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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中小企业在经济生活中具有大企业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对政府有效承担社会经济职能不可或缺,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经济细胞。小企业的发展促进法律的完善,法律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保证。运用法律手段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最普遍、最有效的措施。据此,本文以美国与日本为倒对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的培育起步较晚,发展还很不完善。部分有关的政策法律分散且操作性不强。需要在建设过程中不断推出系列政策措施,加快立法,建立健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以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1中小企业的界定
我国中小型企业也是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的。2003年我国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耗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2中小企业的作用
2006年,我国中小企业数已经达到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纳税金额占全国的50.2%;吸纳75%的城镇就业人口和75%以上农村转移出来的劳动力;中小企业发明专利占全国的66%,研发的新产品占全国的82%。在我国的出口总额中约占60%。中小企业在、兢山、、产值、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举足重轻,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3立法现状
3.1我国企业的立法现状。我国有关企业立法始于十—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央和地方政府调整企业关系的立法工作取得重大成就,先后颁布400多个单行法律法规。例如:2000年颁布的供于鼓励和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鼓励社会和民间投资,充分发挥政府对风脸投资的导向作用;2004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推动中国的风险投资发剁共有力的法律保证;2005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给予风险投资企业政策扶持的方式;2009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对拟创业板上市业的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虽然这些法律法规主要以国有企业为调整对象,但也基本上都适用于中小、尽管我国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在实践中已取得明显成效,但是随着改革全面深人开展.特别是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企业职能的改革,中小企业的立法现状与经济发脆有不适应之处,这就需要把一些不合时寅的法律法规喧及时淘汰,不断调整、改革、完善成适应形势需要的新法律法规。
3.2国外中小企业法律政策。
3.2.1美国。美国政府近30年时间的持续发展,在不同阶段出台相应的法律,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中小企业立法体系。例如:早在1953年《小企业法案》确立了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鼓励建立为中小企业提供风险资金的投资公司,向中小企业提供地贷款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1983《小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法》使美国政府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实现法制化;1995年《小企业贷款法》为满足中小企业贷款的需要提供法制保证;1996年,《小企业项目改进法》;1999年《小企业投资中心技术改进法》。以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陆续出台对于我国来说也是—个很好的借鉴。
3.22日本。日本是中小企业立法比较完善的国家,目前,在日本中小企业立法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例如:1948年《中小企业厅设置法》形成全国性的中小企业行政组织网络;1950年《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确立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角色和方式:1953年《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等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融资立法体系,专门向中小企业提供长期贷款;1956年《中小企业振兴资金助成法》促进中小企业的设备改善;1963年《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为中小企业的现代化提供资金保证;1999年《中小企业经营革新支援法》给予中小企业资金补助。在日本,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问题几乎都在中小企业立法中得到解决。日本的中小企业立法促进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更加完善,使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中发挥积极作用。
4以它国为借鉴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
借鉴国外的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阶段性、灵活性和诱导性等特点针对我国中小企业及其法律调整的现状和要求在以下几方面对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与政府扶持政策提出以下建议:
4.l法律方面如下。
4.1.1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属于政府引进性制度。政府曾企图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引导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但许多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的整合如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等的关闭和合并,使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机会进一步减少。因此,中小企业融资尤待改造,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调节功能。
4.1.2完善信用担保法律制度。我国信用体系直接表现为信用缺失,包括整个社会缺少信用记录、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管理等完善的信用制度体系。国家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一直没有出台,致使实践中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一些重要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4.1.3完善财政与税收扶持法律制度。财政扶持政策主要应体现在财政补贴和政府采购。财政税收政策规对巾小企业的支持并非对某一项目进行支持。针对我国现行的中小企业财政税收政策规制的分散、冲突等问题,应当完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制度。
4.2政策方面如:
