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4 15: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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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的《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规范地区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结合地区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
镇行政区域内居住小区的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基本原则)
选聘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地区现有的物业管理企业作为优先选聘的候选单位。
第四条(管理部门)
闵行区房管办事处、镇社区办负责本地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初步征询业主意见
第五条(初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业主委员会应听取小区业主和业主代表、居民委员会等各方意见,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制定物业管理初步方案。
(一)向居住小区业主征询选择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拟订适合本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物业管理初步方案。
(二)征询居住小区业主意见后,拟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
(三)物业管理初步方案,在小区内公布,听取业主意见。
三、直接续聘原物业企业
第六条(续聘)
如居住小区业主多数意见认同原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由业主委员会根据拟订的初步方案和原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商洽。双方如能就相关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则可拟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在小区内公示,听取业主意见。再根据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递交全体业主表决。
(一)获业主大会2/3业主同意,业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和该物业管理企业签定正式服务合同。
(二)未获业主大会2/3业主同意,则由业委会向小区业主公告,停止直接续聘工作。
四、邀请招标
第七条(招标组织)
业主委员会组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小组,该小组基本由业委会、业主代表组成,并应邀请辖区内居委会参加。(以下简称工作组)
第八条(招标文件)
工作组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
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作组的联系方式;
(二)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数,建筑结构,公建配套设施,主要设备设施,物业档案(含施工或竣工图纸),出售情况,入住率等;
(三)委托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四)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
(五)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六)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
(七)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八)开标、询标的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
(九)投标报价要求及评标标准;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其他事项的说明。
第九条(招标邀请书)
工作组应当向3个以上较合适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邀请书。要注重考虑企业的服务质量与管理费用,即通常讲的质量价格比。因此,应根据居住区域所属保障、改善、舒适等不同房屋类型以及全体业主的消费观念、消费水平,选择相应的企业,优先考虑选择在本小区附近有管理服务项目的企业,便于了解该企业及企业可发挥规模效应,降低成本。
工作组应当在小区内召开各类座谈会广泛听取业主意见后,对拟选择的企业在询价征询前进行一番“明查暗访”,查明物业管理企业的业绩和市场信誉,且广泛听取业主的意见,选出合适的2-3家企业。
第十条(评标)
工作组(或邀请专家评审团)根据制定的招标评分标准,结合各投标物业管理企业的标书以及业主座谈会的意见对物业管理服务方案进行评定,结果在小区内公布。
第十一条(公告、征询)
(一)工作组向小区业主公告评标结果。
(二)工作组制定征询公告、征询单,由全体业主投票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二条(业主选择)
征询单递交业主大会表决:
(一)经业主大会表决,2/3以上业主选择同一物业管理企业,业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和该物业管理企业签定正式服务合同。
(二)首次表决达不到2/3业主选择同一物业管理企业,则多数业主选择的物业管理企业作为下一轮唯一候选的单位,再次投票征询。达到2/3以上业主认同,则业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和该物业管理企业签定正式服务合同。
五、附则
第十三条(禁止行为)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其他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不得通过作弊,哄抬标价;不得与工作组串通,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不得向工作组行贿或变相行贿。
工作组不得以虚假的招标方式获取他人的物业管理方案,损害投标人的利益;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情况。
政府采购招标合同范文一甲方(采购人):
乙方(采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甲方自愿将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乙方组织实施招标采购。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甲方委托事宜范围内依法组织政府采购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品名:
2、项目技术规格或配置详见附件:
3、项目数量:
4、预算金额:
二、甲方委托乙方的具体事项(选择项在内打√,其余打×)
1、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询价 单一来源采购;
2、编制、发售采购文件:是 否;
3、解释采购文件:是 否;
4、在指定媒体上招标(采购)公告或投标邀请函:是 否;
5、供应商资格预审:是 否;
6、落实开标、评标地点:是 否;
7、编制评标办法:是 否;
8、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是 否;
9、邀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现场监督:是 否;
10、主持开标,指定专人记录开标过程:是 否;
