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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用考察材料8篇

时间:2023-03-10 14:53:3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干部任用考察材料,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干部任用考察材料

篇1

一、要对考察程序进行监督

为了对领导干部考察程序进行监督,无论是平时干部考察还是年度干部考察或是换届干部考察,都必须严格按干部考察程序进行。干部考察程序主要有6个:(1)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2)考察组向被考察单位主要领导沟通有关考察事宜、征求意见;(3)召开会议进行公开述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4)个别座谈;(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6)向部务会汇报考察情况。至此,考察程序基本结束。从以上程序等可以看出,要加强对干部考察工作的监督,就要对整个考察程序进行监督,要实现这个监督,就必须增加考察环节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一是要公开考察程序。考察组进入被考察单位后,要召集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告知这次考察的对象、方式及要求,让群众明白这次考察的目的,使群众有所准备。二是扩大群众参与度。考察干部要坚持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方法,领导干部要在群众会议上公开述职,由群众对领导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参加民意测验和个别座谈的对象,应照顾各方面的代表,不得根据个人意愿随意指派。考察时,参加的群众代表越多,一方面可以尽可能听到比较真实的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另一方面可以让广大群众对考察程序进行充分监督。凡是不按程序进行考察的,考察的干部一律无效。

二、要对考察人员进行监督

干部考察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原则性非常强的工作,考察者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处于主导者的关键地位,其自身素质的优劣在一定程序上决定着考察质量的高低。因此,要求考察人员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洞察分析问题能力;要具有刚正不阿、勇于直言的品格;要发挥不怕得罪人的精神,敢于反映真实情况和问题。目前,仍有部分考察人员淡忘了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怕得罪“拍板者”和被考核者,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考察工作敷衍了事,或者因为“吃了人家的嘴软,拿了人家的手短”,结果只看某些人眼色行事,不反映真实情况。如此一来,有些原本工作表现平平却野心勃勃的人成了好干部,有些本来实绩突出者却没有得到肯定。从这种情况可以看出,对考察人员的监督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一是要加强考察人员的教育,提高考察人员的素质。组织部门要搞好自身建设,加强干部考察人员的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保障考察准确无误。同时要加强对考察人员的考核,对不具备考察人员素质的干部要调出组织部门。二是要严肃考察工作纪律,建立考察工作责任制。实行谁考察谁负责,考察材料要署名,对不如实向组织反映情况,或考察不准,造成用人失误的,要追究责任。三是要注意选配考察组,实行考察回避制度。考察组的组长和成员要很好搭配,组长必须是综合素质较好,威望较高的同志担任。同时,对涉及考察者亲属、子女、同学、同乡、朋友的实行回避,以免因亲情、友情而出现考察结果失真。

篇2

一、考核内容

1、德:指政治品德和思想品德等,主要包括原则性、求实精神、正直性、忠诚性、民主性、责任感和全局意识、大局观念等方面。

2、能:指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执行能力等,主要包括学习理解和执行院、系党政决策的水平、上下协调和服务师生的水平等。

3、勤: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精神,主要包括事业心、责任心、奉献精神、勤思笃学、投入精力、任劳任怨、服务精神、纪律性等。

4、绩:指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等,主要包括完成工作计划和院、系下达的重要任务以及对学院和部门工作的贡献等。

5、廉:指廉洁自律情况,主要包括遵守学院有关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勤俭节约,不贪不占,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等。

二、考察办法

机关科级干部由组织部负责考察,系(院)科级干部由其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考察。要求组织考察组,对科级干部进行全面考察。

三、考察程序

1、通知考察对象撰写试用期以来思想工作总结(1500字左右)。考察对象所在部门主要领导与组织部沟通情况,如考察日程安排、谈话范围等。

2、个别谈话征求意见。部门人数少的全部进行个别谈话;20人以上的,找领导班子成员、师生代表个别谈话,个别谈话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0人。

3、考察组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对科级干部做出综合评价。最后以系(院)党总支名义形成考察材料,并对考察对象是否胜任现职、按期转正提出意见。

