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5 14:59:51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联想法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运动技术的形成往往与心理活动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因此针对心理训练方面的指导是当前高校舞蹈教学中常用的一种教学形式,这对于舞蹈教学质量而言是有效的保障。作为心理训练方法的组成部分之一,表象训练法的应用主要从心理教学与技术训练的角度来突出心理训练方法对于舞蹈教学的积极作用。所谓的“表象”主要是指对过去事物的形象感知过程,可从听表象、视表象及运动表象方面内容得到体现,其中运动表象主要是受训者在肢体运动过程中利用表象来对各种形象进行记忆和分析,并在特定时间内将各种动作形象融会贯通,反映出动作的力量性与空间性特征。可见,表象训练方法是对已经形成的表象内容进行分析的过程,因此无论是运动感觉还是肌肉感觉都显得相对真实,通过对运动技能的把控来实现对情绪情感的有效控制。作为当前高校舞蹈教学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心理训练模式,表象训练法的运用从心理层面实现了对外部表象和内部表象的有效结合,这一心理技能的训练过程对于高校舞蹈教学实施而言显然有着积极的促进意义。外部表象训练方面,受训者如同在外部空间中看到自己的真实模样,而内部表象训练则是通过各种情景和动作技能的掌握来达到对运动技能的优化发展,这显然更加有利于舞蹈教学中动作和技能的掌握。从动作过程中通过对生理神经反应的唤醒来达到既定的训练目的是高校舞蹈教学应用表象训练法的根本目的,通过自我暗示来建立系统化的心理训练模式,这更加有利于舞蹈教学模拟训练方式的实施。随着舞蹈教学在高校艺术教育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如何从训练方法中寻找最为合适的舞蹈教学方式是高校舞蹈艺术教育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针对表象训练法在高校舞蹈教学中的应用不仅需要从教学内容方面着手,更要从舞蹈教学训练方式方面获得教学灵感,切实提升高校舞蹈教学的质量。
2高校舞蹈教学中表象训练法的教学优势
表象训练法在高校舞蹈教学中的应用从舞蹈教学与心理思维拓展之间的关系出发,通过引导学生对舞蹈动作想象与体验来促进舞蹈训练水平的提升。科学合理的舞蹈教学表象训练模式不仅是对教学实施效果的重要保障,同时对于学生思维动作表象的形成也大有裨益。表象训练完成之后,学生可就舞蹈动作进行技术回忆与交流,就训练过程在脑海中进行重现,进而对自身的舞蹈学习起到积极的指向作用。技术动作训练是学生舞蹈思维形成的重要基础,因此积极在舞蹈训练中应用表象训练法不仅是对学生动作模型的有效建立过程,同时对于技术动作的训练也产生了积极的巩固作用。在阶段性训练过程中,表象训练法的运用从动作的名称与动作顺序出发,切实体现出不同舞蹈动作之间的连接与配合,这显然更加有利于学生的理解和掌握。除此之外,表象训练法在高校舞蹈教学中的应用还排除了外来因素的干扰,通过自我想象练习的过程来达到减少动作习得阻力的目的,这不仅提高了学生舞蹈动作的习得速度,同时在舞蹈学习习惯方面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3表象训练法在高校舞蹈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高校舞蹈教学凭借其高雅性与艺术性相互融合的特征而倍受青睐,然而随着舞蹈学习人数的不断增多,传统的舞蹈教学训练方法显然已经不足以满足现阶段的高校舞蹈教学需求,舞蹈训练方式主要表现为学生的机械化模仿,这显然有悖于学生基本舞蹈技能的掌握。传统高校舞蹈教学过分突出了教师的课堂主导作用,针对舞蹈技能和动作的掌握学生大多通过死记硬背的方式获得,长此以往显然阻碍了学生舞蹈学习积极性的提升,学生舞蹈学习的自主性很难得到充分发挥。作为运动心理学研究的重要方式之一,表象训练法在高校舞蹈教学中的应用可从训练方法设计和训练方法实施两个层面得以体现。
(1)高校舞蹈教学中表现训练方法设计由于舞蹈教学本身的特殊性,因此在动作的准确性、优美性和稳定性方面有着严格要求,需要在和谐融洽的教学氛围中促进舞蹈教学的有效开展。表象训练法在舞蹈教学中的应用从运动技能与心理指示方面共同实施,于成套的动作训练中体现对学生舞蹈技能与动作的指导,这显然更加有利于舞蹈教学目的的实现,具体的训练设计方法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得以体现:①动作初步掌握阶段在舞蹈动作的初步掌握阶段从知觉上来看是全新的舞蹈动作,然而具体的抑制过程却没有真正建立。因此教师可以通过给学生播放舞蹈录像的方式来规范学生的训练动作,针对其中的技术动作要点进行讲解,并配合好双人的位置及训练方向,这样的合作学习方式不仅能够让学生更加迅速地理解舞蹈动作的技术要领,同时也能够在观察录像的过程中更好地形成思维认知,促进动作的配合训练实施,这就使得动作概念在学生思想意识中形成了相对的动态变化,更加有助于动作知觉的直观体验。②动作提高改进阶段这一阶段学生的分化性抑制已经逐渐形成,在内抑制分化和强化的过程中学生的消退性抑制得到更新,进而形成一定的视觉表象。因此这一阶段学生的视觉表象已然占据了其思维意识的主置,在具体的教学方法选择方面应当结合实际的教学进度来促进教学内容的呈现和理解,这对于学生表象情绪的配合极其重要。在闭目回忆舞蹈动作的过程中学生的表象与现实之间形成了相互对应的关系,而整体动作的理解也趋于深入。③动作协调完善阶段动作协调完善时期由于学生学习的自动化程度提高,因此针对各种动作技能的掌握也趋于完善,针对这一时期的表象训练法运用应当尽可能结合想象训练展开,在闭目想象过程中培养学生良好的舞蹈情绪,配合以小幅度练习的展开来提升舞蹈动作训练的准确性,从动作本体感培养方面激发学生的舞蹈情绪。
(2)高校舞蹈教学中表象训练法的实施新授内容讲授之前可以先让学生从录像中感受技术动作的要领,在授课过程中学生应当注意观察教师对动作的示范,并认真聆听教师对动作要领的讲解。在对一系列舞蹈动作进行观察之后学生自我闭目想象,对舞蹈进行重复记忆,在欣赏音乐的同时再次聆听教师对舞蹈动作的分解讲述,闭目思索,想象在音乐伴奏下自我动作展示情况,并允许四肢有小幅度的伸展运动。在对舞蹈动作进行复习的过程中教师可先让学生回忆舞蹈动作的要领,闭目想象,反复练习,并在教师的深度讲解下随着音乐自我练习,达到反复操练的目的。课后阶段的表象训练可进行1-2次,每次的时间保证在10分钟左右。完成成套舞蹈动作的学习之后,可通过双人配合及音乐伴奏的方式来对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综合测评,保证测评过程的公平公正。对照综合测评结果不难分析,实施表象训练法教学的班级无论是舞蹈动作的质量还是双人配合和谐度都明显更为优异,这也使得舞蹈教学中的差异性特征更加显著。此外,在舞蹈动作的熟练性及准确程度掌握方面也取得了积极效果。由此我们不难推断,表象训练法在高校舞蹈教学中的应用通过在大脑中反复记忆动作要领的方式来达到促进思考与分析的目的,这不仅极大地加深了学生对舞蹈动作的理解,同时对于舞蹈教学而言也有着动作示范与强化讲解的作用,这对于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舞蹈动作要领有着积极的影响。
4高校舞蹈教学中表现训练法的应用前景分析
(一)项目教学法的含义
项目教学法是一种行为导向型教学方法。“项目”是相对完整和相对独立的事件,但作为一个教学项目实施,需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一是来源于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企业实际生产过程、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二是能将理论知识和岗位实践技能结合在一起,具有综合性。三是具有一定难度,结合项目实施必须学习新的知识、技能,解决新的实际问题。四是学生为完成项目,需要独立或合作制订任务计划、组织实施、检查评估,在实践中探究学习。五是关于项目评价,有明确而具体的工作成果,可以评判优劣,师生共同评价。
(二)项目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的区别
项目教学强调以工作任务为依托组织教学内容,以学生为主体开展教学活动,以多样化的解决任务的策略展示学习成果,在教学中融“教、学、做”为一体,把理论和实践有效地结合起来。改变了传统教学方法中教师为主体的局面,变学生的被动学习为主动的探究性学习。
二、项目教学法在连锁企业管理课程中开设的重要意义
(一)更好地贯彻“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
目前大多高职院校对于连锁企业管理课程教学仍以教师为中心,课堂作为主要教学平台,教学理念仍以传授理论知识为主要任务,忽视了学生创新能力、创业精神以及个性的发展,而连锁企业管理课程采用项目教学后,较多的是通过工作小组的学习方式,教师不再是课堂的操纵者、控制者,而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推进者和辅导者,这不仅有益于学生特长的发挥,而且有助于学生的责任感和协作精神的形成,体验到个人与集体共同成长的快乐,贯彻了“以人为本”的新型教学理念。
(二)更好地体现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目标
由于连锁经营管理专业特殊性较强,其实习基地一般都是规模化、规范化及标准化的大型连锁企业,组织大规模学生到连锁经营企业实践有一定难度,很多高职院校由于自身实力有限,难以构建自己的校内实训基地,然而项目教学方法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难题。教师按照连锁企业管理课程教学目标的要求,将教学任务分解成相互独立而自成体系的教学单元,把某些典型的教学项目,从企业管理实际出发,引导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去了解企业的规章制度和作业流程,深入认识和体验企业员工角色,掌握企业所需要的实际技能,实现专业与职业的紧密结合、知识与技能的高效转化,突出高等职业教育的特色。
(三)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项目教学改变了以往学生被动接受的学习方式,学习过程是学生自我建构的行动过程;从连锁企业的设立到构建连锁企业MIS和POS信息管理系统,实施连锁企业的商品采购到具体连锁门店的日常管理,学生经历连锁企业由开设到正式运营的整个过程的每个环节。老师只是项目教学的指导人员、参与人员和学生交流的对象。
三、连锁企业管理课程项目教学法的实施示例
连锁企业管理是目前高职院校连锁经营专业的核心课程专业必修课程,该课程主要研究连锁经营的本质、基本特征、连锁经营的开发及设立,构建连锁企业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施连锁企业的采购与配送管理,连锁企业的商品管理、连锁门店的顾客服务,以连锁企业的营运管理、连锁经营活动的工作流程为主线,使学生能够很好地适应连锁经营管理基层管理人才的需求。
(一)基于工作过程的职业岗位技
能要求,依据课程的教学目标,形成若干教学项目和教学任务从职业方向看,笔者根据连锁企业管理课程的课程性质、课程目标、课程内容及如何实施及评价等方面的教学指导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课程标准。通过研究认为,具体教学内容按90学时(理论+实践)设计。本课程标准将连锁企业管理课程内容分三个模块:连锁经营基础知识篇、连锁企业技能管理篇、连锁门店营运管理篇,遵循了学生的认知规律。三个模块将本课程划分为项目,每个各项目分解成若干任务单元,在任务驱动下,实施“教学做”一体的教学模式。
(二)项目教学设计示例下面以理货服务管理的教学项目为例,进行教学设计。
1、根据职业岗位需求确定该项目教学目标。
2、项目教学法的前期准备。安排学生在课余时间到各连锁门店观察理货员的理货行为,通过互联网或图书馆查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理货员职业标准。
3、项目教学法的实施步骤。理货作业这一教学项目的总体任务:以小组为单位,完成准确的规范的及快速的理货具体任务:(1)营业前:打扫责任区域内的卫生;检查劳动工具;查阅交接班记录。(2)营业中:巡视责任区域内的货架,了解销售动态;根据销售动态及时做好领货、标价补货上架、货架整理、保洁等工作;方便顾客购货,回答顾客询问,接受友善的批评和建议等;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销售服务工作,如,协助收银、排除设备用故障;注意卖场内顾客的行为,用温和的方式提防或中止顾客的不良行为,以确保卖场内的良好氛围和商品的安全。(3)营业后:打扫责任区内卫生;整理、劳动工具;整理商品单据,填写交接班记录。教学过程中学生按照自愿的原则分组,两名学生一组,完成以上三个任务。然后,学生进行自评和互评,总结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错误或不规范的地方,并且进行改进,教师进行总结点评,根据学生完成项目任务的情况进行重点总结,指出学生理货操作中做得好及需要完善的地方。
4、项目教学法的考核与评价。项目教学是一个人人参与的实践创造活动,项目考核既要评价学生的工作成果,也要评价项目完成过程的表现,笔者将项目教学的评价内容量化,具体见34页表4。
四、小结
1.1研究对象
从武汉体育学院2013级本科公共体育课体育舞蹈选项班中随机选取了取学生80人,其中男女生各40人,分成实验组(男女生各22人)和对照组(男女生各18人)两大组。
1.2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通过整理和大量查阅心理学、心理训练和表象运动研究方面,以及体育舞蹈教学、教育学等的著作和文献资料。(2)统计学方法。使用统计工具SPSS19.0处理各种实验数据,运用统计学的方法来分析实验结果。(3)教学实验法。运用对比的实验方法,分为实验班与对照班两个组相互比较,实验期为32个学时。通过给予两个组完全相同的教学内容、师资力量、场地器材、影像资料、测试条件,再对实验班使用表象训练方法对学生进行训练,与此同时对对照班采用一般的传统教学方法。
2实验设计与实施
2.1实验设计
根据“体育舞蹈”教学的特点和不同学生的个性特征,将成套动作的表象训练教学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初步掌握动作阶段。在初学阶段,学生通过视觉的感知来领悟新动作,此时大脑的神经还处于泛化阶段,还未形成内抑制过程。这时,教师如果能通过采取给学生观看视频或图像的方式进行示范教学,并讲解技术动作要点,必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2)改进提高动作阶段。教师应该根据教学计划,在对技术的讲解上加大力度,要求学生闭上眼睛借助表象训练获得的正确动作、情绪,尽情去回忆整个学习过程,让头脑中表象动作等与现实趋于一致,通过想象逐步完善整体动作、配合及情绪的掌握。(3)协调完善阶段。在教学过程中上,教师若能将表象训练和想象训练结合使用,让学生在脑海里回想舞蹈情绪而不是单纯地机械模仿舞蹈动作,通过闭目想象(动作、双人配合过程、舞蹈的情绪)配合做单人小幅度练习,使学生能迅速全面地掌握舞蹈的精髓。
2.2实验的实施
详细的训练步骤:一是,教师演练,学生认真观看并在脑中形成记忆。二是,学生示范,学生首先在脑子里搜索教师示范的动作并进行示范,教师在一旁指正,要求学生熟记动作要领,再逐渐理顺各个动作。三是,模仿动作,重复练习,学生按照教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闭目听音乐,同时利用想象感觉自己正随着音乐在做练习,这个阶段允许身体及四肢有小幅度动作。教学训练结束后,由其它班体育舞蹈任课教师根据相同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2.3实验前数据特点
为确保教学效果,排除相关的其他干扰因素。对所有试验者的身体素质内容、基本技术和一般表象能力进行了检测,并作为重要指标进行记录。
