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4 15:07:14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工程质量整改报告,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工程名称
编 制 人
审 批 人
日 期
**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监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一、方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导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现行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规范、规程、规定。
2、审图机构出具合格证明文件的施工图纸。
二、工程概况
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本工程为 剪力墙结构(别墅为异型柱结构),别墅3层、高层建筑为28/29层,基础类型为 桩筏式基础 ,总建筑面积为 202491.87平方米 。其中地下室局部2层,面积为60038.12平方米 。防水2级,毛坯房。节能做法为内墙批4mm后保温沙浆。本工程局部地下室为2层,基础埋深较大,基础面标高-8.8米,基坑开挖难度大,施工难度高,危险性大,高层建筑最大29层,建筑高度较高。
三、各责任主体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审图单位:
四、监督工作内容(通用部分)
为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明确质量监督工作内容,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效率,增加质量监督工作透明度,使质量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请参建各方责任主体配合执行。
1 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1.1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要求
(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1.2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
1.2.1 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4)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6)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7)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2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4)其它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3 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9)其它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4 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10)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5 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5)不合格的检测结果是否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质监站;
(6)其它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3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程序及要求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监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所列内容,收集整理并对照检查,做好记录。质监人员第一次进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对上述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监督检查记录》。
质量监督过程中,质监人员根据工程进展和责任主体变化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填写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中。
质监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或有关技术标准等行为时,其监督工作程序为:
(1)项目监督负责人应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及时报告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等,责令整改;
(2)按有关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记录监督登记表》;
(3)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4)督促责任单位上报《建设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对需要局部停工(暂停)的工程,要求责任单位填写《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质监人员根据整改情况提出意见,由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2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2.1 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要求
(1)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并对关键部位实施监督;
(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4)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5)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2.2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
质量监督人员一般采取定点(监督控制点)检查、随机抽查和监督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并辅以必要的检测手段,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3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
2.3.1 资料抽查
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如: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2.3.2 监督控制点检查
对下列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设置为质量监督控制点。(为可选择性,打"√"表示选中,并注明具体部位。)当工程施工到质量监督控制点时,施工单位必须通知质监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桩基和地基基础验收;
(2)重要结构隐蔽前和主要使用功能隐蔽前;
(3)主体结构验收;
(4)建筑节能工程;
(5)竣工验收;
(6)
(7)
2.3.3 房屋建筑工程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见专业部分)
2.3.4 市政工程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见专业部分)
2.3.5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桩基子分部、主体分部和含有地下室的地基基础分部工程。
对于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监理(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天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我站。
质监人员应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将监督验收情况填写到桩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质监人员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2.3.6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我站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表》;项目监督负责人应及时办理并报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及方案的实施和处理完成后的验收进行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构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按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3.7 工程监督抽测
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应采用科学的检测仪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简称监督抽测)。抽测的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重要使用功能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构配件(详见专业部分)。
抽测一般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并结合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隐患和缺陷进行重点抽测,抽测数量按有关规定执行。检测过程中,有关责任主体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配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检测后,质量监督人员应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监督抽测结果将列入质量监督报告。
