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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农民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为更好地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稳步发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经营,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加快农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更好地带动农业“双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结合我县实际,对进一步加快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一)指导思想。全面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加强协调引导,创新发展模式,优化配套服务,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达到建立一个组织、兴一方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方百姓”效果。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参与权;尊重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农民大胆实践;坚持依法办社,促进有序规范发展;坚持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围绕我县主导优势产业和区域性特色产业,优先支持重点区域和重要环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遵循经济规律,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发明宽松环境。
三)发展目标。依照“培育一批、改造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方法。县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30个(省级10个、县级2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年均纯收益增幅在10%以上,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覆盖面25%以上,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30%以上实现规范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30%以上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加工和销售。至2015年,力争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突破300个,全县每个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都至少有一个合作社,从事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基本上入社,至形成“一村一品、一品一社”规范化、规范化种(养)殖格局;农户参与面进一步扩大,农产品质量平安水平明显提升,机制更加灵活,制度更加规范,服务农民的能力显著增强。并造就一批具有“基地、品牌、营销队伍和一套维护社员利益机制”示范性合作社。
促进区域特色产业集聚。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基地建设,逐步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结合特色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和加工需要,突出重点,突出特色,合理布局,建设以“一村一品”为特征的专业化、规模化、优质化、规范化的特色农产品基地。围绕基地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2015年初步建成以入口创汇为主的哈密瓜为主的佛罗、以香蕉为主的尖峰岭等3个农产品基地和集聚区。
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研发机构,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科技创新推进产业升级,力争到2015年,有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研发机构建立科技合作。加强与农技推广服务部门的合作,开展农业技术规范自主创新活动,加速农业科技效果转化,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业科技入户和培训农民的有效载体。
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认真总结推广“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等模式的经验,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基地和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股。鼓励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手建立为农服务的各种服务组织。
提高农产品质量平安水平。依照平安、优质、环保、高效的要求,加强农业规范化建设。大力推进农业规范化示范区建设,严格农产品质量平安市场准入制度,贯彻执行“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国家规范,通过定量包装、标识标志、商品条码等手段,加速推行农产品流通领域的规范化管理。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品牌协会,积极争创各级名牌,不时提升农产品的综合竞争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流通服务体系。2015年,县级以上农业名牌数达到15个,其中争创中国名牌、中国农业名牌或中国著名商标5个。
不时提高企业家素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规范的订单、合同等形式,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责任感。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负责人的社会责任感教育和有关专业知识培训。与基地、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协议,做到依法、诚信经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采取产业带动、村企联动、投资推动、科技驱动、服务拉动、外向牵动等方法,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培育一批优秀新型农业企业家。
二、两套措施保障
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绿色通道。并实行登记注册不收费。
二)各部门认真搞好宣传发动。引导和组织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准备。
三)合作社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将登记注册及加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作为规范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标志和考核指标。评选先进。
四)农业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A级。AAA级信誉评定,颁发信誉等级评定牌匾证书,适时在新闻媒介予以报道公布。
五)实行项目倾斜。县委、政府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项目给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依照有关规定,严格管好用好项目资金。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托特色农业发展,参与农业科技项目、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农业综合开发”通乡通村公路和农村机耕道等工程建设,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综合生产能力。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当的农业农村经济建设项目,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简化项目申报手续和项目确定方式。
六)落实税收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七)加强人才支撑。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辅导培训。
四、政策扶持发展
一)继续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技术改造。
要求设备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和苗子型农业龙头企业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检测设备,县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技术改造。重点支持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建成的有大的影响力的龙头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技术改造补助的项目。节能、环保项目,动植物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列入技改扶持范围。市场流通型、服务组织型、种子种苗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上述条件的列入县级补贴范围
二)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财政扶持力度。
重点用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规范化生产、创建农业品牌、农产品商标注册、增强服务能力、开拓市场等项目。从2011年起,县政府加大财政支农资金中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农业行业协会)扶持比重和力度。县财政安排专项扶持资金500万元,用于县级农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和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功能培育以及扶持新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法。
