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4 15: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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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合同的甲方(委托人)为某物业的业主或使用人选 举产生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乙方(受委托人)为物业管理公司;
2.管理项目。即接受管理的房地产名称、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3.管理内容。即具体管理事项,包括: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消防、电梯、机电 设备、路灯、连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清洁卫生;车辆行驶及停泊;公共秩序;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或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4.管理费用。即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管理费。物业管理的收费情况比 较复杂,不同的管理事项,收费标准也不同。有的收费项目是规章明确规定的,如季节性的供暖收费;有的收费项目是同物业管理委员会洽商决定的,如停车场的停车费。这些收费,能明确的都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主要有:
①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小区管理办法可以是综合性的管理规章,也可以针对不同方面制订专项规章,例如卫生公约、保安公约等等。物业管理公司制订规章属于对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必须经小区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认可后,管理规章才能生效。这些管理规章不属于政府行为,没有普遍的效力,只在小区居民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其性质属于团体自律性规章;
②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这既是行使权利也是履行义务;
③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④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⑤有权要求管理委员会协助。管理委员会作为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代表,有责任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工作,对于小区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件,或者个别难以解决的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情况向管理委员会通报,有权要求管理委员会按照管理规章出面协调和解决,管理委员会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⑥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管理业务。物业管理是多方面的管理与服务,物业管理公司本身不可能具备各方面的管理条件,因此根据管理项目的需要,一部分专项业务必须委托其他专营公司完成。比如将清扫小区衔道和清理垃圾、化粪井的专项工作,转包给清洁公司等单位或人员承担;聘请保安公司承担小区治安管理工作等;
⑦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我国的物业管理开展不久,群众生活水平也还不高,不能象国外那样实行物业管理的高收费《在国外物业管理也是微利行业》但又不能沿用传统房产管理“以收定支”的做法,弥补经费不足的办法就是开展多种经营,以经营收益补充管理经费。
物业管理公司除享受上述权利外,也应承担下列义务:①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②接受管理委员会和小区居民的监督;③重大管理措施应当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并经管理委 员会认可;d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6.合同期限。即该合同的起止日期;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及建设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建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执法、公安、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支持和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与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推选业主代表,享有被推选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使用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含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配合物业服务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应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
模、社区建设、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规定划分:
(一)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小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住宅建筑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街区道路等自然边界围合的区域,可以将几个住宅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五)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并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可以继续作为一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和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般应当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
第十条对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引导业主按照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二)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三)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第十一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较多的,可以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就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代表的业主意见;对需业主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具体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业主的投票权按如下方式确定:
(一)住宅物业按照一套房屋计一投票权;
(二)住宅物业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一投票权;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下,有房地产权证的,每证计一投票权。
业主的投票权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行使,但物业使用人不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被选举权。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之后业主的投票权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通过。决定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通过。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的事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业主公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的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
(二)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决定物业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方式;
(三)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状况;
(四)业主使用其物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权益;
(五)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
(六)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权;
(七)物业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的缴纳、使用、监管;
(八)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九)违反业主公约的责任;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就以下事项作出约定: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二)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三)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
(四)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违反法律、法规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遵守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业主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材料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重新备案和告知。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少于3年的从其规定,其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推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逾期未换届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换届。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因犯罪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增减或调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和执行秘书的酬金,由全体业主承担,其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确定。
前款规定的费用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调业主与业主、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及移交
第二十八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物业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物业销售前,应当依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将业主临时公约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临时公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业利义务、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时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在业主临时公约上以签字同意的方式承诺遵守。
在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后,业主临时公约即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服务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质量和设计问题以及其他遗留问题。查验结束后,双方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承接验收手续。物业管理企业应将移交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资料交还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处分。
第三十三条在规划、设计房地产项目时,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共用配套设施和物业管理服务设施。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按照不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且最少不低于建筑面积80平方米。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建设项目时,应当在规划设计方案中,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具有正常使用功能的房屋,位置应当便于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用房是指物业办公用房、保安值班用房、水电工操作用房、保洁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工程总造价3%的比例提取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内的维修,并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的管理与使用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物业经营业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二)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并取得合理的利润;
(三)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选聘专业企业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安全防范、卫生保洁、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服务;
(三)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五)组织、协助有关单位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物业管理事务,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条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应当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将合同样本在制定后30日内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对发生在产权物业部位内的人身生命、财产有特殊保护、保管要求的,另行签订特殊保护、保管合同。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基本情况;
