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6 15: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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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高校哲学教学在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哲学应坚持以实践观点为首要观点深化改革,探索以“三新”模式替代“三旧”模式,即以“哲学原著”、“哲学史”和“专题研究”替代“哲学原理”、“哲学原著”和“哲学史”,并走向对话,将“讲坛哲学”与“论坛哲学”相结合。
关键词:
哲学;教学改革;实践观点;论坛哲学
建国以来,高校哲学教学屡经改革,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明显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各高校展开了许多探索,展望未来,改革应当在多方面同时着力:在内容上逐步强调实践观点的首要地位,在形式上更为灵活多样、丰富多彩,同时突出教学中的交流与对话。
一、哲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哲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教材问题体现在“千书一面”,尤其是本科和专科生用教材,一般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在实际授课过程中师生普遍反映内容上较为僵化,研究生用教材编写较为灵活,状况相对较好。教学内容方面,表现为陈旧过时,吸收新成果较少,且“讲坛哲学”多于“论坛哲学”,即讲授多而讨论少。教学方法方面,表现为僵化死板,教学艺术欠缺,重视观点灌输而不重视讲清道理。哲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不能说只是哲学研究者和教学工作者的问题,而应当放在整个哲学学科建设和发展中去认识。上述三方面的问题,其实是当代中国的哲学学科建设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在其他哲学二级学科中也同样存在,甚至也是当代中国所有人文学科共有的问题。但由于哲学的特有地位,尤其是作为各类高校和各级党校的公共课,问题反映的更为集中和明显。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根本性的原因是哲学教育观念的偏颇,即长期将哲学教育混同于知识教育或知识传授,这种现象在所有人文学科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长期以来,我们不注意区分人文学科与其他知识性学科的教学特点,也不注意区分人文学科和自然科学的教学特点。就哲学而言,即表现为统编教材、统一体系,强调共识的内容而引入新内容少,多采用灌输教学而讨论少,尤其是在考核方法上,本专科生教学中甚至还普遍使用客观考试方法,大量以客观题形式进行考核,以致于哲学被作为客观知识体系而非哲学。[1]
二、以实践观点为首要观点深化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学者逐渐形成了以实践观点为首要观点、核心范式和建构原则来展开哲学教学改革的新探索。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中国学者立足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这一新的社会实践,深入解读了马克思哲学原著;二是一定程度上受到西方和东欧的启发,其对社会存在理论、社会批判理论、实践观点等的研究拓展了哲学的研究视野;三是中国学界关于实践标准的讨论,关于人、人道主义和异化问题的讨论,关于主体性问题的讨论,关于实践唯物主义的讨论不断深化。[2]马克思本人考察所有哲学问题都是以社会历史和人的实践活动作为基础和出发点的,其具体哲学观如世界观、自然观、辩证法、认识论、价值观都在实践唯物主义视域中得以呈现。实践观点在哲学教学体系中是一种哲学范式,是其逻辑起点和内在线索,也是其理论态度和方法论原则。哲学教学的主要目的,应当是让学生学会以的立场、观点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因此哲学教学既要回到哲学的本真,也要回到现实世界,不回到哲学的本真,就无法把握哲学的精神实质,不回到现实世界,就无法实现理论与实际的有机统一,这两个回归都以实践观点为基础。相对于解释世界,哲学更重视改变世界,世界自身发展出了“人”这一否定性的存在物,并最终使“人”的尺度高于“物”的尺度,改变世界即实现两个尺度的统一。改变世界的途径是人的实践,这里的“人”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从事实际活动的人,通过人及其实践,既改造客观世界,也在改造主观世界,从而使人的尺度和物的尺度重新实现有机统一。同时,哲学作为“以人为本”的唯物主义哲学,必须在对人所处时代及面对现实问题的反思中前进和发展,不关注现实问题和时代特点,哲学势必失去生机和活力。因此在哲学教学中,必然要回到现实世界,教导学生学会以哲学的基本原理独立思考和解决现实问题,使学生自觉树立而非被迫树立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实践观点作为哲学教学改革的首要观点,最终的目标是建构一个具有综合性、当代性和开放性的哲学教学体系。“综合性”是指以实践观点为原则,打破原有的哲学原理、哲学史、哲学中国化、西方哲学等课程的壁垒,将从属于不同分支学科的内容围绕当代社会发展的实践主题加以有机糅合,形成整体。“当代性”是指将哲学的基本原理延伸至当代社会现实生活的语境中,融入现代观点,关注现实发展。“开放性”是指以实践观点为建构原则,充分吸收当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最新成果,将过去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充分涉及或展开的基本原理根据实践需要加以详细阐释。[3]
三、以“三新”模式替代“三老”模式
我国哲学教学主要沿用了哲学原理、哲学史和哲学原著的“三老”模式。其中哲学原理居于核心地位,对于普及哲学的基本理论具有重要历史作用和意义。但同时,也存在着严重的弊端,即原理课对于哲学的概括是相对偏狭和贫乏的,从而导致“不原也不全”的情况。因此,有些学者呼吁用“哲学专题研究”来替代“哲学原理”,以保持开放性和批判性。[4]由此,便形成了哲学原著、哲学史、专题研究的“三新”模式,这是哲学教学改革的有益尝试。但同时也应看到,这种新模式未必适合于从本、专科到研究生教学的所有阶段,对于研究生教学尤其是博士生教学,这种模式较为合适,因为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已经具备了比较扎实的理论基础。但本、专科生本身理论基础并不扎实,如果采用哲学专题替代哲学原理,可能会出现新的问题,学生的接受能力和研究能力都较为有限,未必能够理解专题讲授的精髓,教师自身的学术素养也未必能满足专题教学的需要。所以本、专科阶段是否采用专题讲授模式尚需思考和检验。如果采用“三新”模式,哲学原著课的作用就更为凸显,因为原著能够直接体现哲学的本真涵义,相对于哲学原理更为全面和准确。但同时,在众多的经典原著中,如何取舍也十分重要。哲学原著可分为早期著作、部分读书笔记和札记手稿、论战性著作、成熟而比较完整的论著等四类。有的学者认为马克思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恩格斯的《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最适合作为原著课基本教材,原因是这两部著作论述全面成熟且难度适中。[5]但考虑到不同阶段学生的特点,本专科和硕士阶段,以这两部著作作为原著课教材是合适的,但在博士生阶段,考虑到博士生所应具备的哲学思维和创新能力,则以《1844年哲学经济学手稿》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两部著作作为原著教材更为合适,这两部著作具有更大的哲学张力,也是近年来高水平哲学论文频繁引用的重要文献,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更有助于锻炼学生的哲学思维,提高创新能力。
四、走向对话,将“讲坛哲学”与“论坛哲学”相结合
在哲学教学方式的改革中,走向对话是必然的趋势,对话既指教师与学生的对话,也指哲学与其他哲学乃至其他学科的对话。哲学不仅是社会批判理论和实践哲学,也是“以人为本”的实践唯物主义,因此教学中主体与客体———即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良性互动就成为必然的要求。主客体之间的相互尊重与平等相待是对话的基础,这就势必改变以往灌输教育中教师主动而学生被动的局面,而是双方都主动思考和讨论,从而调动主客体双方的积极性。哲学本身是开放的而非封闭的,其发展历程也是与其他哲学思想甚至自然科学频繁交流和论战的过程,哲学的历史地位是因其真理性和价值性而确定的,而真理性和价值性很大程度上就来自于这种交流和论战,因为这使哲学能够批判地吸收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而且在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学生们很容易接触到各种思想,如果哲学乃至的各类二级学科不去面对这一现实问题,固步自封,就有丧失传统思想阵地和舆论阵地的危险。因此,哲学既要与传统的中国哲学、西方哲学进行对话,也要与当代的新自由主义、后现代主义、后殖民主义、女权主义等思潮进行对话,在对话的过程中进行批判和借鉴,最终使学生在各种思想的比较中真正树立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对话中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形式是论坛,也有人将这种交流模式称之为“论坛哲学”,反之将传统的课堂教学称之为“讲坛哲学”。近年来,各类高校和各级党校都很流行论坛,甚至有人提出干脆以“论坛哲学”取代“讲坛哲学”,这是狭隘和急功近利的观点,“论坛哲学”和“讲坛哲学”应当是相互补充而非相互替代的关系。“论坛哲学”能够活跃学术氛围,但观点杂乱,并不具备“讲坛哲学”的严整性,过度强调“论坛哲学”只会导致思想的混乱,反而无益于大学生树立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是与哲学教学改革的目标背道而驰的。二者只能是相互补充而非相互替代。以上只是对哲学教学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的目标、措施进行的粗略分析,未必符合哲学教学完整的规律和实际。这些改革不仅对教师也对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如果能够实行将极大提高大学生对哲学本真思想的理解,是值得探索和尝试的。
作者:谢连生 单位:江西理工大学中央党校研究生院
基金项目:
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人才培养专项(编号13YD019)参考文献:
[1]汪信砚.关于我国哲学教学改革的思考[J].哲学动态,2003,(5):3.
[2]袁贵仁,杨耕.哲学教学体系的形成与演变(下)[J].哲学研究,2011,(11):16.
[3]丰子义.哲学教学体系建构的实践观点再析[J].哲学动态,2013,(12):8.
[论文关键词]马克思;现实的个人;出发点
马克思早期思想的发展是从黑格尔开始,经过费尔巴哈,最后“成为马克思”的过程。通过对马克思思想形成过程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现实的个人”是理论体系的立足点。准确地理解这一立足点,有助于我们从逻辑和历史,从理论和实践上完整地掌握理论。
一、马克思对“现实的人”的探索过程
马克思是在德国开始自己的理论活动的,是从接受德国古典哲学的教育开始的。无论是黑格尔、青年黑格尔学派,还是费尔巴哈,都对马克思早期的思想产生过深远的影响。马克思得益于德国古典哲学的优秀遗产,但他没有以此为限,他清晰地看到这些哲学内在的缺陷:与现实生活的相互脱离,缺乏一个现实的、物质的前提。因此,马克思在继承中批判,在批判中继承,并不断地清算、超越这些思想。
1.马克思吸收黑格尔哲学的合理思想,批判黑格尔的“绝对精神”
德国古典哲学最著名的代表黑格尔在人类思想史上创立了一个包括自然、社会和精神领域在内的、庞大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并把“绝对精神”看作是这个体系的本质。他提出的人学思想对马克思有着重要的影响。黑格尔看到了人是在社会历史中活动的存在物,并且指出要通过劳动、通过人的活动来理解人的本质。但是,黑格尔是客观唯心主义者,他提出的劳动是抽象的精神劳动,根本异质于马克思提出的物质生产实践的劳动解释。他夸大人的精神属性,强调人是精神存在物:“理性是世界的灵魂,理性居住在世界中,理性构成世界的内在的、固有的、深邃的本性,或者说,理性是世界的本性”,“人能超出他的自然存在,即由于作为一个有自我意识的存在,区别于外部的自然界” “就人作为精神来说,他不是一个自然存在”。可见,黑格尔看来,人和人的本质是和自我意识等同的,人是抽象的精神存在物。由于黑格尔不承认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不懂得客观实在的人及其物质实践活动在社会历史中的作用,而是用所谓“绝对精神”、“理性的自我运动”来描述社会历史的发展,其结果“只是为那种历史的运动找到抽象的、逻辑的、思辨的表达”。马克思吸收了黑格尔有关劳动和社会历史的合理思想,但是坚决批判了他的唯心主义,尖锐指出:“黑格尔唯一知道并承认的劳动是抽象的精神的劳动”。特别是在1842年,担任《莱茵报》主编期间,由于有机会、有条件接触当时现实中许多重大的经济和政治问题,马克思不得不“回到人间”,思考解决现实问题的办法,这使得他对黑格尔思辨哲学与现实严重脱离感到很为难。在马克思看来,以往哲学陷在纯思辨的泥沼里,是不符合哲学的真正本质的。
2.马克思转向费尔巴哈,对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超越
马克思的思想开始发生转变,而这种转变是以费尔巴哈作为桥梁和纽带的。马克思借助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尽管这种唯物主义带着浓厚的人本主义色彩,来批判和清算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费尔巴哈坚决反对黑格尔把绝对精神作为世界和人的本质的思辨观点,他在批判上帝和黑格尔绝对观念的基础上回到人和自然界上来,他以人来代替自我意识,以人的本质来代替神的本质,重新确立了人在哲学中的地位。《未来哲学原理》中,费尔巴哈把自己的哲学称为人的哲学并把它和旧哲学相对立:“作为人的哲学的新哲学则不然,它主要地也是为人的哲学”。在《黑格尔哲学批判》中,他说:“艺术上最高的东西是人的形象。在哲学上最高的东西是人的本质。””由此得出:“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一命题。马克思接受了费尔巴哈这一思想,并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在《手稿》的序言,马克思就对费尔巴哈进行了高度的赞扬和肯定。在该著作中,马克思也沿用了费尔巴哈的类、类生活、类本质等术语来探讨“历史之谜”。但是费尔巴哈把人仅仅归结为“自然界的产物”,表面上他讲“现实的个人”,但他所讲的“现实的个人”只是人人都要吃、喝、住、用等自然的需要。费尔巴哈所讲的人与人的关系只是爱与友情的关系,而且是观念化了的爱与友情,除此之外,“他不知道‘人与人之间’还有什么其他的‘人的关系。于是,“人的本质被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人纯粹自然地联系起来的共同性”J。他所说的“现实的人”实际上是抽象的“人”。他对“人性”或“人的本质”的理解,最终诉诸的是“最高的直观”和理想的“类的平等化”,这正是再度把感性思辨化了。这又给马克思的思想发展造成了新的束缚。
