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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卫生管理制度8篇

时间:2023-03-14 15: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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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卫生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证公共场所卫生,预防、控制和消除公共场所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作原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

第四条(管理主体)

国家实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者的责任)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改善卫生条件,提高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水平,并对本单位发生的公众健康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社会监督)

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卫生要求

第七条(基本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应当清洁、卫生。

第八条(环境质量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空调送风质量、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和防噪音污染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用品用具要求)

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清洗、消毒、储存用品、用具的专用设施应当分类设置,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健康无害。

第十条(饮水、用水要求)

公共场所饮水和各种洗浴水、泳池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中的高层建筑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

第十一条(消毒设施要求)

宾馆、饭店、洗浴场所、美发美容场所、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消毒间和储存间,消毒设施齐全、运转正常,并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药品。

第十二条(相关产品要求)

公共场所中的客用清洁卫生用品、化妆品、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空气净化装置,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空调通风设施要求)

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新风入口必须设于室外并远离污染源,空调通风设施的送风口、回风口、过滤器、盘管组件、风管及其它系统部件应当定期清洁,空调冷却用水应当定期消毒。

第十四条(灭虫和废弃物存放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具备消除蚊、蝇、老鼠、蟑螂和其它病媒昆虫危害的防治措施,应当设置垃圾和废弃物存放的专用设施。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要求)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时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服。

第十六条(独立通风要求)

公共场所吸烟室、卫生间及浴室须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不得与其它排气系统相通。

第十七条(建设要求)

公共场所中使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当对人体健康无害,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方可使用。

第三章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分类管理)

根据公共场所与公众健康的密切程度以及发生健康危害的风险程度,公共场所分为一般公共场所和特殊公共场所。

对特殊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对一般公共场所实行备案制度。

特殊公共场所包括:

(一)旅店业:宾馆、酒店、饭店、旅店、招待所、培训场所、旅游度假场所;

(二)洗浴按摩场所:公共浴室、桑拿、沐足、按摩场所;

(三)理发、美容场所:理发店、美发店,生活美容店、影楼;

(四)游泳场馆;

(五)文化娱乐场所:歌舞厅,音乐厅、卡拉OK厅,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网吧、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

一般公共场所包括:

(一)室内体育、健身场所;

(二)餐饮场所:餐厅、咖啡厅、茶座、酒城(吧);

(三)商业购物场所:商场(店)、书店,室内批发市场、集贸市场;

(四)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五)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

(六)交通工具:旅客列车、客船、客机和长途客车。

根据卫生防病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的种类和范围由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十九条(三同时审查、验收)

特殊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进行卫生预评价。

特殊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卫生许可)

特殊公共场所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其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经营单位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续展,原发证部门经审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许可证;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卫生许可证过期失效。

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

第二十二条(许可证管理)

卫生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或者出借。

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当及时到原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申办条件)

特殊公共场所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公共场所的卫生预评价报告;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公共场所选址、设计和竣工验收阶段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备案)

一般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开业后三十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递交备案资料。

备案项目发生变更时,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原备案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五条(备案内容)

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情况备案表;

(二)公共场所卫生状况检测与评价资料;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资料;

(四)其他相关的卫生资料。

第二十六条(组织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操作规程、消毒制度和卫生档案。

第二十七条(检测、评价)

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应当进行定期检测、评价,使场所环境、卫生设施、空调系统、顾客用品用具、二次供水设施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经营场所的卫生状况检测、评价应当由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二十八条(从业人员体检)

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合格的方可上岗。

患有疟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传播疾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业。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第二十九条(从业人员培训)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危害事故处理)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人体健康事故时,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抢救受害人员,控制事故的蔓延,减少损失。

第三十一条(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证和批准;未取得资质认证的,不得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和健康检查工作。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的检测、评价和健康检查应当客观、准确、真实。

第三十二条(配套规章)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培训的内容和方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卫生监督

第三十三条(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责。

铁路、民航、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督职责)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责是:

(一)对特殊公共场所的新、改、扩建工程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对竣工项目进行卫生验收;

(二)监督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三)对特殊公共场所进行卫生审查,发放卫生许可证;

(四)对一般公共场所进行备案;

(五)对公共场所及公共用品、用具的卫生状况进行抽查,定期公布抽查结果;

(六)对公共场所发生的健康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七)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对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活动者进行监督检查;

(九)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三同时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及有关资料之日起三十日之内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答复。

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二十日内依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批意见,进行卫生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第三十六条(审批时限)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特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应当对资料进行审查,并于收到申请15日之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公共场所法规、规章及卫生标准、卫生要求和规范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发放卫生许可证;对审查不合格的,出具卫生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卫生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公共场所内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抽样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与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控制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对造成危害健康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责令暂停营业;

(二)封存造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用品、用具和设施;

(三)组织控制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现场。

在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执法人员道德要求)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执法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共场所,发给合格证明文件;

(二)对已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发现公共场所存在危害健康因素,可能造成健康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执法程序要求)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应制作现场监督笔录并根据情况提出指导意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罚则)

特殊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罚则)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共场所经营过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卫生要求的;

(二)经营场所的环境、设备、卫生设施、顾客用品用具、供水设施,经监测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一般公共场所开业三十天后,未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客用清洁卫生用品、化妆品、涉水产品或者消毒产品等相关物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卫生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或者从业人员未经健康体检合格上岗工作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或者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工作的;

(七)发生危害人体健康事故,未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或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抢救受害人员、控制事故蔓延的;

(八)未按规定对经营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检测、评价的。

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罚则)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予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特殊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没有得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

(二)特殊公共场所的消毒设施不能正常运转达不到消毒要求的;

(三)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或者第四十四条处罚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四)伪造、涂改、出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

第四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罚则)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非法从事卫生技术服务罚则)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罚则)

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其资质认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三)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四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罚则)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行为之一,导致公共卫生健康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行政部门罚则)