11、组织评审工作:是 否;
12、整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是 否;
13、发出中标通知书:是 否;
14、在指定媒体上中标、成交公告:是 否;
15、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 否;
16、项目验收:是 否;
17、协调处理合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是 否;
18、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是 否;
19、招标采购活动有关文件报送备案及保存管理:是 否;
20、其他事项: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指定一名项目联系人,代表甲方联系和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委托项目审批手续和详细的参考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服务内容等书面材料和要求。
3、甲方应对乙方编制的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予以审核并书面确认。
4、甲方应与乙方共同确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人员组成。
5、甲方有权就委托的项目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提供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必须体现竞争原则,但不得指定供应商或指定采购品牌,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要求。
6、甲方有权利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并且开标前应以书面形式(单位授权书)将确定的采购人代表通知采购机构,但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7、甲方有权利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必须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
8、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在采购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
9、甲方有义务保守采购过程中的有关商业秘密。
10、甲方有义务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质疑并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11、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甲方监督,维护甲方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出科学的招标采购方案,并根据甲方需求提出合理化建议。
3、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报甲方确认。
4、乙方应满足甲方的合法、合理要求,但对违法违规以及无理的要求应予拒绝。
5、乙方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意见。
6、乙方应根据委托事项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7、乙方有义务保守采购过程中有关商业秘密。
8、乙方有权依法收取采购服务费。
9、乙方有权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报告甲方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0、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报送评标报告。
11、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
五、委托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对委托协议内容做出变更;如因政策原因,致使采购项目发生更改或撤消,本协议应作相应变更或终止。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
七、有关费用
1、乙方承担组织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全部费用。
2、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的中标服务费。
八、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2、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研究决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二 年 月 日 二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招标合同范文二委托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其他联系方式: 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其他联系方式: 合同签订地点: 声明:
1、合同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2、合同双方均承诺自身符合法律对签约要求的强制性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鉴于:
(1)委托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寻找合作对象,但无意自行组织招投标工作。
(2)方承诺自身是合法的招标机构,有能力组织本次招投标工作。 因此,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方受委托方委托,开展招标工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项目:委托方委托方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的采购项目,内容见本合同第二条。 2、招标工作:委托方委托方在招投标中开展的具体工作,内容见本合同第三条。 3、其他规定:任何政府或组织制定的,对招投标和招标工作具有合法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4、承担赔偿责任:不仅赔偿因一方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还赔偿给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5、任何其他与招投标相关的词汇,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内容进行解释。 第二条 项目基本情况
1、物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规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使用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其他特别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招标的内容
1、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具体的事项(有委托的在内打√;无委托的╳): 拟定发包方案
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 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标底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组织开标 组织评标 草拟采购合同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委托方的权利