2.3.8 监督抽检
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存在明显问题或缺陷、监督抽测结果不合格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时,质量监督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单》,责令工程建设责任方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检。监督抽检的部位、数量,由质监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按有关规定确定。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工程采取扩大检测、设计认可或加固处理等方法进行处理。
2.4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程序及要求
(1)实体质量监督中,监督人员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单位,项目监督负责人应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及时报告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整改;
(3)督促有关单位上报《建设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对需要局部停工(暂停)的工程,要求有关单位填写《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质监人员根据整改情况提出意见,由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3 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
3.1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的主要内容
3.1.1 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
(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2)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记录表;
(5)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3.1.2 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送达我站,接受监督检查。
3.1.3 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监督人员应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果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监督人员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3.2 填写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的主要内容:
(1)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
(2)对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
(3)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
(4)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评价。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站提交《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我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 监督人员
该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由
、
负责实施。联系电话:
5 其他
1、本工程中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须携有关资料来我站办理登记手续。
2、工程监督检查中,请参建各方配合我站开展工作。欢迎对我站监督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电话 8222347
。
项目监督负责人:
审批人:
**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1年 10 月 日
注:1、对于复杂工程、特殊工程,如需对监督工作作进一步明确的,可制定详细方案做为本方案的补充。
2、本方案一式4份,质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1份。
二、专业部分
2.3.3 房屋建筑工程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
2.3.3.1 对地基基础工程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桩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
(2)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3)地基基础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2.3.3.2 对主体结构工程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收;
(2)混凝土、钢筋及砌体等工程关键部位、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3)主体结构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
2.3.3.3 对有关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下列内容进行抽查:
(1)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
(2)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
(3)工程的观感质量;
(4)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2.3.3.4 对有关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
(1)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3)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
(4)屋面、外墙和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
(5)外墙外保温;
(6)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试验的检测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7.1 房屋建筑工程抽测的项目可包括: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
一、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住宅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住宅工程建设除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外,尚应严格执行《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二、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时应向设计单位(市外)提供《导则》文本,并明确要求严格执行。
三、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未严格执行《导则》规定的,图审单位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图纸审查不予通过,并将情况报告我局,由我局予以相应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单位未能认真履行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相应职责的,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相应处罚。
四、图审单位应把涉及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审查意见抄告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
五、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也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违者依法予以查处。
六、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委托手续时,应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及通过审查的设计文件。质量监督机构收到上述文件后,应及时落实监督人员认真核查设计文件是否按审查报告书修改完善,未按要求修改完善的应告知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文件并重新审查,工程暂停施工。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能认真履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职责的,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工整改。
八、监理、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能认真履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职责的,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彻底的,停工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记黑名单记录一次或暂停上岗资格一年(自该工程竣工之日起)的处罚;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或记黑名单记录一次或暂停在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业务3个月(外地企业清退)的处罚。
九、各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应严格督促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落实,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竣工交付工程的质量。
