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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8篇

时间:2022-06-22 07:30:31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殡葬管理条例,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殡葬管理条例

篇1

竞争“最后一站”的生意

没有人愿意光顾这里,但似乎也没有谁能逃脱此类服务。

2月28日,深圳殡葬用品超市悄然开张。它再次为特区赢得了“改革者”的名声――“由政府主导、殡葬用品生产厂家进驻殡仪馆直销的经营模式,是中国首创。”深圳殡葬管理所所长陈海云说。

超市位于市殡仪馆大门西侧,羽毛球场大小的活动平房被划为5个区域,中间3家出售骨灰盒――两家卖陶瓷、玉石料的,另一家的产品是红木料质地。在超市的进门处,是寿衣陈列区,还包括头、脚枕及寿被。最靠里的陈列区则是深圳某公司设立的“港澳台专柜”,出售高档香烛、纸箔、冥币等殡葬用品。

“我们投入了几十万元,对超市的软、硬件进行包装。除了统一购置的超市货架外,每个陈列区都配置一个精美展板,主要是厂家的简介和丧葬文化知识。”陈海云说,“因为场地有限,目前只引进了5个厂家人市,加上殡仪馆自己的‘自选商场’,初步形成了竞争。”

“自选商场”设在殡仪馆服务大厅内’,货物品种、陈列方式与超市相差无几,只是柜台上一款28000元“天价”的骨灰盒比较抢眼。和超市的冷清相比,占有地利的“自选商场”显得忙,碌一些。“因为超市刚开,现在对我们的业务影响还看不出来,但以后就很难说了。”商场负责人郭锦棠称。为了竞争,陈海云下调了“自选商场”里骨灰盒等部分殡葬用品的价格。

面对竞争,厂家也降低了一些丧葬品的价格。“比如这款4260元的米黄玉龙凤吉祥骨灰盒,原价8000多元,”江浩(化名),其中一个厂家的业务代表说,“以后销售量上去了,我们的价格还能有较大的下降空间。”

但另一些用品的价格并未像期待中那么廉价。超市中的骨灰盒大多是2000元以上中高档的,仅有一款268元的低价陶瓷骨灰盒,“还有一款50元骨灰盒没有拿出来,怕降低整体档次。”江浩解释说。开业以来,他的柜台销售额只有1万多元,而每月租金却要2000多元,但他表示要坚持下去,因为“这是一种有前景的销售模式”。

让别人分自己的蛋糕?

陈海云出任殡葬管理所所长还不到一年,他说,开超市是在家门口培养对手,来分本属于自己的蛋糕。

超市开张的同时,市殡葬管理所在门口设立一个墓园咨询点,引入3家经营性墓园――包括民营的、合资的,与殡葬管理所下属的吉田墓园“打擂”。而在此前,只有吉田墓园独家经营殡仪馆的业务――骨灰盒与墓地一度被认为是殡葬业中利润最高的项目。

但深圳市民政局局长刘润华留有“杀手锏”:市殡葬管理所对超市5家专柜进行了参股,并享有分红权,低不直接经营有关专柜。“我们不能一下子退出这个市场;因为改革需要循序渐进。”刘润华解释说,“既要照顾到殡葬管理所200多名员工原有的利益,同时,殡仪馆每年处理无名尸体亏损600万元,加上火化、运送尸体、骨灰存放3个环节的亏损,每年共计有1300多万元缺口、这些需要殡葬用品的销售收入来平衡。”

深圳超市开业之前,各地也曾出现多种形式的“殡葬超市”。但这些殡葬超市多数是由殡葬管理部门自己开办二只是变换一下货架形式,并未形成市场竞争。

另一类则是民营资本高歌猛进,独立投资经营。但大多遭遇各方利益狙击,’最后折戟沉沙。2004年;成都一位民营老板斥资建成4000余平方米的殡葬超市,推出“集中打丧火”服务,但不久即遭不明身份者袭击,被迫停工,此后3次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地址均受阻。

所以,在刘润华看来,深圳模式是选择了一条较为现实的改革路径。“随着这个市场逐步发育成熟,殡葬管理所会慢慢退出。”他说,“改革既需要一定前瞻性,又不能跑得太快,要循序渐进,否则会适得其反。”

破冰之旅

“改革”始于2004年。对殡葬业来说,这是困窘的一年。国内一家知名媒体在选“十大暴利行业”时,殡葬业首次列入其中,并居第三位。“殡葬暴利主要集中在寿衣、骨灰盒、墓地等少数环节上。”殡葬研究专家、上海理工大学乔宽元教授说。一些业内人士不断抖出黑幕:“殡葬的利润可能超过300%,甚至高达1000%。”