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民事责任)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篇2

1、 每周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统一着工装。

2、 地面卫生清洁,地面无纸屑、杂物。

3、 饮水机无明显水渍;垃圾桶、纸篓中使用垃圾袋,周围

无垃圾与其他废弃物;碎纸机周围无纸屑。

4、 办公桌、前台、沙发、桌椅及办公用品表面无灰尘;窗

台等处无明显灰尘。

5、 如有大风、雨雪等特殊气候时,室内卫生应及时清扫。

6、 周一至周五设专人负责办公区域卫生,周六进行集中清

扫。

篇3

一、卫生责任制

(一)项目经理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建筑项目施工现场环卫卫生法规。对施工现场环卫卫生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学习

3、组织建立健全环卫卫生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支持环卫卫生管理人员的工作。

4、监督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对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卫卫生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实行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整改。

5、组织拟定现场卫生防疫管理预案,监督执行现场疫情报告制度。为改善职工的生活环境、提高健康水平服务。

(二)环卫卫生负责人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施工现场环卫卫生法规、管理制度,服从项目部的统一领导,对本项目施工现场环卫卫生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

2、协助项目经理部拟定施工现场环卫卫生管理制度、卫生防疫管理制度等,对现场环卫卫生平面布置提出具体方案,并监督实施。

3、负责组织管理人员、班组成员学习有关环卫卫生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措施,并组织环卫卫生应知应会考核。

4、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办理食堂卫生许可证,班组人员及炊事人员的健康证,监督炊事人员持证上岗。

5、定期(每月不少于三次)和不定期检查现场各区域的环卫卫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对违规违纪行为应予以制止,并酌情提出处理意见。

6、按文明施工资料管理标准,做好环卫卫生的各项资料,真实具体,以备查考。

(三)区域分管负责人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卫生管理规定和要求,服从项目部、环卫卫生负责人的领导,对本区域环卫卫生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2、负责组织落实有关环卫卫生管理措施,维护环卫卫生设施,保证本区域内干净整洁,符合管理规定。

3、认真学习有关环卫卫生管理知识,经常对辖区范围内的职工进行环卫卫生教育、文明施工教育,参加项目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核。

4、组织工人搞好本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并督促其搞好个人的内务卫生,养成遵规守纪、讲文明爱卫生的良好习惯,积极预防疾病。

5、必须坚持对本辖区进行日常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上级予以处理,对存在的问题应按照整改工作的“三定”要求落实。

6、完成项目部、环卫卫生负责人交办的其他环卫卫生工作任务。

(四)班组作业工人

1、必须服从各级环卫卫生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施工现场环卫卫生的各项制度。

2、认真学习有关施工现场环卫卫生法规、制度及卫生常识,参加项目部组织的统一卫生考核。

3、积极完成本施工岗位范围内环卫卫生包干任务,搞好文明施工。

4、遵守生活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个人内务卫生,完成分担值日包干任务。

5、讲究个人卫生,谨防病从口人,配合管理人员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6、加强相互监督,敢于制止不讲卫生、破坏卫生设施和管理的违规违纪行为。

7、积极提出有关改善环卫卫生环境、促进现场卫生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树立集体荣誉感。

(五)食堂管理负责人

1、执行上级有关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规定和要求,对食堂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负直接管理责任。

2、组织落实食堂卫生管理措施,协助环卫卫生负责人落实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做好施工现场职工卫生防病(疫)的管理工作。把好病从口人关。

3、监督检查食品采购、运输、储存、保管、制售过程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保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卫生,对用餐人员的身体健康负责。

4、定期组织炊事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炊事技能的学习培训,逐步提高炊事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5、不录用患有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人员从事食品制售及食品洗(削)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对炊事人员定期进行体检。监督炊事人员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6、加强对食堂库房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潮、防鼠、防虫、防霉变。严禁使用亚硝酸盐。

7、组织定期对公用食具清洗消毒和食堂区域的清扫,保证环境清洁、餐具清洁,炊事人员卫生符合规定。

8、必须搞好成本核算,保证饭菜价格合理,职工满意率达90%以上。

(六)食堂采购员

1、贯彻执行食堂卫生管理制度,服从食堂管理人员的领导。对采购的食品符合卫生要求,负直接责任。

2、不得采购腐坏变质、霉变、有异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3、不采购小商、小贩加工制作的荤食、凉菜。

4、采购食品时,做到一看是否新鲜、二看有无合格证件,比质比价。

5、采购外地食品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县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认为必要时,请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复验。

6、采购食品用的车辆、容器应清洁卫生,做到生熟分开、防尘、防晒、防蝇。

7、协助食堂财务管理人员搞好成本核算,保证饭菜价格合理,职工满意率达90%以上。

(七)炊事人员

1、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环卫卫生管理法规,执行现场食堂膳食管理制度,对用餐人员的健康负责。

2、认真学习国家《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常识。参加卫生常识统一考核。

3、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本岗位的膳食制售任务。保证热饭、热菜、热汤供应及时,服务热情周到。诚恳听取职工们的意见,有错就改,职工满意率达90%以上。

4、积极完成分工包干的环境卫生任务,保证本岗区域内环境清洁。必须搞好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四勤”,即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

5、炊事员操作时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发帽,并保持整洁,不赤背、不光脚、不穿拖鞋、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从事其他活动。

6、炊事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健康检查,持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无证者不得从事炊事作业。

7、搞好食堂的防火工作和防大气、防水污染工作,制定个人工作计划并付诸实施。

二、卫生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明卫生管理规定及公司OHSMS体系要求,落实好卫生责任制并张贴上墙。

(二)施工现场食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食堂应距厕所、垃圾箱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场所30米以外,并做到四周平整、清洁、无污水。