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编写人
审核
审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一、 试运行监理工作情况:
XXX工程位于德江县泉口镇泉口村,本工程主要施工为XXX等单项工程,该工程建设单位为XXX,勘察设计单位为XXX,监理单位为XXX,施工单位为XXX。
工程建设工期为 天,施工单位于 年 月 日才正式开工,于 年 月 日才完工,施工工期为 个月。
年 月份,XXX组织专家及相关单位对本项目进行了初步验收。工程初验后,监理项目部对施工方整改情况进行整改落实和监督,对专家提出的现场主体和工程资料的整改意见要求逐一进行整改,整改过程中,监理员全程跟进监理工作,对施工单位施工工作进行核查,确保了工程质量达到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得到了验收专家组的认可。
工程整改合格后,工程试运行期间,我监理项目部按按合同要求,对施工单位工程试运行期间的工程监测和维护进行管理和监督,为检验治理工程的有效性提供依据。
二、初验整改意见整改情况认证:
施工初步验收整改情况:
1、现场实体部分
(1)波纹管入口处已做固定钢筋网;
2、资料部分
(1)竣工图、监测图已按要求进行相关整改,业主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已签字盖章;
(2)已增加了截排水沟、第五级马道变更的相关设计变更;
施工单位已按要求完成初验整改意见的整改工作。
三、工程缺陷整修工程量和质量认证:
项目部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监理规范及国家相关法规进行监理,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组织设计,各专项施工方案,并提出了具体的审核意见,并在施工中严格监督实施。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以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为依据,采用巡检、抽检、平行检验、旁站等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整个施工过程中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下监理通知单,针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在会上提出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给各单位,没有积极落实的以书面通知单的形式要求其整改。
工程初验后,监理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截排水沟抹面不平整、施工缝未符合要求等整改情况进行整改落实和监督,对专家提出的现场主体和工程资料的整改意见要求逐一进行整改并达到规范的要求,整改过程中,监理员全程跟进监理工作,对施工单位施工工作进行核查,确保了工程质量达到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得到了验收专家组的认可。
在多方面的配合、支持下,本工程的工程建设、工程进度控制基本满足了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的要求;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进行了全方位质量控制,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因此,质量控制达到了监理大纲所要求的工程质量目标。
四、治理效果监测及其成果应用情况认证:
工程整改合格后,工程试运行期间,我监理项目部按按合同要求,对施工单位工程试运行期间的工程监测和维护进行管理和监督,试运行期间监测无变形变化情况,为检验治理工程的有效性提供依据。
五、对试运行期工程文件的审查意见:
认真做好工程试运行阶段全过程的信息收集、整理,按规定编目。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范及时报送各项整改资料、影像资料、监测数据资料、安全检查及维护记录等。
六、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审查意见:
1、土方分项工程
主控项目:基底标高与设计吻合。一般项目:基底在砼垫层施工前,均修整平整。土方回填按照分层回填,分层夯实。本分项检验批均评定为合格。
2、钢筋分项工程
主控项目:进场每批钢材均有合格证及检测报告。安装过程中,绑扎搭接,其搭接长度、位置均符合规范要求,并箍筋加密。一般项目:钢筋网片,骨架的规格形状、尺寸、数量、间距等均能达到图纸及规范规定,钢筋表面较清洁,略有锈蚀现象,钢筋网片、骨架保护层均采用砂浆垫块支垫,验收时能达到合格要求。本分项检验批均评定为合格。
3、模板分项工程 主控项目:本工程采用木模、钢管支撑,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一般项目:模板表面清洁,模板截面尺寸及垂直度,相邻高差基本能达到规范要求。本分项检验批均评定为合格。
4、混凝土分项工程
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配合比和塌落度现场观测,每批混凝土取样,包括同条件试块、标养试块和一组拆模试块三种。监理同时进行旁站监理。符合要求。本分项检验批均评定为合格。
5、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主控项目:①外观未出现严重缺陷;②无过大尺寸偏差。一般项目:①外观质量一般,表面有少许蜂窝、麻面现象;②梁轴线偏差在规范要求内。本分项检验批均评定为合格。
6、水泥砂浆抹面 砂浆的原材料均有复试报告并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按配合比计量搅拌。基层清理干净,厚度基本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该分项检验批均评定为合格。
七、对工程整体质量评价及总结:
本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隐蔽工程记录及自检资料基本齐全,质量控制资料基本齐全,外观质量感观良好。工程试运行期间监测无变形变化情况,主体质量满足设计要求,达到预期治理效果。该工程评定为合格。
本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得感谢参建各方相互理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我们监理项目部始终贯彻了“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的宗旨,严格、科学的贯彻、执行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严格的遵守守法、公正、诚信、科学的工作准则,以此取信于业主方和施工方,确保了此次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 签章:
项 目 总 监 签 字: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行为,加强国家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对国家出资为主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项目法人及所有参建单位都应配合水利基本建设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五条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
(二)对水利建设项目建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
(三)负责稽察特派员的日常管理;
(四)配合国家计委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工作;
(五)承担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稽察特派员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
(二)迅速、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
(三)督促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
(四)完成稽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根据需要,一名稽察特派员可配若干名专家或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
第七条稽察特派员由水利部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年,可以连聘。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三)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投资计划、财会、审计等方案的综合管理知识和经验;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六)身份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
第八条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曾直接管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也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建设项目。稽察人员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
第三章稽察工作内容
第九条稽察人员与被稽察项目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人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项目的建设活动。
第十条稽察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项目基本建设活动进行稽察。
第十一条对建设项目的稽察,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对项目前期工作、设计的稽察,包括项目报建,初步设计审批,可研报告审批,前期施工准备,总概算批复,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勘测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设计深度和质量,设计变更、现场设计服务,供图进度与质量等情况。
第十三条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实施情况,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
第十四条对建设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的稽察,包括计划管理和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汛前施工安排和安全度汛措施等方面情况。