身为深圳市殡葬管理所所长的陈海云,对殡葬服务收费高也深有体会。他父亲去世时,整个葬礼花了约4方元。更让他吃惊的是,某墓园的一块墓地3平方米标价12万元。

在人们的印象中,殡葬业是由民政事业单位独家经营。事实上,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中,并没有民政局“殡葬专营”的规定。条例中只有规定建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由本级政府审批。

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民政部门的“前置审批权”被取消。目前,殡葬服务和殡葬用品经营基本对私人放开,但不能涉及火化环节。专家认为,这是为了防止不法分子焚尸灭迹。

2004年4月和2005年5月,深圳市民政局举办了两届“殡葬用品采购会”,试图让消费者得到实惠。而在2004年1月,深圳市殡葬管理所推出了699元的“最低价殡葬服务收费”,同时允许老百姓自带殡葬用品人馆――此前,外购的骨灰盒、花圈等不能带进殡仪馆火化场。

“无论是低价服务,还是公开招标采购,实质上都没有打破垄断经营。”刘润华说,“所以,市殡仪馆一直占着销售的大头,办丧者缺乏选择,它还是处于半垄断状态。”

2005年9月,深圳市民政局召开“民政论坛。殡葬专题”研讨会后,“殡葬超市”的想法开始实践。根据《殡葬用品超市进驻生产厂家准入条件》,“考察小组”选择了苏州姑城红本厂等5个专业厂家。经过4个多月的筹备,殡葬超市正式开业。

改革让民营资本进入

陈海云目前有两个头衔:一是深圳心安殡仪服务公司总经理,年薪15万元;同时,他又是深圳市殡葬管理所所长,一位“副处”。“公司与管理所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陈海云对此并不隐瞒,“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作为市民政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市殡葬管理所既要承担殡葬管理和监督职能,另一方面它又控股经营殡葬用品超市,尤其是经营自己的“自选商场”。

2005年,市民政局意识到这些问题,决定将业务科和宣传科从殡葬管理所剥离出来,并在民政局内设立殡葬改革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市殡改管理工作。

“殡葬管理所的角色一直很模糊,它同时具有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和经营三重属性。”刘润华说。他希望在今年启动的深圳事业单位改革中,市编制办能把殡葬管理所纳入试点。

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曾将修订殡葬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但新“条例”最终没有出台。业内人士分析:各地殡葬行业的发展状况、经济环境、风俗习惯的差别,决定了新条例修订的艰难。

上海市殡葬管理处处长朱金龙曾多次参加殡葬管理条例的意见征求会,感受到了“市场主导”和“政府主导”观点上的迥异,尤其集中在对审批权的改革上。在要审批还是要监管的选择中,大部分地区流露出对审批权的留恋,提倡重监管的声音曲高和寡。

篇2

一、指导思想

以深化殡葬改革为宗旨,以巩固提高殡葬改革成果、整治殡葬环境、加强殡葬管理为重点,依据《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大殡葬管理工作力度,彻底整治殡葬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力争通过整治,确保火化率达到90%以上;丧葬用品市场更加规范;殡葬服务水平更加提高,从而推动殡葬改革工作健康、持久、稳步的开展。

二、主要任务

(一)在具体查处土葬时要尽量动员丧主起尸火化。实在有困难的,统一按《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各乡镇、村屯、社区、居委会要对本辖区以内的死亡人员进行排查,并登记造册,掌握到户;森工林区土葬的由兴隆林业局民政局负责查处。2009年4月10日之后死亡的必须进行火化,违者必须起尸火化并处以罚款,坚决遏制土葬。

(二)坚决打击和制止一切妨碍火化的行为,对城乡结合部、耕地、林地、公(铁)路两侧的坟头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三)全面清理整顿丧葬用品市场,县殡葬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对全县殡葬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对一些无照经营者要坚决取缔,对于经营丧葬用品的业户要重新登记,对于一些生产销售棺木、纸牛纸马、纸人等封建迷信用品的要坚决没收、烧毁。

(四)规范殡葬服务和祭祀行为。县殡仪服务中心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殡葬管理法规,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对外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杜绝乱收费和向丧主索要财物等行业不正之风,逐步规范和引导群众节简文明办丧事。

