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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变更申请书8篇

时间:2023-03-13 11:07:25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户主变更申请书,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户主变更申请书

篇1

由于国土规划部门的规划,让一个城市或者城市周边地区符合一个现代城市的发展需求,因此对于诸如棚户区的改造,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开发商的开发行为都迫切的需要拆迁。浏览更多2022拆迁补助申请书请点击“拆迁申请”查看。

2022拆迁补助申请书三里街拆迁指挥部:

本人原系三里街粮站职工_,现龄57岁,拆迁序号A12。夫妻下岗失业多年,没有固定收入,家庭经济较困难,这次拆迁更是雪上加霜,为此特申请拆迁指挥部给予一定补助,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房屋拆迁流程是怎样的现在不少城市和农村地区开始了房屋拆迁,大多数人一看到房屋拆迁首先可能是有拆迁补偿,但是对于房屋拆迁流程具体是怎样的也不太清晰。

房屋拆迁流程主要包括十三个步骤:

第一个步骤——暂停公示。

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一个文件,要求在拆迁范围内暂停户口迁移、房屋改建、加建、扩建的工程,这就是暂停公示,需要在有关的场合进行公告,公示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个步骤——入户调查评估。

在确定拆迁范围之后,拆迁人要办一些有关的手续、文件,一般来说需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两个规划文件,那么在法律上具备了拆迁的前提和依据。在此之后就可以进行拆迁的工作了。拆迁工作的第一步是先入户调查,即到现场一户一户的调查。通常入户调查是几个单位同时去,包括拆迁公司、评估公司、业主单位、拆迁人等。拆迁公司是进行人口、户口调查;而评估公司是评估的现场勘查,按照评估规则进行拍照和记录。

第三个步骤——内业计算。

实际就是评估公司进行内业输机和数据测算,根据外业调查的资料数据进行初步测算,算出一个大致的初步评估价格。

第四个步骤——制定拆迁实施方案。

拆迁人需要通过评估机构的初步外业调查和内业计算,了解拆迁范围内的补偿费用大概是多少钱,编制拆迁投资预算方案。同时制定拆迁补偿方案,是货币补偿还是实物补偿,货币补偿需要耗资多少,补偿资金的筹措方式等。

第五个步骤——申请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拿着一系列前期入户调查的材料,包括拆迁实施方案、规划文件等,去建委(房管局)申请《拆迁许可证》。

第六个步骤——拆迁公告。

就是声明此次拆迁行为即将开始。一般拆迁公告的同时,要把《拆迁许可证》公开张贴出来,以说明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和时间安排。

第七个步骤——出一个正式的评估报告。

这个时候的评估机构需要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一般是每一个被拆迁人都出一份报告,正式报告需要评估机构正式签字盖章。

第八个步骤——送达拆迁评估报告。

送达的方式有当面送达,也有邮递的方式。

第九个步骤——动迁。

动迁是专业名词,实际上就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然后被拆迁人搬家,把房屋交给拆迁人。动迁的主要工作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评估报告送达后,由拆迁人(一般拆迁人不亲自出面,而是委托拆迁公司和评估公司)在现场组成动迁办公室,接待拆迁户主动过来商谈搬迁事宜。拆迁补偿费用除了包括拆迁评估报告的就是声明此次拆迁行为即将开始。一般拆迁公告的同时,要把《拆迁许可证》公开张贴出来,以说明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和时间安排。

第十个步骤——出一个正式的评估报告。

这个时候的评估机构需要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一般是每一个被拆迁人都出一份报告,正式报告需要评估机构正式签字盖章。

第十一个步骤——送达拆迁评估报告。

送达的方式有当面送达,也有邮递的方式。

第十二个步骤——动迁。

动迁是专业名词,实际上就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然后被拆迁人搬家,把房屋交给拆迁人。动迁的主要工作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评估报告送达后,由拆迁人(一般拆迁人不亲自出面,而是委托拆迁公司和评估公司)在现场组成动迁办公室,接待拆迁户主动过来商谈搬迁事宜。拆迁补偿费用除了包括拆迁评估报告的金额之外,有一些额外的奖励,如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等。

拆迁过程属于双方协议行为,一般不带有强制性。在合同约定补偿金额是多少?钱怎么给?怎么交付房屋?另外动迁有一个奖励期,一般是根据拆迁户的多少,比如说15天、20天、30天等,在奖励期内搬走的,一般是一户给5000块钱的奖励费。但是在实际中也有奖励费远远超过5000块钱的。例如,现在拆迁房屋周边的市场价是8000元/平米了,但按照政府出台的拆迁补偿规则,评估价是6000元/平米,这样总价可能差10万元,那么拆迁人可能把这10万块钱通过奖励的方式补给你。如果你在奖励期内走,则补给你;如果你不走,就可能得不到这笔奖励。这就是动迁的过程。

最后一步——结案。

最后是拆迁工作结束,项目结案,从拆迁人来讲等所有的人走了以后,他要统计最后花了多少钱?可能和最初上报的拆迁实施方案有一些区别,比如说多给了一些奖励费。另外因为钉子户的存在,费用可能增加了。拆迁人最终需要把实际的拆迁补偿成本报到政府部门备案,这是最后一个过程。一共大概就是这十个阶段。

房屋拆迁流程十分复杂,因为房屋不仅关系到一个城市未来发展规划,更关乎到百姓最基本的问题,即居住问题。十个阶段中有一个阶段处理不好就可能影响民生,所以国家对此十分重视。

房屋强拆怎么处理对于国家赔偿我国多部法律都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表明,在行政机关亦或是司法执行机关的行为出现违法行为时,只要利益因此行为受到侵害那么就有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篇2

办理大陆签发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所需资料:户口本原件及户主页、本人页、本人变更页复印件、身份证,一张白色背景2寸彩色照片,填写完整的《居住市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表》表格于出入境管理处自行领取。

办理须知:客人自行就近到分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必须本人亲自办理,未满16岁人员,除携带以上资料,需要监护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及孩子出生证明前往办理,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公务人员、国有企业人员、银行人员、涉密机构人员等,以上人员需上级单位在申请书背面盖章,方可办理通行证,军人需出示军官证或军官离退休证、部队军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的意见函,办理台湾签发的个人旅游入台证所需资料。必须是已开通自由行的地区,具体请到所在地区县一级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厅咨询。