(二)物业管理事项;
(三)物业服务质量标准;
(四)物业服务费用;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七)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维修和管理;
(八)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九)违约责任;
(十)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十一)其他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不少于15天,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再提交业主大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如需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按照业主大会规定的程序确认变更合同。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续约事宜。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再续约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选聘其他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
(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二)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有关代管的物业管理的款项及其他应当移交的票据和账册。
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前款所列资料和财物移交重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管理交接工作。
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交付业主前,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业主后,由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自物业交付之日起交纳。
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合同约定以外有偿服务的,应当征得业主同意。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物业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服务等级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在物业合同中约定。
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企业收取有关费用,业主使用的,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的,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企业的委托有偿代收前款费用,但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公用企业不得向物业管理企业扣收业主应承担的有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设施归属全体业主所有:
(一)物业管理用房;
(二)垃圾集散间、公厕;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地、道路、围墙、运动场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四)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位、车库;
(五)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公共配套设施。
以上用房、设施设备和场地不得抵押与买卖,不得改变使用用途。
第四十六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业主装饰装修房屋进行指导和监督。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八条物业出租的,业主应当在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后,将物业承租人、出租期限、承租人物业使用性质、物业服务费用交纳约定等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十九条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外貌,影响他人生活、工作或市容环境的;
(五)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六)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八)违反规定停放自行车和机动车辆;
(九)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予以制止。
第五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书面同意后,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或登记手续。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业主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70%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业主大会另作决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车辆在共用部位的停放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对车辆停放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具体使用和续筹方案由业主大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五十四条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保修期满后物业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
(二)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在业主缴纳的物业服务收费中支出;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根据受益对象,由本幢、本单元物业业主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修时,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二)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四)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
(五)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
(六)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七)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八)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第五十六条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越业主大会授权范围权限、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制止,并按照业主公约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物业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期限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
物业使用人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应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六十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一)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
(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第六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格式条款应当备案而不备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大厦、工业园区、农贸市场、公共景点等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关键词:商业物业管理; 住宅物业管理; 差异性
一、传统住宅物业管理分析
传统的住宅物业管理是一种复合型的管理服务,其主要的功能有管理、经营和服务等三个重要的方面,实际的涉及领域非常广泛。从总体上来看,传统住宅物业管理由客户服务与管理、工程维护保修、环境服务与管理以及安全秩序维护等四个重要内容组成。首先,客户服务与管理主要是指收取物业费用,收集客户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好与客户的关系以及办理客户的进驻等相关的管理和服务,一般情况下来说,客户服务与管理是传统的住宅物业管理的核心工作。其次,工程维护保修是指对物业项目的供电供水以及电梯和消防等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另外,工程维护保修还包括对房屋的维修和管理工作。第三,环境服务与管理主要是指对相关区域内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等进行综合化的治理,具体来看,环境服务与管理包括绿化、保洁和污染治理等主要的工作。第四,安全秩序维护主要是指采取积极的措施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进行维护,对进出车辆进行安全管理,这对于维护整个物业区域的安全与稳定至关重要。
二、商业物业管理分析
为了对商业物业管理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我们首先要对商业物业的含义和特点进行明确。通常情况下而言,商业物业主要是指用于经营的物业形式,如餐饮、娱乐、休闲和零售等。一般情况下,我国的商业物业主要有购物中心、步行街和专业市场等多种不同的类型。商业物业是一种特殊的物业形式,它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商业物业的建筑规模往往非常大,而且一般都带有大型的停车场。其次,商业物业所包含的具体行业非常丰富,其中的店铺数量也非常大。第三,商业物业的环境往往非常好,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的具体需求,对于刺激消费,推动经济增长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商业物业管理与住宅物业管理的差异性探究
商业物业管理和住宅物业管理存在着比较大的区别,其中最主要的差异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客户类型不同。首先,商业物业的主要客户是一些商户,他们的主要工作是销售商品,因此客流量非常大,而且不稳定。住宅物业的主要客户是普通居民,他们在这里居住和生活,客流量比较固定,而且相对比较稳定。其次,商业物业的主要客户以各种类型的法人为主,而住宅物业的主要客户大多是一些普通的自然人,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居住。第三,住宅物业的主要客户相对商业物业来说比较复杂,因为商业物业的主要客户大多从事商业活动,而住宅物业的主要客户从事各行各业的都有。总而言之,商业物业与住宅物业主要的客户类型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因此在开展商业物业管理与住宅物业管理的实际过程中,我们要深入把握两者不同客户的特点,然后针对他们的实际需求来开展相应的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商业物业管理和住宅物业管理的质量。2.客户流量存在巨大差别。从客户流量的角度来说,住宅物业的主要客户群体是比较稳定的业主以及租户,因此可以说住宅物业的客户是静态的。而商业物业在本质上是一种经营性的场所,因此其主要的客户群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其客户群的构成也非常复杂,从这个角度来说,商业物业的客户是动态的。另外,在节假日的时间段,很大大型商业物业的客流量是非常大的,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因此商业物业的管理难度要远远大于住宅物业,尤其是在消防、安保和卫生等方面商业物业的管理压力非常大。总而言之,客户流量存在巨大差别是商业物业管理和住宅物业管理重要差异性之一。3.对设备维护的实际要求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一般情况下来说,住宅物业的相关设备和设施比较简单,主要的设备类型有电梯设备、供水设备、供电设备以及监控设备等,这些设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住宅物业用户的日常生活要求,因此住宅物业对于相关设备和设施的智能化程度要求比较低,而且实际的使用频率也比较低。然而商业物业的建筑规模相对比较大,其具体的设备更加先进和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商业物业对相关设备和设施的智能化程度要求比较高。具体来看,商业物业的监控系统、空调系统、供电系统、电梯设备以及消防设备等的使用频率非常高,而且这些设备大多由计算机控制。这些设备一旦出现问题,将会给商业物业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商业物业对设备维护的实际要求要远远大于住宅物业。4.环境管理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住宅物业的环境管理重点是保持物业公共区域的卫生整洁以及安全舒适,为了达到这个目标住宅物业的环境管理的主要工作有做好保洁、增加绿化、保护环境等。然而商业物业的环境管理则更加注重营造一种良好的商业氛围,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前来消费,因此商业物业的环境管理必须要保证整个商业物业的宽敞和明亮,同时要保证商业物业的整洁和美观。为了达到这种的目的,在商业物业的环境管理过程中,我们要为商业物业配置最适宜的光照,同时要保持温度的舒适,并保证商业物业具备良好的空气质量,如果条件允许,我们还要放一些唯美的音乐,使客户在商业物业完美的环境中流连忘返,这样可以刺激消费。总而言之,商业物业和住宅物业的环境管理存在着较大的差异。5.对交通的便捷性的要求存在着巨大的差别。一般情况下来说,商业物业是一种综合性的营业场所,它具备了购物、娱乐、餐饮和休闲等许多的功能,因此日常的客流量非常大,同时车流量也非常大,因此对交通的便捷性的要求非常高。相比较而言,住宅物业的客户群体主要是住户和租户,车流量要远远小于商业物业,因此住宅物业对交通便捷性的要求也远远低于商业物业。进一步来说,商业物业的交通管理压力要远远大于住宅物业的交通管理。所以,在实际的交通管理过程中,商业物业要对交通线路进行良好的设计和管理,同时要注意加强来往车辆的交通指挥,保证交通的畅通无阻。总体来看,商业物业和住宅物业对交通的便捷性的要求存在着巨大的差别。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和繁荣,物业管理行业也逐渐实现了发展和壮大。物业管理为广大业主营造了一个安全和文明的生活环境,对于提高物业的使用寿命,促进城市的和谐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通常情况下而言,物业管理分为商业物业管理和住宅物业管理两个重要的类型,因此二者的服务的对象不同,因此实际的管理方法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客户流量存在巨大差别、对设备维护的实际要求存在着较大的差别、环境管理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对交通的便捷性的要求存在着巨大的差别等四个重要的方面,因此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加强分析和研究,科学掌握商业物业管理与住宅物业管理的差异性,不断提高物业管理的实际质量,保证商业物业和住宅物业的安全与稳定。
作者:夏靖星 单位:厦门市集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隋姗姗,丹.三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现状及发展模式探究[J].价值工程,2011,25:280-281.