三)鼓励实施科技创新。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农业企业加大科技开发投入,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科技创新。逐步成为农业技术创新投入主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开展科技合作,联合实施重大农业科技专项,围绕农业产业共性技术,开展科技攻关与技术示范。对农业专业合作社承当的县重大、重点由县政府列支科技经费分别给予不低于10万元和5万元的支持。鼓励农业企业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开发机构,争创科技创新型企业,对认定的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科技经费补贴,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和研发条件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农业企业通过产学研结合,组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对列入国家级和省级、县级的工程技术中心,按规定予以支持。加快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科技推广与服务能力建设,鼓励以股份制、理事制等多种产权结合方式组建农村科技服务机构,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水平。对认定的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县政府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四)鼓励建设农业生产基地。
对经县政府认定的县级星火示范基地,支持基础条件较好的特色产业基地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创建星火示范基地。由县政府给予10万元以内的科技经费补贴。对经农业部认定的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每个基地一次性补助10万元;基地内企业群共用的环保设施建设纳入县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补贴范围。
组织社员开展规模化、规范化生产,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统一作物布局、统一生产规范、统一投入品推销和供应、统一技术培训、统一品牌、统一销售”要求。对组织社员规范化生产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的县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补贴。
五)鼓励农业品牌建设。
鼓励申报专利和省级知名商标。对获得中国名牌、中国农业名牌、中国著名商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行业组织,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行业组织申请、注册和使用农产品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原产地标识。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贴,新获得省级名牌、省农业名牌和省著名商标、省农产品品牌基地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同一品牌和商标,不重复补贴。
六)鼓励创新投融资机制。
构建完善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投融资体系,整合各类农业投入资金。形成多方推进的合力。做强县城城乡信用协会扶持“三农”融资平台;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和外国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吸纳社会资本、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组建投资多元、利益联结紧密的企业。
七)鼓励拓展国内外市场。
对在境外获得农产品注册商标和农产品国际质量认定的县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和引导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到国外创农产品品牌。政府要给予奖励。要进一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步伐,积极支持企业加入入口商品网上交易会,对我县农业入口创汇作出显著成果的企业和个人,政府要予以惩办奖励。建立农产品入口汇率风险弥补机制,降低入口风险。切实改进对农产品入口企业的服务态度,简化办事顺序,提高办事效率。
其费用参照省定规范予以补贴。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对有一定规模和入口创汇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参与境内外展示展销。可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外经贸等部门要给予支持,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入口,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每家补贴5万元。对获得境外商标注册的企业一次性补贴5000元。
八)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执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依照有关规定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落实省级骨干农民专业合作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法。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依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依照无形资产本钱的150%摊销。
视同农民自产自销,免征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销售、服务、房产等税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季节性收购资金。切实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配套金融服务。县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收购资金提供资金供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科技效果转化给予贷款支持。县农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对参与扶贫开发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农业、农户的支持力度,允许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有不动产、动产以及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有关部门要做好权证确认和相关服务工作。
政府给予适当的扶持,鼓励和支持以乐东县“三农”担保公司为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建形式多样的农贷担保机构。创新信贷担保手段和担保办法,协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抵押困难。探索和完善政府与银行联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区域合作模式。
十)落实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
由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在全县当年用地总指标中优先予以布置,县级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建造农产品加工厂房建设所需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并在实行“招、拍、挂”时设置产业行业条件,予以倾斜。
十一)落实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免费通行。县级以上专业合作社产品。
五、典型示范推广
一)营造发展氛围。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农民专业协会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方向发展,引导更多的农民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引导更多的组织和能人带头领办、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营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良好氛围。
二)抓好典型示范。重点抓好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百点示范”工作。即一个良好的产业依托、一个灵活的运行机制、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一个团结能干的管理团队、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对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进退机制。
三)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与联合。合作与联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肯定趋势。通过扩大生产规模、共同使用商标品牌、统一享受生产技术服务及统一市场营销等途径。抵御市场风险。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新形势,以当地的主导产业和供销合作社的主营业务为依托,成立行业协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行业指导、政策协调和维权等服务。
四)打造精品。大力推行良好农业规范等农产品认证,努力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利用系统的网络优势,协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加工企业、专业批发市场、连锁超市等进行对接,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进入“新网工程”绿色通道”通过召开区域性、全国性乃至国际性的产品展示(展销)会、经贸洽谈会等方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品牌进行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知名度,扩大产品销售。
五)搭建平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经济技术、市场信息、规范与认证咨询、法律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协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产品市场营销、精深加工、品牌培育等工作;吸引农产品经纪人及其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六、龙头企业带动
延长产业链,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注重与龙头企业对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抵御市场风险。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加工、销售龙头企业,要从发展规范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动身,与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民共同组建专业合作社,或与区域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形成“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七、产业合理布局