4.2.1中小企业人才保障的政策。高级管理技术人才是中小企业发展稀缺的要素。如何为中小企业提供高素质的人才是中小企业政策的重要任务。我国的中小企业人才保障的政策中应当设置提供技术管理方面的培训,建立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4.2.2完善技术创新服务政策。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套完整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政策法规体系,尤其是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技术转移、技术推广,以及政府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对中小企业项目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活动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4.2.3中小企业市场拓展政策。中小企业依靠自身力量对市场的拓展和守护比轼艰难,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拓展市场空间,包括明确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之间的交易关系、市场范围,促进中小企业与大企业进行竞争,拓展海外投资市场和贸易市场,划定向中小企业进行政府采购的范围和份额。
关键字:信托委托个人理财法律性质
信托制度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用益物权历经百年在英美法国家成熟成型,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的关系。[1]这就牵扯到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大体来说,整个信托法就是在对三方进行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经济利益的平衡。
信托制度与委托制度具有相似之处,首先两者都是通过委托行为而产生,其次都以信任为建立之基础。再次,两者均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既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他们之间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信托可以因合同、遗嘱等其他委托方式设立,而只能通过委托合同设立。其次信托中的受托人享有充分的权限处理信托事务,不受委托人或受益人肆意干涉,而只能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进行活动,权利受限。再次,委托关系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任意终止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信托关系成立后受托人不得随意辞任,受托人辞任须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信托存续具有稳定性和连贯性,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缘故而终止,而这种情况下委托合同即行终止。[2]第四,信托中受托人是以自己名义处分信托财产并直接承担法律后果,而除特殊情况一般须以被人名义从事相关活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另外英美法中信托财产权须移转,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而委托中财产所有权是不移转的,此为信托法引入国内最大的争议。
当前银行业的个人理财业务正遍地开花,然而多家银行在这项中间业务上却不同程度地面临“零收益”、“负收益”的困境。剔除金融领域的制度障碍,我们发现就连理论基础——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在不同文件中定性模糊甚至相冲突,一个制度的法律性质决定和影响着其所涉及的各方的权利义务,从而使其具有不同的风险特征和监管要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结合我国当前的法规政策找准“是什么”这一理论起点非常必要。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委托、授权、风险本人承担,这一规定就明确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委托法律关系。后来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和《指引》明确界定了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业务”,[3]从而进一步支持了这种观点。但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9条又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强调了属于信托关系中很重要的财产独立性,与《信托法》第16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相契合。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口号“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也从某种程度上表明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但是还须针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相应分类具体分析,综合得出结论。
按照管理运用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按照银行是否承诺保证收益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而根据《暂行管理办法》第13条“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如前所述,《暂行管理办法》第9条对综合理财服务的理解是委托关系,而理财顾问服务则不同。银行从客户利益角度出发,利用自己在理财投资领域中的信息优势和理财经验,向特定的客户提供咨询的一种专门化和个性化服务。但银行不为客户做出具体决策,不管理和处分客户的资金,有权做出最终的投资决定的仍是客户本身,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银行只有权获取一定的佣金收入。[4]这是典型的技术咨询合同,依合同法应属委托关系。
对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因为“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与银行储蓄存款保本并承诺利息的性质颇为相似,为防止引发银行借用这一理财业务变相高息揽储,恶性竞争,所以有必要将“固定收益”限制在相应的存款利息以下。虽然“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似乎表明本金之外的投资风险和收益共担共享,与单纯储蓄不同,但所占比重过小,此理财业务以保值为主要目的,所以依然应定性为借贷法律关系。
信托法上受托人仅对因“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损的”,须以自己财产补足信托财产。但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依然承诺保证本金支付,没有信托法上的条件限制,所以也无法解释为信托法律关系,只能作借贷关系解释为当。
但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就不同了,“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在该业务的实际运作中,客户将资金账户的管理权全部授予了银行,银行成为了名义上的所有人,自主管理和处分的权限很大,其与委托制度中,人必须严格按照委托授权的内容和范围来处理相关事务否则就构成无权或越权的规定存在很大不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在以下三点上面符合信托关系特征:一是所有权与利益分离,二是信托财产独立,三是受托人只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将其解释为信托法律关系更为妥当,同时还能有效保护弱势地位的客户利益。
综上所述,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上,立法规范本身就模棱两可,态度摇摆不定,开展的具体业务内容又大相径庭,很容易因为一个细节变动引致其法律性质的变化,所以有必要理顺目前纷繁的个人理财业务,以法律性质为起点探讨法律规制和监管措施。
参考文献:
《银行理财产品法律性质辨析》李勇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宋佩
《信托法论——中国信托市场发育发展的法律调整》吴弘贾希凌
(1)国内旅游总人次与SO2的排放相关
系数-0.85466,国内旅游总人次与能源消耗相关系数很高且反向变化,说明旅游业能源的消耗并没相应的增加SO2的排放量,这种现象可能一是因为技术进步使能源的利用率提高了,二是废气中的SO2排放含量通过废气治理来降低,这或许与近10年来中国增加了10倍的废气治理费用投入有很大关系。
(2)国内旅游总人次与生活烟尘排放量