4、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向组织部报送考察对象试用期思想工作总结、科级干部考察材料等。

四、时间安排

考察工作从20__年9月11日开始,9月18日前结束。

五、工作要求

1、严格按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明确的原则和程序考察干部。

2、严格遵守有关干部工作纪律。不准泄漏考察、讨论干部的情况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内容。

篇3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条件和资格

选拔任用部机关干部应坚持《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其人选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二、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

1、民主推荐:

(1)选拔副科级(含非领导职务)以上干部,均需进行民主推荐;

(2)民主推荐由部长或副部长主持,部内全体人员参加;

(3)民主推荐时按空缺的职位分别推荐,也可按照拟任的具体职位推荐;

(4)正、副科级领导岗位竞争上岗时,除集中组织推荐外,个人还可以自荐。

2、考察:

(1)民主推荐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一半以上且为得票前3名的,一般可确定为考察对象;

(2)根据民主推荐结果,由部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4)考察对象确定后,由部机关党总支负责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3、酝酿:

(1)对拟任人选,讨论决定前,部领导之间要进行沟通酝酿,充分征求意见;

(2)提任副县(处)级以上职务的,要征求市纪委的意见。

4、讨论决定:

(1)提任正、副科级职务的,由部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2)提任副县(处)级以上职务的,由部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建议人选,报市委批准;

(3)须报上级机关备案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交流、回避

部内干部实行交流、回避制度。

1、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进行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丰富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在同一职位任职满五年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篇4

新河煤矿党委针对本部井下停止开采、大批干部职工赴山西外出创业的实际,深化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制度来预防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以创业论英雄,以综合素质比高低,以创业和综合素质配干部,配齐配强外出创业领导干部,极大地增强了领导干部提高综合素质及外出创业的积极性,为新河煤矿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一、制度建设是预防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效途径

把选人用人的标准交给职工群众,使职工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新河煤矿在拟用山西异地办矿干部时,一律在职工群众中进行评议,分发职工评议表,由职工根据拟用人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把选人用人权彻底交给职工群众。把职工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拥护不拥护来作为选拔用人的重要标准。在任用干部前,一律进行公示,公布监督电话,将拟用干部的情况放大张贴在矿内公共场所。通过一系列举措,使一批威信高,作风民主、领导放心、群众满意的生产骨干走上领导岗位。

建立适合异地创业发展的各项选人用人制度和程序。

1、建立设置管理岗位和拟用干部由项目部支部推荐制度。设置岗位和拟用干部,由项目部拿出书面材料,矿党政充分听取项目部的推荐意见,了解设置该岗位和拟用干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必须本着精干、简政、高效的原则,因需设岗,因岗设人。从现有创业队伍中进行筛选,进行培训,予以任用。

2、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矿纪检监察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每次选拔拟用干部,首先征求纪委意见,保证做到有违法违纪问题未查清的,不推荐、不考察、不上会动议。矿党委安排考察和测评,由纪检监察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考察、共同测评。成立考察组时,矿纪委都有专人参与监督,在考察组中有相同的发言权。矿党委还专门安排在考察测评过程中征集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查找违法违纪线索。

3、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其它职能部门通气制度。在任用干部前,矿组织人事部门与安全检查科、保卫科保持联系,了解拟任用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生产、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问题,如存在“三违”的一律不予任用。与保卫部门保持联系,了解拟任用人员是否违反治安管理等问题,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如出现问题的,在没有查清问题前,不予动议。

4、完善完备各种程序,确保任用干部手续不简化不缺失。新河矿异地三个项目部都在山西临汾地区崇山峻岭,与矿本部相隔一千多公里,交通极为不便。但每次选拔任用干部,所有民主推荐、民主评议、专项考察、个别谈话了解、上会酝酿、任前公示、警示教育等程序样样齐全。在实际工作中,全部由矿本部领导及职能部门专人上山西进行,不因路途遥远而疏忽细节、简化程序,确保每提拔任用一名干部都经得起各种检验。新河煤矿在山西异地设置了3个项目部党支部和1个职能部门党支部,由党支部书记兼任项目部经理,配备了专职支部副书记,共选拔任用了49名领导干部赴异地创业,新提拔任用了8名干部,没有发生一例举报上访事件,并有多名异地创业的年青干部被矿党委推举为矿处级后备干部。

