的经营取得相应的利润,如果两者按相同税率征收,则会失去房产税有效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功能,失去房产税调节贫富差距的意义。

二、房产税税制制定的合理性问题

从房产税的两地试点的情况来看,征收范围过于狭窄,纳税主体仅限于二套以上新购房和高档别墅等增量房,这部分业主属于富裕群体,对于税收缺乏敏感度。这种情况下房产税具有商品税的特征,房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是对社会财富存量的征收。比如上海的规定,房产税开征前拥有的房产无需纳税,这违背了房产税征收的宗旨。房产税的征收到底以土地和房屋合在一起交税,还是分开交税;是按照买时原值、租金、余额、面积等交税,还是按评估值为计税依据交税。如何合理的评估房屋的价值,免税区间如何设定,所有这些问题,在开征前,都必须妥善加以解决。

三、房产税的征收成本的问题

房产税是财产税,它的开征建立在对征收对象房产全面掌握的基础之上,要实现以家庭为单位认定第二套住房,就需要全国各地的房屋主管部门建立全面、实时和动态的居民个人房产购买和保有情况数据库。根据国外普遍经验,房产税征收是以房产价值为依据征收的,需要对房价进行评估,确定房产的地段、位置,核算出所属位置的税率标准。征税条件必须具备需要良好的土地和建筑物记录,但在国内,这些房地产登记信息往往是不完整的,评估机构从业人员数量和素质远远跟不上市场需求。

虽然国家出台各种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政策,但在我国未来住宅市场上,房价仍然面临持续上涨的压力,房产税的征收将起到关键的作用,房产税的征收会带动投资成本的增加,投资成本的增加会抑制投资性的需求,促使房价理性回归,实现房价的软着陆。然而,针对房产税在我国重庆、上海两地的试点中所表现出的问题,对房产税的改革有以下建议与思考。

(一)扩大征税范围,实行统一的计税依据

目前,从试点情况看房产税征税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但是,伴随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完全应该将农村的非农用生产经营化用房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纳入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将实质上已经符合征税条件的房产纳入征税范围。实行统一的计税依据,现阶段我国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是房屋余值,但房产余值并不反应房产目前的市场价值,更何况针对同一房产使用两种计税依据会造成税负不公。因此,将计税依据统一改为房屋的评估价值或者现值较为合理,评估时应依据房屋的用途、地理位置、使用年限等因素并借助技术手段,公正、合理地对房屋价值作出评估。

(二)明确改革目标,建立合理税率体系

房产税的改革目的是为了抑制需求,影响供求关系从而调节房价,它的最终目的是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所以必须从完善税收体系的宏观角度来设计房产税。建立合理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税率体系。我们不仅要借鉴国外一些国家在房产税上兼顾社会公平的经验,又要吸取海外一些国家房产税率缺乏弹性,导致税收无法跟上社会进步的教训,建议在我国未来住宅市场上,可以采取有差别的浮动税率体制。

(三)降低税收成本,建立房产信息数据库

建立以云计算、云服务为基础的庞大房产信息共享库。记录从土地拍卖到谁购得房子、以及房屋的转手和买卖,可以为房产税的征收带来高效率和可靠的依据,有了完整而准确的房产信息数据,才有条件去执行有差别的浮动税率体制。从目前技术角度分析,建立全国统一的房产信息共享库是完全可行的,关键是要在制度上、流程上为房产信息共享库扫清障碍。

(四)完善房产税的相关配套政策,建立价格评估制度和税收征收监管制度。

为保证房产税的有效征收,需要设立健全不以营利性为目的的官方房地产估价机构来评估房产的价格。确定评估标准,公布评估方案,建立独立运作的监管机构,对税收征收进行监管,以避免出现逃税、漏税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钱津.如何遏制房价过快上涨[J].中国流通经济,2010(5): 27-30.

[2]赵彬.中国当代房地产研究专题之十四:中国土地制度分析[N].招商证券,2010-10-20.

篇5

论文关键词: 广东省;外贸出口;影响因素;政策建议

0 引言

自从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其在外贸出口方面,无论是外贸出口的规模扩大方面还是在外贸出口结构的优化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成就。但是,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对广东省的外贸出口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外贸出口形势骤然紧张,广东省外贸出口影响因素较为复杂。

1 广东省外贸出口影响因素分析

近年来,伴随我国开放进程的加快,我国外贸出口持续增长,截止到2010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29727.6亿美元,其中外贸出口为15779.3亿美元,增长31.3%。与此同时,广东省外贸出口增长速度也在不断增加。1985年到2010年,期间广东省外贸出口总额从33.62亿美元增加到7846.6亿,占全国进出口总值的26%。广东省外贸出口的快速发展,和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因素是分不开的。

1 我国外贸出口优惠政策的调整力度

自从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后,对我国出口产生较大影响,我国外贸出口形势骤然紧张,国家为鼓励出口,相互出台了一系列外贸出口政策。首先,大幅调整我国外贸出口退税政策。本次外贸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主要涉及到了2831项商品,占我国海关税全部商品总数的37%比例;其次,是大力发挥关税的杠杆作用,对纺织、电子产品等等相关行业实行外贸出口减税政策,从而大幅增加了广东省外贸出口增长势头。再次,对加工贸易政策实行大幅度调整,在对国家加工贸易禁止目录进行三次大幅调整以后,到2007年7月再次对此目录进行了调整,在全部海关出口产品的15%比例,1853个10位产品的商品税号得以调整,对于促进我国特别是广东省外贸出口具有特别明显的影响作用。最后,自从2007年8月23日起,改变一些限制类的商品加工贸易业务所采取的保证金台账管理方式,由“实转”转变成“空转”,但是后来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对政策并没有进行转变,美国次贷危机对于我国实体性经济的影响虽然速度较慢,但是其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却十分明显,对于广东省外贸出口的影响更为深远,造成了我国外贸出口政策的调整力度和节奏都在加大,从而对广东省外贸出口产生了十分明显的影响。

2 国际市场商品价格不断上涨

在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下,国际市场上以初级产品和原油为代表的主要商品价格都出现了上涨的趋势。特别是在2007年12月,国际原油价格同期上涨了44.9%;植物油和谷物价格全面上涨。其中,棉花价格上涨了19.47%,豆油价格上涨了63.39%,小麦价格上涨了87.12%;铁矿石价格在2005、2006年分别上涨了71.5%和19%的基础上,上涨了9.5%。国际主要商品价格大幅上涨,对于广东省外贸出口产生了强劲拉动作用,从而部分抵消了我国外贸出口政策中的“两高一资”产品紧缩性政策所带来的影响。但是,国家主要商品价格的上涨,增加了广东省外贸出口产品的生产和出口的成本,从而使广东省一些企业的外贸出口条件都受到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3 我国人民币汇率走势影响

自从我国从2005年7月,实行人民币汇率政策调整以后,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不断上升,累计对美元升值达到了13.31%,甚至在2007年一年的时间里,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就上升了6.9%。人民币汇率上升对于广东省的中小外贸出口企业的影响最为明显,因为在其他企业共同享受同样的外贸出口政策条件下,中小企业经常处于非盈利状态,而人民币在大幅升值以后,广东省中小企业产品的成本优势将会面临挑战,中小企业将面临着更大的外贸出口压力。

4 我国新劳动合同法对广东省外贸出口的影响

为了更好保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自从2008年开始,我国就开始全面执行了新的劳动合同法,这对于企业员工而言是受益者,但是对于广东省企业而言,就面临着更大的出口压力,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影响。因为在广东省的企业是以外商投资出口型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为主,这些企业大多数是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其次国际市场上的产品竞争力主要就是成本优势。而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这些企业人工成本大幅上涨,从而对于这些企业产品的成本优势产生较大的削弱作用,许多企业因此而到了难以维系的经营状况。

5 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

广东省外贸出口企业主要市场是欧美国家,而在此次美国次贷危机中,对广东省外贸出口产生了十分明显的冲击。特别是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后,许多研究学者和机构都认为,美国经济将持续下滑,特别是世界银行在其的一项报告中宣称,美国经济将在2011年增长1.9%,但是美国次贷中的最后一笔债务将在近期结束,美国经济将在近期全面走出次贷危机的影响,实现经济的全面回升。对此,广东省企业对美国市场的外贸出口将可以提升。受到危机的影响,美国居民收入将下降,虽然对于进口产品需求量同时下跌,但是却加大了对廉价商品的依赖程度。因此,只要广东省继续能够保持其出口商品的价格优势,就可以有效克服美国次贷危机的不利影响。

2 加大广东省外贸出口相关政策

通过对广东省外贸出口影响因素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近年来,在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下,世界经济至今仍然

在徘徊期。在此背景下,对广东省外贸出口贸易的影响,往往是由以上几个因素所共同影响的。而在这些影响因素中,有一些因素是可控因素,例如国家的外贸出口政策;有些因素是不可控因素,例如美国经济发展势头。对于如何完善广东省外贸出口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1 加大外贸出口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广东省要保持其外贸出口快速增长势头,就需要能够在国家所实施的出口退税政策基础之上,加大对出口退税政策的研究和分析,准确分析税收政策的响应影响力度。例如,在国家2007年所调整的税收政策中,主要是针对那些“两高一资”的产品而实施的,但是也使一些制成品的退税率得到了连带下降,在出口产品成本增加的同时,广东省外贸出口产品的成本优势削弱。在此条件下,广东省外贸出口企业就要对其出口产品结构进行适当调整,加大退税率较高产品的出口额,从而不断增强产品在国外市场中的竞争优势。

2.2 积极实施出口多元化市场战略

广东省外贸出口主要集中在北美、欧洲和亚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而欧美市场占据了50%以上的出口份额,因此,广东省外贸出口要能够在巩固已有的欧美市场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新兴市场的开拓力度。因为在欧美等国家,具有较高的市场进入标准,是反倾销和绿色贸易壁垒设置较多的地区,而广东省目前向这些国家出口的产品中,大部分都是初级产品或者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而高新技术产品在出口产品中所占份额较少,容易遭受这些地区的反倾销或者是绿色贸易壁垒限制。因此,广东省外贸出口一定要能够不断减少初级产品或者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份额,增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力度,并能够不断开拓南美、东欧、非洲等其他地区的出口市场,从而降低单一化市场所带来的风险。