(来源:文章屋网 )

篇3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民房是指独立拥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村)民个人(家庭)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仅供本人(家庭)居住生活的低层建筑,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现有住房的围墙、大门、楼梯等附属构筑物或设施。

第三条县城规划区内民房建设活动适用于本规定。一切民房建设活动应符合县城总体规划。

第四条县城规划区域划分

规划区:东至规划东环路、西至河、南至河、北至规划北环路。(规划面积约53.8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东至路,西至高速公路,南至省道,(规划面积约10.8平方公里)

第五条民房建设控制范围

(一)中心城区区域,原则上只限建设一层平房。

1、经专业机构鉴定属危房的建设划分:

(1)对位于近两年内没有拆迁改造计划地块的民房,经核实批准后同意原址翻建。

(2)对已确定开发主体或已列入建设开发计划地块的民房,不准建设,由拆迁主体先期拆迁或者由属地政府租用同等条件的房屋供其居住,所发生的费用待该地块开发时一并计入拆迁成本,由该地块开发主体承担。

2、对近两年没有拆迁改造计划,位于成片居住区内,且周边民房基本建成的地块,经审核批准后,同意按与周边建筑整体环境相协调建设。

3、二层及二层以下的片住宅区内不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要求的,不准新建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

(二)规划区内、中心城区外的区域,符合相关规定,经批准后可建低层住宅建筑。

1、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和村庄发展需要,确定建设控制范围,在该范围内经批准后允许建设民房(重要节点除外)。在确定建设范围外,原则上不准新建民房。

2、经专业机构鉴定属危房的,且该地段近两年内没有拆迁改造计划的民房,经核实批准后同意原址翻建。

第六条民房建设建筑面积控制规模

民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每户小于300m2,若一户超过300m2,按其它相关建设程序另行审批;个人所建建筑超过居住使用范围的,仅限于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有利于城市景观且符合县城总体规划。

第七条民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内容

(一)居(村)民向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颁发民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来源或权属证明复印件(涉及其它管理部门的,应当附有管理部门的意见);

3、选址位置图(1/5000—1/10000),用地平面图(1/500—1/2000);

4、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常住人口证件复印件;

5、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须持回大陆定居证件复印件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6、居委会(村委会)、建管所、国土所、乡镇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

(二)居(村)民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土地批准证件后,申请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民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民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内容

(一)居(村)民向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常住人口证件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5、原有房屋产权证明;

6、房屋位置示意图;

7、房屋建筑施工图;

8、居委会(村委会)、建管所、国土所、乡镇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

9、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须提交建房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居(村)民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或虽开工又长期停工,且停工时间超过6个月,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批准或延期又到期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三)居(村)民建房开工前,向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复线),工程竣工后,须向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规划工程验收合格证。

第九条村民宅基地选址

(一)村民宅基地应选择在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出200㎡。

(二)按照规划要求,需要搬迁的村庄不得新批村民宅基地。

(三)位于中心城区、工业区及城市规划需要控制的区域,禁止新批宅基地。

(四)列入农地挂钩拆旧区规划范围内的村庄禁止新批宅基地。

(五)新批宅基地由国土管理部门以及所在乡镇进行资格审查。

(六)村民宅基地不得私下转让、买卖,否则国土管理部门不予对其办理相关证件。

第十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遗失补办需提供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县城建档案馆原规划证件存档复印件;

(三)在有效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需报刊原件)。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程序

(一)审批内容变更:符合规划及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变更,并提供如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变更图纸。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不得因土地权属改变而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

第十二条民房建设高度控制标准

成片居住区内,一层层高控制在3.6米以内,二层层高控制在3.4米以内,沿主次干道两侧,底层层高控制在4.2—4.5米,标准层控制在3.5米以内,隔热层控制在60厘米以内,室内地坪高度不得高出最近处城市主次干道45厘米。

第十三条未按规定程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居民建住宅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的,吊销违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工程造价5%至10%的罚款直至拆除。

未按规划要求退让道路红线的;擅自改变建筑结构的;擅自改变建筑主要立面的;擅自改变建筑色彩的;擅自增加或减少建筑面积的;擅自改变建筑性质的;擅自改变建筑高度、室内平面的;其他违反规划审批内容的。

第十五条民房建设规划审批程序

(一)居(村)民持相关必备资料提出建房申请;

(二)建房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

(三)居委会(村委会)意见;

(四)乡镇建管所、国土所意见;

(五)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

(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篇4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以下统称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以下统称土地权利)进行审查确认、登记造册、颁发证书。

第三条  土地权利的取得、设定、变更、终止等,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权利的登记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权限,负责土地登记工作。

(一)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直属单位,依法取得本省境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二)地(市)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三)依法取得跨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四)本款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土地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上级登记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土地登记工作委托下级登记部门办理。受委托的登记部门在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当单独立卷归档,并报上级登记部门备案。

第五条  初始登记后设定他项权利的,或者已经登记的他项权利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设定或者变更后,持有关证明文件向登记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所派生的权利,包括抵押权、租赁权、通行权等。

第六条  土地登记部门及登记人员应当依法登记,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土地权利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土地登记以一宗地为单位进行。宗地是指以土地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地块。

使用或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应当按宗申请登记。

土地登记应当记载土地权利人名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使用年限、变化情况,以及土地的位置、等级、面积、用途、界线等事项。

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土地权利人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第八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为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为村民委员会;

(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为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四)公共和市政设施用地的,为其经营管理单位;

(五)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与外商举办合资企业的,为合资经营企业;

(六)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举办合作企业的,为原土地使用权人;

(七)外商独资企业的,为该外资企业。

前款五、六、七项规定适用于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土地登记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土地登记,可以由土地权利人办理,也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的,其委托书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第十条  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按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顺延登记期限。

登记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予编号并给回执。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登记辖区内的;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

(三)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

(四)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其他按规定不能登记发证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应当暂缓登记:

(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违法用地,尚未依法处理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尚未解决的;