第十五条对资金使用的稽察,包括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各项费用支出,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
第十六条对工程质量的稽察,包括参建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质量评定,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质量检验数据和资料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等情况。
第十七条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特派员须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稽察特派员可以就第十一条所述部分内容或其他事项组织专项稽察。
第四章稽察程序和方式
第十九条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稽察项目,下达稽察通知书。
第二十条在某一时段内,为了保证稽察工作的连贯性,每个稽察特派员可负责相对固定区域内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建设管理、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的文件,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应同时抄送稽察办。
第二十二条稽察特派员根据稽察办部署和稽察项目有关情况,制订项目稽察工作提纲,深入项目现场进行稽察。
第二十三条现场稽察结束,稽察特派员应就稽察情况与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
第二十四条稽察特派员应及时向稽察办提交事实清楚、客观公正的稽察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稽察,可以采取事先通知与不通知两种方式。
第二十六条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文件。
第二十七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和手段:
(一)听取建设项目法人就有关建设管理、前期工作、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帐簿及其他资料,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
(四)在任何时间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
(五)对发现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第二十八条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紧急情况,应立即向稽察办专项报告。
第五章稽察报告及整改
第二十九条稽察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设计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三)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
(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分析评价;
(五)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现状等情况及分析评价;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七)稽察办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专项稽察报告的内容根据专项稽察基作具体任务和要求确定。
第三十条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署,经由稽察办分别报送部有关司局征求意见。根据稽察报告和有关司局意见,稽察办依照规定程序下发整改意见通知书,并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必须按整改意见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稽察办报告。
第三十二条对严重违反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项目,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设计、监理、施工、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的资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建设有关部门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四)建议有关部门批准暂停施工;
(五)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项目的整改情况,稽察特派员应适时跟踪落实,必要进可进行再次稽察。
第六章稽察人员、被稽察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
第三十五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有以下权利:
(一)向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
(二)要求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提供并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依法复制、录音、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词、证据;
(三)在任何时间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
(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稽察人员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表彰。
第三十八条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聘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项目的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
(四)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九条被稽察单位应自觉按照稽察办的要求及时提供或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条被稽察单位应积极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合同、帐簿、凭证和报表,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第四十一条对稽察提出的问题,被稽察单位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对整改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稽察办或水利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仍执行原整改或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稽查办报告。
第四十三条被稽案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稽察办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
(三)可能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已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稽察的基本建设项目,水利部一般不再组织内容重复的检查。
一、蒙山旅游度假区基本情况
蒙山旅游度假区现有在建工程11处,其中正在进行外墙保温材料施工工地3处,已完成外墙保温工程但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1处。对此次符合条件的4处工程,提前通知施工建设单位进行为期3日的自查自改工作,并处整改隐患明细,随后我局组织检查人员对4处项目开展检查工作。
二、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从检查情况来看,度假区大多数工程外墙外保温施工能做到符合设计与施工规范要求,使用的保温材料及其配套材料有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多数节能产品经省墙改办认证并在市墙改办办理了备案登记,施工技术资料节能部分多数能做到及时与施工同步,参建各方质量意识逐步提高,建设行为不断规范。但检查也发现部分工程存在管理措施不到位、质量标准要求不高、过程控制不严等问题,外墙外保温工程所使用材料的生产厂家、种类与外墙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不一致,锚栓、网格布规格型号未达到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洞口四角处的保温板未采用整块保温板切割成型,部分工程管理人员对外保温节能重视不够,现场施工材料质量把关不严,对外墙外保温工程的标准规范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了解。对此次检查存在问题的项目,下达限期责令整改3份,要求限期5日内整改完毕并回复整改报告,报我局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
三、强化督导阶段
下一步,将继续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监管力度,确保全市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
一是组织各区县各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工程监督管理,杜绝偷工减料和不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施工行为,确保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是加强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管,设计单位、图审机构要全面掌握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政策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单位要坚持按图进行施工和监理,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
