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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8篇

时间:2023-03-13 11:06:4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篇1

第一条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纳入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其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他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基本养老服务规范,以及养老机构纳入保基本范畴的条件,并向社会动态公布纳入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名单,以及其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制定和调整养老服务收费应以养老机构实际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促进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

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基于不同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实行分级定价。

第五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区(县)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二章 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收费

第六条收费范围包括基本养老服务收费、膳食费、代办服务性收费。

第七条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

基本养老服务的硬件设施配置、入院评估、护理服务规范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制定。纳入保基本范畴的新增养老机构不得以特需等形式和名义,设立超基本标准的床位或开展超基本标准的护理服务;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应按民政部门规定逐步规范。

第八条纳入保基本范畴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区(县)两级定价。经市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余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成本实行分别核算、合理补偿。成本中不包括财政性建设资金的投入。

床位费成本分摊方式按机构核定床位数测算。床位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社会保障和对个人与家庭费用支出。

(二)公用费用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管理费、维修费支出等日常运行费用,以及收住老年人生活、保健和文化娱乐活动等必需品费用;

(三)其他正常运行费用支出。

护理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社会保障和对个人与家庭费用支出;

(二)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业务培训费用。

第十条申请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民政部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养老机构,由养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其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其主管单位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批准。

申报材料包括:

(一)养老机构登记材料;

(二)养老机构基本情况。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经营状况的审计报告,有服务外包行为的,应进行延伸审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应说明投入情况。新建养老机构应提供建设投资、运行管理等相关资料;

(三)现行收费标准,拟制定或调整的金额和幅度;

(四)拟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理由;

(五)拟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已入住老年人影响的分析;

(六)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包括对床护比的认定情况等;

(七)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要逐步实行成本公开。

第十二条膳食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物价水平合理制定。膳食费按非营利原则核定,实行单独核算,有结余的自动滚存使用。

养老机构应合理配置适合入住老年人食用的膳食。鼓励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需求提供不同档次的菜单化膳食服务,供老年人自愿选择。

第十三条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代办服务,应明确代办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征求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人)意见后,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并报民政和价格部门备案,经公示后按规定收费和使用。

代办服务项目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普通床位服务和普通护理服务不得代办。

代办服务收费标准按非营利原则确定。

第三章 其他养老机构收费

第十四条收费范围包括床位费、护理费、膳食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第十五条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自行制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养老机构制定床位费、护理费水平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服务质量、入住老年人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十六条膳食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物价水平合理制定。膳食费实行单独核算。养老机构应根据入住老年人需求提供不同档次的菜单化膳食服务,供老年人自愿选择。

第十七条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代办服务,应明确代办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征求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人)意见后,按规定进行公示、收费和使用。

代办服务项目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按非营利原则确定。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养老机构收费应保持相对稳定。

保基本范畴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应于每年6月前提出申请。调整间隔不少于2年。服务收费调整应充分考虑养老金、工资水平及护理服务内容变化等情况。其他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公示后2年内不得变动。

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应体现对已入住老年人的优惠,并设置相应的缓冲期,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

养老机构调整膳食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对入住老年人的影响,调整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养老机构须提前1个月告知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人),充分听取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人)意见。

第十九条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计收。

膳食费应根据老年人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

代办服务性收费可以按次或按月计收。双方应以合同方式予以约定。

养老机构独立安装水、电表的床位(房间)每月应设定基本免费额度,并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独立安装的不得另行收费。

养老机构的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价格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合同期内退养的,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合同期内因入住老年人个人(或其人)原因,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或其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确定。已入住老年人合同期满退养的,不退费。

第二十一条养老机构应与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人)签署相应的养老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端解决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二条建立养老机构收费信息监测制度。养老机构应建立物价员制度,设立相应的收费台账,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按规定提供的医药服务应按本市医药价格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养老机构对外提供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养老机构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养老机构应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机构收费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一)保基本范畴养老机构不按规定、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超出政府定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二)不按规定备案或公示的标准收费的;

(三)不按规定建立收费台账的;

(四)采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重复收取、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违反规定,以代办、特需等名目变相提高收费的;

(六)不按规定公示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实施行政处罚:

(一)资质认定不明确,或与提供资质不相适应提供养老服务的;

(二)软、硬件设施或服务不达标的,如床护比等不达标的;

