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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巡查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质量监督机构履职情况
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部署,今年以来,召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题会议2次,转发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住建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等文件,印发了《关于开展2014年春季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的通知》、《2014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工作计划》,并建立日常监督、日常巡查、阶段验收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机制,坚持“每月一次巡查”巡查制度。共下发整改通知单28份,并得到及时圆满处理。
二、责任单位质量行为落实情况
进一步加大对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管力度,年初下发了针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重点监管措施,并不定期进行突击检查,严格对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质保体系的监督审查,重点是:人员岗位资格、配备数量、现场到位等情况。严肃处理现场质保体系与报建不一致、项目经理或总监挂名、总监违规兼任多个项目、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程实体质量落实情况
在实体质量监督过程中,严格按照质量监督方案和抽测计划,对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现场实地检查并对重要部位的验收进行监督,努力确保实体工程质量。在对原有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检测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强化对深基坑工程、地基处理工程、钢结构工程等重大风险源的监督,防范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并已出台《关于加强深基坑支护和基坑降水管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在巡查过程中也发现了钢结构、钢筋工程、砼工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我局已及时出台措施,并逐项签发整改通知书,要求认真整改。
一、工作目标
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行为发生,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彻底消除违法用地状态,把违法用地耕地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比例控制在10%以下,努力实现“零问责”、“无约谈”目标。
二、督查内容
(一)各乡镇、村对违法违规用地发现、制止、处理情况,是否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是否能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彻底消除违法用地状态;
(二)土地巡查制度落实情况,执法人员履职情况,巡查记录及登记台账是否详实;
(三)土地整治项目中拆迁安置点建设情况(安置点是否发生移位或超范围用地现象);
(四)2010年度土地卫片(遥感监测)整改落实情况,是否立即停止施工,并已自行整改到位。
三、督查方式
为了开展好查控违法用地专项督查行动工作,按县政府要求,采取拉网式督查与专项抽查相结合,拉网式督查由县效能办、县国土局抽人组成三个组,分片督查。本年度每月督查两次,每半年互查一次。专项抽查由县政府领指定两办督查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组织互查或专项督查。督查组对各乡镇、村违法用地巡查、制止、处理、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督查组在督查过程中,各乡镇要明确一名乡镇领导参与此项工作,及时有效解决督查组提出的问题。
四、督查组成员及督查范围
拉网式督查组组成及督查分区域如下:
五、责任追究
此次查控违法用地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督查组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县政府要求督查到位,各乡镇要积极配合督查组工作,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巡查、制止、查处不到位,致使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严重,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县监察局、人社局、国土局要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和市政府办《关于深入贯彻<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对有关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问责。
六、具体要求
(一)各组每两天必须完成一次分管区域各村巡查督查。
(二)督查组要详实记录督查登记表(督查记录包括:违法用地单位(个人)、时间、位置、面积、地类、规划、违法状态、乡镇对违法用地处置情况)。
(三)每天督查结束后,各督查组要对督查情况进行汇总,第二天上班前及时将督查情况上报县政府并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各组要在本次专项行动(2012年1月份)中至少要对各自分管区域拉网式督查次数达三次以上,互查一次。
前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现场大部分位于人口稠密区域,环境敏感性高,且项目建设规模大、周期长,环境影响因素多样,居民较为关注。针对轨道交通工程的内容和环境特点,环境监理过程及过程文件是发现问题和确保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的重要手段。辽宁省和江苏省是获国家环保部正式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的试点省份。辽宁省于2011年5月了《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该文件规定了开展环境监理的项目、内容、程序;环境监理单位的资质等。江苏省承担编制的《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技术导则》目前尚未。由于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涉及环境监理的相关内容均比较笼统,因此缺乏轨道交通行业中环境监理的具体细则。本文在参考工程监理、国内外环境监理及定期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介绍了2006年6月以来,对广州地铁二、八号线延长线、三号线北延段、四号线及四号线北延段、五号线、六号线首期及二期、广佛线、APM等线路开展的环境监理工作,总结了针对轨道交通工程内容和环境特点的环境监理作法,以及对轨道交通环境监理过程及过程文件的编制方法,以期探讨轨道交通环境监理的方法。
1广州地铁环境监理过程控制及文件编制具体方法
广州地铁环境监理过程涵盖了施工前期征地拆迁、临设构筑、施工项目部进驻、管线迁移、施工场地围蔽,施工阶段围护结构施工、提升系统安装、土石方开挖、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机电设备安装、轨道施工、建筑装修、场地恢复,线路投入试运行等。其过程为:制定环境监理实施细则与监理规划初期提资巡查及旁站文字、图片记录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及潜在的问题提出改正措施,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将书面整改通知书及现场污染事故联络单发送至建设单位追踪问题处理结果监理例会上进行情况通报报告编制,资料整理、归档(图略)
1.1监理实施细则与监理规划(1)监理实施细则包括监理具体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具有可操作性,用以指导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环境监理工作。(2)监理规划制定监理工作目标和范围、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制度及守则、监理组织机构、监理设施等。
