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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论文8篇

时间:2023-03-14 15: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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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论文

篇1

1.现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机制存在不足

目前,在很多国有企业缺乏完善的保值增值考核机制,特别是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考核更不完善。内部审计部门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督察员,只有在内部加强审计和监管,才能有效提升国有资产的使用效果,保证国有资产的不被流失,进而更大的实现国有资产的价值。目前,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审计考核的内容比较单一,具体的考核程序存在很多的问题。另外,有一些的保值增值审计工作只是存在形式,不能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不能很好的推动资产的正常快速流转,减缓了资产应有的流转速度,从而降低了国有资产的使用价值。

2缺乏完善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审计方法体系

在我国,有关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审计的方法体系还存在漏洞,不完善不全面的审计方法阻碍了审计水平的提高。在我国,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庞大,范围广,内容多,任务重,因此,保值增值审计工作也变得更加的繁重,耗费的时间和精力也很大。如果缺乏精确的、高效的审计方法,将会使得审计工作更加的难以开展,也会造成审计结果的误差变大,被客观制约的审计工作将不能真实发挥监督的效果。

二、加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审计的方法

1.加强监督国家资本金的完整性

国有资本的检查项目中很重要的就是国家资本的完整性。企业提取的折旧费用是否是合理和合法的,,是否有故意去冲减国有资本的行为;另外,账面资本损益之外的支出是否按照正确的报废、毁损以及转让方式,也就是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的方式。企业在对外界进行投资时,是否在账面上进行了恰当的处理,规定的权益法核算方法是否得到应用;若企业的最初注册资本金额发生变化时,企业是否变更登记手续等。这些会计处理都会涉及国有资本的完整,其每一个环节都关系到国有资本金额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因此,企业内部应当注意这些核算的环节,加强监督和检查国有资本的完整性,从而从根本上保证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2.加强监督国有资产计价的合规性

企业应当依据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检查资产增减在增减过程中参照了规范的计价体系。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当企业发生业务时,存在的直接或者间接费用,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是否采用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另外,当会计核算业务发生时,是否正确区分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是否存在不正常的未分摊的费用。企业经营中,最重要的就是主营业务的核算时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不合规定的收入记录,主营业务收入的每一笔记录,是否存在真实的原始凭证。另外,在国有资产的评估、变卖的过程中,审查或者监督是能够按照规则执行,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3.加强对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的核查

一般企业的实力不能从表面账户看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核查企业是否有私设金库和账户。在综合评价分析各项指标时,应当详细分析各项指标,分析的内容既要有横向也要有纵向,这样才能比较完整的分析企业的实际水平以及在行业中的地位。从而找到哪些主导因素约束着企业资产的使用效果,然后根据发现的原因,努力改变这些问题,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价值,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另外还有一些企业主要固定资产是公共服务以及基础设施,这些固定资产因为受到严重的管理计划的限制,所以一般不适用市场进行定价决策,当然也不能根据现有的资本市场去评估它的真实价值。因此,利润不能作为唯一的企业管理目标,应当重视社会效益等其他的综合指标。在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价值衡量市,不仅应该考虑经营效益,还应该考虑一些企业形象、荣誉等的提升。当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时,不能仅仅参考一项标准,应当启用综合复杂的指标体系,以便于准确的进行核算国有资产的价值,保证国有资产增值审计的质量。

篇2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具有非生产性与服务性的特点,其使用一般免费,因此出现了重购入、轻使用的思想,资产的闲置率高、使用率低。一些单位认识到了这些问题,采用“非转经”的方式来提高资产使用率增加经济效益,但是在这其中因为操作不规范等其他原因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还有因为收益管理的不善而导致的资产收益流失问题。

国有资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很多都是因为制度而衍生,但是近期在制度上做出根本性的调整不太可能。因此,要加强资产管理的时效性,需要对现有制度进行深入地剖析与应用。

1.明确管理职责。行政事业单位部门众多,产权不清的情况较为严重,要做好资产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使资产的产权清晰化是首要任务,也是其他工作开展的前提。各单位要根据现有资产的使用与分布情况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实行资产管理责任制,根据各部门的职能进行权责分配,做到各司其职、权责到位。

