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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尽职调查报告8篇

时间:2023-03-14 1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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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尽职调查报告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定岗定责、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工作尽职是指在整个信贷业务流程中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是信贷人员履行职责和失职问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受理岗职责: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和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条件等进行初审。

第五条 调查岗职责。调查岗包括信贷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一)调查人员职责:负责调查评价工作,对调查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调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调查报告,对调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评价方法的正确性负责。同时应直接参与辖内大额信贷业务的调查评价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负责审定信贷调查报告,对调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同时应组织或直接参与辖内集团客户和重大项目的信贷调查评价工作。

第六条 审查岗职责。审查岗包括信贷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信贷审查专员。

(一)信贷审查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二)审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审查报告,对审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审查方法的正确性负责。同时应直接参与对大额信贷业务的审查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负责审定信贷审查报告,对审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四)信贷审查专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 信贷审批岗职责。信贷审批岗包括信贷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以及有权作出信贷决策的其他人员。

(一)贷审会委员职责:负责审议信贷业务,并对信贷业务进行表决。

(二)贷审会主任委员职责:负责贷审会工作,按规定审议信贷业务。

(三)联社理事长职责:负责行使一票否决权。

信用社信贷审批小组组长及成员职责比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放款操作岗职责。放款操作岗包括放款操作人员、法律审查人员、会计人员和放款部门负责人。

(一)放款操作人员职责:负责按照要求落实贷前条件和用款条件,办理放款手续,登记录入人行征信系统,收集、整理和移交客户档案资料。

(二)法律事务岗职责:负责在放款前对信贷业务的合同文本、法律文书及相关凭证等资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查。

(三)会计岗职责:负责依据信贷审批表和放款通知书,审核信贷人员办理的信贷业务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按规定对信贷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四)放款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管理放款环节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贷后检查岗职责。贷后检查岗包括贷后检查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贷后检查岗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担保人、抵(质)押物进行贷后检查,对贷后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报告部门负责人;按时发送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和确保诉讼时效。

(二)贷后检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管理贷后检查工作,对贷后检查人员报告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同时应直接参与大额信贷业务的贷后检查工作。

第十条 风险管理岗职责。风险管理岗包括风险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风险管理人员职责:负责对贷后检查部门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进行识别,并提出化解风险建议。

(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对风险管理人员提出的化解建议及时进行处理或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

第十一条 资产保全岗职责。资产保全岗包括资产保全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资产保全人员职责:负责对不良信贷客户的管理,对问题类客户的法律诉讼;负责接收、管理和处置抵债资产。

(二)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资产保全工作,重大资产保全事项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岗 职责:档案管理岗包括档案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档案管理人员职责:负责接收、登记信贷业务资料和整理、装订、保管、交接信贷档案,对信贷档案的完整性负责。

(二)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督促档案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移交信贷档案。

第十三条 尽职调查岗职责。尽职调查岗包括尽职调查人员和尽职调查部门负责人。

(一)尽职调查人员职责:负责对信贷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贷业务工作中是否尽职进行调查,并提出责任认定建议。

(二)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负责审核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同时应直接参与大额信贷业务的尽职调查。

第十四条 本章规定的职责,如果由同一部门或人员履行多个部门或多个岗位的职责,则由其部门负责人和岗位责任人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章 尽职调查

第十五条 当信贷业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尽职调查。

(一)当贷款劣变时(进入不良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外),应对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二)当对贷款进行以资抵债处理时,应对贷后管理、风险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三)当贷款进入损失形态时,应对风险管理、抵债资产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当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进入损失形态时,应对调查、审查、评级授信、放款、贷后管理等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

(四)当核销贷款时,应对损失贷款的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五)在信贷业务合规性检查工作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必须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六条 通过调查,对存在未尽职行为的,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四章 责任类型及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 责任类型

(一)完全责任: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规程,并由于其个体行为致使其他当事人做出错误判断、无法预见或控制信贷业务风险的;

(二)主要责任:在信贷业务操作中严重失职或非故意违规,对存在的风险未能识别的;

(三)次要责任: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能识别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第十八条 责任认定

(一)调查、审查与审批

1.调查人员未按规定完整收集借款人资料的;对收集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未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2.调查人员未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必要性、用途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3.调查人员未对保证人进行实地核保,对保证人的代偿能力、资信情况了解、分析不彻底,造成第二还款来源无法得到保障的;调查人员未调查核实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合法性,造成第二还款来源无法得到保障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4.调查评价报告中未反映和充分揭示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5.调查报告的内容不完整、分析方法不正确、调查结论不准确的,调查人员、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6.调查人员按领导授意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的,调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属按领导授意调查的,与调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7.调查报告未按规定反映客户的主要风险点和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的,调查人员、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8.调查人员与客户弄虚作假而形成调查报告误导审查和审批决策的,调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承担主要责任;若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是弄虚作假形成调查报告的,与调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9.调查环节的相关人员在调查报告上签注的意见不明确的,视同同意上一岗位的所有意见,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10.审查人员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的,审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11.审查报告未按规定全面反映审查内容的,或审查报告的分析方法不正确、审查结论不准确的,审查人员、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12.审查同意了不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信贷基本条件的信贷业务;审查人员、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13.审查人员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的,审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属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的,与审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14.审查人员故意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审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承担主要责任;若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是弄虚作假形成的审查报告,与审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15.信贷审查专员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查的,承担主要责任。

