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5 1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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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无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本市出口任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依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20**]584号)规定,为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开办的、信用期限在360天之内的短期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出口信用保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扶持发展资金),是指地方政府对出口企业20**年1月1日后当年发生的出口业务,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所支付的保费给予的一次性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扶持发展资金按出口企业实际申报缴纳保费(支付外汇的,按拨付月第1天国家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的30%计算,每季度支付一次。
第六条扶持发展资金实行统一政策,由市本级财政负责管理和负担。扶持发展资金的来源为: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七条出口企业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外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扶持发展资金。
第八条出口企业申请扶持发展资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口企业收到《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拨付通知书》和《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拨付回执》后3个工作日内,持其复印件和《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申请表》、《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出口申报单(需有保险经办机构业务专用章),向市外贸主管部门申请扶持发展资金。出口企业上述申请材料均为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外贸主管部门转送市财政部门。
(二)市外贸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并连同出口企业申请材料一并送市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出口企业。
第九条出口企业取得的扶持发展资金,全部冲减企业管理费用。
第十条财政、外贸主管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各尽其责,认真做好此项工作;要加强沟通,实行信息资料共享和季度对账制度、年终清算制度;要强化对出口企业的服务、指导和检查,保证扶持发展资金政策的落实。
第十一条出口企业申请扶持发展资金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章行为:
(一)申报材料不齐全的;
(二)骗取扶持发展资金的;
(三)改变扶持发展资金的用途或截留侵占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
第十二条对发生违章行为的出口企业,外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扶持发展资金申请,不予受理;
(二)对有第十一条(二)、(三)、(四)项行为之一的出口企业,取消申请扶持发展资金的资格并追回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财政、外贸主管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中违法违纪的,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选办法
二00四年是沈阳置业有限公司迈向成功的一年,在过去的一年里,公司在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长足的进步,这与广大干部、员工的辛勤努力是分不开的。为此,公司决定,表彰一年来为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具体评选办法如下:
一、评选目的及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2、弘扬无私奉献、爱岗敬业的精神;
3、评选务求与部门、干部、员工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给公司带来的社会荣誉紧密联系;
4、通过表彰先进,激励广大的干部、员工加倍努力的工作。
二、评优委员会
公司成立评优委员会。
组长:
组员:
日常组织工作由总经办负责。
三、奖项设立
一集体奖项
1、最佳团队奖
2、最佳服务奖
二个人奖项
1、优秀干部
2、优秀员工
四、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集体奖
1、最佳团队奖
评选范围:公司业务部门
评选条件:
1出色地完成公司下达的二00四年各项工作任务;
2为树立企业形象、提升产品品牌做出突出贡献;
3工作效率高,工作质量好;
4部门具有较强的具有无私奉献精神,风气正,凝聚力强,有一个良好的沟通渠道;
5具有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员工之间有较高的配合意识和协作精神,能自觉主动与其他部门搞好协作,受到其他部门好评;
6能模范地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最佳服务奖
评选范围:公司职能部门
评选条件:
1出色地完成公司下达的二00四年各项工作任务;
2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服务意识;
3工作效率高,工作质量好;
4有良好的主动协作精神,经常受到客户或其他部门的表扬。
二个人奖项
1、优秀干部
评选范围:公司中层干部。
评选条件:
l较好地完成公司下达的二00四年工作计划;
2通过完善管理制度,或采取激励手段,提高整个部门的工作效率,保质保量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3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带动本部门员工遵章守纪,在员工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4部门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风气正,凝聚力强,有较好的协作精神;
5认真做好对下属员工的培训工作,具有较强的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能创造性地完成本职工作。
2、优秀员工
评选范围:主管及所有员工。
评选条件:
l为完成本部门二00四年工作计划做出突出贡献;
2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强,对待工作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3工作效率高,及时完成领导布置的各项任务;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勤恳恳、无私奉献;
5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具有较强协作精神,群众威信较高。
五、评比方法
一推荐方式
1、先进集体、优秀干部由公司主管高层领导推荐;
2、优秀员工人选由各部门推荐;
3、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最终由评优委员会确定。
二评比要求
1、各部门在推荐人选时需依据评比原则,推荐的人选不得超过本部门总人数的10%,不足10人的部门可推荐1人;
2、推荐人选时,要严格把关,结合年终的考核结果,被推荐人应具有先进性和说服力;
3、事迹材料的内容要实事求是,能以数据反映的需以数据反映。
三上报时间
各部门需于12月6日前将所推荐的候选人事迹材料含电子版上报公司总经办。
六、奖励方法
一对被授予先进集体的部门,公司颁发奖牌,并给予该部门员工适当的奖励;
二对被授予优秀干部、优秀员工称号的先进个人,公司将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2000元。
评 选 办 法
二00四年是沈阳文秘资源网置业有限公司迈向成功的一年,在过去的一年里,公司在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长足的进步,这与广大干部、员工的辛勤努力是分不开的。为此,公司决定,表彰一年来为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具体评选办法如下:
一、评选目的及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2、弘扬无私奉献、爱岗敬业的精神;
3、评选务求与部门、干部、员工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给公司带来的社会荣誉紧密联系;
4、通过表彰先进,激励广大的干部、员工加倍努力的工作。
二、评优委员会
公司成立评优委员会。
组长:
组员:
日常组织工作由总经办负责。
三、奖项设立
(一)集体奖项
1、最佳团队奖
2、最佳服务奖
(二)个人奖项
1、优秀干部
2、优秀员工
