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3 11: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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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一条成立**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领导小组),由市农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农林局、市畜牧办、市蔬菜办、市水产办、市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等有关领导组成。市农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农林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单位领导为成员。
认定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检查、督促本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协调各方关系,推进认定工作开展。
第二条领导小组下设**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挂靠市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认证中心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市畜牧兽医站、市水产技术推广站负责人兼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职责是:
(一)负责本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具体业务工作;
(二)审核区(县)上报材料;
(三)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价;
(四)负责评审推荐工作;
(五)对区(县)产地认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六)对区(县)的申报工作进行培训、指导等。
第三条各区(县)农委(农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
(一)接受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申请受理;(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负责向市认定办公室进行推荐;
(四)对获得**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产地进行跟踪检查,并及时向市认定办公室通报情况。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农委(农发局)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
第二章产地认定条件
第四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具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包括乡镇、村、企业、种养业基地、农场、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和个人均可以提出申请。
第五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必须符合国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要求,产地周围1公里以内没有严重污染源,粮油、蔬菜、果品等产地应远离交通主干道100米以上。
第六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区域范围明确,并具有一定生产规模。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申请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产地所在区(县)农委(农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产地环境状况说明;
(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向所在区(县)农委(农发局)申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或者从**农业网站下载获取。
第八条区(县)农委(农发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逐级上报市认定办公室;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市认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推荐意见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产地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区(县)农委,由区(县)农委反馈给申请人。
第十条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市认定办公室组织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及改进要求。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分送市认定办公室和申请人。
第十二条环境检验不合格或者环境评价不符合要求的,市认定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市认定办公室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环境检验和环境现状评价符合要求的,进行全面评审,并作出认定终审结论。
(一)符合颁证条件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二)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本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五条市认定领导小组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获得证书的产地名录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认定的产地由市认定办公室统一向社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树立标志牌,并标明范围、面积、生产产品、主要安全生产措施、责任人,以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区(县)农委(农发局)负责对认定的产地进行监督管理,实行跟踪检查。市认定办公室对通过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进行不定期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实行证书和标牌管理。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使用有效期均为3年。有效期内,产地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区县农委、认定办公室、认定领导小组组织的监督检查,以及生产环境抽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不得随意树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志牌。违反规定的,按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认定领导小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公告: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农产品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仿造档案记录的;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各级交通行政许可机关或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依法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交通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监督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情况履行监督责任。