2、按规定设置污水排放设施,日常生活垃圾及时清理干净。

3、门窗安装纱门、纱窗、挡鼠板;食物的采购、制作应符合食品卫生的规定,生熟食品分开制作,设立标记,禁止采购销售腐烂变质的食物。

4、食品、炊事用具和餐具放置有序并及时消毒。

5、工作人员必须穿戴白色工作服(帽),保持个人卫生,炊事和生活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持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上岗。

(三)施工现场宿舍要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开工前,应根据用工数量建好临时宿舍。

2、宿舍四周排水畅通,室内通风良好,屋檐离地面高度不能低于2.5米。

3、宿舍应保持卫生整洁,被褥、床铺整齐。夏季应有防蚊蝇措施,冬季应有防寒保暖措施,禁止火盆取暖。

4、宿舍必须设置单人床或上下双人床,禁止职工睡通铺。

5、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内不得安排人员住宿。

(四)施工现场厕所卫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现场厕所必须建成水冲式,厕所墙面抹灰刷白。

2、厕所卫生应设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冲刷、清理、消毒、防止蚊蝇孳生。

(五)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1、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施工现场必须设立保温开水桶,并加盖加锁,防止污染。

3、施工现场不得喝生水,严禁共用一个器皿饮水。

(六)施工现场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吃不洁净食物、不随地大小便。

(七)施工现场发现有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由卫生防疫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处理和对患者进行隔离诊治,防止疫情扩散。

篇4

7 机构与人员

7.1 机构与职责

7.1.1 生产管理、品质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管理及其它各部门均应设置负责人员,以监督或执行所负工作。

7.1.2 品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质量管理手册》,宣传贯彻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定期向卫生监督部门报告;组织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培训生产经营人员,定期组织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并做好记录工作。

7.1.3 品管机构应独立设置,并直属于工厂最高领导,对工厂监管负全面管理职责,并有充分权限以执行品质管理任务,其负责人有停止生产或出货的权力。

7.1.4 品质机构应有食品检验机构,卫生管理机构,作业现场品质人员配置。生产负责人与品质管理负责人不得兼任,其它各部门人员均可视实际需要兼任。

7.2 人员与资格

7.2.1 品质管理部门应配备掌握专业知识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7.2.2 品质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具备两年以上食品卫生管理经验,熟悉掌握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

7.2.3 质量检验人员应毕业于检验专业或上岗前应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检验资格证书。

7.3 教育与培训

7.3.1 工厂应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卫生安全教育,定期对全厂职工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本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技术人员应学习掌握最新的技术信息,做到教育有计划、考核有标准,卫生培训制度化和规范化。

7.3.2 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忠于职责、以身作则,并随时随地督导及教育所属员工确实遵照既定作业程序或规定执行作业。

8 卫生管理

8.1 卫生制度

8.1.1 工厂各部门应按本规范内容制定相应的卫生制度,由品质管理部门审核并监督执行。

8.1.2 各车间和有关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按照管理范围,做好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8.1.3 每日由班组卫生管理人员对本岗位的卫生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品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卫生检查。每次检查应有记录,并存档备案。

8.2 环境卫生

8.2.1 厂区内应保持清洁,不得有坑洼积水、蚊蝇及其他有害动物孳生,禁止饲养家畜、家禽。

8.2.2 应保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废水、废弃物等不污染环境。

8.2.3 废弃物存放设施应符合本规范5.10的要求。

8.2.4 污水排放管道应保持通畅,不得有淤泥蓄积及污水外溢。

8.3 厂房设施卫生

8.3.1 厂房设施应按规定使用,定期检修,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8.3.2 天花板、墙壁的材料或涂料若有脱落,应及时清理并及时修补。

8.3.3 地下排水管道应定期清理,保持通畅。

8.3.4 洗手用的水龙头、干手设施应保持正常使用,消毒用药水必须由专人按消毒剂说明书配制和使用。

8.3.5 班后应进行车间清洁及空气消毒。

8.3.6 车间内通风设备、空调、空气净化器进气口及滤网应保持清洁。

8.4 机器设备卫生

8.4.1 各种机器设备应定期检修,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8.4.2 机器运转所用的油不得滴漏而污染食品,尽量使用食品级油。

8.4.3 每日生产结束后,所有使用过的设备、管道及各种生产用具均应进行清洗消毒。

8.4.4 已清洗消毒的机器设备及各种生产用具应妥善保管,避免再次污染。

8.4.5 车间内的架空构件及滑槽等必须定期清洗,防止积尘、凝水和霉菌生长。

8.5 人员卫生

8.5.1 生产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得留长指甲,勤理发、勤洗澡、勤更衣。工作时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带入车间,如衣物、食品、烟酒、药品、化妆品等。

8.5.2 进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划一的工作服、帽、靴、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并要把双手洗净。

8.5.3 接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准戴耳环、戒指、手镯、项链、手表,不准浓艳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进入车间。

8.5.4 手接触脏物、进厕所、吸烟、用餐后,都必须把双手洗净才能进行工作。

8.5.5 上班前不许酗酒,工作时不准吸烟、饮酒、吃食物及做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8.5.6 操作人员手部受到外伤,不得接触食品或原料,经过包扎治疗戴上防护手套后,方可参加不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8.5.7 不准穿工作服、鞋进厕所或离开生产加工场所。

8.5.8 进入生产加工车间的其他人员(包括参观人员)均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8.6 健康管理

8.6.1 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8.6.2 卫生管理人员要密切注意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状况,上班前应对皮肤裸露部分进行检查,对有身体不适及疑似传染病的生产经营人员应及时进行询问或检查,对患病者应及时通知卫生监督机构复查,证实后应及时调离生产岗位。

8.6.3 检验人员的裸眼(或矫正)视力,两眼必须在1.2以上,并不得有色盲。

8.6.4 工厂应设立生产经营人员个人健康档案。

8.7 清洗和消毒

8.7.1 工厂应建立和实施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制度,以保证生产场所清洁,防止污染食品。