一)创新发展引导机制。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做到发展中规范、规范中提升。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和优势的产业中,支持通过农村能人、专业大户的带动作用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机具所有权等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农民的财富性收入。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二)创新统分结合机制。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推进农业发展规模化、规范化、集约化。统一投入品使用,对种苗、饲料、肥料等农资实行统一配送,确保农产品内在品质,降低成员生产本钱;统一生产技术,规范生产流程,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用技术规范规范种植、养殖作业的每个关键环节;统一疫病防控,对生产过程中的病虫害防治和动物疫病防控提供专业化服务,建立健全农药、兽药残留控制体系;统一质量规范,对生产全过程实行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控制,建立和落实产品质量平安追溯制度;统一品牌包装,做好创品牌、树品牌和保品牌工作,统一申报和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及地方名牌等;统一收储销售,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生产的产品实行统一销售,积极发展“农超对接”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延伸产业链条中的作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贮.运、包装等环节的经营,实行农产品分级分类销售和优质优价,提高附加值,增加农民后续收益。
三)创新利益联结机制。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龙头企业、基地、农户之间紧密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将产业化经营各主体有机联结起来,促进产业一体化发展,带动农民参与经营、获得收益。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成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切实维护成员利益。积极探索保底分红、按股分红、二次返利等分配形式。
四)创新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决策、财务管理、内控监督等机制。降低经营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按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建立和完善公积金制度并探索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产业利润高于一定水平时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风险准备金的积累、使用、管理机制,支持其不时壮大实力,提高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五)创新内部运行机制。坚持“四民”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四自”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方针。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互惠互信,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防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被少数人控制和垄断、成为为少数人谋利益的工具。建立健全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和规范的民主管理制度,确保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参与权。重大事项要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职责、生产管理、收购营销、收益分配、财务会计等制度,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做到规范有序、良性发展。
八、力推品牌效应
一)为更好地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每23年评选一次,以激励其在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中作出更大的贡献。
根据《农业合作社法》的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非赢利性的企业。它“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显然,这一定义是在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的传统定义的基础上做出的,从而,正式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合作社的合作经济组织(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
我国现在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是指生产性质的合作社。这一专业合作社,近年来得到了速度较快的发展。但是,总体看来,我国当前的合作社发展仍然较为迟缓。产生这一现象的首要原因是,合作社资金较少,出资方式又比较有限,难以扩大合作社的规模。合作社的发展困难实际上是我国农业农村问题的一个表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造成一定数量的农业用地被荒废;小农经营成本高,收益较少,已经到了发展的瓶颈;现代化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本身就要求土地集中使用。因此,立法者要求国家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运作要比公司和合伙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更为优惠的条件。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不能够完全适应合作社这一特殊形态的企业组织。
一、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债务责任问题
根据《农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包括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合作社以其财产所限对债务承担责任,合作社社员以实际出资的财产对合作社承担责任。从而可以认为,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有限责任合作社。其债务责任的规定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另外一方面,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注册资金没有做出过任何限制,也不存在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从这一点上类似于无限责任制企业。总体而言,合作社的债务责任应该是低于一般公司等企业。但是,合作社的债务履行能力,也往往弱于其它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民;而对债务责任的规定,由于限定在社员出资额和公积金的范围,从这一点上又总体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债务责任相比较而言,是较低的;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能力与其他类型的企业相比,也是较低的。
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的交易和服务对象是自己的社员,但是也必然要与非社员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从事交易。合作社的非营利性,是对内的非营利性;而在对外的经济交往则是从事营利活动的。在对外交易的过程中,由于其债务责任问题,对于债权人来说,合作社存在着较大市场风险。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破产法律规定
如前所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尚未颁布实施之前,合作社适用多部民商事法。但由于旧破产法只是使用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因此并没有适用合作社这一经济组织的法律。2006年制定实施的新破产法则规定,企业以外的经济组织在破产清算方面也可适用该法。2007年《农业合作社法》实施后,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实际上基本适用我国同年生效的《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农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破产特别规定在于如下几点:
1、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2、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式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而从现行立法上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合作社在发生破产时,其破产财产中的承包经营权如何清算,并没有做出特别的规定。正常情况下,在合作社破产的情况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不应该有异于其他破产财产。
目前仅有的处分破产财产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据,可能是2005年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从实践中看,各地的具体做法也都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能作为抵充债务所用,而要折算成货币清算。这一做法出于前面的所说的对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考虑。所以,破产合作社的债权人是无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但是,从现有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来看,其主要的企业财产构成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类型财产占比极少。在已经因资不抵债,丧失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合作社获取货币折价清偿的主要方式,只可能是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他人。所以,农民社员仍然存在着丧失土地承包权的可能。另一方面,鉴于合作社的债务责任较小,而如果土地承包权等财产无法清偿的可能又较大,对于债权人而言,其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从长远而言,这同样不利于合作社本身的发展。