3研究结果与分析
3.1实验结果
从表1可见,对照班的技术水平和教学考试水平都明显输给实验班。这说明将表象法运用到体育舞蹈的教学中,是极具成效的。另外我们也可以得出,学生们在经过长达2个月的教学实践后,掌握知识的能力也明显提高了。他们的测试结果显示:实验班的学生知识再现能力和记忆的持久度都优于对照班,且差别显著。而遗忘率的结果显示:表象训练法使得学生在掌握知识的牢固性方面也是具有明显优势的。
3.2实验分析
(1)学生在表象训练中精神高度集中。这就使得学生的中枢神经要处于兴奋状态,学生的思维活动会越来越活跃,使得求知欲增强,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老师发现学生能够积极主动地学习新动作,而且大脑会不断地进行思考从而提出问题,还有强烈的求知欲望,这是因为学生在实际练习前大脑已经进行了多次想象中的训练,已经加深了对动作的认识,所以实际训练时学生没有出现不知所措、头脑模糊的现象。(2)表象教学充分体现了教师的主导作用与学生的主体作用。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着教师主导地位的作用。其中最值得强调的是在课程的导学阶段中增设了观察环节,学生可以全局了解体育舞蹈教材的特点以及课程计划和学习目标等,学生带着对课本的疑问通过观察教师的示范,从而引导学生从被动学习开始积极主动学习。(3)表象教学在教学过程中提高学生的能力。在教学过程中,表象训练法能让学生体会到多方面的教学指导而不是仅接受某一单向的教学信息。在学习过程中,学生更是能积极参与。我们知道,记忆的保持度与学生的自我参与的程度成正比关系。大脑的潜能在结合动手能力的提高得到最好的开发,动手能力的提高会使得前期所学的知识得到进一步的巩固。
4实验研究结论
4.1表象训练利于运动技能和动作的掌握
研究结果表明,教师在体育舞蹈教学中环节中,运用表象训练法进行讲解和示范,使得示范的体育舞蹈动作技能及时在学生的大脑中反复呈现,加之教师的再次指正提醒,对于在学生形成正确的体育舞蹈技术动作表象有积极的影响。
4.2表象训练助于巩固和加强学生对动作的记忆
学生经过表象训练,通过在脑海里不断回忆教师的体育舞蹈示范动作,包括这些动作与动作之间的顺序、方向、路线等,这样借助机体的肌肉和神经相互结合来加深印象,从而更有效地巩固和加强学生对舞蹈动作的记忆。
4.3表象训练法的应用促进舞蹈动作概念的形成
最初的舞蹈动作教学就是从直观性模仿开始的,但是学习的过程必将历经从模仿阶段进入到开发创新阶段。随着学习者的水平越来越高,对于体育舞蹈的动作认识加深,模仿的部分也逐渐减少。体育舞蹈的发展从机械的模仿变成对现实生活的提炼与与概括,而这些特征性的概念不可能完全克隆,要以培养学生自觉形成非直观性和概括性为特征的概念。
4.4表象训练促进体育舞蹈动作与音乐的和谐
[摘要]没有充分考虑村民利益与诉求是当前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和冲突的焦点所在。本文从乡村旅游活动内容、法律法规、旅游资源永续利用和旅游目的地软环境四个层面分析了在乡村旅游投资开发和经营过程中,为什么必须牢固坚持“村民参与”原则。
一、问题提出
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的乡村旅游开始蓬勃向前发展,对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不少乡村社区通过发展旅游,摆脱了贫困,走上了小康道路。正如许多农民所说,“节日农村游,游客得享受,农民得增收”。中国乡村旅游已经成为旅游业新的增长点,成为带动农村脱贫致富的一个亮点。中国的乡村旅游取得了很多成绩,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而其中一个最主要的问题便是乡村旅游地的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如村民之间、村民与当地政府之间、村民与外来投资者之间)的矛盾,甚至出现对立情况,有的还引发激烈的冲突。乡村旅游开发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固然是由多方面因素所决定的,但旅游开发模式不能适应当地情况,不能照顾到乡村旅游地的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甚至剥夺了他们表达自己利益的权利和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权利,这必然会引起他们的不满和强烈反对,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就在所难免了。根据国内外乡村旅游投资开发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在乡村旅游投资开发和经营过程中,必须牢固坚持“村民参与”的原则。
二、乡村旅游发展中村民参与的原因分析
从旅游活动内容层面看。目前,乡村旅游尚无统一认可的概念。一般认为,乡村旅游就是以乡村地域及农事相关的风土、风物、风俗、风景组合而成的乡村风情为吸引物,吸引旅游者进行休憩、观光、体验及学习等旅游活动。乡村旅游的概念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乡村独特的田园生态风光和人文景观;二是各种农事劳动,即与农、林、牧、副、渔各产业相结合的一些参与性强的劳作体验活动;三是乡村特有的一些民俗和风土人情。或者形象称之为“观农家景,吃农家饭、住农家房、干农家活、娱农家乐、购农家物”。从上述乡村旅游的内容和特征可以看出,在游客进行的乡村旅游活动中,有诸多环节离不开村民的参与。
从法律法规层面看。乡村旅游是属于村民自治范畴:首先,乡村旅游赖以维系的物质基础土地,以及附着在土地上的乡村自然风光、乡村环境,属于乡村集体所有。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发展乡村旅游,势必利用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以及附着在土地资源上的乡村自然风光、人文景观和乡村环境,而这无疑会涉及村民的诸多利益,不论何种投资主体开发经营,都必须充分照顾村民的利益;其次,乡村旅游赖以维系的文化基础乡村人文遗迹、民俗风情,无疑是乡村居民世代传承的精神财富,对其进行旅游开发,更需要乡村居民的主动参与,积极配合,而不能不顾村民意愿,由政府大包大揽或者由公司和个人等其他投资主体单纯为了盈利而恣意开发;最后,乡村旅游赖以维系的现实基础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事关乡村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更是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对其进行旅游开发,无疑更需发挥当地村民的主体作用,由乡村社区主导进行。因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利用乡村资源进行旅游投资开发,是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理应由当地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由村民“主导”其事,各级政府和各类公司或个人只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科学开发经营。
从旅游资源永续利用层面看。目前已经达成共识的是,旅游开发过程中要奉行原生态的开发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保护第一,开发第二,社会效益第一,经济利益第二,坚决捍卫自然生态环境,高度重视对当地最优质、最稀缺的文化资源的典藏,追求自然、经济与文化资源的永续利用。乡村旅游的发展必须以当地的旅游资源和优美的生态环境条件为凭借,这些旅游资源和优美的生态环境有的是当地人民世世代代建设创造下来的,如古建筑、古工程等;有的则是当地居民祖祖辈辈守护下来的,如自然生态环境,森林景观等;而文化旅游资源更是经过当地居民世代传承、发展下来的,并由当代人承载着这些传统文化。当村民参与到乡村旅游的开发经营活动之中,并从中获取经济收入,旅游收入成为他们重要的生活来源;而旅游的发展是依托乡村社区中有吸引力的旅游资源和美丽宜人的生态环境。村民自然明白当地资源环境与旅游持续健康发展之间的因果关系:资源环境是发展旅游的最重要资产,保护它们,就是保护自己经济的命脉。所以,一旦村民参与到乡村旅游的开发经营活动之中,他们就会自觉地保护当地的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也会积极地传承和弘扬有特色的民族文化。从旅游软环境层面看。村民参与旅游经营服务活动也有利于形成对待旅游的正面和积极的态度。当地原著居民态度是乡村旅游地重要的软环境,旅游目的地或旅游景区景点居民之所以支持和欢迎发展旅游,是因为他们对发展旅游有较好的利益预期。如果发展旅游后,他们不能参与到旅游经营活动中,也不能从旅游发展中获利,则会严重挫伤他们的积极性,他们的态度会从正面转向负面,对旅游表现出冷漠和反感的态度。而这种态度将大大降低游客的旅游体验质量,使旅游地获得不好的口碑。村居民参与乡村旅游经营服务活动,能使之获得旅游带来的利益,感受到发展旅游所带来的快乐,他们对待旅游的态度无疑是正面的。当村民对待旅游持正面和积极的态度时,他们对待游客充满热情,愿意与游客进行交流,游客的旅游活动会与村民有着广泛的交流,游客遇到什么问题也易于得到旅游地村民的帮助。旅游体验质量高,会给游客留下美好的印象,也会给旅游地带来良好的口碑。而村民也会从与旅游者的沟通交流中获得新的思想观念、新的生活方式、新的信息、新的思维,有助于开阔眼界,提高素质,从而增强建设自己家园的动力和能力。
三、乡村旅游发展中村民参与模式
对于村民参与以何种方式参与乡村旅游的投资开发与经营,则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而定。表1总结了国内外乡村旅游发展中的村民参与的几种模式。由表可知,在各种乡村旅游投资开发模式中,都必须有村民的参与。如果按照是否直接参加旅游服务或管理活动,乡民参与旅游活动的类型有两种,即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直接参与是参与到直接为游客提供服务和管理的工作之中,如接待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向游客出售旅游纪念品和其他旅游商品、旅游景区管理和维护、景区内旅游交通服务等。村民可以是自己经营旅游服务(如开办家庭旅馆、向游客出售旅游商品)的形式从事直接参与旅游活动,也可以是在当地的集体、合资、个体旅游企业内从事有关的旅游服务或管理活动。间接参与则是不直接参与面向旅游者的服务等活动,而是参与到与旅游有关联的产业中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些产业包括乡村旅游地的种养业和轻工业,涉及到乡村中的耕作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食品加工、旅游纪念品生产、家具生产等多个方面。
表1乡村旅游中村民参与模式
因此,只有通过深入研究当地乡村社区自然和经济社会条件,选择合适的乡村旅游开发模式,为乡村旅游地的利益相关者提供充分表达利益诉求的机会,构建各利益相关者之间交流对话和协商的机制,使各利益相关者特别是村民都能平等地参与到旅游开发经营之中,公平地分享乡村旅游开发带来的收益,乡村旅游发展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才能够真正得以解决。
参考文献
[1]邵琪伟:发展乡村旅游促进新农村建设[J],《求是》2007(1)
[2]冯红英:乡村旅游中乡村资产的构成、作用与保护[J],《资源环境与发展》2007(3)
【关键词】国富论 利己性 教育 产业格局
1776年,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代表人,“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完成了他的巨作-《国富论》。在这本书里,斯密缔造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概括了古典政治经济学形成阶段的理论成就,最先系统阐述了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学说,对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形成和发展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书中,斯密提出国民财富的源泉是劳动,国民财富的增长取决于劳动生产力的增进,而后者又取决于分工。同时,斯密又从“经济人”的概念出发,系统论述了经济自由主义的理论和政策。因此,《国富论》标志着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诞生,政治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已形成了完整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体系。
《国富论》中最重要的一点,即承认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利己性是搞市场经济的前提。在斯密看来,现实经济体中的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都是具有利己性的。每个人在追逐个人利益的同时,都没有想过会因此而增加社会的福利,但是,事实上却增加了。就是因为这样,整个社会经济才能迅速的向前发展,这也是斯密市场机制的理论基础。
我国在刚建国时期,实行的是国家计划经济体制,“大锅饭”政策,全国人民吃集体食堂,干集体工厂,享集体利益,短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得到了恢复,并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随着矛盾的日益显露,这种体制已经严重限制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提高,必须进行改革。随着的推行,全国各行各业开始渐进式改革,走上了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在我看来,这正是对利己性的一种肯定,当然这种肯定是建立在社会主义这个基础之上的。农业、工业、商业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整个国民经济呈现出一派积极向上的势头。这不能不说是利己性的功劳。当然,作为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和建设者,在利己性得到满足的同时,依然要时刻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千秋大业,教育为本。重视教育,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根基。在教育环节上,斯密更强调对普通人民的教育:“在文明的商业社会,普通人民的教育,恐怕比有身份有财产者的教育,更需要国家的注意……因此,国家只以极少的费用,就几乎能够便利全体人民,鼓励全体人民,强制全体人民获得最基本的教育。”
当前,我国大约有近两亿的农民工,他们工作在祖国现代化建设的各条战线上,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农民工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以小学、初中为主,鲜有高中,因此大多数都是从事很低级的加工、服务行业,例如:建筑、酒店、家政、生产车间、邮递等,造成了很大的人力资源的浪费。因此,按照斯密的观点,国家应该逐步加大对广大农民工的培训,加强技术和知识的普及,使每一个农民工都能有一技之长,这样,农民工可以得到更多的收益,利于农民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可以提升我国劳动者整体的素质,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步伐。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强大,对农民工的培训等费用应该不是很大的负担,所以也是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
