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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安保督察报告,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区卫生局业务科:
根据区卫生局“关于转发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9年医疗质量万里行——血液安全督导检查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沙卫业[2009]19号)的文件要求,现将我院2009年输血安全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院检验科依法开展医院输血工作,无非法自采自供现象,我院使用的血液无非法定供应渠道。
二、我院检验科下设输血室,输血室人员配置满足工作需要,有24小时服务能力,保证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储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输血室从业人员专业资执符合要求。
三、检验科输血室有专用储血冰箱和储血低温冰箱。
四、检验科输血室制定有应急用血管理措施。
五、检验科输血室制定了《用血管理规定》,受血者血标本采集与送检符合《区县级医院输血科(血库)督导检查表》的相关要求。
六、检验科制定了《血型鉴定、交叉配血操作规程》,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符合《区县级医院输血科(血库)督导检查表》的相关要求。
七、检验科输血室有相关血液入库、核对、储存管理规程,符合《区县级医院输血科(血库)督导检查表》的相关要求。
八、检验科输血室有血液发放管理规程,符合《区县级医院输血科(血库)督导检查表》的相关要求。
九、检验科输血室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了《县级血库人员应知应会一百问答》的培训。
不足与整改措施:
一、输血室设有工作区和生活区,但无半清洁区,布局不完全符合院感要求。
整改措施:将对输血室进行改建。
二、输血室无血小板保存箱,融浆机。
整改措施:将申请购入以上设备。
三、输血室未参加室间质评。
整改措施:将向市临检中心申请输血室相关项目的室间质评。
四、输血室未开展抗体筛选试验。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构,明确了安全责任
按照上级机关和县安委会的要求,为了确保旅游业的发展,制定了《2014年县旅游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明确了工作职责,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并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从而保证了旅游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深入企业,加强排查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方针和市旅游局的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全面的旅游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并制定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这次旅游安全大检查的重点是星级宾馆及星级农家乐。检查中我们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旅游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周密计划、严格排查各类旅游企业的事故隐患。
三、消除隐患,强化整改
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的方式,听取被督查旅游企业关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并深入企业进行实地督查,随机抽查,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的真实情况,即时发现问题,边整边改。经检查,我县星级宾馆、农家乐饭馆对安全生产抓的扎实,有安全警示牌、消防器材,并有强烈的安全生产意识。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消防培训。
四、坚持实行值班制度、监控旅游安全生产
xx年xx学校安全检查自查报告
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学校的安全工作维系着千家万户稳定和幸福,为切实保障学校全体师生的安全,校领导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师生安全事关大局、责任重于泰山。为此我校在开学初对学校教学楼、办公楼和体育设施和教学装备设施和消防设施等进行全面性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自查。贯彻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全力打造平安校园,确保了全年无治安责任事故发生,营建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一、领导重视、重视管理
安全工作是学校第一工作,为切实做好校园安全工作,创设平安、整洁、良好的校园环境,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德育、后勤、教学的副校长为副组长,各室主任、年级组长、班主任等为成员的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职能分工明确,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层层抓落实,倾力打造平安校园。
我校十分重视平安校园创建工作,构成了党支部总揽全局、同一调和,各部分参与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式,构成了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工作协力。制定了相干的工作职责、明确了各领导小组的工作任务。依照教育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并与学校各环节部分、年级组签订了《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各责任人的职责,加大了对各部分及全体教师的安全工作的检查力度,不断规范教育教学管理、后勤管理、教师队伍管理及各项活动管理,并实行了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二、重温制度、组织落实
制度是落实的保证,完善规章,明确岗位,职责分明,严厉纪律,责任到人,是我校展开安全教育活动的一个经验。我校通过召开行政会,班主任专项例会,全校教师会等各种情势的会议,认真务实地回纳总结学校近一阶段校园周边安全隐患、学生安全等方面工作的新趋势、新特点、新经验与教训,反复讨论,研究探索创建平安校园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措施,并制定了一系列安全制度。在此基础上制定完善了《来访职员登记制度》、《学校门卫管理制度》、《机动车进出校管理办法》及《学校财产管理制度》等。
三、完善管理、落在实处