四、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集体奖
1、最佳团队奖
评选范围:公司业务部门
评选条件:
(1)
出色地完成公司下达的二00四年各项工作任务;
(2)
为树立企业形象、提升产品品牌做出突出贡献;
(3)工作效率高,工作质量好;
(4)部门具有较强的具有无私奉献精神,风气正,凝聚力强,有一个良好的沟通渠道;
(5)具有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员工之间有较高的配合意识和协作精神,能自觉主动与其他部门搞好协作,受到其他部门好评;
(6)能模范地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最佳服务奖
评选范围:公司职能部门
评选条件:
(1)出色地完成公司下达的二00四年各项工作任务;
(2)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服务意识;
(3)工作效率高,工作质量好;
(4)有良好的主动协作精神,经常受到客户或其他部门的表扬。
(二)个人奖项
1、优秀干部
评选范围:公司中层干部。
评选条件:
(l)较好地完成公司下达的二00四年工作计划;
(2)通过完善管理制度,或采取激励手段,提高整个部门的工作效率,保质保量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3)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带动本部门员工遵章守纪,在员工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4)部门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风气正,凝聚力强,有较好的协作精神;
(5)认真做好对下属员工的培训工作,具有较强的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能创造性地完成本职工作。
2、优秀员工
评选范围:主管及所有员工。
评选条件:
(l)为完成本部门二00四年工作计划做出突出贡献;
(2)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强,对待工作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3)工作效率高,及时完成领导布置的各项任务;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勤恳恳、无私奉献;
(5)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具有较强协作精神,群众威信较高。
五、评比方法
(一)推荐方式
1、先进集体、优秀干部由公司主管高层领导推荐;
2、优秀员工人选由各部门推荐;
3、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最终由评优委员会确定。
(二)评比要求
1、各部门在推荐人选时需依据评比原则,推荐的人选不得超过本部门总人数的10%,不足10人的部门可推荐1人;
2、推荐人选时,要严格把关,结合年终的考核结果,被推荐人应具有先进性和说服力;
3、事迹材料的内容要实事求是,能以数据反映的需以数据反映。
(三)上报时间
各部门需于12月6日前将所推荐的候选人事迹材料(含电子版)上报公司总经办。
六、奖励方法
(一)对被授予先进集体的部门,公司颁发奖牌,并给予该部门员工适当的奖励;
(二)对被授予优秀干部、优秀员工称号的先进个人,公司将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保障体系,强化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生育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在我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生育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级生育保险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本辖区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
各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
第二章基金帐户设置和管理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按本办法实行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市、区县财政部门设置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分别用于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和留存各区县基金的管理;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银行设置“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和“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分别用于本级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和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管理。
第六条按本办法实施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各区县原帐面结余的生育保险基金经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暂留存各区县“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动用留存基金及其利息,须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
第七条市本级、区县征缴的生育保险费、滚存结余基金及其利息,全部纳入市级统筹基金,统筹使用。
第八条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当期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存入同级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并于每月底前全额划入市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第九条市财政局应按规定及时将已批准的当期应支付资金直接划拨至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三章基金的征缴和支付
第十条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额。若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费率统一为0.6%,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十一条按照生育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第十二条当期基金的征收管理。
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当年的生育保险基金征收目标任务,积极组织本级的征收、清欠和扩面工作。各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向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报告生育保险费征收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参保范围内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的审核发放。生育保险金和其他生育保险待遇的发放标准、享受条件,统一按《眉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眉劳社办〔〕86号)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当期基金的支出管理。
(一)各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20日前,将次月生育保险金和其他生育保险待遇的支出金额上报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月末前汇总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定。
(二)市财政局于每月10日前,根据审定汇总后当月生育保险支付计划数分别划拨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
(三)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于当月月末前按支付计划通过银行组织发放生育保险待遇,确保生育人员按时足额领取生育保险金。
第四章基金调剂和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收支缺口的弥补。
(一)市本级、区县已完成上年生育保险费征收、清欠任务产生的收支缺口,由市本级、区县留存基金解决70%,市级统筹基金解决30%。如本级留存基金不足于支付收支缺口70%,全部留存基金支付完毕后,收支缺口剩余部分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
(二)市本级、区县未完成上年基金征收、清欠任务而产生的收支缺口,未完成任务的差额部分全部由市本级、区县财政解决。其余缺口按本条第(一)款的办法解决。
(三)市级统筹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申请市政府安排资金解决。
第十六条市、区县财政部门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加强基金征缴、拨付管理,及时办理会计手续,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