1、参与招标工作的有关活动。
2、要求方及时提供招标工作进展情况。 3、要求方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按规定应回避的人员。 4、确定方的具体工作内容或提出具体要求。
5、委托方或政府有关部门发现方在招标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的,委托方有权要求方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委托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4、<由组织评标的>评委组成人员由委托方指定/<或>方自主决定/<或>方推荐并报委托方同意。
第五条 委托方的义务
1、在开展招标工作之前,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有关审批手续。
2、应向方及时、无偿、真实、详细的提供招标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方应对此予以指导。
3、委派______<人名>作为委托方的代表,配合方工作。 4、对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应在__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5、招标工作的内容、时间或项目的内容、时间等发生重大调整,应提前__日通知方,以便方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
6、对由于自身过错造成的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方索要或收受回扣、礼金、好处费和其他礼物,或要求方报销应由委托方或其工作人员自行承担的费用。
8、委托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的同时,向方出具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9、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方的权利
1、委派有资质的人员,成立招标项目组,根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做好招标工作 组长为______<人名>,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2、在招标工作中有权拒绝任何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人为干预。
3、委托方针对招标工作和项目提出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可以建议委托方进行修改。委托方拒绝修改的,方作出书面具体说明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4、方认为委托方委派配合工作的人员不称职或者有其他不适宜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原因的,可以向委托方提出更换的建议。
第七条 方的义务
1、不得将本合同确定的招标工作转让给第三方操作。
2、向委托方提供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解释工作。 3、委派的人员如与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标工作公正性的情形,应主动向委托方提出回避。委托方同意回避的,方应立即更换其他合适的人员,不得因此而影响工作。
4、对招标工作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5、对由于自身过错造成的委托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不得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工作的公正性。不得向委托人、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索要或收受回扣、礼金、好处费和其他礼物,或要求报销应由方及其工作人员自行承担的费用。
7、招标工作完成后__日内,方应向委托方提供完整、详细的书面报告,并返还委托方提供的所有材料。
8、受托人发现可能出现流标或其他任何可能影响正常的招标结果的情形,应立即向委托人报告并提供相应材料,以便委托人及时作出指示。
9、受托人出具的任何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中标人或其他第三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均应告知委托方,由委托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方可对外公布。
第八条 招标工作的时间要求 1、开始时间:____年__月__日; 2、完成时间:____年__月__日;
3、因非委托方过错造成的时间延误,完成时间可以相应延期,具体以____时间为准。 第九条 费的结算
1、计费标准采用下列第__种方式:
(1)<固定收费>费__________元,方不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2)按照中标价的__%收取费;流标且不再组织招标的,则收取固定费____元;标底编制费按照标底价的__%另外收取。
2、招标费由委托方支付/与投标人约定,由中标人支付,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并将此项内容在招标文件中写明;
3、方为完成招标工作而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复印费、评委聘请费用等,均由方承担;
4、费在招标工作完成后__日内支付到方账户。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任何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1)守约方提出纠正意见,违约方拒绝改正或在合理期限内未改正; (2)多次违约;
(3)影响恶劣或给守约方造成较大损失; (4)导致招投标工作无法继续开展; (5)有其他严重情节。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双方应对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经营情况和信息予以保密。本项义务不以本合同解除而免除。保密承诺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出现流标的,是否重新组织招标,由双方另行协商。经协商决定重新组织招标的,按本合同的条款执行。费只支付一次,按第九条的约定计算/在第九条约定的基础上浮__%。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政府行为”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实施的强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征收、禁令,以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无法控制的且对合同履行有实质性影响的事件。
2、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
3、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 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终止或消除后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的终止或消除。
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附则