2.3 不断提高广东出口企业劳动力素质

目前,在广东省外贸出口的快速增长过程中,劳动力的数量的贡献率大于劳动力素质贡献率,而劳动力素质较低,不利于出口产品结构调整和广东省外贸出口的持续发展。因此,广东省应该不断加大对教育投入力度以及员工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劳动力素质,加大对国际型人才和综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避免高素质人才的外流,并且要通过相应的优惠政策大力引进高技术人才。

篇6

论文关键词: 广东省;外贸出口;影响因素;政策建议

0 引言

自从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其在外贸出口方面,无论是外贸出口的规模扩大方面还是在外贸出口结构的优化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成就。但是,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对广东省的外贸出口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外贸出口形势骤然紧张,广东省外贸出口影响因素较为复杂。

1 广东省外贸出口影响因素分析

近年来,伴随我国开放进程的加快,我国外贸出口持续增长,截止到2010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29727.6亿美元,其中外贸出口为15779.3亿美元,增长31.3%。与此同时,广东省外贸出口增长速度也在不断增加。1985年到2010年,期间广东省外贸出口总额从33.62亿美元增加到7846.6亿,占全国进出口总值的26%。广东省外贸出口的快速发展,和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因素是分不开的。

1.1 我国外贸出口优惠政策的调整力度

自从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后,对我国出口产生较大影响,我国外贸出口形势骤然紧张,国家为鼓励出口,相互出台了一系列外贸出口政策。首先,大幅调整我国外贸出口退税政策。本次外贸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主要涉及到了2831项商品,占我国海关税全部商品总数的37%比例;其次,是大力发挥关税的杠杆作用,对纺织、电子产品等等相关行业实行外贸出口减税政策,从而大幅增加了广东省外贸出口增长势头。再次,对加工贸易政策实行大幅度调整,在对国家加工贸易禁止目录进行三次大幅调整以后,到2007年7月再次对此目录进行了调整,在全部海关出口产品的15%比例,1853个10位产品的商品税号得以调整,对于促进我国特别是广东省外贸出口具有特别明显的影响作用。最后,自从2007年8月23日起,改变一些限制类的商品加工贸易业务所采取的保证金台账管理方式,由“实转”转变成“空转”,但是后来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对政策并没有进行转变,美国次贷危机对于我国实体性经济的影响虽然速度较慢,但是其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却十分明显,对于广东省外贸出口的影响更为深远,造成了我国外贸出口政策的调整力度和节奏都在加大,从而对广东省外贸出口产生了十分明显的影响。

1.2 国际市场商品价格不断上涨

在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下,国际市场上以初级产品和原油为代表的主要商品价格都出现了上涨的趋势。特别是在2007年12月,国际原油价格同期上涨了44.9%;植物油和谷物价格全面上涨。其中,棉花价格上涨了19.47%,豆油价格上涨了63.39%,小麦价格上涨了87.12%;铁矿石价格在2005、2006年分别上涨了71.5%和19%的基础上,上涨了9.5%。国际主要商品价格大幅上涨,对于广东省外贸出口产生了强劲拉动作用,从而部分抵消了我国外贸出口政策中的“两高一资”产品紧缩性政策所带来的影响。但是,国家主要商品价格的上涨,增加了广东省外贸出口产品的生产和出口的成本,从而使广东省一些企业的外贸出口条件都受到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1.3 我国人民币汇率走势影响

自从我国从2005年7月,实行人民币汇率政策调整以后,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不断上升,累计对美元升值达到了13.31%,甚至在2007年一年的时间里,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就上升了6.9%。人民币汇率上升对于广东省的中小外贸出口企业的影响最为明显,因为在其他企业共同享受同样的外贸出口政策条件下,中小企业经常处于非盈利状态,而人民币在大幅升值以后,广东省中小企业产品的成本优势将会面临挑战,中小企业将面临着更大的外贸出口压力。

1.4 我国新劳动合同法对广东省外贸出口的影响

为了更好保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自从2008年开始,我国就开始全面执行了新的劳动合同法,这对于企业员工而言是受益者,但是对于广东省企业而言,就面临着更大的出口压力,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影响。因为在广东省的企业是以外商投资出口型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为主,这些企业大多数是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其次国际市场上的产品竞争力主要就是成本优势。而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这些企业人工成本大幅上涨,从而对于这些企业产品的成本优势产生较大的削弱作用,许多企业因此而到了难以维系的经营状况。

1.5 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

广东省外贸出口企业主要市场是欧美国家,而在此次美国次贷危机中,对广东省外贸出口产生了十分明显的冲击。特别是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后,许多研究学者和机构都认为,美国经济将持续下滑,特别是世界银行在其的一项报告中宣称,美国经济将在2011年增长1.9%,但是美国次贷中的最后一笔债务将在近期结束,美国经济将在近期全面走出次贷危机的影响,实现经济的全面回升。对此,广东省企业对美国市场的外贸出口将可以提升。受到危机的影响,美国居民收入将下降,虽然对于进口产品需求量同时下跌,但是却加大了对廉价商品的依赖程度。因此,只要广东省继续能够保持其出口商品的价格优势,就可以有效克服美国次贷危机的不利影响。

2 加大广东省外贸出口相关政策

通过对广东省外贸出口影响因素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近年来,在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下,世界经济至今仍然

在徘徊期。在此背景下,对广东省外贸出口贸易的影响,往往是由以上几个因素所共同影响的。而在这些影响因素中,有一些因素是可控因素,例如国家的外贸出口政策;有些因素是不可控因素,例如美国经济发展势头。对于如何完善广东省外贸出口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1 加大外贸出口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广东省要保持其外贸出口快速增长势头,就需要能够在国家所实施的出口退税政策基础之上,加大对出口退税政策的研究和分析,准确分析税收政策的响应影响力度。例如,在国家2007年所调整的税收政策中,主要是针对那些“两高一资”的产品而实施的,但是也使一些制成品的退税率得到了连带下降,在出口产品成本增加的同时,广东省外贸出口产品的成本优势削弱。在此条件下,广东省外贸出口企业就要对其出口产品结构进行适当调整,加大退税率较高产品的出口额,从而不断增强产品在国外市场中的竞争优势。

2.2 积极实施出口多元化市场战略

广东省外贸出口主要集中在北美、欧洲和亚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而欧美市场占据了50%以上的出口份额,因此,广东省外贸出口要能够在巩固已有的欧美市场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新兴市场的开拓力度。因为在欧美等国家,具有较高的市场进入标准,是反倾销和绿色贸易壁垒设置较多的地区,而广东省目前向这些国家出口的产品中,大部分都是初级产品或者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而高新技术产品在出口产品中所占份额较少,容易遭受这些地区的反倾销或者是绿色贸易壁垒限制。因此,广东省外贸出口一定要能够不断减少初级产品或者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份额,增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力度,并能够不断开拓南美、东欧、非洲等其他地区的出口市场,从而降低单一化市场所带来的风险。

2.3 不断提高广东出口企业劳动力素质

目前,在广东省外贸出口的快速增长过程中,劳动力的数量的贡献率大于劳动力素质贡献率,而劳动力素质较低,不利于出口产品结构调整和广东省外贸出口的持续发展。因此,广东省应该不断加大对教育投入力度以及员工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劳动力素质,加大对国际型人才和综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避免高素质人才的外流,并且要通过相应的优惠政策大力引进高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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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本质;制度分析;公共财政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9)04-0032-05

一、税收与产权间的本质联系:新制度经济学的启示

在以交易费用概念为发端的新制度经济学体系中,产权理论一直居于核心地位。作为产权理论奠基石的科斯定理表明,在交易费用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初始产权的不同界定决定着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同时也表明,排他性产权的明晰界定和有效保护是实现市场交易进而增进效率的前提。由此使得以效率为主题的经济学将视角由单纯的资源配置层面深入到产权制度层面。在科斯奠基性论文之后,德姆塞茨、张五常、阿尔钦等进一步发展了产权理论。使得产权学派的研究更趋于精细化,在企业理论、产业组织理论、比较经济体制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但诺思教授则独辟蹊径,不仅在长期经济史考察基础上突出了产权结构对经济增长绩效的决定性作用,更重要的是把产权与国家紧紧联系在一起,进一步地将经济学对产权制度的关注引人到对国家及其财政制度关注上。

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市场交易不是物的交易而是附着在物上的产权的交易,但产权本质上作为一项排他性权利,需要强制力来予以保证实施。由于国家在强制力上具有比较优势和规模经济效应,能比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更低成本实现产权的界定、保护与实施。因此从效率角度看,国家就天然合理地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并使得国家与产权之间具有了内在联系:一方面,离开国家我们无法理解产权,毕竟如果没有国家法律的界定与强制力的保护,产权就是一句空话;另一方面,离开产权,我们也无法理解国家,毕竟国家的法律和权力就是旨在社会范围内界定和实施一套权利规则。因此,诺思认为,由于国家与产权的内在联系,国家可视为“为获取收入而以一组被称之为保护与公正的服务作交换”的组织,简而言之就是国家界定、保护产权以换取税收。笔者认为,虽然新制度经济学从未对税收本质予以明确概括过,但这一论述鲜明地表明了新制度经济学的税收本质观,即从规范意义上来说,税收本质上应是国家界定和保护产权的价格。

新制度经济学这一税收本质观既表明了税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又划定了其合法性范围。由于国家凭其暴力潜能的优势介入产权时能有效降低产权保护和实施的成本,因而国家征税有其合理性基础,而税收则来源于政府――这一人与人交易所产生的合作剩余。考特和尤伦从无国家的自然状态到市民社会下国家这一思想实验即证明了这点。反之。如果国家获取收入时不是基于保护产权而是剥夺侵犯产权,那这样名义上的税收就不具有合法性。正如公共选择学派布坎南所认为的“只要承认,法律――政府的管理结构――具有生产力,那么就得承认国家有权从经济中取得部分有价值的产出。如果没有一种制度来保护所有权并使契约付诸实施,那么国家也就无权来分享总收入”。由此来看,税收关系着私人产权与公共财政、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间的界限,其与产权问的本质联系体现在:一方面,征税作为一个资源由私人产权转变为公共收入的过程,只有税收明确了产权才能明确。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私人产权保护就不能形成真正合法性的征税权力,所以也只有产权明确了,税收才能明确。