五大问题突出
物业管理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北京市建委主任隋振江在北京市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指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物业服务不规范,整体水平不高。部分物业管理企业还没有从根本上树立“为居民服务”、“为业主服务”的观念,基至颠倒了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态度蛮横、行为粗劣”现象屡见不鲜,保安与业主发生冲突的事件时有发生;其次,物业服务不到位,出现紧急情况不能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理,不能保证群众正常生活的需要;第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透明度不高,个别企业仍然存在多收费、乱收费的情况。
开发遗留问题引发矛盾突出。北京市政协曾对北京市物业管理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报告指出:现有商品房小区发生的物业与业主的纠纷中,相当数量的矛盾起源于开发建设遗留问题。一是规划变更导致业益受损,也有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配套设施。二是房屋及附属设备质量差,水电等配套项目得不到落实,缺项甩项多等。三是建筑权属不清。由于《物权法》尚未出台,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如地下车库、物业管理用房的权属问题往往引起业主与开发商的争议。
业主大会成立缓慢。到目前,北京市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的只有511个,比例很低。业主大会不成立,物业市场就不完善,业主的权利很难得到集体支持,维修资金的使用等涉及业主共同权益的问题也无法得到根本解决。问题主要表现为:部分开发建设单位不积极、不配合、不支持,导致成立筹备组困难;二是在政策宣传、引导上力度不大,许多小区的业主在成立业主大会之初,不了解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往往是事倍功半;三是指导方式、方法和力度上还存在一定问题,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协同配合还不够,离开社区居委会的牵头组织、协调和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组织工作容易陷入混乱、无序状态。四是按照法规规定,业主大会的成立需要达到一定的比例条件,一些小区业主参与意识不强,投票比例不高,导致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无法通过,业主大会难以成立。
业主自律机制不完善,对业主委员会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在实践中发现,一些业主大会成立后,作为执行机构的业主委员会有权无责,缺乏监督和约束;业主委员会往往超越职权开展活动,个别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滥用权利,,损害多数业主利益,引起业主之间意见不一致,影响居民生活的安定。
老旧居住小区的长效管理机制没有建立。老旧小区由于建设年代久,配套设施严重不足,房屋及设施设备失修失养严重。由于居民认识不统一、交费状况不理想等因素,改造后的小区良好状况难以得到长期维持。
对症下药建和谐
之所以存在以上问题,有关业内人士指出原因有以下几点:
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行业,相关的法规体系、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尚不健全。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个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多个法律主体。既有开发遗留问题、建管衔接等前期物业管理问题,又有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权属、处分及收益,以及物业服务合同问题。
配套政策不完善。虽然《物业管理条例》已颁布实施,并出台了一些配套政策文件,但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的物业管理办法还没有出台,对日新月异变化的市场缺少快速应对机制,对规定、办法的实施缺乏操作性研究。
对物业管理企业监督不力,主要表现为对物业管理企业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不够。客观上,存在各区县人员编制少、执法力量薄弱等因素,但主观上,受到“企业受处罚就会甩手不干”的影响,在处罚时畏手畏脚。关于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结合的精神落实不到位,与街道、居委会的协调配合还不够,还不能及时、有效、完全地化解矛盾和纠纷。
隋振江指出,物业管理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作为城市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物业管理,尤其是居住区物业管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发展和保障。针对存在的问题,北京市将从以下个方面开展工作:
首先,完善业主自律机制,转变物业管理体制。物业管理如果不能与社区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很容易造成管理体制上的不顺,矛盾解决渠道的不通畅,容易削弱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监控力度,降低工作效率,并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此,北京市建委正在研究制定业主大会成立指导规则等政策文件,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将业主组织有效纳入到社区民主自治的范畴,加强对成立业主大会的组织、指导,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活动的指导、监督,确保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有机结合。
今年一月十八日下午开始,我在美佳物业伟柏花园进行了物业管理实习工作。在实习期间,我依次对设施管理、事务管理、保安管理进行了实习。在实习中,我在管理处指导老师的热心指导下,积极参与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注意把书本上学到的物业管理理论知识对照实际工作,用理论知识加深对实际工作的认识,用实践验证所学的物业管理理论,探求物业管理工作的本质与规律。简短的实习生活,既紧张,又新奇,收获也很多。通过实习,使我对物业管理工作有了深层次的感性与理性的认识。
一、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创“学习型、创新型”企业。