1.2初期进行现场提资根据环境监理实施细则附件──施工现场基本情况登记表等,初期现场提资,收集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图、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各种施工许可文件,并由施工单位确定施工现场的环保负责人、现场的联系人,负责相关工作接口。
1.3现场巡查及旁站通过现场巡查,使工程施工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包括潜在问题)能及时发现,督促施工单位切实采取环保措施,落实可行的环境整改方案,检查施工单位有关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的落实情况,通过工程和管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预防和避免污染事故以及经济纠纷的发生。现场巡查要点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现场检查1)检查施工中产生的污染物有无外溢现象,在环境敏感点靠近施工工地的一侧,采用监测仪器或人为感受施工污染物排放对其产生的影响,评价其是否超过相关标准;2)记录施工周边环境敏感点的规模、名称,以及与施工现场的位置关系。(2)施工进度调查1)包括车站主体结构,附属结构出入口、风亭、区间风亭、区间轨排井、区间联络通道、区间存车线、盾构区间、矿山法区间等的工程进度,检查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环保措施等日常报表;2)记录围护结构、土石方开挖的工程总量及已完成的数量、混凝土结构分层分段施工情况;3)区间总长及已完成的数量;4)风亭、中间竖井等小基坑开挖的深度等;5)开停工及工程变更的情况。施工进度调查要注意是否会因重要的工程节点变化而导致新的污染因子产生。例如,围护结构施工完成进入土石方开挖、车站移交盾构施工、盾构过站等,均有可能由于施工工艺、施工内容、产污地点的变化而引起新的环境问题。(3)各环境影响因素及环保措施调查1)包括水、气、声、渣、振动、生态、社会环境影响调查;2)各环境影响因素及环保措施可根据环评报告书及其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具体要求来执行;3)社会环境影响还应关注施工产生的沉降造成地面下陷、建筑物开裂等一系列问题;检查安民告示及爆破时的安民措施;检查施工占道、局部交通缓行情况,交通疏解、交通指示落实等情况。
1.4文字、图片记录(1)图片现场拍照取证是监理过程的重要环节,题材一般有周围环境敏感点、施工工艺、施工节点、环境问题、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环保设施、环保措施等。图片应清晰,并有较明显的相对位置,例如空压机紧靠住宅楼、废水排农渠、生活垃圾丢弃提升系统下的渣场等。(2)监理日志根据环境监理实施细则附件──环境监理日志及现场巡查要点,对每天巡查的各个工点记录检查结果,内容包括:施工概况及进度情况、周围环境敏感点、污染情况(包括污染种类、强度、环境影响等);工程材料、设备的环境性能指标、污染防治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现场环境问题及整改建议、上次发现的环境问题的整改情况等。(3)书面整改通知书施工对外环境造成影响,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依法需处罚的环境污染问题,以及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环境隐患,监理人员应于现场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单》,由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签收,同时要抄送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形成《环境问题整改记录表》。书面整改通知书必须详细填写施工现场存在需整改的环境问题、该类问题违反的法律法规以及可操作性的整改建议。(4)现场污染事故联络单当工程施工中出现污染事故或污染紧急情况时,环境监理单位将对环境投诉或污染事故的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形成《现场污染事故联络单》报送建设单位,必要时要向环境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环境投诉或污染事故的书面报告,并附送环境监理过程文件,用以界定污染事故的责任单位、污染产生及持续的时间。
1.5监理例会与会议纪要(1)内部的环境监理例会由项目环境监理部每周召开内部的环境监理例会,就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分析评述;根据工程进度,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施工现场出现的环境问题。(2)外部的监理例会由建设单位定期召开环境监理工作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由环境监理单位汇报阶段性环境监理工作情况,评述环保优差工地,对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设单位听取汇报后,要对进一步做好环境监理工作提出建议和要求。
1.6各类报告文件(1)月报包括该阶段的施工概况及进展情况;主要环境污染影响因子;污染防范和减缓措施落实情况;上月环境问题的纠正、改进情况;本月小结、建议。附件应有本月现场图片、线路各施工点情况汇总表。(2)年报包括工程概况及本年度施工内容;环境监理组织机构、人员及设施;环境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环境监理工作成效;施工环境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工程实例;上年度环境问题纠正、改进情况;本年度工作小结;下年度环境监理工作重点。(3)工作总报告工程土建期结束,对线路土建施工期进行全过程的环境问题及环保措施进行总结,包括线路概况、沿线敏感点情况、施工工艺过程、环境污染特征;环境监理工作依据、范围、目标与内容;监理工作要点、方法与程序、合同履约情况、工作成效、工程实例;工作经验、建议及总结。(4)环境污染防治预案根据地质特征、敏感点特征、施工特点、污染类型编制环境污染防治预案,制定防范和消除可能出现的各种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措施。(5)环境保护执行报告在建筑安装、机电安装阶段,编制施工期的环境保护执行报告,检查污染防治预案的实施情况,收集整理相关技术资料,通过工程实例介绍环保优良工地,总结管理及有关措施的实行情况。(6)试运行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的报告在试运行期,通过现场调查,对环评报告书及其批复要求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逐一对比,对未完善的措施提出进一步的整改意见。附件应有线路环境敏感点位图。
2地铁施工中突出的环境问题分析及探讨
2.1环评中容易忽略的环境问题及其治理情况环境监理最重要的依据就是环评报告书及其批复,但在实践中发现,部分环境影响因素是环评文件中容易忽略或没有提及的,因而相应的治理措施也不够具体,没有针对性。总结了环评中容易忽略,而在实际工作过程出现的环境问题及其治理情况。(表略)
2.2环境监理过程遇到的难点在环境监理工作中,由于环保措施落实的经费主要由安全文明措施费支出,无专项的环境保护资金,因此在环境监理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难点问题有:1)施工项目部由于经费问题未与环卫部门签订协议,造成生活垃圾混入工程弃土一同外运或填埋处理;2)在施工排水量大、含悬浮物SS含量高的情况下,现行沉淀池一般分三级,污水从隔板上部较小的溢流口水平流过,该简易沉淀池结构功能不明确,易发生沉下颗粒因水流搅动而浮起,其水力停留时间短、处理效率低容易造成泥沙淤积;3)在郊区无市政排水管网的条件下,施工单位自建排污管网工程费用大;排入地表水,又对污水处理设施要求较高。由于整改费用较大,整改过程往往需要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经过一段时间协商,或等到发生污染事故时,才能引起重视,才会真正落实整改方案。上述环境问题的解决,除需要建设单位鼓励各施工单位实行清洁生产,采用环保型机械设备和使用环保型施工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达到从源头上治理的目的外,在末端控制上也应进一步处理好生活垃圾的清运;引进废水处理设备;逐步弃用现有的简易沉淀池,采用排水构筑物、平流式沉淀池等相关设计规范来对工地沉淀池进行规范设计、规范施工;在施工合同中应列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便末端控制资金落实到位。