(一)收入预算。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数、缴费基数、费率和全市生育保险基金当年支出预算情况等因素,结合省、市下达的征收、清欠、扩面等目标任务统一编制全市生育保险基金收入预算,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作为基金征收年度目标任务,由市政府将征收计划下达到各区县政府,纳入对区县政府的目标考核。
(二)支出预算。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市年度基金支出计划,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建立完善全市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激励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实行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市、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体制不变,其基本支出和运行费用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统一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流程,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经办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一的工作管理制度,切实做好生育保险扩面征缴、待遇审核、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使用生育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省、市、区县实时联网畅通,执行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联网数据标准,建立生育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建立完善生育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实现全省范围内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情况等信息采集和上报。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生育保险基金。对违反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做好本级生育保险基金的审计稽核工作,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区县审计稽核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生育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定期组织对生育保险基金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随时抽查和监控,受理群众举报,加强对案件查处的指导和督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确保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保缴费。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生育保险基金扩面,不断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强化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力度。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扶贫互助资金协会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贫困群众产业发展积极性,根据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贫困村扶贫互助资金项目建设的意见》(陕扶办发〔2016〕9号)和宝鸡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扶贫互助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宝扶办发〔2018〕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贴息是指由各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发放给贫困户会员的借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所产生的占用费。
第三条 本办法贴息资金来源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申请享受贴息资金,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全部加入扶贫互助资金协会。
第四条 县扶贫办负责全县扶贫互助资金协会业务培训,规范扶贫互助资金管理使用,每年开展扶贫互助资金管理使用考评;各镇成立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管理工作站,负责各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动态监测、财务监管,并对县扶贫办报告工作。
第二章 扶贫互助资金扶持范围
第五条 扶贫互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具有一定发展能力的协会会员发展生产经营性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等。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培训和组织实施费用以及管理、监督机构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不得使用扶贫互助资金。
第六条 扶贫互助资金按照“农户申请、小组联保,协会审批、公示、签订合同、放款”的程序运行,采取小额、短期、多数人监督少数人的借款方式。借款额每户首次借款不超过5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三章 贴息标准及范围
第七条 扶贫互助资金借款贴息是指协会贫困户会员用于发展产业的小额贷款,在脱贫攻坚期内,扶贫部门可使用财政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以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予以全额贴息。
第八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借款予以贴息:
(一)对入会贫困户,在村级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借款未超过1年期1万元的;
(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按时还款的;
(三)所有会员借款必须通过协会委托的金融机构以转账形式发放借款,实行银收银支,杜绝现金放款。
第九条 对有以下情形的借款不予贴息:
(一)在村级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借款超过1年或1万元;
(二)有逾期借款、有不良借款记录的;
(三)现金借款的。
第十条 对于贴息资金申请有特殊情况的,由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汇总后上报各镇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管理工作站,集体研究后,认为应当贴息的,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县扶贫办研究决定是否贴息。
第四章 贴息流程和使用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采取按每半年据实贴息的办法,对当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到期还款的入会贫困户进行贴息。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申请,先由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进行初审、公示后,上报各镇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管理工作站审核。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各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提交扶贫互助资金贴息到户申报表及公示资料,镇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管理工作站进行审核公示后统一上报县扶贫办,县扶贫办依据镇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管理工作站提交资料审核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县财政局将贴息资金拨入贴息贫困户一卡通账号。各协会收取占用费可按季度收取,也可在还款时一次性收取。
第十三条 会员借款占用费作为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收益。互助资金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直接转入本金,不参与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按照1:1:2:6分账,即公积金10%、公益金10%、风险金20%、运行成本60%(日常办公支出20%,管理人员报酬不超过80%)。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施行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到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