1、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联系的具体规定(代表、地点、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未作特殊约定的,通讯地址为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地址。送达时间以下列规定为准: (1)专人交付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邮递以邮政部门可以证明的收到日视为送达之日; (3)传真以顺利发出当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之日。
2、除国家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进行修改与补充,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双方签字同意后执行。
3、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 (注:填写双方选择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仲裁委员会在 (注:填写双方选择的城市名)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4、本合同一式__份,双方各执__份。本合同采用中文和____文字书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同文字的文本内容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
5、本合同自 起生效。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人: 委托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招标合同范文三_______________(委托方)法定代表人____<人名>,现委托_______________(方)为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的人,授权其以招标人的名义办理以下事项:(有委托的在内打√;无委托的╳):
拟定发包方案
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 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标底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组织开标 组织评标 草拟采购合同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在招标工作中为办理上述事宜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委托人均予以承认。但委托方出具的发包方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任何对第三方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均需由委托方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后生效。
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开展被委托的事项。
【关键词】招标;采购;注意事项
中小企业在采购大宗物资时,常面临着采购方式的选择问题:是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方式?若采用非招标采购,是采用竞争性谈判,还是询价采购方式?如何既能满足时间紧、任务重的需要,又能实现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因此,如何选择合适的采购方法是中小企业选择面临的关键问题,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正确判断。
1 四种采购方式的对比
1.1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媒介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其优点是在公开程度和竞争的广泛性上具有较大的优势,可以最大程度的节约资金;其次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确保招标结果公正公平,可以最大程度上避免营私舞弊。其缺点是程序较非招标采购方式复杂、投标人越多,工作量越大、用时也越长。鉴于上述优缺点,建议对投资额大、标准化的货物、劳务或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1.2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其优点是招标用时较短,节约招标费用,同时工作量较小,能够有效提升采购的工作效率。其缺点是由于邀请投标人的范围较小,可能排斥了更有竞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竞争性不如公开招标强,不易获得最优报价和服务;其次,在受邀投标人的选择上,人为因素较多,容易滋生腐败。因此,对于专业性要求较高的项目或要求尽快完成采购的项目,就比较适合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这不仅保证了采购活动的公开性,同时也提高了采购工作的效率。
1.3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其优点是谈判方式灵活,可就价格、服务、交易条件和技术细节等进行多轮深入细致的讨价还价,无需准备招标文件,也省去了开标、评标程序,缩短了工作时间,省掉了招标费用,保留了适当的竞争性。其缺点是谈判容易受人操纵,不易体现公平性,能够产生串通舞弊的漏洞,无限制的独家谈判,容易造成厂商任意抬高价格。竞争性谈判既可作为招标失败时的补充采购方式,又可用于采购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规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或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产品。
1.4 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由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然后询价小组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货比三家,它是一种相对简单而又快速的采购方式。其优点是操作便捷、成本较低、方式灵活。其缺点是容易重视价格,忽略质量和服务;确定询价对象时主观因素多,供应商来源单一,竞争性不强且操作不透明。询价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价格弹性不大的现货、价值较小的标准规格的设备或者小型、简单的土建工程。
2 采购方式选择的案例分析
某企业拟采购一批电脑,预计采购额为22万元,使用部门指定了电脑的品牌和配置。该企业要求采购部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来采购这批电脑,采购部发现此订单已经明确指定了设备的品牌、配置参数,且规格标准、统一,属于标准产品。在对市场进行调查并综合分析后认为:这批电脑属于货源充足且价格弹性小的物资,适宜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然而,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一次性采购一定数额以上的物资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提出申请改变采购方式的报告未能获得批准,采购部只好按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并且编制了竞争性谈判文件,了采购信息,并向相关供应商发出了谈判邀请,结果响应谈判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无法按规定组织谈判。在第二次采购信息后,增加了邀请供应商的数量,响应者还是不足三家,通过与供应商沟通得知此批电脑全部预算金额为22万元,电脑配置不高,利润较低,按照当时的市场行情,利润大约为5000元,而参加谈判的直接成本需要2000元左右,包括制作谈判响应文件的费用、外地供应商参加谈判需支出油料费、差旅费等。若能成交,利润只有3000元左右,况且电脑到货安装验收合格后才能得到95%,其余5%要到一年的保修期满后才能收回,如不能成交,谈判费用一分也少不了,也就是说,参与谈判,成与不成都无利可图,因此,供应商不愿意参与谈判。最终,该批电脑的采购方式改为了询价采购,采购部也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采购任务。