此外,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及的自由竞争、反对垄断,培育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要协调;各种产业要均衡发展等理论在我们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都可以予以积极地借鉴。例如,各种产业要均衡发展。从整体上来看,我们国家的三次产业发展不是很均衡,农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明显下降,农业的基础地位受到了一定的威胁(2010年,农业对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率仅为10.05%);工业发展迅速,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最大(2010年为46.51%),但是,在工业内部,基础性制造业占主流地位,而高科技含量的现代技术部分比重明显偏少,使得我国在国际贸易中获得的回报与实际投入明显不符;服务业这些年发展迅速,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不断加大(2010年为42.92%),这也是符合国际产业结构调整趋势的,但是要严格监管,注重细节的改革。另外,斯密提到的自由竞争、反对垄断,在我国也有一定的意义。我国采取的是以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这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的。但是,现实中,有的国有企业的垄断违背了市场原则,行政命令似的经济决策也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因此要想继续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这是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
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奠定了西方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基础,其理论至今依然影响着世界经济理论的发展和决策的制定。借鉴其优秀的成分来为我们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所用,并不违背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符合的方法论要求。
参考文献:
[1](英)亚当·斯密.国富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9.
内容提要:微软案、谷歌案与百度案皆反映出在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总是与不确定性结伴而行。对传统产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需求替代法与供给替代法,由于无法充分反映互联网企业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双边市场的特点,因而将其适用于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存在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并突破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认定互联网产业垄断行为的瓶颈,不能沿袭传统方法,也不能完全束缚于反垄断法规定,而应该从互联网产业双边市场的特性出发,客观对待互联网企业所提品(服务)功能的差异,基于利润来源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并考虑双边市场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对垄断力量的传递效果。
自20世纪90年代基于计算机技术应用所出现的互联网,是人类社会的一次信息革命。网络技术把许许多多的信息源、用户终端和计算机连接起来,通过网络软件实现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1]互联网不仅仅是一种新发明,而且是一种产业的变革,互联网的应用创造了新的市场和行业。根据1999年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进行的划分,互联网产业包括电子商务(网上商店、订购服务、售票和专业服务等)、产业基础设施(因特网接入公司、调制解调器制造商等)、软件应用(网络浏览器、搜索引擎等)及中介公司(经纪公司和其它各种服务公司)四个组成部分。自产生以来,互联网产业一直迅猛发展。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截至2011年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据艾瑞咨询统计显示,2011年第三季度中国网络经济整体规模达到716.1亿元,环比上涨17.1%,同比上涨72.%,预计第四季度将达到800亿,全年约为2627亿元。2011年受欧债危机的拖累,全球经济整体乏力,互联网产业却依然呈现稳定增长的态势。到2011年底,全球网民总数达到22.6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2.7%;手机用户总量达到59亿,移动宽带用户近12亿;全球网站总量增至5.55亿个,同比增长117.6%。[2]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行业内的竞争也日趋激烈。20世纪末发生在美国的微软反垄断诉讼案,是全球范围内影响最大的互联网相关行业的反垄断诉讼案件。此后,一些互联网行业的巨头企业,如谷歌、雅虎等在美国、欧洲也纷纷受到反垄断调查,屡受反垄断讼累。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后,互联网产业由于独特的技术、经济特征形成高集中度市场,成为反垄断工作重点关注的几个行业之一。2008年河北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案(以下简称百度案),是中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第一案。2011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接到的举报,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公司互联网专线接入价格情况进行了反垄断调查。2012年4月,360诉腾讯垄断并索赔1.5亿元的案件在广东高院开庭。国内外互联网反垄断案例的论争焦点主要集中在相关市场界定的问题上,相关市场成为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不可逾越的第一道“坎”。
一、互联网产业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司法困境
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科学合理地界定“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3]即界定相关市场(RelevantMarket),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逻辑起点,亦是重要的反垄断司法程序,对判定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后果具有潜在的决定性作用。自194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诉哥伦比亚钢铁公司一案中首次使用“相关市场”一词以来,相关市场是反垄断的核心概念,也是垄断行为认定和反垄断执法活动的基石。因此,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司法过程中一项最基础、最核心和最关键的工作”。[4]
美国反垄断执法当局和学者们为更准确地界定相关市场,提出了众多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早期案例中提出的方法,包括需求交叉弹性法、“合理的互换性”测试、“独特的特征和用途”测试和聚类市场法等;二是假定垄断者测试及其执行方法,包括临界损失分析、临界弹性分析、转移率分析、剩余需求分析和机会成本法;三是基于套利理论的方法,包括价格相关性检验和运输流量测试。[5]由于上述方法多是建立在单边市场逻辑的基础上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的,在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适用时,往往会面临较大的挑战和质疑。
(一)困境之一:将平台作为一个独立产品进行相关市场界定
法院在审理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不考虑互联网产品的双边市场特性,而是按传统的单边市场对待,将互联网企业的平台产品作为一个独立的产品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美国的微软案就是此种方法适用的典型案例。
1998年5月,美国微软公司因涉嫌违反《谢尔曼法》而遭到美国司法部与美国19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检察长指控,进而衍生出全球瞩目的美国微软案。这场世纪审判中最具争议的部分,乃是微软公司在与英特尔兼容的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Intel-compatible PC Operating Systems)软件市场中,将其生产的网络浏览器软件(IE)与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结合在一起出售,涉嫌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搭售相关规定。[6]尽管在199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指出:“如果要指控垄断或者企图垄断行为,原告必须界定相关市场。”[7]虽然法庭最终认定微软将其网络浏览器与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在一起销售是为了垄断浏览器市场,但在微软案件的所有材料中,包括1999年11月作出的事实裁定(Finding of Fact)和2000年4月作出的法律裁定(Conclusions of Law)中,本案的原告和法院都只是简单陈述了微软在与英特尔兼容的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中拥有独占地位,而没有对案件所涉相关市场的界定依据做出清晰阐述。[8]可以说,作为互联网产业反垄断诉讼的第一案,微软案打开了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之门,然而由于法官的刻意回避,微软案却没有能够关上对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质疑之窗。微软垄断案存在两个基本问题需要明确:一是对微软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原告从计算机个人用户角度出发,认为被告拥有90%以上的市场份额,而被告则根据微软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兼容性特点,从软件供应商的角度出发,相关市场应认定为计算机软件市场,则微软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市场份额不足30%;二是微软公司是如何将其拥有的在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垄断力量传递到网络浏览器软件市场,从而实现其对网络浏览器软件市场的垄断,这种“捆绑”销售的机理是什么?对于以上两个问题,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虽然作出了事实认定,但是并没有在判决中进行说明。由于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方面的模糊性,互联网产业反垄断纠纷频频发生,互联网巨头无不为之困扰。
(二)困境之二:将平台一边的市场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
法院在审理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注意到互联网产品的双边市场特性,但是在相关市场界定时,以市场份额较高的一边市场确定相关市场,衡量涉案企业的市场控制力。此种方法的运用出现在中国的百度案中。
2008年的百度案是中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第一案。原告人人公司因为不满被告百度公司“竞价排名”的做法,诉诸法院。[9]本案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成为左右案件走向的关键问题。原告认为,本案的相关市场是中国的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百度公司在该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行为已经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被告认为,搜索引擎服务相对于广大网络用户而言是免费的,免费服务并不是《反垄断法》所约束的领域,因此并不存在《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最终,在相关市场认定问题方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网络用户在使用搜索引擎时确实不需要向搜索引擎服务商支付相应的费用,但作为市场主体营销策略的一种方式,部分产品或者服务的免费提供常常与其他产品或服务的收费紧密结合在一起,搜索引擎服务商向网络用户提供的免费搜索服务并不等同于公益性的免费服务,它仍然可以通过吸引网络用户并通过广告等营销方式来获得现实或潜在的商业利益,因此,被告界定“相关市场”以是否付费为标准显然不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2)本案的相关市场应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虽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电子邮件服务、网络金融服务等互联网应用技术在广大网络用户中也具有较高的使用率,但搜索引擎服务所具有的快速查找、定位并在短时间内使网络用户获取海量信息的服务特点,这是其他类型的互联网应用服务所无法取代的,即作为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的搜索引擎服务与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等其他互联网服务并不属于构成相关市场的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服务,即‘搜索引擎服务’本身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法院虽然在相关市场认定方面认同了原告的主张,但是最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原告既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也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因而,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在百度案中,法院判决仅从与原告利益没有直接关联的单边市场确定相关市场,则其判决难免存在一定的谬误。