(三)擅自扩大或缩小服务范围的;

(四)违反规定降低服务质量的;

(五)未按照养老服务合同提供约定服务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

篇2

年底临近,记者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持续了一年多的全国各地存量企业年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向具有资格的专业机构移交的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恰在此时,11月12日,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的专项法规,包括六章共51条,分别对养老保险的经营主体、养老年金保险的产品管理和经营管理、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和法律责任等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根据保监会的要求,今后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将以此为准。

几天后,11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共认定24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其中,包括长江养老、国寿养老、泰康养老、平安养老等六家保险机构,分别获得多种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牌照。而长江养老保险公司一举获得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三重资格,年底即将全面承接上海市年金中心规模累计约180亿元的企业年金业务。

围绕年金制度,两个相关机构政策、动作迭出,表明各方面均十分看好养老保险市场的未来潜力,竞争其实相当激烈。而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颁布《管理办法》的意图,是为养老保险业务订立规则,防范风险,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制定准入,其余的交给市场”。

定义“三个年金”

《管理办法》对养老保险的含义做出了新的解释。据此,以往传统意义上所说的个人养老险、团体养老险和企业年金都属于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险范畴。

从风险的角度,养老险是用来抵御“活得太长”的老龄化风险,以及用来防范死亡风险的寿险具有不同的意义。目前,保险业已开发百余商业养老险品种,均属于契约型养老保险,个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经济能力,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也可以由企业作为一种内部福利,为企业员工集体购买,作为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在《管理办法》当中,前者被定义为“个人年金”,后者被定义为“团体年金”。

此外,还存在一种信托模式的养老保险,被称为“企业年金”。这实质上和团体年金一样,也是企业作为福利为职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不过,根据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3号令)中的规定,有别于“团体年金”的契约型,企业年金的管理采取信托模式。

具体而言,企业年金需要由企业委托符合劳动保障部认定资格的基金管理机构,作为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企业需要成立专门的年金管理委员会,对年金设立独立的专门账户。企业年金需要事先规定固定的缴费率,对受益人则采取登记个人账户的记账方式,每个人的缴费和运营收益完全对应到个人;在约定的缴费率之下,未来年金的领取额度完全取决于资金运营状况,受益人需要承担全部的投资运营风险。

上述两个文件规定,企业年金当与政府部门脱钩,实行市场化运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接收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新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要由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而企业新设立企业年金计划,需要报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的年金方案,还应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对于企业年金,以上《管理办法》也作出规定,除要求按照国家已有的规定进行管理运营,对合同的订立、风险的提示等也做出了规范性的要求。此外,《管理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报告。

统合“第二支柱”

《管理办法》引人注目地将保险公司经营的传统养老险业务,与我国以往由社保部门管理的企业年金,统称为年金。尤其是将团体养老险称之为团体年金,使之处于和企业年金并列的地位。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意在为保险公司全面进军养老保险业务“正名”。

在中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三支柱”体系中,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第一支柱,企业年金被看作是第二支柱,个人养老险和团体养老险是第三支柱。作为“第二支柱”,以往各地企业年金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管理,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可享受在税前列支的优惠政策;而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年金和团体年金,却几乎没有任何此类似“支持”。

目前国内共有51家寿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险业务。从2004年至今,中国保监会先后批准成立了太平养老、平安养老、中国人寿养老、长江养老和泰康养老等五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专门经营养老保险业务。他们不但经营传统养老险业务,也积极争取成为合规的企业年金管理人。

由于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有实力建立企业年金的大企业更青睐信托型的企业年金。为了和其他金融机构争夺年金管理人的资格,各保险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一再降低,甚至一度打起“零管理费”的价格战。

不过,契约型养老保险也有自身优势。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生命表和精算技术,利用保险公司的“三差”(费差、利差、死差)获取收益。由于管理成本相对较低,如果经营得当,长期收益相当可观。而在信托模式下,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仅仅是固定比率的基金管理费用。而且,如果采取信托模式的年金计划,保险公司为了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资格,需要和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同台竞争,进入门槛大大提高。

“说实话,现在企业年金业务根本不赚钱,刚开始都是在赔钱。”一寿险公司高管无奈地告诉记者。很显然,保险公司更倾向于发展契约型养老保险模式,但这一模式又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信托模式企业年金的冲击。