新破产法的目的,正好在于保证正常的商品交换和确立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维护与债务相关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社会利益与正常的经济秩序。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在于保障债务关系履行的公平性。如何在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保持利益平衡,这是目前合作社法上所缺少规定的一个方面。
三、解决作为合作社财产的土地经营承包权的破产问题的设想
合作社法和破产法的学者对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破产处分设计了若干不同的方案。主要的出发点都在于债务人的生活保障问题。比如有学者建议,不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出自总额,但在收益时则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资分配。然而我国现有的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合作社,多数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要财产,土地承包权占绝对比重。尽管合作社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但是一个完全没有可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处分的一个瓶颈是我国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总体来说,农民的劳动生产率普遍的低下,资金的缺乏,都是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障碍。但是土地承包权的处分是否一定会导致农民的保障缺失仍然是需要具体分析的。由于我国过去特有的城乡二元的经济结构,我国农民的主体部分仍然。没有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按区域划分粗略分析的话,各地区农民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1、沿海发达地区:这一地区的农村城镇化程度较高,农业在经济结构中占比不大,当地的土地价格高,生产成本也较高。农民多兼营第二和第三产业,有部分农户已经享受了社会保障。
2、中西部一般地区:这一区域工业化程度高,农业收入占农户收入的比重也不高,土地承包经营对农民的社会保障意义不大。
3、中西部落后地区:农业在当地经济中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农村土地社会保障作用较大,农民对土地的仰赖程度很深。
基金项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科专项(20110207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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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灾害保险;意义;措施;标准
一、发展含农业灾害保险在内的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根据十报告的精神,要搞好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必须首先搞好农村的发展问题。只有农村发展好了,才能为农民社会保障提供坚强的经济后盾。否则,搞好农民社会保障就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国家不可能出钱养懒汉,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只能依赖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就以社会保险来说吧,由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而参加保险个人仍需缴纳个人承担部分,致使农民参保意识不强,严重影响了农民社会保障的大面积覆盖。提高农民收入,任重而道远。农民要想增加收入,除了进城务工以外,另一种方法就是在当地务工。国内外发展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搞得好的地区,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相当就搞得好。所以,笔者认为,要想搞好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当务之急,就是要发展好农村的专业合作社。
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至2012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68.9万户,比2011年底增长32.07%,出资总额1.1万亿元,增长52.07%。这其中部份成熟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又趟出了一条新路径,即创办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资金互助社“两社一体”的新模式;同时更有探索者,在初步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发展比较规范的合作社内,创办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资金互助社+农业灾害保险合作社“三位一体”的带有综合服务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实践证明,这种含农业灾害保险在内的新型合作模式,有力地推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入社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这种模式的出现和发展,是合作社发展的必然。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农民社会保障的关键环节
目前,全国各地农村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组建农民资金互助社已成趋势,这说明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渐进入新的领域,登上了新台阶。然而,在探索和推进含农业灾害保险在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上,必须要把握住以下几个关键环节。这样才能把推动农民社会保障这一目标落到实处。
1.坚持社员较低门坎准入制原则。入股社员自愿加入,并提供互助资金,履行批准手续。
2.坚持发起人股金数平均制原则。要优化股权结构,注册资本金必须要达到30万元以上;举办人平均入股,尽量防止一股独大,即“大头沉”的股金结构方式;农民社员持股的比例不超过10%,利率可参照银行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执行,向社员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可按略低于当地农村信用社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执行。
3.坚持投放贷款小额限量制原则。资金互助仅限于在本社社员之间进行,不在社外吸收或投放互助资金;单笔投放资金不许超过5万元,投放期限在一年以内。
4.坚持为三农服务提供借贷原则。农民资金互助社所有的资金,都要严格投放在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生产、生活方面。
5.要坚持借贷与担保连带制原则。要实行借款人、担保人偿还责任的连带追究制;实行论证人、协理员的清收责任终身负责制。
三、发展含农业灾害保险在内的专业合作社的具体措施
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想自己真正做到科学、持续、长远地发展下去,那就必须要在实施品牌战略的基础上,用市场的销售行情去引导农民、用明显的比较效益去启发农民、用优惠的扶持政策去激励农民,用合理的价格+合作社秋后股金分红及二次返利去吸引农民。
与此同时,合作社为使自己向更深、更广的生产经营领域发展,要始终把研究市场、开发市场,打造品牌,作为合作社的工作重点。建立健全稳定的产品连锁购销网络,大幅度降低生产资料购置成本,防止假冒伪劣产品侵害合作社利益,保持农产品稳定的销售途径。合作社在市场营销过程中具体要采取三项措施:
首先,完善经营网络。推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经营管理、统一标识品牌、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服务规范”的“五统一”供应服务,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
其次,建立产销合作。召开洽谈会等方式,鼓励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建立长期的农产品产销关系,有效解决农副产品销售难的问题。
最后,开发通讯服务。合作社与中国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建立通讯业务联系,开展农产品市场价格群发短信活动,为合作社社员提供价格信息、产品销售信息等服务,做到足不出户,随时了解市场的农产品行情以及相关信息。
合作社通过实施品牌战略,进行品牌化生产,为合作社社员提供更多的优势服务,打开市场销路,使广大合作社社员得到实惠,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地发展壮大起来,为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保驾护航。
四、以专业合作社发展推动农民社会保障必须坚持“五个有利于”的标准
实践使我们感到,含农业灾害保险在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农民资金互助社可以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重大问题,正像农民们夸赞农民资金互助社所说的“两得”,即急需资金得方便,闲散资金得利益。而农民保险互助社又可以解决全体入社农民的后顾之忧。既然如此,作为地方的县乡政府部门,就应该按照“五个有利于”的标准,去大力培育和发展含农业灾害保险在内的专业合作社。这“五个有利于”即是:
一是有利于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强抗拒市场风险的应变能力。
二是有利于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和农业技术的交流,进而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的能力。
三是有利于提高农业产业化、市场化和标准化发展的能力。
四是有利于引导农民合法经营、勤劳致富和提高农民科技、文化、法治以及经营管理素质的能力。
关键词:哈尔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业体系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3-0086-02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组织、中介、载体、服务四大功能和不改变成员财产所有权关系、进退自由、专业性强、民办民营民受益、合作区域可突破区域界限五大主要特征。因此,探索农民合作组织的有效实现形式,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健康良性发展,对加速哈尔滨市现代农业发展进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哈尔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状