(三)困境之三:模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法院在审理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采取相对保守的态度,不去主动界定相关市场。美国谷歌案[10]就是如此。
KinderStart是美国康涅狄格州一家专门提供儿童信息的网站(KinderStart.com)。2005年该公司在没有收到任何警告信息的情况下,被清除出Google索引。在顶峰时期,KinderStart.com每月的访问量超过1000万人次,而被Google“封杀”之后,该公司网络流量下滑了70%。2006年KinderStart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何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Google公司利用搜索引擎业务对该公司进行了不正当地“封杀”,损害了其互联网业务,Google的这种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和其它法律。KinderStart希望获得经济赔偿,并请求法院强制Google改变现有的网站排名机制。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主要原因在于,法官认为:(1)原告没有能够证明搜索引擎市场是一种“销售分类”(Grouping of Sales)及这种销售分类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原告没有主张谷歌或者任何其他的搜索服务提供商出售的是搜索服务,而是主张“鉴于过去用户的经验和预期,及考虑到先前的关于因特网自由与因特网中立(Neutrality)的政府监管和技术政策,任何搜索引擎必须是对使用者免费”。这种判断的根据是没有拘束力的,以此为基础来证明反垄断法与免费服务存在某些关联是站不住脚的。尽管KinderStart辩称搜索所具有的功能性可以从其他途径为谷歌带来丰厚的报酬,但是它却没有指出是什么人因为搜索给谷歌付费。因此,从反垄断法的立场上来说,搜索市场(SearchMarket)不是一个“市场”。(2)原告亦没有能够证明搜索广告市场足以构成一个独立的市场。尽管搜索广告市场(Search Ad Market)与因特网上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广告有着本质区别,在界定相关市场的时候必须对此予以充分考虑,但这种区别还不足以使得搜索广告市场与比之更大的因特网广告市场(Market for Internet Advertising)区别开来。因为一个网站可能选择通过以搜索为核心(Search-based)的方式广告,也可能选择别的与搜索无关的方式广告。无论如何,以搜索为核心的广告方式与其他任何因特网广告具有合理的可替代性。谷歌案中,法官注意到了互联网产品的双边市场特点,并对双边市场的特点进行了说明,但并没有对双边市场的内部关系进行论证,存在说理不透的问题。
(四)小结
通过以上国内外案例的简单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对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认定有如下特点:(1)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举证责任由原告负担,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确定相关市场是足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原因。[11](2)替代性尤其是以功能差异为基础的需求替代性分析是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基本要素。诚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92年指出的:“反托拉斯诉讼中的相关市场是由消费者可获取的选择来决定。一般而言,相关产品市场包括许多存在合理的使用替代性(Inter-changeability ofUse)及需求交叉弹性(Cross-elasticity of Demand)的产品或者服务集合,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品牌可以单独构成一个相关市场。”[12](3)在传统产业中,“免费”的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制之列,但在具有网络外部性的互联网产业中,“免费”不足以构成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抗辩。上述谷歌案件、百度案件突出地反映了双边市场特性对于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要性,但由于案件本身所限,还不能完全反映双边市场对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带来的挑战和冲击。[13]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的界定必须建立在对费用支付模式的进一步深入分析的基础上。(4)在各国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总是与质疑、模糊性结伴而行。原被告总是站在各自的立场论证相关市场的界定,法院总是以缺乏足够证据为支撑的替代性分析来解释相关市场的界定。即便在对相关市场界定有着深远影响的判例——杜邦案与布朗鞋案中,法官对相关市场的界定都没有取得一致意见,更不用说原被告对法院的判决心甘臣服。[14]这个问题在互联网产业表现尤为突出,也给互联网产业的反垄断司法工作带来了困扰。
二、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特殊性
互联网产业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将互联网技术加以产品化(或商品化)并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21世纪以来,世界经济最富有活力的增长点莫过于互联网产业。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社会财富也在不断增长。互联网产业是以互联网为支撑的,它拥有最大的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资源配置平台和专业社区平台。然而,互联网产业所形成市场不同于传统的单边市场,[15]而具有双边市场特性。
(一)双边市场的特质
双边市场理论是在21世纪初产生的一种经济理论。[16]虽然此前已经存在一些典型的双边市场产业,如媒体、中介业和支付卡系统,但真正受到学者关注和重视的是在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随着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产业的出现,形成了大量的双边市场,如操作系统、搜索引擎、B2B电子市场、门户网站等。以互联网产业为代表的新经济的发展,使双边市场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法律意义。双边市场理论研究,主要侧重于对双边市场与传统的单边市场的区别,以及由此带来的新经济产业在产业组织、企业行为、反垄断政策等方面的影响与变革。
从外观上来描述,双边市场(Two-sided Markets)也被称为双边网络(Two-sided Networks),是指有两个互相提供网络收益的独立用户群体的经济网络。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双边市场是指有两组参与者需要通过平台(Platform)来进行交易,而且一组参与者加入平台的收益取决于加入该平台另一组参与者的数量的市场。[17]平台实际上是一种交易空间或场所。较之于单边市场,双边市场具有如下特征:(1)双边市场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Cross-group Network Externality)”。这是指两个不同用户群之间的外部性,即平台厂商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会带来另一边用户效用的提高。[18]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双边市场的网络外部性不仅取决于交易平台同一类型用户的数量,而且更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另一类型用户数量,这是一种具有“交叉”性质的网络外部性。(2)双边市场定价的平衡法则。在单边市场中,产品或服务面对的是同一类用户群体在不同产品之间产生的外部性会被用户内部化;而在双边市场中,由于交易平台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面对的是不同的用户群体,市场两边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并不会被用户内部化。因此,为平衡两类用户的需求,交易平台往往会对需求价格弹性较小一边的价格加成(Mark up)比较高,而对弹性较大的一边则价格加成比较低,甚至低于边际成本定价,或者免费乃至补贴,以吸引其参与平台并进行交易。[19]
在上述三个案件中,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谷歌的搜索引擎平台及百度的搜索引擎平台都属于双边市场而非传统的单边市场。在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中,微软向软件开发商免费提供Windows操作系统接口,而向电脑用户收取操作系统的费用以使两类用户群体都能加入到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上来。在谷歌与百度的搜索引擎平台中,尽管两者盈利模式存在差别,但是这两个平台运行的模式都是一边向利用搜索引擎进行信息搜索的广大网民提供免费服务,一边对利用搜索引擎广告的企业收取相应费用;其盈利能力的大小往往取决于平台所能够吸引到的网民的数量多少。
由于双边市场和单边市场机制的不同,单边市场下建立起来的传统竞争行为判断逻辑在双边市场下很难具有适应性,双边市场的反垄断规制由此变得复杂,涉及双边市场案件的走向亦由此变得扑朔迷离。耶鲁大学的埃文斯教授认为,双边市场的规制必须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去看待,简单地、割裂地考虑平台一个边的市场行为将会得到片面的或者错误的结论,并导致错误的规制政策。选择双边市场反垄断规制的政策应该综合考虑市场势力、进入壁垒、掠夺性定价、市场圈定、市场效率的评估等因素。[20]赖特教授经过对澳大利亚和英国信用卡市场规制政策的长期实证研究,系统总结了这些适用于单边市场的政策运用于双边市场存在的8个误区,并认为这些认知上的误区可以通过对于双边市场的正确分析而加以纠正。这8个误区是:应该设定有效的价格结构来反映相关的成本;价格-成本之间比较高的加成意味着较大的市场势力;低于边际成本的定价意味着掠夺性定价;竞争的加剧必然导致更加有效的价格结构;竞争的加剧必然导致更加平衡的价格结构;在成熟的市场中,价格结构没有反映成本是不合理的价格;当市场的一边定价低于边际成本时,其必然受到市场另外一边的交叉补贴;平台所制定的规制性价格是中性。[21]
(二)传统界定相关市场方法的局限性
尽管国际上尚未真正形成统一的相关市场界定的标准与方法,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关市场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因此,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是替代性分析。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规定,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应主要从需求角度来考察产品的需求替代性,必要时考察供给替代性。从具体的界定方法来说,各国反垄断立法中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演变,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以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为基础建立的一系列界定方法,包括:合理可替代、供给替代、交叉价格弹性、子市场、集群市场、产品流等。在这一个阶段,界定相关市场都侧重于对产品特征和功能的定性分析,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如在百度案中,百度提供的搜索引擎为双边平台性产品,平台的两边连接的分别是企业与用户。对于普通的非付费网民来说,搜索引擎平台向他们提供的是一种信息搜寻服务,因而,相关市场应当是搜索引擎服务市场;而对于另一边在搜索引擎平台上商业广告的企业来说,搜索引擎平台为它们提供的是一种商业广告服务,因而,相关市场应被界定为互联网络广告市场。由于对两边市场产品功能认知的分歧,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在百度案中,我国法院最终将该案的相关市场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主要是从普通的非付费网民与百度公司交易的市场出发进行认定的。而同样的搜索引擎平台产品,在2007年的Google-Double Click合并案件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经过认证,将相关市场认定为“搜索广告市场”(Search AdvertisingMarket)。[22]两国反垄断机构对搜索引擎平台产品相关市场认定的分歧,体现了产品功能界定法在双边市场中运用的局限性。尽管后来的交叉价格弹性加大了定量分析的成分,但是其假设前提是除垄断者外其他供给者的价格不变,或者消费者对其他供给者的需求不变,而在现实中,要得到如此苛刻条件下的数据几乎不可能,因此,这种方法的实用价值不大。