为切实搞好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09号)、《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暂行)》(**建发〔2003〕141号)、《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号)和县府办《关于推广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通知》(足府办发〔**〕255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行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时间、范围
从**年3月1日起,组团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在建工程、新开工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从3月1日起的新建工程,禁止使用跨度3.9米及以上的空心板,必须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
二、推行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一)在办理工程招投标手续时,标书中必须明确要求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否则,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其工程招投标情况进行备案。
(二)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供施工单位与混凝土生产厂家签订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否则,将不予办理工程建设施工许可。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所等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工作中,若发现工程应按上述要求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而未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应责令工程停工整改。对拒不停工整改者,依据有关规定处以5000元—30000元罚款,同时对其相应管理人员予以处罚。
(四)对违反《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号)和足府办《关于推广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通知》(足府办发〔**〕255号)要求的建设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将限制其建设活动。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禁止任何无资质单位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
(二)严格执行现行有关规范、标准。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掌握和执行国家、市现行有关预拌商品混凝土强制性规范、标准,提高企业管理层和操作层的质量意识和业务素质。
(三)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企业质量内控。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制定相应的技术管理、质量检查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网络;完善技术保证体系、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成品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制度、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在岗制以及生产设备保养、维护、检修和淘汰制度;完善试验管理制度及仪器、设备、混凝土运输车、混凝土输送泵等操作规程;完善计量系统的计量制度、计量校验方案和外加剂计量工艺等质量控制环节,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企业内各个岗位的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将质量保证措施真正落实到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还必须设立质量检查部门,配制好检验设备,配备足够的质量人员,督促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制别要重视人工添加外加剂、掺合料的计量监控。同时,还必须设立相关的混凝土及原材料的检测试验室和标准养护室,充分发挥试验室的质量控制作用,严把混凝土配合比关,搞好企业质量内控。
(四)严把原材料进场试验关。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加强原材料进场的监管,所有原材料进入搅拌站料场前,必须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材料方可进入。要特别重视对水泥安定性和外加剂质量的检测,对质量有明显外观差异及波动性较大的砂、石材料,要增加检测批次。严禁使用黄石子(因其含泥量高、强度底)。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质量稳定的旋窑散装水泥,禁止使用立窑水泥和袋装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规范要求将原材料送样到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所进行检测;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所应定期不定期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材料及生产的混凝土进行抽检,确保原材料进场质量关。
四、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供应预拌混凝土时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供应混凝土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及施工技术要求向施工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配合比实验报告。
2、《预拌混凝土发货单》
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应做到一车一单,随混凝土送料车一起送到工地,作为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
3、《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按批次签发,单位工程内同一验收批的强度等级相同、配合比相同、一次连续供应的混凝土为一批次。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应在该批次混凝土强度检验后三日内送施工单位,有抗渗或其它特殊要求的预拌混凝土应在有关检验项目全部完成后三日内送施工单位。
4、原材料复验报告和成品合格证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向施工单位送交预拌混凝土的同时,应提供该批次混凝土所用原材料(水泥、砂、石、掺和料、外加剂等)的检验报告。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时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并出具混凝土成品合格证。出厂检验包括性能检验和强度检测,强度检测以留样到龄期后检测结果为据。
5、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交货时,还应向施工单位提品使用说明书。
(二)施工单位应在约定交货时间前完成浇筑准备工作,并与监理单位一起,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验收的内容包括:
1、预拌混凝土类别、数量和配合比通知单。
2、该批次混凝土所用原材料(水泥、砂、石、掺和料、外加剂等)的试验报告和成品合格证。
3、查验预拌混凝土的出厂发货单,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
4、测定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不得使用不满足坍落度要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
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监理)单位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有关人员的见证下,根据技术标准的要求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见证取样,制作标准养护试块,见证取样单可由三方共同会签。经标准养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往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所检验预拌混凝土的强度。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数量、部位等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标准养护试块和同条件养护试块必须在施工现场制作,不得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制作的混凝土试块代替施工现场制作的混凝土标准养护试块。
混凝土拌和物的含气量、氯化物总含量和特殊要求项目的检验按合同约定进行。
(三)实行技术交底制度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混凝土设计要求、施工及结构特点,提出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目标,做好与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工作。同时,要派专人加强对施工企业在预拌商品混凝土浇筑、养护和拆模等环节的具体指导,做好生产、运输、泵送和调度等配套服务工作。对于大体积、高强度混凝土和重要结构部位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混凝土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还应编制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技术保证方案送施工单位。
(四)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卸料后严禁加水,严禁将超过初凝时间的混凝土用于工程。混凝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做好混凝土的养护工作。
(五)工程交工时,施工单位应将以下资料作为混凝土质量保证资料:
1、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