哈尔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委、市政府的扶持引导下发展迅速,不仅直接带动了农业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而且对构建新型农业生产关系,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增收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11年,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3288个,是2007年(158个)的20.8倍,带动农户15.8万户,是2007年(0.7万户)的22.6倍。哈尔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呈现以下主要特征。
(一)服务领域越来越广泛
完善的社会化服务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几年来,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从单纯的服务于农业生产环节,逐步向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扩展,涌现出一大批水稻、玉米、马铃薯、肉牛、奶牛、浆果、蔬菜、农机等专业合作社,有力地促进了农业规模化发展和资源的整合,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农民增收。2011年,在全市3288个专业合作社中,种植业合作社1965个,占总数的59.8%;养殖业合作社848个,占总数的25.8%;农机专业合作社312个,占9.5%;农副产品加工、经销及其他各类合作社163个,占4.9%。合作社开展代播50.2万亩、代收99.7万亩,代整地111.8万亩。
(二)组织带动作用越来越强
合作发展的优势在于把一家一户分散的农业生产集聚起来,形成集团优势;把有限的资源整合起来,使资源效益最大化;同时促进农业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发展,带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2011年,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村土地流转面积72万亩,占全市农村土地规模经济面积的20.5%;合作社实现经营总收入6.8亿元,促进农民人均增收1 434.6元;建立农业生产示范基地百余个,推广示范水稻智能育苗、玉米膜下滴灌、测土配方施肥、棚室增温采光等技术210万亩次,促进了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组织形式更加多样
几年来,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由过去单纯的村集体创办向农村能人创办、城市资本下乡领办、龙头企业带动创办等多种形式发展。主要模式有四种:
1.村委会创办型。由村委会或村干部带领农民创办,特点是具有资源优势和群众基础优势,为合作社的主要类型。如双城杏山乡顺利村的顺利有机农作物合作社、呼兰区许堡乡蒲井村的蒲井农作物合作社等。
2.能人创办型。由农村经济人、返乡农民工等组织创办的合作社,特点是具有一定的信息、技术和群众优势。如香坊区幸福镇农民韩文臣创办的北北食用菌生产合作社、巴彦县巴彦镇农民王立彬创办的立彬马铃薯专业合作社等。
3.城市资本下乡领办型。由城市科技人员、工商业户、产业工人到农村带领农民创办,特点是具有科技、市场信息和资金优势。如五常民乐乡水稻专业合作社,是由哈市某大学讲师于松柏带领村民创办;宾县新跃农民合作社,是由职业党校教师陈海龙带头创办的,以种植黑加仑、黑树莓等浆果为主。
4.龙头企业带动创办型。由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创办,特点是具有资金、技术、加工、销售优势,产业链长,产品附加值高。如五常美裕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是依托中粮美裕集团有限公司组建;尚志市蚂蜒太和奶牛专业合作社是依托尚志市蒙牛乳业集团组建。
(四)品牌意识逐渐增强
品牌是农产品进入市场的通行证,质量是创建品牌的根本,标准化生产是保证农产品质量的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通过规模发展,促进了农业规范化、标准化生产,提升了农产品质量,创立了自主发展品牌,逐渐形成了“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产业发展格局。目前,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认证58个,注册商标品牌186个。如南岗红星合作社的“红星特菜”品牌、呼兰大用合作社的“禾下土”品牌、五常丰粟合作社的“君丹”品牌、阿城金京合作社的“鸭稻米”品牌、双城顺利合作社的“双城堡”品牌等等。
二、哈尔滨市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哈尔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取得了较快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规模较小,实力不强
我市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经营规模小、带动能力弱、产业层次低。2011年末,我市仅有5名成员建社最低标准的合作社为1709个,占总数的52%;能够开展生产、加工、销售综合性经营服务的合作社仅有62个,占总数的1.9%。全市多数合作社缺乏经营实体,服务功能单一,经营带动能力仍然较弱。
(二)内部运作不规范
许多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意识淡薄,理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重大事项不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财务管理、资金积累、风险保障、盈余返还分配等机制仍不健全;合作社与成员之间利益联结松散,合作社《章程》流于形式等问题普遍存在。
(三)政策扶持投入不足,缺乏有效监管
几年来,各级政府虽然在财政资金、专业项目、经营税收等方面给予了合作社极大的扶持,但合作社的整体发展仍显得投入不足。在合作社运行的监管上,《合作社法》赋予了合作社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规定了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内部审计,也可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这种“内审”机制更多依靠的是经营者自身的自律性、廉洁性和公正性,因而极容易产生监管不力、违规操作的局面。
(四)合作社缺乏有实践经验的“带头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主要由其内部的农民来担任,他们在科技、管理、经营等方面的能力不高,应对市场经济的意识不强、信息不畅,对现代农业技术、生物技术、化工技术等缺乏了解,更谈不上灵活运用,从而导致产品竞争能力不强,经营规模难以做大,带领社员开拓市场的信心不断减弱,而对政府及政府部门的依赖不断增强。
(五)资金问题比较普遍
由于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社员的入股资金、经营盈余提取的公积金、政府财政直接补助和社会捐赠,加上合作社对社员服务的非营利性和发展起步阶段的现实,合作社普遍面临着资金紧张的困难局面。同时,由于农业投资项目周期长、风险高,以及合作社资金实力弱、缺少有效抵押物,因而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三、推进哈尔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合作,提高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载体作用
加强合作,一是要鼓励村集体、农村经济人等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发展专业生产基地、专业园区,将更多的农民组织起来,形成产业规模共同闯市场;二是鼓励龙头企业、社会资本下乡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其技术先进、装备先进和信息渠道较宽的优势,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带领农民致富;三是强化合作社与农户、龙头企业之间的利益联结关系和风险共担责任关系,形成合作发展、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良性互动的长效发展机制,真正走出一条合作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道路。
(二)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提高合作社的竞争能力
发展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但要注重数量的增加,更要注重规模发展和产业水平“质”的提高。一是鼓励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土地入股、装备入股、资源入股等形式,吸纳更多的农户加入到合作组织中来,形成土地集中、产业集中、资本集中的规模化发展优势;二是鼓励专业相同、产业相近的小型合作社,通过兼并、重组等形式建立规模更大的合作团队,发挥集团优势参与市场竞争;三是拓展服务范围,合作社的服务领域不但要在种植、养殖领域形成规模优势,在农产品的加工、储运、经销等领域更要向外扩展,尤其是农产品的经销服务,要打破地域,向国内市场、国际市场扩展,提高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使我市特色、优质的农业资源融入国际竞争的大环境中,形成产、加、销一体化的产业发展态势。
(三)政策引导,规范运作,建立合作发展的良性机制
针对我市合作社初级阶段的发展现状,政府部门要以“强化引导、适度监管、自我完善”为原则,促进合作社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一是对符合全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合作社,给予设备购置补贴、交易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二是适度监管,督促合作社规范发展。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然规定了任何部门、组织不得干预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对合作社政务、财务不向社员公开且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政府给予合作社的直补资金、项目资金等运行情况,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监管。三是完善法律法规,《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融资安排、风险保障、体系建设、跨国经营、税收政策、行业监管等未予明确,应在今后的工作中进行补充和完善。
(四)加强培训,培育合作发展的“带头人”
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关键是要具备一批懂经营、善管理的带头人。一是通过与企业对接、与科研单位对接等方式,加大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经营理念、管理能力和对现代农业科技的掌控能力;二是对懂经营、会管理的乡村干部、农村经济人、返乡农民工、小型合作社带头人等,通过提供装备补贴、信贷支持等措施,鼓励他们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是鼓励大专院校专业教师、大型企业技术人员、城市下岗职工、个体工商业户等,利用他们的技术和信息优势,到农村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从而形成全民参与、共谋发展、合作共赢的农业合作发展的良好氛围。
【关键词】专业合作社;农业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近几年来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又可成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性质为:在农村一些地区相继成立建设的一批以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股份合作经营为主要模式的农民自发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在锦州市农业发展的进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已越来越明显,为此我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与建设提几点建议。