第四条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网站等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七条监督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特点和其它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措施和方式。
第八条监督机关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交通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检查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书面检查的内容主要是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程序等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
第九条监督机关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十条监督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监督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一条监督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监督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现场监督检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进行公开检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的进行,检查人员应当将当事人拒不到场的情况在检查记录中记载。
第十二条监督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可以定期检验的,监督机关不得擅自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三条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违法行为或依法应当作出处理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监督机关在作出不利于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结论前,应当允许被许可人陈述和申辩,并说明作出监督检查结论的理由。
第十五条监督机关在作出不利于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结论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后,应当告知被许可人不服处理的救济途径。
第十六条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总结检查情况,撰写检查报告书。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检查报告书等材料,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十七条监督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举报、投诉制度,受理个人和组织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落实专人受理或处理。
监督机关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十八条对个人或组织的举报,监督机关应当登记受理,并依法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属实的,监督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在结案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处理结果;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监督机关应当向举报人、投诉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展现监察队伍新面貌。继续深化劳动保障监察“三化”建设,按照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要求,实现监察队伍能力的提升。一是强化队伍建设。当前,除局劳动监察科的专职监察员外,各办(镇)、村居都设有兼职监察员,共计72名。为了使监察员队伍,特别是兼职监察员队伍在劳动保障工作中最大限度发挥作用,今年我们将按照“夯实基础建设、强化监察队伍”的原则,对全区兼职监察员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对“两网化”系统运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组织监察员进行培训考核,对通过考核的兼职监察员办理监察证件,对于不合格的解决淘汰,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二是提高业务能力。今年,我们将通过召开“月会”和“季会”的形式,逐步解决各级监察工作人员专业能力水平参差不齐的现实问题。“月会”主要是集中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提高监察人员对法律法规适用的准确性;“季会”则邀请有多年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经验的同志为大家进行业务指导,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提高监察人员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三是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区劳动保障监察员职业道德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树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文明执法、秉公办案的工作作风。在案件处理中,落实主办监察员制度,严守监察程序,将立案调查、案件处理、责任分解到个人。通过规范执法行为,树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良好形象,杜绝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
着力规范,力求实效,实现执法水平新提升。面对当前劳动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我们将以强化工作责任、严格工作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为重点,提升执法水平。一是案件处理做到及时准确。为了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们将继续发挥维权绿色通道作用,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对于案情简单,单位积极配合的案件,通过投诉双方协商方式解决;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按照规定及时立案处理。同时,在接待群众来访和来电咨询过程中,要做到态度和蔼,规范用语,认真解答劳动者所提出的问题。对于属于受理范围的案件,及时立案处理;对于超出受理范围的案件,进行耐心解释,若有其他处理途径及时告知劳动者。二是日常巡查做到严格规范。坚持“关口前移”,按照《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制度》的要求,本着“宣传服务在前,依法行政在后”的原则,着重围绕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工资支付情况等内容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我们将根据辖区内用人单位情况和监察人员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日常巡查方案,将日常巡查任务分解到个人,年人均主动监察用人单位不得少于50家,并建立日常巡查台账,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迅速做好调查取证,提交处理意见。三是专项检查做到突出实效。监察科根据不同时间段可能出现的劳动用工问题,有针对性、有目的性的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针对节后可能出现的招工用工,监察科将在3月份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行动。元旦春节前后,还将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行动,预防和处理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此外,还将根据市局市支队的具体部署,开展相应的专项检查执法行动。