16.信贷审查专员审查同意了不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或不符合信贷基本条件的信贷业务,承担完全责任。

17.信贷审查专员故意提供虚假审查报告,或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的,承担完全责任。

18.审查环节各相关人员对所审查信贷业务的审查意见不明确的,视同同意上一岗位信贷人员的所有意见,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19.超权限、超比例审批信贷业务的,或通过对关联方提供授信的方式化整为零超权限、超比例提供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包括联社贷审会和信用社贷审小组投同意票人员,下同)承担完全责任。

20.对不符合信贷政策和信贷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同意授信或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1.在借款人还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同意授信或发放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2.在担保人不具备担保资格或担保实力的情况下同意授信或发放贷款的,以及不按抵(质)押折扣率确定贷款额度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3.违反国家有关不得以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规定,同意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4.违反国家有关不得以贷款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规定,同意贷款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5.违规决策发放跨区域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6.违反信贷审批程序或减少审批程序、逆程序同意授信或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7.指示、授意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违规办理信贷业务,或以个别谈话等方式影响有关信贷人员或贷审会委员独立发表意见的,指示、授意人承担完全责任。

28.联社理事长未按规定行使一票否决权的,承担完全责任。

29.未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风险提示意见办理信贷业务的,由有权同意人和具体经办人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二)放款程序

1.在不满足“审批结论”设定的放款条件下办理了放款手续的,放款人员与放款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2.办理担保贷款手续不合规、不合法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或者部份无效的,放款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3.对借款合同、法律文件及相关凭证审查不严,致使存在的法律瑕疵危及农村信用社债权行使的,法律审查岗承担主要责任,放款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4.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抵(质)押权利凭证的入库保管手续,或违反有关规定办理释放抵(质)押品手续的,同意人和具体经办人承担完全责任。

5.放款人员按照领导授意, 不按规定落实贷前和用信条件而办理信贷业务手续的,放款人员、部门负责人与授意领导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三)贷后检查

1.未按规定的内容和频率进行贷后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2.贷后检查报告未反映借款人的经营及财务变化情况,未分析其变化情况对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的影响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3.对于发生影响客户风险级别及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发生变化,抵押物出现转移、毁损、变质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及时进行书面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5.未按规定保管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利凭证,或未按规定保管质押物,致使有关权利凭证或质押物毁损、遗失的,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6.未及时向借款人及保证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导致诉讼时效丧失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7.通过展期、借新还旧等方式掩盖资产质量导致风险进一步加大的,相关人员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8.贷后检查人员故意隐瞒借款人、担保人发生的重大变化情况的,或编造虚假贷后检查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承担主要责任。

9.按领导授意不真实反映信贷资产风险的,贷后检查人员和授意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明知属领导授意而未阻止的,承担主要责任。

10.贷后检查部门未及时将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信贷业务报告风险管理部门的,贷后检查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11.未对贷后检查部门报告的风险预警信号进行风险识别并及时制定处置方案进行处理,或未按规定程序报告的,风险管理人员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12.未按风险管理部门意见及时进行处置的,贷后管理人员或资产保全人员及其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四)资产保全

1.以资抵债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债权债务合同或协议、抵债资产权属凭证等)不真实、不完整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2.未按规定接收抵债资产的,资产保全人员、审查人员和审批人员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3.接收抵债资产违反审批程序或超权限审批的,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与借款人、担保人串通,使抵债资产价值高估、难以变现或变现损失巨大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完全责任。

5.未按规定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导致抵债资产权属出现争议或其他影响抵债资产处置的,根据当时未办理手续的具体原因,分别界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属内部原因造成的,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6.取得抵债资产后未及时建立台账,或保管的档案资料发生缺损的,经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7.保管人员未按规定对抵债资产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导致帐实不符,抵债资产出现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8.处置抵债资产违反审批程序或超权限审批的,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9.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处置抵债资产而损失农村信用社利益的,经办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10.对经法院判决后债务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因未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导致丧失执行时效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五)资产损失核销

1.在借款人或担保人仍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导致债权核销的,相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2.对未认定责任或未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相关的核销审查与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3.采用编造、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方式对不具备核销条件的资产申请核销的,经办人承担完全责任;审查与审批人员未能对相关资料进行有效甄别,导致核销申请通过的,审查与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为逃避责任追究,对资产损失隐瞒不报、长期挂帐的,相关信贷人员、部门负责人及决策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5.对追索类已核销资产未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导致未及时发现债务人资产线索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索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6.对追索类已核销资产,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因未采取有效的催收措施,导致追索权丧失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7.对已核销资产的台账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更新的,管户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六)档案管理

1.相关部门的经办人员未按规定时间移交信贷资料的,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2.未按规定对信贷资料进行归档、登记、装订、移交和管理的,相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未督促移交和按规定进行监交的,承担主要责任。

3.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信贷档案资料遗失或有档案涂改、拆换、损毁和遗失等问题的,档案管理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失职行为的处罚方式: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赔偿损失等。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批评教育主要包括口头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主要包括调离原岗位、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取消授信资格、停止信贷审批权、停职离岗收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二十条 处罚标准