我校地处卫国道顺航路,车流量比较大,而且外来活动人口比较多,学校周边职员情况较为复杂。为了更好的维护校园内全体师生的安全,学校领导非常重视在资金非常紧张的情况下,投进了大量的资金更换了灭火器材;安装了五部碘钨灯;维修了学校的围墙和学校车棚及学校教学楼的外沿墙砖和楼顶及水管。学校近几年来不断完善技防网、物防网、人防网的三张网建设,全校视频监控探头共有14部,针对各重点关键部位如:
,实施全天24小时监控,做到了有题目尽早发现,发现隐患尽早处理;全校共有红外线探头9部,设置在重点部分,天天静校后开启该装备,以保障静校落后行有效监控;全校各主要部分安装有防盗门等,有效的保障了各重点部分的安全。学校由保卫干部带领部份后勤职员,在静校以后对各教学楼和重点部分进行拉网式的检查工作,确保没有各种安全隐患的发生。
结合当前的安全情势,学校保安职员天天在学生上下学时段严格依照要求进行安全保卫任务,为学生进出学校提供了最直接的安全保障,同时更省往了家长们的后顾之忧;天天静校后保安职员进行校内巡查,并利用校园视频对全校各个角落进行监控,有效地下降了安全隐患的发生。同时在保安职员的配合下,严格做好来访职员登记制度,并设立专门的来访职员接待室,由被访人在接待室接洽。
(一)健全规章制度,安全防范到位。*省文化系统各单位结合自己的工作职责,认真吸取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强化了各项安全措施。一是尊重民声民意,完善地方法规。各市(州、地)文化局结合本地实情,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建议,认真倾听百姓呼声,不断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如:*文化局在“开展文化市场奥运保障行动”中,针对群众反映“少数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和“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时间太晚、音量太大,影响休息”的事实,制定下发了《*关于接受未成年人上网的处罚规定》和《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时间规定》,规范了经营行为和娱乐时限,得到了群众的一致称赞。二是加大经费投入,消除事故隐患。结合年初冰冻灾害情况,省文化系统各单位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对冰冻灾害受损严重的图书馆、文化馆(站)等人群高度聚集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进行了彻底的隐患排查和整修。如:*县图书馆,因冰冻灾害造成地基浸水严重,对群众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构成了危害。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先后协调资金160万元、县政府投入100万元重新修建了“*文化活动中心”,有效解决了单位领导操心、工作人员担心、人民群众烦心的难题。三是提高管理水平,增强防范能力。加强了对文化执法人员、市场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省文化厅先后举办了一期“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培训”和两期“文物管理人员培训”,各级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和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同时,要求各级图书馆、文化馆(站)、文物保住单位等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消防知识培训和参加“应急处置方案”演练,全省文化系统安全防范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统一思想认识,组织保障到位。5月4日,厅党组专题召开了“贯彻落实《文化部办公厅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通知》精神”工作会议,成立了由厅党组书记、厅长*任组长,副厅长*等9名副厅级以上干部任副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省文化厅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向各市(州、地)文化局下发了《*省文化厅关于在省文化系统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组织分工。会后,厅党组书记、厅长*同志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提出了三点要求:一要认清形势,深刻理解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现实意义,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文化部办公厅《通知》精神上来,为“平安奥运”站好“文化岗”。二要居安思危,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提高督查标准,确保此次督查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三要常抓不懈,以文化部办公厅安全工作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为契机,强化各级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推动我省文化事业和谐发展、平安发展、持续发展和健康发展。全省各市(州、地)文化系统也相应的成立了“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模范带头、靠前指挥,三个多月来,共检查图书馆、文化馆(站)、影剧院等203个;歌舞娱乐场所、网吧、电子游戏室等630家;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州、地)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民俗陈列馆(室)等1200多个。
(三)加强宣传教育,督促检查到位。站在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战略高度,发挥文化系统的宣传优势,积极营造人人讲安全、人人懂安全的良好氛围。一是利用“观看奥运安保专题片”、“文化遗产日”、“文化市场奥运保障”等活动,强化全体文化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观,增强革命事业心,以事业强责任、以责任保安全,自觉成为维护文化生产安全、建设文化事业、繁荣文化市场的模范,并以点带面,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文化发展、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良好局面。二是加大了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的处罚、整治力度,保证重点突出、查有成效。如:六盘水市对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发生违规行为的经营业主除采取“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外,还与水电等部门联合,实行“停水、停电、停业30天”等重处重罚。三是把安全隐患大的企业和有违规行为的业主当作“危险源”建档,实行信息共享,坚持全程、全境、全方位的监管。同时,省文化厅对分赴市(州、地)进行专项行动督查的工作组,除书面材料、口头汇报外,还采取“电话回访”、“定点复查”等方式,严格责任追究制。对各督查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持“四不放过”,即安全隐患查不清不放过;突出问题不解决不放过;违规处理不到位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确保了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质量和效果。