扩大覆盖,加强联动,推进监察工作新发展。今年,监察科将继续在“两网化”系统运用、劳动保障监察联席会议、书面材料监督审查等重点工作上,立足实际,扎实开展工作。一是“两网化”运行规范有序。在今年的“两网化”工作中,我们将着力扩大两网化的覆盖面,加大协调和整体推进力度,力促薄弱办(镇)网格管理员和系统上线等基础性问题的有效解决,争取四级网格联通率达到30%。同时在劳动监察工作过程中,充分利用“两网化”信息管理系统各大功能模块,我们重视发挥各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和三、四级网格兼职监察员和协管员的地域管理优势,促进各项工作开展。在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和专项检查行动过程中,我们按照程序严格执法,做到立案、调查、处理、审批、结案所有环节的网上办理,并对用人单位信息随时进行更新。二是书面审查工作提前展开。在年初工作会议上,监察科在认真总结去年书面材料监督审查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辖区用人单位和科室自身实际情况,决定自2月份提前开展2013年度用人单位书面材料监督审查工作,彻底解决时间紧、任务重、人手少为书面检查工作带来的影响,保质保量完成今年书面监督审查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监察科根据用人单位诚信等级情况,对于举报投诉超过2次、往年书面检查中问题较多的C级单位进行重点监控,重点检查,及早发现和纠正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不定时回访,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1.在高中英语作业布置的具体设计过程中,我们将朗读、背诵、听力的综合能力训练作为贯穿于整个初中英语教学的一根主线,并努力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强化训练效果。
比如,在提高学生听力能力这一环节业,就通过常态化、趣味性、知识性的的听力材料训练,达到作业布置的预期目标。听力训练有自己的特殊性,期望通过个人课后单独完成听力作业达到训练目标是不切实际的,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我们从高一年级开始,我们选择有梯度的听力材料,每周安排两次固定的听力时间,组织班级同学集中进行听力能力训练。听力材料、听力原文、答案让学生自己保存,学生可以在听完听力素材后自己核对答案,并找出存在问题。对于听力材料中比较模糊的提问、短文关键词、关键语段,学生可以利用其他课余时间进行重复或补充训练。
英语作业布置的艺术还体现在对阅读、听力作业设计的灵活性评价机制上。阅读理解的评价机制是书面的定量评价;名著朗诵、美文背诵则可以是随机的、教师现场点评形式的评价。这样的作业评判机制可以将学生的压力缓解与激励机制融合在一起,收效明显。
2.课前预习、课堂教学、课后巩固练习是保证教学效果的三个环节。如何将作业布置有效的贯穿于这三个环节之中,这对评价最终的英语教学效果至关重要。
首先,要精心设计课前预习作业。对于课前预习,以往的一贯做法是要求学生预习课文,而缺乏具体的、有目的的预习指导。实际上,预习作业非常重要,不能以软任务的形式进行要求,而要根据不同课型布置相应的作业,并能够在课堂导入环节加以检查。比如,在进行北师大版Module6 Unit 16 Lesson 2:Name Stories部分教学之前,可以布置学生通过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收集有趣或有意义的人名,用英语解释其意义所在。并在随后的课堂教学导入环节中选择一、两个小组进行口头描述,其余小组的文字材料可以作为在同学之间传阅。
其次,课堂作业的布置主要围绕本节课的重点和难点展开巩固性训练,使重点知识能够得到当场消化。这一环节的作业内容主要是通过精心编写的学案加以实施的。教师在前期集体备课、教案设计阶段就必须和学案编写联动起来,发挥协同效应,把握住本节课教学的中心环节,针对性设计作业。学案的设计应紧扣教材,题型多样化,通过不同的题型对同一知识点进行反复训练,达到教学目标。
最后,重视课后作业的布置、检查和反馈。课后巩固练习是课堂教学的延伸,作业设计不宜多,但是要精炼,有明确的目标。也可以布置一些拓展型练习,在下一节课上做随机检查,获得的反馈信息可以验证教学效果。比较忌讳的是,许多教师过分依赖教辅材料,将凡是属于这个单元的所有练习一股脑儿推向学生,搞题海战术,结果事倍功半。
课前预习、课堂教学、课后巩固练习是一个历时性的训练过程,在具体的作业布置过程中要尽量避免三个不同阶段的作业出现题型单一重复、作业内容雷同的问题,尽量突出每一环节的练习重点,增加作业的覆盖面。
3.在作业形式组合方面,要充分体现难易结合、软作业与硬要求结合、知识与兴趣结合的原则。
比如,课前预习作业环节中的知识背景资料搜集是相对轻松的任务,如果将资料搜集、整理与课堂口头表达、复述能力的训练结合在一起,就可以达到了解课文知识背景与培养阅读能力结合在一起的双重目标。在书面作业布置的时候,也要考虑到各类练习形式的合理选择与搭配,按照通常的考试题型,逐步形成合理的组合模式。
一、局机关各股室及下属单位要在职能及分管工作的基础上,将具体工作职能、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标准、目标要求等分解到每位工作人员,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同时,要制订保证工作落实的措施,明确每项工作的标准及时限,履行职责的具体要求,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所产生后果应承担的责任等。
二、制订岗位目标责任制应坚持在保证工作质量和充分履行职责的原则基础上,尽量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办事和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
三、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制定要科学、合理、严密,做到既有可操作性,又要便于检查监督。
四、加强对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的领导,局效能办和局机关各股室及下属单位应做好对局机关各股室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工作人员的岗位目标责任制一式四份,分别由局效能办、分管领导、局机关各股室及下属单位留存。
六、定期组织检查考评。效能考评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把考评结果同年终考核、奖惩挂钩。
七、效能考评分工。局效能办负责组织对局机关各股室及下属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考评;局机关各股室及下属单位负责人负责对所管辖工作人员的考评。
八、建立健全效能考评档案。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服务承诺制
为了进一步改进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及下属单位形象,精心打造服务品牌,特制订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服务承诺制。
一、坚持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办事制度、程序和收费标准,按照程序将规划编制及审批项目在指定地点公示,充分吸纳公众的合理化建议,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二、文明热情服务,规范工作行为。工作人员必须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服务态度热情周到;推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否定报备制、失职追究制、限时办结制、目标管理制、政务公开制。