(一)对承担次要责任的,给予责任人200-500元(以每笔计算,下同)的经济处罚,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的,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二)对承担主要责任的,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和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的,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以上纪律处分。

(三)对承担完全责任的,给予责任人1000-20xx元的经济处罚和开除留用以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以下未尽职行为,给予责任人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进行组织处理。

(一)受理岗无正当理由拒绝客户申请的;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条件等未进行初审的;对收集的客户资料未按规定加盖相关印章的;

(二)受理、调查、审查等各部门负责人未及时安排人员或直接从事相应工作,造成各环节超过规定时间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方式擅自出具或不出具信贷业务退件通知的;

(四)未按规定移交信贷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 具体处罚由稽核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篇2

2016尽职调查报告范文一:

按照律师工作方案,我们对目标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先后到南明工商局和金阳开发区管委会,南明区房屋管理局等部门查阅了目标公司(贵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房屋产权登记材料;到目标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并与目标公司股东、高管人员进行了沟通和交流。

律师审查了以下法律文件:

1、目标公司章程、历次章程修正案;工商档案材料

2、历次股东会决议;

3、历次股东出资、增资验资报告;

4、目标公司20**年5月财务报表;

5、20**年5月17日中和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

6、房屋产权证、机动车产权证;

7、员工劳动合同;

8、20**年6月12日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

9、20**年6月12日,目标公司《股东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声明》;

10、20**年6月12日,目标公司《股权出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11、目标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12、20**年6月13日南明区工商局出具的《私营公司基本情况(户卡)》。

一、关于目标公司名称的变更

目标公司名称曾先后做过三次变更:

20**年5月10日,公司成立时,其名称为贵阳市某某安全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20**年10月15日变更为贵阳市某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名称变更为贵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即现在使用的名称。

由于目标公司名称的变更导致其房屋产权证、机动车辆产权证等证件上产权人的名称与目标公司的名称不一致,但这并不会对目标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构成法律障碍。

二、关于目标公司股东变更的沿革:

股权转让的主体是股东,而目标公司的股东从设立之初到现在曾做过以下5次变更:

(一)、目标公司成立于20**年5月10日,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当时公司有2名股东:

贵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投资8.4万元人民币,占84%股份;宋某,投资1.6万元人民币,占16%股份。

(二)、20**年5月8日,进行股权转让和增加注册资本。

贵州某某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股份分别转让给王某(占40%)、何某(占40%)、宋某某(4%)

宋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宋某某(16%)

原股东不再持有公司股权,3名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分别为:

王某40%、何某40%、宋某某20%。

注册资本由10万元增加至30万元,增资部分由3名股东按持股比例缴付出资。

(三)、20**年10月15日,股东宋某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分别转让给股东王某、何某,股权转让后,股权结构如下:

王某持股比例50%;何某持股比例50%。

(四)、20**年1月3日,王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孙某(50%),注册资本增至300万元人民币。增资270万元,由何某、孙某分别出自135万元,持股比例各占50%。

(五)、20**年6月12日,孙某将其全部股份分别转让给王某某(占35%)、何某(15%),股权转让后,股权结构为:何某占65%、王某占35%。

(六)、20**年10月14日,王某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35%)转让给何某。

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增至500万元,增资200万元由何某、田某分别投资,持股比例分别为:何某占85%;田某占15%。

至20**年6月11日,目标公司的股东仍为何某(占85%股份)、田某(占15%股份)。

也就是说,目标公司现在的股东是:何某、田某,只有他们才有权与贵研究所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

三、关于股权转让方所转让的股权

从工商登记材料看,上述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没有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也没有进行质押,其对外转让不存在权利瑕疵。

经与转让方沟通,其称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也不存在质押等股权转让限制,并承诺和保证一旦所转让的股权存在上述强制措施或限制,则应无条件赔偿股权受让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四、关于目标公司股东出资是否全部到位,是否存在瑕疵

经查,目标公司股东的各次出资、增资,均采取现金出资方式,验资报告显示现金出资已全部到账,不存在瑕疵。

五、关于目标公司的章程、合同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章程、合同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存在特别限制约定。20**年6月12日,目标公司的股东召开股东会,股东何某、田某均同意向某工程科学研究所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

目标公司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机动车和其他办公设施、对外投资、其他应收款和货币资金。

(一)、房屋

1、目标公司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房屋共有五套,均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其中有2套房屋被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贵阳市支行,抵押情况如下:

信诚大厦1-20**室:

房屋产权证记载:他项权利范围130.17平米,权利价值48万元,抵押期限:2007-9-27至2012-9-26。

信诚大厦1-2011室:

房屋产权证记载:他项权利范围202.54平米,权利价值73万元,抵押期限:2007-9-27至2012-9-26。

2、上述房屋不存在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

经向南明区房管局进一步调查取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晰,均为目标公司所有;除上述两套房屋存在抵押情形外,其他房屋不存在任何限制。

(二)、机动车辆

目标公司名下有3辆机动车,分别是捷达、丰田锐志和福特蒙迪欧。上述车辆未被抵押,也不存在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的情形。现由公司管理人员正常使用。

(三)、对外投资

对外股权投资人民币50万元,系目标公司投资设立贵阳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正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预计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以前,办理完毕注销登记手续。