二、存在问题
近几个月来,通过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我们发现全省部分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等都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安全隐患,集中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受经济瓶颈制约,排除安全隐患力不从心。部分图书馆、文化馆(站)、民俗陈列馆(室)、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群等,房屋年老失修、安全设施损坏,再加上今年年初冰冻灾害的影响,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急需大量资金加以维修和重建。
(二)受经济利益驱使,规范经营行为有法难依。部分歌舞娱乐厅、网吧、电子游戏城、影剧院等经营单位和业主,安全意识淡化,忽视安全生产规定,“安全通道堵塞”、“室内易燃物品多”、“消防设施不全、损坏”等,急需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和手段加以管制。
(三)培训机制不健全,杜绝安全事故任重道远。在这次督查中发现,网吧、歌舞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基本上没有经过正规的消防、自救、应急处置等安全培训,急需开展行业整治,规范从业人员资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杜绝重大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三、今后打算
安全生产工作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如何解决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需求、保护人民群众文化权益与生命财产安全之间的矛盾,是我省各级文化部门和文化工作者必须勇于面对和认真思考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此,在今后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以下三点打算:
(一)必须依法行政,讲究安保细节。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文化行政许可审批范围,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业主进入文化市场,严禁出现先上车、后买票,甚至不买票的现象,对一些非法经营、违规经营的单位和业主,要从源头查起,该谁管理,该谁审批,该谁许可,一查到底,坚决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另外,要加强内部管理,认真把握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每个细节,一次疏忽、电线短路、一颗烟头都会引发火情,导致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构,明确了安全责任
按照上级机关和县安委会的要求,为了确保旅游业的发展,制定了《2013年县旅游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明确了工作职责,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并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从而保证了旅游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深入企业,加强排查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方针和市旅游局的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全面的旅游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并制定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这次旅游安全大检查的重点是星级宾馆及星级农家乐。检查中我们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旅游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周密计划、严格排查各类旅游企业的事故隐患。
三、消除隐患,强化整改
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的方式,听取被督查旅游企业关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并深入企业进行实地督查,随机抽查,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的真实情况,即时发现问题,边整边改。经检查,我县星级宾馆、农家乐饭馆对安全生产抓的扎实,有安全警示牌、消防器材,并有强烈的安全生产意识。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消防培训。
四、坚持实行值班制度、监控旅游安全生产
一、领导重视
我会根据安全责任书和县安委会《2009年全椒县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年初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执行理事会理事长张华任组长,党组书记毕守荣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任组员。第三季度,领导小组召开了两次会议学习安全法规、按照“三定”要求布置安全工作。在召开其他业务工作的会议时,领导也逢会必讲安全。
二、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安全工作。
7--9月份,适逢夏季高温,防电防火尤为必要。我会要求全体职工下班后,切断办公室内所有电源,拔出电脑、空调插头,防止雷雨天气,消除安全隐患。
日常工作期间,注意安全防范。做到人离门锁,财务账目、钱款、档案资料安全保管。下班后,锁好单位所有大门,门卫要做好安全检查,做到门岗24小时不断人。
我会制定了节假日值班制度,要求节假日期间轮流值班,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值班期间要做好安全巡查、安全记录。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商务系统的食品安全工作,督促检查食品安全工作的落实和进展情况。明确专人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落实到部门,明确到责任人。
二、任务明确,重点突出