早在2005年,当时三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人保和平安的掌门人就曾经在政协会议上分别递交了有关年金市场的提案,主要内容无不与提高契约型养老保险的地位、争取税收优惠政策等有关。

《管理办法》颁布后,保监会再次公开强调,企业年金是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共同构成我国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从原来的“三支柱”之分,到把“第二支柱”与“第三支柱”合并,显然是在概念上为团体年金的发展铺平道路。

此外,《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指出,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实际上,除了企业年金,目前对于其他两项年金业务并无具体的优惠政策。目前保监会正在加紧推动对个人年金和团体年金险种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创造宽松环境

“又快又好,做大做强”,一直是保险业近年来的主旋律。《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固然是近年来养老保险市场规模总体上获得较大增长,但保监会有关人士也指出,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整体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外部经营环境还有待改善等问题。

因此,《管理办法》在对具体业务的经营管理做出规范的同时,比较注重为保险公司创造宽松环境。“发展”二字仍然是整个文件的主旋律。

此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必须是符合资格的养老金管理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进一步解释,所谓养老金公司,应当完全专注于信托型养老金计划的管理,这意味其不能再经营其他商业保险品种。

对于经营主体,《管理办法》的规定则较为宽松。其第十条表述,除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依法需经有关部门认定经办资格,人寿保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均可以经营养老保险业务。且在保监会颁发的牌照当中,其营业范围就包括了所有的年金品种。

在保监会有关人士看来,养老险和养老金从英文字面上看完全一致,二者并无本质区别,他们认为,在西方国家,例如在美国,养老险公司除可以经营契约型个人年金、团体年金,也可以受托经营信托型的企业年金,这三项业务并不冲突。

一些保险公司人士也表示,一个服务商同时经营多种业务会比较全面,只要保证在公司内部将契约型和信托型分开账户各自独立运营、单独核算,便可起到防止挤占挪用的现象。而全面经营也可利用保险公司的人力资源优势,同时形成规模效应。

同时,根据保监会2004年3月修订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需要设立分公司。但有些保险公司反映,养老保险公司成立之初,如果广铺机构,必然占用大量资金,对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带来约束。

针对此,《管理办法》专门做出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可以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开展业务,且可以通过委托形式办理企业年金,并应按照规定与保险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此外,对于对同一投保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员,保险公司可以统一承保团体养老年金保险。这些规定为养老保险公司扩大业务铲除了地域障碍,在业内受到一致的拥护。

此外,《管理办法》还强调,保险公司应当积极进行养老保险产品创新,根据市场情况开发适合不同团体和个人需要的养老保险产品。

其别指出,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在这个意义上,传统概念的养老保险更接近年金的实质。

双重模式之争

不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于《管理办法》当中的某些规定并不认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表示,根据企业年金的国际管理经验,现在的养老险公司只能看作“准养老金公司”,未来还需创造条件令其进一步转化为完全的养老金公司,完全专注于信托型的养老金管理业务。据透露,金融机构获得受托人资格,需要出具不经营其他商业保险业务的承诺函,未来一旦违背承诺,将取消其资格。

对于保险公司可委托保险机构代办有关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的规定,劳动部有关人士也表示,如果所委托的保险机构与获得企业年金管理人资格的保险机构属于两个法人,这就违反了“一部三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于4月23日联合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社保部门终将会取消违规公司的年金管理人资格。

在社保部门看来,企业年金属于社会保险的性质已经非常明确,因此在管理和监管上应当符合对社会保险的要求。很显然,主管机构的观念若不能获得一致,这对于养老保险市场未来的发展将形成不小的阻力。

而在一些专家眼中,无论是契约型还是信托型的年金计划,其实都各有利弊。例如,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的市场主体分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四类。据其规定,“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和相互持有股份”,由此,“四个人”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形成“‘权’与‘钱’分离的“三权分立”。如此,意在保护养老金不受以往社保经办机构三权合一制度下巨大的道德风险困扰。

但是,信托型的养老金计划牵涉机构众多,程序繁杂,又大大增加了养老金管理的交易费用。这也使得大量资金并不雄厚的中小企业徘徊在年金计划大门之外。契约型养老金计划运作成本虽低,年金运作完全集中于同一机构,又不免令人担心资金运作当中挤占挪用和投资失误的风险。