8.7.2 清洗消毒方法必须安全、卫生、有效,采用的清洗消毒剂必须符合其质量标准,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8.8 除虫灭害

8.8.1 厂区及厂周围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

8.8.2 只有在其他防治措施无效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杀虫剂,使用时,不得污染生产用水源、生产设备、管道、工具及容器,用药后,将所有设备、管道、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8.8.3 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的污染和中毒的预防措施,用药后将所有设备、工具彻底清洗,消除污染。

8.9 有毒有害物管理

8.9.1 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均应有固定包装,并在明显处标示“有”字样,贮存于专门库房或柜橱内,加锁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建立管理制度。使用时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按照使用方法进行,防止污染和人身中毒。

8.9.2 各种有毒有害物的采购及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区域、使用量、使用及购买时间、配制浓度等。

8.9.3 除卫生和工艺需要,均不得在生产车间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任何种类的药剂。

8.10 污水污物管理

8.10.1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污物要加强管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8.10.2 污物应在专用场所密闭保管,并及时清理,清理后,对污物的存放场所及设施及时清洗消毒。

8.11 副产品的管理

篇5

那么,创安带动企业实施了哪些伤害预防项目和计划?给企业和员工带来了哪些积极作用?为此,本刊记者采访了两家企业的相关负责人。

伤害干预计划 预防事故伤害

据广东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西奥”)副总经理董建敏介绍,2012年里水镇全面推进创安工作,实施伤害预防,结合公司实际,公司积极参与了多个安全促进项目。

亚太西奥位处里水镇工业区内,是全球大型电梯生产、销售、保养、服务厂家之一。2010年在佛山市建设电梯大中华区研发、制造、营销和客户服务中心、远程监控中心,规模达10万m2,现有职工350余人。

开展高空作业安全干预计划

2012年,里水镇安委办向全镇生产经营单位下发《关于加强工业厂房等屋面采光瓦安全防护措施的通知》,推广有采光瓦的厂房在采光瓦下面加装防护网。

亚太西奥厂房面积较大,车间与车间之间的通道宽阔,为了方便作业,通道顶部均安装了铁棚搭配采光瓦进行挡雨和透光。用于透光的采光瓦,多数使用PVC塑料,在一两年的使用后,容易老化、脆化,工作人员在进行清洁作业时,由于采光瓦表面脏污使其与其他瓦片颜色差不多,再加上天面建筑结构无安全防护设施,实施清洁作业的工作人员无法装配安全带,如工人不慎踩在采光瓦上时,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董建敏介绍,公司领导在获悉里水镇推广采光瓦安全防护网促进项目后,认为此做法能够切实保障员工安全。为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给企业和员工筑起一道安全屏障,亚太西奥于2013年8月开始筹备加装屋面采光瓦安全防护网。多次与镇安监部门沟通,排查统计需要安装的安全防护网数量,比对防护网的质量,筛选质量过硬的防护网,与施工单位进行研究,确定安装办法。最终公司投资2万多元,安装采光瓦防护网面积500 m2。

此外,亚太西奥还组织对采光瓦进行维护和清洁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播放采光瓦安全宣传教育视频,提高从业人员在作业时的自我保护意识,规范和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

开展机械伤害预防干预计划

电梯配件生产需大量使用到冲压、折弯等重型设备,传统的设备需人工操作,容易发生肢体伤害,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2015年3月投资了300多万元,增设了自动化机械手生产线,最大限度保障了员工的人身安全。

加强宣传教育

随着创安工作的推进,里水镇安监局不仅加大了全镇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力度,还借助企业开展对外来务工人员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亚太西奥外来务工人数占据90%以上,据董建敏介绍,自参与创安工作以来,积极配合里水镇安监部门的一系列宣传教育工作,设置安全宣传栏,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同时,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提高了全员的安全意识。

作为一家特种设备制造企业,亚太西奥一直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安全作业。执行安装改造维修等生产工艺时,始终坚持科学、规范、安全和文明作业;配齐配全劳动防护用品。董建敏告诉记者,“创安工作提出的各项伤害预防计划的实施,在潜移默化中提升了我们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和员工自主安全意识,有效减少和遏制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下一步,公司将继续密切与镇安监局联系,进一步完善高空作业安全促进项目及机械伤害干预促进项目,定期检查采光瓦安全防护网的质量及机械设备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立刻进行设施改造,为企业和作业员工提供更安全的生产环境。“让企业员工都能享受安全和健康,创造一个高效安全的生产环境”,董建敏很有信心。

职业健康计划 减少职业伤害

广东志高暖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志高暖通”)的安全主管轩告诉记者,里水镇创安工作给企业带来了很多积极影响,公司以前只重视环境测试评价工作,现在意识到职业危险因素监测工作同样很重要。从2013年起,在南海区、里水镇安监局支持下,公司逐步建立了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还获得了“佛山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里水镇2015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等荣誉。

志高暖通成立于2011年,是专业从事中央空调产品研发、生产、制造、销售及工程设计安装、售后服务于一体的专业设备制造和供应企业。目前,工厂占地 16万6 667 m2,员工 1 100 余人。

修订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轩说,志高暖通不断完善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体系。公司开展里水镇安监局职业健康计划以来,每年3月份会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进行对标、修订。现有制度包括:《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防尘防毒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管理考核办法》《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年度计划

公司规定每月1次防护用品配置检查,每年4月开展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每季度1次职业病预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每年12月进行职业病体检,每年11月职业病应急救援演练。每项计划规定具体实施部门,按用途、内容投入经费,完成年度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目标、指标。

职业危害因素及防护

据轩介绍,志高暖通产生的职业危害主要有三项:噪声、烟尘、粉尘。比如蒸发器和冷凝器生产工艺,需要“冲片”成形会产生噪声;室外机生产,涉及气焊工序,产生气焊烟尘;钣金生产涉及焊接、打磨工序,会造成烟尘、粉尘暴露。