3 采购的原则及其注意事项
企业在选择采购方式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在确定采购方式时,具体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要结合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不能把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方式的唯一标准。在采购实践中,有的项目尽管预算金额较大但数量较少,且属于标准产品,规格标准、统一,价格变化幅度不大,则不适宜于公开招标;或者说有的项目方案不细,技术复杂,没有办法计算出准确的价格,也不适宜于进行公开招标。而对于有些项目,尽管预算金额不大但技术含量高,项目涉及内容多,价格变化幅度大,具备公开招标的条件,就应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对于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而要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在选择其它采购方式时,更应该对项目进行具体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第一条为了规汇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法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争采购的;
(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
(五)财政部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前款所称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50%的货物。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
(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
(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四)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审批进入中央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
(八)确定并调整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九)编制中央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十)处理中央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财政部门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采购机关应当加强本部门、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主体
第九条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
第十条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机关负责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一)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
(三)受其他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四)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由各非集中采购机关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采购机关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资格: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四)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工作的能力;
(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十七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中国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外国供应商资格:
(一)经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诺的准入我国境内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达到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五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机关确认,采购机关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三十二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政府采购监督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采购机关应当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在验收结算书上签署意见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对验收结算书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采购资金的拨款手续。
采购资金拨款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
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作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采购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机关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机关、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机关、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
(二)超出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采购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具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或者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关键词:煤炭企业 物资采购 分析
作为我国能源的重要核心产业----煤炭产业,在我国的发展中有着非常核心的作用,煤炭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流程怎样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起着非常关键的促进作用。当前的物资管理流程已经不足以支撑煤炭企业的进步与发展,煤炭企业正迫切需要科学公平管理流程来对物资管理的管控,进而适应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步伐。煤炭企业的进步与发展过程中物资采购管理存在的问题应当怎样解决成了现在难解的重点、难点问题。