七、关于诉讼、仲裁案件及或有负债

目标公司不存在未结诉讼、仲裁案件,也不存在其他赔偿未了事宜及或有负债。

八、目标公司经营期限与年检情况

经查,目标公司的经营期限为10年,经营期限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9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私营公司基本情况(户卡)》分别记载目标公司已通过20**年度和20**年度年检。20**年度通过年检时间为20**年6月11日。

八、结论:

目标公司依法存在持续经营。公司的两名股东依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该股权没有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也不存在质押的情形,股东何某、田某可分别依法将其对外转让。

建议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法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全面履行。

2016尽职调查报告范文二:

一、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现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战略指引下,不断加快海外并购的步伐。根据德勤的《崛起的曙光:中国海外并购新篇章》的报告。报告中称,20**年下半年至20**年上半年,中国的海外并购活动数量出现爆发式增长,中国境外并购交易总共有143宗,总金额达342亿美元。20**年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投资者中排名第三,仅次于美国和法国。

虽然,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增速极快。但中国企业还普遍缺乏海外并购的实践经验,根据历史数据统计显示,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失败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财务尽职调查流于形式、财务尽职调查不到位。财务尽职调查审计主要对尽职调查的调查方式的规范性、调查内容的完整性、调查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审计,是完善尽职调查,防范企业并购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财务调查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调查报告只是对于目标企业所有的资料进行简单的罗列

目前相当一部分财务尽职报告并未深入地对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作出分析。这主要是由于目标企业财务及相关人员对尽职调查普遍存在抵触心理,而且目标企业大多数财务核算较为薄弱,资料管理较为混乱,财务部门迫于某种压力,存在很多隐瞒事项。因此,这种方法会削弱尽职调查业务的作用,拿不到并购方想要的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使得尽职报告对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作用不甚明显[2]。

(二)对于并购方的投入产出价值调查不准确,容易落入并购陷阱

我国企业的许多海外并购案被媒体进行大肆宣传,但其结果并没有如预期的提高股东的价值。这主要是由于对并购的投入产出调查分析不准,未能判断有没有控制并购风险的能力,对并购所要付出的成本和承担的风险估计不足,未能准确评价并购投资的回报率,未能有效地回避并购陷阱,导致并购失败。

(三)财务尽职报告过于高估目标企业的发展潜力

在并购亏损企业时,许多企业对于目标企业的发展情况盲目乐观。缺乏对企业财务承担能力的分析和考察,对企业的财务调查与分析只停留在账目表面,没有结合企业的市场份额、人力资源和销售渠道等情况来综合考虑,导致过高估计目标企业的发展潜能,分散并购方的资源,甚至使并购方背上沉重的包袱。

(四)对目标企业的现金获得能力调查分析不足,导致现金流危机

目标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现金流的方向,在不同项目间进行现金流调整。经营性现金流通常被外界信息使用者关注最多,它最容易被调整,人为提高其报告值,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同时目标企业往往是出现财务困境的企业,企业不仅需要大量的现金支持市场收购活动,而且要负担起目标企业的债务、员工下岗补贴等等。这些需要支付的现金对企业的现金获得能力提出了要求,如果处理不当,会带来现金流危机,使目标企业反而成为企业的现金黑洞。

三、审计在财务调查尽职报告中的作用

(一)审计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程序

财务尽职调查的目标是识别并量化对交易及交易定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因此,主要的工作就是对收益质量和资产质量进行分析。在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实施阶段应根据详细的调查计划和企业实际情况,实施规范性的调查程序,促进调查结果的有效性,为企业的并购决策提供合理的判断依据。

首先,对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方案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有整体操作思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审计尽职调查设立的调查方案中有关目标企业财务状况的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调查程序,从而促进尽职调查方案的全面性[3]。

其次,对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方法进行审计。对于财务调查报告的整体框架进行审计,是否采用多种调查方法,以便得出尽可能全部的调查报告,避免做出不正确的决策。

再次,对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步骤进行审计。合理的调查步骤是避免并购陷阱的必要条件,审计人员应对每一阶段的调查进行审计,根据不同的并购类型、目的、内容来审查并购中财务尽职调查的处理步骤是否符合目标企业财务状况、资产价值调查业务规范、企业盈利能力分析规范等要求,确保企业并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审计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

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并不是审计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而是了解并分析目标公司的历史财务数据。对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销售收入、利润、现金流等财务指标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更好地为企业的并购决策提供依据。

首先,对财务尽职调查的主体和目标进行审计。进行财务尽职调查要全面的理解企业的实施并购的目的和战略,从而把握调查的方向,确定调查的内容。为防止财务尽职调查对于调查目标和主体的不确定,审计过程中应加强对于尽职调查活动中的目标和主体的审核,以避免尽职调查的盲目性。

其次,对财务尽职调查的范围和内容的审计。合理的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做出正确的并购决策,需要全部的财务尽职调查报告作支持。因此,尽职调查如果仅对财务报告及其附注实施调查程序,可能无法全面分析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对于财务尽职调查范围和内容的审计主要包括:

对目标企业资产价值评估调查的审计,对于不同的评估项目是否确定合理的价值评估类型和评估范围,以及反映目标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评估相关的内容进行有效的审计,促进企业资产价值评估调查的正确性。

对目标企业财务指标的审计,对于尽职调查是否全面了解目标企业的财务组织构建情况,以及目标企业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价值等进行审计。同时,审计尽职调查是否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促进财务指标调查的全面性。