二、现有税收本质观之不足:制度视角的重新审视

对于税收本质,长期以来在财税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建立在政治经济学基础上我国传统财政理论的税收本质观;二是建立在西方主流经济学基础上公共财政理论的税收本质观。但从制度视角来考察,两种税收本质观都尚存不足。

我国传统财政理论沿袭了国家分配论关于财政本质观的分析思路,明确表达了其税收本质观“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同时认为,税收与政治权力间具有本质联系,而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则是税收本质属性的具体表现。但笔者认为,从制度视角来看,长期以来我国传统财政学将税收本质定义为“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取得的财政收入”存在较大缺陷,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缺陷就更为明显了。我认为,税收与政治权力之间并无本质联系。国家征税固然要靠政治权力,但靠政治权力而获得的收入并不都是税收,诸如没收财产、通货膨胀等都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获取的收入。即使对其属性再加上固定性的限制,也尚无法与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罚款收入相区别,因为后者在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的同时也另具有依据法律的固定性特征。所以,单方面强调政治权力仅能将税收与公债、收费等财政收入形式相区别,但却并不足以真正认识税收本质。我认为,如果离开私人产权是很难真正认识税收本质及其契约关系的,因为在私人产权不能确立或受侵犯下税收的合法性基础便难以确立。若单纯强调政治权力性,则可能导致并非保护而是侵犯产权的国家行为,并由此带来国家依政治权力而攫取的租金而并非真正规范意义上的税收。

公共财政理论则承袭了新古典主流经济学以资源配置为主题的分析视角,建立了以公共产品论为核心的理论体系。近十几年来,经过我国学者的不断阐释和倡导,公共财政理论作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理论,其税收本质观的理论逻辑日益清晰。即“税收是公共产品的价格”。应当承认,从资源配置视角看,把税收定义为公共产品价格有其合理性,特别在市场经济下更具有其积极意义。但从制度视角来看,这一对税收本质的概括也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从制度视角看,并不存在公共产品和直接意义上的公共利益。尽管公共财政论列举了路灯、治安等具有共同消费性质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所谓“公共产品”,但从公共选择的制度过程来看,任何一项支出议案都不可能获得一致同意,在多数票规则下就必然产生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强制甚至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强制,由此带来相应的受益方和受损方。部分人不仅被迫强制消费某种所谓的公共产品甚至还要为此而纳税。产生私人产品市场交易所不可能存在的消费和付费上的强制

性问题。(2)按公共财政论的税收本质分析,公共产品税收价格在实质上形成了类似市场的等价交换关系。我认为,政府作为事实上的垄断组织,其垄断定价总是在竞争价格和边际成本之上的,公共产品价格定义未能揭示出国家租金天然存在的事实,因此实际上并不存在类似于竞争性市场的等价交换关系。(3)公共产品理论的发展。按传统公共财政论对公共产品的分析,由于搭便车的存在使得市场无法提供公共产品而应通过政府征税来提供。但随着公共产品理论研究的深入,人们对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认识发生了变化。早在1974年,科斯通过调查就表明了完全符合公共产品概念的灯塔在英国早期主要由私人供给。而近年来对公共产品的实证研究特别是实验经济学的大量研究更是显示,除了政府之外,社区、非营利组织乃至私人等都可能提供公共产品。由此表明,政府税收与公共产品间并无本质联系,将税收本质界定为公共产品的价格也有失偏颇。

三、新型税收本质观的历史实证

上述分析表明,国家税收与政治权力、公共产品间均不存在本质联系,而与私人产权间具有本质联系,税收在实质上是国家界定和保护产权的价格。制度分析视角得出的这一新型税收本质观,其理论结论是能得到历史实证支持的。

考察西方发展史可以发现,凡在私人产权能得以确立的历史阶段就存在税收关系,反之则不存在税收关系,产权与税收间的内在联系十分明显。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来看: (1)产权一税收关系初始萌芽的古希腊罗马时期。在商品货币经济自发萌芽生成的这一阶段,城邦国家财政制度和私人产权制度间内在联系已开始萌芽生成。特别是古希腊时期的梭伦改革以及古罗马时期的罗马法,标志着城邦国家(或共和国)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私人产权制度并予以保护实施。这一时期,就同时产生了对商人、自由民征收的市场税和财产税,而奴隶因既没有自身劳动力产权更没有财产权,故没有被征税的资格。㈣(2)不存在产权一税收关系的中世纪时期。在中世纪的欧洲,封建庄园制是最基本的政治经济组织和最基础的制度结构,此时既不存在排他性的土地所有权也不存在排他性的劳动力所有权,由此产生的是农奴与其庄园领主间围绕土地使用而形成的依附关系。由于产权的不存在性且此时国家并不介入私人产权安排,所以这一期间并不存在规范意义上的国家税收。国王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其自身领地收入,其不仅不对农民直接征税,而且对其诸侯领主也只依封君封臣关系而享受一些贡纳。(3)产权一税收关系扩展的市场经济初期。中世纪之后的欧洲在贸易发展与庄园制瓦解的基础上,产权制度与税收制度间的内在关系越来越明显。这一时期商品和要素的排他性产权逐渐形成,而这离不开国家的努力,各新兴民族国家则致力于扩张市场和提权保护。其目的是向以商业资本为代表的新兴财富征税。在此期间确立了包括商品税、财产税在内的现代税收制度,甚至随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新型产权形式的出现而开征了所得税。(4)产权一税收关系稳固的市场经济成熟期。在西方市场经济发展初期阶段,国家和产权间的关系是单方面控制关系,即国家既可能出于长期税收利益而有效地保护和实施产权,也可能出于短期财政租金需要而随意侵犯产权。尤其当国家面临即时财政压力时更倾向于后者。但近代后期,西方各国在历经道路不同的财政立宪变革之后,在较为有效地保护产权基础上限制住了国家攫取租金的行为并同时赋予了税收合法性基础,从而为市场经济的真正发展、成熟奠定了基础性制度结构。

虽然我国历史文化传统与西方社会有很大差异,但回顾我国经济社会史同样可以发现税收与产权间的内在联系:凡在排他性私人产权难以确立的时期,也就难以存在明确清晰的税收关系,反之则反是。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来看:(1)自然经济时期的古代社会。在我国古代社会,国家及其法制从未承担起私人产权界定和实施的角色,有效率的私人产权也从未出现。㈣如作为中国古代最主要生产资料的土地。对其所有制性质虽存在学术争议,但一般认为并无真正意义上的完全排他性产权,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环境下国家仍然是终极土地所有者,而在秦以前更是典型的土地国有制。在没有私人产权及国家不介入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就没有真正规范意义上的税收,其表现在现实中就是租税难分。我在中国财税史中能找到这么几句啼笑皆非的话“《广雅》:赋,税也”、“《说文》:税,租也”、“《说文》:租,田赋也”、“《广雅》:租,税也”。(2)传统计划经济时期。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经过社会主义改造之后确立了全面公有制的产权结构。在排他性要素产权不存在的情况下,也不存在明确的税收关系。可以看到,这一时期国家主要靠国有企业利润上缴而获取收入,税制曾高度简化至名义上只存在工商税这一税种,但这一税种在实质上也并无存在意义。因为此时作为国有产权主体的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不存在你我界限,采取利润上缴还是税收只具管理上的意义,此时税利之分在本质上是根本分不清且没必要区分的。(3)转轨与市场经济时期。自1978年市场化改革开始,在以国家主动放权让利为起点下,市场化改革过程就是一个排他性产权日益形成的过程,也同时是一个国家越来越需要并越来越多地从私人产权而非国有经济中获取收入的过程。税收与产权间的内在联系已日益明显,尤其是2004年的私产人宪,在立宪层面上明确了私人产权与公共财政间的内在联系。

四、确立新型税收本质观的现实意义

我认为,明确从产权界定和保护出发来确立新型税收本质观,具有如下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明确我国公共财政的立宪实质

经过长期的理论争鸣,目前我国财政理论界对市场经济与公共财政间的内在联系已基本取得共识,实践中也早已确立构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公共财政改革目标,但在公共财政及其公共性内涵的理解上尚存分歧。囿于西方主流经济学资源配置的视角,主流观点是从为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弥补市场失效的角度来定位公共财政。但从制度视角来看,市场交易不是表面上的资源配置而是其背后的权利配置,排他性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与基础。而国家则在其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理论逻辑与历史逻辑都表明,政府既可能有效地保护产权,也可能出于短期财政需要而随意侵犯产权,而只有产权通过立宪层面对政府权力施以硬性约束时才能予以有效克服。因此,基于产权与税收间的内在联系,树立新型税收本质观有利于在制度层面明确我国公共财政的立宪实质。没有私人领域就没有公共领域,没有私人产权保护就不能形成真正合法性的征税权力。公共财政以市场经济为基点,而市场经济以产权为基石,产权则系于财政立宪,这应是我国公共财政构建的实质内涵之所在。

(二)有利于阐释我国税收法治的根本内涵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公共财政是法治财政,

这些都已是基本共识。但对于税收法治的理解,通常都只停留在税收征纳关系法治的功能层面上,而树立新型税收本质观则能从立宪层面上阐释税收法治的深层内涵,即要从个人权利对国家公共权力的制约上来阐释税收法治问题。我认为,从产权一税收本质联系出发,征税的过程就是一个私人产权变为公共收入的过程。纳税人作为一个整体,在征纳关系上与国家间形成委托关系,其之所以同意将私人产权让渡为公共收入,是为了换取国家的保护和公正。按照现念,这种保护包括财产权、生命和自由,从而产生一个建立在个人产权(权利)交易基础上的公共权力。因此,在征税权力关系上体现的是立宪层面的社会契约关系,并在此契约下形成征纳双方平等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由此构成了税收法治的元规则,而各项税收法治的具体规则则奠基于其上,涵盖了税收法定主义和受公众规范约束的预算全过程,也由此才能对国家权力和国家单方面获取租金的行为作出约束和限制,从而奠定财税法治的基点。