第二个阶段以强调效率的芝加哥学派和以强调效率公平并重的后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思想为基础,建立的以假定垄断者测试法(简称SSNIP法)为主的界定方法。[23]建立在定量分析基础之上的SSNIP法,克服了上述方法的不足,自1982年在美国《兼并指南》中首次被提出后,1997年为《欧盟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通告》采用。迄今为止,SSNIP法是许多国家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界定相关市场的主要方法。尽管如此,SSNIP法在双边市场中也同样存在缺陷。首先,SSNIP法也是建立在单边市场分析的基础之上,它对产品功能界定法的改进在于采用了更为严谨的量化分析,即以持久地(一般为1年)小幅(一般为5%-10%)提高目标商品的价格来考察商品的替代程度,以此来确定相关商品市场的范围。[24]但是,由于双边市场所具有的交叉网络效应,平台企业的收益不仅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同一类型用户的数量,而且更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另一类型用户数量,因此,这种小幅度的涨价对于一边市场影响是不显著的。其次,由于平台企业对双边市场的用户在定价方面一般采取的是倾斜定价策略,即对一边市场采取“低价”甚至是“免费”策略,通过免费提供服务来培育一定的用户群,在免费用户达到一定规模后,又以免费用户为资源与另一边的用户进行交易,实现收费目的。这种存在交叉补贴的市场,互联网产业的网络效应加大了界定相关市场的难度,一方面降低了合理可替代性程度,[25]另一方面弱化了需求交叉弹性。所以,互联网平台企业的首要竞争策略是产品差异化,而非价格策略。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新经济行业中,由于产品品质的竞争或技术的竞争已经远大于价格的竞争,以价格理论为基础的SSNIP测度标准根本不能有效界定相关市场。[26]
从免费用户角度来考察需求替代性,则显得更难。首先,需要考察的是产品的价格,对于消费者而言其使用平台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免费的,无所谓价格问题;其次是产品的特性,由于交叉网络效应的影响使得该平台对广大消费者产生了“锁定”效应,此时消费者的转移成本较高,限制了其选择可以替代的其他平台;再次考察的是产品的用途,互联网产业在位平台企业总是不断开发新产品,大多数在位平台企业产品的用途基本能涵盖其他产品的用途;最后是消费者的偏好,互联网上的消费者对其所使用的产品往往具有依赖性,且使用又是免费,所以这一替代性也很弱。因此,在双边市场中运用需求替代性来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有着天然的硬伤。[27]
面对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在反垄断法实施时所面临的窘境,美国反托拉斯机构中的经济学家很早就提出过,对竞争影响的分析并不一定需要进行正式完整的市场界定。[28]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指出:“如果原告可以证明被告的行为对竞争产生了直接的不利影响……这可以说是比复杂市场份额计算来证明市场力量的更为直接的证据。”[29]国内有学者以此为据,提出对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的处理应当淡化其相关市场界定的问题。[30]对此,笔者并不苟同。因为相关市场界定是处理反垄断案件中的逻辑起点,一旦离开这一起点去实施反垄断法律,势必会导致反垄断法实施的扩大化,产生大量的反垄断“伪案”,[31]浪费国家的执法、司法资源,更多的企业将会由此拖入诉累,影响企业的创新。
反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学者认为,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诉讼创建的一个人造物,通过其边界将市场内外的企业区分开来没有任何意义。[32]笔者认为,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中的相关市场界定是必要的。由于存在客观上的困难,我们可以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一是进行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创新,使互联网产业的相关市场界定更为简单、明确;二是降低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其中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创新是至关重要的。
(三)小结
在双边市场上,平台企业通常向两组截然不同的消费群体提供多种差异化产品,这使得双边市场的相关市场界定变得复杂化:(1)双边市场具有复杂的外部性,如何考虑外部性对替代性的影响?(2)随着消费群体的增加,平台企业有了更多选择,比如单边涨价还是双边涨价,这必然增加求解最优化问题的难度;(3)当市场上有多个平台时,如何判断它们之间的替代顺序?(4)不同类型的双边市场具有不同的经济特征,所以在双边市场背景下推导各种方法的计算公式时,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双边市场,建立相应的数理经济模型。
综上所述,双边市场理论的提出,为反垄断法理论研究开辟了一个全新的领域,也为反垄断执法、司法,尤其是相关市场界定的操作带来了全新的分析视角。然而,从诸多的双边市场和单边市场的差异化行为来看,经济学界和司法界对于双边市场的策略行为多持支持或者不确定的态度,且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缺乏一个判断双边市场定价规制的标竿体系。[33]双边市场理论的发展对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工作带来了挑战,也为破解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困境指明了出路。
内容提要:微软案、谷歌案与百度案皆反映出在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总是与不确定性结伴而行。对传统产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需求替代法与供给替代法,由于无法充分反映互联网企业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双边市场的特点,因而将其适用于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存在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并突破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认定互联网产业垄断行为的瓶颈,不能沿袭传统方法,也不能完全束缚于反垄断法规定,而应该从互联网产业双边市场的特性出发,客观对待互联网企业所提品(服务)功能的差异,基于利润来源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并考虑双边市场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对垄断力量的传递效果。
三、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创新思路
Baker认为,“纵观美国的反垄断诉讼历史,多数案例的解决最终要寻求于市场界定而不是其他重要的反垄断问题。市场界定在评估市场势力和判断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反竞争效果方面,经常是极为关键的一步。”[1]要修复替代性分析的硬伤、突破认定互联网产业垄断行为的瓶颈,就不能照搬传统方法,也不能完全束缚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相关市场界定指南》中规定的现成方法。事实上,该指南对相关市场界定方法方面所持的是一种比较开放的态度,容许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不断创新。指南第7条规定:“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不是唯一的。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使用不同的方法。”鉴于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对双边市场产业适用的局限性,从互联网产业的双边市场特性出发,客观对待互联网企业所提品(服务)功能差异,并综合考虑交叉网络外部性、利润来源等因素,对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中的相关市场界定进行方法的革新,愈显其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确定平台产品的盈利模式
市场竞争本是一种利益追逐的过程,企业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为了追逐利润的最大化。企业获取利润的方式最主要的是争夺市场中的资源,这种资源可以是具有物质形态的,也可以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2]不论是传统的单边市场,还是双边市场,都存在这些资源,因为资源是市场的基础。如果一个市场中并没有资源,那么这个“市场”就不能称之为真正的市场。可以说,资源是市场赖以生存的基础。在双边市场中,尤其是互联网产业中,平台企业对资源的争夺更为激烈。平台企业往往制定倾斜定价的营销模式,低价甚至免费向一边用户提供服务而向另一边收取服务费用。这种倾斜定价策略容易使人们关注其“免费”的部分,却忽略了“收费”部分。百度案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点,这就要求我们应当根据双边市场的特殊情况来研究适用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
在谷歌案件中,法官强调原告必须证明谷歌搜索的盈利模式,只有在“免费的谷歌搜索”其实不是免费的情况下,反垄断法才会对其进行规制。[3]可见,双边市场平台企业的“盈利性”是反垄断法适用的前提条件。在双边市场条件下,的确有免费使用产品的现象存在,但是这种“免费”是建立在平台企业运用平衡法则定价的基础上。通过对不同类型平台参与方费用支付情况及平台企业盈利模式进行解析,有助于了解包括互联网企业在内的平台企业“免费”业务的实质。不同类型平台参与方费用支付情况及平台企业盈利模式详见表1。
表1双边市场分类与盈利模式[4](缺图)
从表1可知,双边市场内的互联网企业所提供的免费或者低收费产品与传统公益性质的机构提供的免费物品有着本质的不同。平台一边用户免费产品的获取建立在平台另一方支付相应的交易费、嵌入费、广告费等费用的基础上。平台企业不是公益机构,事实上,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互联网产业的惊人增长速度,苹果、微软等互联网产业内的企业已经成为世界经济舞台中的核心角色,步入世界上最盈利的企业之列。
(二)以利润来源边市场为界定相关市场的主要依据
縀度案中,法院一方面从网络用户进行信息搜索的需求替代角度来判断搜索引擎服务的替代性,认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可以构成《反垄断法》上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另一方面又从广告商的角度,认为百度公司向广大用户免费提供搜索引擎服务而又向广告商收取广告费用是一种营销策略,从而否定了被告以“免费服务”并不是《反垄断法》上的相关市场的抗辩理由。因为依据传统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方法,仅从网络用户或仅从广告服务角度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如果法院仅从广大网络用户角度来界定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考虑到网络用户进行信息搜索的需求替代性,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可以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从而将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具有可接受性;但是如果法院仅从广告服务角度来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则可得出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是广告市场的结论。可见,法院在认定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时其实存在一个矛盾:将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是从网络用户的角度出发;而在否定被告的抗辩理由时却是从广告服务角度出发的。或许法院没有意识到或刻意忽略了界定相关市场中的这一内在冲突,[5]产生这种冲突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问题出现在“免费”与“付费”上,法院能够看到百度公司的营运不是完全“免费”,其营业利润的来源并不是广大用户而是广告商,正是因为法院认识到这一点才会不自觉地从广告服务角度来否定被告的抗辩。我国《反垄断法》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并没有规定“营业利润的来源”这一因素,因此导致了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出现这一矛盾,这充分表明现有《反垄断法》存在着不足,在界定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时出现了困境,而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产业的双边市场特性。
双边市场可以理解为一种交易平台,这个平台的交易量取决于两边的联合需求。如果有一边对平台的服务或产品没有需求,那么这个平台将“不复存在”。只有当两边同时对平台的服务或产品产生需求时,平台才能真正具有价值,发挥其作用。要使平台两边均对其服务或产品产生需求,平台可以通过定价策略吸引两边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交易。但是,平台两边市场的需求者由于对平台利用的不同,因而导致市场交易的产品(或)服务不同。如微软公司的Windows平台,对于个人用户来说,与微软交易的是个人电脑操作系统软件,对于另一边的软件开发商来说,微软提供的则是一个开放、兼容的应用软件。如果依个人用户边市场,将Windows平台界定为个人电脑操作系统软件,微软公司在该市场占有90%以上的市场份额,具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依软件开发商边市场,将Windows平台界定为应用软件,则微软公司在应用软件市场中的市场份额只占5%左右,从而不具市场支配地位。百度搜索平台也是如此,对于一般搜索用户来说,百度公司提供的是免费搜索引擎服务;对于互联网广告商来说,百度公司提供的是收费的互联网广告服务。因此,以企业利润来源界定双边市场中的相关市场,就可以简单而准确地得到确定的结论,即微软公司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而百度公司在互联网广告市场不具市场支配地位。
(三)互联网产业主要相关市场的确定
企业提供具体的产品(服务)功用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信息获取类、交流沟通类、网络娱乐类和商务交易类等四类。笔者拟依照此种分类对各类互联网企业的利润来源进行分析,并确定互联网产业的相关市场。