(三)因拆除、自然坍塌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灭失后未重新使用土地的。

暂缓登记情形消除后,登记部门应予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部门直接登记:

(一)依法收回或以其他形式限定土地使用权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灭失使划拨土地使用权灭失的;

(三)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用的;

(四)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期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已核准的登记事项:

(一)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以伪造有关证件等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二)核准登记事项错误或不当的。

撤销核准登记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撤销核准登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登记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核准登记或决定暂缓登记的期限分别为:

(一)初始登记为三个月内;

(二)变更登记为一个月内;

(三)租赁、抵押登记为三日内;

(四)注销登记为三日内。

处理异议时间不计算在前款所列期限内。

第十六条  土地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其土地权利,发给土地权利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驳回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部门申请复核。

登记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重新审查,并作出复核决定。申请人对登记部门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土地权利证书不得涂改或者伪造。

土地权利证书的记载与土地登记簿(册)的记载不一致的,以土地登记簿(册)的记载为准。土地登记簿(册)有划改的,应加盖登记部门的校对章。

当事人对土地登记簿(册)的记载有异议的,登记部门应当查核原始凭证,并以有效的原始凭证为准。

第十八条  登记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需要进行权属调查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提前五日书面通知被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的权利人到现场共同指界:

(一)单位拥有或使用的土地,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人持身份证件出席指界;

(二)个人使用的土地,由户主或其人持身份证明或户籍证件到现场指界。

宗地权属界线经指界认可后,指界人必须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或盖章,由登记部门设立权属界址标志。指界人指界认可,但拒绝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或盖章的,视同缺席指界。

指界人对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由登记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宗地相邻各方缺席指界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一方缺席的,根据界线另一方所指界线或双方提供的权属图件上的界线确定;

(二)双方缺席的,根据双方提供权属图件上的界线确定。

依照前款规定办法确定的界线,登记部门应当将划界结果书面通知缺席方。缺席方如有异议,必须在十五日内申请重新审核、划界。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二十条  初始登记的申请期限分别为: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总登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在知道总登记公告或接到登记部门通知之日起十日内;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在建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二十一条  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件;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使用的土地,未经登记部门确权、发证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土地所有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清查用地时补办的用地证明或建筑许可执照等。

原有土地权属证件不全或依据不足的,还须提交权利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法律责任的具结书。

第二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应当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

(一)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二)征地红线图;

(三)总平面布置图;

(四)征(拨)用地补偿协议书;

(五)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土地使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额缴纳凭据;

(四)受让人自行负责拆迁安置或征地补偿的,应当同时提交已落实的拆迁安置方案或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

第二十五条  土地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登记部门组织地籍调查,经调查认定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予以公告。

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间,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提出异议的,登记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异议成立的,予以暂缓登记;

(二)异议不能成立的,书面驳回异议申请。

公告期满,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登记部门注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变更登记分为:

(一)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二)更名登记;

(三)更址登记;

(四)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五)更正登记;

(六)续期登记;

(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

(二)因赠与、继承、买卖、交换、分割、拆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三)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分立或新设股份制企业等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合并或分割的;

(四)农地调整、交换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五)依法强制性转移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六)因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而发生土地权属转移的;

(七)因其他原因发生土地权属变更的。

第二十八条  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土地权利证书;

(三)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身份证件。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及其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赠与、继承、析产、买卖、交换、分割、联建、联营、合资等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交变更依据材料:

(一)买卖、交换、分割协议书,作价入股协议书,联建、联营或合资合同,继承、析产证明文书,经公证的赠与协议书;

(二)有关土地税费的缴款凭据。

除继承、析产外,划拨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还应当提交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凭证或收益金凭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条  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分立等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应当提交机构调整、企业兼并、分立的批准文件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等文件。

凡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将土地使用权转为非国有的单位或个人的,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一条  改组或新设立股份制企业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交文件:

(一)成立股份制企业的批准文件;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

(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批准文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制企业、应当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然后持合同及出让金支付凭证向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二)处分财产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土地税费的缴纳凭据。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需拆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由拆迁人持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统一收回的原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权利证书,向登记部门办理登记。

第三十四条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变更事实发生之日系指:

(一)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分割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进行联营、合资或合作建房等,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日或合同批准生效之日;

(二)因继承、析产、赠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继承、析产事件发生或赠与协议签订之日;

(三)机构调整,企业兼并、让售、分立,为有权机关批准之日;

(四)改组或设立股份制企业,为有权机关批准其改组或设立之日;

(五)依法强制转移土地权利,为法律文书生效之日;

(六)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处分行为发生之日;

(七)变更土地所有权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之日;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为出让金全部付清之日;

(九)拆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

地上有建筑物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应当在取得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

第三十五条  变更登记申请以及变更地籍调查结果经审核、批准后,由登记部门注册登记,注销、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

第三十六条  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七条  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抵押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还应当持土地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部门允许抵押的文件。

第三十八条  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抵押证明书。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变更、终止或解除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向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所取得的土地权利证书无效,由登记部门撤销核准登记,并可处以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一)申请土地登记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使土地权利证书记载内容失真的;

(二)擅自涂改土地权利证书或其他有关图件、证明文件的;

(三)虚报灭失或遗失而获补发土地权利证书的;

(四)用非法手段申领或换领土地权利证书的;

(五)未按注册登记的用途使用土地,经责令拒不改正的;

(六)其他违法用地被强制没收土地所有权或收回土地使用权,拒缴土地权利证书,并利用土地权利证书继续非法行使权力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部门收缴土地权利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

(一)利用土地权利证书进行诈骗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非法印制、出售、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

实施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未按本条例规定办理土地登记的,由登记部门责令转让方、抵押人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个人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二)单位处以3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因登记部门及工作人员过错造成错、漏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及时负责更正或补登记,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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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补贴申报时间为:年7月25日至9月10日。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风景区管理局在9月10日前完成审核,报区住房保障中心。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区城镇常住户口,实际在区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710元/月以下),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无房户;

(二)家庭人均私有或承租公有住房(包括单位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包括住房设施设备不配套,条件简陋、居住环境较差。

(三)下列人员不纳入租赁补贴申报范围

1、6个月以上未在城区居住的;