严把员工招聘关。美佳物业在招聘管理人员须毕业于物业管理专业;招聘维修人员须具备相关技术条件的多面手,并持有《上岗证》;招聘安保人员须属退伍军人,对其身高、体能、知识、品格、心理素质等都进行严格考核挑选。
从实际出发,管理处严格参照lS09000质量体系运作,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规程、工作标准、考核标准。管理处根据员工的工作职责,制定全方位的上级、平级、下级的360度考核办法;制定量化考核标准,实行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增强了考核的可操作性,减少考核时人为因素的影响;建立完善考核机制,实行末位淘汰制,避免了考核走过场的现象,通过考核机制的建立,增强了员工的危机感、紧迫感,促使员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做好员工的入职、在职培训工作。美佳物业对新招聘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相关培训工作,使员工对小区的基本情况、应开展的工作心中有数,减少盲目性;随着市场竞争激烈,知识、技能的不断更新,对在职员工提供各类专业性的培训机会。美佳物业提倡“工作就是学习,工作就是创新”,每位员工都争做“学习型、创新型”员工,员工中形成了一种积极向上的比帮赶超的竞争氛围。从而,使员工个人素质得以提高,管理处的管理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益得以提高,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二、培育自身核心专长,创特色服务,提升核心竞争力。
在实习中,我看到一套由沿海集团、易建科技、美佳物业合作自行设计开发的“一站式物业管理资迅系统”物业管理服务软件。该软件包括:“一站式客户服务、一站式资迅管理、一站式数码社区”三大体系,是一个利用网络、电子商务、科技手段来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有效地开发、整合、利用客户资源的资迅系统。管理处全面提倡“一站式服务”、“最佳保安”的特色管理服务。从而,实现了高效的管理运作,解决了业主的奔波之苦,创造了一种无微不至、无所不在的服务,提升了服务效率,提高了业主满意度,提升了物业管理服务的水平和服务质量,最终提升了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
三、重视物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设备管理。
对于设备管理,我在实习中看到,管理处着重建立和完善设备管理制度;对各类设备都建立设备卡片;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巡视,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维修、清洁,并认真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对水池、水箱半年清洗消毒一次,进行水质化验,以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发电机每月试运行一次;消防泵每月点动一次,以确保发生火灾险情时,消防泵能正常使用。等等。
四、推行“顾客互动年”,促进公司与业主之间的良性互动。
美佳物业在与业主关系管理方面,在实习中我了解到,在2002年美佳重点开展了“顾客互动年”活动。成立了美佳俱乐部,设立新生活服务中心,开通客户服务热线,及根据小区居住的业主不同的年龄、不同的爱好与兴趣、不同的层次等,有针对性地开展日常的社区活动与主题活动。如:三月份,开展了学雷锋义务服务活动;“六一”儿童节,与幼儿园联谊开展游戏活动;十月份,组织小区业主观看露天电影;十二月份,圣诞节由圣诞老人派发圣诞礼物……通过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的互动活动,加强了公司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沟通交流,创建了互动的顾客关系,营造了浓厚的社区氛围和良好的居住环境。
五、管理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安保队伍。
管理处的保安管理设大堂岗、巡逻岗、监控岗、指挥岗,岗与岗之间密切联系,对小区实行24小时的安全保卫。建立并完善各项治安管理规章制度;对新招聘的安保员进行上岗前岗位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加大对在职安保员的培训力度,注重岗位形象、礼节礼貌、应急处理能力等培训,从而增强安保员的工作责任心和整体素质;强化服务意识,树立“友善与威严共存、服务与警卫并在”的服务职责,安保人员在做好治安管理职能外,还为业主提供各种服务,形成了管理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短暂的实习转眼而过,回顾实习生活,我在实习的过程中,既有收获的喜悦,也有一些遗憾。通过实习,加深了我对物业管理知识的理解,丰富了我的物业管理知识,使我对物业管理工作有了深层次的感性和理性认识。同时,由于时间短暂,感到有一些遗憾。对物业管理有些工作的认识仅仅停留在表面,只是在看人做,听人讲如何做,未能够亲身感受、具体处理一些工作,所以未能领会其精髓。
妇女因与丈夫争吵赌气,将自家阳台上一块大石头推到楼下,砸死了一个小女孩,被追究法律责任.问:1.该妇女应承担哪几种法律责任2.受害人家属能否向责任人或其法定人要求民事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河某小区的业主王某家中被盗,财产损失达二万多人民币.王某认为其所交的物业管理费中已包含了治安管理服务内容,因此其家中被盗,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业主李某经过其所住的商住楼大堂时,因潮湿地滑而摔倒在地,造成骨折住院一个多月,花费医药费数千元.李某认为其摔倒主要是因为地滑,因此物业公司应负担一定责任,物业公司应当补偿其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请问此事物业公司是否需承担责任谈谈你的看法.
某业主投诉:我买的房子虽然已入住半年,可我却高兴不起来.因为房子存在质量问题:卫生间渗水,墙面有裂缝,门窗歪斜.找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后,他们只是把裂缝补了补,渗水和门窗歪斜还存在,这严重影响我的使用.因此,我准备不支付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费了,不知这种做法是否合理请你回答该业主提出的问题并提出你的处理意见.
大厦入伙时,由于个别业主对《业主公约》中的部分条款有意见,并以他们没有参加制订该公约为由而拒绝签署,该大厦的物业公司则以不给钥匙作回应请问:该物业公司的做法有何不妥你会如何处理
先生及其夫人居住在广州市某小区8栋701室.老两口在澳大利亚女儿家住了半年,最近回到自己家.物业管理员上门收取物业管理费,黄先生讲:"我们半年都不在家,不应该交物业管理费."请问:物业管理公司应如何处理.
大厦管理员小朱在客户下班后的一次例行巡查中,发现A公司的门未关,叫了几次里面也没回应.于是他马上走进A公司查看有无财物失窃.请问:小朱的做法有无不妥你有什么建议
九,某大厦物业管理公司将大厦底层大堂公共部位150多平方米出租给一个企业做电脑展台,大厦部分业主认为此面积已在购房时分摊到了各业主的头上,各业主对此部分共有使用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不要侵犯业益,拆除展台或给予业主一定的赔偿.