此外,学者也担心,企业年金的管理运营按照社保模式的投资理念,难免过于保守,很难真正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度提出,要研究制定中小企业在信托模式下的集合年金计划,但或许因为操作上的复杂性,至今迟迟没有出台办法。看来,未来能否研究出融合两类制度优点的养老保险计划,尚需要加速提上议事日程。

篇3

一、强化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宗旨,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加强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二是要创立自己的品牌,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机构示范作用,三是抓好创新管理,把现有的政策落实好,实行绩效考核。

二、加强社会办养老机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打造升级达标示范性养老机构,引导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我市养老需要发展布局发展,培育助老家庭连锁管理机构科学管理模式,创新管理经验。

三、完善社会办养老机构规章制度。一是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增加奖惩和处罚内容,提高执行力度,更好地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市场;二是认真落实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补贴方案,制定政府补贴标准,将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的工作落到实处。

四、创新工作模式。重新启动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工作,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对养老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对养老机构进行等级评定等工作。

篇4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资本市场;委托理论

一、我国养老保险入市原因分析

(一)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中国养老保险入市,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要迎接老龄化社会。中国在2001年65岁以上老人就达到了7.1%,且2010年以后,65岁以上老人比重正在以每年0.3%的速度上涨,2014年比重已达到了10.1%,同时中国60岁以上老人比重为15.5%,远高于国际老龄化社会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预计到2050年,我国60岁和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将达到4.5亿和3.36亿,分别占总人口的32.7%和24.4%。老年人口抚养比是从经济角度反映人口老化社会后果的指标之一,近几年我国的老年抚养比正在加速上涨,2012年、2013年及2014年分别为12.7、13.1及13.7。进而,家庭结构将会发生重大变化,“4-2—1”模式,甚至“8-4-2-1”模式都将会出现,此时子女负担将会大大增加。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中国将会出现出老年人口增长快,规模大;高龄、失能老人增长快,社会负担重;农村老龄问题突出;老年人家庭空巢化、独居化加速;未富先老矛盾凸显五个特点。将给社会带来重大养老压力。

(二)养老金保值增值的压力

我国的养老金筹资模式是现收现付与完全积累相结合的混合制,具体指的是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的基础养老金的现收现付与个人账户积累的混合制,在此之外还有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自行缴纳的商业保险。现收现付是政府作为主体,将现代人交上来的养老金发放现代老年人的养老金,具有代际转移和以收定支的特点,如果不进行增值,很难应对加速发展老龄化问题。企业年金几年前已进入资本市场,企业年金并没有形成强制性的制度,在养老金市场,仅仅占了一个小小的比重,中国养老钱80%以上在基础养老保险上。此前,基本养老金只能投资于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从2000年开始有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年底,平均年化收益率仅为2.32%。基本养老金每年收益率低于一年期存款利息收益,也低于14年来的通胀水平。另据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郑秉文测算,基本养老保险在过去20年来,贬值将近1000亿元。正是为了应对养老金巨大的贬值压力,所以才推动了养老金入市,进行多元化投资,提高养老金保值增值的能力。

(三)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值得借鉴的相关投资经验

在多元化投资方面,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已经积累起一定的经验。从2000年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建立以来,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已有了10多年的经验。2014年,社保基金投资收益率为11.7%,自其成立以来,年平均收益率在8%以上。同时,企业年金在2007-2012年期间,投资收益率也达到了8%以上。广东省养老金早在2012年就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广东1000亿元养老金入市两年,年收益率超过6%,利润达110多亿元。从以上两点看来,养老金投资入市是有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的,在一定的程度上可能实现养老金的保值增值。

二、我国基础养老保险投资运营中委托分析

据8月23日,国务院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投资管理办法》中提到,基础养老金的投资将按照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同时规定,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如果借鉴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经验,养老参保人、社保机构和具体运营机构将形成如下委托关系。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内容分析

1.一级委托

根据国家政策,符合条件的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公民都是投保人,他们将自己的收入(职工是工资收入)一部分交给地方政府的社保机构,地方政府根据自己地区的情况预留一部分,其他资金委托给国务院委托的机构(例如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行,从而形成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级委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一级委托关系是具有强制性的委托与特点的,其强制性表现在:一方面,根据国家政策,符合条件职工是必须缴纳养老保险金(一般由企业代扣代缴),符合条件的居民原则上是自愿缴纳,但国家是希望每个人都缴纳的。另一方面,不管投保人(居民或者职工)是否愿意将养老金交给国家授权机构,在地方政府的决定下,投保人是没有选择余地的,基础养老金由地方政府交给国家指定的机构。