(四)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县(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七条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八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条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共同负责。
中央管理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二条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三条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五条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提高我县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促进我县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实施和保护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计划,并在财政资金方面予以支持”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将专利工作经费,实施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实行“重点支持、择优资助”的原则,重点资助发明专利申请。
第四条县级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是指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的支持专利申请方面的专项资金。县级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资助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专利申请资助的范围主要包括向我国或外国申请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以及其它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
第六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县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我县辖区内有固定住所的个人;
(二)申报期前一年内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并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
(三)专利申请权属和专利权属明确;
(四)申请资助的专利必须是技术含量高、有较好的市场开发前景,符合我省技术发展重点和产业政策的优秀专利;
第七条专利资助标准:发明专利每件不超过15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不超过8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不超过500元。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缴费的金额资助。申请外国专利的,每件资助1至3万元。
第三章项目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每年的份为专利申请资助项目申报期。
第九条申请资助时,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县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单位申请,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附复印件);个人申请,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附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申请资助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附复印件);
(三)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受理书,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的缴费发票(附复印件)。若发票原件已入帐的,须提供发票复印件和单位开具的证明;
(四)申请外国专利申请资助的,须提交由涉外专利机构开具的有关申请费用缴费发票(附复印件)和外国受理通知书(附复印件)。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属或专利权属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须一同提出资助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凭证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则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受理的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审查,编制资助项目年度计划,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列入科技预算核拔。
第四章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县科技局应及时通知被批准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办理拨款手续。被资助的单位凭批准资助通知,并提交单位收款发票后,以转帐方式拨付;被资助的个人凭批准资助通知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四条县科技局从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中提取4%,作为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的管理、审查、专家评估、检查、验收等管理费用。
第五章附则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金融扶贫服务,防范扶贫信贷风险,增强扶贫贷款资金使用绩效,提高金融扶贫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5号)和《***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贫小额贷款使用管理办法和金融支持农业新型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参与脱贫攻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季度贴息审查办法的通知》(镇政〔2016〕83号)文件
一、贷款主体要求
(一)准入条件
1.贫困户准入条件
(1)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2)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无重大不良记录。
2.带贫经营主体准入条件
(1)重点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带贫效果明显、带动能力强、有一定产业基础的企业。
(2)有切实可行的带贫方案,能充分利用我县资源,贷款用于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与政府签订带贫协议并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
(3)在工商注册管理部门依法注册并实际运营2年以上,有相关生产经营的必备证件。
(4)有基本的会计核算,能提供较为清晰、可识别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相关财务资料。
(5)从事种养业的主体借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购买农业保险(无对应保险产品的除外)。
(6)拥有“三品一标”认证的合作社优先准入。
(7)符合合作银行的企业贷款或农民合作社贷款条件。
3.经营项目要求
(1)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稳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
(2)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对全县农村经济和农民致富有较强带动作用。农业资源优势明显,项目市场前景广阔,销售渠道畅通。
(3)贫困户贷款主要用于培育发展特色农业、家庭简单加工业、休闲旅游业、电子商务等符合产业导向、绿色高效的创收项目。
(二)贷前审查
1.贫困户贷款。三级金融服务组织对贫困户的信用评级、贷款用途等申贷信息逐级进行审核、公示、推荐,并对申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一贫困户不得重复申报(包括同一贫困户不得在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复申报、贫困户家庭成员不得重复申报)。