2、生产预拌混凝土主要原材料的检测、复验报告和成品合格证。
3、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4、混凝土特殊性能要求的检测资料。
(六)高度重视预拌商品混凝土成品质量检验
预拌混凝土成品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对出厂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塌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强度等进行出厂检验,检测结果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不符合上述性能要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交货检验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样制度,由施工单位负责取样、制样,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理单位见证施工单位制样和送样,样品由施工单位自行按标准养护、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所负责检测。预拌混凝土的交货检验和用于评定结构实体强度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必须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检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交货时,应向施工单位提品使用说明书以及每一罐车发货有关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交货检验制度对预拌混凝土数量和质量进行现场检查,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预拌混凝土。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判定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交货检验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的工程部位取样制作。交货检验的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的内业资料。
(七)严格控制预拌商品混凝土施工质量
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浇筑的混凝土工程质量优劣除取决于预拌商品混凝土本身质量外,还取决于施工单位对预拌商品混凝土振捣、养护工艺的控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针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特点编制详细的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批准后,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对于大体积混凝土、高强度混凝土和重要结构部位或有特殊技术要求混凝土工程,在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应编制结合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保证方案,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批准,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经审核同意后方能施工。在浇筑过程中,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提出纠正,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督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的质量监督工作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一)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派专人(不少于2人)进驻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现场监督管理。监督人员在履行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在履行监督职责时,若发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及时发出监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二)监督的主要工作内容
1、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检查。
2、对预拌商品混凝出厂和交货状态的实物质量的监督检查。
3、对预拌商品混凝土原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
4、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保证资料的监督检查。
5、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质量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6、提交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报告。
7、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状况,定期向市质监总站报告当地预拌混凝土质量信息,及时向市质量监督总站报告预拌混凝土重大质量事故。
8、其他内容。
(三)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1、监督机构每年应根据本地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数量和特点、预拌混凝土质量状况等,制定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方案,并将监督方案书面告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2、根据预拌混凝土质量状况,按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方案实施监督。
3、监督机构在每年12月向市质监总站提交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客观反映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和检查到的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情况以及当地预拌混凝土的总体水平。
(四)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的重点
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行为
(1)是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
(2)是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和落实质量责任制。
(3)企业试验室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4)原材料的检验和管理情况。
(5)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6)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7)计量器的检定、自校情况等。
2、预拌商品混凝土实物质量
(1)预拌商品混凝土强度、塌落度。
(2)原材料质量。
3、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保证资料
(1)生产台帐。
(2)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质量合格证明和复检报告。
(3)预拌商品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资料,配合比通知单及调整记录。
(4)原材料计量记录、计量误差检查记录。
(5)计量器具计量检定证书或自校资料。
(6)预拌商品混凝土拌合物质量的检测记录。
(7)预拌混凝土强度出厂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和强度评定报告等。
(五)监督机构应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在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内或交货地点,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抽查、抽测。
(六)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监督工作情况。
2、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行为。
3、预拌商品混凝土原材料、预拌混凝土实物质量抽查、抽测情况。
4、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保证资料抽查情况。
5、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预拌混凝土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6、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总体评价等。
(七)监督机构应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档案制度,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监督工作方案。
2、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抽查、抽测记录和抽测报告。
3、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报告。
4、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5、其他有关资料等。
六、质量责任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混凝土生产及运输(含泵送)质量负责,因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存在质量缺陷造成质量事故或他人财产损害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程序予以处罚。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资质审批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