相关系数为0.6937,可能是由于旅游活动带来的烟尘的绝对排放量低,在整个生活烟尘排放的比重不高而引起的。通过对国内旅游总人次与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的相关系数分析,进一步证明了旅游活动越频繁相应的环境污染就越大,不过10余年来也不断加大了对环境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有效遏制了其对环境的危害,解决旅游业对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就是通过环境治理和技术的进步。
2旅游产业发展对水环境影响及其治理绩效
旅游人次与废气、废水等污染物的排放有很大的关系,表明旅游业的发展也增加了环境的负担,相应的生态环境的破坏也制约了旅游业的发展。为进一步定量论证旅游活动与环境污染的相互关系,在旅游人次与生活废水排放量存在某种函数关系假设的基础上,根据2000年以来的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中国旅游统计年鉴数据和中国环境统计数据进行函数模型拟合。休闲旅游人次增加与生活废水排放增长散点图分布特征几乎呈一条直线(除2002年以外),基于此,假设两者是线性函数关系,进行OLS回归分析,结果如下:X生活废水排放总量=0.162914Y旅游总人次+0.847747R-squared=0.991361S.E.=0.0237D.W.=2.0724回归分析证明:每增加1%的旅游总人次,就增加0.16%的生活废水排放量,按照2000~2010年中国旅游总人次年均18.6%的增长速度推算,旅游活动造成了生活废水排放高达2.97%的增长率,生活污水是旅游活动中排放最多的,增加了景区的环境压力,以及污水处理的成本,使景区环境质量降低了。为建立旅游总人次与COD和生活氨氮排放量的函数关系,首先假设在技术不变和废水治理不变的条件下,以2000年污水排放技术水平为基期(即单位生活污水COD和氨氮含量不变),生活污水排放量增加的同时,氨氮和COD排放总量也在增多。技术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因加大了废水治理的投入而减少了生活废水COD、氨氮排放量与实际统计生活COD、氨氮排放量之间的差额。基于污染治理费用投入增加额与COD、氨氮排放减少量之间的高相关关系,通过分析三者的散点图,以2006~2010年数据进行OLS回归分析,结果为:R-squared=0.99672S.E.=4.034D.W.=2.4145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水环境的污染以及污水的排放是在所难免的,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旅游业的发展。只有通过加大环境治理的投入,从而降低休闲旅游业对水环境的破坏。
3旅游产业发展对大气环境影响及其治理绩效
【关键词】旅游业激励 激励理论
中图分类号:TU26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加入WTO我国逐步开放旅游市场,对旅游业产生重大而深刻的影响,目前,国内旅游业人才普遍匮乏,因此如何培养人才、使用人才和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就现在的企业人才状况,应重视使用激励的手段。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指出:“ 人才是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资源,要建立一整套有利于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激励机制。”本文将探讨在新形势下如何建立起我国旅游业人才激励机制问题。
一、我国旅游业人力资源开发面临的问题
1、旅游业人才流动的不均衡与人才流动率过高并存
所谓人才流动,就是作为人力资本的核心与精华的人才,在工作地区、部门、行业以及工作岗位上的变动,亦即人才工作内容和生活空间的移动和变迁。人才流动是社会各系统之间物质、信息和能量变换的关键。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动,是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的重要条件。而我国旅游业人才的不合理流动及流向不合理的现象十分突出,由内陆地区向沿海沿江沿边流动的趋向相当明显。西部拥有数量丰富的有待开发的旅游资源,然而由于地区经济于东部沿海地区,加上没有良好的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人才,致使人才东南飞的现象十分严重。
2、旅游业高层次、高素质的人才极度缺乏
我国现阶段的旅游业人才资源存在着一系列结构上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知识结构的不合理,即熟悉计划经济的人过多,熟悉市场经济的人才少;二是层次结构不合理,即中初层次的人才多,高层次的人才少;三是学历结构不合理,即低学历的人员多,高学历的人才少;四是职业结构不合理,即事业单位的人才多,企业的人才少;五是区域结构不合理,即东部地区的人才多,而西部地区的人才少。具体而言,就是那些熟悉国际国内旅游市场,能熟练运用现代经营手段和管理技术的专业适用型人才以及金融运作人才等高级专家和高级管理人员极为稀缺。
3、加入WTO后将使我国旅游业人才外流现象严重
WTO后,大批跨国集团进入中国旅游市场,凭借他们雄厚的经济实力和管理上的优势,使大批优秀的高素质的人才外流,将会严重削弱国内旅游企业的竞争力。
二、我国旅游业人力资源管理中激励的原理分析及应用情况
1、激励理论是关于如何满足人的各种需要、调动人的积极性的原则方法的概括。总的说可划分为内容型激励理论、过程型激励理论和行为改造型激励理论三类。三者在旅游企业实行激励机制过程中有不同的应用。
(1)内容型激励理论是针对激励的原因与起激励作用的因素的具体内容进行研究的。如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把人的需要分成从低到高的生理、安全、社交、尊重、自我实现的五种需要;赫兹伯格的“双因素理论”将作用于职工的心理因素分成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旅游企业要确定需要的主次顺序和结构及满足人才特定的需求目标才能以最大的激励来吸引、留住、开发企业所需的人才。
(2)过程型激励理论是研究人的动机产生到最终采取行为的心理过程的理论。主要有弗鲁姆的“期望理论”和亚当斯的“公平理论”。过程型理论就是要找出对员工行为起决定作用的某些关键因素,弄清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以预测和控制员工行为。
(3)行为改造理论是研究如何改造和转化人们的行为使其达到目标的一种理论。这方面的理论主要有亚当斯的“挫折理论”,斯金纳的“归因理论”。应用行为改造理论要求企业帮助员工确立正确的战胜挫折的方法,按照员工的不同需要进行强化训练,弄清员工行为的真正原因以正确决策。
2、对激励的层次和类别的分析
旅游企业管理激励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激励体制按照不同的方法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如经济激励、目标激励、动机激励、工作激励等等。按激励本质可分两大类:一类是物质激励,一类是精神激励。物质激励是管理者激发员工积极性最基本的方法,正确运用物质激励的手段,满足人才的正当合理的需求,可以调动人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其工作热情。精神激励则是满足其精神需要来调动人的工作激情,可以弥补物质激励的不足,且能进一步推动物质激励的发展。与物质激励相比,精神激励的范围更广、方法更多。企业在人才开发与管理中将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的方法相互配合,优势互补,使激励作用效益最大化。
3、旅游企业中仍有激励不足的现象
(1)物质激励使用不灵活使激励作用大为降低。大部分的旅游企业仍奉行以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制的工资制度,忽视服务行业的特殊性,工资报酬不能体现出人才工作质量的高低,即没能把劳动差别与工资收入差别联系起来,造成干好干坏一个样,无法实现激励的促进作用。
(2)物质激励的分配不公、利益均势失衡,甚至使激励作用走向反面。物质激励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避免暗箱操作。如果该激励的没激励或激励不及时以及成绩是在所有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最后却只由高层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由此不但不能激发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反而挫伤他们的工作热情和愿望,使激励作用走向反面效果。
(3)精神激励同物质激励未能很好的配合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激励作用的效果。精神激励应该是物质激励的重要的有益的补充,单纯的使用物质激励或精神激励都不能很好地发挥激励的作用,而只能是两者的结合使用。鉴于现在的经济水平,应以物质激励为主,辅之以精神激励,才能充分显示激励的作用。
(4)激励手段单一,难以满足人才需求的差异性和动态性。不同激励的种类、手段各有其不同的效用、功能和使用对象,加上人才的动态变化,如果企业仅凭主观愿望认为只要有奖励即可,图省心省事,不注重激励手段的动态性,将失去激励应有的效果。因此,需要企业将激励制度化、规范化,把激励的手段揉进企业制度中固定下来,形成完整的激励型人力资源管理体制。