三、措施和要求

(一)由县政府委托乡镇政府承担殡葬管理工作,并与乡(镇)政府签订责任状,乡(镇)政府要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责任状,同时给民政助理颁发《执法证》。对土葬的查处要做到100%,10日之后的火化率要达到90%以上。完成工作目标每个乡镇奖励5000元,奖金由民政局负责筹集发放,对完不成工作目标的乡镇处罚1万元,同时县政府要对完不成工作目标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

篇3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

第五条 公墓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

自公墓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开业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第六条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

第七条 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第八条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xx年为一个使用周期。第一个使用年限届满前6个月内,用户可以向骨灰公墓单位要求延长使用期,并就续用墓穴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20xx年。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用户未处理骨灰的,由公墓单位统一深埋。

第九条 公墓收费属于公益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

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条 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

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帐;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xx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第十二条 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

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二)死者姓名;

(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

(四)墓穴使用年限;

(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

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

第十四条 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三)选址不在《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禁坟区内;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

第十五条 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初审;初审同意的,由同级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由县、市民政部门汇集申办材料,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公墓规划图;

(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

(一)初审材料和县、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第十七条 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改变其他核定事项。

公墓竣工后,由省民政部门和公墓所在地参与公墓建设审批的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共同验收。

第十八条 公墓开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竣工验收合格;

(二)公墓单位有必要的开业资金;

(三)公墓单位有与其从事行业相适应的合格技术人员;

(四)公墓单位负责人经民政部门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公墓开业,应当向省民政部门或省民政部门委托的县、市民政部门办理开业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不得开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土地、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墓的类型有哪些公墓主要是指人去世后,将遗体或骨灰式遗物统一集中到一个统一的地点。这是人类发展历史上的文明和进步。其大致分如下类型:

1.古代诸侯王的公墓:有些也可称为皇陵,这是由权力而形成的。

2.宗族墓地:指安葬同一信仰或思想人员地方。

3.家族墓地:指安葬自己家庭有关人员的地方。

篇4

有人在网上调侃说道,现在的中国人一辈子就做两件事,一件是为生前买个房子而努力,另一件是为死后有个“房子”而努力。

难道中国人真的不仅仅“活不起”,而且还“死不起”了吗?是什么原因在推高墓地的价格?

1992年民政部专门颁布《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允许实行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分别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服务。但是这部规章的很多规定已经名存实亡,正是因为无法有效地规制公墓管理,才导致现在公墓价格翻着“筋斗云”式的上涨。

火葬的初衷是为了减少耕地和林地浪费,因此《暂行办法》中规定: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但是现在公墓建设却一点都没少浪费耕地或者林地,尤其是价格昂贵的墓地大多建在风景秀丽之处。

同时,《暂行办法》中明确指出,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并且,1998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火葬区)或死亡证明(土葬改革区),提供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使用规范的安葬、安放凭证,建立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但是这些规定基本没有起到应有的控制作用,很多经营性墓地进行“预售”,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出售“活人墓”,这种违法行为比比皆是,从而也导致很多人开始加入“炒墓族”,直接促使墓地价格一路走高。

篇5

十报告中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笔者试着从法治角度对“平坟事件”作简要评析。

第一,法律有位阶,即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不一样,下级位阶的法需要服从上级位阶的法。

法律追求的是让民众有安全感,让民众活得有尊严。但囿于中国根深久远的人治传统,法律在历史上经常被统治者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来使用,法律背后更高的价值——如保障人权、限制权力等更人道的价值被有意地忽略或者漠视。

在河南平坟事件中,地方政府主要强调保护耕地,促进经济发展,因此片面引用1997年的《殡葬管理条例》第20条实施强制平坟。可是,比《殡葬管理条例》具有更高法律效力,但没有授予其强制执行权力的法都被弃而不用:1999和2004年的《土地管理法》第36条和第74条、2012年《行政强制法》第13条等条款都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平坟的权力,因而被当地政府“有选择地”搁置一边。基层政府无视法理,将低位阶法用来做控制民众的工具,这种行为再次被平坟事件所证明。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指出“法律是一种特殊的创造秩序的体系”,法律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滥用从而保障公民权利少受侵害。在河南平坟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及时修改殡葬条例中的相关条款,不再授予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强制平坟的权力,因而使得民众的信仰自由受到保护。政府对民意的及时回应,不仅提高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更重要的是激活了法律恢复秩序、维护秩序、创造秩序等功能,从而“让人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第二,法不溯及既往,即法律原则上不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进行规制,只对法律生效之后的行为有效。