2、城市旧城改造、征地拆迁中享受过还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安置的;

3、离婚时间不满三年,因法院裁定或双方协定自有住房归一方所有,造成另一方无住房的;

4、非特殊情况户籍迁移不满一年的;

5、已分配入住廉租住房的;

6、家庭拥有汽车、装卸运输工程车、施工机械等设备,有经营性房屋等资产的。

家庭收入内容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包括投资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无形资产收益和出售财物收入。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瞻养费、抚(扶)养费、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等。

三、申报办理程序

(一)新申报家庭

1、申请

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属地申报的原则,由户主向户口所

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⑴、租赁补贴申请书;

⑵、《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⑶、户口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不同户口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家庭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

⑷、现居住地的房屋产权证;

⑸、房管局出具的申请家庭户籍成员无房证明原件;

⑹、申请家庭在外租住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⑺、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或者社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低收入状况证明;

⑻、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⑼、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等其他相关证明;

⑽、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2、受理

⑴、申请人将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递交至户口所在社区,户口所在社区负责初始调查确认;

⑵、对符合条件的受理对象,社区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居民小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期满无异议的,由社区报所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风景区管理局。

3、初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符合住房租赁补贴申报条件对象的初审工作。初审通过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集中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期满无异议的,报区住房保障中心。

4、复核

区住房保障中心收到初审资料后,采取查阅档案、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抽查复核。复核通过后,区住房保障中心将符合条件的纳入补贴发放范围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予以公示。

5、发放

符合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复核通过,公示期满后,将住房租赁补贴拨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发放。

(二)已享受租赁补贴家庭

年度已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不含已分配廉租房的),住房条件无明显改善,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照自愿原则,到社区填报《区住房租赁补贴年审表》,经社区、街道审核无异议的,纳入本年度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四、补贴标准及计算办法

(一)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为13平方米;标准为每人每月6元/平方米。自有房屋或租住公有住房(包括单位公房、直管公房)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补足13平方米。无房户每年每户最低不低于1200元,最高不超过3500元;

(二)申报人与父母或子女为同一户口,未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在外租房居住两年以上的,父母或子女的现住房面积不纳入申报人家庭的住房面积计算;

(三)子女抚养关系变更不满一年的,不纳入申报人口计算;

(四)申报人家庭成员中户口在农村,享有宅基地的人口,不计入补贴人口。

五、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要加强对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抽调精干力量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将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按照住房租赁补贴申报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区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要协作配合,齐心协力搞好年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审核发放工作。

(二)严格把握申报审批标准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及社区要认真负责地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的情况,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补贴申报条件和发放标准,保证申报审批质量,力求做到符合补贴条件的家庭“应保尽保”。

(三)严格申报发放纪律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提交所需真实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任单位、社区不予受理。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登记资格的,取消其登记。对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并记入个人信息档案,涉及违法的,将提请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申报资料审核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住房租赁申报审核中、、、提供虚假材料证明,造成不良影响严重的,交由区纪委、监察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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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案例一:唐某诉某银行理财产品纠纷案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不满银行理财产品收益而引起的被诉案件,基本案情如下:原告诉称,2004年4月1日某银行向其推荐“XXXX”外汇理财产品,并一再保证该产品的利息比一般的外汇存款利息高许多,为此,被银行说动,与银行签订了一份《“XXXX”个人外汇理财产品协议书》,根据合同约定:投资期为72个月,在保证年利率5.7%的基础上,根据市场行情利率还会上浮。合同签订后,原告在银行处存入美金13.8万元。2005年4月8日,银行应向原告支付利息美金7866元,但支付了6839元。自2005年4月8日起银行就再也未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银行向其支付利息美金16759元(自2005年4月8日起至2007年4月8日止利息美金15732元及第一年银行少支付的利息美金102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查,某银行与客户签订的理财协议,其性质为委托理财合同,协议所约定的投资收益不是固定的利息收益,而是按照与国际市场上的主要利率指标挂钩的外汇理财收益,协议和产品说明书中对产品的风险做了详细描述,客户对此应为明知。当然,从实际收益来看,该产品投资期限为6年,在此期间客户不得单方提前赎回,截至目前美元6个月LIBOR计息率全部超过计息区间,该产品已连续两年多没有任何收益,客户尚需承担汇率下降的风险,客户的损失显而易见。

案例二:胡某诉某银行财产损害赔偿案

原告请求判令某银行赔偿其投资收益3.33万港元,折合人民币3.25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某银行承担。原告诉称,2006年6月11日,原告与某银行签署了格式合同文本“聚金”个人外汇理财产品协议书,由原告将104.4万元港币交某银行境外委托理财,委托理财期限2006年6月15日至2007年6月15日,年固定收益率4.25%。委托理财期满后原告到柜台查询得知,某银行有三个季度的投资收益即3.33万港币未向其支付。另外,某银行存折记载显示相当混乱。原告认为某银行合同文本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客户责任、排除客户主要权利,在履行合同时缺乏诚信,故某银行。

经查,2006年6月15日原告在某银行购买了“聚金”外汇理财产品104.4万港币,产品协议书约定,投资期限为一年,每三个月计息一次,银行有权在每个计息期结束日付息后提前终止本期理财产品;还约定,在行使提前赎回权利时,银行将按甲方预留联系方式,电话通知客户,但无论是否通知到客户,只要在付息日当天,银行将投资保证金全额划入其清算账户,即表明提前赎回。同时约定,客户应在各付息日及时核对账户余额。2006年9月15日,某银行单方对该产品提前赎回,并于同日将原告的本金和三个月收益划入原告账户。据查,某银行业务人员并未电话通知到客户。另外,由于系统设置原因,客户使用的存折上只反映出累存、累取金额,未逐笔打印交易明细,导致客户认为某银行存折打印混乱,同时也无法看出某银行是否返还、何时返还了产品本金与收益。