2.二级委托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这个过程涉及的委托关系,是由国务院授权机构作为委托人,选择符合条件的受托机构,代管基本养老保险的投资运行。

3.三级委托

三级委托关系中主要指受托机构与投资管理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受托机构与托管人之间形成的委托关系。在投资管理人的选择上采取市场化竞争的方式,使得这一级的委托关系具有市场化经营管理的特征。这里的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负责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营的专业机构。而所谓的托管人,是指接受养老基金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托管业绩和社会信誉,负责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特征分析

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委托链特点来看,明显不同于其他资产委托风险的特征。

1.委托是多级层次,链冗长。初始委托人(投保人)与最终人(投资管理人)之间是多级委托的关系。通过较长的过程,实现层层委托。现在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公司成立,而其中间人一般为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等,而最终人不直接对初始委托人(投保人)承担责任,只是对它的委托人(受托机构)承担责任。

2.初始委托人(投保人)对人的监督是间接监督而不是直接监督。这样导致初始委托人的利益无法通过直接监督来实现,同时作为一般居民和职工不大清楚投资运营问题,可能会出现初始委托人的监督缺失。

3.作为政府机构的中间委托人人具有双重身份。中间政府机构作为参保人的人同时又是下一级委托层次上的委托人。这种双重身份易导致“角色相悖”(即作为委托人努力完成中央政府交代的任务,同时作为人,又会考虑当地政府养老的情况和机构运行情况追求自身利益)。有可能出现中间委托人淡化委托人意识、忽视委托人利益而强化人利益或者与人共谋,最终牺牲受益人利益。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风险分析

1.存在制度性风险

一级委托关系中,参保人是第一委托人也是最终受益的被保障人,而社保机构和国务院授权机构第一人。作为最终受益人的第一委托人往往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或者相关专业知识欠缺,并且数量众多且分散,他们无法形成凝聚的力量对政府机构关于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基本养老保险金投资管理办法》中提到投资委托人要定期汇总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尽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参保人的知情权,即使了解了投资管理情况,也没有相关知识、能力和权力去管理,所谓的监管往往只是形式。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在基本养老保险在地方政府或部门利益的驱动下,这部分基金可能无法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甚至出现被非法挤占、挪用,使其以各种违规形式流入房地产、资本市场和基础设施等领域。投保人作为社保基金的真正所有者,却无法通过有效途径对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约束,无法实行本应具有的委托权。

2.存在逆向选择风险

在第三层委托中,受托机构在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对这部分基金进行投资运营时会产生逆向选择风险。在这级委托关系中,受托机构会根据政府授权机构的要求,付出必要的成本寻找到能力最强的投资管理机构,以期能够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最大化和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会谨慎的选择投资管理人,《基本养老保险金投资管理办法》中提到受托机构在选择投资基金人时英选择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负责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营的专业机构。而作为人的投资管理机构一旦获得这部分基金的投资运营权,就会从中获得丰厚的管理收益、投资收益和无形的名誉收益。但是投资管理机构的信息大多属于私人信息,受托机构在选择的过程中可能无法准确获得其真实资料,更多的是参考原来投资管理机构的经营业绩。投资管理机构作为理性经济人为了争取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权,经常会隐瞒对自身不利的信息。在选择专业投资机构的同时,还需要考虑的是资本市场的状态,过去的经营业绩不能完全代表投资管理机构的经营能力,资本市场不是一成不变的。考虑到上述条件,这样就使得社保基金理事会无法准确掌握这些备选人的真实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社保基金理事会可能会做出选择了低劣的投资管理机构的错误行为。由于社保基金自身的特殊性,社保基金理事会出于对社保基金安全性的极高要求,会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过程实行较一般性基金的更为严格的监督与约束,这就造成了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成本的增加。如果投资管理机构从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中所获得收益小于其他机会的投资收益,那么资本市场上优秀的投资管理机构可能会追求自身收益而放弃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因此,在社保基金的投资市场上,会出现留下的是投资运营能力较低的投资管理机构,这就造成了社保基金市场的逆向选择现象。