但马克思并不是纯粹的费尔巴哈派,他在接受费尔巴哈人本主义思想的同时,也不断地超越这些思想,对这些思想进行创造性的改造。马克思批判费尔巴哈“还从来没有看到现实存在着的、活动的人,而是停留于抽象的‘人’,并且仅仅限于在感情范围内承认‘现实的、单个的、肉体的人,他不了解人的社会存在,不了解人的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因此不懂得社会实践这种“感性的活动”所创造的人类世界对现实的人的重要意义,不能认识人是从事社会实践和社会生活的存在物。肃清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影响为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科学、详细地阐述“现实的个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马克思反对施蒂纳,彻底粉碎青年黑格尔学派的唯心史观
青年黑格尔派成员中继鲍威尔后的又一个“宝贝”施蒂纳则以“唯一者”——“唯一的个人”取代了费尔巴哈的“类”,把目光从普遍转向个别,从“类”转向个体。在《唯一者及其所有物》中,施蒂纳以三个最基本的哲学范畴:唯实主义、唯心主义、利己主义为基础,并在人的个体发展之中对应找到儿童、青年、成人三个阶段。这样,“人”的发展的唯一结果就是唯实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否定的统一,即真正的利己主义,就是达到施蒂纳所说的“唯一者”。施蒂纳的“唯~者”说到底就是“我”,一个不受任何约束的、绝对自由的主体,历史的最后创造者,一切存在中的最高存在,不管是我的本质还是人的本质都不能站在我之上。施蒂纳关于“人”的论述归根到底就在于把人的现实发展归结为人的“自我发现”,把一切现实关系统统归结为纯意识的关系。马克思对此批判说:施蒂纳’对德国哲学的幻想的无限信仰集中地表现在:他不断地把‘人’作为单独行动的个人强加给历史;他认为‘人’创造了历史”,他“无条件地接受了费尔巴哈的幻想,并以此为根据继续创立自己的理论”-。这种以精神解释历史的观点是黑格尔哲学的翻版。
马克思在批判费尔巴哈抽象的人和施蒂纳的“唯一者”,以及“真正的社会主义者”基础上,把自己的立足点放在历史唯物主义上,抛弃了对抽象的“人”的崇拜,针锋相对地提出了“现实的个人”。他对于“现实的人”的表述有一个在本体论上突破纯粹意识之内在性的新境遇作为其深刻的背景,即把人从本源上看作是在世界中存在的。这是以“感性活动”立论的本体论,最初阐发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而后概括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现在则凝结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的“现实的个人”这个概念上。
马克思形成现实的个人概念后,便以它作为考察人类社会历史的前提和出发点。“德国哲学从天国降到人间;和它完全相反,这里我们是从人间升到天国。这就是说,我们不是从人们所说的、所设想的、所想象的东西出发,也不是从口头说的、思考出来的、设想出来的、想象出来的人出发,去理解有血有肉的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而且从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还可以描绘出这一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反响的发展。”正是从现实的个人出发,马克思才得以扬弃和超越以往的各种社会历史理论,揭示人类历史的基本规律,创立了唯物主义的历史观。
二、马克思对“现实的人”的特点分析
马克思之所以能超越前人发现关于人自己的真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开始要谈的前提不是任意提出的,不是教条,而是一些只有在想象中才能撇开的现实前提。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因此,这些前提可以用纯粹经验的方法来确认”。这从马克思对“现实的个人”的特点分析中可以得出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1.马克思学说中的“现实的人”是能动的。
马克思强调世界上的事物正是由于主体的活动才存在的,正是由于主体的活动才把它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可以根据意识、宗教或随便别的什么来区别人和动物。一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有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人们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同时间接地生产着自己的物质生活本身”。作为社会生产主体的人也是由于人的活动才存在,才把它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它的特征也是由它们的活动决定的。 转贴于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这种考察方法不是没有前提的。它从现实的前提出发,它一刻也不离开这种前提。它的前提是人,但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只要描绘出这个能动的生活过程,历史就不再像那些本身还是抽象的经验论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些僵死的事实的汇集,也不再像唯心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是想象的主体的想象活动。”马克思在这里表明了他对“现实的人”的理解,要从人的活动理解,从它的活动的能动的过程理解,作为活动的主体来理解。
人的活动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其中居于核心和主导地位的是劳动,即生产实践活动,它是人类得以从自然界分化出来、人和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人和社会之间各种关系得以形成、发展和变化的基础。认识“现实的人”必须抓住生产实践这个关键性环节。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已经开始把劳动与“个人”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在《手稿》中,他通过“异化劳动”来探讨“人的本质复归”。虽然在那里他所建立起来的还不是感性活动与现实的个人之间的联系,但至少已经意识到要从劳动的角度来规定“个人”。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到《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再到《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一步步地接近了“感性活动”这个重要概念,并最终确认了现实的个人就是进行感性活动的个人。因此,我们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可以看到,马克思反复强调他所说的“现实中的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人”,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
2.马克思学说中的“现实的人”是客观的。
从“现实的个人”出发,实质就是从物质生产出发,既然人是在社会中从事生产的人,那么,他必然会受到生产的物质条件的制约。“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
对“现实的个人”的客观性,对“现实韵个人”由生产的物质条件决定的,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有精辟的论述。马克思说:“现实的个人”,“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一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从事物质资料生产活动的“现实的个人”是客观的,这不仅因为它们的状况取决于它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客观的,而且因为它们的存在、它们的活动也是客观的。马克思指出:“每一代都立足于前一代所达到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前一代的工业和交往,并随着需要的改变而改变它的社会制度。甚至连最简单的‘感性确定性’的对象也只是由于社会发展、由于工业和商业交往才提供给他的。”
3.马克思学说中的人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
马克思坚持把现实的个人、他们的物质生产活动以及生产的物质条件相统一起来进行研究,就不可避免地会进人到社会历史的范围内考察现实的人在进行活动时所形成的关系,最终得出人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
马克思说:“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侧这是马克思直接论述“人的本质”概念的两句话。把人的本质理解为一种社会关系是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思想变化的一个关键。在马克思看来,人的本质是一个关系范畴,社会生产关系才反映人的本质。正像马克思在发挥自己的上述观点时所指出的,“每个个人和每一代当作现成的东西承受下来的生产力、资金和社会交往形式(即生产关系一引者)的总和是哲学家们想象为‘实体’和‘人的本质’的东西的现实基础。”
[论文摘 要]: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的对“人的本质”的著名论断,一直被当作科学的定义来引用。文章回顾了哲学史上对人的本质的各种认识,探寻了马克思提出这一论断所秉承的思路;分析了该文本第六节的内容,并提出了三条推论,针对三条推论进行了逻辑上的质疑,提出应该从多个文本来把握马克思思想;最后谈到在科学技术的发展态势下人的本质定义面临着各种挑战,需要对人的本质的定义进行修订,并对此做出了大胆的尝试。
一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对以前的旧的哲学进行了批判,提出了一种新的哲学思维。恩格斯在四十多年后写《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时,以附录的形式把这个文件公诸于世,并且给予了高度评价,称之为是“包含着新的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 [1](P24)在这份文件中有关于人的本质的著名论断:“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P18)马克思的这一论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就是在肖前主编的《哲学原理》中也原封不动地照搬马克思的这个论断来定义人的本质。然而我在把这个文件和马克思的其他文件(特别是《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费尔巴哈”这一章)一起研读后,对于马克思的这一论断却有不同的理解,从而重新思考了人的本质的定义。
二
在哲学史上,亚里士多德曾提出三个重要命题:“求知是所有人的本性”、“人是理性的动物”和“人是政治动物”。这是他分别从理性认知和社会生活两个视角对人的哲学的把握。亚里士多德的这一论断对后世哲学家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文艺复兴时期是人学苏醒的时期,这一时期的人文主义,就认为人的本质不应从神的本质来理解,而应从人自身来确认,人的本质就是人的理性和本来的存在。认为人作为一具活生生的血肉之躯,又具有情感欲望,这些正是人之所以为人的理由。到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继承并发展了文艺复兴以来的资产阶级的人性论。他们都肯定人的社会性,例如霍尔巴赫就认为人不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地存在,除了生物性以外,人还有一定的社会性。总体来看,十八世纪的法国唯物主义者把人性归结为人的自然属性,把人的社会属性看作是人的自然属性的延伸。黑格尔从他的唯心主义出发,反对把人的本质看成永恒不变的观点,他认为人的本质是一种自我意识,而自我意识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异化才能实现自己。黑格尔认为人的本质(自我意识)是一个自由的过程,而劳动又恰是这样一个争取自由、实现主体和客体统一的过程。所以黑格尔把人逻辑地理解为自己劳动的结果,把劳动看作是人的本质。然而黑格尔所讲的“劳动”,只是精神活动,是抽象的精神的劳动。黑格尔把劳动看作是人的本质的这一论断,对于马克思定义人的本质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费尔巴哈对人的本质的论述就因为他的唯物主义还没有贯彻到历史领域,所以对于人的本质的认识就还只能是停留在感性和直观之上,无法实现从人的感性直观过渡到人类社会及其历史的方面。即使有一些带有自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冒出,但也不幸窒息在他的理论鸿沟之中。在费尔巴哈那里,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人的类本质、作为类的类,就是把自己的本质当作对象的意识、类意识,也就是换了一种说法的自我意识。这些都是唯心主义哲学家(如黑格尔)早已陈述过无数次的关于人的本质的基本观点。可见,要批判费尔巴哈的关于人的本质的认识,就必须把费尔巴哈的“感性的对象”上升到“感性的活动”,把人的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存本能上升到人类为了自己的生存而对自然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能动的改造,把人的个体上升到人为了实现个体而建立的人与人之间普遍的、物质性的社会关系,从而,使作为社会历史产物的人成为自然界产物的人和人在自己头脑中意识到的精神的人之间所建立的现实的中介。总的来说,上升到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来定义人的本质。[3](P11)而做了这一工作的正是马克思,他吸取了费尔巴哈自然主义和人本主义的合理因素,他指出:“一当人们自己开始生产他们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决定的),他们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个人并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的,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4](P24-29)总之,马克思对费尔巴哈的“人的本质”的改造,集中于对人的感性活动的实践的、能动的理解之上。这种理解,得益于被费尔巴哈当作脏水泼掉了的黑格尔关于对象化和异化的自身否定的辩证法,借助于在劳动中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和自然界作为人的劳动对象的人化这一深刻思想。
然而,马克思在批判费尔巴哈的人的本质这一定义时,也犯了费尔巴哈在批判黑格尔时所犯的同样的错误,他也把费尔巴哈所有关于人的本质的有价值的认识当作脏水全部泼掉,例如关于人的自然属性的认识在定义里就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我们都知道,任何理论的产生都不是凭空的,总是在继承的基础之上的发展,马克思的这一论断自然也不例外,从亚里士多德到费尔巴哈,具有唯物因素的哲学家几乎都承认人的自然属性是人之为人的理由或理由之一。马克思从实践的观点来分析人的本质,得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个论断,这固然是个伟大的转变,但他只强调实践在人的形成的历史过程中的作用,强调社会关系的重要地位,并没有把使实践得以进行的主体所凭借的物质存在考虑在内,难道这样一个存在于历史和现实的每一个人身上的这个历史性共性不能作为人的本质?