年,我局继续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原则,严厉防范含瘦肉精等药用物质生猪进入屠宰环节,严厉打击生猪屠宰环节中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将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一加强屠宰环节瘦肉精的抽验,落实宰前尿样抽检制度,明确了定点屠宰厂负责人和生猪供应商为第一责任人。二是进一步加强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生猪屠宰宰前宰后的检疫检验工作。三是加强了鲜肉批发环节监管,严把肉品质量关,严禁不合格的肉品批发上市销售,杜绝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产品流入市场。四是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和检验不合格的肉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关文字记录。五是进一步加大了鲜肉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七是商务局与县生猪定点屠宰厂签订了《食品安全承诺书》。
三、超前谋划,制定方案
肉品质量安全是关系到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县商务局高度重视,为有效遏制“含瘦肉精”残留猪肉、病害肉、注水肉等流入消费领域,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安全,结合我县商贸流通系统实际,召开了全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传达了全国、省、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并明确了专项整治工作的任务和职责。
四、精心组织,落实有力
自我局成立以来,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树立科学发展观,针对关系群众生命健康、社会危害严重的猪肉食品问题,深入开展全县猪肉及肉食品添加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通过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劣与扶优相结合等措施,“含瘦肉精”残留猪肉、非法屠宰、“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我县猪肉食品安全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对重点对市场上的肉摊实行每周统查与每日抽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认真检查上市销售的猪肉是否有未经检验的“白皮肉”或虽经检验,但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上市销售。整治期间,我县猪肉及肉食品没有检测到“瘦肉精”及添加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现象,没有接到举报投诉。
五、多举并措,力争实效
一是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要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必须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工艺流程和技术规范屠宰生猪,认真做好产地检疫、宰前宰后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猪肉一律不准上市销售。严禁屠宰病死猪,凡未经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检疫屠宰企业不得擅自屠宰生猪,实行谁屠宰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二是加强市场监管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要求县屠宰办的市场监管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时上岗,对擅离职守,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市场监管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是建立健全猪肉食品安全报告制度。要求市场监管人员一旦发现有出售未经检验的猪肉,或虽经检验但检验不合格的猪肉上市销售,做到及时报告,商务局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查处。对报告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四是加大鲜猪肉市场查处力度。县屠宰办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猪肉批发、零售市场开展明察暗访,凡发现变质变味猪肉一律予以没收销毁。
今年以来,通过积极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和检验检疫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含瘦肉精”残留猪肉、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的违法行为,认真组织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私屠滥宰现象得到扼制,净化了肉类市场,市场猪肉品品质得到提高,确保了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县城生猪定点屠宰率达100%,检疫率实现100%。同时,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厂也在下一步规划之中。
六、扩大宣传,普及认识
为了做好肉品安全宣传工作,增强宣传效果,扩大社会影响,使广大消费者充分了解食品安全知识,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县商务局以今年“食品安全年”为契机,组织县屠宰办执法大队成员,在县城内开展了食品安全宣传活动,通过拉跨街横幅,张贴宣传标语,散发宣传材料,设立咨询服务等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使肉品安全知识得到了一定的普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七、存在的问题
一是屠宰场检验人员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检验设备落后,对“瘦肉精”等一些最新检测设备相对缺失。目前,乡镇未建设屠宰厂,私屠滥宰的局面还不能得到有效控制,造成对乡镇肉品监管的难度增大、监测难。乡镇屠宰户以人工屠宰为主,屠宰工具、方式都不能适应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希望各乡镇将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建设纳入乡镇建设总体规划。
二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量大与执法力量缺少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大,导致监管工作还不够到位。
八、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