十,先生(即业主)投诉大堂管理员,原因是大堂管理员没有代其保管物品.刚到该公司的几位实习生有不同看法:小李认为管理员做得对,因为该大厦管理委托合同没有代客保管物品的规定;小陈认为管理员做得不对,因为他违反了顾客至上的服务宗旨,没有想业主之所想,急业主之所急.请问:你有什么看法
十一,某小区共有1000套住房,还有200套尚未售出,为了进一步搞好物业管理工作,发展商委托物业公司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工作,筹备小组召开了业主大会,并通过差额选举,选举出了业主委员会委员.但在公布业主委员会当选委员名单前,有部分业主提出发展商将未出售的200套房屋计算为自己的投票权,是侵犯了业主选举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选举结果,并要求进行重新选举.请问:1,发展商是否可以将未出售的200套房屋计算为自己的投票权,为什么2,物业公司应如何协调本案的这个矛盾
十二,某小区保安员小张有一次在门岗值班时,住在A栋三楼的业主下班回来,他想把公文包放在门岗处,等买菜回来再拿.小张思考片刻后,礼貌地拒绝了该业主的请求.请问:小张的做法有无不妥你会如何处理
十三,某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为了解决区内车辆乱停乱放的状况,在住宅小区的空地建起了一个车辆保管站,要求业主把车辆停放在保管站内.除自行车免费保管外,物业公司每月向摩托车,汽车的车主收缴一定的费用.由于部分业主认为乱停乱放虽然不好,但保管站的面积已在购房时分摊到各业主头上,且业主每月向物业公司缴交管
理费,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机动车辆管理费是侵犯部分业主的权益.要求物业公司停止收取机动车辆的保管费.
请问:该物业公司对机动车辆收取管理费是否合理若合理,应如何向业主解释收费的合理性
十四,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了花地小区.由于是分期开发,分期入住的方式,该小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成立业主委员会,故由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管理.但随后开发商接到居民投诉,指责物业公司人员经常不到位,楼梯垃圾清理不及时,环境绿化无人管.开发商立即向物业公司提出限期解决问题的要求,但物业公司在限期内并无任何
明显改善.于是开发商以物业公司违约为由,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1.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开发商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十五,某住宅小区108单元第6层单号住宅的外墙下水管渗漏,湿了以下三层沿管的大片外墙.物业公司提出要对其维修,其维修费由谁出108单元单号8家住户,其说法不一,7,8层的住户说:此事与他们无关,他们不出维修费;六层以下的住户说:该维修费应由第六层的住户出;第六层的住户说:该维修费应从维修基金出.
请问你对此有什么看法
十六,某写字楼客户有重要客人来访,向管理员口头提出:要在入口处悬挂一幅巨大的欢迎标语,迎接客人.该管理员起初觉得为难,但本着服务客人的精神,就答应了客户的要求.请问:该管理员的做法有无不妥你有什么建议
十七,某管理员在小区巡视时,见到几个收废品的人在小区内高声招揽生意,立即上前制止,并劝其离开.但这几个人不听劝告,不愿离开,该管理员立即招来保安员将其驱赶出去.请问:该管理员的做法有无不妥你有什么建议
十八,房改后,新埠港务公司住宅区设立了新埠物业管理公司.目前,新埠物业管理公司只提供保安和环卫服务,每月每户各项服务只收2元的服务费.一天,海天商场为新埠港务公司住宅区的便民店送货,司机小谭到达住宅门卫,递交出入卡后,开车驶入住宅区.为了赶时间,车速较快,不注意而将正在越过马路行动缓慢的姚女士撞成重伤.姚女士因此花去11万元医疗费,经协商,其中海天商场及事故责任人同意支付10万元,剩余的1万元由新埠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另支付5千元的营养费.新埠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他们没有责任,不同意支付1.5万元的费用.你对新埠物业管理公司有什么看法和建议
十九,方圆物业管理公司承接了流连花园多层住宅小区的管理,做到了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无乱堆乱放,下水道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公共配套设施维护良好,水,电,消防设施保障有效.经过方圆物业管理公司一年的努力,小区内绿地覆盖由原来的20%提高到26%,园林绿化维护良
好,增加了社区活动场所,开展了正常的社区文体活动,因此,方圆物业管理公司向流连花园业主委员会提出:物
业管理费由原来的每平方米0.4元提高到每平方米0.6元,但遭到业主委员会的拒绝.请问:方圆物业管理公司的
要求是否合理你有什么建议
二十,某小区管理员在巡视小区时,发现一个可疑的人在一楼梯口前游荡,立即招来保安员将其带到办公室审问.请问:你会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一,①发展商无权承诺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从法律角度看,物业管理与房屋买卖是两种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不应为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②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依据是有关物业管理的委托合同.业主必须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③由于开发商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李先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二,高空抛物致人伤害是一种危害极大的违法行为.因为,这种从天而降的行为所非法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主体,凡是在高空抛物期间从抛物的这个区域经过的任何人,都有受到这种非法侵害的可能,非法侵害的后果和程度往往也难以预料.
从法律责任来看,该妇女应承担违宪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以及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案例中,该妇女高空抛物,致人伤害死亡,显然是违反了宪法的这个法律规定,应承担违宪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妇女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该妇女应承担民事责任
②,受害人家属可要求民事赔偿.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首先应该明确业主所交管理费中所含治安管理服务为公共区域的治安防范服务,而非业主家中的安全保障服务.因此,本案例中,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应视具体情况.如果该小区公共区域治安隐患多,保安员不履行职责,而且又能证明这些因素与业主家中被盗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物业公司采取了多种防范措施,公共区域没有治安隐患,保安员尽职尽责,业主也找不到物业公司的不当之处.则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治安管理是物业管理最基本的内容.为了确保业主,住户的安全,规避不可预测风险,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应增加保安人员及保安巡逻次数,加大安全防范的力度.另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最好购买公众责任险,将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四,这个案例的责任归属适用于我国民法所规定的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要负责赔偿的关键是看法律有没有规定要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路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员应承担民事责任.同理,在本案例中,如果物业公司对地面潮湿既没有警示性标志又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否则就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这条法律规定与我国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一致的,都包含有要"明确的警示"的法律要求.