二、制度建设是促进干部综合素质提高的有效途径

篇5

■ 破解干部初始提名神秘的难点

要揭开干部初始提名的神秘面纱,破解初始提名缺乏公信度的难点,可实行阳光操作,试行四公开制度。

一是公开提名条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拟配备职位,由组织部门提请常委会研究同意后,通过当地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民主推荐公告,把政策、职位、标准、条件、流程、纪律、监督电话等公之于众,切实扩大群众的知晓度,使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都有机会获得提名。

二是公开推荐提名。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领导推荐等方式,通过填写《干部提名推荐登记表》进行署名推荐提名。按照“谁提名谁负责”的原则,提名责任人对推荐提名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在初始提名环节上,确需组织推荐的,由单位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三是公开审查情况。组织部门将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在媒体上予以公布。特别是要对干部实绩进行公开,让群众公开评判,明真假,辨优劣,用实绩说话。

四是公开推荐流程。以提拔县管干部为例,一轮推荐的参加人员为县管领导干部,根据得票高低按一定比例确定进入二轮推荐的人选;二轮推荐的参加人员为县委委员,根据得票高低按一定比例确定进入三轮推荐的人选;三轮推荐的参加人员为县委常委,按拟任职位1:3的比例确定进入四轮推荐人选;四轮推荐的参加人员为所在单位的相关人员,由考察组通过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等方式测评推荐情况,确定是否作为考察对象。在各轮推荐中,实施署名推荐,以增强推荐者的责任心,防止出现感情票和拉票贿选现象。

■ 破解干部考核考察失真的难点

干部考核考察失真,将直接影响选人用人决策,降低群众对干部选用工作的公信度,易导致不符合条件的干部被错用,不利于优秀干部脱颖而出。为避免干部考核考察出现失真,应重点把握好五个方面:

一是把准用人导向。只有明确选什么人,才能准确考察干部。要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勇于创新、群众公认”的用人导向,实现知人善任。

二是推行差额考察。长期以来等额考察在相当部分群众中形成了“考察等于提拔”观念,挫伤了群众参与配合考察工作的积极性。为提高考察质量,应大力推行差额考察,让更多的干部参与竞争。同时,同一岗位的考察人选原则上应由同一个考察组考察,做到好中选优。

三是延伸考察范围。推荐测评范围除《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人员外,要随机抽取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干部、农村群众、社区居民参加考察测评。个别谈话不仅要在考察对象现在的工作单位中进行,而且要到考察对象以前的工作单位听取意见。考察内容要扩大到“八小时以外”,全面掌握其生活圈、娱乐圈、社交圈的情况。通过全面、立体的考察,形成客观准确的考察意见。

四是讲究考察方法。考察工作中,要广泛进行考察预告和拟任公示,以便群众了解相关信息;坚持考察时间服从考察质量,禁止以上会时间决定考察期限;把干部政策透彻地交给群众,以便配合工作;消除被谈话对象的思想疑虑,使其畅所欲言;推行组织私访,了解真实情况,倾听基层声音;开展实绩评价,从个人与集体、当前与长远、纵比与横比、显绩与潜绩、速度与质量等方面辩证分析实绩,从实绩中看发展观念、看公仆意识、看名利态度、看战略眼光、看开拓精神,从中得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考察结论。

五是严明考察责任。坚持考察材料签名制度,对干部考察组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造成干部选拔任用失误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破解干部讨论酝酿不够的难点

讨论酝酿不充分是影响干部选任公信度的一个重要原因。提高讨论酝酿环节的公信度,关键是要落实好“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一是严肃讨论酝酿纪律。坚决杜绝少数领导干部不讲组织人事纪律,泄露干部酝酿情况的现象发生,营造良好的干部讨论酝酿环境。