三
我们不妨回顾头来对马克思的论断咬文嚼字一番。对于马克思的“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个论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三个推论:(1)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不是共性的总和;(2)人的本质是整个人类的固有的抽象物,而非其他类;(3)人的本质是在现实性层面上才表现为社会关系的总和,而非在可能性的层面上。对于第一个推论,我们知道对于“社会关系”的基本思想是把社会关系划分为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思想关系只是不以人们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而形成的物质关系的上层建筑,而物质关系是人们维持生存活动的形式(结果)”。[5](P18)这似乎照顾到人的物质存在,但是仅仅是在相互关系的层面上,还是没有把人作为一个生物体的自然属性摆在合适的地位。虽然说并不是凡是共性都是本质,但是对于人的本质的定义来说,难道就可以把物质的存在撇在附属地位了?人的这种特殊的物质存在难道不属于本质的共性?而在第二个推论中,我不禁要问的是:既然“固有的抽象物”是从全人类抽象出来的固有的共性,那么,这共性与具有完整自满的代表性的人的本质的关系是怎样的?本质是一物区别于他物的根本性质,如果过分地抽象,以至于成了几类事物共有的本质,则何其为某物的本质?社会性并非人类独有,灵长类动物都具有社会性,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所以,单从社会性一个方面来定义人是不严谨的,人的本质应该是人类所独有的本质特征,应该是人类与其他类事物的根本性区别。第三个推论强调的是这一论断是在现实性的条件下,而不是在某种推断的可能之中。我们对于现实性的理解,自然不能离开历史的大背景,因为任何现实的东西都有其历史的原因。我们分析人的本质,不能只局限于历史的横截面,而要置于历史的纵深面。打开历史的画卷,每一个人都是一具集所有社会关系于一身的血肉之躯。如果说血肉之躯为人之为人提供了可能性,那么,难道这种一直存在的可能性就不是现实性吗?总之,笔者认为马克思的这一论断是有失偏颇的。
还有,关于“人的本质”的定义,我们也不能只从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一文中引章摘句,而应该联系稍后写成的《德意志意识形态》的第一章《费尔巴哈》来理解和把握。如果联系到《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是在匆忙之中写就的,是一个马克思本人无意发表的临时的文件这一背景,再加上在写作时间稍晚的《德意志意识形态》里论及这方面的文字时马克思特别强调“生命”,认为“任何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联系到这一叙述与前文有明显的变化,而相隔时间并不长,(《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写成于1845年春,《德意志意识形态》写于1845年秋到1846年春)那么,我们为何不将这一变化理解成是马克思在对自己前面当作“草稿”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观点的有意识的修正?所以我们不妨认为这个论断是马克思在阅读了费尔巴哈著作以后做出的,虽然是在新的世界观历史观之下形成的,但是还只不过是没有经过深思熟虑的临时的论断,仅此而已。然而我们的哲学教科书还在使用这一论断,以作为对人的本质的科学的经典的论述,这事值得商榷。
四
既然对于人的本质的定义存在疑虑,那么,我们来正面认识这个问题,或许能为解决这个问题而进行有益的探索。
鉴于现在科学技术的发展状况,尤其是虚拟人和仿真机器人的出现,笔者认为马克思的对于人的本质的论断又有了新的挑战。十七世纪法国著名哲学家笛卡尔就有一个著名的论断:“动物是机器”。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拉美特里继承和发展了笛卡尔物理学中的唯物主义,提出了“人是机器”的著名观点。对于他们的观点,固然有其历史的局限性。但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等高科技的进一步发展,仿真机器人的思维判断能力会越来越接近人的水平,它们也会越来越与我们联系密切,也会形成复杂的社会关系。前不久,《参考消息》上就报道美国有科学家准备修订一部机器人伦理手册,他们的行动可谓未雨绸缪,但这一举动也反映仿真机器人有能力融入社会的可能性越来越趋近于现实性。如果仿真机器人融入了社会,像人一样思考和做事,那么,我们该怎样定义我们的人类的本质?还拘泥于“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显然不够,得强调一个条件:人是具有自然属性的。
还有个迫切的问题提醒了我们,那就是克隆人问题。虽然说克隆人在各国的政策限制下还没有产生,甚至有关这方面的技术的发展也人为地在阻碍着,但是克隆的技术迟早会得到突破,不管人们愿不愿意,都会要面对这样一个事实。所以关于这方面的哲学探索也是一个迫切的问题。我所要说的是,克隆人到底是不是人,与其母体是什么关系?会对我们对人的认识造成什么冲击?如果从生物学角度的话,克隆人无疑就是人。其自然属性和常人无异,而且其生物基因和母体完全一样,那我们怎样区分这两个“人”?这个时候我们就不得不求助于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就是一张时间和空间的网,每一个个体都是这个网上的网节,很明显这样的网节都是独一无二的,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区分克隆人与母体,我们就应该引入马克思的“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个论断。
因此,我们在定义人的本质时,不妨在马克思的论断上进行修订。笔者认为,人的自然属性也是在发展变化的,这也是实践的作用,我们不能简单加上一个名词“动物”或“生物体”,这样的名词无法体现人的自然属性的发展,所以需要加上定语来描述这种过程,以便使这一定义更适合于整个人类历史。同时,我们也要继承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认识。经过以上考量,认为不妨这样来描述人的本质:人的本质是在呈一定进化态的生物体基础上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1972年版.
[3] 邓晓芒.费尔巴哈“人的本质”试析[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2期.
关键词:人;教育;教育哲学
中图分类号:G40-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1-1297(2008)11-050-02
前言
“这是一个脱节的时代”。当我们跨入新全球化的门槛,工业文明主导的平台随时代变迁而行将摧毁,传统工业资本主义世界和工业社会主义模式日益衰败和消亡。面临着即将来临的后工业社会,初露端倪的知识经济,以及从现代主义向后现代主义(包括后结构主义、后实用主义、后资本主义、生态主义、批判的解释学等等)转向的冲击,作为“时代精神的精华”表达的哲学,必定在重构专属自己时代的哲学中,在重构专属自己时代新的问题领域时,在新的视野里向世人充分展示和创造自己时代的当代性,以此作为回应。17世纪的认识论哲学至今虽仍深植于现代社会,但随着20世纪末发生的后现代哲学的转向、存在主义的转向等等,哲学研究比以往都更看重人的存在,更关注人的生存、人的全面成长意义以及探究个性潜能全面发挥的原则、途径。这一哲学的转向,也必然会引发教育哲学研究领域的变化。
一、教育哲学及其定位的探讨
海德格尔曾说,我们常年累月地研究大思想家的论文,这样的事实也根本没有保证我们在思,甚至根本没有保证我们已准备去学习思。这种研究哲学的活动最为顽固地给我们造成假象:我们在“弄哲学”就是在思。“弄哲学”使即定的哲学知识取代应有的自为的创造性知识,思被盲从所代替。思的缺位,对前人未思、未闻、未说的东西也就难以作出创造性的发问。因此,他认为哲学应抛弃单纯形而上的追求,更应是一门“实践的哲学”。这里欲表明的是人的活动本身具有目的的前置,目的的规划,目的的修正和目的的实现等因素,体现了人的主体性活动的价值、取向和特征;哲学自身的每一个观点、概念、范畴和原理不仅来自实践,不仅接受实践的检验和丰富,而且还由于实践的作用不断修正自己,充实自己,力求达到与实践的发展相同步或相同向,并且不断追求对于实践进行预设、构建、规划和制约。这方面,教育哲学更应接引这一思想的推力,金生教授在《教育哲学是实践哲学》一文曾说,教育哲学发展之真谛在于不简单借用现成哲学原理一样,不提供规范的原则与理论,而是努力激发人们的教育良知与教育智慧,激发人们对教育智慧的热爱与追寻,激发人们追求教育之真理,捍卫教育之本真,激发人们的教育精神与热情,从而激励并指导人们的教育实践。
然而就我国教育哲学的发展和研究现状而言,当前一些研究还仅仅局限于译介与推广西方教育哲学思想理论,缺乏对这些理论进行有效的反思与批判,以及在此基础上实现理论的本土化;在挖掘我国古代教育哲学理论遗产上,文化沉醉似乎更胜于实践关注,并未能很好地做到古为今用;其二,在研究方向上,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还存在思维盲点,教育哲学满足于自我欣赏,其批判性、反思性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对教育现状和问题的思辨和批判不够,忽视了教育哲学对教育的相关性。
按照杜威的定义,“教育哲学是最一般意义上的教育理论”,它并不同于教育哲学知识,它是个未定型的东西,有多少哲学观,就有多少教育哲学的生长点。《教育哲学引论》一书的突破则在于,本书一开始所定下的基调,就是,教育哲学的研究中不是仅仅把哲学当做方法,把教育哲学变成一种方法论的学说,它不仅要对教育问题作出理论的说明,提供教育理论导向,而且又要切实地去参与教育实践,融和在教育实践中。这里的“实践”不仅包括“教育实践”,还融会了“社会实践”和个体的“生活实践”。该书面向实践转换了探讨的视角,值得一提的是,这种转换是以特别是马克思本人有关教育经典文本解读作为支点的。马克思的历史观(现实人的实践活动是考察现实人及其现实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原点)在读者面前并未显得老套和拘谨,而是作者通过与中西方哲学与中国教育历史和现实流变的对话,马克思哲学精神被赋予了当代价值和时代意义,读者重新认识固有精神的激情和欲望得以激活,同时也为全面认识和理解教育哲学提供了一个更为生动而又丰富的思想文本和交流平台。
作为一种新的论述方式,该书的突破还表现在,书中既对教育基本问题进行了独到阐述,同时又对中国当下教育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作出了深刻的实然性探究,创造性地在实践――教育――社会三维架构中揭示出教育的发展规律,把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堂皇引入到理解教育、反思教育的视野之中,使读者有种发自内心去蔽后的澄明感。该书还对教育中所涉及的人、社会等一切价值和文化形态做了反思性批判和批判性反思,在透析现代社会的变迁基础上重构起教育生活的知识基础和价值观,使人的认识发生了从潜在到显现、从模糊到清晰、从零碎到系统的深刻转变。
上述这些与石中英教授在《教育哲学导论》一书中的见地有相近之处,即教育哲学的研究对象应跳出以往只研究“教育一般问题”的经院哲学巢穴,回归到批判性反思和反思性批判教育中任何一个真实的具体的问题,并以此作为研究的起点;教育哲学的学科性质上,应强调实践性、反思性、批判性和价值性。严格意义上讲,这种突破的实现导致了人们对于教育中各种关系认识的再度调整,也导致了人们对于教育哲学研究价值的重新定位。
二、教育究竟是什么
“解决教育是什么的问题,这是教育的前提与基础。” 借用文学上的一句话:一千位观众,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有一千位教育研究者,就有一千个应然性教育本质。教育的本质,简而言之,是哲学在特定情况下的实践实现。从现有诸多对“教育”概念的表述和诠释中,我们不难发现,教育本质的探讨已陷于“教育应当是什么”的价值判断和各自教育理念追求的抒发。这种循形式逻辑定义规则的方法,使所抽象的“最一般”,无法适应特定的教育环境。“应然”的多与少或增与减,其实并不能带来“实然”的改变。这种教育“应然”化的探讨成为遮蔽教育本质的一块云彩。
“哲学的核心必定是有思想、有感情的个人。只有以人的个人生活为起点的思想才是有价值的。”]这一异乎鲜明的见地,对于教育哲学的研究探讨同样适合。如果说,真正的哲学是一种关于此在(人)的根本问题的不断探索与发问,那么,教育哲学则是对教育中未思、未闻、未说的根本问题的创造性的探索和发问。舒教授在书中指出,认识教育本质,须以人的实践、人的需要为前提,教育必须反映人的本质,人的社会,存在的目的,即解放人的本质力量。理解教育本质,中心在于认识、注解人本身。基于超越以往教育本体论研究的狭隘思维,舒教授把存在的“人”作为他本书研究的出发点,探讨培养人之所以为人之所感、所思、所想、所做、所为、所说、所行过程中蕴涵并且体现出来的大道。他不止一次地讲到:“教育是人的教育,教育要以人的需要为基本出发点,人的需要又是多方面、多层次,是自然性、社会性、精神性的综合,最终目的是为了改造世界,因此教育活动是培养人解释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进而推动人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这种认识教育本质的方式的意义在于,使读者与作者深度相遇于文章的字里行间,个体性地亲证“教育是人的教育,教育是解放人的潜能,促进人自由本质的实现”,最终转化为一种纯粹的个体经验。
马克思就人的本质曾做过这样精辟的阐述,“人的本质并不是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关于人的本质这样经典性的表述至少可以做这样的理解:其一,人的本质在于它的社会性。其二,人的本质是“全部社会关系的总和”,而不是社会关系的一方面。其三,人的本质是随着社会关系的改变而改变的,即人的本质是具体的、历史的,而不是抽象的固定不变的。舒教授以人作为构造其理论的价值参照,但又不孤立地谈人。关于“人”的认识,舒教授即避免了唯理性,同时又没有过分夸大非理性的作用,而是把受教育者、教育者看成是理性和非理性的统一,把人的存在看成是自然性、社会性、精神性的统一。他说,“以现实的人为前提来认识教育,发展教育,从而就把教育看做是人的具体的社会实践活动,它是现实的,又是历史的;是个体的,又是社会的;是关注人的现实的需要,又是实现了人类发展的需要;是民族的区域的,又是开放的无限制的。”
舒教授以自己特有的诗思,往返于历史与现实的教育现象之间,引领读者从表象出发,在现实图景中,深入分析教育生活中知识基础观念形成的历史过程和历史过程背后的现实力量,并把这种思想的考察深入到对社会实践的考察,以此来评价和判断前者的社会和思想条件在社会生活中的适应性。借助于他多年对教育哲学研究的成果,尤其是哲学中“人”的概念,厘清教育领域的一些基本关系和省思教育领域的一些基本现象,揭示出这些最简单、最普遍、最基本的知性概念理性抽象后互相作用的流程,形成了读者对清楚理解和恰当表述问题的机理和判断标准,使读者在此教育研究的思维领域得以敞明。由此,这样一种新的研究思维,也就突破了传统教育哲学研究的保守瓶颈和科学理性所带来的负面效应。
三、《教育哲学引论》的重要主题――人
教育、社会与人的发展是《教育哲学引论》一书的重要主题,该书讲到,人是现实社会中的人;人是教育目的,是人自身发展的目的,人发展目的的实现不能离开社会环境;在教育――人――社会的视野中,即关怀社会,也关怀人的发展――人的个性发展;社会发展归根到底是人的发展,而人的发展,归根到底也就是社会中人的发展。显然,作者是偏向于人的发展的。那么,人的发展成为教育以及社会追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又是何以可能呢?在作者看来,“教育的人是现实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人。人是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统一,而人的社会本质只能在历史和文化的发展中生成。基于此,教育成了社会的教育,把教育的个人需求提升为社会需求,把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现实性的教育需求上升为教育对社会与人类的发展的需要,从而使教育的崇高性得到彰显。”
近代以降,教育学兴起之时,关于教育中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关系,一直存在着个人本位论和社会本位论之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个人本位论分为以卢梭为代表的的个人本位论、以爱伦・凯为代表的自由教育类型和新人文主义性质的个人本位论三种类型。这一系统之间尽管有论述上的差异,但却表现出大致相近的价值倾向。它们基本上都主张尊重个体生命的价值及人格的尊严;强调个性的存在价值及个性自由自主、充分发展的重要性。与个人本位论拆开社会本身单独对待人的发展不同,以西方“社会学派”为代表和以凯新斯泰纳为代表的极端国家主义或国家本位倾向的社会本位论的宗旨是,一定程度上都强调社会要求个人或是个人顺从社会的单向运动,社会成为了首要因素。应该说,人的发展与社会内在联系的一致性并未在个人本位论和社会本位论那里保持适度的张力,相反,人从存在的整体中抽象、分离出来作为发展的主体,或是孤立地将他人与人、社会与人的发展割裂开来,这也就必定造成本已存在的人和社会的异化更趋异化。
马克思早已对社会本位论和个人本位论各自的偏执作出过批判,“社会与个人,不是强调要以谁为本位,而是着眼于人的生存活动的需要,在解决人的主体性的过程中,统一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社会成为个人活动的基础与载体,也只有人的活动,才能成为社会。如此,社会又成为个人本质力量释放与实现的空间。” 社会是人的社会,社会也离不开人,这是因为社会的存在是以人为起点和标志的。其次,人是社会结构成分中的主体要素。第三,社会的变化发展虽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这其中的许多客观规律须通过人的意识活动才能实现。人是一切社会活动的主体,社会是人的社会。个体自我只有置身于一个开放的社会环境中,保持与外界不断的信息交流与碰撞,从外部世界充分吸取营养,才能造就生动而独特的个性。
教育是一定社会中的教育,有关教育是什么的理想和争论很难有脱离社会教育作为社会生存和延续的活动,其必然反映社会主流思想观点和价值观,而这些思想观点又主导着其对教育的态度和由此态度引发的教育活动。教育追求的是具体的、个体的人的发展,那么,真正架构起教育、社会和人的发展三者立体交会的契合点又在哪里?是继承文化?是健全人格?是自我实现?还是改造社会?舒教授主张,应在他们之间保持一种平衡,而不是走极端,以避免对真理认知的偏差。他提出把培养人的自我认同作为坚持以“人”为核心并统整教育、社会与人发展的着力点。这一主张建基于个体意识到自己是独立的存在者,其需要得到尊重与满足;使自己与他人、自然及自身建立良好的关系;个体能够正确、客观、公正地评价自己及他人;在与世界的交往中是自己的主体能力得到有效表现,并最终完成自我解放。
总之,舒志定教授的《教育哲学引论》一书创生了教育哲学的新质,它所提供的这种新的研究范式必将成为一股推动中国教育思想发展的新的动力。
参考文献
[1]舒志定.教育哲学引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2]金生.教育哲学是实践哲学[J].教育研究,1995,(1).