2.建立有效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理机制。资产的配置、使用是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对管理活动产生最大制约的环节。各单位应该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资产,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科学、有序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一方面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一律按标准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按实际需要,合理配置。另一方面可以尝试推行资产有偿使用,加强“非转经”的管理。各单位要严格进行“非转经”的审批、按照规定进行严格评估并进行专项管理、完善其相应的财务管理,做好“非转经”的管理工作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另外,各单位还要健全相关资产的处理机制。在进行资产处置时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评估,并报财政部门审批,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3.明确资产收益的归属问题。国有资产的收益归国家所有。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收益管理要严格按照非税收收入管理方面的规定,全部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由财政部门进行统一监管,使产权清晰化。

篇3

高校资产的主要来源:一是上级财政部门调拨和办学收入;二是高校通过以原有资产或通过政府担保从金融机构贷款而得;三是国家每年投入了大量的科研经费,由此所形成的大量无形资产;四是利用高校自身的地理环境、人才资源和科研力量等创收形成的大量资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高校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国有资产出现了多元化经营型管理模式,使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暴露的问题就日益突出。

1.1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不健

全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重点加大了对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力度,淡化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国资委只管理国有企业资产,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由谁监管,没有明确的职能划分,高校的资产管理只归口于其主管部门的财务处,缺乏有力的监管体系。

1.2高校存在严重的资产不足和资产浪费现象

由于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一方面资产的不足体现的越来越严重,一些理工实验设备无法满足学生的实验课程,教师的教学设备缺乏,生均图书数量、生均住宿面积等均达不到要求,各高校为了达到高校办学条件的评估工作的要求,往往是“物不够数来凑”,在账面上大做文章。另一方面存在着设备闲置等浪费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一些专用实验设备使用率不高,甚至长期闲置;二是在高校中普遍存在对设备的管理维护不到位,使用期短,损坏率高。

1.3高校资产管理存在着多头管理的陈旧管理体制

即形成了设备部门管理用于实验、教学和科研的物资、仪器;后勤部门管理房地产、办公车辆;图书馆管理图书资料;产业处管理“三产”资产等多头管理局面。由于管理方法不统一,相对管理的责权划分不明确,缺乏强有力的指挥协调机构,使实际工作中职责不清,加大了管理成本,降低了资产的使用效益。

1.4经营性资产运作缺乏规范性

高校在开展经营性活动中,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过程中,很少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申报,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产权不清,经营活动无偿使用国有资产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利用教学科研设备进行创收活动,无偿占有国有资产。在校办产业中,尽管有的给学校上缴部分利润,但受个人利益的驱使,相对资产使用得不到应有的价值补偿,有的校办产业潜亏严重,实际上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的隐形流失。

1.5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各高校普遍存在着重视货币资金的管理,忽视实物资产的管理,重视购置和更新,忽视维护和管理,认为资产与办学无关,使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混乱,普遍存在家底不清,产权不明确,账物不符,账外资产大量存在等现象。

2加强高校资产监管,建立科学的资产监管体制

针对目前高校资产管理现状,为适应高校发展的新形势,保证高校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加强高校资产监管,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的资产监管体制,从根本上预防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

第一,提高各级领导的资产管理观念,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的素质。由于受传统观念重钱轻物的影响,资产管理者的资产管理意识淡化,长期以来,各高校资产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管理人员学习提高的机会更是微乎其微,随着高校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更要求一支高素质、责任心强的管理队伍,才能更好发挥国有资产对教学、科研的物质基础工作,保证高校资产管理有序进行。第二,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建立完整的资产管理机制。根据财政部出台的《全国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中央行政性资产的管理办法》《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共同制定的《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细则的要求,建立一整套完整的资产内部管理体制,建立从资产购置的审批、购买、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直到资产的报废、变卖的管理办法以及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并按期检查实施情况,做到归口管理,各司其责。

第三,从内部挖掘潜力,使国有资产物尽其用。各高校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彻底清查,核实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摸清家底,做到账实相符,合理调剂闲置资产,最大限度地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对部分设备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将收取的款项纳入学校综合预算,以弥补教育事业经费不足。明确资产处置权限,对资产处置实行分级监管,各职能部门分别把关,对有偿调出或变卖的资产由专家组评估,以合理的价格作价处理,所得收入纳入学校统一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加强高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变化,高校的校办产业已迅速发展,面对长期以来产权不清,职责不明确,“投入多,回报少”等一系列问题,各高校产业首先要理顺产权关系,实行政企分开,各高校产业应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有偿使用。一是作为投资的方式进行固定资产的投入,按投资比例取得收益。二是作为租赁形式,学校应收取资产的应有价值的使用费,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加强高校无形资产管理。知识产权是高校国有资产的一个重要内容,目前各高校对此重视程度不够,应加大对知识产权等一系列无形资产的管理,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建立激励机制,促进高校科研成果的研发和转化。