二是试行全程差额制度。由于同一职位的酝酿讨论人选无选择余地,而没有经过相关程序的人选又不得临时动议,造成舍此无彼,使讨论酝酿形同通报情况,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可结合岗位实际,按拟任职位不低于1:2的比例,实行差额酝酿、差额上会、差额讨论、差额表决,使讨论酝酿具有实质性意义。

三是扩大全委会票决干部范围。为进一步扩大干部任用民主,可将县管重要副职领导干部纳入全委会无记名票决范围,实现多数人对干部任用具有最终决定权。

四是防止简单以票取人。实践中,存在相当数量得票较高但德才一般、业绩平平的干部,可通过讨论酝酿环节的正确集中,把德才一般的“老好人”筛下来,把坚持原则、开拓创新、真心为民的干部提上去。

■ 破解干部任用监督乏力的难点

干部任用监督乏力,有多方面的原因。加强干部监督,除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外,还要有针对性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强化责任追究。完善干部任用全程记实制度,明确推荐、考察、酝酿、决定、监督等各个环节和程序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追究方式、责任后果,加强对干部选拔全过程的监督,确保环环有人把关、事事有人负责。一旦出现“带病提拔”,按照原始记录,实行责任倒查,从而真正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

篇6

一、总体考虑

我局三个内设机构因机构改革出现正股级岗位空缺、四个乡镇司法所及公证处等股级单位因人员调离等原因出现正股级岗位空缺。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保证正常业务的开展,根据股级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县股级干部任免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提出对部分股级干部进行调整的意见,并将意见向局长、党组书记魏本江同志汇报。经班子成员酝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根据我局机构三定方案和股级岗位缺岗情况,行政编制确定免职4个,补充正股级职务岗位6个,调整1个;我局公证处因原主任辞职,出现正股级岗位空缺,确定免职1个,补充正股级职务岗位1个,形成干部调整工作方案。

二、干部调整计划

本次干部调整共涉及12人。其中,行政编制免职3人;提拔6人;交流调整1人(免去原职务调整新职务1人)。事业编制免职1人;提拔1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免职

4人,因机构改革科室合并撤销,行政编制免去基层科科长职务、免去宣传科科长职务、免去刑罚执行科科长职务。事业编制免去公证处主任职务。

程序方法:由局政治处提出免去基层科科长、宣传科科长、刑罚执行科科长、社区矫正科科长职务及公证处主任职务的工作意见,形成初步干部调整工作方案,向局领导报告,在局党组会上研究通过后,填报《空缺职数使用审批表》,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形成正式的工作方案,提交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形成干部免职请示,报县组织部审批。县组织部经过审核,进行批复。局党组作出免职决定,下发免职文件。

(二)提拔

1、政治处副主任(正股级)

2、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正股级)

岗位要求及资格条件:

①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②应当任科员级职务2年以上;

③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事故和违纪问题;

④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⑤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⑥符合有关回避的规定;

⑦其他应具备的资格。

选拔范围:

选拔范围为局机关编制全体公务员。

程序方法:

①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召开推荐会,由全体机关干部、局班子成员、各基层部门负责人、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推荐。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持,由分管领导或干部(人事)科室负责人说明推荐职位、推荐数量、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会议推荐结束后,进行个别谈话推荐,谈话范围为参加会议推荐人员;

②统计分析确定考察对象: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得出推荐结果。局党组根据推荐结果和平时考核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提出考察对象;

③制定考察工作方案,考察预告,进行考察;综合分析、作出评价、撰写考察材料,提出任用建议,汇报考察情况,整理材料归档;

④酝酿沟通,召开局党组会研究确定干部调整方案,形成干部任免职请示,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⑤县委组织部进行任职前审核、批复。召开局党组会形成任免决定;任职公示,任前谈话,下发任职通知。

岗位要求及资格条件:

①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②应当任科员级职务2年以上;