关键词:高校;哲学;教学改革
一、我国高校开展哲学课所要达到的目的
加强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适合21世纪需要的合格人才,是高校教育改革的目标。哲学作为“两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教学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培养和确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学生用批判精神、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创新精神充实自己的精神世界,为培养学生的全面素质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在高校开展哲学课程,不仅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播,其过程本身是对大学生进行辩证思维能力的训练,引导学生一切从实际出发,启发学生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打破习惯的束缚,以辩证的思维方法去分析、判断现实世界,转换思维视角,从而对复杂的社会现象和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
二、高校哲学课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哲学教材内容相对陈旧,缺乏时代感
目前哲学原理的教材,多半是沿袭或参照前苏联理论界在20世纪30年代出版的哲学教程,它由唯物论、辩证法、认识论和唯物史观几部分组合而成,带有明显的时代痕迹。这样的体例在前苏联和我国革命和建设初期的哲学宣传与普及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产生以来的一百多年里,世界的客观面貌、人们的生活理想、思维方式、道德情操、审美情趣等方面发生的变化在现行的哲学教材中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反应。而且原有的这种教材体系不但无法容纳随着历史的前进和实践的发展必须加以充实、增加的内容,而且它在表述哲学基本内容的内在逻辑关系方面也有明显的缺陷,无法真正体现哲学以实践为基础的精神实质。因此也就无法从根本上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不能从根本上对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进行良好的培养和锻炼。
(二)哲学教学的知识化倾向,将哲学和自然科学混为一谈
哲学是智慧之学,哲学教学离不开传授知识,但又不能仅仅停留在传授知识的层面上。一切科学,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其目的都在于把握对象的客观规律、形成关于对对象客观规律的知识。传统教学中长期存在将哲学教学知识化的倾向,使本来具有思辨与超越性的哲学变成了枯燥乏味的识记性学科。这种知识化的倾向往往导致教师在教学中把哲学归结为几条原理和结论,当作一般知识来讲授。把哲学教学等同于一般自然科学的知识传授,不仅淡化了哲学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功能,而且削弱了哲学“时代精神的精华”和“文明的活的灵魂”的地位。因此,我们决不要把哲学当作知识来传授,即把哲学仅仅当成是一门知识体系的学科而进行“授业、解惑”,而应该把哲学理解为深刻把握人和世界发展最一般规律的学科。
(三)哲学教学方法单调,不注重学生辩证思维能力的培养
在以往的哲学课教学过程中,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仅仅局限于知识的灌输,过于注重识记理论的成果。这种机械的、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不但不能促成教学相长,而且也不利于培养独立思考的个体。对于分析原理时所采用的“原理+案例”的做法,只是为了证明哲学原理的正确性,而不是从培养学生运用哲学思维分析现实事件的角度出发。这种教学方法大大淡化了哲学的科学世界观的作用,弱化了学生们学习哲学的浓厚的兴趣。使学生们对于基本原理的学习形式化、表面化、被动化,对它的运用更是机械的死记硬背,生搬硬套,对其精神实质的掌握囫囵吞枣,完全不能实现哲学作为行动指南的指导作用,更谈不上对学生思辨能力的提高。
(四)哲学教学理念单一,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
在传统的讲授式的教学模式下,教师讲,学生听,学生的主体性被压抑,学生只是被动地跟着教师思路走,缺乏主体性,无法通过自己的独立思考重新构建所学的知识,融入自己的思想。这种传统的教学模式通常是教师给出哲学的基本概念,定义或是基本原理,随后从天上、地下、人间举出各种实例来解释这些概念、定义或基本原理并列出知识要点。这种“以课堂为中心,以课本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的单项灌输模式把学生当作被动地接受知识的客体,以教师的绝对权威保证教学的进行,是与时代的变化、哲学的精神相悖的。这种教学方式不仅不利于学生理论思维的培养,更不利于大学生创新能力的提高。
三、用哲学的方式对待哲学,提高高校哲学教学水平
(一)把哲学作为一个开放的体系来对待
马克思说过:“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时代精神上的精华。”是我们不可动摇的指导思想,但这并不意味着哲学原理是一成不变的教条。哲学不仅是敢于批判一切权威和传统的理论,更是敢于批判和超越自身的学说。
哲学是一个开放性的体系,他的教学也应该是开放式的、民主式的,不应自我设限、自我封闭的。因此必须突破教材的内容、课堂的空间,发挥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方面,研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律,研究当代世界的新变化,回答时代提出的新问题。把视野放得更开阔和深远一点,在把握当代世界的各种知识成果,迎接新技术革命挑战的基础上,使学生用哲学的思想来面对风云突变的国际形势;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使哲学的教学和研究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从历史发展的长远前途着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培育高素质的人才,不断提高当代大学生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注重学生辩证思维能力的培养
康德曾对他的学生说:“我不是教你们哲学,只是教你们哲学地思考。”这正是哲学教育的真谛。在高校哲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注重对学生进行思维能力的训练,改变教学方式,更新教学手段,变灌输式为启发式,让学生参与到教学中来,让他们从哲学的反思中体验思辨的快乐,在哲学的反思、批判中提高理论思维能力。
(三)以实践的方式对待哲学的学习
哲学从不迷信、也不盲从,它从不把自己当作绝对的最高真理,而是以批判的态度对待原有理论。这要求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有超越功利的对思想的彻底性的追求、永不停止反思、批判的自觉意识,发扬敢于怀疑、敢于挑战的传统,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把课堂上的理论与日常生活实践结合起来。在教学过程中,指导学生将哲学理论应用于实践,使学生学会自我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使理论做到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总结、不断提高。
如果我国的哲学工作者和读者不熟悉汉斯·约纳斯,那倒是情有可原,因为他的代表作《责任原理》在1989年才获得国际和平图书奖,并被舆论界赞为是一部“划时代的著作”,他本人也由此获得“智慧的大师、忧虑的告诫者、伟大的思想家”的称号。但恩斯特·布洛赫在我国哲学界所遭到的冷遇则令人不解,因为从其思想来说,他无疑是最重要的西方代表人物之一,从其风格来说,他可以算得上是本世纪独领的几位哲学大师之一。哈贝马斯在《理论与实践》一书中曾将他称作是“一位的谢林”、“一位思辨的唯物主义者”,也有人说他是“最后一位形而上学家”。
我对布洛赫的关注最初是在1985年刚到联邦德国之后,首先因为是几位学哲学的德国同行用布洛赫的名字和著作将我问倒,然后是因为一位学教育学的邻居将一套《希望原理》半卖半送给我。一年后回国探亲,在系资料室发现了此书的北图影印本,方知国内哲学界已有人对其注意。但看一看国内对西方的种种介绍,竟找不到布洛赫的大名。这一状况也许与英美哲学界对布洛赫的态度有或多或少的联系。我读到过两本国内出版的关于西方的介绍,一部是英国人麦克莱尔写的《马克思以后的》(东方版,1986年),另一部是加拿大人阿格尔写的《西方马克思概论》(中国人大版,1991年)。这两部著作都将布洛赫放在一边,置而不论。
布洛赫于1885年8月7日出生在德国路德维希港的一个犹太人家庭。他在大学学的是哲学和物理学。毕业后作为自由作家生活在慕尼黑、伯尔尼和柏林。1933年纳粹上台。布洛赫作为犹太学者开始流亡生涯。他先到瑞士,然后一路辗转,从维也纳、巴黎到布拉格,最后于1938年流亡到美国。1949年布洛赫与一批流亡的哲学家一起又回到欧洲。他有意识地选择了当时的民主德国作为落脚点,接受了莱比锡大学哲学正教授的聘书,在那里工作直至1957年。在此期间,东德政府的政治和政策使他感到失望,思想上和政治上的冲突不断产生。于是,在1961年东德政府筑建柏林墙之前,他又“流亡”到了联邦德国。在图宾根大学哲学系的首次讲座中他带着切身感受声言:“希望会变成失望吗?当然会!而且会变成那样深痛的失望!”这个真理对于布洛赫在西德所度过的余生也是有效的。直到1977年8月4日布洛赫逝世之前,他也不曾认为在西德的生活可以算得上称心如意。
《希望原理》写于布洛赫在美国流亡期间,从1938年到1947年整整用了10年时间。他在这部著作中所提出的中心命题可以概括为:对更好的生活的向往是人类历史发展的首要驱动力。因此,人类所具有的最重要的人类学核心特征就在于希望。只要人还活着,他也就在希望着。希望是哲学的根本问题。布洛赫的这个中心命题得到了各方面的论证:从绘画、雕塑、建筑、音乐、诗歌,到童话、电影、旅游、时装、橱窗陈列、舞蹈;从宗教、神话、文学,到节日、假期、集市……通过对这些丰富多彩的人类现象的研究,布洛赫证明, 这些现象都是人类希望在社会与政治关系中的各种表达形式。可以说,人类的每一种希望都代表着世界和社会发展的具体趋向。而希望一般则构成人类历史发展的不变本质。“在乌托邦的方向上所表露出来的各种面孔在每个时代都是不一样的……相反,乌托邦的整个方向则始终是相近的,并且在这个方向中所隐含的目标也始终是相同的:这似乎是在历史中唯一不变的东西。”而“在历史的动力结构中的最终基因”在布洛赫看来则是“由经济利益所构成的”。换言之,人类最根本的希望是与物质欲望密切相关的。
这里可以看出,马克思的主张是在经过一定的修正之后才被布洛赫所接受。除此之外,从某种意义上完全可以说,布洛赫的哲学也是一门博大的哲学人类学学说。所以,人们今天将《希望原理》称之为“人类希望的大百科全书”,布洛赫的哲学思想也因此书而获得“希望哲学”的称号。 转贴于
希望总是对一种尚未实现、尚未成为现实的东西的期待。布洛赫认为,只要乌托邦还是一种尚未的存在(Noch-nicht-Sein),那么希望就是人类的本质。从严格的意义上说,真正的人类历史应当开始于乌托邦与存在完全同一之时。当乌托邦不再是虚无时,真正的人类历史也就开始了。有人也将这种“真正的人”等同于尼采所说的“超人”’。由此可见,在布洛赫那里,真正的人类精神的建立最终是以人类希望的极大满足为前提的,而希望的满足又与物质利益的满足紧密联系在一起。
时隔二十年,《希望原理》找到了真正的对手。这对手就是汉斯约纳斯撰写的《责任原理》。从这部书的书名便可以看出,《责任原理》是针对《希望原理》而做的一个伦理学原则上的变革尝试。
约纳斯出生于1903年5月10日。与布洛赫一样,约纳斯也具有犹太人的血统。他的家乡是德国中部的一个小城明兴—格拉德巴赫。他14岁时正身处第一次世界大战的中期。有一次,他的老师在上课前十分自豪地报告说,一艘英国运兵船被德国潜艇击沉,他希望英国人死得越多越好,这时,十四岁的约纳斯反驳道,人不可以做这样的期望,这是“非人性的”。可以看出,他当时就反对在政治上划分朋友—敌人这种思维方式,而实际上这就是他以后发表的最重要著作、两卷本的《责任原理》所要陈述的基本思想之一。
自1921年夏开始,约纳斯在弗莱堡大学作为胡塞尔和海德格尔的学生学习哲学。1922年,海德格尔去马堡大学任教。两年后,约纳斯也到马堡去听海德格尔的课。1928年,约纳斯以《灵知与后古代精神》为题在海德格尔和神学家R·布尔特曼那里通过博士论文答辩。这篇论文分两部分在1934年和1954年发表,布尔特曼为这部著作作序并给予此书以高度的评价。但约纳斯在1934年第一部发表时已经流亡英国,而后又转到巴勒斯坦。据约纳斯自己说,在修改他的博士论文时,他已经意识到,一个有尊严的犹太人此时不应生活在德国。可以看出,约纳斯的政治意识是相当敏锐的。在这方面,约纳斯与布洛赫的经历有许多相同之处。在巴勒斯坦住了几年之后,约纳斯于1938年应聘去耶路撒冷的希伯莱大学任教。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他作为同盟国的宣传员在1940年至1945年期间加入到英国军队中。战后,他又在反阿拉伯的自卫队中担任两年以色列军官。这些看来与哲学反思大相径庭的生活经历却使约纳斯获得了一个新的思维方向:当他在战争期间随时面临危险的时候,他感到海德格尔的意识哲学十分抽象和远离世界。于是他为自己提出一个目标:建立一门“有机体的哲学”或“哲学的生物学”,这门学说要填补在对物理状况的自然科学描述和哲学反思之间的空白。他认为,从这里出发可以找到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中介,由此而避免我们的“理性文化”分裂的危险。他的这一思想在当时无疑已经走在了时代的前面:关于人类理性文化分裂成“两种文化”的问题,在1959年才由英国的查理士·斯诺提出后才引起学术界广泛的讨论,这比约纳斯在这方面的意图实际上要晚了10多年。
1948年,约纳斯受他一位朋友的推荐来到加拿大的一所大学任教,这时他已45岁了。在加拿大的几所大学陆续地教了一段时间的书后,他于1955年来到美国,在纽约的“新社会研究院”任职。这所研究院是由一批具有自由派政治倾向的知识分子在1919年创建的,在这里安置了许多流亡的科学家和艺术家。与流亡美国的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的看法相反,他认为北美的大学教育制度对精神科学的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这也许是他在战后没有象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那样回到欧洲,而是留在了美国的主要原因之一。
从其思想发展来看,约纳斯的《责任原理》反映了他始终坚持的一个信念:伦理学不应只探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也应同时讨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因此,他的这部著作是对伦理学理论传统的一个变革,用他自己的话来说,是对伦理学领域中一块“无人区”的开拓。
我们只要稍稍回顾一下本世纪的思想史便可以看到:实际上,施本格勒早在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便以《西方的没落》为题对科学技术的无限制发展做了批判。他认为, 在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过程中,科学技术的“文明”无非只是一种对“舒适生活”的理解。而“文化”已经逐渐降低为“文明”并因此而开始走向“没落”。“文明”一词自斯本格勒始而带有了贬义的色彩。此后,胡塞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前夕曾严肃地警告人们注意“欧洲人和欧洲科学的危机”(1935年)。海德格尔也试图解答“技术问题”(1954年),哈贝马斯和卢曼则要人们在“社会理论还是社会技术论”(1971年)之间做出选择……。我们还可以列举出一大批这样的命题。可以说,人类近代史上的每一次生存危机、每一次利益压迫总会导致人们对科学技术的绝对有用性的反思。