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业主不能以房子质量差为理由来逃避自己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法定义务.业主只要享受了物业管理服务,就应交纳管理费.从法律上讲,不交纳管理费,不仅损害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地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某业主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则物业管理公司可协助业主要求开发商维修房屋或赔偿经济损失,或协助业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要求赔偿损失.业主必须意识到维护合法权益必须用合法的方式,合法的手段来维护,法律绝对不能允许用非法的方式,非法的手段来维护合法权益.
六,该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不妥.应按如下要求处理:(见小书)
七,第一,业主所拥有的空置房仅仅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空置,并不意味着整个所有建筑物在空置着.实际上虽然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在空置,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仍然在运行,使用之中,而物业管理费的支出目的就是要维持,保证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如果物业管理费用缺乏来源或者减少,就不能使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得到维持和保证.
第二,当部分业主将物业建筑物空置后,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减少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量.并不意味着可以减少维持,保证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的工作量,电梯,高低压配电设备,共用照明,水泵,消防设施等共用设备,设施仍然要投入正常运行,仍然需要维修和保养;保安的值勤,巡逻,安全检查等工作量也不会减少;清洁卫生,环境绿化等等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工作量一样也不会因部分业主的物业建筑物空置而有所减少.
第三,造成业主的物业建筑物的空置责任在于业主本身,而并非物业管理公司无理阻挠不让业主投入使用,因此,空置房的责任不在于物业管理公司.
第四,减免物业管理费用对未空置物业建筑物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虽然物业建筑物空置,但空置房的业主仍然在享受着因物业管理的优质服务而带来的物业建筑的保值和增值的经济成果.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讲清楚上述道理,要二位老人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八,小朱的做法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小朱在没有任何其他见证人在场的情况,擅自进入A公司显然不妥.在此情况下,小朱应通过对讲机,通知管理处其他保安及A公司有关人员,同时自己守住门口不动,待管理处其他保安及A公司有关人员到场后才能进入A公司.然后再查看有否失窃,若有失窃,则立即报案.若失窃.查看完后,应关好A公司门.
9,业主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业主买房时,合同就明确规定了,共有面积和共有设备为全体业主所共有,是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拆除展台.如果不拆除,则利用业主共同财产赚的钱,理所当然也归全体业主.并应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或将这笔收益用来贴补物业管理费的不足,或直接纳入到维修基金之中,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按照业主所拥有的共有部分的持有比例向全体业主分配.
10,小李的做法是对的.因为一旦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万一物品有损坏或丢失,则小李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小李要做好对业主的耐心解释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我们提倡业主至上的服务宗旨,但不能违反有关原则和规定.
十一,第一,发展商可以将末出售的200套房屋计算为自己的投票权,.根据物权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任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取得都只有两种方式,就是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建筑物的发展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通过开发建造了建筑物整体,从而取得了建筑物所有权的方式.继受取得是指在建筑物原始取得的基础上,建筑物发展商通过买卖,赠与,继承,交换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法转移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方式.因此,是建筑物发展商依法创设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任何人,或者任何其他组织依法通过买卖,赠与,继承,交换或其他合法方式获得了建筑物其中的某一个单元或套房,就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通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说的业主.
发展商未出售的房屋也许房地产开发商留着自用,出租或其他用途,只要这部分房屋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所有权者仍然是发展商.因此,这时发展商就由原来的建筑物所有权人的身份依法转变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当发展商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后,从法律地位上,自然就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的各项权利,当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时发展商作为未出售房屋部分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法是享有与其他业主一样平等的各项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发展商作为未出售房屋部分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业利和义务,否则,就构成侵害发展商业主的合法权益,发展商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既然发展商作为未出售房屋部分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就必然拥有业主大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综上所述,发展商作为未出售房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未出售房屋的业主,与其他业主一样具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某小区的部分业主之所以提出发展商将未出售的200套房屋计算为自己的投票权,是侵犯了业主选举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选举结果,要求进行重新选举,这些都是由于其不清楚发展商作为未出售房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地位所造成的误解.
第二,作为物为管理公司应该多给这些业主进行解释,使他们清楚了解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护发展商和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十二,同10题
十三,合理.但应向业主解释清楚,收取的费用是为了支付实施车辆的管理所必须发生的人工费和设施,设备费及相关的管理费用.费用的收取以维持车辆保管站的正常运作为最低限度.
十四,第一,合同是否有效,要视合同的订立情况.如果订立的合同不存在主体不合格,无效,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容不合法等四种情况,则合同有效,但只要出现了这四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则该合同无效.
第二,合同的解除有两种情形:即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二种形式.约定解除是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者两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全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后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的解除权而消灭合同关系,如果开发商要单方面行使约定解除权,就必须以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出现为前提.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同意解除,而不是单方面行使解除权.因此,如果没有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开发商就无权解除合同.但开发商可以通过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诉讼,申请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是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
十五,水管渗漏,属一般维修,换根外墙水管即可.因此,不应使用维修基金.因这根水管修好以后,8户住户都受益,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应由8户住户共同维修,具体费用按份额比例分摊.
十六,如果该公司对管理人员进行过这方面的培训或有这方面的操作规程要求,则该管理人员的做法无不妥.但如果该管理人员不知道这方面的要求或不知道如何操作,则应对客人说明,其本人不知究竟应该如何处理此事,他可带客人一起或独自到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后,再做决定,但他无权拒绝.
十七,做法无不妥.因为小区公共场所属全体业主的公共场所,为全体业主所独有,是业主的私有财产.外人在小区内高声招揽生意,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益,做为物业公共区域管理人员,该管理应劝其离开.但不应用驱赶的方式,应多请一些保安员来劝说他们出去.