③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相关业务知识;

④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事故和违纪问题;

⑤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⑥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⑦符合有关回避的规定;

⑧其他应具备的资格。

选拔范围:

选拔范围为司法助理编制全体人员。

程序方法:

①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召开推荐会,由全体机关干部、局班子成员、各基层部门负责人、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推荐。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持,由分管领导或干部(人事)科室负责人说明推荐职位、推荐数量、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会议推荐结束后,进行个别谈话推荐,谈话范围为参加会议推荐人员;

②统计分析确定考察对象: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得出推荐结果。领导班子会议根据推荐结果和平时考核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提出考察对象;

③制定考察工作方案,考察预告,进行考察;综合分析、作出评价、撰写考察材料,提出任用建议,汇报考察情况,整理材料归档;

④酝酿沟通,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干部调整方案,形成干部任免职请示,报县人社局审批。

⑤县人社局进行任职前审核、批复。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形成任免决定;任职公示,任前谈话,下发任职通知。

7、公证处主任(正股级)

①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②必须具备公证员资格,在公证机构执业达3年以上;

③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事故和违纪问题;

④近两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⑤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⑥符合有关回避的规定;

⑦其他应具备的资格。

选拔范围:

选拔范围为公证处编制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

程序方法:

①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召开推荐会,由全体机关干部、局班子成员、各基层部门负责人、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推荐。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持,由分管领导或干部(人事)科室负责人说明推荐职位、推荐数量、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会议推荐结束后,进行个别谈话推荐,谈话范围为参加会议推荐人员;

②统计分析确定考察对象:对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得出推荐结果。局党组根据推荐结果和平时考核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提出考察对象;

③制定考察工作方案,考察预告,进行考察;综合分析、作出评价、撰写考察材料,提出任用建议,汇报考察情况,整理材料归档;

④酝酿沟通,召开局党组研究确定干部调整方案,形成干部任免职请示,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⑤县委组织部进行任职前审核、批复。召开局党组会形成任免决定;任职公示,任前谈话,下发任职通知。

(三)调整

1、社区矫正管理科(正股级)

因机构改革,科室合并撤销,免去社区矫正科科长职务,调整到社区矫正管理科担任科长一职。

三、有关说明

篇7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立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的选人用人机制,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精神,立足工作需要和我公司干部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选拔公司中层干部(各部门正副职)

二、选拔任用干部原则

1.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2.坚持职工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3.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5.坚持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原则。

6.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三、岗位人选产生范围

1.本部门内部产生

2.全公司范围内筛选产生

3.面向社会招聘产生

四、程序

(一)召开民主推荐会、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1.下发召开岗位人选民主推荐会的通知

2.召开岗位人选民主推荐会

①参会人员:总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部门骨干以上人员;部门一线职工代表。

②与部门骨干以及部分职工代表进行个别谈话。

3.整理会议及谈话情况,并将会议及谈话情况内容汇报给总公司领导,请总公司领导审查。

4.通过部门民主推荐、个别谈话后,若仍无合适人选,即开始在全公司范围内筛选。由人事部门提出建议人选,报请总公司领导审查。

(二)总公司考察

1.总公司安排人员通过民主测评及与本人谈话、与职工谈话等方式了解拟提拔人员的有关情况。

2.形成考察材料报总公司领导审查,考察材料内容主要包括:拟提拔人基本情况;工作成绩、能力特长;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讨论决定

1.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人事任免,形成决议。

2.形成会议纪要。

(四)任前谈话

总公司领导与拟提拔人进行谈话。

(五)任前公示

①对拟提拔人、拟提拔岗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②公示期结束,无影响任职的问题,即起草正式任职文件。

(六)廉政考试

在公示期间组织进行任前廉政考试。

篇8

第一条为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科(股)级干部。

区法院、检察院的中层干部,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下属事业单位科(股)级干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四条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提任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应当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大专以上学历;

(三)年龄男性一般在50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在47周岁以下;

(四)符合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要求;