对目标企业关联公司交易的审计,关联交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使投资者对于目标企业的价值无法做出合理的判断,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对尽职调查中目标企业关联方的识别以及对目标企业关联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合规性和实质性的测试。从而促进对目标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能力的正确评价,促进投资决策的合理性。

篇3

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男|33岁(1983年5月21日)

居住地:上海

电 话:182********(手机)

E-mail:

最近工作 [3年]

公 司:XX公司

行 业:项目担保

职 位:担保业务经理

最高学历

学 历:本科

专 业:经济学专业

学 校:上海财经大学

自我评价

具有扎实的经济学专业知识基础,熟知经济学原理和金融业务;已有7年担保公司从业经验,同金融机构和客户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熟悉账务财务管理,掌握担保相关知识和操作流程、风险防范措施;了解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特点,融资需求,反担保措施设定和操作要点;具有良好的计划、协调和控制及数据分析等能力;谈判能力强,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文字处理能力良好。

求职意向

到岗时间:一个月之内

工作性质:全职

希望行业:项目担保

目标地点:上海

期望月薪:面议/月

目标职能:融资租赁经理

工作经验

2010/7—2013/7:XX公司[3年]

所属行业: 项目担保

业务部担保业务经理

1.对项目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初审合格后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2.完成项目评审工作,实地考察后补充资料,撰写调查报告;

3.完成调查报告编写,提交项目部经理审核,审核通过报风险管理部进行评审;

4.与客户谈判并协商合同条款,制作项目合同,通过审批后与客户签署,并按合同条款执行;

5.银行业务办理完毕,整理所有项目相关资料,移交风险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6.担保业务办理完毕后定期进行保后跟踪,填写调查表格,作为项目资料共同存入项目档案。

2006 /6—2010 /6:XX公司[4年]

所属行业: 项目担保

业务部 担保经理助理

1.协助融资经理完成客户尽职调查、收集资料、编写授信调查报告;

2.协助经理设计融资方案、设计结构融资产品,设计融资模式;

3.完成公司与银行、信托、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的关系拓展、建立、维持等工作;

4.协助经理进行租赁项目风险审查,并对租赁资产进行有效管理,有效避免损失;

5.积累了良好的管理经验,善于规范业务内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业务规范流程和制度。

教育经历

2002/9—2006 /6 上海财经大学 经济学专业本科

证 书

2003/12 大学英语四级

篇4

进入21世纪,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带动了全球矿业市场,中国作为一个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进口需求超过了历史上的任何时期。国家提倡企业“走出去”控制资源,中资企业也纷纷把目光投向海外,国际市场上的矿产资源已成为全球企业追逐的对象。但现实情况是,优质的矿产资源早在20世纪就被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国际大型矿业企业所垄断和控制,市场上剩下的资源多数呈现禀赋差、品位低、开发环境恶劣等特点。极少数禀赋好、储量大的资源则是奇货可居,非世界500强企业根本难以入手。甚至一些国家还针对中资企业的介入设置了一些障碍。尽管如此,种种困难仍然不能阻碍中资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即使是退而求其次,中资企业仍是把全球资源控制置于战略性高度,坚定不移的走出国门,寻找收购对象。笔者有机会参与了南美某大型矿业项目的前期尽职调查、收购和筹建工作,以一种事后的角度反观中资矿业企业在收购矿业项目前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结合其他一些矿业项目的成败经验,提出矿业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的得与失,以期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供后来者参考。

中资企业开发境外矿产资源项目,通行做法是先在市场上寻找收购对象并开展尽职调查,项目的导入有的是从国际矿业市场上寻找标的企业,有的是接受咨询公司和一些业内企业的推荐。在确定拟收购目标后,即聘请国际投资银行或咨询机构开展前期尽职调查工作。从一些案例来看,通常国际投行的尽职调查关注目标企业的三方面内容:一是财务与税务方面,包括目标企业的发展历程、股权结构、治理结构、资产状况、运营分析、债权债务、对外担保、税收政策以及项目可享受到的优惠政策等等。基于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主要是为了摸清目标企业的家底,处于什么样的状态,为最终确定收购底价做出评估,供决策者们参考。二是法律方面,包括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政党、宪法、矿业法、环境法、安全法、税法、劳工法、保险等等。评估一个潜在项目的政治法律风险,这一类尽职调查内容是作为支撑性材料,帮助企业最终下决策。三是矿业开发技术方面,包括地质情况、资源赋存状况,采、选工艺选择,以及交通、气候、基础设施、辅助工程等等情况,这方面内容为项目收购以后能否顺利开发作技术上的论证,这一步骤先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决策提供参考。上述三个方面内容都是非常重要的,调查的深入程度关系到收购价格的高低和项目的可行性,是收购企业必须要深入了解的。当有了上述三个方面的尽职调查内容后,收购企业便开始研究并决策下一步的收购计划、确定收购时机和收购价格。

可以想象,投行与咨询机构作为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工作中的态度是积极的,调查的深入程度也关系中资企业的声誉,但终级目标是希望促成收购交易的实现,如果中介机构的费用与最终实现收购挂钩,则目的性表现得会更为明显。反观上述常见的尽职调查内容,不可谓不全面,但多数是一种静态的状态分析,关注表内的东西多,表外的内容少。潜在的风险在尽职调查报告里不会有过多的表述,即使业主要求关注,中介机构通常也只会用简短的内容表述,以提请投资者注意。