当今较为成熟、较为严肃的生态哲学思想,代表作就是约纳斯的两卷本《责任原理》。约纳斯认为,布洛赫的希望原理在今天看来只能是一种可望而不可及的乌托邦式目标,因为实现这个目标的前提从两方面看都不存在:一方面,从主观上或从人的本性上说,人的希望是无限的,换言之,人的物质利益是永远无法得到完全的满足的,它是一个无限大;另一方面,从客观上或从自然的本性上说,我们只有一个地球,最大限度实现人类希望的物质条件不存在。因此,通过希望的满足来建立真正的人,这一想法既不具备主观可能性,也不具备客观可能性。在约纳斯看来,新的伦理学原理的提出并不是因为旧原理的不可行性。他在这部著作中提出这样一个要求:人应当“根据责任的原理而不是根据利益的压迫”来改变自己的种类。达尔文的进化论揭示了在自然界中适者生存,不适者遭淘汰的事实。人类现在便面临着这个问题。如果要继续生存,就必须改造自己的种类,作出人类的一次“有意识的进化”。但是人类之所以要进行这种改造和进化,不仅仅是因为人类社会遇到了生存的危机,经验了利益的压迫,意识到乌托邦和存在的不等性;而且,我们所以这样做,更主要原因是来自一种原理:责任的原理——对自己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对他人负责、对自然负责。
一、中国公民社会理论研究兴起的背景
从civil society的本源来看,它是一个完全源于西方的极富包容性和开放性而内涵不断变化的概念,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被赋予了丰富的涵义,甚至可以说是不同的意蕴。然而,从90年代开始,大陆学界对这一概念倾注了大量的热诚。对中国大陆的学者而言,借助于这样一个纯粹西方的概念并不仅仅是用于解决现实的困境,更多的是希望能用其来提供一个解决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路径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理想框架。
1.从整个世界的大环境来看,自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的公民社会理论在西方的重新复苏为中国学术界提供了最直接的知识来源。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之所以复兴,其原因在于:A.从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几乎所有的非西方国家都面临着强大的民主化浪潮,在这股浪潮的推动下,人们重拾了对市民社会的关注。
B.前苏联、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日益暴露出来的高度集权的弊端使人们开始对斯大林式的全权国家进行反思。从70年代起在东欧的一些国家自下而上的出现了声势浩大的争取民主的运动,一些学者借助于市民社会的概念对表达他们的反国家主义的思想,最终酿成了90年代初的苏联、东欧巨变。有学者把巨变看成是市民社会复苏的直接结果。
C.从整个西方社会来看,二战后,随着凯恩斯主义的失灵,福利国家的危机,也促使一部分学者呼吁限制国家的权力和活动范围,向市民社会回归。国家中心论开始衰落,人们期待官方的、扎根于共同体的组织比国家更能解决所面临的实际问题。80年代起,随着治理和善治理论的兴起,国家权力重新向社会回归,公民社会理论家开始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此理论展开研究。
2.中国国内状况的政治体制改革与公民社会的复兴密切相关
由于市场经济的确立让学者们敏锐的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可能会促使在中国出现一个类似于西方早期公民社会的阶层,并推动政治社会体制变革,从而使中国走向真正的现代化之路。因此,civil society这样一个极具灵活性和挑战性的概念在90年代的中国学界看来,因为能够作为这个古老国家的现代化进程的工具因而也不可避免的带有了浓郁的本土色彩。
从中国大陆的研究情况来看,公民社会理论的兴起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理论介绍引入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从1992年开始到上个世纪末。90年代开始,中国正值政治社会体制转型期。中国的政治体制正从无所不包的、社会力量被行政吞噬的国家体制中转型,从个人的淡化到个人主体自觉意识的复苏,从分割的城乡二元体制到变迁的城乡结构。尤其是1992年中国经济改革进入了市场经济新阶段,现实层面的发展需要重新确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作为后进国家的中国,在追赶西方的过程中也急需借用西方现代化的经验。在这样一种大气候下,中国知识界在对西方理论进行甄别时,选中了公民社会这样一个发源于西方,与资本主义的发展密切相关的且又重新在西方得到复苏的概念。
在这一阶段,知识界对公民社会的讨论主要围绕现代化的进程而展开,这与公民社会这一概念的“舶来”性紧密相连。这一时期的成果,除了探讨建立中国的公民社会以外,主要集中在对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评介上及对概念移植中国展开论证。(以〈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为代表,首先在1992年率先推出邓正来、景跃进的〈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这是当代中国研究公民社会之滥觞(见邓文)。随后,这份刊物发表了一系列的有影响的文章,围绕如何建构中国公民社会,及中国公民社会有无可能而展开。(出版的国家与社会论文集)
到了上个世纪末以后,随着世界范围内的治理与善治的兴起,15大之后的政府机构的需要对中国政府的治理变革、创新制度研究也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公民社会理论的兴起符合了中国政治民主化、文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见《治理的变迁》,俞可平)此阶段的研究主要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作为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的研究、对国家、社会之间疆域的确立、社会空间的建构及第三部门的发展展开切实的论证。二、
公民社会研究的内容
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研究的核心主要有两个,一是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话语体系,或是说中国的公民社会何以可能;二是如何建构当代中国的公民社会。可以说90年代以来整个的中国公民社会研究都是围绕这两个论域而来的。
1.市民社会的概念及其建构
要解决论题一: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首先对中国的学者而言就面临着一个问题,如同众多的西方概念引入中国一样,首先就面临如何将西化的概念植入中国的话语体系里。“civil society”一词在国内有着几种不同的翻译法,每种翻译都体现了译者对这个词的不同理解。有“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民间社会”等三种常见的译名。其实,在92年以前,市民社会是一种广义的用法,中国知识界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可谓不陌生,它来源于马克思的著作中,已有无数的知识分子拜读过“bourgeois”(关于它的词源学背景,可以参看方朝晖《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极其在现代的汇合》),然而,对马克思的著作中市民社会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这一印象也是根深蒂固的。而且,对同一个德文单词有的书有的地方翻译成市民社会,有的则译为资产阶级社会。随着学界对这一概念的深入了解,慢慢的在论述时学者开始比较普遍的采用了市民社会的译名,但也注意到不把它和资产阶级社会等同起来。不过,也仍然有学者遵照马克思的经典著作的理解来谈论这一含义丰富的概念。(胡承槐 ,《“市民社会”及其历史地位》)。也有的仅从城市居民的狭义范围来理解市民社会,容易在语言转换时产生混乱。所以随着对这一概念的深入理解,及90年代后西方公民社会的兴起,强调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采用这种译法。从中国大陆的研究状况来看,在第二阶段采用这一译名的比较普遍。而且就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形来看,中国是一个拥有8、9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如果采用市民社会的术语,无形中就将广大农民排斥在外,而且civil society就其政治学意义上,侧重的是公民权利和公民政治参与,所以在当下,这是一种较好且较为普遍的译名。至于民间社会则是台湾学者的译法,这是一个中性的称呼,为历史学家所喜欢,在分析近代中国的民间组织时尤好采用。但也有的学者认为它过于边缘化,带有台湾社会发展的显著痕迹,突出强调了官民对立和台湾社会的那种自下而上的运动特征,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不具备普遍性。(邓正来 〈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
对Civil society的不同译法其实就代表了学者对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其实,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人们很难给市民社会下一个清晰的定义(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从西方的传统来看,公民社会的概念就在不断发展变化,从古希腊最初指城邦社会,代表的是高贵、优雅、道德的文明社会是civilis(这一概念的变化见布百科全书)到近代的两条不同的研究进路,一条洛克式的社会先于国家或外在于国家到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社会(查尔斯.泰勒更指出还有孟德斯鸠式的以法治为核心的进路)(这一点,邓文、方文曾在国内着重介绍过,在国家与社会的书里也提到过)。到了当代,哈贝马斯提出公共领域之后,又有了以市场经济为划分点转到以文化领域的变化。而要建构中国自己的公民社会话语体系,就必须要对这个概念有自己本土性的理解,对此,中国大陆的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大陆学者对公民社会的理解正如译法的多层次一样,在研究进程中也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主要是采用的二分法,所谓二分法主要就是坚持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强调市民社会是由非政治性的社会所构成,并强调市场经济作为市民社会的主要成分。这种市民社会概念是由黑格尔提出由马克思加以完善的。而在后一阶段主要则是三分法。
但前面说过,国内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理解由于始于马克思的经典著作,所以国内研究文献为数众多的一部分集中在对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研究上以及与此相关的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研究上包括伯恩斯坦、葛兰西等人的市民社会研究。(如郁文,王文)一般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进行研究分析,作者往往从唯物史观出发,阐述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点,并想发掘出马克思市民社会观的历史意义。
在进行这方面的研究时,有学者撰文指出,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看作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 ,是商品经济的对应物 ,看作是置于个人和国家之间、对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起调和作用的“中介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显示出了重要的现代意义。 (〈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探析--兼论“市民社会”理论的现代意义〉王岩江海学刊 2000年04期)
而在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的研究中,把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作为规范和标准的“真正的自由”概念,建立在互主体性哲学模式之上,是一个伦理实体的自由概念。表现为从“家庭”经过“市民社会”到“国家”的概念各个环节的辩证发展, 体现着自由意识的发展。这一概念对于黑格尔的伦理概念及其辩证运动过程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且正是在伦理概念的运动过程中,“市民社会”表现出了深刻的辩证性质,黑格尔结合古代与现代熔于一炉的伦理实体的自由概念才真正是可能的,或者说是必然的。(郁建兴,《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人文杂志 》 2000年03期)。在对伯恩斯坦的研究中指出他是提出建构市民社会与落后国家社会主义道路之关系问题的第一人,并探讨了他与马克思的观点的异同之处。(《伯恩斯坦的市民社会理论与马克思 》,郁建兴 ,《 哲学研究》 1997年04期)。这一系列的文章主要是从哲学的角度探讨个人的市民社会观念,更多的属于评介性质的。在这一层次上,研究者更多关注的是对经典原著的解读,希望重现原著对这一论题解释的本来面貌。然后,再有限的探讨马克思、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的现代意义。他们一般用的都是市民社会的译法,这样,在对这一概念介定时,往往把市民社会等同与城市居民,并且把它当作一个历史性的概念这样一个问题,容易产生歧义。(如胡承槐文)
上述的观点我们可以称为经典派,除此以外,方朝晖在《中国社会科学》上的两篇文章则详尽的从词源学的意义上阐述了西方学者的两种不同的市民社会观念和两种不同的理解趋势,指出现代市民社会是古希腊罗马和中世纪的自治城市社会两种观念的总合,既是一个“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又是“国家公民”的社会,在西方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而成。
最有代表意义的则是《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上的文章,而汇其精华的是邓正来的《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对当时市民社会的研究概况做了一个批判性的总结。邓文围绕当时市民社会的研究状况做了俯瞰式的研究,针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发生学背景,指出市民社会的研究其实是在原来的知识界讨论背景之外的一个全新领域并指出市民社会的研究对学界来说有两大可以运用的资源,一是作为现代化发展的实体社会的资源;一是作为认识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解释式的资源。作为一种解释模式,市民社会在阐释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有多大的作用是邓文论述的重点,以此为出发点,邓文分析了市民社会的中国化概念后,对中国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指出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或发展的具体道路有两段论模式和三阶段三种动力滚动驱动式,中国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应该是良性互动说。(指出“市民社会概念能否确当地适用于中国,则完全取决于具体运用此一概念研究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人的具体研究效度(童文))基于此,这一时期的市民社会的概念理解就有以下几个特色:(1)
民社会既是以市场经济甚或私有产权为基础的,(2)市民社会的内在联系是内生于市场经济的平等自治的契约性关系;(3)市民社会遵循法治原则(4)市民社会奉行自治原则(5)市民社会通过公共传媒表达其意见和在公共空间交换意见(6)市民社会内部的民主发展进程(见邓正来《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