(一)防火巡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二)防火检查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排除、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4、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5、消防管理员及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8、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9、防火巡查情况;
10、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1、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 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三)职工上班前、下班后防火检查内容
每个科室的每位员工都要养成每天上班前、下班后对本科室区域内进行防火检查的好习惯。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3、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以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以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为基础,以“百日除患铸安”专项整治为载体和抓手,全面深入排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摸清安全隐患薄弱环节、薄弱地区。针对排查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方案及措施,做到一切安全隐患归零后才可生产;严格专项整治,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加强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防范高处坠落安全生产事故和深基坑、模板支撑系统、建筑起重机械等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构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确保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范围
全省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市政公用行业,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三、整治重点内容
企业层面: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钢管扣件租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城镇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情况。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开展专项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监理单位开展专项方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理和工程验收情况;建设单位在安全报监时提供清单情况。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工程中的基坑(槽)、隧道、地下暗挖、顶管作业等事故易发环节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落实情况;对工程周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防护情况;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情况;全过程风险防控情况。
(四)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全档案建立、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执行情况、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以及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许可证情况,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司机、信号司索工持证上岗情况。
(五)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情况。深基坑(槽)开挖的防护情况,包括周边防护栏杆、工人专用梯道、同一垂直作业面上下层之间的隔离防护等;深基坑(槽)和边坡作业的合规性情况,包括支护、降(排)水、放坡、安全监测等。
(六)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情况。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材料及基础验收、安全技术交底、模架搭设、搭设后检查验收,使用与检查、混凝土浇筑、现场安全监测、模架拆除以及监督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
(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周边防护情况,包括对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施工单位采取现状探勘、专项迁移方案、专项防护措施及对工程支护结构、围岩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的施工监督情况;轨道交通工程防积水排水设施设置及落实到位情况;针对轨道交通工程多工序交叉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临时用电、消防安全施工控制措施;各类孔口安全防护情况;通风与防尘作用安全防护情况;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情况;交叉部位安全防护情况;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八)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建筑施工现场项目部针对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完善各项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施工企业的相关各项制度措施是否真正落实到在建工程项目上,确保建筑施工消防安全。
(九)建筑施工电气火灾管理情况。房屋市政工程电气设计、电气施工的质量管理情况,落实建设单位电气质量管理责任情况。明确依法追究因电气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火灾事故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
(十)建筑施工高处作业“防高坠”管理情况。高处作业中的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交叉作业及安全网搭设等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前,应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应经专人检查。
(十一)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十二)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落实五到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构建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等“六项机制”,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
政府层面: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措施情况;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机构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机构设置和监管队伍建设情况。
(二)严格监管执法情况。重点检查严格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对责任企业及个人实施处罚等情况。