18,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物业管理公司有过错,造成该业受重伤,则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尽管物业公司收取了保安服务费,但物业管理的保安服务是一种群防群治的安全防范服务.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与业主,住户之间不存在人身,财产的保管或保险关系.
建议该公司向业主解释清楚物业保安服务的性质.
计费基础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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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概算额 2
(一)任重,历史的寄托
1.城市现代化发展的要求
城市现代化主要是指城市服务的现代化。城市的现代化必将对城市的服务功能和服务程度提出更高的要求。物业管理作为第三产业服务部门中一个重要的行业,为城市居民提供全方位服务是其的出发点和归宿。物业管理的快速发展将有利于扩大城市服务范围,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
2.辅助社区管理行政事务的需要
社区是社会的单元结构,社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不是独立存在的,它总是受一定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国家行政机构的管理,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等,相应地会实行计划生育管理、流动人口和固定人口管理、治安管理等l3J。上述行政事务管理本应是相应行政机构的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行政部门总爱将这些事务摊派给物业管理单位,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企业的事务已超过<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在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物业管理企业起到了相当的辅助作用,有效协助了有关政府部门开展工作。
3.引导开发高品质生活方式的需要
随着社会科技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过去那种只求住房宽敞,环境舒适的住房观念正在发生变化。人们对居住的要求愈来愈高,物业管理企业要顺应发展的要求,在物业管理中不能仅仅满足于常规性管理,而应当结合不同的物业硬件和业主需求,创设并提倡新型高品质的生活方式,来体现物业管理企业的人文关怀。许多物业管理企业已在此方面起到了良好的社会作用。深圳万科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管理实行零干扰服务,中海物业管理公司推行的氛围管理等。通过智能化管理模式推广,不仅突出了物业管理企业形象,显示了管理实力,更引导提倡了业主新的生活方式,这也是物业管理企业的社会道德责任所在。
4.为国家吸纳城乡剩余劳动力的需要
物业管理就其服务性质而言,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物业管理涉及的范围很广,物业的管理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本身就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与物业管理相联系的社区建设更为劳动力就业开辟了广阔的天地。根据目前政府公布的数据,全国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为230万人,但据业界权威人士保守估计至少应有300万。2000年全国下岗职工再就可以预见,以物业管理为核心,以便民服务为宗旨的服务组织会越来越多,队伍越来越大,成为吸引城乡剩余劳动力,扩大劳动就业的主要部门之一。
5.维护业益的需要
我们买电视机,可能不用谁给你发一个证,证明电视机是你的。但是房子必须要国家发证才能证明是你自己的。为什么我们自己的东西要靠别人证明呢?归根到底是我们的法律尚不够健全。
在业主买房的同时,除了房屋本身,他们还买到了什么?这在以往的购房中很难明确说清楚。而当介人物业管理后,物业管理企业为了理顺业主、开发商和自身的关系,提供高品质的服务,必须事先将三者的权益关系明了化,以避免日后的种种矛盾。这对于维护业益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道远,现实的无奈
“路漫漫,其修远兮”,这句话正好概括物业管理行业目前所面临的严峻现实。历史遗留的沉重包袱和眼前无可奈何的事实,使得物业管理行业要想完全实现自己的历史重托,路途之漫长不说,脚步之艰难也是可想而知的。
1.物业管理行业的先天之不足
(1)行业与法规政策层面
物业管理对象包括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和环境,涉及错综复杂的人与物、人与人的关系,矛盾时有发生。由于物业管理在我国真正起步较晚,仍然存在着思想观念陈旧、管理体制落后、物业管理市场还不成熟等诸多方面的问题。长期以来,房地产依法管理力度不大,一些管理措施不到位,物业管理的立法还相对滞后,层次不高,住户房管法律意识淡薄,业主与物业管理人员之间因某些琐事经常发生冲突,甚至有恶性事件发生,使物业管理人员受到身心伤害。
(2)开发商层面
目前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管理问题比较严重,诸如承建商在将项目承包到手后,又将其多项分割层层发包,很多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条件,他们降低成本,追求利润,再加上假、次、差材料充斥市场等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出现大面积外墙脱落、房屋渗漏、门窗关闭不严、墙面潮湿、卫生间楼板漏水等问题普遍存在,且往往久治不愈,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与物业管理的脱节,不仅使建筑物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同时也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给后期物业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
(3)物业管理企业层面
我国的物业管理公司有很大一部分是由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下的房管所转轨组建而成的,或由大型企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逐步推向社会的后勤科室转变而来的,他们总以以前的房老大自居,思想观念落后,仍沿用过去福利型的封闭式管理模式,惰性极大,管理内容单一,缺少对物业和物业使用人的综合服务精神,缺乏市场竞争意识。另有很大部分物业管理企业是由房地产开发商为解决售后服务而自行组建的,形成包建包管的局面,降低了物业管理专业化、企业化的程度,并使业主丧失了自己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4)业主层面
由于我国长期的住宅消费模式是福利型的,有些业主们还不大习惯物业管理有偿服务的模式,甚至有些业主根本不清楚什么是物业,认为收取管理费是乱收费,产生抵触情绪,到处告状。如今让他们“花钱住房子”,就容易产生对物业管理的过分要求,憧憬着少收费、多办事。另外,个别业主的道德水平也阻碍物业管理市场的规范发展,乱丢垃圾、乱停车、拒缴费等现象时有发生,而且个别业主对小家庭很看重,家庭装修富丽堂皇,而对社区环境漠不关心。还有个别人经常与物业管理公司理论,上电视、报刊投诉,要更换物业公司等现象时有发生。
2.现实的无奈
(1)缺乏中国物业管理的客观认识