三、依法依规行政,公正廉明执法。执法人员秉公执法,按法定程序执法,首次检查以规范业主行为为主,对业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违法违章行为,书面责令其整改,整改到位的,不予处罚。对必须罚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自觉严格守纪,勤政廉洁治业。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做到“五个不准”:不准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参加由工作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和旅游活动;不准接受工作对象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向工作对象借款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利用工作职权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五、严格责任追究,兑现服务承诺。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务处理和业务办理过程中,若有违反上述承诺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一年内违反规定超过2次,取消其年度各项评先(优)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书面告诫,并视情况责令其待岗学习培训。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失职追究制
为加强局机关及下属单位效能建设,树立全体工作人员高度事业心、责任感,坚持内增素质、外塑形象,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的管理水平,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解决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一、失职追究的对象
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二、失职追究的内容
1、诫免提醒类: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
2、组织处理类:调离、停职、免职、降职。
3、纪律处分类:按照党纪政纪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失职追究的运用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命令、决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谈话、告诫、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2、因长期疏于管理或不敢大胆管理,造成局机关各股室及下属单位和人员违规违纪群众意见较大,反映强烈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免职、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3、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行风评议工作考核测评中,当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取消评先资格,一年内不得提拔,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连续二年不合格,视情给予调离、停职或免职。
4、对配偶、子女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或知情不管的领导干部、一经发现查实给予告诫,书面检查,故意包庇、纵容的,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5、在行政执法中,以及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更改数据,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吃拿卡要”,接受“红包”,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经查证属实、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免职、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6、局机关各股室及下属单位和人员发生的问题不报告,不及时认真组织查处或查处不到位造成小问题酿成大问题的,追究当事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7、办事拖拉、作风生硬、态度粗暴、故意刁难,不按时限要求办理公务,效能低下贻误工作,评议中群众意见较大。情节轻微的给予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8、在公务活动和向社会服务承诺中不负责任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单位形象或被效能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情节轻微给予告诫,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9、在工作中失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限时办结制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当事人到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手续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在承诺期限内办结有关事务。
二、承诺时限
1、城市规划区内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法定的2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法定的2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法定的2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2、圩镇规划区内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法定的1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法定的1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3、村庄
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按法定的1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江西省村镇房屋建设许可证按法定的1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三、上述事项应在承诺时限内予以办结,审核期间,须由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在其内,须经上级批准的由上级另行安排。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为切实改进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杜绝推诿扯皮现象,根据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办事人到局机关及下属单位或电话咨询办理有关事宜,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度,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四条一次性告知制的方式
基层或群众到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办事时,承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员应即时予以办理。
第五条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一次性告知制的管理
一次性告知制的实施落实和管理工作由局机关各股室及下属单位负责人负责,该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局效能办负责。
第七条一次性告知制的责任追究
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者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又不能马上办好的事项又不出具回执的,一经查实,视情给予诫勉教育,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和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畜产品产地(以下简称产地),是指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过程按照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操作,并经认定合格,获得认定证书的畜禽产品产地。