(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巡查及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针对施工现场危大工程监管重点和高温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安全督查情况;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控情况;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四)深入开展督查整治情况。重点检查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和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及开展情况;对本地区重点建筑施工企业、重点工程和重点环节抽查巡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整改及跟踪落实情况。
四、时间安排
从2017年7月至10月,集中近4个月时间,分四个阶段开展。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7年7月底。各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查找问题,提出对策措施,研究制定 “百日除患铸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
各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于8月5日前将工作方案,8月11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报送厅质安处。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7月底至8月。各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施工现场开展自查自纠。8月10日前,所有在建项目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开展自查自纠要形成书面检查记录,检查的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落实情况在企业内部公布。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清单报送当地行业管理部门。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8月至9月。各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到位。省厅将适时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查。
各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开展专项行动情况和执法处罚、集中整治等阶段性情况,于8月25底前报厅质安处。同时,专项整治隐患治理汇总表(附件)要严格按8、9月25日和10月15日前报送。
(四)总结分析阶段:2017年9月至10月。各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百日除患铸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百日除患铸安”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及时分析专项行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形成 “百日除患铸安”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各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分析专项行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专项行动整改报告和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分别于9月25日和10月15日前报厅质安处。(联系电话:xx,电子邮箱:xx)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提高对 “百日除患铸安”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工作部署,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强化各方主体责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检查,严格执法。各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防高坠和深基坑、模板支架系统及起重机械的监督抽查工作,对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企业及时整改;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1、每个员工每天应对本岗位、本地段进行一次火情安全检查,排除本身能够排除的一般不安全因素,上级本身不能解决的火情隐患扩为安全因素。
2、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不合格/纠正/预防措施报告》的形式报告,及时处理,本岗位当班人员对本岗位发生的事故负有责任。
3、值班的员工接班时必须提前进入岗位,向上班了解安全情况,必须亲自巡视责任,对交班人员得出问题应及时检查处理并作好记录。
4、巡逻安管员每天至少三次对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进行:
(1)检查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2)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有效;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4)检查动火、用电现场是否携带被批准的动工证,施工人员是否持有操作证,施工现场有无配备灭火器材;
(5)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6)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7)巡查人员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当班领班及服务中心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二)二级检查:二级检查由服务中心领导实施
1、服务中心经理(或经理助理)安全管理员每月应组织各班组长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2、检查班组一级对防火安全工作的执行情况。
3、火灾器配置及有效情况。
4、灭火器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维护、保养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防火巡查情况。
10、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1、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写出书面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重点部位违章情况应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且要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三)三级检查:三级检查由公司实施
1、每二个月由安全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重点检查。
2、检查各服务中心贯彻防火安全的执行情况,检查各要害部位防火安全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对员工进行防火知识抽查。
《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11号),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字﹝20xx﹞393号)、《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xx﹞67号)及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巡查是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对归口管理的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检查的工作。
第三条 科研经费巡查的主要对象是承担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为了核实相关情况,巡查可延伸至其他相关单位。