1.信息获取类。信息获取类主要包括搜索引擎和门户网站等。界定搜索引擎或门户网站的相关市场,需要考察其利润来源。笔者首先以“百度案”为例,探讨搜索引擎的相关市场界定。
根据百度2010年第一季度财报,其第一季度营业收入12.94亿元,运营利润5.3亿元。通过上表,不难发现在线广告业务是百度的支柱性营收来源(占总收入的比重达99.9%)。财报数据显示,2010年第一季度广告营收达12.93亿元,在总营收中的比重贴近100%。因此,百度的利润来源是广告业务收入。
在百度案中,法院虽然考虑了百度并不是完全“免费”,会通过其他手段来赢利的因素,但是在作出相关市场界定时却没有进一步考察百度的利润来源,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存在不合理之处。笔者认为,百度的利润来源主要是广告业务收入,因此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网络广告市场”[7]为宜。因为百度的绝大部分利润来源于广告业务,其与直接竞争者争夺的必然是广告业务资源,如果采取垄断行为极有可能是因为对广告业务资源的争夺,最能表现百度与其他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这样有利于判断该行为对其他竞争者产生何种影响以识别是否需要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
门户网站和搜索引擎服务的利润来源是否存在差异呢?此处以网易为例。
从表3看出,在网易总的营业收入中,2005年至2010年网络游戏收入均占到80%以上的比例,可见其利润的主要来源是网络游戏收入。因此,如果网易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界定相关市场就应当着重考虑其在网络游戏市场中的竞争力。我国的主要门户网站还有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等等。根据艾瑞咨询,新浪网的主要利润来源是广告收入。[9]可见,门户网站之间的利润来源是存在差异的,不同的门户网站,利润来源也有可能不同。因此,界定相关市场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数据进行分析。
2.交流沟通类。这种互联网产业主要包括即时通讯、电子邮件和论坛等。针对此种类别,笔者拟在下文以“3Q之争”为例进行探讨。“3Q之争”涉及到奇虎360与腾讯QQ两个平台企业,因此首先有必要了解这两个平台企业的营业收入分布状况。
根据艾瑞咨询报告显示,2010年,奇虎公司的互联网收入为5379万美元,占全年收入的93.3%。其中包括网络广告收入3882.6万美元、互联网增值服务收入1477.4万美元和其他服务收入19万美元,占全年收入的比重分别是67.3%,25.7%,0.3%。结合表4,我们知道,奇虎360营业利润的主要来源是在线广告业务收入。反观腾讯QQ,其营业收入构成与奇虎360有所差异。表5显示2010年经审计后的数据,腾讯的互联网增值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超过78%,移动及电信增值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接近14%,网络广告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接近7%,其他服务收入所占比例不到1%。因此,腾讯营业利润的主要来源是互联网增值服务收入。
3.网络娱乐类。网络娱乐类主要包括在线视频、音乐和游戏等。笔者以网络视频为例。首先,分析一下在线视频的利润来源。
上图反映出在线视频行业主要利润来源是视频网站的广告收入,2010年占到了68.5%。在线视频行业相关市场的界定应当着重考察其在视频网站的广告市场竞争状况,从而判断其是否存在垄断行为。
4.商务交易类。此种分类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工具等。在我国,电子商务平台主要指网络购物,它主要包括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模式(B2B)、企业对个人的电子商务模式(B2C)和个人对个人的电子商务模式(C2C)。[13]艾瑞咨询认为目前B2C企业盈利模式划分为两种:一种是以佣金服务费收入为主的“平台式B2C”,另一种是以进销差价收入为主的“自主销售式B2C”。在B2B和C2C平台中,其盈利模式有所差异,在此不重点分析。笔者认为,界定B2C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关市场需要区分“平台式B2C”和“自主销售式B2C”,因为他们的利润来源并不相同。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按照行业的不同,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支付宝、财付通、盛付通为首的互联网型支付企业,其服务对象是个人;另一种是以银联电子支付、快钱、汇付天下为首的金融型支付企业,其服务对象是企业。此处以支付宝为例。根据艾瑞咨询,支付宝现有的盈利模式是以交易手续费为主。[14]因此,在判断相关市场时,我们需要从其交易总量出发,分析其面临的竞争约束,根据竞争程度的强弱来界定相关市场。
(四)平台产品两边市场的关系及其考量
在双边市场条件下,是否存在平台企业利用在其中一边市场的垄断地位,对另一边市场进行有效控制,影响市场进入或改变竞争格局,这也是一个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法律实施必须考虑的问题。
交叉网络外部性是双边市场形成的一个前提条件,也是判断该市场是否为双边市场的一个重要指标。[15]一般而言,平台厂商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会带来另一边用户效用的提高,平台具有正的交叉网络外部性。但是,受到双边市场的平台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差异化的影响,有时候平台厂商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会减少另一边用户的效用,平台具有负的交叉网络外部性。[16]所以根据两边市场用户的相互影响不同,可以将双边市场平台分为正网络外部性平台和负网络外部性平台。互联网产业中的市场创造型平台(Market-maker,平台企业为买卖双边提供交易的便利,借助平台企业的交易平台,交易双边可以提高搜寻交易机会的效率或者交易成功的概率)和需求协调型平台(Demand-coordinator,平台企业将具有相互需求倾向的买卖双边凝聚到一个共同的平台,促使他们之间的相互需求得到实现)一般都属于正网络外部性平台;受众制造型平台(Audience-maker,双边市场的主要功能是聚集足够多的受众如读者、观众和网民等,从而满足与受众相对的另一边用户的某种需求)属于负网络外部性平台。
在正网络外部性平台的双边市场中,一边市场的参与交易人数、交易量与另一边市场的参与交易人数、交易量存在正相关关系。如属于需求协调型的Windows平台,购买和使用微软公司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用户越多,则会吸引越多的软件开发商为其提供应用软件;而更多的应用软件的支持,又会导致更多的用户选择购买和使用微软公司的个人电脑操作系统。
从垄断力量的传递方面考量,在双边市场具有正的交叉网络外部性的条件下,市场支配力量存在传递效应,即平台一边的市场支配力量可以通过平台向平台另外一边传递;而在存在负的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双边市场中,市场支配力量没有从平台一边向平台另外一边传递的问题。
在美国的微软案中,微软公司利用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将其生产的网络浏览器软件与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结合一起出售,是为了垄断浏览器市场而进行的捆绑销售行为,即微软公司将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所拥有的垄断力量引入到了浏览器市场,致使原有市场竞争的格局受到破坏,微软公司实现对浏览器市场垄断的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17]2004年欧盟委员会认定微软将多媒体播放器与Windows捆绑,违反了《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2条禁止滥用支配地位的规定,通过多媒体播放器与Windows的捆绑,微软成功地将Windows作为分销渠道来确保其在多媒体播放器市场的重要竞争优势,这具有反竞争的性质。因为捆绑有利于树立一个保护微软多媒体播放器的市场进入障碍。这种障碍使得竞争者的产品难以进入市场,挫伤了多媒体播放器厂商人力和资金投资的积极性,减少了来自这些厂商的有效竞争,最终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程序。[18]虽然很多经济学者的研究结论证明,无论是垄断情形还是竞争情形,双边平台企业采取搭售策略均可提高买方总效用、卖方总效用以及社会总福利,[19]但是,他们忽视了垄断企业的搭售对竞争市场竞争结构的破坏效果,由此造成对用户选择权的损害以及对产品创新的影响。实践证明,正是由于对微软搭售的反垄断限制措施的实施,才有Google、苹果的创新和脱颖而出,才有互联网市场的五彩缤纷。
受众制造型的双边市场常常需要以负价格向受众提供服务以吸引足够多的受众到平台上来,由此带有一定的负网络外部性。例如,如果门户网站的广告链接过多,那么网民退出的意愿会增强。艾瑞市场咨询2006年的《个人门户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中显示,网民对从门户网站获取信息不满意的主要因素为广告过多、内容繁杂、真实性较低、推荐的头条很少有自己感兴趣的等等,数据详见图1。
在百度案中,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平台是负网络外部性平台,众多的搜索服务用户的使用,为网络广告商创造了商机,吸引他们在搜索界面和搜索结果中加入广告元素。但过量的、不合理的广告,如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等,会影响搜索服务的质量,导致搜索服务用户的退出,而搜索服务用户的减少,则会降低搜索引擎平台对网络广告商的吸引力,影响平台企业的盈利。因此,过量的、不合理的广告对于百度公司来说,与其说是创利行为,不如说是自损行为。因此,百度公司不可能将其在免费的“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垄断力量传递到另一边的互联网商业广告市场,影响互联网商业广告市场的竞争。进而言之,即便是百度公司在平台的一边“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平台另一边的互联网商业广告市场用户的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起诉百度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的百度案也是一个反垄断“伪案”。
证据表明,带有一定负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受众制造型平台一般以“先吸引消费性质的用户,然后才吸引广告客户”进行促销,如即时通讯平台腾讯QQ;而具有正网络外部性的双边市场则一般先吸引销售商,如B2B电子商务平台。[21]也就是说,无论平台盈利模式为何,平台企业如果能够采取合适的定价策略、市场策略,就可以通过改变对平台一边的控制能力来改变对平台另一边的控制能力,但是这种控制能力的改变不是市场支配力量的自然传递,而是平台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对平台两边用户规模做出的进入战略选择。对于相关市场界定而言,借助平台交叉网络外部性正负性的确定,可以得出市场支配力量能否被有效传递、平台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控制能力的相关结论。毕竟相关市场的概念本身也是一个用来最终说明企业的市场控制能力的替代性解决方案。
结
语
尽管双边市场理论的提出已经有10余年,涉及双边市场的互联网反垄断案件频频发生,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一种理论系统阐述了双边市场条件下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规则——以成为指导反垄断案件执法、司法的标杆;也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法院主动对案件所涉相关市场的界定过程做出清晰的解释,为法院日后的案件审理工作提供具有先例价值的司法判断逻辑。从理论上讲,双边市场价格结构的分析并不困难,但是要将这种规范性的结论用经济证据来检验的话,还是异常困难的。因为定量分析对数据的要求会很高,而现有的模型并不完善,使得出现差错的几率非常高。[22]
匀然,通过对上述三个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案件的分析,我们仍可以发掘到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法律信息:对平台企业相关市场的界定,必须关注平台的双边,通过对平台交叉网络外部性正负考察,可以确定平台一边的市场支配力是否能够被传递。如果平台的交叉网络外部性为正,这种市场支配力能够通过平台传递到平台的另一边,那么平台企业才有可能在相关市场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及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时就有必要借助对平台盈利模式的确定及平台利润来源的剖析来划定相关市场的边界。如果平台的交叉网络外部性为负,那么对平台企业的反垄断指控就是缺乏实质意义的“伪案”,可以立即停止,以节约原本就稀缺的反垄断司法资源。当然,这种通过考察平台企业的交叉网络效应、盈利模式及利润来源来界定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及判断互联网产业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初步判断的方法,仅仅是对传统反垄断分析方式的补充。即便是给反垄断法带来了全新的观察视角和巨大的理论挑战的双边市场理论,也不足以颠覆传统反垄断法理论。[23]在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中,“相关市场”概念本身所体现的基本内涵仍然是适用的,需要改变的是具体的界定方法和思维惯性。[24]对此,反垄断法理论与实务界应当有足够的认知。
注释:
[1]参见邢志强、韩淑芳:《信息竞争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2]参见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2》,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年版,第3-17页。
[3]《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3条。
[4]刘伟:《序》,载李虹:《相关市场理论与实践——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经济学分析》,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5]参见黄坤:《经济学视角下的相关市场界定:一个综述》,载《经济研究》工作论文,2011年,wp133,载http://erj.cn/cn/gzlw. aspx?m=20100921113738390893.