总之,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是高校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保证高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因此如何实现科学的规范化的资产管理在高校管理工作中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论文关键词]高校国有资产现状与缺陷

[论文摘要]高等院校的规模不断扩大,给各高校的资产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合理有效使用和配置国有资产,增强国有资产产权意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以及资产运营的多元化管理,对做好高校资产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篇4

关键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分配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问题的相关规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与税收、基金等收入一样,同属于国家财政收入,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由于事业单位可获得的收益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较少,国家对这一部分收益的管理缺乏应有的重视,事业单位自行支配收入,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单位内部分配不公现象长期存在。2006年5月,财政部公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06年7月起施行。这是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完善收入管理的重要举措。但是,对于事业单位的收益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29条);而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却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23条)。把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获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实则规定为由单位享有,并由单位自行分配。本文认为这一规定不符合国家所有者的权益,违背了国家作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产权利益要求,把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割裂的规定及实施,无助于从根源上解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归属界定及分配现状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包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及通过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获得的收入。其产生的根源在于:为了缓解改革开放之初事业单位经费不足的问题,国家从政策上允许各事业单位通过经营单位国有资产组织收入。目前,通过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行为在各事业单位中普遍存在。从产权关系上讲,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单位享有对这部分资产的使用权、管理权,其享有的收益权要通过财政预算程序和财政分配的方式来获得。事业单位要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单位国有资产活动,首先要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批,并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在这些活动产生之后,无论其使用方向发生什么样的变动,这部分资产的所有权关系并未发生改变,国家依旧享有对这部分资产的收益权以及对这部分收益的分配权。

从实质上看,在这部分资产国家所有的性质并未改变的情况下,事业单位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从事经营活动,也不论使用方向变动之后产权关系如何变动,都是由事业单位代表国家对这部分资产行使相应产权,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有资产的收益权及其它相关权利。事业单位并不是该资产的所有者而仅仅是该资产的管理者。这部分资产的收益,应视为国有产权利益,国家作为所有者享有对这部分收益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分配权。

明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归属,有助于解决当前事业单位对于使用国有资产获得收益的管理及分配问题。如前所述,国家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家对这些资产享有所有权、监督管理权和收益权,事业单位享有具体的监督管理权、占有权及使用权。而在现实中,国家对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以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收益管理一直处于空缺状态,产权单位在收益分配中也未体现国家所有者的权益。相反,事业单位把通过投资、出租、担保等各种形式获得的收益,在单位内部以“小金库”、“账外账”的方式实现集体占有。而且,在单位内部的分配也出现严重失衡现象,或者以职工福利、津贴、奖金形式在单位内分配使用,或者成为单位内部某个部门或某几个人的“小金库”,并以各种方式对这些国有资产的产权收益私自瓜分。这种由国家向集体再向个人倾斜的收益分配方式,使事业单位正常工作及社会经济秩序出现严重混乱局面。从国有产权关系看,集体完全占有资产收益本身就是对资产所有者权益的侵蚀,直接导致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在单位内部分配的失衡,又使追求个人私利成为事业单位人员工作的主要目标,因此,有必要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及收益分配秩序进行规范治理。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策略

鉴于目前国家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对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去向还是需要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到国家与产权单位双方的利益,做到既要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国有产权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照顾到产权单位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根据事业单位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实际情况,本文提出如下两种基本思路以供探讨。

(一)将收益纳入单位预算应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实行相应监管

根据《办法》的规定,将收益纳入单位预算,国家要补充完善相关条文内容,强化事业单位收益管理、使用及分配制度和监管制度,以利于对事业单位收益管理的具体操作和监管。将收益纳入单位预算之后,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只能弥补事业单位经费的不足,杜绝将其用于各项消费性支出或私设小金库截留国有资产收益。这就需要对事业单位收益使用状况进行严格监管。

一般来说,我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是一种委托关系,并形成了由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三级分管格局,事业单位自然是直接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进行监管的主体。这种监管方式使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管成为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的一个内容,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监管职能的弱化,为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留下空隙。同时,由于事业单位专业资产管理人员缺乏,难以判断和杜绝单位财务核算过程中的真实性问题,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部分国有资产流失。