目前,志高暖通焊接工人15人,高冲岗位20人,打磨岗位2人。针对噪声,加装冲床隔音房工程防护,员工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提供耳塞、手套;气焊、焊接烟尘防护,安装焊接工位通风排气系统,提供个体防护用品,包括耳塞、防护眼镜、口罩、手套等;打磨产生的粉尘防护,安装了吸尘器、水帘空调,向员工配发了耳塞、口罩、防护镜、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在车间各作业场所还张贴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卡,时刻提醒员工关注作业环境及做好预防措施。

职业病体检

公司从2013年开始进行职业病体检相关工作,每月定期开展员工的入职、离职职业病体检工作,并每年组织一次在岗员工职业病体检工作。建立了员工健康监护档案,保证“一人一档”。

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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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管理准确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一是认真总结和吸取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以往经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二是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准确统计固定资产数量、种类;确保固定资产数量的准确性;三是根据公司关于固定资产使用的规章制度,严格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二、控制日常资金管理,提倡勤俭节约

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额有两传统,也是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因此,无论企业发展到何种规模,都必须加强勤俭节约,只有勤俭节约才能更好为企业效益的夯实基础,具体而言,要不断加强日常管理成本的控制,一是在日常办公中,加强办公物品的管理,倡导勤俭节约,如:结合各部门实际情况对办公用品实行定量定期发放制、办公用品包干制等,此外还要大力提倡纸张双面复印,随手关闭电源等,养成良好的习惯,采购过程中严格询价制度,比价制度,物美价廉,三是积极组织勤俭节约的各种活动,通过一些活动的开展,提高全员的勤俭节约意识,从我做起,从自身做起。

三、加强制度的常规化,强化监督力度

制度制定后,重在执行,要做到令行禁止,就必须要有执行和监督这两把利剑,奖罚分明,这样才能确保有实效性。结合公司员工的着装要求,每日定期检查,每周定期通报,对凡事没有按照公司规定要求佩戴工牌,统一服装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对于着装整齐,工牌佩戴完整的员工及部门给予定期通报,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和个人评优的重要的内容。

四、大力开展卫生运动,营造良好卫生环境

良好的卫生环境能够让员工感到身心舒畅,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也会更高,反之则亦然,没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员工的工作心情和工作质量也必然会受到影响,同时,整体的环境卫生也代表着公司企业的对外形象,因此,注重公司卫生环境的管理意义重大,针对目前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在未来的工作中,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管理职责,以部门为单位,部门负责任人为主要第一责任,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卫生管理,同时制定《公司工务环境评比》细则,对于部门卫生环境进行定期和非定期的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并公布,二是要全面开展禁烟活动,在公共区域内不准吸烟,设立必要的吸烟区,对于乱扔烟头的现象,发现一次,通报一次,处罚一次,同时,开展警示活动,对由于乱扔烟头引发的事故进行宣传,警钟长鸣,让员工认识到“烟头虽小,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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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台湾《健康食品管理法》[2]第2条,健康食品“系指具有保健功效,并标示或广告其具该功效之食品。保健功效,系指增进民众健康、减少疾病危害风险,且具有实质科学证据之功效,非属治疗、矫正人类疾病之医疗效能,并经**主管机关公告者”。在中国台湾,健康食品是一个法定名词,不完全等同于保健食品(图1)。在台湾《健康食品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卫生署”为健康食品的最高主管机关;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在“卫生署”中,具体承担健康食品相关业务的机关为“食品药物管理局”。“食品药物管理局”为“卫生署”下属机构,主要负责食品、西药、管制药品、医疗器材、化妆品管理法规、政策的拟定与执行,产品查验登记、审查与审核,业者生产流程的稽查与辅导,产品检验研究与科技发展,产品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产品安全监视、危害事件调查及处理,以及消费者保护实施的推动[3]。“食品药物管理局”设置风险管理、企划及科技管理、食品、药品及新兴生技药品、医疗器材及化妆品、管制药品及研究检验等7个业务组,3个区域管理中心,5个行政部门,以及科技中心、管制药品制造工厂及国会公关室等3个以任务编组方式运作。其中,与健康食品管理相关机构为食品组、研究检验组以及财团法人医药工业技术发展中心。食品组:内设6个科。第一科为食品安全评估,第二科为食品输入管理,第三科为食品查验登记,第四科为食品营养,第五科为食品业管理,第六科为餐饮卫生。主要职责包括健康食品法规政策、评估方法的增修订;健康食品查验登记;查验登记食品上市后卫生安全事件管理及通报措施的规划与推动;食品标示与管理;健康饮食规划与推动等。研究检验组:内设6个科,与健康食品相关的为第一科食品化学检验和第二科食品生物检验,主要负责健康食品查验登记的化学检验和生物检验。财团法人医药工业技术发展中心:主要负责中国台湾保健食品与含药化妆品等生物技术产品为辅的医药产业辅导及生产技术、药效评估、临床前试验等相关技术研究开发、技术移转与人才培训,包括健康食品相关检验方法的研究与建立。另外,中国台湾各县(市)“卫生局”主要负责市售产品卫生安全管理、市售产品标示及广告管理、辖区工厂的管理。

2中国台湾健康食品管理制度建设

中国台湾是以“卫生署”1999年实施的《健康食品管理法》作为规范健康食品的最基础法律依据。依据《健康食品管理法》,中国台湾还陆续制订了有关子法及公告,包括《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细则》、《健康食品申请许可办法》、《健康食品查验登记审查原则》、《健康食品安全性评估方法》等。另外,还依据《食品卫生管理法》、《食品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食品卫生标准》、《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用量标准》等相关法规协助管理。