(三)有利于树立以人为本的治税理念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更是当前时期税务行政工作根本性的指导思想,并已在尊重和保障纳税人权利等问题上得到了较多讨论。而我认为。新型税收本质观从公民权利本位出发有利于在理论源头上进一步明确以人为本的治税理念。当我们明确从私人产权界定、保护和实施角度来看待税收本质的时候,可以看到,一方面个人权利(包括产权)需要国家权力的界定和保障,否则就没有产权也不存在市场交易;而另一方面,国家权力来源于税收并从属于个人权利,私人产权开辟了私人领域进而在立宪层面上界定了公共领域和政府权力的合法性范围。由此可以认为,包括产权在内的公民个人权利具有本源性的终极意义,而国家权力及其征税权在立宪层面上受限于私人产权,其不仅不能侵犯和危害公民产权,而且必须以公民产权的保护为前提和基础,以实现公民各项基本权利为目的和方向。正是这种以人为本的公民权利观构成了国家理财治税的权力基础和合法性范围。

(四)有利于构建和谐税收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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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集市的发展概况

中国历史上农村集市起源很早,“日中为市”,“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这种小生产者之间的贸易至少可上溯到秦汉时代。唐宋以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坊市制度废弛,草市、墟集贸易日渐活跃。宋代已有不少墟市征收商税,还有一些草市、墟集更因交通便利、贸易繁盛,逐渐发展为镇市。

不过,农村集市的大规模发展是在明中叶以后,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据珠江三角洲地区番禺、顺德等十余州县统计,永乐年间共有墟市33个,嘉靖时增至95个,万历时更发展到176个。[②a]福建顺昌县弘治年间只有墟市4处,嘉靖时增至8处;建宁县更从原来的一个增至9个。[③a]在华北地区,州城、县城集市多是在明初设立的;乡村集市中则有相当一分部分是在明代中叶成化—正德年间兴建的,嘉靖—万历年间其数量更迅速增长。[④a]到嘉靖—万历年间,全国各主要省区大体已形成一个初具规模的农村集市网(请参见表1表2)。

明末清初的战乱天灾在相当大范围内造成人口流失,经济衰退,明中叶以降发展起来的农村集市也遭到很大破坏。如山东濮州,明代后期已有集市30余处,经明清末初兵燹水患,有2/3以上的集市“市椽无存,故址付之蔓草”,或“仅存一二颓椽败瓦”;有幸保存下来的几个集市也是“无南北聚物,市肆不过豆米麦及牲畜,较之昔已径庭也”。河南淇县明代“旧有集场九处”,清初“仅存北关一处,其余俱废”。[①b]再如,广东灵山县明代中叶有墟市24个,“殆遭明季之乱……废墟者九,存者仅十有五”。顺治末年,清政府为防范台湾郑成功反清势力,在东南沿海实行迁海,又使很多港口墟市遭到破坏。如潮州府澄海县因迁海展界,原有12个墟市“废六存六”,几个重要港口墟市西港埠、东港埠、溪东埠等均因迁海而致“溪港湮塞”。高州府吴川县的77个墟市中有16个因迁海而废。[②b]

从康熙中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战事已毕,社会经济复苏,集市也随之逐渐恢复,有些地区还有新的发展。如广东遂溪县两家滩墟,位于遂溪、石城两县交界,原是一个重要的港口墟市,“迁海以来,商多陆行”,该墟遂废,康熙24年海禁开放之后,逐渐恢复[③b]。乾隆八年编纂的山东《宁阳县志》记载,该县明代有集市十余处,“明季群盗蜂起,在乡(集市)皆废,国朝顺治四年哀鸿甫定,乡集从白马庙起以渐而复,今则市廛密如也”。[④b]又如河南裕州之北关、兴隆镇、大酒店、券桥店等集均系康熙29年、30年知州潘云桂“招徕流寓”恢复或新设的;其后康熙45年莅任的知州董学礼设立了十二里河、表家店等集;雍正年间赴任的知州金理、宋名立等又先后增设了柏树冈、维摩寺、四里店、白草坟、五龙庙等数集[⑤b]。不过,康雍年间也有相当部分地区尚处于战后恢复阶段,山东十府中就有六个府的集市此时尚未恢复到明代的平均水平[⑥b]。六七十年代,美国学者施坚雅教授将中心地理论引入区域市场研究[⑦b],使集市研究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七八十年代迄今,海内外已有很多学者对明清时期各省区农村集市的发展状况分别进行了考察,研究地区至少已涉及四川、江浙、安徽、湖广、江西、闽广、陕西、河北、山东等十余个省区(笔者所见的论著见附录)。这些研究大多检索了大量方志,对明清时期各省农村集市的数量进行了统计。这里,我们将这些数据进行归纳整理,制成表1。其中,江浙皖三省因方志记载大多只列市镇,不记集市,故而是市镇数字,其余各省均为集市数。

表1 明清时期各省区集市发展状况表(1)

资料来源:(参见本文附录,下同)

①石原润b文表1;②许檀b文表1;③魏志强硕士论文附表;④高王凌a文表1;⑤李华a文(打印稿)附表3,该文正式发表时此表未刊出;⑥占小洪硕士论文附表;⑦陈铿前引文(打印稿)附表,该文发表时此表未刊出;⑧李华b文表5。以上各省集市数据,均按本表的阶段划分重新进行统计。⑨石原润a文表3,该表系以乾隆、嘉订为界将清代数据分为清代前半期、后半期两部分,本表分别将其归入清初、清末两栏,故与其他省区相比,这三省清初数字可能偏高,清末数字可能偏低。

*江苏、安徽、浙江三省系市镇数。

表2是依据表1数据所作的各省区每州县集市平均数。该表可见,嘉靖—万历年间,各省区虽发展程度不一,但基本上已形成一个初具规模的农村集市网;康熙、雍正年间集市数量较之明代已有所增长,不过除个别省区外增幅尚属有限;乾隆—道光年间大多数省区集市数量较清初有显著增长,其中直隶、山东增长在20%以上,广东、湖北超过50%,四川、江西的数字更是翻了一番还多;清中叶以后,绝大多数省区仍保持着继续增长的趋势,此外,新开发地区如东北三省集市也在迅速发展。

表2 明清时期各省区集市发展状况表(2)

*江苏、安徽、浙江三省系市镇数。

表3是依据表2中各州县集市平均数对全国集市数量进行的估计。在明代十三个布政司中我们有其中七个的集市数字,如果再加上河南、湖广、广东等布政司,全国主要省区合计集市数量约在一万上下,比清初的数字稍低些。清代中叶,仅表中所列的11个省区集市合计已有18000余个,若再加上河南、山西、湖南、广西等省的数字,[①c]全国集市总数至少可达22000—25000个,清末当会超过三万。

表3 明清时期各省区集市发展状况表(3)

①各省区州县总数系依收入集市数据的区域计算,故部分省区州县数与该省实际州县数有出入。另,有些省区州县数明、清亦有变化。②山东明代及清初为104州县,清代为107州县。③江苏明代及清初以54州县计,清代以70州县计之。④广东以清中叶数字计入。

*江苏、安徽、浙江三省系市镇数。

**系清初、清末两栏的平均数。

随着集市数量的大幅度增长,集市分布密度也大大提高了。清代中叶,全国大多数省区已形成一个具有相当密度的农村集市网。统计数字显示,清代中叶各省区的集市密度大体在每100平方公里1—2集,平均每集交易面积在60—90平方公里,其中平原多在40—60平方公里,山区多在100平方公里以上;至于每集交易半径,平原多为3—5公里,山区多为5—7公里,平均约在4—6公里之间。[②c]也就是说,小农赴集贸易一般只需1—2小时的路程,步行半日即可往返;山区距离稍远,一日也可从容往返;河网区由于水路交通之便,实际耗时则要少的多。各省区之间集市密度相当接近,这或许可看作清代集市发展的某种整体性吧。

进一步的分析可看到,人口、耕地资源,以及经济发展水平都是影响集市发展的重要因素。一定数量的人口与耕地是维持一个集市最基本的条件。市场是由需求决定的,一定数量的人口是保证这一需求的第一要素。但小农还必须有剩余产品可供出售,才能使他的各项需求从潜在的转化为现实的需求。比较表4中平原区与山区两部分,平原人口密度多在每平方公里200人以上,而山区人口密度多在100以下,山区集市密度普遍低于平原区,人口稀少显然是十分重要的因素之一。由于气候、水源条件的差异,南北方耕作制度亦有不同。华北平原为旱作区,农作物大多一年一熟,部分地区两年三熟;而长江以南各省均为稻作区,大多一年两熟,条件好的还可一年三熟;故维持一个人的生活所需要的土地数量南北方也相差较大,北方旱作物区大致在3—4亩,而南方只需1—2亩。当然土质、水源条件不同、商品化程度不同,同样数量的土地其实际收益仍会相差很多。这些因素都会对市场需求量造成影响。下面,我们来看各省区的差异(请参见表4)。

表4 清代中叶各省平原、山区集市密度与人口、耕地资源对照表

资料来源:(1)各府面积、人口据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甲表88;山东分府面积有误,系据《中国历史地图集》清代山东省图以称重法求出;又东昌府含临清直隶州,兖州府含济宁直隶州在内。

(2)集市数字直隶据石原润、山东据许檀、四川据高王凌、江西据詹小洪、广东据李华前引各文集市表统计,清代中叶缺载的州县,以相邻时段数字补入。江苏据刘石吉《明清时代江南市镇研究》页142—3,系市镇数;樊树志、平等亦做过统计,数字差距不大。

河北、山东二省平原各府人口密度、耕地条件相差不多,其集市密度也大致相同;而位于丘陵山区的各府人口密度约为平原区的一半,土质、水源条件亦差,其集市密度较低也就是自然的了。

四川各府中,成都府人口密度最高,达每平方公里500余人,需求总量较大;重庆府人口密度虽不甚高,但人均耕地最多,土地可提供的剩余产品较多,这两府集市密度较他府为高;位于山区的龙安府人口密度仅数十人,人均耕地又不足一亩,人口需求和所能提供的剩余产品均属有限,故集市密度大大低于其他各府;至于保宁府人口密度虽低,但人均耕地较高,其集市密度与平原区的潼州府不相上下。

江西各府中以临江府人口密度和人均耕地为最高,其集市密度也高于其他各府;赣州、南安二府虽位于山区,人口密度与人均耕地也低于其他诸府,但集市密度并不太低,这大概是由于这两府位于大庾岭商路,自乾隆22年清政府限定广州独口通商,江浙闽诸省的丝、茶等货均需经江西翻越大庾岭入广东出口,而进口货物也需由广东翻越大庚岭入江西再转销各地,商品转运及流动人口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这条商路沿线南安、赣州等府市场的发展。