如果由国家授权与主管部门作为这部分资产收益的监管主体直接监管,则减少了一个监管环节,无疑加大了监管力度。主管部门通过向单位派驻人格化主体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并监督其使用、分配国有资产收益行为的有效性、合理性,以便更好的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的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按道理说,这种监管方式应该比由事业单位直接监管更有效率,能更好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这样做增大了监管的复杂性,也加大了财政上的投入,造成了无意义的国有资产流失。

(二)将收益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应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管

修改《办法》相关条文内容的规定,将收益纳入政府国有资产预算,进入政府财政预算程序重新分配使用,是体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国家所有权权益,促进国有资产合理、合法使用的有效举措。鉴于目前国家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鼓励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就要照顾事业单位利益,科学制定一定的分配比例,使国有资产收益在国家与事业单位之间合理分配使用。据此,首先要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事业单位收益专户,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按国家非税收入政策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其次,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审计、核算,保证收益全额上缴;再次,收益上缴之后,由财政局以35%的比例返还原单位,进入事业单位经费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余收入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统一分配使用。

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是一种严格的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在这种监管方式下,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收益监管,有效保证了国有资产收益的上缴,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收益在国家与事业单位之间按比例分成,不仅可以将其主要投资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活动,而且保障了单位履行职能及政府批准的其它支出。

参考文献:

篇5

众所周知,我国工业基础差,经济不发达,建国初期国有经济只有少量的解放区军工企业和接管部分官僚垄断资本企业,这些企业规模小,资产量少。据不完全统计,1952年我国国有资产总额只有12986亿元。经过建国后40多年来的经济建设,我国的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有经济得到高速的发展,国有资产越来越雄厚,到1995年底,我国国有资产已经达到5.7万亿元,其中经营性资产4.5万亿元,非经营性资产1.2万亿元,统计表明,1949年以来,国有资产平均每年递增12.4%,其中1980年以来平均每年递增14.5%,1990年至1995年平均每年递增17.9%。

国有经济所创造的财富维持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壮大了国防力量,保证了国家的安全,促进了两个文明建设。可以说没有国有经济的物质基础,就没有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

但是国有经济的发展也同其他所有制经济一样,不是、也不可能是直线上升的,有时也带有明显的阶段性。这种阶段性既受国有经济政策、政治环境制约,也与国际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当然也有自然环境的影响。可以说,建国以后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实行计划经济的管理手段,在当时我国工业化程度低,生产力水平不高,供应不足的情况下,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不但解决了占全世界1/5人口的吃饭和就业问题,而且为我国改革开放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但是随着科学的进步,技术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国内、国际经济、政治环境的变化,继续沿用计划经济的管理手段,继续实行原有的管理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因此,出现了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滑坡,亏损面逐年增大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独立核算的国有工业企业亏损面1992年~1995年分别为22.7%、29.8%、32.7%、33.5%,1996年上半年则达到43.3%,并且1996年一季度出现了全国性的整体亏损,国有资产的损失数额也逐年增大,据1994年全国开展清产核资的12.4万户国有企业的不完全统计,全部资产损失达2231.1亿元,全部资金挂帐22069亿元,损失与挂帐合计达4438亿元,占这些企业全部资产的10.7%。

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了不少看法,有的归结为管理体制落后,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有的归结为企业目前存在三座大山:负债过高,冗员过多,社会包袱过重;有的认为主要是企业管理混乱,管理水平低。上面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都是从不同角度提出的。我个人认为,其中最重要和最直接的原因是管理制度不顺,企业管理落后。虽然近10多年来,我国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经采取了许多措施,包括:放权让利,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实际两权分离,进而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什么药方都用过了,但成效并不十分突出,究其原因,最根本的就是以往这些改革,停留在企业层面的多,政府层面的少,浅表性的多,深层次的少。因此,必须抓住问题的本质,改革才能见成效。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在于建立起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

如上所述,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成效不明显的主要原因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仍困扰和阻碍着企业的发展。