2.1《健康食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国台湾“卫生署”于1999年2月3日公布实施《健康食品管理法》,此法案所规范的内容包括:立法的目的、健康食品的定义、成为健康食品须符合的要件、健康食品健康功效的表达方式、主管机关、许可证申请、安全卫生管理、标示及广告、稽查及取缔、附则等。《健康食品管理法》自施行后,已进行了四次修订,修订公告时间分别1999年12月22日、2000年11月8日、2002年1月30日和2006年5月17日。主要是更正错误文字、配合政府组织架构调整及修正用语以符合《行政程序法》的规定等。《健康食品管理法》主要有两大特色:保障合法与严惩非法[4]。保障合法,即不先设定某类食品是否具有某种生理功能,而是由厂商提供科学依据,并由“卫生署”进行审查,审查后取得许可证的食品才可以在标示或广告中宣称为健康食品及具有该功效。严惩非法,是对违规者施以重罚,最高可处罚100万元的罚金,甚至可处以最高3年的有期徒刑。《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细则》是对《健康食品管理法》的补充说明,于1999年8月1日开始实施。截至目前,已经过2次修订,时间分别为2002年7月2日和2006年10月30日。

2.2健康食品查验登记制度

中国台湾“卫生署”于2007年5月17日修订《健康食品管理法》,开始推行健康食品双轨查验登记制度[5]。第一轨的健康食品,必须以产品经科学实验证实其保健功效;第二轨的健康食品,只要产品成分符合“卫生署”所定的健康食品规格标准,并有学理确定产品保健功效即可,亦即产品为具传统长久供饮食经验安全无顾虑,其成分与保健功效的关系明确,且其成分检验及规格清楚,无需进行保健功效评估试验[6]。个案审查(第一轨)的作业流程[7]为:生产厂商准备文件“卫生署”初审(行政审查)“健康食品审议委员会”复审(专业审查)“卫生署”评定审查结果(通过、补件或驳回)通知产品送检(由“卫生署药物食品检验局”检验确认功效成分)核发许可证(符合规定者)(图2)。整个审查流程约需180d。规格标准审查(第二轨)的作业流程[7]为:申请厂商准备文件“卫生署”审查(规格审查)卫生署评定审查结果(通过、补件或驳回)通知产品送检(由“卫生署药物食品检验局”检验确认功效成分)核发许可证(符合规格标准者)(图3)。申请手续及办理时间比第一轨简便,可为消费者提供更多健康食品的选择。截至2013年6月底,中国台湾已经审核发放健康食品许可证共301件,其中第一轨健康食品共269件,涉及已公告的13种保健功效;第二轨健康食品共32件,仅限于鱼油和红曲两类,功能仅限于调节血脂。

2.3健康食品安全卫生管理

中国台湾于1999年6月21日实施了《健康食品卫生标准》。《健康食品卫生标准》[8]规定:(1)健康食品原子尘、放射能污染之安全容许量标准准用现行食品卫生标准;(2)健康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准用现行食品卫生标准;(3)健康食品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标准规定其使用之原料均须符合现行《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标准》及《禽畜产品中残留农药限量标准》;(4)健康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如下:①性状标准:应具原有之风味及色泽。不得有腐败、变色、异味、污染、发霉或含有异物。②细菌限量:病原菌不得检出。③重金属:最大容许量为20ppm(以铅计);砷最大容许量为2ppm。为加强健康食品加工过程的安全卫生管理,中国台湾在1999年7月2日又实施了《健康食品工厂良好作业规范》。该规范对厂区环境、厂房与设施、设备与用具、人员与训练、卫生管理、制程管制、品质管制、检验与量测、包装与标示管制、仓储与运输管制、申诉与成品回收的处理、记录与报告的处理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4健康食品标示及广告管理

中国台湾《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条规定“食品非依本法之规定,不得标示或广告为健康食品”。健康食品为法律名词。食品未取得“卫生署”健康食品查验登记许可证,而宣称为健康食品或具健康食品的保健功效,则依违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处办。《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健康食品应以中文及通用符号显著标示下列事项于容器、包装或说明书上:(1)品名;(2)内容物名称及其重量或容量;其为两种以上混合物时,应分别标明;(3)食品添加物之名称;(4)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条件;(5)厂商名称、地址,输入者应注明国内负责厂商名称地址;(6)核准之功效;(7)许可证字号、‘健康食品’字样及标准图样;(8)摄取量、食用时应注意事项及其他必要之警语;(9)营养成分及含量;(10)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制定之标示事项。”健康食品的标示或广告不可有虚伪不实、夸张及超出“卫生署”核准的内容,也不可涉及任何医疗效能。任何食品如非符合《健康食品管理法》的规定,便不可标示或广告“健康食品”字样或保健功效。食品标示或广告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也按《健康食品管理法》的规定办理。转播业者不可为未取得许可证的食品刊播为“健康食品”。

2.5健康食品监督管理

2.5.1稽查及取缔

假如有科学研究质疑某种经“卫生署”核准的健康食品的功效、其原料成分、配方或生产方式,“卫生署”会重新评估该食品。重新评估后认为不合格,“卫生署”会通知有关厂商限期改善。逾期不办理的,会被撤消许可证。此外,“卫生局”会定期派人检查健康食品从业者的处所设施及有关事物,并抽样检验及查扣纪录。任何怀疑会危害人体健康的健康食品,须将食品封存,等候实验室报告后再作处理。(本文来自于《中国食物与营养》杂志。《中国食物与营养》杂志简介详见.)