显然,基于翔实的尽职调查报告,最终实现收购行为,各方都会皆大欢喜;但收购以后出现的任何情况都只能是投资者独立面对,尽职调查中未涉及的和隐晦的表述会一一呈现出来。下面就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问题,笔者结合在境外项目工作中的一些经历,列举一些现象,虽不能全面囊括,足可以提供借鉴。首先是工会问题:有了外来资本的收购,当地员工从保护和提高自身利益的角度,一般会趁机成立工会组织,并要求与资方进行关于提高薪酬、改善福利待遇方面的《集体合同》谈判,达不到目的就可能采取罢工等极端对抗方式,而这种方式往往可以打着合法的旗号,因为工会组织享有当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也享有当地政府和劳工部的保护与支持,这是一些尽职调查报告里没有或不会阐述的问题。工会问题非常关键,工会问题会给中资矿业企业带来成本的大幅增加、工期的延误,甚至项目的失败。其次是治理问题,也是一个文化融合的问题:一些企业原有的管理团队在收购前就已与公司签署了长期固定报酬的合同,即使消极工作,也不能轻易辞退,否则公司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高额的补偿金。而当中资企业转而依靠原有的管理团队时,如何将中资企业的管理意识和意图贯彻进去,如何认知、调动、善用原有的管理团队,便是一个文化融合过程的体现。文化融合是一个长期并复杂的过程,由于思维方式、观点的不同,文化、习惯上的差异,甚至是在薪酬体系、休假制度等方面的矛盾等等,都会让投资方的意志难以贯彻,出现效率低下、相互间缺乏信任、关键岗位上的员工纷纷离职等现象。三是项目所需的各项许可和征地问题:这方面内容在尽职调查报告里可能会轻描淡写、一带而过,但到了操作层面,完全不是想象的那么简单。考古许可、环境许可、安全许可、甚至在获得矿业项目的环境证书后仍需就每一项工作单独申请许可,如砍伐许可等。笔者所经历的矿业项目需申请上千个许可,许可工作旷日持久。加之如果在矿业项目收购前尚未完成土地征购,则会面临更大的麻烦,土地价格会不断攀升,其间还会掺杂老土地主的利益补偿诉求、新土地主的联盟对抗,成为制约项目推进的绊脚石。由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和江西铜业联合中标的阿富汗艾娜克铜矿开采项目,搁置多年不能推进,其中考古与土地征购就是两个主要的制约因素。四是社区问题:与国内矿业项目开发环境不同,境外矿业项目的顺利开发,必须取得当地社区民众的支持,矿业项目必须对项目影响区的补偿与贡献已经由法律约定。当地政府会要求矿业企业制订翔实的社区资助计划,报政府审批并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约定,强制企业必须安排预算并按计划实施。显然,这是一大块表外的费用,会大幅增加矿业企业的开发建设投资。五是反矿团体的对抗问题:反矿团体的构成包括国内外反矿组织、国际环境保护组织、非政府组织、土地主和土著族群等等。现在这方面的案例已非鲜见,有的境外中资矿业项目遭到土地主和当地社会团体的激烈反对,建设进度十分缓慢;有的遭遇周边社区、工会组织以及当地劳工的强烈对抗,陷入无休无止、周而复始的罢工、堵路,甚至武装、暴乱的恶性循环中。

上述内容,很多是尽职调查报告中没有涉及或是轻描淡写的问题,可能是咨询机构主观上的遗漏,亦可能是对于收购行为引发的一系列后果,客观上咨询机构就难以全面预测。然而,作为要走出国门的中资企业,需要进行系统的思考。改革开放数十年的打拼,国内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公司,积累并不十分丰厚,有些项目甚至是举全部家底,孤注一掷。境外矿业市场是如此的险象环生,作为决策者必须要有十分清醒的头脑。在收购界有一句警语,“警惕,收购一个公司你就可能会破产或被,而保险并不能挽救你,所以要注意。”而这句话用在海外矿业项目的收购上则更为贴切,据统计,自2000年以来由中资企业发起的海外矿业项目收购,失败的案例达90%以上,尽管所有的收购都是基于当初翔实可行、论证充分的尽职调查报告。所以,作为拟走出国门开展收购的企业家们,不能凭一腔热情,要以辨证的思维看待咨询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

篇5

一、财务尽职调查理论概述

财务尽职调查是指在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双方协商,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与本次收购有关的财务事项进行的一系列现场调查、资料分析等活动。财务尽职调查目的是为并购企业防范和减轻由于信息不对称或者信息欺诈所带来的风险或不确定性,应遵循独立性、专业性、谨慎性、全面性以及重要性的原则,包括制订财务尽职调查计划、组建财务尽职调查团队、经营以及财务数据的收集和研判和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提交等工作流程。