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人员、设备、管理不能满足预拌混凝土生产要求的;
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
3、未按照规范要求的批次对原材料进行检测的;
4、未按照配合比进行生产,偷工减料的。
(三)施工单位应对预拌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质量负责。施工单位未对进场预拌混凝土进行验收或者未按标准规范要求取样(标养)送检、浇筑、振捣和养护,以及因上述原因造成混凝土工程质量缺陷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因监理的失职造成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关键词:市政工程;质量控制;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经济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的,市政道路建设工程量也随之不断加大。虽然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稳中有升、逐年提高,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的频率逐步下降,但工程质量水平距广大用户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恶性倒塌事故仍时有发生, 给国家经济建设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市政建设工程质量与全社会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密切相关,提高市政工程质量水平有待于参与各方人员素质的提高、法律法规意识的增强、诚信意识的提高以及质量意识的提高。
一、严格质量控制措施是确保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
(一)加强施工单位的资质核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强管理,保障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工程质量,制订了建筑 企业 资质等级标准。承包单位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且不得超范围经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资质升降及审查规定。承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将承接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及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发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有差错时,应当及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施工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抓好职工培训,确保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广泛积极的采用新技术,以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并对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四)依照合同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市政工程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其性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
(五)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对工程施工应当进行质量检查和记录;尤其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等隐蔽工程的施工要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工程监理等单位检查签字确认。
(六)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七)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竣工报告、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各功能性试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设施操作维护管理手册和施工质量保修书等竣工资料。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未经政府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验收备案或者经验收不许备案的,不得交工。
(八)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修期限为设计使用年限,保修期从验收备案之日起 计算,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及时修复。
二、实行有效的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一)隐蔽工程质量控制。隐蔽工程质量直接影响市政工程长期使用效果,为此,应对隐蔽工程的施工进行全范围、全过程的控制。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抓住每个施工环节,控制每个节点。隐蔽工程完成后,质量控制小组应专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如有必要可请开发商、监理部门一起参与。发现问题及时开具《整改通知单》,限定期限完成整改任务,如需要要返工重新制作,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开具《返工通知单》。质量控制小组应把隐蔽工程质量放在第一位,未验收通过不得进行下序工程施工。
(二)制定严格的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措施。在施工阶段,控制小组更应注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监理单位的协调沟通,既要保证市政工程质量又要确保工期进度。所以,应由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合理对小组成员进行分工, 结合各工序特点编制《市政质量控制流程表》,限定报验、验收、整改、复验的时间节点以及责任人,每天对流程表进度情况进行监督。对各工序中的控制要点,按照重要性分为 A、B、C 三类,提出不同的质量要求和允许偏差范围。各工序材料质量、施工准备工作、施工流程、施工质量都应受到控制。
一般情况下,市政工程质量控制按照顺序进行,在具体实施中可根据每个项目的工序安排做适当调整。
施工阶段市政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1、小组成员在阶段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巡视,发现有悖于标准的问题时应及时指出, 必要时直接开具整改单并抄送管理部门。
2、阶段工程完工,有市政工程公司填写报验单由控制小组进行初验。
3、现场初验,填写验收原始记录单,对于发现的问题开具整改单,由监理单位出面督促市政工程公司进行整改。
4、市政工程公司整改完毕,将整改单书面回复监理,监理单位和控制小组一起进行缺陷现场复验,并签字确认,允许市政工程公司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5、按照以上4个步骤完成对每道工序的检测。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施工管理
1、技术管理
技术质量管理要求每一个新的项目开工时,技术质量部围绕施工项目的技术质量派出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参与到项目管理中去。 现场管理人员在施工技术负责人的带领下服务现场、 优化技术方案、降低工程成本。同时参与施工方案的编制、优化、审核,并在实践中将有关意见反馈到公司技术质量部、总师室,以达到优化方案,降低成本的目的。
2、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应强化质量意识,适当增加质量预防成本,控制质量过剩支出,努力减少因返工、停工等造成的质量故障成本。质量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材料控制、施工工艺方法的控制、机械设备的控制、环境因素的控制、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成品保护。
3、进度管理
项目进度控制以实现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最终目标,建立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主体,由子项目负责人、计划人员、调度人员、作业队长及班组长参加的项目进度控制体系。可按单位工程分解为交工分目标,可按承包的专业或施工阶段分解为完工分目标,亦可按年、 季、月计划期分解为时间目标。
四、结束语
由于市政工程施工时间长、任务重,要针对上述分项都进行初验、整改、复验,还要及时与总包单位、市政工程公司、监理单位进行沟通,对控制小组成员的技术水平,协调能力要求很高。因此,建议使用招标模式,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控制,由控制小组实施控制、施工监理部门参与配合,实现市政工程质量控制专业化以及市政工程风险转移。
加强总验收阶段质量控制措施。在工程全部完工后,市政工程公司填写竣工验收申请单,控制小组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将对所有表面工程进行再次复检,尤其对阶段验收时发现的缺陷进行重点验收。工程全部竣工后,控制组应积极组织和协助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事宜,如编写施工报告、绘制和整理竣工图纸、汇总和整理资料、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验收资料等。同时可以组织专业验房师、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检验报告及有关技术文件,并进行实测实量检查和验证,对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评估。
参考文献:
关键词:110kV;变电站;监理;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O2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工程概况:
广东韶关110kV福门变电站工程:常规式布置,土建部分由主控楼二层(框架结构)、户外构支架,二台主变压器基础、事故储油池、道路、电缆沟、围墙等构筑物组成;电气部分由主变压器、开关设备、电容器、10kV 高压柜、电缆、保护屏等设备组成。