(五)提拔副科(股)级干部,一般要在办事员岗位工作满3年,或者在办事员岗位工作已满2年且有1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受到区级以上相关表彰;

(六)提拔正科(股)级干部,一般要在副科(股)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在副科(股)岗位工作已满2年且有1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受到区级以上相关表彰,或者在办事员岗位工作5年以上且有2年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受到区级以上相关表彰;

(七)干部回到地方工作满1年,可按规定程序任职。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六条区、镇(街道)机关聘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中层干部,除应符合上述有关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男性一般在45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在42周岁以下;

(二)具有事业单位正式人员身份;

(三)任科(股)级职务或工作3年以上。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七条区、镇(街道)机关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

第八条区、镇(街道)机关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原则上都必须实行竞争上岗,竞争人选与竞争职位比例一般不低于2:1。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专业技术性较强、法律法规规定或任免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竞争的特殊职位除外。

第九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职位的基本要求以及竞争上岗的基本程序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理论考试、个人述职、答辩、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公示;

(六)讨论决定;

(七)任职备案。

第十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可以在机关内部进行,也可以在区内跨部门、跨地区进行。个别专业性强、本机关无合适竞争人选或本机关人选少、形不成竞岗比例的,可以跨部门、跨地区竞争选拔。

区、镇(街道)机关需在区内跨部门、跨地区公开选拔中层干部的,要将缺岗情况及公开选拔工作计划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并在区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对不具备竞争上岗条件的中层职位干部选配工作,可以由单位研究提出意见,报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四章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区级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备案管理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负责,其中,正科(股)级干部、党群部门副科(股)级干部、政府部门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副科(股)级干部的任免,须向区委组织部报送备案材料;其他副科(股)级干部的任免,须向区人事局报送备案材料。备案程序主要有以下三项:

(一)部门提出方案。准备进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前,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报批竞争上岗方案。对不符合竞争条件的,要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提出考察对象,并严格履行组织考察、集体讨论、登记备案等程序。

(二)报审登记。报送的备案材料主要有:备案报告、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各一式两份)、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情况、部门负责人讨论干部的会议记录、拟提任科(股)级干部的档案(用后退还)。

(三)备案审核。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收到备案材料后,两周内审核、研究,并在干部任免审批表批准机关栏内签署答复意见。各部门根据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的答复意见,办理正式任免手续对外公布,抄送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并将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各镇(街道)中层干部任免方案提交党委(党工委)会讨论前,须报区委组织部审核。区委组织部视情派员列席镇党委(街道党工委)讨论干部任免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各镇(街道)中层干部任免文件须抄送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中层干部配备应当符合“三定”方案核定的内设机构和中层干部职数。

第五章任职管理

第十五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一律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期满后重新竞岗。

第十六条区、镇(街道)机关部门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科(股)级职务的,聘期为2年,聘任期间,原有身份性质、工资渠道等不变,期满后职务自动消失,仍回原单位工作。如确因工作需要,可以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七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每年应当参加由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或经区组织人事部门认可、所在单位自行组织的各类岗位业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凡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中层干部,通过培训和学习,应当达到英语初级、计算机中级、普通话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第十八条各镇(街道)、各部门年初按照中层干部岗位职责要求,分别制订年度考核目标。平时加强目标监控,抓好日常考核和管理。年终对照目标进行综合考核,并做好个人述职和民主测评工作。年度考核、测评情况作为中层干部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实绩较差,不胜任岗位工作要求,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免去或辞去现任职务。

第二十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担任同一科室正副职累计时间一般不超过8年,其中热点岗位任正职时间不得超过3年,到期必须进行轮岗交流。轮岗交流可以在部门之间、科室之间进行。

第二十一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男性最高任职年龄为53周岁,女性为50周岁。达到最高任职年龄后,不再担任机关中层实职。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纪律要求,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第二十三条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和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区组织人事部门不予批准;对已经作出的违规干部任免决定,由本单位自行纠正或区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二十五条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镇(街道)、区级机关各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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