对2013年1月1日《殡葬管理条例》生效前的违规殡葬行为,政府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但是不能适用第20条强行扒坟。譬如,违反《土地管理法》占用耕地建坟,就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4条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如果违规需要平坟,民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1999至2012年这段时间因强行平坟所造成的损失则应给予利益相关人适当赔偿或者补偿。

对《殡葬管理条例》生效之后的违规殡葬行为,政府行政机关依然无权强制平坟,而应当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争议交给法院之后,法院再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否是违规殡葬,要否强制平坟。当然,这所有法律实施过程之中,政府机关都可以和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取得双方合意之后,以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三,程序正义,即纠纷处理的程序要公开公平,要给予利益相关方充分说理、论证的空间机会。通过正义公平的程序所作出的决定有正当性,容易得到执行。

在现行的体制框架下,法院很难直接挑战政府首脑作出的拍脑袋决策。但是,若真把利益相关方都放在一个有机会冷静地摆事实、依法地讲道理的空间中的时候,行政机关会比较体面地接受法院依法处理的结果。而从普通民众这方来看,在充分明白法律出台背景、法律实施意义等之后,也更可能接受法院所作出的决定。河南某地一位公安局长曾告诉笔者,只要给出法律的明确规定,民众一般都比较容易接受。当然,这要求立法机关出台的法是“良法”,法律条文中流淌的应尽可能是正义和公平。

篇6

11月13日,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传出消息,我省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目前告一段落,《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拟废止,同时,拟修改《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等13件地方性法规。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我省法规清理部门认真组织开展了此次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由于与上位法的相关

内容不一致甚至相抵触,或缺乏可操作性、不适应新体制发展的需要等原因,此次拟废止的7件地方性法规包括,《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试行)》、《河南省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办法》、《河南省〈渔业法〉实施办法》、《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会计工作管理条例》。

拟修改的13件地方性法规包括,《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河南省开发区条例》、《河南省气象条例》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中原新闻网

篇7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殡改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提高对殡改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广泛深入地宣传殡改法规、政策,使广大群众深刻认识殡改工作的重大意义,逐步消除封建意识,破除封建迷信活动,开展文明节俭治丧,确保殡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千方百计完成全年的殡改任务

各街镇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认真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制止乱埋乱葬、垒坟埋葬、骨灰装棺埋葬等行为,坚决取缔制售棺材场所;县民政、公安、工商、林业、城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民政部门要做好殡改管理指导工作,经常性督促检查,认真落实具体措施,巩固和提高火化率,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切实加强对殡改经费的监督管理

各街镇乡要严格按照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足财综[2003]107号文件要求,对殡改费用的收取坚持“乡镇征收、一票一例、定额收费、按票上缴、年底结清、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到“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县民政局、财政局将会同审计、纪检部门对全县的殡改经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

四、关于今年殡改目标任务的考核问题

今年殡改目标任务考核,严格按照各街镇乡与县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执行。考核细则及考核时间由县民政局另行通知。

篇8

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防治各类殡葬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进青山白化治理和丧葬陋习整治,树立科学、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禁止建造其他任何形式的坟墓。

一、除依法审批的公墓、公益性墓地、骨灰存放处外。

禁止翻新、修复、扩建任何老坟。

二、一沿三区”视线范围内的坟墓应给予植树绿化。

禁止以工程建设迁移坟墓的名义乱葬乱埋。

三、工程建设需迁移的坟墓应迁入指定的墓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建造公墓、公益性墓地、骨灰存放处。

四、建造公墓、公益性墓地、骨灰存放处应按法定顺序报批。

绿化覆盖率要达到74%以上,

五、公墓、公益性墓地、骨灰存放处应严格依照省、市标准建造。禁止建造遗体墓。

禁止在丧事活动中随意吹打乐器、乱放烟花爆竹、超时限做道场、大摆酒席,

六、丧事活动应文明、节俭。提倡写签名、送挽联、开追悼会等形式取代送花圈、做道场、办酒席等旧传统。

禁止在森林火灾易发区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七、祭祀扫墓活动应文明、有序。提倡献花等文明方式开展祭扫活动。

禁止制造和销售冥币、纸扎祭品等封建迷信用品及坟石、棺木等土葬用品。

八、制造销售殡葬用品、提供殡仪服务的应依法报批。

禁止偷尸土葬。

九、县境内人员死亡的应将遗体运到县殡仪馆火化。

加强外地区殡葬管理工作,

十、各乡镇、村居、社区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县民政、公安、工商、环保、国土、规划、林业、物价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殡葬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