这是一起因银行行使提前赎回权利而引发的纠纷,在本案中银行显然是有提前赎回权利的,因为银行和客户在合同中对于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进行了约定。提前赎回即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从合同关系分析,某银行可能存在未履行法定附随义务的过错行为。虽然合同上写明无须通知,但某银行是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以格式条款形式规避自身本应履行的附随义务,其效力值得怀疑。另该理财产品说明书对于产品的性质、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但存在以下问题(1)说明书仅由客户签字确认,并非协议双方签章的合同样式;(2)说明书没有明示与协议书的法律关系;(3)说明书载有“本说明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的语句。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基于约定相对简单的理财协议书就争议焦点无法达成一致时,某银行主张使用说明书的约定,但由于上述三个问题,我方主张遭到了司法实践的否定。

两起纠纷案例对银行的启示

结合案例反映出的问题,笔者认为银行在理财业务方面应注意以下事宜:

妥善协调理财产品说明书和协议书的关系

目前某些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业务凭证由理财产品申请书、协议书、说明书三份业务单据组成。实践中存在遗漏其中一份业务单据的操作风险。在纠纷发生时就导致银行证据缺失,使银行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故建议将理财产品申请书并入理财产品协议书,变两张业务凭证为一张从而减少操作风险发生的概率。

说明书对于理财产品的约定非常详细、周全,尤其对于银行提前终止、客户大额赎回、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所附条件等都有详细的约定。但是相反这些关系客户利益的重要条款均没有在协议书中反映,容易导致客户误解与歧义。如案例二胡某与银行的理财产品纠纷中,就是因为协议书与说明书的约定不一致而导致了纠纷的发生。协议书中理财产品的期限是由电脑打印的,表示为xx个月,容易导致客户误以为是固定期限的理财产品,而忽视理财产品期限可能因为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而发生变动的事实。而纠纷产生时,客户则以银行的说明书与协议书两份格式文本对于期限的约定不一致,对合同条款存在两种解释而要求适用对银行不利的解释。

同时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认为说明书的效力低于协议书的观点,说明书仅仅是客户单方确认的文件,协议书却是银行与客户的合议,即使说明书与协议书的约定不一致也可以认为是银行和客户在协议书中对于合同条款进行了变更。

针对以上两点,建议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增加其与理财产品协议书的关系条款,指明理财产品说明书是理财产品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以解决两者的法律关系问题。同时建议将理财产品说明书由客户单方面签字的说明书样式改为银行与客户双方签字的合同样式,并将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申请书作为理财产品协议书的附件,在理财产品协议书中增加“附件一理财产品说明书、附件二理财产品申请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与附件约定不一致的以附件为准”,并以黑色粗体字突出显示。

理财产品法律文件的内容应该明晰、准确

由于每一份理财产品都有其独特的结构和风险,而应当如量体裁衣般度身定制每一份理财协议和产品说明书。但理财产品又有其共通的特点,应当遵循共同的原则,为此,银行拟订理财产品法律文件的具体条款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理财产品的基本要素(包括产品类型、投资币种、目标客户、认购期日期、起点金额、起始日、到期日、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等内容)、投资方向、收益的计算方式、最不利投资情况应当要作为合同的必备要素并充分、准确、科学的予以说明。(2)关系客户切身利益的事项在披露时不使用含糊不清、存有歧义的表述。根据银监会颁发的相关指引的精神,客户投资有关的关系客户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都应当予以充分披露,由此可以看出银行负有充分披露的义务。如果银行披露时遮遮掩掩、含混不清,不仅没有达到披露的效果,没有履行披露的义务,而且存在误导客户的嫌疑。(3)不做无科学依据、数据支持的任何承诺(不仅限于理财收益的承诺),不夸大宣传。诚信即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与要求,也是银行安身立命的根本,不能因为眼前的小利而使银行遭受信誉上重大的损失。(4)信息披露、风险揭示涉及的事项除非涉及银行合法拥有的商业秘密,并且一旦披露会给银行造成重大的、难以弥补的损失,才可以在披露时做出一定的保留,但是应当告知客户并充分说明不披露的理由,以及根据银行掌握的商业秘密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与损失。

慎重对待理财产品相关通知或公告的方式问题

目前,银行理财产品涉及公告的情况主要是银行行使提前赎回权时,因逐个通知客户难以做到,故多以银行网站或网点公告的方式宣布权利,并要求客户主动上网或至网点查询。

对于合同的终止应该如何通知或者征得对方同意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又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于合同的解除,法律规定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应当负有通知的义务。《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六条规定,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解除对于合同相对方而言是关系其合同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公告方式通知客户并要求客户主动查询网站公告、网点公告的终止形式,对于客户而言有显失公平的嫌疑。一般理财产品短则半年长则两三年甚至五年之久,而银行终止合同对于客户而言仅仅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要求客户不时主动关注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被解除有些不合常理,一些客户不会使用网上银行、或者因为工作原因不能时常到网点咨询,如此约定显然增加了客户的负担。现在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通常要求预留客户的联系方式,既然预留了联系方式,银行应当能够做到逐个以短信或电话的方式通知客户合同解除的事实。目前,已有因银行行使解除权没有逐个通知客户而导致被诉案件的发生,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保护客户的利益而主张该条款无效(案例二胡某与某银行理财产品纠纷就是一例)。故建议银行应当将合同终止的方式约定为短信或者电话通知并要求业务部门保留好通知的相关材料。若业务操作坚持使用公告通知的方式,则建议除在银行网站或网点公告外,增加在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告的形式,以确保银行合理地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确保客户获得通知、及时进行其他的资金安排,尽可能减少客户的损失。

为了防控客户的抗辩风险,笔者建议银行应就发行理财产品不成立时公告。目前银行合同文本中普遍载有理财产品不成立时的风险告知条款,故建议在该风险告知条款中增加理财产品不成立时,银行的告知安排,如同银行提前终止合同一般,约定以公告的方式在主流媒体上予以通知由客户自己关注或者以电话、短信的方式通知客户。建议银行提示客户与银行签订合同并被划转款项后不代表认购成功,以免客户产生误解。

理财产品管理和服务中的操作规范问题

鉴于目前不少投被诉案件的发生都与银行理财业务人员的销售、操作不规范有或多或少的关系,故建议提示业务部门加强人员培训与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防范个人理财业务的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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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低保申请人在向其所属村委提出低保申请时,必须同时申报家庭基本情况。