第四条 科研经费巡查的主要任务是对巡查对象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财经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情况等进行指导督促;宣讲科研经费管理政策,为巡查对象提供政策咨询;围绕当年巡查工作关注的重点,深入了解情况,排查风险点,指导巡查对象规范使用科研经费;了解一线科研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需求,为改进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科研经费巡查工作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六条 市科委制定年度科研经费巡查工作方案,确定当年巡查的对象和重点内容,向巡查对象下达《科研经费巡查通知书》,明确巡查的时间、目的、范围、程序、需要协助的具体事项及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 巡查对象应根据《科研经费巡查通知书》的要求,对本单位法人责任落实情况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按照规定格式编写自查报告,报送市科委。
第八条 市科委根据自查报告,选取部分项目(课题),组织巡查组进行现场检查,巡查组成员由财务、技术及科研管理等专家组成。巡查组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资料查验等多种方式,全面检查承担单位在贯彻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管理机制、执行科研经费预算等方面的情况。
第九条 巡查组开展现场检查之前应召开启动见面会,向巡查对象的相关人员通报巡查的内容、要求和工作纪律等,宣讲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听取相关人员对于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巡查对象分管科研、财务的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有关科研人员应当参会。
巡查对象的相关负责人汇报自查情况和被抽查的科研项目(课题)实施和预算执行情况,提交单位内部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制度文件以及被抽查的科研项目(课题)的财务资料等,并签订承诺书,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巡查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期间应详细填写《巡查工作记录表》,作为出具《科研经费巡查监督意见书》的重要依据。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人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与国家及本市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的衔接情况,内部审核监督、信息公开等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二)贯彻落实有关间接费用、绩效支出的政策,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方面的情况;
(三)科研经费单独核算以及有关项目(课题)经费支出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情况,重点关注预算调整及外拨经费、现金发放和大额采购、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使用、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发放等情况;
(四)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开放共享情况;
(五)核实巡查对象和被抽查项目(课题)的基本信息,查阅被抽查项目(课题)的财务支出明细帐、会计凭证、合同等资料,了解巡查对象的各项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被抽查项目(课题)的经费支出和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有效;
(六)以前年度科研经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巡查组在完成现场巡查工作程序和任务后,应将巡查的汇总情况与巡查对象进行当面沟通,并由巡查对象在《巡查工作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巡查组应根据《巡查工作记录表》记录的检查情况,向巡查对象出具《科研经费巡查监督意见书》,作为巡查对象进行整改的依据。
现场检查遇有重大或特殊情况时,巡查组可作出暂不向巡查对象出具《科研经费巡查监督意见书》的决定,但应向市科委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巡查对象应在《科研经费巡查监督意见书》下达后30日内,向市科委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第十四条 巡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整理、分析和总结巡查对象的自查报告、《巡查工作记录表》、《科研经费巡查监督意见书》及整改落实的情况,上报市科委,并对需要另行处理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和依据。
第十五条 巡查组在巡查中发现下列违规行为的,应在《巡查工作记录表》中详细记录并收集相关证据,在总结中向市科委报告:
(一)利用虚假项目骗取专项经费;
(二)提供虚假财务资料、挪用专项经费;
(三)利用虚假或不实合同、协议套取专项经费;
(四)使用虚假不实票据骗取专项经费或以虚假不实票据列支专项经费;
(五)向其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存在关联关系单位违规转拨专项经费;
(六)自行增加预算外单位、违规外拨专项经费;
(七)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或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发放不规范;
(八)使用现金大额采购或现金发放数额较大;
(九)列支与科研任务无关的个人消费性支出;
(十)不执行《科研经费巡查查监督意见书》,逾期不提交整改报告、整改落实不到位或虚假整改;
(十一)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巡查组成员在巡查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对现场检查过程中获得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巡查组成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参与科研计划专项经费巡查工作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疑点,巡查组因收集证据困难或不完整,暂时无法做出现场判断和结论的,应将客观情况在《巡查工作记录表》中如实记录,供市科委根据工作记录表及收集的相关材料进行分析、研究,确定是否组织力量进行深入核查。需要进行深入核查的,市科委按照科研经费违规违纪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八条 对巡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市科委依据有关管理规定,采取包括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课题)拨款、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课题)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课题)经费、取消项目(课题)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课题)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并可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对涉嫌违纪的行为,移送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对涉嫌犯罪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市科委对在科研经费巡查工作中发现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记入科研信用记录;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将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课题)的资格。
一、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与组织