三、建立激励型的人才开发机制的主要措施
1、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型用工、培训和晋升制度。
旅游企业要建立优胜劣汰,能者上庸者下,竞争上岗的激励体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你追我赶,人人争先,富有活力的企业用人环境。就要打破传统计划经济下的“大锅饭”式的平均分配主义和用工晋升机制,实行业内待岗和员工流动制,从而有利于人才培养和使用。
2、建立公正严明的激励型的考核和评估制度。
对人才进行公正合理的评价,反映其素质和工作潜能,为评估提供客观依据。(1)逐级、逐日考核制。实行逐级管理体制,由上级考核员工,将其工作效率、服务态度、业务技能、劳动纪律、管理能力等与奖金报酬挂断。(2)过失提醒制。对于员工的工作失误以书面提醒的形式给予警告,并鼓励其改正。(3)实行奖励证书制。对于工作表现提出、成绩显著的人才,应及时给予表扬、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以激励先进带动一般。(4)实行年终综合考核考评制。在每年底,可对员工工作技能、岗位适应性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综合测评,肯定成绩,找出不足,并帮助其制订新的奋斗目标,同时把考评的结果作为其加薪、调职、晋升等重要依据,激发其进一步认识自我、强化自我、发展自我的意识。(5)实行管理人员民主测评制和每月工作报告制。由各级员工对管理人员进行民主的评价,并由其个人做工作报告,激励管理人员不断改进工作。(6)实行外语水平考试制。由于旅游业的发展日益国际化,国外游客来华增多,外语对于旅游业人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应鼓励他们提高外语能力,把考试结果适度地与薪酬福利、晋升机会等联系起来,并适当提供补助和培训机会,促进学习外语的热情。(7)实行各级管理人员研讨制。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各级管理人员一起畅谈行业、企业发展的现状,竞争上的优、劣势及未来发展的形势等问题,可以不受约束,各抒己见,实现不同思想、观点的大碰撞,使各级管理人员从中获得启发,把握行业、企业的发展形势,更加提高工作的积极性。
3、建立灵活自主的激励型工资分配制度。
(1)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将岗位分成不同级别,每一级别又分成不同档次,每一职位等级视情况可设最低工资,但可以不设最高工资额度,实行下不保底,上不封顶的灵活机制,同时又上、下适当交叉,以岗分级,以能定岗,一岗多薪,岗变薪变的动态式管理。(2)扩大工资分配范围,简化员工收入结构。(3)实行质量考核加薪制个人加薪不是根据年龄、工龄和资历,而是根据工作实绩严格考核后决定。(4)实行竞争性工资分配制。在一些重要的岗位和优秀的人才上应给予高于一般岗位和一般人员的工资,实行高薪养才,这不仅可以增强员工的积极性,而且保持人才竞争的优势。
4、建立民主的管理体系和富有人情味的企业用人文化。要进一步激励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还需深入发掘中国传统的“以人为本”的文化理念,营造民主的企业氛围,重视人才的主人翁地位,通过法制、制度等多种渠道实现人才的民利,积极鼓励人才对行业、企业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发明创造革新,鼓励员工的发明创造和服务革新,改进服务质量;同时,鼓励人才对企业管理积极思考和探索,并对员工的成就和合理化建议给予肯定和赞扬,并同个人的加薪、调职等相联系起来。
参考文献:
1、喻小航齐善鸿,管理学原理 1997年,南开大学出版社
2、甘朝有 齐善鸿,旅游心理学 1994年,南开大学出版社
3、张四成王兰英,现代饭店人力资源管理1998年 广东旅游出版社
4、李力,现代饭店管理概论 995年,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关键词 大学生 劳动报酬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61(2012)10-0128-01
9月份是全国大学生入校的日子,一些大学生家庭在高兴之余也为高昂的学费一筹莫展。现在的学费支出几乎已经成为家庭支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成为了一些贫困家庭的负担。基于以上情况,我国的贫困助学力度也在逐步加大,但与高昂的学费相比,却显得微不足道。贫困家庭的莘莘学子们,为了能圆自己的大学梦,解决自己在完成学业的同时也能保证自己的日常生活,就在上学的同时做起了兼职。但这些学生们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与他们的劳动付出却不成正比,甚至比当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还要低。
存在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一)用工双方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在大学生用工这一社会现象中,雇主处于主动地位,掌握了报酬所得制定权。同时,不排除雇主与雇主间的联合,一起将大学生劳动报酬推向低点。一般大学生群体来自于全国各地,具有很大的流动性,所以很难形成共识,而这些雇主们都是大学所在城市的本地人,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很容易结合在一起。这就造成了大学生群体在用工劳动报酬制定上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二)悬殊的供求关系。需要寻求兼职工作的大学生数量的供给与雇主对劳动者数量的需求方面的悬殊,供大于求,庞大的大学生兼职群体又一次把劳动报酬推向低点。(三)大学生维权意识的淡薄。虽然大学生们有劳动意识,但在维护自己的劳动权上意识淡薄。一是由于大学生们的社会经验不足,对于社会劳动报酬平均标准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二是由于大学生在经济上不独立,主要经济来源在于家庭,这就造成了在劳动报酬的索要方面很少有意识去讨价还价,这就给谋求暴利的雇主们有了可乘之机。以上两点造成了大学生在维护自己的劳动所得方面的意识淡薄。综合分析以上原因使我们认识到,法律对于在校大学生的劳动所得的保护有待加强。但由于大学生群体的维权意识淡薄,在劳动报酬标准的制定上缺少话语权,致使很多情况下大学生们变成了“廉价劳动力”。同时这些付出劳动的大学生们的工作很多具有临时性、短暂性,所以也造成他们不能形成共识,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从而导致大学生们,明知自己的劳动被变相打折,却无能改变,所以,我们的法律更应该对他们给予保护,使我们社会的劳动更加具有公平性。
对大学生获得平等劳动报酬权的保护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立法保护。现行法律对大学生劳动报酬所得权的保护仍处于空白状态。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这一规定在现行法律实践中,不能从根本上保护大学生。所以,对大学生劳动保护,尚需法律进一步加强。(二)加强行政监管。劳动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具有对个体商户、企业的监管权力,在现行法律中主要调整的是正式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这就造成了大学生劳动报酬所得权监管实施上的空白。所以,在立法保护的前提下,把大学生的劳动报酬所得权以及大学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工商管理部门监管范围之内,有利于保护大学生劳动报酬权。
同时,对大学生劳动报酬权的保护还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可以缓解贫困大学生的经济压力。我们前面已经分析过,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方法,大学生的劳动报酬如果能够得到有力的保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长久生计。(二)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大学生们虽然在劳动报酬的给付上处于被动地位,不容易团结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不代表他们就甘于接受,大学生群体是社会就业的主力军,不久将来,也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在大学阶段,对他们的劳动报酬进行保护,获得平等的报酬权,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目前我国对大学生劳动报酬的法律保护仍比较薄弱,很多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通过立法、行政监管的手段对大学生的劳动报酬权进行保护迫在眉睫,对大学生群体的自立意识的培养、对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参考文献:
[1]陈力.大学生兼职现状调查[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06).