广东各府中以位于珠江三角洲的广州府人口密度最高,集市密度也是最高的,每100平方公里墟市密度为3.5个,平均每集交易半径只有3公里,这一密度不仅在广东,即便在全国也是首屈一指的;而粤北山区的嘉应州人口稀少,耕地条件也差,平均200平方公里才有一个墟市;南雄州人口虽少,但耕地条件尚佳,而且位于大庾岭商道的广东一侧,其集市密度虽大大低于广州府,但与相邻的江西赣州、南安二府大体相同。

江南的苏州、松江二府是全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这里人口密度最高,为平原区一般密度的2—3倍,耕地条件亦佳,但这里的集市密度并不是最高的。不过,这二府的数字是市镇密度,这一现象提示我们,集市的增长并非无限的,当它达到某一合理的购物距离之后,主要发展方向即可能转向另一个方面。

集市开市频率是反映其发展水平的又一指标。在既定的集市密度下,开市频率越高,市场的实际效率也就越大。

明清时期,在集市数量增长的同时,集市开市频率也呈增长趋势。如福建邵武县和平墟、朱坊墟,明代每月仅开市一次,到清代中叶都已增为每旬两集,即每月开市六次;永定县溪口墟,乾隆时每旬一集,道光时增至每旬两集。[①d]山东金乡县康熙年间共有乡集19处,其中每旬开市两次的9集,开市四次的9集,另有1集每旬只开市1次,总计每月开市57次;乾隆年间该县乡集增至23处,并全部改为“十日四集”,总计每月共开市92次。[②d]

与集市密度相比,集市开市频率的多寡更明显地反映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商品化程度的差异。江南地区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居全国之首,市场发育早于其他诸省,明代中叶基本上已是每日开市,每旬开市数次的定期市已十分罕见。[③d]广东的墟市“大率三日一市”,以每旬三次最为常见,但在沿海地区也有相当一部分州县因“商贾辐辏无虚日”改为“逐日市”。如乾隆《潮州府志》所列该府九县109个墟市中“逐日市”者即有60个,占总数的55%;每旬三市者39个,占35.8%;每旬两市者8个,占7.3%;而海阳、澄海两县的墟市已全部为“逐日市”了。[④d]江西的墟市一般以每旬三次较为普遍,但在赣东北、赣东南山区也有不少每旬开市两次者;赣江中游的吉安、临江等府则出现了每旬四次、五次的墟期;至于“四时贸易如一”的常日市只有在南昌府、九江府才能见到。[⑤d]四川的场市也以每旬三次者为多,乾嘉年间在川西平原的郫县、新繁一带已出现了每旬开市四次、五次的场市。[⑥d]福建的墟期则以“每旬两次为主要代表形式”,仅在闽南沿海的部分州县每旬三次的墟期才较为多见。[⑦d]华北平原的集市以每旬开市两次最为普遍,清代每旬开市三次、四次的集市有增长趋势,如上引金乡县的例子;在运河沿线亦可见到“日日集”的集镇,但这种现象并不多见;大多数州县系以每旬开市两次的集市为主,其中间有一二个或三五个集市每旬开市三次、四次等等。[⑧d]

以上考察我们看到,清代全国大多数省区的集市都以每旬开市两次、三次最为普遍。每旬开市两次者,其集期组合多为一六、二七、三八、四九、五十相搭配。如乾隆年间山东平原县共有乡集29处,其中以一六日为集期者3集,二七日为集期者4集,三八日为集期者9集,四九日为集期者9集,五十日为集期者4集。[①e]每旬开市三次者,其集期组合以一四七、二五八、三六九最为常见。如广东增城县共有墟市36处,其中以一四七日为墟期者有庙潭、二龙、白石等8墟;以二五八日为墟期者有县城东街、小埔、仙村等12墟;以三六九日为墟期者有证果、高滩、冈见等8墟;此外,还有少数墟市系以三六十日、三五八十日为墟期。[②e]

这种集期的交叉搭配,不仅将一旬之内的集期均匀相隔,而且为相邻集市之间集期的交叉编排提供了可能。各州县集市中,相邻的若干集市开市日期往往相互错开,互不重叠。如乾隆年间湖南永绥厅筹建茶洞、花园等处集场时,茶洞“议以逢五逢十”,花园“议以逢一逢六”,以便和附近的“隆团、尖岩、永城等处场期按期接联,循环贸易”。[③e]这种现象十分普遍,直隶称之为“插花集”,广西叫“交叉墟”,四川叫“转转场”。在上面的考察中我们已经看到,每县每日总会有一两个、三五个或者更多的集市开市,也就是说各县居民在一年中的几乎任何一天都可在该县范围内赴集贸易,商人也可充分利用各集交错开设之便,穿梭往还于各墟集之间。而相邻集期的交叉编排更使得这种时间选择与就近贸易能够互相兼顾。显而易见,这种集期按排方式完全是以方便交易为目的的,同时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开市间隔较大之不便,从而在既定的集市密度下为买卖双方提供最大的便利和时、空选择余地。

二、集市牙行与税收制度

牙人、牙行是买卖双方的中介。牙人,亦称经纪、牙侩、驵侩等等。明代商书《士商类要》中写道:“买卖要牙,装载要埠”,“买货无牙,秤轻物假;卖货无牙,银伪价盲。所谓牙者,别精粗,衡重轻,革伪妄也”。[④e]清代的记载称,“民间货物交易,评定价格,代为过付者谓之牙户”;“凡城乡贸易之处置一卯簿,发给该牙行经纪,逐日逐起登簿收税,如不登簿,即以漏税查究”。[⑤e]即牙行在评估物价,主持交易之外,还承担着为政府征收商税的职责。[⑥e]

明初政府曾一度禁牙,下令“天下府州县镇店去处不许有官、私牙,……敢有称系官牙、私牙者,许邻里坊厢拿获赴京,以凭迁徙化外。……两邻不首,罪同”。[⑦e]但牙人在商品交换中的作用是不可缺少的。明代中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牙人的活动逐渐得到政府的正式承认:景泰二年收税则例已列有“牙钱”;嘉靖二年的“市易法”更明文规定,“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准选有抵业人户充应,官给印信文簿”。[⑧e]

明中叶以后,不仅城市商埠设有牙行,很多地区的乡村集市也设牙征税。如嘉靖年间,山东莱芜县城和乡集均设有斗秤牙行,共计208名。乐陵县集市原设有“斗秤牙行各色共六十六名”,每名每月纳银一钱,共征银79两;万历年间“有新立集场,续添三十名”,增加税银36两。[①f]河南彰德府在万历年间查议各州县“市集繁简,贸物多寡,分为等则”,定立各行户税额。[②f]也有的地区集市牙行、牙税兴废无定,似尚未形成定制。如福建福安县富溪津市,距县城30里,“明设巡拦,复改设官牙以平贸易,择公慎者为之;万历三十七年罢,商贩不便,三十九年复设;泰昌复罢……”。[③f]

牙行之设本为平定物价,主持公平交易,有促进商品流通的积极作用。然而利之所在,弊亦由此而生,不法奸牙借抽税为名中饱私囊,成为集市的一大弊端。如嘉靖年间广东东莞县牙人卢孟吉“违例用强抽收圩税”,五年得银800余两,却瞒报为78两;大埔县三河坝市乡宦曾某滥收商税,致“商民走讼”[④f]。清初牙行之弊较明代更甚,往往导致“商贾裹足”。这一状况引起抚按大臣的严重关注,康熙年间起各地陆续下令清查整顿。

康熙十二年,左副都御使李赞元在弹劾鱼台知县科敛税银一案的奏疏中指出,奸民恶棍往往串同牙蠹向地方官“贿营行帖执照”,然后“以朱批印信为护身符券,如虎而翼,公然肆作”,因而,要革除牙行之弊必须对地方官吏私给行帖严行禁止。部议获准,定例“凡贸易杂货有擅给行帖执照索税者,依私征私派例以赃论”。[⑤f]

康熙十八年山东巡抚出示晓喻各州县,“近闻东省州县卫所集场,多为势豪土棍盘据霸占,垄断网利。或自名集主,或称为行头,管集收税皆其家人,在集商民听其指使,各项价值任意低昂。凡百货物应税固税,不应税者亦税,甚至斗粟尺布不能获免”。该抚下令:(1)各州县将“应税货物与滥设牙行彻底清查”;(2)“凡该州县卫所境内大小集场,责令乡地人等将集主行头按集报出,尽行革除,将革过花名造册送查”;(3)“嗣后如有势豪土棍并劣矜恶监或官仆衙役仍前盘踞集场,把持行市,滥抽税银,害商民者许诸色人等赴院控告,以凭严拿”。并要求将此告示刊树木榜。[⑥f]

康熙二十九年山东巡抚佛伦再次重申“禁把持行市”,其文曰:“查牙杂税银《全书》原有定额,今闻各属市集多有豪劣捏写鬼名,钻刺牌面押帖,或令子弟家仆充当,或招无赖光棍代应,而豪劣坐地分肥;无论何项物价俱列行头,有一行而分为数人,混收滥索,指一科十,应纳课银一两者科敛数十两不止;至于米麦粮食重索斗钱,小民买卖无不受其剥削。……嗣后除外来货物旧例设有牙行者留用外,其余尽行革除,并不许势豪、矜役、官仆捏名应充,搅扰集镇”。[⑦f]

设立义集,或将原有的集市改为义集,也是地方政府扼制牙行之弊的一项措施。各地义集既有官府设立,也有乡绅所为。如山东恩县的惠民、复兴、贸迁等十集均为康熙年间县令陈学海所立义集,“俱用义斗义秤,禁牙侩抽税,民甚便之”。[⑧f]乾隆年间发展为山东中部商业重镇的周村,清初也曾饱受牙行之扰,以致“商困难苏”。康熙年间乡宦李雍熙、李斯佺祖孙二人相继捐资,“代周村觅斗秤之夫,纳牙行之税”数十年,使周村成为义集,“市以不扰,商旅如归”,商业得以迅速发展。[①g]广东东莞县《凤岗陈氏族谱》家规条下记有:“圩市埠头,原以通商贸易也。圈套强压,使人念怒固不可,至若私藉地主、牙行名目混行抽收,或狡猾顽徒逐队白拈,致使四方裹足不前,殊属恨事。今严行禁止。倘仍前放肆,重则呈究,轻则在祠责罚。圩甲容忍,一并责革”。[②g]将禁革牙行之弊写入族规,更足见地方乡绅对维护集市贸易秩序的重视。