总言之,邓文主要是从二分法来谈论市民社会的,在这一时期的研究中,市民社会和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密切相关,人们几乎就是想用这样一个纯粹西方的术语来找到现代化的道路,所以,这段时期的文章尽管纷繁多杂但1.脱离不了二分法的框架,2.围绕现代化的进程而展开。这个可以说是自由派的观点。
在当时,之所以采用二分法,我想主要与几个因素有关。在90年代初的大气候下,正值市场经济方兴,面临的首先是经济体制转轨的问题。其时,被压抑许久的社会这一概念重新回到我们的生活中,我们习惯的还是它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必须说明的是,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其实是一种政社合一的社会,“社会”这一概念没有独立存在的空间。从我们出生到死亡,都是国家的、单位的附属物,没有独立于国家之外的任何私人领域,所以知识界对市民社会既是熟悉而期待又是陌生的。因此,在重新认识的时候,无疑,适应当时大气候的形式采用了国家和社会的二分法。其次,就是我们所知道的。当时的中国社会,谈论文化传播的公共领域还是不成熟的。因此,市民社会成为了通用的译法,也被知识界所认可。
到了第二阶段,随着中国社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西方理论的进一步了解,学界逐步对三分法产生了兴趣。当代西方的学者如柯亨和阿拉托提出国家-经济-市民社会来代替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分法。主张把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认为市民社会主要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我们把市民社会理解为经济与国家之间的社会互动领域,它首先是由私人领域(尤其是家庭)、结社的领域(尤其是志愿结社)、社会运动以及各种公共交往形式所构成的”。()这一观点无疑受到哈贝马斯的影响,反映了西方社会市民社会理论重心的转移。因为经济系统的过分扩张和商业化倾向的影响会阻碍公民社会的独立性。而中国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团体的兴起,私人自主的社会生活空间初步形成并不断发展,也促使了对这一问题重新审视。
这一时期的市民社会理论有了大量的介绍当代西方理论的文章。按照三分法,如童世骏的第三个向度——与政治、经济关系微妙的市民社会;陈晏清的《市民社会观念的当代演变及其意义》则分析了近、当代市民社会观念难得不同,指出市民社会观念由近代的因商品交换关系而结合起来的私人自律的经济交往领域转为当代自主的社会文化领域论。而王新生的博士论文则以市民社会为题,在厘清近当代市民社会的差别之后,力图表达出市民社会是一个由家庭、“需要的体系”、公共领域三个方面共同构成的社会生活空间,而且这三个方面是一种历史递进的关系,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侧重点不同。并提出市民社会的概念由三种不同意蕴:描述性的、分析性的、和价值性的。这是一种颇有见地的看法。
而在第三部门的兴起之后,有了要素说来说明公民社会的概念。在国内有这样一个趋势,采用公民社会译法的,大部分都是采用三分法的,以何增科为代表,吸收当代公民社会的研究成果。他们采用西方学者Gordon.white的观点,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何文提出,就公民社会的结构性特征和文化特征及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而言,它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有四个:1.私人领域2.志愿性团体3.公共领域4.社会运动。一般而言,主张公民社会译法的学者他们的研究重点倾向与公民社会与治理、善治和第三域有关。
2.如何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
在厘清了中国的市民社会概念之后,学者就如何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也论述了自己的看法。集中起来,主要围绕中国学者对市民社会概念的认识而展开。关于这个问题,其实质就是如何建构当下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新型互动关系,
如何正确理解处理国家和社会,国家和个人的相互关系,建立各自相对独立而又共存一体的功能界限。而关于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则有五种模式:公民社会制约国家、公民社会对抗国家、公民社会和国家共生共强、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公民社会和国家合作互补。并指出,公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这五种模式并不互相排斥,是对复杂现实的高度抽象。(何文)而在中国的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上,首先。从中国的历史来看。有的学者就否认中国有过市民社会,有的也只是宗族社会,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内似西方历史上完善的市民社会阶层。(夏维中:市民社会中国近期难圆的梦)学者认为西方的发展模式很难适宜于中国社会的情况,因为西方社会是在权利高度分散化和多元化的特定背景下形成的,一开始就表现出与现实社会及政治结构的异质性,但其内部的理性化过程完成较早。而对许多后进国家来说,市民社会与现实社会和政治结构是同质的,因此内部的理性没有完成,所以中国的市民社会不可能走西方那样的道路。反而,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市民社会的健康发育必须依赖外部条件,尤其以政府的促进作用最大。(方文,90年代)从中国的现实和历史状况出发,中国市民社会论者主张“良性互动说”,它既是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运作方式,又是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理想形态。(邓文)理解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互动关系,学者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谈:
一是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
市民社会是和商品经济相伴而生的观念,早在黑格尔,就明确从从市场经济出发来分析市民社会的《法哲学原理》,把市民社会理解为“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是私人自律的商品交换领域。马克思则更进一步的将其理解为“物质的交换关系”。现代后自由主义者约翰.格雷把市场经济看做是市民社会的主要成分,认为市民社会的本质是经济自由和人身自由。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上而下展开的,原来被压制的个人和社会开始凸现。国家虽然仍然是社会资源的控制者,但与改革前相比,社会也已经成为控制资源的潜在有力力量,社会占有资源多元化,社会的自主性慢慢的表现明显,出现了相对独立的个人与社会力量,一大批非营利组织和独立社团的出现促使学者对此现象的关注。这是由于市场经济是社会经济,需要必须而且能够彼此独立和自由活动的公民个体,任何一种成功的市场体制不仅需要完善的内在竞争机制、健全的法律制度,而且更需要一个完整的公民社会来配合,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造就了一个完善的公民社会。而市民社会概念的演变及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是:市场经济造就了市民社会的主体、拓宽了空间、培养了意识形态、营造自治机制(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和民主政治储建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9年01期)
市场经济通过经济制约体系的自我构建,将社会成员以内在和外在两种方式整合成为经济有机共同体,并通过对企业、利益集团、社会组织、社区这些不同的组织机构的结构性整合而使之形成为一个形态完整的社会共同体,这就是市民社会。因此,有学者认为,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市民社会的胜利。(郁文)
二是市民社会与法治:
市民社会是以一种普遍的契约关系和契约精神建立起来的,并以此来保障其良性运行。从市民社会的产生发展来看,它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和近代法治的确立密切相关。
查尔斯.泰勒就指出,早在近代反对专制主义的市民社会时期,孟德斯鸠就强调一种“来自国家并针对国家的自由”——政治自由,一个自由的社会总是和一定良好法制的国家相符合的,自由状态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来源与宪法。强调了市民社会和法治的关系。实现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良性发展,法治的约束作用必不可少。要想使市民社会成为真正的文明社会,也必须要以法治为保障。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效运作的体制条件是法治,而法治则是通过其两个经济作用来为市场经济提供制度保障的,一是约束政府,二是约束经济人行为。
有学者认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是法治运行的基础和界限。法律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矛盾互动发展中,在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冲突和协调中得以发展;而市民社会的多元权利有效的分解了国家权力,遏制了公权力的专断倾向。市民组织的多元化、自主化发展,形成了对国家权力的分割与制衡。市民社会多元利益的冲突、互动与整合衍生了理性规则秩序;具有自由理性精神的公民意识构成了法治的非制度化要素。中国要真正走向法治,就必须重新构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确立多元权利基础、公共权威和良善之法。(马长山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法治的基础与界限)。
三、是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
第三部门(third sector)或者称为NGO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的研究在西方兴起于80年代,它最初只是在行政管理理论层面展开研究,而随着公民社会理论家开始对作为一个社会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的研究,第三部门也开始关注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部门的作用及其与国家和市场的关系等理论问题,双方开始寻找理论契合点,两者的关系也更加紧密。
在以前的研究中,公民社会理论的研究倾向与政治哲学方面的,它本身固有的自由主义传统就反对极度扩张的国家权力,认为国家的干预对公民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威胁,主张国家和公民社会分离。以契约为基础,法治为保障,依靠强有力的公民社会来制衡国家权力,公民社会被抽象为一种理想的模式。而随着凯恩斯主义的失灵,国家对社会的干预减少,公民社会理论得到进一步的拓展。扩大社会自治领域,限制国家活动范围,对于政治民主意义重大。而第三部门的研究正是专注于对社会自治性团体的研究,对社会社团的基本结构、从业人员、对政府社会影响能力和服务能力等等的基本能力,对社区的大的趋势的调查。与公民社会的侧重于理论性相比,在NGO的研究中,实证性研究占主导地位。其实从实证的角度来看,两者都是在看同样的问题,可以说都是想用政府与市场的框架,或是用自身管理的框架,从公共事务的角度,从制度治理角度,从更多的更复杂的管理治理角度来进行研究工作。因此,在研究趋势中,二者结合在了一起。
有学者指出,在中国的“公民社会”的构架中,社会基本结构发生的最根本变化是,由政府-单位-(作为单位人的)个人的单向、单维的关系,转变为多元、互动、社会参与与自组织形式的结构。政府不再是一个全能的部门,它行使国家安全、公共政策、宏观调控等有限职能,并主要通过监督、规范、政策优惠等间接手段调控企业和非营利部门的行为。这一改革过程首先从企业行为的独立开始,改革开发以后,企业逐渐扩大了自主权,形成不同于政府下属的“工厂”的“法人”,而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化最终还要归于社会自组织体系的形成。社会的组织结构以大量的公民自组织形式为基础,个人作为具有公民意识的公民社会的成员,形成广泛的自组织形式,构成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或称“非营利部门”,是大量具体社会功能的直接履行单位。所有这一组织结构以公民社会的发展为基石。(王名,2001)
四、公民社会的研究方法:
谈及此,不得不对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方法做一概述。总体印象是,规范性研究在第一阶段占主导地位,因为,前面说过,公民社会理论一直是政治哲学的研究对象,恪守一种社会政治理想,有强烈的现实批判作用,也是不同派别的理论家用以表达自己政治理念的工具,因此,它主要是作为一种规范性的理论来加以研究的,公民社会概念被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和分析概念来运用。作为研究方法,它以公民社会为中心来研究问题,一方面反对以国家为中心,另一方面也反对以经济为中心的研究方法;作为一种分析性的概念它主要被视为一种社会实体或历史实体,人们从不同学科分析其起源、发生发展过程及未来前景(何文 中国社会科学季刊98 2期市民社会:民主化的希望还是偶像——80年代以来国外市民社会研究述评)
然而,随着第三部门研究的兴起,实证性的研究逐渐凸现。他们找到了共同的研究兴趣,而且实证性的研究极大的拓宽了公民社会研究的范围,使的公民社会的研究泛理论的研究注重了对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民主与全球化等专门问题的研究。并且用此理论,深入调查进行个案研究。从全球的趋势来看,这已经成为研究的重点和热点。如美国学者读《使民主运转起来》就是历时二十余年的研究成果。然而,从大陆的情况来看,这一方面还相对薄弱,虽然这些年关于基层民主已经成为显学,但是对这一问题显然还只停留在乡、村一级。而从中国的行政体制架构来看,乡显然不属于一级政府,而中国社会的特殊情况需要我们把视野拓宽。目前进行调查的成果较为典型的有:1998年出版的《静悄悄的革命——中国当代市民社会》,该书从四个层次:个人层次、基层层次、阶层层次、NGO组织(社团组织)层次探讨了当代中国市民社会发展的状况。大致结论是:中国改革开发以来个人的自由大大提高,在四个层次当中最为活跃;基层层次讲了农村基层社会的变化、城市单位组织的变化,由于社会大量的变化,基层层次也成了非常活跃的层次;阶层层次不太明显也不活跃;而第四层次也不太活跃。我们认为市民社会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刚刚发展,也很不成熟。提出,我国市民社会很明显的两个特征是自我冲动的特征和自我约束的特征。
五、存在的问题
在目前关于公民社会理论本身知识界仍然有几个问题需要梳理清楚:
一是市民社会问题讨论中往往将近代市民社会观和当代市民社会混为一谈,这就产生了概念的歧义。如仅仅将市民社会作为私人自主的经济交换领域;及单纯将市民社会理解为城市居民,这就容易剥夺广大农村居民的权利,使的这一概念过于狭隘、片面,没有从中国是个农业大国的国情出发。另外,就是前面已经说过的将一个西化的概念移植于中国,而这个概念本身是源于西方的语境的,在对中国现实的分析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以西方的模式为标准,对中国的现状加以评判,或者是简单的依据西方的概念的框架,对中国社会做一简单分析;或是盲目的比附,照般西方的经验,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说明中国的市民社会早已经存在。这是后进国家在全球化的强势下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