一、煤炭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流程存在的问题
第一,煤炭企业在物资采购过程中缺乏科学合理的管理流程作为依托,物资采购管理流程拘泥于计划经济管理的烙印,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过多依赖人性化管理流程而不是制度化管理流程,计划的管理性、准确性不强,更谈不上采用集中化采购管理流程,甚至盲目地跟从其他行业的采购管理流程,并没有顾忌到自身行业内部的采购流程的差异性质。
第二,煤炭企业在物资采购管理的流程中,不注重采购管理全流程、全节点的管控,不能对各种指标采取量化的管理,这就使得物资采购成本高、质量低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库存物资积压、消耗浪费,管理费居高不下,企业效率低下,效益差。
第三,煤炭企业在物资采购管理的流程中,为了节省成本,让很多并不是本专业的人员参与到采购管理流程中,缺少专业人才的协同管理。这部分人员最多只是经过简单的培训,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这必将会导致在采购的全流程中存在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损失和浪费。
二、完善采购流程管理的对应举措
(一)完善采购管理制度
煤炭行业企业必须得将采购的具体制度统一规划起来,从事这方面工作的管理者们必须懂得相关专业的知识,才能使得采购管理制度得到全方位的完善。比如某企业对物资采购实行集中采购、统一管理的模式,就是结合企业生产实际情况把物资集中采购方式分为:企业直接集中采购、企业组织集中采购和企业授权集中采购。企业直接集中采购是企业对大宗、涉及煤矿安全等物资进行直接采购的方式。企业组织集中采购是企业组织所属单位采购管理部门,以竞争性谈判或招标形式,确定常用、通用物资价格和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企业授权集中采购是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对零星物资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和所属单位采购管理部门共同调研后,确定供应商和采购价格的采购方式。
(二)建立公开透明与过程规范的采购流程
煤炭企业应适应新的发展趋势要求,建立公开透明与过程规范的物资集中采购管理模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行阳光采购,实行评标与定标分离。比如某企业对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是这样规定的:
物资采购分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方式。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必须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物资招标又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招标公告,邀请潜在投标人投标;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向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应向3家及以上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物资非招标采购分为询价比选和直接采购两种方式。询价比选是指采购人向3家及以上的供应商发出询价书,邀请其报价并参与比选或谈判,根据比选或谈判结果择优选择供应商;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向唯一的外部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
评标委员会由企业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评委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招标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评委库内相关专业的评委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企业评标委员会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企业定标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评标结果进行审核,决定招标结果,并形成会议纪要。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招标机构书面告知确认结果。中标结果应在指定媒介上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应出具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通知中标人及所有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及成交通知书对招投标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三)建立供应商准入及评价制度
为规范煤炭企业供应商管理,优化物资供应商资源,降低采购风险,应建立供应商的准入和评价制度,对物资供应商的准入、产品认证、考评、档案等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比如某企业对供应商管理制度是这样规定的:
物资供应商是指为企业提供生产建设和经营管理所需物资相关服务的制造商、经销商、商和服务商。物资供应商的准入包括准请、准入预审、准入评审、准入审批和准入证发放。企业物资采购应在准入供应商目录中选择准入物资供应商。
企业物资供应商按照供应物资和合作关系分为战略供应商、主力供应商、关键供应商和一般供应商。企业与战略供应商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实现战略联盟和合作双赢;与主力供应商签订长期供货协议,简化采购程序;与关键供应商加强交流与协作;积极寻找替代供应商,降购风险;与一般供应商采取公平竞争采购策略。企业对供应商实行动态考核的考评管理,并采取日常管理与定期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对定期考评不合格的物资供应商,停止其供货资格。
(四)建立制度物资管理ERP信息系统
随着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业对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企业物资管理的ERP平台,整合现有资源,实行协同办公平台,以流程驱动业务,实行物资采购计划申报、招标、采购、合同、验收、仓库等业务全过程的网上审批。物资管理ERP系统由计划管理、招标管理、合同管理、库存管理、供应商管理、财务管理、系统管理等模块组成。该系统由所属单位申报计划开始,到企业总部计划员的审批、汇总,生成企业总部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下达后,组织招标或非招标采购,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然后根据合同组织发货、到货、验收、发放等系统活动,每个过节缺一不可。确保企业的经营有条不紊,从而有效库存资金占用,使企业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五)完善煤炭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在我国传统行业当中,煤矿企业是较为突出的代表之一,其不仅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水平,同时也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其安全管理工作又是煤炭企业管理中最为重要的因素,因此,要不断完善每天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加强对违规人员的惩治力度。对于一个企业发展来说,规则与制度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具备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才能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因此,完善煤炭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是相当重要的。安全管理制度要结合国家关于煤炭企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及企业自身发展的独特条件进行完善。