2.带贫企业贷款。乡镇金融服务站对带贫企业的申贷资料进行审核、推荐、公示;县金融服务中心重点审核是否符合带贫企业标准;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信担保公司等政府性担保机构进行尽职调查、贷前审查,重点审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经营风险控制等,加大对跨行业、混业经营带贫企业的风险识别力度,合理控制贷款规模。带贫企业不得将已直接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贫困户作为带贫指标申请贷款。
二、贷款金额及期限
1.为符合贷款条件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
2.参与脱贫攻坚的农业新型经济组织和龙头企业必须保证贫困户每年收益不低于3000元。额度单户掌握在300万元以内,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对农业企业(含龙头企业)的借款额度单户掌握在500万元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对示范带贫作用突出的龙头骨干企业,额度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可续贷,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利率及贴息
1.执行利率。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带贫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最高上浮不超过10%。
2.贴息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5万元以内小额扶贫贷款由县财政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全额贴息;带贫经营主体符合贴息条件的,财政按年贴息率4%给予补贴(统筹整合资金2%,县财政资金2%)。
四、贷款流程
1.建档立卡贫困户
(1)贷款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自愿申请,村、乡(镇)两级金融扶贫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确认推荐。农户填写贷款申请书、承诺书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初审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审核向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申报。
(2)贷款审核。省农信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对推荐贫困户提出贷款意见。
(3)贷款发放。合作银行与借款主体签署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2.带贫经营主体
(1)贷款申请。带贫经营主体向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或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组织受理、审核、推荐。
(2)授信、担保审批。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省农信担保)按照各自相关制度要求,提出终审意见。
(3)签订借款合同。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审核一致通过的项目,借款主体与合作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与县扶贫办签订带贫协议。
(4)贷款核保、出具提请放款通知书。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逐笔签订保证合同。担保机构向合作银行出具《提请放款通知书》。
(5)贷款发放。合作银行依据《提请放款通知书》为借款主体发放贷款。
3.贷款备案
合作银行每月4日前,将上月放款情况报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备案,农户小额扶贫贷款数据报扶贫办,并录入扶贫贷款数据库。
4.贷款结清
合作银行每月4日前就上月贷款到期足额清偿的借款主体向有关担保机构出具《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
五、贷后管理
成立由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牵头的扶贫信贷资金监管组。负责扶贫信贷政策指导和监督;负责各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用途监管;负责扶贫信贷资金带动贫困户增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具体包括:
(一)贫困户的贷后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金融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对所推荐贫困户的真实性负责;负责督促辖区内贫困户将贷款资金真正用于发展产业脱贫增收,发现风险要及时向金融机构反馈。农商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是放贷责任主体,按照“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要求,负责调查核实贫困户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负责对贫困户所提供资料的审查,负责贷后资金用途的跟踪检查。县金融办负责对金融机构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贷款用途跟踪监督情况等进行抽查。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贴息资料,及时做好对贫困户贷款的贴息工作。贫困户贷款到期后,各乡镇要协助金融机构督促贫困户做好还款工作。
乡镇金融服务站至少每两个月对贫困户贷款进行现场抽查,贫困户核查比例不低于50%(最低5户);县金融服务中心每三个月按比例进行一次现场抽查,贫困户核查比例不低于30%(最低5户)。
(二)带贫经营主体的贷后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金融机构推荐经营效益良好、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实施主体,对所推荐的实施主体经营情况、带动贫困户情况负责;负责对贫困户参与实施主体产业发展和企业带动贫困户增收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辖区内实施主体将扶贫资金真正用于发展产业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发现风险要及时向金融机构反馈。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金融机构共同负责对实施主体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农商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是放贷责任主体,按照“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要求,负责调查核实实施主体的经营效益、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负责对带贫企业所提供资料的审查,负责实施主体使用资金情况的跟踪检查。县金融办负责对金融机构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贷款用途跟踪监督情况、企业落实贫困户分红受益情况等进行抽查;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贴息资料,及时做好对实施主体的贴息工作。
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和主办银行、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每季度保证实地察看项目实施进度不低于1次,了解履约与持续经营等情况。对带贫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查看情况形成季度贷后检查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县政府。
六、风险补偿机制
(一)建立风险化解机制
借款主体逾期,相关银行设置70天缓冲期。缓冲期内,合作各方积极督促借款主体还款;相关银行创新风险化解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主体,利用风险缓释手段化解风险。
(二)建立贷款熔断机制
对乡(镇)扶贫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和行政村扶贫贷款不良率超过7%的,金融机构停止扶贫贷款发放;通过清偿,实现扶贫贷款不良率下降到设定标准,再恢复扶贫贷款发放。
(三)追偿及追偿收益分配
代偿、补偿后,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各方委托合作银行统一负责追偿,带贫经营主体由各方委托相关担保机构统一负责追偿。追偿所得扣除费用的余额部分,按风险分担比例退还到各方指定账户。如果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各方按照风险分担比例各自负担。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金融扶贫贷款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及金融机构。金融扶贫贷款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金融扶贫贷款风险防控工作,及时研究金融扶贫贷款工作的有关事宜、重要政策,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加大对逾期贷款的清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