3.存在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双方获取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在签约后的委托风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作的道德风险发生在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决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例如投资管理机构可能会采取委托人不易察觉的隐藏行为降低了基金的投资运营效率;投资管理机构会为了盲目追求高额的投资回报而实行激进的冒险投资行为,有悖于养老金投资的安全性原则。所以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道德风险存在于“基金投资、交易、销售、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

三、相关建议

(一)加强受托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市场竞争

投资管理机构热衷于争夺委托人的资格,动机来自于较高的手续费和由此获得的无形名誉。完善的委托市场强调受托机构、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有效的利益协调和制衡关系,也需要注重各个环节合理的退出机制,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效益最大化目标。

(二)运用风险补偿机制

为了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安全性和增值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不仅要借鉴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经验,也要借鉴国际经验.确定一个最低收益保证,使养老金在时展过程中不出现贬值,要保证一定的收益。可借鉴智利的做法,建立相应的盈余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当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实际回报率低于最低投资回报率时,首先用盈余准备金弥补;不足用风险准备金弥补;如果仍然不足,则由政府财政来弥补基金收益率的剩余差额。

(三)建立奖惩及问责制

篇5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合法权益。留有村集体机动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可从村集体预留机动用地(包括新开垦土地)中给予调剂,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调剂后原有土地面积没有减少的暂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统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农牧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转为城镇户口。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征收土地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其中征收土地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情况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占有土地量确定)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今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

第五条征收土地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其中个人承担40%。属土地出让方式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属行政划拨方式的由所在市州、县市区财政承担。承担比例由各市州政府确定。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抵缴。政府承担60%。适当提高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

第七条完全失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以各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政府补助全部记入统筹基金。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部分失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80%的每10%划分一个缴费档次,根据征地数量和对其生活影响程度划分若干档次确定缴费总额。原则上。按照38倍确定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

第九条完全失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其中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人可自愿选择继续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缴。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十条部分失地农民按本办法分档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养老保险待遇。60周岁以下人员,纳入今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所缴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已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连续记录,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领取待遇前或之后死亡。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

第十二条征地时。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征地项目、涉及人数、补偿标准、征地面积、费用筹集方式等进行征前告知、听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费用审核。农牧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报被征地数量、涉及人数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其审核后报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缴费额。由国土资源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划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管理机构负责向国土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收款凭证。政府承担部分由财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并通知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预先留足养老保险费用。负责将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并将划入凭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财政部门提供的缴费凭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在国家统一规定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分别管理。完全失地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管理;部分失地的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账。所缴资金存入专设的财政专户。暂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建立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手册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

篇6

    第一条  根据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及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三日财政部的《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并结合各地试点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作为专项收支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表外单设“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类”一类预算科目,专项列收列支。具体科目设置,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的预算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政策和计划,地区(个别按系统)自收自支,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地区负责管理待业保险基金的专职机构和管理退休养老基金的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均按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所需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分别从“两项基金”中提取列支。

    第五条  各级主管机构,要按政策制度积极组织收入,按预算计划合理节约地办理支出,坚持专款专用,遵守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和银行的监督。

    第六条  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的预算、决算,实行“收付实现制”,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预算年度。

    第二章  预算的编审

    第七条  各县(市)基层主管机构应于每年预算年度开始前,按照上级规定的财务制度、费用开支标准和预算表式,编制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和主管机构管理费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市)财政部门核定,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财政部门应将批准的预算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一份备案(是否需要通过地〈市、州、盟〉汇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定)。

    第八条  各地(市、州、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机构的管理费年度预算,应于每年预算年度开始前比照上述规定编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将核准备案的各县(市)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预算以及县(市)以上各级主管机构的管理费预算汇总后,于每年年度开始后2个月内,上报财政部2份,同时抄报中央主管部门1份。财政部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审批程序汇总上报。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条  地方各级主管机构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逐级按季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季终了后20天内向财政部报告汇总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章  决算的编审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主管机构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及时、正确、完整地逐级编审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年度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其中,县(市)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由县(市)人民政府核销;县(市)以上主管机构的管理费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核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汇总的年度决算,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上报财政部两份,同时抄报中央主管部门1份。财政部按照国家规定的决算审批程序,汇总上报。