一、目前锦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1、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锦州市农村合作社把农民联合起来,从个体进入市场转化为集体进入市场,大大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取得了巨大成功。比如,黑山协农种植专业合作社。他们就是在种植之前统一考察选种,统一提供种植前技术服务,并且批量找好产后市场,进行统一销售。这样不仅在种植中提高了种植产量,更大大拓宽了农产品销售路径,降低成本,增大利润。
2、延伸了农业产业链
随着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壮大,经营范围开始从原先的生产销售逐步向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方向发展,如北镇市绿野果蔬专业合作社占地2600亩,员工65人,合作社根据本地资源已开发了6个小区:山野菜种植区,绿色养殖区、生产加工区,苗木培育区、观光旅游区,科技示范区。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发展模式。
3、可以大大提高农产品的综合竞争力
现阶段的农业竞争已经不再单纯的是农产品价格的竞争,更多的是综合了品牌、科技和质量与服务的竞争。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把农民组织起来,使他们不再是单单从事生产,而是将产销相结合。再实在农产品卖出去的基础上,实现农产品销售的利益最大化。
4.提高农民收入
经过实践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但可以降低生产与交易成本,还能确保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从而提高农民基本收入。合作社前期统一买入供应农资和种子、幼苗,后期统一销售农产品,期间为农民供应免费的技术顾问,极大程度上抑制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损失,最终提高了农产品收益。合作社主要工作:开设生产技术培训、建立标准化生产、发展品牌战略、集中扩大市场、组织订单生产,尽可能减少农产品生产与销售风险,提高社员收入。
二、锦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锦州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规模偏小,影响力不大,竞争力不强等问题。具体表现是:
1、农业产业化经营程度较低
目前,大部分合作社的产业文化低,运营结构不紧凑,没有明确自身产业链的构成,缺乏销售目的性等,各项不达标的结构混在一起造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发展水平总是无法提高。
2、缺少人才、技术、信息带头人,合作社管理层素质不高
合作社管理人员对目前合作社的管理机制了解不够全面,对合作社的本质更是似懂非懂,这就导致整个合作社管理阶层管理素质低下。合作社的产品基本都是初级农产品,由于没有相应的专业设备,致使不能对农产品进行在加工,不能将初级产品转化成具有高科技含量的高层次产品,这也就是合作社为什么没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主要原因。
3、明显的资金短缺问题
根据我市近几年的合作社发展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即将突破千余家,但是整体来看,所有合作社的注册资本加起来都达不到亿元,所以,导致了资金严重短缺,运转不周,直接影响了合作社的正常运行。
4、政府对此并没有很大支持
因为上述的资金问题,使很多老的合作社运行不为人们满意,而又有新的合作社处于起步的阶段,久而久之,得不到政府的肯定,所以合作社的发展成了很大难题。
三、对锦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几点建议
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最基本的就是在提高质量的前提下,使合作社的数量也越来越多。结合我市农民的需要,在各方面加强规范化建设。例如:加强教育培训的力度、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真切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1.加强教育培训的力度
政府需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农民的教育培训:一、开展远程教育,加强基础教育来提高农民的素质。二、合作社人员需主动学习,向专家咨询,来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三、为提高合作社的管理能力,须培养一批优秀的管理和财会人员。四、合作社需要发展壮大就需要有一个好的带头人,而一个好的带头人必须有着较高的道德素质,所以在进行教育培训的同时也要注意思想道德的教育。五、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合作社需要规范的建设和发展就需要加强制度的培训,加深农民对规章制度的认识和了解。
2、加大资金的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应当明确扶持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村和农民的思想,适当增加财政资金和扶持项目数量,来增加扶持力度;合作社抵押资产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施行信贷优惠政策来解决;除此之外还可鼓励工商资本注入合作社,而工商资本的注入不仅能快速解决合作社的资金问题,还能帮助打开市场,推动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
3、真切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良好统一的政策在合作社的顺利发展上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要想让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就要在政策上着手,将各项指标都落实到实处。但是政策的落实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求领导对政策的重视及关心,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科学的扶持政策,但是每项政策之间必须互相配套。二是要求政策制定后,做好宣传工作,让每个人都了解政策的重要性,并对此责任到人。三是要求各部门员工认识到工作靠大家一起来完成的,达到全体员工的协调统一。
以上几点浅显的看法,希望政府及相关部门重视。因农民专业合作社越来越影响现代农业的发展,而政府部门的正确引导,才能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有序健康的持续发展壮大,才能促进现代农业更进一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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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佳荣.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的演进及其启示[J].北京农学院学报,2007年02期.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发展对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的主体之一,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自愿组织起来,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产业组织形式[1,2]。近年来,苍山县认真贯彻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架起了农民通向市场的桥梁,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在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加快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苍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512个,社员7.8万人,代销农产品9.2万t,实现销售收入2.1亿元,利润0.6亿元,成员增收0.55亿元。按所属类型划分:劳动合作型92个,资产运营型112个,技术服务型23个,市场对接型8个,龙头企业带动型143个,综合互助型134个。目前,苍山县比较典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苍山县新农村畜牧养殖合作社、苍山县会宝山生态产业合作社。有的是产前合作,主要是以较低价格向社员提供种子(苗)、化肥(饲料)、农药(兽药)等;有的是产中合作,主要是为社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有的是产后合作,主要是帮助社员销售产品。
1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一是提高了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为农民提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有效地解决了集体经济组织“统”不了、国家技术服务部门“包”不了、农民自身“办”不了的问题,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起到较好的补充和完善作用。二是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围绕当地的特色产业、优势产品,组织农民从事专业化生产,带动了许多专业村、专业乡,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产业带、产业群,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三是提高了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当前,一方面随着国内大中城市市场准入门槛的提高,国内农产品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另一方面,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要求越来越高。要有效应对这一局面,单靠农民一家一户是难以做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发挥其组织载体优势,对内有效地组织实施农业生产标准,对外统一质量、价格,有利于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保护农民利益。四是提升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发挥着桥梁和纽带作用,是调节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关系的重要力量,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发展。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还通过为农户提供技术、信息、运销服务,密切了产销关系,丰富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容,提升了农业产业化的整体水平。五是促进了农民增收。