我们不能只看到深圳、上海、北京等物业管理发达的城市,这些城市只是中国庞大版图中的几个点而已。还有更广大的国人还没有享受到像深圳业主一样的文明居住方式,也根本不清楚自己的权利。这既是因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失衡,缺乏普遍的物业管理消费能力,使不同地域对先进物管方式的接受能力和接受程度大相径庭。
(2)行业发展史上的一些做法遗留的负面影响
大家都知道三句口号,一句是“业主就是上帝”,一句是“物业管理公司是业主的管家”,一句是某著名物业公司的规章制度,叫做对业主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一方面是上帝,一方面是管家,另一方面是打骂都要笑脸相迎。在这种思想引导下,业主自然敢对物业公司破口大骂,骂你怎么样,我就骂你了,你还得对我笑,完全忽视了物业管理人员的心理承受能力。关于这一点,在深圳拍摄的系列情景片《物业管理是怎样炼成的》对此进行了极为精彩的演绎,该片出来后,相信从事过物业管理工作的人都能从中得到强烈的共鸣。
(3)远大抱负的缺失
大部分物业管理企业为社会做贡献的表现目前还仅限于被迫的纳税和被动的员工就业,而没有主动承担对国家对民族的责任意识。例如在倡导文明居住方式提升国人素质方面几乎无所作为。此外,物业管理行业也缺乏举新精神,也不利这一行业的发展与提升。
(三)前行,时代的要求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无论前行的道路多么艰难坎坷,肩上的负累多么沉重不堪,我们唯有用厚实的脚步去一步一步征服它,我们物业管理人以及广大的国民才会更加体味出物业管理这一伟大行业所具有的内在价值。
1.树立宏伟远大的目标
有位哲学家说过,目标等于成功。我们都相信,只要有期待,就会有成功。物业管理行业要将生命融入民族、社会和国家的命运之中,最终实现行业的价值与民族社会价值的完美统一[4]4。我们不仅仅满足于社会效益的奉献,我们应该更多的致力于经济效益的发展,为国家解决社会问题的同时,也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2.切实维护业主的权益
物业管理企业要高举维护业益的大旗,用切实的行动和举措赢得业主的信赖。物业届应大力借鉴华远地产推行的“工程担保”和“业权分配”制度。物业管理企业维护业益的贡献是使物业管理齄个行业更加规范和成熟,能起到物管企业与业主双赢的效果。
工程担保引入保证人作为第三方,对建设工程中一系列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并对违约承担责任,是一种促使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守信履约的风险管理机制。开发商、承包商、保证人三者之间形成保证担保关系。开发商和承包商是合同的主体,在不同的担保品种下,设定一方为被保证人,另一方为权益人(受益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权益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权益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业主购买经过工程担保的房地产,可以尽可能排除今后房屋出现任何意外风险的后顾之忧。这对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来说都是一件好事。
业权是物权的一部分,是特指在房地产领域内,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业,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业权分配简单来说,就是当业主购买某项目单元后,可按份额与其他业主共同享有社区园林、楼顶、地下室、公共车库等公共部分的全部收益,全体业主可以在政策允许前提下,按约定方式共同决定公用部分的使用方式,共享公用部分产生的收益。
以往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与部分开发商的蓄意隐瞒,很多业主难以明确知道自己所拥有的特别是对公共区域所拥有的权益,而常常导致这部分权益被侵占。华远提出的“业权分配”正是把这部分权利和收益还给业主j。这一举措也减少了业主欠缴物业费的风险。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都能受益,何尝不是一件好事,何必贪小便宜吃大亏呢。
3.加强沟通,增进感情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沟通,一直都是矛盾的双方。因此双方应加强沟通,北京万科物业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万科物业有一月刊《北京万科通讯>,每期的杂志都有万科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沟通状况,而且业主对小区物业的意见也都在上面。权威人士认为,万科物业缴费率高,这是关键因素之一。要想加强沟通,物业管理企业就应该对自己的工作有一个明确的认识。物业管理,管理的是物,服务的是人,通过对物的管理,实现对人的服务。缺少服务意识的管理,业主是不买账的。
4.树立品牌意识,塑造良好企业形象
品牌是高品质服务的持久作用升华而成的一种企业信誉,是品质的象征,是企业形象的一个重要标志,品牌形象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是无形产品,其没有可依附实体,其中产品品质、功能的体现比有形产品更需要借助品牌形象来实现。物业管理企业有塑造优质品牌的得天独厚的优势,她最接近大众,最了解大众的心理及需求,而且其周到的服务能立即为大众所感受,很容易在住户心目中树立起体贴、关爱、和谐的形象。人是有感情的动物,物业管理企业只要随时为住户排忧解难,提供最佳的服务,住户最终会为这种感情投资所“感动”,会给物业管理企业以丰厚的回报。
二、关于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政府应将小区物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加大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推进其工作的不断深入、规范和完善;如作为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加大对相关物业管理部门的协调力度,形成物业管理中的统一步调;加大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力度,促使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居民熟悉、理解和支持它。
(二)政府应协助物业管理行业
加强市场竞争机制,推行完善的招投标制度以招投标制度为切入点,用市场经济规则来规范和约束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要引导物业管理走规模经营之路,降低经营成本,创名牌物业管理企业。
(三)政府要建立具有沟通机制、契约机制、行为机制和激励机制在内的社区综合管理的新模式。同时要完善物业管理各细部的立法工作,以法律形式规范其运作。
(四)构建包括物业管理政府主管部门、公安、工商、税务及物价等部门组成的物业管理的政府管理机构,物业管理协会、行业自律管理机构,以及社会性、群众性的监督机构三方面在内的健全完善的物业管理机构。
应该说,我们并不缺少“富而有道”的文化基因。但是,今天我们要建设一个和谐发展的社会,要倡导各行各业在创业过程中更多地承担起社会责任,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物业管理行业所承载的艰巨历史使命,是我们所有物业管理人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社会要和谐,物业管理行业得做排头兵。
参考文献
[1]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2O02.
[2]谭善勇.物业管理市场一理论与实务[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
[3]任贺春.物业管理单位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J].住宅与房地产.2OO4,(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