2、申报的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基本情况重点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家庭成员基本情况重点包括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就业及收入情况、健康状况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乡低保申请人必须按要求填写《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要求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填写规范。

4、《申报书》必须由低保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因故不能填写的,由村委会指定专人代为填写。对申报表内的相关内容申请人必须如实填报,对不如实填报家庭人口和故意瞒报家庭成员就业及收入情况的,低保管理服务机构有权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低保申请。

二、城乡低保入户调查制度

1、城乡低保工作坚持三级入户调查制度。村委在接到低保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低保专干或指定专人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重点调查家庭人口和家庭收入。乡民政办在接到村委上报的相关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对有争议和有疑问的要入户调查。县低保监管中心在接到乡民政办上报材料后,要按照20%的比率进行抽查。

2、入户调查必须由2人或2人以上同时入户进行。

3、入户调查可以询问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邻里走访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特殊情况可以通过信函索证的方式进行。

4、调查人员要认真填写《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做到内容准确、记录完整。《调查表》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共同签字。

5、城乡低保入户调查严格执行“谁调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调查不细致、不深入造成调查结果不真实或故意更改调查内容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城乡低保听证、民主评议、评审制度

1、乡设立城乡低保评审委员会,由乡长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村委会设立城乡低保听证、评议小组,由村党(总)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组长。

2、听证、民主评议人员要兼顾到各个方面,由文化素质较高的村组干部、村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代表、优抚对象、退休人员等组成,一般不得少于20人,其中居民代表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听证、评议小组人员以每村民小组至少2人为宜,现任村组干部不得超过4人)。

3、新增(明察暗访或有群众举报不符合低保条件)保障对象,在完成村委入户调查后,提交低保听证、评议小组进行听证和评议。被听证对象及其左邻右舍参与听证会。听证、评议小组成员有同意、不同意的权利。听证、评议小组全体人员按照被听证人陈述、调查人介绍情况、听证小组成员质疑询问,认真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现场记票、公布结果,得赞成票三分之二以上的新增(调整)对象,方可进行公示。对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由村委签署意见上报乡民政办公室审核。对评议及公示未通过的对象应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退还全部申报材料。

4、每次出席的民主评议人员不固定,要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确定此次评议人员9至13人(奇数为好)。如果抽取的评议人员中与被评议对象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5、乡民政办公室在接到村委的上报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对审核、评审通过的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城乡低保监管中心审批,对评审及公示未通过的对象应将相关资料退回村委并书面说明理由。

6、乡和村委应建立评审、评议记录档案。对象参加评审、评议的人员,评审、评议的对象及评审、评议意见作好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城乡低保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1、村委会应设立城乡低保公示栏,或直接使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栏应设置在村部及本辖区范围内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方,方便群众监督。

2、城乡低保实行“四项公开”、“三榜公示”制度。四项公开即:保障政策公开、工作程序公开、保障对象公开和保障金额公开;三榜公示即:村委会在对申请城乡低保的对象初审合格上报前进行第一次公示,乡镇对申请的对象审核合格上报前进行第二次公示,在县民政局审核批准后再次公示一次。公示时间分别为5天、7天、5天。

3、保障对象应长期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月家庭收入、居住地址等。对调整保障金额的对象、取消保障待遇的对象实行定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五、低保工作人员及申请低保家庭承诺制度

1、村委主要负责人与乡民政办主要负责人分别签署《城乡低保工作人员实施廉洁办理诚信承诺书》,层层承诺,级级负责,确保低保审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2、申请低保家庭要签署《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诚信承诺书》,确保申请对象符合低保对象条件,同时承担应尽的义务,以及违规时自愿接受相应的处罚措施。

六、城乡低保举报设诉制度

1、各村低保管理服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城乡低保举报投诉工作,负责来信来访接待,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2、各村低保管理服务机构要设立举报箱或举报投诉电话,举报投诉电话的号码应向社会公开。

3、建立举报投诉登记簿,准确记录群众反映的问题和要求。

4、建立举报投诉工作责任制,举报一起,查处一起;投诉一起,查实一起,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七、城乡低保公益劳动制度

1、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的城乡低保对象要自觉服从低保管理服务机构的安排,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2、公益劳动主要包括治安巡逻、绿化保洁、低保政策学习宣传和其它适宜低保对象从事的相关劳动。

3、村委、乡民政办公室应制订年度低保对象公益劳动计划,做到长计划、短安排,并做好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记录。

4、保障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视实际需要而定,保障对象每月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一般为1-2个工作日。

5、对续二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劳动的保障对象应取消其本人的保障待遇。

八、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定期回访及动态管理制度

1、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在批准申请人享受城乡低保时,应准确界定其类别。保障对象共分为三类:一类为“三无对象”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扶、抚)养人;二类为特困人群:家庭无劳动能力、一级二级残疾人(包括伤残军人)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成员患重病导致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三类为因自然灾害致使年内无自救能力的居民。

2、保障对象档案必须张贴类别类识:一类对象标识为绿色,二类对象标识为黄色,三类对象标识为红色。

3、各村应制定、组织并落实村委会定期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分类核查:一类对象每年度核查一次,二类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三类对象每季度核查一次。

4、回访也是村委干部一项重要职责,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且二人以上,通过回访及时了解掌握低保家庭实际变化情况,也可以走访左邻右居,对了解情况及时登记在回访薄中,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变更户主、调整保障金额、停发保障金待遇等意见,经乡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5、乡民政办根据工作安排,每年组织一次年度集中核查,各村应积极支持配合。

6、按不同类别落实限期保障。一类对象为长期保障对象,不限定保障时间;一次批准二类对象享受低保的时间为12个月;一次批准三类对象享受低保的时间为6个月。

7、按规定落实重点保障。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孤儿、70岁及以上老人、单独生活的、少数民族居民、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以及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患有尿毒症、白血病、肾移植、恶性肿瘤等重症病且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每人每月可增发保障标准全额的10-20%保障金。

九、城乡低保审批制度

1、城乡低保实行低保集体审批制度。城市低保按月、农村低保按季度召开一次审批工作会议,特殊情况由分管领导临时召集。

2、城乡低保报批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⑴证明材料齐全;