[6]参见张维中:《美国微软案操作系统软件搭售问题之研究》,载《公平交易季刊》2006年第2期。
[7]Forsyth v.Humana,Inc.,114 F.3d 1467,1476(9th Cir.1997).
[8]See 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84 F.Supp.2d 9(D.D.C.1999)(“Findings of Fact”),and see United States v.Microsoft Corp.,87 F.Supp.2d 30(D.D.C.2000)(“Conclusions of Law”).
[9]关于“百度案”的基本案情,参见佟姝:《百度被诉垄断案背后的思考——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垄断纠纷一案评析》,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10年第1期。
[10]See Kinderstart.com LLC.v.Google Tech.,Inc.,No.C 06-2057 JF RS,(N.D.Cal.),March 16,2007.
[11] See Tanaka v.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252 F.3d 1059,1063(9th Cir.2001).
[12] Eastman Kodak Co.v.Image Technical Services,Inc.,504 U.S.451,481-82,112 S.Ct.2072,119 L.Ed.2d 265(1992).
[13]参见李剑:《双边市场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百度案”中的法与经济学》,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14] See United States v.Du Pont&Co.,351 U.S.377(1956),and see Brown Shoe Co.,Inc.v.United States,370 U.S.294(1962).
[15]早在1938年,马歇尔就对市场进行了界定,他认为市场是买主和卖主可以自由进入并在同一时间对同种商品形成相同价格的所有交易关系的总称。这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单边市场。参见[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朱志泰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
[16]一般认为,2004在法国图卢兹召开的双边市场经济学学术研讨会,标志着双边市场理论的形成。参见朱振中、吕廷杰:《双边市场经济学研究的进展》,载《经济问题探索》2005年第7期。
[17]See 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Mimeo,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2004,p.57.And see 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Vol.37(no.3),2006.
[18]See M.L.Katz and C.Shapiro,Systems Competition and Network Effects,Journal of Economics Perspectives,Vol.8,No.2,Spring 1994.
[19]参见纪汉霖:《双边市场定价策略研究》,复旦大学2006年博士论文,第44页,参见中国知网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http://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DFD&QueryID=4&CurRec=1&dbname=CDFD9908&filename=2007069074.nh&urlid=&yx=&uid=WEEvREcwSlJHSldTTGJhYlQ4NUpQbXRBaXh-Dc1R0TmQ3R3lwNmZpUmhwaGNpWll6THVteXk3-OTFvNkdOY1EwaQ==.
[20] See David S.Evans,The Antitrust Economics Of Multi-Sided Platform Markets,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Vol.20,2003.
[21] See J.Wright,One-Sided Logic in Two-Sided Markets,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Vol.3(no.1),2004.
[22]参见王先林主编:《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热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24-325页;FTC,Statement of FEDERALTRADE COMMISSION Concerning Google/Double Click,FTC File No.071-0170.
[23]参见李虹:《相关市场理论与实践——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经济学分析》,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85-87页。
[24]参见《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
[25]在互联网产业中,由于交叉网络效应的作用,引起了正反馈、冒尖、锁定和转移成本等一系列现象。特别是当出现“锁定”现象后,不论新兴的网络产品是否具有新的特性、是否具有更好的用途、是否具有更优惠的价格,网络用户都不会转向它,因为网络用户会认为现在其所使用的就是最好的。
[26]参见余东华:《反垄断法实施中相关市场界定的SSNIP方法研究——局限性其及改进》,载《经济评论》2010年第2期。
[27]《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还规定了必要时考察供给替代性,也存在上述问题,在此不赘述。
[28] See Jonathan B.Baker,Contemporary Empirical Merger Analysis,George Mason Law Review,Vol.5,No.3,1997.
[29]Todd v.Exxon Corp.,275 F.3d 191,206(2d Cir.2001).
[30]同注[22],王先林书,第332-334页。
[31]关于反垄断“伪案”的提法,可以参见郑文通:《我国反垄断诉讼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的误读》,载《法学》2010年第5期。
[32] See Fisher,F.M.,“Horizontal Mergers:Triage and Treatment”,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1987,1(2).
[33]参见注[19],第60页。
[1]Baker,J.B.,“Market Definition:An Analytical Overview”,Antitrust Law Journal,2007,74.
[2]例如,房地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的利润往往去争夺黄金地段的土地资源,通过开发后高价卖出,这种资源就是具有物质形态的资源;在互联网领域,大部分产品都是信息产品,平台企业争夺的资源大多不具有物质形态,譬如某个视频的版权、软件使用权等等。
[3] See Kinderstart.com LLC.v.Google Tech.,Inc.,No.C 06-2057 JF RS,(N.D.Cal.),March 16,2007.
[4]本表根据黄民礼一文资料整理而来。参见黄民礼:《双边市场与市场形态的演进》,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5] 参见李剑:《双边市场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百度案”中的法与经济学》,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6]根据百度2009Q2-2010Q1财报数据整理。
[7]因为在互联网上投放的广告当然是网络广告,网络广告与传统广告并不属于同一相关产品市场。
[8]根据艾瑞咨询报告整理。
[9]例如,艾瑞咨询报告显示,2010年新浪网广告收入占其总营业收入的平均比例超过70%。
[10]参见http://imeigu.com/,2011年10月10日访问。
[11]根据腾讯2010年第四季度财报而整理。
[12]根据艾瑞咨询整理。此收入构成剔除了互联星空和IPTV收入,2010年中国在线视频行业市场规模为31.4亿元。
[13]在国外,还存在个人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模式(C2B),这种模式最先由美国流行起来,但目前在我国比较少见。
[14]参见艾瑞咨询:《艾瑞咨询支付周评:支付行业发展开启“智慧金融”时代》,http://ec.iresearch.cn/54/20110720/145019.shtml,2011年10月10日访问。
[15]参见熊艳:《产业组织的双边市场理论——一个文献综述》,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16]参见注[4]。
[17]参见蒋岩波:《网络产业的反垄断政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页。
[18] See Microsoft,Microsoft Statement on European Commission Decision,http://microsoft.com/ presspass/press/2009/dec09/12-16statement.mspx,2011年10月10日访问。
[19]参见张凯、李向阳:《双边市场中平台企业搭售行为分析》,载《中国管理科学》2010年第3期。
[20]参见艾瑞市场咨询2006年《个人门户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21]参见注[4]。
[22] See Dennis W.Carlton,Market Definition:Use and Abuse,Economic Analysis Group Discussion Paper,April 2007.
[23]参见注[5]。
[24] See J.Wright,One-Sided Logic in Two-Sided Markets,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Vol.3 (no.1),2004.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维中:《美国微软案操作系统软件搭售问题之研究》,载《公平交易季刊》2006年第2期。
2.黄民礼:《双边市场与市场形态的演进》,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3.李剑:《双边市场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百度案”中的法与经济学》,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4.郑文通:《我国反垄断诉讼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的误读》,载《法学》2010年第5期。
5.Franklin M.Fisher,Horizontal Mergers:Triage and Treatment,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Vol.1 (no.2),1987.
6.David S.Evans,The Antitrust Economics Of Multi-Sided Platform Markets,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Vol.20,2003.
7.J.Wright,One-Sided Logic in Two-Sided Markets,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Vol.3 (no.1),2004.
8.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Vol.37 (no.3),2006.