【参考文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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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公民社会理论研究兴起的背景
从civil society的本源来看,它是一个完全源于西方的极富包容性和开放性而内涵不断变化的概念,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被赋予了丰富的涵义,甚至可以说是不同的意蕴。然而,从90年代开始,大陆学界对这一概念倾注了大量的热诚。对中国大陆的学者而言,借助于这样一个纯粹西方的概念并不仅仅是用于解决现实的困境,更多的是希望能用其来提供一个解决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路径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理想框架。
1.从整个世界的大环境来看,自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的公民社会理论在西方的重新复苏为中国学术界提供了最直接的知识来源。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之所以复兴,其原因在于:A.从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几乎所有的非西方国家都面临着强大的民主化浪潮,在这股浪潮的推动下,人们重拾了对市民社会的关注。
B.前苏联、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日益暴露出来的高度集权的弊端使人们开始对斯大林式的全权国家进行反思。从70年代起在东欧的一些国家自下而上的出现了声势浩大的争取民主的运动,一些学者借助于市民社会的概念对表达他们的反国家主义的思想,最终酿成了90年代初的苏联、东欧巨变。有学者把巨变看成是市民社会复苏的直接结果。
C.从整个西方社会来看,二战后,随着凯恩斯主义的失灵,福利国家的危机,也促使一部分学者呼吁限制国家的权力和活动范围,向市民社会回归。国家中心论开始衰落,人们期待官方的、扎根于共同体的组织比国家更能解决所面临的实际问题。80年代起,随着治理和善治理论的兴起,国家权力重新向社会回归,公民社会理论家开始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此理论展开研究。
2.中国国内状况的政治体制改革与公民社会的复兴密切相关
由于市场经济的确立让学者们敏锐的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可能会促使在中国出现一个类似于西方早期公民社会的阶层,并推动政治社会体制变革,从而使中国走向真正的现代化之路。因此,civil society这样一个极具灵活性和挑战性的概念在90年代的中国学界看来,因为能够作为这个古老国家的现代化进程的工具因而也不可避免的带有了浓郁的本土色彩。
从中国大陆的研究情况来看,公民社会理论的兴起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理论介绍引入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从1992年开始到上个世纪末。90年代开始,中国正值政治社会体制转型期。中国的政治体制正从无所不包的、社会力量被行政吞噬的国家体制中转型,从个人的淡化到个人主体自觉意识的复苏,从分割的城乡二元体制到变迁的城乡结构。尤其是1992年中国经济改革进入了市场经济新阶段,现实层面的发展需要重新确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作为后进国家的中国,在追赶西方的过程中也急需借用西方现代化的经验。在这样一种大气候下,中国知识界在对西方理论进行甄别时,选中了公民社会这样一个发源于西方,与资本主义的发展密切相关的且又重新在西方得到复苏的概念。
在这一阶段,知识界对公民社会的讨论主要围绕现代化的进程而展开,这与公民社会这一概念的“舶来”性紧密相连。这一时期的成果,除了探讨建立中国的公民社会以外,主要集中在对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评介上及对概念移植中国展开论证。(以〈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为代表,首先在1992年率先推出邓正来、景跃进的〈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这是当代中国研究公民社会之滥觞(见邓文)。随后,这份刊物发表了一系列的有影响的文章,围绕如何建构中国公民社会,及中国公民社会有无可能而展开。(出版的国家与社会论文集)
到了上个世纪末以后,随着世界范围内的治理与善治的兴起,15大之后的政府机构的需要对中国政府的治理变革、创新制度研究也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公民社会理论的兴起符合了中国政治民主化、文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见《治理的变迁》,俞可平)此阶段的研究主要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作为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的研究、对国家、社会之间疆域的确立、社会空间的建构及第三部门的发展展开切实的论证。二、
公民社会研究的内容
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研究的核心主要有两个,一是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话语体系,或是说中国的公民社会何以可能;二是如何建构当代中国的公民社会。可以说90年代以来整个的中国公民社会研究都是围绕这两个论域而来的。
1.市民社会的概念及其建构
要解决论题一: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首先对中国的学者而言就面临着一个问题,如同众多的西方概念引入中国一样,首先就面临如何将西化的概念植入中国的话语体系里。“civil society”一词在国内有着几种不同的翻译法,每种翻译都体现了译者对这个词的不同理解。有“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民间社会”等三种常见的译名。其实,在92年以前,市民社会是一种广义的用法,中国知识界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可谓不陌生,它来源于马克思的著作中,已有无数的知识分子拜读过“bourgeois”(关于它的词源学背景,可以参看方朝晖《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极其在现代的汇合》),然而,对马克思的著作中市民社会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这一印象也是根深蒂固的。而且,对同一个德文单词有的书有的地方翻译成市民社会,有的则译为资产阶级社会。随着学界对这一概念的深入了解,慢慢的在论述时学者开始比较普遍的采用了市民社会的译名,但也注意到不把它和资产阶级社会等同起来。不过,也仍然有学者遵照马克思的经典著作的理解来谈论这一含义丰富的概念。(胡承槐 ,《“市民社会”及其历史地位》)。也有的仅从城市居民的狭义范围来理解市民社会,容易在语言转换时产生混乱。所以随着对这一概念的深入理解,及90年代后西方公民社会的兴起,强调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采用这种译法。从中国大陆的研究状况来看,在第二阶段采用这一译名的比较普遍。而且就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形来看,中国是一个拥有8、9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如果采用市民社会的术语,无形中就将广大农民排斥在外,而且civil society就其政治学意义上,侧重的是公民权利和公民政治参与,所以在当下,这是一种较好且较为普遍的译名。至于民间社会则是台湾学者的译法,这是一个中性的称呼,为历史学家所喜欢,在分析近代中国的民间组织时尤好采用。但也有的学者认为它过于边缘化,带有台湾社会发展的显著痕迹,突出强调了官民对立和台湾社会的那种自下而上的运动特征,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不具备普遍性。(邓正来 〈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
对Civil society的不同译法其实就代表了学者对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其实,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人们很难给市民社会下一个清晰的定义(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从西方的传统来看,公民社会的概念就在不断发展变化,从古希腊最初指城邦社会,代表的是高贵、优雅、道德的文明社会是civilis(这一概念的变化见布百科全书)到近代的两条不同的研究进路,一条洛克式的社会先于国家或外在于国家到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社会(查尔斯.泰勒更指出还有孟德斯鸠式的以法治为核心的进路)(这一点,邓文、方文曾在国内着重介绍过,在国家与社会的书里也提到过)。到了当代,哈贝马斯提出公共领域之后,又有了以市场经济为划分点转到以文化领域的变化。而要建构中国自己的公民社会话语体系,就必须要对这个概念有自己本土性的理解,对此,中国大陆的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大陆学者对公民社会的理解正如译法的多层次一样,在研究进程中也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主要是采用的二分法,所谓二分法主要就是坚持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强调市民社会是由非政治性的社会所构成,并强调市场经济作为市民社会的主要成分。这种市民社会概念是由黑格尔提出由马克思加以完善的。而在后一阶段主要则是三分法。
但前面说过,国内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理解由于始于马克思的经典著作,所以国内研究文献为数众多的一部分集中在对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研究上以及与此相关的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研究上包括伯恩斯坦、葛兰西等人的市民社会研究。(如郁文,王文)一般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进行研究分析,作者往往从唯物史观出发,阐述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点,并想发掘出马克思市民社会观的历史意义。转贴于
在进行这方面的研究时,有学者撰文指出,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看作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 ,是商品经济的对应物 ,看作是置于个人和国家之间、对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起调和作用的“中介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显示出了重要的现代意义。 (〈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探析--兼论“市民社会”理论的现代意义〉王岩江海学刊 2000年04期)
而在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的研究中,把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作为规范和标准的“真正的自由”概念,建立在互主体性哲学模式之上,是一个伦理实体的自由概念。表现为从“家庭”经过“市民社会”到“国家”的概念各个环节的辩证发展, 体现着自由意识的发展。这一概念对于黑格尔的伦理概念及其辩证运动过程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且正是在伦理概念的运动过程中,“市民社会”表现出了深刻的辩证性质,黑格尔结合古代与现代熔于一炉的伦理实体的自由概念才真正是可能的,或者说是必然的。(郁建兴,《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人文杂志 》 2000年03期)。在对伯恩斯坦的研究中指出他是提出建构市民社会与落后国家社会主义道路之关系问题的第一人,并探讨了他与马克思的观点的异同之处。(《伯恩斯坦的市民社会理论与马克思 》,郁建兴 ,《 哲学研究》 1997年04期)。这一系列的文章主要是从哲学的角度探讨个人的市民社会观念,更多的属于评介性质的。在这一层次上,研究者更多关注的是对经典原著的解读,希望重现原著对这一论题解释的本来面貌。然后,再有限的探讨马克思、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的现代意义。他们一般用的都是市民社会的译法,这样,在对这一概念介定时,往往把市民社会等同与城市居民,并且把它当作一个历史性的概念这样一个问题,容易产生歧义。(如胡承槐文)
上述的观点我们可以称为经典派,除此以外,方朝晖在《中国社会科学》上的两篇文章则详尽的从词源学的意义上阐述了西方学者的两种不同的市民社会观念和两种不同的理解趋势,指出现代市民社会是古希腊罗马和中世纪的自治城市社会两种观念的总合,既是一个“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又是“国家公民”的社会,在西方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而成。
最有代表意义的则是《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上的文章,而汇其精华的是邓正来的《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对当时市民社会的研究概况做了一个批判性的总结。邓文围绕当时市民社会的研究状况做了俯瞰式的研究,针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发生学背景,指出市民社会的研究其实是在原来的知识界讨论背景之外的一个全新领域并指出市民社会的研究对学界来说有两大可以运用的资源,一是作为现代化发展的实体社会的资源;一是作为认识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解释式的资源。作为一种解释模式,市民社会在阐释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有多大的作用是邓文论述的重点,以此为出发点,邓文分析了市民社会的中国化概念后,对中国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指出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或发展的具体道路有两段论模式和三阶段三种动力滚动驱动式,中国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应该是良性互动说。(指出“市民社会概念能否确当地适用于中国,则完全取决于具体运用此一概念研究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人的具体研究效度(童文))基于此,这一时期的市民社会的概念理解就有以下几个特色:(1)
民社会既是以市场经济甚或私有产权为基础的,(2)市民社会的内在联系是内生于市场经济的平等自治的契约性关系;(3)市民社会遵循法治原则(4)市民社会奉行自治原则(5)市民社会通过公共传媒表达其意见和在公共空间交换意见(6)市民社会内部的民主发展进程(见邓正来《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