⑵表格填写完整规范;

⑶按规定的工作程序执行到位。

3、乡调查人员应逐一汇报入户调查情况,并提出审批意见。

4、保障对象的审批事项包括审定保障金额、划分对象类别、明确保障期限。

5、每次审批工作会议均应做好会议记录,并整理存档备查。

十、年检报告制度

乡民政办于每年12月1日至20日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年检,确定其是否继续享受,并填写年检报告单,报县民政局审批备案并存入低保对象档案。

十一、低保档案管理制度

1、城乡低保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以基层管理为主的原则;坚持完整、准确、集中管理的原则;坚持既统一标准又结合实际,在操作上简便易行的原则。

2、建立低保一户一档制。由县民政局,乡民政办,村委三级建立低保对象档案,进行信息化管理。

3、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恪尽职守,精通业务,熟悉低保档案的内容、数量及存放的位置,减少查找的盲目性,确保档案的有效利用。及时根据提标或家庭人口、收入的变化做好登记备案,同时确保档案的安全,并要定期认真填写和收集低保工作的各种文件、资料、信息,不得随意改动,按要求归档入库。

4、低保档案室必须有防火、防盗、防虫、防鼠等防护设施。对保管的档案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保证档案的完整、真实、准确。

5、低保档案主要供低保管理部门使用,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需出示相关证明、证件,或经领导同意批准,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查阅并解答。

6、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进、出和临时查阅的登记工作,不得丢失、销毁和涂改。

7、档案管理期限:在册低保户档案要永久保存;停发低保户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低保培训会议记录和走访资料保管期限为10年;低保文件制度汇编、低保审批通知、低保金发放名册和低保统计报表保管期限为20年;涉及低保的照片、录像、录音等特殊载体档案永久保存。

8、对已失效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登记造册,经乡民政办和县低保中心共同核定,县局和乡分管领导共同会签意见后,按规定销毁。销毁档案由乡民政办具体组织实施,县民政局派员监销,监销人、销毁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十二、城乡低保工作人员责任制度

1、申请人进入村委会、乡及相关单位办理低保事宜,应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回避和推诿。

2、城乡低保工作人员在低保调查取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证明必须情况真实,无虚假内容。

篇8

家庭财产保险没有包括房屋在内。由于房屋的特殊性所以将“房屋保险”单独列出来,城乡居民的房屋可以选择投保普通险和两全险。

投保普通险的房屋,砖混结构费率为1%;砖木结构费率为2%。购买家财保险要注意什么  ①家财险投保单的填写要求  第一,按照投保单的要求,分别填写投保财产项目,并分项确定保险金额。第二,如果附加盗窃险,应在投保单上予以注明。第三,普通家财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家则・长效还本通常以一年为单位,在最长十年期限内,只要被保险人不提取保险储金,十年内自动续保,十年期满日的12时保险责任终止。  ②确定保险金额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家庭财产中可保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由保险人按照不定值的方式予以承保。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保险金额是您的家庭财产需要索赔的数额,也是承保人赔付的最高限额,所以确定家财保多少非常重要。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的,由于其目的在于补偿遭受的实际损失,因此,保险金额一般不得高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那么如何确定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呢?

首先我们应该了解到,家庭财产保险是分项承保、分项理赔的,所以在投保时,各类财产都有自己的保额:房屋的保额是房屋的实际价值;家具、家电的保额是其对应的实际价值,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各类财产的损失赔偿要以其自身的保额为限。

其次,由于家庭财产一般均无账可查,并且财产的品种、质量、新旧程度等各不相同,只有投保人自己对家庭财产的情况比较了解,因此,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一般由投保人根据实际情况,自己确定保险金额,保险人一般不核查。

第三,保险金额最好按照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估算得高或低都不好,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财产得到可靠的保障。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损失当天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来计算赔款。如保险金额估计过高,则应缴保费数额也随之增大,而保险人在赔偿时只把投保人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因此超过家庭财产实际价值的那一部分保险金额无实际意义,超保不可能超赔,被保险人白白多付了保险费。反之,投保时过低估价,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全部损失时,势必会有相当一部分超过保险金额的财产得不到赔偿。因此,无论是超额投保还是不足额投保,都是不可取的。

③被保险财产的地址变更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首先告知被保险人并填写批改申请书,经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将原地址改为新设立的地址。批单第一联与保单正本加盖骑缝章由被保险人保管。

④正确对待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

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是经常发生在家庭财产投保中的两种投保现象,如何认识它们可能会造成什么后果呢?

超额保险,是指投保时确定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有两种情况产生超额保险:一是出于投保人的善意或恶意,造成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二是保险合同订立后,由于保险财产的市价下跌,以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一般来讲,如果是投保人出于恶意,企图为获得不正当利益而造成的超额保险,则合同无效;如果是善意的,仅超额部分无效,如果发生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赔偿超额部分,也不退还多收的保费。保险财产市价下跌导致的超额保险,赔偿额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计算。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将家庭财产向多家保险人投保。按照诚信原则,投保人应将所有保险人的姓名和保险金额通知各保险人,使其相互了解。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获得的赔款不得超过财产损失的总价值。为防止被保险人因损失赔偿而额外获利,一般各保险人采用分摊的办法,分别承担一部分赔偿额。出于恶意的、知情不告的,保险总金额大于财产实际价值的重复保险,保险合同无效。

有人以为,重复保险后,我不讲,谁知道呢?这是一个错误的想法。因为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各种原始证明材料,不能用复印件,怎么向各家保险公司索赔呢?所以,想通过重复保险来获取不正当利益是行不通的。  ⑤保险单丢失后怎么办  请妥善保管好保险单,不要损毁或遗失。因为一旦发生事故,保户必须带着包括“保险单”在内的各种凭证,到保险公司去申请索赔,领取赔款。万一真的丢失了保险单,那怎么办呢?当然也有补救办法,就是保户通过有关部门(由单位、街道、居民组织)出具证明文件,并说清楚被保险人姓名、被保险财产坐落地址、保险单号码、保险财产项目、保险金额、保险起讫日期以及所交保险费数额等,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单挂失手续,经保险公司审查核对无误后,就能照常受理报案。  ⑥财产存放在多个地点的投保方法