(六)加强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察力度
由于煤矿企业的危险程度较高,因此,国家相关部门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政策,以保障煤炭企业员工的安全。同时还要加强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察力度,逐渐形成国家直接监督管理煤炭企业安全管理的制度体系。除此之外,国家还要制定相关法规,规定管理人员的责任,防止出现责任不落实的弊病。
三、总结
对煤炭企业物资采购流程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不仅能防止采购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预,同时对于规范采购过程,防范各种损坏企业利益的现象发生也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所以,从每一个流程抓起,认真做好每一节点,对于促进煤炭企业的良性发展,维护煤炭企业的经济利益具有良好的督促作用。对于物资计划审核、批准、实施也要有具体的管理制度,确保计划的管理性以及精准性,促进煤炭企业物资采购工作向规范、高效方向进行发展。2013年某煤炭企业实行物资集中采购管理以来, 采购成本大幅下降, 订货价格在市场上涨的情况下反而较往年有所降低, 一年来实际采购金额比计划节约了 2100万元。因而,实行新的物资集中采购管理流程在煤炭企业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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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泵;油库;采购
泵被誉为油库的“心脏”,油库中油料的收发、输转及加注都是依靠泵与管路配合工作来完成的。泵性能的优劣直接决定了油库运转情况的好坏。因此油库在改建、扩建过程中,如何采购到性能优异、价格适中的泵至关重要。工程项目中,泵的采购程序通常由下列各步骤组成:
一、编制询价文件
1.工程技术规定
机泵专业人员首先应编写“泵工程技术规定”。该规定是根据不同的项目以及用户对泵的具体要求编制的,通常应包含以下内容。
(1)设计要求
泵的选型原则,对泵壳、叶轮、轴及轴套的设计、制造上的特殊要求,对密封部件的具体要求,对驱动机的选配原则,联轴器的选配要求,对底座及辅助接管(包括放空管、排放管、冲洗及冷却水管等)的要求,对所选用材料方面的特别要求和出厂铭牌的要求等。
(2)试验与检验要求
包括试验与检验的原则,所采用的标准规范,试验的偏差范围及修正方法等。
(3)泵性能保证值的允许偏差
如果在工程合同中规定所选用的泵应符合某特定标准(如GB、API、或ANSI等)时,应在“工程技术规定”中对该特定标准有关的条款作必要的说明。
2.设备采购书及数据表
工艺系统设计完成系统计算后,即可确定泵的流量、扬程、NPSHa等数据,并着手编制、填写设备采购书和数据表。设备采购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供货范围。
(2)供货状态及机组分界线的划定。
(3)备品备件清单。
(4)试验和检验项目要求。
(5)产品应遵守的规范,包括有关的材料、焊接、管道、噪声及涂漆等一系列规范。其中除通用规范外,其余的应作为采购书的附件同时提交给询价厂商。
(6)对厂商图纸资料的要求,包括应提交资料的种类和提交时间等。
数据表中的各项工艺参数,如泵的主要零部件材料,轴封形式,冷却冲洗方式和对制造厂的特殊要求等均应填写清楚。
3.商务条款
(1)投标邀请书
包括买方的主要信息,如设备全称,所需设备的使用场合和数量,以及投标地址和截止时间等。
(2)投标者须知
主要包括对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形式,语言和评标原则等。
(3)合同基本条款
主要包括付款形式、交货地点、包装、运输、保险等一系列商务方面的说明与解释。
上述各项资料编制完成后,即可寄发给各厂商进行询价。
二、审查厂商报价
收到报价后,首先应确认厂商报价文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询价书的要求。除了泵的性能必须符合数据表中的规定外,厂商的报价文件还应遵守“泵工程技术规定”及“设备采购书”中的各项条款。厂商对上述两文件中的条款如有异议可在报价文件中提出偏离修正表,供买方确认。厂商还应对“设备采购书”中规定的产品须遵守的一系列相关规范提出偏离表。如果厂商在报价文件中没有提出任何偏离表,买方可认为厂商的报价产品完全符合询价文件的各项要求。
如果报价文件不完整,文件中有不明确的条款或者买方对厂商偏离表中的条款有异议时,应及时与厂商联系,详细指明其报价文件中不符合询价文件要求的条款,并要求对其报价文件进行补充、澄清及修正,厂商对此应做出明确答复。如果厂商不及时回复,可认为该厂商已自动放弃该项报价。
三、厂商报价评比及编制评比意见书
1.厂商报价评比
各厂商的报价经初步审查后,即应进行技术评比,并填写厂商报价技术评比表。评比的内容包括在询价文件的全部条款。将不同厂商对同一工艺参数泵的报价参数列在同一表格内,即可直观显示各报价技术参数是否合乎询价要求,如果某些参数在报价文件中没有明确给出,应及时要求厂商补充提供。
在评比过程中,对于一些比较好的报价文件,必要时可以召集这些厂商开协调会议,要求他们对报价文件做进一步的说明、澄清和补充,使其满足询价要求。
2.编制评比意见书
评比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询价单位名、报价厂商名、放弃报价的厂商名、各报价厂商的总体概况,即是否符合询价要求,能否满足各项特殊要求和存在的疑问等。
综合上述各项,即可决定各厂商的报价是否可以接受,再根据价格情况,厂商的信誉及同类产品业绩等,最终决定厂商的取舍。
四、发放订单
确定中标厂商后,即可发出订单。全部询价文件,报价文件,评比过程中的来往函件,以及厂商会议记要(如果有的话)等均为订单的组成部分,合同技术附件无需另写,以避免重写时漏项。订单中另写明成交价即可。
泵的采购工作通常由技术部门的机泵专业人员与采购部门共同协作完成。机泵专业人员的责任是:编制全部技术文件,审查并评比厂商的报价文件,填写报价技术评比表和评比意见书,向采购部门提出在技术上可以接受的厂商名单,并对厂商各阶段提供的图纸和文件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
采购部门的责任通常是:编制和审查询价文件中商务文件,根据机泵专业人员提供的评定意见及技术上可以接受的厂商名单,结合价格、交货进度、运输等条件,会同机泵专业人员最终确定中标厂商并发出订单。采购部门的责任通常还包括产品的检验和试验、产品的催交及产品验收等工作。
以上介绍的是工程项目中,采购泵的完整程序,适用性较广。油库在采购泵时并不一定要完全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及以往的经验合理地简化和优化上述程序。
关键词: 医用耗材 采购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医疗服务的不断进步和完善,医院采购与供应医用耗材的种类和数量及使用范围都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但由于社会关注度的不同,政府及医院更加注重对药品采购的管理[1],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其实,医用耗材的采购与管理与药品采购与管理对医院和社会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本文对医用耗材采购与管理进行探讨,如何更科学地规范医用耗材采购与供应,保证医疗质量,降低医疗成本,促进医疗工作的开展和医疗技术的发展。