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联合购买降低了生产成本,通过加工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通过直接进入市场促进了农产品增值,拉长、拉紧了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使农民可以分享到农产品加工、流通环节的增值利益[3]。据统计分析,全县参加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平均增收达到5 000元以上。六是促进了农民自身素质的提高。以农民为主体的专业合作社,在内部发挥着教育、培训的功能,可以使农民在科技推广、分工协作、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对外联系以及民主决策等方面得到锻炼,有利于培育和增强农民的市场观念、民主意识和合作精神,提高农民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是农民学习法律政策、市场经济、科学技术、民主管理的好学校,对提高农民素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是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的有效载体。七是改善了政府对农业的服务方式。政府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扶持措施,减少了农民生产的盲目性和无序性。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社把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及时反映给政府,并获得真实可靠的农业产销、科技和政策信息等,从而提高了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调控的有效性。政府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社这一载体,加大对农民和农业的扶持力度,从而合法有效地支持农业发展和保护农民利益。
2发展对策
一是加强组织引导。要加强对农民群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的普及推广,培养和增强他们的合作参与意识。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的市场营销、经济管理及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培养造就一批骨干队伍。二是加强试点建设。开展试点示范是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之一[4]。三是加强政策扶持,积极探索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将农业产业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四是加强规范管理。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的管理机制,建立由农业、工商、财政、税务、经管、金融等部门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联系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问题。
3参考文献
[1] 江尧辉,周军.景德镇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与思考[J].江西农业学报,2009,21(10):170-171.
[2] 王磊,盛莹.青岛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河北农业科学,2009,13(10):119-121.
关 键 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融资;农业保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3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4)01-0067-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同时,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当前,合作社已经成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一大亮点,其迅猛发展被认为是近年来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一大变化。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织形式,必将迎来进一步的大发展。为了解当前合作社发展情况,找出合作社发展的制约因素,并探索促进合作社进一步健康发展的措施,笔者在河北省进行了深入调查。
一、 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本情况
调查显示,自2007年《合作社法》实行以来,河北省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合作社得到迅速发展,截至2013年3月末,全省有26848家合作社,较2011年末增加7887家; 合作社覆盖行政村21103个,较2011年末增加5280个; 合作社社员总户数122.3万,较2011年末增加27.7万户;拥有农产品注册商标1917个,较2011年末增加659个。
(一)运作模式
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采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管理原则,由农民自发组织成立。主要采用以下几种运作模式:
1. “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 这种模式主要以龙头企业为核心,整个模式形成一个产业链。农户的生产过程由合作社进行统一管理, 生产的农牧产品由合作社统一组织收购,销售给龙头企业,再由龙头企业进行产品深加工后推向市场。
2. “能人大户+合作社+农户”。在这种模式下,能人大户作为主要发起人,也是合作社中的一员,一般会建设生产基地,吸引农户统一生产。合作社承担统一管理生产过程和统一销售产品的职责。
3. “村委+合作社+农户”。 此种模式主要由村委干部发起成立合作社, 由合作社行使统一管理的职责,农户主要负责生产。
4. 农机合作社。 这是近两年才发展起来的合作社, 主要吸收农机大户和农户以农用机械入股形式组建。
(二)资金来源及合作经营范围
1. 资金来源。合作社资金来源主要是社员入股、资金入股、土地入股、林木入股等,注册资本在几万到几千万之间,以自有资金为主。
2. 经营范围。 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涵盖种植、养殖、林业、渔业等多个行业。经过几年的发展,合作社逐渐由原来的种植、养殖单一模式向种植、养殖、加工、商贸和技术服务多种综合模式发展。与此同时,在合作社的带动下,出现了生产同类产品的专业农户向某一区域集中的结构特征,形成“小规模、大群体”格局。个别合作社的合作经营范围已经从本村本乡向跨乡镇、跨县域拓展。如肃宁县绿苑蔬菜专业合作社,2011年就在全县建立了10余个连锁园区。
(三)合作社发挥的作用
1. 规模化生产,节约了农户生产费用,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和农产品质量。通过土地流转、集中规模化生产和统一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方式,合作社实现了节约生产资料、田间作业费用,使资金、技术、土地、人力、设备等资源得到高效利用,既节约了成本,又提高了生产率,保证了产品质量。
2. 增加了社员农户收入及抗市场风险能力。合作社不仅通过规模经营方式降低了农户生产成本,也通过高于市场的收购价格来保证农户的收入,所以社员农户可以从成本、增产、收购等环节多次获益。另外,合作社还通过及时、全面、准确地把握市场行情,引领社员农户增强了抗市场风险能力。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制约因素分析
虽然河北省合作社总体发展形势较好,但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合作社水平参差不齐,内部运行机制不完善,多数合作社存在着“经营规模小、服务层次低、规范化程度不高、带动能力不强”的问题,这些问题成为影响合作社发展的重要瓶颈。
(一)外部管理与扶持不到位
1. 多头管理与监管真空并存。 对于合作社的管理机构,《合作社法》提出了基本的遵循原则:“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按此原则,合作社并无明确主管部门。调查反映,合作社主要由县农财局和农工部协同管理,但主要是对合作社的登记备案进行管理, 并没有进一步的监督管理。在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后,这种管理明显存在监管真空。
2.多头扶持与扶持不足并存。调查发现,对合作社的扶持资金和优惠政策涉及多个部门, 合作社要想得到政策扶持资金,就要到多个部门进行申请。如某县(市)共200万的扶持项目资金,但是分多个部门支付,合作社需要花费很大精力去申请扶持资金。而且,并不是所有的合作社都能得到扶持。各县农业局、林业局以及有关单位对合作社的扶持,主要是扶优扶强, 只有达到一定规模的合作社才可以申请扶持资金。通常,政府的扶持门槛很高,只能扶持10~20家合作社, 平均每家合作社可以得到8~10万元扶持资金,不仅扶持资金少,而且扶持家数少、次数少,对合作社的发展只是个象征意义。
(二)内部管理不规范
1. 管理人才缺乏。调查显示,管理人才的缺乏成为制约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一个因素。 在合作社的建设中, 多数由农村中的能人大户或龙头企业发起组成的,这些主要组织者较为精通生产或经营,但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公司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掌握相对较少,管理能力还有待提高。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合作社即使有意愿扩大规模,也因管理能力受限而不敢扩大。
2. 内部管理松散。主要表现在:一是办社目的不纯,部分合作社为了套取国家补贴及税收优惠政策,凑人数成立合作社,出现“家族社”、“空壳社”,有名无实,社员合作意愿淡薄,合作社也无法持续经营。二是合作社财务管理松散,信息透明度差,缺乏内部制度约束,章程和制度过于简单或流于形式。三是统一管理难度大。 如某合作社的入社农户虽然将各户奶牛统一进入生产基地,但农户并未真正统一思想,没有达到真正合作。对于统一饲料、统一防疫、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等方面还存在认识分歧,合作社统一管理的难度较大。四是多数合作社市场竞争力弱,对农户吸引力不强。大多数合作社处于散小状态,内不联农户、基地,外不联销售,在销售市场上占有份额小,不具备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及农产品深加工、精加工能力, 不能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无法形成产业链,因此对农户的吸引力不大。
3. 品牌创立难。随着合作社的迅速发展,品牌竞争日益被合作社所接受。当前,合作社普遍认同“产品需要品牌”的观念。调查中合作社普遍反映,优势产业不够强,特色产业不够大,市场上替代产品较多,如果产品没品牌,就不好做强、做大;产品统销更需要品牌,这样才能提高社员农户收入。但合作社对如何创立品牌缺乏具体的措施。
(三)融资难问题突出
1. 农村信用社对合作社的融资支持有限。(1)合作社自身原因导致农信社对其支持较少。首先,合作社在注册时一般只有很少的固定资产,因此难以通过抵押固定资产获得农信社贷款支持。其次,合作社的公积金、公益金提取较少,大多数利润都分红了,导致合作社本身的积累少,农信社不愿对其发放贷款。(2)农信社受贷款规模限制,难以大力支持合作社。调查中农信社反映,虽然有文件规定要将新增存款的70%用于当地农业贷款,但是上级行给的规模太小,离此要求较远。因此,农信社对龙头企业和农户的支持尚不能满足,对合作社的支持就更不能满足了。