2.5.2举报或缉获违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个案的奖励办法

[10]凡举报违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个案的,一经缉获,举报者可获得该案件所处罚金额度的5%作为奖金。该笔奖金由“卫生局”编列预算支付。假如个案由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其奖金便由全体举报人共领;两人以上分别举报案件而有相同部分的,其奖金须发给最先举报者;无法区分先后时,则平均分发。缉获违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个案的,则由“卫生局”于行政上给予适当的奖励。

2.5.3惩罚

任何制造、输入、标示或广告未经“卫生署”许可的健康食品从业者,最高可被罚新台币100万及撤消营业或工厂登记证。若1年内再犯,则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款新台币100万以下,并撤消营业或工厂登记证。其他如刊播涉及虚伪、夸张及含医疗效能的标示或广告;或妨碍或拒绝向“卫生局”提供有关资料的,均会被处罚。

3中国台湾健康食品非预期反应通报系统

为保障民众食用健康食品的安全性,2007年中国台湾“卫生署”开始规划建立台湾民众食用健康食品后产生非预期反应的通报系统。该系统刚开始只涉及经认证的健康食品,后来扩大到锭胶剂型的一般食品,并正式更名改为“健康食品及胶囊锭状食品非预期反应通报系统”。通过“健康食品及胶囊锭状食品非预期反应通报系统”,使台湾医事人员、厂商、民众、经销商、消保团体、消费通路等发现健康食品及胶囊锭状的保健食品的非预期反应时可实时通报。由通报个案的收集、分析及汇整,建立保健食品安全疑虑评估研究机制,旨在发现保健食品潜在可能引发公众健康危害的非预期反应,作为主管单位的政策参考。该系统是中国台湾健康食品管理的特色,有效建立了健康食品安全问题的反馈机制,保障健康食品安全,同时也让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健康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大大提高了监管效力和民众参与度。

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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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洁范围

办公楼的所有区域(公共区域、办公楼、办公区域、宿舍)的墙壁、地面、大门、楼梯、楼梯扶手、窗户玻璃。

二、保洁时间早上07:00~11:00下午13:30~16:30

三、保洁作业标准

1、每天上、下午拖扫办公楼楼道、楼梯、大厅、玻璃门,各一次。做到洁净无痰迹,无杂物、无异味、无蛛网、无积灰、无积水、无卫生死角,当日垃圾当日清除完毕。

2、每天上午打扫副总办公室、会议室、公共卫生间、车间及办公楼周围打扫各一次。做到地面无杂物垃圾,墙壁无蛛网、无积灰;副总办公室、会议室桌椅摆放整齐、干净;公共卫生间的便池无黄垢,地板无青苔、污垢;洗手池、洗澡间无污垢、无垃圾;车间及办公楼周围无纸屑、无落叶、无其他废弃物。

3、每周一打扫、整理总经理房间一次。做到整齐、干净、无杂物垃圾、无异味、无蛛网、无积灰、无卫生死角。无人在时,要确保所有电器关毕,方可离开。

4、每周二擦洗公共场所及副总办公室的窗户一次。做到无积灰、无水痕,干净、明亮。

5、每周三协助食堂人员全面打扫食堂的卫生。做到地面无油垢、无污物、无积水,用具、工器具无污垢、锈迹;门、窗、风扇、墙壁无积灰、无蛛网;桌子、摆架、灶台整齐、干净。

6、每周四拔除办公楼及车间周围墙角和地面缝隙的杂草。做到整洁、无任何杂草。

7、每周五修剪办公楼前两块草坪。做到高度适宜,无枯枝烂叶。

8、公共环境遇突发事件及时报告综合办

①遇到电线、插座等电源问题

②遇到水泄不通、水龙头损坏

③遇到有损坏公物的或其他突发事

9、每天由综合部不定时进行检查,如有工作不到位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第三次将辞退。

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控制生产过程的卫生条件,防止产品在受到污染

2.适宜范围:适宜于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控制

3.主责部门:生产部;

4.负责部门:生产车间;

5.具体要求:

5.1.人员卫生管理

5.1.1.从事食品企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工作。

5.1.2从业人员应做到“四勤”,即勤洗耳、手和剪指甲、勤洗澡和理发、勤换衣服和勤洗衣服。

5.1.3.从业人员不行佩戴手饰、耳环及其它装饰品进入车间。

5.1.4.进入车间必须整齐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帽子和口罩。

5.1.5.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做到水洗双手酒精消毒后,方可上岗。

5.1.6.从业人员不得携带与生产无关的闲杂物品进入车间,从事生产。

5.1.7.从业人员中途离岗,再进入车间必须重新消毒后方能上岗作业。

5.1.8.严禁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帽子及口罩离开车间到其它场所。

5.1.9.从业人员的衣帽等衣物必须是干净清洁且经过消毒处理的,方可穿戴。

5.1.10.严禁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大声喧哗及交头接耳。

5.1.11.设有专职的卫生管理人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卫生监管。

5.2.车间卫生管理

5.2.1.保证车间内外环保卫生清洁,无杂物,坚持每天清扫。

5.2.2.要求车间四壁门窗洁净,地板及天花板保持干净清洁且无漏水,墙壁无脱落物,墙裙无青苔污渍。

5.2.3.生产过程中,严禁开启门窗。

5.2.4.生产车间所用器具生产前后都应保持整洁并合理放置。

5.2.5.生产用刀器具、水池、工作台要求清洁,不得残留铁锈、污垢。

5.2.6.严禁车间内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及生产无关的物品。

5.2.7.严禁车间内吸烟、进食及随地吐痰。

5.2.8.严禁患五大病症者应及时脱离岗位,待全愈后方可上岗从事生产。

5.2.9.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5.2.10.严禁上岗人员串岗打闹及从事与正常工作无关的事项。

5.2.11.必须做到生产后及时清理废物料及垃圾离开车间,严禁车间内存在垃圾死角。

5.2.12.排水沟应及时清理,做到流水畅通且无废渣残留及污水污泥。

5.2.13.当天废弃物应盛放在规定地点规定密闭容器内,做到当天垃圾当天处理出厂。

5.2.14.各种生产生活用水储水池应定期清洗消毒,保证用水质量。

5.3.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管理

5.3.1食品生产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5.3.2.生产过程中,由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制定可行的配方投放用料且做好详细记录。