9.Jonathan B.Baker,Market Definition:An Analytical Overview,Antitrust Law Journal,Vol.74,2007.
|文史论文|学英语|范文|论文先生网社区|强力推荐!本站与百度合作新开频道>>>>论文知道
最新公告:没有公告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会员中心
|
艺术论文首页
|
美术论文
|
戏剧论文
|
舞蹈论文
|
音乐论文
|
电影艺术论文
|
电视艺术论文
|
艺术理论论文
|
您现在的位置:论文先生网>>艺术论文>>电视艺术论文>>正文
开放的演播空间
作者:admin2008-5-2619:13:17
开放的演播空间秦建伟改革开放二十年以来的中国电视业经过发展,竞争日趋白热化,电视以全新的姿态走进千家万户,不论高度时效性的新闻类节目,还是综艺娱乐性节目......优秀的制作与精美的包装,再加及节目主持人充满智慧的语言都对节目的收视率有非常大的影响。一档优秀的电视节目需要制片人(导演)主持人(演员)
-
开放的演播空间
秦建伟
改革开放二十年以来的中国电视业经过发展,竞争日趋白热化,电视以全新的姿态走进千家万户,不论高度时效性的新闻类节目,还是综艺娱乐性节目......优秀的制作与精美的包装,再加及节目主持人充满智慧的语言都对节目的收视率有非常大的影响。一档优秀的电视节目需要制片人(导演)主持人(演员)摄像灯光美术设计音响编辑技术等方方面面的通力合作,才能更有效地完成整个片子的制作,演播室空间美术设计也是其中人非常重要的一环。
美术创作人员在得到一个演播室空间美术设计的任务时,酝酿最初的想法和形象化的概括,抓住对设计的独特理解,逐步形成它所塑造的演播空间外部形象的具体想法和意向.意在笔先,避免机械地按照节目规定的空间提供一般化地环境设计,才能提炼与节目有内在联系的造型因素,使空间成为一种潜在的语言,创造出仅靠人物语言动作无法充分表达的深遂意蕴。
在这里,我暂把演播室空间的设计分为六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假定的空间
假定性系美学概念之一,假定性是一切艺术创作所共具的属性,空间艺术中以抽象象征虚拟引喻,间接表现艺术的时空感。
演播室的空间也可以是一个假定的空间场景,通过不确定空间的指定性,体现节目风格,例如:凤凰卫视的“杨澜工作室”,是一档以讲述历史长河中种种发人深省的故事、轰动的事件、才子佳人的传奇,回顾历史,给人以启迪的栏目.,整个节目开始摄像机由上自下,由右向左缓缓移动,象征历史文化的罗马石柱屹立在运动着的蓝天白云下,每一个柱子的中间都有一个电视屏幕,不断播放着珍贵的历史资料,主持人从柱子间慢慢走进镜头讲述一幕幕动人的传奇故事,这个假定的空间定位在一个变化的历史长廊中,把一个古老的历史废墟景象搬到演播室,在这样一个时空交错的环境中,让观众能更好地去了解过去的各种历史。
二情感空间
不同类型的节目体现出来的感情基调是不相同的,一般节目的开始往往通过一段音乐,几组画面,几行字幕,就可以让观众了解整个节目的风格,环境的设计同样也从背景到环境空间道具无不体现出某种特定的情感用语。亚洲卫视的[V]频道,几乎所有演播室的空间设计,都采用极度夸张的色彩,奇异的道具,再加上主持人新潮的发型及服装,体现出先锋音乐的存在空间,在这样的气氛中,肯定不会有严肃的故事发生。
三交互式的空间
谈话式的节目中,演播室的空间设计目的是让主持人与观众在一个开放的空间里迅速沟通,调动情绪,让更多的观众融与节目中进行参与。“实话实说”栏目,演播室为圆型空间,观众嘉宾主持人三者在同一对等空间,摄像分布其中,主持人在观众嘉宾中来回穿插,打破了空间的两面或三面的传统组成结构.这种开放的空间构架,能更加轻易地调动观众的参与情绪,让主持人有更多的发挥余地。
从这一点来说,演播室空间的美术设计,已不是简单地独立出现的,它是通过空间这个媒介与节目结合在一起.这就是为什么搞装饰装修的设计人员,在搞电视演播室的空间设计时,为什么显得有时力不从心了。失败的设计只能体现在独立的空间变化,独立的背景空间,与节目本身相差甚远。
四空的空间(通用性演播空间)
一些演播室不需要一个特殊的环境场所,关键是画面的整体和清晰,再配置简单的道具,这种布景也称为通用性演播,常用中景和近景,全景仅仅起到穿插作用。例如:凤凰卫视的“铿铿三人行”栏目,整个演播室只用了一个非常简单的幕布,以此体现“人生大舞台”“幕后休息室”的意象,以再简单不过的背景突出节目调侃诨谐的风格,是典型的后现代舞台风格,把三个人物放在一个简单的中性背景中,人物和人物之间的性格更加突出,这种空的空间设计可以使观众唤起某种形象感触,也就是所谓的形象联想,形象联想也就是设计创作中不可缺少的契机,是塑造形象的基准。
五装饰性空间
如果是中性节目,不需要表明人物的特定环境,只需要有一个优美的背景来提高画面的艺术欣赏性,比如:音乐舞蹈节目杂技表演节目就需要在通用性的空间背景基础上,给予特意的精心设计,这也称为装饰性布景。这种装饰性空间场景,要考虑演员上下场的变化,利用色彩空间的变化,传统或现代的图形变化使节目本身更加充实漂亮,甚至可以利用机械装置增加演播室的空间变化,让节目更有可看性。
六虚拟空间
电视的发展总是伴
[论文摘要]根据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词汇的教学应放人具体的情境当中,大脑对这种情境可能是简单一维的信息与信息的联系,也可能是双维、多维的信息与信息的联系,主动建构的多维联系是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本质特征,也是最为高级的记忆活动,对提高记忆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教学中,我们应培养学生养成多维联系联想的学习习惯,从而主动构建有效的记忆方法,提高词汇记忆效率。
在我国英语词汇教学中,习惯教法一般遵循的程序是:学习者学习单词拼读、了解单词含义、讲解单词用法,学习者通常采取反复背诵、死记硬背的方法记忆英语单词,收效甚微,原因在于“单调识记方式,容易使学习者产生消极情绪和感到疲劳。”[3]根据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词汇的教学应放人具体的情境当中。大脑对这种情境可能是简单一维的信息与信息的联系,也可能是双维、多维的信息与信息的联系。
一、一维联系是行为主义学习理论的特征
一维的联系是指新旧联系的一维性,把词汇与现实世界的事物或者新词汇和旧词汇相比较建立联系,由旧词汇来对新词汇提取时的提示作用。在儿童教学中多采用的是后者,即如教师展示狗这个现实事物或事物的替代物(图片)来建立联系。这种联系往往是同时或先后出现,使大脑对二者建立联系,当一个出现时,另外一个就被提示。如week和waek,中学英语书中一般先学的是week再学weak,学了week之后,week成了旧词,而weak是新词。在学习week时把weak简单联系起来,仅仅说是同音词。这种简单一对一的一维联系记忆属于行为主义学习理论。这种一维联系的记忆具有无法克服的缺点,一旦相对应的提示物不存在或者大脑对提示物的记忆由于时间的磨灭、情绪等原因受到抑制或阻断,那么大脑提取对象时就比较困难或缺省,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似曾相识”或“一时想不起来”的原因。在英语教学中,这种一一对应的一维联系方式,由于不能有效调动大脑的多方面的参与和唤起情绪,如长时间不变,很容易导致学习者感觉困乏无趣。另外,这种一维方式也可能造成两对应信息或两信息部分与别的信息错位,从而导致信息的相互混淆,换种说法就是张冠李戴。英语教学中,由于学习者年龄小,缺少生活实践经验,一维记忆教学占着主导地位,随着年级的增长,词量的增加,近形词、近音词等易混淆的词增多,对应关系的错位增多,以及人们脑力的限制,这种一维形式的力量越来越单薄。为弥补一维记忆所产生的缺陷,运用二维及多维形式记忆的必要性就显示出来。
二、二维及多维联系以一维联系为基础
二维则是一维的复加形式,这正如某人告诉我们在某条长长的大街上寻找某个商店比较困难,而告诉我们在某两条街的交汇处时便好找许多一样,也就是说二维联系可以有效避免词汇混淆的现象,而且大脑提取信息时也快捷准确得多。三维内容则更多些,如新旧词汇比较联系,还可以包括时间、地点等方面的事件情节和情境。多维是在三维之上的更为复杂的情境创设,还包括人文与科学等方面的知识,使新词本身所联系的线索更多些,最终形成多向的学习环境。“当你学习、思考、记忆、感知或让大脑发挥其他无数种功能时,大脑就是在进行这样细致的操作。一个细胞与另一个细胞通过化学作用或电化作用而取得联系,神经元之间便建立了路径或突触的联结。你的树突通过接受信号从其他细胞那里‘学习’知识,反过来,细胞通过轴突传递信息来‘教育’其他的细胞。”对于记忆,“重要的是联结的数量,而非细胞的多少”lL4],每个线索都与神经元的树突相对应联系,当主体获得的刺激物信息越全面,记忆就会越深刻持久。在建构主义理论中,这个联系过程是同化和顺应过程的一部分,大脑把储存新知识细胞有机地与储存了旧知识细胞联系起来,无数个新旧、旧旧有机联系便形成一个新系统,这便是“平衡”。
三、多维联系是最为高级的记忆活动,可以有效提高词汇记忆效率
一般来说,多维的情境记忆优越于单维记忆。语言学家帕尔默(Palmer)指出:“整体记忆特定的链条要比逐个记忆单个链条快很多。”“实验证明,人们在感知和记忆语句时,不是把孤立的单词作为感知和记忆的基本单位,而是常常倾向于把若干单词组成的一个短语结构或片语作为基本单位。”这种多维“情境”不是指客观上的情境,而是指记忆的联想立体通道。大脑把信息储存得像立体网状一样,每个交织点就是一个信息,其他网点则是这个信息的“情境”。联系的网线越多,信息越巩固、越清晰。因此,多维联系记忆是最为高级的记忆活动,对于提高记忆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由此可知,在词汇教学过程中,学习者不单单学习一个单词,他可以通过教师的引导来寻找与之相联系的已知,使新旧联系。学习者也不仅仅对相联系的词汇进行一维联系,而是创设一个情境,形成多维联系。另外,联系间本身又包含实际的情境,再利用一个例句或者具体文章中给予单词以用法和不同情境应用,由此学习者完成意义构建。
根据对多维联系理论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众多词汇教学的记忆方法,如同音联想法(用同音的旧词来联系新词)、近音联想法(用近音的旧词来联系新词)、同尾联想法(用相同词尾的旧词来联系新词)、象形记忆法(把新词联想成相联系的事物外形)、对称分割法(新词左右或上下对称)、数字编码法(把新词的字母转换成容易记忆的数字)、颠倒字母顺序法(把新词的字母顺序前后颠倒)、词缀法(用词根和词缀分析记忆)、子母联想法(新旧两个单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等。通过这种方法的词汇教学,笔者通过自身学习和教学中多年运用,效果明显,虽然最初学者学单词所耗的时间较长,但学习效率会更高,学习者也不会像一维记忆单词时感觉单调反复枯燥无味而使自己丧失学习兴趣。
四、有效的多维联系的记忆方法的前提是对知识的主动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