1.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1.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1.3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组织制订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2.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2.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2.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2.6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3.单位保卫部门为单位的消防管理部门,在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并由予以落实:
3.1组织落实每日防火巡查;
3.2组织实施每月消防安全检查;
3.3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3.4实施员工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和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4.工段与班组 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4.1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查、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4.2保障消防供电、消防给水设施的完好有效;
4.3及时整改涉及本部门的火灾隐患;
4.4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和训练;
4.5熟悉本单位的建筑平面布置和消防设施、器材分布等情况;
4.6熟练操作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4.7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普通员工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5.1接受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5.2熟悉本岗位附近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设施的种类、放置地点;
5.3开展班前、班后防火检查;
5.4掌握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现场消防器材的操作方法。
二、体系运行
1.火灾预防
1.1动火部门和人员应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时,现场配置灭火器等灭火器材。
动火结束后,应当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并关闭有关气源、油源的阀门。
1.2安装、敷设电气线路,由设动管理部门实施。
1.3燃油、燃气设备及其管道、储存设备的安装、使用应当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为燃油、燃气设备及其储存设备添加燃料,应当采取防火、灭火措施,并落实现场监护人。
1.4工厂禁止吸烟。
1.5未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禁止带入、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的物品。
2.防火检查
2.1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巡查的内容包括:
2.1.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1.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2.1.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2.1.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2.1.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保卫部门应当查验每日巡查情况,并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2.2全厂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保卫、工程等部门实施,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2.2.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2.2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2.2.3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2.2.4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2.5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2.2.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2.2.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2.2.8防火巡查情况;
2.2.9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2.3设动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保卫部门,每月对消防设施进行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并进行功能测试,与每月防火检查一并进行。
2.4全厂每年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由单位工程管理(物业)部门应当会同保卫部门负责实施。
3.火灾隐患整改
3.1在每日防火巡查、每月防火检查、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3.2对下列行为,负责检查的部门应当场改正;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3.2.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3.2.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2.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3.2.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3.2.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3.2.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3.2.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上述改正的情况应当予以记录。
3.3对不能立即纠正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问题,由检查人员填写《火灾隐患整改登记》,报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整改,并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跟踪落实。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4.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1单位每年对每名员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4.2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4.2.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4.2.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4.3全厂员工定期培训;
5.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5.1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由单位保卫部门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