2. 农行小额联保停办, 导致合作社融资渠道更窄。作为支农大行,农行业务在农村地区发展不快,支农作用没有充分发挥,部分业务甚至还出现了萎缩。如农行在2009年开办了农户小额联保贷款,但后来部分省份出现逾期贷款不还的情况, 所以自2012年以来县域农行被要求不能新增联保贷款,小额联保贷款业务停办。受此影响,合作社从银行融资更加困难。当前,依托龙头企业的合作社还可以由龙头企业做担保得到贷款,但合作社入社农户不能得到农行的小额联保贷款。
3. 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金融创新组织少。如农村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不仅数量少,而且实力有限,对合作社的支持仅能起到补充作用。二是产品创新较慢,影响对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如农村供应链金融创新受限于担保不足而不能迅速开展业务;林权质押贷款等新业务的开展也较为缓慢;个别银行的计息还款方式不适合合作社贷款。
(四)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1. 农业保险品种不足、覆盖率较低。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性使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征,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当前,农业保险多数是政策性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主要承保小麦、玉米种植以及能繁母猪、奶牛养殖。其他种类的农业保险仍有待开发。调查显示,2010年前曾有保险公司做过果木保险, 但果木受灾后,保险公司由于赔付高就退出这一市场了。
2. 保险公司对开办农业保险缺乏积极性。 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农业保险赔付率高,有的地区甚至高达60%。二是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一般都有财政补贴, 但实际情况是县级财政补贴资金迟迟不能到位,造成保险公司挂账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其业务开展的积极性。
3. 农户投保意识较为淡薄。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了解甚少,不知道怎样参保。二是农户对灾后保险公司能否及时、合理、公平赔付持怀疑态度,认为出险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困难。三是农户主观上仍不愿接受保险这一理念。多数农户仍倾向于传统的模式,出现灾害后自己再想办法补救。
(五)个别合作社出现金融化倾向
2009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合作社可以“开展信用合作”以后,银监会和农业部出台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9]13号), 明确了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方式是在合作社基础上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 并纳入银监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统一推进。 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合作社普遍反映, 现在合作社越来越多,但发展却越来越不规范了,主要表现为:
1. 少数当地合作社违规开办信用合作业务。这些合作社违背了“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付息”的基本原则,擅自超范围高息揽储和放贷。其吸收社员股金后发放股金证,有活期、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等不同期限,收益率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2. 存在外地合作社高息揽储现象。 部分外地合作社高息吸收资金, 入社月利息率高达1.6%~2%,风险极大, 而且所吸资金并没有用于当地农业发展和经济建设,扰乱了当地金融市场。农信社也反映,受外地合作社的影响,当地居民储蓄有所下降。
3. 个别合作社出现倒贷款现象。调查中发现,个别合作社的负责人或社员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后用于对外融资吃利差、 将闲置资金转借给小额贷款公司等现象。 这些现象使得农户对合作社的定位产生怀疑,也对合作社的发展产生了疑问。
三、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外部管理
1. 加强地方政府与银监部门的沟通, 共同管理好合作社。 由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合作社只注重审批不注重管理,造成地方监管力量薄弱,难以掌握合作社的业务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尤其是对开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更是难以监管。因此建议省内相关部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实施细则,结合省内实际情况,对合作社的性质、经营范围、出资行为、资金使用、监管主体等情况进行详细规定,明确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以及监管主体、监管责任。对于有信用合作行为的合作社,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密切与银监部门的沟通,及时指导合作社按银监部门的要求开展业务。
2. 加强政府扶持合力,提高扶持力度。一方面,加强扶持政策整合力度。政府部门在明确合作社的主管部门后,将合作社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进行整合,理顺财政扶持资金投放渠道,避免令出多门,使农业、林业、水务、科技等各部门的各项支农资金,向农民合作社倾斜,形成推动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合力。另一方面,政府要提高对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集中投放,全力推动一个或几个合作社项目,使之尽快形成规模,产生效益,增加对合作社的正面激励作用。
(二)规范内部管理
1. 借鉴和推广示范社的做法。从实际情况看,各类示范社的做法值得推广,尤其是龙头企业带动型的合作社运营较好。在“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下,龙头企业能够发挥其在生产规模、产品品牌、市场销售等方面的优势,找准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利益结合点,以合作社为媒介,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规范管理的目的。这种模式下,合作社的各项制度相对健全,各类台账记录详细,符合企业、合作社和农户的共同要求,具有较好的可行性和推广性。
2. 加强培训,提高合作社管理水平。由于多数合作社都是在近三年中建立起来的,仍然处于“边发展、边规范”阶段。因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安排专项培训资金,加大合作社的培训力度,或者建立培训基地,开展好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辅导员培训,帮助其完善规章制度,改变管理方式。借鉴国外合作社发展经验,鼓励合作社建立多种发展模式,如生产合作社、销售合作社、购买合作社和服务合作社等形式。鼓励合作社聘用大专以上的管理人员,逐步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和水平。
3. 加大商标注册力度, 逐步培养品牌。 调查显示,截至2013年3月末,河北省合作社农产品注册商标共有1917个, 比2011年末增加了52%, 但相对2万余家合作社来说,仅占了7%。所以合作社应继续加大商标注册力度,在注册商标的基础上,加强对社员农户的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积累商标声誉,逐步创立品牌,开拓市场。
(三)金融创新解决融资难问题
1. 加快农村地区金融体系的发展。 一是加快农信社、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在农村地区的发展,尤其是增加对合作社的支持,坚持“宜社则社、宜企则企、宜户则户” 的原则, 坚持支持合作社与支持农户并重,采用灵活的信贷方式,切实解决合作社的融资需求。二是加快农村新型金融服务组织发展。加快村镇银行、 社区银行等地方性微小型金融机构的设立步伐, 充分发挥这些微小型金融机构的地缘、 人脉优势,加强其对合作社的支持。三是加快农村地区民间金融的发展。建议深入研究并出台《放贷人条例》,使民间融资行为由地下转向公开, 既解决合作社融资难问题,也解决农村民间金融风险。
2. 创新金融产品, 依托信用评定解决合作社融资。一是扩大担保物范围,创新推动订单、存货、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等贷款种类,探索“村委+合作社+农户”、“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企业+合作社+农户”等融资模式,拓宽合作社融资方式和渠道。二是积极开展合作社信用评定,为金融机构授信提供依据。 如张家口市张北县通过对合作社信用信息的采集运用, 为金融机构信贷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金融机构信贷支农力度明显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融资难问题得到一定缓解。
(四)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1. 积极推动农村政策性保险发展。 由于农业保险的高费用、高赔付率特点,使得商业性保险涉入的积极性不高, 所以建议在农村地区大力发展政策性保险。 一是要增加保险品种。 在现有险种的基础上,增加农户有需求的果木险等品种。 二是提高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 如提高对种植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 降低农户交费比例,让农户确实得到实惠;对保费收缴难的农业保险业务给予必要的经营费用补贴, 提高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三是实行差异化的保费补贴政策。对保费补贴负担重的农业大县适当增加上级政府的保费补贴,既可以减轻其发展农业保险的资金压力, 也能保证补贴资金的及时到位。四是要加大宣传力度,注重宣传农民受益的典型实例, 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和接纳程度。
2. 积极推进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农业保险条例》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因此,通过推行“银行+合作社+保险”的信贷模式,金融机构对参与农业保险的农户实施贷款优惠,使农户收益有了一定保障,不仅会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也会降低贷款风险,这样,既可以解决合作社的贷款难题,也能够通过对参保农户及合作社实施贷款优惠政策,来拓展农业保险业务。
(五)加强对合作社金融化的监管
1. 加强对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引导和监督。对于有条件开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政府要积极引导,并按照银监发[2009]13号文要求,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地方政府要与银监部门加强协调,对于能组建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合作社,可以鼓励其向银监部门申请组建为资金互助社;对于不能达到监管要求,又违规吸储或放贷的合作社,则应令其整顿或退出金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