第三条河南省畜牧局负责全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监督管理及推荐、申报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工作;省辖市、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畜产品产地的初审、推荐、考察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组织,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
第五条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必须符合无公害畜禽产品产地环境标准。
(二)产地必须具有明确的区域范围。
(三)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商品肉鸡场批出栏10000只以上;商品蛋鸡场存栏10000只以上;商品猪场年出栏8000头以上;肉牛场存栏200头以上;奶牛场存栏200头以上;肉羊场年出栏500只以上。
种畜禽场产地规模按《河南省种畜禽场验收标准》(豫牧畜字200015号)的规定执行。
其他类畜禽品种产地规模,视具体情况确定。
养殖小区产地参照以上规模执行。
畜产品加工企业:待宰畜禽必须来自无公害畜产品产地;单班日屠宰猪200头以上;单班日屠宰禽1000只以上;单班日屠宰牛50头以上;单班日屠宰羊200只以上;日加工鲜奶50吨以上。
第六条产地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按照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七条产地使用的种畜禽、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生产投入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质量标准,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畜牧业生产投入品。
第八条产地生产过程中用药必须符合高效、低毒、低残留的要求;有休药期要求的必须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产地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申请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产地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县级管理的申请人向产地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省辖市级管理的申请人向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跨行政区域的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省级管理的申请人直接向河南省畜牧局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地的地理位置、场区布局、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检测报告及其说明;
(五)无公害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动物防疫合格证;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和现场的审核。初审合格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地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审,复审合格后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河南省畜牧局。
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辖市级管理的申请人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和现场的审核,审核合格后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河南省畜牧局。
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河南省畜牧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审定。审定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组对产地环境(对申报材料中环境检测结果有疑义时,需再次检测)、场区布局、生产规模、生产计划、质量控制措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审定或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河南省畜牧局自收到专家组现场检查的合格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认定的产地由河南省畜牧局向社会认定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产地应接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资格,收回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并通过一定方式公示。
(一)产地被污染或产地环境达不到要求的;
(二)产地使用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擅自扩大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范围的;
(四)不按标准进行生产或严重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
(五)产品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已过期的;
(七)没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伪造虚假记录的;
(八)拒绝接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的;
(九)有其他影响产品质量安全因素的。
第十九条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使用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申请人应当申请认定复审和复检(具体按产地程序办理)。
省畜牧局对审查合格的,换发证书;审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2018年2月1日下午1点10分左右,六年级1班学生尹玉瑞、王家宜、胡佳敏、陈桦、曾佳琪、谢心如、胡珊七名同学利用整理寝室内务期间,欺负本班同学陈登月。对此事件,学校、政教处及班主任极为重视,对事件进行缜密调查,及时处理,现将该事件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现场控制阶段。
打架事件发生时,同寝室学生报告了生活老师,生活老师随即赶到所在寝室,对参与这次事件的当事人予以劝解,并要求其他围观的学生回到自己所在的宿舍,并要求另一名生活老师看好现场,维护秩序。随后,生活老师报告了班主任和政教处,政教处班主任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赶到学生寝室,安抚陈登月同学情绪,询问陈登月同学身体是否有不舒服情况,并要求生活老师将陈登月同学带到自己宿舍,查验受伤情况,生活老师经过仔细检查,发现陈登月同学身体并无受伤。
二、事件还原阶段。
学生情绪稳定后,政教处协同班主任将所有当事人带到政教处办公室(门关好,保持安静环境)后,分开询问事情经过,并让所有当事人写下事情经过,通过询问和她们所写的材料了解到,2月1日中午,因第二天下午学生开始放寒假,故生活老师要求学生利用中午午休时间整理好个人内务,将自己个人物品整理好,并打扫寝室卫生,以便为第二天的放假工作做好准备。整理内务期间,尹玉瑞发现陈登月收纳箱里藏有前段时间曾佳琪同学丢掉的一瓶洗发水和其他几名学生的一些零食以及她们平时不见的一些生活用品,随后,在陈登月的枕头套和床单下面也发现了她们的一些东西(12月份中下旬,胡佳敏、谢心如、胡珊等同学向班主任反映陈登月偷拿了她们的几瓶牛奶,班主任找陈登月同学谈了话,事后,双方达成和解,愿意重修友谊)于是尹玉瑞将陈登月同学带往寝室卫生间理论,询问陈登月同学为何要偷她们的东西,陈登月同学回答不上来原因,理论期间,其中尹玉瑞、胡佳敏两名同学用脚踢了一下陈登月的大腿和屁股,尹玉瑞用手掐了一下陈登月的脖子,其他几名学生在一旁起哄,嘲笑陈登月同学偷东西,致使陈登月同学情绪低落,此事件在学生中造成一定影响,以上学生对自己所犯错误供认不讳,个人都有书面材料佐证,(因学生作完检查后书面材料放在班主任教室办公桌上,2号下午放寒假部分学生未经班主任同意自行带回家了,包括陈登月同学承认自己拿别人东西的书面材料,)事件的来龙去脉已基本调查清楚。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第二十一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