传统的体制下,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被政府部门分割,造成了产权管理的多元化,政府各部门都可以所有者的身份向企业发号施令,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企业要对多个政府部门负责,但却没有哪个部门真正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任。由于所有者的责任主体不明确,企业缺乏应有的监督的约束,尤其是那些直接归各级政府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其产权归政府所有,但政府是由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行使管理职能的,由于政府没有授权由哪个部门进行监管,结果是政府哪个部门都可以管企业,但谁都管不了,谁都不负责任。政府对企业的情况完全靠听汇报,对企业的内在情况不清楚,结果不出问题则可,一出问题就大得不得了,就要关闭乃至破产。

那么国有企业如何进行改革?这方面中央有了明确的规定,即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目前,理论界、学术界对于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到中间或中介性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再到生产经营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框架,在认识上是统一的。近年来,各地也根据实际进行了大量的探索,目前全国已有上海、河北、内蒙古、吉林、安徽、浙江、青海、陕西、重庆、湖北、广西等11个省、市、自治区及深圳经济特区先后建立了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尽管各地做法不尽相同,但新的管理体系基本上是按照三个层次的框架建立的。其大致情况是: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一级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国资办);在中间层建立资产经营公司;在下层是由企业群组成。这三个层次,在上层通过国资委直接管理资产经营公司,而不是靠各部门分工把关,这样既能实现将政府各部门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又直接加强了对资产经营的监督和领导,形成了有效的制约机制;在中间层建立了国有出资人制度,为资本运营构建合格的载体,使企业对投资主体负责,投资主体对出资人负责,出资人向政府负责,实现了国有资产监管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的分离;在下层由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及合资企业群组成,这些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拥有法人财产权,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具体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从而实现了国家终极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理顺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初步实现了政企分开。

实践证明,这三个层次管理体制的推行和不断完善,对于从深层次上改变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多头管理的局面是可行的,也是成功的。具体可以从深圳和上海改革的成效得以说明。

深圳是全国最早建立三个层次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的城市。早在1987年7月该市就成立了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主要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及运营,成立初期也行使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1992年9月深圳市又成立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一年后成立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市国资委的常设办事机构,专门行使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职能。经过几年的探索,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国资办)———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群”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新体制。

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以后,该市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保证其顺利运行。包括按经营规模、效益水平对企业进行分类定级;按行业类别和效益实行企业利润分类上缴办法;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制度;向国有控股企业和全资企业委派产权代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监管国有资产运营,率先建立现代企

业制度,强化企业管理,加强企业内部约束和政府对企业监管等。到目前为止,已正式颁布《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有限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几十个法规和规章,尤其是1995年该市《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规章体系日趋完善,为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打下了基础,取得显著的效果。截止1998年底,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的净资产为3477亿元,自1980年以来每年递增53%,1998年实现利润51亿元,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上海市1993年按照三个层次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后,到1995年底,先后将33家主管局撤销转制为经营公司或控股公司,并使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结合起来,把撤局、组建公司、改制和授权经营同步进行,将管资产、管人相一致原则与党管干部原则相统一,并享有对控股公司的监管权、考核权、奖惩权与收益权。

上海市通过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实践,实现了较大范围国有企业存量资产的调整和城市面貌的改观。一方面,以控股公司的产品为龙头,以产权为纽带,组建了一大批企业集团,实际专业化协作,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另一方面,通过退城进郊、土地置换和盘活资产存量等措施,进行企业技术改造和资产重组,实现了优势企业的低成本扩张,城市的市政、公用设施和文化事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再是通过企业间相互持股和环形持股,一大批企业由工厂制改变成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增强了凝聚力和约束力,培育和发展了行业优势。

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组建后,对市区工厂进行调整和土地置换,新办第三产业1200多个,合资企业240个,改组有限责任公司14个,股份有限公司4个,关停并转企业196家,撤销138家,原所属国有企业由320家减少到180家,妥善分流下岗的17万人,控股公司由原55万人减少到38万人,继招收18名空中乘务员的空嫂旋风”之后,又相继推出了成千上万的呼嫂寻呼台”、“巴嫂(巴士)”、地嫂(地铁)”等服务行业,为上海减员增效战略的实施,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三、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坚持改革与加强管理相结合