总言之,邓文主要是从二分法来谈论市民社会的,在这一时期的研究中,市民社会和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密切相关,人们几乎就是想用这样一个纯粹西方的术语来找到现代化的道路,所以,这段时期的文章尽管纷繁多杂但1.脱离不了二分法的框架,2.围绕现代化的进程而展开。这个可以说是自由派的观点。
在当时,之所以采用二分法,我想主要与几个因素有关。在90年代初的大气候下,正值市场经济方兴,面临的首先是经济体制转轨的问题。其时,被压抑许久的社会这一概念重新回到我们的生活中,我们习惯的还是它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必须说明的是,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其实是一种政社合一的社会,“社会”这一概念没有独立存在的空间。从我们出生到死亡,都是国家的、单位的附属物,没有独立于国家之外的任何私人领域,所以知识界对市民社会既是熟悉而期待又是陌生的。因此,在重新认识的时候,无疑,适应当时大气候的形式采用了国家和社会的二分法。其次,就是我们所知道的。当时的中国社会,谈论文化传播的公共领域还是不成熟的。因此,市民社会成为了通用的译法,也被知识界所认可。
到了第二阶段,随着中国社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西方理论的进一步了解,学界逐步对三分法产生了兴趣。当代西方的学者如柯亨和阿拉托提出国家-经济-市民社会来代替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分法。主张把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认为市民社会主要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我们把市民社会理解为经济与国家之间的社会互动领域,它首先是由私人领域(尤其是家庭)、结社的领域(尤其是志愿结社)、社会运动以及各种公共交往形式所构成的”。()这一观点无疑受到哈贝马斯的影响,反映了西方社会市民社会理论重心的转移。因为经济系统的过分扩张和商业化倾向的影响会阻碍公民社会的独立性。而中国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团体的兴起,私人自主的社会生活空间初步形成并不断发展,也促使了对这一问题重新审视。
这一时期的市民社会理论有了大量的介绍当代西方理论的文章。按照三分法,如童世骏的第三个向度——与政治、经济关系微妙的市民社会;陈晏清的《市民社会观念的当代演变及其意义》则分析了近、当代市民社会观念难得不同,指出市民社会观念由近代的因商品交换关系而结合起来的私人自律的经济交往领域转为当代自主的社会文化领域论。而王新生的博士论文则以市民社会为题,在厘清近当代市民社会的差别之后,力图表达出市民社会是一个由家庭、“需要的体系”、公共领域三个方面共同构成的社会生活空间,而且这三个方面是一种历史递进的关系,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侧重点不同。并提出市民社会的概念由三种不同意蕴:描述性的、分析性的、和价值性的。这是一种颇有见地的看法。
而在第三部门的兴起之后,有了要素说来说明公民社会的概念。在国内有这样一个趋势,采用公民社会译法的,大部分都是采用三分法的,以何增科为代表,吸收当代公民社会的研究成果。他们采用西方学者Gordon.white的观点,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何文提出,就公民社会的结构性特征和文化特征及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而言,它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有四个:1.私人领域2.志愿性团体3.公共领域4.社会运动。一般而言,主张公民社会译法的学者他们的研究重点倾向与公民社会与治理、善治和第三域有关。
2.如何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
在厘清了中国的市民社会概念之后,学者就如何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也论述了自己的看法。集中起来,主要围绕中国学者对市民社会概念的认识而展开。关于这个问题,其实质就是如何建构当下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新型互动关系,
如何正确理解处理国家和社会,国家和个人的相互关系,建立各自相对独立而又共存一体的功能界限。而关于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则有五种模式:公民社会制约国家、公民社会对抗国家、公民社会和国家共生共强、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公民社会和国家合作互补。并指出,公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这五种模式并不互相排斥,是对复杂现实的高度抽象。(何文)而在中国的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上,首先。从中国的历史来看。有的学者就否认中国有过市民社会,有的也只是宗族社会,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内似西方历史上完善的市民社会阶层。(夏维中:市民社会中国近期难圆的梦)学者认为西方的发展模式很难适宜于中国社会的情况,因为西方社会是在权利高度分散化和多元化的特定背景下形成的,一开始就表现出与现实社会及政治结构的异质性,但其内部的理性化过程完成较早。而对许多后进国家来说,市民社会与现实社会和政治结构是同质的,因此内部的理性没有完成,所以中国的市民社会不可能走西方那样的道路。反而,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市民社会的健康发育必须依赖外部条件,尤其以政府的促进作用最大。(方文,90年代)从中国的现实和历史状况出发,中国市民社会论者主张“良性互动说”,它既是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运作方式,又是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理想形态。(邓文)理解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互动关系,学者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谈:转贴于
一是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
市民社会是和商品经济相伴而生的观念,早在黑格尔,就明确从从市场经济出发来分析市民社会的《法哲学原理》,把市民社会理解为“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是私人自律的商品交换领域。马克思则更进一步的将其理解为“物质的交换关系”。现代后自由主义者约翰.格雷把市场经济看做是市民社会的主要成分,认为市民社会的本质是经济自由和人身自由。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上而下展开的,原来被压制的个人和社会开始凸现。国家虽然仍然是社会资源的控制者,但与改革前相比,社会也已经成为控制资源的潜在有力力量,社会占有资源多元化,社会的自主性慢慢的表现明显,出现了相对独立的个人与社会力量,一大批非营利组织和独立社团的出现促使学者对此现象的关注。这是由于市场经济是社会经济,需要必须而且能够彼此独立和自由活动的公民个体,任何一种成功的市场体制不仅需要完善的内在竞争机制、健全的法律制度,而且更需要一个完整的公民社会来配合,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造就了一个完善的公民社会。而市民社会概念的演变及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是:市场经济造就了市民社会的主体、拓宽了空间、培养了意识形态、营造自治机制(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和民主政治储建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9年01期)
市场经济通过经济制约体系的自我构建,将社会成员以内在和外在两种方式整合成为经济有机共同体,并通过对企业、利益集团、社会组织、社区这些不同的组织机构的结构性整合而使之形成为一个形态完整的社会共同体,这就是市民社会。因此,有学者认为,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市民社会的胜利。(郁文)
二是市民社会与法治:
市民社会是以一种普遍的契约关系和契约精神建立起来的,并以此来保障其良性运行。从市民社会的产生发展来看,它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和近代法治的确立密切相关。
查尔斯.泰勒就指出,早在近代反对专制主义的市民社会时期,孟德斯鸠就强调一种“来自国家并针对国家的自由”——政治自由,一个自由的社会总是和一定良好法制的国家相符合的,自由状态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来源与宪法。强调了市民社会和法治的关系。实现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良性发展,法治的约束作用必不可少。要想使市民社会成为真正的文明社会,也必须要以法治为保障。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效运作的体制条件是法治,而法治则是通过其两个经济作用来为市场经济提供制度保障的,一是约束政府,二是约束经济人行为。
有学者认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是法治运行的基础和界限。法律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矛盾互动发展中,在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冲突和协调中得以发展;而市民社会的多元权利有效的分解了国家权力,遏制了公权力的专断倾向。市民组织的多元化、自主化发展,形成了对国家权力的分割与制衡。市民社会多元利益的冲突、互动与整合衍生了理性规则秩序;具有自由理性精神的公民意识构成了法治的非制度化要素。中国要真正走向法治,就必须重新构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确立多元权利基础、公共权威和良善之法。(马长山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法治的基础与界限)。
三、是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
第三部门(third sector)或者称为NGO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的研究在西方兴起于80年代,它最初只是在行政管理理论层面展开研究,而随着公民社会理论家开始对作为一个社会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的研究,第三部门也开始关注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部门的作用及其与国家和市场的关系等理论问题,双方开始寻找理论契合点,两者的关系也更加紧密。
在以前的研究中,公民社会理论的研究倾向与政治哲学方面的,它本身固有的自由主义传统就反对极度扩张的国家权力,认为国家的干预对公民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威胁,主张国家和公民社会分离。以契约为基础,法治为保障,依靠强有力的公民社会来制衡国家权力,公民社会被抽象为一种理想的模式。而随着凯恩斯主义的失灵,国家对社会的干预减少,公民社会理论得到进一步的拓展。扩大社会自治领域,限制国家活动范围,对于政治民主意义重大。而第三部门的研究正是专注于对社会自治性团体的研究,对社会社团的基本结构、从业人员、对政府社会影响能力和服务能力等等的基本能力,对社区的大的趋势的调查。与公民社会的侧重于理论性相比,在NGO的研究中,实证性研究占主导地位。其实从实证的角度来看,两者都是在看同样的问题,可以说都是想用政府与市场的框架,或是用自身管理的框架,从公共事务的角度,从制度治理角度,从更多的更复杂的管理治理角度来进行研究工作。因此,在研究趋势中,二者结合在了一起。
有学者指出,在中国的“公民社会”的构架中,社会基本结构发生的最根本变化是,由政府-单位-(作为单位人的)个人的单向、单维的关系,转变为多元、互动、社会参与与自组织形式的结构。政府不再是一个全能的部门,它行使国家安全、公共政策、宏观调控等有限职能,并主要通过监督、规范、政策优惠等间接手段调控企业和非营利部门的行为。这一改革过程首先从企业行为的独立开始,改革开发以后,企业逐渐扩大了自主权,形成不同于政府下属的“工厂”的“法人”,而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化最终还要归于社会自组织体系的形成。社会的组织结构以大量的公民自组织形式为基础,个人作为具有公民意识的公民社会的成员,形成广泛的自组织形式,构成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或称“非营利部门”,是大量具体社会功能的直接履行单位。所有这一组织结构以公民社会的发展为基石。(王名,2001)
四、公民社会的研究方法:
谈及此,不得不对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方法做一概述。总体印象是,规范性研究在第一阶段占主导地位,因为,前面说过,公民社会理论一直是政治哲学的研究对象,恪守一种社会政治理想,有强烈的现实批判作用,也是不同派别的理论家用以表达自己政治理念的工具,因此,它主要是作为一种规范性的理论来加以研究的,公民社会概念被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和分析概念来运用。作为研究方法,它以公民社会为中心来研究问题,一方面反对以国家为中心,另一方面也反对以经济为中心的研究方法;作为一种分析性的概念它主要被视为一种社会实体或历史实体,人们从不同学科分析其起源、发生发展过程及未来前景(何文 中国社会科学季刊98 2期市民社会:民主化的希望还是偶像——80年代以来国外市民社会研究述评)
然而,随着第三部门研究的兴起,实证性的研究逐渐凸现。他们找到了共同的研究兴趣,而且实证性的研究极大的拓宽了公民社会研究的范围,使的公民社会的研究泛理论的研究注重了对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民主与全球化等专门问题的研究。并且用此理论,深入调查进行个案研究。从全球的趋势来看,这已经成为研究的重点和热点。如美国学者读《使民主运转起来》就是历时二十余年的研究成果。然而,从大陆的情况来看,这一方面还相对薄弱,虽然这些年关于基层民主已经成为显学,但是对这一问题显然还只停留在乡、村一级。而从中国的行政体制架构来看,乡显然不属于一级政府,而中国社会的特殊情况需要我们把视野拓宽。目前进行调查的成果较为典型的有:1998年出版的《静悄悄的革命——中国当代市民社会》,该书从四个层次:个人层次、基层层次、阶层层次、NGO组织(社团组织)层次探讨了当代中国市民社会发展的状况。大致结论是:中国改革开发以来个人的自由大大提高,在四个层次当中最为活跃;基层层次讲了农村基层社会的变化、城市单位组织的变化,由于社会大量的变化,基层层次也成了非常活跃的层次;阶层层次不太明显也不活跃;而第四层次也不太活跃。我们认为市民社会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刚刚发展,也很不成熟。提出,我国市民社会很明显的两个特征是自我冲动的特征和自我约束的特征。
五、存在的问题
在目前关于公民社会理论本身知识界仍然有几个问题需要梳理清楚:
一是市民社会问题讨论中往往将近代市民社会观和当代市民社会混为一谈,这就产生了概念的歧义。如仅仅将市民社会作为私人自主的经济交换领域;及单纯将市民社会理解为城市居民,这就容易剥夺广大农村居民的权利,使的这一概念过于狭隘、片面,没有从中国是个农业大国的国情出发。另外,就是前面已经说过的将一个西化的概念移植于中国,而这个概念本身是源于西方的语境的,在对中国现实的分析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以西方的模式为标准,对中国的现状加以评判,或者是简单的依据西方的概念的框架,对中国社会做一简单分析;或是盲目的比附,照般西方的经验,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说明中国的市民社会早已经存在。这是后进国家在全球化的强势下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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