2 监理过程质量控制措施:
110kV福门变电站工程在施工阶段监理推行以动态控制为主,事前预防为辅的管理办法,主要抓住事先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三个环节。
2.1 监理事先主动控制:
(1)编制:监理细则、“强条”实施方案、质量控制点设置、监理“创优”方案等监理文件。审查施工开工报审资料,监理部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110kV福门变电站工程项目施工组织和各专项施工方案、电气调试方案、“创优”策划 等质量文件共计 21 份,审核施工单位制订的质量验收项目划分表,根据南网Q/CSG411002-2012《10kV~500kV输变电及配网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和变电站工程特点以及设计图纸要求,监理对所报的划分表提出监理意见,明确重点跟踪的项目,明确与重要施工工艺有关需要增加复查的项目,按南网《基建工程质量控制作业标准》设置 W点(见证点)、H 点(停工待检点)及 S 点(旁站点)。
(2)明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量通病防治职责。开工前,按《电力建设消除质量通病导则》、根据广东电网公司《质量通病防治》的要求和本工程的特点,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110kV福门变电站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并编写《110kV福门变电站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监理措施》。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的验收签证,上道工序不合格时,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对变电工程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调整试验的重要工序和关键部位旁站监理并记录,加强工程质量的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工程完工后,认真填写《110kV福门变电站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3)监理工作交底。针对变电站工程预埋件多,隐蔽点多的特点,对施工单位进行了隐蔽工程验收程序交底,明确隐蔽工程的签字验收关,发现质量隐患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在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时,首先要求施工班组自检合格,交项目部质检合格,再由公司专职质检员检查并签字,在按规定完成三级检查后并填写好验收表单递交监理,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四级验收。现场检查复核原材料保证资料是否齐全,合格证、试验报告是否齐全,各层标高、轴线平面位置也要层层检查,严格验收。要求施工单位三级检查不能只流于形式,要真正去检查验收,再交监理方检查。监理方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待施工单位处理或返工完后,还要再进行复检,闭环管理,严格检查把关,保证工程质量。
2.2 监理事中动态控制:
(1)按照质量控制点设置加强现场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现场检查的主要目的是检查施工单位的质保体系、管理体系是否能有效运转,是否按南网《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为确保工程质量。监理人员加强现场检查,按设置填写《控制点检查表》,分析统计控制点合格率,如果监理检查发现问题,那就绝不是返工整改就可完事,因为检查发现问题表示其质保体系、管理体系有漏洞,要采取“三定”整改方案,即定整改人、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措施,及时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工作联系单,要求施工单位及时纠偏。本工程共发出关于质量管理改进方面监理工作联系单 5 份 8 条内容。对于重要部位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部位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须全过程跟班旁站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主控楼楼面混凝土浇筑量较大,每次浇筑时,监理人员都在施工现场测定混凝土坍落度是否稳定,试块抽取、制作是否符合要求,甚至还要亲自取样;检查浇筑、振捣过程,工人的操作是否符合标准。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通知施工队整改,消灭质量隐患。
电气装置安装中,现场监理人员对电气安装中每一道工序进行严格检查和隐蔽工程验收查验制度。对主变、断路器、高压柜等设备按厂家编号安装情况进行检查;对设备机构调整进行重点检查,对主变压器就位、主变散热器和套管安装、断路器、隔离开关、10kV高压柜、微机继保柜安装调整等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对其他电气设备安装进行巡视监理检查等。
监理人员对主变运输进行跟踪,对运输冲击力记录及时进行检查;在变压器安装中,监理部检查施工单位按厂家《变压器安装说明书》和《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的情况,检查主变安装中的关键工序:如:检查变压器的铭牌及外观、内部部件的松紧度、各项电气试验参数、变压器油的试验各项参数、各机电附属部件的外观及性能状况、所有接地是否可靠和牢固等见证检查。
按照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对隔离开关、断路器安装调整停工待检点进行检查。检查刀闸各支柱绝缘子连接牢固情况,同相各绝缘子柱的中心在同一垂直平面内,动静触头相互对准,接触良好,并保持水平和垂直,并根据厂家要求留有备用行程尺寸,开关触头接触紧密,两侧和接触压力均匀且符合产品技术规定要求。检查 SF6 断路器各部件的安装位置正确性及密封情况,调整后各项动作参数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机构安装调整的检查动作平衡,无卡阻、无冲击异常情况。调整限位装置到达规定的分合极限位置及弹簧缓冲器行程等。
(2)加强对工程使用材料控制。对于工程结构特点、难点(楼板要承受设备重量,所以钢筋间距小不易浇筑;主梁截面大,楼层高,预埋件多,预留孔洞多;高压室顶棚和主变等基础外露部分要达到清水混凝土标准),以及监理细则要求,对该工程使用的商品混凝土材料,使用前与施工单位、商品混凝土供应商技术人员进行了一次配合比座谈会,监理要求现浇板混凝土应采用中粗砂。严把原材料质量关,优化配合比设计,适当减小水灰比;预拌混凝土的含砂率应控制在 40%以内,每立方米混凝土粗骨料的用量不少于1000kg,预拌混凝土进场时应检查入模塌落度,塌落度值按施工规范控制;要求供货方保证水泥、砂、石、水等均满足质量要求。这些原材料有试验报告的前提下,再审核混凝土的配合比是否正确,检查试验用设备、计量、量具是否经过校核检验。检查钢筋与布筋是否符合要求,浇筑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程序是否可行。如哪一道工序或原材料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立即通知施工单位质检人员组织整改,进行管理,杜绝工程材料与设备存在的质量事故的隐患。
(3)按照广东电网“安全、优质、文明”样板工程的要求,突出“亮点”,以点带面,全面提高质量控制。项目监理部组织参建单位就如何“创优”进行分析和讨论,确定了土建专业 9 个、安装专业 8 个质量亮点工程。监理部通过召开工地例会和质量专题会,组织质量专项检查,做好质量通病防治、强制性条文等质量关键环节上检查把关,在保持整体工程质量稳定的基础上,重点要求监理工程师对17个亮点工程加强质量中间过程的控制,确保亮点工程目标的顺利实现。下面列举其中三个亮点。
亮点1:混凝土工程:监理严格按技术措施进行检查、验收、跟踪、旁站,对商品混凝土的配合比严格审查,对混凝土的浇筑操作规程按《作业指导书》进行严格控制,对混凝土的养护进行跟踪做好成品保护。该工程框架部分混凝土达到了清水混凝土的标准,高压室、通信室顶棚取消了抹灰工序,直接做成清水混凝土面使用。
亮点2:内墙体工程:主控楼的内墙体除暗敷水电管线外,还有大量的预埋件,比如通讯室和控制室暗敷屏蔽网,这样对抹灰的基层处理非常重要,在敷设管线预埋设施就位后,对于较深较宽的线槽采用细石混凝土分层嵌实,对于较浅较窄的线槽应用1:3 水泥砂浆填实,并沿槽口外贴大等于 100mm 宽热镀锌钢丝网增强。投运至今,没有发现墙面裂缝等变电站质量通病。
亮点3:外墙体工程:根据南网“精、细、化”设计要求,主控楼外墙贴瓷片的施工,很容易造成线条不整齐、色泽不均匀、棱角不分明的质量通病。针对这个问题,监理组织了相关人员进行专项探讨,采用先划线定位,在大门旁的警传室外墙先贴一幅样板墙,在检查其效果满意后,再在主控楼外墙进行贴瓷片施工,使主控楼外墙线条整齐、色泽均匀、棱角分明。
2.3 监理事后质量控制:
工程质量事后控制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一个重要环节。它包括施工质量中间验收和工程竣工监理初检(预验)以及竣工验收。
(1)工程监理中间验收。按验评的划分对该工程各批验收、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完成后,土建交付电气设备安装前,监理及时按南网《验评标准》,对所完工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监理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闭环管理。本工程各验收阶段共发出监理通知单23份85条问题。对于一些常见的质量问题,要求完善其管理,以避免类似质量问题重复出现。
(2)组织工程监理初检(预验),参加业主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监理初检和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监理质量控制工作的终端把关,是确保达到委托方(业主)所要求功能和使用价值,以实现建设投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监理部会同公司总工办技术人员开展监理初检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通电、试水等主要功能项目进行了抽查;对墙面平整度、柱子垂直度、主控楼各楼层标高、设备基础标高及尺寸等主要实体质量,进行了抽样检测;对观感质量由参加人员共同进行检查确认。对初检中存在的质量缺陷,编制《监理竣工初检报告》、通过闭环单形式,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较大的一些缺陷配合有关单位及时提出解决的方案,将问题予以处理,从而保证了该工程质量。最后按规定的质量评定标准和方法,编制《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对所完成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合格后,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