当前在认识上有个误区,似乎体制改革了,就一通百通,一顺百顺,企业效益自然会提高,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光讲改革,不讲管理,改革是无法成功的,改革的目标也无法实现。事实上,当前国有企业管理弱化,管理混乱,损失严重,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据国家有关部门抽样调查显示,80%以上的亏损企业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就我省而言,在前几年清产核资中暴露的损失中,决策失误千万的损失比重较大,当中尤以对外投资最为突出。现在有的企业对外投资未经充分论证,盲目性较大,结果投资之时就是亏损之日。还有的盲目设点拉线,投资链条长,结果连自己有多少个子孙都搞不清楚。此外盲目借出款项,盲目对外担保,出现严重的风险。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由于外商资金不到位,有的是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后,以合资、合作企业的名义借款(或担保)作为外商投入资金,结果一旦造成损失债务全由中方背起来,这种例子也是不少见的。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既有水平问题,也有管理问题,但是最重要的是应建立起激励和约束机制,使企业厂长(经理)感到有压力。现在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并没有与经营者的利益直接挂起钩来,经营好了没有得到实惠,经营差了也不负责任,出了问题只要自己没把钱装腰包仍然万事大吉,这个单位搞不好调到另外一个单位去照样可以当官,这样的一种机制打击了先进,保护了落后,也出现了一些投机钻营和短期行为。我认为,加强管理应该坚持内部和外部相结合的方针,内部管理主要是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内部人控制制度目前很难奏效,因为现在是厂长经理说了算,你要么坚持原则看饭碗,要么保饭碗说假话。因此,加强政府对企业管理尤其重要,但加强管理并不是捆住企业手脚,不能采取计划经济那一套行政办法,而应该用政策进行规范,用制度约束和监督考核的办法。

最近几年深圳市对资产经营公司和市属企业的管理方面有许多独特的做法。首先,该市人大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人代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件》,加强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的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其经营业绩,保障了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其次是采取下派财务总监的办法,财务总监不但可以列席企业董事会议,了解企业运作的全过程,而且审核财务报表、监督资金运作情况,真正达到监督的目的。深圳市加强企业管理、监督,企业效益不断提高,即使遭受金融风波和自然灾害的冲击比较严重,1998年度仍然实现利润比1997年度上升。事实说明,只要坚持改革与管理相结合,企业不但可以走出困境,而且能够创造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国有企业改革应坚持实事求是的方针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情况非常复杂,当前要注意防止和克服以下几种倾向。

一是不能盲目追求速度。当前有的地方为了赶速度,不顾客观实际,搞指令性计划,要求在一段时间内全部完成改制计划。应该说,改制有个计划是对的,但计划应该实事求是,要因地制宜,不能强求一致,要成熟一个转一个。否则即使转了,也是换汤不换药。

二是改制应讲究实效。现在有的企业改制图形式,赶时髦,为组建企业集团搞拉郎配;改变主管厅(局)为公司,把牌子一换,结果机构没变,管理方法没变,职能也没改变;组建经营公司不但未能减少行政干预,而且增加了新的婆婆。这些不讲究实际的改革,不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反而劳民伤财。

篇6

关键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因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这是为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而进行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

(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关于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正如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992年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中指出的,在新旧体制转换期间,由于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因而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资产价值不实,企业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国有资产闲置、损失和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较为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能够摸清“家底”,促进解决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同时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更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二)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通过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国有资产“家底”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轨道;初步进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为今后将土地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创造条件;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大体相符,努力解决国有资本补偿不足问题;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内容

1、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各地区、部门所属的各类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等企业和单位;各类国有金融企业,含银行机构和各级政府、各业务部门及企业所举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各地区、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各地区、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军队、武警及其所举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摸清“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对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入账;核实各种国有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产权界定的含义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此处所谓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但不包括债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二是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分离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及依法处分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

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维护国有资产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便于实现“两权分离”;为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贯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以及“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

(二)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的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或全民单位合资合同)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资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经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5、对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

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双方协议由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办法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股份制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占用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全民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并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

3、国有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得非法干预或侵占;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

5、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6、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分类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两类。前者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三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1996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后者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国有资产占企业实收资产比例发生变化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等等。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适用于办理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其主要内容是: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可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其各自的含义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型含义相差不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两个部分,前者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成立日期、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等;后者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财产情况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等。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

1、法定评估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即法定评估情形:(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评估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即自愿评估情形:(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整体租赁除外);(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此处所谓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上述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时则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4)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立项、确认的,该经济行为无效。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具体由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级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修订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评估专职人员,其中会计经济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各类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占50%以上;专职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从业;

3、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有30%以上经过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在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机构,配备专职评估人员;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其所属关系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的资格,申请时须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国家或者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报来的以上文件资料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自身的条件认真组织审查,通过审查进一步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产评估工作的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机构,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资产评估的规则及程序