    第十二条  各级主管机构的“两项基金”年度决算收支结余,应当如数及时存入“两项基金”财政计息专户。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专款专用。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经国家批准个别实行按系统统筹的中央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办法,除不开支管理费外,均比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直接报财政部审批办理,并抄报劳动人事部。

    第十四条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按地市)为单位进行“两项基金”统筹管理的,比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计划单列市的预算管理办法,按一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有关预算、决算、和预算执行报告的表格要求,另行规定布置。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篇7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暂行条例》,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拨方式将由差额缴拨逐步改为全额缴拨。为取得经验,摸索一条在全市实行全额缴拨的路子,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5月起,在西城区及驻区参统企业中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管理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现行政策规定,对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次性全额收缴;对应由统筹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上,原由企业或单位负担的部分离退休费仍由原渠道支付。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一方面为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费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也为基金的征缴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在试点过程中,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利用综合手段,加大基金征缴力度,确保基金收缴到位。驻区参统企业要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为配合试点工作的进行,对现行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月报表及报送程序进行调整:企业于次月1日前向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月报表,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报市社保中心。

四、为确保离退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到离退休人员手中,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将养老保险费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上。参统企业必须开立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基金支出专户原则上在市工商银行开办。企业收到基金后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五、在试点过程中,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驻区参统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确保基金帐目清楚,专款专用。

六、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差额缴拨变为全额缴拨,是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重大改革。西城区劳动局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试点工作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及时了解情况、反馈信息;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驻区参统企业要积极配合试点工作的进行,严格按规定的时限报送有关表格,缴纳养老保险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1.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略)

2.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会计处理事项举例(区经办机构用)(略)

3.北京市养老保险新旧会计制度转换及会计事项调整说明(区经办机构用)(略)

篇8

一、市级统筹的实施范围

(一)*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镇企业(按国家和省规定实行省级管理的行业企业除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

(二)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工作责任

市政府承担市本级和各区县完成目标任务后的保发放责任。各区县政府承担所辖范围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基金征缴、清欠等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的责任。市政府根据省下达给我市的目标任务,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度扩面、基金征缴、清欠等目标任务分解下达给各区县政府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与各区县政府主要领导的工作业绩、奖惩挂钩。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各区县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征收计划执行情况和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情况进行按月检查、季度通报和年度考核。

三、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统一调剂、统一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和支出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挤占挪用。

(一)各区县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前所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市级统筹基金,可暂留存各区县按原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区(县)如需使用时,须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同意后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方可使用。留存积累基金主要用于弥补本区(县)未完成当期基金征缴、清欠目标任务时的收支缺口,应上交的省级调剂金,本级离退休人员调整待遇支出,以及在中央转移支付补助金、省级统筹调剂金未及时到位,影响当地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发放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市对留存积累基金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各区县不得擅自动用。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社保局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对违规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征收计划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期省下达的养老保险扩面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目标任务编制,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月征收的养老保险基金月末余额全数上解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末余额全数划转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三)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支出计划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市本级和各区县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支出计划必须核算到人,及时报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市财政局每月将应支付的养老保险基金按时划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支付计划,每月将资金按时足额分别划到市本级和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再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资金划至各银行、邮局帐户。

(四)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后,中央转移支付补助金和省级统筹调剂金以及市级调剂金不再下拨各区县,作为全市统一的调剂基金,用于确保发放。

(五)对违保险政策擅自纳入统筹所产生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不得纳入基金统筹支出范围,由当地政府自筹资金解决。

(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为独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核算单位,基金核算按照《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核算办法》执行。

四、业务管理

(一)完善业务流程和管理网络。在建立统一的业务管理网络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业务流程,完善管理软件。各区县应按规定做好参保登记、基础信息、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基金征收、个人账户、基金财务等具体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此实施实时监控。

(二)严格退休审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退休政策,把好政策关。

五、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各区县当期完成征缴、扩面目标任务后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当期没有完成征缴、扩面目标任务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20%的资金解决,其余80%的资金从其留存积累基金中支付,留存积累基金用完时全部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弥补。

(二)市本级和各区县当期完成或超额完成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的,由市和区县政府按完成和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一定比例给予劳动保障、财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补助,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安排。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六、管理体制和人员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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