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优良的企业文化和应履行的社会责任都是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中企业层面的控制内容,这三者存在紧密相连的因果关系,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后两者的基础和前提,优良的企业文化和应履行的社会责任是结果,而前两者更是实施好第三者的基础和前提。本文主要就这三者的构建及其关系展开论述。
一、如何构建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
基本规范中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1.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和企业章程,结合本企业实际,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企业内部各层级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编制、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的制度安排。
2.企业应当按照科学、精简、高效、透明、制衡的原则,综合考虑企业性质、发展战略、文化理念和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设置内部职能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权限,避免职能交叉、缺失或权责过于集中,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3.企业应当通过编制内部管理手册,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4.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5.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
如上所述,企业只有建立了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造就出优秀的高管团队和先进的管理制度,依法经营,履行好促进就业、保护员工权益和其他社会责任,高管带头垂范作用和员工满意度的提高才能有助形成优良的企业文化。
二、如何构建优良的企业文化
所谓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为整体团队所认同并遵守的价值观、经营理念和企业精神,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基本规范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加强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风险意识。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企业员工应当遵守员工行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1.企业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培育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引导和规范员工行为,打造以主业为核心的企业品牌,形成整体团队的向心力,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2.企业应当培育体现企业特色的发展愿景、积极向上的价值观、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和开拓创新的企业精神,以及团队协作和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应当重视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文化建设,平等对待被并购方的员工,促进并购双方的文化融合。
3.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总结优良传统,挖掘文化底蕴,提炼核心价值,确定文化建设的目标和内容,形成企业文化规范,使其构成员工行为守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4.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和垂范作用,以自身的优秀品格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带动影响整个团队,共同营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环境。企业应当促进文化建设在内部各层级的有效沟通,加强企业文化的宣传贯彻,确保全体员工共同遵守。
5.企业文化建设应当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切实做到文化建设与发展战略的有机结合,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规范员工行为方式,使员工自身价值在企业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文化教育和熏陶,全面提升员工的文化修养和内在素质。
如上所述,企业高管在构建企业文化中起主导和垂范作用,如果没有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及机构设置,是难以形成优良的企业文化的。而优良的企业文化使企业所有团队和员工关注到企业的诚信和长远发展,关注到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关注到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因此,没有优良的企业文化是难以保障企业能履行社会责任的。
三、企业如何尽到社会责任
所谓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社会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含服务,下同)、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促进就业、员工权益保护等。
1.企业至少应当关注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下列风险:
(1)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可能导致企业发生安全事故。
(2)产品质量低劣,侵害消费者利益,可能导致企业巨额赔偿、形象受损,甚至破产。
(3)环境保护投入不足,资源耗费大,造成环境污染或资源枯竭,可能导致企业巨额赔偿、缺乏发展后劲,甚至停业。
(4)促进就业和员工权益保护不够,可能导致员工积极性受挫,影响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如上所述,不能很好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往往都是致命的,企业必须重视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三鹿毒奶粉事件就是一个最深刻的教训。事件回放,从2008年6月28日兰州医院收治首个毒奶粉患儿,到2008年12月23日三鹿集团因毒奶粉事件被宣告破产,不到半年时间,三鹿集团遭受灭顶之灾,同时事件还造成6名婴儿死亡,逾30万名儿童患病的恶果。董事长田文华和另外18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毒奶粉事件,我们发现其内部控制存在很大的缺陷:①从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看,董事长田文华从1987年开始担任三鹿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到2008年9月17日被刑拘,任职长达21年,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制衡机制失效。②从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看,该公司对购进原料奶疏于管理,没有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③从企业文化方面看,该公司在2007年就接到消费者反映奶粉质量的投诉,直到毒奶粉事件被曝光,没有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说明该公司在企业文化环境控制中存在严重缺陷……
所以,企业应当重视履行社会责任,切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自身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互协调,实现企业与员工、企业与社会、企业与环境的健康和谐发展。