1、资产评估的规则。根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1)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3)按规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4)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材料以及评估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有完善的评估档案保管制度;(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6)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否则,视同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7)资产评估机构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性的其他规则。

2、资产评估的程序。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超过10日不批复的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国家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视为已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清查。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3)评定估算。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即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作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五)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还是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制改正,并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上述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谢次昌著:《国有资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吕建永主编:《国有资产管理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3]黄达著:《宏观调控与货币供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篇7

财经法规是一切经济企业单位从事经济活动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和依据。会计监督是根据国家的财经法规,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一系列的检查,从而促进企业各部门遵守相关财经法规。因此,充分发挥会计监督的职能,不仅能够防范和制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且能够保护企业集体财产的安全完整。

二、会计监管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作用提升途径

(一)加强农业科研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认识

资产不仅是农业科研单位使用或占有的经济资源,而且是做好相关科研工作最基本的保证。作为农业科研单位的领导层,应充分认识到国有资产管理的必要性,理清管钱与管物之间的区别,并及时扭转重购轻管、重钱轻物的思想理念,特别是国有资产的管理方面,应严格遵循《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予以执行,以确保对国有资产的良好配置与合理使用,促进科技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提高企业内部会计监管人员的素质

明确责任,加强对会计监管的重视程度,提高会计监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思想道德素养。会计监管人员需具备专业眼光和高度的责任心,善于分析在国有资产中所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并能够提出相关应对风险的策略,做到保护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因此,为提高会计监督人员的全面综合素质,企业应定期的对其进行相关的培训,并将企业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管工作成效纳入到每年的绩效考核中,从而确保会计监管目标的最终实现。

(三)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管的制度

对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管岗位的设置需具备工作的独立性,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使监管的功能与作用发挥到最大。会计监管的岗位应设立在企业内部的审计委员会,且给予监管工作人员一定的独立性和工作地位,对于监管人员所发现的任何重大问题,其有权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从而确保监管信息保持通畅。通过财务的业绩衡量指标,如资产的周转率、总资产的收益率和经济增加值的一系列定量指标反映出企业资产的综合利用效率,并有效结合定性的指标对会计监管工作人员所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综合的绩效考核,从而确保个人与目标的统一。

三、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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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至今,国有企业不断发展,不断改革,虽然小有成就,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当前,国有企业数量俨然不多,但是其在国有经济中占据着核心地位,所以其发挥的作用不可忽视。就当前国有企业来讲,其主要控制五个领域,分别是国防、教育市场、高端技术、战略资源以及基础工程等五大领域。以国有经济为主体,但国有经济仅仅占据市场经济五分之一的份额。但是在周围企业中,不仅涵盖外资企业,而且还存在很多国企演变的企业、部委股份企业等,他们组成实力较为雄厚的民营企业。在国内,社会经济中的国有企业属于非常重要的资源。在竞争程度逐渐加剧的今天,对国有企业竞争力的培养以及其核心地位的凸显有着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就国有经济而言,其延伸形式对其自身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其中主要涵盖国家在经济方面出台的政策、人大组织的活动以及市场特定的法律法规等方面。因此,对于国民经济来讲,中国企业是其发展的重要动力。

二、经济全球化增加了国有经济的压力

当前,生产已经迈入全球化的时代,世界经济中跨国公司的地位越来越高。国际贸易在市场全球化的刺激下得到较好的发展,在国际经济发展中起到的作用非常明显。资金全球化也很好的促进了国际金融的发展,巨额资金流动于各个国家之间,也产生正面与负面的作用。此外,高端科技、信息等方面的全球化以及人才的快速流动都加剧了国际市场的竞争程度。自从我国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之后,对外开放逐步深入,加快了市场在国际上的统一程度。因此,与国内市场相比,国有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也逐步增大。因为全球化的深入使跨国公司与国有企业直接形成竞争,与之前国内企业相比,竞争环境明显恶化。此外,因为我国关税较高、存在多种非关税的壁垒,所以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成本较高,竞争力也明显下降。而民营以及集体企业因规模不足,很难威胁到国有企业。因为中国非关税壁垒逐步废除,关税也有所下降,造成跨国公司在中国成本降低,直接导致国有企业竞争出现劣势。而且国内民营企业也发展较快,无疑加大了国有企业的竞争压力。除此之外,因为经济全球化的范围逐步扩大,全球知名品牌也都纷纷入驻中国。这些品牌企业在中国的发展方式多种多样。有的企业在中国选择合适的位置建厂,然后依靠自身的努力去拓展中国市场。有的企业与中国某些企业形成合作关系,借用企业的力量使自身得到发展。也有的企业直接选择中国品牌进行收购,以此入驻中国市场。所以不管是国内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特别是弱势国有企业想要与跨国知名品牌竞争,那么只有不断发展自身优势,不断创新,将自身打造成强势品牌。只有这样,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才能提高竞争能力,在国家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