牙行之弊并非一省一地所独有,各地大致皆然,故雍正年间清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对牙行进行了整顿,雍正四年,户部将各州县颁发牙帖的权力收归布政司,以杜地方官与地棍朋比为奸。[③g]十一年,雍正皇帝又重申这一规定,并下令各州县将牙行定额,除新设集市之外,只准在原额之内退帖顶补,不得额外增加行数,从而扼制了牙行无限度的增设,雍正十一年上谕如下:

各省商牙杂税额设牙帖俱由藩司衙门颁发,不许州县滥给,所以防增添之弊,不使殆累于商民也。近闻各省牙帖岁有增添,即如各集场中有杂货小贩向来无藉牙行者,今概行给帖,而市井奸牙遂恃此把持,抽分利息。是集场多一牙户商民即多一苦累,甚非平价通商之本意。著直省督抚饬令各该藩司因地制宜著为定额,报部存案,不许有司任意增添。嗣后止将额内退帖顶补之处查明给换。再有新开集场应设牙行者,酌定名额给发,亦报部存案。庶贸易小民可永除牙行苛索之弊矣。[④g]

关于牙行承充、退顶的手续,《武定府志》记载较详:(一)承充牙行,必须“查系殷实良民,本身并非生监者,取具邻佑及同行互保,各结详,给帖纳税,由布政司钤盖印信颁发,不许州县滥给”;(二)“如额内各牙遇有事故歇业及消乏无力承充者,官令退帖,随时另募顶补,换给新帖,总不得于额外增长”;(三)“其有新开集场必应设立牙行者,确查结报转详换给”。[⑤g]稍后,清政府又制定了牙行五年编审,更换新帖的规定。

乾隆皇帝登基之后,又于雍正十三年十月、乾隆元年下令对各地集市税收进行清理整顿,凡属额外苛索或重复征收者“全行禁革”,乾隆初年各省督抚陆续核查奏报。如广东巡抚奏请将揭阳等县“粪麸牛骨皮碎农具棉条等项”“细微之物或农民肥田之具”的商税予以裁革;江苏巡抚奏报,上元、江宁、武进等州县“牛驴猪羊花布等税正盈银两并砀山县课程正盈各税”共银391两零,江阴、丹阳等县“牛驴猪羊灰场各税盈余”共银41两零均属应裁之项,题请裁革。[⑥g]乾隆五年清政府又定制:“各衙门胥吏有更名捏充牙行者,照更名重役例杖一百,革退;如有诓骗客货,累商久候,照棍徒顶冒朋充霸开总行例,枷号一个月,发附近充军;若该地方官失于觉察及有意徇纵,交部分别议处;受财故纵,以枉法从重论”。[⑦g]

上述一系列的清查整顿和定制,虽不能完全杜绝牙行之弊,但多少扼制了牙行的负面作用,使集市贸易得以正常发展。同时,通过一系列的整顿,各地集市的牙行设置与管理基本制度化、规范化了。我们来看几个例子:

据乾隆三年六月江宁巡抚杨广斌奏报:江苏省江宁等十一府州乾隆元年“原报牙行25022户,牙税额该银10237两3钱1厘”;乾隆二年分吴江、昭文、昆山、娄县“歇闭行23户”,除豁税银10两6钱;又因溧水、长洲、元和等18县有“新开集场,报增牙行658户”,新增税银228两2钱7分;乾隆二年分“实共牙行25657户,税银10454两7钱1厘”。[①h]表5是乾隆初年江苏十一府州牙行、牙税数额增减变化状况,请参见。

表5 乾隆初年江苏省江宁等十一府、州牙行、牙税增减变化表

资料来源:据《抄档》江宁巡抚杨永、张渠、陈大受等奏折统计。

府档案中有一份“东阿屯屯官造送寿张集经纪清册”,开列了嘉庆九年该集顶补斗、秤等行经纪共七名,并登录了每人的年龄、相貌、承充牙行及被顶补人姓名、每年税额等等。此类文献颇为罕见,现抄录如下:

“东阿屯屯官萧汝诚为申送事:今将东平厂集各行经纪姓名年貌住址造册申送,须至册者。计开:

井兆盛,年四十二岁,身中面赤有须,系东平厂厂户,住寿张集,充斗行经纪,系顶补孔保仁名缺,每年承办税银二两;

王兴业,年三十八岁,身中面赤有须,系东平厂厂户,住寿张集,充秤行经纪,系顶王秉忠名缺,每年承办税银一两;

萧尚志,年四十四岁,身中面赤有须,系东平厂厂户,住寿张集,充木行经纪,系顶补孙保利名缺,每年承办税银一钱;

刘竹,年三十六岁,身中面赤有须,系东平厂厂户,住寿张集,充猪行经纪,系顶补孙育仲名缺,每年承办税银五钱;

刘传,年三十三岁,身中面赤有须,系东平厂厂户,住寿张集,充布行经纪,系顶补王恒久名缺,每年承办税银一两四钱;

扈健,年五十一岁,身中面赤有须,系东平厂厂户,住寿张集,充线行经纪,系顶补王国礼名缺,每年承办税银三钱;

贾克从,年四十五岁,身中面赤有须,系东平厂厂户,住寿张集,充屠行经纪,系顶补井兆昌名缺,每年承办税银三两五钱;

嘉庆九年 月 日 押。[②h]

寿张集坐落东平州境内,是孔府东阿屯所辖屯集。由于孔府的特殊地位,屯集经纪的顶补招募、更换牙帖等事由各屯屯官负责(一般州县系由地方官负责)“选择殷实老成之人照例造具册结,加具印结,具详兖州府”,然后,再由府转呈布政司,核查给帖。上引“寿张集经纪清册”当就是“照例”开造的。

又据档案记载,道光九年孔府郓城屯因经纪张太和等人领帖已满五年,照例更换选任新人承充。孔府为此发票给新充牙行经纪的李江亭等。其票文如下:

袭封衍圣公府为给票事:案准山东布政司咨开,奉户部咨开,饬令将各集经纪按照五年编审之例清查更换等因,咨会在案。查该经纪张太和等,于道光四年五月领到司帖,扣至道光九年五月内例限已满五年,今值更换之期,查得郓城屯屯户:

李江亭,堪以充膺萧皮口粮行经纪;

王照钱,堪以充膺萧皮口大秤行经纪;

唐振清,堪以充膺萧皮口银行经纪;

王清溪,堪以充膺萧皮口屠行经纪;

刘存诚,堪以充膺萧皮口布行经纪;

王义合,堪以充膺张家楼粮行经纪;

唐清雅,堪以充膺张家楼大秤行经纪;

李克明,堪以充膺张家楼牛驴行经纪;

唐秉如,堪以充膺张家楼猪羊行经纪;

王克元,堪以充膺王家屯粮行经纪;

唐清训,堪以充膺王家屯大秤行经纪。

除出示晓喻外,合行给票,为此票仰李江亭(等)遵照承办课税,毋得贻误及藉滋事端,致干未便。须至票者

右票给萧皮口 屠行经纪王清溪,银行经纪唐振清,粮行经纪李江亭,大秤行经纪王照钱,布行经纪刘存诚,执此;

右票给张家楼 大秤行经纪唐清雅,粮行经纪王义合,牛驴行经纪李克明,猪羊行经纪唐秉如,执此;

右票给王家屯 粮行经纪王克元,大秤行经纪唐清训,执此。

道光九年五月初一日

圣公府行。[①i]

显然,郓城屯各集此次更换经纪也是“照例”进行的。既然贵为“天下第一家”的孔府,牙行经纪的设置与管理仍是依照部例,我们有理由认为,上述关于牙行定额以及承充、顶补、编审的各项制度,在各地应是比较认真地被执行了。当然,各州县执行状况的好坏,则与地方官的勤政程度密切相关。

清代设行征税乃是因地制宜,以地方“物产之丰者”,或以“外来货物”交易量较大者为对象,[②i]因而各州县设行不尽相同。如前引东平州寿张集设有斗行、秤行、布行、线行、猪行、屠行、木行等;湖南祁阳县设有棉花行、餹食行、鱼鲊行、广货行、油梅行、杂货行、麦冬行,道州设有毡货行、枣柿行、靛青行、桐油行等;广东保昌县设有鱼苗行、京果行、棉布行、梭布行、铁锅行等等。[①j]

各省各州县牙帖数额及所征税银亦多寡不一。道光《户部则例》载:江西省额设牙帖4518张,“上则每张征银三两,中则每张征银二两,下则每张征银一两”。也有的地区“不分等则”,如直隶通州每张牙帖税额自30两至9钱不等,良乡每张征银自25两至2两5钱不等;湖南省额设牙帖1101张,不分等则,每张征银高者12两,低者仅只数钱[②j]

方志记载更为详细。如直隶永清县南关集设有斗行8人,共征收税银8两8钱;芝麻行3人,共征银3两6钱;驴行7人,共征银7两7钱;猪行6人,共征银6两6钱;木行1人,征银1两2钱;布行2人,共征银4两7钱。信安集设有斗行1人,征银1两2钱;估衣行1人,征银1两2钱;车行2人,共征银4两。全县合计共设牙行66人,征银84两5钱,每行征银大多为1两1钱或1两2钱,车行、布行销高些。[③j]湖南东安县石期市设有牙行六户,其中棉花行两户,各税银6钱5分;布行一户,税银7钱4分;油梅行、餹食行各一户,税银均为4钱5分;鱼鲊行一户,税3钱7分。井头墟共有牙行八户,棉花行税银6钱5分,布行税银7钱4分,靛青行、烟叶行各税银6钱;毡货行、白蜡行各税4钱零;磁器行、鱼鲊行各税4钱;白牙市、芦洪市、渌步市、玉陛源、下花桥等墟市的棉花、布匹、靛青、鱼鲊等行,税额与上述各行大体相同。[④j]

领帖征税的集市往往只是各州县集市中的一部分。如道光年间湖南祁阳县共有集市十余处,设行征税的仅只县城、白水、归阳、文明四处。[⑤j]山东长清县35个集市中设行征税者仅县城、丰齐、张夏等十集,共计“布花行帖十张,牛驴行帖五张”其余潘村等25集无帖,亦不征税,有税之集还不到全部集市的三分之一。商河县34个集市中有31个征收税银,不过商河全县税银只有40两,各集征银均属有限,高者不过二三两,低者仅仅二三钱。[⑥j]