5.3.3.生产工艺的各种参数指标由专人负责监管并且详细记录存档。

4.3.4.由卫生管理人员对生产设备、工具及容器清洗干净后消毒等进行监管符合卫生要求方可使用。

5.3.5.各工序使用的工具器具容器应加以区别并标志着生与熟用工器具分开,不得混用以防止污染。

5.3.6.食品生产操作中各工序应严格按原料、半成品先来处理的原则,以免因积压过多而发生变质现象,加工过程中注意剔除和避免混入一切杂物,加工下来的废料,废品,必须放在指定的容器内并及时清理。

5.3.7.食品生产使用添加剂时,必须使用由国家指定工厂的符合质量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和非指定工厂的产品。

5.3.8.生产过程中,必须保持作业现场有充足光线。

5.3.9.生产作业现场不允许存放与生产无关的东西。

5.3.10.生产用水的各项卫生指标检验应符合国家用水标准

包装间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控制产品包装过程的卫生条件,防止产品在受到污染;

2.适宜范围:适用于产品包装过程的卫生控制

3.主责部门:生产部;

4.负责部门:包装车间;

5.具体要求:

5.1生产部负责产品包装及包装车间、冷库、包装物料间的保养和清洗卫生;

5.2生产部负责冷库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5.3品控与技术部协同采购部负责对保装物料进行验收。

5.1人员卫生

5.1.1进入包装间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包装鞋、帽子及口罩。

5.1.2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做到水洗双手并泡消毒液后戴上包装专用手套酒精消毒,方可上岗进行作业。

5.1.3包装人员不得佩戴手饰、耳环、手镯及其他装饰品进入包装间从事作业。

5.1.4中途离开岗位,再进入包装间必须重新消毒后,方可上岗。

5.1.5严禁穿戴工作服、鞋、帽子及口罩等衣物离开包装间到其他场所。

5.1.6工作服等衣物必须是经过消毒的且是干净整洁,才能穿戴上岗。

5.1.7包装作业过程中,从业人员不得大声喧哗及交头接耳。

5.1.8进入包装间作业后,不得随便进出,直至包装结束。

51.9包装作业人员必须做好个人卫生,勤洗手和剪指甲,勤洗澡和理发,勤换衣服,勤系衣服。

5.2包装车间卫生管理

5.2.1保持地面清洁、干净、无灰尘、污垢及闲杂物。

5.2.2天花板保持干净清洁,无蜘蛛网悬挂且无漏水。

5.2.3包装间要求四面门窗洁净,无灰尘,无存放废弃物。、

5.2.4合理整齐堆放各种已包装成品并及时入库,防止堆积。

5.2.5严禁包装期间开启包装间及挑选间门窗。

5.2.6严禁与包装无关人员入内。

5.2.7严禁包装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串岗、打闹及从事与正常工作无关事项。

5.2.8患五大病症者应及时脱离岗位,待痊愈后方可上岗从事工作。

5.2.9包装间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及与包装无关物品。

5.2.10严禁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进入包装间。

5.2.11严禁在包装间内吸烟、进食和随地吐痰。

5.2.12做到包装后,机械设备及用器具清洗干净,无残渣、灰尘存窗。

5.2.13包装完毕后,残留废料垃圾及时清理离开车间。

食品仓库及冷藏保鲜库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控制产品储存过程的卫生条件,防止产品受到污染;

2.适宜范围:适用于产品储存过程的卫生控制

3.主责部门:生产部;

4.负责部门:仓管;

5.具体要求:

5.1食品辅料及成品库卫生管理

5.1.1食品原辅料进厂必须具有食品合格证。

5.1.2进厂的食品原辅料须由品管部门人员验收合格后,并记录验收结果,才能投入生产使用。

5.1.3仓库地板应保持干净清洁,做到地面无灰尘,屋顶无蜘蛛网悬挂。

5.1.4食品入库后,按入库先后批次生产日期分别存放,并对库存食品定期进行卫生质量检查,做好质量预报工作,及时处理有变质征兆的食品。

5.1.5成品库存放食品时,要按批次存放,做到先入先出且不得挤压。

5.1.6严禁库房存放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和危险物品。

5.1.7食品储存工程中,应及时防霉及库房保持适当的温湿度。

5.1.8食品在仓库中的堆放要有足够间隙,不可过分密集,库房应铺木制垫板,食品放在垫板上并与地板墙壁间保持一定距离,熟食品不能着地。

5.1.9过期及发霉虫蛀腐败变质的食品原辅料、成品,不能存放,应及时清理出库。

5.1.10、贮存食品原辅料、成品的库房不得残留异味。

5.1.11、应定期对仓库进行清扫与消毒,消毒前应清库并注意消毒剂对食品的污染。

5.1.12、库房应做好防雨防潮工作。避免库房漏水。

5.1.13、库房应做好防鼠、防虫措施。

5.2、冷藏保鲜库的卫生管理

5.2.1、冷藏库设有精确控制温度的装置,要求温度恒定,按温度要求准确控制,尽量减少温度的波动。

5.2.2、冷藏库周围场地和走廊及空气冷却器应经常清扫,定期消毒,冷藏库及工具设备应保持清洁,注意搞好防霉除臭和消毒工作。

5.2.3地面应经常打扫清洗,做到不残留污水污泥。

5.2.4、食品应按入库日期批号分别存放,先入先出,防止冷藏食品超过期限,在贮存过程中,应做好卫生质量检查预报工作,及时处理有变质征兆的食品。

5.2.5、库房应定期消毒,可使用次氯酸钠消毒液,消毒前将食品全部搬出,消毒后经通风凉干后方可使用。

5.2.6、库房不得残留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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