三、国有企业经营及管理问题分析

1.国有资产管理的加强

就国有企业来讲,其在资产管理以及企业组织两方面的管理制度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法人能力不足,效率低下便是问题之一。此外,就国有资产来讲,其产权主体具有虚化的情况,而且生产者和经营者也欠缺主人翁意识。国有资产归全体人民所有,但是因为所有权的代表还没有落实到位,所以在产权主体方面呈现虚化的情况。在这样的环境下,国有产权经过多个层次,最终委托于政府部门或其余代表实施管理。在此过程中,产权主体与权责等方面并没有进行清晰的规定。这也就导致约束与激励制度以及分权制衡等方面出现失衡。进而影响管理效率,对企业在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2.国有资产管理缺陷

在国内,就国有资产来讲,其在运营以及管理的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于流失方面。当前,国内部分学者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本原因、形式以及解决措施进行具体探究。他们认为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是经营管理不够完善。此外,国有资产在进行折股以及评估以及犯罪等行为都造成国有资产出现流失的状况。在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中,各种寻租是造成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国有资产流失具体途径与形式主要表现有很多方面。其一是税收的偷漏情况。其二是产权出现变更以及新旧制度转轨时,恶意低估、不评估国有资产的现象。其三是在进行变革股份制时,故意不评估国有资产或者恶意低估,造成资产流失。其四是部分企业将国有资产违法私吞。其五是在进行贸易的过程中,逾期货款没有收回来,直接导致国外出现大量滞留损失的现象。其六是在担保的过程中,采用国有资产担保,造成流失。除此之外,还有其余多种形式,都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形式。

四、通过制度创新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的对策

在国民经济中,国有资产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为了将其作用很好的表现出来,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较好解决问题的办法至关重要。

1.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设立

以及管理的确定在中国,首先要确定国有资产在管理原则以及机制的设置,即通过权责边界的划分来优化国有资产当前的管理机构。并以当代企业的相关制度为中心,构建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机构,并对各个机构的职能进行具体划分。以法律框架为依据,确保国有资产相关的管理机制在职能方面能够实施到位。通过相关机制与体制两方面的创新,保证国有资产的运营能力提升,构建合理的奖惩制度以及考评体系,以此构建约束激励的机制。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以国民经济为基础,对其部门或者行业的性质进行正确把握,以此来确定管理国有资产的方式。在竞争领域中,盈利在国有资产目标中也占据重要的地位。如果不考虑是否盈利,那么将导致国有资产的效率较低,进而演变成资产流失。在前文中,对资产流失进行具体分析可知在国有资产中,经营性类型的问题最为严重。因此,如果国有资产属于经营性企业,那么应该选用合理的监管模式。因此,分类管理国有资产不仅提高管理水平,而且对各种政策目标也有很好的协调作用,进而提高资产实际的使用效率。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创新

当前,企业市场化与政府授权管理运作的模式是改变传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有益尝试。就政府授权而言,其授权给国有独资公司,让其接受并管理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在确保国有资产完整性与安全性的前提下,提高资产的公平性以及使用的效率,并且试图通过采用市场的方式来经营国有资产。依靠政府职能的转变,将政府与企业分开。这样就可以将漏洞堵塞,消除传统管理制度的问题,使行政国有资产能够最大化的保增值税。将所有的国有资产收归至经营中心,从而实行市场化、规模化的运营。

3.加快、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增强政策制定的科学性

法律法规的滞后一定会造成国有资产因缺乏约束而流失,在行政性事性国有资产转化为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过程中,表现的更加明显。如果既定政策在科学性方面较差,政策导向缺失,那么将对改革进程与改革效果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且完善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是单位管理与发展的重要基础。所以建章建制、信息系统与制度的建设、明确各部门职能与国有资产流失追究责任制亟待加强。

五、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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