概括而言,清代大多数省区在集市征收的商税主要有畜税、牙税及各种商品税三项,多系牙行代为征收。其中,畜税一项有些地区只向骡马牛驴等大牲畜征收,猪羊不在其内;也有的地区则包括猪羊在内。牙税、商税两项则大体包括了除牲畜以及专卖商品食盐之外集市贸易的各种主要商品。

表6是乾隆初年江苏省江宁、苏州二府的牙税、畜税统计。该表可见,江宁府属七县共征收牙税银1050两,平均每县150两;共征收畜税311两,平均每县44两零。苏州府属九县共征收牙税银1106两,平均每县120两;共征收畜税90两,平均每县为10两。

表6 乾隆二年江苏省江宁、苏州二府牙税、畜税统计

单位:两

资料来源“经济所藏《黄册·户部杂赋》。

道光年间山东济南府属16州县共征收牙杂税银96.501两,牛驴税银176.563两,课程(即商税)银425.25两。三项合计共征收税银698.314两。平均每州县43.645两。道光年间济南府各项税额详见表7。山东的畜税一般只向牛驴骡马等大牲畜征收,故称牛驴税。

比较同一府州县不同时期的税收变化,税额的增长明显可见。如陕西西安府泾阳县雍正年间畜税为104两,乾隆时增至421两,增加了三倍;凤翔府宝鸡县则从雍正年间的52两增至乾隆时的483两,增长更达8倍多;全府平均凤翔、同州二府增长了80%,西安府增长一倍以上。[①k]山东兖州府属14州县乾隆年间牙杂、牛驴、课程三项税银分别为1483.713两、404.71两和2462.352两,与康熙年间的税额相比分别增长了4倍、2倍和3倍;其中有些州县甚至增长10倍以上,如峄县康熙年间牙杂、牛驴、课程三项共征银40.708两,乾隆年间增为449.68两,为康熙时的11倍,牙杂、牛驴、课程三项分别增长了42倍、16倍和5倍。[②k]

表7 道光年间济南府属16州县商税统计

单位:两

资料来源:道光《济南府志》卷14,田赋。

全省合计,如山东从康熙年间到乾隆中叶牙杂、牛驴、课程三项税额从12444两增至24218两,大约增长了一倍;嘉庆年间再增为38485两,较乾隆时又增50%,与清初相比已增长两倍多了。[①l]河南省康熙年间各项商税合计为23000两,嘉庆年间增至149900两,增长了五倍多;他如直隶、江西、四川等省商税额也都增长了三五倍。[②l]全国各省区合计,地方商税从康熙年间的47万两,到乾嘉年间增至90余万两,增长也近一倍。[③l]而这一税额的增长是在对牙行、税收设置采取了一系列限制措施的前提下达到的,因而实际贸易额的增长显然要比税收反映出来的更大得多。

三、几种不同类型的集市

不同的集市因其交易商品、交易对象的不同,经济功能会有所差异;由于生产与需求的不同,某些集市以某种商品交易为主,另一些集市则以另一些商品的交易著称,从而各种商品的集市分布亦有所不同。下面,我们来具体考察几种不同类型的集市,以求对明清时期的集市有进一步的了解。

(一)满足小农一般性需求为主的集市。

直隶《长垣县志》记载,县境“居民稠密,其村落稍大者各为期日,贸易薪蔬粟布,亦名曰集,无他货物,盖以便民间日用所需耳”;[④l]陕西富平县“市集皆日用常物,无大贾也”,贸易商品大率“粟米酒脯菜炭而止”;湖南桂东县,“各乡墟集以二八、三七等日交易而退,皆布米菽粟之类,无奇货异物”。[⑤l]此类集市规模大小不一,如湖南武岗州集镇“列肆多者八九百家,少至数十家,所集之货,多盐米布帛取便日用,无甚居奇罔利者”,[⑥l]这种列肆多至八九百家的集镇似不多见;也有些偏远地区,集市规模十分有限,如粤北山区的连山县,附近多少数民族居住,“每月二七之期大保有墟”,瑶民赴墟贸易“所携惟米盐茶油,试觅粥(鬻?)园蔬无有也”,[⑦l]大概主要是小生产者之间的有无互易,这样的集市在清代也不多见;绝大多数集市均有商贩参与其间,但商贾数量则不是太多,记载多称“商贾无几”,或曰市“无巨贾”云云。

(二)保证小农生产性需求为主的集市。

牲畜、农具、肥料、种子等是小农进行生产不可缺少的生产资料,在集市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笔者曾对清代山东牲畜市场进行过专门的考察,山东各州县均有常设牲畜市,数量三五个或十余个不等,大致每县每日总会有一两个或三五个牲畜市开市,需求旺季还有大规模的牲畜市(即庙会中的牲畜市)开设。清代中叶山东全省牲畜的年交易量估计在24—48万头,各州县牛驴税约占商税总额的10—30%,是集市贸易中最重要的商品之一。[⑧l]

其他各省的牲畜贸易状况,如广东肇庆府高明县榄冈墟“每年八月三六九日集,专鬻牛,至十月终散”;开建县金装墟逢二七日墟期,“凡有客人买牛一只,不拘水牛、沙牛及牛牯牛母,俱系每只税银5分”,每年征收牛税银“二十余两或三十余两不等”;恩平县“水牛每只税银8分,沙牛每只税银5分”。[①m]江苏省江阴县“农田各器耕牛豚豕等畜,春夏间某乡某镇俱有集期”,[②m]江苏各州县也都征收牛税,表6所列江宁、苏州二府各县畜税即为“牛、猪等税”。

农具,如河南嵩县皋南集,在县东50里,“数十里内民货盐米农器,率担负柴炭入市交易”;汝河镇离县百里,四周重山,“向无市,盐米农器易于县,往返三四日,妨农功”,遂于乾隆“三十年秋始为立集,民便之”;庙湾集,离县百余里,“溪岭错互”,也是为方便山民“易盐米农器”,于乾隆年间设立集市。[③m]可以看出,即便最偏僻的集市,农具也是集市贸易最主要的商品,保证小农的生产性需求乃是集市最基本的功能之一。又如,直隶定州集市上贸易的商品“用物惟镰锸筐篚盆碗布枲席”,“食物惟豆麦菽粟瓜菜”,“其畜物惟马牛骡驴羊豕鸡鹜”,[④m]均属极为普通的农家必需品,也包括农具、牲畜在内。在南方蚕桑区,养蚕所需的各种生产资料也可在集镇墟场中购买。杨屾《幽风广义》记载江浙蚕桑区,“里有蚕市,春日卖筐箔帘荐一切蚕事器具,卖桑树,卖蚕连,卖蚁,卖蚕,卖桑,卖茧,卖丝,无不毕具”。再如广东顺德县龙山乡大墟“有蚕纸行,养蚕者皆取资焉,每岁计桑养蚕”;又有桑市,“他乡之桑集于此”,“有蚕多而桑少者则以钱易诸市”。[⑤m]

肥料,如广东清平县戴家湾集以麻饼为商品之最大宗,专设有麻饼行;利津县店子街集设有豆饼行。[⑥m]江苏吴江县黎里镇,“每日黎明乡人咸集,百货贸易,而米及油饼为尤多”。[⑦m]江南农业集约化程度高,肥料需求量甚大,饼肥需从相邻的河南、山东、安徽数省大量输入。《续纂淮关统志》记载,该关关税“向以豆饼为大宗”,“豆饼出产之处,自豫东、徐州而来者谓之西河,自东省而来者谓之北河,自凤颖、洪湖而来者谓之南河”。[⑧m]他如麦种、薯秧、烟草、树种、鱼苗、仔猪,以及作为手工业原料丝、棉、竹、苇、染料等等,也都能够在集市上购买。

(三)以某种特产商品的集散为主的集市。

清代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小农可供出售的农产品和手工业品的数量不断增加,粮、棉、丝、茶、棉布、丝绸、烟草、染料等都成为集市中上市的大宗商品。小农赴集出售,商人赴集收买,从而形成繁盛的集市贸易。清代这种因某种商品的集散而兴盛的集市比比可见,兹举要述之。

1.粮食市。粮食是集市贸易中最主要的商品之一,即便最萧条的集市也会有少量粮食交易,而粮食贸易较盛的集市一般各州县也都会有,在粮产区它以汇集输出为主,在缺粮区则以转运分销为主。如河南嵩县“中熟产粟可供食年余”,是个余粮县分,该县之田湖、葛砦、德亭、楼关、白士街等集镇都是粮食集散地。田源镇在县东30里,“米粮聚集”,温泉之黄庄、汪城,伊河东之花庙诸保之民“集期担负入市者相望于道”;葛砦,在县东南数十里,“市多囤商,民重载而入,恒轻赍以归”;德亭镇在县西北40里,“市多积粟,由穆册关贩运宜水”。[⑨m]

南方粮产区湖南、江西、四川等省每年有大批稻米输出,其粮食集市更为兴盛。如湖南黔阳县托口市为“附近乡村并邻近肩运米粟者”粜卖之所;新路市位于沅江之畔,有“米码头”之称,不仅附近小农售粮于此,稍远者“自龙潭来,朝发夕至,次日即返”,米市夜间仍有买卖。[①n]更高一级的粮食市如长沙府之湘潭县,系著名的米码头,凡“衡、永、郴、桂、茶、攸二十余州县”米谷均汇集于此,每届“秋冬之交,米谷骈至,樯帆所舣独盛于他邑”。[②n]长沙、宝庆、常德、岳州等府所产之米再经洞庭湖出长江聚于汉口,江浙客商多来此贩运。重庆之粮食市则为“川省总汇”,凡川省粮食销往江楚诸省,均需由此入长江东下,“夔州、保宁二府以及其余府属有产米地方,俱……装至重庆就买”。[③n]至于江南的枫桥、浒墅、平望、黎里、乍浦等镇则是以转运分销为主的粮食市。关于江南市镇已有不少学者做过专门考察,此处从略。