2.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
(1)加强安全生产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生产。
企业应当重视安全生产投入,在人力、物力、资金、技术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健全检查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不得随意降低保障标准和要求。
企业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采用多种形式增强员工安全意识,重视岗位培训,对于特殊岗位实行资格认证制度。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设备的经常性维护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2)提高产品质量
企业应当规范生产流程,建立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严把质量关,禁止缺乏质量保障、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产品流向社会。
企业应当加强产品的售后服务。售后发现存在严重质量缺陷、隐患的产品,应当及时召回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或消除缺陷、隐患产品的社会危害。企业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3)努力实现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制度,认真落实节能减排责任,积极开发和使用节能产品,发展循环经济,降低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企业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有效形式,不断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意识。
(4)促进就业与员工权益保护
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贯彻人力资源政策,保护员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保持工作岗位相对稳定,积极促进充分就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应当避免在正常经营情况下批量辞退员工,增加社会负担。
如上所述,促进就业与员工权益保护与履行其他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建设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员工就业与权益得到保护,员工满意度提高,会较好地执行企业各项管理制度,较好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会促使员工强化履行社会责任的责任感,同时也有利于在企业高管的带领下形成优良的企业文化。
关键词:职业化;地方高校;法学实践教学
法学应用性强的特性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必须要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工作能力,即职业能力,而实践教学是培养其职业能力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一种方式。当前,凡有法学专业的高校都纷纷采取各种途径和方式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地方高校也不例外。但是从当前法科毕业生就业现状来看,其职业能力还有提升空间,也反映出法学实践教学的实效性亟待增强。
一、地方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职业化趋势分析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教高司函〔2004〕259号)指出,高等学校应着眼于国家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注重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要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深化教学改革,构建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体系。随着现价段依法治国政策的大力实施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大量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法学教育为了适应这一社会需求,也越来越注重对法科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为此中央政法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的主要任务,明确了法学教育职业化的走向。
职业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两个方面。职业技能是指学生毕业后为就业所必需的技术和能力,毕业生是否具备良好的职业技能,是能否顺利找到工作的前提;职业伦理指的是关于从事某种职业的群体或个体的一些总体性的价值要求,即指狭义上的职业道德规范。职业技能的训练和强化必须建立在实际操作的基础上,职业伦理的培养即价值观的培养,必须建立在实际的生活中。总而言之,职业技能的训练和职业伦理的教育离不开日常的生活实践,必须在实践环节中加以提高和增强。因而,在法学教育中,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来说,实践教学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综上可见,中国法学教育的职业化走向是明确的,作为应用性人才培养为目标的地方高校应该进一步强化法学实践教学,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能力为导向对其进行改革和创新,切实增强实践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当前地方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缺乏实效性的原因分析
(一)实践教学目标不明确,教学内容缺乏规范性、系统性
当前,法学教育要重视实践教学已经成为各高校法学教学团队的共识,各地方高校在课程设置及专业建设方面已经加大实践教学环节的投入,但是总的评价,法科毕业生的实务操作能力不足,实践教学仍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薄弱环节。造成这种现状的因素有很多,但实践教学目标不明确,教学内容缺乏规范性、系统性无疑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目标是方向,目标的不清晰导致实践教学缺乏针对性和导向性。当前,地方高校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能够服务于地方经济的应用性人才”,这是一个抽象的表述,但如何判断“应用性人才”并没有一个很清晰、明确的标准,具体到法学实践教学的目标更是比较模糊。同时,法学实践教学内容较为松散,没有一个统一的教学大纲及内容要求,导致各高校在法学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及课程内容差异很大。大多数法学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都过于重视学科的体系化与基础理论的讲授,这已经不能够适应现阶段社会中各类用人单位对法科生职业能力发展的需要。当今社会是理论与能力并存的社会,法科生只掌握法学理论知识根本无法在社会竞争中立足,法学实践教学内容一定要与法律自身特有的法律职业特点、法律实践操作等各方面紧密的结合起来。
(二)实践教学师资不足,实践教学基础设施建设薄弱
实践教学必须要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师资及教学基础设施保障,这是提升实践教学实效的关键。目前地方高校受地域、学校层次及办学条件的限制,在师资配置及实践基础设施建设上普遍存在不足。一方面,法学专业应用性强,而实务经验缺乏的师资必然影响实践教学的质量。同时,实践教学需要有针对性的指导,但逐年扩招导致师生比严重失调,师资匮乏与学生数量增长矛盾日益凸显,致使诸多高校实践教学也采用大班教学,这种状态下的实践教学效果自然不容乐观。另一方面,法学实践教学同样需要基础设施的建设支持,创设实践环境,但是目前大部分地方高校对其重视度不够,实践教学基础设施资源短缺,诸如小组讨论、法学实验等等活动无场所展开,这也成为实践教学顺利开展的一大障碍。
(三)缺乏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价机制