财务尽职调查是通过对目标企业历史和现状的深入了解而对其未来进行预测,因此在调查过程中,财务专业人员需要运用以下方法:审阅,通过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审阅,发现关键及重大财务因素;分析性程序,如趋势分析、结构分析等,对各种渠道取得资料的分析,发现异常及重大问题;访谈,与企业内部各层级、各职能人员,以及中介机构的充分沟通;小组内部沟通,调查小组成员来自不同背景及专业,相互沟通有利于全面了解目标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在财务尽职调查时,产业型横向或纵向并购方应当以目标企业的资产运营质量、净资产和增长率为核心重点,关注各项风险的同时兼顾投资后盈利水平和未来获取现金流情况等,以期保证并购方能实施对规模经济、开源节流的目标需求。

二、家居电商企业的财务特点

家居产品种类繁多,日新月异,规格不一,对采购和库存管理要求极高,否则容易造成退货和库存积压,从而占用资金和库容。家居电商以线上现金交易为主,客单价低,交易频率高,突出现金管理和银行账户管理的必要性。家居电商竞争门槛较低,为了获取较多的平台流量,需要不菲的广告宣传费用,也需要线下的体验,必须支付不断上涨的店铺租金。

三、家居电商企业财务尽职调查流程

(一)准备阶段

拟定调查计划,确定调查目标、调查时间和调查范围,对重点调查领域、人员安排和预计调查费用等做出说明。并购双方需要签订保密协议,以确保被调查的企业的商业机密的安全性,同时参与财务尽职调查的人员也需要签订保密协议。

(二)实施阶段

收集目标企业的主要业务、财务信息等相关的资料,全面了解目标企业的财务情况。通过取得目标企业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章程、组织架构图,财务调查人员可以了解目标企业全称、成立时间、历史沿革、注册资本、股东、投入资本的形式、性质、主营业务等,同时需要了解控股和参股子公司、关联方、财务管理模式、财务部财务人员结构、会计电算化程度和企业管理系统的应用情况等信息。家居电商企业在资产、负债、收入等方面有其特点,财务尽职调点如下表:

表1  家居电商企业财务尽职调点

在资料和信息收集完毕之后,财务尽职调查人员应该对所获取的资料运用分析性程序等方法进行整理,进行真伪信息的辨别和错误信息的确认。

(三)项目总结阶段

尽职调查人员根据去伪存真后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总结分析,将整个调查过程中遇见的实际情况和主要问题以总结的形式,进行文字整理。对家居电商企业财务尽职调查中,需要特别关注存货管理和税务风险,需要考虑在并购整合时如何提高存货管理效率以及防范税务风险。

(四)报告阶段

财务尽职调查的所有过程都是为最终的结果报告而准备的,在科学、客观的基础上,根据目标企业的实际信息,进行最终的财务风险分析和确认,陈述目标企业的可投资性和风险性,提出最终的建议和结论,形成财务尽职调查报告。

篇6

1. 股权问题: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在股权问题上通常存在股权单一,股本较小、股本结构不理想。

2. 资产问题:资产规模偏小,资产结构不合理,有形资产较小,无形资产较多,流动资产不足。也就是我们通称的“轻资产”。

3. 财务问题:规范与监督,这是我们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比较棘手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健全的财务制度;缺乏合格的财务人员;缺乏有效的财务管理手段;财务内控不健全。应重点核实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厘定净资产以及利润的真实性。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要完整的揭示,避免风险。

4. 团队建设:创业团队单薄,骨干队伍不稳定,员工激励机制未形成,企业文化建设空白。

5. 市场营销模式:缺乏大量的合格的营销人员,缺乏健全的市场销售网络,宣传和市场推广策略不清晰,营销模式问题,销售和货款回笼不畅。

6. 今后发展目标定位问题:缺乏明确的长远的发展目标,缺乏明确细分的企业定位。

二、 财务尽职调查报告撰写总结

1. 综合来看,尽职调查是一个要求比较高的工作,运用到财务分析、审计等知识,需要调查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和对于细节的关注。

2. 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和审计报告不同,它侧重在调查企业前3年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情况,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根据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查企业的历史沿革、改制与设立、重大股权变动和主要股东、生产销售、研发、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调查、财务与会计调查、财务比率分析、盈利预测等情况。

3. 其中对财务与会计的调查,应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发表专业意见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的内容进行审慎性核查。核查时不仅需关注会计信息各构成要素之间是否相匹配,还需关注会计信息与相关非会计信息之间是否匹配。

4. 计算调查单位的各年度毛利率、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分析其各年度盈利能力及变动情况,分析利润结构和来源,判断盈利能力的持续性。

5. 计算各年度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和应收帐款周转率等,结合市场发展、行业竞争状况、企业生产模式及物流管理、销售模式及赊销政策等情况,分析各年度营运能力及变动情况,判断经营风险和持续经营能力。

6. 计算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等,结合现金流量状况、授信额度、表内负债、表外负债及或有负债等情况,分析企业各年度偿债能力及变动情况,判断偿债能力和偿债风险。

通过以上比率分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财务指标比较,综合分析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判断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存在持续经营问题。

7. 对财务各个科目的调查,销售收入通过查阅银行存款、应收帐款、销售收入等相关科目等方法,了解实际核算中确认收入的具体标准,判断收入确认标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或虚计收入的情况。核查发行人在会计期末是否存在突击确认销售的情况,分析经营现金净流量的增减变化情况是否与销售收入变化情况相符,关注关联交易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真正流入企业。