2.棉花市。棉花生产与贸易最盛者首推江南松江府和太仓州,所产除供本地之外还有大量棉花输往闽广、关东。乾隆时人诸华《木棉谱》记言:“闽粤人于三月载糖霜来卖,秋则不买布而买花以归,楼船千百皆装布囊累累。”嘉道时人杨光辅《淞南乐府》描述棉花交易状况曰:“天未明棉花上市,花行各以竹竿挑灯招之,曰收花灯”。太仓州花市以鹤王市最盛,“每岁木棉有秋,市廛阗溢,远商挟重资自杨林湖径达”,更有闽广商人“航海来市”。[④n]

华北冀鲁豫平原是棉花的又一主要产区,棉花交易也十分活跃。直隶总督方观承《棉花图》记言:“每当新棉入市,远商翕集,肩摩踵错,居积者列肆以敛之,懋迁者牵牛以赴之,村落趁墟之人莫不负挈纷如。”山东清平县是清代新发展起来的棉产区,清代前期“木棉集市,向来新集最盛”;乾嘉之际“王家庄、康家庄、仓上等处亦多买卖,每日交易以数千金计”,已有几个新的棉花市兴起;清末该县的棉花市更增至十余个。[⑤n]

3.棉布市。家庭棉纺织业是随着棉花种植的推广逐渐发展起来的,清代中叶华北平原已出现了一大批商品布产区和以棉布交易著称的集市。如嘉庆《滦州志》记载,该邑集市“日出聚货,日昃而退,所易……尤多棉布”,大抵“用于居人者十之二三,运于他乡者十之八九”。乾隆年间直隶束鹿县和睦井集“布市排集如山,商贾尤为云集,称巨镇云”。河南正阳县“布市”以陡沟店最盛,“商贾至者每挟数千金,昧爽则市上张灯设烛,骈肩累迹,负载而来”,其布匹输出“东达颖亳,西达山陕,衣被颇广”。[⑥n]山东齐东县布市“民皆抱布以期准集于市,月凡五、六至”,嘉庆年间每年从各集“布市”上汇集输出的棉布有数十万匹,主要输往关东。[⑦n]至于江南棉纺织业在明代即已相当发达,清代江南棉布的输出量每年高达4000万匹之多,[⑧n]以棉布集散著称的市镇更是不可胜数。

江西布产以夏布(苎布)为著,如兴国县“衣锦乡、宝成乡各墟市习卖夏布,夏秋间每值集期,土人及商贾云集交易”;石城县夏布“四乡集场皆有行市”,其中以固厚墟为最,“岁出数十万匹,外贸吴越燕亳”;宁都州夏布墟以安福乡之合同集、仁义乡之固厚集、怀德乡之璜溪集、在城之军山集等为盛,“每月集期土人及四方商贾如云”,总计城乡各集所出夏布岁可售银数十万两。[①o]

4.丝、绸市。清代江浙、四川、广东是全国主要丝、绸产区。丝市、绸市以太湖周边的苏州、杭州、嘉兴、湖州等府为最盛。如湖州府南浔镇以“丝市最盛”,仅丝行即有京庄、广庄、划庄、乡庄之分,[②o]嘉兴府濮院镇以濮绸著称,各省商人在此设庄收买,“开行之名有京行、建行、济行、湘广、周村之别,而京行为最”;[③o]苏州府吴江、震泽二县“凡邑中所产(绫绸)皆聚于盛泽镇”[④o]此外,江南著名的丝、绸市镇还有震泽、黄溪、菱湖、双林、乌青、王江泾、王店、石门、塘溪、临平、硖石、长安等等,不下数十个。[⑤o]

广东的蚕桑业是在外贸出口刺激之下发展起来的。明末清初,南海、顺德等县兴起“废稻树桑”,“废田筑塘”的热潮,或将“果基鱼塘”改为“桑基鱼塘”,到清代中叶,这里已形成一个以南海县九江、顺德县龙山、龙江等乡为中心,“周回百余里,居民数十万户,田地一千数百余顷”的专业化桑蚕区,[⑥o]小农“所缫之丝率不自织而易于肆”。有一首《竹枝词》这样写道:“呼郎早趁大冈墟,妾理蚕缫已满车;记问洋船曾到几,近来丝价竟何如?”[⑦o]显然,墟市丝价与国际市场的需求已有密切的联系。

5.烟草市。清代烟草种植以福建称最,江西、湖南、直隶、山东、河南等省亦各有名产。福建泉州、漳州、汀州诸府产烟,尤以浦城、长泰、海澄、永定等县所产为佳。每年“五六月间新烟初出,远商翕集,肩摩踵错,居积者列肆以敛之,懋迁者牵车以赴之,村落趁墟之人莫不负挈纷如,或遇东南风,楼船什佰悉至江浙为市”。[⑧o]江西烟产以玉山、广丰、瑞金、新城、永丰、兴国等县为著,兴国县“种烟甚广,以县北五里亭所产为最,秋后吉郡商贩踵至,利视稼圃反厚”;玉山县是附近诸县烟草加工中心,每值烟季“日佣数千人以治产烟,而声驰大江南北,骡马络绎不绝”。[⑨o]湖南烟草以衡阳为加工集散中心,“祁(阳)、邵(阳)、茶(陵)、攸(县)所产,皆售于衡郡,制为京包、广包,鬻之各省,俱称衡烟”;“山西陕西大商以烟草为货者有九堂十三号,每堂资本出入岁十余万金,号大于堂,……皆总于衡烟”。[⑩o]

他如江西墟市贸易以茶油、桐油、纸张、靛青等特产为著。赣州府产茶油、桐油,“每岁贾人贩之不可胜计,故两关之舟载运者络绎不绝”。[①①o]广信府以产纸最著,如弋阳县姜里村墟“产竹木、纸张,商民贸易”,有“店铺三百余家”;石城县横江墟所产“横江纸,岁不下累万金”。[①②o]铅山县更是“业之者众,小民藉食其力者十之三四”,该县之陈坊市、湖市等墟市均为纸张集散之所,尤以河口镇、石塘镇为盛,“富商大贾挟资来者率徽闽之人,西北亦兼有之”。[①③o]再如,广丰县五都墟“产靛青、竹木,一九七日为墟期,乡民聚集,贸易用米麦”;洋口墟“产烟叶、茶油,……二五八日为墟期,客商贩运聚集之所”,据说该墟有“行铺千余家。”[①p]

四川省产药材,如灌县之青城山产川芎、泽泻,该县太平、中兴二场即以药材为商品之大宗,这两个场的药材先汇集到石羊场,顺石羊水下运至元通场,商人在此把从各场收购来的药材汇集成庄,然后大批运出川省。[②p]简州、资州、遂宁、内江等州县产红花,既是药材,又可作染料,江浙商人多千里迢迢赴川省购之染丝绸。乾隆年间陆炳有诗“红花行”记之曰:“简州四月采红花,简州城门动塞车;买花尽是姑苏客,姑苏余杭道途赊;争发红花趁头水,……半月为限悉抵家;抵家之时方仲夏,颜色鲜新染轻纱。”[③p]

清代,此类以某种商品的集散为主的集市,无论数量还是规模都有大幅度的增长,这是与农业的商品化和家庭手工业的发展密切相关的。

(四)庙会。

庙会是农村集市的另一种形式。《清平县志》云:“此间庙宇林立,春秋佳日往往演剧赛神,年有定期,谓之庙会。每届会期则商贾辐辏,士女如云,车水马龙,奔赴络绎,极一时之盛”。《武陟县志》亦言,所谓庙会者“敬事神明有祈有报,且因之立集场以通商贩”。[④p]即庙会以祀神、祈福、演剧而聚众,商人因以设市贸易。

庙会,也有的地方称货会、山会等等,这种贸易形式明代即有。如万历年间山东临邑县有娘娘庙会,每年四月八日至十八日设醮十日,“远近咸集”前来拜谒、游观者之众,据说,“近庙三里井汲皆竭”;贸易之盛则“富商巨贾几千人易价而去,曾无留资”。陕西华州有城隍庙,四月一日、八月二日会;有西关药王庙,六月六日、十二月八日会;西赤水红庙,十月十日会;华岳下庙,八月八日会,“凡会则商贩之货多于集市”。[⑤p]

清代,有关庙会的记载就更多了。如山西太谷县“四乡商贾以百货至,交易杂沓,终日而罢者为小会;赁房列肆,裘绮珍玩,经旬匝月而市者为大会;城乡岁会凡五十五次”。[⑥p]山东巨野县金山之碧霞元君祠,每年三月设会三日,于金山下“设帐列肆,聚四方财货”;郓城、曹县、金乡、单县诸邑士女皆前来赴会。[⑦p]江西万载县之株潭,会期“在九十月间,商贾云集,货物骈臻,乡人嫁娶所需只待会期采办”。[⑧p]又如河南林县“每年会场大约在三四月间,三月内初二日起合涧会三日,二十七日起临淇会三日;四月内十四日起在城会三日,十七日起临淇会三日,十八日起姚村会三日;入秋后惟九月十二日起南关会三日”;全年会期共计18日。陕西永寿县庙会以“四月八日城隍会独盛,或淹至二三十日”。[⑨p]

庙会与集市均为定期市,但集市开设是以旬为计,每旬两三次或四五次;庙会开设则以年为计,有的一年只开一次,多者也不过数次。庙会开设时间较多地集中在春耕之前,或秋收之后,与农作季节密切相关。庙会的贸易范围也比集市大得多,大致可达方圆数百里,三五个县的范围,或更大些;其商人来自各地,商品品种、数量和交易量都远远超过集市。

庙会中贸易的商品大多以日用百货、牲畜、农具为主。所谓百货,如山西太谷县庙会中有“裘绮珍玩”;江西万载县“乡人嫁娶所需”均于会期采办。再如山东禹城县东岳庙会,“山珍海错,吴越绫绮充满街巷”;直隶开州城隍庙会,“凡绸缎布匹及日用之类,无不毕具”;陕西永寿县妇女“不闲纺织,惟有会日则群出购买衣裙绸布等物”。[①q]还有的县志甚至称“平居一箕帚之微无从购置,惟恃庙会”。[②q]庙会的商品不仅品种多,数量大,而且除一般日用百货之外,也有较高档的商品及名产上市,如江南丝绸、江西磁器、珠宝皮裘等等。故庙会除提供一般日用之外,还能够补充集市商品种类和档次的不足,满足农民婚嫁、年节之需,以及富贵之家较高层次的消费需求。同时,越是集市商品匮乏的地区,对庙会的依赖程度也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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