科学合理的教学评价机制是衡量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有效途剑目前大多数的地方高校实践教学的评价方式同理论课一样,采取期末试卷考试及毕业论文考核,试卷及论文质量参差不齐,且内容多是教材理论知识。笔者认为,就法学专业来讲,单纯的试卷及论文考试并不能有效的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进行检测和评价。在现有的这种评价机制下,学生普遍存在突击复习应付考试现象,因而无法获知学生的学习效果,也无法合理的衡量教师的教学效果。因此,要增强实践教学效果必须要重视对其评价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三、地方高校以提高法科生职业能力为目标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的举措
法学教育的得失成败、法学人才的质量高低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推进和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息息相关。面对“法科生就业难”和职业能力低的现状,地方高校应该努力纠正自身弊端,反思现状,积极有效的开展法学实践教学改革。
(一)结合职业能力要求,明确实践教学培养目标,规范教学内容
目标明确才能有的放矢的展_教学,因此,对法学实践教学目标的准确定位,是有效进行法学实践教学的前提。地方高校的法学实践教学应当顺应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以职业化为导向进行改革和创新。明确法学实践教学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目标,结合职业能力要求,规范实践教学内容。法律职业多样,但总的来讲,各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需要具备专业的理论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能及良好的职业道德,鉴于此,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应当和法律职业能力要求紧密结合起来,在教学内容的设计方面要注重各种职业能力的培养,有针对性的进行实践活动,逐渐形成系统规范的教学内容。在具体的实践教学环节中,实现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的“融合”、“转化”与“转移”,实现法学学科教育与拓展就业领域的兼顾。
(二)加大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创造职业体验环境
实践教师资源配置及实践教学基础设施建设为实践教学提供物质保障。实践教学中职业能力的培养需要一定的硬件支撑来创造职业体验环境。其中,师资配置是重点及基础,地方高校应当从培养现有资源和引进外来力量两个方向强化法学实践教学队伍,尤其是应当强化同司法实务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律师事务所等)的交流与合作,鼓励高校教师“走出去”兼任律师、陪审员和仲裁员等社会实践工作,从而增加教师的实务经验,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同时可以“请进来”一定数量的司法实务部门的人才担任兼职指导教师,其将给实践教学带来大量的实践案例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另外,加大实践教学资金扶持力度,除相关模拟法庭、实验室等硬件建设外,还应当鼓励师生走进社会,与司法实务部门合作,可尝试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协同办学,使学生能够切实的参与实务操作环节,在真实的职业环境中培养其职业能力。
(三)构建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
教学评价在教学中是一个重要的环节。考核方式的科学化,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准确的评价学生整个学期的学习成绩,检验学生对知识掌握的情况。法学实践教学评价机制应当结合实践教学的目标来进行设计,改变传统的试卷考试方式,变为动态监测。法律实务是具有完整性、连续性的操作,因此法学实践教学评价不能断章取义,而是应当综合、动态评价。除此之外,对法科毕业生的考核可以不再单纯的采用毕业论文形式,可尝试让具有实务资格的老师直接带领学生参与司法案件,在案件终结后对其进行评价,这样的评价能直接的体现学生的职业能力现状及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结果更科学,也更具有说服力。
(四)以提升职业能力为目标,改进实践教学方式
德国杰出教育家第斯多惠曾指出:“不称职的教师强迫学生接受真知,一个优秀的教师则教学生主动寻求真知。”适当的教学方式对教学目标的实现和教学任务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作用。当前一些高校的实践教学环节仍然采用传统的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方式,学生被动的接受,无法充分的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教学效果可想而知。法学实践教学欲要实现法科生职业能力的提升目标,建议在教学中采取引探式教学方式,由老师为主导变为以学生为主体,使学生变被动为主动,让学生能够切实的在法学实践活动中去感知、体验、学习、思索。
发现问题只是解决问题症结的开始,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要实现长足发展必须要重视法学实践教学,通过实践教学指导学生把理论知识用来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充分发挥法学实践教学的作用,进一步启发学生对实际问题的思考,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和创造精神,切实提升法科学生的职业能力,从而提升地方高校的办学质量,提高法科生的就业率,为社会输送满足职业需求的高、精、尖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柴丽.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实效性研究[J].新课程研究,2014(05)
[2]王立民.中国当前法学教育的职业化走向[N].法制日报, 2009-11-11(10).
关键词: 柏拉图 贤人政治 精英主义 法律职业共同体
一、“贤人政治”与西方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功构建
柏拉图的“贤人政治”是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命题,他的贤人治国理论甚至常常被拿来与孔子的旺天下比较。然而近年来,有人认为,柏拉图的贤人政治理论是一种空想,在今天的中国无任何实践意义。
笔者认为,柏拉图“贤人政治”的实质是“精英主义”的最早渊源。由此可知,“贤人政治”并不是没有任何现实意义的,“贤人政治”的理论价值已经远远超越当时的时代。柏拉图在理念本身的逻辑推演中建构出“贤人政治”。具体到今天,尤其是具体到法律职业共同上,“贤人政治”的意义愈加凸显。当今时代,知识和职业愈加细化。科技从未如此清晰地渗入人类生活,职业的专门化和技术化成为一个趋势。从这个角度看,从精英政治的角度解读柏拉图的理论具有现实意义。于是,社会职能与知识科技的有机结合使得社会职能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应运而生。而职业化与专业化意味着精英化,其中法律人抑或法律职业共同体要求精英化的趋势可能凸显突出。
第一,柏拉图的“贤人政治”认为“贤人”即“哲学王”如果要做一个好的政治家,他就必须知道“善”即“知识即美德”,而这一点又唯有当他结合知识的训练与道德的训练,才能做到。如果允许不曾受过这种训练的人参与政府,那么他们将会不可避免地败坏政治。联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看,所谓职业是指需要大量的、专门的训练和学习才能胜任的行业。法律职业是指专门从事法律适用、法律服务工作的特定职业,是需要长期学习和实践的一种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从事该职业的人,应当是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且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即“法律职业者”。从狭义概念而言,法律职业共同体包括以法律活动为专业和职业的群体,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学者。从职业利益的角度,法律职业者是经济人,是利益共同体;从职业精神层面,法律职业者具有共同的伦理、目标、价值观、心理倾向、阶层感、归属感、荣辱与共感等,是伦理共同体、价值共同体、意义共同体。由此可见,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柏拉图的“贤人政治”都意味着经过专业化训练的职业化与精英化。