如果某人的财产分别存放在多个地点,则最好分别投保,分别确定各自的保险金额。比如,某人在广州市东山区、海珠区分别拥有住房和其他家庭财产,则可以分别向东山区和海珠区的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填写保单并确定保险金额。当然,也可以采用在东山区投保,填好2张投保单,写明不同的保险地址和金额的办法。

按揭贷款购房保险后,是否还需要购买家财险。

随着消费观念的日益更新,都市人买房时多数会向银行贷款。在申请抵押商品住房贷款的时候,贷款银行会要求购房者投保抵押住房保险以保障银行的利益和经营的稳定性。有人认为既然投保了抵押住房保险,住房已经获得了保险保障,再购买家庭财产保险是多余的了。

其实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抵押住房保险仅仅承保按揭购买的房屋,购房后因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和其他室内财产都是不在保障财产范围内的。也就是说,抵押住房保险只保房子,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房屋的装修、室内的家具家电等家庭则产,都不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对于房屋部分的赔款,贷款人也未必能全部拿到,因为在抵押住房保险中银行是第一受益人,保险赔款先给银行,扣除贷款人银行欠款后,有剩余的部分才赔偿给贷款人。因而抵押住房保险不能达到完全化解家庭财产风险的作用。

所以,在购买了抵押住房保险以后,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仍是有必要的。投保财产应包括房屋、装修、家具、家电、衣物等各类家庭财产,只是房屋的保险金额可以考虑适当减少一点,因为这方面的保障您已拥有了一部分。这样,发生保险事故时,大部分的损失都能够从保险中得到补偿。

出险以后如何索赔  当保险财产出险以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保险单、出险索赔通知书、事故证明、有关费用单证等必要单证。保险公司在现场调查和单证审核无误后及时给予赔偿。请被保险人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保护现场,及时向公安部门或消防部门报案。

携带保单于出险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保险公司派员查勘现场,确认损失。

向保险公司索取有关手续,到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及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签章,出具事故证明。

受损物品,请提供损失清单,注明物品名称、购买年限、购买金额、有原始发票提供原始发票。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索赔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赔偿申请书、损失清单以及必要的单证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证明,保险人接到上述申请后,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损失金额,并按“暂行办法”予以赔付。

凡保险金额按实际价值或市政府规定的现行准成本价投保的,保险房屋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实际损失相当于或超过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付;

2.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只负责以受损房屋基本恢复到合理程度的费用为限,且不超过保险金额;

3.对于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房屋实际损失部分的赔偿为限。

凡保险金额按低于房屋的实际价值或市政府规定现行准成本价投保的,出险时则按比例赔偿。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房屋遭受损失,经赔偿后,保险单不冲减保险金额。

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根据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被保险人自保险房屋遭受损失的当天起,六个月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不提供索赔有关单证,以及自保险人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家财险承保范围

家庭财产保险主要承担家庭财产因自然灾害(如水灾、暴风暴雨等)和意外事故(如盗窃、火灾等)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只对其承保范围内的财产及其承包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通常在保单中明确规定除外责任。

一、承保财产

1.自有财产,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和其他家庭财产:

(1)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2)衣服、行李、家具、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像汽车等交通工具通常要另外投保;

(3)工具、农具、已收获的农、副产品;

(4)专业人员的器具、仪器、仪表等专业用品;

(5)个体劳动者、个体商贩的营业用器具,手工工具、原料、商品。

2.代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财产:

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的上述所列财产,须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单上注明保险人才予负责。不符合上述原则的财产,保险人不应该予以承保。当以上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为抢救保险财产合理的费用支出,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

3.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特约才能投保的财产:

(1)实际价值很难确定,必须由专业鉴定部门或人员才能确定价值的

财产,如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字画等私人收藏品。这些财产大都是名贵物品,费率很难统一,风险也很大,对保险人来说,承保很有难度,必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才能投保。

(2)专业人员在家庭从事业余研究和发明创造所使用的专业仪器和设备,如无线电测试仪器、专业光学设备等。

由于不同的保险人对于保险财产的界定有不同的规定,上述必须特别约定才能投保的财产,有的保险人也列入不予承保的财产的范围。针对某些风险,承保人还会在保单中增加“保证”条款。“保证”条款往往要求投保人限制危险晶的库存,或要求化学药品置放在安全的地方,或要求库存数量不易过多等等。  二、不保财产  1.损失发生后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财产,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等。

2.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日用消费品,如食品、粮食、烟酒、药品、化妆品等。

3.法律规定不容许个人收藏、保管或拥有的财产,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

4.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5.保险人从风险管理的需要出发,声明不予承保的财产。

三、承保风险

1.自然灾害:

(1)雷击、冰雹、雪灾、洪水、海啸、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2)暴风或暴雨使房屋重要结构(外屋、屋顶、屋架)倒塌。

2.意外事故:

(1)火灾、爆炸;

(2)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临近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3.对于上述灾害事故发生后,为防止灾害损失扩大,积极抢救、施救、保护保险标的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负责提供补偿。  四、除外责任  1.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动;

(2)核子辐射和污染;

(3)电机、电器、电器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毁;

(4)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等;

(5)其他不属于家庭财产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和费用。

2.被保险人为预防灾害事故而事先支出的预防费用,保险公司原则上不予赔偿。小贴士

家财险投保特别提示

了解保险范围  购买家庭财产保险首先要分清投保范围,自有产权的住房、家用电器、家具、衣服和生活用品均可投保,而现金、有价证券、字画、古玩等则不属投保范围。  了解保险责任  家庭财产险赔付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于投保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因此最好投保盗窃附加险,否则一旦财产被盗,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掌握赔付比例

家庭财产保险按财产的使用年限。逐步减低赔付比例,按财产损坏程度的不同其赔付比例也不同。  知道赔付原则  保险公司一般按其公司的查勘定损,确定财产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超过投保额,最多只能按投保额赔偿,实际损失若少于投保额,就按实际损失赔偿,因此应合理确定投保金额。

办好投保手续

投保时要填写姓名、地址、财产项目及各项目的保险金额。一旦搬家,必须立即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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