8. 关注期末存货中在产品是否存在余额巨大等异常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应转未转成本的情况。计算利润率指标,分析其变化并判断未来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企业进行比较分析,判断产品毛利率、营业利润率等是否正常,存在重大异常的应进行多因素分析并进行重点核查。

篇7

一、因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案例

2011年12月,杭州某电子有限公司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企业是该银行的存量客户,并熟知银行对贷款资料的要求和审查要件。贷款发放前,对于该笔贷款的申请人及保证人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交易合同,财务数据等材料客户经理余某和市场营销经理王某甲未进行实质性的调查审核,并以此形成调查报告,报告中称该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逐年下降,但实际该公司自2008年起已年年亏损,资产负债率达85%以上,即将面临破产。

银行贷前审查人员未对贷款申请的资料进行实质审核,并且该笔业务中的交易背景虚假,调查人员在贷前调查时凭借经验轻信该笔业务真实,贷款发放后也未对该笔贷款进行实质性的跟踪调查,同时该部门经理孟某亮为该笔业务审查的主要负责人,未按国家规定严格履行贷款业务审查职责,未进行相应的贷前真实性调查,贷后也未对贷款资金流向进行必要的追踪调查。综上,法院判处三人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王某甲和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孟某亮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二、我国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其中并未提到银行从业人员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只要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同时贷款数额超过100万元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即达到立案标准。

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风险提示

根据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判决标准,违法发放贷款罪并未对银行从业人员的主观要件进行规定,当事人收受客户钱财与否与该罪名的成立并无直接关联,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在发放贷款前未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或贷款发放后未对资金流向进行实质性的追踪调查均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情况。

面临经济下行压力的增加,企业出现亏损或资金链断裂的情况比比皆是,企业经营者迫于债务压力通过伪造资料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情况随时可能发生,与此同时银行不良贷款劣变提速,剪刀差不断扩大,造成银行盈利能力下降,导致银行从业人员所面临的考核压力与日俱增,如相关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工作中出现疏漏,将会有极大可能造成贷款逾期形成不良,银行资产出现损失,甚至使自己身陷囹圄。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防止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而触犯刑法,对相关人员进行风险防范建议如下:

纠正过去“不收受客户钱财就不会触犯法律,提供担保就不会造成损失”的错误观点,提高对当前经济下行形势下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警惕,应对存量客户,尤其是属于钢铁、煤矿等行业的客户,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防止出现由于经验主义,轻信客户资料从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

篇8

香港紧靠中国内地,资本市场成熟,因此香港一直是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首选之地。2014年“沪港通”的开通更加大了中国内地企业到香港上市的兴趣。据统计,2014年1―3季度,境外上市的80家中国企业,有56家选择了香港,占总数的70%;而2013年,83家境外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有67家在香港IPO,占了80%。

得益于中国内地企业的青睐,香港已经连续几年成为世界第二大IPO市场,2014年香港IPO融资达到2260亿港元。2015年香港IPO市场上,以融资规模而计,86%来自内地,在前10大IPO中,除李嘉诚旗下港灯电力投资,其余均为内地企业。

中国内地企业如何去香港上市呢?

展腾投资集团旗下的华腾金控有限公司,是立足于香港资本市场,集基金管理、香港上市、企业融资、资产管理的香港全方位金融服务机构。华腾金控目前管理多支港币、人民币和美元大型境内外投资基金, 致力于为中国与全球领先的大型机构、企业和高净值人群做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服务。

华腾金控位于香港,由香港金融市场极具丰富经验的资深精英团队组成,对香港及国际投资银行以及对国内资本市场有着深入的了解和丰富的经验。基于华腾金控的这种独特优势,将为企业提供广泛的投资银行和资本市场的金融服务。华腾金控谨守价值投资策略的方针,配合严谨的基金管理及应对市场波动的专业精神,为客户设计最专业的商业计划,为股东争取利益最大化。为客户带来最优异的绝对投资回报是华腾金控精神的精髓。

作为合作伙伴,华腾金控拥有值得信赖的专家团队,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国际性公开招股、上市和私募方面都拥有丰富经验。在国内A股及港交所,无论中小型民营企业还是中央、地方国有企业,华腾金控都有诸多协助这些企业成功上市的经验。华腾金控对各地资本市场的监管要求、上市规则和上市程序有深厚认识,为有意在全球各主要资本市场,如上海、深圳、香港、新加坡、伦敦和纽约筹集资金的公司,提供高价值的服务。

华腾金控团队会亲自拜访每一位客户,从参与上市决策,为企业设计上市方案,进行深层次改制与重组,帮助企业建立内控制度,进行财务调整,使企业全方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富有经验的团队特别精于为企业设计创新的债项解决方案,为企业争取最具效益的资本运作。同时引入投资者让企业获得新资金的支持,进一步高速增加企业盈利,并达到双赢效益。

祖国后,在“一国两制”框架内持续发展,已成为亚太地区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特别是金融市场,无论在系统安全、产品多样化,还是在流动性和盈利水平方面,均处在世界前列。

企业选择香港上市,对致力于提升公司知名度,并谋求借助国际金融资本力量推动全面、长远发展的公司,具有很强的吸引力。香港上市审批制度以披露为本,企业符合上市标准便可;香港交易所上市科推荐后,经过上市聆讯会议由上市委员会审批。没有设辅导期,一般从上市筹备到挂牌约9个月至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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