第二,柏拉图的“贤人政治”建立在本体论上,毋庸置疑,他的思想必然有空想的成分。但是仅从它的概念上看,精英治国的思想在他的理论上已经有所表现。但在当时的希腊,无论其经济状况还是政治现实,都不足以支撑他的理论变为现实。而作为近现代产物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一种需要长期学习和实践的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共同体形成的经济与政治因素,却是截然不同的情况。
从政治因素看,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导致三权分立的现代政治制度的产生,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出现提供一定的条件。十七八世纪,随着近代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市民社会力量日益增长,新贵族和市民阶级演变为新兴资产阶级并成为议会的主角。此时,市民阶层的力量真正形成,国家权力从市民阶层中撤出。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的形成,这为法律职业现代化转型提供了动力。国家行政权力受到制约,与此同时,司法权有了独立的地位。法律分工明显,法官、律师产生。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人经过职业培训,法律的专业群体形成,并且随着法治精神的泛化,法律职业团体是社会中不可缺少的群体。除此之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还应当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法治文化法治观念的形成或法律信仰的养成。从西方社会的发展经验看,法治社会是与市民社会互为表里的,而法治文化则伴随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而产生发展。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第二,法律专业知识体系的形成。法律职业之所以有别于其他职业,就是因为它有自己高度专门化的知识体系,有自己专门的概念、术语、范畴,有自己独特的逻辑和表达方式。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就是建立在这样一套独特的专业知识体系之上的。
贤人政治在当时不能实现,有其时代的历史原因,经济政治条件不具备。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经济与政治的进步,并伴随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贤人政治”被社会的需要与应用成为可能或已经实现,尤其是在法律职业领域,西方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及其表现出来的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很好地诠释“贤人政治”的理念,这一切对于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有很好的启迪作用。
二、“贤人政治”对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的启示
当下的中国并没有形成真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即使“依法治国”、“司法独立”的口号,我们也是耳熟能详。最有趣的是,现在各个大学的法学院的学生越来越多,而且很多人无论有没有经过专门的法学训练都越来越热衷于参加司法考试。急剧增长的势头与现象的出现可谓喜忧参半。
可喜的是统一司法资格为我国鱼龙混杂的法律界提供行之有效的筛选机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是精英司法梦的产物。但是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认为:“令人忧虑的首先是教育机构本身的问题。在中国,由于教育管理制度本身所存在的多头管辖的问题,加之没有来自法律实务界对教育的约束,致使一段时间里设立法律系、招收法律专业学生变得很容易。不少新成立的法律教育机构并不具备必要的基础性条件。其次,学生数量过多,很可能甚至必然导致教育质量的下降。法学毕业生质量的下降又会进一步损害司法的品质和本来就不尽如人意的司法声誉。”[1]就中国目前的司法考试本身来说,其考卷主要考的是法律基本知识,有现成法典的,尤其是对于法律条文的熟悉程度。也就是说,司法考试考的都是“记问之学”,只要肯下工夫记忆和理解,就可以说司法考试并不难[2]。因此,在微博上曾有人调侃,司法考试越是学历低的反而越是通过率高,博士生基本都考不过去。这当然是一个玩笑。由此可以深思,司法考试本身并注重其思辨性,答题时思虑过繁反而南辕北辙。可以说,司法考试看的是结果,而不注重于思维逻辑的训练。作为合格的法律人才,法律逻辑思维的培养是这个过程而不是那个结果,这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这种只考基本法律知识的机械记忆力的考试完全考不出应试者的法律职业伦理。对于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来说,法律职业伦理的具备比法律知识的记忆更重要,因为法律知识是机械的并且总是有据可查的,而法律职业伦理可以说是一种法律人的共同信仰,信仰是需要长期教育、学习、训练才能形成的共同意识。
如上所述的现象的出现,并不能促成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真正建构,甚至可能阻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真正形成。因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真正形成除了要考虑历史和国情的因素外,也要符合法律职业共同体本身的性质与特点。简单地说,法律人或法律职业共同体自身的社会职能决定其是社会精英属于精英阶层。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曾说:“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3]也就是说作为法律人即能力最强的少数人的精英是需要长期的学习和训练的,而这种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虽然司法考试号称是中国第一考,但是这种考试过于注重机械记忆而没有思维和能力的训练,即使通过率较低,不能说明选拔的人才就符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要求。这种机械记忆的考核过程,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完全相悖。
面临如此困境,我们可以参考日本模式,因为我们的司法考试制度其实也是来自日本抑或说是欧陆的舶来品。而且日本这个国家在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方面既有德国法的长处,又深得亚洲文化的精髓。季卫东教授曾提示,日本的法律职业考试,从某种角度上和中国的科举考试有相似之处,通过考试的人会获得社会的普遍尊重。当然,日本的“在野法曹”和“在朝法曹”实际的地位和作用力都不一样。和字面意思相同,在朝法曹是指法官和检察官,在法律制度的运作当中,在野法曹也就是律师的影响力是远不如前者的。
但是除了统一的司法考试外,他们还有完善的研修制度。即使是考试本身,也分为两部分。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笔试又被分为综合选择笔试与论文笔试两部分。所谓论文完全是按照发表的论文期刊的标准要求,对问题进行详尽的论证。即使是法学本科毕业生也要下大工夫长期自学,艰难程度超乎想象。无论多少人报考,录取人数在早期都稳定在500人左右。
司法研修制度是最高法院下设的司法研修所,所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人都必须进入这个研修所进行任职前的训练,12名法官分别担任五门课程的教职。以前的时候是要两年,现在已经改成一年半。入所之后,首先是所内的初始训练,然后是实务研修,类似于实习,在法院、律所、检察厅实习后,回到研修所再进行研修训练,最后还有非常严格的结业考试,同样包括笔试和口试两部分,合格者才可以从事法律实务。
日本的研修制度至少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解决问题的思路:通过法学院的本科学习抑或通过司法考试只是一个基础的入门,要成为真正的法律人,长期的学习和训练尤其是法律实务的训练是必需的,这就需要建构一种类似日本研修制度即一种入职前的严格的培训与精准的筛选模式。这种近乎严苛的层层选拔与训练结合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与柏拉图的“贤人政治”即“贤人”的产生是在选拔的基础上结合道德与知识的长期训练的理念不谋而合。因此,把“贤人政治”抑或“精英主义”的观念引入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很有必要。
参考文献:
[1]贺卫方.中国法律职业:迟到的兴起和早来的危机.社会科学,2005(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