1 成立独立的采购管理部门
1.1成立以院长为主任的医院采购委员会,分管院长为主任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委员会。医用耗材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年度计划的审批,每季度一次例会讨论,审批科主任新进耗材的申请。
1.2 成立专门的询价采购中心, 负责全院的物资采购, 收回药剂、总务、设备、各医疗设备使用部门的采购职能。
1.3成立权限独立的仓储部门,收回医院原属药剂、总务、设备等各部门的仓库保管职能。仓库保管人员由新成立的仓储部门管理,并对这些人员进行培训和定期轮流,以减少串通舞弊行为。仓储部门成为采购办的一个下属部门,把以前的使用—仓储—采购三角关系变为使用—采购直接关系,减少了许多扯皮矛盾,提高了工作效率。
2 简化和明确采购方式
医用耗材的采购主要采用“跟标”与集体谈判采购两种方式。
2.1 我院是苏州市下属的二级甲等医院,我院所有医用耗材采购原则上要求均在苏州市卫生局组织的招标目录中采购,同样品种的中标耗材按由低价到高价顺序选择,如果没有按此原则进行采购的,由使用单位主任写出书面理由经分管院长和采购办确认后方可采购。这样既节约了采购成本,也减少了各种耗材合格证件的审查难度,采购工作量也大大减低。这是降低医疗成本的重要方法,也是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方式。
2.2对于医院必须要使用的医用耗材而中标目录中又没有的耗材,由设备器材管理部门将临床科室要购买医用耗材的品种、数量、规格型号等材料交医院采购办与厂商谈判;尽管这些医用耗材品种不多,但我们也做出了相关规定,首先在医院网站上公示耗材品种,同一品种由采购部门与使用科室共同选择质量可靠产品三家以上的厂商参与竞标方有效。集体谈判采购方式与招标机构招标方式相同,器材设备管理部门公开向有关厂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编号、标书提交的时间和地址,集体谈判开标的时间和地址、联系人及方式,为了更好地提高医疗质量,医用耗材实行价格优先,相同价格比服务的原则。
3 做好医用耗材的采购计划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标
一、政府采购项目流程
政府采购项目的基本流程为:预算编制、需求调研、计划备案、委托、组织采购、中标成交、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档案管理、绩效评价。
二、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主要分招标方式及非招标方式。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执行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非招标方式主要有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执行财政部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竞争性磋商执行财政部财库[2014]214号文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主要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确定并公布。我省的政府采购目录不定期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目前成都市执行的采购限额标准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招标200万元以上。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一是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商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的采购项目的评审。竞争性谈判适用的情形有: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用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价格总额)。
(四)询价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询价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五)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适用情形: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单一来源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的适用情形: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等标期:1.单一来源采购无等标期,但采购人、采购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2.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单位给市财政局去文、财政审批时间+单一来源协商时间。成交原则: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成交原则: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
三、六种采购方式的组织采购
(一)编制采购文件
供应商资格条件:1.没有指定的供应商;2.没有地域限制;3.没有行业限制;4.没有企业规模限制;5.没有歧视或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条款;6.未对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如为信息系统采购项目,供应商不得为该整体项目或其中分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过设计、编制、管理等服务的法人及附属单位(财库〔2011〕59号))。单一来源除外。
编制采购文件:1.要体现政策功能: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对小微企业给予6%―10%的价格扣除;2.没有明显的倾向性、歧视性评审因素。3.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二)发出采购文件
(三)邀请供应商
邀请方式: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谈判、询价、磋商都是以 1.公告;2.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3.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单一来源是与特定供应商。
(四)组建评审小组
评审小级的组建:1.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人员数量、构成合法;3.抽取过程合法;4、实际评审专家与抽取结果一致(含变更)。只有单一来源是组建协商小组,由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
(五)开展评审
(六)中标成交
1.采购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2.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3.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单一来源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协商情况记录。
(七)签订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到市财政局备案。
(八)履约验收
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九)Y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